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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事業單位財務管理的問題分析
(一)財務管理人員管理意識淡薄。行政事業資金的來源是從國家經濟預算中調撥出來的,還有一部分是政府的補貼。由于資金帶有公家的色彩,所以員工在使用以及管理方面就沒有真正落實到實處。財務管理的制度沒有完善,資金的管理與使用沒有形成統一的標準,政策的落地實施就會受到很大的阻礙。存在一部分資產管理人員利用資金來增加收入,但是在這種經營活動過程往往沒有防范的意識,資金的使用存在很大的風險。(二)財務管理工作缺乏氛圍支撐。資金管理的模式較為陳舊,無法根據實際的情況來有效的利用資金,沒有形成具體的財務管理的目的,理財觀念在行政事業單位之中基本上沒有形成。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其一是對資金的認識還不夠明確,使得在財務管理時處于一種被動的局面,資金的預算大多數情況下都較為粗略,基本的防范意識都不存在,當遇到大的事故時就很容易出現應對不及時的現象。其二財務管理人員的專業程度不是太高,管理水平無法真正適應行政事業單位的發展。(三)財務管理的執行力度不夠。財務管理問題的存在是多方面因素引起的,執行力在這其中也是一重要的因素。資金的調動與使用沒有做好備案,存在一部分員工利用公款辦私事的事情發生,資金的收支與產出等沒有具體的明細,導致一部分資金處于呆賬狀態。若長時間不進行處理,會導致更多壞賬事件的發生。對于資金使用的票據牢核不夠完善,甚至連基本的信息都無法分辨出來,存在很多虛假亂開的問題。公款消費、貪污事件也經常發生,但是在年終結算時會通過一些虛假的數據蒙混過關,最后形成頑疾。
三、行政事業單位財務管理現狀分析
(一)缺乏科學合理的監管組織。從目前國內大部分事業單位來看,其財務管理內容中最常出現的問題是沒有科學合理的監管組織。其原因在于大部分事業單位的管理人員不僅要干好自己責任范圍內部的事情,還要同時管理好財務內部的控制工作。這樣的管控不具備合理性,甚至還會影響自己手頭工作的正常進行。由于我國大部分事業單位的內部控制制度疏于對員工的科學監管,從而造成員工在工作上表現出懶惰和不作為。(二)財務管理人員缺乏正確認識。截至目前為止,大多數事業單位的基層管理者和一線員工,對單位財務內部控制工作的認識留于表面,很大程度上阻礙了事業單位控制制度的貫徹執行。
四、加強行政事業單位財務管理的對策
(一)提高財務人員的財務管理意識。財務管理能力的提升最為基礎的就是要讓形成事業單位的員工建立起財務管理的意識,明確的認識到財務管理的重要性,這樣才能有效的推進制度的實施。財務管理人員需要經常參與培訓提高自身對資金的管理與運用的能力,形成風險控制意識。讓更多有財務管理的經驗的優秀員工加入進來,為提高事業單位的管理水平提供自己的想法,激發員工的工作熱情,讓更多有效的管理手段能夠落地執行。(二)強化事業單位的預算管理。預算管理是一門專業性極強的技術手段,預算資源與數據的取得都是建立在會計核算基礎之上的,這樣核算出來的預算才能保證信息的準確性。行政事業單位的收支都處于長期的運作狀態,支出管理也是不容忽視的重要環節,錢是否花在關鍵點上了,對工作的開展是否起到了促進的作用,在后續階段需要進行嚴格的監督,對于出現問題的單位或個人要嚴懲,充分做到按國家政策制度來辦事。(三)實現資產內部合理的督查機制。國有資產在使用的過程中要有嚴格的監督機制,資金的使用要不定期的進行核對,確保資金使用符合要求;然后要進一步的規范資金的審批制度,涉及到大額資金的流動需要得到相關部門的批準才行;同時要進一步建立起信息的歸檔工作,通過專業化的設備做到實時的監控,提高監督的效果。
總而言之,如果想要提升行政單位內部的管理水平,必然要健全財務會計方面的控制體系。行政事業單位不僅要強化內部控制體系,學會與時俱進、更新財務會計管理理念,還應該嚴格要求自我,完善企業內部財務會計管理制度。
參考文獻
[1]薛暉.預算績效管理改革與行政事業單位財務管理模式探討[D].首都經濟貿易大學,2013.
[2]趙秋梅,靳玉平.行政事業單位財務管理存在的問題及解決對策[J].財會研究,2007(09)
[3]王尚集.基于內部控制視角的行政事業單位預算績效管理探析[J].中國鄉鎮企業會計,2014(12).
[4]耿永建.基于全面預算管理的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制度淺析[J].中國鄉鎮企業會計,2013(06).
[5]楊洪彩.我國行政事業單位財務管理系統設計存在的問題及對策[J].中國鄉鎮企業會計,2016(10).
[6]許紹堅.當前村級財務管理存在的問題及建設[J].中國鄉鎮企業會計,2010(10):45-46.
從《決定》精神上看,開征物業稅是為了推進城鎮建設稅費改革,規范不動產建設中的政府稅費制度。本文認為:將開征物業稅的目的定位在統一、規范城鎮建設中的政府稅費制度是合理的、科學的。從目前我國城鎮建設稅費制度來看,與城鎮建設相關的稅費的確過多過亂,少則幾十種,多則上百種。過多過亂的城鎮建設稅費扭曲了地方政府行為,加劇了金融風險,加重了居民購房負擔,違背了以人為本,全面、協調、可持續的科學發展觀。因此,將過多過亂的城鎮建設稅費改為統一、規范的物業稅,對規范政府行為,防范金融風險,減輕居民購房負擔,樹立以人為本,全面、協調可持續的科學發展觀無疑具有重要的推進作用。從近幾年全國各地發生的城市建設過程中各種損害市場利益的事件來看,都與地方政府在城鎮建設中的稅費過多過亂緊密關聯。但是城鎮建設中的稅費已經成為了城市政府最重要的收入來源,從西方市場經濟國家情況看,財產稅也是城市政府最主要的收入來源。從我國分稅制體制的完善來看,今后財產稅也應該成為城市政府最主要的稅收來源,因此作為對不動產統一開征的物業稅,除了規范城鎮建設稅費制度外,還有為城市政府籌集財政收入的目的。或者明確地說,短期看物業稅的開征旨在于規范城鎮建設稅費制度,長期看物業稅的開征則旨在于為城市政府籌集財政收入。
物業稅的歸類:收益稅還是財產稅
從目前我國對物業稅的探討來看,都將它定位為財產稅類,但是從我國香港開征物業稅的情況看,卻是定位為收益稅類,即對有租金收入的物業按照租金收入一定比例征收的一種稅,但是香港稅制中還有一個與物業有關的稅種即差餉。差餉稅則是不分物業有無租金收入,按物業的評估租金按一定比例征收的一種稅。我國開征物業稅是對有租金收入的物業課征還是無論有無租金收入都統一征收也面臨著選擇問題。從物業稅的功能定位來看,物業稅歸類為財產稅比較合理,因為這比較符合稅收的效率與公平。從效率的角度看,開征財產稅性質的物業稅,有利于促進物業從經營能力差的人手中向經營能力強的人手中流轉,從而提高物業的利用率,從公平的角度看,開征財產稅性質的物業稅,雖然對窮人和富人的物業都要征稅,但富人住豪宅要納更多物業稅有利于稅負公平。
物業稅的征稅范圍的界定
關鍵詞:服務無形性營銷對策有形展示
服務與有形商品最顯著的區別就是服務具有無形性的特征。服務的無形性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方面,在許多情況下,服務是無形無質的。消費者感覺不到它的存在,既用手觸摸不到它,也憑視覺看不到它。另一方面,消費者在享用某些服務之后難以感受服務給自己帶來的利益。
隨著經濟的發展,我國服務業也得到了快速發展,服務業在國民經濟中的比重由1978年的23.9%上升到2006年的39.4%。然而,服務的無形性特征給企業的營銷活動帶來了一些不利的影響。
1服務的無形性給企業營銷帶來的不利影響
服務具有無形性特征,這給服務企業的營銷工作帶來了一些不便。這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服務不能儲存。因為服務是無形的,沒有及時消費的服務不能被儲存。例如,在淡季,沒有被銷售的火車、輪船、飛機等交通工具的座位、鋪位不能保存起來留到春節“黃金周”時供消費者使用。
服務不能申請專利。因為服務是無形的,所以服務不能申請專利。而不能申請專利,新的服務或現有服務就不能像有形產品那樣得到專利的保護。如2002年世界杯期間,巴西著名球星羅納爾多的“瓦片頭”給世人留下了深刻的印象。隨著巴西隊在比賽中不斷取得勝利,他的發型也被巴西人認為是時髦和能帶來好運氣的,因此迅速在年輕人中流行。如果能申請專利,羅納爾多一定會因為“瓦片頭”在巴西推廣而獲得不菲的收入。與此類似,如果沒有專利保護,一個服務業公司就難以在競爭中長期保持其優勢。
在購買前無法向消費者展示服務的成效。服務是無形的,消費者看不到服務。在消費者享用服務前,服務人員也不能提前生產供其了解。因此,怎樣在消費者使用服務前向其展示服務的成效成為服務企業的一大難題。
2服務企業的營銷對策
(一)努力減少供需間的錯位
因為服務不能儲存,因此服務沒有及時得到消費就會浪費掉。當高峰期來臨時,對于等待消費服務的顧客,服務企業也沒有庫存來滿足他們的需求。但并不等于說在這方面服務企業就無所作為。各種不同的服務企業根據其服務產出的內容、特點并結合其具體行業的不同情況可采用以下一些方法。
1.對需求進行管理。在需求處于低潮時,采取有效措施提高需求;在需求處于高峰期時想方設法壓低需求。實施需求管理通常可考慮采用以下方法:
實行差異化定價。當需求處于淡季時,可將價格適當調低以刺激需求;而當需求處于旺季時,則可適當調高價格以降低需求。
實行預訂與預約制度。為使服務的工作流程得到很好的控制,服務企業可實行預訂與預約制度。通過預訂與預約制度,把需求安排到服務能力的不同時間段內,便于服務企業提供服務和消費者享用服務,提高服務的生產率,減少顧客的等待時間,提高顧客的滿意度。航空公司、旅游公司、旅館、飯店和美容院等服務業普遍使用這種制度。
開發新產品。新產品的引入可以使服務企業在消費淡季時更有效地控制需求。服務企業可以讓設施場地能夠獲得更充分的利用,例如,電影院可以利用多余的戲院座位,體育館可以利用閑置的健身設施等,為企業創造效益。
2.供給管理。在需求處于低潮時,采取得力措施減少供給;在需求處于高峰期時千方百計增加供給。實施供給管理可以考慮以下方法:
適當鼓勵顧客參與。服務企業可鼓勵顧客參與服務過程,甚至讓其在服務過程中擔當更重要的角色,從而提高服務設施的利用率。自助式餐廳、自助式加油站、讓顧客在銀行填寫單據等都是顧客在服務遞送過程擔當作業性角色的例子。
靈活布置服務設施。服務企業對服務設施進行靈活布置使其服務能力的用途增多,從而消除瓶頸環節,提高服務設施的利用率,有效增加服務的供給。
擴大服務人員的技能。服務企業可適當擴大服務人員的技能,使其多樣化,同時將服務人員進行靈活配置,訓練其承擔多元化的工作。這種工作安排上的彈性和對各種不同供應角色的靈活管理能夠使服務企業在需求高峰時適度增加服務的供給。
靈活制定日程計劃。服務企業可以制定多種不同的日程計劃,根據服務需求的實際情況靈活運用適合需要的日程計劃,這使得服務企業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根據服務的實際需求調整服務的供給。
簡化服務遞送方式。服務企業可以根據服務需求的實際情況對服務遞送方式作適當簡化。在服務需求的高峰時期,服務企業在遞送服務時僅執行基本性的服務工作,做好必要的預備來應對高峰需求量,認真全面地檢查現有服務過程,對可要可不要的部分予以剔除,對過于繁雜的部分予以簡化,以例行化和專門化加快服務的表現,對能夠利用科技取代人力的地方要利用科技,從而使整個體系更具生產性。
臨時雇用服務人員。在服務需求的高峰時期,服務企業可臨時適當雇用一些服務人員。根據服務需求雇傭臨時工,可以使服務企業臨時增加服務的供應量,緩解需求增加帶來的壓力。
(二)提高服務的技術含量
服務不能申請專利,易被競爭對手模仿。因此,服務業公司就難以在競爭中長期保持其優勢。服務業公司提高服務的技術含量能夠有效阻止其競爭對手的模仿,從而保持其在競爭中的優勢地位。服務企業要提高服務的技術含量,必須重視培養、開發和利用企業發展所需要的人才。阻止競爭對手對服務的模仿并保持競爭優勢要求服務具有較高的科技含量。而科技的發展需要高素質的人才并能對其充分利用。服務企業可以依托國內外一流的高校及科研院所,加強與他們的科技交流、學術交流和人員交流,讓他們的科研人員、師資力量、在校學生以及科研設施成為服務企業發展需要的潛在資源,再將這些潛在資源轉變為可利用的現實資源。
(三)充分運用服務有形展示
由于服務具有無形性的特征,消費者難以感知服務或感受服務帶來的好處,所以,服務企業必須使用一些有形的手段盡可能使服務有形化,讓消費者能感知到并且獲得對服務企業及其服務的初步印象。
消費者在進入服務企業前后將利用各種感官對服務企業的各種有形物體進行感知,并將由此獲得對服務企業及其服務的印象,而這將直接影響到消費者對服務質量及服務企業形象的認識和評價。在購買和享用服務之前,消費者會根據有形物體所提供的信息對服務企業及其服務作出判斷,并作出是否購買和消費服務的決策。因此,服務過程中的各種有形要素將會對消費者的消費決定產生重要影響,甚至是決定性的影響。如果服務企業在這方面做得好,就會達到有效推廣其服務的目的。
(四)利用口碑
如果消費者在消費服務的過程中獲得滿足,就會主動地為企業進行免費的正面的口頭宣傳,這就是口碑。多數消費者覺得個人信息源往往更具有可信性。實踐表明,口碑溝通在決定和影響消費者的態度和行為方面往往扮演著十分重要的角色。1955年,卡茨(Katz)等人發現,在影響消費者轉換產品與服務品牌方面,口碑傳播的效果往往是報紙與雜志廣告效果的7倍,是個人銷售效果的4倍,是收音機廣告效果的2倍。1971年,喬治•戴(GeorgeDay)也發現,在把消費者的消極或中立態度轉化為積極態度的過程中,口碑傳播的效果是廣告效果的9倍。因此,服務企業應積極創造條件,利用口碑宣傳服務及企業,從而贏得顧客,贏得市場。
(五)樹立良好企業形象
另外,鼓勵消費者試用服務。對于一些條件允許的服務,服務企業可以鼓勵消費者進行試用,這樣一方面向消費者展示有形的服務設施,另一方面讓消費者親自感受企業的優質服務,這樣可以消除消費者的疑慮,實現推廣服務的目的。
在購買有形產品時,消費者可以根據產品的款式、顏色、商標、包裝和價格等多種標準來判斷產品的質量,從而作出是否購買產品的決定。而在購買服務時,由于服務的無形性,在作出是否購買服務的決定時,消費者缺乏足夠的客觀信息,只能依據服務的價格和各種服務設施等信息作出。因此,他們在購買服務時所感受的風險通常要比購買有形產品時大得多。知名的、受人尊敬的企業形象能夠在一定程度上消除消費者購買服務時感受到的風險。因此,服務企業可以花費必要的時間、精力和費用來塑造這種形象。
參考文獻: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統計局.2007中國統計年鑒[M].中國統計出版社,2008
案由是一個案件內容的提煉,反映案件的性質和基本內容,準確的確定案件的案由對于提高案件質量,正確的適用法律,規范行政審判活動,保證司法統計的準確性,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2004年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下發了《關于規范行政案件案由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并要求各級法院試行。但在試行《通知》規定的過程中,也暴露出來一些問題,對這些問題上級有關部門未進行統一和明確,因此,致使案由表述現在全國仍然存在不統一、不規范問題。在具體適用中凸現的問題表現:一是《通知》對訴被告作為的具體行政行為的案由去掉了過去通用的“訴……案”模式,規定直接表述為管理范圍+行政種類,如按訴案模式表述為“原告訴治安行政處罰案”,按《通知》規定則表述為“治安行政處罰”。二是對案由在裁判文書中的位置未明確,按裁判文書的格式和慣例寫法,案由應當是在案件的由來第一句中表述,民事案件的案由的表述也是如此。《通知》未規定案由應當單列一行,但如按《通知》規定確定的案由,去掉訴案模式,在案件的由來中表述會出現前后不銜接的問題。三是2004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印發的《一審行政判決書樣式(試行)》(以下簡稱《樣式》),對作為類的行政案件的案由表述,仍采用“不服”模式,如“原告×××不服×××(行政主體名稱)×××(具體行政行為)”。該《樣式》格式的規定與《通知》關于案由的規定不銜接。四是在《通知》和《樣式》試行后,最高人民法院公報中刊登的行政案件的裁判文書對案由的表述,既不統一,也不規范,難以判定是執行的《通知》規定,還是執行的《樣式》規定。
上述情形的存在,給案由的確定造成了混亂。筆者認為,案由的確定應當結合《通知》的規定和《樣式》的表述進行必要的統一規范,允許根據個案的不同情況確定相對應的案由。如何進行統一規范,一是要弄清《通知》規定的確定案由的構成要素及方法,二是要弄清《樣式》中對案由的表述與《通知》規定的區別,三是要根據法律規定,結合審判實踐的有效作法和《通知》及《樣式》規定的原則精神進行統一規范。下面就上述問題分析探討如下:
(一)按《通知》規定確定案由的構成要素及方法
按《通知》規定確定案由的時間:
確定案由的時間分為二個階段:一是立案階段,在立案階段通過對當事人的訴辯情況的審查,初步確定案由。二是在審理結案階段,在審理結案階段通過審理查明的事實和法律關系的性質確定結案案由。
(二)《樣式》中對案由的表述與《通知》規定的案由的比較
(三)統一規范案由表述的探討
由于《通知》和《樣式》都是最高人民法院下發的,全國各級人民法院都應當按要求試行。結合其規定,在統一規范案由的表述時應明確以下幾點:
一是要明確確定行政訴訟案件案由的基本原則。其基本原則應體現:行政訴訟的特點;用語要規范易懂;要具備一定的開放性。
二是要明確按《通知》規定確定的案由直接適用的范圍。直接適用的范圍包括:檔案卷宗封面的案由;各類統計報表的案由;撰寫案例分析的案由等情形。
三是要明確案由在裁判文書中表述的地位。案由在裁判文書中的表述是為了敘述案件的由來經過,其案由只是案件由來中的一部分,而不是全部。
四是根據《通知》的規定和《樣式》對案由表述的原則及精神,結合審判實踐的實際需要,具體確定案由在裁判文書中的表述列舉。
案由在一審訴訟裁判文書中的具體統一規范列舉
案由在裁判文書中的表述分類舉例:
作為類:原告訴治安行政處罰,于××××年×月×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
不作為類:原告訴房管不履行產權登記法定職責,于××××年×月×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
一并提起行政賠償類:原告訴治安行政處罰及行政賠償,于××××年×月×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
單獨行政賠償類:原告訴稅務行政賠償,于××××年×月×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
上述案由表述理由:1、行政訴訟一審程序只能由原告才能起動,因此,用“原告訴”表述符合行政訴訟法關于行政訴訟程序起動的規定。
2、解決了按《通知》規定確定的案由在裁判文書中前后銜接問題,且案由的表述體現了《通知》的規定和要求。
3、文字表述簡潔易懂,突出了行政訴訟案件的特點,反映了表述案件由來的要求,同時避免了在同一文書中的前后重復。如按《樣式》的格式要求,要寫明原告的姓名或名稱,被告的名稱及被訴的具體行政行為的名稱,則在文書中會出現前后重復的問題。因在《樣式》的格式中有單列專門寫明被告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或原告申請被告不作為的內容,同時當事人的姓名或名稱在當事人的基本情況中已寫明,在案件的由來中可以不寫姓名或名稱,有利于減少文字、壓縮篇幅,也不會因簡稱產生歧義。
案由在二審裁判文書中的具體表述列舉
二、關于證據規則的適用問題
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關于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證據規定》)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法院在實踐中通過貫徹執行《證據規定》,進一步規范了審判活動,增強了案件的公開透明度,有效的保障了當事人訴訟權利的行使,提高了案件的質量和效率。但在執行《證據規定》的過程中,也還存在著不規范、不嚴謹、不到位等問題。具體表現如下:
一是在舉證或證明責任的分配上,有的法院未根據個案的不同情況及《證據規定》的要求向當事人釋明舉證或證明義務,未體現保障當事人充分正確的行使訴訟權利。
二是對被告要求延長舉證期限的規定執行不嚴格,有的被告口頭或電話提出延期舉證要求,法院也以相同形式答復同意,在原告對被告的舉證期限提出異議時,法院不能提供文字證據說服原告,致使原告認為法院與被告官官相護。
三是對當事人提供的證據材料應當填寫好清單和法院應當出據收據的規定,有的法院執行不到位。在上訴的卷宗中有的案件很難分清證據材料是誰提供的,有的當事人還認為一審法院未全部移送證據材料,給案件的審理和當事人對法院信任度造成了負面影響。
四是證據的認定環節不到位。雖然判決書中對當事人提交的證據寫明了采信與不采信的依據和理由,但在庭審、合議環節中,對證據是否采信沒有反映。有的庭審筆錄只反映了庭審中的舉證、質證的過程,沒有對證據認定的記錄。有的合議庭筆錄也沒有反映合議庭對當事人提供證據的分析認定,致使判決中對證據認定缺乏合法的基礎。
上述現象反映出來的問題,說明法院對《證據規定》的執行需要進一步加強。為此,筆者認為,行政審判人員除了需要進一步加強對《證據規定》的學習外,還要針對存在的問題,注意把握好以下幾個方面的要求。
一是依法履行釋明義務,保障當事人平等和充分的行使訴訟權利,具體明確當事人的舉證責任。根據行政訴訟法及其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按當事人訴訟中不同地位,舉證責任大體上分為被告和原告的舉證責任。
被告舉證責任是:在作為類案件中,被告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承擔舉證責任;在不作為類案件中被告對不作為是否合法,承擔舉證責任;在行政賠償類案件中,被告有權提供不予賠償或減少賠償數額方面的證據;被告認為原告超過法定期限的,應承擔舉證義務;被告對其在訴訟中提出的其他主張承擔舉證義務。原告的舉證責任或稱證明責任:原告在提訟時,承擔證明其符合法定條件的責任;在被告不作為的案件中,申請是必經程序的,承擔證明其提出申請事實的責任;在行政賠償案件中,承擔證明因受被訴行為侵害而造成損害后果事實的責任;原告有權提供證據證明被訴行為違法;原告對在訴訟中提出的其他主張應承擔舉證責任。
二是根據《證據規定》要求,被告要求延期提供證據的,應當在收到狀副本之日起十日內提出書面申請,法院經審查準許逾期提供證據的也應當以書面通知形式作出。從程序公正的角度考慮,法院準許被告延期提供證據的,還應當告知原告。
三是根據《證據規定》的要求,當事人向法院提交證據材料,法院應當指導當事人填寫好證據材料清單,清單中的內容包括:編號、證據材料的來源、證明的對象、簡要內容說明,由提交證據的當事人簽名蓋章,注明提交日期。法院在接收當事人的證據材料時,應當出據收據,收據的內容包括:證據名稱、份數或件數、種類、收到的時間、收件人簽名或蓋章。
四是合議庭對證據的認定應當執行《證據規定》的要求。證據經庭審質證后,合議庭可以休庭合議,經合議認為能夠當庭認定的,應當當庭認定。認為不能當庭認定的,應當當庭說明理由,并在合議時再認定。合議庭對證據的認定應當圍繞證據的合法性、真實性、關聯性及證明力的大小進行分析,說明采信與否的依據和理由。裁判文書中闡述對證據是否采信的依據和理由,應當以合議庭(或審委會)的認定為前提,按照多數人的意見或一致意見執行,承辦人個人對合議庭(或審委會)認定的證據無權取舍,但可以根據認定的內容在文字上進行提煉歸納。
三、關于法律規范規則的適用問題
2004年5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印發了《關于審理行政案件適用法律規范問題的座談會議紀要》(以下簡稱《紀要》)。《紀要》對不同層級的法律規范及其他規范性文件在案件中適用規定了具體規則。在審判實踐中,通過對這些規則的適用,保證了《行政訴訟法》有關規定的具體落實,促進了審判質量的進一步提高,但對規則的適用也還存在一些問題,主要表現為:
一是在案件的審理裁判過程中,對不同層級法律規范未依照《紀要》規定的規則進行判斷。如有漁政行政處罰案件,涉及《漁業法》與民族區域自治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規定的適用問題,《漁業法》規定應給予處罰的違法行為是在禁漁區、禁漁期內銷售非法捕撈的漁獲物。《條例》中設定應給予處罰的違法行為有在禁漁區、禁漁期內收購魚類產品的行為。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案件,并以該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為依據。據此,法院以該《條例》的規定為依據,判決維持被告依據《條例》作出的處罰。本案的法律適用問題涉及到對《紀要》規定的法律規范規則的適用。《紀要》規定,“在一般情況下應當按照立法法規定的上位法優于下位法、后法優于前法、特別法優于一般法等法律適用規則判斷和選擇所應適用的法律規范”,在本案中,按層級《漁業法》屬于上位法,《條例》則屬于下位法。《紀要》規定“人民法院審查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時,應當對下位法是否符合上位法一并進行判斷,經判斷下位法與上位法相抵觸的,應當依據上位法認定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下位法不符合上位法的表現形式,《紀要》列舉的其中有“下位法擴大或者限縮上位法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本案中《條例》規定的在禁漁區、禁漁期內收購魚類產品的行為為違法應給予處罰的行為,應屬于下位法擴大了上位法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按《紀要》規定的法律規范適用規定,下位法的規定不符合上位法的,人民法院原則上應當適用上位法。據此,法院應當依據《漁業法》的規定,認定被訴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
二是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所適用的規范性文件是否合法、有效,法院是否承認其效力,因判定的難度大,有的在裁判文書中對此避而不談,或片面否定,或不說明理由即認定其效力。此類問題涉及的案件主要有勞動教養和勞動類行政案件及移民類行政案件等。按照《紀要》規定,審判實踐中所稱的規范性文件包括兩個方面:一是國務院部門及省、市、自治區和較大的市級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門對具體適用法律、法規、規章作出的解釋。二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門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等。這些規范性文件不是正式的法律淵源,根據行政訴訟法關于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以法律、法規為依據,并參照規章的規定,這些規范性文件對人民法院在審理行政案件中應當說不具有法律規范意義上的約束力,但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具體應用了相關的規范性文件的,人民法院應根據相關法律規范的規定進行判斷,經判斷認為其應用的規范性文件合法有效、合理或適當的,應當承認其效力。對被訴行為應用的規范性文件,是承認或不承認其效力,均應在裁判文書的本院認為中予以評述,并依據《紀要》的規定和法理說明其理由。規范性文件屬于抽象行政行為,目前還不屬人民法院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圍,因此,法院在裁判文書中不宜認定規范性文件違法或無效,但對其合法有效的可以選擇適用,對認為違法無效的可以不選擇適用。
三是在裁判文書中引用實體法的作法不統一。有的在“本院認為”中引用,作為評判對被訴行為是否合法的依據。有的在裁判的主文前引用,作為裁判主文的依據。對于實體法應當在裁判文書中引用已成共識,但在裁判文書的什么地方引用又有不同觀點,前述的兩種作法,就是兩種不同觀點的具體表現。筆者主張,實體法一般應在“本院認為”中引用。理由是,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進行審查。“本院認為”的內容就是審查被訴行為是否合法的具體意見,這些具體意見,應當是依據實體法的相關規定,對被訴行為是否合法作出的評判。“本院認為”除了對被訴行為是否合法進行評判外,還要對當事人的訴訟請求進行評判,闡述是否支持的理由,這些理由的基礎除了要依據證據外,仍然還是要依據實體法相關規定。裁判文書中的主項是以“本院認為”為前提而得出的結論性處理意見,即對一個案件的結案處理形式。結案處理形式在實體法中一般均未作規定,只有相關的程序法及其司法解釋對結案形式分別不同情況進行了設定,因此,在裁判主項前應當引用相對應的程序法及其司法解釋的規定。
四、關于立案審查的范圍問題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暫行規定》要求,案件的立案審查工作由立案庭負責。對行政案件組成合議庭進行立案審查,法院的做法有以下三種形式:一是由立案庭的人員組成合議庭;二是由行政庭派人參加立案庭組成的合議庭;三是由行政庭人員組成合議庭。立案審查階段反映出的問題主要有:一是超審查范圍,進行實體審查,認為難審、難判、難處理關系的,不及時立案受理,有的即開始先作協調工作,促使人放棄。二是對前述“三難”案件應當進入實體審理的而作程序上的處理,如裁定不予受理或裁定駁回,把矛盾上交。三是法院未依法履行釋明權。對原告錯列被告,訴訟請求不清楚的,未進行正確引導。
對組成合議庭進行立案審查不統一的問題,筆者主張,可以統一由行政庭派業務骨干參加立案庭組成合議庭對案件進行立案審查評議。理由是:行政訴訟案件的立案審查既要執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暫行規定》要求,又要兼顧行政訴訟案件的特殊性。行政訴訟案件在立案階段的特殊性,主要表現為如何正確把握行政訴訟案件的受案范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規定,原則上只要是對具有國家行政職權的機關和組織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不服,未被《解釋》規定排除在受案范圍之外的,均應屬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圍。但由于行政行為在社會管理活動中表現的復雜性和多樣性,加上《解釋》作出的規定又比較原則,因此在把握具體個案是否屬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圍時有的難度較大。由行政審判庭派業務骨干參加立案庭組成合議庭,對案件的立案受理進行審查評議,有利于進一步把握好案件的立案關,共同保障人的訴權。
對案件在立案階段審查的范圍,筆者認為,根據行政訴訟法及其司法解釋關于和受理的有關規定,審查的范圍應當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一是人是否具備原告的主體資格。行政訴訟中的原告要與被訴的行為或不作為行為之間存在著利害關系,這種利害關系表現為被訴的作為或不作為的行為使其權利或義務發生變化,包括賦予新的權利,科以新的義務。是否與被訴行為存在著利害關系,根據《解釋》第二十七條規定,由人負證明責任。人只要能證明與被訴行為存在利害關系即屬適格的原告。至于被訴行為對其權利或義務產生的影響是否合法,不屬立案階段審查的范圍。
二是審查原告指控的被告是否適格。被告應當是被原告指控的作為或不作為的行政機關,或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組織。被訴行為與被告在一般情況下應當是相對應的。在具體確認適格被告時,應依據法律及司法解釋的具體規定進行審查,發現原告錯列被告的,法院應當履行釋明義務,告知原告變更適格的被告。原告不同意變更的,才能在程序上作裁定處理。如在立案階段對被告是否適格難以確認的,依照《解釋》規定可以先立案,再由業務庭進行審查并依法作出處理。
三是審查原告的訴訟請求是否清楚,是否與被訴行為相關聯。對訴訟請求不明確,或訴訟請求不屬行政案件管轄的范圍,或明顯不屬于所訴案件審理的范圍的,法院要通過履行釋明義務,引導原告有針對性的明確訴訟請求,或變更訴訟請求,但法院不得直接變更原告的訴訟請求。關于對行政訴訟法規定原告應當提供事實依據的規定,在審判實踐中有不同理解,但一般認為是指原告時要提供證據證明被訴的具體行政行為存在,包括作為和不作為。作為的具體行政行為一般是以書面的形式表現,未以書面形式表現的,原告可以提供被訴具體行為存在的線索,法院應當核實,經核實認定被訴具體行為是否存在和是否可訴。對訴被告不作為的案件,申請是必經程序的,原告要提供證據證明已提出申請的事實。
四是審查是否屬人民法院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圍應執行《行政訴訟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和《解釋》第一條至第五條的規定,并嚴格執行與受理一章中有關時限規定和管轄的規定。
五是審查是否有前置程序。根據《行政訴訟法》和《解釋》的規定,前置程序包括:1、法律、法規規定的復議的前置程序。如被訴行為依據的法律、法規規定,當事人對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應當先申請行政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訟。2、《解釋》規定的申請前置程序。如原告訴被告不履行法定職責,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規章的規定,被告履行該法定職責需經申請才能履行的,在此種情形下,原告應向被告先提出申請就屬前置程序,未經申請前置程序的法院不應受理。但原告所訴被告未履行法定職責,依法不需申請被告在法定條件具備時,應主動履行的除外。3、單獨提起行政賠償訴訟賠償義務機關先行處理前置程序。單獨提起行政賠償訴訟的案件是指賠償義務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違法已被依法確認,包括行政確認和司法確認,原告只請求賠償。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行政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原告單獨提起行政賠償訴訟,應以賠償義務機關即被告先行處理為前置程序。先行處理是指違法行為被依法確認違法后,被告對其賠償問題已作出處理,包括作出不予賠償決定或作出賠償決定及原告申請被告賠償,被告逾期不予賠償的均屬于已經被告先行處理程序。
六是審查期限是否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在審查期限時應區別以下幾種不同情形:1、被告在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中告知的期限屬于法律規定的期限的,應當以其告知的為準。2、被告在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中告知的期限屬于法規、規章及其他規范性文件規定的期限的,且該期限少于法律規定的期限的,應以法律的規定為準。部門法律未作規定的,應以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為準,但告知的期限長于法律規定的期限的,可以以告知的期限把握。3、對被告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未告知期限或未告知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內容的,應依照《解釋》第四十一條、四十二條的規定把握原告的期限。4、《解釋》第四十二條中規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知道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內容的,其期限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內容之日起計算。對涉及不動產的具體行政行為從作出之日起超過20年的,法院不予受理。《解釋》于2000年3月10日起施行,對此前的具體行政行為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此前的具體行政行為是指1990年10月1日以后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符合上述規定的,其期限按《解釋》第四十二條規定執行。1990年10月1日前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適用第四十二條規定,應按當時的有關規定執行。
郵政儲蓄銀行自掛牌成立以來,不斷健全組織機構,拓展業務品種和發展空間,大力推動向商業銀行的全面轉型。為提升郵政儲蓄銀行的綜合能力,總行確定了大力發展個人理財業務的方針,并制定了3年內分“三步走”的發展規劃。
1郵政儲蓄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的現狀
郵政儲蓄銀行開辦個人理財業務兩年來,取得了階段性成果。首先,郵政儲蓄銀行建立了業務系統,對支行長、地市行長等業務骨干進行理財業務培訓,為個人理財業務的開辦奠定了堅實基礎。其次。培育了理財產品品牌,形成了良好的業務發展架構和布局。截至目前,郵政儲蓄銀行在“儲匯聚財”的個人理財業務品牌下,形成了“創富”、“天富”、“財富”三個系列品牌,滿足了市場對高、中、低三種不同風險程度產品的需要。此外,郵政儲蓄銀行還建立了一整套行之有效的風險防范措施和制度,為業務健康、持續發展奠定了堅實基礎。
2009年是郵政儲蓄三年規劃的“發展年”,進一步促進業務規劃和布局的逐步完善,從業務規模、市場占比等方面提升市場地位,逐步推進個人理財顧問服務模式的發展,才能將業務推向新的發展階段。總體而言,郵政儲蓄銀行個人理財業務起步晚,品種少,與四大國有商業銀行相比,無論在規模上還是質量上都存在一定差距。因此,為使郵政儲蓄銀行個人理財業務取得更大突破與發展,理財觀念有待宣傳,理財市場有待定位,理財原則有待確立,理財人才有待培養。
2個人理財業務的內涵
國內各商業銀行均開辦了個人理財業務,有些銀行把其基本等同于商業銀行零售業務,將一卡通、信用卡等業務歸入理財;有些銀行把其僅僅理解為信息咨詢,指派一些工作人員為客戶做一些解答;還有些銀行將其認定為銷售開放式基金、投資連接險、理財協議等產品。
不能確定個人理財業務的內涵,就不利于這項業務的定位與發展,郵政儲蓄銀行各級機構有必要對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進行科學合理的界定。
2005年銀監會頒布的《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指出:“銀行個人理財,是指商業銀行為個人客戶提供財務分析、財務規劃、投資顧問、資產管理等專業化服務活動。”由此可以看出,郵政儲蓄銀行開辦的個人理財業務是建立在委托關系基礎上的多角度、多層次的銀行服務。就目前而言,銀行個人理財包括理財顧問服務,指商業銀行向客戶提供財務分析與規劃、投資建議、個人投資產品推介等專業化服務;綜合理財服務,指商業銀行在為客戶提供理財顧問服務的基礎上,接受客戶的委托和授權,按照與客戶事先約定的投資計劃和方式進行投資和資產管理;理財計劃,指商業銀行在對潛在目標客戶群分析研究的基礎上,針對特定目標客戶群開發設計并銷售的資金投資和管理計劃。基于以上分析,郵政儲蓄銀行現階段處于理財顧問服務和銷售理財計劃階段,理財并不僅僅是單純投資,其關鍵是對“財”要“理”。郵政儲蓄銀行的開放式基金、理財協議、國債、保險都是打理“財”的工具,不能將其視為簡單的產品,要改變“重銷售,輕服務”的理念,將重心放在為客戶服務上。根據客戶的財力和理財目標,通過郵政儲蓄銀行的各種產品為客戶構建相匹配的體系,實現客戶利益最大化。
3郵政儲蓄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的市場定位
郵政儲蓄銀行要想在競爭激烈的個人理財市場中找到生存和發展空間,必須準確定位理財市場,并服從于自己的市場定位,在鞏固現有客戶關系的同時,發掘潛在客戶,由專業理財人員對其進行信息搜集、整理和評估,分析客戶的生活、財務現狀,依據客戶的理財目標幫助其制定可行的理財方案。
筆者認為,為中小客戶和城市居民理財是郵政儲蓄銀行當前個人理財業務的市場定位,這主要基于以下幾點考慮。
3.1為中小客戶理財是郵政儲蓄銀行建行之初的定位
銀監會經過仔細研究,決定將郵政儲蓄銀行定位為面向城市居民的社區銀行,其經營目標是充分依托和發揮網絡優勢,完善城鄉金融服務功能,以零售業務和中間業務為主,為城市社區和廣大農村地區居民提供基礎金融服務。依據國際銀行經營慣例,理財、銀行卡、網銀是零售銀行的三個支點,因此選擇中小客戶是郵政儲蓄銀行的定位所決定的。
3.2郵政儲蓄銀行具備為中小客戶理財的優勢
郵政儲蓄銀行提供的基礎金融服務已經深入人心,在城鄉居民心目中有很高的信譽度,享有“綠色銀行”的美譽。郵政儲蓄銀行現已建成覆蓋全國城鄉網點,面最廣,交易額最多的個人金融服務網絡。目前,郵政儲蓄銀行擁有儲蓄營業網點3.6萬個,匯兌營業網點4.5萬個,國際匯款營業網點2萬個,其中有近60%的儲蓄網點和近70%的匯兌網點分布在農村地區。成為溝通城鄉居民個人結算的主渠道。另外,郵政儲蓄銀行現階段在理財方面還不具備同工商銀行、建設銀行、中國銀行、交通銀行、農業銀行、招商銀行等大中型銀行競爭的能力,更不具備同花旗、匯豐等外資銀行競爭的實力,因此選擇中小客戶并且為其理財會使郵政儲蓄銀行更具競爭優勢。
3.3中小客戶有財可理,并且需要理財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增長了30年,GDP、人均收入、存款余額等對人民生活水平和個人家庭財富積累產生重大影響的指標均大幅增長。自2009年起,國家對社會保障制度、醫療制度、教育體制進行改革,使醫療、住房、教育將逐漸不再成為居民的沉重壓力,進而居民會更多地關注自己的財務狀況。通過綜合安排,在理財方面達到獨立、安全和自主,更好地享受生活已成為人們追求的基本目標。城市居民以年均30%增長的理財需求,為郵政儲蓄銀行提供了廣闊的理財市場,這也要求郵政儲蓄銀行必須把握機遇,細分目標市場,為中小客戶理財。
4郵政儲蓄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的發展策略
4.1以客戶滿意、保本微利為理財原則
郵政儲蓄銀行個人理財業務近期應以“客戶滿意,保本微利”為基本原則,要想成為真正的社區銀行,客戶滿意是第一要務。客戶在選擇商業銀行服務時,首先考慮的因素是良好的服務態度,這是銀行吸引客戶的主要因素;其次是銀行的實力,銀行先進的硬件設施、品牌形象、就近方便等均為次要因素。
根據國外經驗,發展個人理財業務并且盈利絕非易事。開展個人金融服務業務,一開始就需要投入大量的資金用于人員的業務培訓、市場拓展、品牌推廣以及信息服務等。此外,為滿足投資者的實際需求,還必須對投資者行為有明確認識,并對其信息進行周密分析,同時還需掌握投資者的收益情況。因此,現階段郵政儲蓄銀行的個人理財業務應以滲透定價的策略,迅速擴大理財業務規模,從而取得規模效益。為此,郵政儲蓄銀行一要穩定現有客戶,使其財富不斷增值,以加強客戶關系,提高客戶滿意度和忠誠度}二要通過理財增加客戶資產的額外價值,提高郵政儲蓄銀行的服務水平,激發客戶對金融理財產品的需求,培養成長型客戶;三是樹立理財服務典型,擴大潛在客戶,從而提高郵政儲蓄銀行在中小客戶市場中的份額}四是在優質客戶穩步增加的基礎上,加快特色金融理財產品的創新,使郵政儲蓄銀行更具特色。
4.2以服務客戶為基礎,多層次開發理財產品
理財是一種服務,這種服務通過各種產品幫助和指導家庭或個人構建全面、科學、多元互補、動態跟進的財務體系,使其實現終身快樂的理財目標,獲取家庭和個人財務的最大自由。從郵政儲蓄銀行的現狀看,個人理財業務尚處于起步時期。穩健經營是其首要原則,其理財產品的選擇可分步進行。
首先,以“代字號業務”為起點,逐步擴大個人理財業務市場份額。如保險、代銷國債、開放式基金,這些業務雖屬初級理財產品,但是市場潛力巨大,隨著財富的不斷增加,資產分散將成為個人客戶構建投資獲利體系的重要支柱。所以鞏固和擴大此類理財業務。雖然收益不是很高,但可以穩定現有客戶群,提高目標客戶市場占有率。
其次,逐步介入相對熟悉且收益較大的產品。如理財協議、信托等業務。隨著郵政儲蓄銀行資金運用技術及市場的不斷拓展,理財人員經驗不斷豐富,可以不斷介入高風險、高收益類理財產品。
基層郵政儲蓄銀行成立后,其業務范圍比郵政儲匯局發生了顯著變化,業務品種也增多,功能進一步增強。但是,金融統計業務仍按照原郵政儲匯局體制下的統計制度執行,加之,基層分支機構統計基礎管理薄弱,統計隊伍素質極低,導致基層郵政儲蓄銀行金融數據難以準確、完整統計,進而影響全轄匯總金融統計數據的真實性,應盡快予以修訂完善。
一、郵政儲蓄銀行金融統計制度方面存在的問題
1.沒有設置專門的統計部門和統計崗位。目前郵政儲蓄銀行向人行報送的報表由財務會計部門的人員兼職報送,沒有專門負責統計的統計部門和統計人員,更沒有制定金融統計及相關的職責制度,會計人員對金融統計制度不了解,很難保證郵政儲蓄銀行報表數據的準確性,從而影響了全轄金融統計數據的質量。
2.信貸報表未按“全科目”數據報送。郵政儲蓄銀行成立后,報表模式仍按郵政儲匯局體制報送,向人民銀行報送的數據主要是儲蓄存款、現金、存放中央銀行準備金存款、存放同業款項、應收及預付款項、應付及暫收款、短期貸款等項指標,而其損益類指標一直未納入金融統計“全科目”數據統計中,導致全轄金融統計報表數據不全、不真實。
3.報表對轉人行項目歸屬不準。會計人員由于不熟悉統計項目,對一些統計項目只憑自己的理解,存在報數不準的現象。如郵政儲蓄銀行陸續開始辦理小額存單質押貸款業務。據調查,對此項業務郵政儲蓄銀行只是其內部對業務量及相關內容進行統計,而在向人行上報的人民幣信貸統計報表中只在“短期貸款”中填入數據,而細分項目中隨意填報,有的全部報入“農業貸款”中,有的報入“其他短期貸款”項下“個體戶及個人經營性貸款”中,也有的報入“個人消費貸款”中,一種貸款歸屬不一致,致使郵政儲蓄銀行報表中反映的數據與實際不符。
4.郵政儲蓄銀行不報現金業務報表。郵政儲蓄銀行成立以來,一直未向人行報送現金報表,它的現金業務由其開戶行進行統計代報。據調查,開戶行將郵政儲蓄銀行存取的現金業務全部統計入該銀行現金報表中的“儲蓄存款收入”和“儲蓄存款支出”項目中。而實際上郵政儲蓄銀行的現金收支業務除涉及儲蓄存款收入、儲蓄存款支出外,還有商品銷售收入、服務業收入、城鄉個體經營收入、居民歸還貸款收入、匯兌收入(支出)等項目,將以上數據一概歸入“儲蓄存款收入和“儲蓄存款支出”項目,造成金融系統現金收支統計數據嚴重失真。
5.基層郵政儲蓄銀行電子化管理簿弱。基層郵政儲蓄銀行從未開發金融統計系統軟件,更沒有與人行轉換的統計系統,向人行報數以手工操作為主,數據準確性較差。據了解,基層郵政儲蓄銀行向人行報送的數據需向四個系統(即公司業務系統、儲蓄業務系統、小額信貸業務系統和客戶管理系統)中查詢取數,而且部分數據還直接查不到,需向省行詢問查詢得到,如短期貸款項下的明細貸款項目及委托存款及投資基金必須從省行系統中取據,然后手工錄入人行系統報送,因此準確性很差二、完善郵政儲蓄銀行金融統計制度的建議
1.加強郵政儲蓄銀行統計工作的組織領導和基礎管理。郵政儲蓄銀行應確定專門的統計業務部門,編制自身的金融統計制度。一要盡快實現統計數據歸口管理;二要合理配備統計業務專職人員,并制訂相應的崗位職責和目標任務,加大對統計人員的培訓考核力度;三要提高統計操作的電子化程度。盡快開發郵政儲蓄銀行金融統計信息系統,完成與人民銀行統計系統的電子接口,實現全科目數據電子接收。四要加強統計工作的內部監督與檢查,提升統計工作整體水平。通過采取以上措施,使郵政儲蓄銀行的統計工作真正達到全面、及時、準確的要求。
一、中國銀行業中介服務市場的特征及其基本假定
筆者將中國銀行業市場的特征及其基本假定具體概括如下:
第一,由寡占市場向壟斷競爭市場過渡。中國目前已經打破了四大國有銀行的寡占壟斷經營,各類商業銀行逐步打破地域經營界限,外資銀行也呈逐漸滲透之勢。
第二,同質產品市場。中國各類商業銀行提供的服務同質化嚴重。各銀行提供的儲蓄、匯兌、結算、信貸等服務基本是無差別的,也就是說,在服務范圍和責任內容上沒有差異。這主要是因為在同一個市場:中,面對的客戶需求基本相同,提供相同金融服務在成本上沒有太大差異,因此,對于相同服務銀行服務收費費率的計算應該是一致的。
第三,范圍經濟特征明顯,價格是主要競爭手段,這也是銀行業的基本特征。范圍經濟往往和自然聯系在一起,銀行業雖然不具有自然壟斷的特征,但銀行的服務卻具有范圍經濟的特點,客戶一旦選擇在某家銀行開戶,一般儲蓄、貸款、結算、繳費等業務都通過這家銀行辦理,因此銀行的成本收益很難從單一業務方面進行測算。因此,如果放開中間服務收費的管制,對于中資銀行是否選擇收費以及收費標準,考慮的不僅僅是單項業務的成本收益,而是客戶流失、綜合業務下降等等系列問題,特別是面向一般儲戶的收費,服務價格的高低將直接影響到儲蓄規模等一系列問題。
第四,進入壁壘是影響市場競爭程度的重要因素之一。目前中國商業銀行的設立受到嚴格的管制,銀行業由于關系到國家經濟的安全,存在很多有形和無形的行業進入壁壘;同時,相對于整個市場需求,單個商業銀行的供給能力有限。商業銀行服務的供給能力是山資本實力決定的,表現在是否能夠提供覆蓋整個市場的服務體系。從這——點上看,任何一家銀行在儲蓄、結算、信貸等服務領域都不能獨立滿足整個市場的需求,需要各家銀行之間的合作,才能更好地為社會提供優質服務。
二、壟斷競爭下銀行業服務收費分析
根據以上對中國銀行業市場的基本特征分析,筆者認為,可以利用壟斷競爭的基本思想對銀行服務收費的競爭問題進行研究。壟斷競爭下,每個廠商面對著一條向下方傾斜的需求曲線;有足夠多的廠商,其中每個廠商都認為,如果自己降低服務價格,其競爭對手并不會改變他們的價格策略;廠商的進入導致利潤趨于零。
(一)壟斷競爭條件下的市場均衡
對壟斷競爭市場上廠商行為進行的分析,最早見于哈佛大學的愛德華、張伯倫于1933年出版的頗具影響的《壟斷競爭理論》一書。在張伯倫考慮的市場-亡,最初有一定數量的具有相同成本曲線的相似廠商,這些廠商生產具有不完全替代性的商品,如果這些廠商索取相同的價格,那么,他們平分市場。
根據張伯倫的理論,假定最初所有銀行的收費是相同的,比如說P1.如果一家銀行將價格略微降低,那么,它有可能從其它銀行那里爭取到一些客戶,在現實生活中出現過有些銀行為了推銷信用卡,取消卡費的優惠措施,結果造成短期內客戶增加的實例。同樣,如果某家銀行將價格提高到其競爭對手之上,那么,它就會把一些客戶推給對手,這方面也出現過工商銀行一種儲蓄卡由免費開始收費,結果出現部分持卡人退卡的情況。因此,面對向下力傾斜的需求曲線,銀行在產量問題上將選擇邊際收益等于邊際成本之處,假設就是(P1,Q1)。如果在這種均衡狀態下存在利潤,那么就會產生吸引新的競爭對手進入該市場的動機,直到利潤趨近于零。隨著新銀行的進入,市場上將會出現更多的替代品,正如現實中隨著外資銀行的進入,各類股份制商業銀行在全國范圍內設立分支機構,客戶選擇的余地大了,這一過程的最終均衡點將是需求曲線恰好與成本曲線相切的那一點,假設是(Pe,Q1),在這一點,利潤為零。
(二)熊彼特競爭現象
著名的哈佛大學經濟學家約瑟夫。熊彼特沒想了一種形式頗為不同的壟斷競爭,對目前中國銀行業的競爭問題也具有一定的借鑒意義。熊彼特注意到,作為廠商技術優勢的結果,不同市場在不同的時期被一人或少數廠商所控制,但是,隨著新的創新取代原來的技術,這些廠商經常面臨著對其技術優勢的競爭。這種現象在中國的銀行業中也有一定程度的表現。很多銀行通過金融創新,占有新的市場領域,如果新的市場領域存在具有吸引力的利潤,其它銀行就會通過“學習”進入這個市場。
在這種情況下,即使在新業務領域具有主導地位的銀行,也面臨新對手進入的威脅。當它獨自支配著一個市場時,它像一個壟斷者那樣行事,根據邊際收益大于邊際成本的原則決定市場策略,提供比完全競爭少得多的服務。但是,主導銀行如何使用利潤卻受到市場競爭的影響:如果它希望維持其現在的主導地位,那么,它就必須把這些利潤投資到新的金融創新之中,提供更好的金融服務。
(三)合謀——組建卡特爾
如果一個區域內的銀行進行合謀,組建市場卡特爾的話,無異會給銀行帶來超額的壟斷利潤。但是,在壟斷競爭的市場結構下,如何監督執行卡特爾協議,以及如何有效懲罰違規者等等,這些困難足以使任何卡特爾同盟瓦解。
同時,隨著中國加入WTO后金融市場開放承諾的兌現,外資銀行的進入,以及允許各類中資商業銀行在異地設立分支機構,任何卡特爾都可能招致非成員競爭對手的顯著競爭,從而最終造成卡特爾的崩潰。
三、市場策略與政府規制建議
考慮到銀行服務市場競爭的特征,為了避免同質產品之間激烈的價格競爭,銀行首先應該考慮產品差別化的競爭策略。通過提供有別于其他銀行的金融產品和附加服務,在保持穩定中間服務收費增長的基礎上,采用非價格競爭手段贏得市場。因此,“專業化、個性化、區域化”應該是未來市場競爭中避免殘酷價格競爭的主要策略。銀行應該加大與其他非銀行金融機構的合作,創新推出各類理財業務,例如與券商合作,提供債券買賣服務,與信托公司合作,提供信托投資服務,通過一系列金融創新,實現客戶資產收益最大化,在此基礎上通過收取各種中間服務費,不僅可以避免銀行間直接的價格競爭,而且可以通過新業務的推廣,逐漸培養客戶付費的市場意識,從而通過拓寬服務范圍培育更大的市場蛋糕。
國際信用證業務的法律依據是國際商會制定的《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世界各國銀行開出的信用證均須注明依此統一慣例開立,在發生糾紛時有關法院依此慣例裁決。我國法律也明示承認國際慣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42條第3款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參加國際條約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國際慣例。”我國其他涉外法律中也都作了關于適用國際慣例的規定。這些規定為中國金融機構從事涉外貿易、金融活動與國際慣例接軌創造了條件,也為中國司法機關和仲裁機構審理涉外經濟糾紛提供了依據。
一、國際信用證業務的法律性質
依據《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500號文本第一部分“總則與定義”,筆者將國際信用證業務的法律性質歸納為如下四點:
1、是一種銀行信用
信用證是銀行有條件的付款承諾。信用證是一種銀行信用,是開證銀行用自己的信用為進口商的商業信用作擔保,但開證銀行的這種付款信用保證是有條件的,即受益人(出口商)必須完全遵守信用證條款規定,提交符合要求的單據。信用證開出后,開證銀行負第一性的付款責任,是主債務人,即只要受益人(出口商)通過有關銀行交來單據符合信用證條款,開證行不管進口商能否付款給它,都必須對受益人或指定銀行付款。這不同于一般擔保業務中銀行只負第二性的責任,即是在被擔保人不付款情況下銀行才代為付款,更不同于托收業務中的委托關系,即能否收款銀行不負任何責任,只是代為辦理。
信用證是以銀行信用為基礎的“有條件的銀行付款保證”。這種支付既可以由開證行直接辦理,也可以指定另一銀行付出,或授權另一銀行議付。開證銀行或其人在信用證項下的付款保證,要求以提供“在表面上完全符合信用證條款的單據為唯一的條件”。
在信用證業務中,一家銀行在不同國家設立的分支機構都被視為另一家銀行。《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確立上述準則是因為一家銀行及其在不同國家設立的分支機構,往往是同一法人,在處理債權、債務上相互有關。因此,同一法人條件下的經濟訴訟,有時將在跨國間出現糾紛。這種糾紛如被介入信用業務,則對順利進行結算非常有害。國際商會為排除上述糾紛的干擾而確立這一準則。
在信用證業務中是否執行《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條款,由有關當事人共同確定。這一信用證業務的特殊性質表明,只要各當事人一致同意,則允許在信用證中列入特別條款,亦即不受慣例約束的條款。但是,如果在信用證上已標明“本證按照國際商會《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500號文本辦理”,在這樣的條件下,則“除非另有約定,本慣例條款對當事人都具有約束力。”
2、是一項獨立文件
信用證是一項獨立文件,不依附于貿易合同。一般來說,進口商向銀行申請對外開立信用證,首先必須是它已調查對方資信并通過洽談訂立合同,在合同中規定使用信用證方式進行結算,并在規定期內要求銀行開出信用證。但是,以合同為依據而開立、內容也應該與合同一致的信用證,一旦開出,就是一項獨立文件,不依附于合同,有關當事人(開證銀行、議付銀行、買方、賣方)只受該信用證條款的約束,不受合同的約束。在出口業務中,出口公司在收到對方開來的信用證后,一定要立即對信用證內容進行仔細審核,如發現信用證條款與合同不符或難以接受的,應立即聯系對方開證銀行和進口商進行必要的修改,否則到時無法提供符合信用證要求的某項單據,即使貨物出口保質保量保時、完全符合合同要求,對方也會拒絕付款,因為在采用信用證方式下發生糾紛,唯一的依據是信用證條款,而非合同。
信用證項下的有關當事人不得利用有關的其他合約,對信用證的業務運作進行違約抗辯。信用證作為一種合約必然會與其他合約有聯系,如信用證與貿易合同,信用證與銀行間的業務合約等。但是,信用證項下的各當事人不能引用有聯系合約的規定,作為地信用證條款違約抗辯的依據,《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第3條6款規定:“受益人在任何情況下,不得利用銀行之間或申請人與開證行之間的契約關系。”這些規定,是為了保障銀行結算業務的順利開展,避免對信用證業務造成干擾或破壞。
3、是一種單據業務
信用證業務是純粹的單據業務。信用證項下的單據,不論它是“金融單據”即匯票、期票、支票、付款收據等,或“商業單據”即發票、提單、保險單、檢驗證收、產地證明等,雖然這些單據確實具有履約證明或代表貨物的作用,但是,在信用證業務運作中,有關銀行只能憑單據辦理結算業務,而根本不會去考慮單據背后所反映的事實狀況。
信用證業務中一切以單據為準,不以貨物為準。在信用證業務中,銀行處理的是單據,而不是貨物,對貨物的真假好壞,貨物途中損失,是否達到目的地概不負責。只要客戶交來的單據符合信用證條款,銀行就必須付款。辦理信用證業務的有關銀行既無必要亦沒有可能監督實際貨物的交易或實際勞務的供應等行為。銀行辦理信用證業務的目的在于促進國際貿易往來的發展,并發揮其融通資金的作用。
4、是一種書面憑證
從信用證本身內容的規定來看,它必須有助于結算的順利進行。信用證的內容應該完整、明確。必要的項目缺一不可,描述信用證內容的詞語不得摸棱兩可或含糊不清。信用證上的每一條款均應反映“單據化”的要求,即必須以“提供單據的辦法”來體現條款的要求。信用證的內容必須簡潔,避免繁瑣。在信用證的內容中不應列入過多的細節。《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第13條規定:“銀行將不審核信用證沒有規定的單據”,“如信用證含有某些條件而未列明需提交與之相符的單據,銀行將認為未列明此條件,且對此不予理會”。
二、國際信用證業務的法律關系
依據國際商會《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國際信用證業務項下的主要當事人有:(1)國際信用證業務的開證申請人,即國際經貿中的進口商;(2)國際信用證業務的開證銀行;(3)國際信用證業務的受益人,即國際經貿中的出口商;(4)國際信用證業務的中介銀行,即作為聯系開證銀行與受益人的第三家銀行,包括通知行、保兌行、議付行或償付行等。以上主要當事人因為國際信用證業務連結著的復雜關系,形成了他們之間的權力和義務,即信用證下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包括:(1)開證申請人與開證銀行之間的關系;(2)開證銀行與受益人之間的關系;(3)開證銀行與中介銀行之間的關系;(4)中介銀行與受益人之間的關系。
1、開證申請人與開證銀行之間的契約關系
進出口雙方的貿易合同一經訂立并規定了以銀行的信用證作為支付方式,那么,進口商通常的做法是向其所在地的銀行申請開立以賣方為受益人的信用證。在開證申請書中應明確開證行被授權付款以及開證申請人保證向銀行償還墊款的一切條件。與此同時,開證申請人要在開證明銀行預先存入一定數額的備付保證金。對開證申請人的這項存款,開證明銀行不得挪作他用。即使此后開證明銀行破產了,開證申請人預交的備付保證金,也應在銀行破產時退還開證明申請人,而不應視為破產債權。因為,開證銀行在收取這些資金時,只能算是代企業保管。當然有的企業信譽卓著,在向銀行申請開證明時,往往不預交保證金,而是由銀行授予一定的開證信用額度。
開證銀行完全有權憑信用證項下的單據來決定是否支付信用證之款項。開證銀行一旦根據信用證明條款解付了其項下的款項,并借記開證申請人的帳戶,開證申請人則不得尋找任何理由要求銀行賠償或退款。對那些在申請開證時未在銀行存入備付保證金的申請人,銀行則有權向其索償所墊付的資金。倘若開證明申請人仍堅持要求開證明銀行拒付的話,開證銀行要做的,也只能是向其申請人解釋,它是按照開證申請書的條款開立信用證,而開立了信用證,它本身則承擔了須對受益人所提交的單證相符的單據付款責任。當然,開證銀行在審查受益人所提交的單據時,得承擔謹慎的責任,務必使單據表面上與信用證所要求的條款相符,倘若銀行沒有盡到此責而接受了有不符點的單據,則其無權向申請人要求補償其對受益人的付款。開證銀行對開證申請人所承擔的另一義務是及時將信用證通知受益人。而開證申請人對開證銀行所承擔的義務則包括對開證銀行根據信用證條款所作出的支付進行償付,并支付手續費,以及如上所述根據銀行的要求提供開證保證金或提供抵押等。
2、開證銀行與受益人之間的契約關系
受益人在接收到開證銀行開出的不可撤銷信用證后即取得了對開證銀行的特定權利,在其根據信用證條款提交了單證相符的單據后,即有權要求開證銀行付款,而開證銀行也即有義務付款。假如發生了開證銀行違背信用證項下的承諾,而對受益人作出拒付的情況,只有一種情況開證銀行可以免責,即在可撤銷信用證項下,開證銀行在受益人交單之前已經撤銷了該可撤銷信用證,則受益人不能要求開證銀行付款。不可撤銷信用證一經開出,受益人按照信用證條款規定作為匯票的出票人,在提交了與信用證條款完全相符的單據后,即有權憑此要求開證銀行履行付款的責任。由于開立了不可撤銷信用證,受益人與開證銀行之間就形成了契約關系,而受益人也就憑信用證的條款獲得了開證銀行對他債務的有條件承諾,兩者之間的關系便是不可撤銷的,即兩者之間由信用證業務的單據交易獨立性原則的性質而形成權利義務關系。實際上,自信用證發出之日起,受益人與開證銀行之間的契約關系就已經建立了。開證銀行不得以買賣雙方的合同糾紛或買方是受騙開出信用證或買方已無償付能力為由拒絕按照信用證的信用承諾付款。當然,如果開證銀行在審單時發現單據不符,并在合理時間內向對方提出,也就解除了自身的付款責任,可以對外拒付。
信用證的受益人在提交了與信用證條款完全相符的單據并要求開證銀行付款,如果遇到開證銀行無理拒付,有權要求開證銀行賠付。不過,受益人索賠的權利只限于匯票的金額及其所發生的利息,不包括因此給賣方帶來的其他種種損失。這是因為信用證規定的支付手段是貨幣,開證銀行無理拒付所造成的損失,以出利息的方式賠償。
開證銀行一旦開出信用證,就必須履行在受益人提交符合信用證條款要求的單據時向受益人付款,并同時根據信用證條款履行其對信用證項下對受益人所承擔的一切責任。同樣,受益人也受信用證條款的約束而負有履約的責任,即根據信用證的條款提供信用證規定的單據相符的單據。這種相互制約的關系既可制約受益人無端拖延供貨而損失買方的利益,又可防范開證行無理拒付而侵害受益人的經濟利益。因此以相互制約方式來充分保障契約各方利益,是開證行與受益人之間關系的主要特征。
3、開證銀行與中介銀行之間的關系
信用證的開證銀行為了順利辦理其信用證業務,往往要委托第三家銀行作為中介銀行來協助辦理有關業務。中介銀行可能被邀請擔當的角色或被委托的業務有:通知行、保兌行、議付行等。
開證銀行與中介銀行之間的關系是根據開證銀行對中介銀行的具體要求來決定的。開證銀行對中介銀行之間的關系,除非另有協議,一般都為委托和的關系。在英美等國,普遍認為中介銀行是開證銀行的行。《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第14條a款規定:“當開證行授權另一家銀行依據表面符合信用證條款的單據付款、承擔延期付款責任、承兌匯票或議付時,開證行和保兌行(如有)承擔下列責任:對已付款、已承擔延期付款責任、已承兌匯票或議付的指定銀行予以償付。”只要中介銀行按照信用證條款來辦理業務,如其應開證銀行的指示對信用證付款后,那么它就有權要求開證銀行償付,索回因充當人而可能遭受到的損失。
中介銀行經常被作為信用證業務的通知行或議付行。通知銀行與開證銀行之間,通常是一種關系。通知銀行作為開證銀行的人向受益人就信用證事項進行通知。議付銀行作為中介銀行,并不是開證銀行的人,而是以其本人的名義進行議付的。議付銀行可以是通知銀行,也可以是其他銀行。在信用證可以具體指定議付銀行,也可以不加限制。議付銀行與開證銀行的關系基本上相當于受益人與開證銀行的關系。但是,在可撤銷信用證情況下,如果議付銀行已經議付,開證銀行就不得撤銷或修改信用證了。中介銀行只有在開證銀行的邀請下才對信用證加具體保兌。中介銀行一經成為保兌行,即步入與開證銀行相同的地位,而承擔對信用證項下保證付款的責任。但開證銀行對受益人的義務不會因此而解除,受益人可以選擇對開證銀行或保兌行提供償付要求。而保兌行在對信用證付款后,則可要求開證明銀行對其作出償付。但倘保兌行并非根據信用證的規定而付款,則其將喪失對開證銀行的追索權。
信用證業務中可能會發生開證銀行與中介銀行雙方均力所不及的事件。在中介銀行接受了受益人提交的信用證項下單據并憑以付款之后,因突發事件如戰爭爆發,郵路不通等而使單據無法寄達開證行的情況下,中介銀行對開證銀行的責任是不能免除的,除非開證銀行(必要時包括受益人)同意對信用證展期并接受單據,否則中介銀行將持著單據而無權對開證銀行及受益人行使追索權。
4、中介銀行與受益人之間的契約關系
中介銀行與受益人之間的契約關系,在某種程度上,一方面取決于中介銀行是否為開證銀行的行,如果中介銀行是開證銀行的行,那它就要按開證銀行的要求來辦理有關業務,例如僅作為通知行或議付行。另一方面,又取決于中介銀行是否以獨立于開證銀行的本人身份行事。若是,那么它自己則有選擇權。通常中介銀行會被開證銀行邀請作為通知行、保兌行、付款行或議付行等。中介銀行與受益人之間的關系,只有在充當保兌銀行之情況下才對受益人負有與開證銀行同等的責任。否則,中介銀行與受益人之間就沒有這種密切的關系。
在通知銀行和受益人之間,并不存在直接契約關系,按《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的規定,通知銀行對由于任何通知、信件或單據在傳遞過程中發生的延誤或遺失所引起的后果,以及對電報、電傳通知過程中發生的延誤、殘缺或其他錯誤,概不負責。但是,通知銀行對于其傳遞的信用證的表面真實性,須負合理謹慎檢驗之責。為了更好地為受益人提供便利,中介銀行一般最好不要只接受作為通知行,畢竟銀行經營是以利潤最大化為目的的,雖然可能要承擔信用證項下其他更大的責任。從表面上看,這似乎與國際慣例的精神有所沖突,但這實際上將有利于減少對受益人帶來不必要的混亂。對于僅僅作為通知銀行的中介銀行來說,只負有與通知信用證有關的責任。
議付銀行就是愿意買入或貼現受益人提交的信用證項下匯票的銀行。議付銀行在議付后就成了匯票的合法持票人,享有票據的法定權利。議付銀行與受益人之間并無契約關系,議論銀行并無義務向受益人付款,它們之間的關系實際上是票據關系。受益人是匯票的出票人,議付銀行是匯票的受讓人。議付銀行根據票據法享有匯票上的全部權利。
中介銀行一旦對某銀行開出的信用證加具了保兌,它與受益人之間也就形成了保證對受益人所提交符合信用證規定的單據付款的契約關系。“保兌”一詞源于拉丁語,意為“確定”,即對已生效的責任加以保證。保兌銀行的概念出自于該詞的本意。中介銀行成為保兌銀行,就構成了開證銀行以外對受益人所作出的獨立承諾。它除了有助于尚未在世界上知名的銀行開展信用證業務之外,更主要是可為受益人提供雙重的付款保證。因為保兌行通常是受益人所在地的銀行,在發生拒付時,受益人可以在本地追索保兌行,而不用到海外追索開證銀行。
信用證項下的受益人在交單時,可能會出現將信用證項下所要求的單據連同匯票直接提交給開證銀行而不交給保兌銀行的情況。這樣,萬一開證銀行由于某種原因在承兌后破產,受益人對開證銀行的索償權利就只能限于對開證銀行的破產財產進行追討,而對保兌行則無權要求索償。這是因為此時受益人手中已不持有單據,而無法滿足保兌銀行保證履行債務責任的條件。此外,在受益人將單據寄達作為保兌行的中介銀行,并由中介銀行在議付了受益人的單據后,向開證銀行寄單的情形下,倘由于開證銀行在單據中發現了不符點而拒付,所發生的這種遭拒付的風險,將由中介銀行本身來承擔。可見,中介銀行在承擔保兌責任時,它與受益人之間的契約關系是以單證相符為付款的前提條件,在保兌行確認單證相符以后,保兌銀行必須向受益人履行信用證項下的付款義務。
「注釋
1.(英)H.C.格特力奇,M.梅格拉著,姚念慈等譯:《銀行商業信用證的法律》,上海翻譯出版公司1991年。
從歷年的財政收支情況來看,鄉鎮幾乎所有財力,縣直大約三分之二財力,用于行政事業單位人員論文工資發放及辦公經費的開支。可以說大部分財政收入都是在行政事業單位“花”出去的。目前,盡管縣財力狀況還不能完全滿足行政事業單位的開支需要,部分單位經費開支還十分緊張,但從全縣總體情況和資金的總額來看,涉及所有的鄉鎮和縣直八十多個單位,資金數千萬,面廣量大,這就不容忽視地存在財務管理的問題。為此,我們展開調查,試從加強行政事業單位財務管理的角度,尋找一些突破,以規范管理、節約和有效使用資金,促進財政工作上水平。
一、基本情況近幾年,為進一步加強行政事業單位財務管理,利津縣相繼出臺了《預算外資金管理辦法》、《關于加強行政事業單位財務管理的若干規定》、《關于加強鄉鎮財務管理的若干規定》等規章制度,同時,結合上級要求,推行和落實了“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政府采購、試編部門預算等行之有效的改革措施。另外,結合當地實際,大力開展對行政事業單位財務管理。一是從基礎工作抓起,自2003年開始,財政部門在全縣范圍內對行政事業單位開展了會計幫扶達標工作;二是注重日常監督管理,每年都由縣財政監督局負責,對行政事業單位開展定期或不定期的各類檢查,如:預算外資金管理大檢查、會計信息質量檢查等;三是每年財政部門都組織行政事業單位會計人員開展各類業務培訓,如:會計電算化培訓、會計人員上崗培訓等。從調查的情況來看,全縣所有獨立核算的行政事業單位都配備了專職的財務管理人員,都制定了相應的財務管理制度,基本上按規定完成了單位的財務管理工作。
二、存在的主要問題與不足(一)單位內部財務管理工作開展不力1、部分單位領導認識存在偏差。一是認為行政事業單位不同于企業,不搞經營,抓不抓財務管理無所謂。二是認為抓內部財務管理是“作繭自縛”,捆了自己手腳,開支卡嚴了,得罪干部職工。三是認為抓管理是單位領導的事情,會計人員只要把數字搞準就行了。領導認識存在偏差是導致單位內部財務管理工作開展不力的關鍵所在。2、審批控制制度存在缺陷。仍堅持財務審批“一支筆”制度,這項制度是對領導決策事項合理性的規范,但缺乏科學性。一是權力比較集中,開支不管是否合理,單位領導說了算。二是凡是領導簽字就能開支,直接把財務人員排除在管理范圍之外,不利于財務人員進行核算。三是單位領導對財務規定不一定熟悉,缺少專業財務人員的審核和把關,簽批質量難以保證。3、缺少真正的第三者監督。盡管有的單位建立了較為完善的內部財務管理制度,但落實明顯不夠到位。有的單位以成立民主理財小組、設定財務公開欄等形式進行監督,但由于單位內部千絲萬屢的利益關系,往往流于形式,收效甚微。各類外部檢查不及時、不全面,大多是事后監督,處罰的力度也不夠,有的單位屢查屢犯,甚至是明知故犯,效果不佳。沒有真正的第三者參與,僅靠自我監督,零星的檢查,內部財務管理制度很難落實到位。(二)會計人員作用難以有效發揮。1、會計人員的撤換領導說了算。會計人員是單位根據需要設定的,撤換是單位領導說了算。這就存在一個問題:法規和領導之間該遵循那一個?違反法規,處罰的一般是單位,違抗領導,影響的一定是個人,權衡利弊,會計人員往往只能是傾向于領導。自身難保的境地,會計人員的作用確實難以發揮。2、會計人員的職責不明確。調查中發現,很多單位的會計人員是兼職,會計人員可能是打字員,也可能是檔案管理員,或是其他崗位,身兼數職,更有甚者身兼要職,會計業務成了附帶工作。個別單位違反規定設會計和出納員為一人。3、外界的支持比較弱。財政、稅務、審計等業務管理和監督部門,與行政事業單位會計之間,多是部署工作、監督檢查,對于出現的問題,或批評、或通報、或處罰,真正深入單位幫助開展財務管理工作的少,另外,定期的、系統的專業培訓組織開展的少,而且培訓多為業務基礎工作培訓,不注重加強單位財務管理的要求,使會計人員在參與管理上產生惰性。(三)會計人員業務素質偏低調查中發現,縣直行政事業單位會計人員業務素質明顯偏低。截止2007年底行政事業單位會計人員共計125人,第一學歷為財會類院校畢業的13人,占總人數的10.4%;具有會計系列初級以上職稱的22人,占總人數的17.6%;具有中級以上職稱的11人,占總人數的8%;從以上統計資料可以看出,行政事業單位會計人員知識水平明顯偏低。調查中還發現一種現象,部分單位會計人員對核算內容及會計科目的應用,模模糊糊,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更有甚者,延續了一種“師教徒”的做法,前任會計怎么記,后任會計就怎么學,照貓畫虎,不問對錯,新的會計制度實施了,也不會運用,依舊是老一套。從此可以窺見一斑,單位會計人員的業務素質不高。素質問題成為制約會計作用發揮的內在原因。
三、措施與建議調查分析中我們認識到,搞好行政事業單位財務管理僅僅依靠單位本身是無法實現的,有些問題單位解決不好,甚至(一)政府介入,財政部門負責,全力抓好單位內部財務管理1、合理是界定單位財務管理內容。區分哪些是應該由政府管理的內容,哪些是單位財務管理的內容;哪些是單位有能力做好的,哪些是無能力管好,甚至是管不好的。區分責任,區別情況,有的放矢的開展管理。2、制定監督考核機制,對單位負責人實行責任追究制度,以引起單位負責人的重視。把對單位財務管理的考核納入縣委、縣府對單位的綜合考核和單位領導的政績考核。3、認真修訂和完善行政事業單位財務管理制度。在學習借鑒外地先進管理經驗,廣泛聽取各單位的意見和建議的基礎上,聘請專業人員進行科學論證,按照“統一尺度,統一要求,便于操作,便于考核”的要求,認真修訂和完善行政事業單位財務管理制度,真正實現有章可循。(二)財政部門參與,支持會計人員作用的發揮1、做好會計人員的保護者。《會計法》盡管對會計人員的保護做了明確規定,但僅限于受到打擊報復的,對會計人員的撤換和任用沒有明確規定。受到打擊報復才去保護,“亡羊補牢”,這項規定不全面。我們認為行政事業單位會計人員的任用與撤換,不管什么原因,都要經過財政部門的審批,不能單位自己說了算。2、做好會計人員的管理者。主要是抓好會計隊伍的建設,保障會計隊伍質量。必須堅持持證上崗的做法,同時嚴把會計證的發放關,不合格人員一律不能從事會計工作。3、建立定期考核制度。對現有會計人員定期進行考核,建立會計人員檔案,對于優劣情況進行評議和獎懲,對于不勝任人員進行撤換。(三)加強繼續教育,提高會計人員業務素質一是通過一年一度的繼續教育,幫助會計人員盡快提高個人業務素質和參與管理的能力。二是制定科學的培訓計劃,培訓要形成制度化,要嚴格考核,避免流于形式。三是要開展多種形式的幫扶活動。我縣五年以來的會計基礎工作幫扶活動取得了顯著成績,應該繼續堅持,》接259頁
【參考文獻】
從歷年的財政收支情況來看,鄉鎮幾乎所有財力,縣直大約三分之二財力,用于行政事業單位人員論文工資發放及辦公經費的開支。可以說大部分財政收入都是在行政事業單位“花”出去的。目前,盡管縣財力狀況還不能完全滿足行政事業單位的開支需要,部分單位經費開支還十分緊張,但從全縣總體情況和資金的總額來看,涉及所有的鄉鎮和縣直八十多個單位,資金數千萬,面廣量大,這就不容忽視地存在財務管理的問題。為此,我們展開調查,試從加強行政事業單位財務管理的角度,尋找一些突破,以規范管理、節約和有效使用資金,促進財政工作上水平。
一、基本情況近幾年,為進一步加強行政事業單位財務管理,利津縣相繼出臺了《預算外資金管理辦法》、《關于加強行政事業單位財務管理的若干規定》、《關于加強鄉鎮財務管理的若干規定》等規章制度,同時,結合上級要求,推行和落實了“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政府采購、試編部門預算等行之有效的改革措施。另外,結合當地實際,大力開展對行政事業單位財務管理。一是從基礎工作抓起,自2003年開始,財政部門在全縣范圍內對行政事業單位開展了會計幫扶達標工作;二是注重日常監督管理,每年都由縣財政監督局負責,對行政事業單位開展定期或不定期的各類檢查,如:預算外資金管理大檢查、會計信息質量檢查等;三是每年財政部門都組織行政事業單位會計人員開展各類業務培訓,如:會計電算化培訓、會計人員上崗培訓等。從調查的情況來看,全縣所有獨立核算的行政事業單位都配備了專職的財務管理人員,都制定了相應的財務管理制度,基本上按規定完成了單位的財務管理工作。
二、存在的主要問題與不足(一)單位內部財務管理工作開展不力1、部分單位領導認識存在偏差。一是認為行政事業單位不同于企業,不搞經營,抓不抓財務管理無所謂。二是認為抓內部財務管理是“作繭自縛”,捆了自己手腳,開支卡嚴了,得罪干部職工。三是認為抓管理是單位領導的事情,會計人員只要把數字搞準就行了。領導認識存在偏差是導致單位內部財務管理工作開展不力的關鍵所在。2、審批控制制度存在缺陷。仍堅持財務審批“一支筆”制度,這項制度是對領導決策事項合理性的規范,但缺乏科學性。一是權力比較集中,開支不管是否合理,單位領導說了算。二是凡是領導簽字就能開支,直接把財務人員排除在管理范圍之外,不利于財務人員進行核算。三是單位領導對財務規定不一定熟悉,缺少專業財務人員的審核和把關,簽批質量難以保證。3、缺少真正的第三者監督。盡管有的單位建立了較為完善的內部財務管理制度,但落實明顯不夠到位。有的單位以成立民主理財小組、設定財務公開欄等形式進行監督,但由于單位內部千絲萬屢的利益關系,往往流于形式,收效甚微。各類外部檢查不及時、不全面,大多是事后監督,處罰的力度也不夠,有的單位屢查屢犯,甚至是明知故犯,效果不佳。沒有真正的第三者參與,僅靠自我監督,零星的檢查,內部財務管理制度很難落實到位。(二)會計人員作用難以有效發揮。1、會計人員的撤換領導說了算。會計人員是單位根據需要設定的,撤換是單位領導說了算。這就存在一個問題:法規和領導之間該遵循那一個?違反法規,處罰的一般是單位,違抗領導,影響的一定是個人,權衡利弊,會計人員往往只能是傾向于領導。自身難保的境地,會計人員的作用確實難以發揮。2、會計人員的職責不明確。調查中發現,很多單位的會計人員是兼職,會計人員可能是打字員,也可能是檔案管理員,或是其他崗位,身兼數職,更有甚者身兼要職,會計業務成了附帶工作。個別單位違反規定設會計和出納員為一人。3、外界的支持比較弱。財政、稅務、審計等業務管理和監督部門,與行政事業單位會計之間,多是部署工作、監督檢查,對于出現的問題,或批評、或通報、或處罰,真正深入單位幫助開展財務管理工作的少,另外,定期的、系統的專業培訓組織開展的少,而且培訓多為業務基礎工作培訓,不注重加強單位財務管理的要求,使會計人員在參與管理上產生惰性。(三)會計人員業務素質偏低調查中發現,縣直行政事業單位會計人員業務素質明顯偏低。截止2007年底行政事業單位會計人員共計125人,第一學歷為財會類院校畢業的13人,占總人數的10.4%;具有會計系列初級以上職稱的22人,占總人數的17.6%;具有中級以上職稱的11人,占總人數的8%;從以上統計資料可以看出,行政事業單位會計人員知識水平明顯偏低。調查中還發現一種現象,部分單位會計人員對核算內容及會計科目的應用,模模糊糊,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更有甚者,延續了一種“師教徒”的做法,前任會計怎么記,后任會計就怎么學,照貓畫虎,不問對錯,新的會計制度實施了,也不會運用,依舊是老一套。從此可以窺見一斑,單位會計人員的業務素質不高。素質問題成為制約會計作用發揮的內在原因。
三、措施與建議調查分析中我們認識到,搞好行政事業單位財務管理僅僅依靠單位本身是無法實現的,有些問題單位解決不好,甚至(一)政府介入,財政部門負責,全力抓好單位內部財務管理1、合理是界定單位財務管理內容。區分哪些是應該由政府管理的內容,哪些是單位財務管理的內容;哪些是單位有能力做好的,哪些是無能力管好,甚至是管不好的。區分責任,區別情況,有的放矢的開展管理。2、制定監督考核機制,對單位負責人實行責任追究制度,以引起單位負責人的重視。把對單位財務管理的考核納入縣委、縣府對單位的綜合考核和單位領導的政績考核。3、認真修訂和完善行政事業單位財務管理制度。在學習借鑒外地先進管理經驗,廣泛聽取各單位的意見和建議的基礎上,聘請專業人員進行科學論證,按照“統一尺度,統一要求,便于操作,便于考核”的要求,認真修訂和完善行政事業單位財務管理制度,真正實現有章可循。(二)財政部門參與,支持會計人員作用的發揮1、做好會計人員的保護者。《會計法》盡管對會計人員的保護做了明確規定,但僅限于受到打擊報復的,對會計人員的撤換和任用沒有明確規定。受到打擊報復才去保護,“亡羊補牢”,這項規定不全面。我們認為行政事業單位會計人員的任用與撤換,不管什么原因,都要經過財政部門的審批,不能單位自己說了算。2、做好會計人員的管理者。主要是抓好會計隊伍的建設,保障會計隊伍質量。必須堅持持證上崗的做法,同時嚴把會計證的發放關,不合格人員一律不能從事會計工作。3、建立定期考核制度。對現有會計人員定期進行考核,建立會計人員檔案,對于優劣情況進行評議和獎懲,對于不勝任人員進行撤換。(三)加強繼續教育,提高會計人員業務素質一是通過一年一度的繼續教育,幫助會計人員盡快提高個人業務素質和參與管理的能力。二是制定科學的培訓計劃,培訓要形成制度化,要嚴格考核,避免流于形式。三是要開展多種形式的幫扶活動。我縣五年以來的會計基礎工作幫扶活動取得了顯著成績,應該繼續堅持,》接259頁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