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詞:政府 公私合作 行政優益權 公共利益 社會資本方
摘要:在公私合作中,政府享有行政優益權,主要表現為對社會資本方的選擇權、指揮權、單方變更和解除權、強制執行和制裁權。行政優益權的行使能夠維護公共利益和預防糾紛發生,但應遵守法律限度,不得侵害公共利益和社會資本方的權益。在實踐中,存在政府超越限度行使行政優益權的現象,表現為招標階段侵犯社會資本方的公平競爭權、不履行行政允諾、違法變更和解除合同。為實現公共利益,行政優益權的行使應遵守法定限度,并通過管制、規制、監督和評估等方式進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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