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3-06 16:0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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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不對稱和市場機會主義假設信息完全均勻分布、交易雙方相互對稱,并且每一次交易都能做到精確計算,那么,信用就不是市場所必需的。但在現實生活中,許多商品不是新古典經濟學所描述的“搜尋品”,即在購買過程中消費者就可以確定其質量,而是只能等到試用一段時間才能知悉其質量,即“經驗品”,有的甚至在使用一段時間后仍不能確定商品的質量,即“信任品”。更甚者,在交易前,買家充其量只能對商品進行所謂的“代表性”考察。而這種考核結果會導致賣家有意或者無意地為改進“代表性”而忽視甚至降低商品的質量。正是由于市場存在信息不完全和信息不對稱,交易就變得“復雜”起來。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是在信息不完全和信息不對稱時,交易主體的“不老實”行為,即市場機會主義。逆向選擇是在簽約或交易之前,由于信息分布不均和不對稱,導致交易者無法獲取市場真實信息放棄“正確”而選擇“錯誤”,即“劣幣驅逐良幣”現象。道德風險是在契約簽訂之后,在履約過程中交易主體不完全按照約定的條款或者在條款并未明確規定的情況下盡量從自身利益出發來行事。依據交易雙方信息不完全和不對稱所發生的內容和時間兩個維度,大致可以分為三種類型:一是隱藏知識的逆向選擇,即在簽約前由于信息擁有不均和不對稱而放棄“正確”選擇“錯誤”現象;二是隱藏行動的道德風險,即簽約后人選擇了委托人不能直接觀測的并給其帶來損失的行為;三是隱藏知識的道德風險,即簽約后人不向委托人報告不能直接觀測的并給其帶來損失的契約未窮盡的或發生變化的信息,甚至與“客戶”共謀,共同侵害委托人利益的行為。
(二)信用自我管理機制:重復博弈、聲譽機制和合作機制
1.重復博弈。該定理認為,在無限次重復博弈中,會出現對雙方均有利的合作均衡。在經典“信任博弈”例子中,博弈者A和B,如果A會選擇一開始就不信任,雙方都獲得0收益,如果A選擇信任,可能受損,也可能獲益,在此情況下,B為了獲得利益可能會采取可置信的承諾,比如進行抵押,與A簽訂一個強制合約,使得違約的懲罰金超過B欺騙的租金等。另一個解決途徑就是增加交易次數。只要未來的合作交易貼現不低于即期違約的租金,則交易雙方的信用關系就會產生。
2.聲譽機制。四位經濟學家(Kreps,Milgrom,RobertandWilsons)將不完全信息引入重復博弈,建立了聲譽模型,即著名KMRW定理。定理的解釋是,每一個參與人盡管在選擇合作時可能會面臨被對手出賣的風險,但是如果不合作則暴露了自己的類型,從而失去長期合作收益的可能(如果對方是合作類型的話)。因此,如果博弈重復次數足夠多的話,出于對未來收益的考慮,每一個參與人都會盡量樹立自己合作的良好聲譽(即使本質上是非合作類型的),以獲得對手同樣的回報。
3.合作機制。有學者提出的合作機制演化研究認為,凡是具有善良性和寬容性的個體合作性較強。“針鋒相對”的個體則集中了善良和寬容的特征,善良性防止他陷入非合作的麻煩中,對對方背叛的報復則保證了對方背叛行為的謹慎性;寬容性則有助于在對方背叛后重新開始合作,而簡單清晰的規則更易于被人理解,從而導出長期的合作。另有學者提出了集體穩定策略,即假設存在一個全部采取某一個特定策略的群體和一個采用不同策略的變異個體。如果這個變異個體能得到比群體中的個體更多的收益,則這個變異策略就能入侵這個群體。而如果一個群體的策略是不能被入侵的,則就是一個集體穩定的策略。信任與合作的戰略只有在長期的交互關系中才能成為集體穩定策略。
(三)信用外部管理機制
雙邊信用管理機制、第三方信用管理機制和匿名社會的非人格信用管理機制
1.雙邊信用管理機制。有學者在對中世紀熱那亞商人遠程貿易研究中發現,在熱那亞商業社會,商人一般會讓人其地中海沿岸的遠程貿易,若商誠實履行貿易,則獲得合作剩余,而若選擇欺騙,則商人損失了的貨物,但終止關系。熱那亞商人普遍會支付較高的傭金或工資,使得人對未來繼續合作的預期收入貼現超過了其背叛所得,因此,遠程貿易制度在中世紀地中海沿岸的商業往來中得到普遍推廣,商人間長期交易關系的確立有助于建立“雙邊聲譽機制”。據學者考證,熱那亞的商業人一般為貧窮和低收入階層人群,優厚的傭金使得他們可以經過若干時間的誠實而上升到中收入階層,這種社會階層的流動構成了社會縱向的緊密結合和“文化信任”的形成。
2.第三方信用管理機制。第三方信用管理機制就是一種俱樂部制度,或者說是一個多邊互惠體系。體系外具有排他性,盡管俱樂部體制對于成員沒有強制的約束,但是一旦發現成員的背叛行為,將使得俱樂部所有成員迅速知曉而將其排除在整個俱樂部之外,停止與這個成員交易。這種俱樂部“放逐”行為能保證俱樂部仲裁結果的有效實施。這些俱樂部組織形式的第三方信用保障機制能使成員間保持信息高度流通,從而大幅度降低交易的信息不對稱。
3.匿名社會的非人格信用管理機制。熟人間或俱樂部式的信用保障的根本點在于長期穩定的交易,因此,交易秩序必須封閉于一個特定的群體之內。而在現代匿名社會中,非穩定交易是常態,信息不完全和不對稱尤為突出,外部性普遍存在。在存在外部性的世界里,容易產生“公共地悲劇”,即個體利用自身信息與行為優勢占有公共領域的剩余;“搭便車”,即個體不付出成本只獲取集體收益;“囚徒困境”,即在信息不對稱博弈中,參與人的自利行為會導致非合作的“納什均衡”等現象,以及簽約人對合約簽訂后的可執行性和執行結果的機會主義預期,執行過程的難以監督會導致簽約人行為的扭曲。因此,用于熟人社會的信用機制不能解決匿名社會里的所有市場外部性問題,信用關系很大程度上依賴于非人格的制度與法律框架。專家系統、正式制度、司法系統都是匿名社會非人格化的信用管理機制。
(四)政府信用管理機制
降低信息成本和改變信用預期從廣義上理解,正式制度、司法系統都屬于政府信用管理的范疇,而狹義的政府信用管理主要是針對市場信用問題政府進行直接干預,即政府信用管制。西方學者認為需要政府信用管制是因為:一是消費者雖然可以通過諸如民事法庭判決獲得補償,但不足以彌補損失,社會總成本高于政府管制代價。二是消費者不可能輕易地對搜索到的信息作出評價,而犯錯誤的代價很高,如某種藥物的潛在效力與安全,某一特定的航線安全性。三是市場供給方不能提供所需要的信息。而政府在市場信息不對稱的情況下具有降低得到信息成本的規模效益。政府信用監管的基本原理是在企業信用雙方(或各方)博弈矩陣中嵌入政府博弈變量,以第三方或者以博弈對手身份參與博弈,并以盡可能低的政府成本改變企業間一般信用博弈的參與者預期,從而減少信用風險發生。有學者認為:第一,如果政府擁有更多的企業信用信息并對外公布,將有利于消除市場交易主體之間的信息不對稱,從而減少“逆向選擇”。第二,如果政府對企業失信行為處罰力度足夠大,企業將消除失信的動機,從而克服“道德風險”。第三,如果政府能提高發現企業失信的能力,企業失信的概率將降低。第四,如果企業失信收益越高,其失信概率越大,政府對其監管的力度也應加大。第五,如果加大對政府機關及其工作企業信用失職瀆職的責任追究,將有利于降低企業失信概率。
二、工商行政管理企業信用監管的工作重點
工商部門是負責市場監管和行政執法的政府管理部門,承擔著市場主體準入資格認定、維護公平競爭市場秩序和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等職責。隨著市場逐步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企業信用與信用監管地位日益顯現。工商部門作為政府市場監管主要部門,信用監管貫穿整個工商行政管理監管領域和監管過程,其監管重點包括:
(一)不斷建立健全企業信用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
從建設法治信用出發,不斷完善《公司法》、《個人獨資企業法》、《合資企業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明確工商部門在企業信用監管中的內容和責任,將企業信用監管納入法治軌道,從制度上保障企業信用管理有法可依、違法必究和執法必嚴,提高工商部門企業信用監管的地位與權威,從而引導企業在經營活動中改變信用成本預期,減少市場機會主義發生,為構建良好的市場秩序創造條件。
(二)充分發揮市場主體(企業)信用信息公示
系統的功能進一步完善與政府其他部門、社會團體和其他社會組織對接的信息互聯互通渠道,提升數據交換質量,提高數據交換效率,盡快將企業經濟戶口數據庫提升為企業信用信息公共數據庫。開展企業公示信息科學研究,探索企業信用數據變量間的影響路徑、相關關系和因果關系,提升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的針對性和有效性,增強政府企業信用信息的權威性,充分發揮企業信用信息的規模效應,擴大企業信用信息的社會應用,最大限度地緩解市場信用信息不對稱現象。
(三)充分發揮企業信用自我管理約束機制指導企業、行業組織建立信用管理組織
健全信用管理體系,注重企業聲譽或信譽,開展信用自我評價、行業評價活動,主動維護企業或行業整體信譽。積極培育企業信用服務組織,積極開展企業信用調查服務(專項服務)和第三方企業信用評價活動,定期區域市場信用評價指數;制定企業信用獎勵政策,積極探索企業信用積分制度以及信用資產管理制度,賦予誠實守信企業更多的信用資產。
(一)要把握市場的準入機制和退出機制
應用法律來規范我國經濟市場的主體條件,用監管的意識加強和改進對各類工商戶的登記管理制度和年檢制度,要嚴格登記和管理許可證等,從準入的方向上規范指導工商業的發展。對完全符合規定、達到條件的主體應給予一定的幫扶和指導;對國有企業深化改革中涉及的企業要實行綠色通道等支持。同時,應對市場的退出機制進行完善,對不符合規定和條件的非法企業進行整頓和取締,從源頭上為工商事業的發展奠定良好的基礎。
(二)要規范經濟市場的交易行為
對我國日益發展的經濟市場,工商行政管理首先應做好市場監管的工作,推進市場流通機制的改革,根據我國有關政策的規定,對各行各業的市場秩序進行監管和整頓,保持良好的市場秩序;其次應當規范市場的公平競爭環境,深入打假,反對不正當的經營模式和競爭機制,更好地保護消費者的利益及其他商戶的誠信積極性,使市場穩定良好地發展;最后應大力推進精神文明建設,支持良性的文化方式,規范廣告傳媒市場,并且維護好各個企業的商標權。
(三)要加大執法力度,加強執法
工商行政管理的基本職能就是執法,以此來維護良好的市場秩序,促進經濟持續穩定發展。要切實做到公正執法、文明執法,使各類商戶有法必依,達到規范經濟市場交易行為的目的。首先,要對工商行政管理人員進行一定的培訓,使工作人員的法律知識不斷更新。執法首先要懂法學法,只有自己學好了法律規范,才能更好地約束他人。其次,要加強工商管理立法,不斷研究當前市場上新出現的情況和新問題,對其進行調研,在恰當的時機提出立法的建議,完善我國工商管理的法制體系。
二、工商行政管理理論的基本要求
工商行政管理理論的基本要求就是深入研究當前的工商理論,要在態度、內容、方法、風氣上深入研究,要特別重視理論的研究,加強實踐,推動發展。
(一)深入推進理論的研究
在理論上深入研究就是為實踐指明道路。我國的工商管理發展歷程反復證明:工商行政管理永遠都離不開理論的指導,要想深入發展,必須增強對理論的研究。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的工商行政管理從零起步,至今已經形成了比較完善的體系。然而,從指導實踐的層面來看,這些理論體系還需要進一步擴充,對理論的研究和發展應當永無止境。要認識到理論的創新對實踐的重大意義,增強責任感,不斷地用研究的成果豐富工商管理的理論,促進工商事業的發展進步。
(二)破解工商行政管理的改革難題
社會主義理論指導我們要一切從實際出發,理論和實踐永遠不能割裂脫節。當前應把握好工商業方方面面的特點和環境,發現其亟需解決的各種難題,提出好的解決方法,結合實際,運用試點到當前的社會發展中。更應當深入對群眾的了解,深入市場內部,把握好研究的重點,在實踐中豐富理論研究,針對不同的難題提出攻克的方法,使工商行政管理理論的發展更有深度,更具現實意義。
(三)研究工商管理現象的內涵和規律
工商管理理論的研究是一個嚴肅的課題,要求我們要時刻端正態度,形成良好的研究風氣。開展真實有效的社會調查研究,切實反映當前的社會情況,不能止于表面的了解,要深入問題內部,事無巨細,方方面面地對各種工商管理的現象進行歸納整理,從中找到一定的規律與研究的思路,防止走馬觀花的研究,要使研究的成果樸實有效,關于工商管理現象的內涵和規律的研究要能夠深入人心,使基層的工作人員有認同感。
三、工商行政管理理論的根本目的
(一)用理論提高工商人才隊伍素質
工商行政管理理論的最大目的就是使理論的研究能更好地為工商管理的隊伍和相關人才所用,即武裝干部的思想。理論直接關系到管理水平的高低。根據現實情況形成的管理理論要不斷地灌輸到工商管理隊伍中去,使隊伍中的干部能及時了解工商行政管理理論的發展并將其應用到實際的工作中去,使工商行政管理理論的研究真正惠及大眾。在此過程中更要保證干部不斷提高學習能力,不斷深入實際,不斷用理論來指導實踐,更應培養一批高水平的人才骨干來領導整個工商管理隊伍,使工商管理事業更好地發展。
一、證據的形式要求
證據作為一種物,總以一定的形式存在,讓人能以某種方式被認知與感受,獲得一種印象。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案件中的證據同樣具有物的屬性,以不同的形式存在。有的是實物,有的是聲音,有的是圖像,有的是文字記載內容等等。人們通過對相關證據的審查認識,確定所證明的當事人的某種行為事實是否具有違法性,是否理應受到行政處罰,且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所作出的行政處罰這一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具有合法性、合理性。作為能證明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這一具體行政行為具有合法性的證據,不同形式的證據,在法律上有法定的不同形式要求。
證據的形式要求是指證據以某種形式存在,必須符合特定的法律規定,是對證據外在表現的要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調查取證過程中收集到的證據種類很多,如現場檢查筆錄、對當事人的調查筆錄、當事人的陳述、證人證言、鑒定結論、書證資料、實物、視聽資料等等,這些不同的證據其外在表現各不相同,法律上對其形式要求也不一樣。
書證。書證是指以文字、符號、圖畫記載的內容來證明案件事實的書面文件或其他物品。書證具有書面形式,以其記載的內容來證明案件真實情況。根據證據規則,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行政處罰案件中所取得的書證應是原件,原本、正本和副本均屬于書證的原件;取得原件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供與原件核對無誤的復印件、照片、節錄本;提取的由有關部門保管的書證原件的復制件、影印件或者抄錄件的,應當注明出處,經該部門核對無異后加蓋其印章;調取的報表、圖紙、會計帳冊、專業技術資料、科技文獻等書證的,應當附有說明材料;工商行政管理關行政處罰案件中的詢問、陳述、談話類筆錄,應當有行政執法人員、被詢問人、陳述人、談話人簽名或者蓋章。如果國家法律、法規、司法解釋和規章對書證的制作形式另有特殊規定的,應遵照相關規定。
物證。物證是以物質的存在、外部特征或屬性證明案件情況的一種證據。物證多種多樣,其基本的表現形式是物品和物質痕跡。它以物質的存在、外部特征和屬性對案件起證明作用。它是客觀實在物,從靜態上對案件事實起證明作用。作為證據,所取得的物證應是原物。提供原物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供與原物核對無誤的復制件或者證明該物證的照片、錄像等其他證據。原物可以分為種類物與特別物。原物為數量較多的種類物的,可提取其中的一部分。
證人證言。證人證言是證人就自己知道的案件情況所作的陳述。證人證言證據在形式上要求,寫明證人的姓名、年齡、性別、職業、住址等基本情況;有證人的簽名,不能簽名的,應當以蓋章等方式證明;注明出具日期;并附上居民身份證復印件等證明證人身份的文件。
視聽資料。視聽資料是以錄音、錄像設備所反映的聲像、計算機儲存的資料以及其它科技設備與手段提供的信息,來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證據。視聽資料作為證據,應當提供有關資料的原始載體。提供原始載體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供復制件;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時間、制作人和證明對象等;同時聲音資料應當附有該聲音內容的文字記錄。
鑒定結論。鑒定結論是指委托具有鑒定資格的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對案件中某些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定后所作出的書面結論。鑒定結論作為一種獨立的證據,是鑒定人對案件中專門性問題提出的客觀理性的意見,不是感性認識,是就案件中專門性問題發表的意見,而不解決法律上的適用問題。鑒定人所作出的鑒定結論在形式上應當載明委托人和委托鑒定的事項、向鑒定部門提交的相關材料、鑒定的依據和使用的科學技術手段、鑒定部門和鑒定人鑒定資格的說明,并應有鑒定人的簽名和鑒定部門的蓋章。通過分析獲得的鑒定結論,并說明分析過程。
現場筆錄。現場筆錄是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案人員人員在依法行使職權作出具體行政行為過程中,對有關的現場、物品進行調查所作的客觀記錄。現場筆錄,應當載明時間、地點和事件等內容,并由執法人員和當事人簽名。當事人拒絕簽名或者不能簽名的,應當注明原因。有其他人在現場的,可由其他人簽名。
涉外證據。涉外證據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或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內形成的證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形成的證據,應當說明來源,經所在國公證機關證明,并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與證據所在國訂立的有關條約中規定的證明手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內形成的證據,應當具有按照有關規定辦理的證明手續。
二、證據的“三性”要求
行政訴訟法第31條規定,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事實,都是證據。由此可見,證據是指經過查證屬實可以作為定案根據的、具有法定形式的、能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事實。所有的有效證據,都應具備“三性”即客觀性、關聯性和合法性。
證據的客觀性,即證據必須客觀存在。證據可分為兩種,一種是客觀存在的物質,一種是被人們感知并存入記憶的事實。任何主觀的東西,如主觀臆想、分析、判斷,都不能成為證據。
證據的關聯性,即證據必須與案件有關聯。所謂有關聯,指證據必須與案件存在客觀聯系,并能證明案件的真實情況。
證據的合法性,即證據必須由法定人員依法定程序收集或提供,并經查證屬實。它強調證據必須由具有一定主體資格的法定人員收集或提供,并以法定程序查證屬實,以法定形式表現出來的與案件有關聯的事實。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行政處罰案件中,結合證據的“三性”要求,對所調查取得的相關證據進行審查,使證據具有客觀性、關聯性、合法性,將所處理的行政處罰案件辦成鐵案。
對證據關聯性的審查。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案人員對所有取得的證據必須進行逐一審查和對全部證據綜合審查,遵循職業道德,運用邏輯推理和生活經驗,進行全面、客觀和公正地分析判斷,確定證據材料與案件事實之間的證明關系,排除不具有關聯性的證據材料,準確認定案件事實。
對證據合法性的審查。主要審查證據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證據的取得是否符合法律、法規、司法解釋和規章的要求;是否有影響證據效力的其他違法情形。特別注意的是,在作出行政處罰具體行政行為后或者在訴訟程序中自行收集的證據及在行政處罰過程中非法剝奪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權利所采用的證據,不具有合法性,不能作為行政處罰的有效證據。在鑒定結論中,因鑒定人不具備鑒定資格或鑒定程序嚴重違法或鑒定結論錯誤、不明確或者內容不完整的,亦不能作為合法證據予以使用。
在推進工商管理行政政執法現代化的過程中,一個比較明確的目標就是逐漸轉變政府職能,逐漸使全能政府成為有限政府,把政府管制變成政府管理。這一理念打破了傳統行政法制中我國政府職能無所不包的局面,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更好更有效地成為服務型行政部門起到了有力的推動作用。但是,現實中,過度簡化后的政府職能在現代社會日趨復雜的社會關系中并不能應對自如,作為行政機關,其執法手段有被一味弱化之嫌。我國的工商行政執法,由于相關制度不健全,公眾法律素質普遍不高,在行政機關沒有相應的強硬執法手段的情況下,毀滅證據、轉移財產、逃避制裁、抗拒處罰的情況時有發生,不考慮國情和實際,對行政執法手段一味弱化,必然導致執法的疲軟。我國在近年來不斷借鑒西方發達市場經濟國家的法律和文化,特別是對行政執法手段和執法保障的削弱,體現了西方立法技術中減弱國家干預,限制行政職權的理論。這為我國的法律制度盡快和國際接軌具有重要意義。但是在我國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市場經濟體制尚不完善,公眾的法律素質、執法環境和法律體系均不完善情況下,將西方經過幾百年的法制建設后才相對完善的執法制度,搬到市場經濟初級階段的中國,不可能帶來預期的效果。從歷史上看,只有《投機倒把行政處罰暫行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兩個行政法授權工商部門在監督檢查時可以行使凍結、劃撥、封存、暫扣等專項行政強制性手段。但是后來《商業銀行法》規定:只有法律規定凍結的才能凍結,沒有法律規定就不能凍結。這就致使工商管理部門在監督檢查時候常常處于尷尬處境,對某些違法經營行為心有余而力不足。在《反不正當競爭法》中賦予了工商部門主動監督檢查權、調查檢查權、強制措施權。可以對違法行為及物品加以限制,可責令被檢查的經營者說明商品來源時,相對人往往拒絕回答,要求其暫停銷售不得轉移時,相對人往往拒絕簽字,事后商品不知道去向。《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了監督檢查部門在調查取證中的詢問、查詢、復制、檢查等權力,但未明確授予查封、扣押財產等強制措施權。行政處罰權與行政強制執行權相分離,工商部門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后,不具備強制執行的權力,削弱了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執法的嚴肅性、權威性,無形之中放縱和助長了違法經營行為。
1.2工商行政管理執法受地方保護主義干預嚴重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行政執法過程中由于諸多原因,受到“地方保護主義”干預嚴重。“地方保護主義”是當今中國比較流行的一種風氣。雖然地方保護主義弊端重重,但在實踐操作中,但凡在任的地方官員,都會自覺不自覺地投入到地方保護的實際行動中。目前地方各級政府把發展作為第一要務,采取各種優惠政策,改善投資環境,吸引外來投資。地方保護主義者認為,工商行政管理對外來投資企業的檢查,對企業的違法行為的處罰,會影響投資人的積極性,破壞投資環境。一些地方政府甚至認為,發展是硬道理,只要有產值、有稅收,不管是什么企業都可以投資興辦,甚至不顧中央的政令,想方設法地變通處理,把一些對環境、資源破壞嚴重的項目都放行準辦。為此,他們認為工商行政管理是阻礙地方經濟發展的絆腳石,私自決定未經政府允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一律不得到企業進行檢查和實施處罰,企業違法一般不罰或按下限處罰。
1.3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指導作用沒有充分發揮
行政指導指的是行政主體在其職責任務和管轄的事務范圍內,為實現一定的行政目的,采用說服、教育、示范、勸告、告誡、鼓勵、建議、指示等不具有法律強制力的方法促使相對人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非強制。20世紀60年代以來,行政指導在實行市場經濟的國家就得到了越來越廣泛的運用,成為對傳統的行政執法的重要補充。
行政指導屬于不具備法律強制力的柔性行政行為,主要以示范、勸告、建議、鼓勵等非強制性方式,行政指導作為一種新型的行政手段,廣泛運用于各個行政領域,是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施政的中心,在現代行政中具有重要地位。行政指導還屬于“積極行政”的范疇。古典市場經濟條件下的行政是消極行政,政府管得越少越好。由于社會經濟生活日益復雜化和多樣化,公益和私益需要兼顧,效率和公平要平衡,社會成本需要降低,社會福利需要增進,凡此種種都需要行政行為由消極轉為積極。現代社會生活需要行政指導以靈活多樣的方式,有效地對經營行為進行干預指導。工商行政部門隨著市場經濟的不斷深入,出現了各種新情況和新問題,有些復雜情況無論是行政立法還是人大立法都難以完全適應工商行政管理職能的客觀要求。這就需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行政執法過程中,有針對性地給經營者下達提醒、建議、勸告、警示等“行政指導書”,幫助他們改善經營管理,改正不當行為,提高經濟效益。當然,行政機關應當嚴格監管市場主體,對違法者要依法予以懲處。通過嚴格的依法管理和執法,促使市場主體遵循法律道德,做到誠信經營。維護消費者利益。但真正有效的管理并不是一味的“管”。執法也不是單純的“執罰”。更主要的是根據具體情況實事求是的處理好市場行為中的一些具體問題。能給予經營者正確的指導,能促進法制社會的建設。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作為服務型行政部門出現,應該借助他們對法律法規掌握理解的優勢,對市場主體多些耐心的疏導,善意的提醒,幫助他們少出問題,少走彎路,防患于未然,這樣同時也減輕了行政管理的任務。行政指導作為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行政方式,更多的應該以不自覺的方式被運用,但在我國實際中,這一先進理念的貫徹落實還有很大一段距離。行政指導的作用還遠未充分發揮。
2優化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執法的對策
行政的法治化和現代化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一個漫長而漸進的過程,工商行政管理的法治化之路也是如此。通過對我國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執法的缺陷分析,立足我國工商行政管理法治建設的現狀,借鑒國外市場監管的先進經驗,現將對工商管理依法有效行政的建議提示如下。
第一,完善工商行政管理法制體系。
我國目前在政府職能地位和機構配置的法律依據存在有不便于操作,條文不細、規定過于原則,靈活性差等不足之處。完善工商行政管理法制體系,加強行政管理組織發建設,加強市場體系監管立法,解決各類市場監管無法運用工商行政管理綜合性職能,發揮職能合力作用迫在眉急。應該以《反不正當競爭法》、《反壟斷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合同法》等為重點,加快實施細則或單項配套法規的制定,解決工商行政基本法操作性不強的問題。加快舊法的修改完善步伐,解決掉新舊法規自相矛盾、執法依據不統一的問題。
第二,加強工商行政管理執法。
從上文分析,我們發現,工商行政管理執法存在很多缺陷。改進工商行政管理主要要加強化執法保障,改善執法環境、完善執法程序、加強行政指導等。
市場經濟發達國家對市場監督機構賦予了較強的執法手段,工商行政機關除在監督檢查時可以行使凍結、劃撥、封存、暫扣等專項強制手段和詢問、查詢、復制、檢查等權力外,可以明確授予查封、扣押財產等強制措施權,把行政處罰權與行政強制權結合起來,提高工商機關執法的權威和嚴肅性。
在改善執法環境方面,除了解決法規滯后和法規矛盾問題。要多加取得各級黨委政府的支持和理解。化解地方保護主義和工商行政管理之間的對立情緒矛盾。應該采取措施“對各級政府依法行政提出明確要求,要明確各級政府的責任。”國家要把依法行政和營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作為地方政府考核指標、公正評價政府的工作政績。要把維護市場秩序和經濟保障的責任落實到相關政府。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也要按照轉變政府職能、建立服務型工商的要求,進一步規范執法行為。要通過自身行為的規范來贏得政府對執法工作的支持和理解。地方保護主義的主要目的是發展地方經濟。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首先要支持地方經濟發展,樹立服務觀念。“運用工商行政管理職能,支持地方經濟發展的指導思想不能變;在地方黨委領導下的領導關系不能變;積極參與完成地方政府交辦的工作任務不能變;與地方黨委政領導的工作聯系職能和感情不能變”。
第三,加強行政指導。
工商行政管理是一門較為成熟的學科,其無論是在體系上還是在理論范疇上,都達到了可以揭示規律的程度,工商行政管理是一種管理行為,其具有一定的價值,能夠有效的實現行為與規范之間的高效統一。現階段,工商行政管理理論還沒有形成一個完善的獨立體系,然而其卻在不斷的升華和改進,在社會市場經濟以及社會政治不斷發展和進步的前提下,其也在進行不斷的改進,相信在不久的將來,工商行政管理理論就會成為一門獨立的學科門類。工商行政管理理論中所包含的內容主要有概念、范疇以及基本的體系等,這一理論主要是在公共行政學的基礎上所發展得來的,因此,其具備公共行政學中的一些要點。針對工商行政管理理論進行研究的過程中,可以從市場以及其自身的管理職能等方面入手,深入到市場中,對市場中的一些行為進行監管和控制,保障消費者的權益,依據市場準入原則對商品進行有效的質量檢查,實施產權保護等,在這一系列的范疇內,可以看出工商行政管理理論的作用,針對工商行政管理理論的解釋以及規律的揭示,可以從工商行政管理行為以及規范的統一范疇內來進行解讀。
二、工商行政管理與市場
要想清楚的了解工商行政管理理論,就需要對工商行政管理與市場的關系進行入手,而所謂的工商行政管理與市場的關系,也就是政府與經濟的關系,可以說,工商行政管理與市場的關系就是經濟與政府之間關系的一個具體層面。政府對經濟有著宏觀調控的職能,其對經濟進行調控和干預的時候,需要遵循相應的價值和經濟規律,采取有效的干預手段,在遵循市場發展規律的基礎上,實現工商行政管理的有效開展,從而對市場進行合理的監督,保障市場經濟的正常運作。只有市場在失穩的情況下,政府才有理由干預市場經濟,而造成市場失穩的主要在于公平和效率,市場自身雖然有一定的調節作用,但是卻無法有效的克服來自市場外部因素的影響和干預,市場外部的干擾只能夠通過政府來進行消除和調整,政府利用其干預手段,對市場中的競爭秩序進行合理的維護,合理分配收入,調節市場準入份額,實現對宏觀經濟的有效調控,穩定市場經濟的發展環境。政府對經濟的管理是尤其必要性的,然而,政府卻不可以過多的干預經濟,其只能夠做到適可而止。其余的經濟就需要市場自身進行調節和干預。總而言之,政府與市場之間既不是放任自流的狀況,也不是完全干預的狀況,兩者在權利上是處于一種平衡的狀態,政府以及市場對經濟都具有調節的作用。
三、工商行政管理職能中管理與服務的關系
一、新公共管理運動對工商行政管理的影響
20世紀70年代末80年代初,伴隨著新自由主義思潮的興起和信息技術革命的浪潮,西方各國掀起了一場公共行政改革運動,其核心是運用市場機制并通過借鑒企業管理經驗來提升政府的行政績效,這場運動被理論界稱為“新公共管理運動”。新公共管理運動源于對70年代凱恩斯主義推行所帶來的“滯脹”困境和“政府失靈”,并對工業社會向信息社會轉型期間傳統官僚制政府的管理模式的弊端進行了深刻的反思,是西方行政管理從規制主義向市場主義的再次回歸。新公共管理運動具有明顯的市場導向,主張將市場機制引入公共管理,打破政府對公共產品與服務的壟斷;主張更多的注重公共行政管理的結果,而不只是專注于過程,重視公共行政的績效考核;主張把公眾視為顧客,將公眾的滿意程度作為衡量政府績效的標準。
隨著我國改革發展的不斷深入,公共服務日益成為政府的重要責任和核心職能。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指出:政府經濟管理部門在新時期要把主要職能轉移到為市場主體服務和創造良好發展環境上來。黨的十七屆二中全會《關于深化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意見》把服務型政府的職能定義為創造良好發展環境、提供優質公共服務、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整個公共行政體系內具有特殊的作用。2008年7月11日,國務院《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指出: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的主要職責有十五項,概括起來一是肩負對社會經濟生活實施有效監督的行政執法職能,承擔維護市場秩序的職責:二是肩負為市場主體服務、為國家法律服務、為經濟發展服務、為老百姓切身利益服務的責任。作為政府職能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既是政府的執法部門,又是政府的服務部門,既肩負的市場監管和行政執法這一基本職責,又承擔著為社會公眾提供公共服務產品的責任。
二、我國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在公共服務方面存在的問題
長期以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充分發揮職能,在提供優質公共服務產品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對照公平取向、對照和諧要求,還存在一些問題,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工商公共服務產品提供的質量和效益。
(一)工商機關的服務理念尚未完全建立,思想意識滯后
受原有計劃經濟體制的影響,工商部門一直以管理者的身份出現,沒有真正樹立起監管就是服務的理念。由于思想觀念沒有完全轉變,因此在監管與被監管的認識上發生偏差,習慣把自己凌駕于被管理者之上,缺乏平等的姿態和真誠的心態,為群眾服務的意識和為市場主體服務的思想淡漠。
(二)工商服務體系尚未建立,服務措施不力
工商服務目前只停留在基層和窗口的服務,而背后缺乏一套高效、簡潔的機構作支撐,使基層和窗口成為管理矛盾的焦點。由于沒有精簡內部機構和下方審批權限,基層和窗口能夠承辦的事項有限,需要層層上報和審批,導致服務效率低下,無法讓群眾滿意。
(三)服務考核機制不健全,制約了服務質量的提高
我國現有的工商服務考核機制尚未完全建立,近年來工商機關為提高監管質量和效率,制定了管理質量考核指標體系,但其中只有極少數反映工商服務質量和效率的指標,這一方面反映工商機關并沒有完全把服務工作納入考核體系,另一方面也影響工商服務質量和效果的提高。
(四)社會整體資源尚未充分利用,社會中介服務未能充分發揮作用
我國工商業雖然經過多年探索與發展取得一定的成績,但目前發展緩慢,工商的市場規模仍然偏小,行為極不規范,人員的素質也亟待提高。
三、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中體現的新公共管理思想
(一)促進各類企業快生優生
一是積極為企業提供全方位服務,促進企業做大做強。對外資項目和外商投資企業提供更為快捷的登記注冊服務。二是對常規市場準入項目實行一審一核制,將受理、審查、核準權限全部授予有資格的“注冊官”,在窗口一次辦結,進一步提高辦照效率。三是實行鼓勵政策。鼓勵外地企業投資落戶,鼓勵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鼓勵發展農村經紀人,鼓勵高校畢業生從事個體經營。
(二)促進私營個體經濟做大做強
一是大力扶持優勢企業做大規模,引導和鼓勵私營企業開展上市融資和組建企業集團。二是大力促進私營個體經濟與外商投資企業配套協作。定期組織私營企業、個體工商戶與外商投資企業配套協作洽談會,進一步推動私營個體企業在與外商投資企業嫁接配套過程中的層次和水平。三是大力發展科技型企業,鼓勵大專院校、科研院所、科技企業和科研人員以高新技術成果投資舉辦企業,加速知識成果轉化利用,提高企業技術檔次。
(三)推進名牌戰略實施
個體工商戶是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經營主體中較為特殊的一種,實踐中對其作為民事法律責任主體的地位存在不同認識,有將其作為非法人組織看待的,有將其列為公民(自然人)看待的。持非法人組織觀點者認為,個體工商戶具有法律地位的特殊性,在實際生產經營中,個體工商戶進行經營活動時一般都起字號或店招,并雇傭幫工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更有甚者雇傭幫工數量不少,儼然具有一定的組織規模,雖不符合法人定義,但可以將其視為其他組織。持公民(自然人)觀點者認為,個體工商戶并非一類獨立的民事主體,而是包含在自然人這種民事主體中[1]。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個體工商戶和農村承包經營戶”位列第二章第四節,而第二章的標題即為“公民(自然人)”;且在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四十一條中規定:“起字號的個體工商戶在民事訴訟中,應當以營業執照登記的戶主(業主)為訴訟當事人,在訴訟文書中注明系某字號的戶主”。綜上,筆者認為通過對我國民事法律規范的立法結構和相關司法解釋內容的分析和梳理,在民事法律層面將個體工商戶納入公民(自然人)范疇更符合立法及司法的原旨和本意,其法律責任主體地位亦應等同于公民(自然人)。
(二)個體工商戶的行政法律責任主體地位
我國《行政處罰法》及衛生行政執法相關法律法規中對于個體工商戶行政法律責任主體地位并無相關具體規定,而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十七條中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除依照行政訴訟法和本解釋,可參照民事訴訟的有關規定”。可見,在對行政行為進行司法審查的行政訴訟中,對于行政訴訟法律規范未涉及或規定的內容可參照適用相關民事法律規范,因此,衛生行政處罰案件中對個體工商戶行政法律責任主體地位的認定也可以參照前述民事法律規范,將個體工商戶視為公民(自然人)的一種特殊形式,以營業執照登記的戶主(業主)作為行政處罰案件的被處罰人。而在行政執法領域,2001年7月9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對個體工商戶適用簡易程序當場實施行政處罰定性有關問題的答復》(工商個字[2001]第177號)中指出:“對個體工商戶當場實施行政處罰,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二章第四節的規定,按公民對待”。可見,作為個體工商戶登記管理主要職能部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行政執法實踐中也將個體工商戶納入公民(自然人)范疇。因此,基于民事法律關系、行政法律關系以及行政執法實踐的多方位分析考量,在對個體工商戶實施衛生行政處罰時,其應被視為公民(自然人),并據此加以規范和管理。
二、衛生行政處罰中需要關注的幾個問題
(一)衛生許可證與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
對被處罰責任主體資質認定究竟是依據工商營業執照還是依據衛生許可證,這是衛生行政處罰中一個需要及時厘清的問題。根據我國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營業執照既是確立市場經營主體法律地位的證明材料,也是允許經營主體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法律憑據,是一份兼具證明市場主體身份和確立經營主體資質的法律文書。而衛生許可證是衛生行政機關根據相對人的申請,允許相對人從事某種行為,確認某種權利,授予某種能力的憑證,其只是對相對人具有從事某種經營活動能力和資格的確認,并非是對其市場主體地位和法律責任主體資質的確認。因此,衛生行政監管中法律責任主體的認定不在于是否取得衛生許可證,而在于其是否取得工商營業執照,營業執照既是工商資格證明,又是民事主體身份證明[2]。故而,在衛生行政處罰實踐中對當事人(業主)名稱、字號、地址等與法律責任主體資質相關的內容和信息,一般應以營業執照登記內容作為確認的依據和憑證。
(二)個體工商戶作為衛生行政處罰法律責任主體的調查和表述要點
根據前述民事、行政法律規范和解釋的規定,個體工商戶在衛生行政處罰時應被視為公民(自然人),那么處罰時應以營業執照上登記的戶主(業主)為被處罰人;如果該個體工商戶依法起了字號名稱,并在工商營業執照上予以記載,則對其進行行政處罰時應在相關處罰文書中注明系某字號的戶主。因此,衛生監督執法人員在案件調查時不能僅憑當事人口述認定經營者,也應注意不能將未經工商登記的店名或自創招牌認作“字號”[3]。應當通過現場監督檢查和調查詢問細致了解法律責任主體相關資質情況,并通過收集與之相關的書面證明材料予以固定和佐證,對具有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并從事相關違法活動的,以其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上登記的戶主(業主)為衛生行政處罰法律責任主體,并在制作相關文書時將該戶主(業主)以及其經營時使用的字號名稱等內容記載其中。此外,基于個體工商戶的公民(自然人)屬性,在案件調查時還應查詢戶主(業主)的身份證或其他能夠有效證明身份信息的法定證件,確認并固定其身份信息和資料,使處罰案件法律責任主體調查更具精確性,案后執行更具針對性,后續衛生監管更具有效性。
古代齊國存續于公元前11世紀至公元前221年秦統一六國期間800余年,正處于我國奴隸社會向封建社會過渡時期,此時生產力的發展已由自然經濟步入商品經濟階段,這是古代工商行政管理產生的歷史背景和基本前提。在此背景下,齊國獨特的工商文化傳統又為其提供了良好的政治條件、理論支撐和經濟環境,使古代工商行政管理得以產生并發展成熟起來。
(一)政治條件。齊國建國之初即確立了“工商立國”的基本國策,視農、工、商為國家“三寶”,將工商業提高到與農業并重的位置,賦予手工業者和商人“國之石民”(《管子·小匡》)的政治地位,結合齊國區位、資源和經濟發展現狀,“通商工之業,便魚鹽之利”,“勸其女工,極技巧”(《史記·齊太公世家》),大力發展工商業。這一經濟政策在當時奉行“以農為本”的先秦諸國乃至此后延續兩千多年重農抑商的封建社會都是獨樹一幟的,為工商行政管理的產生提供了豐厚的政治土壤。
(二)理論支撐。齊國形成了以“輕重論”為代表的國家干預經濟理論。“輕重論”最初的涵義是國家運用行政、貨幣等手段對商品的供求關系和價格形成進行干預和控制。以此為基礎,齊國進一步提出了“務本飭末”(《管子·幼官》)的工商業管理思想。即:一方面堅持“工商立國”,大力發展工商業;另一方面,運用經濟、行政等手段強化對工商業的調控和管理,控制“刻鏤文彩”(奢侈品)的生產和巨賈豪商的發展,保證農、工、商三業協調發展,強化對國家經濟命脈的控制,促進經濟健康發展和社會穩定。
(三)經濟環境。在“工商立國”政策指引下,齊國的工商業空前繁榮,成為先秦時期著名的冶煉中心、陶瓷之都和絲綢之鄉,齊都臨淄成為當時最繁華的商業城市,呈現出“冠帶衣履天下”、“天下之商賈歸齊若流水”的繁榮盛況,為齊國實現富民強國、稱霸天下的政治目標奠定了堅實基礎。
二、古代齊國的工商行政管理體制
以齊國的經濟行政管理體制、工商業管理機構及官員設置為例。
(一)齊國的經濟行政管理體制。齊國實行“叁其國伍其鄙”、“四民分業定居”的經濟行政管理體制,即將國都及其近郊之地分為工、商、士三鄉,為手工業區、商業區和士兵居住區;郊外田野之地分為五鄙,為農業區。并要求農、工、商從業者按照所屬區域聚族而居、職業世襲,實行集中管理。其中設立“工商之鄉六,工立三族,市立三鄉”(《國語·齊語》),鄉是國家對工商業管理的行政單位,設官為“良人”。在鄉之下,又依次設連、里、軌,分別設官為連長、里有司、軌長。這一經濟管理體制,使齊國工商業實現了職業化和專業化,增強了其發展的穩定性,大大促進了工商業的繁榮發展。
(二)齊國的工商業管理機構及官員設置。一是在中央政府設立農工部。齊國的政體是君主制下的宰相責任制,宰相之下設立五部,農工部即為五部之一,主管全國經濟。農工部的最高長官為大司田,其屬官有虞師、司空、司田、鄉師、工正、水官等。其中工正主管手工業。五部之外。還單獨設立了治(司)市這一官職,主管全國的市場。農工部、工正和治(司)市的設立。表明了齊國統治者對工商業管理的高度重視,也顯示了工商行政管理在其上層建筑中的重要地位。二是在地方各級行政機構配備“工師”、“三服官”、“鐵官”等官員負責手工業的管理,并明確其管理職責。如“工師”的職責主要是“論百工,審時事,辨功苦,上完利,監壹五鄉,以時均修焉,使刻鏤文采毋敢造于鄉,工師之事也”。即考核各行各業工匠的技術優劣,審定各個時節的作業項目和種類,檢查產品質量,查禁應限制的奢侈品生產。三是在地方配備市嗇夫、市椽等專職人員加強對市場的管理。四是設立專門機構“有司”加強對外商貿的管理。主要職責是負責修建道路,建立驛站,制訂完備的迎送外國客商的管理制度,為外國客商提供便利和服務。五是設立“九府”為專門的金融貨幣管理機構,負責貨幣管理、運用經濟杠桿穩定物價和控制國家重要商品等。
三、古代齊國工商行政管理的法律(令)體系
“重法”是齊文化的重要特征。《管子·形勢解》言:“法者,天下之程式也,萬事之儀表也”。《管子·禁藏》言:“不失其法然后治”,“任法不任智”。認為法律是治理國家的天下大儀,應當成為治理國家的主要憑借和規范上下的基本依據。齊國涉及工商行政管理的法律(令)主要包括五方面:
(一)經濟行政管理體制方面,頒布實施了“叁其國伍其鄙”、“四民分業定居”等管理法令,對農、工、商等產業的布局、行政管理等進行規范和調整。
(二)所有制方面,頒布實施“官山海”的法令,對以鹽、鐵為主的山海資源的開發經營權實行國有,部分由國家壟斷經營,同時采取民辦官營的形式允許民間開采和生產經營,但產品由國家統購統銷。
(三)市場管理方面,頒布實施了《市法》。據考證,臨沂銀雀山漢墓出土的殘篇《守法守令等十三篇》中的《市法》,即為齊國制訂的加強市場管理方面的法令,對市場的功能作用、設置位置、大小、市場管理者的職責及紀律、劃行歸市、交易規則、稅收、物價管理等都作出了詳細的規定,是至今發現的我國最早的一部較為全面的市場管理法規。
(四)產品質量管理方面,齊國相關的管理法令主要體現在兩方面:一是“物勒工名”制度的推行。“物勒工名”是齊國官營陶窯作坊的一種管理制度、手段和方式,即要求制陶工人把自己的名字印在產品上,以檢驗、監督產品質量。“物勒工名,以考其誠,功有不當,必行其罪”。此制度可謂我國最早的產品質量責任制。二是《考工記》的編纂。《考工記》是齊國官方編纂的一部手工業技術典籍,既從宏觀角度提出了制造精工產品的四大要素:“天有時,地有氣,材有美,工有巧,合此四者,然后可以為良。”又對手工業生產過程中的具體分工、技術規范、質量標準等方面作出了詳細的規定。如《考工記·鮑人》要求韋革做到:“望而眠之,欲其荼白也:進而握之,欲其柔而滑也;卷而摶之,欲其無阤也;眠其著,欲其淺;察其線,欲其藏”,對制革質量提出了具體的標準要求。《考工記·輪人》提出:車輪“可規、可萭、可水、可縣、可量、可權也。謂之國工”,則是確定了制輪業的國家最高標準——“國工”。此書可稱之為至今發現的我國最早的產品質量國家標準。
(五)稅費征收方面的法令,主要是對關稅、市(場)稅的稅率、不重復征稅、免稅等做了明確規定《管子·幼官》:“田租百取五,市租百取二,關賦百取一。”《管子·問》:“征于關者,勿征于市,征于市者,勿征于關。”《管子·五輔》:“關譏而不征,市為廛而不稅。”
四、古代齊國工商行政管理的內容
(一)加強市場培育建設。齊國高度重視市場的作用。認為“市者,天地之財聚也,而萬人之所和而利也,正是道也”,“市者,可以知治亂,可以知多寡”,“市也者,勸也。勸者所以起,本善而末事起”。將市場視為財富聚集、交易和滿足人民生產生活需求的主要場所,通過市場可以通曉社會的治亂。可以了解物資的多寡,市場具有激勵力量,能夠促進農工商等各行各業的發展。齊國的市場主要有兩類:一是城市之市,主要設立在城市中心及主要交通大道上,交易的商品以糧食和手工業產品為主:二是鄉村中之市,主要設立在邑鎮之上,交易的商品以農產品為主。山區以山貨獵物居多,濱海湖澤之地以魚鹽水產為主。齊國的市場眾多,交易繁榮,至戰國時期,齊國治下的120余個城市已普遍設市。市場規模與城市大小相配套,出現了“莊”、“岳”等大的市場。如齊都l臨淄的國市。方四百步,市租千金,為當時最繁華的市場之一。
(二)加強市場管理。據《周禮》記載,齊國治(司)市的主要職責是管理場地劃分、物價平抑、貨物偽劣、合同債務、市場治安等。日常管理中,由市嗇夫、市椽等官吏在市門、市內執鞭糾察巡行,監督市場交易行為,對違犯市場規定的行為進行當場處理或糾正。具體管理內容包括:一是對開市時間和上市人員的管理。將市場分為朝市、大(午)市、夕市,規定朝市在清晨進行,以商賈間的買賣為主;大市在午后舉行,以一般普通消費者的交易為主:夕市在傍晚舉行,主要買賣者為販夫販婦;二是對入市商販進行教育,要求其遵守市場管理規定等;三是劃行歸市,要求市內各類貨物按照規定地段擺放整齊,不得亂擺亂放;四是加強上市商品的管理,禁止“宗廟之器”、“犧牲”、“武器”等商品上市交易:五是評定市肆貨物的等級,禁止偽劣商品上市,清除市場欺詐行為:六是用統一的度量標定價格。以使買賣公平;七是勸令買賣雙方簽訂合同,守信用,減少經濟糾紛;八是調節市場貨物供需,平抑物價等:九是打擊欺行霸市行為,維護市場正常秩序:十是加強市場治安管理,清除偷盜行為。
(三)加強對私營工商業者的管理。齊國建國之初為奴隸制國家,商業和手工業全都由官府壟斷和控制,工商業者的身份為奴隸,即“官212"和“官賈”,隨著生產力的發展和封建制的興起,家庭手工業和私商得到了長足發展。對此,齊國一方面賦予私營工商業者以合法地位,鼓勵支持家庭手工業和私商的發展:另一方面則加強對私營工商業的管理。控制其發展。主要管理措施有:第一,加強市場準入管理。提出“非夫人能之也,不可以為大功”。明確規定不具有一定的專業技術特長,就不能從事相關行業的生產經營,并對從事私營工商業者所必需的職業素養和技能做出了規定。這一規定,可以說是我國古代市場準入制度的萌芽。第二,控制巨賈豪商的發展。一是運用貨幣等經濟手段對糧食、鹽、鐵等重要商品供求、價格等進行調控,強化對國家經濟命脈的控制,防止大商人勢力過分膨脹,與國家分庭抗禮;二是運用行政手段限制、打擊富商蓄賈囤積居奇、操控物價等行為。以穩定物價,防止其與民爭利,以維護國家穩定和市場繁榮。第三,加強工商業者職業道德建設。明確提出“非誠賈不得食于賈。非誠工不得食于工”,要求工商業者既要具備做工經商的知識和本領,更要誠信守法,恪守職業道德。
企業申請企業法人登記注冊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第一有符合規定的名稱。企業名稱是企業的名字、字號,是企業的無形資產。名稱權屬于企業專有,非經轉讓等合法轉移方式,其他經營單位不得使用。如果企業因名稱相同發生爭議時,則要按申請登記的先后順序處理,后申請登記的企業必須更改自己的名稱。根據我國有關法律規定,企業名稱應經登記主管機關核準登記,企業名稱只有經過核準登記,才能受國家法律保護,未經獲準登記的名稱不得使用。
第二有企業自己的組織章程。章程是企業公開向社會聲明其性質、宗旨、任務、組織制度、活動方式、業務范圍等情況的法律文書,是申請企業登記必須提交的墓本文件之一,也是企業登記注冊后的行為準則。
第三有國家授權其經營管理的財產或企業自己所有的財產,并能夠以其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第四有與生產經營規模相適應的經營管理機構、財務機構、勞動組織以及法律或者章程規定必須建立的其他機構。
第五有必要的與經營范圍相適應的經營場所和設施。
第六有與生產經營規模和業務相適應的從業人員。
第七有健全的財會制度,能夠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獨立編制資產付債表。
第八有符合規定數額并與經營范圍相適應的注冊資金。注冊資金是企業實際擁有的全部財產在法律上的體現。它由固定資金與流動資金兩部分組成。我國企業登記管理法規對企業法人注冊資金的最低額度是,生產性公司的注冊資金不得少于30萬元;以批發業務為主的商業性公司的注冊資金不得少于50萬元,以零售業務為主的商業性公司的注冊資金不得少于30萬元;咨詢服務性公司的注冊資金不得少于10萬元;其他企業法人注冊資金不得少于3萬元。
第九有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經營范圍,不得從事非法經營。
第十企業的生產經營范圍屬于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實行許可證、資格證制度行業的,需要有有關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
二、企業法人申請開業登記注冊書的結構與寫法
企業法人申請開業登記注冊書為表格化文書,由封面和比文兩部分組成。
(一)封面
主要包括標題、組建單位、組建單位負責人。申請日期等幾項內容。組建單位須蓋章,組建單位負責人須簽字,申請日期應年月日俱全。封面下方印有“小華人民共和國國家了商行政管理局制”字樣。
(二)正文
由申請開業登記事項和提交文件、證件及有關部門意見兩大部分組成。
1.申請開業登記事項
(1)企業法人名稱:根據我國《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第11條,“企業應當根據其主管業務,按照同類行業標準劃分的類別,在企業名稱中標明所屬行業或者經營特點”。企業名稱通常由企業所在地區名稱、字號、所屬行業(或經營特點),組織形式等幾個要素組成。如“西安黃河機器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其中“西安”是地區名,“黃河”是字號,“機器制造”是所屬行業,股份有限公司是組織形式。有一‘些歷史悠久字號馳名的企業也可以不冠行政區劃名稱。企業不得使用法律禁止使用的名稱,如不得使用對國家、社會或者公共利益有損害的名稱,不得使用外國國家(地區)、國際組織的名稱,不得使用外國文字或漢語拼音字母組成的名稱,不得使用數字組成的名稱。除全國性公司外,企業不得使用“中國”、“小華”等宇樣的名稱。只有經過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登記的企業名稱,才能受到國家法律的保護。
(2)住所:指企業法入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我國《民法通則》第三十九條規定:“法人以它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住所。‘主要辦事機構是指企業法人的核心組織。住所應具體到市(縣)、區(鎮,鄉)、路(村)、號。
(3)經營場所地址:指企業具體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地點。一般情況下它與企業法人住所是一致的。企業經營場所的產權屬于企業自己所有時,應提交有關的產權證明,如果是租用場所的,則應提交租用合同。
(4)法定代表人:填寫代表企業法人行使職權的負責人姓名。
(5)經濟性質:指企業法人的所有制形式。確定企業法人的所有制形(6)從業人數:為企業的管理人員,技術人員、生產業務人員和其他從事服務工作的人員的總和。各類人員的比例是衡量一個企業經營管理水平與技術開發能力的一個尺度。
(7)注冊資金:是國家授予企業管理的財產或企業自身所有的財產的貨幣表現,包括固定資金和流動資金兩部分。企業注冊資金應與企業實有資金相一致,與企業經營方式和經營范圍相適應。企業申請開業登記注冊資金數額應該有有關部門出具的資信證明或驗資證明。注冊資金的單位為萬元。
(8)經營方式:根據企業實際情況填寫。工業企業可分為制造、加工、裝配,修理等;商業企業可分為批發、零售、代購、代銷、代儲、代運等;建筑業町分為建筑施工、修繕、安裝等;運輸業可分為搬運、裝卸等;服務性企業則根據具體服務項目而定。
(9)經營范圍:指企業申請生產經營的產品、商品種類,品種和提供服務的項目。經核定的經營范圍是企業法定的經營范圍,是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的法律界限。在填報時,一般要分別寫明主營項目和兼營項目,主營項目要同企業所屬行業相一致,兼營項日在政策允許的范圍內可適當放寬,但不能同主營項目跨大類。經營范圍是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監督檢查企業是合法經營還是違法經營的重要依據,填寫時要注意使用符合國家行業劃分標準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企業經營范圍的規范化用語。
(10)經營期限:這一項主要適用于聯營企業,是指根據聯營企業章程、合同或協議確定的該企業經營活動的起、止時間。
(11)主管部門:寫明企業上級主管部門的全稱。主管部門以文件的形式審批同意成立該企業的要寫明文件的文號及發文日期。
(12)審批機關:企業的生產經營屬于國家法律法規實行許可證制度行業的,須經有關機關審批,并寫明審批文件文號及發文日期。
(13)經營場所面積:寫清企業經營場所總面積和分項面積。分項面積包括生產加工占用面積、營業占用面積、倉庫占用面積和其他占用面積四項。面積單位為平方米。
(14)企業主要設備和主要服務設施:填寫本企業用于生產經營的主要裝置、設施、工具等,如機械電子設備、交通運輸工具、儀器儀表、計量器具等。
(15)分支機構:分支機構指法人企業下屬的經濟活動單位,包括分(子)公司、分廠、分店等。它包括兩種情況:一種是具有獨立法人資格,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另一種是不具備法人資格但依法核準登記其有合法經營權的。如無分支機構,本項可免填。
2.提交文件、證件及有關部門意見
(1)申請開業登記提交文件、證件:企業法人申請開業登記應提交的文件、證件較多,主要有以下幾種:①主管部門或賽審批機關批準該企業法人設立的文件。②企業法人章程。該章程應當經主管部門或者審批機關批準。①企業法人注冊資金的信用證明、驗資證明或資金擔保書。④企業法定代表人的身公證明,包括主管部門批準任職的文件和附有照片的個人簡歷。⑤住所和經營場所使用證明,包括產:權證明、房產租賃合同等。房產租賃合同的租賃期限須在一年以—上。⑥其他根據工商管理機關要求應該出具的文件、證件。
(2)有關部門簽署意見:主要由企業的主管部門或審批機關簽注同意該企業設立并建議批準其開業的意見。須寫清簽署時間,并加蓋公章,以示鄭重和負責。
一是在努力實現基層服務的規范化上狠下苦功。首先是端正思想認識,正確處理好規范化優質服務與加強執法監管的關系。過去有些執法人員片面地理解這兩者的關系,或只談服務不講執法,或以優質服務為由放松監管執法。處理好服務與執法的關系十分重要,一方面通過規范化服務,提升水平,優化環境,盡心盡力服務經濟社會發展:同時,牢記職責,不辱使命,盡職盡責加強監管,為經濟又好又快發展營造良好的市場競爭環境。
二是在具體做法上堅持做到“四個不”。第一,問不煩。嚴格執行“首問負責制”,耐心細致地回答群眾咨詢。做到百問不厭,百問不煩,做到“一口清、一次明”;第二,難不倒。加強業務學習,努力拓寬知識面,力求從法律法規的角度,為辦事者答疑解惑,找到解決問題的途徑;第三。氣不餒。不斷提高個人修養,規范自身言行舉止,養成良好職業道德習慣;第四,情不偏。堅持公平公正,做到生人熟人一個樣、大小項目一個樣、本外地人一個樣,不分親疏,一視同仁,熱情接待,笑臉相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