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詞:民事公益訴訟 調解協議 公告審查制度
摘要:《民事訴訟法解釋》第二百八十九條規定了民事公益訴訟調解協議公告審查制度,有效化解了民事公益訴訟起訴人處分權缺失、調解程序利益對抗不充分以及公共利益不可處分三個方面的正當性困境。調解協議面向社會公告,旨在聽取社會公眾的意見與建議,相當于把公共利益的處分權交還給社會公眾,并為人民法院對調解協議是否損害公共利益的客觀審查奠定堅實基礎。我國民事公益訴訟調解協議公告審查制度及其運行存在調解的范圍和限度不明確、公告內容不統一、公眾參與普遍缺失以及法院對調解協議的審查虛化等缺陷。為充分有效保護公共利益,應當以民事公益訴訟請求的可處分性為標準確定調解制度的適用范圍和限度,在統一公告調解協議及其相關法律文書的基礎上,通過各種方式激勵并保障社會公眾有效參與,明確人民法院對調解協議是否損害公共利益審查的內容與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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