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知識產權模板(10篇)

時間:2022-05-28 02:24:21

導言:作為寫作愛好者,不可錯過為您精心挑選的10篇網絡知識產權,它們將為您的寫作提供全新的視角,我們衷心期待您的閱讀,并希望這些內容能為您提供靈感和參考。

網絡知識產權

篇1

一、網絡知識產權概念

網絡知識產權就是由數字網絡發展引起的或與其相關的各種知識產權。網絡知識產權除了傳統知識產權的內涵外,又包括數據庫、計算機軟件、多媒體、網絡域名、數字化作品以及電子版權等。我們日常接觸到的書籍、照片、動畫、音樂等等都可能成為保護的對象。

二、重視網絡知識產權的意義

網絡環境摒棄了傳統知識產權的無形性、專有性、地域性、時間性等特點,取而代之的是網絡環境下的作品數字化、公開公共化、無國界化等新的特征。一旦作品被數字化,放在電腦或網絡上,其傳播、下載、復制等一系列的行為就很難被權利人所掌握,即使發生侵權,也很難向法院舉證。在這一過程中,不可避免的會出現作品的著作權人以及傳統形式的鄰接權人與網絡形式的傳播者之間的權利沖突乃至糾紛。由于法律的滯后性和保守性,立法還遠遠不能適應網絡技術的發展速度,這就在作者和傳播者之間產生了不公平性。從而使網絡資源的管理及網絡技術面臨亟待解決的難題。國家版權局局長柳斌杰表示:“保護知識產權不是應付國際壓力,而是我們民族興旺、經濟發展、文化繁榮、社會和諧的必然要求。”柳斌杰說,保護知識產權、打擊侵權盜版是“掃黃打非”重點任務之一。國務院對保護知識產權如此重視,首先是因為打擊侵權盜版就是保護民族的創新能力,為全民族創造力的提升、建設創新型國家的戰略目標服務。其次,高舉保護知識產權的旗幟,履行我們的國際承諾,樹立中國政府講信譽、負責任的良好形象,為中國發展創造良好國際環境。最后,依法規范文化市場,創造公平競爭的環境,促進中國版權業健康發展,維護知識勞動者的合法利益。由此我們可以看出,網絡知識產權保護是必需的,也是必須的。

三、網絡知識產權保護的措施

(1)行政保護。我國的行政保護,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對當事人某些比較嚴重違反知識產權法律的行為予以行政處罰,以及對某些知識產權向權利人予以授權等的行政行為。(2)司法保護。司法保護,是指對知識產權通過司法途徑進行保護,即由享有知識產權的權利人或國家公訴人向法院對侵權人提起刑事、民事訴訟,以追究侵權人的刑事、民事法律責任,以及通過不服知識產權行政機關處罰的當事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進行對行政執法的司法審查,以支持正確的行政處罰或糾正錯誤的處罰,使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都得到切實的保護。(3)網絡著作權保護。網絡著作權基于作品的創作而產生,其不須經過任何部門的審批,也不要求發表或登記,作品一經創作完成就自動產生權利,受《著作權法》的保護。在網絡環境下,未經版權所有人、表演者和錄音制品制作者的許可,不得將其作品或錄音制品上傳到網上和在網上傳播。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確認網絡傳播為我國著作權法所稱的作品的使用方式之一,明確規定了對著作權人的上網權給予保護。當作者依法將其作品上載后,訪問者可以免費閱讀和下載作品,但假冒他人作品,或未經權利人許可,對他人作品進行篡改和消除,則構成侵權行為。但網絡信息很容易被他人復制、篡改和消除,從而造成對權利人的極大損害。對此,一是需要建立和完善網絡著作權的管理規范;二是從責任制度上著手,即在無從追究真正的侵權人的情況下,追究網站、網絡在線服務商的共同侵權責任。三是通過技術手段,對上傳的網絡作品的信息進行數字水印,其復制,下載等過程全程跟蹤等技術保護,可以有效的打擊盜版等侵權行為。四是構筑網絡道德體系,道德是憑人內心的自我約束來作用,規范人的行為。(4)防火墻技術。防火墻技術是知識產權保護中的一種常用技術。它是一種計算機硬件和軟件的結合,使Internet與Intranet之間建立起一個安全網關(security Gate

way),從而保護內部網免受非法用戶的侵入。(5)加強域名的保護。域名是一種獨立的知識產權。域名,即網址,是連接到國際互聯網上的計算機地址,是為了便于人們發送和接收電子郵件或訪問某個網站而設計的。(6)增強自我保護意識。除了以上介紹的保護網絡知識產權措施,還可以通過加密技術、認證技術、數字水印和數字指紋等等。我們要在先進技術給我們帶來方便的同時,提高自身法律意識。同時還需要社會為我們提供一個公平的平臺,在法律框架內實現信息的自由共享。

參 考 文 獻

篇2

在我國,確定傳統知識產權侵權案件管轄法院的法律依據是《民事訴訟法》第29條。根據該條的規定,侵權案件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這一規定包含了確定侵權案件管轄法院的兩個原則,即“侵權行為地法院管轄原則”和“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原則”。這兩個原則是并列的,在適用上沒有先后順序之分。具體選擇向哪一個法院起訴,完全取決于原告的意愿。原告既可以選擇在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訴,也可以選擇在侵權行為地法院起訴。這樣規定的目的在于方便當事人進行訴訟,因為僵硬地規定某一管轄權原則優先,有時不利于對當事人權利的保護。

侵權行為地,是指構成侵權行為的法律事實存在地,包括侵權行為實施地和侵權結果發生地。通常情況下,侵權行為實施地與侵權結果發生地是一致的,但也可能不一致。在不一致的情況下,侵權行為實施地法院和侵權結果發生地法院對有關案件享有平行的管轄權。

由于網絡空間的特點,與傳統侵權案件相比,網絡侵權案件司法管轄的確定顯得更為復雜,但是不能因此就認為網絡已經動搖了傳統管轄規則的基礎。網絡不過是一種現代通信方式,盡管它的出現對傳統管轄規則提出了挑戰,傳統管轄規則仍然對其適用。這是因為網絡空間不可能完全脫離現實物理世界而存在:首先,“虛擬空間”是用有形的物質建立起來的,這些物質包括信息高速公路的基礎設施、網站主機和用戶計算機終端設備等。其次,人際關系、社會矛盾在“虛擬空間”與現實社會之間不存在任何形式的“防火墻”,二者之間完全相互開放[1]。在這個空間里,人們進行著與現實空間不同的交往,它的實現并不以人們的直接交往為前提,而是通過網絡這一介質實現。但是它的實現往往又需要相應的現實交往活動作為補充,很顯然,除了信息以外,人們不能通過網絡傳播其他實物。

二、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原則在網絡空間的適用

被告住所地不僅是傳統侵權行為地域管轄的基礎,也是網絡知識產權侵權案件地域管轄的重要基礎。網絡雖然是無國界的,但是通過網絡實施侵權行為的人總是位于特定國家的管轄范圍之內。網絡糾紛的最終解決結果是要侵權人對其行為承擔相應的責任,“在網絡中比較容易確定的就是人們形形的行為,而行為與地域是脫不開干系的……不可能存在不隸屬特定地域的某種行為;即使是虛擬的空間也是如此。事實上,行為在其被實施之際就已經跳開了網絡,直接與現實地域發生著聯系,法院必須通過多項證據方能找到這種對應關系,只不過有時因為這種關聯不甚清晰而需要更為深入的分析和判斷”。[2]

而追究侵權行為人的責任,被告住所地法院無疑是比較理想的選擇。首先,在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訴有利于案件的審理和調查取證,因為被告的人身或其他關系在管轄法院控制之下,這對訴訟程序的順利進行有益;其次,有利于判決結果的執行,由于被告住所地法院對被告的人身、財產等行使著有效控制,一旦案件審結,就可以及時執行,有利于勝訴方實現其債權,使案件最終獲得滿意解決。

在網絡侵權案件中,被告住所地的確認與傳統侵權案件并無區別,因為被告住所地的確認與網絡的特征沒有實質性關聯。因此,在網絡案件中,被告住所地仍然適用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即自然人被告的住所地是其戶籍所在地,戶籍所在地與其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則將其經常居住地視為住所地;法人被告的住所地是法人的主要營業地或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

篇3

中圖分類號:D917;D924.3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13)35-0295-03

引言

近年來,由于競爭環境的不斷升級和科學技術的高速發展,企業間的合作與競爭無論是外部表象還是內部機制都發生了重大的變化,企業運營突破了傳統的時間和空間的限制,組織邊界也變得模糊,產業分工逐步細化,基于核心能力的企業網絡逐漸形成,知識產權作為一種無形資產,作用日趨重要,知識產權貿易成為一種貿易形式。專注于不同核心能力的企業開始深入合作,形成一種新型的、由知識產權節點構成的網絡組織——企業知識產權網絡。然而,與此相關的理論研究卻略顯滯后。國內外諸多學者的研究,多集中于專利叢林[1]、專利池[2]、專利組合[3]等領域,未能延伸到網絡組織的層面對治理模式進行探索,因此,具有一定的創新空間。本文在對企業知識產權網絡內涵進行界定的基礎上,重點探討了知識產權網絡結構治理的主要方式。

一、知識產權網絡的基本結構

(一)知識產權網絡的概念

知識產權(Intellectual Property)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其在科學、技術、文化、藝術等領域里創造的精神財富所依法享有的專有權[4]。按照《成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第2條第8款規定的知識產權定義,下列權利構成知識產權:著作權與鄰接權、專利權或(和)發明權、發現權、外觀設計權、商標權及其他標記權、反不正當競爭權以及其他由于智力活動產生的權利。

在現代產業結構中,傳統的縱向一體化企業逐漸縱向解體,產業組織隨之網絡化、模塊化,以專利權或(和)發明權、外觀設計權、商標權及其他標記權等為核心的知識產權成為了聯結產業鏈條中上、下游企業之間的紐帶,因此,知識產權開展的管理活動成為促進產業創新和演進的重要力量。從高端裝備制造業到信息產業,皆呈現出垂直分離、合作競爭、協同創新、分布式制造的變化趨勢和特征。至此,基于知識產權聯結而成的網絡形成。知識產權網絡(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Network,IPN)是在現代經濟環境下,不同企業之間,以不同權利人的專利技術、商標、商業秘密等知識產權為紐帶,相互聯結、耦合而成的關系網絡[5]。

在知識產權網絡中,出讓人、受讓人作為網絡的節點,相互之間通過知識產權的利用關系聯結在一起,共同形成一個虛擬的、動態的、無邊界的網絡組織。在這個網絡中,既有構成網絡運營的主體——節點,也有聯結各個節點的關系紐帶——知識產權,它們之間的不同組合形成了知識產權網絡的結構范式。結構范式中的各個節點是相互獨立的,沒有領導和權威,依靠規則來維系;結構范式是開放的、無邊界的,隨時會有新的節點加入和舊的節點剔除,保持網絡組織的生命力。

(二)知識產權網絡的市場結構

在IPN網絡中,從市場結構的角度,按照出讓人(聯盟)和受讓人(聯盟)的數量及其規模分布、知識產權差別的程度、新的權利人進入該產業的難易程度,以及相互之間關系的綜合狀態,可以把IPN網絡細分為完全競爭、壟斷競爭、寡頭壟斷和完全壟斷四種類型。每一種類型的IPN網絡在權利人數量、知識產權特征、核心企業、技術創新、網絡動態性、網絡維護成本、網絡治理類型等方面[6-8],都具有不同的特征,如表1所示。

二、知識產權網絡的結構治理

(一)知識產權網絡結構治理的基本內容

有效的治理是任何一個經濟組織得以有效運行的重要保證,缺乏有效治理的組織必然是不穩定和缺乏效率的。知識產權網絡介于市場和企業之間,要實現其自身的高效、健康、可持續發展,尤其需要有效的治理。知識產權網絡治理是保障知識產權網絡正常運行的一系列制度、體系和控制機制的統稱。它是以建立和增強知識產權網絡的持續競爭優勢為目的,以治理機制為核心,由網絡內部發起、所有成員和有關各方共同參與的集體協調活動。簡單地說,它是網絡成員在網絡內部進行博弈的制度安排。構建知識產權網絡內部科學合理的治理結構,形成良好的治理機制,有助于提高各成員企業合作意識,協調內部成員企業之間的分工,指導具有異質性資源和能力的企業更好地融入或構建知識產權網絡,避免惡性競爭,促進網絡組織的有效運作,共同創造客戶價值,從而獲得、保持和提高網絡組織的競爭優勢,共同應對經濟全球化、信息化和組織模塊化、網絡化的挑戰。

網絡組織的結構安排直接影響到成員企業的績效和網絡組織的整體效率。結構治理就是從關系節點及其構成形態角度來考察網絡,明確網絡的組織結構,以及組織成員動機等。結構治理是影響知識產權網絡績效的關鍵,直接作用于IPN的成本與收益,也對環境適應能力、組織生命周期產生深刻影響。IPN的結構治理是一個動態的過程,是各個成員企業通過多次互動、不斷調整優化而形成的。

(二)知識產權網絡結構治理的主要模式

網絡組織的結構治理是與網絡組織本身的市場結構相適應的。在知識產權網絡中,市場結構決定了所采用的治理理論和相應的控制模式,也決定了網絡的動態性以及維護網絡狀況成本的高低程度。知識產權網絡是一種介于企業和市場之間的組織,網絡成員之間既有競爭又有合作。在完全競爭的IPN網絡中,出讓人與受讓人通常地位平等,通過協商解決各種問題。在壟斷競爭、寡頭壟斷和完全壟斷的IPN網絡中,出讓人通常居于核心地位,主導IPN網絡的治理。由此,可以將IPN網絡結構治理模式分為4種類型:自組織網絡治理模式、導向型網絡治理模式、依賴型網絡治理模式、從屬型網絡治理模式。

1.自組織IPN治理

在自組織IPN網絡中,知識產權市場是完全競爭的,沒有核心企業;擁有同質性知識產權的多個權利人具有較強的網絡意識,知道自身的績效要依賴于其他網絡成員(出讓人或受讓人)的行為,而貿易的雙方均具有多項選擇,因此具有較高的互動能力,并在構建和維護與其他網絡成員之間的關系方面投入巨大精力。在自組織IPN中,知識產權許可取決于交易雙方現有的和將來的創新能力,而不是依賴于某個權利人或者受讓人;交易雙方都是自由的能動個體,通過許可交易來實現自身的目標。因此,自組織IPN的動態性是非常高的,網絡成員具有良好的互動協調能力,通過對己克制、對外妥協來維持健康、長遠的合作關系。比如,在完全競爭狀態下的現場總線領域,形成了自組織治理的IPN網絡。現場總線是一種工業數據總線,早在1984年國際電工技術委員會/國際標準協會(IEC/ISA)就著手開始制定標準,但由于各個國家各個公司的利益之爭,至今仍未完成,仍是多種總線技術標準共存,技術發展受到了市場規律、商業利益的制約。在這種情況下,出讓人和受讓人通常都采取單獨許可的方式進行交易,并努力去維護雙方的友好關系。

2.導向型IPN治理

導向型IPN治理模式是與壟斷競爭的知識產權市場結構相對應的。在壟斷競爭的知識產權網絡中有多個權利人,它們所擁有的知識產權具有一定的差異性,所以權利人之間既有壟斷又有競爭。導向型治理要求權利人有較強的網絡意識和較高的互動能力,尊重其他網絡成員的行為,努力構建和維護較好的關系,才能維持競爭力和市場份額。網絡中合作的雙方不具備依賴性,具有較為自由的選擇權。在導向型網絡治理中,成員企業間的協調、信息溝通要依賴于核心企業的介入,核心企業具有橋梁和紐帶的作用。

在智能手機領域,操作系統的競爭較為激烈,呈現出分散化的態勢。從市場容量、競爭狀態和應用狀況上來看,應用較為廣泛的有Android、iOS、Symbian、BlackBerry OS、Linux、Windows Phone(Windows Mobile的替代品)、Palm OS、Windows mobile等。這些產品具有一定的差異性和各自的客戶群體,如圖1所示。根據IDC的統計,在2012年第一季度,Android操作系統的全球市場占有率為59%,位居第一;蘋果iOS系統全球市場占有率為23%,居于第二;Symbain和Blackberry OS系統相比去年同期均有所下滑,分別位居第三和第四;而Linux和Windows Phone 7/Windows Mobile系統則分別位居第五和第六。市場占有率最高的是由Google開發的Android系統。正是由于其建立了開放手機聯盟,并采取導向型的治理模式,成功召集了86家優秀企業加入,成功地擴大了市場份額。

3.依賴型IPN治理

依賴型IPN治理模式與寡頭壟斷的知識產權市場結構相對應的。知識產權市場網絡中,知識產權被少數的寡頭出讓人所壟斷,而產品本身既可能是差異化的,也可能是可替代的,但進入壁壘較高。依賴型IPN治理具有較低的網絡動態性,寡頭企業決定是否發生變化。寡頭企業與其他網絡成員間的關系較為穩定,頻繁變化的可能性較小;用于治理協調企業間關系的規則大多數是標準化的,大大減少了用于維護關系所必要的成本支出。比如,光碟機領域所形成的IPN,核心技術被幾家聯盟出讓人所壟斷,而大量的下游廠商都依賴于掌握核心技術的權利人。比如,DVD 6C聯盟集成了分散在六家公司的DVD專利,聯盟注冊的DVD專利共分為五類,合計1143項。據DVD 6C統計,全球已獲聯盟專利許可的廠商共有230家。其中中國有121家,每年將向6C支付數億美元的專利使用費。

4.從屬型IPN治理

從屬型IPN治理是與完全壟斷的市場結構相對應的,通常網絡中只有一個強勢的權利人,權利人的網絡意識較薄弱,傾向于企業的內部增長和縱向一體化。伙伴的選擇依賴于比較簡單的標準,并不追求長期合作,如果有更好的合作機會時,權利人就會轉向新的合作伙伴而拋棄舊的合作伙伴。這種治理機制類似于層級治理,維護成本高、動態性較差。無論是出讓人還是受讓人,其主要精力用于保證合作契約的盡可能的完備性以及監督和控制與其他合作伙伴間的關系,因此,具有較高的交易成本。另外,知識產權貿易的決定權掌握在權利人的手里,主要規則和規則變更都由權利人來決策和引導,其他企業僅僅是按照規則行事。比如,作為全球最大的軟件產品供應商,微軟的Windows產品有效地壟斷了桌面電腦操作系統市場,幾乎所有市場上出售的個人電腦都預裝有微軟的Windows操作系統。所以,微軟利用自身的壟斷地位采取了從屬型的網絡治理模式,不但很少顧及處于產業鏈下游的制造企業,還全力打擊潛在的競爭對手,攫取壟斷所帶來的高昂的權利金。同時,微軟試圖還利用其在桌面計算機操作系統市場上的壟斷地位來擴大其在其他市場上的市場份額,如網頁瀏覽器(Internet Explorer)、服務器操作系統(Windows NT)、辦公軟件(Microsoft Office)、多媒體播放軟件(Windows Media Player)等。由于微軟強大的知識產權保護網和從屬型網絡治理策略,阻礙了技術創新和windows生態網絡的建設,目前其統治地位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沖擊。而作為云計算發起者的Google以及智能手機和平板電腦領先者的蘋果,在基于網絡和移動的產品創新方面,則彰顯出巨大的生命力。

三、結論與建議

本文對知識產權網絡的結構及其治理進行了分析,理論貢獻如下:首先,界定了知識產權網絡的基本概念,建立了知識產權網絡的結構模型,并厘清了其構成要素和聯結關系;其次,從知識產權網絡的市場結構入手,構建了知識產權網絡結構治理的4種主要模式,這4種治理模式能夠與市場結構向匹配。

在研究結論的基礎上,對企業提供如下的建議:首先,知識產權網絡的治理直接關系到網絡成員自身的發展,成員企業應分析知識產權網絡的市場結構,選擇合理的網絡治理方案;其次,企業應通過科學的方法培育、提升和躍遷知識產權網絡的治理能力,由此奠定全球化背景下企業知識產權管理工作的基礎。

參考文獻:

[1] Carl Shapiro.Navigating the Patent Thicket:Cross Licenses,Patent Pools,and Standard Setting[C].Innovation Policy and the Economy,Volume I,Adam B.Jaffe,Josh Lerner,and Scott Stern,eds.,MA:MIT Press,2001.

[2] Josh Lerner,Jean Tirole.Efficient patent pools [J].American Economic Review,2004,(94):691-711.

[3] 劉林青,譚力文,趙浩興.專利叢林、專利組合和專利聯盟——從專利戰略到專利群戰略[J].研究與發展管理,2006,18(4):83-89.

[4] 朱雪忠.知識產權管理[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

[5] 吳正剛.知識產權網絡關系治理研究[J].科技進步與對策,2012,29(19):107-110.

篇4

論文關鍵詞 知識產權 數字網絡 網絡傳輸 

一、網絡環境下知識產權的含義及性質

根據不同的說法,知識產權有著不同的定義,根據范圍舉例說:“知識產權是指發明、發現、作品、商標、商號、反不正當競爭等一切智力創作活動所產生的權利”;根據概括說:“知識產權指的是人們可以就其智力創造的成果依法享有的專有權利,指智力成果的創造人依法享有的對其智力成果的權利和工商業活動中商業標記所有人對其商業標記的權利的總稱,包括工業產權和著作權”;根據無形資產體系說:知識產權包容一切基于非物質形態(包括知識經驗形態、商業信譽形態、經營資格形態)所產生的權利。該無形財產權包括創造性成果權、經營性標記權和經營性資信權等3類權利。

網絡環境下的知識產權包含與數字網絡發展引起的全部知識產權,包含了版權、鄰接權、專利、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商標和商號所有內容,同時,又在網絡的特殊條件下,涵蓋了數據庫、計算機軟件、多媒體、網絡域名等電子化的知識產權形態。網絡知識產權具有數字化、信息量大、更新迅速和開放性強等特點,這些特點都使網絡知識產權沒有統一的機構進行管理,信息量大,種類繁多,信息不受地域和國界的限制,這些都對于網絡知識產權的保護不力。但是,這些特點都有利于網絡知識產權的傳播和使用,促進社會的信息交流和知識更新,提高了社會精神文明水平。針對網絡知識產權的這些特點,我們要發揚優點,改善缺點,建立一個良好的網絡知識產權的發展環境。

二、網絡知識產權保護的現狀

(一)國外數字化信息資源的知識產權保護

當今社會是信息化、數字化的社會,網絡技術的飛速發展使得傳統的概念受到了沖擊,而知識產權保護在新的網絡環境下也遇到了各種各樣的困難,比如:對著作權人、侵權人和侵權行為的確認問題。在這樣的環境下,各個國家也都加大了對網絡知識產權的保護力度,采取了許多新的措施和技術提高網絡知識產權的保護和監管。

世界各國都對網絡知識產權保護采取了卓有成效的手段,主要有制定和完善相關法律、采用和研發數字化信息資源知識產權保護技術、充分發揮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功效。

在立法方面,知識產權的國際組織——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締結了《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版權條約》和《世界知識產權組織表演和錄音制品條約》;歐盟1996年的《數據庫指令》和2001年的《協調歐盟信息社會版權與相關權指令》主張用“特別權”對達不到版權保護要求的數據給與特別保護,突破了傳統知識產權的框架;美國和日本也從1998年開始,不斷完善和修訂相關法律法規,以強化對本國數字化信息資源和數字內容產品的保護。在近年來,各個國家對網絡知識產權的保護意識也逐漸提高,相關法律的修訂工作也都在不斷的進行,這些法律法規都為我國的網絡知識產權保護提供了可選擇的方法,具有重要的借鑒意義。

在保護知識產權的技術方面,目前,網絡知識產權管理技術已經形成了一個潛力巨大的龐大市場,尤其在數字版權管理方面,世界許多科研機構和科研工作者都在從事相關領域的工作。通過數字內容加密、用戶身份認證、數字內容解析來完成加密、解析工作的數字版權管理(DRM)技術以及基于數字水印標記的Intertrust公司的Digi Box技術等都能夠有效地運用到網絡知識產權的保護當中,同時新技術的不斷涌現也使得網絡的知識產權結構更加完善,有效的促進了網絡知識產權產業化進程的加速發展。

在集體管理組織方面,世界各主要發達國家都已建立了功能完備、管理科學、運轉良好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體系。這些知識產權集體管理體系建立了自己的作品數據庫,并且制定了相關的在線銷售知識產權的咨詢、許可和收費系統。這些管理機構的參與使得網絡知識產權在一定范圍內得到了良好的管理和經營,有利于網絡知識產權的健康發展。

(二)國內數字化信息資源的知識產權保護

近年來,我國互聯網事業的迅猛發展,網絡環境下的知識產權保護正在成為我國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在知識產權保護中,國家制定的相關行政法規和規章為網絡知識產權的保護提供了指導作用;同時,隨著互聯網版權保護的日益加強,中國互聯網協會于2005年1月28日及時成立了版權聯盟,加強網絡環境知識產權,特別是版權保護意識。聯盟制定并了中國互聯網版權自律公約,包括電信運營商、互聯網領域企業,以及國家版權局、北京市版權法院等行政執法部門參與了公約的修訂過程,可見保護數字化知識產權保護的意識已經深入到社會的各個層面;最后,各互聯網企業也不斷推動網絡知識產權保護意識的加強。互聯網企業可以說是網絡知識產權的使用者和擁有者,不斷地加強對這些互聯網企業的管理,促使互聯網企業不斷地重視網絡知識產權方面的保護,在互聯網媒體企業中,對網絡知識產權保護已經促使了行業的轉變和升級。

但是由于我國公民普遍對知識產權保護的意識不強,在網絡上可以便捷獲取知識產權的今天,網絡知識產權保護的形式還是尤為嚴峻。同時我國的網絡知識產權還面臨著外國企業的嚴重挑戰,缺乏明確的立法依然是我國網絡知識產權保護的重要問題,同時,在技術上保護網絡知識產權的方法也需要進一步的進行推廣。在公開和保護的過程中,我們要不斷的尋找平衡點,在滿足公民的精神生活的同時保證著作權人對網絡知識產權所具有的基本權益。

三、網絡環境下的知識產權保護遇到的問題

(一)網絡信息的專利權確定問題

首先,對于網絡環境下的知識產權的認定與傳統的知識產權認定方法有很大的不同。根據巴黎公約的國內法獨立原則和國民待遇原則,一項技術成果的專利權是否成立以及受保護的程度要依各國國內專利立法的具體情況而定。也就是說,沒有在世界范圍內對知識產權認定的共同標準,而對于網絡的全球性而言,專利權的地域性限制了網絡知識產權的認定范圍。同時,對于知識產權所有權人來說,在世界范圍監測專利侵權狀況、認定侵權并掌握用以充分證明侵權人實施的侵犯了權利人權利要求的侵權行為的證據,在實際當中根本無法實現。所以這就需要各個國家在知識產權領域進一步合作,逐步的減小在知識產權認定標準上的相互差距,締結雙邊或多邊的知識產權條約,使網絡下的知識產權的認定更具有可操作性和普遍性。其次,網絡技術對于網絡知識產權的認定也有重要的影響。在網絡上的數據傳播是非常容易而又極不穩定的,知識產權的載體不再是有形的書籍、文字和圖像,而變成了數字符號和信息流。在這樣的頻繁傳輸中,數據容易被損壞、修改,知識產權的內容容易丟失和刪減,這些都會對知識產權構成決定的影響。網絡技術也可以改造數據的傳播方法和途徑,這也影響知識產權的認定,可以說,到目前為止沒有任何一種詳細的方法可以嚴格區分網絡知識產權和網絡下的非知識產權的嚴格界限。所以說,網絡知識產權的認定標準是不確定的、模糊的,需要我們不斷地探索和研究相關技術。

(二)網絡中的商標權問題

篇5

    據統計,我國使用網絡的人以每年10倍的速度發展,互聯網已經成為現代社會必不可少的工具和紐帶。國外網絡用戶的發展速度,也同樣是驚人的。同時中國的網絡服務商也由1995年的四五家迅速發展到現在的一百多家,而準備注冊的則達三四百家之多。網絡的高速發展在給中國經濟帶來新的增長契機,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同時,也給中國的法律特別是知識產權法帶來了巨大的沖擊。從20世紀末國外就對“網絡法律保護”開始了研究,并出現了一批法學專著,隨后各個國家都開始對網絡方面立法的制定和完善。而我國在這方面很明顯是比較落后的。

    一、網絡對知識產權制度的影響

    (一)對傳統知識產權觀念的沖擊

    知識產權是基于人們對自己的智力活動創造的成果和經營管理活動中的標記、信譽依法享有的權利。它是一種私權,本質上是特定主體依法專有的無形財產權,其客體是人類在科學、技術、文化等知識形態領域所創造的精神產品。保護知識產權的目的,是為了鼓勵人們從事發明創造,并公開發明創造的成果,從而推動整個社會的知識傳播與科技進步。

    傳統的觀念認為知識產權是一種無形的、帶有地域性范圍保護的、有權利人獨占的、具有時間限制的智力成果權。知識產權即:著作權、商標權和專利權的保護環境是相對比較封閉和嚴格的,但是由于網絡也有自己的特性——開放性和無國界性,“開放”為“公知”提供了前提,也為“公用”提供了方便;“無國界”又使得地域性的知識產權受到了嚴峻的挑戰。同時,網絡環境的開放性、交互性、虛擬性、高效性等特征使得其中的法律事實與現實環境相比更加讓人難以琢磨。特別表現在計算機軟件、網絡版權、域名、商標權等方面的侵權處理和司法救濟上。除此之外,還有一些隨著互聯網的出現的新興糾紛,如多媒體、數據庫、數字音樂等信息資源的版權糾紛。新聞出版總署署長、國家版權局局長柳斌杰在“2007國際版權論壇”會上公開表示:“在近期由國家版權局等8部委等參與的網絡文化環境整治專項行動中,我們共查處網絡侵權案件608件,關閉非法網站280余家,沒收服務器110臺,有效遏止了網絡侵權盜版活動蔓延的速度。”

    (二)對管轄的挑戰

    網絡空間是一個物理空間以電子為媒介的衍生和延伸,但又不同于物理空間,它是虛擬性和客觀性并存的電子空間,它本身是不可感知的,但是網絡空間又是客觀存在的,是由服務器、計算機終端和纜線、程序等支持著的信息傳輸、交匯、衍生的空間。它在最大程度上體現了全球一體化的自由狀態。正是由于網絡的這個特點才決定了網絡空間中無法直接找到物理空間中的住所、有形財產,甚至連確定登陸者的身份和登陸發生的確切地點都不可能,網絡活動本身幾乎體現不出任何與活動者有穩定聯系的傳統因素,因此要依據傳統規則來確定網絡管轄權非常困難。雖然各國對網絡方面都進行了立法,但是目前也沒有一個法律可以有效的管理和控制網絡的侵權糾紛。

    從國際上來看,一國的知識產權只能在該國法域內受到法律保護,除非該國加入的國際條約和與它簽訂的雙邊協定另有規定外,任何國家都不自動保護他國的知識產權。隨著網絡的飛速發展,信息很容易在世界范圍內廣泛傳播,這就使得國與國之間的界限越來越模糊。由于各國法律對知識產權保護的標準和水平各不相同,這就會使得網絡上的侵權行為難以認定,執法主體難以明確。因此,時代的發展越來越需要各國統一知識產權法律保護的標準。

    (三)對證據的取得增加了難度

    證據在訴訟糾紛中的重要性是眾所周知的。在我國,隨著審判方式改革的逐步深入,各類案件中證據的提交、質證、認證工作更顯得的尤為突出。網絡資源相對于傳統的文字資源有著自己獨特的特征。一是數字化、網絡化,這是網絡信息資源的基本特征。二是信息量大、種類繁多,每天的IE瀏覽量堪稱天文數字。三是信息更新周期短,網絡信息節省了印刷、運輸等環節,數據可以及時上傳。四是資源龐大,開放性強,信息資源不受地域限制,任何聯網的計算機都可以上傳和下載信息。五是組織分散,沒有統一的管理機制和機構。這些特征無疑對知識產權的取證造成一頂的難度。

    知識產權案件中的證據,本身就具有不同于其他案件的特點,比如說一般情況下,無形的權利客體需以有形的載體體現出來,使法官能夠了解該權利的內容和適用范圍。像侵犯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案件中當事人須提交專利授權文本、商標注冊證、原創作品文本等。如果此侵權行為又有了網絡的介入,那對證據的取得和保留有了更高的難度。同時在證據的使用上,應注意對一些新類型的特殊證據的認定問題,比如電子郵件是否可以作為證據提交法院。

    (四)對具體知識產權的保護的漏洞

    首先,在著作權方面,網絡可以將任何作品通過數字轉換成二進制數碼進行存儲和傳播,一件作品可以在幾秒中的時間內就傳遍全球,我們可能對著作權的主體、侵權的主體和保護的起算時間等都無法認定,這樣對著作權的保護就帶來了嚴重的威脅。其次,網絡對商標的影響更是尤其的明顯。傳統的商標是一個商業性的標志,而且是平面的、固定的標志,而商標法是保護“文字、圖案或其組合”不保護動態過程,但是網絡技術使得傳統的商標發生了許多變異,如多維的形象、變動的形象等等。如果按照過去的方式去保護的話,恐怕權利者的利益要受到很大的損壞。最后,在專利方面,網絡的出現更是使其面臨了更多的問題。隨著電子申請的啟動,是否還要保留傳統的書面申請,以及當書面申請與電子申請發生沖突時應當如何處理,則是要充分考慮和做出正確處理的問題。

    二、網絡環境下對知識產權保護的對策

    我國的知識產權本身起步就比較晚,我們只有了二十余年的時間就走過了發達國家幾百年的進程,我們雖然取得了令人驚訝的成績,但是我們也要承認我們這方面的根基不夠牢固,在不斷的完善過程中又出現了新的問題、面臨了新的挑戰,尤其是我們要進軍國際市場,與世界接軌,就更要建立一個良好的保護知識產權的機制,這樣我們就不得不結合網絡的出現和發展。也正是由于網絡知識產權保護體系的不完善,網絡道德與社會道德的矛盾沖突,使得網絡知識產權的侵權行為大量發生。所以,對網絡環境下知識產權的保護是必須的。

    (一)改變傳統知識產權保護的原則

    首先,傳統的知識產權觀念認為,免費使用他人的智力成果只是包括供個人學習、欣賞、評論等,但在網絡環境下,如果仍然僅限于此范圍就顯得過于狹窄,而且在實踐中不好操作,所以我們是否應該給予免費利用與更大的空間。其次,網絡的高效性也決定了我們現實生活中效率的提高,因此我們可以適當縮短傳統知識產權的保護期限,主要是版權的保護期限,使得精神產品的創新得到鼓勵和促進,而且我認為在司法實踐中的可操作性還是很強的。最后,民事責任要有限的承擔。網絡環境下信息只有經過傳播才能造成侵害,這是大家達成共識的,但是留言版上內容的傳播后果是不能預知、不能控制的,它取決于他人的點擊、撰寫和瀏覽。主辦者或產權人不應當對他人的留言負責。綜上,我們可以看出,就是在我們傳統的保護原則上擴大了范圍,這并不是說保護的力度減弱,而且這樣更容易在網絡的環境下保護知識產權,可操作性更強。

    (二)對網絡服務者的管理和規范

    網絡服務提供者法律責任的標準和范圍直接影響了網絡的安全,而且關系到互聯網能否健康發展;說大了就關系到我們國家的利益,說小了就關系到我們無數網絡用戶的切身利益。因此,法律在界定網絡服務提供者責任的同時,必須考慮對其責任加以必要的限制。只要網絡服務者把好關,那么就會大大的減少侵權事件的發生,網絡的安全受到保護,公民的權利才會得到最大的保障。

    (三)建立自律機制

    雖然網絡的發展非常的速度,各國也都出現了相應的立法,但是在實踐中操作起來并不是很可觀,也達不到預期的效果。所以加強網絡自律是解決網絡侵犯知識產權問題的辦法之一。我們知道法律是社會的最后一道防線,也是我們最后的武器,所以在人類社會中,僅靠最后一道防線是不夠的,沒有了自律,社會就會出現秩序的混亂。1998年2月在北京成立了中國互聯網產業第一個自律性的行業協定——中華企業電子商務聯盟;2000年4月成立了國際商會中國國家委員會電子商務委員會。這都對我們在網絡環境下保護知識產權起到了非常積極的作用。

    (四)加強執法的力度

    在網絡環境下,我們已經在不斷的完善我國知識產權立法和司法解釋,基本上都做到了有法可依,下面面臨最大的問題就是如果執法,使達到最初立法的目的。執法難已經是眾所周知,在一般的侵權案件都是顯而易見的,更何況是面對網絡環境下的新型侵權案件。所以在網絡環境下的侵犯知識產權案件中,不但需要司法部門之間的合作,而且要求行政機關在其中也要適當的協調,做到“一體化”的保護。對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的行為,要給予嚴厲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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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網絡知識產權刑法保護的機理

信息網絡技術促進了社會的繁榮和經濟的發展,為人們的生活提供了極大的方便,也改變著人們的生活方式,極大地豐富了人們的物質生活和精神生活,其提供的互聯網平臺為我們搭建了新的社會關系,成為當今社會生活秩序不可或缺的重要組成部分。信息網絡技術的這種重要性就決定了充分發揮刑法的行為規制功能、社會保障功能來對其保護的必要性。

(一)網絡知識產權犯罪對知識產權制度的危害是刑法介入的客觀基礎

刑法的保障功能就體現在通過制裁侵犯某種社會關系的犯罪行為而使該社會關系不再受到侵犯。互聯網的迅速發展,極大地改變了傳統的生產模式,促進了產業結構和貿易結構的調整,改變了世界整體經濟結構,網絡經濟時代已然來臨。同時,網絡技術滲透到社會各行各業,跨越時間和空間,突破國界與地域造就了一個與現實世界相連又相對獨立的虛擬世界。承載著知識產權的網絡技術,以及其構建的互聯網信息傳遞平臺,使得網絡與知識產權密不可分。虛擬世界與現實世界的聯系性也使網絡知識產權侵權行為構成了對現實社會經濟秩序的危害。國家為了推進科技進步和發展建立的知識產權制度,是維護國家和社會利益的重要保障。如果對該制度的破壞達到一定程度,即符合我國《刑法》第13條關于犯罪的的定義,應當以刑罰手段進行制裁。

(二)刑法的強制性和嚴厲性是網絡知識產權保護的必要手段

國家制裁違法犯罪行為的方式一般包括行政制裁、民事制裁和刑事制裁等。這些法律制裁方式中,刑法制裁方式是最嚴厲也是對犯罪分子最具威懾力的一種制裁手段。刑法可以直接運用刑罰來懲罰犯罪,能夠對網絡知識產權提供有力保護。而且,刑法是其他法律部門的救濟和保證,是維護國家利益、社會利益和公民利益的最后救濟和保障手段,其威懾力和保護性遠比其他法律手段更加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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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傳統的知識產權相較而言,網絡知識產權更突出的是知識產權的存在、使用環境為計算機網絡環境。網絡知識產權是曲于科技的發展而產生的一種新型知識產權,其具有傳統知識產權的特性,如無形性、專有性等,但是由于其產生的環境的特殊,又具有自身的特點,例如網絡知識產權的無形性更明顯;網絡知識產權的共享性與專有性之間的矛盾關系更突出;網絡知識產權的地域性更淡薄等。

網絡的發展速度讓人驚嘆,但由此產生的知識產權問題也是觸目驚心。從全球范圍看,美國商業軟件聯盟(BSA)公布的一份調查報告顯示,2004年全球個人計算機上使用的軟件中有1/3以上為盜版,盜版軟件給全球軟件產業帶來的損失比2003年增加了40億美元。另有調查結果顯示,從全球不同地區的盜版率來看,目前亞太地區的軟件盜版率為53%,損失總額為75億美元;東歐的盜版率為71%,損失21億美元;而西歐的盜版率為36%,損失96億美元;北美市場的盜版率為23%,損失72億美元;拉美國家的盜版率為63%,損失13億美元;而中東與非洲國家的盜版率為56%,損失10億美元左右。從不同國家的盜版率來看,中國與越南的盜版最為猖獗,高達93%。

根據2009年上海法院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白皮書顯示,視頻網站侵權、網店侵權等涉及互聯網的知識產權糾紛案件高發,僅2009年上海法院受理以視頻網站經營者為被告的侵犯著作權糾紛一審案件有200多起,可見,對網絡知識產權加強保護顯得尤其必要和緊迫。

二、網絡知識產權的侵權方式

網絡知識產權的侵權行為方式按照傳統的知識產權的分類方式,可以分為以下幾種:

(一)網上侵犯著作權主要方式

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第46條、第47條的規定,凡未經著作權人許可,有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擅自利用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的行為,即為侵犯著作權的行為。網絡著作權內容侵權一般可分為三類:一是對其他網頁內容完全復制;二是雖對其他網頁的內容稍加修改,但仍然嚴重損害被抄襲網站的良好形象;三是侵權人通過技術手段偷取其他網站的數據,非法做一個和其他網站一樣的網站,嚴重侵犯其他網站的權益。

(二)網上侵犯商標權主要方式

隨著信息技術的發展,網絡銷售也成為貿易的手段之一,在網絡交易中,我們了解網絡商品的唯一途徑就是瀏覽網頁,點擊圖片,而網絡的宣傳通常難以辨別真假,而對于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仍然進行銷售,或者利用注冊商標用于商品、商品的包裝、廣告宣傳或者展覽自身產品,即以偷梁換柱的行為用來增加自己的營業收人,這是網上侵犯商標權的典型表現。網購行為的廣泛性,使得網店經營者越來越多,從電器到家具,從服裝到配飾,應有盡有,而一些網店經營者更是公然在網絡中低價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有的銷售行為甚至觸犯刑法,構成犯罪。

(三)網上侵犯專利權主要方式

互聯網上侵犯專利權主要有下列四種表現行為:未經許可,在其制造或者銷售的產品、產品的包裝上標注他人專利號的;未經許可,在廣告或者其他宣傳材料中使用他人的專利號,使人將所涉及的技術誤認為是他人專利技術的;未經許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專利號,使人將合同涉及的技術誤認為是他人專利技術的;偽造或者變造他人的專利證書、專利文件或者專利申請文件的。

三、網絡知識產權侵權責任

(一)民事責任

要確定民事責任的承擔,必須對歸責原則進行分析。歸責原則是確認不同種類侵權行為應承擔民事責任的標準與準則,對網絡知識產權侵權行為進行分析,即為了確定歸責原則,歸責原則決定著舉證責任的負擔、免責條件、損害賠償的原則以及方法,可以說,歸責原則是網絡知識產權損害賠償責任的核心。而網絡知識產權侵權行為的歸責原則則是過錯責任,對于網絡知識產權侵權行為人與網絡服務提供者的責任,我國2009年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36條規定:“網絡用戶、網絡服務提供者利用網絡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的管轄權規定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侵權行為地包括實施被訴侵權行為的網絡服務器、計算機終端等設備所在地。對難以確定侵權行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發現侵權行為的計算機終端等設備所在地可以視為侵權行為地。此外,最高人民法院《計算機網絡著作權解釋》中還規定了網絡服務者的一般侵權責任:提供內容服務者對著作權人要求其提供侵權行為人在其網絡的注冊資料以追究行為人的侵權責任,無正當理由拒絕提供的追究其相應的侵權責任;網絡服務提供者明知足々門用于故意避開或者破壞他人著作權技術保護措施的方法、設備或者材料,而上載、傳播、提供的,依照《著作權法》第47條第六項的規定,追究網絡服務提供者的民事侵權責任。

網絡知識產權侵權行為的民事救濟,主要可以采取請求停止侵害和請求賠償損失。而損失的賠償金額的計算,可以參照《著作權法》、《商標法》與《專利法》中對于侵權賠償額的規定進行確定。根據《著作權法》與《商標法》的規定,侵犯著作權、商標權的賠償數額確定的方法為:依權利人的實際損失賠償;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依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給予賠償;實際損失、違法所得均不能確定的,法院依侵權行為情節判決50萬元以下的賠償:述賠償數額中應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專利法》中對于專利權侵權的賠償損失數額的確定方式為:依權利人所受損失確定;依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確定;損失或違法所得難以確定的,參照該專利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權利人的損失、侵權人獲得的利益和專利許可使用費均難以確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專利權的類型、侵權行為的性質和情節等因素,確定給予1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賠償。

(二)刑事責任

我國自2000年起,先后通過了《關于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以及《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等,明確規定利用百聯網侵犯他人知識產權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并對計算機軟件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侵犯軟件著作權的刑事責任以及對著作權人、表演者、錄音錄像制作者的信息網絡傳播權的保護作了詳細規定。2004年1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頒布了《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該司法解釋從懲治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的實際需要出發,降低了知識產權犯罪的定罪標準。同時還增加了一個規定,就是違法所得達到三萬元的,也要定罪,對單位犯罪定罪的數額標準由原來是個人犯罪標準的五倍降低為三倍。例如銷售侵權復制品罪,是指以營利為目的,銷售明知是侵權的復制品,違法所得數額巨大的行為。如果行為人通過網絡銷售侵權復制品,根據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司法解釋,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屬于“違法所得數額巨大”,則需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三)行政責任

現實的網絡侵權中常常會涉及到侵權人的行政責任,例如對銷售盜版圖書行為,可以由工商管理部門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我國《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第18條、19條規定了網絡侵權人的行政責任,例如第19條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予以警告、沒收違法所得,沒收主要用于避開、破壞技術措施的裝置或者部件;情節嚴重的,可以沒收主要用于提供網絡服務的計算機等設備,并可處以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我國網絡知識產權保護法律規定的不足

互聯網上的知識產權保護問題已引起了眾多發達國家和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的關注并都在積極地尋找對策,同時也取得了一些成果。美國早在1995年即提出了全國性信息基礎設施報告,并于1998年10月頒布了《千禧年著作權法案》;歐盟執委會于1996年9月頒布了《信息社會著作權及相關權綠皮書(增補)》;1996年12月20日聯合國下設的世界知識產權組織通過了由近160個國家的專家制定的主要涉及作者在計算機網絡上權利的(WIPO版權條約》和(WIPO表演和錄音制品條約》。此外,日本、加拿大等國家也都出臺了相關的法律。

為適應數字技術下網絡環境對知識產權的挑戰,我國已先后出臺了若干法律規范、司法解釋和行政規章,包括2001年lO月27日對《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的修正、國務院2002年1月1日修正后施行的《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l1月22日通過的《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2年10月15日施行的《關于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2004年1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頒布的《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6年國務院通過的《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以及2009年通過的《侵權責任法》等等。

這些法律、行政法規、司法解釋從民事、刑事以及行政方面都在各自的適用領域內均發揮著重要作用,但相對于日新月異的網絡技術發展而言,我國現有的網絡環境下知識產權保護法律體系仍然存在不足,例如由于侵權行為都是在網絡上進行的,則證據的搜索與保存問題便成為操作中一個急需解決的現實問題。而在傳統情況下,對于知識產權犯罪行為的危害后果主要以違法所得、非法經營額等因素來判斷。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于侵犯著作權犯罪危害后果的判定主要即是依據數額確定的。根據其第2條第1款的規定,個人違法所得數額、個人非法經營數額是判斷該罪的主要依據。但在網絡環境下,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僅僅從違法所得、非法經營額來判斷還遠不足夠。很多情況下,行為人雖然違法所得、非法經營數額很少甚至沒有,但其社會危害性卻可能極大。此時,知識產權侵權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就可能體現在侵權規模上,而判斷侵權的規模除了要看侵權金額的大小,更要看制售侵權品的數量和范圍。可見,與非網絡環境下的侵權行為相比,網絡知識產權犯罪因其侵權方式發生了很大的變化,致使其社會危害性往往更大,但許多嚴重侵權行為在金額上卻達不到標準。

五、加強網絡知識產權保護的建議

(一)加快網絡知識產權保護立法

如上所述,盡管我國已經有相應的有關保護網絡知識產權的法律法規,但是此類法律法規大多足以司法解釋與行政法規的形式出現,很少是由全人大常委會通過以法律的形式出現,這就說明有關網絡知識產權的相關法律在法律位階上并不高。此外,由于網絡知識產權包括網絡著作權、網絡商標權以及網絡專利權,現有的法律規范中并沒有網絡知識產權的概念,因此,對于網絡知識產權的保護都是零散見于各個法律規范中。由于著作權侵權行為無論在何種環境下都較為常見,目前針對著作權侵權行為的法律規定較商標權與專利權侵權行為的法律規定更多,需要加強對商標權與專利權保護的法律規定。而對于在保護網絡知識產權中的相關問題,例如證據問題,也應在《證據法》中加以規定或以其他形式規定。

(二)完善網絡知識產權保護機制

網絡交易平臺不能游離于法律監督之外,網絡交易平臺的經營者,應當借助技術手段對交易各個階段進行監控,在其設計的網絡交易流程中加人知識產權審查程序,采取審核賣家真實身份信息、交納保證金、提高進人門檻、追究售假責任等措施,對于權利人的投訴建立處理反饋機制,做到網上商品交易可查、可控、可問責,及時發現并制止相關侵權行為。

(三)提高公民網絡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律道德意識和技術手段

法律是一種外在約束,要起到根本警示作用還要依靠道德。因此,除了要從形式上完善立法,實踐中打擊侵權行為之外,更要設法提高網絡傳媒從業人員的道德水準,更要倡導和鼓勵互聯網商家和廣大網民自覺維護網上基本秩序。例如對于提供網絡服務商,在發現用戶有侵犯網絡知識產權的行為時能夠主動采取相應措施,使用互聯網的用戶能自覺自發自動地維護網絡秩序,抵制、舉報、打擊網絡侵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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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代社會是知識經濟社會,知識經濟是以無形資產投入為主的經濟,無形資產的重要組成部分就是知識產權。知識經濟必然帶來知識產權保護上新的問題,這些問題許多發生在技術發展迅速的網絡應用上。因為以計鋒機網絡為基礎的互聯網具備豐富的信息含量、快捷的傳輸速度、廣泛的傳播范圍,是現℃社會人們獲取知識的最重要的方法之一,也是傳統的傳播媒介所無法替代的。網絡技術的發展打破了原有的傳播格局,在給人們帶來物質和精神生活享受的同時,使傳統知識產權相關制度的產生基礎發生了巨大的變化,Ju劇了權利和利益分配的沖突。知識產權保護體系面臨著調整與變革。

一、網絡發展對傳統知識產權保護體系的影晌和沖擊

網絡是汁算機信息資源和通訊資源的綜合體,與特定的在線汁算機服務不同,網絡是一個無中心的信息媒體。“它所組成的網絡空間(Cyberspace)可以將全世界的人及機構、組織、政府聯系在一起,使用戶可以遠程登錄,共享數字化文件”。

知識產權的一大特點是“專有性”。而網絡上的信息則多是公開、公知的,很難為權利人所控制。

知識產權的本意即在于保護知識產權持有者在傳播他們作品時的權利,在于阻止作品的自由流動,以創造一種機制來強化作品所有權,并對受侵害或處于受侵害危險中的知識攸提供一種救濟的形式。而網絡從誕生起,就致力于方便和促進思想的自由交流,并力圖實現知識和信息的共享。顯然,這一目標直接和知識產權保護的目的相對立。

知識產權的另一大特點足“地域性”。而網絡上知識傳輸的特點則是“無國界性”。二者無疑又構成了一對矛盾。

網絡的日益壯大發展,引出了知產權保護中最新的程序法問題:即在國際網絡知識產權糾紛中,管轄權與準據法的確定問題。過去,絕大多數知識產權侵權訴訟,均以被告所在地或侵權行為發生地為訴訟地,并適用訴訟地(法院所在地)法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侵權行為地包括實施被訴侵權行為的網絡服務器、計算機終端等砹備所在地。對難以確定侵權行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發現的侵權內容的汁算機終端等波備所在地可以視為侵權行為地。但是,在實踐中,侵權復制品只要一上了網,全世界任何地點,都可能成為侵權行為發生地。這種狀況,主要是由網絡的無國界性決定的。如果被侵權人不能直觀地找出侵權行為地,必定要借助其他力量,這樣就提高了被侵權人的訴訟成本,而且讓行為人以其登陸的服務器位于某地的一個網站而受制于某地法院管轄難免有些牽強。所以,這一規定可操作性不是很強。

曾有人提議通過采取技術措施來限制網絡傳輸的無國界性,以解決這些矛盾。但在實際操作中困難極大,同時也有礙網絡的正常發展。于是更多的國家、學者,正通過JJu速各國知識產權法律“一體化”的進程,通過刳化知識產權的地域性,來解決這些矛盾。網絡上沒有國界,從來沒有一種傳播方式像網絡這樣迫切地要求各國法律之間的協調一致。

二、網絡上的著作權保護

由于網上復制作品的方便快捷,使網絡無限的復制性、全球的傳播性和變幻莫測的交互性,給現有的知識產權保護體系尤其是著作權保護帶來了巨大的震撼。“網絡在允許研究者、教育者、藝術家、作者和出版者以一個前所未有的速度拓展他們的市場的同時,也能讓任何匿名或者無形的著作權盜印行為將網絡上展示的任何東西進行復制和傳播。”

我國《著作權法》對侵犯著作權的行為作了列舉性的規定,但對喇絡傳播侵權行為沒有作詳細的規定。為了解決復雜紛紜的網絡侵權行為,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作了補充性規定,在加強保護作者對其作品依法享有專有權利的同時,特別對網絡服務提供者承擔侵權責任確立了“過錯責任”原則。即只有網絡服務提供者實際知曉或有理由知曉用戶利用網絡進行侵權活動而不加以制止時,才對用戶的侵權行為承擔侵權責任。這與當今世界各國法律、法規的規定比較一致,但對具體侵權責任的規定還是比較“原則”,尤其是對“過錯責任”的限制規定非常欠缺。因為,過錯責任畢竟只是一種主觀心理狀態,如何確定其為“知曉”或“有理由知曉”難以直接為外人所判斷。《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汁算機司絡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定:提供內容服務的網絡服務提供者,明知網絡用戶通過網絡實施侵犯他人著作權的行為,或者經著作權人提出確有證據的警告,但仍不采取移除侵權內容等措施以消除侵權后果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條的規定,追究其與該網絡用戶的共同侵權責任。”這一規定雖然為著作權人推斷網絡服務提供者的主觀過錯提供了法律依據。但是,要證明網絡服務提供者“明知”用戶有侵杈行為是很困難的,需要著作權人證明白己擁有有效的著作權,并且提供網絡服務提供者所具有侵權行為的證據并向其發出警告,也需要網絡服務提供者有承認其知曉侵權行為的外在表現。同時,使網絡服務提供者通過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就能夠發現侵權行為,也可能采取“鴕鳥政策”戰意忽視明顯存在的侵權行為。所以,這條規定不但會增JJu著作權人維護權利的成本,也可能助長網絡服務提供者怠于履行注意義務的傾向。

三、網絡上的商標侵權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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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網絡發展對傳統知識產權保護體系的影晌和沖擊

網絡是汁算機信息資源和通訊資源的綜合體,與特定的在線汁算機服務不同,網絡是一個無中心的信息媒體。“它所組成的網絡空間(Cyberspace)可以將全世界的人及機構、組織、政府聯系在一起,使用戶可以遠程登錄,共享數字化文件”。

知識產權的一大特點是“專有性”。而網絡上的信息則多是公開、公知的,很難為權利人所控制。

知識產權的本意即在于保護知識產權持有者在傳播他們作品時的權利,在于阻止作品的自由流動,以創造一種機制來強化作品所有權,并對受侵害或處于受侵害危險中的知識攸提供一種救濟的形式。而網絡從誕生起,就致力于方便和促進思想的自由交流,并力圖實現知識和信息的共享。顯然,這一目標直接和知識產權保護的目的相對立。

知識產權的另一大特點足“地域性”。而網絡上知識傳輸的特點則是“無國界性”。二者無疑又構成了一對矛盾。

網絡的日益壯大發展,引出了知產權保護中最新的程序法問題:即在國際網絡知識產權糾紛中,管轄權與準據法的確定問題。過去,絕大多數知識產權侵權訴訟,均以被告所在地或侵權行為發生地為訴訟地,并適用訴訟地(法院所在地)法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侵權行為地包括實施被訴侵權行為的網絡服務器、計算機終端等砹備所在地。對難以確定侵權行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發現的侵權內容的汁算機終端等波備所在地可以視為侵權行為地。但是,在實踐中,侵權復制品只要一上了網,全世界任何地點,都可能成為侵權行為發生地。這種狀況,主要是由網絡的無國界性決定的。如果被侵權人不能直觀地找出侵權行為地,必定要借助其他力量,這樣就提高了被侵權人的訴訟成本,而且讓行為人以其登陸的服務器位于某地的一個網站而受制于某地法院管轄難免有些牽強。所以,這一規定可操作性不是很強。

曾有人提議通過采取技術措施來限制網絡傳輸的無國界性,以解決這些矛盾。但在實際操作中困難極大,同時也有礙網絡的正常發展。于是更多的國家、學者,正通過JJu速各國知識產權法律“一體化”的進程,通過刳化知識產權的地域性,來解決這些矛盾。網絡上沒有國界,從來沒有一種傳播方式像網絡這樣迫切地要求各國法律之間的協調一致。

二、網絡上的著作權保護

由于網上復制作品的方便快捷,使網絡無限的復制性、全球的傳播性和變幻莫測的交互性,給現有的知識產權保護體系尤其是著作權保護帶來了巨大的震撼。“網絡在允許研究者、教育者、藝術家、作者和出版者以一個前所未有的速度拓展他們的市場的同時,也能讓任何匿名或者無形的著作權盜印行為將網絡上展示的任何東西進行復制和傳播。”

我國《著作權法》對侵犯著作權的行為作了列舉性的規定,但對喇絡傳播侵權行為沒有作詳細的規定。為了解決復雜紛紜的網絡侵權行為,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作了補充性規定,在加強保護作者對其作品依法享有專有權利的同時,特別對網絡服務提供者承擔侵權責任確立了“過錯責任”原則。即只有網絡服務提供者實際知曉或有理由知曉用戶利用網絡進行侵權活動而不加以制止時,才對用戶的侵權行為承擔侵權責任。這與當今世界各國法律、法規的規定比較一致,但對具體侵權責任的規定還是比較“原則”,尤其是對“過錯責任”的限制規定非常欠缺。因為,過錯責任畢竟只是一種主觀心理狀態,如何確定其為“知曉”或“有理由知曉”難以直接為外人所判斷。《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汁算機司絡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定:提供內容服務的網絡服務提供者,明知網絡用戶通過網絡實施侵犯他人著作權的行為,或者經著作權人提出確有證據的警告,但仍不采取移除侵權內容等措施以消除侵權后果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條的規定,追究其與該網絡用戶的共同侵權責任。”這一規定雖然為著作權人推斷網絡服務提供者的主觀過錯提供了法律依據。但是,要證明網絡服務提供者“明知”用戶有侵杈行為是很困難的,需要著作權人證明白己擁有有效的著作權,并且提供網絡服務提供者所具有侵權行為的證據并向其發出警告,也需要網絡服務提供者有承認其知曉侵權行為的外在表現。同時,使網絡服務提供者通過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就能夠發現侵權行為,也可能采取“鴕鳥政策”戰意忽視明顯存在的侵權行為。所以,這條規定不但會增JJu著作權人維護權利的成本,也可能助長網絡服務提供者怠于履行注意義務的傾向。

三、網絡上的商標侵權糾紛

隨著數字技術臼新月異的發展,網絡上形形的商標侵權糾紛愈演愈烈,在商標權保護領域掀起層層巨浪。其中,尤以“鏈上的商標侵權之爭及網上搜索引擎引起的“隱形商標侵權糾紛為最。

在網絡上,處于不同服務器的文件可以通過超文本語言進行鏈接(HypertextLil1ks)。只要在網頁上某個標示著鏈接的字符或圖形——“錨”——上輕輕一點,另一個網頁或網頁的另一部分就呈現在用戶的汁算機屏幕上。這是因為錨上嵌著被鏈文件的網上地址。然而,為了網頁的繽紛美麗,網主很少直接采用被鏈文件的網址作為錨,而是采用文字、標題或標志等作為錨的外表。當它涉及到對它方商標的使用時,就很可能卷入了一場網絡商標侵權糾紛。在一個網站上,可能有許多網頁,其中的主頁就像雜志的封面一樣,包含網站的各主要信息。作為許多網站重要收入來源的廣告,也多出現在網站的主頁上。換言之,主頁對網主來說具有重要的經濟意義。然而,鏈接中縱深鏈(DeepLink)的設置,則可使用戶通過點擊甲網站上以乙方商標所作為的錨,繞過乙方主頁,直接看到乙方網站其他頁上的內容。

在美國的TicketmasterCooperation一案中,被告微軟公司所創建的“西雅圖人行道”網站未經同意,采用TicketmasterCooperation的商標作為鏈接的“錨”,而且沒置縱深鏈繞過其主頁,使用戶在微軟的網頁上通過點擊“錨”直接訪問到TicketmasterCooperation的訂票系統和其它信息。TicketmasterCooperation在起訴中指控微軟的這種行為構成“電子形式的剽竊”,是對其商標的盜用和濫用,淡化了其商標的價值,損害了其商業信譽。雖然該案最終以雙方和解而告終,但是關于鏈接的侵權之爭遠遠沒有結束。

繼超文本鍵接之后,網上商標侵權糾紛的另一熱點是由網上搜索引擎(SearchEngines)引發的“隱形商標侵權糾紛”。某個網主:他人的商標埋置在自己網頁的源代碼中。這樣雖然用戶不會在該網頁上直接看到他人的商標,但當用戶使用網上搜索引擎查找他人商標時,該網頁就會位居搜索結果的前列。“正如所有商標侵權糾紛一樣,隱形商標侵權糾紛的關鍵也足是否會造成公眾的誤認,即公眾是否會以為其要查詢的商標所在網頁與實際訪問的網頁之間有某種聯系”。。但是,在這種情況下,要證明誤認的可能是相當困難的。尤其是,隱形使用他人商標時一股并不需要提示被查詢的商標與網頁經營的產品或服務有任何關系。但是,隱形使用他人商標,靠他人的商業信譽把用戶吸引到自己的網頁,其淡化、乃至冒用他人知名商標之嫌總是在責難逃。

四、網絡對專利制度的挑戰

在專利法中一股都規定可以授以專利的發明創造必須具有新穎性。傳統專利制度對新穎性的地域性標準作了如下幾種規定:“絕對新穎性標準、相對新穎性標準和混合新穎性標準。之所以有以上不同的地域性標準,關鍵是各國山于不同的利益而各選擇一個適合自己國情的標準。然而,網絡上是沒有國界限制的,對任何一項技術而言,只要有人在任何一個國家的節點上將其輸入了網絡,只要我ffJ能從國內的節點上訪問到該內容,那么就可以推定國內的任何一個人都可以訪問到陔技術的內容。依專利法的規定,這樣的技術無疑是已經喪失其新穎性的。這樣一來,任何人都可以把網絡作為一個武器,尤其是發達國家,要阻礙那些采取相對新穎性或混合新穎性標準的國家的發明人在其國內就某項技術取得專利權就非常之簡單。只要是將有關技術在網絡上,無淪是采取何種標準,最終都肯定會認為該技術已經喪失新穎性。這對廣大發展中國家來說是非常不利的。

隨著網絡技術的迅猛發展以及經濟全球化和我國已經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在國外非出版公開的技術信息,很容易通過各種途徑為我國公眾所知,如果把現有技術中的非出版公開限制在國內已經沒有意義了。因而,我國新修訂的《專利法》將新穎性的地域性標準由“混合新穎性標準”修改為“絕對新穎性標準。”新的標準擴大了現有技術的范圍,提高了專利授權的標準,這樣有利于現有技術的推廣應用、有利于提高企業的自主創新能力。但是,剝于來自國外公開出版的技術信息的證據收集、證據舉證方面而言,國外企業可能會運用更強有力的科技力量和豐富的專利經驗收集域外專利證據,通過法律途徑請求宣告我國企業的專利無效。相比之下,目前我國沒有高質量的專利檢索技術,收集域外技術信息比較困難,對于域外專利證據很難以進行鑒別、舉證。這樣可能導致我國企業難以獲取國外已經公開使片J卻能在我國獲得專利授權的發明刨造。因此,面列網絡這一現代化信息交流手段對專利制度產生的沖擊,我們必須調好各國的利益,就網絡上的專利保護及新穎性的認定達成國際性的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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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國內外的研究現狀,并針對現狀提出保護措施

近年來,我國政府不斷加大信息網絡技術文化建設和管理力度,加強網絡環境下的知識產權保護工作,在推進網絡版權保護方面取得了明顯成效:網絡環境下的版權保護法律法規體系初步建立,2006年7月《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正式實施;國際承諾付諸實施的《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版權條約》和《世界知識產權組織表演和錄音制品條約》兩個互聯網國際條約也在中國正式生效,這兩個條約更新和補充了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現有關于版權和鄰接權的主要條約《伯爾尼公約》和《羅馬公約》,是自伯爾尼公約和羅馬公約通過以來,新的作品形式、新的市場以及新的傳播形式。1997年,美國國會又先后通過了《1997年網絡著作權責任限制法案》、《1997年世界知識產權組織著作權實施法案》以及《1997年數字著作權和科技教育法案》。在此基礎上,1998年10月,根據《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版權條約》(WCT)的規定,美國制定并頒布了《數字千年版權法》(DMCA),從民事和刑事兩個方面,對數字化網絡傳輸所涉及到的技術措施和版權管理信息的侵權和犯罪,做出了明確規定,這樣,使包括數字圖書館在內的網上著作權的保護在法律上有了嚴格具體明晰的界定。我國2001年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利國著作權法》第14條規定:“匯編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構成作品的數據或者其他材料,對其內容的選擇或者編排體現獨創性的作品,為匯編作品,其著作權由匯編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盡管我國著作權法沒有直接提到數據庫的著作權保護,但可以把符合作品要求的數據庫歸入匯編作品予以著作權保護,新《著作權法》第14條就是數據庫著作權保護的法律依據。

2 我國網絡技術安全立法現狀

2.1 過分強化政府對網絡的管制而漠視相關網絡主體權利的保護

雖然我們認識到立法在維護信息網絡技術安全中的重要作用,但是仍然忽視了信息網絡技術安全產業的自主發展。如我國有關政府部門頒布的各類法規和規章都不約而同紛紛只強調規范秩序、維護安全,而忽視了各網絡主體的權利保護。

2.2 立法主體多、層次低、缺乏權威性、系統性和協調性

有關我國目前具體的網絡立法,一方面,近年來制定了一系列法律,另一方面又相繼頒布了一大批有關網絡方面的專門立法、司法解釋和其他規定,甚至還有數量相當龐大的各類通知、通告、制度和政策之類的規范性文件。政府管理性法規數量遠遠大于人大立法,這種現象導致不同位階的立法沖突、網絡立法缺乏系統性和協調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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