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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目前為止,我國沒有建立存款保險制度,但這并不意味著中國的金融機構不會破產。隨著中國金融改革不斷深入,金融機構“只生不死”漸成歷史,中國人民銀行副行長吳曉靈就曾多次表示,必須盡快解決金融機構所遇到的問題,讓困難重重的金融機構破產,這樣可以確保國家金融體系的穩定。從實踐層面來看,1998年6月21日,國家關閉海南發展銀行,在此之前的公眾擠兌已經相當頻繁。國家為此曾緊急調撥34億元人民幣抵御風險,后來義由工行托管其全部資產負債,由于公眾對工行背后國家信用的信任,危機才沒有繼續蔓延。
從近幾年我國金融機構市場退出的實踐看,中央政府對所有銀行存款提供擔保,國家事實上承擔了對銀行存款的保險責任,這助長了各銀行不注重貸款風險的作風。在對金融機構實施市場退出的過程中,中央銀行和地方政府承擔退出機構的債務清償:對個人債務實行全額償付;機構債權人只能參與退出機掏支付個人債務之后的剩余財產清盤。這種做法對保護個人利益、維護社會穩定曾起過一定的積極作用。但隨著經濟金融改革的不斷推進,其嚴重弊端也不斷暴露出來,必須盡快轉變。
首先,國家動用財政資金全額補償金融機構的個人債務缺乏公平公正,會引發巨大的道德風險,易于鼓勵或誘發金融機構的惡意經營。
第二,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金融機構股權的多元化,金融機構中外資、民營資本逐步增多。當這些機構發生支付危機時,由國家出面拿納稅人的錢去補償,無疑是一種角色錯位。
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由成員銀行分擔個別機構經營失敗風險,是國際上比較通行的做法。目前有67個國家和地區先后建立了存款保險體系,主要發達國家都有比較完善的存款保險制度。這些國家和地區多年的實踐證明,良好的存款保險制度,在提高公眾對金融機構的信心、形成有效的市場退出機制、減輕政府負擔、降低金融風險、維護金融安全等方面發揮了巨大作用。
我國現實的市場也越來越顯示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的可行性:
首先,金融改革的深化為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創造了微觀基礎。國有商業銀行開始實施股份制改造,農村信用社改革試點全面鋪開,其他商業銀行也在深化產權制度改革和加強內部管理,風險控制和自我約束機制正在逐步完善,將形成以國有商業銀行為主體,其他銀行類金融機構并存,功能齊全、形式多樣、分工協作、互為補充的多層次機構體系。
第二,金融監管進一步加強,成立了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使存款保險體系能夠獲得制定完善的差別保費的依據。
第三,國際經驗相對充分??蓪⒇撁嬗绊懡档偷阶钚?。
雖然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已勢在必行,但關于該制度的具體設計方案無疑還存在種種變數。根據其他國家的經驗教訓,銀行業的監管最終是三家的事情——銀監會、央行、還有現在缺的存款保險機構?,F階段銀行監管的問題就是監管理念變化的問題,“當前銀監會先是警察后是醫生。以后等建立了存款保險制度,央行應負責‘流動性’。銀監會負責微觀監管,存款保險機構就是‘救火’機構,保證存款人的利益?!钡婵畋kU制度、機構的設立與完善并非“一朝一夕”的事情。有金融專家表示,只能先在各商業銀行的系統內部實行存款保險,或者按區域建立存款保險基金,然后再向符合國際慣例、全國集中統一的存款保險制度過渡。在過渡期內,如何防范銀行金融風險,特別是中小銀行的金融風險,必須有一個“緩沖地帶”,央行與銀監會的合作尤為關鍵。
總之,建立完善且適合我國國情的存款保險體系。是我國金融安全網建設的長遠目標。但是,目前我國不同類別銀行間風險差別較大、內控機制良莠不齊,決定了我國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不可能一蹴而就,應當分步進行。當前的首要目標是形成一個以市場原則為基礎的、規范的金融機構退出機制;主要任務是通過建立存款保險計劃、設立存款保險基金,初步形成存款保險制度的基礎性框架。具體說來,我國存款保險制度的建設應著重解決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一、建立存款保險計劃,設立存款保險基金。為應對商業銀行當前面臨的風險,存款保險制度建立之初,如果財政出資有困難的話,可考慮由中央銀行先行用再貸款墊付,設立存款保險基金。以后逐年由保費收人償還。
二、明確存款保險范圍。從維護系統穩定和公平公正的原則出發,應當實行強制型存款保險制度,將所有銀行類金融機構都納人存款保險體系。而存款保險的資金范圍,應當既包括人民幣存款,也包括外幣存款,以及由商業銀行存管的證券投資者以個人名義開戶的客戶交易結算資金。
一、我國醫療責任保險開辦的情況
醫療責任保險,在我國由于受到經濟水平、法律制度、保險意識等諸多因素的影響,尚處于起步階段。上個世紀80年代末期,個別地區開辦了地方性的醫療事故責任保險。真正大規模地開展此項業務,始于2000年1月,由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在全國范圍內推出了“醫療責任保險”;之后平安、太平洋、天安等保險公司也相繼開辦了此項保險。但該保險推出已兩年多,投保并不踴躍,存在不少障礙,部分醫療機構人員的觀點代表醫療界普遍的想法。
1.醫院地位高,敗訴幾率小
在執行舊的《醫療事故處理辦法》的10多年間,醫療機構一直處于強勢地位。首先,在事故鑒定方面,過去是由衛生行政部門設置的“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單獨組織鑒定,這就造成了“老子給兒子”做鑒定的局面,鑒定人員中甚至就有事故醫院的專家,鑒定結果的公正性便會大打折扣;其次,患者對醫療事故缺乏鑒別力,而且取證難。醫學的復雜性和專業性使醫患雙方處于嚴重的信息不對稱狀態。醫生在診療過程中出現了技術性錯誤,只要不是致命的,患者一般也意識不到。就算懷疑院方有問題,也會因為拿不到相關物證而無法。讓一個外行在短時間內掌握醫學專業知識,還要大量搜集有利于自己的證據,在病歷書寫龍飛鳳舞,而所有病情記錄、化驗結果、單證材料又都保存在醫院的情況下,患者如欲在法庭上勝訴,簡直比登天還難。難怪曾有大夫感慨道:“以前我們很少輸官司,如果輸了,也是因為醫院內部有人向患者通風報信?!钡谌?,司法方面也幫了醫療機構不少忙。以往的民事訴訟都是采取“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醫療訴訟也不例外。醫院接觸并提供證據就比患者容易得多,當然就更方便說服法官,也就難怪醫院無所畏懼。此外,缺乏既懂法律又懂醫學的律師幫助患者出謀劃策,也是患者勝訴難的另一原因。醫院成不了被告,即使成了被告也輸不了官司,哪還有風險可言,投保醫療責任保險也就沒有必要了。
2002年4月1日公布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中明確規定: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即“舉證責任倒置”。2002年4月14日由國務院頒布,并于同年9月1日正式實施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對醫療事故的含義、醫療機構的責任、醫療事故的鑒定、爭議的解決方法等都做了重新界定。例如:醫療事故由三級增加到四級;明確和擴大了患者的知情權,病人可以復印病歷;參加醫療事故鑒定的專家,由醫患雙方在處于中立地位的醫學會主持下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進行獨立、客觀的工作,使這一程序更加透明、合理;如果患者認為醫政部門有“偏袒”嫌疑,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上述新法規保護了弱勢群體的利益,有助于公平、公正、公開地處理醫患糾紛與事故,使患者的權益得到更多的法律保障,這也意味著今后醫療訴訟案可能會激增,而且訴訟中患者打贏官司的可能性會相應增加。
2.賠償金額少,風險可自擔
在一起復雜的醫療糾紛中,患者最關心的就是最終的賠償金額問題,這也是整個醫療事故處理的核心問題。長期以來,確定醫療事故賠償標準是根據國務院1987年頒布的《醫療事故處理辦法》和各省市制定的《實施細則》。一般一級事故的賠償額只有3000元左右,最高也在2萬元上下。對于受害者,這一金額在當時可能還算是一個不小的數字;對于醫院,覺得這一標準也還可以承受。一年甚至不到10萬元的賠償,卻要多交幾倍的保費給保險公司,實在劃不來,因此也就沒有風險及保險的壓力。例如在2002年新法規公布之前,北京市有179家二級以上醫院,參加醫療責任保險的只有12家;河北省有醫院4500多家,投保率只有10%左右。有些醫院特別是甲級醫院認為自己的事故率很低,即使發生也是小金額的賠付,院方完全可以自擔。但凡事都有“萬一”,過去無事故并不能說明未來、永久無事故,即使是三甲醫院,其從業人員也可能有“百密一疏”的時候,況且目前已有法院判賠290萬元的醫療事故(湖北龍鳳胎兒腦癱案)出現。
隨著我國經濟發展水平的日益提高,以及對人的健康、生命價值認識的改變,幾千元、幾萬元的賠款已經完全不能滿足解決醫療糾紛的需要,特別是在經濟發達地區。新《條例》中對醫療事故賠償詳細羅列了11項內容,并首次增加了精神撫慰金的賠償,受到了患者及其家屬的普遍歡迎,但在醫學界卻掀起了軒然大波。我國的醫療機構多數還是非盈利性單位,以后,一起事故十幾萬元、幾十萬元的賠償可能會屢見不鮮,讓肇事醫生掏腰包根本不可能,醫院的經濟負擔也會陡增,而且判賠金額的不確定性也給醫務人員帶來了沉重的精神壓力。醫院、醫生恐怕以后再也不會因為賠款少、風險小而無動于衷,畢竟約束醫方的法規已經開始逐步完善,患方尋求權益保護的意識已經普遍覺醒,途徑也越發通暢。
3.風險保障少,保險交費高
根據中國人民保險公司2000年1月實施的《醫療責任保險條款》,在一個保險年度內,醫療事故每人最高賠償10萬元,醫療差錯每人最多承擔5000元的賠款。保險費根據醫院病床數和不同風險崗位的醫務人員數交納。據北京一家擁有一千張左右病床的三甲醫院負責人介紹,按規定他們醫院一年要交納將近40萬元保險費給保險公司,這是很大的一筆支出,而2001年該醫院才賠了4.8萬元,這就產生了保險是否值當的問題。從保險賠償角度看,醫療機構認為10萬元的額度也很低,真要出了大事故,保險公司還是不能把全部責任承擔下來。當然,無論是保險范圍還是收費標準,保險公司都是參考了1987年的《醫療事故處理辦法》、新產品初期投入的成本以及其他相關因素而制定的。
隨著新法律法規的出臺,百姓維權意識的提高,加之目前醫療事故與糾紛的日趨增多,醫療損害索賠數額的加大,醫療機構對于自身風險的認識有所提高,化解風險的要求就顯得尤為迫切。為了及時配合2002年9月1日實施的新《條例》,在總結了前兩年的保險經營情況并結合了醫療機構、醫務人員的建議和意見之后,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對原有的保險條款和費率進行了適當的修改,新產品將更加貼近市場需求。大概而論,醫療責任保險的主要內容包括:
被保險人:依法設立、有固定場所并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醫療機構均可參加此保險。醫院投保后,其正式在職醫務人員將自動獲得保障。
保險責任:被保險的醫務人員在診療護理工作中,因執業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而依法應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此外還承擔一定限額的法律訴訟費用。
責任免除:主要包括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損失;被保險人的違規、違紀行為造成的損失;以及明顯不屬于職業責任保險應當保障的范疇的損失。
索賠程序:當發生醫療事故時,患者或其家屬向醫療機構索賠,然后由醫療機構根據保險條款的約定向保險公司索賠。
賠償處理:有三種方式:(1)賠償金額可由患者、醫療機構和保險公司三方協商確定;(2)由仲裁機構或衛生行政部門裁定、調解確定;(3)由法院判決確定。
除此之外,醫院和醫生關心的損害賠償金額也根據新《條例》的規定有了較大提高,從而使保費水平趨于合理。
二、參加醫療責任保險的積極意義
1.轉嫁執業風險,減輕財務負擔
俗話說“人無完人”,即使是醫術再高明的大夫,也不能百分之百保證在從業當中不出一絲差錯,尤其是在外科、婦產科等具有高風險性科室工作的醫護人員。根據美國保險行業的統計,醫院的婦產科是比較容易引起法律訴訟的科室之一。1982年到1998年期間,美國各大醫院為此支付的保險費用增長了167%;2001年上升了12.5%。婦產科醫生作為被告的訴訟案,賠償額往往驚人。1999年的賠償額平均為349萬美元。由于所接觸的病情的特殊性、復雜性,醫生一旦發生疏忽,就會造成患者身體上的傷殘、疾病、死亡和精神傷害。根據我國《民法通則》119條規定:“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疾者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造成死亡的,應當支付喪葬費、死者生前撫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等費用?!眹鴦赵?002年9月1日實施的新《條例》第51條明確了11種賠償項目及標準;第52條規定:“醫療事故賠償費用,實行一次性結算,由承擔醫療事故責任的醫療機構支付?!毙隆稐l例》大幅提高了醫療事故賠償金額,而且首次增加了對于精神損害的賠償。由此可見,參加醫療責任保險可以減輕醫院的財務負擔,醫療機構只要交一定的保險費,就可以得到十幾倍、幾十倍的風險保障,從而保障了醫院經營的穩定性和營業秩序的正常進行。
2.解除后顧之憂,提高業務水平
醫生的醫術之所以能不斷提高,主要是依靠大量的臨床實踐,只有多接觸各種各樣的病例,積累了相當的經驗,才能做到心中有數,手下有準。特別是剛剛走上工作崗位的年輕大夫,更需要這方面的鍛煉。一名優秀的醫生,不僅在于7年、8年基礎醫學理論的認真學習與研究,更為重要的是在活生生的患者面前,如何處理而使他們轉危為安,尤其是遇到一些疑難問題、突發事件或急診狀態。在新《條例》出臺之前,醫務人員還沒有過多的心理顧慮,只要患者前來求醫,本著救死扶傷的人道主義精神,都盡其所能地進行救治,只要有一分的希望就會付出十分的努力。然而自從宣布實行“舉證責任倒置”,以及加大事故賠償力度后,醫務界的不少人士表現出了擔憂甚至恐懼的心理。因為有些醫療事故的發生并不是醫生本身的過錯,而是由于患者情況特殊所致,不進行救治就會死亡,但進行救治就可能出現意外。以后患者或其家屬可以輕易提訟,張口要求高額賠償,哪一個醫生還愿意再冒風險接收高危病人,嘗試新式療法,醫學何以得到進步?這種情況不得不引起人們的關注。
引進國際通行的醫療責任保險,讓醫生放開手腳去救治病人,這才是一條必由之路。在這個實踐性很強的行業,如果醫務人員整天擔心出事故、患者或家屬會鬧事、法院會重判,為了保護自己,他們會自然而然選擇保守做法,“大病小治、重病輕治”,最終受害的還是無辜的患者。因此給醫生吃“定心丸”,不僅可以排除其雜念,激勵他們增強醫療安全意識,勇于知難而上、改革創新,提高業務質量,促進醫學技術水平的不斷發展,而且可以增強患者的信心,積極配合醫生進行治療,早日康復,畢竟醫患雙方的目的是一致的。
3.減少醫患糾紛,增強公眾形象
醫療糾紛已經成為消費者投訴的10大熱點之一,因為輕者它妨礙了百姓的正常生活,重者則剝奪了公民的寶貴生命。醫療糾紛的大量涌現,不得不讓人們感到焦慮,特別是糾紛案逐漸升級,甚至出現命案。典型的例子就是2001年7月10日湖南中醫學院附一醫院的血液病專家王萬林,被他親手醫治的患者,在治療達不到預期效果的情況下,殘忍地殺害了。盡管醫患矛盾在醫院里一直存在,但演變為殺人事件,是醫生們無法想象和接受的,它為迫切解決醫患糾紛和保護醫生生命安全敲響了警鐘。
據國外的保險同行介紹,他們的醫生和患者也會有摩擦,但情節很輕,更達不到使用暴力的程度,因為患者來醫院的目的是尋求救治而不是尋釁滋事。目前國外保險業已經很完善,醫院買醫療機構責任保險,醫生買醫務人員職業責任保險,患者買醫療、住院意外事故保險。一旦出現問題,彼此都有默契,如果達不成共識,就找各自的保險公司,按程度分擔責任。大吵大鬧、拳腳相加于事無補,反而會更加耗時耗財。
[論文摘要]我國產品責任保法律制度相當滯后。本文在分析我國產品責任保F~A’-律制度缺陷的基礎上,提出了完善產品責任保險法律制度的建議。
隨著現代工業的發展.產品責任保險有著突飛猛進的進步。我國尚無產品責任保險法,有關規范產品責任保險的法律主要分散在產品責任法和保險法中,其立法分散,實踐中難以操作。這樣一來.既不能對合法產品經營者進行應有的保護.也不能對假冒偽劣產品的不法炮制者實施有力度的制裁.更不能對消費者給予充分的保護。因此.對我國產品責任保險法律制度的缺陷進行完善實踐意義重大。
一、我國產品責任保險法的缺陷
1產品責任法關于產品責任的缺陷
我國尚無統一的產品責任法.其主要分散于《民法通則》、《產品質量法》等法律中。這些法律對產品責任的規定存在以下不足(1)產品范圍界定不明確?,F有法律對產品的界定顯得有些混亂,民法通則》未對產品作出任何界定,《產品質量法》規定產品是“經過加工、制作.用于銷售的產品”。這一概念并未明確產品范圍易讓人產生分歧。(2)產品缺陷標準不清。衡量產品缺陷有兩個標準:不合理危險標準和國家、行業標準,實踐中后者優于前者。但是符合國家、行業標準的產品并不排除其具有危險性,這種缺陷認定標準在一定程度上并不能規制到產品所具有的潛在危險性。(3)對經營者處罰較輕。根據損害賠償理念.產品責任以補償被害人的實際損失為限。而且,我國沒有設立懲罰性賠償,精神損害賠償也不成熟從而對經營者處罰較輕。因此,有必要從調節利益入手,加大對經營者處罰力度,減少進而制止制假售假的違法行為。
2.保險法關于產品責任保險的缺陷
保險法中對產品責任保險沒有直接規定,僅籠統地規定責任保險的內容。因此,法律對產品責任保險的規定存在諸多不足:(1)未明確保險人的抗辯義務:保險法中未明確規定保險人的抗辯義務.保險人若對被保險人的賠償責任進行抗辯將從本身的利益加以考慮,極少顧及被保險人的利益。因此,對被保險人不利,尤其是保險人和被保險人的“責任‘利益發生沖突時,被保險人處于更加不利的地位。(2)未確立第三人的直接請求權保險實務上,通常不允許第三人直接向保險人要求給付保險賠償金的。為確保第三人利益在一定條件下確立第三人對保險人享有保險賠償金直接給付請求權是產品責任保險法的發展方向。(3)責任保險條款不規范。產品責任保險作為地方性險種在保險責任、索賠事項等方面存在漏洞。
二、完善我國產品責任保險法律制度的建議
完善產品責任保險法律制度是經營者轉移其不確定產品風險保障消費者權益不受損害的需要,也是安定社會秩序、建設和諧社會的需要。筆者認為:完善產品責任保險法律制度可從以下人手:
1完善產品責任法中有關產品責任的規定
二、地質大隊勞動保險管理系統的實施
1.勞動保險管理系統的實施目標
從宏觀層面上來講,建立信息管理系統是順應時展的需要,從而將整個社會化生產的周期大大縮短。管理信息系統,是企業進行數據處理、計劃、控制和輔助決策的重要系統。具體的有以下幾個功能。第一,它能夠為信息的處理提供統一的標準,從而將不完整的、使用前后相互矛盾的數據排除在外。第二,為企業部門的管理決策提供完整、有效的數據信息。第三,能夠使用已有的數據信息形成的關系,對數據未來的走勢進行預測。第四,根據不同部門的需要為其提供詳略得當的信息報告,從而有效地縮短部門分析解釋數據的時間,提高企業的工作效率。第五,能夠在最小成本和最高效率的基礎上,最大程度地為企業部門提供科學、精確的信息,為企業的管理決策提供可靠的數據信息,以實現企業的經濟效益。根據管理信息系統在企業中不可忽視的重要作用來看,在地質勘探公司部門應用勞動保險系統對于提高公司勞動保險管理水平具有重要的意義。一方面,地質勘探部門在勞動保險上已經有了非常大的程序投入,其中就有網絡版的程序,例如工資統計系統、勞動合同系統、離退休管理系統。另一方面,地質勘探中幾乎所有的部門依然使用手工輸入的方式進行勞動保險和人事的管理。這不僅浪費了大量的人力資源,而且加大了企業的經營生產生本,不利于企業經濟效益的擴大化。為了改變這一局面,應用勞動保險管理系統是非常重要的途徑。地質勘探企業中所設立的勞動保險處主要負責勞動保險管理中的五險保險業務:保險基金的繳納、賬戶管理、離退休審批和待遇的審查與發放。并且這一部門對于企業勞動保險管理系統有著承上啟下的作用,承上對公司集團的勞動保障部,啟下則負責對地質勘探部門的直接監管部門。因此,地質勘探部門有著非常龐大的業務量。面對如此龐大的待處理數據,單純依靠人工輸入勞動保險信息就難免會出現各種錯誤,嚴重拉低了公司部門保險業務的準確性。員工因為個人賬戶出現問題而上訪的事件更是屢見不鮮。對于企業整體效益的提高和公司員工的團結以及社會的穩定造成了巨大的威脅。成功運用勞動保險管理系統,除了提高了企業勞動保險的管理水平、保險業務的可信度以及員工的切身利益以外,同時也有利于公司整體團隊的團結與穩定,社會的和諧以及公司持續的健康發展。
2.勞動保險管理系統的實施措施
在礦業公司中,其勞動保險管理業務主要是由公司的勞人處負責的,其主要的方式是手工進行簡單的數據庫表編制,并在每個月接受其下所屬部門的申報的保險數據,然后對其進行逐級的收集,最終報告給集團的勞動保障部門。這種形式的存在致使地質勘探部門的勞動保險管理系統存在著以下幾個問題。首先,對所有下屬部門所報的材料逐個審核不僅加大了工作人員的負擔,而且容易在統計匯總中出現漏審、漏報的問題。其次,集團中員工的保險基數和保險費繳納情況無法進行逐一的核實,這就容易造成保險信息的虛報。再次,保險費繳納的具體情況的核實難度比較大,可信度比較低,非常容易出現職工上訪的問題,對于社會的穩定造成了不良影響。最后,勞動保險信息的輸入沒有統一的參考標準,造成表格不一、數據統計格式不同的現象,而且龐大的員工信息數據在手工輸入的情況下非常容易產生張冠李戴的問題。要解決上述中的各種問題,可以從以下幾點入手。第一,理論原則。根據已有的復雜性工程技術系統所取得的成就,在建立勞動保險管理系統時應當本著整體性和分解與協調的原則。這兩大原則,既保證了勞動保險管理系統中各要素的整體協調統一,又保證了系統中所出現的復雜性問題得到有效的解決。第二,業務和技術支持。首先,地質勘探部門有一批素質很高的技術隊伍,這個團隊掌握著最新系統開發技術。其次,地質勘探部門已經研究成功的系統有財務管理系統、OA系統,經過嚴密科學的測試,這些系統都能夠平穩的運行,并為集團的生產、經營和決策做出了非常卓越的貢獻和積累了寶貴而豐富的經驗。最后,地質勘探部門現有的勞動保險管理人員都經過專門的計算機知識培訓,初步具有了管理勞動保險系統的能力。第三,在建立勞動保險關系系統時,需要對部門內主要的使用用戶進行相關的調研。需要主要了解的用戶有公司內的管理人員、地質勘探勞人處部門的財務相關處理人員,下屬部門的主要負責人以及下屬部門中的技術骨干等。通過對這些人員的詢問得知,原有的勞動保險管理系統工作程序相對繁瑣,手工輸入的方法加大了工作人員的負擔,而且容易產生遺漏的現象,使得部門之間以及整體集團的工作效率大大降低。為了解決這些問題,新實行的勞動保險管理辦法增添了以下幾項內容。首先,系統能夠滿足用戶的信息要求,包括實施的賬戶繳費和對業務記錄的插入、刪除與恢復等。其次,系統對于工作記錄的完整性,并保證記錄信息不被盜取。再次,系統能對部門的財務信息進行直接的校對,提高了地質勘探部門勞動保險管理的效率。最后,勞動保險管理系統能夠以社會的平均工資為依據進行保險費基數與所繳納保險費的數額。
2010以來,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總額呈較快增長趨勢,為確保醫療保險基金科學規范管理,合理支出,薛城區強化定點醫療協議管理,不斷創新機制,2012年初與區定點醫院簽訂“總額控制、單病種結算”等內容的協議,并在平時醫管工作中做好實時醫保網絡監管工作,確保醫療保險基金安全運行。繼續加大醫保管理稽核力度,明確職責,采取日常檢查和重點督查相結合的方式,實行定點醫院定崗醫師制度,將定崗醫師住院費用考核項目標準納入檢查范圍,工作人員每周定期或不定期到各定點醫療機構對醫保政策執行情況進行檢查。對定點醫院發現的問題進行及時反饋,限期整改,杜絕醫療違規行為的發生。
1.2穩步推行
擴大定點醫院范圍,實現聯網審核結算,提高服務效率。薛城區城鎮職工、居民醫療保險與定點醫院實現了聯網結算,簡化結算方式,有效提高工作效率,方便廣大居民參保人員就醫,同時減少就醫資金占用,減輕參保人員就醫負擔。在此基礎上,繼續不斷深入實現聯網工作,對新納入該區醫保定點范圍的鄉鎮及礦區駐地衛生院和社區衛生服務中心、衛生服務站,及時完成微機聯網工作,給廣大城鎮參保居民的就醫報銷提供了更加方便、快捷的服務,受到了參保人員的好評。進一步提高統籌金報銷比例,讓城鎮參保患者得到更多實惠。根據有關文件規定,2012年初,城鎮職工居民醫療統籌金報銷比例進一步提高,逐步實現城鎮居民醫療費報銷水平平均達到70%,即在一、二、三級醫院發生的住院醫療費用,統籌基金分別提高為80%、70%、60%。2012年12月初,根據市醫保文件調整擴大了城鎮居民醫保門診慢性病有關政策,在新的標準下,門診特殊疾病保障范圍得到擴大,從原來的11種疾病調整為41種疾病,提高了門診慢性病報銷標準,由原來按50%報銷比例標準提高到70%的標準。同時符合參保條件的新生兒自出生之日起即可參保,享受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待遇。進一步減輕了廣大參保居民的個人醫療負擔,讓城鎮參?;颊叩玫礁鄬嵒?。
1.3服務與管理并重
2012年薛城區離休干部138人,平均年齡已達87歲,醫療總體需求大,基金支付壓力較大。在離休干部醫藥費統籌管理方面,該區采取服務與管理并重。為進一步做好離休干部醫藥費統籌管理與服務工作,爭取及時足額地支付每個離休干部的醫藥費用,2012年繼續對區定點醫療機構離休干部醫療費實行總額控制管理,并對大額醫療費用進行跟蹤服務管理。繼續做好離休干部醫藥費公示制度,以確保離休干部醫藥費支出更加合理有序。
1.4加強工傷保險管理
繼續實行工傷認定、費用審核聯審聯簽制度,在原有的工作基礎上,加大薛城區工傷保險定點醫院管理力度,同時嚴格按照《關于加強工傷保險醫療管理的通知》規定,實行工傷備案、轉院制度。從制度上完善了工傷保險的管理程序,強化了工傷保險就醫管理。確定工傷定點康復醫院,規范工傷康復就醫。實現工傷、生育保險網絡化管理和社會化發放工作。
2問題
一是隨著居民醫療保險制度的不斷推向深入,參保范圍不斷擴大,醫療保險待遇逐步提高,個人續保繳費渠道不暢通造成參保居民繳費不及時;二是擴面征繳難度大,特別是城鎮居民醫保擴面,存在著有病參保,無病不保的現象;三是市級統籌政策實行以后,醫保缺乏統一的規范性業務操作程序,有關部門缺乏協調,工作運行效率偏低;四是醫保定點管理難度不斷加大,目前隨著各種政策的出臺將各個醫院及社區門診納入定點范圍,但是醫保處缺少足夠的人員對其進行日常監管,特別是對定點藥店,有時甚至是疏于管理,造成了較差的社會影響;五是由于新醫學科學技術的引進應用和醫療消費水平提高,人口老齡化進程加快,以及醫療費用控制缺乏有效制約措施,醫療保險基金支付壓力逐年遞增。
在我國現階段的各種保險產品中,壽險產品(包括年金)對銀行是最具吸引力的。銀行通過提供壽險和養老保險產品,不僅可以較低成本獲得壽險產品積聚資金的優勢、分享壽險業長期增長的好處,還可以進入利潤豐厚、具有成長潛力的養老保險市場。
銀保合作,使壽險公司和銀行均實現了雙贏的局面。以建行為例,截至2001年底,其壽險業務實現的收入是72億元,比上年增長75%,與1997年開辦此項業務時當年業務量不足10億元相比,目前這一業務已成為建行重要的中間業務品種;2002年中國人壽1287.19億元的保費收入中有166億元來自銀行保險;平安壽險的銀行保險業務超過100億元,占其保費收入的20%;新華人壽的銀行保險增長達1200%多,甚至超過了2001年的保費總收入;而剛剛復業的太平人壽去年銀行保險收入超過10億元,占其總保費收入的70%以上,2003年其銀行保險收入更是超過33億元。
壽險業銀行保險的日趨火爆,已向各相關方面顯示出了新的跡象,即銀行保險或者說銀行兼業銷售壽險正成為壽險銷售中一股日漸上升的中堅力量。
2.我國產險業銀行保險發展相對不足
近幾年來,關于銀行業和保險業合作的報道不斷見諸新聞媒體,大多是關于某保險公司銀行保險業務實現多少多少保費,同比增長多少云云。銀行保險似乎一夜之間成熟起來,客戶好像一下子都涌到銀行去買保險了,給人的感覺似乎銀行保險在我國已經取得完全成功,保險公司和銀行實現了雙贏。事實上,在我國的銀行保險發展可以說是呈現一冷一熱的狀況,即相對于壽險業銀行保險熱火朝天的形勢而言,產險業銀行保險發展則相對不足。以遼寧省為例,據統計2002年,壽險公司占全省銀行的市場份額為92.44%,而產險公司只占7.56%,而且在開展銀行業務所表現出的經營理念、營銷管理、人才培養、資源利用等方面還遠不及壽險公司。此外,據2000年IMI對7大城市(北京、上海、廣州,重慶、武漢、西安、沈陽)的5524個樣本的調查表明,7城市城鎮人口參加保險的比例為44%,其中參加保險比例最高的城市是上海為48.6,其次是廣州44.9,北京44.6,最低的是重慶為32.9.
二、產險銀行保險發展不足原因分析
總體上看,產險業在銀保業務方面起步較晚,與銀行的良好合作機制尚未建立起來。盡管有些產險公司已與多家銀行簽訂了合作協議,但多為框架性協議,處于剛剛起步階段,缺乏實質性內容,甚至沒有健全統計指標體系、摸清業務家底。歸納起來,制約產險銀保業務發展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幾點:
1.思想認識落后,重視不夠。
銀行保險在我國還屬于新生事物,需要銀行和產險公司兩方面都對此高度重視、長遠規劃,要有一整套思路。許多銀行在發展該業務時,關注的焦點是手續費的高低,沒有關注解決柜臺銷售人員的綜合素質提高、工作壓力調節、保險業務的熟悉程度等,沒有從改善業務結構、提升業務質量、增強發展后勁的高度來認識;而從產險公司來說,經營理念也仍然落后,對銀行保險缺乏足夠的認識,只習慣于傳統的粗放式經營方式,依賴銀行的機構網點、降低保費、提高傭金等低層次競爭手段,利用人海戰術擴大保費規模,更沒有從營銷機制創新角度來重視銀行保險,將其擺到重要的發展位置。
2.合作程度較淺,方式單一。
國內產險業的銀保合作目前充其量只是一種淺層次的合作。從國外的經驗看,銀保合作應該是長期的、利潤共享的關系,但現在國內大多數銀行與產險公司之間的協議大多為一年期,而這種短期協議具有很強的隨意性,很難保證產險公司未來穩定的保費收入來源。此外,由于銀行代售產險產品的技術含量要遠遠高于傳統的保險分銷方式,銀保雙方應以技術創新為基礎,運用現代信息網絡技術,建立統一的操作平臺,依賴銀行龐大的分支機構網絡,為客戶提供方便、完善的售前售后服務,積極進行營銷方式創新。但我國目前產險開展的銀行保險,大多還是沿用傳統的銷售方式,由銀行信貸部門利用信貸制約手段,向貸款企業或個人強行推銷保險,如住房質押貸款保險本來是銀行、保險公司間的一項很好的合作,但由于合作方從自己的利益出發,強制貸款人付費買保險,自然是事與愿違。
3.產品創新滯后,險種單一。
由于銀行代售產品,產險公司始終沒有直接與投保人接觸,這就要求適合銀行代售的產險產品既要形式簡單、操作方便、適于柜臺銷售,又要與銀行傳統業務相聯系,這樣不但可以對銀行客戶更具有吸引力,還可以調動銀行進行的積極性。但從目前各產險公司推出的產品看,主要問題是適合于銀行柜臺出售的險種太少,大大限制了銀保合作的廣度和深度。因此,銀保雙方主要只是互為業務,并無多少實質性的“戰略聯盟”,合作的產品創新不足,仍是傳統產品為主導,特別是傳統財險產品如家財險等并不受到市民青睞,專供銀行營銷的大眾型產品更是缺乏,而相反在壽險銀行保險領域的平安保險、中國人壽、友邦保險等多家公司都已紛紛推出多款專供銀行銷售的保險產品。
4.技術水平低下,障礙明顯。
客戶在銀行柜臺買保險主要是圖個購買手續和售后服務的方便,但由于目前銀行與產險公司之間電腦聯網程度低,電子化管理水平參差不齊,機型和軟件規格不統一,雙方所有網點無法全面聯網,業務的手工操作大大阻礙了業務的快速發展。另外,資金往來、風險防范等都需要相應的計算機硬件、軟件設備支撐,目前產險公司系統內尚沒有重視開發和建立起銀行保險售后服務網絡系統,在發展銀保業務方面的技術力量、軟件設備等都還不足,各銀行之間的技術、設備水平也參次不齊,使銀保合作的創新難于在深層次上展開。
5.費有差異,青睞壽險。
費的差異使產險與壽險相比缺乏競爭力。壽險產品普遍期限較長,其費可以在較長的保險期限內分攤,因此壽險公司給銀行的費普遍較高,而產險產品的期限普遍較短,費難以維持在較高水平。費的差異造成銀行人員更偏向于銷售壽險產品。
6.合作只求形式,不計成本。
隨著市場主體的不斷增加,以及“一對一”關系限制的解除,銀行保險業務在快速發展的同時,所隱含的激烈的市場競爭日趨加劇,競爭的焦點直接體現在各公司手續費支付標準的高低上。各產險公司為搶占市場,不惜采取支出高額手續費的競爭策略,很少計算產品和客戶成本,加上宣傳以及硬件投入等最后可能使這項業務處于無利可圖或虧損的地步,為自己埋下了利潤的“陷阱”,也使銀保合作的規范經營面臨挑戰,如不采取有效措施加以防范,勢必形成與以往“航意險”無序競爭局面相類似的不規范的銀行市場。
7.重關系輕培訓,忽視質量。
調查發現,銀行網點業務量的多少與銀行網點負責人及柜面人員推銷業務的積極性和主動性有很大關系。因此,大多數產險公司把更多精力投入到處理和維系人際關系上,忽視了對銀行、郵政網點業務人員的培訓,這就使網點柜員缺乏系統的產險知識、投資知識和展業技巧的培訓,致使代辦人員不了解或不甚了解產品的條款內容及宣傳要求,在對客戶說明講解的過程中,難免發生錯誤或誤導,導致退?;虍a生糾紛。
8.激勵機制不暢,缺乏動力。
雖然銀行高級管理層從總體戰略考慮,愿意在目前傳統存貸業務利潤不佳的情況下拓展中間業務,但是銀行中層及基層管理者從自身利益出發,多以存款的多少作為考核基層工作的重要指標,增加產險業務并不能增加存款,銀行基層人員辦理保險業務的積極性因此受到一定影響。
三、開拓創新,謀求產險銀行保險的發展
面對產險業在開展銀保業務中的上述制約因素,產險公司只有從轉變觀念,開拓創新,強化營銷,控制風險,創新產品服務,完善激勵機制和客戶關系管理等多方面入手,才能加快產險業銀行保險業務的健康發展。具體建議如下:
1.轉變觀念,提高認識,開拓思路。
產險公司不能將銀行僅僅放在的位置上,而需要和各級銀行進一步加強聯系,主動協調接觸,以交流情況,研究對策。目前我國經濟發展形勢良好,居民總資產不斷增多,2002年我國居民儲蓄率高達39%,家庭購房率也呈上升趨勢,這就使其對風險的轉移需求迅速擴大,從而為個人財產保險提供了廣闊的空間,也為個人銀行保險業務開拓了廣泛的渠道。其次,進出口貨運險市場的巨大潛力為產險業銀行保險業務搭建了平臺。從我國保險市場看,2000年貨運險保費為38億元,2001年為41億元,2002年突破45億元,而進出口貨運險保費收入占貨運險保費收入的半壁江山。隨著我國加入WTO,進出口貿易增長強勢,進出口貨運險市場前景誘人。由于貨運險單量大,單均保費低等特點,產險公司為節省人力,更趨向與銀行國際業務部建立關系,大力拓展進出口貨運險。此外,高新技術的迅猛發展,特別是六大支柱產業逐步形成將使得產險公司與銀行的合作由簡單的承保擴大到風險咨詢和管控,承保險種也由企財險拓寬到建筑工程險、安裝工程險、雇主責任險等,產險公司通過與銀行的合作可以尋找到一條參與大中型保險項目的捷徑,從而快速進入銀行強大的客戶網絡成為可能,擴大其對市場的開發廣度和深度。
2.立足長遠,整合資源,系統考慮。
在轉變觀念的基礎上,產險公司必須立足長遠,樹立全方位現代化的經營觀念,避免短期行為,對銀行保險業務進行總體戰略規劃,包括發展目標、機構設置、合作對象、合作方式等,積極地采取戰略聯盟形式,達成與合作銀行的緊密合作,以迅速搶奪市場并盡快建立成熟的后臺運作體系,建立在產品開發、市場營銷、電腦系統等方面的優勢。在銀行保險業務開展初期,特別在當前國民保險意識還不高、社會保險制度還不完善的情況下,業務的開展有一定難度,雙方必須系統考慮,尋找突破口,扎實做好各項基礎工作,避免因短期內效益不明顯造成中途而廢的情況,認認真真地做好各項服務工作,包括加強銀行網點的人員培訓和宣傳,提高銀行網點人員的工作積極性等。
3.橫向合作,上下理順,構建平臺。
首先,要理順產險公司各部門之間的關系。在產險公司與各銀行總行簽訂了合作協議后,各業務部門、信息技術部門沒跟上,會使得合作協議多為框架性協議,缺乏實質性內容,使其成為事實上的一紙空文。其次,要做好產險總分公司在銀行保險業務上的協調工作?,F在總公司與各銀行總行簽訂協議,各級分支機構在這個問題上又各自為政,造成資源浪費。第三,產險公司應對各家銀行進行較深入的調查,選擇符合深層次實質性合作條件的銀行作為重點合作對象。
4.重點突破,打破信息技術、產品、核算三大瓶頸制約。
1)進行信息技術合作。運用現代網絡技術,實現銀行與保險公司的聯網,是開展銀行保險的基礎工作。銀行保險業務的發展尤其需要信息技術的支持,由于保險產品需要核保,信息的輸送和反饋相當重要,雙方必須實現聯網才能提高業務能力和業務質量。
2)加大產品開發力度。產險公司應選擇適合銀行特點的險種進行合作,在目前銀行保險險種種類不多的情況下,一定要對所推出的保險產品進行認真的選擇,并結合自身的實力開發有價值的混合型服務產品,一方面要提供簡易、標準、操作方便的金融服務,另一方面,應使其集保障性、儲蓄性、投資性于一身,增強產品的競爭能力。
煤炭是一種不可再生資源,其開采過程一般會經歷從開發到興盛再到衰竭、關閉的過程。當礦井處于興盛期時,企業的經濟效益也會處于鼎盛時期,此時,企業所能承受負擔的能力較強,且此時工作人員系統也處在旺盛階段,崗位退休人員數量相對較少。根據相關規定,企業在支付員工退休費用時應做到科學、合理。在企業中實行社會保險則是踐行這一規定的重要表現,并成為解決問題的一種具體措施。隨著社會保險事業的發展和推行,社會保險成為包括煤礦企業在內各企業健康發展的重要保障。煤礦企業根據社會保險制度規定,立足自身情況,最大程度上為職工解決了后顧之憂。包括職工的養老金、住院治療、工傷保險賠付、失業保險轉崗培訓等多方面發揮重要作用。因此,社會保險制度的實施,無疑有利于發揮企業的主觀能動性,保障員工權益,有益于提高企業的內部凝聚力和市場競爭力。
二、新形勢下創新煤礦企業社會保險管理工作的方法
1.創新社會保險管理工作的思路緊扣“保障民生”這一主題開展社會保險管理工作,同時,將保障職工基本生活、維護社會和諧穩定作為工作的目標。通過積極創新工作思路,為企業的發展營造出和諧的發展環境。
2.積極構建“五險合一”的社會保險信息系統平臺當前,社會進入信息化時代,計算機技術得到廣泛應用,同樣也被應用到社會保險管理工作中,并發揮著重要作用。為進一步發揮計算機技術的優勢,應按照五大險種的整體設計要求,積極構建“五險合一”的社會保險信息系統核心平臺,建成軟件、流程、政策標準統一的系統。同時,對于社會保險業務的處理、管理模式進行優化,提高日常經辦社會保險事務的信息化水平,并爭取實現全程辦理信息化的目標。
3.注重提升社會保險管理人員的綜合素質社會保險管理工作是一項具有服務性質的工作,在服務過程中要求做到細心、耐心、文明、得體,堅持“服務為民”的工作作風。社會保險管理人員在具體的工作中,應切實貫徹“社保無小事”的理念,結合實際情況制定一套完整的社會保險服務體系,該體系應對社會保險服務的全過程進行規范,并細化到著裝、用語等各方面內容。此外,為提高管理人員的服務意識和工作效率,可建立一個專門的監督小組,對工作人員的日常工作,如服務規范、著裝、業務操作能力等方面進行監督檢查。同時,將考察結果納入員工年終考核中,與績效直接掛鉤。
4.積極宣傳社會保險制度一項制度能否得到有效推行,除了其本身必須具備的條件之外,還需要通過積極宣傳,奠定良好的群眾基礎后,才能更好地開展工作,使之得到有效推廣。工作人員自身首先應熟練掌握社會保險的相關政策、法規,并對社會保險的目標、意義、原則等有所領悟。然后通過多種形式的宣傳方式,如借助多媒體、設置宣傳標語、畫板、宣傳冊等方式將社會保險的相關知識宣傳出去。在宣傳過程中,注意將一些比較難理解、專業性強的內容進行適當“改裝”,盡量換成通俗易懂的語言。通過積極的宣傳工作,能為更好地開展社會保險工作奠定良好的群眾基礎,應引起足夠重視。
(二)適當設立目標,促進工作開展企業在每個工作周期內設立不同的目標是非常重要的。設立合理的目標能夠激發員工之間的良性競爭,提高工作熱情;設立的目標不合理會導致相反的效果,極易造成員工之間的惡性競爭,使其難以全身心地投入工作,出現消極怠工現象,甚至使企業優秀的人力資源流失,影響企業的長遠發展。其實,企業績效考核的重點并不是考核結果,而是在績效管理中的管理過程,企業必須要高度重視績效考核工作,針對工作崗位與職責不同的員工,設立不同的績效考核標準。最后再選用較為簡單科學的方法來進行績效考核,確保企業能夠高效的開展工作。
(三)加大培訓力度,提高員工的業務素養員工績效考核結果能夠直觀地反映每個員工在工作中取得的成績與存在的問題。針對員工取得的成績,企業應該采取必要的獎勵機制;而針對出現的問題,企業也要通過培訓來解決這一問題,這種培訓要有針對性,切實提高員工的業務素養。若是在績效考核中發現發展潛力較大的員工,一定要建立相關的電子檔案,保留其績效考核資料,將其列為重點培養對象,為企業的發展儲備優秀的人力資源。同時,績效考核也要確保人力資源管理工作正常開展,真正做到職責分明。
二、員工保險管理在人力資源管理中的重要意義
(一)降低企業用人成本企業在人力資源管理中加入保險管理,只需要花費較少的保險費用就能很好地避免不必要的支出,也能避免風險,這對于企業而言是非常重要的。企業在為職工繳納的各種社會保障費用時,能夠有效地為企業規避風險,不用支付由于員工工傷產生的大量賠款,降低了企業的用人成本。
(二)作為重要的激勵手段現今社會,企業保險管理促進了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員工通過購買養老保險就能得以在晚年生活中獲得足夠的養老金,為家庭降低負擔,使得生活有了保障。因而,企業保險管理是非常重要的激勵手段,能夠激勵員工為了晚年更好的生活而積極努力工作。
(三)利于穩定團隊人心企業常常會因為某些不可抗力因素而導致大量的人力資源流失,若是員工單方面地終止與企業事先簽訂的用工合同,那么員工就不能繼續使用企業的保險。一般情況下,員工會綜合考慮這種情況的利與弊,也就不會輕易離開企業,那么企業就借由保險管理穩定了團隊人心。
三、員工保險管理在人力資源管理中的應用對策
(一)員工保險管理規范化規范員工保險管理就要做到擴大基本的養老保險制度、醫療保險、事業、工傷險及其生育保險的覆蓋程度,從而完善社會保障制度。企業應該盡力縮小地區之間養老保險差異,建立健全的養老金繳費機制;健全基本的醫療保險制度,提供更為完善的醫療保障;提供良好的失業保險,降低員工失業風險。
(二)員工保險管理透明化、公正化員工保險管理透明化、公正化可以通過多種途徑實現,可以向企業員工公布各類保險管理費的繳費情況,接受有關部門的組織與監督等。除此之外,企業的人力資源管理部門還要重視員工保險管理工作的相關培訓,以確保每個員工都能認識到員工保險管理的具體內容及其實施方式。針對部分不自覺履行相關保險管理義務的企業,要大力鼓勵社會公眾對其進行舉報或投訴,通過社會公眾的輿論理論來確保員工保險管理的透明化,也顯示管理的公正性。
(三)提高員工保險管理的程序性員工保險管理的程序設計必須要非常合理,這樣才能保證員工能夠及時申請或進行調整。企業一般是統一參與保險,同時企業要確保在每月的15日之前進行核實與申報(新招聘員工在簽署勞動合同之后上交保險費;離職員工在離職以后停止繳納保險費)。隨后,由企業進行統一繳費,也是在每月的15日之前,與社會保障管理部門核對金額后以轉賬方式繳納社會保障費。企業應該對基數進行通知之后再上報,在每年的7月份上交花名冊、員工上年度的工資總額等,經過相關部門的審查,再確定該年度的繳費機制。
(四)員工保險管理的類型化基本的員工保險管理是企業應盡的職責。除此之外,企業還要進一步增設其他類型的保險,如商業險和企業年金等。提高企業保險管理類型化水平的同時也給員工提供了多重保障。同時,企業還需要進一步分解統賬結合中包括的社會統籌部分與個人賬戶部分,將其發展成為普惠式多的國民年金與企業年金。這種方式能夠突出企業的社會責任感,也能體現企業的公平公正。
目前,我國中小企業數量占企業總數的99%,工業產值占60%,實現利稅的40%和出口額的60%,中小企業安排就業占75%,提供新增就業機會占80%以上。此外,中小企業由于規模小,管理層次少,經營靈活,比較適宜創造性勞動及創業。作為科技成果孵化、轉化的搖籃的高科技中小企業的發展,對推動新科技革命的發展、新興行業和部門的創建以及整個社會經濟的發展起著開拓性的作用,在提高勞動生產率,促進我國經濟增長方式的集約型轉變方面的作用不可替代。經濟的發展越來越凸現出中小企業在經濟增長、降低失業率、保持社會穩定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促進中小企業發展已成為各國政府經濟工作的一個重點,我國己逐步按市場經濟的要求制定了一些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法律法規,為中小企業的發展提供日益公平的外部環境。但受多種因素影響,我國中小企業發展還存在很多困難,資金短缺是普遍存在的制約中小企業發展的問題之一。資金不足致使中小企業新產品開發資金投入不足、市場開拓力度不夠、信息獲取條件有限、難以吸引優秀人才、固定資產難以更新等一系列問題,這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中小企業的經營風險。因此,解決資金問題是促進我國中小企業發展的關鍵。
二、中小企業貸款信用保險的作用與意義
中小企業貸款信用保險是保險公司通過保險的方式保證債務人債務的履行及保障債權人實現債權的一種措施和手段。其基本職能是通過保險的方式為中小企業與金融機構之間架起一座信息橋梁,緩解中小企業貸款難和金融機構對中小企業惜貸的現狀。因而,開發貸款信用保險是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的重要而有效的途徑。
(一)貸款信用保險有利于提高中小企業的信用等級和融資能力
我國中小企業普遍存在的信用等級不高的問題使得銀行在發放貸款時對中小企業的資格條件和抵押擔保條件要求極其嚴格,限制了對中小企業的貸款;信用等級低也阻礙了中小企業潛在資金需求向有效資金需求的轉化,使其資金需求停留在較低水平上,融資規模難以擴大。貸款信用保險則有利于增強中小企業的融資能力,改善中小企業的融資環境。
(二)貸款信用保險可以增強銀行對中小企業貸款的信心
銀行商業化改革的推進使商業銀行越來越注重資產質量及貸款安全,這也造成銀行對中小企業放貸規模縮小。通過由中小企業投保貸款信用保險,使銀行貸款多了一個風險承擔者,相對降低了銀行的貸款風險和管理成本,使銀行愿意提供更多的貸款支持中小企業的發展。
(三)貸款信用保險可以通過降低貸款雙方的信息不對稱改善中小企業融資環境
貸款信用保險的作用在于降低交易雙方的信息不對稱。在貸款信用保險中,債權人對債務人能否履約缺乏足夠信息,但對保險公司的履約能力有充分的信心。提供貸款信用保險的保險公司作為一個以信用為其服務內容之一的機構,以其對債務人履約能力的深入調查和了解為基礎來向符合條件的中小企業提供貸款信用保險,從而通過提升申請貸款企業的資信改善了貸款交易雙方間的信息不對稱,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中小企業的融資能力。保險公司由此承擔了被保險中小企業的違約風險,但保險公司可通過專業的資信調查來獲得被保險企業的信息,使保險公司與被保險企業間的信息基本對稱,同時通過大數定律來分散個別企業的違約風險。因此,保險公司經營貸款信用保險使當事人三方中保險公司與被保險企業間及銀行與貸款企業間信息對稱,從而使市場交易效率得以很大提高。銀行擴大了貸款規模,實現了規模擴張和收益增加,企業降低了融資成本,資金籌集難度降低,促進了中小企業的發展,保險公司也從貸款信用保險中獲得了發展。
三、中小企業貸款信用保險的本質及其信息經濟學基礎
(一)中小企業貸款信用保險的本質
我國現行保險實務中的信用保險是指:在商業活動中,一方當事人為避免另一方當事人的信用風險,作為權利人要求保險人將另一方當事人作為被保證人并承擔由于被保證人的信用風險而使權利人遭受商業利益損失的風險??梢?,這種信用保險實際上是立足于債權人的立場,在保障債權人的授信損失,而非立足于債務人的立場,真正保障債務人的信用損失,維持債務人的資信評級。而且從這種信用保險的保險標的、保險利益歸屬主體、損失填補的對象分析,該保險完全針對債權人的授信損失而非債務人的信用利益。因此,現行保險實務中的信用保險實際上是一種保障債權人利益的授信保險,而不是保障債務人信用利益的信用保險。
本文所講的貸款信用保險是真正意義上的立足于債務人的保險,目的在于維持債務人信用評級及債務人將來的付款承諾的信用不發生損失。其定義為,當特定事故發生,致使債務人有信用評級降低等信用減損的可能性時,由保險人負擔保險給付,以維持債務人的信用不減損并維持債務人原有信用評級不致下降。
(二)貸款信用保險的信息經濟學基礎
在市場交易活動中,當經濟主體為實現特定的經濟目的而出現信用不足時,客觀上需要信用增級以減少和避免信用風險,確保信用補償,或在信用不能清償時仍能取得補償,以使交易能夠順利進行,從而使信用保證和保險的產生和發展成為必要。中小企業與貸款銀行之間的信息不對稱是貸款信用保險得以產生的根源之一。在中小企業向商業銀行貸款過程中,因商業銀行對中小企業能否履約缺乏足夠信息,造成銀行與中小企業間嚴重的信息不對稱。提供貸款信用保險的保險公司出現后,銀行與企業間交易的成功取決于貸款信用保險實現的兩個條件,即銀行與保險公司間的信息對稱及保險公司與企業間的信息對稱。只要保險公司的資信及經濟實力足夠強,銀行便可認可保險公司的履約能力,而保險公司通過專業的資信調查與評估后認可中小企業的履約能力,由此可以實現銀行與保險公司間的信息對稱,保險公司經過調查和評估也與企業間實現了信息對稱,于是保險公司成為銀行與企業間的信息橋梁,使銀行與企業間的信貸交易得以順利進行。貸款信用保險的經濟學意義在于完善市場信號甑別機制,修正市場的信息不對稱,增進市場信用,促進交易的完成。
銀行與貸款信用保險公司之間信息的對稱,即銀行對貸款信用保險公司信用的認可是中小企業借貸行為能否成功的前提。因此,只有資信度高、運作規范、確有履約能力的保險公司方可經營貸款信用保險。同時,貸款信用保險公司可通過建立專項貸款信用保險風險基金并存入銀行。在這種方式中,銀行通過對基金存款的實際控制確認了保險公司提供貸款信用保險的資質和能力,一定程度上也實現了銀行與貸款信用保險公司間的信息對稱。
四、借鑒國際經驗解決我國中小企業貸款困境問題
為解決我國中小企業的貸款困境,我國政府投入了大量精力。從直接融資方式看,我國引入了國外的“風險投資基金”操作方式,但實踐下來效果不佳,原因是多方面的。中小企業成長到一定階段的時候就需要在更廣泛的范圍內吸收資金,以充實自己的力量,風險投資和資本市場的股權交易則成為其必然選擇。然而,目前風險投資和民間投資的規模小、方向偏;證券交易市場有指標分配和上市額度限制;專用的“二板市場”和相關的各類技術交易市場尚未建立;企業持股人還不能進行股權柜臺交易等等,都使得為中小企業服務的資本流通體系不健全、資本市場不完善。此外,“風險投資基金”只青睞高新技術產業,而對廣大非高新技術的中小企業不感興趣。
“由于自然法則的支配,人總是要老的。個人的勞動能力,總是隨著年齡的增長而逐漸減退。在自然法則面前,所有人都面臨兩種可能性:一種是早期死亡,使他掙錢謀生的生涯縮短,而他的遺屬則處于無人供養的狀態;另一種是活到晚年,直到他掙錢謀生的能力完全喪失,并將其終身的儲蓄花光。如果他在勞動和工作期間沒有任何儲蓄或儲蓄很少,他的余年就將難以為繼?!保?]而現代社會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生產力的提高、物質資料的豐富、人口的增長,老年化所導致的養老問題已成為一個全球性的社會問題,世界各國都給予了高度重視。我國從家庭養老到單位養老再到社會養老的發展歷程中,養老保險制度的改革也一步一步地得以深入。但是,在現有的養老保險制度中對犯過罪的人的養老保險的規定是否公正合理?這是一個值得探討的課題。
一、對幾個相關概念的說明
何謂懲罰?無論在理論上還是在實踐中,都存在著很大的爭議。筆者比較贊成王立峰對懲罰的界定,并在此基礎上展開以下的論述。即“懲罰是享有權利的主體依據一定的理由對違反規則的人施加的一種公認的不利后果”[2]。根據刑法理論,刑事責任是犯罪的法律后果,承擔刑事責任的方式,也即對犯罪人的懲罰,在我國的《刑法》中主要有以下幾類。第一,刑罰。這是犯罪人承擔刑事責任最常見、最基本的一種方式?!靶塘P是刑法規定的由國家審判機關依法對犯罪人適用的限制或剝奪其某種權益的強制性制裁方法。”[3]即特指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和罰金、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以及驅逐出境(對犯罪的外國人)九種。第二,非刑罰制裁措施?!缎谭ā返?7條的規定:“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但是可以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予以訓誡或者責令具結悔過、賠禮道歉、賠償損失,或者由主管部門予以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分。”第三,單純宣告有罪。如《刑法》第67條規定:“……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边@種方式由于對犯罪行為的否定評價和對犯罪人的譴責,從而引起對犯罪人在生活、名譽上公認的不利后果,因而實質上也是一種懲罰。第四,轉移處理。這是一種特殊的承擔方式,即《刑法》第11條的規定:“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權的外國人的刑事責任,通過外交途徑解決”。而本文所說的“非刑罰懲罰”,更強調的是《刑法》規定的懲罰之外的懲罰,也即以上四類懲罰之外的懲罰。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2條規定:“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币虼?本文所說的“犯過罪的人”,是指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確定為有罪或者曾經確定為有罪的人。這里既包括正在服刑的犯罪人,也包括服刑完畢的刑釋人員。至于服刑的方式則既可以是監禁服刑也可以是非監禁服刑。
二、社會排斥概述
社會排斥的研究起源于對貧困的研究。英國的湯森運用“相對剝奪”來定義和度量貧困,認為“人們常常因社會剝奪而不能享有作為一個社會成員應該享有的生活條件。假如他們缺乏或不能享有這些生活條件,甚至因此而喪失成為社會一員的身份,他們就是貧困的”[4]。印度的阿馬蒂亞·森對由來已久的將貧困單純歸結為收入匱乏的觀點進行了提升,認為“生活的困頓通常緣于收入的不足,從這層意義上說,低收入或許是生活困苦的一個重要原因。然而,貧困最終所指還是生活的貧困,而不僅僅是收入低下”。從一定意義上說,生活貧困也就是能力被剝奪,也即能力貧困。而“社會排斥本身不但是能力剝奪的一部分,而且也是造成各種能力不足的原因之一”[5]。對待貧困的研究由最初側重于物質匱乏轉變為社會不利狀況,包含精神和符號方面的“社會排斥”概念逐步得以形成,進而得到歐洲委員會的認可,現已廣泛流行于國際社會,用來分析解釋各種社會現象,成為使用頻率極高的概念工具。
由于“社會排斥”的泛化使用,它的含義也不斷更新和多樣化,到目前也沒有形成一個被普遍認可的統一概念。但是,其發展的總體情況是,“在法國,社會排斥概念側重于個人與社會整體的聯系。歐盟側重于公民資格與社會權利。英國與社會發展世界首腦會議則側重于個人社會參與”[6]。在眾多關于社會排斥含義的界定中,本文采納歐洲學者魯姆等人以T.H.馬歇爾公民資格理論為基礎的觀點,即“每個公民有權享受某種最低的生活標準,有權參加社會的和職業的主要建制;社會排斥問題可以從這些社會權利的否定和未實現的角度來分析研究”。據此,“公民身份的基礎在于各種公民的、政治的和社會的權利的結合與互動”?!吧鐣懦馐桥c公民身份相對立的,主要是人的基本權利遭到否定的結果。社會排斥表明,構成民主社會的諸項原則沒有實現,所以它是民主社會的嚴重破壞。”而且,“公民只要不能夠取得他們的社會權利,往往便陷于普遍而持續的不利狀態,連其社會的職業的參與機會也在減少”[7]。那么,作為具有公民身份的犯過罪的人,在現有的養老保險制度中其基本的權利是否沒有得到實現?也就是說是否遭到社會排斥?若產生了這種公認的不利后果,并且是由于被法院依法判決確定為有罪或者曾經確定為有罪所致,這種不利后果是否是一種非刑罰懲罰呢?
三、犯過罪的人養老保險社會排斥
如上所述,犯過罪的人包括正在服刑的犯罪人和服刑完畢的刑釋人員。而按照刑罰是否剝奪犯罪人的人身自由來分類,刑罰的執行方式可分為監禁和非監禁兩種。運用監禁的方式執行刑罰是將犯罪人放入拘役所、看守所、監獄或者其他監管場所執行。運用非監禁的方式執行刑罰是對犯罪人不予以關押,而放在社會上執行。于是我們將“犯過罪的人”分為三類,即監禁方式執行的服刑人員、非監禁方式執行的服刑人員和服刑完畢的刑釋人員。對犯過罪的人養老保險的相關規定,目前主要有: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發[2001]5號《關于規范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發[2001]8號《關于進一步規范基本養老金社會化發放工作的通知》,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函[2001]44號《關于退休人員被判刑后有關養老保險待遇問題的復函》,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函[2003]315號《關于對勞社廳函[2001]44號補充說明的函》,中央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司法部、公安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民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于2004年2月6日聯合下發《關于進一步做好刑滿釋放、解除勞教人員促進就業和社會保障工作的意見》。下面筆者將逐一分析犯過罪的人在養老保險中的社會排斥。
1.監禁方式執行的服刑人員養老保險社會排斥
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的相關規定,監禁方式執行的服刑人員的養老金個人賬戶被封存,無論是已退休的服刑人員還是在服刑期間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服刑人員,在服刑期間的養老金完全被剝奪。溫毅斌、龍新民從法學理論的角度認為社保部門取消罪犯的養老保險不合法,理由有以下四條。第一,養老保險金屬于其財產所有權范疇。它是罪犯與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關系基礎上形成的個人合法財產,非經司法程序,任何組織和個人都無權剝奪。第二,社保部門不具備刑事處罰的主體資格和收繳罪犯養老保險金的權力。第三,我國刑罰體系中沒有取消養老保險金的規定。否則違反了刑法上“一罪不再罰”的原則,并且,養老保險金也不是個人的非法所得,不存在收繳問題。第四,因罪犯的犯罪行為而受到侵害的單位的財產損失只能通過司法機關追贓后發還或者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方式挽回,而不應由社保部門和單位剝奪罪犯的養老保險金來彌補損失[8]。筆者認為,懲罰就是對合法權利的剝奪,只不過必須依法進行。如我國《監獄法》第七條第一款規定:“罪犯的人格不受侮辱,其人身安全、合法財產和辯護、申訴、控告、檢舉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剝奪或者限制的權利不受侵犯?!边@里“依法”的“法”應作廣義理解,不僅僅局限于刑事法律。主要有兩種情況,一種是依法被剝奪的權利和未被剝奪的權利可以加以區別對待;另一種就是學界所說的罪犯權利的不完整性,即罪犯一些權利雖然沒有被剝奪,“但是基于刑罰的性質和監管改造的需要,這些權利必然被烙上刑罰的印痕,從而在內容上也表現出它們的不完整性。如未被依法剝奪政治權利的罪犯,無法行使被選舉權等政治權利”[9]。這里依據的是刑事法律。而罪犯的養老金作為個人的合法財產權若被依法剝奪,不屬于第二種情形。勞社廳等相關部門的通知、函等屬于有權解釋,具有法律效力,也是廣義的法。因此,對罪犯養老金的剝奪屬于“依法”剝奪。既然不是依據刑事法律對罪犯養老金的剝奪,當然就不需要刑事處罰主體來實施,那么,剝奪養老金也就不屬于刑罰體系。也就是說,剝奪罪犯的養老金不是刑罰,于是也就沒有違反刑法上的“一罪不再罰”原則。因為“一罪不再罰”原則指的是任何人不因同一犯罪受兩次以上的刑罰處罰。雖然對同一犯罪不得重復追究刑事責任,但對同一犯罪可以在追究刑事責任的同時追究其他法律責任。至于用罪犯的養老金來挽回因犯罪行為給單位造成的財產損失,在勞社廳等相關部門下發的通知、函中并不能體現出這種本意。總之,對罪犯養老金的剝奪并非缺乏法律依據。因此,具有公民身份的以監禁方式執行的服刑人員,在養老保險制度中其基本的權利,即養老金的財產所有權完全被合法地剝奪,遭到了社會排斥。
2.非監禁方式執行的服刑人員養老保險社會排斥
根據以上相關規定,非監禁方式執行的服刑人員在服刑期間,若是退休的犯罪人,其養老保險金按判刑前的標準繼續發放,但不參加基本養老金的調整。而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人們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對基本養老金的調整是為了保障他們最低生活的需要,并且這也是養老金財產所有權收益的一個組成部分。若是被判處拘役以上刑罰的犯罪人,同時判處緩刑或者假釋、監外執行的,在服刑期間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由于暫緩辦理退休手續,待服刑完畢后再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那么,他們從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到服刑完畢這段期間就不享受養老金。現在的規定對以上兩部分權益的剝奪,同樣說明具有公民身份的非監禁方式執行的服刑人員,在養老保險制度中其基本權利,即養老金的財產所有權部分被合法地剝奪,也就是遭到了社會排斥。
3.服刑完畢的刑釋人員養老保險社會排斥
服刑完畢的刑釋人員按規定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并參加以后基本養老金的調整。但是,若是退休人員,按照服刑前的標準發放養老金。而服刑期間由于沒有參加基本養老金的調整,這樣在養老金的發放標準上,他們與同等條件的其他人相比,就少了這部分養老金財產所有權的預期收益。若是曾被判處拘役以上刑罰的刑釋人員,在服刑期間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由于暫緩辦理退休手續,待服刑期滿再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那么,他們與同等條件的其他人相比,在領取養老金的基數上也相對來說要低。這部分也是在自然的正常的情況下所失去的相對損失。因此,服刑完畢的刑釋人員在養老保險制度中的基本權利,即養老金的財產所有權也是部分被合法地剝奪,同樣遭到社會排斥。
四、合法不合理的社會排斥
通過對我國現有養老保險制度的考察可知,犯過罪的人受到現有養老保險制度的社會排斥是合法地客觀存在的。但是,它們的合理性值得質疑,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不利于罪犯的教育改造
對犯罪人進行懲罰只是手段,而不是最終目的。正如荷蘭啟蒙思想家格勞秀斯所說的,懲罰的目的并不是為了恢復原狀而是為了作用于將來,懲罰的第一目的是改造,就是使一個罪犯變成一個好人[10]。也就是說,通過懲罰使罪犯轉變思想和價值觀念,成為遵紀守法,能夠自食其力,過正常社會生活的人。然而我國現有的養老保險制度對犯過罪的人的社會排斥,對他們在不同情況下具有不同的負面影響。若是監禁方式執行的服刑人員,由于與社會隔離,食宿統一供給,并且他們往往也不了解具體的規定,因此,這種情況下養老保險的社會排斥導致的負面影響不是太大。若是非監禁方式執行的服刑人員和服刑完畢的刑釋人員,由于他們就生活在當下的社會中,與其他人過著同樣的消費生活,養老保險的社會排斥不僅導致他們在經濟上與其他相同條件的人有差距,而且還具有“污名”的影響。本來他們被貼上或曾經被貼上犯罪的“標簽”,自卑感和缺乏自信心帶來的弱勢地位就已經是個永久的傷痛,而現在養老保險的社會排斥就是持續地向他們的傷口上撒鹽,提醒著他們可能“淡忘”的陰影。這樣即使他們有想重新做人的意念,也會被現實的不平等沖撞得粉碎,使以前的改造成果付諸東流。
2.不利于社會秩序的穩定
任何社會秩序都是一定時代的人們在一定的法律觀、道德觀、習俗觀等規范原則指導下的社會秩序,它既是人們實踐活動的結果,又是人們進一步活動的基本條件和行為準則。所以,社會秩序的穩定是人類生存發展的基本前提,是任何國家和政府都高度關注的首要問題。而養老保險制度中對犯過罪的人的社會排斥不利于社會秩序的穩定,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首先,在經濟上使其處于更加拮據的狀態。養老保險作為社會保險的重要組成部分,就是為了彌補家庭養老的不足,化解由于年老而帶來的各種風險,為其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特別是對家庭養老不足的犯過罪的老年人,其基本的養老金就是“雪中送炭”。因此再對其進行相應地剝奪,將使他們的生活變得更加困頓。其次,在思想上使其易于產生對社會的抵觸情緒。養老保險作為基本的社會保障在遭受到社會母體的排斥時,他們認為這仍然是一種懲罰,并且是一種持續性的懲罰。從而失去對生活的信心,失去對社會的期待,不滿情緒也會油然而生。生活的貧困和抵觸心理積壓到一定程度,就很有可能以的行為再次表現出來,以至于重新走上犯罪的道路,成為破壞社會秩序穩定的因素。
3.不利于人權的社會保障
人權是人依其自然屬性和社會屬性所享有和應該享有的權利。人人皆有自然屬性和社會屬性,因而人人皆有人權。正如徐顯明教授所言:“人權的主體是普遍的,不管是‘敵人’,還是‘人民’,只要他是人,他就享有人權?!保?1]犯過罪的人也是人,當然也享有人權。2004年3月14日,對我國人權保障而言具有里程碑意義,也是我國立法史上、史上最重大事件之一,在這一天“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被正式寫入憲法。但是,人權的行使是以一定的物質為基礎的,即所謂“無財產便無人權”。否則“尊重和保障人權”也只不過是造成空氣振動的漂亮口號而已。這種現象在社會生活中并非少見。例如,“為了發展經濟,許多保護市場主體的法律法規,對資方利益保護有加,對勞工權利的保護則不充分?!蚬ぷ小颉蚬っ谩癁榱擞邢薜墓べY有意識或無意識‘忍氣吞聲’地讓渡自己的人權。又如,在教育權的保障方面,有較強經濟基礎的學生往往能享有更好、更全面的教育,而經濟基礎很差的學生往往無法充分實現其受教育權。再如,經濟基礎較好的人一般會得到較好的社會評價與肯定,受人尊敬,而經濟基礎較差的往往社會評價不很高,也往往難以得到社會的應有尊敬”[12]。因此,對犯過罪的人養老保險的社會排斥使本身就處于社會弱勢地位的老年人在物質保障上變得更加匱乏,他們的人權也極易受到侵害。
4.不利于法治的建設發展
“法治”是一個既古老又現代的話題,追根溯源,對法治的理解可以追溯到西方政治思想的奠基人亞里士多德,他認為,“法治應包含兩重意義:已成立的法律獲得普遍的服從,而大家所服從的法律又應該本身是制定的良好的法律”[13]。這一定義對后世產生了深遠的影響,雖然不同國家的法律制度中法治的內容有所差異,但是,從一定意義上來說,他們都是對亞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進行符合自己時代精神的發揮和進一步的闡釋??傮w而言,“法治”的“法”不是指現有的制定法,而是處于更高層次的自然法,也就是反映了道德性、正義性價值觀念的人類社會生存發展的客觀規律的“良法”。而現有的制定法中既有“良法”又有“惡法”,“良法”才是法治的前提?!矮@得普遍的服從”是法治的條件和所要達到的狀態。廣而言之,法治不僅是統治社會的工具,更加體現出來的是一種理想狀態,一種社會秩序類型。所以,法治社會一直是人類孜孜以求的奮斗目標,在這個過程中每一步都凝結著人類智慧的結晶。而現有規定對犯過罪的人養老保險的社會排斥,也即對他們來說作為最基本的生活保障的養老金的全部或部分地予以剝奪,使得這種不利狀態在他們已經為其犯罪行為承擔完責任后還持續地存在著,有違法治社會的本質內涵和公平、正義的價值理念,削弱了法律的權威性和至上性,在法治的建設發展中具有負面效應。
五、對犯過罪的人養老保險社會排斥是非刑罰懲罰
根據前文所述,本文是建基于如下的懲罰概念,即“懲罰是享有權利的主體依據一定的理由對違反規則的人施加的一種公認的不利后果”。我國現有的相關規定對犯過罪的人的養老金進行全部或部分地剝奪,也就是說對他們在養老保險制度中的社會排斥,也是對他們的一種懲罰。因為在這里作為“權利的主體”是社保部門或者其他相關部門,依據的理由是他們從事過被法院判決確定為犯罪的行為,當然的前提是他們違犯了刑事法律規范,從而對他們施加剝奪全部或者部分養老金這種作為老年人最基本的生活物質保障。雖然養老金屬于財產權,但是其性質決定了對它們的剝奪不僅僅影響到他們的生活質量,甚至會威脅到他們最基本的生存需求。作為一個社會人,在其各項權利中生存權是根基性權利,是首要的權利,是其他權利得以享有和行使的前提。除非法院可以依據《刑法》剝奪一個人的生命之外,任何機關、組織和個人都無權剝奪別人的生命,都不能不尊重別人的生存權。就是刑罰之中的沒收財產,在沒收犯罪人的全部財產時,也“應當對犯罪分子個人及其扶養的家屬保留必要的生活費用”。喪失或者減弱了勞動能力的老年人,作為社會的弱勢群體,即使是犯過罪的人,只要沒有被剝奪生存權,都應該得到特別的相應保護。所以,犯過罪的人在養老保險制度中的社會排斥,也即作為公民身份應當享有的養老金的基本權利被全部或部分剝奪,是一種“公認的不利后果”,是對他們進行的一種懲罰,并且這種懲罰不在我國《刑法》規定的幾類懲罰之列,是一種非刑罰懲罰。
古典刑事學派的創始人和最重要的代表人物、意大利刑法學家貝卡里亞認為:“只要刑罰的惡果大于犯罪所帶來的好處,刑罰就可以收到它的效果。這種大于好處的惡果中應該包含的,一是刑罰的堅定性,二是犯罪既得利益的喪失。除此之外的一切都是多余的,因而也就是蠻橫的。”[14]42-43于是他就設想了一種“精確的、普遍的犯罪與刑罰的階梯”,認為人們“能找到一個由一系列越軌行為構成的階梯,它的最高一級就是那些直接毀滅社會的行為,最低一級就是對于作為社會成員的個人所可能犯下的、最輕微的非正義行為。在這兩極之間,包括了所有侵害公共利益的、我們稱之為犯罪的行為,這些行為都沿著這無形的階梯,從高到低順序排列”。這就“需要有一個相應的、由最強到最弱的刑罰階梯”[14]66。這就是現代刑法中“罪行相適應原則”的思想淵源。我國《刑法》第5條對此也作了規定:“刑罰的輕重,應當與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擔的刑事責任相適應?!蓖贫鴱V之,就是懲罰應當適度。也就是說,“懲罰的嚴厲程度只要剛剛達到或稍稍超過使背叛者得不償失的程度就夠了,過度的懲罰不僅會耗費懲罰者太多的資源和精力,也會嚇跑許多潛在的合作伙伴。更何況,過度的懲罰還容易招致被懲罰者的反報復,從而升級為冤冤相報”[15]。根據這種邏輯,立法者和司法者在設立和適用“罪刑相適應”時,至少在主觀上已經認為對犯罪人的懲罰與其犯罪行為是基本相當的。那么,再有其他的額外懲罰就是懲罰的過量。因此,在養老保險制度中對犯過罪的人的社會排斥這種非刑罰懲罰是一種過量的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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