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管理模板(10篇)

時間:2022-04-02 07:3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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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主管單位:

主辦單位:中國民用航空總局空中交通管理局;中國民用航空總局航空安全技術中心

出版周期:月刊

出版地址:北京市

種:中文

本:大16開

國際刊號:

國內刊號:

郵發代號:

發行范圍:國內外統一發行

創刊時間:1995

期刊收錄:

核心期刊:

期刊榮譽:

篇2

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港航建設、港口經營、水路運輸以及其它與水路交通活動有關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負責全省水路交通管理工作;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水路交通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交通主管部門設置的港航管理、地方海事、船舶檢驗等水路交通管理機構具體履行管理職責。

水利、公安、海洋與漁業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配合交通主管部門做好水路交通管理工作。

第四條除國家海事機構依法對沿海各市行政區域內的水域、沿海水域、港口的水上交通安全實行統一監督管理外,地方海事機構負責其它市行政區域內的水上交通安全監督管理。

鄉鎮船舶的安全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水路交通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支持和保障水路交通事業的發展。

第六條水路交通經營者應當按照規定參加經營資格審驗,使用國家和省統一規定的專業票據,及時繳納水路交通稅費和報送有關統計資料,依法經營,為社會提供安全、便利、優質服務。

第七條水路交通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設卡、收費或者攔截、檢查、扣留船舶。

第二章航道管理

第八條航道的建設、開發和利用應當符合航道建設發展規劃和航道技術等級標準。

航道建設發展規劃應當與水資源綜合利用規劃、防洪規劃、海洋功能區劃等專業規劃相協調。

第九條港航管理機構、海事機構按照各自的職責對內河、沿海航道、航標、船閘及其它設施進行監測、養護以及從事航道建設施工時,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阻撓或者收取費用。

航道建設和養護,不得危及水利工程設施的安全。

第十條在航道上空、水面、水下和岸線修建與通航有關的跨海、跨河或者臨河、過河建筑物以及其它設施,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通航標準和交通主管部門規定的技術要求,并事先征求港航管理機構的意見。

第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和損壞航道及航道設施,并不得在國家和省規定的航道、港區以及航道兩側規定范圍內設置漁網、網籪或者從事水產養殖、種植捕撈等作業。

水產養殖、種植侵占航道的,海事機構有權責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海事機構依法采取強制清除措施時,當地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予以協助。

第十二條未經港航管理機構和河道主管部門批準,不得在通航河道內從事疏浚、拋泥、挖砂、采礦以及打撈、鉆探等施工作業;涉及水上安全的,應當事先征得海事機構的同意。

內河航道兩側修建碼頭、裝卸點,應當在航道以外建設相應的停泊區。

禁止在通航河道兩側擅自設立船舶修造場點。

第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向航道內傾倒垃圾、泥砂、石塊或者棄置沉船、沉物。

因裝卸作業和排放廢棄物造成航道淤積的,由責任人負責疏浚;不能及時疏浚的,海事機構或者港航管理機構組織疏浚后,所需費用由責任人承擔。

第十四條港航管理機構應當根據航道水位變化及時內河航道通告,并可以根據水位變化情況責令過往船舶減載或者停航,保障通航安全。

第三章港口管理

第十五條全省港口發展規劃及港口岸線利用規劃,由省交通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并按照國家規定報批后組織實施。

港口、碼頭建設項目,必須符合全省港口發展規劃及港口岸線利用規劃、海洋功能區劃和環境保護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開工建設。

第十六條沿海一萬噸級以上(含一萬噸級)泊位、碼頭使用岸線,應當經省交通主管部門審核后報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批準;沿海一萬噸級以下泊位、碼頭及內河港口、碼頭使用岸線,由岸線所在地設區的市交通主管部門審核后報省交通主管部門批準,并報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七條新建、改建、擴建港口、碼頭,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基本建設程序報批。港口、碼頭建設項目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組織竣工驗收;未經驗收或者經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八條從事港口經營的,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安全服務設施、管理機構、從業人員等資質條件,并取得相應的經營資格。

第十九條在港區和規劃港區以外進行工程建設或者其它項目的開發建設,不得影響港區、規劃港區功能或者改變通航水域及錨地的水文、地質、地形、地貌,并不得影響港口建設、生產和安全。

第二十條船舶進出港口或者在港內移泊,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申請引航;港口經營者應當為船舶提供安全靠離、移泊條件。

第二十一條港口經營者不得擅自為港航管理機構或者海事機構通報的違規船舶提供裝卸服務。

第四章運輸管理

第二十二條水路運輸及水路運輸輔助經營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按照國家規定,取得相應的經營資質,并在核定的經營范圍內從事經營活動。

第二十三條水路運輸經營不得實行地區、部門封鎖,或者壟斷客源、貨源。

第二十四條從事客船、客滾船運輸的,應當建立適合船舶運輸特點的安全管理體系,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健全的安全管理機構和管理人員;

(二)投入營運的船舶數量不少于二艘;

(三)船舶符合航區內的適航條件和技術要求;

(四)按規定辦理有關保險;

(五)其它應當具備的條件。

第二十五條從事旅客、旅游運輸的船舶,不得擅自取消、增減航線、變更班次和停靠港(站、點);確須取消或者變更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原批準機構提出申請,經批準后提前七日公告。

因不可抗力臨時取消客運班次的,應當及時公告,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做好退票、換票等服務工作。因其它原因臨時取消客運班次造成旅客滯留的,應當及時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使用報廢船舶從事水路運輸;

(二)以報廢船舶的設備、零部件拼裝運輸船舶從事水路運輸;

(三)使用貨船或者將貨船改裝后從事旅客運輸;

(四)將滾裝貨船改裝為客滾船從事水路運輸。

第二十七條交通主管部門及其水路交通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運輸船舶的監督、檢查,發現超載、無證駕駛或者其它違章運輸行為的應當及時進行處理,并可以中止其航行。

第二十八條從事船舶、客貨運輸以及其它水路運輸輔助經營的,不得為無經營資格的船舶提供運輸服務。船舶、客貨運輸不得收取運費差價。

第五章船舶、船員管理

第二十九條船舶、船舶專用設備及水上設施的設計、制造、安裝、改造、維修,應當向船舶檢驗機構申請技術檢驗并取得相應的檢驗證書或者合格證書;未經檢驗或者經檢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三十條船舶航行、作業應當持有合法有效的證書、文書,按規定配備消防、防污、救生、應急等設施,具備國家規定的適航條件。禁止無船舶證書、無船名船號、無船籍港的船舶航行、作業。禁止使用偽造、涂改、變造和過期的船舶證書、文書。

第三十一條船舶所有人或者經營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申請船舶檢驗,達到特別定期檢驗船齡的船舶,船舶所有人或者經營人應當向船舶檢驗機構申請特別定期檢驗。經檢驗不合格的,不得從事水路運輸;應當報廢的,有關部門必須及時辦理船舶報廢注銷登記手續。

第三十二條船長、輪機長和其它船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接受專業訓練和培訓,經考試合格取得相應的有效職務證書后持證上崗。

水上旅游、娛樂船舶的駕駛人員和水上設施的操作人員必須經過安全、專業培訓,取得相應的資格證書。

第六章安全管理

第三十三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履行水路交通安全監督管理職責,對水路交通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重大問題應當及時予以協調、解決,發現事故隱患,應當及時處理。

第三十四條水路交通經營者應當嚴格遵守水路交通安全法規和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加強對所屬船舶、設施及人員的管理,落實崗位安全責任制,并對企業的安全生產負直接責任。

第三十五條船長、輪機長和其它船員,必須熟練掌握業務技能,履行崗位職責,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并對本崗位的安全生產負直接責任。

第三十六條從事水上旅客運輸、客滾船運輸和危險物品運輸的,必須按照船舶安全營運和防止污染管理規則建立安全管理體系,制訂安全環境保護目標及其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程序、應急預案。禁止客船、客滾船、客貨船、旅游船等載客船舶運輸危險物品。

第三十七條從事客滾船運輸的,應當制訂消防、救生等應急措施,按規定時間進行消防、救生演習。

客滾船應當按照船舶檢驗機構核定的定額載車、載客、載重,配備足夠的消防器材和消防信道,并對所載車輛進行科學、合理配載和有效綁扎、系固。

第三十八條船舶不得在非適航條件下航行或者超抗風等級航行。

從事水上旅游、娛樂活動的船舶,必須在港航管理機構劃定的水域內活動。

第三十九條港口和水路運輸經營者應當做好旅客、車輛以及其它貨物上下船舶的疏導和秩序維護工作,嚴格執行查驗、審核、交接簽字制度。

第四十條港口經營者應當在碼頭、候船廳、停車場等場所配備有效的消防器材和必要的安全檢查設施,并對上下客滾船的旅客、車輛以及其它貨實施安全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上船:

(一)旅客或者車輛攜帶、夾帶、裝載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的;

(二)車輛超重、超寬或者超高的;

(三)車輛油箱滲漏或者密封不嚴的;

(四)車載貨物綁扎不牢固的;

(五)不如實申報車載人數和貨物重量的;

(六)其它危及船舶安全和運輸安全的。

第四十一條渡口、浮橋的設置,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防洪、通航標準和安全技術要求。其設置方案應當報送所在地港航管理機構和河道主管部門審查同意。渡口、浮橋撤銷的,經營者應當自渡口、浮橋撤銷十日前公告。

第四十二條在通航水域從事妨礙水路交通安全暢通作業的,建設單位或者主辦單位應當事先報海事機構批準,過往船舶應當遵守海事機構的航行通告。

內河行洪、泄洪等作業影響船舶、設施安全的,河道主管部門應當事先告知港航管理機構,并協助采取有效措施,保證水路交通安全。行洪排澇時,航運樞紐的節制閘應當服從防汛指揮機構的統一調度。

第四十三條港口和船舶在儲存、裝卸、運輸危險貨物時,應當遵守國家有關危險物品運輸安全管理的規定,并接受海事機構的監督管理。內河碼頭、躉船儲存、裝卸危險貨物以及設立船舶加油站(船),必須配備相應的安全設施,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安全技術要求,并經海事機構和有關部門核準。

第四十四條船舶遇難或者遇險以及發生交通事故危及船舶安全的,船長、船員及其船舶經營人必須立即組織自救和求救,并迅速向海事機構報告。有關部門、單位和就近的船舶、設施必須服從海事機構組織救助的統一調度、指揮。當地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全力協助救助。

水上交通事故應當按規定時限上報;事故當事人和船舶應當接受海事機構的調查處理。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門或者水路交通管理機構給予警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三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規定進行水路交通經營資格審驗的;

(二)擅自為被港航管理機構、海事機構通報的違規船舶提供服務的;

(三)未按照核定的船舶、航線、班次、停靠港(站、點)從事旅客、旅游運輸的;

(四)超定額載車、載客、載貨的;

(五)港口經營者和水路運輸經營者未按規定配備安全檢查設施或者未按規定執行安全檢查制度的。

第四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門或者水路交通管理機構給予警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三萬元以下罰款:

(一)非法設卡收費或者攔截、檢查、扣留船舶的;

(二)未取得相應資格擅自從事港口經營的;

(三)未取得相應資格證書從事水上旅游、娛樂活動的;

在通航河道兩側擅自設立船舶修造場點的,由水路交通管理機構依法取締。

第四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批準使用岸線或者擅自新建、擴建、改建港口、碼頭的,由交通主管部門或者其設置的港航管理機構責令停止使用和建設,限期恢復原狀,并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海事機構沒收違法使用的船舶,并對船舶所有人處以船價二倍以下罰款:

(一)使用報廢船舶或者使用報廢船舶的設備、零部件拼裝的船舶從事水路運輸的;

(二)將貨船、滾裝船改裝后從事旅客運輸的;

(三)使用無船舶證書、無船名船號、無船籍港的船舶航行、作業的。

第四十九條法律、行政法規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已設定處罰的,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條交通主管部門和水路交通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符合本條例規定條件的水路運輸經營者、船舶不予年檢、審批、發證,或者對不符合本條例規定條件的水路運輸經營者、船舶予以年檢、審批、發證的;

(二)違反本條例規定實行檢查措施、執行措施,或者,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的;

(三)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的。

篇3

世界銀行曾有項研究表明:交通需求增長超前于經濟增長速度,一般都在兩倍以上。可見,交通是經濟發展的重要基礎。城市公交作為城市生產的第一道工序,它直接保證著城市經濟生活的有序運轉。無疑,城市公交優先就成為了世界各地經濟發展戰略的重要組成部分。單從我市公交事業發展的軌跡,就能清晰地印證這一點。花園路北段有一個叫汽配大世界的市場,主動配合公交公司把市場前的空地建成停車場,32路、69路、208路等公交車從這里發車,這不僅方便了公交,而且使汽配市場的生意也迅速紅火起來。北環道通車后,陳砦村委主動要求將公交6路車延伸到該村,陳砦先后興建起了蔬菜批發市場、花卉市場等一系列實業,一個原本偏僻的農村一下子紅火興旺了起來。由此更說明了,正行進在建成商貿城道路上的我市,各項建設發展始終離不開一個良好的交通環境和發達的公共交通體系。公交優先:提高現有道路資源利用率的捷徑記者手頭有這樣一組數字:目前鄭州市可通行的道路大約有500多條,總長度達450余公里,道路面積共有600多萬平方米,并且現在和今后還正在且將有道路被擴建、新建。近4年來,全市道路建設長度年平均增長速度約為3%,道路面積年平均遞增率為4.37%。然而,我市現有非機動車輛323萬輛,機動車23萬多輛,機動車的年平均遞增率是10%左右。通過對比不難看出,道路建設猶如一個底氣不足的運動員,雖然大汗淋漓地拼命追趕,可總是趕不上它的對手。故此,單純依靠修、擴建城市道路來期望解決道路的擁塞是行不通的。關鍵還是要把有限的道路資源充分利用起來。有人作過統計,每20輛自行車或4輛小汽車所占用的道路面積與1輛公共汽車所占面積是一樣的,而后者的載客量分別是每輛自行車、汽車的100倍和30~40倍。運送同樣數量的乘客,公共交通與小汽車相比,分別節省土地資源3/4,建筑材料4/5,投資5/6,空氣污染是小汽車的1/10,交通事故是小汽車的1/100。數據最能說明問題,城市公共交通是效率最高的交通方式,公交優先無疑是克服我市人多地

少、車多路少、擁擠堵塞等基本矛盾激化和能源緊張、污染嚴重等問題的首選。

公交優先:老百姓安全快捷出行的保障“衣、食、住、行”,“行”乃人類賴以生存和發展必不可少的四大物質條件之一,尤其在“時間就是效益”的當今社會,行得好,行得快,就顯得尤為重要。公共交通本是我市市民出行的主要代步工具,但是在現今道路擁擠的狀況下,居民選擇出行的方式發生了變化,形成以自行車為主,公交車為輔,出租車為次的基本交通結構。據了解,近幾年,我市每年自行車的增長量都在9萬多輛。在這些不愿乘坐公交車的人群中,有相當一部分人稱,主要是因為堵車、運行不準點、車速低、候車時間長等不得不舍棄乘坐方便實惠的公交車,而改換其他交通工具。的確,據測算,目前公交車在我市中心區域的平均運行速度為每小時12公里,高峰時間更低,車速僅是90年代初運行速度的1/3。而且,我市絕大多數公交線路都很難保證正點率。如此慢的速度,最受影響的當然還是乘坐在其上的老百姓們。所以,大力發展公交不但便利經濟,可使市民免受騎車長途跋涉之苦,而且路口自行車擁塞的局面也將得到改觀。公交優先實質上就是百姓優先,大眾優先,多數人優先。公交優先:世界各國城市交通的戰略選擇綜觀世界各工業化國家城市交通的發展歷程,大都走過了先發展小汽車,后控制小汽車,最終明智地選擇了發展大公交的曲折道路。“公交優先”最早是由法國在60年代末提出的。二戰后,迫于汽車工業財團的壓力,法國政府采取了鼓勵私人交通發展的政策,私家車急劇發展。到70年代初,城市交通幾近癱瘓。于是,政府開始了下大力氣重點優先發展公共交通。如今,巴黎設置了480多條全天或部分時間禁止其他車輛使用的公共汽車專用道。其

他如美國、英國等發達國家也經歷了此種教訓。他山之石,可以攻玉。現在,我國許多大城市也紛紛融入到了優先發展公交的大趨勢中。北京從1997年開始年年不斷新辟公交專用道,并嚴格禁止其他車輛入內行駛,而且還實行了路口優先通過、進出站不受干擾、加強建設好公交停車場等措施。寧波市為了扶持公交事業,專門設立了城市公交發展專項資金,用于公交場站等基礎設施建設及購買車輛等;在有條件的地段設立公交車專用道和轉彎車道等。我市也在1997年開始了對公交優先的探索。如在個別路段開設專用道,交通管理部門為公交車輛的通行大開“綠燈”等。但幾年時間過去了,限于我市專用道數量太少且大都已“名不符實”,因此“公交優先”并未取得理想的收效。

公交事業是城市的公用事業,公交車輛是城市流動的“血脈”,“公交優先”業已迫在眉睫。它的實施和落實還更需要政府、社會、群眾等各方的關心、理解和扶持。

篇4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涉及道路交通活動的**、法人或其他組織,必須遵守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道路是指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公路、城市街道(巷)、人行道以及公共廣場、公共停車場等供車輛行駛、停放、行人通行的地方。

第三條**市**局是本市道路交通管理的主管機關,**市**交通管理機關負責本規定的具體實施。

第四條**、法人或其他組織,應維護道路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與暢通。對違反道路交通管理的行為,任何人都有權制止和舉報。

第二章機動車駕駛管理

第五條機動車駕駛員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準使用涂改、偽造、逾期或騙取的機動車牌證、駕駛證、行駛證等有關證件;

(二)嚴禁將機動車交給無駕駛證的人員駕駛;

(三)駕駛證正副本同時被暫扣的不準駕駛車輛;

(四)不準駕駛號牌不齊全,或因遮蓋、污損造成號牌字跡辯認不清的機動車;

(五)飲酒后不準駕駛車輛;

(六)服用妨礙安全行車的藥物時,不準駕駛車輛;

(七)不準在駕駛車輛時吸煙、飲食、閑談或有其他妨礙安全行車的行為;

(八)駕駛車輛時,不準接打移動電話或查閱傳呼信息,不準向車外拋擲物品影響交通安全;

(九)不準在機動車道停車上下人,出租車遇有逆向一側乘客招手時,不準隨意掉頭;

(十)摩托車不準在人行道上行駛;

(十一)車輛緩慢行駛時,在機動車道靠右側行駛或在同方向二條以上機動車道的右側車道行駛;

(十二)車輛載運不可解體的物品,其體積超過規定時,須經**交通管理機關批準后,按指定時間、路線、時速行駛,并懸掛明顯標志;

(十三)車輛裝載易散落、飛揚、流漏的物品時,須嚴密封蓋;

(十四)在設有中心實線的道路上行駛,不準越線或壓線行駛;

(十五)在設有中心隔離設施的道路上,灑水車、清掃車、道路維修車作業時不準逆向行駛。

第六條駕駛員違反交通法規或發生交通事故,除按照有關規定處罰外,須參加交通法規學習和考試。拒不參加的,由**交通管理機關收繳駕駛證。

交通法規學習和考試的具體辦法,由**市**局另行制定。

第七條學習駕駛證期滿換證時,持證人須按規定參加交通義務執勤。拒不參加的,**交通管理機關不予換證。

交通義務執勤的具體辦法,由**市**局另行制定。

第八條車輛行駛時,不得在單行道上逆行或違反禁止左轉彎、禁止調頭、禁止有關車型通行等交通標志的規定。

第九條拖拉機、農用運輸車、輪式專用機械車每日7:00時至22:00時不準在湟中路、南山路、海湖路、祁連路、門源路與小橋大街丁字路口以內的道路上行駛。

第十條機動車行經交叉路口,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遇停止信號時,不準通行;

(二)等候交通信號的直行車輛、左轉彎車輛應當在停車線以外,不準超過中心線或占用非機動車道;

(三)車輛行駛至二條以上機動車道進入的交叉路口時,應當提前按行駛方向變更車道,等候交通信號的直行車輛、左轉彎車輛不準占用右轉彎車道。

第十一條車輛行駛中遇有前方道路、路口受阻時,應當在本車道內依次停車等候,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準駛入實施交通管制的路段;

(二)不準進入非機動車道行駛;

(三)不準超過中心線占用相對方向車道行駛。

第十二條車輛在同方向二條以上機動車道行駛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小型車輛在左側車道行駛;

(二)大型車輛在右側車道行駛;

(三)摩托車、電瓶車、拖拉機、農用運輸車、輪式專用機械車、牽引車輛和載運超體積物品的車輛只準在最右側機動車道行駛;

(四)車輛變更車道必須開轉向燈,不準影響正常行駛的其他車輛;

(五)行駛在大型機動車道上的車輛需要超車時,在不妨礙其他機動車正常行駛的情況下,可借道超車,在小型機動車道上行駛的車輛低速行駛或遇后車超車時,應改在大型機動車道行駛;

(六)不準在兩個車道之間的分道線上騎線行駛。

第十三條在市區禁止鳴號的區域內禁止各類機動車輛鳴號。允許鳴號的區域鳴號音量不能超過100分貝,連續按鳴不準超過2次,每次不得超過0.5秒。

機動車排放的有害氣體,必須符合國家規定標準。

第十四條車輛夜間行駛時,應根據路燈照明情況或天氣狀況按規定使用燈光;霧天須開防霧燈。

第十五條車輛在道路上發生故障時,駕駛員應及時將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帶,無法移動的應開啟危險信號燈或在車后設置故障警告示意牌。

故障車需要被牽引時,牽引車和被牽引車均開啟危險信號燈。

第十六條除本規定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和警車及其護衛的車隊、消防車、工程搶險車、救護車執行任務時外,其他車輛禁止使用危險信號燈。

第十七條長途客運車輛不準超過核定乘員人數。駛出站點后,不準在市區道路臨時停車上下乘客。

第十八條車輛臨時停放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準在**交通管理機關明令禁止停放車輛的路段停放車輛;

(二)不準在道路逆向一側停車;

(三)不準二車或二車以上的車輛在車行道及人行道上并行停放;

(四)在設有機動車道與非機動車道隔離帶的路段,不準在機動車道停車,在非機動車道臨時停車時,不準阻礙非機動車通行;

(五)非公共汽車不準在公共汽車站點、人行橫道線上、交叉路口和設有人行道隔離護欄的路段停車上下人。出租汽車除遵守上述規定外,臨時停車上下乘客不準超出路緣0.3米;

(六)公共汽車只準在公共汽車站點緊靠路緣停車標線內順序臨時停車上下乘客,小公共汽車停車不得影響大型公共汽車進入和駛出站點。

第十九條臨時停放的車輛違反本規定第十八條規定且駕駛員不在現場的,**交通管理機關可強行將機動車拖離現場。

第二十條殘疾人使用殘疾人專用車從事運營的,應事先向市殘疾人聯合會提出申請,經核準后,方可到**交通管理機關辦理申請駕駛資格手續。經培訓合格后,**交通管理機關發給殘疾人專用車駕駛證。

第三章非機動車駕駛管理

第二十一條非機動車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非機動車應到**交通管理機關辦理車證、砸(噴)印和懸掛號牌后方可上路行駛;

(二)自行車、人力貨運三輪車在人行道、人行過街通道或人行橫道上禁止騎行;

(三)人力貨運三輪車不準在明令禁止通行的道路上行駛,或在其他道路上并行、并停;

(四)畜力車不準進入湟中路、南山路、海湖路、祁連路、門源路與小橋大街丁字路口以內道路或其它明令禁止通行的道路;

(五)非機動車臨時停放時,應當停放在存車處或指定地點,不得妨礙交通安全與暢通;

(六)不準在道路上學騎自行車。

第二十二條在城鎮道路和郊區公路上不準騎自行車帶人。

在城鎮和郊區道路上,騎自行車可以帶一名學齡前兒童,通過交叉路口或橫穿車行道時須下車推行。

第二十三條非機動車行經交叉路口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遇有停止信號不準通行,不準沿路口繞行;

(二)等候交通信號時,不準超越停車線和占用機動車道;

(三)轉彎前應當減速慢行,向后了望并伸手示意,不準突然猛拐;

(四)左轉彎時,沿路口中心右側大轉彎。

第二十四條人力貨運三輪車載物高度從地面起不準超過2米,寬度左右各不準超出車身0.1米,長度前后共不準超過車身1米。

第二十五條非機動車不準在交叉路口、車行道、人行道上滯留兜售、發送物品。

第四章行人和乘車人管理

第二十六條行人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通過交叉路口時,應當走人行橫道,無人行橫道時應當注意車輛,直行通過,不準斜穿道路和在車行道上行走;

(二)在設有交通隔離設施的道路上,嚴禁翻越人行道護欄和車行道隔離設施進入車行道。

第二十七條列隊通行道路時,每橫列不準超過2名。兒童的隊列應當在人行道上行進,成年人的隊列可以緊靠車行道右邊行進。

列隊橫過車行道時,應當從人行橫道迅速通過;沒有人行橫道的,可以直行通過;長列隊伍在必要時,可以暫時中斷通過。

第二十八條乘車人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準在車行道上等候車輛;

(二)不準招呼逆向一側正在行駛的出租汽車;

(三)在車行道上不得從機動車左側上下車,開關門時,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

(四)乘坐二輪、側三輪座托車時,不準側坐或背向駕駛員騎坐;乘坐二輪摩托車時,必須戴安全頭盔;

(五)不準妨礙駕駛員駕駛車輛或向車外拋擲物品。

第五章其他管理

第二十九條臨街單位、商業店鋪、居民應當保持門前人行道干凈、整潔、秩序井然,有權勸阻、糾正和檢舉違章占道的行為,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準將商品擺出店堂占用人行道經營;

(二)不準隨意停放車輛和準許他人停放車輛;

(三)不準向人行道、車行道傾倒污水、污物;

(四)不準占用人行道、車行道從事制作加工或對機動車輛進行維修、擦洗等經營活動。

第三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準損毀、遮擋或擅自設置、移動、拆除道路交通標志、標線、信號燈、交通隔離設施、人行道護欄和其他交通管理設施。

第三十一條需要占用道路或人行道施工作業的,須經有關部門核準后,報**交通管理機關審批,按規定的時間、地點和下列要求施工:

(一)在作業區周圍設置圍擋設施,并在距來車方向不少于50米的地點設置反光的危險警告標志;

(二)夜間應在圍擋設施上設置照明設備;

(三)作業完畢后應當立即修復被損毀的路面,并將現場遺留物清除干凈。

第三十二條下列占用道路事項,須經**交通管理機關批準:

(一)設置停車場、存車處;

(二)設置廣告、指路牌;

(三)從事咨詢、宣傳等活動;

(四)調整或設置通勤車停車站點;

(五)其他占用道路的事項。

第三十三條開辟或調整公共汽車和長途汽車的路線或車站,須事先征得**交通管理機關同意,如妨礙交通時,須予改變或遷移。

第六章處罰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規定的行為,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的規定進行處罰外,均按本規定罰款。

第三十五條機動車駕駛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可以并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一)飲酒、服用有妨礙安全行車的藥物后駕駛機動車輛的;

(二)使用涂改、偽造、逾期或挪用、騙取機動車牌證、駕駛證、行駛證等有關證件的;

(三)把機動車交給無駕駛證的人駕駛的。

第三十六條機動車駕駛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1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或警告;

(一)在設有中心實線的道路上越線、壓線行駛的;

(二)駕駛車輛時接打移動電話、查閱傳呼信息的;

(三)違反交通信號的;

(四)在機動車道隨意停車上下人、出租車遇有逆向一側乘客招手時隨意調頭的;

(五)違反機動車裝載規定的;

(六)在同方向二條以上機動車道上不按規定行駛的;

(七)車輛受阻時,不依次停車等候或占用對方車道、非機動車道的;

(八)在禁止停放車輛的地方停放車輛的;

(九)在道路上并行停車的;

(十)等候交通信號時,越線停車,不按導向車道停車或占用非機動車道的。

第三十七條機動車駕駛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或警告:

(一)駕駛車輛時在單行道逆行或違反禁止通行、禁止左轉彎等交通標志規定的;

(二)在設有機動車道與非機動車道隔離設施的路段在機動車道停車的;

(三)非公共汽車在公共汽車站點、人行橫道、交叉路口等設有人行道隔離欄的路段停車上下人的;

(四)出租汽車在允許臨時停車的路段上下乘客不靠邊停車的。

第三十八條機動車駕駛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罰款或警告;

(一)駕駛摩托車在人行道上行駛的;

(二)車輛緩慢行駛時,不按規定車道行駛的;

(三)駕駛車輛時吸煙、飲食、閑談或有其他妨礙安全行車行為的;

(四)不按規定使用燈光的;

(五)拖拉機、農用運輸車、輪式專用機械車在禁止通行的道路上行駛的;

(六)車輛行駛時不按規定變更車道妨礙其它車輛正常行駛的;

(七)車輛發生故障時不按規定放置警告示意牌或開啟危險信號燈的;

(八)長途客運車輛超出核定乘員人數的;

(九)長途客運車輛駛出站點后,在市區道路臨時停車上下乘客的;

(十)機動車在道路逆向一側停車的;

(十一)公共汽車在站點停車時,不緊靠路緣停車標線內順序停車或小公共汽車停車影響大型公共汽車進出站點的;

(十二)違反規定鳴號或排放的有害氣體超過國家規定標準的。

第三十九條未經批準擅自拆除交通護欄、隔離設施開設通道或故意損毀其它交通設施的,責令賠償并可對**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對法人或其他組織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未經批準占用道路或人行道施工作業或設置停車場、存車處及廣告、路牌的,責令限期拆除,并可對**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對法人或其他組織處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一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可以處3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罰款或警告,對法人或其他組織可以處50元以上100以下罰款或警告:

(一)向道路傾倒污水、污物的;

(二)占用道路擺攤設點進行經營活動的;

(三)占用道路從事制作加工或對機動車輛進行維修、擦洗等經營活動的;

(四)人力三輪車載物超體積的;

(五)非機動車在交叉路口、車行道、人行道上滯留兜售、發送物品的;

(六)臨街單位、商業店鋪、居民在門前人行道上隨意停放車輛或準許他人停放車輛的。

第四十二條從事運營的殘疾人專用機動車違反本規定第二十條規定的,可以處20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或警告。

第四十三條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一條(一)至(六)項規定的,處20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或警告。

第四十四條駕駛非機動車時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可以處10元以上20元以下罰款或警告:

(一)違反交通信號、標志、標線的;

(二)在交叉路口轉彎時違反規定的;

(三)騎自行車帶人的;

(四)人力貨運三輪車在道路上并行或并停的。

第四十五條行人、乘車人違反本規定的,可以處5元以上10元以下罰款或警告。

篇5

(二)自覺服從處(隊)的統一調度和管理,積極參加局組織的安全教育及有關活動,牢固樹立安全第一意識。

(三)自覺愛護養護車輛,認真做好“三檢”(出車前、出車中、出車后車輛檢查),確保“四良”(制動、轉向、燈光、信號良好),“兩潔”(車容整潔、車內整潔)。

(四)嚴格遵守安全駕駛操作規程,隨帶駕駛證、行駛證及相關有效證件。

駕車時不準閑談、吸煙、吃零食、接(打)手機,不準穿拖鞋駕駛車輛,嚴禁酒后駕車。

(五)駕車時系好安全帶,自覺做到禮讓三先。

(六)禁止將車輛交給外單位駕駛員駕駛,嚴禁將車輛交給非駕駛人員駕駛。

未經批準,不得隨意駕駛外單位車輛。

(七)按規定對車輛進行年檢年審。

(八)加強對滅火器具的保護管理,確保其性能良好,并做到器隨車走。

(九)禁載易燃、易爆和腐蝕性物品。

(十)建立健全行車安全管理基礎臺賬,不得漏記、誤記,保證安全管理的嚴肅性和完整性。

二、安全行車標準(“六無”)

(一)車況完好,無磕碰掛擦和丟損;

(二)遵紀守法,無違章紀錄和違法違紀現象;

(三)服從調度,無誤時誤事現象;

(四)文明服務,無用車投訴;

(五)服從管理,無私自出車或擅自改變行車路線;

(六)安全服務,無大小責任事故。

三、安全行車獎懲

(一)安全行車

1、安全行車每年評比一次。

2、本年度達到“六無”標準的獲當年安全獎。

3、達不到“六無”標準的,取消安全獎。

(二)安全獎標準

1、全年安全獎600元/人;

2、全年安全里程獎0.05元/公里。

(三)安全獎獎扣

安全獎及安全里程獎。安全獎以經濟獎勵形式每年按駕駛員實際安全行駛里程發給,獲得安全獎的駕駛員同時具有評選優秀等次或先進個人的資格;達不到“六無”標準的,相應扣去安全獎和里程獎。

(四)駕駛員在事故中所負責任扣獎比例:

1、負全部責任者,扣除當年全部安全獎及安全里程獎;

2、負主要責任者,扣除當年安全獎及安全里程獎的3/4;

3、負同等責任者,扣除當年安全獎及安全里程獎的2/4;

4、負次要責任者,扣除當年安全獎及安全里程獎的1/4。

(五)其它責任情況的扣獎及賠償責任。

1、態度惡劣,不服從調度,發生誤時、誤事的,一次扣獎100元,年內發生二次(含二次)以上的,在編人員按待崗處理,非在編人員予以辭退。

2、發生駕駛證被扣或其它嚴重違章者,取消月度考核獎。年內發生二次(含二次)以上的,停駕車輛,在編人員按待崗處理,非在編人員予以辭退。

3、私自出車發生事故的,無論有無責任,除由駕駛員賠償一切經濟損失外,視情扣除1—3個月的月獎,并給予通報批評或紀律處分,直至作待崗或辭退處理。

4、因超速行車、強行超車、酒后開車、違章停車及其它違規行為而被罰款,一律由駕駛員自負,不得報銷。

5、發生責任事故,造成經濟損失的,視情節輕重酌情扣除1—12個月獎,并按責任大小賠償:

(1)負全部責任的,扣除全部月獎,按經濟損失的4%賠償;

(2)負主要責任的,扣除9個月月獎,按經濟損失的3%賠償;

(3)負同等責任的,扣除6個月月獎,按經濟損失的2%賠償;

(4)負次要責任的,扣除3個月月獎,按經濟損失的1%賠償。

篇6

2屬地化管理造成了航空設備的更新換代工作進展緩慢由于機場管理已成為政府部門擴展職能的一部分,因此政府部門在致力于促進當地經濟發展的同時,還要因為負責機場管理而承受更大的經濟壓力。由于提高空中運輸的收益需要較長的實踐和探索,但對于地方而言,根本沒有足夠的資金來完成盈利前的機場設備更新換代工作。在這一背景下,就只能使用已經老化的飛機和設備,因而其質量與發達國家航空公司對比有著極大差距。不僅如此,面對著國內急劇上升的運輸需求,機場管理同樣顯得力不從心。同時,飛機及其相關設備的老化,還會對航空安全性產生十分不利的影響,并使我國的整體航空形象大打折扣,進而使許多旅客陷入一種矛盾的心理,既希望出行過程快捷方便而選擇飛機,同時又對我國目前航空運輸的安全性充滿不信任感,致大規模的航空客戶慢慢流失,使當地經濟增長減速,拉低了我國總體經濟發展進程和水平。

3屬地化管理導致了大量從事航空運輸服務的工作人員失業地方政府以當地經濟發展為出發點,經過全方位的論證,要求將多數機場進行裁撤,以便使資金和資源能夠更多投入到其他工作的建設中,保證經濟發展的持續增長。但由于空中運輸無法做到單獨發展,它和許多行業或附屬領域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系,例如交通、環衛以及安全保衛等就需要航空運輸的支持來發展。由于多數機場遭到裁撤,間接導致了與其相關聯的領域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打擊,使其中大量的從業人員因此而失去了工作,成為無業人員,給當地的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造成了極大的負面影響,不利于地區社會經濟的長遠發展。

二、空中交通管理與機場管理有效銜接應采取的策略

1空中交通管制系統與空中交通流量系統有效的進行對接空中交通管制系統綜合運用了雷達和GPRS導航技術,來對飛機在不同時段的具置及飛行路線進行檢測和定位,從而避免處于同一航道中的飛機發生碰撞事故,能夠有效保障航道的安全性,因此對空中飛行管理工作的順利展開有著極其重要的作用。在應用空中交通流量系統的條件下,各個航道中的單位飛機數量可以被準確獲知,并通過對其進行整理和分析,來確定該區域內飛機航行是否安全,飛機的當前速度是否達到預警上限,如果有上述情況應及時予以糾正,從而保障飛機在空中飛行過程中的可靠性。經過對兩個系統進行整合優化之后,就可以為駕駛員及地面工作人員提供有效的信息及數據,這樣就可以保證航道的暢通和飛機的平穩運行,預先將發生的問題及時對上級匯報并將其解決,保障了飛機在飛行中的安全性。

2機場管理與兩個系統的充分銜接交通管制系統及交通流量管理系統其本質都是一種輔的工具,存在的主要意義在于為決策者提供有效的數據和信息方面的支持,因此提高機場管理工作質量的最關鍵因素在于決策者。因此,為最大程度地保障機場決策者能夠做出最科學的判斷和決策,就必須依靠數據上的支持和參考,這需要以機場管理的兩個系統的充分銜接為基礎來實現。在經過系統檢驗和論證后發現,機場管理與系統銜接的方式能夠為飛行安全提供有力支持和保障。在日常的機場管理工作中,這兩個系統會將在線監測的結果反映在與系統相連接的顯示屏上,便于工作人員根據飛機的航行路線和時間等參數進行比對,對于發現航道中的異常現象能夠起到明顯效果。

3機場日常操作管理由于機場的日常操作管理的最終目標在于將不同系統及不同部門組織起來,使其能夠以飛行安全管理為工作重心,安全管理方面的認識得以貫穿于機場工作各個環節,從地面飛機起飛前的后勤保障到飛機空中航行的速度及航道的管理直到結束時的飛機安全降落,這其中都需要這些部門和工種的大力支持與密切配合。

篇7

二、7月21日,江西省井岡山發生一起滿載集體出游職工的大巴車因剎車失靈翻下懸崖的事故,造成5人死傷。交警提示:請大客車駕駛人出車前務必對車輛制動、轉向、燈光等關鍵部件做好安全檢查,切不可麻痹大意。

三、夏季受強對流天氣的影響,我國多地將發生大范圍強降雨天氣,交警提示:駕車出行前請提前了解沿途天氣狀況并確保燈光、雨刷、空調運行良好,盡量避免惡劣天氣出行。

四、安全帶是生命帶,近期發生的多起大客車事故中,乘客多未系安全帶,造成大量人員傷亡。交警提示:乘客車出游時請規范使用安全帶,一路同行,一路平安!

五、夏季晝長夜短、天熱氣燥,長時間駕車易疲勞,操作失誤風險加大。交警提示:出行前請保證充足睡眠,注意勞逸結合,盡量避開午后和夜間行車。困倦時請及時停車,充分休息后再出發。

六、旅游景區多位于山區、農村,急彎陡坡路段多,不熟悉路線易發生翻墜事故。交警提示:旅游客運企業及駕駛人出發前應充分了解旅游線路沿線路況和天氣,掌握應急處置知識,做到老路不大意,新路要小心!

七、夏季夜間車流量大,行車視線不良,事故多發。交警提示:外出旅游應合理安排行程計劃,盡量避免趕夜路,如在夜間駕車,請降低車速,保持精神集中,注意觀察路況,正確使用燈光。

篇8

1.課程實驗為配合交通管理與控制的理論

教學而設置的課程實驗,目的是提高學生的學習興趣,解決該課程理論知識點枯燥難懂的問題。學院為該理論課增加了4學時的課程實驗,學生通過課程實驗來消化理論課堂上闡述的理論難點,順應建構主義學習理論的要求,把學習的主動權讓位于學生,教師主要通過組織、輔導和答疑,輔助學生進行相關的知識構建。課程實驗主要包括驗證性實驗、設計性實驗和綜合性實驗三種類型。為了鞏固和加深學生對于特定理論知識點的理解程度所做的實驗是驗證性實驗;旨在循序漸進地強化學生的分析設計能力的是設計性實驗;綜合性實驗是貫穿課程始終的,增強了課程之間的關聯度。在本課程的課程實驗中,根據交通管理與控制課程的特點,分別針對交通管理和交通控制兩方面設置了一個綜合性實驗和一個驗證性實驗。綜合性實驗為交通管理方法的實踐應用,通過學習交通管理基礎知識,查閱相關資料,對校園附近道路與校園內進行實地調查研究和分析評價,提出合理化的管理建議,并進行交通管理規劃。驗證性實驗為交通信號控制的演示實驗,應用“智能交通信號控制模擬系統”實驗板,對不同路口,采用不同的控制參數,演示單點定時信號控制,分析、總結單點定時信號控制的基本內容和基本方法;同時應用該實驗板演示綠波控制,利用模擬系統了解區域信號控制系統的基本概況,分析、總結線控信號定時控制的協調方式與配時的設計方法,以及區域信號控制系統的基本概況。通過課程實驗充分激發興趣,調動學生的學習積極性。

2.課程設計

交通管理與控制課程設計是在學習交通管理與控制課程之后的下一個教學環節,它一方面要求學生通過設計獲得綜合運用所學知識進行交通控制設計的基本能力,另外為以后的畢業設計進行一次綜合訓練和準備。學生通過課程設計在以下方面獲得鍛煉:能熟練運用交通管理與控制課程中的基本理論和方法,正確地完成一個交通控制中的設計任務,解決調查、分析、參數的正確選取等問題;提高設計能力,學生通過一個交叉口控制系統的設計訓練,初步掌握交通控制定時信號的配時設計和計算;培養學生綜合運用所學理論去解決工程設計問題的能力,培養獨立思考、獨立探索和創新的能力。本課程安排了兩周的課程設計時間,通過實際調查對某路口和某條主干道,運用相應的配時方法進行單點配時和干線配時,使學生學會運用課程中所學的理論知識解決實際的工程問題。

3.科研素質訓練

在上述兩個層次實踐教學體系的基礎上,課堂上或平時生活中隨時向學生灌輸“學研結合”的重要性,提高大學生科研創新素質,大學生科研活動是培養和發揮大學生創新潛能的主要途徑。在“學研結合”提高學生科研素質和創新能力方面,學院的改革成果已經體現出來了。首先,學校及院系積極組織大學生科技創新項目和大學生創新創業基金項目,為培養學生的實踐能力和創新精神提供了展示的舞臺;其次,鼓勵學生結合課程所學積極申報大學生科研項目,在高檔次期刊上發表學術論文、撰寫研究總結報告;第三,讓學生有機會參與到教師們的研究中來,承擔相應的任務,全程跟進課題,提高大學生的科研能力;第四,大力支持學生參與交通科技大賽等各種級別的競賽活動,對在比賽中獲獎的學生給予獎勵,提高其就業競爭力。

二、實踐教學體系改革的預期目標及其成果

通過交通管理與控制課程實踐教學體系的構建,從教學計劃到實驗指導書、課程設計指導書、實習指導書等,從單個交通管理措施的實驗訓練到交通控制設計能力的拓展,一個全方位、立體化的實踐教學體系,可以為開設交通工程專業的院校在實踐教學方面起到極好的借鑒和指導作用,全面提升教學水平和教學效果,著力提高交通工程專業學生的工程意識、工程素質和工程實踐能力,符合省級應用型本科試點專業建設的標準,從而達到提高學院應用型本科人才培養質量和辦學效益的目的。

篇9

一、機動車擁有量與現有停車場(位)概況

隨著中心城區經濟的快速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時提高,近幾年來。機動車數量增長迅猛。據統計,目前共有摩托車近30萬輛;汽車近7萬輛,并以每月近千輛的速度增長。而禪城現有各種停車位僅19415個,其中經過有關部門聯合審批的三車”保管場共235處,汽車車位14433個。這些停車場(保管場)布局不盡合理,主要分布在城南新區,而人流量、車流量大的舊城區停車場(庫)卻相當缺乏。

給靜態交通管理帶來極大的壓力。為了一定水平上盡快緩解這個問題,機動車數量的龐大和停車場(保管場)車位的嚴重缺乏肯定導致中心城區停車難。有關部門根據去年市重新規劃布置的將近5000個占道停車位,于今年初推向市場,進行了公開招標,并選定了公司為中標經營管理單位。第一期投入使用的臨時車位為2321個,從月日起為市民提供有償服務。

二、占道臨時停車場的管理模式及存在問題

禪城占道設置的臨時停車場,過去幾年里。由于主管單位幾經變換、職責不夠明確、關系也沒完全理順,導致管理缺乏秩序,局部停車場還出現了包租和轉租現象,造成了多頭管理、互相爭搶客源、收費規范不統一等一系列問題。這次將路邊停車場的經營權推向市場,可以較好地解決上述問題,符合市場經濟和經營鄉村方向。但由于這次改革探索準備不夠充沛,缺乏經驗,宣傳缺乏,推出之初出現了不少負面影響,主要是市民接受水平欠佳,并對收費方式和規范有意見,不少車主拒絕交費或故意停在劃線車位附近,并且同管理人員吵鬧不休,常令經營公司無可奈何。因此經常出現這樣的怪現象:一邊是占道停車場無人泊車,一邊是線外或馬路對面違規停滿了各種車輛。結果法難責眾,經營單位收益甚微。

處置這類問題并不太難,按理。只要行政執法部門加大獎勵力度就能奏效。可惜在這方面,現階段執法機關偏偏難有大的作為。其主要原因,一是城管行政執法局人員少、任務重。目前執法局第一批招錄和調入人員僅100多人,除機關辦公、24小時值班、值勤輪休、處置投訴等人力外,每天在一線值勤的隊員缺乏百人,加之上路之初百事待興,僅整治亂擺賣、亂張貼、亂占道和查處違章建筑等已力不從心,當前要抽出足夠的力量去教育處罰眾多的亂停放確有難度。二是獎勵力度有限。過去交警處置車輛亂停放,發一張“牛肉干”就能解決問題,除了罰款,還可臨時扣證或扣分,甚至還可限制年審,約束力很大。國家新的道路交通平安法》實施后,行政執法部門在獎勵過程中只能采取批評教育、警告、罰款、鎖車和拖車幾種措施,當遇違法者拒不交罰款時,執法局缺乏行之有效的強制措施。此外,由于經費缺乏,執法部門擁有車鎖不足百把,拖車機具為零,對講機一部沒有,電腦也尚未聯網。由此可見,執法部門當前治理車輛亂停放困難重重。三是道路禁停標志不完善。由于種種原因,目前禪城范圍內相當一局部不準停車的道路都沒有豎立禁停標志,容易誤導駕駛員和引起法律糾紛,有利于執法部門依法行政。另外,新的車位推出后,此前已劃定的一些臨時車位是否仍然有效,至今已沒有明確界定,這又給執法者增添了麻煩。

三、相關建議和措施

把鄉村占道臨時停車經營管理推出市場是改革的產物,綜上所述。大方向正確,必需堅持下去,并在實施中不斷完善。當前遇到各種問題和困難表明,現行法律法規還不完善的條件下,要切實抓好鄉村靜態交通管理工作,離不開各相關部門的統一協調,通力合作,齊抓共管。日前召開的調研協商會上,有關部門基本達成如下共識:

一加大宣傳力度。物價部門要做出全面解釋,讓廣大市民充沛了解、理解并接受這種全新的經營管理模式,增強法制觀念。同時,泊車公司要抓緊研究和采取多項便民措施,加強內部管理,抓好文明服務,并盡快推出優惠型月卡、季卡和年卡。

二加大獎勵力度。強制措施有限的條件下,一定要多管齊下,集中力量,采取多種措施各個擊破,狠剎亂停放歪風,以維護法律的權威和靜態交通管理秩序。

篇10

第三條*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將水上交通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統籌安排,合理規劃,支持發展。

第四條*市人民政府交通行政部門主管全市水上交通管理工作。*市交通行政部門的航道管理、港政管理、運輸管理、港航監督、船舶檢驗機構(以下統稱水上交通管理機構),依法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水上交通管理工作。縣(市)人民政府交通行政部門負責協調、監督本轄區內的水上交通管理工作。市、縣(市)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的職責,協助水上交通管理機構做好水上交通管理工作。

第五條水上交通管理機構應當依法履行職責,加強水上交通基礎設施的建設、養護和水上交通安全、秩序、運輸市場的監督管理,加強規費稽征,創造良好的通航條件,維護運輸單位和經營人的合法權益。

第六條船舶、排筏、設施(包括港口碼頭、航道設施以及與通航有關的設施,下同)的所有人和經營人以及運輸服務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繳納交通規費。除國家、省政府批準的收費項目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收取其他費用。船舶、排筏、設施、貨物的作業人應當接受有關部門依法進行的檢查。

第二章航道建設、養護和管理

第七條市人民政府交通行政部門應當根據城鎮體系規劃和交通發展規劃,按照水上通航、防洪標準及航運發展需要,劃定航道技術等級,并按規定報經批準。航道、航道設施的建設應當符合航道技術等級標準和防洪標準,遵循國家基本建設程序及有關技術規范。

第八條航道建設資金除政府投資外,可以按國家規定,采取社會籌資、引進外資、貸款等方式籌集。對利用籌資、貸款、外資修建的航道、船閘,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向過往船舶、排筏收取通行費,用于償還貸款和籌資。

第九條新建、改建、擴建船閘等過船設施,實行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船閘等過船設施通過能力不適應需要的,水上交通管理機構應當籌集資金加快改建、擴建。船閘等過船設施的管理單位應當加強管理,改善服務,簡化手續,使船閘等過船設施正常運行,提高通過能力,縮短過閘時間。

第十條水上交通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航道、航道設施的監測和養護,適時航道變遷、航標移動、航道尺度和航道、船閘施工作業的通告。航道、航道設施由水上交通管理機構負責統一養護、管理。專用航道、航道設施由專用單位建設、養護和管理,并接受水上交通管理機構的指導和監督,保證船舶、排筏通行。在通航水域進行正常的養護作業,包括勘測、疏浚、拋泥、吹填、清障、維修航道設施和設置航標等,在不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情況下,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涉、阻撓、索取費用。

第十一條在航道上修建臨跨航道橋梁、水閘、鋪設電纜、管道、取(排)水口,修建隧道和碼頭等設施,必須符合國家內河通航標準和設置相應的助航標志,不得侵占主航道水域。工程設計、施工方案應事先經水上交通管理機構審核同意。涉及防洪、排澇、堤防安全的,還應當經水利部門批準。

第十二條在通航河段上興建水工程或者其他建設項目阻斷航道的,必須同時修建過船設施;控制或引走水源影響通航的,建設單位應當采取相應措施,保證航道和船閘所需的通航流量;危及航道設施安全的,應當予以糾正;損壞航道設施的,應當予以補償或者修復;造成航道臨時或者永久改道的,其改道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興建、維修水工程以及與通航有關的設施,在工程竣工后施工單位必須按照航道技術等級標準及時清除圍埝、殘樁、沉箱、廢墩等施工遺留物。

第十三條在航道、航道邊坡、坡頂外側十米以及航標周圍二十米的范圍內,禁止設置影響助航、導航、交通安全的標志、標牌和其他建筑設施。

第十四條在航道上進行測量、挖泥、打撈、鉆探、打樁、測流、爆破、采砂(石)等水上、水下作業的,必須經水上交通管理機構審核同意。跨河、沿河工程施工需臨時斷航、礙航的,應事先征得水上交通管理機構同意,并采取相應的措施。斷航、礙航期間,水上交通秩序由水上交通管理機構維持,維持經費由建設單位承擔。在航道上施工作業有礙航行安全的,由水上交通管理機構航行警告或者航行通告。

第十五條通航河段上橋梁年久失修、妨礙通航或者危及航行安全需要修復或者改建的,屬于交通行政部門管理的,由交通部門負責;屬于鐵路、城建、企業等專用的,由所屬單位負責;屬于農用橋或者人行橋的,由所在縣(市)、鄉(鎮)、村負責;因交通、水利發展需要改建或者拆除的,由交通、水利部門負責。各部門之間責任歸屬不明的,由當地人民政府協調處理。

第十六條因生產、裝卸作業造成航道淤淺的,由水上交通管理機構責令責任單位或者責任人限期疏浚。

第十七條船舶、排筏的作業人員在航道上發現沉石、沉船、暗樁、暗壩、漂流物或者發現航標移位、失明等情況,應立即報告水上交通管理機構;撈獲物資的,應當交水上交通管理機構處理。

第十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破壞航道以及航道設施。禁止向航道內傾倒垃圾、泥砂;禁止棄置沉船、沉物;禁止在航道邊坡、坡肩挖土、取土、耕種;禁止侵占航道建造臨河設施;禁止在船閘導航墩內、橋梁兩側及航道彎道處建造碼頭,設置堆場。

第三章港政管理

第十九條*市各港區的建設規劃,由市、縣(市)人民政府交通行政部門會同規劃、水利等部門,根據城鎮體系規劃和港區總體布局以及港口資源,按照統籌兼顧、深水深用、綜合利用、合理安排的原則制定,并按規定報經批準。

第二十條港口設施建設,由建設單位提出申請,經水上交通管理機構審核同意后,方可按規定辦理審批手續。港口設施建設的竣工驗收必須按規定組織有關部門進行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一條經營人使用國家投資興建的港口設施,必須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向水上交通管理機構支付使用費。所收使用費,專項用于港口建設和管理。

第二十二條凡從事碼頭裝卸、搬運、儲存等雜項作業經營的單位和個人,應經水上交通管理機構批準并依法辦理有關手續。凡從事裝卸作業的船舶和排筏應按水上交通管理機構指定的區域進行停泊與作業。

第二十三條在港區內新建、改建、擴建建筑物及其他開發利用活動、使用港區岸線、進行水上水下施工作業、設置非港航業務標志、影響港區水文變化的工程建設,必須報經水上交通管理機構審核同意,并采取相應的保護措施。禁止在港區爆破、打井、提取砂(石)和泥土、傾倒廢棄物、種植礙航植物及從事其他危害港口安全的行為。

第四章運輸管理

第二十四條申請從事營業性水路運輸或者水路運輸服務的單位和個人,必須經水上交通管理機構批準,取得運輸許可證或者運輸服務許可證,憑證辦理工商登記手續。使用船舶進行水路運輸經營的,必須隨船攜帶水上交通管理機構核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營業運輸證》,憑證運輸。

第二十五條水路運輸和水路運輸服務的單位和個人及港口經營人,必須遵守以下規定:

(一)在核準的經營范圍內從事經營活動;

(二)禁止強行代辦、哄抬運價、低于成本競相壓價;

(三)不得封鎖、壟斷貨源;

(四)按規定進行年度審驗;

(五)使用國家和省規定的水路運輸票據和單證。

第二十六條水路運輸、港口經營應按規定簽訂合同。經營人應加強經營管理,提高服務質量。從事營業性客運的經營人應當保持船舶的適航狀態,配備必要的消防、救生、通訊、報警等設備,加強安全管理。

第二十七條利用船舶、水上設施從事水上營業性娛樂活動,應按規定辦理有關審批手續,影響水上交通安全、暢通的,還應當經水上交通管理機構審核同意。經批準的客運航線、停靠站點不得自行取消、轉讓或者隨意減少。需要取消或者變更的,應當經原批準機關批準,并在沿線各客運站點公告十五日后,方可取消或者變更。

第二十八條水上交通管理機構應加強對貨源集中地、過閘(壩)船舶的運輸管理,并設立相應管理站(點)。

第五章安全管理

第二十九條船舶、排筏、設施及其作業人員應當持有合法有效的航行、作業證書和證件,航行、停泊、作業必須遵守有關法律、法規以及交通管制、交通安全標志的規定;船舶、排筏進出港口,應當向水上交通管理機構辦理簽證。嚴禁無船名、無船籍港、無船舶證書的船舶(以下簡稱無證船舶)航行、作業。

第三十條船舶應當按照規定標明船舶名稱、船籍港和載重線標記。一艘船舶只準使用一個船舶名稱,船舶的名稱由船籍港水上交通管理機構核定。

第三十一條船舶所有權的取得、轉讓和滅失,應當按照規定辦理登記手續。船舶交易應當接受水上交通管理機構的監督管理,無合法證件的船舶不得進行交易。

第三十二條渡口的設置、遷移、撤銷,渡運碼頭、渡船、渡工和渡運的管理,必須遵守國家和省、市有關渡口管理規定。水上交通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渡口的安全監督檢查。公安部門應當負責維護渡口的治安秩序,依法處理擾亂渡運秩序、危害渡運安全的違法行為。

交通渡口的主管部門、鄉(鎮)渡口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用渡口的辦渡單位,對渡口的安全負直接管理責任。

第三十三條船舶、碼頭儲存、裝卸、運輸危險貨物必須遵守國家和省、市有關危險物品安全管理的規定。在碼頭、躉船上儲存、裝卸危險貨物以及在航道、航道沿岸設置水上加油站點,必須經水上交通管理機構批準。

第三十四條船舶應當以保障自身安全和不危及其他船舶、排筏、設施、堤防安全的速度航行,不得違反航速限制。船舶、排筏停泊和作業應當按照規定配備值班人員,不得妨礙其他船舶、排筏的正常航行和危及設施、堤防安全,不得停泊在涵閘站警戒區內。船閘等過船設施的管理單位應當制定并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過往船舶應服從管理。禁止船舶超載、超航區航行;禁止非載客船舶載客和客船、渡船載客時裝運危險貨物;禁止船舶、排筏及水上設施在船閘管理水域內違章航行和停泊。

第三十五條船舶在航行、停泊、作業過程中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水體,并不得在水源取水口的禁泊區內停泊。船舶航行作業產生的噪聲不得超過國家規定的量值。水上交通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船舶污染的監督管理,船舶發生水上交通事故,可能造成水體污染的,應當及時報告當地環保部門。

第三十六條托運人不得委托無證船舶裝運貨物,不得委托船舶裝運不適裝的貨物。貨運人、裝卸部門不得為無證船舶承攬裝卸和運輸業務,不得為船舶承攬和裝載不適航、不適裝的貨物。船閘等過船設施的管理單位不得為無證船舶提供過船服務。

第三十七條水上交通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船舶、船用產品質量的監督管理。船舶修造、船用產品生產單位和個人應當對所修造的船舶、船用產品的質量負責;未經法定機構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不得出廠。

第三十八條禁止在航道上設置妨礙水上交通秩序、影響水上交通安全、過水能力的攔河設施。禁止在習慣航道內設置寄泊站(區)、固定漁具、攔河網具、拖網作業和種植水生物、圍河養殖。

第三十九條沉沒在通航水域內的船舶和有礙水上交通安全、暢通的物體,其所有人或者經營人必須按照規定設置標志,及時報告水上交通管理機構,并在限定的時間內清除。逾期不清除的,水上交通管理機構可以依法強制清除。清除費用和損失依法由責任人承擔。

第四十條對無證船舶、發生交通事故后手續未清的船舶、未按規定繳納規費也未提供適當擔保的船舶,水上交通管理機構可以采取扣留船舶證件、滯留船舶、解除動力等必要措施;對危及安全的船舶以及對交通安全暢通造成嚴重危害的船舶還可以采取卸載、拖出特定區域、沖灘、破壞性打撈等必要措施,費用和損失由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經營人承擔。

第四十一條設置禁航區,進行有礙交通安全、暢通的水上水下施工和體育競賽,以及其他作業、活動,應當按照規定事先報經水上交通管理機構批準,并由水上交通管理機構航行通告或者航行警告。大型文娛體育活動還應當按照規定報經所在地公安部門批準。因行洪、泄洪、翻水等影響船舶、排筏、設施安全的,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告知水上交通管理機構,并協助水上交通管理機構采取有效措施保證交通安全。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交通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并可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新建、改建、擴建航道設施及通航有關設施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技術等級標準或者安全要求的;

(二)擅自設置標志、標牌和其他設施影響助航、導航、交通安全的;

(三)擅自在航道上測量、采砂(石),進行水上水下作業的;

(四)因生產、裝卸作業造成航道淤淺,逾期不清除的;

(五)侵占、破壞航道以及航道設施的。

第四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交通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并可處以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依法吊銷相關證照或者責令停業整頓:

(一)擅自從事港口設施建設、從事裝卸、搬運、儲存等雜項作業,或者未按規定在指定區域進行停泊與作業的;

(二)擅自在港區內新建、改建與擴建建筑物,或者在港區爆破、打井、采砂(石)等危害港口安全的;

(三)擅自從事水路運輸或者運輸服務的;超越經營范圍,不使用規定的水路運輸票據、單證;不按規定進行年度審驗的;

(四)自行取消、轉讓、減少航線、停靠站點的;(五)船舶和船用產品未經檢驗合格擅自出廠的。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水上交通管理機構責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可依法扣留或者吊銷證書、證件,處以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船舶無證航行、作業、從事航運工作船員無合法有效證件或者船舶、排筏、設施不按規定辦理簽證的;

(二)船舶不按規定辦理船舶所有權取得、轉讓、滅失登記手續,或者無合法證件的船舶擅自進行船舶交易的;

(三)未經批準擅自儲存、裝卸、運輸危險貨物,或者在航道、航道沿岸擅自設置水上加油站點的;

(四)船舶超載、超航區航行、非客船載客或者客船、渡船載客時裝載危險貨物的,在船閘管理水域內違章航行、停泊的;

(五)明知是無證船舶而為其承攬裝卸和運輸業務的;

(六)在航道上設置妨礙交通安全的各類設施的;

(七)違反水上交通管制規定造成交通嚴重堵塞的。

第四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偷漏、拖欠規費的,由交通行政部門或者其委托的水上交通管理機構責令限期補繳;法律、法規規定應當予以處罰的,按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十六條交通行政部門可以將本條例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規定的行政處罰權委托給水上交通管理機構行使。

第四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應當由其他有關部門予以處罰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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