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3-08 15:3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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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引言
病從口入。食品安全與否,關系到每個人的健康。但近幾年來,從食用油到炸雞翅,從速溶茶到兒童奶粉,被查出的、被披露的有毒、有害及假冒偽劣食品,幾乎涉及所有食品種類,真是令人“舉箸四顧,無不驚心”。面對新形勢下的食品安全問題,鄆城縣技術質量監督局作為政府的食品安全綜合管理部門,創新思路,積極探索,真正建立起統一、協調、高效的食品安全綜合監督機制,用機制為全縣人民群眾飲食安全,構筑一道堅不可摧的“防火墻”。
1.食品市場的基本狀況
我縣人口為110多萬人。全縣現有食品生產加工企業200多戶;食品經營企業1800多戶;餐飲企業約2000余戶;有較大的注冊養殖企業7戶;有生豬屠宰企業18戶,其中有一戶大型肉鴨屠宰加工企業,日屠宰能力6000頭; 日屠宰牛羊10余頭;有家禽屠宰企業1戶,日屠宰10000多只。這些食品生產、加工及經營企業為滿足全縣人民飲食需要發揮了突出作用,為推動地方經濟發展做出了巨大貢獻,是地方經濟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但是,從幾年來食品安全監管工作實踐上看,我縣食品市場形勢仍然不容樂觀,急需引起各級政府部門和社會各界人士的高度重視。
2.調研中發現的問題
2.1在某些基層食品監管工作者的頭腦中,尚存在著“只要沒有食品重大安全事故發生,監管工作就是做到了位”的思想認識。這種認識導致個別食品監管部門出現自主創新意識不強,工作拖拉滯后,檢查留于形式的現象。
2.2由于體制的原因,食品安全的執法主體歸屬于多個部門,監督力量分散,一方面部門之間職能交叉,重復檢查,企業不堪重負,另一方面又存在著監管“盲區”。整合監管資源,夯筑監管合力,迫在眉睫。
2.3一些在城區被打的無處藏身、經營“三無”食品的商販,把目標轉移到了農村,跑到了執法相對薄弱的偏遠地區“打游擊戰”,農民群眾飲食安全面臨嚴重威脅。
2.4由于投入太少,食品安全檢測儀器和技術缺乏,農藥殘留檢測工作難以開展。
2.5全縣餐飲業中低檔飯店居多,基礎設施簡陋,衛生環境較差,社會群眾飲食安全存在很大隱患。而在一些群眾的心理,還存在著“不干不凈,吃了沒病”的陳舊觀念,自我防范和保護意識很差。
2.6食品加工企業約200余家,多數都在10人以下,設備簡陋,加工能力低、產品質量差。
3.調研得到的啟示
3.1建立完善食品安全綜合監督機制,統一認識是前提
在日常監管工作中,食品安全沒有發生重大事故并不等于沒有問題,只是沒有造成后果而已,不注重監督的過程,只注重結果是不行的,必須要達到過程與結果的一致性。所以,各級食品安全監管工作牽頭部門,必須時刻保持清醒認識,克服懶惰思想和厭戰情緒,與國家和地方各級政府的要求相一致,緊緊依靠政府,充分發揮出政府“抓手”作用。要放下架子,貼心感化,科學引領,通過組織召開食品監管理論研討會、市場形勢分析會、對照找差距座談會、征求意見反饋溝通會等形式,不斷澄清模糊認識,達到理念共識,真正把食品具體監管部門領導和執法人員的認識統一到“食品安全無小事”的政治高度上來,為食品安全綜合監督工作的順利開展提供思想保障。
3.2建立完善食品安全綜合監督機制,協調配合是基礎
食品安全問題鏈條長、牽涉面廣,涉及多個具體的行業和監管部門,是一個復雜的系統工程。食品安全監管工作牽頭部門,必須在組織協調、密切配合上找出路、想辦法,想方設法整合分散的食品監管資源,把責權統一起來。可以通過踐行“三投三動”方略,最大限度地調動各方面力量。
3.2.1以熱情友情投入感動。主動走過去,熱情請進來,經常保持與工商、公安、技術監督、衛生、農業、商務等部門的聯系,努力增進人文感情,建立彼此深厚的工作友情,成為真誠互信的友好單位。。
3.2.2是以人力物力投入打動。在節假日期間開展大規模食品市場檢查時,主動出人出車、帶頭組織,并適當承擔部分活動經費,激發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同志的工作熱情,為加大假劣食品市場專項整治力度起到促動作用。
3.2.3是以聲勢氣勢投入帶動。通過新聞媒體大張旗鼓的宣傳食品具體執法部門的工作形象,在社會上營造良好的口碑。。力求使食品安全各相關部門集中行動迅速快捷,分散行動主動自覺,形成“互聯、互補、互促、互動”的新型工作機制。
3.3建立完善食品安全綜合監督機制,以法定的形式明確工作責任是關鍵
目前,食品安全監管以分段負責為主,以行業監管為輔。這種監管方式,必須明確責任,明確目標,以法定的形式明確失職的懲戒條款。
3.3.1各層次雖然都自行制定了失職責任追究制,但力度太弱。在食品安全法中應明確規定監督管理失誤,應受到嚴厲懲處。
3.3.2各級監管部門都有明確的責任劃分,但對其實現的目標規定的模糊,應以法定的形式加以明確。3.3.3根據不同時期情況,要及時調整監管工作重點。比如夏季來臨,餐飲業即可列為監管重點;“禽流感”流行時,禽蛋產品即為重點。
3.3.4綜合監督的權威性,應以法定的形式加以確定。食品安全法應明確綜合監督的管理權限。。
4建立完善食品安全綜合監督機制,增強綜合監督權威性是重點
4.1要樹立“有為才有位”的思想,積極取得各級政府的重視和支持,讓政府為食品安全監管工作撐腰壯膽。
4.2要強化食品安全監管各部門和領導者的責任意識,牽頭制定并以政府名義下發食品安全監管責任追究制度,明確相關監管部門各自的職責及承擔的責任。
4.3要加強檢測工作,像重視藥檢一樣重視食品檢驗機構的建設,可以組建食品檢驗覆蓋網,定期抽查,或者逐漸把藥檢所擴大為食品藥品檢驗所,投入必要的人財、物力,使之盡快開展工作。
5.結語
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醫療服務機構已步入市場服務競爭和醫療技術的競爭,醫院經營管理的概念也逐步為人們所接受。醫院經營管理模式已從“政策依賴型”逐步向“市場主導型”轉變。醫療服務正面臨著新的挑戰和考驗。是主動出擊還是左顧右盼,將直接影響醫院可持續發展。醫院實行承包經營制或經濟技術綜合目標管理制是近年來醫院改革中的一件大事,民營醫院的誕生如雨后春筍般地不斷涌現,正是醫院市場化的寫照。
在當前的十七冶醫院,宛如一支奇葩在江東大地上傲然綻放,展示著強大的生命力,醫院的管理者和醫務人員有了醫院的主體意識,加強醫院經濟管理,激發了醫院內部活力,擴大了在本區域競爭和服務范圍,一定程度上緩解了馬鞍山地區看病貴、住院難的問題,十七冶醫院的經濟效益節節攀升,也調動了絕大多數職工的積極性,這些應該說是醫院加強管理的結果,也是醫院改革的收益。但是,我們又必須清醒地認識到,觀念的轉變、管理模式的變革,必須要有足夠的思想準備和充分的理論根據,也要有相應的調節、控制、干預與約束的一整套機制,否則,就會顧此失彼,處理不當就會一種傾向可能掩蓋著另一種傾向。對此,我們必須冷靜思考,有必要重新認識提高醫院經濟效益的內涵和加強經濟管理的實質,在醫療服務市場的激烈競爭中,只有盡快形成自己的核心技術,更注重經營,更注重服務,更關注盈利,增強核心競爭能力,把在現有醫院管理的實踐經驗與當前醫院改制工作結合起來,走出一條適應醫學模式轉變,高水平的服務質量,人性化的服務環境,便捷溫馨的服務流程,適應醫療服務市場激烈競爭形勢的醫院經營管理新路,是醫院競爭制勝的關鍵,才能使醫院更進一步地做大做強。筆者以為新形勢下,結合醫院實際和醫院經營管理面臨著新的課題,醫院從經營管理策略上來說,適應形勢要求,制定經營策略應該從以下幾方面思考:
1、以人為本,患者至上的差異化策略。以人為本,患者至上,這應是醫院辦院的宗旨、處事的根本。因為,員工的服務行為是開拓醫療市場和提高服務對象滿意度的主要途徑。只有以人為本,把對病人的尊敬、理解和人文關懷體現在患者從進院到出院的醫院服務全過程中,才能順應高度精神文明的社會發展趨勢,只有患者至上,才能從根本上改變傳統的醫患關系。只有真正把病人看做自己的親人,深刻理解“微笑也是生產力”的含義,才能奠定醫院成功與發展的基礎。因此,以人為本,患者至上應是醫院決策者虔誠的信條、不渝的理念,應作為醫院每位員工的崇高信念與行為準則。影響市場競爭的因素主要有三:需求、價格和服務。在需求、價格相對不變的情況下,服務便成了決定競爭結果的關鍵要素。由于服務態度、醫德醫風等問題既是當前社會關注的焦點,又是許多醫院試圖著力解決、效果又不甚明顯的瓶頸,我們十七冶醫院就在優質服務和醫德醫風方面狠下工夫,得到了群眾的普遍認可與好評,并很快成為我院的一大特色。我們應在此基礎上更進一步升華。
2、推出豪華病房、特診服務的適應性策略。馬鞍山是安徽經濟發展較快較發達的地區,相當一部分人通過自己的誠實勞動,已經先富起來。加上逐年增加的企業的經營者和管理者,高收入階層人士占有一定的比例。他們對醫療保健服務的不同要求,使醫療市場的需求呈現出多元化的格局。為此,推出豪華病房、特診服務使不同階層人士都能在我院得到滿意的服務。
3、品牌為主,一流質量的品牌優勢策略。品牌為主,一流質量,醫療質量不但是病人生命的保障,也是醫院生命的根本,病人到醫院就診,首選的條件是醫療安全。醫院的發展有賴于醫療質量的持續提高,因此,確保醫療質量是醫院工作永恒的主題。醫療質量應貫穿于醫院工作的始終。因此,必須進行業務流程重組,以合理的投入謀求醫院最大的可持續發展,讓病人以合理的價格獲得最優質的服務,從而促進相互尊重、相互理解和相互信任的新型醫患關系的建立。同時醫院必須對自己醫療質量做出必要的承諾,要求每位員工樹立強烈的品牌意識,要像對待自己的生命一樣對待醫療質量,只有這樣,才能鑄就過硬的醫院品牌。醫院的生存和發展,歸根到底,還要靠醫療質量和技術水平。面向全國招聘各學科、專業的老專家和中青年優秀人才,配備國內外先進的檢診療技術設備,積極引進新技術、新項目,形成具有我院特色的優勢專業和特色專科,打造出“十七冶”的品牌。
4、誠信為重的優質平價策略。誠信為重,搶占市場——針對當前部分醫療機構極端功利主義帶來的不良影響以及人民群眾對醫院普遍存在的世俗偏見,必須要把“誠信”作為醫院發展的重中之重,作為開拓市場占領市場的先導。要取信于社會,取信于民眾,取信于病人,取信于員工。“君子愛財,取之有道”,醫院要講求經濟效益,更要講求社會效益,欲速則不達,必須把經濟效益蘊藏在社會效益之中,才能實現兩個效益同步增長。為了讓病人在我院“少花錢、看好病”,或“花同樣多的錢,享受到更滿意的服務”,十七冶醫院多年來提出的“優質平價”策略,并采取降低部分檢查項目的收費標準,控制大處方和進口(合資)藥品使用量等措施,其結果,不僅我院的藥品收入長期控制在業務總收入的40左右,前來就診的患者也得到真正的實惠。
5、高效低耗的內部強化管理策略。醫院經營既要講究工作效率,也要講究經濟效益。因此,制定高效低耗策略,一方面,圍繞提高工作效率,在注重引進人才、控制人員,合理配置人力資源的同時,最大限度發揮財力
、物力和信息資源效用;另一方面,注意開源節流,節支降耗,盡可能減少不必要的浪費,提高經濟效益,積累醫院發展所需的有形資產。
6、形象宣傳策略與魚水工程策略。在注重經濟效益的同時,還要重視醫院形象建設,積累醫院的無形資產。譬如,利用大眾傳媒、自辦刊物,進行健康教育和宣傳,或舉辦各種形式的公益活動,樹立良好的醫院形象。同時,制定“魚水工程”策略,協調好醫院與社會各界的公共關系,與蕪湖、南京、上海、合肥的一些大醫院、省內、外有名的醫科大學和附院建立良好的合作關系,積極為本市一些鄉鎮、管理區醫院提供技術指導和會診服務,為醫院發展營造良好的外在環境。
7、科技為先,博采眾長的競爭策略——有市場就有競爭,競爭幾乎就是市場的代名詞。醫院是高科技含量極高的健康產業,其中醫療技術水平的高低是醫療服務市場競爭的關鍵要素,可以說誰的醫療技術水平高,誰就能占領醫療市場,左右醫療市場。因此,必須樹立科技為先的經營管理理念,尤其醫院改制以后,要加大專科建設的投入,博采眾長,在提高醫療技術水平方面下大力氣。
新形勢下,醫院生存發展的內外環境發生了深刻的變化。首先,隨著醫療衛生改革的深入,政府由過去的“辦醫院”變成了“管醫院”,政府財政撥款減少以后,醫院必然轉向自求生存,自謀發展;醫院與醫院之間在共同協作、取長補短的傳統關系之外,增加了相互競爭的新內容;在醫患關系問題上,“求醫問藥”的傳統觀念受到根本性的沖擊,取而代之的是“以病人為中心”的新型行醫觀。昔日的患者求醫格局已被打破,代之以醫患雙求成為必然趨勢。在計劃經濟條件下,醫院不愁沒飯吃,收入上繳國家,支出面向政府,然而新形勢下,醫院進入醫療服務市場競爭,我們看到醫院之間,國有醫院與國有醫院之間、國有醫院與民營醫院之間、醫院與藥店之間、醫院與整個保健品行業之間爭奪患者競爭日趨激烈。一句話,醫療市場的客觀存在已是不爭的事實。因此,遵循醫療市場的法則,是醫院的必然選擇。其次,社會醫療保險體系的建立和完善,使醫療機構不得不面臨諸如如何協調好醫患保三者關系等前所未有的一系列新問題;加上社會經濟發展與醫學模式轉變所帶來的醫療保健需求多元化趨勢,醫療機構的行為,必須要進行根本性的改變。再次,我院是一所企業化的醫院,沒有政府的財政撥款、沒有特殊的優惠政策、沒有經驗可以借鑒、更沒有穩定的病人群,一切都得靠自己的雙手!醫院管理者必須在新的挑戰和復雜的形勢面前,迎難而上。要在市場經濟的大潮中,創新思路、創新經營、創新管理,確立自我經營、自我發展意識,確立服務定位、規劃發展計劃,以市場服務為導向,爭創新優勢,增強醫院市場服務的競爭實力,才能使自己立于不敗之地。為此,基于上述認識,我們要積極引進和借鑒企業經營管理的經驗,主動面向市場,根據醫療市場的特點,經營策略的創新,還要有相應的管理措施與之相匹配。根據我院具體的特點,我們在思考上述經營管理策略的基礎上要制定了一系列經營措施和采取以下對策:
1、重視人本管理。人本教育是人本管理的重要內容。隨著醫院生存發展環境的變化,醫務工作者必須加速思想觀念的轉變。強化全體員工的市場服務意識
從病人求醫轉變成醫患雙求。如今醫院經營管理再不能停留在“等、靠、要”上,不要期望政府投入,向政府伸手也沒有用。醫院一切工作圍繞病人,為了病人的一切醫療運行。醫療、保健、管理、后勤保障都要強化服務理念。將院內服務作為醫院內部市場,院外服務作為醫院外部的服務市場,全體員工確立市場服務意識,才能把醫療服務市場做好、做強、做大、做優,才能使計劃經濟下的被動醫療服務,即病人求醫現象得到“改頭換面”,讓每個門診、住院病人滿意而歸才能形成固定的醫療市場,增加服務信譽感召力。強化員工的市場服務意識,必須進行市場營銷培訓、危機感教育、醫護人員價值取向等觀念更新,從而變要我做為我要做。醫院生存發展“千斤重擔大家挑”目標一致、協力同心才能最終贏得醫療服務市場。首先,要求職工不斷轉變“求醫問藥”的傳統行醫觀,牢固樹立“以病人為中心”的思想,并提出了“接一個病人、獻一份愛心”的服務宗旨,作為對全社會的承諾;其次,根據醫療市場不斷變化的特點,我們加強了對職工進行醫療市場條件下的經營觀念教育,培養職工形成市場營銷意識、競爭意識、質量意識、創新意識、增收節支意識和發展意識;再次,結合我院的實際情況,對職工進行形勢教育、理想教育、法制教育、職業道德教育和主人翁精神教育以及新職工崗前教育、全院職工大會、院長行政查房、醫院管理學術報告會、管理論壇、科務會、民主生活會、老專家座談會、業務骨干座談會、職工代表座談會,等等。除人本教育之外,醫院還要解決職工實際困難,消除職工后顧之憂,讓職工更好地發揮專業特長的激勵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如提供良好的工作環境和條件、幫助解決職工住房問題和子女就學問題、辦理醫療職業保險和個人醫療保險與養老保險、協助職工辦理職稱晉升、戶口調入與 人事關系調動手續等,培養職工的忠誠感和信任感,以便全身心地投入到工作和事業中來。
2、轉變經營策略。提高醫院市場核心競爭力
醫院經營管理、資本運作是醫院保持健康發展的根本。醫院經營策略必須具有創新、開拓、前瞻性。在進行市場調研分析的基礎上,根據患者的需求,進行市場服務定位并以市場服務要求規劃醫院發展方向、加強專科特長建設、強化質量內涵、提高服務水準、拓展服務范圍、打造醫院品牌、建設一支精簡高效的管理隊伍。并利用現有的資源,擴大經營服務范圍,走多元化的經營服務之路,為病人創造優質、高效、方便的醫療環境和條件,使特色服務、特殊服務、特需服務能滿足不同層次顧客的需求。以市場服務為導向的經營策略是醫院經營成功的關鍵。
3、服務創新。根據差異化經營策略,為了不斷提高服務質量,從美化就醫環境,改善服務設施入手,推出了一系列服務新舉措。如根據病人流量調整門診布局,增加檢查與收費窗口,實行一醫、一護、一患、一診室,在兒科病房開辟兒童樂園,等,使病人一進我院,就產生舒適感;其次,我院一直實行的首診負責制、首問負責制、彈性上班制、值班主任負責制、導診制和服務承諾制要更進一步的完善,以改善服務流程,縮短候診時間,解決患者在就診過程中碰到的困難和問題;再次,堅持周日不安排休息、全天候開放各種檢查項目、開設特需服務、建立病人出院后的追蹤服務措施和免費接送病人的“愛心車”,盡可能為病人提供方便;通過送出去請進來的辦法,對醫務人員進行定期培訓,提高接診藝術和綜合服務質量。與此同時,通過建立病人滿意度調查和投訴管理制度,設立文明質量獎等措施,促進醫德醫風建設和服務水平的提高,杜絕以醫謀私和收受紅包現象。如今,優質服務已經成為我院的核心競爭力,并在人民群眾中享有極高的聲譽。我們要進一步地發揚光大。
4、轉變管理機制。確保有穩定的醫療服務市場
醫院的品牌體現在技術、質量、管理、服務等各個方面,只有綜合素質很高的醫院才有可能創出名院、名科、出名醫。而醫院良好的管理運行機制必須建立在市場服務基礎上,要從找局長、找院長的“人浮于事”的管理模式中解脫出來。大家都關心市場、找市場。如建立適應市場經濟要求的現代醫院管理制度,建立醫院市場服務反應機制、服務監控機制、內部協調機制,效能保障機制,充分利用醫院資本進行市場化運作,從而讓每一位患者按需求享有適合自己消費的醫療服務。內部市場做優、做強、外部市場才能做大、做響。由此才能提高市場占有率,使醫院的經營管理充滿生機和活力。
5、轉變服務模式,滿足不同層次人群的需求
食品安全的違法犯罪行為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已經成為社會共識。作為一項特殊的產品,食品不僅具有反復性、日常性等特征,更是與人民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具有非常密切的關系,損害一旦發生甚至不可逆轉。然而從食品工業產生開始,大小規模的食品安全事件就層出不窮從未停歇。美國疾病控制中心估計食源性病原體的污染每年大約導致7600萬人生病,325000人住院,5000人死亡(Mead et al.,1999)。食源性疾病不僅影響了生產力,相當于是對人體能量的另一種賦稅(FAO/WHO,1984)。雖然食品消費是私人物品,但與之相伴的食品安全所引發的疾病卻會給醫療服務體系帶來負擔,給經濟生產率帶來損失。
2009年2月28日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以下簡稱《食品安全法》)以第九章“法律責任”專章共15條的篇幅對違反《食品安全法》所應承擔的行政處罰、民事賠償以及刑事責任作出了規定,其對于規范食品生產經營活動,防范食品安全事件發生,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發揮了重要作用。
但是與此同時,近年來三聚氰胺、蘇丹紅、地溝油等食品安全事件依然頻發,犯罪違法成本較低無疑是當前大量食品安全事件發生的重要原因。而這一結果在一定層面上暴露出,我國現行《食品安全法》在法律責任的規定上存在內容滯后缺失或者操作程度低等問題。在此背景下,《食品安全法》在實施四年后即將啟動新一輪的修訂,“治亂用重典”的呼聲日益強烈。當然,“重典”顯然不僅僅意味著嚴刑峻法,動輒死刑。食品安全治理涉及民事、行政、刑事等各個環節,對于食品安全責任的規定也需要系統化思維。因此,“重典”應是明確規定和有效落實各項食品安全違法犯罪行為所應承擔的各項法律責任,規定不同層級和程度的食品安全法律責任體系,在反復評價和反思的動態中發展完善相關的法律法規。本文將主要運用法律責任理論和政府監管理論,分析中國食品安全法律責任體系的構成,梳理現有法律責任制度,并針對食品安全法律責任的不同類型,對《食品安全法》的修改和完善提出自己的見解。
一、強化民事責任機制:自我規制與損害賠償
(一)食品安全:誰的責任?
由于食品安全事件頻繁發生,因此我國現行《食品安全法》在立法之初就在立法取向上采取了強化“命令與控制型(command-and-control)”的規制方式(高秦偉,2012),甚至實施排他性的規制,前者如廢除了食品免檢制度(原法第60條),后者如該法第三章對“食品安全標準”作出了專章規定,在立法技術上突出了食品安全標準制定(standard setting)的基本制度與制定程序(陳軍,2009;高秦偉,2012)。
在食品安全責任設計上,現行食品安全也是強調政府規制,以政府責任弱化行業組織與企業責任。政府及相應行政部門集中承擔了食品安全責任,過分依賴于行政許可、行政檢查、行政強制、行政處罰等傳統的行政管理方式,未能充分秉承“企業是第一責任人”的理念,未能有效實現政府監管與企業自我規制相結合。背后的原因顯然是與食品行業的市場失靈以及誠信缺失密不可分。在過去的幾十年間,中國社會從熟人社會迅速轉型至市場經濟,追求利益成為不少企業的唯一目標。在一系列食品安全事件接連爆發后,公眾對于企業能夠自我約束的信心跌至谷底,以政府行為干涉市場運作、以政府規制取代企業責任的呼聲不絕于耳(國務院,2008)。但是事實上,在實踐中,政府責任模式所導致的弊端卻已經呈現。僅以三聚氰胺為例,在《食品安全法》實施僅一年后的2010年,被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嚴令禁止的三聚氰胺重現奶業江湖,這對由立法剛剛確立的政府主導型的規制模式而言顯然是個沉重的打擊。這表明,在現有市場經濟環境下,將食品安全責任完全交由政府掌控的這一“全能政府”的做法已經不再適用。
在2013年的機構改革中,中央層面顯然也注意到了這一問題。在《關于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的說明》指出:“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要轉變管理理念,創新管理方式,充分發揮市場機制、行業自律和社會監督作用,建立讓生產經營者真正成為食品藥品安全第一責任人的有效機制。”可見,本次機構改革的一大特色就在于著力實現政府的職能轉變,落實到食品安全領域,以食品生產經營方作為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理念被重申,而與之相對應的就是在食品安全事件法律責任規定上重心的轉移,使民事責任作為食品安全法律責任體系中的首要責任。
(二)自我規制與損失賠償
隨著科學技術手段在食品領域的運用,現代食品在配方、標準、制作工藝等方面都已經愈加精細和高度技術化,因此無論是多么詳盡的立法或者規范性法律文件都會給企業留下寬泛而廣泛的裁量空間,而執法更無法深入到每項產品的每一環節的所有程序中。因此,實現食品安全的必由之路就是要由市場取代監管,并進而弱化行政手段,強調企業責任。而其中關鍵就是實現企業和行業內部的自我規制。
自我規制是一個非常廣泛的概念,其幾乎可以涉及非政府行為的所有方面(Cary Coglianese,2013)。通過法律授權或政府委托,一定的社會組織承擔起公共管理與規制的職能,規制過程的決策和執行均由二者分享,具有社會自治的制度性意義(田飛龍,2010)。在食品安全領域,自我規制就是指食品安全相關企業按照企業的內部規則,根據國家的規格、標準,或者以高于國家的規格、標準的水準獨自制定規格、標準,對企業的生產經營進行控制的行為,主要包括質量管理、信息公開、責任自覺和技術革新等內容(王貴松,2009)。基于自我規制,相關食品企業除履行除法定義務外,還需要履行約定義務,即向購買方承諾其產品所應達到的標準。
基于此理念,當食品安全事件發生后,食品安全領域的行政機關未能履行監管行為,就可能被認為是違法的。而根據依法行政的制度宗旨,當行政機關怠于履行職責的不作為行為違法時,就必須承擔相應責任。與此同時,實踐中的事例也印證了行政法律責任的必要性。在2007年三鹿奶粉所點燃的“三聚氰胺”事件發生后,責任企業通過破產程序從民事賠償程序中“金蟬脫殼”,受害者因此追溯無門。人們開始意識到,當食品安全事件發生后民事責任缺位或者脫逸時,以國家財政作為后盾無疑是很好的保障(朱新力,2001;杜儀方,2009)。
(二)食品安全行政賠償責任的可能性
如前所述,由行政機關承擔食品安全的補充責任,其必要性是毫無疑問的。那么問題關鍵在于,建立食品安全行政賠償制度是否具備可行性?雖然《憲法》第41條第3款“由于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侵犯公民權利而受到損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規定取得賠償的權利”,為食品安全行政責任提供了憲法上的依據,但是現行《食品安全法》第95條僅規定了公務員的行政問責,對行政機關的行政法律責任卻未做任何規定。
鑒于國庫資源的有限性,法律規定并非所有公民任何的權利受損最后都可從國庫獲得賠償;普通公民要獲得行政賠償必須符合一定的條件。那么,在食品安全的行政監管中,當消費者權利受損時,是否具備要求行政機關承擔行政賠償責任的可能性?從理論層面出發,要使得行政機關承擔食品安全的行政法律責任至少要具備以下兩項條件。
能夠認定行政行為違法。現行《食品安全法》第6條規定:“縣級以上衛生行政、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溝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職責分工,依法行使職權,承擔責任。”同時,《食品安全法》第八章中對各食品監管部門的行政職權所進行的明確規定,也為確定行政機關違反法定義務的行為提供立法上的可能性。然而,依據行政法一般理論,上述“無固定內容的條款和普遍標準(昂格爾,1994)”的規定在賦予行政權限的同時也給予其大量的裁量空間,而依據行政裁量,行政機關有權依據個案的具體情況選擇其中它認為最為妥當的法律效果(楊建順,2004;周佑勇,2007)。按照此邏輯,行政機關完全可以裁量為由否定其在食品安全事件中疏于監管的行為屬于、并從而逃脫行政法律責任。但是事實上,食品領域卻具有特殊性。鑒于食品安全領域中生命權和健康權的重要性,為有效約束行政權,學界在判斷行政行為時往往會運用到行政裁量縮減論以對抗裁量(李建良,2002)。 在食品安全領域,一般認為,行政機關對其規制權限的行使雖然具有裁量權,但是如果該權限行使侵犯到了公民健康權這項標準,則行政權限就應當受到限制(下山瑛二,1978)。也即,當產生對國民的生命、身體、健康等損害結果的危險時,如果行政機關行使規制權限就能夠容易地防止該結果的發生,而不行使則無法防止時,行政機關就應當行使規制權限,否則就可判定其行為違法(王貴松,2007;胡建淼、杜儀方,2010)。
受害者具備資格。在食品安全事故發生后,能夠認定行政機關的違法行為,卻并不意味著發生食品安全事故后,受害者就有權對行政機關提起行政訴訟并要求其承擔法律責任。因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2條的規定,提起行政訴訟的原告,須與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也即,受害者在食品安全事件發生后要提起行政訴訟,必須需要證明其與行政機關的行為間存在利害關系。事實上,現行《食品安全法》第1條的規定“為保證食品安全,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法”,已經為普通公民行政機關預留了完美空間。因為根據“保護規范”理論,只要“有效的法律規定(行政的法律義務即由此而來)不僅是為了公共利益,而且――至少也――是為了公民個人的利益,就應當肯定主觀權利(哈特穆特?毛雷爾,2000)”。換言之,當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已經被作為《食品安全法》的立法目的時,行政機關給國民供給安全食品就不僅僅是對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的保障,更是應確保每一個公民生命和健康安全(下山瑛二,1978)。而當公民身體生命因食品安全而受損時,當然與行政機關的行為存在利害關系,也自然可以提起行政訴訟。
綜上,雖然遭遇重重困難,但是理論界對完善食品安全行政責任制度的探索卻從未停止。大陸法系對于食品和食品行政自身特征的細致把握,以及我國現行《食品安全法》立法中預留的空間,都為設立食品安全行政責任提供了可能性。
(三)修法的動向
今年4月18日,國務院出臺《關于地方改革完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體制的指導意見》,該意見明確指出現行食品監管體制的弊端,“食品監管職責交叉和監管空白并存,責任難以完全落實,資源分散配置難以形成合力,整體行政效能不高。”一個月后,在今年5月的國務院常務會議上,國務院總理明確提出要建立最嚴格的食品安全監管制度(中國新聞網,2013)。鑒于我國食品行政監管現狀與現有立法基礎,在建立最嚴格食品安全監管制度契機下,筆者認為在本次《食品安全法》修訂過程中應考慮將食品安全的行政法律責任寫入立法。只有建立完善可行的行政責任法律制度,才能實現“將權力關進籠子”,從而使得食品安全監管制度落到實處。
具體而言,在現行《食品安全法》第95條問責條款前增加行政責任條款:違反本法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衛生行政、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不履行本法規定的職責或者、、而造成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損害的,應承擔行政賠償責任。
與此同時,雖然并不屬于行政責任的概念范疇,但是在構建食品安全監管責任體系中也有必要對行政問責制度進行一定完善。現行《食品安全法》第95條就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食品安全監管中不履行本法規定的職責或者、、的,規定處以記大過、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等行政處分。但是,法條中關于誰來問責、依照何種程序追究等關鍵要素卻并沒有涉及,這使得食品安全事件發生后,由于缺乏相應的制度、體制和機制作支撐,問責機制僅流于形式,極具風暴效應卻很難具備實施的有效性。因此也有必要在本次修法中對行政機關的監管問責制度中具體的問責主體、權限、問責客體責任層次、問責事由的標準和范圍以及問責程序制度體等進行明確規定,讓食品安全問責擺脫“運動式風暴”而走向“常態”。
三、明確刑事責任追究制度:行刑銜接
對于食品安全違法行為除應由行政機關給予一定的行政處罰外,如果情節嚴重構成犯罪,還應當基于刑法規定而追究其刑事責任。對于食品安全刑法規制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學界相關論著已較為成熟,筆者在此不著筆墨(張亞軍,2012;劉仁文,2012)。而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的出臺,也在很大程度上為食品安全入刑實踐提供了立法上的依據。但是顯然,對于食品安全領域的違法行為,除刑法處罰外,更常見是同為公法領域的行政處罰。二者與私法領域的民事責任一起共同構成了食品生產經營企業的責任體制。 只有把食品安全行政處罰體系和刑事制裁體系銜接起來,才能有效遏制違法犯罪行為,并同時防止濫用法律。然而遺憾的是,無論是理論還是實務界,就食品安全行政處罰與刑法處罰關系的探討卻鳳毛麟角。
現行《刑法》涉及食品安全刑法處罰的相關規定是第143條“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罪”和第144條“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而《食品安全法》中,行政處罰的規定在第84至第94條。《食品安全法》僅有的刑罰處罰條款出現在第98條:“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應該說,這一風淡云清的規定在一定程度上確實能夠實現將食品安全違法行為從《食品安全法》引致到《刑法》的目的。但是如同任何簡潔的立法所面臨的難題一樣,過于模糊的規定方式并未明確行政處罰和刑罰處罰的邊界,這為實際落實食品安全責任提供了難度。具體而言,《食品安全法》第84-94條規定了對生產經營“添加食品添加劑”、“農藥殘留”、“營養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腐敗變質”等行為可以給予行政處罰,而事實上上述行為又均符合《刑法》第143條所規定的“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罪”的行為要件,或者準確而言都是后者的具體化。那么,二者是否會交疊或者真空?
依照刑法理論,要構成犯罪,要件之一是違法行為必須存在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已達到犯罪的程度。而相較于行政處罰而言,判斷危害性是否達到了一定程度的嚴重性,就要從“被侵害的法益”和“違法行為方式”等方面進行判斷。對此,刑法泰斗陳興良教授提出了“情節輕重、數額大小和后果大小”作為區分兩項制度的決定因素,而上述標準也成為刑法學界通說(陳興良,1992)。如果將上述標準適用于食品安全領域,我們發現相較于《食品安全法》第84-94條而言,《刑法》第143條還規定了“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患”以及“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等表述方式。顯然,上述條文采取的是以“后果大小”標準作為行政處罰和刑罰的臨界點。通過法解釋的方式我們可以認為:生產經營企業一旦出現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相關行政機關就可對其作出行政處罰;但是并非所有違反《食品安全法》的行為都會觸犯刑律,只有當該違法行為產生了一定的危害后果時,才可采取刑罰處罰方式。然而,問題并非就此迎刃而解。對于何為“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患”,或者說怎樣的情形才可算是“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對此,《刑法》、《食品安全法》以及國務院頒布的《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都沒有明確說明,它仍然有待于出臺司法解釋或者法院指導性案件加以進一步明確。
筆者認為,雖然存在必要性,但是在《食品安全法》中對于量刑等進行具體規定顯然不現實。倒不如借助修法的東風進而出臺相關司法解釋,對《刑法》143條中“嚴重事故”、“嚴重危害”等進行量化,也許是更為便利而有效的途徑。畢竟,作為不同的規制手段,刑罰和行政處罰有其各自疆域,不宜隨意取代。面對食品安全嚴峻現狀,在“治亂用重典”理念下,更要警惕食品安全處罰走向以刑罰取代行政處罰的極端。
四、結語
從法律規范的邏輯上而言,法律責任的意義在于其是使得法律具有操作性和有效性的關鍵。如果缺少了法律責任,那么法律事實就等同于只有行為模式而缺乏具體規范后果的道德規范,法律的操作性和有效性就無從談起(凱恩,2008)。當然,在食品安全領域,健全法律責任體系的現實意義遠不僅此。健康和生命在任何社會語境下都是第一位的,更何況在中國“民以食為天”的傳統文化下,食品安全又是涉及民生、政府公信力甚至社會穩定的關鍵問題。而通過完善食品安全法律責任,不僅能夠為損害提供救濟,更能夠通過懲罰方式對其他社會成員實現教育和警戒的作用,從而從源頭上預防和抵御食品安全事件的發生。
完善食品安全法律責任,就是要建立起可操作性的綜合性食品安全法律責任體系。以民事責任作為首要責任,樹立企業第一責任人理念,增設自我規制和違約責任條款,同時設立食品安全保險制度,使得損害賠償更具備實際效果;在民事責任缺位時以行政賠償責任作為補充,實現依法行政與受害者權利保障相結合,同時進一步明確現有行政問責的具體制度和程序;而作為最嚴厲的刑事責任,秉承罪刑法定,通過法解釋明確相關概念從而實現刑罰責任與行政處罰相銜接。總之,只有民事、行政、刑事責任各自分工而又相互配合形成合力,才能在最大程度上減少食品安全事件的發生,為舌尖上的安全實現“保駕護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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