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3-02 15:1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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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交通事故后,應妥善保護好現場,并及時向保險公司報案,路面事故同時還要報請交通部門處理,非路面交通事故(如車輛因駕駛原因撞在樹或墻上),應由安委會出具證明材料。
第二步交通事故核定:
1、保險公司接到報案后,會派人到現場勘察或到交通部門了解出險情況,同時對車輛進行定損,估算合理費用,并通知車主到保險公司指定的修理廠處理事故車輛。如車主要求自行修理,應辦理自修手續,修理費如超出定損費用,將由車主自行支付超出部分的費用。
2、對第三者責任的索賠,還應由保險公司對賠償金額依法確定,并依據投保金額予以賠付。對于保戶與第三者私下談定的賠償金額,保險公司可拒絕賠付。
第三步賠付規定:全部損失。
1、保險車輛發生全部損失后,如果保險金額等于或低于出險當時的實際價值,將按保險金額賠償。
2、保險車輛發生全損后,如果保險金額高于出險當時的實際價值,將按出險時的實際價值賠償。
第四步交通事故部分損失
1、保險車輛局部受損失,其保險金額達到承保時的實際價值,無論保險金額是否低于出險的實際價值,發生部分損失均按照實際修理費用賠償;保險車輛的保險金額低于承保的實際價值,發生部分損失按照保險金額與出險時的實際價值比例賠償修理費用。
2、保險車輛損失最高賠償額以保險金額為限。
3、保險車輛按全部損失賠償或部分損失一次賠款等于保險金額全數時,車輛損失的保險責任即行終止,但保險車輛在保險有效期時,不論發生一次或多次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或費用支出,只要每次賠償未達到保險金額,其保險責任依然有效。
4、保險車輛發生保險事故遭受全損后的殘余部分,應協商作價歸被保險人,并在賠償中扣除。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第七十條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造成人員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因搶救受傷人員變動現場的,應當標明位置。乘車人、過往車輛駕駛人、過往行人應當予以協助。
二、交通事故責任劃分
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責任,是由公安機關按照事故現場勘驗和調查的事實,依據交通法規而作出的鑒定。交通事故認定責任的分類有哪些?我國現行的交通事故責任共分五類,即全部責任、主要責任、同等責任、次要責任和無責任。
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責任,是由公安機關按照事故現場勘驗和調查的事實,依據交通法規而作出的鑒定。它是以責論處、處罰得當、賠償合理的基礎,將直接關系到當事人要承擔刑事、民事和行政責任問題。因此,必須充分運用各種證據材料和計算數據進行全面、合理的分析和認定。
(1)全部責任和無責任。完全由當事人中一方違章造成的事故,由違章者負全部責任,而與事故無直接因果關系的另一方無責任。
(2)主要責任和次要責任。主要因一方違章,另一方或第三方也有違章行為造成的事故,主要違章者要負主要責任,另一方或第三方負次要責任。
(3)同等責任。造成交通事故的各方當事人均有違章行為,情節相當,各方負同等責任。
三、交通事故責任承擔
1、由于一方當事人的違章行為造成交通事故的由違章行為的一方應當負全部責任,其他方不負交通事故責任;
2、如兩方當事人的違章行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違章行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負主要責任另一方負次要責任;
3、違章行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基本相當的,兩方負同等責任;
4、三方以上當事人的違章行為造成交通事故的,根據各自的違章行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大小劃分責任。
看過“交通事故逃逸的責任劃分”的人還看了:
1.交通事故逃逸的責任如何劃分
2.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處罰規定
3.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有什么處罰
4.交通事故逃逸的處理方法
環保人家
走在大瀝的一條小路上,無意中看到房子和大樹之間連接著一條管子,我覺得奇怪??吹綐湎碌囊粸┧@才恍然大悟——原來這家人把空調排水管延長到了樹上,廢水利用!不僅給大樹澆了水,樓下的路面也干凈整潔!節能、環保、時尚,一舉多得!
真有創意!我加快了腳步,回家我也連一根!
(作者:張曉雷)
兩個年輕人
在大瀝的一個小區。
每天天剛擦亮,在小區租房的小王就會準時出現在小區樓下的石凳上,輕輕的閱讀自己自學考試的課本。
每當這時候,小王總會碰到那個騎單車、一臉憨厚、送報紙的年輕人,四日相接時,兩個年輕人總是不約而同地微笑著說:“早晨!”
仿佛小區的早晨就是這樣開始的。
(作者:碧草)
還在
大瀝醫院內,他與醫生大聲爭吵。他因血壓偏高,而被醫生強留住院,當晚,他卻逃了。不得已,醫院只好要他寫保證書,放他走,他說要回家照顧老年癡呆的老伴。幾天后,他被擔架抬進醫院,醫生問他為什么如此執著不肯住院,他說,即使在她忘記我的時候,我也想讓她知道,我還在……
(姓名:孫冰梅)
你不想你媽媽嗎?
因調到外地工作,我只能每天晚上打個電話給兒子。那天,我習慣性地問:“寶貝,想媽媽嗎?”兒子說:“想。”然后反問:“你不想你媽媽嗎?”我愕然:“為什么這樣問?”兒子說:“你每次打電話都只關心我,很少問外婆的情況?!蔽业难劬︻D時濕潤了……
(作者:雪月)
善待
大潤發廣場。
阿亮:剛才那個老太婆,你認識?
小明:不認識。
阿亮:那干嘛對她這么好?
不語。
他想起深圳的奶奶。那里也會有好心人善待她的,他相信。
(作者:賴明珠)
母親的蘋果
母親老了,老得不認識她的兒女了。我們兄妹仨回家看她,她像個小孩一樣,把我們帶給她的蘋果一個一個地排列在桌上,嘴里還不停地小聲念叨:這一個給大娃,這一個給二娃,這一個給閨女!我們聽著,眼里不由浸滿了淚水!小時候家里窮,母親從來不舍得買蘋果給我們!
(作者:蔣明)
瞬間
剛查完銀行帳號,存款所剩無幾,可還沒找到工作。身旁的兒子扯我衣角,說,媽媽,蹲蹲。我沒好氣,你都會走路了還老是讓抱,又不乖,媽媽不喜歡了。兒子小聲說,媽媽,你的眉頭又皺起來了,我想幫你按一按??墒牵隳敲锤?,我按不到。心一下子軟了,蹲下身攬小人兒入懷,對不起,是媽媽不乖。
(作者:張艷芬)
問路
她向他問路。他指了方向,沒走幾步,他又喊她停下。想起出門前同鄉的千股叮囑,她疑心他要訛人,趕緊加快腳步。見她不停,他追了過來。穿過兩條街,他終于追上了她。他狠狠地抓住她說,可攆上你了。她緊張得說不出話來,他又說,我剛才指錯了方向,那邊才是你應該去的地方。他指著相反的方向。
(作者:蘇燕)
雨夜的親
雨夜,晚歸,手機響起,我停車在小區通道上。話畢,菜鳥級別的我東穿西插的找停車位;敬業的保安大叔終于出現,尾隨。忽見后視鏡中一關女直追我的車,邊追邊喊:“親,跟著前面的人,出口在那邊?!蓖\?,濕漉漉的美女害羞的說:“親,我以為你來探友的找不到出口了呢?!?/p>
(作者:雍明霞)
可愛的爸爸
晚飯過后我忙于考試復習,老公收好碗筷跟兒子侃大山,“菜是爸爸洗的,飯是爸爸做的,吃是大伙一起吃,碗還是爸爸洗,你說我苦不苦?”兒子頓了一下,然后很認真地說,“灰太狼比你苦多了,洗不好還要挨打,可媽媽從沒打過你?!崩瞎p眼泛紅哽咽著說不出話,似乎感到更多的是幸福、驕傲與自豪!
(作者:鐘寶寶)
我的學生
傍晚,我走在下班回租屋的路上,周圍的人似乎無一相識。突然聽到有人叫“老師”,我沒留意,但那聲音似乎追著我,于是回頭去看,是一位陌生的婦女,牽著一個小女孩,那孩子正沖我笑,我一下子就叫出了她的名字,原來是我數月前做義工時幫助補習過功課的一個小學生。這一件事令我感動不已。
(作者:謝莉紅)
該事故發生后,各級領導非常重視,相繼作出重要指示,縣交通局專門召開緊急會議,分析事故原因,布置落實夏季行車的安全措施,預防和控制事故的發生;根據上級的要求結合本公司實際提出以下幾方面的要求;希全體司乘人員在今后的工作生活中做好:
一、現時季節高溫天氣,晝長夜短,晚上個別駕駛員休息不好,導致第二天開車注意力不集中,易發生交通事故。因此,注意休息好是保障駕駛安全的關鍵;全體司乘人員要注意休息,晚上集體宿舍一律不準打“紅五、麻將”,22時前必須休息,以保持充足的睡眠時間,確保次日精神充沛。中午班次間隔較長的車輛,司乘人員要抓緊時間休息,運行中司乘人員感覺身體不適要及時向公司匯報,不能疲勞出車。
二、高溫天氣易使人出現煩躁情緒,引發個別駕駛員開“斗氣車”,從而發生駕駛失控,出現交通事故;因此全體駕駛員必須做到“寧停三分,不搶一秒”、“禮讓三先”,嚴格遵守通行和速度的規定,按標志、標線運行。暑期學生放假,經常在公路上玩耍,因而通過村莊、路口要密切注意,防止兒童突然竄出,天氣炎熱,農民早出晚歸,早上或傍晚時分,公路上騎摩托車、自行車人流增多,要減速慢行注意避讓。遇前方車輛上下客時,注意上下車乘客動態,慎防從車前車尾沖出。以確保行車安全。乘務員要經常注意駕駛員的情緒,發現駕駛員有“斗氣” 情緒要及時予以勸導和制止。
三、著重抓好車輛技術狀況的管理,公司機務科要對所有車輛進行一次全面檢查,尤其是對油路和電路的檢查與養護,一旦發現問題要及時進行維修;不要對車輛電路私自進行改裝,預防因私自加裝的附屬電器設備短路引發的車輛火災現象發生。要對所有車輛的輪胎進行一次核查,凡磨損嚴重的一律更換。
被告:段**,女,漢族,1973年11月11日出生,居民身份號碼:,住河北省承德市****。
訴訟請求
1、請求法院判令被告賠償殘疾賠償金、醫療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用,交通費、精神損害費、后續治療費、損壞的摩托車修理費、誤工費暫定金額100000.00元(以鑒定結論確定最終金額)。
2、本案訴訟費、傷殘鑒定費、律師費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
2021年08月10日16時許,被告段麗華駕駛三輪機動車,由北向南行駛至烏蘇溝路段,左轉彎時,遇郭**駕駛的京BFH**號二輪摩托車也行駛至此路段,兩車相撞,造成郭**受傷,兩車不同程度損害的交通事故,形成的原因:段**駕駛機動車未確保安全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駕駛機動車轉彎時未讓直行的車輛先行,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 公安交通警察大隊于2021年09月03日出具《公交認字【2021】第31**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段**承擔主要責任。原告于事故當天入住蒙古族自治縣醫院,住院期間及后續原告花去醫療費用、護理費用、住院伙食、營養費用,交通費等費用二萬四千元左右,且原告后續治療還得需要費用五萬元左右,而被告不愿意承擔給付責任。
原告認為,原告的人身權依法受法律保護,被告的行為侵害了原告的人身權,依法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原告為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依法向貴院起訴,請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訴請。
此致
本報訊 省交警總隊公布的福建省2004年交通事故及原因分析報告顯示,去年我省共發生交通事故24274起,造成4393人死亡,24314人受傷,經濟損失9408.8萬元。交通事故四項指數與去年相比三降一升,其中事故次數下降18.07%、受傷人數下降6.49%、經濟損失下降33.87%,死亡人數上升9.87%。
從事故總量看,交通事故起數、受傷人數及財產損失較2003年大幅度下降,主要原因是自5月1日《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以后,交通事故統計提高了立安標準,致使大量原屬于統計范圍的一般交通事故降為簡易程序處理而不納入統計范疇。死良心人數較去年有大幅度上升的主要原因,也是新法實施以后,將原來屬于不統計的路外事故(如農村便道、機關企事業、廠礦大院、生活小區等道路事故)列入統計范疇所致。
摩托車事故最多
摩托車交通事故案發率、死亡率及受傷數繼續居所有車型之首。據統計,2004年,摩托車類交通事故共造成1331人死亡,9639人受傷,分別占事故總數的32.5%、死亡總數的30.8%、受傷總數的40.35%。
此外,由公務用車、私家車及出租車等車型構成的小型客車事故率居第二。以上兩類車型發生的事故,占了事故總數的55%以上。
非機動車及行人事故死亡人數高
2004年,我省非機動車發生的死亡交通事故占總數的3.98%,行人搶道發生的死亡交通事故占總數的6.55%。
雖然非機動車及行人發生的交通事故僅占事故總數的7%,但是,非機動車及行人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的死亡率卻高達總數的10.53%。
一事物的出現,人們必然要從性質上對該事故作出判斷,從而能更好地對該事物進行認識和處理。同理,隨著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人們之間的交往、溝通越密切,人們出行也就越發頻繁,代步工具也越來越快捷、先進。因而在出行過程中引發的各種交通問題也越來越引發人們的深思。其中,最基礎、最根本的的問題就是交通事故的涵義。
一、我國現行法律對交通事故的定義
關于交通事故的定義,在我國最詳盡、最權威的莫過于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簡稱《道交法》)。該法第八章附則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五項明確規定了交通事故的定義,即“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p>
上述定義不難看出,構成交通事故必須同時具備以下幾個特征:
(一)交通事故必須是事件,而不是行為。換句話說交通事故可以是一行為導致的結果,也有可能是單純的事件。
(二)一方主體必須是車輛,包括機動車或非機動車。
(三)必須發生在道路上。此處的道路,按照《道交法》第八章附則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在單位管轄范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用于公眾通行的場所。”
(四)必須有危害結果。包括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或者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同時具備等情形。
(五)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危害后果必須是車輛造成的。按照“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的定義劃分主謂賓結構可以得出危害結果是由車輛造成的。此處的造成,應當包括直接或間接造成的。例如,某甲駕車違反交通法規定過失危害公共安全直接將不特定的某乙撞死,那就屬于直接造成。若行人某甲因急事在機動車上狂奔直接撞在了正常停放在路邊的汽車上,則為間接造成。
(六)必須是基于過錯或意外。
二、《道交法》對交通事故定義的不足
《道交法》對交通事故的定義可謂進一步詳盡,但仍有值得商榷之處。
(一)將主體直接表述為車輛,是否屬于語法錯誤。
車輛是物體,本身沒有意識,不可能存在過錯或過失;車輛本身不能運動,并不能單純造成他人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的危害后果。因此直接將交通事故的主體認為是“車輛”本身,屬于語法錯誤。將“車輛”理解為“駕駛車輛”體現出人的主觀能動性更為準確。并且,此處的駕駛應當作廣義的理解,即包括駕駛的準備階段、駕駛實行階段,直至駕駛結束后車輛停止時的持續狀態整個過程。換句話說,車輛只要出現在道路上即可,而是否處于運動狀態則無需考慮。如,違規停車引發的事故也屬于交通事故。
(二)一方的主體必須是車輛,即發生事故的主體必須是車與車之間、車與人之間,而將人與人之間絕對地排除在交通事故主體之外,有欠妥當。
具體來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和2000年1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從事交通運輸人員或者非交通運輸人員,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發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責任的基礎上,對于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的規定,可以看出,一是行為人構成交通肇事罪必須是建立在有交通事故發生的前提之下。沒有交通事故,就不可能出現交通肇事罪的情形。也就是說,一行為只有可能首先是交通事故,才有可能成為交通肇事案件。即交通事故與交通肇事罪之間是包含與被包含的關系。
二是交通肇事罪的主體是指一切違法交通管理法規而造成重大危害結果的人員,即既包括車輛(包括機動車和非機動車)駕駛人和在道路上行走的行人,還包括車輛乘坐人(乘客)、在道路上從事其他活動的人等等。舉例如下:
例一:行人甲因急事回家,在人行道上急速奔跑,多次與他人發生肢體擦碰,不小心將一行走的老婦碰倒在地,致死該老婦頭部著地死亡。行人甲的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
例二:行人甲闖紅燈橫穿馬路,乙駕駛汽車正常行駛為了躲避甲緊急避險撞到路邊燈柱,致車上乘客丙死亡。行人甲的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
例三:乘客甲坐在乙駕駛的公共汽車上,猛然發現自己坐錯了車,立即要求乙停車。乙以未到站為由不停。甲硬拉車門強行下車,結果在混亂之中導致另一乘客丙從車上擠下。乘客甲的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
例四:乞討人甲在機動車道內穿梭在車輛中進行乞討。甲舉起手中的乞討棍往乙正常駕駛的汽車瞬間伸出,意圖攔停乙駕駛的汽車后進行乞討。乙猝不及防,在緊急避險中車輛失控致路邊一行人丙死亡。乞討人甲的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
由此可見,一般情況下,交通事故的主體應當包含交通肇事罪的主體。《道交法》將交通事故的主體僅局限于車與車和車與人之間是不準確的。
(三)必須是因過錯或意外的規定過于籠統,也存在歧義,不利于實踐中辨別和操作。
1、因過錯的理解有歧義。
(1)因誰的過錯不明。僅僅從“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的定義中,容易理解為僅指車輛一方的過錯或意外。這樣理解,顯然與現實中出現的車輛一方無過錯非車輛方全部過錯的情形仍然認為是交通事故的做法相違背。如行人進行高速路被甲駕駛汽車正常行駛而撞死,此案明顯屬于交通事故。
(2)是否可以理解為只要存在過錯即可而無需理會引發過錯的對象或原由。按照事故發生的原由,過錯可能是車輛駕駛人本人的過錯導致的,還有可能是他方的過錯導致的,也有可能是雙方或多方的過錯導致的。是不是只要發現有一方存在過錯,就一定是交通事故呢?舉例如下:
例五:某甲駕駛車搭載妻乙在路上正常行駛過程中,二人發生爭吵,妻乙憤而突然開車門跳車致死。此案是否為交通事故?本案中,甲無任何過錯,二人的吵架行為并不是違反交通法規的行為。乙憤而開車門跳車的行為侵犯的法益主要是違反了正常的交通管理秩序。對于乙的行為甲無法遇見(排除甲放任其妻死亡的可能性),應為意外事件。
例六:某甲駕駛公共汽車搭載乘客在高速路上正常行駛,突然車內發生搶劫案件。歹徒逼迫某甲駕車繼續前行,乘客乙慌亂中砸破車窗跳車意圖逃生,結果給摔死。此案是否為交通事故?本案中,甲無任何過錯,乙為逃跑而跳車在主觀上明知給自己造成的危害要么是放任的間接故意要么是過于自信的過失。乙跳車的行為雖然在客觀上侵犯了正常的交通管理秩序這一法益,但并沒有引起對他人人身或財產的侵犯這一更大的法益,而且乙的自救行為主要目的是為了保護自身的生命財產安全這一法益。并且,乙逃跑所引發的一系列法益受損,是歹徒實施故意犯罪所能預見或應當預見到的,故而應當由歹徒來承擔因故意犯罪所帶來的一切后果。換句話說,即使乙跳車的行為引發另一起交通事故的發生,也應當作為歹徒實施故意犯罪造成更為嚴重的危害后果而加重處罰。故而不能作為交通事故處理。
例七:某甲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實施搶奪,在搶奪行人乙的皮包時因乙不放手將其拖倒并拖行數十米后致乙死亡。此案是否為交通事故?本案中,甲在道路上實施故意犯罪行為,其行為不僅侵犯了正常的交通管理秩序,侵犯的更大的法益是他人的人身財產安全。侵犯正常的交通管理秩序這一法益只是侵犯他人的人身財產安全這一法益的必要手段而已,二者為牽連關系。故而不能作為交通事故處理。
例八:某甲酒后躺在自己停放在路邊的車內睡覺,因為車窗封閉時間過長缺氧而導致自己窒息死亡。此案是否為交通事故?甲將車停在路邊,可能已經侵犯到正常的交通管理秩序(即違規停車)。甲死亡因缺氧而死,系甲操作不當。甲操作不當的行為(即關車窗)并沒有違反正常的交通管理秩序,也未危害到公共安全,系典型的常識性錯誤。故而不能作為交通事故處理。
由此可見,過錯的引發對象和原由,對于某案是否為交通事故有重要作用。
2、此處的過錯或意外的概念和內涵不清楚。
(1)過錯,按照我國法律的規定包括故意或過失。此處的過錯是僅指故意或過失還是既包括過意或過失呢,存在疑問。
故意,名詞解釋為存心,有意識地,即明知不應或不必這樣做而這樣做。我國刑法中,犯罪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梢?,我國刑法中所指的故意,是針對行為導致的危害結果而言的,并不是僅僅針對行為本身。同理,過失犯罪是指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或注意到了卻輕信能避免而造成了危害。由此可見,在犯罪領域內研究的主觀心態,都是針對行為人對危害結果的心態,而不單純考慮行為人對某行為的心態。可見,單純考慮過錯是否包括故意或過失是沒有實際意義的,必須結合行為和危害結果予以考慮才有意義。
(2)過意或過失,是指對違反交通管理法規的行為存在故意或過失,還是指對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危害結果存在故意或過失,存在疑問。行為人對違反交通管理法規的行為在主觀上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過失。例九:行為人明知道闖紅燈是違法《道交法》還闖紅燈,可見行為人針對違法行為而言在主觀上是故意,但是行為人對闖紅燈可能導致的危害后果應當能預見但是卻輕信能避免,因而對危害后果又是過失心理。例十:行為人沒有看清楚錯把紅燈當綠燈致使客觀上闖了紅燈,此時行為人在主觀上應當為疏忽大意的過失,過失闖了紅燈之后導致與其他正常駛入路口的車輛發生了碰撞,因而對危害后果又屬于疏忽大意的過失。
可見,交通事故中的過失適用于危害行為和危害結果,但是交通事故中的故意則只能適用于危害行為,而不能適用于危害后果。否則,即為故意犯罪。
(3)意外。
(1)此處的意外是僅指不可抗力還是指既包括不可抗力又包括意外事件。
一是包括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主要包括三種形式:自然災害,如臺風、洪水、冰雹;政府行為,如征收、征用;社會異常事件,如罷工、騷亂。
例十一:某甲駕駛車輛在道路上正常行駛,突發地震,導致汽車翻車,致使車上多人重傷和死亡。整個案件中,某甲不存在過錯,也無法抗拒。
例十二:某甲駕駛車輛在道路上正常行駛,突然出現了暴亂事件,致使某甲的車輛被暴亂者砸壞擋風玻璃,某甲驚嚇過度車輛失控,致多名群眾重傷和死亡。
二是包括意外事件。意外事件是指行為人雖有預見的義務,根據行為人的自身狀況和當時的環境、條件,不可能預見。
例十三:某甲駕駛車輛在道路上正常行駛,忽然從山上滾下來一個大石頭,正好砸在汽車上造成車輛毀損,多人死亡和受傷。整個案件中,某甲雖然有預見的義務,但是按照當時的條件,某甲無法預見到路邊山上會有大石頭滾下,因面屬于意外事件。
例十四:某甲駕駛車輛搭載某乘客乙在道路上正常行駛,乙認為某甲繞遠路,甲辯稱是抄近路。乙見甲行駛的道路較為偏僻,在要求甲改變行駛路線未果的情況下誤認為甲會對自己實施不法行為而瞬間開車門跳車致使雙腿斷裂鑒定為重傷。乙假想防衛。按照當時的環境、條件,甲對乙的跳車行為不能遇見,因而屬于意外事件。
(2)不少理論認為交通事故的意外僅指自然災害。如化學工業出版社2007年1月出版的由劉建軍主編的《新編交通事故處理實用手冊》一書第一章第一節第一問“什么是道路交通事故?”中認為“交通事故不僅是由于交通參與者違反交通管理法規造成的,也可以是由于意外造成的。如地震、臺風、山洪、雷擊等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可為代表。既然自然災害能成為交通事故。同樣,意外事件也可以成為交通事故。二者都屬于行為人在主觀上沒有任何故意或過失,都是因為客觀等其他原因造成的危害后果,與行為人的行為沒有任何直接的因果關系。因此,將交通事故的意外僅理解為自然災害,是以偏概全的做法。
三、交通事故的準確定義
基于交通事故定義的上述局限性和不完整性,筆者認為應當對交通事故定義進行如下修正。
交通事故,是指行為人基于交通運輸方面的過錯或者車輛駕駛人駕駛車輛因為意外,在道路上,過失造成不特定人人身傷亡或財物損失的事故。
(一)交通事故首先必須是事故。伯克霍夫認為,事故是人(個人或集體)在為實現某種意圖而進行的活動過程中,突然發生的、違反人的意志的、迫使活動暫時或永久停止的事件。事故的含義包括:一是事故是一種發生在人類生產、生活活動中的特殊事件,人類的任何生產、生活活動過程中都可能發生事故。二是事故是一種突然發生的、出乎人們意料的意外事件。由于導致事故發生的原因非常復雜,往往包括許多偶然因素,因而事故的發生具有隨機性質。在一起事故發生之前,人們無法準確地預測什么時候、什么地方、發生什么樣的事故。三是事故是一種迫使進行著的生產、生活活動暫時或永久停止的事件。事故中斷、終止人們正?;顒拥倪M行,必然給人們的生產、生活帶來某種形式的影響。因此,事故是一種違背人們意志的事件,是人們不希望發生的事件。
可見,交通事故是多種事故中的一種具體現象。因此,認為交通事故屬于事故更為準確、直接。
(二)交通事故必須造成了危害后果。即造成了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沒有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的交通事故是精神層面的事故。
(三)交通事故必須是對公共安全有威脅,即有可能危害到不特定人的人身和財產安全。
1、此種威脅,只要客觀上可能對公共安全造成威脅即可,并不要求行為人對公共安全造成威脅是否明知。例十五:某甲駕駛機動車違章進入非機動車道,甲的這一行為已經對公共安全產生威脅,即可能危及不特定的行人的人身和財產的安全,行為人甲只是輕信能避免而已。例十六:某甲駕駛雨刮器有故障的汽車行駛正常在道路上,某甲并未意識到已經威脅到公共安全。突然天下大雨,遮擋了視線,因雨刮器故障無法保持良好視線。情急之下甲緊急停車,導致跟隨甲的乙車追尾致乙車車上三人死亡。此案屬于交通事故。
2、此處的對公共安全的威脅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過失。基于行為人實施的違反交通運輸法規的行為是故意還是過失的不同,對危害公共安全的威脅也會產生故意和過失兩種形式。例十七:某甲酒后違法駕駛機動車,對于公共安全的威脅在主觀上就是故意,在客觀上也實施了對公共安全造成威脅的行為,但并不能說某甲就構成了“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甲雖系酒后駕車,但是甲是基于對本人過于自信的過失,輕信自己能避免危害結果的發生。換句話說,對危害結果的發生,是行為人不想看到的。因此,甲的行為只能是交通肇事罪,而不是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也不是過失以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例十八:某甲駕駛機動車未看清楚路牌導致進行某單行路段,與乙正常駕駛的來車發生碰撞。本案中,某甲的行為系過失,其過失行為也危害到公共安全,但是對于危害結果,行為人甲因為疏忽大意未能預見到。因此,甲的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和過失以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法條競合犯,根據普特條款的原則,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3、此處的不特定人,不是指結果上的不特定人,而是指該危害行為發生前可能對不特定人造成損害,在結果上完全可能出現只對特定人和財物造成了損害。但這并不妨礙交通事故本身的成立。例十九:某甲駕駛機動車超速行駛在路上,由于車速過快撞在了路邊的燈柱上造成自己重傷。本案雖然只是造成了甲特定人的死亡這一危害結果,但是由于甲超速行駛對公共安全已經造成威脅,只是結果上只是造成了特定人甲自己的死亡而已,這并不影響到交通事故的成立。
(四)交通事故必須發生在道路上。非道路上發生的事故,由于不影響到交通運輸,當然不屬于交通事故。
公交公司何以主動賠償40萬元呢?事情得從交通事故說起。
去年11月25日,橫穿馬路的陳芝(化名)被疾馳而來的某公交車撞倒,經搶救無效,5天之后不幸離開了人世。交通事故責任認定雙方各占一半責任。拿著交通事故認定書,陳芝的子女找到了公交公司,要求對方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付了醫療費和火化費后,公交公司代表在死者家里,與死者家屬簽訂了一份協議,這便是40萬元的賠償協議。其中約定,死者親屬的奔喪費、誤工費等相關費用及死者直接贍養的直系親屬的生活費用,共計39.8萬元。
但是在簽訂協議后,公交公司代表立即到派出所報了警,稱自己在簽協議時受到了脅迫,公司并不愿意賠償這么多。但是另一方面,公交公司仍然在分兩次支付完了39.8萬元后,再次支付了1萬元賠償款。這里面到底藏著什么蹊蹺呢?
庭審交鋒
在庭審中,公交公司提起反訴,要求法院撤銷協議,要求死者家屬返還40萬元的賠償款。公司這時講出了事情原委。
公交公司代表受到了脅迫,無奈在對方準備好的協議上簽字;而后公交公司當然不愿意按照“不平等條約”支付賠償款,但是此時公交公司領導受到恐嚇,公交公司門口也有人鬧事。公交公司認為這都是死者家屬采取的非常規手段,被迫履行了協議。
原告均對此否認。
法院認為,只有一方當事人利用優勢或者利用對方沒有經驗,致使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明顯違反公平、等價有償原則的,可以認定為顯失公平。而公交公司在處理交通事故方面經驗豐富,在簽訂協議時,死者家屬不占優勢,更不可能利用優勢,因此,顯失公平的條件不存在。而公交公司的報案證明以及受威脅的證據,都不能證明受到死者家屬脅迫公交公司的事實必然存在。而公交公司分3次支付賠償款更說明協議是沒有受到脅迫的。
再賠14萬
二、規范交通事故上報范圍和等級。一次死亡兩人以下交通事故由縣區公安(分)局交警大隊報告縣區政府和相關部門,由縣區政府組織事故處理工作??h區公安(分)局交警大隊按規定錄入交通事故信息系統。
一次死亡三人以上交通事故,縣區公安(分)局交警大隊在報告縣政府和相關部門同時,報告市公安局交警支隊,按規定錄入事故信息系統。市公安局交警支隊報告給市政府、市公安局、安監局,由市級部門派員指導事故處理。
一次死亡五人以上交通事故,縣區公安(分)局交警大隊按程序報縣政府和相關部門的同時,報告市公安局交警支隊。市公安局交警支隊報告市政府、市公安局、安監局和省公安廳交警總隊,市安監局報省安監局。
一次死亡十人以上交通事故,由市政府統一上報省政府。公安交警、安監部門分別上報省級主管部門。涉及到客運車、校車和外國人的死亡交通事故,必須及時上報市公安局交警支隊;危化品運輸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有可能導致發生爆炸和泄露的,必須立即報告。
正方意見:
事實清楚、責任明確 輕微事故可以“私了”
一位研究交通的學者說:輕微事故“私了”好!一般性的車、物損壞或人員極輕微傷害的交通事故,事實清楚、責任明確。當事人在現場做好標記,互相抄錄對方車輛號牌和駕駛證號并有效約定后,可自行撤離現場。這與傳統意義上的“私了”不同。輕微事故“私了”可以減少城市交通堵塞。
廣州市每年發生的交通事故中,屬重大事故的畢竟是少數,大部分屬一般或輕微事故。如果事故無論巨細都必須“公了”,真正吃虧的是那些被堵塞的車輛和乘客,看似公正的“公了”,對絕大多數交通參與者來說其實是不公平的。
有利于群眾養成大交通意識 “私了”是交通管理一個進步
長期以來,一些人總認為交通管理是警方的事,忽視了群眾參與的積極性。其實,偌大城市里車輛相互刮蹭、追尾等輕微事故是常事。實行快速處理,從某種意義上就是將事故勘查權交給當事人,由雙方當事人、交警三方共同處理交通事故。群眾的直接參與,有利于群眾養成大交通意識,有利于警力的合理使用,“私了”是現代交通管理的一個進步。
一位市民說:這一事故處理方式的改革不但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處理交通事故固有的思維及觀念的突破,而且對每一位交通參與者尤其是事故當事人,在處理事故觀念上也是一次轉變。其中,將要確定造成交通事故應負事故全部責任的20多種違章行為,這對于交通參與者主動去避免這些違章行為,有效預防事故的發生具有重要意義。
依據依然是現行法規 只是手續簡化規則公開
廣州一位交通管理者說:廣州市將要實施的“私了”,其實直接依據依然是現行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及相關法規,對有關事故處理進行的簡化和辦案環節規則的公開,包括對事故處理程序的簡化,對事故損害賠償手續的簡化,對當事人保險索賠手續的簡化,對當事人向法院起訴手續的簡化,對事故損害比例的公開,對事故責任認定的公開。
反方意見:
交通事故只能由公安機關處理 “私了”是一種違法行為!
一位姓陳的交通專家認為,“私了”是一種違法行為!
所謂私了就是指當事人為了逃避違章造成事故的法律責任,不向公安機關報告發生交通事故,私自了結。這種“私了”行為侵犯了公安機關依法處理交通事故的權限。眾所周知,道路交通事故只能由公安機關處理。其次,一宗事故發生后,事故一方或另一方都有可能觸犯了行政法規甚至刑法、民法,比如一方可能是無證駕駛、駕駛假牌假證車或酒后駕車,明知交警一來,自己將會處于極為不利的位置,便主動提出“私了”。如果“私了”,事故責任者將逃避法律制裁。另一方面,也不利于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有的當事人由于完全是他人違章或主要是他人違章造成自己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應當通過損害賠償手段來懲罰對方的違法行為,使自己的損失得到補償。如果私了,即使對方作了多付賠償和各種承諾,也往往難以兌現,容易受騙上當。所以發生交通事故后,不能“私了”。
說“私了”實則逃跑 “私了”往往不了了之
廣州省一位長期從事交通事故處理的交警說:按照有些地方交通法規的規定,當雙方發生輕微交通事故時,可以雙方協商解決,但也須通知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備案。重大、特大交通事故萬萬不可“私了”。他在實際交通事故處理中便遇到不少“私了”不了的事。
他遇到過這么一件事:陳某騎摩托車時,被一輛貨車撞成重傷。聞訊趕來的陳某家屬急忙把他送到醫院搶救。這時肇事者提出不要報警,表示愿意多賠些錢,并立即拿出1000元錢。然后,他謊稱錢不夠要到銀行取款,誰知,這名無良司機卻駕車逃之夭夭。久等未歸的陳某家屬此時方知上當。這次事故,陳某前后共花去醫療費近一萬元,只得了區區1000元,吃了一個“啞巴”虧。
他告訴記者另一件事:林某駕駛的摩托車與汽車相撞,林膝蓋粉碎性骨折,所騎摩托車被損壞。肇事后,雙方私下協商解決。張某愿意賠償林某醫療費及摩托車損失等計8000元,并當即給付了1000元,剩下7000元答應年底付清。但是到了年底,張反悔,拒絕給付。林無奈訴之法院。等到開庭審理時,林某未能提供有關證據,法院駁回林某的訴訟請求。
要了芝麻丟了西瓜 不懂法律如何“私了”
這位交警認為,其實,在過去某些輕微交通事故發生后,雙方司機賺麻煩提出“私了”時,由于有些受害者不懂交通事故處理方面的法律常識,致使索賠數額與實際應得的數額相差懸殊?!兜缆方煌ㄊ鹿侍幚磙k法》第二十七條事故損害賠償項目明確規定,賠償包括醫療費、誤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費、護理費、殘廢補助費、財產損失、殘廢者生活補助費、被撫養人生活費等,但實際上有相當多的受害當事人沒有對后兩項費用提出索賠要求。有的雖然提了,但因不懂標準,也與實際應得相差甚遠。
另一位學者則說:“私了”又不了的事一定會發生。事后,當事人如發現賠償不足,再找到公安機關報案。由于現場可能已不復存在,往往證據不足,在無法認定交通事故責任時,交警會適用《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推定當事人的交通事故責任。這種推定的準確性與實際會有差距,“私了”不可行。
關注焦點:“私了”不了怎么辦?
輕微交通事故“私了”是否可行之所以引起正反兩方面不同的意見,其實更關鍵的地方在于,如果交通事故“私了”不了,當事人怎么辦?
據了解,廣州市將要出臺的快速處理交通事故辦法中規定,可“私了”的交通事故主要是那些情節簡單、現場事實清楚、僅造成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按照初步設想,當發生兩方交通事故,雙方當事人對事實無爭議,當事人在共同標明車輛位置(有條件的可拍攝事故現場)后,將車輛移至附近不影響交通的地點。當事人可以自行協商解決民事賠償問題,并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也可以報警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依法處理。對無正當理由拒不撤除現場的,由交警強行處置,對妨礙執行公務,依法從重追究責任。
鑒于“私了”可能出現的種種問題。本省一位長期從事交通事故處理的交警建議大家,廣州市民如遇一般交通事故需“私了”時,一定要記住肇事車的車號、做好標記,然后移開車輛再報警,只有在交警到場見證下“私了”,才能更好地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對那些輕微交通事故,能自己解決再自行解決。
一位在保險公司工作的讀者則建議:廣州要實施快速處理交通事故辦法,一些相關的措施必須跟上。例如,目前,國內的保險公司只承認交警大隊的事故調解書,而不承認事故雙方自行訂立的“和解書”,這也導致了許多事故雙方在交警未到現場前不肯協商。因此,有必要制訂合法的調解書。
如何“私了”:請看北京經驗
目前廣州這一辦法正在醞釀之中,一些具體細則還在草擬之中。不過,我們可以從最早實施這一辦法的北京交通管理部門制定的辦法中找到某些參考答案。
實行交通事故“私了”,當事人應如何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