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法意見模板(10篇)

時間:2023-03-02 15: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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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法意見

篇1

新區土地一級開發項目位于市沙市區北部,規劃占地面積約10000畝,開發范圍為荊沙大道以北,翠環路鐵路線)以南,高速以東以西的閉合區域。片區大部分隸屬沙市區,部分隸屬開發區。

二、工作目標

在5-8年時間內,完成新區內農戶的集中安置和企事業單位的搬遷,完成片區土地收儲及片區內道路、管網等基礎設施骨架網絡的搭建,按規劃有序進行土地運營,將新區建設成為具備完善的行政辦公、金融商貿、醫療教育、文化娛樂、生活居住等綜合功能的市級新行政文化中心,帶動城市向北發展,拓展城市發展空間,取得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的雙贏。

三、開發方式

為便于項目融資和市場化運作,充分發揮各自優勢,加快項目進度,市政府采取授權市城司作為市場開發主體,與轄區政府分工協作、各負其責、共同推進的方式進行開發。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成立市新區土地一級開發工作領導小組(名單附后)。轄區政府也要成立相應機構,確定工作專班,落實工作人員,明確工作職責,盡快開展工作。

(二)加緊開展項目前期工作。市城司要統籌項目運作策劃,抓緊啟動片區控規的編制、報批,抓緊進行還遷安置小區選址和安置小區規劃編制,啟動片區融資,抓緊引進項目合作者。

(三)及時啟動拆遷調查及拆違、控違工作。轄區政府要迅速成立控制違章建設專班,實行不間斷巡查,堅決控制違建,有效拆除違建。成立拆遷調查專班,全面開展入戶調查、登記、造冊工作。同時,嚴格控制項目立項、規劃審批、戶籍遷入等事項。

篇2

2重點抽查審計法

重點審計法常用于那些工程量大、造價高且結構復雜的建筑工程。使用重點抽查審計法時,要特別關注經監理工程師簽證,發生工程變更的部分;要特別關注基礎性的工程以及隱蔽性的工程;要特別關注應用新工藝、新材料的部分;要特別關注施工雙方進行獨立協調之后有補增的工程項目。該種審計方法是一種非常重要的建筑工程造價審計方法。[4]

3篩選審計法

建筑工程在面積與高度方面有區別,分項工程的各個方面卻較為相似,包括工程量、造價以及用工量等。在進行工程造價審計時,可對之前審計過的數據進行整理和歸納,將之分為工程量、造價以及工程量等幾個獨立的基本值表。同時,還應該在此表中對建筑標準的適用范圍進行科學的確定。該種審計方法較為簡單,可快速掌握,適用于快速審計,大多用于住宅工程的審計,還有那些不能進行全面審計的建筑工程。

4全面審計法

在建筑工程領域,按照施工次序或者根據預算定額編制過程對全部項目進行分別審計,就是所謂的全面審計法。全面審計法的展開過程,與審查次序,還有制定施工圖預算的相關步驟幾乎相同。該方法可以實現對全部工程項目的詳細審計,在審計結果方面具有較高的可靠性,具有較高的審計水平。缺點是,一般情況下,審計人員的工作量較大。因此,常用于工程量較小、工藝相對簡單、造價編制水平不高以及技術力量較為薄弱的造價單位。

5分組計算審計法

分組計算審計法,將工程項目按照彼此之間的關聯性劃分為若干組別,然后根據需要對同一個組中的各個分項工程量展開審計工作,還能夠把計算基礎相同又或者類似的工程量有機聯系起來,然后再對本組中剩下的分項工程量進行研究。該種審計方法速度快、效率高,廣泛應用于建筑工程造價的審計。[5]

篇3

姻緣天注定,幾時靠真情?耳邊的霜發縷縷,牽著哀愁難去,絲絲愁,杯杯酒,借酒澆愁愁更愁!君已走,未駐留,似有萬般無奈,卻恨命運強求!

千帆過,川入山,山變川,山川似海田,往復走,終不留!

篇4

進入新世紀以來,河南省中原城市圈發展壯大,小城鎮發展迅速,城鎮化總體發展水平由2000年的23.2%提高到2011年的40.57%,平均每年增速1.58%,城鎮化水平與全國的差距不斷縮小,尤其是中原經濟區和鄭州航空港區相繼上升為國家戰略,對河南省城鎮化建設更加有利。但由于歷史條件、制度政策、經濟基礎等多方面的原因,河南省的城鎮化水平與全國其他地區相比,仍存在較大的差距。2011年河南省城鎮化水平40.57%,全國倒數第五名,低于全國平均水平10.7個百分點,與東部省(市)相比差距更大。對于一個經濟總量全國第五、但總體經濟發展水平明顯落后的農業大省,城鎮化建設如何上新臺階,實現可持續發展,是我們面臨的一項重要課題。

一、河南省城鎮化進程的現狀

進入新世紀以來,河南省委省政府抓住我國城鎮化和中原經濟區加快發展的重要戰略機遇,采取了一系列重要措施,全省城鎮化率得到明顯提高,體系逐步完善,經濟實力不斷增強。尤其是中原經濟區和鄭州航空港區上升為國家戰略,為河南省城鎮化發展奠定了重要基礎。

1、河南省城鎮化發展取得的成效

(1)城鎮化水平不斷提高,處于快速發展階段。河南省經濟總量由2000年的5052.99億元提高到2011年的26931.03億元,連續10年居全國第五,經濟實力增強。隨著經濟的發展,城鎮化總體水平有了大幅度提高,2011年總人口達10489萬,城鎮化率達到了40.57%,比2000年的23.2%提高了17.4個百分點,河南省城鎮化水平和全國城鎮化水平的差距也在不斷縮小,由2000年與全國相差13.02個百分點,縮小到2011年與全國相差10.7個百分點,呈現出良好的發展勢頭。

(2)城市環境明顯改善,城市基礎設施和配套設施得到改善。2011年河南城鎮基礎設施完成投資3080.58 億元,比上年增長17.28%,城市道路、環境衛生等市政基礎設施和配套設施明顯提高,居民生活條件大大改善,城市整體功能不斷提升。由于新農村建設和基礎設施向農村延伸的力度加大,城鄉差異在不斷縮小。

(3)城市環境質量提高。2011年河南省主要污染物的排放量比前幾年明顯下降,可吸入顆粒物PM10濃度年平均值為0.103 毫克/立方米,二氧化硫濃度年平均值為0.051毫克/立方米,全部在基本目標控制之內,節能減排成效顯著,生態環保工作穩步推進,2011年城市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率84.42%,人均公園綠地面積逐年增加,2011年達8.9平方米。

(4)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鎮協調發展。至2011年底,全省有城鎮1989個,其中省轄市17個,縣級市21個,縣城88個,鄉鎮1863個。隨著高鐵時代的到來,中原經濟區和鄭州航空港區上升為國家戰略,河南省城鎮發展空間得到進一步拓展,區域中心城市的輻射帶動作用增強,城鎮之間的聯系不斷加強,目前已初步形成以中原城市群為主的發展格局。

(5)城鎮化成果惠及廣大農民。城鎮化提供了大量的就業崗位,促進了農村剩余勞動力的轉移。2011年河南省第二、三產業就業人員達到2778.13萬人,鄉村從業人員4401.06萬人,分別占全省就業總人口的53.08%和84.08%。

2、河南省城鎮化發展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直以來,河南省城鎮化發展低于全國平均水平,2011年城鎮化率全國倒數第五,中部六省倒數第一,形勢非常嚴峻,從目前的情況來看,與全國平均水平的差距仍然很大,更是遠低于東部地區發達城市,雖然河南省城鎮化的建設取得了積極而顯著的發展成績,但是城鎮化進程更多地表現在規模和數量的擴張上,城鎮化發展過程中存在著一些突出的問題。

(1)城鎮化發展總體水平偏低。第一,從河南省的統計數據來看,城鎮化建設起點低、水平低。河南省的城鎮化率一直低于全國平均水平,1978年河南省的城鎮化率僅13.63%,低于全國4.29個百分點。2004年以前河南省城鎮化率不斷提高,與全國的差距進一步拉大。2005年后,河南省城鎮化率明顯提高,與全國的差距才開始逐年縮小,但仍有較大差距。第二,城鎮化率與經濟發展水平不匹配,明顯落后工業化發展,制約經濟發展。經濟發展推動城鎮化進程,城鎮化能提高國民經濟的總體水平,二者相輔相成。河南省2011年經濟總量26931.03億元,全國排名第五,而同年河南省城鎮化率僅為40.57%,全國排名第27位,僅高于貴州、云南、甘肅和,這與其GDP在全國的排名不相稱。2011年河南省一、二、三產業的比重為13∶57.3∶29.7,城鎮化率比工業化率低了16.73個百分點,很顯然河南省城鎮化水平滯后于工業化水平,全國城鎮化率高于工業化率,與河南省形成反差,制約了河南省經濟發展。

(2)城鎮化發展不平衡,地區差異明顯。河南省各地經濟實力不同,城鎮化水平有很大差異。鄭州城鎮化水平最高,達64.8%,南陽、商丘、信陽、周口、駐馬店市人口基數大,人口城鎮化水平較低,而城鎮化水平最低是商丘、周口和駐馬店,僅為31.5%,比全省平均水平低9.1個百分點,比全國平均水平低19.77個百分點。城鎮化在空間上呈現出“東慢西快”嚴重失衡的格局,將會影響河南整體的經濟發展,不利于“十二五”城鎮化的整體推進。

(3)城鎮化質量不高,制約河南省城鎮化的進程。近十年來河南省城鎮化推進很快,城鎮數量多但質量并不高,大城市數量少,片面追求城市發展速度,注重城市華麗的外表和國際化風貌,但在市政基礎設施和文化、教育、醫療、社會保障等公共服務資源長期投入不足,城鎮綜合服務功能差,不能滿足社會發展的需要,造成交通擁擠、生活質量下降、社會保障供給不足、失業率提高等城市病困。大城市這樣,小城鎮城市公共設施落后更加明顯。

(4)中心城市輻射能力不強。河南省絕大多數城市規模不大,經濟發展水平不高,對周邊地區的輻射能力不強。目前河南僅有鄭州、洛陽等城市規模較大,它們輻射的范圍畢竟有限,難以帶動較遠地區的經濟發展。省會鄭州發展較快,在27個省會和自治區首府城市中,規模實力偏弱,中心城市的帶動作用不強。河南第二大城市洛陽也只是區域性中心城市,競爭實力有待進一步增強。

(5)產業結構不合理,制約河南省城鎮化的發展。國內外實證經驗表明,工業主導城鎮化發展,第三產業影響城鎮發展。河南省是一個農業大省,經過多年建設,工業化水平顯著上升,第三產業份額一直在增加,1992年河南省二、三產業在國民經濟中的比重開始超越第一產業,產業比例由2010年的14.1∶57.3∶28.6變化為2011年的13∶57.3∶29.7,第三產業增長20.94%,但仍然存在二、三產業不夠發達,第一產業比重過大的問題。

二、原因分析

河南省城鎮化發展滯后,大體有如下幾個方面原因:一是相關的制度缺失。河南省2000年才開始允許農村人口轉移到城市,而且設置許多限制條件,轉移到城市的農民在就業、養老、醫療和社會保障等方面享受不到市民待遇,對河南省城鎮化的發展產生了一定的負面影響。二是國家對河南的投資不足。國家對中部地區投資不足,河南省第二、三產業發展動力不足,很難提供更多的就業崗位。三是產業結構的制約。雖然河南省的產業結構不斷得到調整,但是二、三產業不發達。工業的不發達制約第三產業的發展,第三產業發展緩慢反過來影響一、二產業,從而制約城鎮化的發展和產業聚集的發展。

三、促進河南省城鎮化發展的主要思路和建議

城鎮化發展是一項巨大的系統工程,必須統籌兼顧經濟、社會、文化等各個方面協調發展,必須積極穩妥推進河南省城鎮化發展,努力實現城鎮化的可持續發展。

1、建設輻射作用強的中心城市和城市群

鄭州是全國陸路交通運輸的中心,已具備了發展商貿、服務更大區域的潛力,根據河南省城鎮發展的區域分布,緊密圍繞中原經濟區和鄭州航空港區的建設,以鄭州和洛陽為核心,重點打造“大鄭州都市圈”,進一步加快鄭州與周圍省份省會城市的資源要素整合,增強中原城市群的輻射帶動作用,助推周邊地區經濟和社會的發展,促進河南省城鎮化協調發展。

2、建設完善的城鎮體系

依據河南省委省政府出臺的“關于加快小城鎮發展的若干決定”,河南省的城鎮化建設要以人為本,以中原城市群為主體形態,以大城市為中心,中小城市為重點,小城鎮為基礎,形成國家區域性中心城市、地區中心城市、縣域中心城市、中心鎮、新型農村社區五級體系的發展格局,以大帶小,提升河南省的城鎮化水平和質量。目前河南省很多縣(包括縣級市)具備了一定的發展規模,可在此基礎上,大力發展壯大縣城和中心鎮,因地制宜地發展特色產業、增強縣域競爭力,保障改善民生,完善城市功能,提升服務功能,使這些市率先發展成為中等城市。河南省很多城市有悠久的歷史和深厚的文化底蘊,如鄭州、洛陽、開封,在不斷完善現代化城市設施的同時,更需要保留這一特色。同時要加強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提升小城鎮的綜合實力,發揮小城鎮的輻射帶動作用,扎實推進新農村建設,縮小城鄉差距,提高全省城鎮化水平。

3、調整產業結構

根據國際經驗,城鎮化不管是規模擴大,還是質量提高,都必須把產業發展放在十分重要的位置,河南省是傳統農業大省,雖然近年來河南省產業結構實現“二一三”向“二三一”的轉變,但第三產業的結構比例處于下降趨勢。因此,首先要加快發展現代農業,提高農產品加工業的發展水平,吸納農村剩余勞動力,提高中小城市對農村人口的吸納能力,促進城鎮化快速發展。其次要大力發展現代物流、金融保險、現代會展、中介服務等服務業,促進城鎮產業結構優化升級,達到城鎮化發展與產業結構升級的良性互動。

4、走可持續發展的道路

在加快城鎮化發展的同時,必須提高城鎮化的質量,把城市綠色發展放在推行新型城鎮化的突出位置。在城鎮建設中努力抓好節能減排,鼓勵發展低碳經濟,加大環境整治力度,保護自然生態環境,實現人與自然和諧發展。

5、推進體制機制創新

要建立與新型城鎮化相適應的體制機制。一是城鄉戶籍體制創新。城鎮化不是簡單地變換市民身份,而是讓具備在城市謀生能力的群體連帶家屬轉變為城鎮人口,現行的戶籍制度嚴重影響了城鎮化的發展,戶籍制度必須取得重要突破。二是城鎮化建設投融資體制創新。城鎮化需要建設大量的資金來建設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政府財政遠遠不能滿足,鼓勵有實力的企業參與小城鎮建設和村莊整治,拓寬資金籌措渠道,探索有效的投融資體制。三是突破土地資源制約。

【參考文獻】

[1] 楊剛強、江洪:中部地區城鎮化發展現狀與對策[J].宏觀經濟管理,2011(5).

[2] 谷彥芳:河北城鎮化發展現狀、成因及對策[J].合作經濟與科技,2011(4).

[3] 支樹槐:河北城鎮化發展中的問題與對策[J].領導之友,2011(8).

[4] 閻東彬:河北省新型城鎮化建設的問題及原因剖析[J].金融教學與研究,2012(1).

篇5

中圖分類號:C35文獻標識碼: A

《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分總則,生產、經營、使用,檢驗、檢測,監督管理,事故應急救援與調查處理,法律責任,附則共7章101條,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它的正式實施,將特種設備安全提到了新的高度。

一、簡易升降機的發展歷程

簡易升降機由于銷售價格低,往往只有貨梯價格的三分之一,結構簡單實用,在很多小型民營企業使用廣泛1。雖然市場需求強烈,但其安全性飽受質疑,其設計制造安裝和相應標準法規的制定經過了漫長的過程。

上世紀90年代就出現了一批簡易升降機,當時相關標準和監管缺失,不過由于數量不多未引起足夠的重視。2000年后,隨著經濟的發展,簡易升降機事故頻發,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也重組劃分。浙江省在2002年就下發《浙江省在用固定式簡易升降機安全質量整治暫行辦法》配合普查和整治工作2,確保在用設備的安全運行。《辦法》認定的設備是指采用電動葫蘆或電動卷揚機等形式驅動,具有封閉載貨吊籠,且吊籠運行于鉛垂的平行剛性導軌之間的固定式載貨設備。 固定式簡易升降機嚴禁載人運行,不包括雜物電梯,施工升降機和建筑用簡易升降機。并且固定式簡易升降機的額定速度不得超過0.32m/s,額定載重量不大于1000kg,服務層站不超過4層且提升高度不超過15米。2006年后,由于事故頻發,很多地區也開展了簡易升降機整治活動,但此時很多地方把簡易升降機分兩種:一種是指用單根鏈或單根鋼絲繩懸掛的、利用電動葫蘆或卷揚機強制驅動的簡易電梯,另一種是指不符合國家有關電梯安全標準的曳引驅動、有停層保護裝置的簡易電梯。前一種下達文件禁止使用必須報廢拆除,后一種通過整改達標驗收后可以使用。最后由于實行起來困難重重,浙江很多簡易升降機制造廠家和使用單位意見不斷。2010年2月5日浙江省質量技術監督局正式了由寧波市特檢院負責起草的浙江省地方標準《簡易升降機安全技術規范》3,2010年5月1日實施,該地方標準的、實施,改變了以往簡易升降機無相應標準約束的狀況,統一了浙江省簡易升降機的生產、使用、檢驗檢測等各個環節技術、管理方面要求,也為安全監察提供了有力技術支撐,對提高簡易升降機的使用安全將起到重要作用。2013年2月1日,國家強制性標準《簡易升降機安全規程》(GB28755-2012)正式實施4,填補了簡易升降機無統一全國性標準的空白,推進了簡易升降機安全規范工作,消除了一些安全薄弱環節。

二、簡易升降機的判定方法

簡易升降機由于歷史等客觀原因,整治時候適用什么法律法規顯得非常重要5。如果屬于特種設備,就適用特種設備安全法,判定不屬于特種設備的就可以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

如果簡易升降機制造規范,可以依據特種設備目錄對其進行判定,目前的特種設備目錄規定其范圍規定為額定起重量≥0.5t的升降機。

但是很多制造廠家為了規避特種設備監管的麻煩,將額定起重量虛標,逃脫了特種設備監管范圍,這就無形之中增加了安全隱患和風險。下面提供幾種判定方法供借鑒。

首先明確簡易升降機制造年代,在2013年2月1日后制造的可以參照下圖1來確定4。

圖1 貨箱最大有效面積和額定起重量關系

若果是在2013年2月1日前制造的,看有無相關地方標準法規,如有就可以作為標準參考。如果沒有相關標準,可以看其實際承載能力和實際使用情況綜合判定。比如電動葫蘆作為驅動裝置的簡易升降機,實際承載能力和實際使用載貨情況可以通過葫蘆噸位大小等來判定。

有一種是液壓油缸帶動貨箱的簡易升降機,其承載能力還可通過實驗來參考判定。具體操作方法如下:假定轎廂升降過程是勻速直線運動,利用P=Fv公式,F是牽引力、v是在牽引力方向上的運動速度、P是輸出的機械功率。

看設計圖紙可知到廠房層高h,根據升降機上升下降一層需要的時間t,可以得到速度v=h/t。進一步可以計算得到F。將F處以一個安全系數n就可以估算得到其實際額定起重量。

圖2 層高示意圖

總結:簡易升降機存在就有其合理性,它有一定的市場,不可能完全拆除換成貨梯。如果管理到位,責任明確,就能夠盡可能的避免事故發生。對簡易升降機是否屬于特種設備的判定方法仍然有可研究的地方,支撐行政職能,保障企業安全。

[1] 簡易升降機墜落事故的分析與啟示 何國軍 《中小企業管理與科技》 2013年 第24期 306-307頁

[2] 浙質鍋發(2002)97號 《浙江省在用固定式簡易升降機安全質量整治暫行辦法》

篇6

一、遺囑形式緩和概述

遺囑形式緩和,意指為了確保遺囑人的終意表示得以實現,理論上或者實踐中對在形式上稍有欠缺的遺囑,如有充分證據證明遺囑確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的,做有效認定,淡化遺囑的嚴格形式要求。早在羅馬法中,立法者對遺囑形式就給予了極大的關注,其目的是“為了保證遺囑的真實性,以免發生欺詐”。[1]但是由于遺囑人對法定的遺囑形式不甚了解,或者由于疏忽,或者由于習慣等原因,表達了遺囑人真實意思的遺囑卻在形式上經常出現或大或小的瑕疵。此時是取遺囑人真實意思,對遺囑做有效認定,還是堅持遺囑的要式性,否定遺囑效力? 對此,我國學界一般強調后者,如“要式行為的形式不能由當事人自由決定,非依法定形式作成,不能發生法律效力。因此,遺囑雖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但如果不具備法定的形式要件,也不能發生法律效力”。[2] “遺囑人簽名須由遺囑人親筆書寫其姓名,而不能以蓋章或捺印等方式代替,無遺囑人簽名的自書遺囑無效。……自書遺囑必須注明年月日,……自書遺囑中未注明日期或所注日期不具體的,遺囑不能生效”。[3]其結果是,嚴格堅持遺囑的要式性,遺囑人的真實意愿被否定的情形常常發生,此與法律規定遺囑要式性的初衷相悖——確保遺囑人真意是遺囑要式性之根本。故近半個世紀以來,西方國家在立法及實務上,緩和遺囑要式性的傾向極為明顯,[4]在遺囑解釋方面也逐漸拋棄“暗示說”,由更注重遺囑人真意的“形式與解釋區別說”取代而成為通說。[5]“上個世紀后半期以來,在英美法系國家和地區,越來越多的司法管轄區建立了遺囑形式要件豁免制度,逐漸軟化了遺囑形式的嚴格性”。[6]近年來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鑒于遺囑的嚴格要式性與遺囑人真意的沖突,一些法官在判案時,有意無意間置嚴格的遺囑形式要件于不顧,緩和了遺囑形式要求,對體現遺囑人真意的有形式瑕疵的遺囑做了有效認定。下文擬對遺囑形式緩和的兩個司法判決進行分析,借以說明遺囑形式緩和的必要性與緩和之合理的“度”,同時探討立法上的應對措施。

二、廖榮基訴陳妙瑤打印遺囑見證人未簽名糾紛案分析[7]

本案所涉遺囑由被繼承人口授并由律師代為打印,被繼承人在遺囑上親筆簽名、蓋指印,同時有名無利害關系人在場,但她們均沒有在遺囑上簽名。廣東省佛山市順德區人民法院對該遺囑做了有效認定,該院判決認為,遺囑人所立遺囑由律師代為打印,遺囑人還在4名無利害關系的見證人在場見證的情況下在遺囑上親筆簽名并按指印,負責打印的律師及其所在律師事務所進行了見證。雖然其他見證人沒有在遺囑上簽名,但他們均可以見證遺囑人簽名及指印的真實性,故該遺囑在形式上稍有欠缺,但內容合法,又有充分證據證明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為有效遺囑。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該判決通過二審進行了肯定。

如果嚴格按照《繼承法》的規定,根據筆者掌握的該案資料看,該案判決是有待商榷的。

第一,關于電腦打印遺囑的效力認定。該案判決中雖然沒有明確指出案涉遺囑是何種遺囑,但可以看出應該是按照代書遺囑進行認定的。但代書的方式是電腦輸入打印方式,而我國《繼承法》對于代書是必須由代書人親筆書寫,還是也可以由用機械方式書寫,并不明確。一般理解應當不包括用機械方式代書。因為如果理解為我國法律并沒有禁止用機械方式代書,那么當遺囑人在兩個以上的證人見證的情形下自己打印的遺囑無效( 因為即不符合自書遺囑要求又不符合代書遺囑要求),反而由見證人來打印才有效,這于情于理都說不過去。而本案判決對此未做分析,也未認定案涉遺囑的類別,逕行對遺囑做有效認定,有欠嚴謹。

第二,關于遺囑見證人未簽名。我國《繼承法》第17條規定:“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注明年、月、日,并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此案的情形與本規定不合:見證人沒有在遺囑上簽名,而是在糾紛發生后出具證明,說明自己在場且證明遺囑人遺囑的真實性。遺囑見證人的作用在于確保遺囑的真實性、可靠性。[8]依筆者理解,見證人簽名的意義是本人當時在場; 本人見證了立遺囑的過程; 遺囑是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見證人事后證明如果也是證明以上情況,則二者的意義基本等同,見證人的事后證明最多可“視為簽名”,然而“視為簽名”與《繼承法》上要求的見證人簽名不能等同。因此本案在此形式要件上是有欠缺的。關于見證人問題,司法實務中還有對遺囑做有效認定的判例有,見證人不在場,被遺囑人告知訂立遺囑經過后補簽名的;也有遺囑見證人是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但該見證人與本遺囑利益無涉的。這些判決應該說都對遺囑形式要件做了一定淡化處理,并沒有嚴格執行《繼承法》第17條要求見證人在場見證、簽名以及見證人資格要求的規定。

第三,該案判決的法律適用問題。從筆者掌握的電子判決書看,該案判決沒有指示出具體引用的法律條文,即判決的大前提不明。判決書是截取了《繼承法意見》第35條作為判決理由。《繼承法意見》第35條規定:“繼承法實施前訂立的,形式上稍有欠缺的遺囑,如內容合法,又有充分證據證明確為遺囑人真實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遺囑有效。”該條的適用范圍僅僅是《繼承法》實施前訂立的遺囑。該案遺囑是《繼承法》實施后訂立的,不能適用該規定。當然該判決沒有適用該規定,它回避了對判決大前提的尋找。

盡管如此,就本案的具體情況而言,筆者贊同該判決,因為它忠實地維護了遺囑人的遺愿。但必須說明的是,它沒有法律依據,且與遺囑的嚴格要式性相悖。

三、王旭東等訴黃允財、傅竹英無日期記載遺囑糾紛案分析[9]

該案被繼承人黃愛花的“遺書”全文均由電腦打印生成,僅有落款“黃愛花”為其本人親筆手寫,未注明年月日,也無其他相關重要證據。一審義烏市人民法院認為,該遺書系電腦打印而成,僅有簽名,未注明遺書形成具體時間,不符合自書遺囑條件,因此不能作為自書遺囑對待,本案按照法定繼承處理。金華中級人民法院受理了上訴,該院二審認為,“民事案件的處理應當合情合理合法,對法律條文的解釋和運用上應當考慮適用法律的社會效果。對有關民事行為效力的確定,應當審查民事行為是否違反了法律禁止性規定,只有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民事行為才能確認無效。對形式要件有一定缺陷的,其效力應綜合分析判斷。黃愛花所留遺囑雖然未注明年、月、日,但法律規定遺囑一般應注明年、月、日的立法目的在于區分遺囑的時間順序和效力,而本案只有一份遺囑,不存在哪份遺囑在先哪份遺囑在后的問題,且尚不能要求作為普通公民的黃愛花所留遺囑完完全全符合法律規定的實質要件和形式要件,同時還應該考慮黃愛花留遺囑時的心理狀態,更何況繼承法并沒有規定遺囑未注明年月日則應確認無效,其余無效遺囑則已由繼承法明確規定。據此,尚不能斷定本案遺囑形式要件違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規定”。故本案“遺書”應作為自書遺囑對待,有效。2008 年4月該案申訴至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該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后,認為“遺囑雖然未注明具體時間,但這并不能否認遺囑的效力,繼承法沒有規定未注明時間的遺囑屬于無效”。從而裁定支持了二審判決。

該案及判決極有理論研究價值,比如涉及到的打印遺囑效力、遺囑的形式要件、法律解釋原則、繼承法的性質等等。該案的判決存在以下問題:

(一)該案判決自始至終沒有指出判決的大前提

法律適用過程,是通過三段論法的邏輯推論獲得判決的過程,法官應嚴格按照三段論法作邏輯推演,任何判決書其實都是在闡述大前提、小前提和結論。三段論法的第一步就是找出解決具體案件的大前提——法律規范,即所謂“找法”。[10]而本案件的判決書自始至終沒有指出判決的大前提是什么,即沒有找到其賴以判決的法律依據。

按筆者善意的理解,在本案中法官是認為我國法律對遺囑要件要求太嚴格,“不能要求作為普通公民的黃愛花所留遺囑完完全全符合法律規定的實質要件和形式要件”,“應當考慮適用法律的社會效果”,故,無可奈何之下在判決書中直接放棄了對大前提的尋找,逕行判決,放寬了對遺囑形式要件的要求。

(二)《繼承法》沒有規定遺囑未注明年月日

我國《繼承法》第17條規定了五種遺囑形式,同時規定了其具體的形式要求,但其后的確沒有明確違反這些形式要求的法律后果,也即沒有明確規定凡遺囑不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即為無效。該案判決理由聲明,“只有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民事行為才能確認無效”,“繼承法并沒有規定遺囑未注明年月日則應確認無效,其余無效遺囑則已由繼承法明確規定。”此觀點值得高榷。

《繼承法》作為強行法,與其它屬于任意法的民事法在性質上有極大不同。比如第17條關于遺囑形式要件的規定,顯然不是授權性規范,而是強行性規范,雖然條文中沒有“應當”等字樣,但起碼可以說,不符合該條規定的遺囑就不是本法所認可的遺囑。該案判決書對《繼承法》特別是第17條有將其作為任意法理解之意味。其二,《繼承法》第條只規定了四種遺囑無效的情形,它只涉及到遺囑訂立的主體不合法和遺囑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問題,顯然不能理解為只有這四種情形下遺囑才為無效,因為這與立法的意旨不符。該條沒有包括遺囑形式不符的情形,該條未規定,并不意味著在認定遺囑的有效性方面遺囑形式可以不予考慮。若如上理解,則遺囑的要式性根本就不存在了,所以并非“其余無效遺囑則已由繼承法明確規定”。其三,我國《繼承法》第17條規定:“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繼承法意見》第40條規定“公民在遺書中涉及死后個人財產處分的內容,確為死者真實意思的表示,有本人簽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無相反證據的,可按自書遺囑對待。”再根據《繼承法意見》第35條解釋,《繼承法》實施后訂立的遺囑,即使“內容合法,又有充分證據證明確為遺囑人真實意思表示的”,只要形式上有欠缺,就不得承認為有效的遺囑。[11]由此可知,對不符合遺囑形式要求的遺囑應為無效是有法律規定的,雖然不是很直接的規定。本案“遺書”不管是當做自書遺囑還是按自書遺囑對待,根據上引法條,欠缺“注明年、月、日”之要求,如此情形下做有效認定,與“依法辦事”相去甚遠。

(三)對遺囑應注明年、月、日的立法目的解釋欠妥

該判決理由說,“黃愛花所留遺囑雖然未注明年、月、日,但法律規定遺囑一般應注明年、月、日的立法目的在于區分遺囑的時間順序和效力,而本案只有一份遺囑,不存在哪份遺囑在先哪份遺囑在后的問題”。請注意: 其一,“法律規定遺囑一般應注明年、月、日”,這里的“一般”二字乃判決書擬寫人任意妄加,與法律本義相違。其二,在遺囑中注明年月日,意義有二,一是確定遺囑人有無遺囑能力,二是在有多份遺囑的情況下判斷遺囑的時間順序和效力。本案二審判決理由只談到了遺囑中年、月、日記載的一種意義,遺囑上無訂立的年、月、日記載,無法確定遺囑人訂立遺囑時有無遺囑能力問題則有意無意地回避不談,甚至也沒有提到當事人雙方對遺囑人的遺囑能力有無異議,這實在有隨意揮舞權力大棒之嫌。如果在判決書中述明,當事人雙方對遺囑人的遺囑能力無異議,那么似乎可以彌補本案遺囑人未注明年、月、日的漏洞,如此再判定遺囑有效應該妥當些。

綜上,我國《繼承法》第17條、《繼承法意見》第條規定了自書遺囑和可按自書遺囑對待的遺書的條件,再對《繼承法意見》第35條解釋,那么關于對不符合形式要件的自書遺囑或者遺書做無效認定應該是清楚的。按筆者理解,本案是在處理具體糾紛時感覺到了這些規定的不“合情合理”,無奈之下找到了我國《繼承法》未明確規定“不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即為無效”之弊端,再找了一大堆不成其為理由的理由,從而緩和遺囑形式要件而作出判決的,但其緩和的“度”似乎太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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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堅持遺囑的嚴格要式性,適度緩和遺囑形式

遺囑的嚴格要式性是必須堅守的原則,因為只有這樣,才能盡可能地“確保遺囑人的意愿表示可證明是他自己的,這些意愿是他作為臨終意愿認真準備好的,這些意愿是保持完整的”。[12]也只有這樣,才能體現出作為私法自治核心和靈魂的意思自治原則,才能體現出國家對私有財產所有權的切實保護。

然而我們又不能走向極端,因為過度地堅持遺囑的形式要件,極有可能走向維護遺囑人真意的反面。如上述廖榮基與陳妙瑤打印遺囑糾紛案,若判決否定該遺囑的效力,顯然與遺囑人真意相悖。有資料顯示,“在法院受理的遺囑繼承糾紛中,有的遺囑被法院宣告無效。無效的原因主要是: 遺囑不是合法有效的,具體表現有: 遺囑人處分了他人的財產、遺囑人未簽名、遺囑未寫日期、遺囑見證人的數量未達到法定標準、見證人與遺囑人有利害關系等等”。[13]這60%的被宣告無效的遺囑多數原因都是在遺囑形式要件方面,可以猜測被判無效與遺囑人真意不符的應該不在少數。

王利明教授主持的《繼承法立法學者建議稿》考慮到了遺囑形式緩和問題,其建議稿關于自書遺囑的條文將我國《繼承法意見》第40條規定的內容略做修正后已經納入,即“自然人在遺書中涉及死后個人財產處分的內容,確為死者真實意思的表示,有本人簽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無相反證據的,視為自書遺囑。”[14]梁慧星教授主持的《繼承法立法草案建議稿》也是如此,只是最后的表述為“可按自書遺囑對待”。[15]這些立法建議將《繼承法意見》第40條規定的吸納,其主要用意是在認定自書遺囑時,可以忽略自書遺囑要求的“親筆書寫”要件,對遺囑形式的緩和有一定效果; 但效果非常有限,因為“又無相反證據的”幾個字足以使此條沒有現實意義( 在任何一個案件中幾乎不可能沒有相反證據) ,更何況這些規定只是針對自書遺囑而言的。由此也可以說,梁、王教授的建議稿并沒有真正注意到遺囑形式緩和的必要性和發展趨勢。

筆者認為,除了上述《繼承法意見》第40條的修改吸收外,更重要的是《繼承法意見》第35條的修改吸納。即“繼承法實施前訂立的,形式上稍有欠缺的遺囑,如內容合法,又有充分證據證明確為遺囑人真實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遺囑有效”的規定,應該考慮進行修正,作為未來《繼承法》的一個條文,以適度緩和遺囑形式。

去掉該條文的“繼承法實施前訂立的”幾字,為控制好適度緩和遺囑形式的“度”,再增加“有充分證據彌補遺囑形式上的不足”幾字。具體表述是:形式上稍有欠缺的遺囑,如內容合法,確為遺囑人真實意思表示,又有充分證據彌補遺囑形式上不足的,應認定為遺囑有效。若如此規定,對形式上稍有欠缺的遺囑,欲做有效認定,必須滿足三個條件第一,遺囑內容合法;第二,有充分證據彌補遺囑形式上的不足;第三,有充分證據證明確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

關于遺囑形式上不足的彌補,需要說明的是,遺囑非遺囑人親筆簽名,而是捺印或蓋章,若有充分證據證明該捺印或蓋章行為是遺囑人親為,應該認定為有效;遺囑見證人不符合法律規定,比如見證人沒有簽名但能夠見證遺囑真實性情形,見證人沒有親自到場,事后見證情形等,若有充分證據彌補該不足,應該認定為有效;遺囑記載日期不準確或不全面,若有充分證據證明其準確日期或者證明遺囑人訂立遺囑時具有遺囑能力,應該認定為有效。但是筆者認為,遺囑人未記載日期的,遺囑人未簽名的,即使有充分證據證明遺囑的真實性、可靠性,也不能認定為有效,此為不可彌補之情形,因為遺囑人簽名、簽署時間具有遺囑確定、完結的含義在內,此兩種情形完全可以理解為遺囑人還沒有完全地、最終地確定他的遺愿,尚有被遺囑人修改、廢棄之可能。

注釋:

[1][古羅馬]優士丁尼: 《法學階梯》,張企泰譯,商務印書館 1989 年版,第 76 頁。

[2] 郭明瑞、房紹坤、關濤: 《繼承法研究》,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2003 年版,第 114 頁。

[3] 梁慧星: 《中國民法典草案建議稿附理由繼承編》,法律出版社 2004 年版,第 189 頁。

[4] 史尚寬: 《繼承法論》,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2000 年版,第 425 -435 頁。

[5] 郭明瑞、張平華: 《遺囑解釋的三個問題》,載《法學研究》2004 年第 4 期,第 73 頁。

[6][美]杰西杜克米尼爾、斯坦利M約翰松: 《遺囑 信托 遺產》,中信出版社 2003 年版,第 261 頁。

[7] 參見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2004) 佛中法民一終字第 352 號民事判決書。

[8] 梁慧星: 《中國民法典草案建議稿附理由繼承編》,法律出版社 2004 年版,第 196 頁。

[9]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 2008) 浙民申字第 104 號民事裁定書。轉引自《為高院喝彩! 電腦打印遺囑僅有簽名即有效》,http: / /www. xi-ci. net / b47455 / d83675633. htm. 訪問日期: 2012 年 3 月 12 日。

[10] 梁慧星: 《民法解釋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1995 年版,第 192 -193 頁。

[11] 王利明: 《中國民法典學者建議稿及立法理由婚姻家庭編 繼承編》,法律出版社 2005 年版,第 552 頁。

[12][英]巴里尼古拉斯: 《羅馬法概論》,黃風譯,法律出版社 2010 年 4 月第 1 版,第 270 頁。

篇7

一、放棄繼承本身的權利性質

首先,要明確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時間,應當在繼承開始后至遺產分割前。我國《繼承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繼承開始之前,不存在放棄繼承的問題。因為,這時繼承人只是具有一種期待權,即將來繼承遺產的可能性。因此,假如某繼承人在被繼承人死亡之前曾向其他法定繼承人作出過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但在被繼承人死亡之后沒有重申這種意思表示,應當視為接受繼承。

其次,放棄繼承指的就是放棄繼承權,關于它的權利性質的認定必然涉及到繼承權的權利性質。一種觀點認為,在行使放棄繼承的權利時,繼承權同繼承人的主觀意志相聯系,是具有現實性、財產權的繼承權,符合財產權的一般理論;另一種觀點認為,承認繼承權是基于身份而產生的財產權,應著重強調它的專屬性,放棄繼承的行為雖然也是以財產為標的的,但畢竟與買賣、贈與等行為不同,具有一定的身份性質。因此,前者認為放棄繼承可以成為債權人撤銷權的標的,后者持相反觀點。

然后,有的學者認為,從放棄繼承制度設立的宗旨上看,我國《繼承法》采取的是當然繼承主義,遺產的繼承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規定,至于繼承人的意思如何,則在所不問。而放棄繼承制度的設立,正是為了使繼承人可以依照自己的自由意思決定是否溯及地不取得被繼承人的遺產。這是社會進步的法律表現,更是一種人格自由的體現。由此可知,放棄繼承制度本身具有特定的目的和功能,即使其在行使之際,使繼承人的債權人受有某些不利益,也不能因此而成為債權人撤銷權的標的。,有的學者認為,放棄繼承的自由必須得到限制,不能損害國家、社會和第三人的利益,否則容易造成權力濫用。

筆者認為:既然現代民法中的繼承指的是財產繼承,繼承人取得被繼承人的財產是繼承權的核心內容,承認繼承權是一項財產權,那么繼承權就應該符合一般財產權的特征。在物權法已經實施的情況下,所謂放棄繼承權,是否就是放棄本可繼承的財產所有權?關于這個疑問,應當從兩種情況考慮:

1、繼承人不放棄繼承時,則從繼承開始時取得遺產的所有權(所有繼承人共有),適用的法律依據是:(1)《物權法》第二十九條:因繼承或者受遺贈取得物權的,自繼承或者受遺贈開始時發生效力。(2)《繼承法》第二條 :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

2、如果繼承人放棄繼承,放棄的就不僅僅是財產所有權,而是繼承權,即既得的繼承權,繼承權不等于財產所有權。法律依據是:(1)《繼承法》第二十五條: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2)《繼承法意見》第49條規定:“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應當在繼承開始后、遺產分割前作出。遺產分割后表示放棄的不再是繼承權,而是所有權”。(3)《繼承法意見》第51條規定:“放棄繼承的效力,追溯到繼承開始的時間”。如果放棄了,那放棄的意思表示是可以回溯的,也就是在繼承發生的時候就已經放棄了。

因此,在不存在放棄繼承的情況下,按照物權法第29條規定時點取得物權。否則,不能適用物權法的規定,因為《繼承法》(包括《繼承法意見》)應當優先適用。

二、債權人撤銷權的標的是否包放棄繼承

債權人撤銷權起源于羅馬法,因它是由羅馬法務官保羅(Paulus)所創設的概念,故又稱為保羅訴權i。查士丁尼《法學總論(法學階梯)》有明文規定(Inst.,4.6.6.) ii。它是指債權人在其債務人實施減少其財產的法律行為害及債權時,得請求法院予以撤銷的權利。當債務人與第三人實施法律行為,使其作為債權擔保的責任財產不當減少,債權人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債務人與第三人的法律行為,害及債權人利益時,恢復債務人的財產,保障債權的實現。

債權人撤銷權的成立要件,包括客觀要件和主觀要件。

1、客觀要件分為四點:(1)債務人實施了處分財產的行為。(2)債權人對債務人須存在有效的債權。(3)債務人的行為須有害于債權人的債權。(4)債務人的行為必須以財產為標的。

2、主觀要件: 現代民法在撤銷權要件構成方面的理論是有償行為以主觀惡意為撤銷權成立要件;無償行為則僅須滿足客觀要件即可成立撤銷權。

現在探討下放棄繼承時債權人的撤銷權的行使是否符合構成要件。

第一,對于合同法第74條規定,放棄繼承是不是無償轉讓財產?肯定說認為因為繼承一開始,就承受了被繼承人財產上的一切權利義務,因此放棄繼承的單獨行為就是無償處分行為,所以債權人可以行使撤銷權。按照《繼承法意見》第46條規定,法院判決確定的債務或者其他法定債務應該是債務人的法定義務(擴張解釋)。“繼承人因放棄繼承權,致其不能履行法定義務的,放棄繼承權的行為無效。”――《繼承法意見》第46條。筆者認為,從誠信和習慣來講這里的“法定義務”應給是包括“欠債還錢”,至少是通過法院判決確定的債務,所以作擴張解釋。

第二,《繼承法意見》第49條規定:“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應當在繼承開始后、遺產分割前作出。遺產分割后表示放棄的不再是繼承權,而是所有權”和第51條規定:“放棄繼承的效力,追溯到繼承開始的時間”。這兩個規定能不能說明在繼承開始后遺產分割前,繼承人只是享有繼承權而不享有所有權呢?應該可以肯定繼承人放棄的是繼承權不是所有權。那么,繼承權具有人身專屬性,即使其具有財產屬性,拋棄它對債權人產生一定的影響,債權人也不能撤銷。

第三,如果第二點成立,《繼承法意見》第46條和第49條也不會發生沖突。也就是說,放棄繼承不等于合同法第74條意義上的無償轉讓財產行為。從人權保護的角度,筆者贊成第二點,承認放棄繼承不屬于無償轉讓財產行為。

第四,從撤銷權行使的目的上來說,它的目的在于恢復債務人的責任財產,而不在于增加債務人的責任財產,故債務人拒絕受領某種利益(比如拒絕接受贈與、拒絕第三人承擔債務等)時,債權人不得提出撤銷,否則侵害了債務人行使權利的自由。

第五,雖然繼承權是一項財產權,但是包含一定的人身屬性。繼承所取得的財產更具有人身性質,該財產權利的取得必須由具有人身屬性的人員決定、行使,他人不能取代iii。而繼承權的放棄是繼承人的決定的一種,應當屬于身份行為。

因此,放棄繼承不是無償轉讓財產的行為,應當屬于身份行為,不符合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構成要件,不問動機如何,放棄繼承是個人行使權利的自由,第三人不得請求撤銷。

結 論

綜合兩個問題的分析,可以得出結論:“債務人放棄繼承權,債權人可否行使撤銷權”這個問題的實質是人格自由與交易安全的沖突。在兩種權利發生沖突時,就應權衡兩種制度的目的和功能,決定應優先保護哪一種權利。隨著我國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交易安全顯得尤為重要,《合同法》中的債的保全制度的相關規定正是其重要性的體現iv。在我國民法理論中,無論是接受還是放棄繼承,都是一種人格自由的表現。

但是,在提倡“以人為本”的現代中國,從價值衡量上來看,人格自由應較債的保全處于優越地位,應優先尊重放棄繼承中所體現的債務人的人身自由。

那種認為“債權人同債務人進行交易時,不僅會考慮債務人當時的信用狀態,而且對于債務人將來可能因繼承而獲得的財產狀況也會予以考慮的”的觀點,簡直就是“異想天開”!難道債權人在交易時需要把債務人的家庭情況都調查清楚?放棄繼承與誠信原則或者說權利濫用沒有必然聯系,而是人格自由的體現!

注釋:

i[英]巴里?尼古拉斯.羅馬法概論[M].黃風譯.法律出版社,2000.

篇8

中圖分類號:E271文獻標識碼: A

引言

工程機械的工作環境一般都較差,在實際使用中由于對發動機缺乏保養、違章操作等人為因素導致發動機損壞的現象屢見不鮮,造成較大的經濟損失,同時也影響著工程機械的正常使用。因此,必須正確使用和及時保養、維護發動機。

一、工程機械的常規保養及維護要求

1、按技術標準規范操作

規范操作程序是機械養護的首要問題。機械設備的技術標準和要求,是通過科學的論證及經驗總結作出的詳細規定和說明。因而,作為操作者首先要按技術要求科學操作才能達到科學的養護,應嚴格按照技術說明進行機械作業。使用前認真檢查油、水、電是否按要求配置,啟動是否正常,各部位是否達到要求。并且在施工中杜絕野蠻操作,并且隨時注意機械運動狀態,修整不正常現象,這是實現科學養護的基礎工作。

2、按責任劃分嚴格管理

機械施工單位對設備的管理應定人、定機、定責,使操作者在熟悉機械的前提下,明確自己的責任,明確機械完好率與自身利益的關系,進而細化機械維護與保養的措施。作為單位管理者,應對機械的使用、維護與操作者制訂詳細的責任條款和獎罰規定并定期進行檢查考核,定期對操作者進行技術培訓和安全教育,定期對設備性能及使用狀況進行登記檢測,從而達到人機最佳工作狀態。

3、是按時間要求定期維護

設備的使用都有一定的時間界定,按時保養、定期維護可以使設備始終保持良好的運行狀態。而有的單位和操作者,以時間緊任務重為由放棄保養超常規使用,甚至讓機械“帶病”堅持工作,以為這樣就能提高施工效率。其實,不進行必要的設備養護,一旦發生故障,甚至出現重大事故,所帶來的經濟損失更大,所發生的維修費用更多。因而,長遠看,定期對設備維護保養,不但是設備運行的客觀規律所要求,而且也是合理使用設備提高施工效率的有力措施。

4、是按作業實際分級養護

在實踐中有時因為作業環境差、時間任務緊,不能進行定期保養的情況下,也必須根據工作實際進行分級保養。分級養護即把機械各個系統和部位分別劃定重要,次要、易損、不易損等級,并根據情況給以重點關注、一般注意,經常檢查部位與稍加注意部位,從而達到降低故障率,提高完好率的設備使用要求。以經常性的維護代替大拆大卸,可以在特殊條件下,既能減少停機現象,又能對設備實現一定的養護。

二、工程機械發動機保養及維護中的注意事項

1、通過聲音判斷發動機是否發生故障

一般比較有經驗的維修人員都可以通過聲音,來對發動機是否出現故障進行判斷,同時對出現故障的原因以及種類進行分析,從而運用最適合的方式對其進行處理和解決。現階段對維修人員的素質有了更高的要求,從業人員必須要能夠通過聲音對發動機的故障進行準確判斷。在眾多故障中,最需要引起注意的聲音是:發動機運轉時,如果曲軸箱里面發出金屬撞擊聲,并且較大,就說明曲軸和連桿瓦間間隙過大,活塞銷和銅套間縫隙較大,或者是連桿與銅套間的間隙過大。如果發生這種情況,要馬上關閉發動機,不然就會產生缸體被連桿擊穿的現象,導致總機需要報廢。

2、對水濾芯進行及時更換

如果發動機里面出現水濾芯,一定要對水濾芯進行及時的更換。這樣做主要是因為具有水濾芯的發動機一般缸體壁比較薄,并且水濾芯里面含有一種特別的活性物質,會對冷卻液的pH值進行相應的調節,以使冷卻液具有的防腐性質得到確保。曾經有很多因為不及時更換水濾芯,而使缸體產生銹穿的現象。

3、發動機不工作時要及時維修

如果發動機不能進行正常的運轉,并且飛輪不能撬動,產生這種狀況的原因主要是氣門或者是瓦燒掉入缸內,從而產生活塞頂死的現象。還有一種原因就是齒輪箱或者是飛輪因為異物的原因導致卡死。如果產生這類問題,那么就不需要對發動機解體,然后進行檢查。

4、運行條件與溫度環境之間的關系

對發動機造成影響的運行條件以及溫度環境之間是相互聯系的。如果產生溫度過高的情況,就不能立即停止工作,而是需要一步步的進行。如果不按照相關要求進行,就會產生粘缸的現象,從而導致使用時間的持續性受到影響。如果產生溫度過低的情況,則應該先讓其進行低速運轉,然后再慢慢進行提速。不然將會使發動機的磨損情況越來越嚴重。

三、工程施工現場養護措施建議

由于一般的工程施工現場環境都較為惡劣,因此,對于發動機的使用更要有嚴格的操作章程及使用規范,一旦違章操作,輕則引起發動機乃至整臺工程機械的嚴重故障甚至報廢,重則有可能引發人身安全事故,進而耽誤工程進度及施工質量。為此,對于在工程現場施工的工程機械,一定要重視對發動機的養護,具體而言,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加強對施工現場的工程機械發動機的維護保養:

1、平時應重視起動機的維護保養工作,定期對磁力開關、電樞繞組、電樞軸、磁場繞組、單向離合器、軸承、換向器和電刷等進行檢修,及時排除起動機存在的故障及故障隱患,防止故障擴大,以確保起動機有良好的技術狀況。我單位一臺裝載機,每次啟動時雖能啟動,但都能聽見起動機處發出“嘶、嘶”的響聲,啟動之后則無聲響,因此駕駛員未加重視也未進行過檢修。但隨著使用時間的延長,啟動裝載機越來越困難,直至最后不能啟動,不得不拆下起動機進行檢查。結果發現,起動機電樞前、后軸承非常松,電樞繞組與磁極磨損嚴重磁極線圈已無法修復,電樞軸也已彎曲。分析認為,由于軸承磨損過大,電樞軸與軸承的徑向間隙增大,導致起動機在運轉中電樞繞組和磁極相碰而發出“嘶、嘶”叫聲,由于駕駛員未及時檢修致使故障擴大,最后造成發動機嚴重損壞。

2、當發動機因某種故障而出現轉動困難,或因天氣寒冷、氣溫較低導致發動機啟動阻力過大時,不可強行用起動機拖動發動機的方法啟動,也不可用增加蓄電池數量的方法尤其是采用串聯蓄電池的方法來啟動(除非特殊情況),必須首先查明故障原因,或對發動機進行充分的預熱,然后再用起動機啟動。當柴油機連續三次不能啟動時,應排除故障后再進行啟動,防止損壞起動機及蓄電池。

3、每次啟動發動機后,不可急于起步行駛,應仔細檢查發動機工作是否正常,各儀表及數值是否正常。重點檢查起動機是否已復位停轉,防止起動機在發動機轉動的狀態下高速運轉而被燒毀。

發動機是工程機械的核心,工程機械的保養維護,發動機的養護是首要任務,尤其是經常服役在施工現場的工程機械,發動機的使用壽命、工作質量會因為施工現場的惡劣環境、違章操作、對小故障的忽視等大打折扣,因此,對于工程機械發動機的維護、保養,應當從小處著手,從細處切入,加強工程機械現場施工的設備管理,加強發動機的現場質量跟蹤,以切實提高工程機械發動機的使用壽命。

結束語

每項工作進行操作都應有相應技術人員的支持。并且還要對其進行階段性的檢查和分析,通過豐富的實踐經驗,對問題進行發現并及時處理。同時技術人員還應及時與使用者進行溝通,從而全方位的對機械運行情況進行了解。并對工作環境、有利條件以及干擾因素進行分析。這樣做不僅使工作效率有所加快,也使解決方案達到最優,從而使維護費用減少,并使保養效率得到大幅度提升。

參考文獻

篇9

【案例】孫某的父親于2010年5月因車禍離世。2015年6月,孤身多年的孫某的爺爺,又因病亡故,生前沒立下遺囑。孫某的爺爺有兩個兒子,即孫某的父親孫甲和叔父孫乙,一個女兒即孫丙。

孫某的爺爺去世后留下樓房一套、存款10萬元等遺產。孫某得知后找到其叔父、姑姑,說明該遺產應有自己的繼承份額。孫乙和孫丙以自己是第一順序繼承人為由,拒絕與孫某平分遺產。孫某遂訴至法院,要求行使代位繼承權。法院經審理,判決孫某與孫乙、孫丙享有同等繼承權。

【說法】代位繼承是法定繼承的一種特殊情況。

我國《繼承法》第11條規定:“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可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父親或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根據這一規定,適用代位繼承需滿足以下條件:被代位繼承人先于被繼承人死亡;被代位繼承人只限于被繼承人的子女;代位繼承人只限于被代位繼承人的晚輩直系血親,且代位不受輩數的限制;被代位繼承人必須有法定繼承權;代位繼承只適用于法定繼承。

本案中,孫某與孫甲是父子關系,孫甲生前對父親履行了贍養義務,因此孫某享有代位繼承權。

誰享有代位繼承權

【案例】方某與丈夫婚后育有一女芳芳,與婆婆姚某共同生活。由于丈夫的弟弟與姚某感情不和,姚某主要由方某夫婦贍養。

2002年5月,方某的丈夫因病去世。三年后,方某再婚,婚后一如既往地精心照料前婆婆姚某,雙方情同母女。不幸的是,方某在2013年初的一次意外災害中死亡。

2015年10月,姚某因病辭世。針對其遺留下的一處房產,芳芳訴至法院,要求與叔父共同繼承。法院經審理,判決確認了原告的代位繼承權。

【說法】依照《繼承法》第12條“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的規定,方某是姚某的第一順序繼承人。

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最高法意見》)第29條規定:“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無論其是否再婚,依繼承法第12條規定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時,不影響其子女代位繼承。”因此,即使方某再婚,但只要其對婆婆履行了主要贍養義務,其女兒芳芳仍可依照法律規定,代位繼承奶奶姚某的遺產。

關于代位繼承人的范圍,《最高法意見》第25、26條規定:“被繼承人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曾孫子女、外曾孫子女都可以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不受輩數的限制。”

被繼承人的養子女、已形成撫養關系的繼子女的生子女也可代位繼承;被繼承人的親子女的養子女可代位繼承;與被繼承人已形成撫養關系的繼子女的養子女也可以代位繼承。

需要明確的是,如果被代位繼承人基于法定事由喪失繼承權的(比如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等等),則連帶引起代位繼承權的消滅。

根據《最高法意見》第28條的規定,喪失代位繼承權的晚輩直系血親中,如果有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或對被繼承人盡贍養義務較多的,可適當分給遺產。

如何確定遺產份額

【案例】張先生有一子一女,兒子早年因意外事故去世,兒媳隨后帶幼子改嫁他人。

不久前,張先生突發心肌梗塞,經搶救無效死亡,身后遺留了20余萬元財產。女兒處理完父親的后事,正在辦理遺產繼承手續時,改嫁他鄉的前兒媳卻找上門來,要求分割遺產,兒子代位分割其父的繼承份額。

張先生的女兒認為,兄長已故去多年,嫂子也早改嫁他人,只有自己才是父親的唯一合法繼承人。雙方為此鬧上法庭。

【說法】張先生的兒子去世后,前兒媳已改嫁他人,沒有對老人履行主要贍養義務,因此無權繼承張先生的遺產。但是,老人的孫子卻有權行使代位繼承權。

對此,《最高法意見》第21條規定:“繼子女繼承了繼父母遺產的,不影響其繼承生父母的遺產。”

本案中,孩子被母親“帶子改嫁”,成了別人的繼子,并不影響其代位自己的親生父親繼承爺爺遺產的權利。

篇10

城鄉義務教育的均衡發展是教育均衡發展的重要體現,在國家政策的號召下,有明確的提出堅持教育的公益性質,促進義務教育的均衡發展。教育公平是社會公平的重要基礎,實現教育公平在和諧社會中具有全局性的作用,本文基于教育在目前的現狀進行一定了解,對原因進行分析,提出城鄉義務教育均衡發展的幾點建議。

1 目前我國城鄉均衡教育的現狀及原因分析

1.1教育經費的缺乏

在國家重視城鄉義務教育以來,教育的發展取得了很好的療效,其均衡發展還缺乏相應的保障。先了解得出,城鄉農村義務教育取得了顯著的發展,在2006年 ,就將農村義務教育納入到了公共財政保障的范圍,義務教育的經費也大大的提高,減輕了很多農村學生的教育經費和成本,在一定基礎上大大的改善了農村辦學的條件。但是在經費的投入上差距還是很明顯,財政對于貧困地區的教育投入還是依靠當地的經濟收入,在教育預算中,還是低于全國的平均水平,義務教育的經費投入還是存在著一定程度上的城鄉差距。有些地區的教育經費不但沒有增長,還呈現出下降的趨勢。

1.2辦學條件的落后

城鄉義務教育辦學條件差距明顯,目前發展的都是偏向于城市的,在教育經費上也是如此,一些中小學的教育經費負擔很重,這些沉重的負擔在一定基礎上阻礙了農村辦學條件的提高,教學設備也需要經費去購買,在信息化比較重要的當今,農村計算機的教育普及就更加低下了,數字鴻溝不斷被拉大,這些的種種都導致了義務教育辦學條件的存在差距。農村小學的設備和城市相比,差距是不斷的擴大,城鄉之比是2.9:1.教材和儀器相比也達到了1.4:1,教育資源的不均,也造成了農村學生在學生過程中,有著很大無法逾越的鴻溝。

1.3教師隊伍的弱化

在比較貧困的地方,有很多的老師是不愿意去的,工資不高、環境不好,這些都成為了城鄉均衡教育的阻礙,城鄉老師的工資水平和城市的相比,要低的太多,差距很大,全國的農村小學、初中教職工的人均年收入僅僅是城市的68.6%和69.2%,在其他的自治區、省市中,城鄉和城市之間的差距不斷的擴大,這也就很難吸引到優秀的教師過去,教師隊伍的力量和資源也就沒有城市的深厚,在不斷受到影響中,教師對學生的教育,質量也會慢慢的下降,教育不均衡的問題如果得不到很好的解決,那么將會產生很嚴重的后果。

2 城鄉義務教育均衡發展的建議

在目前有很多的問題的存在,對于城鄉均衡教育的發展正在不斷的擴大,是需要對城鄉義務教育均衡發展提出可行的建議了。

2.1健全教育法規推進發展

為了實現教育的公平和普及性,在其他國家都制定了相當詳細的政策和法規,通過法律手段強行干預也是一種保證,強調了國家對義務教育均衡發展的重視。政府需要減輕對地方財政的負擔,用中央財政去承擔起地方的一定的經費,扶持地方義務教育的發展,也可以形成縣級、市級、省級、國家等分級負擔,不能僅僅依靠地方財政的彌補,這樣對于教育的長期的發展也是很不利的。在韓國規定了國家財政可以對義務教育的兒童進行補貼,負擔教師的工資和福利,這些做法都開創了義務教育的投資體制,提高了教師的生存環境。

2.2推進學校標準化建設

學校標準化建設是在發展義務教育過程中重要的舉措,需要國家大力的支持和推進,在20世紀60、70年代,為了改善學校教育的應試傾向還有中小學校分不同等次的現狀,也是為了集中改善落后地區學校辦學條件和增加教育撥款上,是推出了教育平等化的政策,為促進學校師資水平的均衡,在學校管理上和老師資源分配的方面,也積極實施了大學生支教活動還有義務教育免除學雜費義務教育全部免去學費的一大進步舉措。為實現老師教學的積極性還實行了對老師進行一定的補貼,輪換的時間上也進行了修改,由于地域的廣闊性,先在一些區域內推行學校標準化建設,等待條件成熟時再把標準化的范圍擴大到全國。

2.3打破城鄉的二元結構

由于城鄉之間是存在著很多的差距,主要是城鄉二元結構在束縛著,這也是造成我國義務教育發展不均衡的主要原因。要想發展均衡的城鄉教育發展就需要打破城鄉的二元結構。首先要做到的是深化戶籍制度改革,由于城鄉結構的差異,導致在教育上也是存在不公。對于戶籍制度中不合理的進一步的消除,促進教育資源的流動,也取消外來人口進入城市教學的限制,不斷的提高農村居民的福利,這是均衡城鄉義務教育的前提提條件。其次是大力發展經濟和現代農業,沒有經濟的支持,對于教育的指出也會顯得后勁不足,在比較好的經濟基礎上,經濟有了很大的發展,也會加大對教育的投入。最后,引進強的師資隊伍,加強農村教育的教學質量,提高老師的工資和福利,建立比較健全的人事進出制度,以此來吸引更多優秀人才在一般學校或農村長期從教、終身從教。

3 結語

促進城鄉義務教育的發展,是保證農村兒童的平等受教育的需要,也是構建和諧社會的必然要求,縮小兩者之間的差距也是有利于人才的培養和教師素質的提高, 其實對于城鄉義務均衡發展問題的解決,不僅僅的關系到了和諧社會的發展,還對全面促進社會的發展有著很重要的意義,未來的路還很遠。

參考文獻:

[1]豐向日.義務教育均衡發展:目的、原則與核心[J].學術論壇,2012.5(02):16-17

[2]盛連喜,鄔志輝,柳海民.提高農村教育質量凸顯內涵發展主題(筆談)[J].教育研究,2011.5(03):2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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