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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言:作為寫作愛好者,不可錯過為您精心挑選的10篇行政復議含義,它們將為您的寫作提供全新的視角,我們衷心期待您的閱讀,并希望這些內容能為您提供靈感和參考。
新沙洞、狎鷗亭洞、明洞……來到這些韓國有名的整形地,看到建筑物墻面上掛滿的招牌,就是整形外科了。究竟什么樣的才是真正信得過的整形外科中心和醫生呢? 不妨多從以下方面參考。
仔細聽周圍人的意見
看看周邊朋友整形的效果不錯,那么在效果好的醫院做手術也是好方法。看手術的效果來弄清醫師的實力,并非朋友做得好,自己也能做得好,但可以得到相對滿意的效果。
通過TV媒體熟識的醫院和醫師
不完全是TV上常接受采訪或報導的醫院或醫師就是有實力的,但因TV媒體是給許多人提供情報,選拔相對會慎重,所以從某種程度上來說是可以信賴的。
網上咨詢
現在的網絡很發達,網上信息很多而且比較透明,花上一些時間,通過網絡收集一些資料,比較一番之后再去,也是一個不錯的辦法。
很多整形中心都有官網,上面都有較詳細的介紹和咨詢窗口,是了解一個整形中心的較好的地方,可以在網上咨詢窗口提問,若能客觀地給予答復,那么,這個醫院應該是個可信任的醫院。
醫院的規模
凡是整形外科醫院的專業醫生,都可以做雙眼皮、鼻子、胸部、形體、顱頜面手術。但若是各個分科的專業醫生的話,比起一個人做全方位手術,可能更會有自己獨特的診療方法,專業性會更強。
另外要提的是,所謂規模大,從裝備方面來看,做全身麻醉的大型手術,應該配備麻醉所必須的高價的機器設備。既然決定整形了,選擇設備先進、環境優越的醫院看上去更完美。
如何鑒別整形專家?
首先最容易的方法是看招牌。如果招牌上寫著“xx整形外科”“整形外科專家 xxx整形外科”,那么就是是專家。非專家是這么寫著:“xxx醫院”“診療科目 整形外科”,并在招牌下端用小字寫著“整形科目:整形外科”,遇到這種情形應該警惕。
如果還是懷疑不放心,不妨咨詢時直接問醫師。
醫師的審美觀點
醫師的審美觀點,與其應該具備豐富的臨床經驗及熟練的技術一樣重要,因為整形手術是一種美容手術,所以具有專業審美水平的醫師施術才能得到理想的效果。
韓國醫生要具備哪些資歷
1韓國的整形外科醫生擁有專門醫生資格證書,資格證書代表權威。
在韓國,培養一個專業醫生需要:6年的醫科專業+1年的實習醫生+4年的專業技能學習+5次重要考核。培養年限在12~14年以上。這樣的過程本身就代表一種嚴謹的專業。
2一般而言,韓國醫生非常專業,敬業。他們對“美”的定義要求非常苛刻,手法細膩,技術嫻熟,讓求美者往往會忘記自己是躺在手術臺上。
3韓國醫生都有自己專攻的領域,無論是鼻子、眼睛,還是胸部,都能找到相關的專業醫師來做手術,安全和專業性有保障。
韓國醫院的精品服務
1韓國的整形醫院環境優雅整潔,沒有難聞的消毒水,也沒有刺鼻的酒精味,絲毫沒有醫院的感覺,倒像極了高級咖啡廳。醫院設有等候室、免費上網區、免費咖啡間等,提供面面俱到的溫馨服務。
2韓國的整形醫院全部采用無痛麻醉,全身麻醉,麻醉專家經驗豐富,減少手術帶來的疼痛。手術用的假體、藥物都只采用國際認證的,醫療事故發生事例非常小。
3韓國整容醫院大都集中在江南狎鷗亭一帶,因此,要更詳細更多的了解各個醫院的情況,無須穿越整個首爾市,只需穿過幾條大街小巷,便可掌握想要的信息。 韓國醫院里豐富的資訊,可提供給需要不同手術的的求美者,作為參考。
某男,20歲。特點: 老年面容,毛發極稀疏,僅枕部有少許毛發似絨毛,枯黃無光澤,頭顱明顯異常,前額寬,面中部凹陷明顯,皮膚干燥無汗,鼻短小、低平,瞼裂小,上瞼皮膚松弛皺褶,有明顯內眥贅皮,口唇外翻,上下頜骨齒槽發育不良,上頜僅存3枚,下頜4枚,雙側招風耳,下頜明顯前突,智力正常,體毛非常稀少,易感冒。因面容丑陋要求整復治療,遂收住院。
2診斷和治療
患者以面部畸形收住院,體檢發現上述畸形表現,且患者生后兩月余因高熱曾住院治療,當時診斷先天性汗腺發育不良。本次入院后曾行局部皮膚活檢,組織學檢查:表皮變薄、扁平、小汗腺減少,大汗腺、毛囊、皮脂腺稀少。汗腺真皮結締組織大體正常,膠原和彈力纖維較破碎、稀疏。綜合以上表現并檢索相關文獻,該病例可明確診斷為無汗性外胚層發育不良綜合征。
治療以修復面部畸形為主,應首先以上齒槽、梨狀孔植骨術改善面中部凹陷[1],但因患者拒絕截骨植骨治療,遂同時行游離頭皮移植眉再造術、硅膠假體隆鼻術、上瞼除皺重瞼術,術后恢復良好,面容得到一定改善。
3討論
先天性無汗性外胚層發育不良是一種性聯隱性遺傳性綜合征[2]。由于外胚層發育不正常所致皮膚及其附屬器發育不良引起的各種臨床癥狀,文獻報道典型病例幾乎均為男性。本例為男性,仔細追問病史,父母均健康,非近親結婚,有一兄一妹無類似病史,否認家族遺傳病史。生后不久即發病,經常無明顯誘因發熱,給予抗生素、抗病毒藥物、各種退熱藥物無效,后經皮膚活檢證實為先天性無汗性外胚層發育不良綜合征。此病罕見,臨床醫師如果對本病認識不足易誤診,特別對復雜性鞍鼻的患者要全面了解病史和仔細查體。患者年幼時多為對癥處理,物理降溫或居住涼爽環境,減少劇烈活動。成年后往往因面部丑陋影響社交,需行整復治療,本癥無法根治,且有遺傳性,婚配應慎育子女。
[參考文獻]
倔強父女暗戰,
歪打正著踏進娛樂圈
1987年10月22日,任晗出生在湖北襄陽老河口市一個公務員家庭,父親任輝、母親韓紅梅都是公務員。從小,任晗能歌善舞,喜愛表演。
任晗5歲時,一次和父母上街看到商場里掛的鞏俐的照片,久久不愿離去,她好半天才指著那幅照片認真地對父親說:“長大后,我也要做一個像她一樣的明星。”聽著女兒童真的話,任輝嘴上贊同,心里卻很不以為然,娛樂圈離他們的生活太遙遠。
任晗上小學后,老師想讓她參加學校的腰鼓演出隊,任輝卻不答應。他對女兒說:“你現在還小,要做的事情就是學習,那些亂七八糟的東西就不要搞了,免得分心。”老師覺得任晗各方面條件不錯,幾次主動上門找任輝交涉。最終,任輝熬不住老師的“開導”,只得點頭同意。不過,他提出了條件說:“要參加腰鼓隊也行,不過只能作為業余愛好。”任晗興奮地點了點頭。
2000年5月,武漢藝術學院到襄陽招生,任晗十分激動,回家跟父親商量要去報名,任輝卻不同意。他個性很強,一旦認定的事,很難再改變。任晗繼承了父親倔強的性格,鐵了心想報考。眼看機會就要錯過,她在家急得大哭起來,任由任輝夫妻如何哄勸都沒有用。無奈之下,任輝只能勉強點頭同意,心想,就算女兒去考也未必能考上,考不上正好可以讓她死心。
任輝沒想到,任晗居然順利考過了。那天,當任晗興高采烈地拿著錄取通知書回家時,任輝當場就反悔了,把臉一沉,用極度強硬的口氣說:“你想都不用想了,好好去上課。”任晗呆了,淚水像開了閘的洪水般狂涌而出。
一年后,機會再次降臨。任晗又被武漢體育學院舞蹈系選中。這次,任輝依舊拒絕了女兒的請求。父親兩次無情的“鎮壓”,讓任晗對父親充滿怨恨。正處于青春叛逆期的她,整整半年沒有和父親說過一句話。
2002年9月,任晗根據父親為她設計的人生路線,以特招生的身份進入武漢警官學院。任晗得到了學校主管文藝的老師的賞識,成為學生會文藝部的牽頭人。
2004年,任晗偷偷報名參加了“美在花城”武漢賽區比賽,并沖進了決賽。可是,當任晗得知決賽會在電視上播出后,她猶豫了,如果父親看到她如此“不務正業”,會傷心失望的。最終,任晗忍痛棄權。
任晗并不知道,她在學校的一舉一動父親全都了如指掌。自從女兒到武漢后,任輝一直和女兒的老師保持聯系,隔三差五就會打電話給老師,詳細了解女兒的近況。得知任晗退賽,任輝的心里很不是滋味。他明知道女兒有“明星夢”,卻殘忍地親手毀掉了她的夢想,女兒的退賽明顯就是在顧及他的感受。他在內疚的同時,也想好好補償一下女兒。
2005年4月,任晗回到襄陽實習。不久,任輝在網上無意中看到,北京一家歌舞團來湖北招聘演員,突然冒出一個想法,想讓女兒去報名。在任輝看來,女兒已經按照他的規劃,一步步走上了正軌,再也不可能踏入娛樂圈了,這次就當讓她去過把癮。
任輝萬萬沒有想到,就是這一次的嘗試,歪打正著地親手圓了女兒的明星夢。當任輝把這個消息告訴任晗時,她當場就蒙了。她怎么也沒想到,一向對她進入娛樂圈深惡痛絕的父親,竟然主動開口讓她去參加演員招聘。任晗瞪大了雙眼,用一種不可思議的口吻對父親說:“爸,今天是不是太陽從西邊出來了啊?”
任輝被女兒夸張的表情弄得下不來臺,把臉一沉,低聲吼道:“你到底去不去?”任晗這才肯定父親說的是真的,激動得不知所措。她一把抱住父親,狠狠地在他臉上親了一口,才興匆匆地報名去了。
得到父親的支持,任晗鉚足了勁在舞臺上盡情釋放,很快從1600名參賽選手中脫穎而出。緊接著,她又赴北京參加決賽,并從全國選出的100名參賽者中勝出,成為該歌舞團的簽約演員。
任輝還沒反應過來,女兒就成了簽約演員,他只好尊重女兒的選擇。
賣房助女圓夢,
停職赴京為愛女保駕護航
在任晗去北京的前一晚,任輝語重心長地對她說:“你可要想好了,這次去北京很可能會改變你的一生,不管將來的路是平坦還是崎嶇,都得你一個人走下去。”
任晗重重地點了點頭說:“爸,你放心,這條路是我自己選的,不管怎么樣,我都會堅定地走下去。”
女兒斬釘截鐵的話,打消了任輝心頭最后一絲猶豫。他猛地站起身,豪氣地說:“好,只要你有決心,那爸爸一定支持你,哪怕是砸鍋賣鐵、傾家蕩產,也在所不惜。”
在父親的祝福中,任晗毅然背起行囊,踏上了去北京的火車。
2005年8月,任晗進入北京電影學院的進修班學習,入校不久,就在一年一度的全國推新人文藝大賽中,一舉奪得全國影視十佳金獎。從此,她一發不可收,一連出演了好幾部影片。可是沒過多久,就鮮有劇組找任晗拍戲。還未紅起來就進入“戲荒”階段,任晗不知所措……
任輝得知女兒的困境,揪心不已。他苦思好幾天,半途而廢不是父女倆的個性,既然踏入了這個圈子,就要混出點名堂來。女兒剛滿18歲,社會閱歷不足,任輝擔心她上當受騙,在和妻子商量后決定,到北京照顧女兒。考慮到家里的積蓄不多,在北京吃住都要花錢,任輝一咬牙,忍痛賣掉了家里四室兩廳的房子。
2006年10月,任輝辦理了停薪留職手續,帶著賣房子的錢來到北京,照顧女兒的生活起居。空閑時,他就收集大量的娛樂信息以及一些劇組的資料。他在到北京之前就已經想好,不光要照顧女兒的生活,還要在事業上為女兒保駕護航。
兩個月后,任輝底氣十足地對任晗說:“我想做你的經紀人,和你一起闖出一番事業。”任晗愣了,她有些質疑地問:“你能應付得來嗎?”任輝笑著說:“傻孩子,老爸吃的鹽比你走的路還多,這種事怎么難得倒我呢。”任晗不忍拒絕父親的好意,點頭答應了。
得到女兒的首肯后,任輝馬上在網上申請了一個QQ號,加入了很多電影群。通過兩個月的學習和摸索,他知道,電影群里經常會不定期一些劇組信息。那段時間,只要看到哪個群里了劇組信息,不管多遠,他都會抱著女兒的資料趕過去,投送簡歷。
2007年2月的一天,任輝在一個電影群里,看到一個網名叫“藍天”的人,了一個劇組招聘女演員的信息,他馬上記下劇組辦公的地址,趕了過去。
劇組的辦公地點在朝陽區的一棟寫字樓里,一個叫張峰的年輕人接待了他。張峰看完任輝遞上的資料后說:“任晗年齡不大,可塑性強,是個值得培養的好苗子,簡歷我留下了,等我的消息。”任輝一聽覺得有戲,馬上表示要請他吃飯。張峰也不推辭,跟著任輝去了酒店。
吃飯時,張峰突然神秘地對任輝說:“看你這么爽快,那我就透露點劇組的情況給你,我們劇組的信息只是掩人耳目,真正的目的是幫一位大導演挑女一號。”
任輝頓時精神一振。為了套出有用的信息,任輝悄悄包了1000元紅包遞過去,張峰收到紅包后,接著說:“真正管事的還是我們副導演,如果你能讓他點頭,那就成功了一半。”任輝迫不及待地讓張峰帶他去見副導演,張峰當場就拿出手機,撥打了一個電話。
半個小時后,一個西裝筆挺的中年男人出現了,張峰對任輝說:“這就是我們劇組的副導演王小福王導。”接著,張峰向王小福低聲介紹了任晗的情況。看到王小福一副不置可否的樣子,任輝立即識趣地塞了一個5000元的紅包過去。王小福點了點頭,轉身離開了。張峰笑著說:“王導收了紅包,事情就基本成了,最多3天,你就能收到回復。”任輝只得半信半疑地離開了。
直到第四天上午,任輝都沒有收到劇組打來的電話,這才意識到可能上當了。任輝趕到劇組辦公室時,看到門口圍了一圈人。從那些人憤怒的交談中,任輝悲哀地發現,他們都是和他一樣的受騙者,劇組辦公室里早已人去樓空。
任輝頹喪地回到住處,把受騙的事一五一十地告訴了女兒。任晗苦笑著說:“爸,咱們自認倒霉吧,這種事傳出去也不好聽。”任輝雖然心疼錢,但考慮到女兒的名聲,也只能打掉了門牙往肚子里吞。
此后,任輝再見劇組時總是打起十二分精神,但還是多次上當。生性倔強的任輝毫不氣餒,他堅信,只要肯下工夫,總會有效果。任輝在不停地見劇組的同時,還總結出不少經驗。比如說,有導演直接挑演員的時候,說話最多的那個人,絕對不是導演,往往只看不說話的人,不是導演就是制片人。
功夫不負有心人。任輝的執著得到了回報,在他的努力下,任晗接連在《走出監獄的女人》、《鐵道游擊隊》、《美人心計》等電視劇中有精彩演出。
該放手時就放手,
心有多高夢想就能走多遠
隨著任晗參演的影片越來越多,不少導演開始留意起她來。不過,最讓任輝擔心的事也隨之發生了。一次,一個在娛樂圈有名的導演約見任晗,作為經紀人,任輝也跟了過去。
見面后,副導演把任輝拉到一邊說:“我們導演說了,只要你女兒肯跟他,他保證能讓你女兒紅起來。”那一瞬間,任輝覺得肺都要氣炸了,很想抬手狠狠給對方一記耳光,但又怕因此毀了女兒的前途,只能強忍著心頭的火氣,拉起女兒的手就匆匆離開。
從那以后,女兒每次見導演,任輝都要緊隨其后,連女兒已經接的劇本都會嚴格審查。一旦發現其中有太多或裸戲,他都會馬上推掉。任輝沒有想到,他的嚴防死守卻讓任晗陷入了困境。任晗的出鏡機會減少,剛剛在圈內打響的名氣,又漸漸回落,片約減少。為此,任晗沒少抱怨父親,任輝卻固守己見,動情地說:“不管有多困難,我們也要嚴守做人的底線。在這個圈子里,只要是不傷害你身心的戲,你都可以接。這是我們的底線!”
2009年11月29日,任晗接到一個劇本,飾演女一號。任輝看完劇本,皺著眉頭說:“這個劇本不能接,里面有些劇情太過了。”任晗卻認為父親小題大做,她反駁說:“爸,你不能太挑剔了,這個劇本很不錯,錯過就太可惜了。”但是,任輝卻堅決不讓女兒接這個劇本。爭辯中,父女倆的火氣越來越大。最后,任晗和父親大吵一架后,摔門而去。
離開家后,任晗關掉手機,到酒店開了一間房,蒙頭大睡。而任輝等到晚上12時還不見任晗回來,急得像熱鍋上的螞蟻,坐立不安。他打了任晗在北京所有朋友的電話,都沒她的消息。整整一夜,任輝都沒合眼。
第二天早上7時,任晗醒來剛打開手機,就看到無數個未接來電提醒,都是父親打來的,不禁有些后悔昨晚的沖動。想到父親停職賣掉房子來北京助自己一臂之力,想到原來從不下廚的父親現在每天變著花樣給自己做飯,任晗就眼噙熱淚。她知道父親每天都會幫她打理微博,便找到一家網吧上網,在微博中寫道:“爸,我知道你是愛我的,但不要把你的想法強加在我身上。”
中午12時,任輝看到女兒早上寫的微博后,頓時沉默了。任輝突然覺得,女兒長大了,應該有自由發揮的空間,他繼續留在北京,反倒制約了她的發展。他第一次產生回家的念頭,但轉念一想,如果馬上離開的話,女兒一定會認為是她把自己趕走的,心里肯定會很難受。他要找準機會,讓女兒毫無心理負擔后再離開。
想到這里,任輝決定先跟女兒和解。他撥通任晗的電話說:“昨晚是爸不好,趕緊回家吃飯吧,我做了你最喜歡吃的豆腐丸子。”聽著電話里父親熟悉的聲音,任晗知道父親的氣消了,馬上打車回到家,父女倆重歸于好。
2010年1月3日,任輝接到妻子讓他趕緊回襄陽述職的電話。原來,任輝的停薪留職期已滿,再不回單位報到,很可能會被開除公職。任輝趁機對女兒說:“我這次必須回去了,我不在你身邊的時候,你要學會保護自己。”
任晗知道,父親為了幫她實現明星夢,把事業的黃金期都耽誤了,付出的實在太多了!她強忍著淚水,為父親收拾行李。
父親離開后不久,任晗再次碰到了機遇,電視劇《傻春》劇組找到了她。《傻春》中眾星云集,一線當紅女演員呂麗萍、陶紅擔任主角,她在其中演繹一個因意外車禍后留下終生殘疾的女孩。
接到劇本后,任晗馬上打電話告訴了父親這個喜訊。任輝要女兒把劇本復印后寄給他,讓他好好研究一下。
一個星期后,任輝給女兒打來電話:“劇本我看了兩遍,有些心得想跟你交流一下。”
任晗正在為劇本傷透腦筋,她從沒出演過這類角色,也沒有過該角色的成長經歷,父親的電話對她來說,簡直就是雪中送炭。任輝說:“這個角色更多的是心理上的活動,不管是對家的厭惡還是對大姐的依賴,都是從內到外表現出來的,如果想演好的話,就得從人物內心的細膩上下工夫。”
任晗覺得父親的話很有道理,開始細細揣摩角色的內心世界。
影響力的量化識別一直是服務業理論研究和實踐檢驗中難以解決的重大問題,本文以商貿流通服務業為例,重點探討如何量化識別服務業包括直接影響力和間接影響力在內的多向性影響力,基于投入產出法和產業關聯分析,得出商貿流通服務業與產業結構調整之間存在邏輯傳導關系的結論,并據此提出促進商貿流通服務業進而推動產業結構調整的若干政策建議。
商貿流通服務業的界定
關于商貿流通服務業的界定,學術界一直未有明確的結論,多數情況下使用“流通產業”、“流通業”等較為模糊的提法。2007年頒布的《國務院關于加快發展服務業的若干意見》中的明確提法是“商貿流通服務業”,簡稱“商貿流通業”。根據對流通范疇的認識不同,學術界通常對商貿流通服務業的外延界定有狹義和廣義兩種方法,狹義的定義包括批發業、零售業以及運輸業、倉儲業,廣義的定義包括商業、物流業、信息產業和金融業。
本文認為,界定商貿流通服務業應以流通為基點,應包括專門從事商品流通的部門和為商品流通服務的部門,前者是批發業和零售業等商業部門,后者是倉儲業、運輸業、包裝業等專門為商業服務的部門。因此本文定義的商貿流通服務業包括零售業、批發業以及為專為其服務的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
關于商貿流通服務業影響力的文獻回顧
近年來,國內學者己經開始從理論和實證的角度來研究商貿流通服務業的影響力,但多數學者都使用的是“流通產業”的提法,重點探討流通產業對經濟增長、城市經濟發展、就業、消費的影響,需要指出的是,絕大多數學者對“流通產業”統計口徑的處理是不統一的,其中部分學者將餐飲業也列入流通產業的統計范圍。
多數學者分析流通產業對全國或者某一地區經濟增長、城市經濟發展的影響,使用的基本都是時間序列數據,盡管各位學者采用不同的研究方法,但是得出的結論基本一致,即商品流通業的發展有力地推動了經濟的增長。例如,冉凈斐(2004)運用菲德模型證實了流通業與經濟增長之間的正相關關系;欒曉梅等(2007)用包含流通要素的柯布·道格拉斯生產函數論證批發、零售業對增長的貢獻;唐紅濤(2009)利用面板數據分析商品流通業對區域經濟增長的影響;王錦良等(2011)利用面板協整、面板修正方法分析了商品流通業和區域經濟增長之間長期、短期格蘭杰因果關系;王春宇等(2009)利用聚類分析法判斷各城市的經濟發展狀態,通過協整檢驗表明流通產業是城市經濟發展的長期原因,但影響程度具有地區差異。李佛關(2012)的實證研究表明流通產業發展水平與當地經濟效率高度正相關;王德章等(2007)使用自回歸誤差修正模型分析流通產業對城市經濟發展的影響;劉天祥(2012)分析中國256個城市的商品流通業和經濟增長之間的關系;王曉東等(2010)用偏最小二乘法證明了流通業發展可以有效地促進中部地區就業增長。
部分學者單獨針對物流業的影響力開展一系列的實證分析,例如李冠霖(2001)的投入產出分析表明物流業是逐步向中間產品型產業轉變的中間產品型基礎產業;宋則等(2008)編制四部門投入產出表并據此分析物流業對經濟增長的實際影響;韓嵩(2011)的實證結果表明北京市物流產業屬于瓶頸產業和基礎產業,感應度系數高于平均水平,價格波及效應明顯,就業吸納能力強。
事實上,服務業本身對其他產業存在潛移默化的外溢效應,顧乃華(2005)通過實證檢驗表明服務業對工業發展存在顯著的外溢效應,可以促進經濟增長。沿著這一思路,國內許多學者紛紛展開關于商貿流通服務業對其他產業的外溢效應的研究。例如,李宏(2007)和袁建文(2009)從投入產出表和協整等角度探討廣東省工業和商品流通業之間的關系;胡永仕等(2011)的實證分析表明鑒于流通產業存在較強的產業關聯和波及效應,流通產業可能發展為福建省的主導產業;林文煉(2012)的實證分析表明廣東省商貿流通服務業屬于中間需求率低于50%同時中間投入率低于50%的行業;譚
盟盟(2010)分析了流通產業對服務業的直接與間接貢獻;宗穎(2012)發現江蘇流通業對經濟增長的貢獻存在顯著的階段性特征;王俊(2011)發現流通規模擴大顯著地促進了制造業全要素生產率的上升;李曉慧(2011)的兩部門模型分析表明流通業對經濟增長存在顯著的外溢效應;趙霞(2010)的實證結果表明商品流通對制造業生產的促進作用存在并呈現地區差異;莊尚文等(2008)的實證研究表明商品流通的結構和效率對工業產出存在多重影響。
關于商貿流通服務業影響力的提法,最早始于中國社會科學院課題組(2008),課題組認為流通業在提高國民經濟運行質量、調整國民經濟結構、優化國民經濟流程、增加社會福利、擴大國內需求等方面的間接貢獻,遠遠大于它所提供的直接貢獻。宋則等(2009)使用實證數據較為全面地分析了商貿流通服務業對農村產業結構優化、制造業增長等產業結構合理化和高度化的貢獻。趙凱等(2009)的實證分析發現商貿流通服務業對經濟增長的直接影響力低于其間接影響力。趙萍(2008)分析流通產業對國民經濟的貢獻,得出流通產業的間接貢獻使其在國民經濟中居于基礎產業地位的結論。宋則等(2010)認為流通業本身固有的競爭機制一定程度上影響制造業產業結構調整,由此得出產業結構調整應由政府主導型轉向市場主導型的結論。
關于流通業對于國民經濟產業結構的影響,徐從才等(2000)通過實證測算論證了國內貿易活動對工業化進程的貢獻及其影響途徑;趙德海等(2004)分析流通業與三次產業的相關程度并據此認為流通業對我國國民經濟發展和結構調整具有重要影響;鄭凱華等(2011)利用灰色關聯度分析方法論證了流通業發展對山東省產業結構調整的積極作用;吳沉等(2000)的實證分析表明流通業對我國轉移農業剩余勞動力及優化產業結構有重要作用;劉寧等(2007)的實證分析表明無論長期還是短期來看我國的商品流通與產業升級之間都存在穩定的正相關關系;石明明等(2009)的實證分析表明流通部門是介于消費者與生產部門之間、拉動整個產業鏈發展、穩定國民經濟波動的關鍵環節。
綜合國內學者已有的研究成果可見,目前國內學術界對于商貿流通服務業的影響力已有一定的研究,雖然分析角度和使用的研究方法各不相同,但對于商貿流通服務業對于經濟增長、城市經濟發展的貢獻是肯定的,并且大部分學者分別從不同角度認同商貿流通服務業對經濟增長存在直接貢獻和間接貢獻,但絕大多數研究成果止步于對間接貢獻的定性描述,鮮有關于其間接貢獻的量化識別分析。在統計口徑方面,現有的研究成果對于商貿流通服務業的統計口徑并不統一,多數學者使用“流通產業”這一較為寬泛的提法,但是在實證分析方面涵蓋的統計范圍卻偏窄,僅限于批零產業或者物流業。已有的研究成果多數是根據單一的截面數據做靜態分析,動態分析非常少。關于商貿流通服務業對于更深層次的產業結構調整的影響,國內學者的研究成果相對較少。
基于投入產出法的商貿流通服務業影響力量化識別
如前所述,已有的研究為本文提供了思路,但有許多值得改進的地方,例如現有的研究成果絕大多數為靜態分析,動態分析相對比較少,無法解釋商貿流通服務業與其他產業之間的結構比例關系變動的情況,無法解釋商貿流通服務業對產業結構調整的影響,因此本文利用1997年、2002年、2007年的投入產出表數據,對歷年來的商貿流通服務業的經濟效應進行對比分析,從而反映商貿流通服務業的產業性質、產業關聯、產業波及效應的變化,由此反映商貿流通服務業對產業結構調整的影響。
(一)產業性質分析
投入產出分析主要通過編制投入產出表和建立數學模型的方法來反映國民經濟各部門之間的依存關系、比例關系和相互聯系。根據投入產出基本流量表,可以計算單個產業的中間需求率和中間投入率,并由此判斷其在一國經濟發展中的作用。
中間需求率是某一產業對某產品的中間需求量與該產品的總需求量的比值。某一產業的中間需求率越高,表明該產業就越帶有提供中間產品的性質。
中間投入率是某一產業的中間投入與總投入的比值。中間投入率反映某一產業的中間產品投入占該產業總產值的比重,這一指標可以反映該產業對相關上游產業的帶動能力。
根據產業劃分方法,以中間需求率為橫坐標,以中間投入率為縱坐標,以0.5為分界線,可以將各產
劃入4個象限,第ⅰ類產業是為其他產業提品或服務的中間產品型基礎產業;第ⅱ類產業是自身對原材料投入存在需求同時產品被各產業廣泛需求的中間產品型產業;第ⅲ類產業是處于產業鏈的下游的最終需求型產業;第ⅳ類產業是較少需要中間投入并且大部分產品或服務用于最終消費的最終需求型基礎產業。
本文的數據來源為我國1997年、2002年和2007年40或者42部門的投入產出表,為突出研究對象,本文對部門進行了歸類合并,將“交通運輸業”、“倉儲業”、“郵政業”以及“批發和零售業”歸總為“商貿流通服務業”,將第二產業劃分為“采掘業”、“制造業”、“電力燃氣和供水業”、“建筑業”四個部門,將第三產業劃分為“商貿流通服務業”、“金融保險和商務服務業”、“餐飲和旅游業”、“信息與其他社會服務業”,由此將1997年、2002年和2007年的投入產出基本流量表合并為9個部門的投入產出表。根據合并后的9部門投入產出表,分別計算各年的中間投入率和中間需求率(見表1)。
由表1可見,商貿流通服務業的中間需求率和中間投入率均有一定程度的提高。中間投入率由1997年的0.4701提高到2007年的0.4725,說明商貿流通服務業對上游產業的帶動作用日益增強。中間需求率的指數由1997年的0.6432提高到2007年的0.7211,中間需求率的不斷增大說明商貿流通服務業對其下游產業的帶動作用在不斷增強。
據此對中國商貿流通服務業的產業性質進行判斷,可以初步得出結論,即商貿流通服務業正在逐漸成長為對上下游產業都存在較強的帶動能力的產業。按照產業劃分方法,1997年和2002年的商貿流通服務業屬于中間投入率小于0.5而中間需求率大于0.5的第i類產業,即中間產品型基礎產業。2007年的商貿流通服務業屬于中間投入率大于0.5而中間需求率大于0.5的第ii類產業,即中間產品型產業,是影響國民經濟發展的重要產業。
(二)產業關聯分析
產業關聯指國民經濟中各產業之間供給和需求、投入與產出之間存在的內在聯系,通常分為后向關聯和前向關聯。
產業的前向關聯是指一個產業對將其產品或服務作為中間投入的其他產業的影響,可用直接分配系數來反映前向關聯效應,即某產業生產的產品或服務分配給另一產業作為中間產品使用的價值在該產業總產品中所占的比例。可用j部門的總產出(xj)除該部門生產經營中所直接分配給i部門的產品或服務的數量xij來計算直接分配系數,用公式表示為:
(i,j=1,2,3,……n)
產業的后向關聯是指一個產業對為其供應產品或服務的其他產業的影響,可用直接消耗系數來反映后向關聯效應,即某產業生產一單位產品所直接消耗其他產業產品的數量,可用j部門的總投入(xj)除該部門生產經營中所直接消耗的i部門的產品或服務的數量xij來計算直接消耗系數,用公式表示為:
(i,j=1,2,3,……n)
本文分別以1997年、2002年和2007年我國40或42個部門的投入產出表為數據來源,分析我國商貿流通服務業的產業關聯效應,如表2所示。通過分析商貿流通服務業的前向關聯指標可知,1997年、2002年和2007年總的直接分配系數達到0.7左右,這說明商貿流通服務業對其他產業存在非常顯著的支撐作用,存在較高的前向關聯度。
具體而言,1997年與商貿流通服務業前向關聯度較高的相關產業依次是制造業(0.3842)、建筑業(0.0841)、商貿流通服務業(0.0841)、信息和其他技術服務業(0.0536)和農業(0.0411)。2002年的直接分配系數發生一些變化,直接分配系數依次是制造業(0.3313)、商貿流通服務業(0.0889)、建筑業(0.0793)、信息和其他技術服務業(0.0542)和農業(0.0428)。2007年的直接分配系數在此基礎上又發生一些變化,直接分配系數依次是制造業(0.3145)、建筑業(0.1013)、商貿流通服務業(0.0890)、信息和其他技術服務業(0.0472)、金融保險和商務服務業(0.0270)。換言之,1997年商貿流通服務業的產品和服務有53.4%流向了制造業,11.7%流向了建筑業,11.7%流向了商貿流通服務業自身,7.4%流向了信息和其他技術服務業。2007年商貿流通服務業的產品和服務有48.4%流向了制造業,15.6%流向了建筑業,13.7%流向了商貿流通服務業自身,7.3%流向了信息和其他技術服務業,值得注意的是,4.2%流向了金融保險和商務服務業。
由此可見,相對于1997年和2002年而
言,2007年建筑業以及金融保險和商務服務業的直接分配系數有較大幅度的提高,一定程度上講,建筑業相對于商貿流通服務業而言的直接分配系數增長與基礎設施建設的大規模擴張以及商業地產的迅速發展存在關聯,金融保險和商務服務業的直接分配系數的提高則說明商品和人員流動的速度逐漸加快,消費金融、物流金融等新興業態和服務的出現導致商貿流通服務業與專業服務和金融服務的關聯度迅速提升。
對比1997、2002、2007年各次產業在國民經濟中的比重(見表3)可見,1997-2007年第二產業依然在國民經濟中占據主體地位,第三產業的比重迅速提高,第一產業的比重略有下降。相對應地,商貿流通服務業對三次產業的影響也發生較為明顯的變化,1997年商貿流通服務業的服務和產品主要分配在第二產業,有71.8%分配在第二產業,11.7%分配在商貿流通服務業自身,10.8%分配在除商貿流通服務業以外的第三產業,5.7%分配在第一產業。整體而言,2007年的國民經濟三大產業中,商貿流通服務業主要分配在第二產業,分配了69.5%,說明第二產業的生產需求對商貿流通服務業的影響最為明顯,其次是商貿流通服務業自身,分配了13.7%,再次是除商貿流通服務業以外的第三產業,分配了13%,第一產業分配到的流通產品占3.8%,這說明第一產業的生產需求對商貿流通服務業的影響較小。由此可見,隨著商貿流通服務業的產品和服務分配給第二產業的比例的降低,第二產業在國民經濟中的比重也相應地下降,同時,商貿流通服務業的產品和服務分配給第三產業的比例的上升,第三產業在國民經濟中的比重也相應地上升。由此可以初步得出結論,商貿流通服務業對各個產業的產品和服務的分配比例的變化與產業結構比例變化的方向是一致的,這也說明,各個產業對商貿流通服務業的需求的變化與其在國民經濟中的比重的變化方向是一致的。
由表2可見,商貿流通服務業1997年、2002年和2007年的總的直接消耗系數分別為0.47、0.3688和0.4725,說明總體上商貿流通服務業對其上游產業的拉動能力并不太強,但仍保持著增長趨勢,隨著商貿流通服務業的進一步發展,其對國民經濟發展的拉動能力會逐漸加強。與商貿流通服務業后向關聯度最高的是制造業,商貿流通服務業有近50%的中間投入來自于制造業。除商貿流通服務業自身以外,第三產業中與商貿流通服務業后向關聯度最高的是金融保險與商務服務業,值得關注的是,相對于2002年而言,2007年商貿流通服務業相對金融保險與商務服務業的直接消耗系數增長了1.2倍,餐飲和旅游業的直接消耗系數增長了1.8倍,這說明商貿流通服務業對金融保險與商務服務、對餐飲和旅游的產品和服務的消耗有了大幅度的增加。另外,除了第二產業中的制造業, 商貿流通服務業對第三產業各部門的后向關聯均強于第一產業和第二產業中的其他部門,說明商貿流通服務業對第三產業的拉動作用較強。
綜合分析1997-2007年商貿流通服務業的產業關聯可見,商貿流通服務業的前向關聯效應普遍高于后向關聯效應,且前后向關聯均保持增長趨勢,這說明商貿流通服務業的發展對其他產業的支撐作用高于帶動作用,且商貿流通服務業與其他產業的關聯在不斷加強。
(三)產業波及效應分析
產業波及是指某一產業部門的變化引起與其直接相關的其他產業部門的變化,并導致與后者相關的其他部門的變化,產業之間的關聯影響逐次傳遞并消減的過程,產業波及效應通常用影響力系數和感應度系數來衡量。
影響力系數是某產業的影響力與國民經濟各產業影響力的平均水平之比,是指國民經濟某一個產品部門增加一單位最終產品時,對國民經濟各部門所產生的生產需求波及程度。影響力系數可用j部門的列昂惕夫逆矩陣的第j列之和除以該部門的列昂惕夫逆矩陣列和的平均值的方法計算,公式為:
其中,為列昂惕夫逆矩陣的第j列之和;為列昂惕夫逆矩陣列和的平均值。
感應度系數是某產業的感應度與國民經濟各產業感應度的平均水平的比值,是指國民經濟各部門每增加一單位產品的最終使用所導致的某一部門的需求感應程度。感應度系數可用j部門的列昂惕夫逆矩陣的第i行之和除以該部門的列昂惕夫逆矩陣列和的平均值的方法計算,公式為:
其中,是里昂剔夫逆系數矩陣第i行和第j列的數值。
本文分別以1997年、2002年和2007年我國40或42個部門的投入產出表為數據來源,分析我
商貿流通服務業的產業波及效應,如表4所示。
由表4的測算結果可見,1997、2002、2007年的各年數據均顯示,商貿流通服務業的影響力系數普遍高于感應度系數,說明商貿流通服務業對于整個國民經濟的推動作用要大于其本身受到國民經濟發展后的拉動作用。通過分析商貿流通服務業感應度系數的變化可以發現,商貿流通服務業的感應度系數約為0.8,這說明國民經濟發展對商貿流通服務業的拉動作用低于所有產業的平均水平,拉動作用不強,但由于感應度系數本身是一個相對指標,因此感應度指數的下降并不表示商貿流通服務業并非隨國民經濟的發展而停滯發展,而表示相對于高感應度的產業而言,商貿流通服務業的發展程度和速度相對較低。同時,1997-2007年商貿流通服務業的影響力系數都大于1,大約為1.1,這說明商貿流通服務業對其他部門產生的產業波及影響程度高于其他產業的社會影響平均水平,說明商貿流通服務業的影響力在全部產業的社會平均影響水平以上,對國民經濟發展具有較高的促進作用。
比較商貿流通服務業的影響力系數和感應度系數可以發現,商貿流通服務業的影響力系數高于感應度系數,即商貿流通服務業對國民經濟的推動作用遠遠高于受到國民經濟發展的拉動作用。因此,應采取優先發展的戰略來大力發展商貿流通服務業,通過主動發展商貿流通服務業來推動國民經濟的發展,而不是等國民經濟發展后來拉動商貿流通服務業的發展,應將商貿流通服務業作為主導產業來發展,充分發揮商貿流通服務業對國民經濟發展的帶動作用。近年來,商貿流通服務業的感應度一直比較穩定,在三個樣本年份均位于國民經濟9個部門中的第四位。相比之下,商貿流通服務業的影響力不僅總體上要高于所有產業部門的平均水平,而且始終要比它的感應度強得多;根據計算結果看出,影響力系數在不同年份波動較大,影響力最強的年份是2002年,位居所有產業部門第二位,另外兩個樣本年份均位于第四位。鑒于我國在1997-2007年恰好處于制造業和房地產業大幅擴張的時期,商貿流通服務業影響力的變化反映出在經濟發展的不同階段產業重心的遷移和發展瓶頸的制約狀況。
綜上,商貿流通服務業自身的發展對國民經濟增長存在較為顯著的影響,通過對比1997、2002、2007年的投入產出分析結果可見,商貿流通服務業的發展對其他產業在國民經濟發展中的比重也有較為深刻的影響,因而影響到三次產業結構以及各產業內部的行業結構的發展,從而對國民經濟產業結構調整起到不可忽視的作用。
政策建議
(一)商貿流通服務業應采取主動發展和扶持發展的模式
根據對商貿流通服務業影響力的量化識別分析,本文認為中國商貿流通服務業屬于中間產品型產業,是國民經濟發展的關鍵性產業,商貿流通服務業對其他產業的支撐作用非常明顯,商貿流通服務業對其他產業的支撐作用大于商貿流通服務業對其他產業發展的帶動作用,商貿流通服務業對于整個國民經濟的推動作用要大于其本身受到國民經濟發展后的拉動作用。因此,商貿流通服務業應在產業發展次序中作為優先發展和主動發展的對象,充分發揮其對國民經濟的推動作用。為促進商貿流通服務業的發展,國家應加大對商貿流通服務業的政策扶持,在稅收制度、規劃用地、財政投入等方面給予優惠政策。
(二)著力提升商貿服務業的運行效率
從實證分析的結果可見,2007年商貿流通服務業自身的直接消耗系數較高,在各部門中僅次于制造業、金融保險和商務服務業,這說明商貿流通服務業的直接消耗較高,效率仍然亟待提高,因此有必要繼續提高商貿流通服務業的運行效率。為此,應采取必要措施降低運營成本,提高運行效率。事實上,信息化是推動商貿流通服務業高效發展的有效措施,因此商貿流通服務企業自身應加強內部信息化建設,同時借助政府的公共信息平臺,通過實現信息平臺的對接來改善和提高運行效率。
(三)切實推動商貿流通服務業影響力的量化識別研究
本文通過研究發現商貿流通服務業對國民經濟增長和產業結構調整存在較為深入的影響,這種影響力不僅體現為吸收就業、推動國民經濟增長等方面,更為深入地體現為對其他產業在國民經濟發展中的比重的深刻影響,因而影響到三次產業結構以及各產業內部的行業結構的發展,從而對國民經濟產業結構調整起到不可忽視的作用。通過實證分析,本文發現商貿流通服務
業屬于中間產品型產業,對其他產業存在非常明顯的支撐作用,是國民經濟發展的關鍵性產業,最重要的是,商貿流通服務業對國民經濟發展的推動作用遠遠高于其所受到國民經濟發展的拉動作用。為此,應進一步采取技術手段,切實推動對商貿流通服務業影響力的量化識別研究,以更加清晰地展示商貿流通服務業對國民經濟發展和產業結構調整的作用。
(四)完善商貿流通服務業的財政、金融和土地支持政策
積極發揮財政支持作用,加大中央政府的相關投資,通過完善促進消費的財政政策來擴大商貿流通服務業的投資規模,將投資重點投向商貿流通信息化建設、公益性流通設施等。加大金融支持力度,鼓勵金融機構拓寬商貿流通服務企業的融資渠道,發展融資租賃、供應鏈融資等業務,引導金融機構創新消費信貸產品、改進服務方式,培育和鞏固消費信貸增長點。加大土地政策支持力度,促進連鎖經營企業實現跨地區發展,通過完善流通業稅制、推進營業稅改增值的方式,切實有效地減輕商貿流通服務業的整體稅收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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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東北分院:
你院五一年十月二十二日法總發字第二一九四號來文附卷六宗,及同年十二月十八日法總發字第二八二七號續函均悉。關于處理房戶行使優先購買權案件所發生的疑義,我們研究后提出意見如下:
(一)第一題基本上同意甲說。執行政策法令,必須貫徹精神實質,房戶固然有優先承買房屋的權利,但這并不等于容許他們用不正當的手段,把持壟斷房屋的買賣。第三人本非房戶而勾串房戶,頂名冒購房屋,與房戶行使優先購買權,毫無相同之點;為了教育群眾,貫徹執行政策法令不許任何人鉆法律的空子,這種冒名頂替的買房行為,不應受法律的保護,而應認為無效,惟在具體案件的審判時,房屋究該重新估價出售?抑仍許由原出錢人與前業主(原房主)直接訂立買賣契約?必須審酌實際情況與各方面的利害關系,作恰當處理。
(二)第二題也同意甲說。城市房屋,即使是私人的資金所建筑,也屬于社會財產的一部分。允許房戶有優先承租、承典、承買的權利,就是說房主行使產權,也須服從社會利益,如房屋不宜分割出售,承買人雖不是房戶之一,但買下全幢房屋確有利于工商業的發展,同時又能適當照顧原房戶的居住或遷讓等困難問題,這樣處理是適當的。否則,僅著眼于房戶行使優先購買權而忽視了對社會的利益,就違背了城市房屋管理暫行條例的基本精神。
以上意見請研究參考為荷。
該條第二款規定:除前款規定外,行政復議申請自行政復議機關負法制工作的機構收到之日起即為受理。
從《行政復議法》第 17條第二款規定的內容可以看出,該款與第一款的聯結點是“除前款規定外”,而“前款”(即第一款)規定了兩種情況:第一、行政復議機關對行政復議申請應在五日內進行審查,對不符合《行政復議法》規定的行政復議申請,決定不予受理,并書面告知申請人;第二、對符合《行政復議法》規定的,但是不屬于本機關受理的行政復議申請,應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復議機關提出。因此,“除前款規定外”僅指第一款規定的上述兩種情況除外。據此,作者認為,《行政復議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含義應是:除第一款規定的上述兩種情況外,亦即符合《行政復議法》規定且屬于本行政復議機關受理的行政復議申請,自行政復議機關負法制工作的機構收到之日起即為受理;這就是說,行政復議機關在五日內進行審查,對符合《行政復議法》規定且屬于本行政復議機關受理的行政復議申請的受理就不必書面告知申請人,且受理日期為行政復議機關負法制工作的機構收到行政復議申請之日。或者說,行政復議機關在五日內,不必書面告知申請人受理決定的前提條件是行政復議申請符合《行政復議法》規定且屬于該行政復議機關受理。反之,行政復議機關在五日內要書面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決定,或者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復議機關提出;否則,就是程序違法。
由上述含義可知,《行政復議法》第17條沒有“視為受理”情形的規定。也就是說,在五日內未書面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決定而受理的行政復議申請,都是行政復議機關依照《行政復議法》規定應當受理的,只是不必書面告知申請人受理決定罷了。但不能因為五日內未書面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決定現象的存在,而把該受理與不該受理的行政復議申請混在一起,均視為行政復議機關已受理了申請入的行政復議申請。因此,文首提到在行政審判中存在的“視為受理”的認識是不符合《行政復議法》第17條規定的。
在行政復議實踐中,五日內未書面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決定這種現象的形成原因有二:其一,行政復議申請符合《行政復議法》規定且屬于該行政復議機關受理,表現為在五日內行政復議機關不必書面告知申請入不予受理決定;其二,不符合《行政復議法》規定的行政復議申請;或者,雖符合《行政復議法》規定,但不屬于該行政復議機關受理的行政復議申請。對此,行政復議機關應在五日內書面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決定;或者,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復議機關提出,而事實上未告知。表現為應為而未為,程序違法。因此,在審判實踐中,絕不可反推,將在五日內未書面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決定的情況,一律視為行政復議機關已受理了申請人的行政復議申請。否則,就有可能把不符合《行政復議法》規定的行政復議申請視為符合《行政復議法》規定;或者,把雖然符合《行政復議法》規定,但不屬于該行政復議機關受理的行政復議申請視為既符合《行政復議法》規定,又屬于該行政復議機關受理。
接下來分析,違反“前款規定”的情形是否亦在第一款,即“前款規定”之內,進而在“受理”的問題上被整體“除外”。
先看違反“前款規定”的情形。大體有:第一,行政復議機關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后,在五日內進行了審查,并認為該申請不符合《行政復議法》的規定,亦決定了不予受理,但是并未將這一決定書面告知申請人;第二,五日,甚至超過行政復議的法定復議期限以后,行政復議機關才將這一不予受理決定書面告知申請人;第三,申請人申請不符合《行政復議法》的規定,但是行政復議機關收到申請人行政復議申請后,對申請人的申請一直不理不睬。當然,也有違反第二款規定的情形。在此,本文不予詳述。
上述情形的共同點:一是申請人行政復議申請均不符合《行政復議法》的規定;二是行政復議機關收到申請后,在五日內均未書面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決定。對此,作者認為,行政復議機關違反“前款規定”的上述情形,均不能視為行政復議機關已受理了申請人的行政復議申請;只能看作行政復議機關收到申請人的行政復議申請后,在五日內未書面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決定是不履行法定職責的行為,構成不作為,系違法。這是因為,在行政審判中,如將此種情況視為行政復議機關已受理了申請人的行政復議申請,就等于判定行政復議機關已受理了申請人不符合《行政復議法》規定的行政復議申請;而針對申請人不符合《行政復議法》規定的行政復議申請,行政復議機關則要作出行政復議決定,而決不能再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不然,就要違背基本的邏輯。如此判決,其錯誤顯而易見:一、行政復議機關應該受理申請入的不符合《行政復議法》規定的行政復議申請;二、以司法權代替行政權,強行剝奪行政復議機關對申請人的行政復議申請是否應予受理的先行判斷權。
違反“前款規定”的現象在實踐中是常有的。由以上分析可知,它們隱含在第一款(應然條款),即“前款”規定之內;其與“前款規定”的字面含義一樣,在“受理”的問題上應被整體“除外”;二者的區別只是應然與實然之異。正如一枚硬幣的正反兩面,二者不可分割。這也進一步反證了作者“不能視為行政復議機關已受理了申請人的行政復議申請”的觀點。
針對前述的三種違法情形,申請人提起行政訴訟后,法院應如何判決?判決后,行政復議機關又如何履行?針對第一種違法情形,法院應判決行政復議機關履行法定的書面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決定的義務;行政復議機關履行法定義務后,申請人不服可再行訴訟。針對第二種違法情形,法院應判決行政復議機關遲延履行違法,但應維持行政復議機關的不予受理決定。針對第三種違法情形,法院應判決行政復議機關履行行政復議的法定職責,至于如何履行應由行政復議機關依照《行政復議法》的規定進行,法院不應為其先行判斷。
當然,行政復議機關不履行行政復議的法定職責情形有各式各樣,在此,不再贅述。為深刻正確理解《行政復議法》第17條第一、二款的規定,避免錯誤,再結合以下案例,作具體分析。
原告劉某為行政復議的申請人,其訴被告某省人民政府(以下簡稱省政府)不履行行政復議職責一案,于2003年12月3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原告劉某起訴請求責令省政府依法受理原告復議申請,并作出行政裁決。被告省政府則以本案原告的復議申請屬于重復申請復議,以及無法決定是否應該受理為由予以抗辯。
在訴訟程序中,原告劉某提供的證據,能夠證實以下事實:原告劉某于2003年7月11日以特快專遞郵件的形式,向被告省政府郵寄了行政復議申請書等材料;次日,省政府收到了該復議申請書。對上述事實,被告省政府提供的原告復議申請書亦予以佐證。
被告省政府作為行政復議機關,認可以下事實:針對原告的行政復議申請,被告省政府一直未作答復,或作出行政復議裁決。
根據《行政復議法》第17條第一款的規定,被告省政府作為行政復議機關收到原告行政復議申請后,應當在五日內進行審查,如該申請不符合《行政復議法》的規定,應決定不予受理,并書面告知原告;如該申請符合《行政復議法》的規定,但不屬于被告省政府受理,省政府亦應告知原告向有關行政復議機關提出。根據《行政復議法》第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除上述情況外,被告省政府收到原告行政復議申請之日即為受理之日。根據《行政復議法》第31條第一款的規定,被告省政府應當自受理原告行政復議申請之日起的60日,至遲90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因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期限為60日,經批準延長的期限最多不超過30日)。本案中,被告省政府收到原告行政復議申請后,既未書面告知原告決定不予受理,或告知原告向有關行政復議機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又未在法定期限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被告省政府上述未履行行政復議法定職責的行為,構成不作為。被告省政府認為本案原告的復議申請屬于重復申請復議,以及無法決定是否應予受理的辯解,均系在行政訴訟程序中提出,不能代替其在行政復議程序中向申請人應履行的行政復議法定職責。故,該辯解不能支持其不構成不作為的主張;對此,法院不予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54條第(三)項之規定,判決被告省政府于判決生效之日起 30內,對原告劉某履行行政復議的法定職責。
一、當下對行政復議的本質的幾種看法
行政復議是指行政相對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行政主體的具體行政行為,依法向行政復議機關提出復查該具體行政行為的申請,行政復議機關依照法定程序對引起爭議的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與適當性進行審查并作出裁決的活動。從該定義上可以從表象的層面看到行政復議的整體面貌。行政復議活動作為整個行政活動的重要組成部分,其重要性是毋庸置疑的,這根本上是由行政復議的本質決定的。在哲學當中,本質又稱為“實質”,是指某一對象或事物本身所必然固有的。從根本上,使該對象或事物,成為該對象或事物,否則該對象或事物都會失去其自身的,特定屬性或特定一套屬性。行政復議的本質是行政復議制度本身所固有的特定屬性,該種特定屬性的存在決定了行政復議區別于其他的任何行政活動,諸如行政處罰、行政規劃等。對于行政復議的本質主要有以下三種觀點。
(一)行政復議是一種純粹性的行政活動
行政活動是關于國家行政機關實施行政管理活動的總稱。行政復議是行政復議機關對行政相對人所提出的進行復查的申請進行審查后并作出裁決的行政活動,它僅僅是一種純粹的屬于行政機關的一種管理活動,不涉及其他內涵。行政活動與私法行為相區別,行政機關并不是在與其他公民或團體的平等的合意的基礎上產生法律關系,形成法律行為,而是以行政機關的單方面意思形成的法律行為。行政復議在行政相對人提出申請的前提下,行政復議機關在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和適當性進行審查作出的單方面的裁決。“行政復議是一種具體行政行為,行政復議活動受行政權支配并體現行政權的特點,是行政機關的活動,復議機關與被申請人之間的關系是一種行政隸屬關系,這種情況與其他具體行政行為沒有什么本質的區別。”因此,將行政復議行為認為是一種行政活動,與其他的具體行政行為不相區別,并按照一般的具體行政行為來對待。總之,根據這一種觀點認為,行政復議是一種純粹性的行政活動,不包含其他的獨立特性,僅僅是行政機關的一種具體的行政活動,與其他的具體行政行為沒有明顯的區別。
(二)行政復議是一種行政救濟活動
“行政復議制度的本質屬性就是由行政機關對違法的或者不當的行政行為進行監督,為行政相對人在其合法權利遭到侵犯時提供一條救濟途徑。”在此種觀點當中,行政復議是作為一種為了維護作為行政相對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提供救濟和保障的一種行政活動。此種觀點的產生有著其特有的歷史背景。行政復議制度的產生首先源自于西方近代資產階級民主政治的發展。在自由資本主義時期,政府一般充當“守夜人”的角色,奉行“管的最少的政府才是最好的政府”,通過限制政府的權力,以保證公民最大程度上的自由和發展。因此,在這個時期當中,行政機關與行政相對人很少發生爭議,行政復議制度就缺少了存在的現實基礎了。進入壟斷資本主義時期以后,尤其是20世紀30年代以后,凱恩斯主義開始盛行,政府由之前的不干預主義轉入了開始干預,這樣使得國家整體上能夠擁有更強大的實力參與國際競爭和壟斷。這個時候是為了保障行政權的有效行使,以提高行政效率,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這樣就導致了行政機關與行政相對人有著非常多的接觸的機會,也就導致了行政機關與行政相對人之間爭議的發生。“為了使廣泛擴充的行政權不至于威脅公民的基本權利,西方主要國家紛紛在行政系統之外建立和加強司法審查制度,大量的行政爭議案件涌向法院,司法資源的有限和司法程序的特殊,又使法院無力承擔這么多的案件,導致許多行政案件久拖不決,嚴重影響行政效率。”此時,為了一方面保證行政效率的有效實現,另一方面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行政復議制度在此情況下應運而生了。通過行政復議制度對行政相對人提起的復查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在不占用司法有限資源的情況下,其處理行政爭議更為廉價、方便、迅速。
在強大的行政權主體面前,行政相對人無疑處于弱勢的地位,因此對于行政相對人的權益進行救濟就顯得無比重要了。在當下民主、法治的大的社會背景下,行政復議制度的存在對于維護處于弱勢地位的行政相對人起著重要的作用。行政權有的及時、有效運行對于這個國家和社會的和諧發展至關重要,通過行政復議制度的建立,作為一種行政救濟活動而存在,不僅對于行政機關,還是行政相對人,都受益良多。既保證了行政機關的權威,也使得公民的權利和自由的實現。
(三)行政復議是一種行政司法活動
“行政復議兼具行政性和司法性,一方面,行政復議是由行政機關依其職權作出的,是行政行為的一種;另一方面,行政復議是由爭議雙方之外的第三者解決行政爭議的活動,因而具有司法性質,是一種準司法行為。”“行政復議既有行政性質也有司法行為與程序的性質、特征,行政復議是不同于純粹行政,也不同于司法訴訟那樣的純粹司法制度,它是具有雙重色彩的行為與程序。”學術界對于認可此種觀點的學者有非常多,他們認為行政復議制度既不是純粹的行政活動,也不是純粹的司法活動,而是兼具有行政性和司法性的一種活動。行政復議的行政性是毋庸置疑的,對于其司法性一般上都是從以下幾個方面來講的。首先,行政復議具有同司法權行使的同樣原則,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則,未經行政相對人依法提出行政復議的申請,就不會導致行政復議活動的開始。其次,行政復議機關作為第三方出現,對行政機關與行政相對人之間的爭議進行審查并作出裁決,這類似于司法審判活動當中,法院在原告與被告之間所處的地位。同時,在進行審查并作出裁決的過程當中,所適用的程序非常正式、嚴格,具有司法程序上的嚴肅性。最后,從目的上來講,行政復議和司法活動都具有以解決爭議為根本目的的共同性。總之,依照該種觀點,行政復議制度是一種介于行政行為與司法行為之間的行政司法活動,同時兼具行政性和司法性。
二、對于以上三種觀點的評析
(一)對于第一種觀點
對于以上的第一種觀點認為行政復議是一種純粹性的行政活動,筆者并不認可。行政復議的本質是行政復議本身固有的并區別于其他事物的根本屬性。在行政、立法、司法的層面上,行政復議活動無疑是一種行政活動。但是,如果僅僅是在這種層面上,難以對于行政復議進行一個準確的界定,會造成行政活動的混亂。根據邏輯學中概念外延與內涵的關系,外延越大內涵就越小。那么,將行政復議活動定性為一種純粹性的行政活動,就會給予行政復議一個非常大的外延,這樣其內涵中的獨特性就會很小。但是面對著當下行政活動種類的日漸繁多,層出不窮,如果不能夠對行政復議的本質作出一個確定的獨特的定性,無疑會在現實生活中造成非常大的麻煩,不僅會造成行政機關的效率低下,降低權威性,而且對于維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也非常不利。因此,如此寬泛的定性難以滿足現實社會的需要,不能夠保證行政復議存在的穩定性,應當在將行政復議確立為一種行政活動的基礎上進行更深層次的探討。
(二)對于第二種觀點
對于第二種觀點認為行政復議是一種行政救濟活動,筆者基本認可,但并不全面。在行政權力與公民權益的博弈當中,行政權力處于優勢的一方,這個時候就需要行政復議機關來對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裁判,維護和保障處于弱勢地位的行政相對人的利益。作為將行政復議界定為一種行政救濟活動,體現了行政復議在復雜多樣的行政行為當中獨特的救濟功能。對于行政相對人權益的保護,不僅應當限制強大的公權力,同時也要保證對于行政相對人權益進行救濟通道的暢通。除了一般上通過司法途徑的司法救濟以外,通過行政權力的運用,進行行政復議方式的救濟,無疑增加了處理行政相對人與行政機關的爭議的效率,同時也大大減輕了司法機關的負擔,使得司法機關能夠擁有更多的精力去處理和解決其他社會爭議和矛盾。作為一種行政救濟活動,行政復議有著自己獨特的處理程序。其啟動程序是依據行政相對人的申請;其審理的方式原則上采取書面審理的原則,有必要的時候,才進行開庭審理;其審理的范圍實行全面審查的原則。正是這樣特殊的程序保證了救濟活動的順利進行和救濟功能的實現。
(三)對于第三種觀點
對于以上的第三種觀點認為行政復議是一種行政司法活動,筆者也并不認可。雖然此種觀點可以說是當下學術界比較流行的一種看法。行政復議是一種行政權力的行使,但它不同于一般的行政活動,有著自己的特殊性。行政復議的司法性所體現的幾個方面已經在前文當中進行了論述,體現在“不告不理”原則、第三方裁判和共同的目的性三個方面。但實際上看來,除了目的性這個共同特點以外,其他的方面都是關于行政復議和司法活動的程序方面的。就目的上來講,無論是立法,還是行政、司法,都是為了構建良好的社會秩序,使得這個國家和社會有序運行和良好發展。解決爭議也必定作為立法、行政、司法的必然功能和目的,因此,共同的目的性并不能表明行政復議具有司法性的特點。實際上,我們一般上所講的行政復議的司法性,指的是行政復議程序以及通過程序所反映出來的某種精神與原則等。探究行政復議的本質,在筆者看來應當從其權力的根本屬性上出發,而不應該僅僅著眼于其程序上的特征。如果僅從程序特征來講,行政復議的司法性也沒有問題。但是,就本質上而言,行政復議活動是行政性的而非司法性的,它在程序和制度方面上的一些非傳統行政的特征,并不能夠改變其權力性質或者行為性質,行政性才是其根本的屬性,司法性僅僅是形式上的特征罷了。對于當下很多學者所提到的行政復議制度的改革,將行政復議制度司法化作為行政復議制度完善和重構的根本,也是大大的不妥當的,這正是沒有能夠正確理解行政復議的本質的結果。沒有能夠對行政復議的本質擁有正確認識的前提下,就妄談行政復議制度的司法化是不嚴謹的。當下行政復議制度司法化一般上包含了三層含義:具有相對獨立性的行政復議組織,保證行政復議的公正性;行政復議過程要保證及時公開、公正;行政復議結果具有準司法效力。以上三層含義實際上不僅是所謂的“行政復議制度司法化”所要實現的目標,實際上也是我國依法行政所要是實現的目標,并不具有其“司法化”的獨立創新性。因此,行政復議是一種行政司法活動的本質觀點并不正確。
三、行政復議的本質應當界定為是一種行政內部監督的救濟活動
“作為一種公力救濟制度,行政復議的啟動權賦予了行政管理相對人,其啟動行政復議程序的首要需求就是恢復受到侵害的權益,糾正違法或不當行政行為只是實現其維權目的的手段,因此,行政復議的首要目的,或曰根本的目的就是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它是一項實現權利的權利,爭取權利的權利。”行政復議發揮著其獨有的權利救濟的功能。但在此之外,行政復議的行政內部監督的本質屬性也不容忽視。行政復議是行政機關內部自我糾正錯誤的一種監督制度。作為一種內部監督制度本身,就是我國當時進行行政復議立法工作的目的和指導思想。內部監督是一種層級監督,是上級行政機關對下級行政機關依職權的監督,是通過權力制約權力的一種監督,通過對違法或不當具體行政行為的糾正,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在行政復議當中,行政復議機關對做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機關進行監督就,是行政系統內部的一種監督。這種監督作用最主要在于其發揮著內部糾錯的功能。在行政相對人提出行政復議的申請后,行政復議機關能夠及時發現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的不合理和不合法,從而裁判該行政機關撤銷或者改變其具體行政行為。通過行政機關內部進行監督,擁有著簡便、廉價、專業化的巨大優勢。同時通過內部監督同社會監督、司法監督等其他監督方式相結合起來,使得權力的運行可以有序而非恣意的。行政復議的內部監督和行政救濟的兩種本質屬性是相輔相成的,內部監督是權利救濟得以實現的重要保障,權利救濟又對內部監督形成了一種約束,對于行政權力的運行進行行政系統外的監督。
四、行政復議的本質的重要性
行政復議的本質的問題,可能說起來有些寬泛,但是其對于整個行政復議制度的建立有著根本上的指導作用。它直接決定著行政復議制度的內容、程序設置和未來的發展走向。只有對行政復議的本質有一個正確的定性,才能使得整個行政復議制度的建立、發展和完善在一個正確且良好的軌道上。行政復議的本質作為行政復議制度建立的理論基石,在整個宏觀意義上指導著行政復議制度的建立、發展和完善,決定著行政復議的基本原則。正是基于是一種行政內部監督的救濟活動的本質屬性,決定了行政復議便民原則、全面審查原則、一級復議制原則、不適用調解原則。與此同時,也決定著行政復議獨特的受案范圍。可以申請行政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均是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密切相關的行為,在行政相對人權益受到侵犯的情況下,行政相對人可以通過申請行政復議獲得救濟,同時,行政機關內部可以通過行政復議實現內部的糾錯。總之,行政復議的本質問題是整個行政復議制度得以建立的理論基石,如果缺乏了對于行政復議的本質問題的正確認識,即使我們談論行政復議制度的未來發展,也將會是不正確的路上越走越遠的。只有在對行政復議的本質擁有了一個正確的認識的情況下,這就為整個行政復議制度的體系奠定下了良好的基石。(作者單位: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法學院)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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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圖分類號:D9文獻標識碼:A
引言
行政復議案前和解是指在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后、決定是否受理前,行政復議機構在堅持合法、自愿、當事人法律地位平等、誠實信用等原則前提下,通過調解和協調,促進申請人、被申請人等當事人通過對話和協商方式達成和解,以簡易程序化解行政爭議的行政復議工作制度。現行的行政復議制度不應當僅僅是“民告官”的渠道,還應當是群眾與作為被申請人的行政機關對話與交流的平臺。從解決糾紛的方式而言,也不應當只是對抗式的裁判一種,還應當為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的溝通與合作提供規則和機會。行政復議案前和解制度依托于行政復議接待與立案審查工作平臺,充分發揮第一時間接觸當事人,了解情況方便、及時、迅速的優勢,在及時有效化解行政爭議、維護社會穩定方面發揮著重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
一、行政復議案前和解的適用階段
顧名思義,行政復議案前和解適用于行政復議機構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后、決定受理之前的階段。實踐表明,在行政復議立案之前通過和解程序解決爭議,具有現實可能性和必要性。
第一,案前和解可以深入宣傳行政復議制度,增加申請人的信任和理解。由于行政復議制度在我國正式確立的時間不長,許多群眾對行政復議并不知曉;有的群眾雖然知曉行政復議,但是對其缺乏深層次了解,不知道如何利用這一法律渠道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通過行政復議案前和解,既可以深度宣傳行政復議,又增加了群眾對政府工作的信任和理解,有利于矛盾的最終解決。
第二,案前和解快捷高效,具有案中和解所不具有的優勢。行政復議接待人員直接面對不同利益訴求的群眾,第一時間接觸當事人,了解情況及時,與申請人溝通方便,有利于和解工作的開展;由于對矛盾和問題發現的早,掌握的信息時效性強,在遇有突況時反應迅速,可以發揮社會危情預警機制的作用,盡量將矛盾化解在初發階段,減少社會不穩定因素。
第三,開展案前和解工作可以發揮行政復議法律專業上的優勢,提高接待窗口單位化解爭議效能。行政復議機構工作人員的法律專業能力扎實,在案前和解過程中可以對爭議問題進行法律上的初步判斷,并充分及時地釋法明理,幫助當事人選擇正確的努力方向。充分發揮這種優勢,可以提高接待窗口單位化解行政爭議效能,避免“和稀泥”式的調解,最大限度地維護申請人的利益。
第四,在審前程序中開展和解工作,可以有效地避免案中和解的一些弊端。一般而言,合意與審判是對立的,相互排斥的,因為合意體現的是當事人的意思自治,而審判強調的是正當程序和審判權力強制干預。如果和解的主持人與案件的審判人員為同一人,則審判人員容易將對案件處理的傾向強加到和解方案中,或者出于種種考慮“以和代裁”,甚至強行調解。而申請人一方往往由于擔心得罪審判人員,而犧牲一部分利益去接受和解方案,造成在程序上或者實體上的利益損失。理論上,這一弊端在行政復議案件審理過程中也可能存在。行政復議案前和解的主持者與案件審理人的分設、和解程序與審理程序的分離,從制度上避免了超職權主義的審理對當事人處分權的侵害,而申請人也沒有了擔心得罪審判人員的顧慮,更樂意選擇案前和解。
總之,筆者主張將案前和解從審理程序中分立出來,又不使其脫離整個行政復議程序,而置其于審理程序進行之前。這樣的設計,既有可能將合意解決糾紛機制的自治性、效率性與行政復議審理的權威性、公正性統一起來,又避免了和解與審理交叉同步進行所帶來的一些弊端。
二、行政復議案前和解的化解模式
通過調解手段促成雙方當事人達成合意,是行政復議案前和解的基本模式。和解,在現代漢語當中意指“不再爭執或仇視,歸于和好”。而調解意指“勸說雙方消除糾紛”。和解與調解在化解行政爭議的語境當中有時意思十分接近,在實際工作中更是難分彼此。但是,只有分清二者不同的含義,才能更好地理解和在實踐中把握好行政復議案前和解制度。
和解更加注重雙方的溝通和理解。和解主要是當事人之間就糾紛自愿讓步,達成合意解決糾紛的活動。行政復議案前和解化解行政爭議的過程本質上是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合意解決行政爭議的過程,調解是案前和解工作的重要方法和手段。正如一些國外的法官在類似的和解程序開始之前會表明:“這一程序不同于審判,因為我們并不是在對你們進行判決。我不會作出對你們有拘束力的決定。我在這里是作為一個中立的第三方,我將幫助你們找出爭議的問題,找出解決問題的方案,幫助你們有效地相互溝通、談判并解決糾紛”。
在考慮制度設計時,之所以強調把和解作為基礎性模式,把調解作為輔手段,研究“案前和解”制度而不是“案前調解”制度,主要有以下五點理由:
第一,和解以當事人意思自治為主導的特點,更有利于維護行政復議的公平正義價值。在案前和解程序中,和解協議的達成依賴于當事人雙方的合意,當事人為達成和解協議作出的讓步也是完全自主的讓步,體現的是申請人對其實體權利和復議權利的處分,也反映出被申請人自主行使其行政權力的過程。盡管復議機關的協調和調解可能在案前和解中發揮重要作用,但這是非強制性的輔助作用。這種尊重和保障當事人意思自治的思路,既有利于保障申請人程序、實體兩方面的權利,也有利于支持和保障行政機關正常履行職能,維護良好的行政管理秩序,從而維護行政復議制度應有的公平正義價值。
第二,調解解決方式在案前的適用具有一定局限性。在行政復議中通過調解化解行政爭議,在一定程度上離不開調解人員法律上的判斷力,以及行政復議制度本身權威的影響力。由于立案之前沒有條件展開正式的調查、質證、聽證等工作,對于比較復雜的案件,行政復議機關無法就案件事實以及適用法律等問題做出認定。在未經過正當程序進行法律判斷的情況下,單純地進行調解將難以避免草率性和盲目性。換言之,行政復議案前的調解適用于一部分事實清楚、法律關系相對清晰簡單的行政爭議案件,而不是所有的案件。這種局限性也限制了調解在行政復議案前適用的范圍。
第三,和解制度作為一種交流協商機制,比調解具有更寬泛的適用性。行政復議案前和解制度本質上是由行政復議機關搭建的、以當事人意愿為主導的對話和交流的平臺。作為對話和交流的平臺,和解的適用范圍較調解更為寬泛。因為在幾乎所有的行政爭議中,當事人之間適當的對話和交流對于解決問題都是有益無害的。而調解作為行政復議機關一種主導手段和方式,具有適用上的局限性,并非適宜作為主導方式解決所有行政爭議。從這一點看,和解比調解具有更寬泛的適用性,更適宜作為基礎性模式。
第四,容易與現行法律框架相契合。現行行政復議法規定了行政復議調解制度,并且將調解的范圍限定于行政機關行使法律、法規規定的自由裁量權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當事人之間的行政賠償或者行政補償糾紛兩種。而行政復議案前和解面臨的情況是多樣的、復雜的,其范圍不可能僅限于這兩項。案前和解以當事人意思自治為基礎,行政復議機關在案前和解中的作用可以簡化成“傳遞和解意愿、搭建交流平臺”,履行的是行政復議工作的應有職能,并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因而有助于擺脫法律上的障礙,并與現行法律框架相契合。
第五,有利于對和解協議進行監督審查。在行政復議機關主導的調解中,調解協議如果出現瑕疵,當事人難以再通過行政復議途徑本身得到救濟。而在和解程序中,和解協議是當事人之間自行達成的協議,行政復議機構可以通過履行審查職能對其進行監督。如果被申請人按照和解協議內容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行政管理相對人不服,也可以申請行政復議。
(作者單位: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
主要參考文獻:
行政復議過程中,被申請人自行撤銷原具體行政行為后,申請人堅持不撤回行政復議申請的情況比較少見。對此種情況,《行政復議法》沒有明確規定,但《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行政復議期間被申請人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不影響行政復議案件的審理。但是,申請人依法撤回行政復議申請的除外。” 此類情形能否適用該條的規定,“撤銷”是否為“改變”的情形,也存在很多爭議和分歧。筆者認為,“撤銷”是否是“改變”的一種情形,二者有無關聯關系,是此類案件能否正確處理的關鍵所在。筆者將結合法理學中法律解釋的方法和位階理論對此予以論證和闡述。
根據法理學的相關理論,法律解釋的方法是法律人在進行法律解釋時所必須遵循的特定法律共同體所公認的規則和原則。對于法律解釋的方法,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雖然在概括和表述上有所不同,但大致可以被歸納為:文義解釋、立法者的目的解釋、歷史解釋、比較解釋、體系解釋、客觀目的解釋等幾種方法。但無論運用何種方法進行法律解釋,都應該把握符合立法原意和法律規范的基本精神、解釋結果不能損害和破壞法律體系的完整性及統一性這兩個基本原則。
一、文義解釋
文義解釋,顧名思義,是指按照日常的、一般的或法律的語言使用方式清晰地描述制定法的某個條款的內容,其在現代法律方法中處于基礎地位。“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中的“改變”一詞在新華詞典中的釋義為“①事物發生顯著的差別:山區面貌大有~ㄧ隨著政治、經濟關系的~,人和人的關系也~了。 ②改換;更動:~樣式ㄧ~口氣 ㄧ~計劃ㄧ~戰略”。從釋義上可以看出,改變可以是“部分”的變動,也可以是“全部”的變動,“部分改變”即可以包括事實認定、處理結果、適用法律、行政程序等內容的變化,“全部改變”即是指 “從有到無、從無到有”的變化,因此,“撤銷”包含在“改變”之中與借助文義解釋得出的結果并不沖突。
二、體系解釋
體系解釋,是指將被解釋的法律條文放在整部法律中乃至這個法律體系中,聯系此法條與其他法條的相互關系來解釋法律。雖然在我國的法律體系中,與行政復議相關的法律法規相對較少,但從《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三項:“(三)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決定撤銷、變更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之規定,可以看出,若行政復議機關認為原具體行政行為在事實認定、處理結果、適用法律、行政程序等內容上存在問題,那么作為上級機關可以“變更”而非“改變”該具體行政行為。《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七條:“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行政復議機關可以決定變更:……”也作出了類似的規定,同樣采用的是“變更”這一法律術語。結合《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九條中規定的“改變”,則可以得出這樣的結論,在《行政復議法》和《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這個行政復議法律體系中,已經明確了“變更≠改變”。同時《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中對行政復議終止的幾種情形也作出明確的規定,而本文所論述的情形不包括在應當終止的幾種情形中,若復議機關終止審查則有悖于法律規定。
三、立法者的目的解釋
所謂立法者目的解釋,就是指根據參與立法的人的意志或立法資料揭示某個法律規定的含義,或者說將對某個法律規定的解釋建立在參與立法的人的意志或立法資料的基礎之上的解釋方法。就《行政復議法》而言,其立法目的有三:一是防止和糾正違法的或者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二是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三是保障和監督行政C關依法行使職權。被申請人自行撤銷原具體行政行為的行為,主動響應了行政復議法“糾正違法或者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的立法目的,但另兩個立法目的尚未得到充分實現,主要表現在:
(一)申請人的救濟權未得到充分保障
一方面,行政復議是行政相對人面對處于不對等的法律地位的行政機關所作出的行政行為,尋求法律保護的一條渠道,其本質是一種救濟制度。在申請人堅持不撤回復議請求的情況下,行政復議機關繼續審查原具體行政行為是對申請人救濟權的保障。另一方面,被申請人主動撤銷原具體行政行為后,原具體行政行為就不復存在或自始無效。但是,原具體行政行為可能已經產生了一定的后果,甚至對申請人造成了一定的損失,該后果和損失并不會隨著具體行政行為本身的撤銷而消失。在這種情況下,行政復議機關如果因“行政復議審查基礎已不存在”為由終止行政復議,則完全悖離了行政復議法保護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的立法目的。所以復議機關對被撤銷的具體行政行為繼續進行審查,既是對申請人行政復議權利的保護和尊重,又是消除社會不良影響,恢復社會正常秩序的必要途徑。
(二)行政機關依法行政未得到切實落實
行政復議作為一種保障與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的法律制度,其出發點和落腳點在“依法行政”上。一方面,行政復議機關通過對其下級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實施審查,糾正其違法和不當的行政行為,起到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的作用。另一方面,行政復議本身也是一種具體行政行為,也需要行政復議機關依法行使職權。在此背景下,復議機關對已撤銷的行政行為繼續審查并作出決定不僅是其依法履行職責的具體表現,更是徹底解決行政爭議,實現其“案結事了,定分止爭”的目的。
綜上,筆者認為,《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應包括撤銷原具體行政行為。如果被申請人在行政復議期間撤銷了原具體行政行為,而申請人不主動撤回行政復議申請,則行政復議機關應當依據其規定繼續對原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進行審查,并作出行政復議決定。
參考文獻:
現《行政復議法》規定的證據制度,已對原《行政復議條例》作了的重大創新,但是目前我國行政復議證據制度仍處于相對滯后狀態,僅有少數的幾個條款散見于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等相關的法律規定中。特別是行政復議過程中證據如何質證和確認等問題沒有規定,如何認定事實,在客觀上沒有統一的標準,完全取決于辦案人員自身的業務素質。因此,沒有科學而又合理的復議證據制度建構,就不可能有依法行政、復議為民的穩健推進和有序開展。為此,我們需要對行政復議證據制度進行研究和完善,充分發揮復議功能,踐行法治。
(一)從證據的來源認識復議證據
在行政訴訟中作為證據的材料主要來源于行政程序運行過程中,行政機關在行政程序中收集認定的證明具體行政行為合法的證據進入行政訴訟程序后,由法院審查該證據的真實性,從而最終確認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也就是說,行政訴訟證據具有雙重性或中間性的特點。而在行政復議過程中,用來證明原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的證據也是在行政程序中已經被使用過的證據。從這個意義上說,行政訴訟或行政復議事實上成為行政程序的“上訴審”,行政訴訟證據和行政復議證據具有同一性。不管是在訴訟程序中,還是在行政復議過程中,無非就是把已經使用過的證據提交給人民法院或復議機關來判斷這個證據能否證明原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
(二)從證據的固有屬性認識復議證據
行政訴訟證據和行政復議證據都屬于證據的種類,從本質上講,都屬于具有法律意義的證據。作為行政訴訟和行政復議程序中的證據,兩者都具有證據的基本屬性,即客觀性、關聯性、合法性。而且由于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事務大多具有技術性,行政執法在很大程度上是技術執法。技術性的行政事務只能用技術性的事實材料來證明。同時行政事務不僅具有技術性,而且具有行業性,行政執法都是行業執法,因此行政訴訟證據和行政復議證據都具有明顯的技術性和行業性。
(三)從證據的表現形式認識復議證據
行政訴訟法明確規定了七種法定證據形式。現行訴訟制度中,三大訴訟法都對證據的表現形式作出了明確的規定。比較三大訴訟領域的證據表現形式,可以發現其差別較大。結合我國行政復議工作的實踐,行政復議證據與行政訴訟證據表現形式卻基本相同,差別甚微。
(四)從舉證責任、舉證期限認識復議證據
行政訴訟中對舉證責任、舉證期限作了明確規定。被告負舉證責任是行政訴訟最為重要的特殊證據規則,并且應當在收到狀副本之日起十日內舉證。《行政復議法》對此也有全面的規定。該法第23條規定了舉證責任,即“被申請人應當自收到申請書副本或者申請筆錄復印件之日起10日內,提出書面答復,并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第28條第1款第4項規定了不承擔舉證責任的法律后果,即“被申請人不按照本法第23條的規定提出書面答復、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的,視為該具體行政行為沒有證據、依據,決定撤銷該具體行政行為”。
綜上,行政訴訟證據與行政復議證據具有極強的相似性。但是作為一種行政程序,行政復議畢竟在程序價值、運作機制等方面與作為司法程序的行政訴訟具有本質區別。因而行政復議證據也具有自身的特殊性,其證據制度應與行政訴訟證據制度不同。因研究問題角度不同,這里對其區別就不作分析。
二、行政復議證據制度存在的缺陷
《行政復議法》對行政復議證據作了相關規定,但是非常原則,而且極不系統。行政復議法提到證據方面的內容的共有五處,一處是第3條第2項規定了復議機構的取證權;二處是第23條第1款、第36條規定了被申請人的舉證責任、舉證期限及其違反該規定的法律后果;三處是第24條規定的被申請人在復議過程中不得收集證據的規定;四處是第23條第2款規定了當事人查閱證據的閱卷權;最后是第28條對復議機關審查證據的原則規定。然而作為一種證據體系顯然存在明顯缺陷,具體表現在以下方面。
(一)證據的種類及證明標準不明確
證明標準是是衡量證據證明程度的標準,在證據規則中具有突出意義。在行政復議審查中,舉證、調取證據、質證和認證結束后,案件承辦人按照何種標準形成心證,這種標準就是證明標準。它既是衡量當事人舉證到何種程度才能滿足舉證要求的標準,又是案件承辦人據以確信案件事實得到證明的標準。如果在證據規則中缺少證明標準,認定事實也就喪失了依托。對此,刑事訴訟、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的要求是不一致的。刑事訴訟采取的是確定性原則,即案件證據所要證明的事實具有唯一性和排他性,能夠排除一切合理懷疑;民事訴訟采取的是概然性原則,在沒有其他證據情況下,可以運用邏輯或自然法則進行合理推定,雙方當事 人承認的事實無需其他證據證明也可以認定。行政訴訟采取的標準行政訴訟法沒有明確規定,從20__年頒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法院關于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情況看,行政訴訟的證據制度與民事訴訟的證據制度也有所差異。行政訴訟是審查行政機關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主要舉證責任在被告(行政機關),即行政機關有義務證明作出的行政行為合法,包括在實體和程序方面要提供相應的證據予以證明。而非民事訴訟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對于行政復議證據制度,行政復議法只在第28條作了“證據確鑿”的原則性規定,由于這種規定比較原則,缺乏可操作性,在審查行政復議案件過程中難以把握,經常因為案件承辦人適用不同的證據標準,作出不同的行政復議決定。不利于維護申請人、被申請人及第三人的合法權益,也不符合依法行政的要求。
(二)舉證責任分擔不明確
按照理論上的通說,舉證責任有證據提出責任(程序責任)和說服責任(實體責任)兩層含義。證據提出責任是一種推進程序進展的責任,凡提出事實主張的當事人都有提出證據的責任。說服責任是一種決定敗訴后果由誰承擔的實體責任,即在不能證明特定的事實或者特定事實真偽不明時,由說服責任的當事人承擔舉證不能的敗訴后果。從行政復議法對此的規定情況看,只是要求行政機關就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負有舉證責任。對申請人、第三人是否承擔舉證責任以及可否因此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沒有予以明確,導致行政相對人濫用行政復議的救濟權利。
(三)對證據證明力沒有程序性保障
證據的證明力是指證據的證明效力。無論是刑事訴訟、民事訴訟、還是行政訴訟,對證據證明力都有嚴格的程序性規定作保證。在行政復議過程中,行政復議案件原則上采取書面審查,申請人提出要求或者法制機構認為必要時,可以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情況,聽取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的意見。這種審查程序的原則性規定,證據沒有經過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相互質證,完全憑借辦案人員主觀因素加以認證,難以保證證據的證明力。
(四)對證據的審查判斷沒有統一的責任機制
行政復議法規定,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負責對行政復議案件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經行政復議機關的負責人同意或者集體討論方可作出行政復議決定。這種法律制度體現的是行政機關行政首長負責制。這種審查權與決定權相分離制度存在的弊端是,行政復議機關領導審批同意只具有程序性意義,而無實質內容。在行政復議證據制度上的表現是:對證據的審查判斷沒有統一的責任機制,特別是一些疑難、重大、復雜的行政復議案件的證>!
三、行政復議中應當確立的證據規則
從一定意義而言,行政訴訟證據與行政復議證據具有相當程度的同一性,這種同一性對于我們理解行政復議證據,積極發揮證據在復議中的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值得一提的是《行政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關于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中蘊含了很多對行政復議證據的規定。筆者認為,在行政復議實踐中應當充分借鑒行政訴訟證據中的相關規定,規范復議辦案人員審查判斷證據的規則,進一步完善行政復議證據制度,從而為復議辦案提供制度上的保障,推動行政復議證據理論與實務的發展。
(一)確立法定證據種類
證據法定是證據法一項基本的原則,證據的種類理應法定。所謂證據的種類法定是指根據證據事實的表現形式在法律上對證據所作的分類。證據種類法定具有重要意義:首先,法定性。只有法律確立的證據形式才有證據能力,不屬于法律規定的證據種類不能作為證據來運用。其次,統一性。三大訴訟法都對證據形式進行了統一規定。它體現了一個國家證據制度的完善和系統性。再次,嚴格的證據劃分有利于當事人更好地運用各類證據去澄清案件事實,防止將不同種類的證據混為一談。因此《行政復議法》應當增加一條:“證據種類有以下幾種:⑴ 書證;⑵ 物證;⑶ 視聽資料;⑷ 證人證言;⑸ 當事人陳述;⑹ 鑒定結論;⑺ 勘驗筆錄、現場筆錄。”
(二)明確申請人的舉證責任
從行政復議的實踐看,單純規定被申請人的舉證責任既不符合行政復議的實際要求,也不能反映行政復議舉證責任的全貌。這突出的表現在:一則,容易誤導申請人。申請人普遍形成這樣的觀點,即被申請人在行政復議中負責舉證而申請人不是舉證責任的承擔者。當復議機關工作人員要求申請人提供相關初步證據時,申請人則大多認為復議機關是在故意刁難他們,進而產生不信任感,至使復議決定的權威下降,不利于案結事了。二則,違背了“誰主張,誰舉證”這一基本原則。舉證責任的一般原則是誰主張、誰舉證,申請人提起行政復議申請,需要的事實證據至少有以下兩項:⑴ 原具體行政行為存在。⑵ 原具體行政行為與自己有利害關系。因此,行政復議法應當增加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行政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時,應當提交相關材料初步證明其申請符合復議受案條件:⑴ 原具體行政行為存在;⑵ 原具體行政行為與其有利害關系;⑶ 在被申請人不作為案件中證明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經提出過申請的證據材料;⑷ 行政復議時一并提出行政賠償的,證明具體行政行為對其造成的損害的證明材料。”
(三)確立第三人舉證規則
第三人參加行政復議依法有權提出獨立主張,并提交相關證據。這是由第三人的獨立地位決定的,其復議主張(即行政救濟利益)是獨立的。因此復議法應當規定:“第三人參加行政復議時,應當提交相關材料證明以下事實:⑴ 原具體行政行為與其有利害關系;⑵ 證明其主張的其他相關材料。第三人在復議程序中提供的、被申請人在行政程序中未作為具體行政行為的依據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原具體行政行為合法的依據。”這是因為:首先,第三人在行政復議程序中舉證的證明對象是其與被申請的原具體行政行為之間利害關系的利益主張,而不是原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其次,這是由第三人的特殊性決定的。由于申請人一般是原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的異議者,同申請人相比,第三人可能是異議者,也可能是支持者。就證明結果而言,第三人舉證總是會對申請人或者被申請人一方有利,因此從利益平衡的角度分析應當對第三人的舉證設定一定的限制。具體來說,如果第三人的舉證對申請人有利,那么對其所舉證據的認定應參照對于申請人舉證的認定規則,即證據規則較為寬松;如果第三人舉證對被申請人有利,那么對其所舉證據的認定應當從嚴認定,參照被申請人的舉證規則進行認定,其提交的有利于被申請人的相關材料而被申請人在復議過程中沒有提交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具體行政行政行為合法性的依據。
(四)確立質證規則
掌握充分確鑿的證據是正確處理案件的基礎,質證是證據認定中的重要環節。首先,“不辯不明”,質證作為舉證和認證的中間環節,它對行政爭議的正確處理,保障公正公平具有至關重要的作用。通過當事人圍繞證據的關聯性、合法性和真實性的質疑與辯駁,復議機關才能作出理性的判斷。其次,質證對當事人而言是一種重要權利。質證具有平等性,雙方都有質證的權利。一方當事人提出一項證據,對方當事人如果不提出質對和辯駁,則無法保障該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行政復議法應當規定:“證據應當公開質證。未經質證的證據,不能作為定案依據。”
(五)明確證據裁判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