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聽證申請書模板(10篇)

時間:2022-07-10 01:3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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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請求事項:

申請人不服 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的擬處罰決定,現向貴局申請聽證,以便申辯理由,澄清事實。

事實與理由:

局于 年 月 日在《法制快報》公告的 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申請人才收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關于行政處罰文書公告程序的規定,現還處在公告送達期間。申請人于 年 月 日在 進行的是 工程施工,沒有 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所認定的擅自開采煤炭的行為和事實,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的擬處罰決定沒有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申請人特申請貴局舉行聽證,以便申辯理由,澄清事實,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xxxxxx

申請人:

年 月 日

聽證申請書范例二

申請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xxx

電話:

申請事項:請求貴局擬以(九)安監管聽告字[XX]執xx號對申請人的行政處罰舉行聽證。

事實與理由:

XX年4月19日,申請人按照《廢品出售合同》的約定派遣車輛對aa電器(重慶)有限公司(下簡稱:aa公司)倉庫內的貨物進行裝運,死者唐某某在整理堆碼過程中,不慎從裝運車上跌至地面,雖經搶救,終因傷勢過重而死亡。

在整個事件中,申請人均嚴格按照《格力公司外來人員安全須知》的相關規定進行操作。基于叉車工作屬于特殊的工種,且須有嚴格的操作規范和持證要求,故貨物的裝卸及人員派遣均由aa公司安排,現場由aa公司的庫管人員和安保人員統一負責指揮調度和監管。除安排司機前往車間運貨外,申請人無權也沒有派人進入現場管理和監督;同時,在裝貨前申請人也如實告知了裝運工人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并為他們配備了相應的安全保險帶,但因aa公司工作現場無高空安全固定支架而無法使用;因此,申請人已經盡到了安全教育和防護注意義務。

綜上所述,申請人對本次事故的發生沒有責任。故,請求貴局擬以(九)安監管聽告字[XX]執xx號對申請人的行政處罰進行聽證。

此致

xxxxx

申請人:

申請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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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

(二)決定階段決定階段包括填寫立案呈報表、各級領導審核、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下達文書、是否強制執行幾個環節。立案呈報:經辦人根據上述審批階段形成的意見填寫立案呈報表。各級領導審核:立案呈報表需要經過科室負責人、法宣科負責人、局長進行審批。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立案科室工作人員負責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下達文書:執法文書由立案科室負責依照規定格式起草制作,7個工作日內送達當事人,并取得當事人簽收的送達回執,當事人拒收可采取留置送達,也可以用郵寄掛號信方式送達。應在系統中填寫送達回證。強制執行:立案科室負責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執行當事人逾期未申請行政復議,未提起行政訴訟,又未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將相關材料提交法宣科,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應在系統中填寫《行政強制執行申請書》。

(三)結案階段結案階段包括填寫結案報告、案卷歸檔兩個環節。結案:在行政處罰決定執行后10個工作日內,由法宣科負責,立案科室參與編寫結案報告。歸檔:案件辦理完畢后,由法宣科負責整理辦案過程的所有文件和證據,制作案卷,經法宣科主管局長核準后歸檔。

二、系統功能性需求

某市環保局行政處罰管理系統將實現某市環保局行政處罰過程中所涉及到的填寫各類表單,各級領導審批,以及最后的歸檔和數據統計、查詢的功能。某市環保局行政處罰管理系統將包括案件管理、統計查詢和系統管理三部分。

篇3

(一)稅務行政賠償申請一是申請條件。稅務機關及其執法人員違法行使職權給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賠償清求人有權申請賠償。對下列情形,稅務機關不承擔賠償義務:稅務機關執法人員行使與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因賠償請求人自己的行為致使損害發生的;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二是申請資料。賠償請求人應當向稅務機關遞交《稅務行政賠償申請書》,書寫申請書確有困難的,可委托他人代書,也HJ口頭申請。三是申請須知。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行政職權時侵犯賠償請求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該稅務機關為賠償義務稅務機關;兩個以上稅務機關或與其他機關共同行使職權造成損害的,應共同履行賠償義務;受稅務機關委托的組織或個人在行使受委托的稅務征管權力時侵犯賠償請求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委托的稅務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賠償義務機關被撤銷的,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沒有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的,撤銷該賠償義務機關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經復議機關復議的,最初造成侵權行為的稅務機關為賠償義務稅務機關,但復議機關的復議決定加重損害的,復議機關就加重的部分履行賠償義務;賠償請求人要求賠償的時效為二年,自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為被依法確認為違法之日起計算。

(二)稅務行政復議申請一是申請條件。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和其他稅務爭議當事人認為稅務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可依法向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稅務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向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稅務機關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二是申請范圍。稅務機關作出的征稅行為:包括確認納稅主體、征稅對象、征稅范圍、減稅、免稅及退稅、適用稅率、計稅依據、納稅環節、納稅期限、納稅地點以及稅款征收方式等具體行政行為和征收稅款,加收滯納金;扣繳義務人、受稅務機關委托征收的單位作出的代扣代繳、代收代繳行為。稅務機關作出的責令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行為。稅務機關作出的稅收保全措施:書面通知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暫停支付存款;扣押、查封商品、貨物或其他財產。稅務機關未及時解除稅收保全措施,使納稅人的合法權益遭受損失的行為。稅務機關作出的稅收強制執行措施:書面通知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存款中扣繳稅款;拍賣扣押、查封的商品、貨物或其他財產。稅務機關作出的稅務行政處罰行為:罰款;沒收非法所得;停止出口退稅權。稅務機關不予依法辦理或答復的行為:不予審批減免稅或出口退稅;不予抵扣稅款;不予退還稅款;不予頒發稅務登記證、發售發票;不予開具完稅憑證和出具票據;不予核準延期申報、批準延期繳納稅款。稅務機關作出的通知出境管理機關阻止出境行為。稅務機關不依法給予舉報獎勵的行為。稅務機關作出的其他稅務具體行政行為。三是申請須知。申請人申請行政復議,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申請人提請的稅務行政復議的條件和時限:申請人對稅務機關作出的征稅行為不服的,必須先依照稅務機關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確定的稅額、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納稅擔保,然后可以在收到稅務機關填發的繳款憑證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申請人對稅務機關作出的除征稅、不予審批減免稅、不予抵扣稅款、不予退還稅款行為以外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可以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人可以在得知稅務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因不可抗力或者被申請人設置障礙等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申請人向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復議機關已經受理的,在法定行政復議期限內申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訴訟,人民法院也已經依法受理的,不得再申請行政復議。申請復議的主體資格:依法提起行政復議的申請人,具體是指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和其他管理相對人;有權申請行政復議的公民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申請行政復泌;有權申請行政復議的公民為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其法定人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有權申請行政復議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生合并、分立或終止的,承受其權利義務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申請行政復議;與申請行政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作為第三人參加行政復議;雖非具體行政行為的相對人,但其權利直接被該具體行政行為所剝奪、限制或者被賦予義務的第三人,在行政管理相對人沒有申請行政復議時,可以單獨申請行政復議。

(三)稅務行政處罰聽證申請 一是申請條件。當事人要求聽證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組織聽證。依法應當聽證的案件,除當事人放棄聽證權利或者被正當取消聽證權利外,稅務機關不組織聽證,行政處罰決定不能成立。二是適用范圍。稅務機關對公民(包括個人、個人合伙或個體工商戶)作出2000元以上(含本數)罰款或者對法人或其他組織作出10000元以上(含本數)罰款的行政處罰之前,應當向當事人送達《稅務行政處罰事項告知書》,并告知當事人其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三是申請程序。要求聽證的當事人應當在《稅務行政處罰事項告知書》送達后3日內向發出告知書的稅務機關書面提出聽證,逾期不提出的,視為放棄聽證的權利。四是所需資料。《稅務行政處罰事項告知書》及相關資料。

篇4

第三條行政執法公開事項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公開:

(一)福州市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二)福州農業信息網;

(三)局機關政務公開欄;

(四)業務處室或辦事大廳窗口。

第四條行政許可公開,是指農業行政執法部門通過一定的載體、形式,將依法由本部門實施的行政許可的事項、依據、條件、數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錄和申請書示范文本予以公布,便于公眾知悉的行為。

第五條行政許可公開應當具備以下內容:

(一)行政許可事項名稱;

(二)實施行政許可事項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的名稱;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許可條件,行政許可有數量限制的,還應當公開所限制的數量及決定許可的辦法;

(四)實施行政許可的程序及期限;

(五)申請行政許可依法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

(六)申請行政許可需要提交的申請書示范文本;

(七)實施行政許可收取費用的,應當公示法定收費項目、收費依據、收費標準;

(八)其他依法應當公開的內容。

第六條在辦公地點明顯處公布農業行政執法人員信息、行政執法各項制度、行政案件辦理的程序、適用的法律法規及規章和行政處罰自由裁量的幅度等。

第七條在查處農業行政處罰案件過程中,對當事人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違法行為實施調查時,要向當事人出示《行政執法證》,表明調查人員的身份,并向當事人說明調查內容、當事人違反的法律條款、違法行為的事實、相關程序、違法行為造成的危害。

第八條執法人員在勘驗物主或者現場,應當通知當事人到場,可以邀請有關組織或者人員參加。當事人拒不到場的,可以請在場的其他人見證。勘驗人員勘驗時,可以對物證或者現場進行拍照和測量。對勘驗情況和結果應當制作《勘驗檢查筆錄》,由勘驗人員、見證人和當事人簽名或蓋章。當事人拒絕參加的,不影響勘驗的進行。

篇5

第二條農業行政處罰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應當遵守行政處罰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及本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是指種植業、畜牧業、漁業、農墾、鄉鎮企業、飼料工業和農業機械化等行政主管機關。

本規定所稱農業行政處罰機關,是指具體實施行政處罰的下列部門或機構:

(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農業行政主管部門;

(二)法律、法規授權的農業管理機構;

(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委托的農業管理機構。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法律、法規或規章的規定,必要時方可委托依法設置的符合行政處罰法第十九條規定的農業管理機構實施行政處罰。

第五條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委托符合法定條件的農業管理機構實施行政處罰的,必須簽訂委托書,并由委托的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向上一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對受委托的農業管理機構實施行政處罰行為應當進行監督,并對該行為的后果承擔法律責任。

受委托農業管理機構在委托范圍內,以委托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的名義實施行政處罰;不得再委托其他單位或個人實施行政處罰。

第六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農業行政處罰機關給予的行政處罰,享有陳述權、申辯權;對行政處罰不服的,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章農業行政處罰的管轄

第七條農業行政處罰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以上農業行政處罰機關管轄。

進出境動植物檢疫行政處罰,按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業務轄區進行管轄。

漁業行政處罰機關管轄本轄區范圍內發生的和上級部門指定管轄的漁業違法案件。

第八條縣級農業行政處罰機關管轄本行政區域內的行政違法案件。

設區的市、自治州的農業行政處罰機關和省級農業行政處罰機關管轄本行政區域內重大、復雜的行政違法案件。

農業部及其所屬的經法律、法規授權的農業管理機構管轄全國重大復雜的行政違法案件。

第九條漁業行政處罰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適用“誰查獲誰處理”的原則:

(一)違法行為發生在共管區、疊區的;

(二)違法行為發生在管轄權不明確或者有爭議的區域的;

(三)違法行為發生地與查獲地不一致的。

第十條上一級農業行政處罰機關在必要時可以管轄下一級農業行政處罰機關管轄的行政處罰。下一級農業行政處罰機關認為行政處罰案件重大復雜,需要由上一級農業行政處罰機關管轄,可以報請上一級農業行政處罰機關決定。

第十一條對當事人的同一違法行為,根據不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兩個以上農業行政處罰機關都有管轄權的,應當由先立案的農業行政處罰機關管轄。

農業行政處罰機關對管轄發生爭議的,應當協商解決或報請共同上一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管轄。

第十二條農業行政處罰機關發現受理的行政處罰案件不屬于自己管轄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行政處罰機關管轄,并制作《案件移送函》。

第十三條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農業行政處罰機關必須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得以行政處罰代替刑罰。

第三章農業行政處罰的決定

第十四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農業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農業行政處罰機關必須查明事實;違法事實不清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

第十五條執法人員調查處理農業行政處罰案件時,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執法證件。有執法標志的應當佩戴執法標志。

執法證件由農業部統一制定,省級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法制工作機構負責執法證件的發放和管理工作。農業執法證件管理辦法由農業部另行制定。

第十六條農業行政處罰機關在作出農業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農業行政處罰機關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及證據,應當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農業行政處罰機關應當采納。

農業行政處罰機關不得因當事人申辯而加重處罰。

第十七條農業行政處罰程序分為簡易程序和一般程序。

第一節簡易程序

第十八條違法事實確鑿并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五十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的,可以當場作出農業行政處罰決定。

第十九條執法人員作出當場行政處罰決定,必須填寫統一編號的《行政處罰(當場)決定書》,當場交付當事人,并應當告知當事人,如不服行政處罰決定,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條執法人員應當在作出當場處罰決定之日起、漁業執法人員應當自抵岸之日起二日內將《行政處罰(當場)決定書》副本報所屬農業行政處罰機關備案。

第二節一般程序

第二十一條實施農業行政處罰,除適用簡易程序的外,應當適用一般程序。

第二十二條除依法可以當場決定行政處罰的外,執法人員發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違法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應當填寫《行政處罰立案審批表》,報本行政處罰機關負責人批準。

符合下列條件的,應在七日內予以立案:

(一)有違法行為發生;

(二)違法行為依法應受行政處罰;

(三)屬于本處罰機關管轄;

(四)屬于一般程序適用范圍。

第二十三條農業行政處罰機關必須對案件情況進行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收集證據;必要時,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可以進行檢查。

執法人員調查收集證據時不得少于二人。

證據包括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鑒定結論、勘驗筆錄和現場筆錄。

第二十四條執法人員在調查案件時詢問證人或當事人(以下簡稱被詢問人),應當制作《詢問筆錄》。筆錄經被詢問人閱核后,由詢問人和被詢問人簽名或者蓋章。被詢問人拒絕簽名或蓋章的,由詢問人在筆錄上注明情況。

第二十五條農業行政處罰機關為調查案件需要,有權依法進行現場勘驗。對重要的書證,有權進行復制。

執法人員對與案件有關的物品或者場所進行勘驗檢查時,應當通知當事人到場,制作《勘驗檢查筆錄》,當事人拒不到場的,可以請在場的其他人見證。

第二十六條農業行政處罰機關在調查案件時,對專門性問題,交由法定鑒定部門進行鑒定;當地沒有法定鑒定部門的,應當提交公認的鑒定機構進行鑒定。鑒定人進行鑒定后,應當制作《鑒定意見書》。

第二十七條農業行政處罰機關收集證據時,可以采取抽樣取證的方法。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農業行政處罰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先行登記保存。

第二十八條農業行政處罰機關對先行登記保存的證據,應當在七日內作出下列處理決定:

(一)需要進行技術檢驗或者鑒定的,送交有關部門檢驗或者鑒定;

(二)對依法應予沒收的財物,決定沒收;對依法不需要沒收的物品,退還當事人;

(三)對依法應當移送有關部門處理的,移交有關部門。

第二十九條農業行政處罰機關對證據進行抽樣取證或者登記保存,應當有當事人在場。當事人不在場或拒絕到場的,執法人員可以邀請有關人員參加。

對抽樣取證或者登記保存的物品應當制作《抽樣取證憑證》和《證據登記保存清單》。

登記保存物品時,原地保存可能妨害公共秩序或者公共安全的,可以異地保存。對異地保存的物品,農業行政處罰機關應妥善保管。

第三十條案件調查人員與本案有利害關系或者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處理的,案件調查人員應當自行回避,當事人也有權向農業行政處罰機關申請要求回避。

案件調查人員的回避,由農業行政處罰機關負責人決定;農業行政處罰機關負責人的回避由集體討論決定。

回避未被決定前,不得停止對案件的調查處理。

第三十一條執法人員在調查結束后,認為案件事實基本清楚,主要證據充分,應當制作《案件處理意見書》,報農業行政處罰機關負責人審查。

第三十二條農業行政處罰機關負責人對《案件處理意見書》審核后,認為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農業行政處罰機關應當制作《違法行為處理通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擬給予的行政處罰內容及其事實、理由和依據,并告知當事人可以在收到通知書之日起三日內,進行陳述和申辯,符合聽證條件的,可以要求農業行政處罰機關按照本章第三節的規定組織聽證。

當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未提出陳述、申辯或者要求組織聽證的,視為放棄上述權利。

第三十三條案件調查完畢后,農業行政處罰機關負責人應當及時審查有關案件調查材料、當事人陳述和申辯材料、聽證會筆錄和聽證會報告書,對違法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案件,根據情節輕重,作出處罰決定。農業行政處罰機關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

案情復雜或者有重大違法行為需要給予較重行政處罰的,應當由農業行政處罰機關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

第三十四條在水上按一般程序實施處罰時,執法人員可以利用船上無線電通訊設施報請處罰機關負責人批準立案和對調查結果及處理意見進行審查。報批記錄必須存檔備案。

在水上,當事人可當場向執法人員進行陳述和申辯。不提出陳述和申辯的,視為放棄此權利。

第三十五條農業行政處罰案件自立案之日起,應當在一個月內辦理完畢;經農業行政處罰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但不得超過三個月;特殊情況下三個月內不能辦理完畢的,報經上一級農業行政處罰機關批準,可以延長至一年。

第三節聽證程序

第三十六條農業行政處罰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的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農業行政處罰機關應當組織聽證。

本條前款所指的較大數額罰款,地方農業行政處罰機關按省級人大常委會或者人民政府規定或其授權部門規定的標準執行;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海區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對公民罰款分別超過5000元、3000元、對法人或其他組織罰款超過30000元屬較大數額罰款。

第三十七條聽證由擬作出行政處罰的農業行政處罰機關組織。具體實施工作由其法制工作機構或者相應機構負責。

受委托實施行政處罰的農業管理機構擬作出適用聽證程序的行政處罰的,由委托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聽證。

第三十八條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收到《違法行為處理意見書》之日起三日內以書面方式向聽證組織機關提出。

第三十九條當事人提出聽證要求后,聽證組織機關應當在舉行聽證會的七日前送達《行政處罰聽證會通知書》,告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聽證會主持人名單及可以申請回避和可以委托人等事項。

當事人應當按期參加聽證。當事人有正當理由要求延期的,經聽證組織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期一次;當事人未按期參加聽證并且未事先說明理由的,視為放棄聽證權利。

第四十條聽證會參加人由聽證主持人、聽證員、案件調查人員、當事人及其委托人、書記員組成。

聽證主持人、聽證員、書記員應當由聽證組織機關負責人指定的法制工作機構工作人員或其他相應工作人員等非本案調查人員擔任。

當事人委托人參加聽證的,應當提交委托書。

第四十一條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個人隱私外,聽證應當公開舉行。

第四十二條當事人在聽證中的權利和義務:

(一)有權對案件涉及的事實、適用法律及有關情況進行陳述和申辯;

(二)有權對案件調查人員提出的證據質證并提出新的證據;

(三)如實回答主持人的提問;

(四)遵守聽證會場紀律,服從聽證主持人指揮。

第四十三條聽證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聽證書記員宣布聽證會場紀律、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聽證主持人宣布案由,核實聽證參加人名單,宣布聽證開始;

(二)案件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的違法事實、出示證據,說明擬作出的農業行政處罰的內容及法律依據;

(三)當事人或其委托人對案件的事實、證據、適用的法律等進行陳述和申辯,可以向聽證會提交新的證據;

(四)聽證會主持人就案件的有關問題向當事人、案件調查人員、證人詢問;

(五)案件調查人員、當事人或其委托人相互辯論;

(六)當事人或其委托人作最后陳述;

(七)主持人宣布聽證結束。聽證筆錄交當事人審核無誤后簽字或者蓋章。

第四十四條聽證結束后,聽證主持人應當依據聽證情況,制作《行政處罰聽證會報告書》并提出處理意見,連同聽證筆錄,報農業行政處罰機關負責人審查。

聽證的舉行,不影響當事人在農業行政處罰機關作出處罰決定后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等權利。

第四十五條聽證組織機關組織聽證,不得向當事人收取費用。

第四章農業行政處罰決定的送達和執行

第四十六條《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被處罰人;被處罰人不在場的,應當在七日內送達被處罰人,并由被處罰人在《行政處罰文書送達回證》上簽名或者蓋章;被處罰人不在的,可以交給其成年家屬或者所在單位的負責人代收,并在送達回證上簽名或者蓋章。

被處罰人或者代收人拒絕接收、簽名、蓋章的,送達人可以邀請其鄰居或者單位有關人員到場,說明情況,把《行政處罰決定書》留在其住處或者單位,并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絕的事由、送達的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即視為送達。

直接送達農業行政處罰文書有困難的,可委托其他農業行政處罰機關代為送達,也可以郵寄、公告送達。

郵寄送達的,掛號回執上注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公告送達的,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天,即視為送達。

第四十七條除本規定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規定外,農業行政處罰機關不得自行收繳罰款。決定罰款的農業行政處罰機關或執法人員應當書面告知當事人向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

第四十八條依照本規定第十八條的規定當場作出農業行政處罰決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執法人員可以當場收繳罰款:

(一)依法給予二十元以下罰款的;

(二)不當場收繳事后難以執行的。

第四十九條在邊遠、水上、交通不便地區,農業行政處罰機關及其執法人員依照本規定第十八條、第三十三條的規定作出罰款決定后,當事人向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確有困難,經當事人書面提出,農業行政處罰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可以當場收繳罰款。

第五十條農業行政處罰機關及其執法人員當場收繳罰款的,必須向當事人出具省級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不出具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的,當事人有權拒絕繳納罰款。

第五十一條執法人員當場收繳的罰款,應當自收繳罰款之日起二日內,交至農業行政處罰機關;在水上當場收繳的罰款,應當自抵岸之日起二日內交至農業行政處罰機關;農業行政處罰機關應當在二日內將罰款交至指定的銀行。

第五十二條農業行政處罰決定依法作出后,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行政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

第五十三條對需要繼續行駛的農業機械、漁船實施暫扣證照或者吊銷證照的行政處罰,農業行政處罰機關在實施行政處罰的同時,應當發給當事人相應的證明,允許農業機械、漁船駛往預定或指定的地點。

第五十四條對生效的農業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拒不履行的,作出農業行政處罰決定的農業行政處罰機關依法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二)根據法律規定,將封存、扣押的財物拍賣抵繳罰款;

(三)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并制作《強制執行申請書》。

第五十五條當事人確有經濟困難,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繳納罰款的,當事人應當書面申請,經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機關批準,可以暫緩或者分期繳納。

篇6

第一條為了規范民用航空行政處罰行為,保障和監督民航行政機關有效實施行政管理,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民用航空行政處罰的設定和實施,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以下簡稱《行政處罰法》)、有關行政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

第三條中國民用航空總局(以下簡稱民航總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實施行政處罰;民航地區管理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在所轄地區范圍內實施行政處罰。

接受授權或者委托的組織,依照授權或者委托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范圍實施行政處罰。

第二章行政處罰的種類、設定和規定

第四條民航行政機關實施的行政處罰的種類包括:

(一)警告;

(二)罰款;

(三)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四)責令停產停業;

(五)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第五條民用航空規章規定行政處罰,應當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幅度范圍內作出具體規定。

法律、行政法規對違反民用航空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沒有規定或者沒有設定行政處罰的,民用航空規章可以設定警告和本辦法第六條規定數量的罰款。

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外的其他文件,不得設定或者規定行政處罰;設定和規定行政處罰的條款一律無效。

第六條民用航空規章對非經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設定的罰款不得超過1000元;對經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有違法所得的,設定的罰款不得超過違法所得的3倍,但是最高不得超過30000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設定的罰款不得超過10000元。

第七條民航地區管理局可以根據本地區管理局的具體情況制定行政處罰的具體工作程序,但不得與本辦法相抵觸。

第三章行政處罰的實施機關和執法人員

第八條下列民航行政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規定,以自己的名義獨立行使相應的行政處罰權:

(一)民航總局;

(二)民航地區管理局;

民航地區管理局設立的派出機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規定和民航地區管理局的授權,以該民航地區管理局的名義行使相應的行政處罰權。

第九條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民航行政機關的內設職能部門,可以具體承辦處罰事項,但不得以該內設職能部門的名義實施行政處罰。

第十條除經依法授權或者委托的外,任何其他組織不得實施行政處罰;其以行政處罰名義實施的處罰行為一律無效,有關當事人有權拒絕或者向有關部門申訴、舉報。

任何個人都不得以自己的名義實施行政處罰。

第十一條法律、行政法規授權的其他組織實施民用航空行政處罰的,接受授權的組織應當對其所作出的行政處罰行為的法律后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十二條民航行政機關可以將行政處罰委托給其他組織實施,但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委托的民航行政機關(以下簡稱委托機關)依法具有該項行政處罰權;

(二)受委托組織符合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的條件;

(三)委托機關直接實施行政處罰在人員、裝備、技術、空間方面確有困難;或者委托的行政處罰事項在時間、空間和管理對象方面具有廣泛性、普遍性和經常性。

第十三條受委托組織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是依法成立的管理民用航空公共事務的事業組織;

(二)與被委托的行政處罰事項無利害關系;

(三)具有熟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和相應民用航空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必需的法律、法規,熟悉相關民用航空業務、技術的正式工作人員;

(四)對違法行為需要進行技術檢查或者技術鑒定的,應當有條件進行相應的技術檢查或者技術鑒定。

第十四條民用航空規章可以明確受委托組織實施行政處罰。

民用航空規章沒有明確委托的,民航行政機關可以委托受委托組織實施行政處罰。委托受委托組織實施行政處罰應當出具正式的委托書。

委托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委托機關和受委托組織的名稱、地址;

(二)委托實施行政處罰的范圍和適用處罰的條件、方式、理由、程序和期限;

(三)違反委托事項的責任;

(四)其他需要載明的事項。

第十五條委托機關發現受委托組織喪失委托條件、違法實施行政處罰或者有其他不適宜接受委托情況的,可以解除委托,收回委托書。

第十六條受委托組織應當以委托機關的名義實施行政處罰。受委托組織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民航規章所規定的行政處罰的條件、方式和程序實施行政處罰。

受委托組織實施行政處罰,不得超越委托權限。

受委托組織不得將委托事項再委托他人。

第十七條委托機關對受委托組織實施的行政處罰行為實施監督,并對該行為的后果承擔法律責任。

前款所稱監督,應當包括受委托組織所實施的行政處罰行為是否合法、合理,是否超越委托范圍,是否應當處罰而不處罰或者不應當處罰而擅自處罰,是否符合法定程序等。

第十八條被處罰的當事人對受委托組織實施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委托機關的上一級民航行政機關申請復議。法律、行政法規、民航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現違法行為應當處罰,需要舉報、申訴的,可以向委托機關提出,也可以向受委托組織提出。委托機關和受委托組織對依法應當辦理的案件,應當受理。

第十九條民航行政機關和受委托組織具體辦理行政處罰的執法人員應當具備監察員資格。

不具有監察員資格的其他工作人員或者專業人員,可以在監察員的帶領下,協助檢查和調查取證。

第四章行政處罰的管轄和適用

第二十條民航地區管理局應當依據法律、行政法規、民用航空規章的規定對本轄區內發生的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對空中發生的違法行為,由違法行為首次發現后降落地所在地的民航地區管理局管轄。

民航地區管理局對管轄有爭議的,由民航總局指定管轄。

第二十一條民航總局在必要時可以處理民航地區管理局管轄的行政處罰案件;民航地區管理局認為行政處罰案件案情重大、情況復雜需要由民航總局決定的,可以報請民航總局實施行政處罰。

第二十二條民航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適用簡易程序的,由有關監察員當場作出處罰決定。

民航總局管轄或者決定管轄的行政處罰案件,適用一般程序的,由民航總局有關職能部門負責調查、取證、提出行政處罰建議,報民航總局負責人作出決定。

民航地區管理局實施行政處罰,適用一般程序的,由有關職能部門負責調查、取證、提出行政處罰建議,然后移送法制職能部門。法制職能部門接到案件后,應當對移送的案件進行初步審查,對符合聽證條件的辦理聽證事宜,提出行政處罰意見,報民航地區管理局負責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民航地區管理局負責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后,由法制職能部門會同其他有關職能部門執行行政處罰。

民航地區管理局派出機構實施行政處罰,按本辦法第四十一條規定不組織聽證的,由派出機構有關職能部門負責調查、取證、提出行政處罰建議,經本派出機構法制職能部門初步審查后,由派出機構負責人以民航地區管理局的名義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應當組織聽證的,移送民航地區管理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第二十三條違法行為人所受行政處罰,應當與其違法情節、性質、損害后果相適應。

不同當事人的違法行為相同或者相似的,其所受到的行政處罰應當相當。

第二十四條當事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民用航空規章某一規定的一次,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相同種類的行政處罰,但可依法并處其他種類的行政處罰。

第二十五條兩個以上當事人共同實施違法行為的,應當根據各自的違法情節,分別給予處罰。

第五章簡易程序

第二十六條對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違法行為,可以適用《行政處罰法》第五章第一節規定的簡易程序:

(一)違法事實清楚、情節簡單、后果比較輕微;

(二)證據確鑿或者當場發現行為人違法;

(三)對公民處以50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

第二十七條民航地區行政機關監察員當場作出處罰決定,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出示表明執法身份的證件;

(二)告知當事人違法行為事實并提出證據,說明其違反的法律規范的條款;

(三)詢問當事人對違法事實或者法律依據是否有爭議,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辯解;

(四)按本辦法附件一的規定制作《民用航空當場處罰決定書》(以下簡稱當場處罰決定書),由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代表簽字并告知其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當場處罰決定書一式三份,一份當場交給當事人;

(五)依法可以當場執行的,給予警告或者當場收繳罰款并出具合法的罰款收據;

(六)其余兩份當場處罰決定書,一份及時交監察員所在的行政機關職能部門存

檔,一份送本行政機關法制職能部門備案,并按規定上交罰款。

第二十八條當場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單位名稱或者當事人姓名;

(二)主要違法事實、情節;

(三)作出處罰決定所依據的法律規范條款;

(四)處罰的形式和數額;

(五)處罰執行方式;

(六)復議權利、復議機關、復議期限,訴訟權利及期限;

(七)作出當場處罰決定的民航行政機關的名稱及行政負責人;

(八)監察員的簽名或者蓋章;

(九)作出處罰的地點;

(十)填寫當場處罰決定書的日期;

(十一)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代表簽字。

當場作出處罰決定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責令改正違法行為可以一并列入當場處罰決定書。

第二十九條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當場處罰時,依法給予2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不當場收繳罰款事后難以執行的或者當事人按規定方式繳納罰款有困難并經當事人提出的,可以當場執行。不屬上述情況的罰款,應當按有關規定繳納。

第三十條當事人對當場處罰決定提出異議、申辯的,監察員應當聽取并復查。

不得因當事人提出異議、申辯而加重處罰。

當事人提出異議、申辯,不停止當場執行。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六章一般程序

第一節案件調查

第三十一條舉報民用航空違法案件可用書面或者口頭的方式。民航行政機關、受委托組織受理口頭舉報案件時,應當詳細記錄,經核對無誤后,由舉報人簽名蓋章,但電話舉報的除外。舉報人不愿意使用真實姓名的,民航行政機關、受委托組織應當為其保守秘密。

第三十二條民航行政機關或者受委托組織發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舉報不屬自己管轄的案件,應當及時向舉報人說明,并從接受之日起10日內移送有管轄權的機關。

第三十三條監察員履行職務時,應當出示執法證件。

參加對違法案件進行檢查、調查、取證的監察員不得少于兩名。

監察員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當事人也可以向行政機關提出要求監察員回避的申請。

第三十四條監察員查處案件應當收集與案情有關的、能夠證實違法行為性質和情節的各種證據。

證據包括下列幾種:

(一)物證、書證;

(二)視聽資料;

(三)證人證言;

(四)當事人陳述;

(五)調查筆錄和現場筆錄;

(六)鑒定結論和調查結論。

證據未經查證核實,不得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第三十五條監察員可以要求當事人提供與案件有關的材料,可以就與案件有關的問題詢問當事人或者其他被調查人。

當事人或者其他被調查人應當如實回答監察員的詢問,但對與本案無關的問題有權拒絕回答。

調查、詢問應當按本辦法附件二的規定制作《民用航空行政案件調查筆錄》。調查筆錄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調查時間、調查地點;

(二)當事人及其他被調查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工作單位等基本情況;

(三)涉及航空器的,航空器的型號、國籍登記號、所有人、承租人等基本情況;

(四)違法行為的情節和后果;

(五)證據情況;

(六)其他情況。

調查筆錄應當表述清楚,如實記錄,并應當經被調查人核對無誤后逐頁簽名或者蓋章。被調查人員拒絕簽名或者蓋章的,由監察員在筆錄上注明。筆錄應當有在場兩名以上監察員簽名,并載明時間。

調查筆錄應當歸入民航行政機關案卷。

第三十六條監察員可以要求當事人和其他被調查人接受調查,提供有關的材料、證據,有關個人或者單位應當積極予以支持和協助。有關材料和書證應當是原始材料或者憑證,調取原始證據有困難的,可以復制。復制件應當注明“經核對與原件無誤”。有關材料和書證應當由提供人簽字或者蓋章,拒絕簽字或者蓋章的,應當由監察員注明。

與案件有關的材料、證據有可能被隱匿、涂改、毀滅的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應當先行登記并由監察員保存。監察員難以保存的,可以由當事人保存。當事人隱匿、涂改、毀滅證據或者作偽證的,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先行登記保存有關證據,應當當場清點并按本辦法附件三的規定制作《證據登記保存通知書》,由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代表和辦案人員簽字或者蓋章。該通知書一式二份,交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代表一份,歸入民航行政機關案卷一份。

采取先行登記措施并由當事人保存證據的,應當經民航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證據應當加封民航行政機關先行登記保存封條。

第三十八條對于先行登記保存的證據,應當在7日內作出下列處理決定之一:

(一)違法事實成立應當予以沒收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予以沒收;

(二)違法事實不成立,或者依法不應予以沒收的,決定解除登記保存措施。

決定解除登記保存措施的,監察員應當按本辦法附件四的規定制作《登記保存證據退還清單》,由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代表簽字或者蓋章。該清單一式兩份,一份交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代表,一份歸入民航行政機關案卷。

第三十九條監察員根據需要可以進行現場檢查。涉及專門問題的,應當由國家認可的單位進行鑒定,出具鑒定結論。現場檢查應當按本辦法附件五的規定制作《民用航空行政案件現場筆錄》并應當有當事人在場;當事人拒絕到場的,應當在現場筆錄中注明。現場筆錄應當表述清楚,如實記錄并經當事人核對無誤后簽字或者蓋章。被調查人員拒絕簽字或者蓋章的,由監察員在筆錄上注明。現場筆錄應當有在場兩名以上監察員簽字并載明時間。

第四十條民航行政機關負責案件調查取證的部門(以下稱承辦部門)在調查、取證結束后,應當對符合下列條件的案件提出行政處罰建議:

(一)有違法行為人;

(二)有違法事實;

(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民航規章應當追究行政法律責任;

(四)屬本機關、組織管轄和職責范圍;

(五)違法行為未超過二年追訴時效。

民航行政機關案件承辦部門在調查、取證結束后,應當按本辦法附件六的規定制作《民用航空行政案件調查報告》并附以案卷材料移送法制職能部門。民用航空行政案件調查報告應當依次包括下列各項內容:

(一)調查時間;

(二)承辦部門和具體辦理調查取證的監察員(以下稱承辦監察員);

(三)當事人情況;

(四)案由;

(五)調查、檢查得到的事實、證據;

(六)行政處罰建議。

調查報告應當由承辦監察員和承辦部門負責人簽字。

第二節聽證程序

第四十一條民航行政機關法制職能部門收到案件承辦部門提出的民用航空行政案件調查報告后,應當進行初步審查。對擬同意進行下列行政處罰的,應當在報民航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按本辦法附件七的規定制作《民用航空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組織聽證的,民航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

(一)不少于人民幣30000元的罰款;

(二)吊銷經營許可證或者執照;

(三)責令停產停業。

民用航空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應當由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代表簽字或者蓋章。該告知書一式兩份,一份送達當事人,一份歸入民航行政機關案卷。

不屬于本條第一款規定情形的,不組織聽證,由法制職能部門提出行政處罰意見,報民航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第四十二條案件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收到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后3日內提出并應當向民航行政機關法制職能部門提交舉行聽證申請書及有關證據。

民航行政機關法制職能部門在接到申請書后,應當審查申請是否符合本辦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條件,并在接到申請后10日內做出是否舉行聽證的決定。

民航行政機關法制職能部門決定舉行聽證會的,應當按本辦法附件八的規定制作《民用航空行政處罰聽證通知書》。該通知書一式兩份,一份在舉行聽證7日前送達當事人,告知舉行聽證的日期、地點,同時通知案件承辦部門,一份歸入民航行政機關案卷。

第四十三條案件當事人可以親自參加聽證會,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人享有被委托的權利。人可以是律師,也可以是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經聽證主持人批準的其他人員。應當出具委托書。

人在委托權限范圍內的行為,視同當事人的行為,但以其未立即提出異議為限。

案件當事人不止一人的,可以委托共同人,也可以分別委托一至二人。

案件當事人無故不參加聽證,又不委托人參加的,視為放棄聽證。

案件當事人中途主動要求終止聽證的,應當許可。

第四十四條組織聽證,應當以核查事實為主要目的。

聽證由民航行政機關法制職能部門負責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員主持,承辦監察員應當參加聽證。

聽證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由聽證主持人宣布聽證開始和聽證目的;

(二)由承辦監察員就當事人的違法事實向聽證主持人提出有關證據、處罰依據和行政處罰建議;

(三)由案件當事人出示證據,進行申辯;

(四)詢問證人、向證人質證;

(五)聽證雙方就與本案相關的事實和法律進行辯論;

(六)辯論結束后,聽證雙方作最后陳述;

(七)按本辦法附件九的規定制作《民用航空行政處罰聽證筆錄》并由聽證雙方核對無誤后簽字或者蓋章。

聽證結束后,由聽證主持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提出行政處罰意見。聽證筆錄應當歸入民航行政機關案卷。

第三節決定

第四十五條不適用聽證程序的民用航空行政處罰案件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由民航行政機關法制職能部門按本辦法附件十的規定制作《民用航空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告知當事人有陳述和辯解的權利并由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代表簽字或者蓋章。該告知書一式兩份,一份送達當事人,一份歸入民航行政機關案卷。

當事人應當在收到民用航空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之日起5日內履行陳述和辯解。當事人放棄陳述和辯解的,由民航行政機關法制職能部門報民航行政機關負責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要求陳述和辯解的,民航行政機關法制職能部門應當聽取陳述和辯解并按本辦法附件十一的規定制作《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筆錄》。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筆錄應當由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代表核對無誤后簽字或者蓋章并歸入民航行政機關案卷。

第四十六條案件聽證或者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結束后,民航行政機關法制職能部門應當向民航行政機關提出行政處罰呈批報告。行政處罰呈批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并附以所有案卷材料:

(一)案由;

(二)當事人;

(三)承辦部門和承辦人;

(四)違法事實;

(五)處罰依據;

(六)行政處罰程序執行情況;

(七)承辦部門處罰建議;

(八)法制部門處罰意見。

民航行政機關實施的一般行政處罰,由民航行政機關主要負責人或者分管法制工作的負責人作出決定。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給予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較大數額罰款的行政處罰,由民航行政機關主要負責人召開局務會議決定。

第四十七條民航行政機關決定給予行政處罰的,由其法制職能部門按照《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九條的和本辦法附件十二的規定制作《民用航空行政處罰決定書》。該決定書一式兩份,一份送達當事人,一份歸入民航行政機關案卷。

行政處罰決定書必須蓋具作出處罰決定的民航行政機關的印章,不得蓋具承辦部門的印章。

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制作后5日內向當事人宣告或者送達。

第四十八條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責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的要求可以一并列入行政處罰決定書。

第七章執行、結案與歸檔

第四十九條行政處罰的決定作出后,按照《行政處罰法》第六章的規定執行。

第五十條除依法可以當場收繳的罰款外,行政處罰罰款實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相分離的制度,具體辦法按照國務院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五十一條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予以結案:

(一)行政處罰決定由被處罰人自覺履行完畢的;

(二)行政處罰決定依法強制執行完畢的;

(三)據以執行的行政處罰決定被依法撤銷;

(四)免予行政處罰的;

(五)不予行政處罰而撤銷案件的;

(六)執行機關認為可以結

案的其他情況。

第五十二條案件辦理完結后,民航行政機關法制職能部門應當按本辦法附件十三的規定制作《民用航空行政處罰案件結案報告》并將查處過程中的所有材料立卷歸檔。

第八章處罰監督

第五十三條鼓勵社會對民航行政機關和監察員的行政處罰活動實施監督。

第五十四條民航總局對民航地區管理局的行政處罰活動實施監督。

第五十五條民航總局對民航地區管理局不合法、不適當的行政處罰決定,可以依法撤銷。

第五十六條監察員、、枉法裁判或者濫施處罰的,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九章附則

篇7

為適應時展對權利形態的要求,使我國納稅人行政處罰聽證制度在以服務于保護納稅人權利的同時更具有可行性,特提出以下幾點意見:

一、擴大聽證程序的適用范圍

為了保證納稅人的權利,使其享有公平、公正、公開的聽證機會,稅務行政處罰規定采取準司法式的形式進行。但是,僅僅有形式的保證是不夠的。在現行的稅務行政處罰聽證實施辦法中,聽證范圍只限于在一定數額處罰金,然而對稅務相對人影響較大的其他行政處罰手段,比如停止出口退稅權,收繳發票或者停止發售發票,吊銷營業執照,取消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證,責令停產停業,沒收違法所得等等這些行為罰和財產罰卻被稅務行政處罰聽證排除在外,只有這些在很大程度上影響納稅人權益的稅務行政處罰被納入稅務行政處罰聽證的范圍才能真正保護納稅人權益,遏制公權濫用的目的。如果說稅務行政處罰金對企業的生產經營造成的影響是間接的,那么行為罰所產生的影響是直接的,并且對納稅人的影響更大,對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來說可能就更是致命的。比如“吊銷營業執照”,這項處罰是包含在《行政處罰法》中的,也就是說,只要稅務機關的一個決定,企業就面臨經營的困境;收繳發票和停止發售發票的影響更加惡劣,因不能開發票進行抵扣從而影響企業的銷路,丟失客戶,被對手擠占市場份額,最終面臨倒閉的風險;停止出口退稅權更是意味著成百上千萬的損失。所以,把這些對納稅人權益產生重大影響的稅務行政處罰措施納入稅務行政處罰聽證范圍的意義不言而喻。

二、為聽證主持人的獨立性和中立性提供制度性保障

我國《稅務行政處罰聽證程序實施辦法(試行)》明確規定:“稅務行政處罰的聽證,由稅務機關負責人指定的非本案調查機構的人員主持。”也就是說,聽證主持人與參加聽證的控方都是來自同一機構的。雖然《稅務行政處罰聽證程序實施辦法(試行)》中明確了聽證主持人與案件調查機構的獨立性,但是實際情況卻并非如此。“聽證主持人往往是調查人員的同事或上級,他們同處一個行政機關,雖不是同一部門,但還是脫不了親近關系,這就不能保證主持人存在偏袒一方的可能性。雖可啟動回避制度,避免直接利害關系人參與聽證主持,然而卻不能從根本上避免團體性的親近關系。”因此,為了實現聽證主持人的獨立性與中立性,就必須有一些切實可行的規定與措施。首先,是要改變聽證主持人與稅務機關之間的關系,由原先的隸屬關系變為平等關系。比如相當于中國稅務行政處罰主持人角色的美國的行政法官,他們的上級機關是州政府的獨立部門,與稅務機關之間的關系是平等的。行政法官不需要為了自身任免、升遷而有意識地偏向稅務機關,在聽證活動中更能做出更加公正的判決。第二,聽證主持人的獨立性和中立性的保證不僅需要外在制度,更需要聽證主持人自身有較高的法治理念。因此在審核聽證主持人的資格方面,一是要達到專業方面的要求,比如通過司法考試,通過稅務能力考核,有司法實務經驗等等。二是思想覺悟及道德品質良好,無不良誠信記錄,為人公正,處事謹慎。同時具備這些素質才能被認為是合格的聽證主持人,對控辯雙方來講才有威嚴和公信力。第三,明確聽證主持人的權利與職責,才能使其更好地發揮法律的公平、公正。聽證主持人有依法定程序主持聽證的權利,有調查取證的權利,有維護聽證依法定程序進行的權利,有根據控辯雙方答辯做出判決的權利。最后,在控辯雙方對調查事實及其證據進行了充分辯證的情況下做出公正的裁決,并按規定,保證聽證記錄的真實性與完整性。

三、明確聽證筆錄的效力,確立案卷排他勝原則

在稅務行政處罰法中,聽證筆錄的效力問題是聽證是否真正有意義的直接影響因素。聽證筆錄的效力體現在案卷排他性原則上。稅務行政處罰決定必須以聽證筆錄里記載的,已經相對人質疑和辯論的事實和證據為依據。其他在聽證結束后,未經正當聽證程序而提出的新證據,都不能作為處罰決定的依據而被采用。美國在行政處罰聽證中就是采取案卷排他性原則的。美國聯邦行政程序法第556(e)款規定:“證言的記錄、證物連同裁決程序中提出的全部文書和申請書,構成按照本編第557節規定作出裁決的唯一案卷。”確定案卷排他性原則,可以提高聽證筆錄的效力,使聽證制度更具法律威嚴。因此,在稅務行政處罰規定中體現聽證記錄的案卷排他性原則,即行政處罰決定的唯一依據是聽證筆錄,若行政處罰決定的依據是排除在聽證記錄外的,是相對人不知情且未經雙方質辯的,那么行政處罰決定將無法律效力。明確案卷排他原則是保證納稅人聽證權的關鍵之所在,其意義更是深遠的。首先,確定案卷排他性是程序法治的體現。對于我國這樣具有重實體,輕程序法律傳統的大陸法系國家而言,無疑是一大飛躍,對于納稅人來說更是為其權利保障提供了制度支持。第二,樹立納稅人對法律的信仰。信仰是信任層次的升華,而信仰的表現更加堅定。無論聽證的結果是否對納稅人有利,對程序正義的信仰使得納稅人在維護自身權益時更加積極主動地采取法律手段。第三,提高行政程序的效率。確立案卷排他性,提高了控辯雙方在聽證過程中的積極性。另外,建立在對程序正義相對人對處罰決定的遵從度提高的基礎上,也使稅務行政處罰聽證的效率大大提高。第四,提高稅務機關辦案人員的法律意識和法律素質。案卷排他性要求稅務機關調查人員對納稅人違法事實認真調查,積極搜證。也可以防止稅務機關。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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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適用范圍

適用于對立案查處案件的審理的控制。

3職責

案審辦(法制辦)負責對案件立案審查和案件審理的日常工作,接受案卷材料及進行初審。案件審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審委會”)負責對立案查處的案件進行集體審議。

4審理程序

4.1立案審查

4.1.1對涉嫌違法行為經初步核查認定需要立案查處的,案件承辦人員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填制《立案審批表》,經案件承辦機構負責人簽字,送交案審辦(法制辦)立案審查,報分管局長批準后,賦予立案號和給予備案登記。

4.2審理案件實行三級集體審議制度

4.2.1擬處罰款萬元以下(不含本數)的案件,由審委會委托分管局長、案審辦(法制辦)主任、承辦機構負責人或承辦人員組成小組(3名以上)審理(召開案審會會議前2天,承辦機構把案件有關資料提交給審核小組),經集體審議后,由承辦機構制作《行政案件審理記錄》。

4.2.2擬處罰款萬元以上至3萬元(不含本數)以下的案件,經案審辦(法制辦)初步審核后,由審委會主任委員主持,三人以上委員參加集體審議,由案審辦(法制辦)制作《行政案件審理記錄》。

4.2.3擬處罰款三萬元以上或者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以及案情復雜、影響重大的案件,經案審辦(法制辦)初步審核后,由審委會主任委員主持,由審委會三分之二以上委員集體審議,由案審辦(法制辦)制作《行政案件審理記錄》。

4.3需要報送審委會審理的案件,由承辦機構提出該案的處理意見,并將案件的全部材料及調查報告的電子文本報送案審辦(法制辦),案審辦(法制辦)應自接到案卷材料后5日內進行初審,符合提交條件的,提交案件審理委員會進行討論。在召開審委會會議前2天案審辦(法制辦)把案件有關資料提交給各委員。審委會適時審議。

4.4經案審辦(法制辦)初審認為不符合提交條件的,由案審辦(法制辦)提出退卷理由,經案審委主任(或副主任)同意后,退卷并告知案件承辦機構補正,審核期限重新起算。

4.5提交審理的案件應具備的條件:

1)違法事實清楚、證據確鑿;

2)適用法律、法規正確;

3)已有初步處理意見;

4)卷宗完整、規范。

5審查內容

5.1審委會應對案件進行全面審查,主要審查下列內容:

5.1.1當事人的基本情況;

5.1.2處罰主體是否合法;

5.1.3案件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鑿;

5.1.4案件定性是否準確;

5.1.5適用法律、法規和規章是否正確;

5.1.6辦理程序是否合法;

5.1.7擬作出的處罰決定是否合理;

5.1.8是否存在主觀故意(對于可能需要移送司法機關處理的案件)。

5.1.9審核舉報獎勵情況。具體按本局的《舉報制售假冒偽劣商品違法犯罪活動有功人員獎勵控制規范》執行。

6審理意見

6.1審委會經過審查后,應當提出以下處理意見:

6.1.1對違法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程序合法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6.1.2對違法事實清楚,違法行為輕微,沒有造成危害的,免予行政處罰;

6.1.3查無實據,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不予以行政處罰、案件予以撤銷;

6.1.4不屬于本部門管轄的,依法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6.1.5涉嫌犯罪的案件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6.1.6違法事實認定不清,證據不足的或者程序違法的,要求案件承辦機構補證或者糾正;

6.1.7需要由其他部門作出進一步處理的,向有關部門提出建議。

7審核后程序

7.1案審辦(法制辦)在審委會審議后及時整理案件審理記錄,將處理意見告知承辦部門。

7.2行政相對人提出陳述和申辯或者聽證要求的,行政相對人在收到《行政處罰告知書》3日內提交申請書面材料,由案件承辦機構收到聽證申請的當日,將有關情況及筆錄報送案審辦(法制辦),案審辦(法制辦)向案審委主任和副主任委員報告。必要時,再次召集審委會會議進行審議。

7.3對于已履行聽證程序的案件,應當在聽證結束后再次召開審委會會議,具體要求按《行政案件聽證工作規則》進行。

7.4承辦機構的自審案件和經審委會審核的案件以及層級審核的案件再審程序參照本規范第5項、第6項規定執行。

8層級審核制度

8.1重大案件辦理試行層級監督審核制度。對擬罰款額5萬元(含本數)以上的案件,由案審辦(法制辦)報溫州市質量技術監督局法規處審核。

9罰沒物品處理的審核

9.1自《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后,對在規定期限內未申請行政復議也未提起行政訴訟的罰沒物品,由稽查大隊統一按罰沒物品處置的相關規定申報處置,案件承辦機構應當在半年內提出處理意見,按規定程序審核同意后統一處置。

10上報立案查處情況

10.1各承辦機構在每月底將本月已經查處1萬元以上的案件的有關情況,按匯總表所列的欄目要求及時、準確上報稽查大隊,稽查大隊應在每月2日前將上月本部門已經查處的違法案件和其他承辦機構上報案件情況匯總,由分管局長審核后,上報溫州市局稽查隊。

11結案歸檔

11.1案件辦理完畢后,案件承辦機構應及時對案件進行立卷歸檔,送分管領導在《結案審查表》上審批同意后,交局檔案室統一歸檔。

12.相關文件

12.1技術監督行政案件審理工作規則

12.2技術監督行政案件辦理程序的規定

12.3技術監督行政案件聽證工作規則

12.4溫州市質量技術監督局行政執法工作規范

12.5行政案件審理記錄

12.6大數額行政處罰案件層級監督審核報審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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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加強制度建設,規范執法行為。按照《行政處罰法》的規定,結合省建設廳有關建設行政處罰文書格式要求,制定修改《行政執法調查通知書》、《現場檢查筆錄》、《行政執法調查筆錄》、《行政案件調查報告》、《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行政處罰聽證申請書》、《陳述、申辯筆錄》、《行政案件處罰審批表》、《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回證》、《行政處罰執行完畢證明》、《行政案件結案審批表》等14個文書格式,進一步規范了房產行政處罰工作程序。明確了房產執法工作職責及內容、執法工作程序及流程、執法巡查規定、受理群眾舉報規定、執法人員勤政廉政十不準、執法人員道德規范、執法人員守則和執法人員規范用語等八項制度,規范了執法人員的行為,確保執法工作的公正、及時、準確,沒有出現1起執法過錯案件。

(三)多措并舉,確保房產執法工作取得成效。

一是加強輿論宣傳,營造執法氛圍。根據國家建設部、發改委、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于進一步整頓規范房地產交易秩序的通知》,結合我市實際,制定了《關于加強房產預售管理的通告》、《關于規范商品房銷售管理的通告》和《關于進一步規范房地產經紀咨詢市場秩序的通知》3個規范性文件,明確了房地產開發企業、中介機構在商品房銷售中應當遵守的10項規定及處罰措施,通過日報、晚報連續,動員全社會對房地產開發企業的銷售行為進行監督,建立公開電話,暢通投訴渠道,接受群眾的投訴、舉報。今年接到群眾投訴、舉報13人次,查處違規行為4起。

二是明確重點,建立商品房項目的動態監管檔案。為確保對商品房預售監管無死角,執法人員針對商品房建設和預售工作的特點,結合市規劃、建設等部門,對已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施工許可證,尚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34個商品房項目建立了動態管理檔案,全部納入監管視線,進行重點監管,增強了執法工作的計劃性和針對性,提高了監管效果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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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于符合受案范圍的行政復議案件,行政復議機關受理后,應當依法進行審理。合法、及時地審結復議案件,是行政復議的重要環節。行政復議采取什么樣的審理方式是行政復議法起草過程中爭議比較大的一個問題。有的同志認為應明確采用庭審方式,有的同志提出應采用聽證方式,還有的同志提出應采用書面審理與庭審方式相結合的方式等等。但絕大多數意見認為:行政復議審理采取何種方式,應當與行政復議本身的特點相符合,行政復議作為一項行政活動,必須充分體現并且一定要符合行政效率原則,行政復議不必也不應當“司法化”,這是行政復議工作區別于行政訴訟的一個重要方面。行政復議效率原則,主要表現為:一是要求整個行政復議過程體現出便民、及時的特點,盡可能減少行政復議申請人在人力、物力、時間上的浪費。因此,不能像一般訴訟程序那樣,要求當事人花大量的時間進行庭審活動。二是有利于行政復議機關迅速、簡練地審理行政復議案件。行政復議活動是在行政系統內部進行的,行政復議機關與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有上下級領導或者指導的關系,往往不需要通過復雜的審理方式求得對具體事實的認定和把握。因此,為了避免給申請人和被申請人造成訴累,體現效率原則,行政復議的審理直采取書面復議形式。

    所謂書面復議,是指行政復議機關在審理復議案件時,僅就案件的有關書面材料進行審理的一種方式。這種方式原則上不傳喚復議參加人和證人等到行政復議機關;行政復議參加人可以采用郵寄的方式遞交行政復議申請書和有關材料;證人也可以用書面材料作證。行政復議機關書面審查的客體是被申請人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和適當。具體來講對不同類型的行政案件應從不同方面著手進行審查。

    一、被申請人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引起的行政爭議案件被申請人針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主動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應當合法、適當。合法,即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適當,即在法律、法規規定的權限和幅度內,運用自由裁量權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公正、合理、恰當。根據合法性與適當性的要求,行政復議機關應當對被申請人作出的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下列幾方面進行審查:

    1.權限審查。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應當具有法定職權,且在法定權限范圍內,否則屬于越權的違法行為。行政復議機關審查執法主體的合法性,應首先查明原具體行政行為是以誰的名義作出的,以及規范性文件中對執法主體的規定,在此基礎上,從以下四方面進行分別審查:第一,被申請人是否具有作出該項具體行政行為的職權。如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公安機關沒有吊銷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的職權,如果公安機關作出吊銷某個體戶營業執照的決定,即屬越權。第二,被申請人是否超越法定權限范圍。第三,被申請人如果是非行政機關的社會組織,該社會組織行使的行政執法權是否具有法律、法規的授權。根據憲法和組織法的規定,我國的行政執法機關應當是行政機關。但是,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可以依照授權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第四,行政機關委托其他組織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其委托權限是否超越其法定職權等。

    2.事實審查。分析案情、審查證據、調查取證是行政復議工作的重點和難點。案件是否事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是行政復議機關審理行政復議案件經常遇到的問題。經過審理,案件的主要事實仍然不清的,行政復議機關就難以對案件作出準確的判斷。如某地方稅務機關對某個體旅館在發票中以“大頭小尾”手段偷稅的行為作出處罰的案件,行政復議機關在審查案件事實時,應當首先查清是否是“大頭小尾”的發票,其金額是多少,是否系該個體旅館開具的等。否則,行政復議機關就無法正確認定本案的事實。實踐中,行政復議機關一般應從三方面對案件事實進行審查:第一,分析案情。即行政復議機關根據申請人提交的行政復議申請書對案件事實的陳述,對照被申請人答辯書中對案件事實的辯駁或承認,逐一審查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事實、根據、時間、內容、形式等,以排查出一致點和矛盾點,確定需要進一步清查的問題。第二,審查證據。即對當事人提供的證據逐一審查。一方面審查證據的真實性,辨別其真偽,確定其證明力;另一方面審查證據的充分性,確定現有證據能否證明案件事實,找出不足之處,及需進一步搜集的證據。第三,調查取證。即行政復議機關根據對案情的分析及對證據審查的結果,排列出需進一步證明的問題,認為有必要時向爭議雙方、有關單位及有關人員進行調查,以查清事實,達到證據確實充分。

    3.法律適用審查。即根據我國現行的法律、法規、規章,審查被申請人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適用的法律依據是否正確。一般應包括:是否適用了憲法、組織法及其他不能作為實體法適用的規范性文件;是否適用了尚未生效的規范性文件;是否適用了已經廢止的或修改的規范性文件;應適用甲法是否適用了乙法;應適用甲法的某一條款是否適用了甲法的另一條款;是否適用了與法律、法規相抵觸的規章及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

    4.程序審查。即對被申請人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是否違反法定程序,及其形式的合法性進行全面審查。一般對程序的合法性從以下四個方面進行審查:第一,是否違反法定的處理程序。如《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規定:“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倘若行政機關沒有告知當事人聽證權,即徑行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這三種行政處罰決定,即屬違反法定處理程序。第二,是否屬于先處罰后取證。行政機關應該在搞清事實的基礎上,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作出具體行政行為。如果沒有查清主要事實,只憑想當然,靠推斷是不應當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作出具體行政行為后再調查取證是程序違法行為。第三,是否違反法定形式。根據有關規定,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應當制作、送達行政處理決定書,若不制作、不送達行政處理決定書亦屬違反法定形式,也應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第四,是否向當事人交代過復議權、訴權。行政機關或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應同時向管理相對人交代權利,否則屬于程序違法,應承擔一定的法律后果。

    5.適當性審查。復議機關對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行使的自由裁量權的適當性進行審查,這是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在審查權限上的主要區別。具體行政行為不適當的重要表現形式是濫用職權。譬如人民防空法規定,對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行為,縣級以上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可以對單位處以一萬元至五萬元的罰款。在行使這一處罰權時,人防部門應當根據具體違法情節,區別不同情況予以適當處罰。對于相似的違法行為,若基于個人私利或不負責任的工作態度,處罰畸輕畸重,都是不當的,均應予以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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