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3-16 17:3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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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說:綠色貿易壁壘是指一國以保護有限的自然資源、環境和人類健康為由,通過制定一系列苛刻的環保標準,對來自其他國家(或地區)的產品、服務直接或間接加以限制的貿易手段和環境措施。但是,綠色壁壘在影響上卻是雙重的。
1.它從保護全球的生態環境的角度出發,為保護人類的生命和健康、保護人類和其他動植物的生態安全起到了積極作用;畢竟,環境保護是當今世界上的潮流,各國政府的環境保護措施必然會反映到對外貿易上來。所以,正當的綠色貿易壁壘反映了世界各國對環境保護問題的日益重視,是人類社會走向文明和進步的標志。
2.在現實生活中,很多國家都是打著保護地球生態環境與人類健康的幌子,表面看似很合理,但實際上是制造貿易障礙,是一種新型貿易保護主義行為。而且,綠色壁壘通常是發達國家針對發展中國家而設置的,所以具有極大的不平衡性。因為以發達國家的技術標準來要求發展中國家,是非常不公平的,這也是對技術相對落后的發展中國家的一種歧視。
三、綠色貿易壁壘的法律應對
我國作為發展中國家,需要采取一系列的措施來積極應對綠色貿易壁壘,從而保護我國的國內、國際市場。
1.組建應對綠色貿易壁壘的法律團
任何活動都離不開人。由于歷史原因,我國在應對國際貿易壁壘方面的法律人才短缺,這不能不說是我國企業開拓國際市場的掣肘。由于缺乏應對國際貿易壁壘的法律知識,企業面對“兩反一保”調查等貿易壁壘時,往往怠于應訴,從而喪失商機。所以,我國有必要整合現有法律人才資源,加強培訓我國的法律隊伍,加大人才培養力度,積極吸收具備反綠色貿易壁壘及訴訟能力的律師,相應的法律顧問團來應對綠色貿易壁壘。
2.建立“綠色貿易信息網”
因綠色貿易壁壘而導致的貿易摩擦,有很多是由于信息不對稱造成的。很多發達國家了許多關于綠色貿易壁壘的有關信息,但是很多發展中國家由于缺乏這方面的意識,對綠色壁壘的有關信息知之甚少。這樣,就不利于規避綠色貿易壁壘對我國造成的不良影響。因此,我國應該由國務院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建立一個專門負責收集各國綠色壁壘有關信息的專門機構來搜集整理各國綠色壁壘有關的信息。以使我國能夠有效地去采取有針對性的措施來規避他國對我國設置的綠色貿易壁壘。
3.制定國際認證制度
獲得國際認證是出口產品已達國際先進水平的標志,可以獲得國際市場準入,從而是本國產品具有較強的國際競爭力,因此,建立國家級的統一認證機構,對產品進行認證。而且,今年可能多的開展與國際權威認證機構的合作,相互承認對方制定的環境標志。
4.健全環境貿易立法
我國目前有關綠色貿易壁壘環境立法的可操作性差、保護力度弱、多頭立法、法律法規之間存在矛盾和重復等問題。我國應根據國際環境公約和國際多邊貿易協定,盡快完善我國的綠色貿易壁壘的法律制度。我們應該借鑒美國、德國、法國等國家成熟的包裝立法經驗,采用單項立法與綜合立法相結合的原則,制定出適合我國國情的包裝法規。
5.大力生產和開發綠色產品
我們要加強自身的建設,把樹立產品和企業的綠色形象作為國際營銷戰略的重要內容。隨著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越來越多的消費者寧愿以高10%的價格購買有利于環保的產品。所以,政府應該實施優惠的財稅、金融、貿易政策來鼓勵企業生產符合環保要求的綠色產品。這樣,從一定程度上可以提升我國企業的形象,從而有利于緩解其他國家對我國的經常性的實施綠色貿易壁壘政策
6.完善稅收法律制度
消費稅能起到限制那些高耗能、高污染、不環保的消費行為的作用,我國對本國產品開征環境稅收同時,也應考慮對進口的相同產品征收同類環境稅收,這在一定程度上也有利于我國積極應對他國對我國實行的綠色貿易壁壘。
總而言之,當今社會貿易摩擦和市場爭奪愈演愈烈,但是,在國際貿易中爭取雙贏是完全可能的。面對我國國際貿易深受國外綠色貿易壁壘影響的事實,我們不應再將國際貿易看作是一場對抗性的博弈,我們要相信爭取雙贏甚至多贏都是可能的,關鍵是我們要對自己的處境,以及核心利益目標有客觀而深刻的認識,才能趨利避害來最大限度地保障和維護自己的利益。
參考文獻:
[1]鐘莜紅張志勛徐芳:綠色貿易壁壘法律問題及其對策研究[M].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6:33
[2]王哉洪曉梅:國際貿易中的綠色壁壘及其法律對策[J].東北大學學報,2000,4.12
“綠色貿易壁壘”是指發達國家為保護環境和保障人身安全,通過立法或制定嚴格的強制性技術標準,限制不符合其生態環保標準的國外產品進口[1]。自奧地利1990年率先制定了環保紡織品標準后,經濟發達國家陸續制定了一系列“綠色標準”。近年來,質量技術壁壘已逐漸成為國際貿易中主要的非關稅貿易壁壘,特別是隨著人們對生態和環境問題關注程度的加深,“清潔生產”、“綠色產品”、“生態紡織品”等概念也大范圍地進入了國際紡織品和服裝貿易領域,人們對紡織品和服裝在穿著使用過程中的安全性問題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美國、歐盟等一些工業發達國家和地區紛紛出臺了一系列與此相關的嚴格的法律法規和標準。如,目前歐盟有關國家通過的OKO-TES100紡織品環保標準,已對進口服裝的甲醛、重金屬、防腐劑等100多種有害物質含量進行限制,歐盟已禁止進口服裝紡織品使用含鎳在0.5mg以上與人體接觸的輔料和附件,如鈕扣、拉鏈、服飾等金屬物等。這些規定,已經對中國服裝出口形成了新的技術貿易壁壘。
綠色貿易壁壘作為國際貿易中非關稅貿易壁壘重要的組成部分,在國際貿易中將發揮越來越重要的作用。生態紡織品及其消費將主導國際紡織品貿易的新潮流,發達國家有關法令規定,銷售和進口紡織品需通過有害物質檢測,這給紡織品輸出國帶來了很大的沖擊。
隨著國際社會和經濟的不斷發展,可持續發展已經成為世界各國越來越重視的重大問題,而環境保護則是各國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的重要組成部分。與此同時,環境保護在國際貿易中的地位和所產生的影響也日益突出。以服裝為例,過去對中國出口產生重大影響的紡織品配額隨著中國加入世貿組織將不再成為貿易歧視、限制出口的主要障礙,取而代之的則是以產品質量的環境指標和安全認證等綠色貿易壁壘。
在紡織品服裝領域,主要存在著兩類技術壁壘:一類是針對紡織品服裝從設計生產到報廢回收的全過程中對環境的影響所設置的壁壘,主要指要求企業建立實施環境管理體系及對產品實施環境標志和聲明;另一類壁壘則是由于產品本身對消費者的安全和健康影響所引發的,即要求紡織品和服裝不能對消費者的健康產生影響,如生態紡織品的生產。有些經濟發達國家專門立法,規定進入本國市場的紡織品服裝必須實施環境管理體系認證(ISO14000體系認證)和產品安全認證。
綜觀各國制定的要求,有一個共同點,即服裝中不得含有對人體造成傷害的有毒有害的物質,不得存在潛在的、可能對人體或其他物體造成傷害的因素。隨著社會的進步和全球環保意識的提高,“產品對環境無害”的概念已成為指導生產和消費的主流趨勢。由于環保意識的提高和綠色消費的普及,使這種技術標準和環境貿易政策在名義上更具合理性,形式上更具合法性。出口到發達國家的服裝和紡織品,如果達不到環保要求,將會被禁止進口。
3生態紡織品認證的方式
目前,在各個國家和國際貿易中對綠色貿易壁壘的沖破,主要采用生態紡織品的認定方法。各國主要采取下面3種方式[2]:
(1)申請使用某種標簽的方式。國際上的一些行業協會、中介機構、地區性民間組織、大型生產或流通企業、消費者組織或第三方公證檢測機構根據各自國家或地區的法律法規、標準以及各種符合性評定程序,紛紛推出了各種與生態紡織品有關的標簽和相應的檢測標準及授權使用該標簽的審核程序,如:德國Scotdic染料公司的Eco-Tex、消費者和環保紡織品協會的MUT等。其中Oeko-Tex標準100由于較好地兼顧了市場與生產者的要求,且所包含的內容較為全面,已成為歐洲較具影響力的被采用較多的生態紡織品標簽。紡織品生態標簽的使用必須經過嚴格的檢測和評定程序,由經授權的專業檢驗機構,按照確定的檢測項目和指標對申請者提交的樣品進行檢測,并可能按附加的要求對生產環境和生產過程進行評估后才能授權在其申請的某種產品上使用該標簽。
(2)由有資質的第三方專業公證檢驗機構按照國際通行或相關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標準對提交的樣品進行檢測,并提供國際認可的檢測認定報告。
(3)由有資質的第三方專業公證檢驗機構按照買家(進口商)指定的檢測項目或自定的標準對由賣家或供應商提交的樣品進行檢測,并出具國際認可的檢測認定報告。
選擇使用生態紡織品標簽進行生態紡織品的認定,其對象為申請者的最終產品。相對而言,其手續繁雜嚴格、過程長、花費多,且使用標簽只能局限于申請的某一產品或某一類產品,而不是有些人誤認的獲得某一產品使用標簽的授權就可以在其所有產品上使用該標簽。另外,授權使用某種標簽有一定的有效期,在有效期即將過去時,必須經過一個簡易的復審程序才能繼續使用該標簽。而在標簽使用的有效期內,一旦原材料、工藝、使用的染化料和生產環境發生變化,必須進行申報并經過評估后才能繼續使用該標簽。因此,此類標簽認證方式的實際應用受到一定的局限。實際上,絕大部分買家(進口商或經銷商)會根據自己的實際需要或進口國(地區)的法律法規來確定自己的驗收標準,不僅對檢測項目會有所增刪,對限定指標也會有所變化。其中有些監控項目因尚無成熟的檢測方法而要求供應商簽署承諾書,保證在其產品中不含或不使用其規定禁用的化學品和原材料。采用這類方法進行生態紡織品的檢測認定,在目前的生態紡織品檢測認定中占據了絕大部分,不僅省時、省錢,而且同樣能夠滿足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
4中國服裝行業現狀及主要問題
就中國龐大的紡織服裝企業而言,在環保建設方面存在的差距主要體現在3個方面:
首先,環保意識和觀念淡薄。據國際環保紡織協會駐中國代表機構TES-TEX瑞士紡織檢定有限公司統計,截至2001年6月30日,該公司上海辦事處共在中國頒發約180張證書。在這180張證書中,占相當比例的是外貿出口企業及外商獨資或合資企業。而紡織行業中的上游企業——原料商、面料商、印染制造商、輔料商等卻少有積極申請生態紡織品認證的。在中國七萬多家服裝企業中,也只有知名品牌“杉杉”、“波司登”、“銅牛”等18家企業24種產品獲得綠色認證。這一現象應引起有關部門的關注。這反映出中國紡織品服裝企業面對席卷世界的綠色消費浪潮缺乏敏銳性,對于生態紡織品的標準和概念還處于被動接受狀態,還沒有意識到環保的重要性和緊迫性。
其次,環保法規和標準不完善。目前中國的紡織品檢測標準與國外有很大差別,尤其是對產品有害物質的檢測還沒有形成規定。如2001年1月至10月在張家港出入境檢驗檢疫局紡織品實驗室所受理的321批出口紡織品服裝中,共有201批產品因國外要求指標高于中國國家標準而被退回。
第三,是環保技術和措施不健全。現在中國紡織品從原料到制成品的整個生產過程及廢棄物的處理,沒有考慮對周邊環境和人體健康的影響。特別是印染行業的設備和技術落后,導致環境污染更為嚴重[3]。
中國加入WTO以后,雖然困擾中國紡織品服裝出口多年的關稅、配額等貿易障礙有望消除,但支撐中國紡織業大國的勞動力優勢將有所減弱。特別是近年來一些發達國家憑借其在技術方面的優勢,通過立法或制定嚴格的標準等手段,設置的一系列綠色壁壘障礙限制產品進口。因此,中國服裝企業應重新認識生態紡織品的重要性,重新考慮在勞動力優勢減弱的情況下如何繼續保持紡織大國出口的優勢。
有人預言,今后“綠色壁壘”將成為發展中國家產品出口的最大非關稅貿易壁壘。綠色消費的浪潮將對中國服裝業提出更嚴峻的挑戰。
5擴大中國服裝出口應采取的措施
面對國際紡織品服裝貿易領域不斷出現和增多的綠色貿易壁壘,中國的紡織品生產企業和有關行業管理部門應采取積極的應對措施,抓住機遇,鞏固和提高中國作為全球紡織品的生產和出口大國的地位。
首先,綠色貿易壁壘雖然具有阻礙全球貿易自由化發展進程、制約發展中國家的經濟發展、阻礙發展中國家出口貿易的消極一面,但更有利于全社會可持續發展的積極的一面。綠色貿易壁壘從一個側面反映了消費者對“綠色”產品的消費趨向和產品的生產商、經銷商對正在全球掀起的“綠色浪潮”的積極回應。因此,在WTO的游戲規則中,他是受到保護和鼓勵的。
其次,要通過立法、制訂與國際接軌的各類標準和建立各種規范化運作的符合性評定程序以建立中國自己的“綠色”保障機制。在全面提升自身競爭能力的同時,為消費者提供全面的“綠色”安全保障。
第三,要加強國內和國際間的合作,積極研究應對各種綠色貿易壁壘的措施,包括積極開發和采用各種“綠色”原料、改進生產工藝、擴大信息渠道和提高信息技術水平、加強檢測技術的研究和提高技術裝備水平、建立完善的質量管理和監督體系。近年來,國際環保紡織協會陸續在中國的香港和上海、日本、韓國設立辦事處,以幫助這些國家和地區的紡織業更快地加入到生態紡織品標簽計劃中來。
第四,近年來的發展表明,綠色貿易壁壘是動態的。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和人們生態、環境、安全、健康意識的不斷加強乃至國際貿易環境的變化,綠色貿易壁壘不僅不會消失,而且會不斷地變化和加強。資料表明,由于有綠色標志的產品日益博得消費者青睞,目前世界綠色消費的總量已達2500億美元以上。在一些發達國家,綠色生態服飾已開始成為消費的首選,喜歡購買綠色產品的人超過50%
一、綠色貿易壁壘理論
1、綠色貿易壁壘的概念
從廣義講,綠色貿易壁壘指的是一個國家以可持續發展與生態環境保護為理由和目標,為限制外國商品進口所設置的貿易障礙。從狹義上說,綠色貿易壁壘實際上是一種市場準入的障礙,是指進口方通過制訂嚴格的環保技術標準,復雜的衛生檢疫制度或采用綠色環境標志、綠色包裝制度,以阻止或限制某些外國商品的進口。
2、綠色貿易壁壘的基本類型
綠色貿易壁壘的內容比較廣泛,大致包括以下五種類型:
(1)綠色技術標準。綠色技術標準是通過立法手段制訂嚴格的強制性環保技術標準,限制國外不符合環保技術標準的產品進口,對貿易實施限制。這些標準都是根據發達國家生產水平和技術水平制訂的,對發達國家來說,是可以達到的,但對于發展中國家來說是很難達到的,因而勢必導致發展中國家的產品被拒在發達國家之外。
(2)綠色環境標志。綠色環境標志是一種在產品或其包裝上的圖形,是由一國政府或其授權部門按照一定的環境標準頒發的,用來表明該產品不但質量符合標準,而且在生產、使用、消費、處理過程中符合環保要求,不危害人體健康,對環境無害或危害極小。其基本目的是引導消費者進行綠色消費,從而引導企業自覺調整產品結構采用清潔的工藝。
(3)綠色包裝制度。“綠色包裝”也稱環境之友包裝或生態包裝。綠色包裝一般是指對生態環境和人體健康無害,能循環復用和再生利用或降解腐化,促進可持續發展的包裝。
(4)綠色衛生檢疫制度。綠色衛生檢疫制度是建立在現代科學技術基礎上的。各種檢疫措施不僅極為嚴格,而且繁瑣復雜。基于保護環境和生態資源,確保人類和動植物的健康,許多國家,特別是發達國家制訂了嚴格的環境與技術標準。由于各國環境和技術標準的指標水平和檢驗方法不同,以及對檢驗指標設計的任意性,而使環境和技術標準可能成為綠色貿易壁壘。
(5)綠色補貼。它是指一種將資源環境費用內在化以降低外部經濟效果使成本與效益盡可能在生產和經營者身上得到統一的一種手段。為了保護環境和資源,有必要將環境和資源費用計算在成本之內,使環境和資源成本內在化,發達國家還將嚴重污染環境的產業轉移到發展中國家,以降低環境成本,使發展中國家的環境成本因此而提高。
3、綠色貿易壁壘的特點及實施條件
(1)綠色貿易壁壘的特點
綠色貿易壁壘具有其他非關稅壁壘所不具有的特征:
第一,表現內容上具有合理性。貿易保護主義者抓住消費者的心理,以保護人類、動物的生命或保護環境與資源為理由,表面上符合可持續發展的歷史潮流,也迎合了綠色消費的需要,以達到其貿易保護主義的目的。
第二,保護對象上具有廣泛性。綠色貿易壁壘具有廣泛的保護傾向,不僅對產品本身的質量,而且對產品從生產前的設計一直到消費后的最終處理都有限制。近年來還從產品貿易擴展到服務貿易、技術貿易等領域,呈現出無所不包的態勢。
第三,保護方式上具有隱蔽性。一些國家對某些商品質量、規格、性能和安全等規定了極為嚴格、繁瑣和特殊的標準,檢驗手續繁瑣復雜,而且經常變化,使外國商品難以對付和適應。其目的是利用環保之名行貿易保護之實,使出口方難以預見其內容及變化而難以對付和適應,但又不易產生貿易摩擦。
第四,制訂形式上具有合法性。大多數非關稅壁壘不是通過公開立法來加以規定和實施,而國際貿易中的綠色貿易壁壘則有相應的法律為依據,如1994年的《技術性貿易壁壘協議》(簡稱TBT協議)和《實施動植物衛生檢疫措施協議》(簡稱SPS協議),同時,各國還制訂有本國關注的一些法規,如1989年美國實施的609條款。
第五,動態性。發達國家所制訂的綠色貿易壁壘措施會隨著其貿易伙伴經濟和技術水平的進步而調整,從而使得綠色貿易壁壘出現不斷提高的趨勢。如近年來,日本對進口大米檢驗的量化指標已經從1993年的20多項增加到2000年的104項。有些國家規定,當某種具有綠色標志的產品在其市場的占有率超過2096時,該國對其環境標志的要求就會做出提高的調整。
(2)綠色貿易壁壘的實施條件
綠色貿易壁壘這種貿易保護措施,雖然能有效地阻止外國商品進入本國市場,但并不是所有國家都具有實施壁壘的條件。到目前為止,實施壁壘的主要是發達國家如歐盟、日本、美國,而受影響的主要是發展中國家如中國。這主要是因為:
①綠色貿易壁壘主要是通過規定高藥殘標準來提高農產品的市場準入門檻,如歐盟對氯霉素殘留量的標準規定為0.2——0.3ug/kg,這個標準不僅是我國就是歐盟本身也很難達到標準。
②實施綠色貿易壁壘要具有完善的檢測體系。僅有高藥殘標準是不夠的,必須輔以先進的檢測設備、檢測技術以及高素質的檢測人員。具有先進的檢測技術、設備可以增加應檢農藥的種類,以及最大限度的提高限量標準,這樣就可以對低檢測水平的國家形成壁壘。
二、我國農產品出口遭遇綠色貿易壁壘的現狀及原因分析
1、我國農產品出口遭遇綠色貿易壁壘的現狀
作為世界上最大的農業生產國,我國己經具備相當的農產品競爭力,在水稻、蔬菜、水果和畜產品、水產品、茶葉等方面具有較大的比較優勢。我國以發展中國家的身份加入WTO后,良好的制度條件為我國擴大出口、發展開放型經濟提供了廣闊的空間。然而,“走出去”的道路上并非陽光燦爛,作為我國具有相對優勢的農產品出口首當其沖,頻頻受挫。近年來雖然我國農產品的出口額一年比一年高,但農產品出口增長速度一直低于出口總增長速度,究其原因,除了我國出口的農產品主要是初級產品、產品附加值低以外,農產品出口屢遭國外綠色貿易壁壘是另一大重要原因。
自1996年8月起,歐盟成員國相繼停止從我國進口禽肉和部分水產。我國有關部門和企業按歐盟法規進行了全面整改,并于1997年接受了歐盟獸醫代表團的考察。代表團考察報告對我國的相關工作給予了充分肯定,但歐盟只做出了恢復從我國3家工廠進口兔肉的決定。1998年9月、1999年6月和1999年10月,歐盟獸醫代表團先后三次來華考察。2000年5月,歐方公布決議,認可我國山東、上海可以對其出口禽肉,但未批準我國加工廠注冊。2001年歐方專家來華考察我國動物及動物源性產品殘留物質監控體系,隨后向歐委會提交了一份關于我國殘留監控體系的片面的、不切實際的考察報告,導致我國凍雞出口下降了41%,保鮮蔬菜和暫時保藏的蔬菜的出口分別下降了20%和29%。
近年來,許多進口國更是加大了對我國出口農產品的檢測、檢疫力度,這又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我國農產品出口的難度。2002年日本對我國青島的肉雞產品檢疫項目增加了10個指標,對蔬菜農藥殘留化驗檢測項目,由入世前的4項增加到46項;韓國對我國出口蔬菜的檢測僅農藥殘留的檢測指標最高時就達200多項;歐盟對我國茶葉的檢測項目從過去的6種農藥殘留檢測增加到62種;據《中國新聞網》報道,美國以擔心輸入病蟲害為由,自2005年4月1日起,禁止進口中國的人造圣誕樹等人工木制裝飾品,僅此一項禁令將會影響中國對美國上億美元的出口。
2、我國農產品出口遭遇綠色貿易壁壘的原因分析
使我國在經濟發展過程中的資源浪費、環境污染、植被破壞、水土流失異常嚴重。因此在一定程度上破壞了農產品的生產環境,同時由于各種衛生、農藥標準也因耕作方式不當而常常不合格,從而使中國成為遭遇綠色貿易壁壘的大國。
(1)我國農產品出口遭遇綠色貿易壁壘的國內原因分析
①我國環保意識淡薄,缺乏綠色經濟觀念。我國在向現代農業轉化的進程中,盡管農作物的產量不斷提高,但由于我國環保意識淡薄,沒有及時采取有效的環保措施,致使農業的污染也日趨嚴重。工農業造成的19各種污染,通過周圍的環境(土壤、水等)作用于農作物,使農產品受到污染,導致“問題蔬菜、問題糧食”的產生。此外,由于食品加工、包裝、儲運等環節設施落后,導致食品后續污染問題嚴重,造成食品生產前期污染未消除,后續污染依然存在的狀況。然而,目前美國、德國、日本等發達國家都已建立了環境標志制度,國際標準化組織也推出ISO14000標準認證,其環境管理體系成為世界各國企業跨越綠色貿易壁壘的重要跳板,但我國企業并沒有作出積極的反應。
②我國環境標準過低,農業生產企業認證能力薄弱。環境標準是有關控制污染、保護環境的各種標準的總稱。在我國已有的國家標準中,采用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的不足50%,高新技術標準嚴重缺乏。此外,國外標準在產品研發階段就已開始制定,而我國的標準制定卻相對滯后,周期也長,沒有嚴格的標準制約嚴重影響了我國農產品的品質。另一方面,我國農產品要進入國外市場,就需要獲得國際上公認的和特定進口國家的綠色認證,一些企業擔心認證會降低價格競爭能力,造成認證不積極,普遍存在僥幸的心理。如在綠色標志認證方面,我國外貿企業要獲取國外認可的綠色標志,不僅要支付大量的檢驗、測試、評估等費用,還要支付不菲的認證申請費和標志的使用年費,使一些企業望而生畏。
③農產品檢疫系統不健全。從中國近年來發生的假大米、有毒奶粉、冠生園劣質月餅事件到最近被查出的“蘇丹紅一號”等事件,“蘇丹紅一號”在十年前就已經被禁了,為什么在今天又查出它存在于大量食品中,在其他國家關注食品安全之際,我國的衛生檢疫系統卻還形同虛設,更為可氣的是,還有一部分官員在開綠燈,使中國農產品生產者對其產品本身的質量要求不高而導致農產品受阻國外的綠色貿易壁壘,因此中國的檢疫系統建設勢在必行。
④環保法律規范不健全,執法力度不夠。正是由于我國法律中有關農產品各種標準的規范不健全,才使發達國家常常鉆我國法律的漏洞。目前我國引進外資、進口等環節中的環境條款還不完善,對國外進口產品和外商投資企業的環境保護要求不嚴,對外國產品和污染密集型企業的進入管制較為寬松。且在事實上,存在有法不依、執法不嚴的現象。(2)我國農產品出口遭遇綠色貿易壁壘的國際原因分析
①國際社會對保護生態環境和食品安全的關注日益強烈。隨著經濟的高速發展,人們的生活水平迅速提高,生態價值觀被廣泛接受,人們對自己的生存環境和衛生食品安全日益關注,追求高品位生活的意識也越來越強,對衣、食、住、行的要求越加嚴格,“綠色”成為了一種時尚,一種健康的代言。這促使發達國家政府通過立法滿足國內居民的綠色需求,保護本國產品在國內市場的競爭力。為此,發達國家政府便在國內推行綠色生產、綠色營銷和綠色消費,實施綠色管理,通過制定相關法律與政策,約束和限制國外未達到本國或國際環境標準的農產品進入本國市場。
②將同一標準使用在處于經濟與科技發展不同階段的國家。發達國家的科技水平較高,處于技術壟斷地位,同時有強大的經濟實力作后盾,它們制定了眾多的環保技術標準和環境標志,是想利用生產和銷售綠色產品,發展綠色科技和相關服務,控制未來的世界市場。而發展中國家面臨著極為迫切的經濟增長甚至是溫飽問題,在環保領域的缺口較大,它們既無雄厚的資金,又無可以利用的高科技手段,其環保水平尚處于初始階段,在短期內缺乏實施同一環境標準的能力。而在兩個發展水平不相等同的階段適用同一標準,這本身就是不合理的。這就使發展中國家在環保上始終處于被動局面,導致發中國家的產品被排斥在發達國家之外,極大的制約了發展中國家經濟的發展和環保步伐的加快。
三、我國應對農產品出口中的綠色貿易壁壘的對策
1、強化國民綠色經濟意識,完善國內環保法規
(1)加大傳媒宣傳環保的力度。21世紀經濟的主旋律將是綠色經濟,政府應呼吁提高國民的可持續發展意識,開展環境教育。環境教育的最終目的是為了將環境意識化為公眾自覺的環境行為,因而要充分發揮媒體的輿論作用,鼓勵公眾參與環境保護事業,使其知曉我國經濟的“綠化”是一項公益事業,受益的應是整個國家和每一個公民。同時,政府要注重發揮職能指導作用,提倡綠色生活方式,把綠色貿易、綠色生活的思想融入我們社會經濟發展的全過程,這既可從根本上沖破綠色貿易壁壘,又可保持我國經濟的可持續發展,使之適應全球一體化浪潮,并與國際貿易體系接軌。
(2)制定和完善國內相應的環保法規。在國內立法方面,應加快我國環境保護法律與國際接軌的步伐,縮小與發達國加環保水平的距離。其中,值得注意的是,國際社會在處理貿易與環境爭端案件時,與貿易有關的國際環境法和國內環境法往往倍受重視。從已處理的貿易與環境爭端的一些案例的裁決來看,只要引用的國內環保法律規定準確、有權威性,維護環境利益的一方往往勝訴,而對環境保護不利的一方則往往敗訴。因此,必須加速與貿易有關的環境立法。
2、改善我國農產品生產的外部環境
(1)整治農業環境,治理農業污染。主要是加強對農業環境、漁業水域、草原牧區、特別是土壤環境的監測。一是要定點、定期對主要農(畜)產品污染情況開展例行監測;二是開展對大中城市郊區、工礦企業周圍等重點區域土壤環境例行監測;三是定期對重要水源進行常規性監測。及時掌握農業環境受污染損失狀況,提出相應的治理對策,調整產業結構(例如受污染的土地種植花草等),進行植物修復。
(2)控制農業水源污染,解決湖泊、大中型水庫的富營養化問題。首先要糾正或扭轉偏施、重施氮肥的習慣,推廣節氮施肥技術。調整肥料結構,實行配方平衡施肥,大力發展多元高效肥,推廣專用復合肥,積極推行有機無機肥配套施肥體系,同時應加強改善生態環境的新技術的研究。其次,要推進有機肥工程,以減少化肥的用量,采用多種形式使秸稈還田,集中處理加工畜禽養殖基地的雞糞、豬糞等使之成為商品有機肥料。結合疏浚河道開發利用豐富的河泥資源,大力開展河湖清淤工作,同時實施河湖岸植樹,減少水土流失。
(3)加強對農業環境科學的研究。政府應增加農業環保科技的投入加強農業保護宣傳培訓,提高各級農業管理與技術人員及廣大農民群眾的農業環境保護意識,增加科技投入,引進國外先進的農業環境保護技術模式,引導農業結構合理化,逐步建立起農業經濟、生態環境和社會效益相統一的農業結構體系,努力做到生產技術生態化,生產過程清潔化,農業產品無害化。
3、實施扶持綠色產業的政策措施
(1)制定綠色產業傾斜政策。一是要在稅收上給予優惠,在一定時期內,對綠色產業企業可以減征或免征增值稅,對企業新開發的綠色產品也可以緩征所得稅。二是要對綠色產業企業在貸款利率、貸款額度上實行優惠,鼓勵其上市通過資本市場直接融資。三是要在工商注冊上對綠色產業企業給予照顧,并賦予一些規模較大的綠色產業企業以出口經營自。
(2)建立農產品國際綠色貿易壁壘預警機制。大量事實表明,綠色貿易壁壘之所以能起到限制與障礙作用,其中一個重要的原因是企業對進口國的技術法規、標準和合格評定程序不了解。我們可以借鑒發達國家的做法,組成專門的機構,收集研究我國主要出口農產品可能在哪些國家遇到什么樣的綠色壁壘,提出需要采取的應對措施,形成預警機制,以改變目前這種遇到壁壘就無所適從的狀況。
4、積極推行IS014000標準
國際標準化組織制定的IS014000系列國際標準己于1996年正式公布。該標準以改善全球環境、促進國際貿易為目標,涉及從原材料的開發生產到產品制造使用及報廢處理的所有環節和活動。對于任何不符合該標準的產品,任何國家都可以拒絕進口。因此,為了適應國際市場對出口產品環保標準的要求,我國應制定和實施與IS014000環境體系國際標準配套的國內法律法規以及適合我國國情的環境標志法律法規,通過立法程序把IS014000環境體系國際標準轉化為國家標準,在全國范圍內推廣實施。
5、大力發展綠色農業,開發綠色食品
面對綠色貿易壁壘,開發綠色農業、發展綠色食品將有益于我國農產品出口、提升農產品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力。具體方法:
(1)實行專業化生產、規模化經營。目前,我國出口的部分綠色農產品多為農戶零星生產,這種小規模分散經營阻礙了農業技術的改進和管理水平的提高,難以降低產品成本,參與國際競爭。要想在國際市場上占有一席之地,采取專業化生產、規模化經營是必然選擇。只有企業聯合起來,才能降低成本、提高質量、增強實力、實現規模效益,從而擴大經營范圍,提高市場占有率和競爭力。應考慮扶持一批綠色農產品出口企業,實行貿工農一體化和企業集團化效益。可采取“公司+農戶”的組織形式或者新的生產經營方式“公司+農場”,實現綠色農產品出口生產的規模化經營。
(2)建立綠色農產品生產基地。我國具有生產綠色農產品的自然條件、技術條件和社會環境條件,可以建立一批綠色農產品生產基地,利用科技成果優勢,實現綠色農業加工增值。
6、積極推行農業標準化工作、推廣綠色技術
農業標準化工作就是以農業科技和實踐經驗為基礎,按照簡化、統一、協調、選優的原則,把先進科技成果和綠色技術轉化為標準,并加以監測、實施,使業生產、加工、管理和服務實現標準化、規范化、程序化的活動。實施農業標準化,既可提高農業科技成果的轉化率,推動我國農業增長方式轉變,又可以促進農產品優質化,增強我國農業的國際競爭能力。我國要加強對國際農業標準的研究,而在這一過程中,就需要企業自主研究和引進先進的環保技術、生態技術,并將其大力推廣,使綠色技術上升為“農業標準化”中重要一部分的。我國根據農產品國際市場的需要,不斷更新農業標準,并使農產品品質標準與安全衛生、分級、包裝、運輸標準相配套,通過逐步完善,形成與國際標準接軌的農產品質量標準體系。從而為我國農產品順利進入國際市場創造有利條件。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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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綠色貿易壁壘
(一)綠色貿易壁壘的含義
所謂綠色貿易壁壘,也稱綠色壁壘,是指在國際貿易活動中,一國以保護環境為由而制定的一系列環境貿易措施,使得外國產品無法進口或進口時受到一定限制,從而達到保護本國產品和市場的目的。由于發達國家的產品科技含量和公眾的環境意識普遍較高,他們對環境標準的要求非常嚴格,不僅要求末端產品符合環保要求,而且規定從產品的研制、開發、生產、包裝、運輸、使用、循環再利用等整個過程均需符合環保要求。這無疑會給廣大發展中國家產品的國際競爭力及出口帶來很大的障礙。這一概念的界定基本上立足以下兩點:一是綠色壁壘的外在表現形式是各國采取的法規、政策與措施;二是綠色壁壘的性質,即以保護生態環境或人類和動植物的健康為由而采取的一種技術性貿易壁壘,是非關稅壁壘的一種形式。如果進口國是以保護生態、人身健康和可持續發展等社會進步為動機,制定與實施相應的政策、法規及技術標準,則被可稱之為善意綠色壁壘,是在貿易中應提倡和遵守的。如果進口國是以環境保護為名、行貿易保護之實,目的在于利用其擁有的技術優勢阻止發展中國家的產品進入本國市場的一種貿易壁壘措施,筆者認為這就是惡意綠色壁壘,是在貿易中要加以抵制和防范的。
(二)綠色貿易壁壘的表現形式
目前綠色壁壘主要有以下幾種表現形式:①強制性技術水平標準。發達國家依賴其科技和環境水平,通過立法手段,制定嚴格的強制性技術標準以將來自發展中國家的產品拒之門外。②環境措施。由于我國出口的大多為勞動密集型產品,受環保因素的影響較大,加之我國企業的環境意識不強,使我國越來越多的出口產品受發達地國家環保法規的影響。③認證制度。除了ISO14000系列認證外,發達國家還有各國的實驗認證以及某個行業的認證,對我國出口商品的壓力越來越大。④綠色包裝和標簽制度。
二、綠色貿易壁壘對我國國際貿易的影響
發達國家為維護其長期以來在經濟和資源上的霸主地位,一方面利用自己在經濟和科技方面的優越地位,設置環境壁壘措施,限制其他國家特別是發展中國家產品的出口,從而影響國際競爭,限制貿易自由;另一方面將被污染的廢棄有害物品和污染型產業越境轉移到發展中國家,造成對發展中國家生態資源的大肆掠奪和破壞,加劇全球環境惡化的同時,進一步削弱了發展中國家產品的國際競爭力。
1、影響我國的出口市場。目前中國主要貿易伙伴有美國、日本、歐盟、韓國、東南亞以及中國的香港和臺灣地區,與他們的貿易額占中國進出口總額的85%以上。而這些國家和地區大多數是世界貿易組織“貿易與環境委員會成員”,也是綠色貿易保護主義最為盛行的地區。由于我國長期忽視環保產業的發展,出口產品很難在短時間內達到發達國家制定的環境標準。如果發達國家憑借自身在環保方面的優勢,制定對發展中國家過于苛刻的環境標準,并通過世界貿易組織將貿易與環保緊密掛鉤,這將使我國的外貿出口市場面臨縮小的可能,對我國的外貿出口造成十分不利的影響。
2、削弱我國出口產品的國際競爭力。一些發達國家對我國出口貨物征收綠色關稅和反補貼稅,將使我國出口產品在激烈的國際競爭中喪失競爭優勢。此外,綠色貿易壁壘的制定實施必然會涉及到產品從生產到銷售、使用乃至報廢各個環節的監督和檢測。這樣,我國出口產品的各種中間費用和附加費用將大幅增加,使產品的出口成本大為增加,進而削弱我國出口產品的國際競爭力。同時,也使我國出口產品的生產企業和外貿企業的經濟效益下降。3、影響雙邊或多邊貿易關系,引發貿易摩擦。近年來,發達國家以保護環境為名經常采取單方面的貿易措施,限制外國商品的進口,由此引發雙邊或多邊貿易摩擦日益增多。當前世界經濟區域化和集團化趨勢的不斷加強,像歐盟和北美自由貿易區這一類區域性經濟組織的成員基本上都是發達國家,他們的環保水平和環境標準大致接近,個別成員國存在的差距也在趨于協調一致。
三、應對綠色貿易壁壘的措施和建議
1、依據原則,積極抗辯。我國在面對無理的綠色貿易壁壘時,應沉著應戰、據理力爭。我國可根據雙邊或多邊貿易協定所確定的國民待遇原則和最惠國待遇原則提出抗辯,充分利用環境條約協議對發展中國家的特殊照顧原則,通過采取雙邊磋商、談判解決。
2、加強國際合作。中國作為世界上最大的發展中國家,應與其他發展中國家保持密切聯系,在國際事務中代表發展中國家的利益。
3、加強宣傳教育,提高環保意識。我們必須要有清醒的認識,要通過多種途徑和形式,加大宣傳教育力度,使綠色經濟意識融入每一個人的生產、生活中。建立綠色貿易制度,把綠色貿易思想作為開展國際、國內貿易的一個基本思想和基本原則,順應世界綠色潮流。
4、大力推行環境標準制度和環境認證制度。ISO14000體系是國際標準化組織頒布的關于環境管理的標準體系,該體系由國際標準化組織的專門機構—環境管理技術委員會(TC207)負責起草制定。
5、嚴禁國外污染產品和產業流入我國。發達國家在設置綠色貿易壁壘的同時,正將污染產品和產業轉移到發展中國家。我國對此應提高警惕,加強對進口產業的環境監測。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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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認真分析綠色貿易壁壘出現的時代背景
1.“綠色貿易壁壘”根源于保護生態環境和國民康健的需要。20世紀60年代,隨著工業化的迅速發展,許多發達國家發生了一系列重大的環境污染事件,人類面臨著日益嚴重的環境污染,生存和發展受到了威脅。環境保護,成為世界各國可持續發展的關鍵和基礎。1972年,聯合國首次舉行人類環境會議,第一次提出了發展與環境問題,并通過了《人類環境宣言》。發達國家的經濟發展開始從單一追求經濟效益方式轉變為追求“經濟、社會、環境”三個目標效益平衡的發展模式。發達國家公眾的環保意識普遍提高,對衣、食、住、行的條件以及用品衛生和安全的要求日益嚴格,迫使發達國家政府通過立法對生活用品的衛生和安全要求予以保證,從國外進口的產品當然不能例外。
2.世貿組織對正當的綠色貿易壁壘持肯定態度。世貿組織《實施動植物衛生檢疫措施協議》規定成員政府有權采取措施,以保護人類與動植物的健康,確保人畜食物免遭污染物、毒素、添加劑的影響,確保人類健康免遭進口動植物攜帶疾病而造成的傷害。為此,世貿組織成員可采取動植物衛生檢疫措施。在采取這些措施時,該協議鼓勵世貿組織成員以國際標準為基礎,如無國際標準或認為不合適時,可自行設立標準,但要以科學為依據。設立后,要對世貿組織成員非歧視地實施,保持透明度,對達到要求的出口產品等同對待,還可根據有害生物風險程度確定自身的保護水平,對發展中成員采取這些措施時,應給予特殊的考慮,并在技術上予以援助。該協議強調,在規定和實施這些措施時,要把對貿易的消極影響減少到最低的程度。
3.發展中國家環保意識薄弱,環保相關法規滯后。因為發展中國家與發達國家處在不同的經濟發展階段,各國國民對衣、食、住、行的質量和生活用品安全與衛生的要求,存在相當大的差異。因此,發展中國家整體上環保意識淡薄,相關法規落后,有的國家甚至以犧牲環境換取經濟的發展,有的淪為發達國家的“垃圾場”。一些重視環保的發展中國家,也因財力不足、檢驗技術落后,缺乏對產品標準的科學檢驗手段,產品難以達到發達國家的標準要求,難以跨越發達國家的綠色貿易壁壘。國際標準化組織于1996年頒布了IS014000環境管理系列標準,為世界各國企業建立了一整套完善的環境管理體系,為企業在各項活動、產品和服務中消除環境污染提供了依據和方法。發達國家已有近萬家企業獲取了它的認證,而發展中國家獲取認證的企業寥寥無幾。
4.來自競爭的壓力。世界各國為了本國的利益,通過各種手段,在對外貿易中采取“獎出限入”措施,維護和擴大市場的競爭。世貿組織建立以后,世貿組織成員關稅下降,非關稅措施受到了抑制和規范。為了在競爭中取勝,世貿組織成員,尤其是發達國家成員有意利用世貿組織協議下允許的綠色貿易壁壘,使之成為限制進口、保護國內市場厚實的壁壘。此外,為了競爭的需要,發達國家媒體還有意夸大、渲染競爭對手產品環保方面存在的問題,為實施過分苛刻的綠色貿易壁壘尋求根據。
二、正確認識我國出口產品不能跨越綠色貿易壁壘的原因
我國加入世貿組織后,受綠色貿易壁壘限制,不能出口的農、畜、水產品增多,并非因我國入世所造成,而是諸多因素結合的后果。
1.我國環保意識淡薄,缺乏綠色經濟觀念。自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的環保意識雖有所提高,但整體而言,我國經濟發展仍然停留在以消耗自然資源、犧牲環境質量發展經濟的模式上。因此,我國的環境標準大大低于發達國家,甚至成為某些國家轉移“洋垃圾”的對象國,國內一些一心“向錢看”的人,竟把它們偷運進來,從中漁利。據不完全統計,我國進口的“洋垃圾”從1990年的99萬噸,增加到2000年的1750萬噸,進一步惡化了我國的生態環境。
2.環保法規不完善,且存在有法不依、執法不嚴的現象。目前我國引進外資、進口等環節中的環境條款還不完善,對國外進口產品和外商投資企業的環境保護要求不嚴,對外國產品和污染密集型企業的進入管制較為寬松。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初步構建了環境保護法的體系,但因地方和部門保護主義的作梗,現行的經濟發展政策、會計法規未將環境資源納入核算范圍。在利益驅動下,“上有政策,下有對策”,我行我素的局面并未根本改觀,保護環境與惡化環境的現象并存,假冒偽劣行為禁而不絕。
3.企業認證意識淡薄,認證能力低下。IS014000環境管理體系已成為世界各國企業跨越綠色貿易壁壘的重要跳板。但遺憾的是,我國企業對此反應遲鈍,不積極主動認證。截止到2001年上半年,在我國已獲得該認證的企業僅500余家,其中大部分是三資企業,國內通過認證的上市公司主要集中在家電行業,更多的企業仍在IS014000認證之外徘徊。另外一些企業擔心認證會降低價格競爭能力,認證不積極,存在僥幸心理。如在綠色標志認證方面,我國外貿企業要獲取國外認可的綠色標志,不僅要支付大量的檢驗、測試、評估等費用,還要支付不菲的認證申請費和標志的使用年費,使一些企業望而生畏。
4.我國環境標準過低。環境標準是有關控制污染、保護環境的各種標準的總稱。我國的環境標準與國際標準相比過低,缺乏跨越綠色貿易壁壘的實力。在我國19278項已有的國家標準中,采用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的不足50%,高新技術標準嚴重缺乏。此外,國外標準在產品研發階段就已開始制定,而我國的標準制定卻相對落后,周期也長。由于我國的食品標準落后于國際標準,造成國內的合格產品,在出口時因抗生素、農藥殘留超標而被進口國退回或銷毀的結局。
5.我國農、畜等產品生產分散,形不成規模生產。我國農、牧業整體而言,存在著組織化程度低、過分分散、標準化生產差、信息反應遲鈍、規模小和應對能力弱的特點。如在全國1600萬畝茶園中,有70%是分散農戶經營的,難以實施統一的茶葉生產標準。水產養殖業生產過于分散,使得質量控制、標準的實施難以落實。
三、采取切實有力的措施,增強跨越綠色貿易壁壘的能力
1.辯證地認識綠色貿易壁壘,不能全盤否定綠色貿易壁壘。所謂綠色貿易壁壘是指各國為保護環境和國民健康,對進出口商品提出的技術、安全和衛生標準。如達不到這些標準,進口國有權對那些商品進行扣留、退回、銷毀和要求索賠。判斷其合理與否的依據是世貿組織《實施動植物衛生檢疫措施協議》,世貿組織成員依據該協議對進口動植物設置的綠色貿易壁壘,不能無端非議,只能適應和改革;反之,對背離該協議設立的綠色貿易壁壘,就要有理、有力、有節地反對,通過世貿組織貿易爭端解決機制解決。隨著我國對外貿易的不斷擴大,綠色貿易壁壘將成為世貿組織成員與我國進行貿易競爭的主要手段,將不斷出現摩擦與糾紛,制約著我國這些產品的出口。但我國如采取有力的措施,練好內功,以高標準要求產品,提高跨越能力,又給我國這些產品的出口創造和提供了更多的市場機遇。
2.按照世貿組織《實施動植物衛生檢疫措施協議》,迅速設立我國的綠色貿易壁壘,建立和完善國內環保貿易法律體制。它將有利于我國生態環境的保護,實現可持續發展,有利于國民健康和安全,維護國家安全,促進科學技術水平的提高,成為我國與世貿組織成員解決綠色貿易壁壘糾紛的基礎和保障。它是我國擺脫綠色貿易壁壘困境、跨越綠色貿易壁壘的根本之所在。在設立中,可援引該協議有關發展中成員的條款,向有關世貿組織成員或通過適當的國際組織申請有關技術的援助;在必要時,可有時限地申請免除在該協議下的全部或部分義務。當與世貿組織成員就綠色貿易壁壘發生貿易摩擦時,應主動按照世貿組織貿易爭端解決程序予以妥善解決。
3.對我國已受綠色貿易壁壘所限不能出口的產品,要及時客觀地查明原因。如果我國出口的商品確實存在問題,應采取果斷措施,停止開發、生產、銷售或拒絕收購;如果是進口國家有意刁難和歧視,應迅速向我國政府反映,通過雙邊或世貿組織談判解決,防止事態擴大。
4.盡快轉變經濟發展模式,強化環保法規,建立綠色核算體系。整個中國,尤其是地方省區,應盡快把忽視環境,單一追求經濟效益的發展模式轉變為追求“經濟、社會、環境”相互有機結合的發展模式;在引進外資中,防止把污染嚴重的企業和產品遷移到我國;嚴格禁止“洋垃圾”的進口;把環境作為社會成本納入核算體系,強化環境保護,使我國成為經濟發達、產品符合國際標準而山川秀美的國家。
5.深化改革農、牧業生產方式,加快農、牧業結構調整。在把分散的、產供銷脫節的農、牧業生產轉向綜合產業化生產的同時,大力發展農村專業服務組織,提高規模生產能力和快速適應市場變化的能力。在一些大的禽肉生產出口基地倡導由“公司+農戶”的生產經營模式轉變為“公司+農場”的生產經營模式,形成規模生產,便于實現產品的標準化。通過高科技和示范,加快結構調整,培育品牌。
6.建立與國際標準一致的國家質量標準體系。圍繞這個標準體系安排出口產品的生產、加工、包裝和儲運環節。在動物產品生產中,要從生產環境、飼料、農藥、種養方式等源頭抓起,制訂相互配套的國家標準。
關貿總協定(GATT)作為協調世界經濟貿易關系的三大國際組織之一,曾對世界上100多個國家和地區以及占世界貿易總量85%的貿易額發揮著影響。GATT制定的基本原則,如非歧視原則、關稅保護原則、公平貿易原則、貿易壁壘遞減原則、互惠原則等對指導世界貿易運行,消減各國之間貿易壁壘和非關稅壁壘,解決各締約國之間貿易糾紛,發揮了重要作用。由于GATT簽署的時候(1947年),環境問題還不具有國際性,所以,環境問題只是被作為例外的特例在第20條(GATT關于自由貿易“一般特例”)中有不太明確的規定:第20條(b)允許把那些“必要的保護人類、動物或地球上生物的生命或健康”的措施作為特例看待;第20條(g)則允許把“與保護不可更新資源有關的措施(如果這些措施同國內生產或消費限制相結合能夠奏效的話)”作為特例看待。隨著國際環境問題重要性的不斷加強,GATT在處理與環境有關的國際貿易爭端中顯得越來越乏力。與此相應,要求“綠化”GATT的呼聲日益高漲。對GATT的批評主要集中在國際貿易政策與環境資源保護的關系上,具體反映在以下三個方面:
1.自由貿易對環境的影響
GATT的基礎是實行自由市場經濟基礎上的自由貿易體制。從自由貿易對環境的影響看,環境可能從以下五個方面承受了自由貿易的后果[1][2]:(1)自由貿易會增加經濟活動,而經濟活動的增加會消耗更多的資源和能源,占用更多的耕地,產生更多的污染,但在技術進步條件下,經濟增長對環境的負面影響未必同比增加。(2)自由貿易可能會導致工業和農業的重新組合以達到規模經濟,規模經濟對環境資源的占有能力、集約利用能力和對環境污染的處理能力都會增加,對環境的影響正負兼有。(3)自由貿易主張廢除補貼,因為補貼是自由貿易的障礙,農業補貼是這方面的典型例子。工業化國家對其農業的保護一般是通過農業補貼保持國內產品價格高于世界市場價格而實現的。但由于農業補貼鼓勵農業過度生產,從而直接造成了耕地退化、徑流污染、林地濕地破壞等生態環境惡果。廢除補貼將大大有益于環境。(4)貿易自由化會促進資源的有效配置,從而使經濟水平進而人們的福利水平提高,這對有效地利用資源、提高人們的環境意識以及制定和實施環境政策均有正面影響。(5)國際自由貿易會增加市場失靈,因為它沒有把環境外部成本計算在內。總之,自由貿易對環境的影響有正有負,如何消除自由貿易對環境的負面影響,是“綠化”GATT的焦點。
2.環境外部成本問題
對GATT的第二類批評是針對基于比較利益理論的貿易慣例忽略了環境外部成本而提出的[1][3]。環境外部成本是指由于環境外部性所造成的損失成本。國際貿易中的環境外部性可以分為單向外部性和相互外部性兩類。單向外部性是指一方造成環境損失,卻使另一方承受損失成本的情況,它可以進一步分為消費外部性和生產外部性。消費外部性指的是進口國對進口產品消費過程中所產生的外部性,如對受到農藥化肥污染的食品的消費;生產外部性則是指出口國在產品生產過程中所造成的環境外部性,如硬木貿易對森林的破壞,水產品捕撈對珍稀動物的威脅等。相互外部性是指環境破壞方和受害方都承擔環境外部成本損失,共同財富被污染和破壞的情況,如氣候變化、酸雨污染、共有水域的污染等。一般來說,生產外部性較之消費外部性更難以及時發現,而其對環境危害的范圍更廣,程度更深。GATT的問題在于,它僅對與產品消費有關的外部性有所考慮,卻忽略了生產外部性。根據GATT的原則,如果能提供外部性的證據,能夠證明某種貿易限制是有效率的,并且能夠證明貿易限制適用于所有國家,那么消費外部性就是一個在第20條之下進行貿易限制的合理理由。與此不同,GATT不允許把生產外部性作為特例看待,認為
如果貿易限制是同生產過程相關而不是同產品本身相關的話,就不能認為貿易限制是合理的。
國際貿易中純粹單向外部性的情況很少見,多數情況下的外部性是相互的(或共有的)。解決共有外部性的有效方法是制定共同遵守的國際協議,而GATT并不支持采用貿易限制來推進環境目標的做法。事實上,大部分具有環境意義的措施都會包含附加的環境條件,含有保護主義因素,許多情況下,很難判別究竟是貿易保護還是資源環境保護占主要地位,因此,批評者們認為GATT應對此有更明確的規定。
可持續性的國際貿易要求國際價格反映資源耗損的真實社會成本,即要把環境外部成本計算在內。依據“污染者負擔”(Polluterpaysprinciple)原則,根據所造成的環境損失對不同的進口貨源采取限制性措施,是緩和貿易政策與環境資源保護矛盾的有效途徑,因為這會促使以破壞環境資源為代價的生產者在生產過程中考慮環境外部成本,增加環境保護投入,減少環境破壞活動。產品價格中包含環境成本,亦會促使消費者減少不利于環境的消費活動。
3.環境規定對貿易的影響
一種觀點認為,環境規定會影響國際貿易的發展,因而不支持在國際貿易規范中引入太多與環境有關的規定[3]。這種觀點不無道理。解決環境外部性的最佳措施是各國制定適當的環境政策來糾正市場失靈,貿易工具只是次優措施,因此,應該小心采用那些出于環境目的而限制貿易的政策。但是,這并不排斥在某些領域,尤其是涉及重大國際環境問題的領域實行統一的環境規定。
國際統一的環境規定是基于國際原則制定的環境保護規范,與公平貿易原則相一致。實行國際統一的環境規定,可以避免個別國家以某種借口濫用公平貿易原則,把本國的單邊環境政策加于其他國家,設置貿易壁壘,從而有利于推動綠色貿易發展。當然,由于各國經濟發展水平的差距,要求各國完全對等地實行環境規定是不現實的,這本身就是不公平。因此,基于國際規則的環境規定應該給發展中國家一定的優惠和差別待遇。
上述有關“綠化”GATT的論爭,促進了GATT對環境問題的重視,在20世紀90年代以來制定的一系列協定中,進一步強調了國際貿易中的環境保護原則,如《技術性貿易壁壘協定》指出:不應妨礙任何國家采取必要措施保護人類、動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以及環境。在《關于實施衛生與植物檢疫措施的協定》和《服務貿易總協定》中也有類似的條款。
1995年底創建的世界貿易組織(WTO)把保證世界資源的合理利用以及環境與可持續發展目標聯系在一起,作為重要宗旨,并專門設立了“貿易環境委員會”來處理國際貿易中與環境有關的問題。《建立世界貿易組織協議》中明確指出:在符合可承受的發展速度的前提下,允許締約國合理地利用世界資源,以符合各國經濟發展水平所決定的各自需求與利害關系方式,尋求環境得到保護,并提高這種保護的手段[4]。
二、國際貿易中的綠色警戒線
盡管存在著種種分歧和沖突,但綠色貿易的國際潮流已勢不可擋,綠色貿易國際規范條件應運而生,且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國際上現行的綠色貿易規范條件主要有:全球性和區域性環境公約與環境條款;在國際貿易中加強環境技術管理,如制定產品的環境標準,頒發產品的環境標志以及進行環境審計等。這些綠色規范條件就像國際貿易中的綠色警戒線,制約著人們的經濟行為。
毋庸置疑,國際貿易中的綠色潮流在促進貿易與環境協調發展的同時,也成為孕育綠色壁壘的溫床。綠色貿易壁壘又稱環境壁壘,是指在國際貿易中,某些國家借環境保護之名,對外國商品制定過分高于國際公認或大多數國家所能接受的環保標準,或制定比本國商品更高的環保標準,即推行雙重標準,從而限制或禁止外國商品的進口,成為貿易發展的障礙,這是一種新型的非關稅壁壘。
1.綠色貿易壁壘的起因與特征
綠色貿易壁壘的產生與環境問題的全球化密不可分。人類長期以來無節制地攝取自然資源,高消耗、高投入的生產方式,嚴重破壞了我們所賴以生存的環境,隨著酸雨、森林破壞、海洋區域污染等跨地區、跨國家的環境問題的不斷惡化,僅僅依靠傳統的環境技術和環境政策來防治環境問題顯得越來越乏力。在這種背景下,環境因素被納入國際貿易領域,成為防止污染越境轉移的有效措施。這時,在國際貿易中考慮與環境有關的方面并制定相應的法規條款,其初衷在于通過控制乃至禁止對環境有害的產品以及產品生產設備和工藝來減輕其對進口國的環境壓力,本質上講它并不具有貿易壁壘的特征。但隨著國際貿易的迅速擴大,政府對貿易的干預不斷加深。當某些國家為了保護國內企業,以環境保護為名,在貿易規范中設置種種苛刻要求,以阻止外國產品進入本國市場時,就形成了綠色貿易壁壘,其實質是變相的貿易保護主義。
比之其他非關稅壁壘,綠色貿易壁壘具有表面上的合理性、歧視性和隱蔽性等特征。
表面上的合理性——任何綠色貿易壁壘都標榜保護地球生態環境與人類健康,因而極易蠱惑大眾心理。
歧視性——天平的砝碼總是傾向技術先進、資金雄厚的發達國家一方,而發達國家總是以領先者的姿態,無視發展中國家的經濟現實,提出過高標準,甚至遠高于國內標準,而實行雙重標準。
隱蔽性——種種綠色貿易壁壘借環境保護之名,隱蔽于具體的貿易法規規定、國際公約的執行過程之中,成為進口國拒絕外國產品的“尚方劍”。
2.綠色貿易條件與綠色貿易壁壘
綠色貿易壁壘的產生與發展往往寄寓于國際貿易有關環境的規定,如國際貿易協議中的環境條款、國際環境公約、國際環境管理體系系列標準ISO14000、環境標志制度等,國內學術界即有一種論點把上述范疇一概斥為綠色貿易壁壘[5][6],本文認為這種觀點是有失偏頗的。
(1)國際貿易協議中有關環境的條款GATT、WTO以及相關貿易協議中的環境條款本身并非綠色貿易壁壘,但其中一些條款相對模糊的界定的確使某些發達國家為樹立綠色貿易壁壘找到了借口,而當因此發生貿易糾紛時,進口國也容易從GATT或WTO有關自由貿易原則中尋求法律上的支持,因此,逐步完善這些環境條款是國際貿易協議應該努力的方向。北美自由貿易協定(NAFT)雖是區域性貿易規范,卻是兼顧環境保護與貿易發展的典范,該協約充分考慮到貿易中的環境因素,并給予各種國際性環境公約以優先執行權,因而執行中減少了許多不必要的糾紛。
(2)國際環境公約國際環境公約一般是針對某一具體的國際環境問題如熱帶雨林、生物物種、大氣變化等提出的。目前,我國已加入21項國際性環境公約,主要包括:國際保護鯨類公約、瀕危野生動植物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關于消耗臭氧層的蒙特利爾協定書(哥本哈根修訂案)、控制有害廢物越境的巴塞爾公約、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生物多樣性公約、國際木材協議等。其中,生物多樣性公約和國際木材協議及巴塞爾公約本身就是針對國際貿易提出的,體現了保護環境的首要目標,為締約國保護本國環境資源、抵制污染轉移和環境破壞提供了有力依據,因而贏得大多數國家的擁護。此外,我國自1979年以來,已簽署了21項雙邊環境協定,如“中美能源與環境合作倡議書”等,這類協定是雙方協商談判的結果,一般不具有綠色貿易壁壘的性質。
有人提出,由于國際環境公約的制定者主要是發達國家,其條款規定是基于發達國家先進的技術水平,反映的是發達國家的環境利益,因此必然限制發展中國家的產品出口,因而是一種變相的貿易壁壘[6]。筆者認為,上述國際公約盡管在一定程度上沖擊、限制了國際貿易的發展,但它們也有力地促進了保護環境的國際貿易,是有利于全球可持續發展的,反映了全球社會發展的總趨勢,對這些國際公約不應持排斥態度。并且,一旦加入國際環境公約,就有義務履行其規定。客觀地講,國際環境公約乃是多國協商的結果,是基于國際原則的環境規定,它確立了公認的綠色條例,有效地阻止了各種危害環境的行為。所以,國際性、雙邊環境公約作為綠化國際貿易的特別規定,本質上不是綠色貿易壁壘。值得注意的是,由于發展中國家和發達國家履約能力的差異,某些公約的實行往往會使發展中國家處于劣勢地位,如蒙特利爾公約限制、禁用的消耗臭氧層化學品雖然不多,但都是基本化學品種,從而影響到上萬種化學原料和制成品的生產和使用。盡管公約對發展中國家的禁用期限寬限了十幾年,但發達國家的先行一步已經在國際市場上形成了綠色貿易壁壘,這對發展中國家沖擊很大。因此,為保障發展中國家的利益,國際環境公約的制定應該在履約時間、條件等方面向發展中國家合理傾斜,發達國家有義務幫助發展中國家實現順利過渡。
(3)國際環境管理體系系列標準ISO14000該系列環境管理標準是國際標準化組織(ISO)為保護全球環境,促進世界經濟持續發展,針對全球工業企業、商業、政府部門、非贏利團體和其他用戶制定的系列環境管理標準,是國際標準化組織繼ISO9000后的重大舉措。其標準號從14001到14100,共100個標準號,統稱為ISO14000系列標準。ISO14000是個龐大的標準系統,由環境管理體系標準、環境行為評價標準、環境審核標準、環境標志等幾部分組成,ISO14001環境管理體系系列標準是ISO14000的龍頭標準。
ISO14000不是新的綠色貿易壁壘,而是為消除貿易壁壘制定的一套國際標準。眾所周知,正由于某些國家在國際貿易中制定了過高的環境標準,甚至高于本國標準的雙重標準,才形成了對出口國的綠色壁壘。而ISO14000是國際性標準,面對全世界的企業、政府以及一切組織,它涉及從原料開發到產品的制造、使用及報廢的所有活動和過程,對任何不符合該標準的產品,任何國家都可以拒絕進口,這就打破了發達國家支配天下的不公平局面。同時,由于在制定ISO14000系列標準時,從經濟基礎、技術等角度考慮了發展中國家的要求,有利于發展中國家靈活應對發達國家的過高要求,推動自身在原有基礎上進步,因而,可以有效地抵制發達國家所樹立的壁壘,同時獲得本國的持續發展。
(4)環境標志制度(EnvironmentLabel)環境標志制度又稱綠色標志制度(GreenLabel)或生態標志制度(Eco-Label),它是一種產品的證明性商標,是由一國政府或其授權部門按照一定的環境標準頒發的特定圖形。它表明該產品不但質量合格,而且從產品原材料的采掘到最終廢棄物的處置,整個生命周期過程均符合特定的環境保護要求,對生態環境和人類健康無害。環境標志制度的基本目的是引導消費者選擇使用那些低毒少害、節約資源的產品,從而引導企業自覺調整產品結構,采用清潔工藝,生產對環境友好的產品。
自德國首先于1978年實施了“藍色天使”計劃以后,加拿大、日本、法國、北歐五國相繼推出各自的環境標志,目前已有20多個發達國家和10多個發展中國家(地區)實行了環境標志制度,我國也于1993年正式頒布了環境標志認證制度。為了規范各國的環境標志計劃,國際標準化組織將環境標志標準納入ISO14000系列標準中,其目的在于擬訂一系列國際上一致同意的指導原則。
環境標志制度的確立和實施,超越了以往的末端治理模式,強調產品在整個生命周期的無害化或低害化,備受公眾歡迎。在環境意識較高的發達國家,50%以上的消費者會自覺選擇綠色產品,因而取得綠色環境標志,也就取得了通向國際市場的通行證。有些國家便借此大行貿易保護行為,嚴格限制非環境標志產品進口。由于各國技術水平的差異,其環境標志所依據的環境標準不一致,對產品的評價方法也有差異,加之對外國產品的歧視態度,發展中國家往往很難獲得發達國家的環境標志認證,即使有幸獲得,代價往往也太大,最終總會影響其產品的出口競爭能力。當一國規定的環境標志具有如下特征時,它就已經不再是環境保護意義上的政策工具,而是一種變相的綠色貿易壁壘:第一,取得環境標志認證所依據的環境標準過高,即使在進口國本國也只有極少數企業能達到要求;或者設立歧視性很強的雙重標準,令大多數發展中國家只能望“志”興嘆。第二,環境標志適用的產品類別過窄,明顯有利于進口國國內產業布局與發展。由于對產品類別的選擇所需資金以及整個運作過程皆由進口國國內企業參與、提供,廣大發展中國家早已被拒之門外。第三,在認證過程中施行過高、過嚴的生命周期評價(LCA),或對工廠、產品的檢測提出過于頻繁、苛刻的要求,從而增加出口國不必要的經濟、技術負擔。第四,認證費用過高,或對外國企業增加手續,甚至故意刁難。
應當指出的是,不能籠統地把環境標志制度一概視為綠色貿易壁壘。大多數國家施行該項制度仍然體現了保護生態環境,促進人類健康的良好愿望,并且,它符合GATT的基本原則,如非歧視原則、透明原則、市場開放原則。對這種環境標志制度不僅不應該排斥,而且應當主動接軌。
綜上所述,國際貿易協議中的環境條款、ISO14000、國際環境公約、環境標志制度等綠色貿易規范條件本身并不是綠色貿易壁壘,利用這些規范條件派生出不合理的環境標準及以此為據設置的貿易障礙才構成綠色貿易壁壘。認清這一點,是我們制定可持續性貿易政策的前提。
三、順應綠色貿易潮流,沖破綠色貿易壁壘
為促進我國實行可持續性的國際貿易政策,在國際貿易中爭取主動,本文提出以下基本對策建議:
1.提高認識,順應綠色貿易潮流
很顯然,無論哪種形式的綠色壁壘,從來都是發達國家對發展中國家樹立的,這使得本來處于經濟劣勢、貿易困境的后者更加雪上加霜。一些貿易大國在國際貿易中單邊設立的種種綠色壁壘,無疑令廣大發展中國家的出口市場嚴重萎縮,發展中國家因此將長期處于一種自然資源和初級產品的廉價提供者、污染轉移的龐大場所和發達國家大量產品的巨大市場的劣勢地位上,這顯然有悖于可持續發展思想,但這并不是說,所有限制環境有害產品產銷行為的貿易制裁都暗懷貿易保護之心。為了全球社會的持續發展,在國際貿易中引入法規制度以約束、懲治污染和破壞環境的行為是必要而迫切的。發展中國家沖破綠色壁壘,首先必須順應這股綠色潮流。
當綠色貿易大潮滾滾而來時,任何國家都很難置身其外。在其他國家都采取環保措施的情況下,一國如果不采取環保措施,將會在國際貿易中陷入困境。有些國家為求一時的發展,以損害自身環境為代價,提高其在國際貿易中的“比較優勢”,鼓勵與污染有關的產品生產的集中。長期看來,那些以犧牲環境為代價提高國際“競爭力”的國家,將會自愿地成為世界骯臟產業的落腳地。低環境標準國家的資源會加速退化,環境污染加劇,并最終導致競爭力的進一步下降。而高環境標準國家將會從善待環境的技術和產品中獲利,從而在環境保護產業領域占據優勢地位,在國際貿易中更具競爭力。因此,我們應該全面客觀地認識綠色貿易的性質,既要認識綠色貿易規范條件的積極意義,又要分清某些國家寄寓于其中的綠色貿易壁壘,在保護自身正當權益的同時,使我國的發展順應歷史潮流。
2.發揮“環境外交”的作用,進一步關注并參與國際環境與貿易領域的活動
發展中國家沖破綠色貿易壁壘,不能一廂情意地寄希望于發達國家自動地照顧到發展中國家的經濟實力,而必須自覺地積極參與到國際貿易和環境事務中,例如,協商加入各種國際環境公約、參與修訂ISO14000、協商制定統一的國際環境標志等等。只有這樣才能增強在國際貿易談判中的力量,抵制單方面將某個國家的體制與政策強加于人的傾向,從而使上述國際協定向著有利于發展中國家的方向改進。目前環境外交已成為許多發達國家擴大綠色貿易的重要手段,為在環境外交中爭取主動,我國應積極開展關于國際貿易與環境管理方面的基礎理論研究,探討在我國實施最新環境手段的可能性及適合我國國情的技術工作程序,做到心中有數,充分運用外交手段正面反擊各類綠色貿易壁壘。
3.組織高水平的科研隊伍,提高科研技術水平,促進科技進步
組織高水平的科研隊伍,提高科研技術水平,促進科技進步是突破綠色貿易壁壘的根本途徑。這支科研隊伍不同于一般的環境保護和治理技術研究力量,而是國際貿易和環境保護的交叉結合,它擔負著及時辨析國際貿易中的綠色壁壘、提供政策建議和技術改進的重要任務,是國內企業擴大出口,普及清潔生產的推動者。
4.積極向國際接軌,強化宣傳,加強法制
在積極向ISO14000接軌的基礎上,在企業中擴大關于綠色產品、綠色營銷、清潔生產、環境標志等概念的宣傳,提高企業綠色意識,使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自覺兼顧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消除、減少產品與服務對生態環境的不良影響,鼓勵企業自覺向ISO14000和國際相關產品環境標志的認證要求靠攏,并給予人力、物力、財力、技術和信息上的必要支持。我國海爾集團以前瞻眼光實行綠色經營,改進生產工藝,率先取得德國“藍色天使”計劃及歐盟環境標志,使企業樹立了長期的良好形象,擴大了出口業務,正是這方面的成功范例。
當前,歐盟、美國、日本是我國最大的貿易伙伴,統計數據顯示,包括經過香港的轉口貿易在內我國有將近75%的出口商品銷往這些國家或地區,而這幾個國家和地區也是實施綠色貿易壁壘的積極倡導者和最嚴厲的國家和地區,這種產品出口的地理方向決定了我國不得不直接面對綠色貿易壁壘的威脅。
(一)歐盟的綠色貿易壁壘措施
2004年4月歐盟正式出臺了《歐盟傳統藥品法案》,此法案規定銷往歐盟市場的藥品的生產廠家必須通過歐盟的藥物生產質量管理準則審查,出口藥品的質量必須符合歐盟的監測標準,而歐盟的進口商也必須辦理藥物進口許可證等。這些規定對我國中藥向歐盟的出口設置了重重障礙,對我國來說也是一項典型的強制性技術標準。
2004年8月13日,歐盟各國完成了兩項有關電子垃圾法規的立法,即《關于報廢電子電器設備指令》(WEEE)和《關于電子電器設備中禁止使用某些有害物質指令》(ROHS),并于2005年的這一時間正式啟動,這對我國電子產品的出口將會產生非常不利的影響。
(二)美國對我國實施的綠色貿易壁壘
為了阻礙中國紡織品服裝類商品的大量進入,同時也保護美國國內同行業的競爭優勢,美國開始以保護環境和保障人身安全為由,通過立法或制定嚴格的強制性技術標準(或法規)來限制國外產品的進口。
在紡織品服裝領域,主要存在著兩類技術壁壘:一類是針對紡織品服裝類商品從設計、生產到報廢回收的全過程中是否污染環境所設置的壁壘。這一類壁壘主要是要求企業建立環境管理體系以及對產品實施環境標志;另一類壁壘則是要求紡織品和服裝不能對消費者的健康產生影響。目前普遍被采用的紡織品技術標準是歐洲的OKO-Texstandard100,它主要規定了嬰兒類、與皮膚直接接觸類、與皮膚無直接接觸類、裝飾品類等四大類紡織制成品中毒害物質的最高限量,包括酸堿度、甲醛含量、可萃取重金屬含量、農藥殘留含量等,即我們所說的紡織品的安全指標。
(三)日本對我國實施的綠色貿易壁壘
日本是我國農產品出口最多的國家,但是,近幾年來,日本卻不斷提高農產品藥殘留檢驗標準和實施嚴格檢查等綠色貿易壁壘措施,使我國大批農產品出口企業遭受嚴重損失,而且日益影響中日經貿關系的正常發展
日本于2006年5月29日開始實施食品中農業化學品“肯定列表制度”,對所有農業化學品在食品中的殘留都作出了規定,設限數量大幅增加,限量標準更為嚴格,檢測項目成倍增加,日本是我國農產品出口的第一大市場,該制度的實施大幅抬高出口農產品的技術門檻直接影響到近80億美元的出口額,涉及到6000多家對日農產品出口企業,以及主產區的經濟發展和農民增收。
二、綠色貿易壁壘對我國出口產生不利影響
(一)綠色貿易被貿易保護主義利用
WTO和GATT的宗旨是促進國際貿易的自由化,要求各國消除各種關稅和非關稅壁壘。綠色貿易壁壘在此情況下產生,成為貿易保護主義最新體現。近年來綠色貿易壁壘不僅沒有被消除,反而有愈演愈烈的趨勢,這與WTO《技術性貿易壁壘協議》和《實施衛生與植物衛生措施協議》的約束力有很大關系,WTO協議基本上是原則性的規定,其用語有時頗為含糊,一些提法含義不夠明確,使綠色貿易壁壘措施的隱蔽性和歧視性較難界定,因而容易被貿易保護主義所利用。
許多發達國家沒有充分考慮到發展中國家的實際情況,憑借其優勢地位,通過制定嚴格的環境保護法規和苛刻的技術標準,采用高靈敏度的檢驗檢疫技術,給發展中國家的產品出口設置了很大障礙。
(二)我國自身存在的問題
1.我國對技術性貿易壁壘的重視不夠。我國的宏觀管理層次上存在著很大的漏洞,對國際通用的技術標準和技術管理措施知之甚少,對主要貿易對象國家和地區的技術手段也缺乏深入了解,也就是說我國對技術性貿易壁壘的重視還不夠,因此不能在宏觀上及時對我國的出口企業給予指導。另外,技術性貿易壁壘本身具有不透明性,這使得我國在改進宏觀層次上的指導方面面臨更大的困難。
2.生產企業認證意識淡薄。我國產品檢疫標準與國際上還有較大差距,目前還未形成統一的認證體系,并且我國企業在產品質量安全管理方面認證意識還不強,認證也不積極,存在僥幸心理。在綠色標志認證方面,我國外貿企業要獲得國外認可的綠色標志,不僅要支付大量檢驗、評估等費用,還要支付認證申請費和標志的使用年費,更使得一些企業望而卻步。
三、新形勢下我國應如何應對綠色貿易壁壘
(一)以積極的態度應對綠色貿易壁壘
雖然綠色貿易壁壘給發展中國家的產品出口造成了一定的沖擊,但是我們不能采取一概否定的態度,而應在充分分析研究的基礎上,更多地看到綠色貿易壁壘的積極意義。要消除進口國對我國產品的歧視和限制關鍵還是要以積極的態度順應全球日益高漲的環境保護要求,努力向國際標準靠攏,提高我國產品的國際競爭力。我們應該以積極的態度作出回應,這樣才能從根本上解決在發達國家市場受排擠的現狀,以便繼續保持我國產品出口大國的優勢地位。
(二)面對綠色貿易壁壘的應對策略
1.積極申請綠色環境標準認證。從某種程度上來說,綠色標志也是一種很好的促銷手段,它可以向公眾表明此種產品除了具有使用價值外,還具有一定的環保價值,從而也表明了生產企業在保護環境及維護消費者權益方面所作的貢獻,可以為企業樹立良好的形象,增強市場競爭力,有助于產品打入國際市場,突破綠色貿易壁壘。
2.善于利用世貿組織的相關協議和爭端解決機制。我國可以利用烏拉圭回合談判中《關于貿易和環境問題的決定》中的《技術標準》第12條規定以及國際組織的協議,聯合發展中國家,抵制發達國家所謂的那些“綠色貿易壁壘”,要站在同一個立場上,用同一個聲音說話,為維護大家共同的利益而奮斗。另外,我國還應該了解世界技術發展的新動向,學習先進的經驗,不斷改進我國的環境管理體系。
3.完善現有的環境經濟政策法規。我國應借鑒發達國家的相關的環保政策法規,再結合我國的具體國情制定各種保護環境的政策法規,推行各種國際上通用的環保制度,并保證其與國際上的環保法規相銜接。另外,我國尤其要強化政府的環境管理職能,對從事貿易活動中的違反環境法規的行為予以嚴懲,不僅要利用綠色貿易壁壘來保護自己,還要打擊發達國家故意制造各種事端的行為,以減輕綠色貿易壁壘對我國的負面影響。
(一)綠色關稅和市場準入
發達國家以保護環境為名,對一些污染環境,影響生態環境的進口產品課以進口附加稅、或者限制、禁止其進口,甚至實行貿易制裁。例如:美國食品與藥品管理局規定,所有在美國出售的魚類都須來自經美方證明未受污染的水域。
(二)綠色技術標準
發達國家的科技水平較高,處于技術壟斷地位。它們在保護環境的名義下,通過立法手段,制定嚴格的強制性環保技術標準,限制國外商品進口。這些標準都是根據發達國家生產和技術水平制定的,對于發達國家來說,是可以達到的,但對于發展中國家來說,是很難達到的。因而勢必導致發展中國家的產品被排斥在發達國家市場之外。歐盟啟動的ISO14000環境管理系統,要求進入歐盟國家的產品從生產準備到制造、銷售、作用以及最后處理階段都要達到規定的技術標準。ISO14000系列標準提供了以預防為主,減少和消除環境污染的管理辦法,是解決經濟與環境協調發展的有效途徑,為世界各國在統一的環境管理標準下平等競爭提供了條件,但同時也為發達國家設置環境壁壘提供了依據。
(三)綠色環境標志
環境標志也稱綠色標志、生態標志。它由政府管理部門或民間團體按照嚴格的程序和環境標準頒發給廠商,附印于產品及包裝上,以向消費者表明:該產品從研制、開發到生產、使用直至回收利用的整個過程均符合生態和環境保護要求。綠色標志產生的時間不長,但發展十分迅速,發展中國家的產品只有得到“綠色環境標志”才能進入發達國家市場,因而綠色標志又有“綠色通行證”之稱。從1978年德國率先推出“藍色天使”計劃以來,許多發達國家紛紛效仿,如:北歐四國的“白天鵝制度”、歐洲聯盟的“EU制度”、加拿大的“環境選擇制度”、日本的“生態標志制度”等。環境標志制度對環境保護的獨特作用是勿庸置疑的。但其也為構成貿易壁壘提供了可能。
(四)綠色包裝制度
綠色包裝是節約資源,減少廢棄物,用后易于回收再用或再生,易于自然分解,又不污染環境的包裝。它在發達國家廣泛流行。目前,世界各國在環保包裝方面采取的措施主要有:以立法形式規定、啤酒、軟性飲料和礦泉水一律使用可循環使用的容器;制定強制包裝再循環或利用的法律,如日本的“再利用法”、“新廢棄物處理法”等;稅收優惠或處罰,即對使用可再循環包裝材料的廠商征收較高的稅賦,以鼓勵使用可回收再生的材料。
(五)綠色衛生檢疫制度
基于保護環境和生態資源,確保人類和動植物免受污染物、毒素、微生物、添加劑等的影響,許多國家,特別是發達國家制定了嚴格的環境與技術標志。由于各國環境與技術標準的指標水平和檢測方法不同,以及對檢驗指標設計的任意性,而使環境和技術標準可能成為綠色貿易壁壘。1986年,素以“陶瓷王國”著稱的我國,在美國陶瓷市場的占有份額僅及日本同期同類產品的1/10,致使我國輸美產品大幅下跌的主要原因是:美國認為我國產品中對人體有害的重金屬鉛含量嚴重超標。
(六)綠色補貼
為了保護環境和資源,有必要將環境和資源費用計算在成本之內,使環境和資源成本內在化。發達國家還將嚴重污染環境的產業轉移到發展中國家,以降低環境成本。使發展中國家的環境成本卻因此而提高。更為嚴重的是,發展中國家絕大部分企業本身無力承擔治理環境污染的費用,政府有時只能為此給予一定的環境補貼。發達國家又以這種“補貼”違反關貿總協定和世界貿易組織的規定為由,限制發展中國家向發達國家進口。
綠色貿易壁壘對我國對外貿易的影響
由于世界經濟的不平衡,發達國家對環保的標準和認識往往超過發展中國家。發達國家運用綠色保護來實施其對發展中國家的貿易限制和歧視行為,使發展中國家的產品被排斥在世界市場之外。我國處在發展階段,綠色保護對我國產品出口已經產生很大的影響。主要有:(一)對產品出口市場范圍的影響
1995年我國主要的外貿出口市場是香港、日本、美國、東盟、臺灣省、韓國等,對它們的出口份額約占我國外貿出口總額的4/5。這表明我國出口市場主要集中在發達國家和部分新興工業化國家和地區。這些國家多數都是世界貿易組織與環境委員會的成員,環保行動起步早,成效大,公眾環保意識強,環保技術位居世界前列,目前從環保立法進入了環保執法階段。如果這些國家和地區憑借自身在環保方面的優勢,在世界貿易組織中極力要求將貿易與環境兩者緊密掛鉤,并制定對發展中國家過于苛刻的統一環境標準,這將使得我國產品出口市場范圍面臨縮小的可能。
(二)對產品出口增長速度的影響
1994年我國工業制成品出口達1013.3億美元,占總出口比重的83.7%,其中機電產品出口320億美元,比上年增長40.9%,高于總出口增長速度6%,1995年我國機電產品出口總額為438.6億美元,比十年前增長25倍,在出口總額中的比重達到29.5%,成為我國第一大類的支柱性商品。我國作為一個發展中國家,加快機電產品出口是今后我國擴大對外貿易,躋身世界貿易強國之列的必然選擇和重要依托。但面臨的困難之一就是發達國家制定的產品進口標準,例如防污標準、噪聲標準、電磁輻射標準等,為我國機電產品進入發達國家市場增加了難度。另外,烏拉圭回合談判最后簽署的文件不僅包含工業品貿易,而且還包括農產品貿易、服務貿易、知識產權和投資等方面的環境保護問題。如果發達國家在新的多邊自由貿易體制中肆意推進環境壁壘,以保護本國市場為目的而提高產品的環境標準,對于實現我國加快出口的戰略目標將產生影響,產品出口增長速度勢必減緩。
(三)對出口產品成本和企業效益的影響
環境壁壘的制定實施必然會涉及產品從生產到銷售乃至報廢處理的各個環節。它要求將環境科學、生態科學的原理運用到產品的生產、加工、儲藏、運輸和銷售等過程中去,從而形成一個完整的無公害、無污染的環境管理體系。因此產品在流通過程中,制造商為了達到進口國的環境標準,不得不增加有關環境保護的檢驗、測試、認證和簽訂等手續并產生相關費用。產品的外觀裝潢、出口標簽和商品廣告也將作大幅度調整。因此,出口產品各種中間費用及附加費用的增多,將使我國目前出口產品日益上漲的生產成本進一步提高。作為出口產品生產企業的經濟效益將因此受到影響。
(四)對雙邊或多邊貿易關系的影響
近年來,發達國家以保護環境為名經常采取單方面的貿易措施,限制外國產品的進口,由此引發的雙邊或多邊貿易摩擦日益增多。歐盟和北美自由貿易區這兩大區域性經濟組織成員基本上都是發達國家,它們的環保水平和環保標準大致接近,個別成員國存在的差距也在趨于協調一致。因此發達國家可以通過區域自由貿易的形式,以低于區域環境標準為由將來自于區域以外的產品,包括中國產品排斥在巨大的區域市場之外。隨著世界經濟區域化和集團化趨勢的不斷加強,中國也會不可避免地與其它發達國家或區域性經濟組織因為環境問題產生雙邊或多邊的貿易摩擦。
綠色保護除對我國出口有深遠影響外,還對我國招商引資產業導向產生影響。由于發達國家推行貿易壁壘,其本國環境標準已日趨嚴格,在這些國家已被限制或淘汰的重污染產業正在向發展中國家轉移,這種轉移污染行為使發展中國家環境狀況更為惡化,國家利益受到損害,在國際貿易中的地位受到影響。中國作為一個經濟正在快速發展的國家,在伴隨外資大量涌入的同時,少數海外投資者為了獲取可觀的經濟利益和逃避本國高額的污染處罰,利用我國寬松的環境標準,投資興建污染密集型企業(在化工、印染、電鍍、農藥等行業尤為明顯),應引起我國有關方面的注意。
此外,我國也是進口方面環境保護的受害者。近年來,國外一些廢舊的工業垃圾的進口嚴重污染了環境;舊服裝、舊磁帶等生活垃圾的進口嚴重影響了人民的生存環境和健康。國目前存在的環保問題
我國作為一個發展中大國,環保法規與標準尤其是與經貿有關的尚不健全,與發達國家距離甚遠。特別是近年來,由于亂上項目,盲目開發,嚴重影響了生態環境的質量。同時我國外貿行業還存在環保意識淡漠、行政管理簿弱、外貿發展戰略存在嚴重缺陷、政策不完善、環保投入不足等問題。這些問題已經危及對外經濟貿易及整個國家經濟的健康發展。具體表現在:盲目開發一些出口產品,造成對生態環境的破壞。據不完全統計,1993年對生態環境影響較大的初級產品的出口額達60億美元;污染較重的中間產品和制成品的出口額達200多億美元;其中農藥、制革、染料等高污染產品的出口額達78.5億美元,尤其是一些外向型鄉鎮企業通過土法煉焦、煉鋅、小電鍍、小造紙等,盲目開發高污染產品的出口給生態環境帶來了可怕的災難。三資企業的控制不嚴導致環保工作失控。一些國家和地區乘機把高污染產業向我國轉移,特別是港澳臺一些企業將保護臭氧層的國際公約限制和禁止的物質的生產轉移到大陸,1991年在沿海地區建立的生產泡沫塑料的企業達29家,投資額為2032萬美元,生產滅火劑、清洗劑、制冷劑等的企業有46家,投資金額達2500萬美元,這給我國履行國際公約增加了難度。據我國外經貿部公布,我國出口產品受影響的主要是以下環境標準:1.陶瓷產品含鉛量。2.皮革中五氧苯酚殘留量。3.為保護臭氧層,對使用受控的物質產品,如冰箱、空調、泡沫塑料及制品的限制,發膠將于1999年停產、禁用,這將沖擊我國50億美元的出口貿易。4.環境標志的廣泛使用沖擊我國40億美元的出口。5.我國一些食品的出口因質量特別是農藥殘留量和其它有害物質超標問題而受到嚴重影響。更為重要的是標準的差異或空白還為某些企圖保護本國市場,對我國實施貿易歧視的國家提供了可乘之機。
針對綠色貿易壁壘我國的對策與思考
(一)加強宣傳教育,提高環保意識
全民環境意識的提高離不開廣泛的宣傳、教育。對外經濟貿易與環境保護方面的宣傳,特別是在國際環保公約,環境標準等法規上做文章,使得各級經貿工作者充分認識到環境在我國外經貿工作中的重要現實意義。我們應做好對外貿易與環境保護負面情況的報導,把環保導入企業的經營決策,樹立危機感、緊迫感。山東省凍雞肉由于農藥殘留量超標而失去國際市場,造成經濟損失。這些教訓應該使我們清醒地意識到環保已不僅僅是影響企業的發展,而是企業生存的必要條件。
(二)建立、健全保護環境的法律、法規,強化貿易環境執法
在污染防治方面,我國雖制定了一些法律、法規,但因與現實需要不相適應,可操作性差,處罰力度不夠;在征收污染物超標排污費與治理成本倒掛,實際上是用經濟手段誘導排污單位購賣排污權,而不是促使其治理。因此,今后應逐步完善各項環保法規,以預防為主,強化監督管理。要強化政府的環境管理職能,對經貿活動中違反環境法規的行為要依法懲處,發揮綠色產品和環境標志的示范作用,加強廣大消費者的社會監督作用,推動綠色產業成為支柱產業,綠色產品成為對外貿易的拳頭產品。
(三)盯住國際標準,適應世界潮流
國際上各種環保法規層出不窮,我國應及時掌握信息,以便盡早采取對應措施,盡量減少損失。對于國際公認的標準、制度更要積極遵守。國際標準化組織于1993年6月正式成立了ISO/TC207環境管理委員會,開展環境管理體系方面的標準化工作,制定ISO14000系列國際標準,這一方面將使不符合該標準的產品排斥在國際貿易之外,另一方面也為發達國家設置環境壁壘提供了冠冕堂皇的理由。為了適應國際市場對出口產品環境標準的要求,我國質量認證和環境保護部門應抓緊對該標準在我國的實施進行可行性研究,并通過行政立法程序將該國際標準轉化為國家標準,在全國范圍推廣使用,與該國際標準有關的國內配套法規亦應盡早制定。該標準的采納實施,有利于促進我國出口產品在環境標準方面達到國際要求,減少國際貿易摩擦,擴大產品出口,積極參與國際市場競爭。(四)推行環境標準制度,開發環境標準產品
環境標準顯示的是人類知識和解決環境與發展問題的一個巨大進步。目前世界上,約有20個國家和地區推行了環境制度,我國應盡快完善并實施“國內綠色標志”工作,在出口產品的質量標準、制造工藝和產品認證方面,應參照國際標準和準則,爭取國際社會承認。我們要認真研究主要貿易伙伴綠色產品、綠色標志方面的規定。要積極鼓勵企業爭取國際綠色認證,積極發展無污染的高科技產品出口,嚴格限制乃至禁止高污染、高能耗產品的生產出口。
(五)發展綠色市場、開發綠色產品、開展綠色營銷
隨著保護環境與保護資源意識的不斷加強,一個以環境與資源保護為目的新興行業——綠色產業正方興未艾。同時,它帶動了綠色產品的開發和綠色市場的形成。據估計,未來10年內綠色產品將主導世界主要市場。我國應適應這一綠色潮流,改造產品設計、包裝、提高產品質量,增加環保因素,努力達到各種技術、安全、衛生、環境標準以及包裝提高產品質量,增加環保因素,努力達到各種技術、安全、環境標準以及包裝、標簽規范,順應綠色消費的需求,同時開發環保成本低、質優,符合國際環境標準的綠色產品。在這一新的國際貿易領域打開市場。
(六)加強國際交流合作,利用國際力量,抵制貿易壁壘
雖然烏拉圭回合作出一項《關于貿易與環境的決定》,以提高環境保護意識,并規定一些基本條款,但其中也包含保護發展中國家在國際貿易中免受發達國家歧視的保障條款。因此,我們可以利用相關的一些條款和國際組織的協議,聯合發展中國家,抵制發達國家利用綠色保護而采取歧視政策,以保護我國對外貿易的順利發展。
(七)財政金融部門要向綠色產業傾斜,加大對綠色產業資金投入
要使我國的環境問題得到有效控制,同時增強我國綠色產業的國際競爭力,使綠色產品和技術走出國門,離不開財政金融部門的扶植。財政部門應給予綠色產業以優惠的鼓勵政策,加大對綠色產業的資金投放。金融部門應在信貸資金上給予大力支持,具體做法是:1.把環保因素作為銀行信貸的重要條件,審慎對待每一筆借款,拒絕有污染的產品和項目的信貸支持;2.大力扶持那些科技含量高、附加值高、低耗、少污染的產品和產業的出品;3.運用外匯儲蓄引進急需的環保技術和設備;4.試辦中國的“綠色銀行”。
(一)綠色關稅和市場準入
發達國家以保護環境為名,對一些污染環境,影響生態環境的進口產品課以進口附加稅、或者限制、禁止其進口,甚至實行貿易制裁。例如:美國食品與藥品管理局規定,所有在美國出售的魚類都須來自經美方證明未受污染的水域。
(二)綠色技術標準
發達國家的科技水平較高,處于技術壟斷地位。它們在保護環境的名義下,通過立法手段,制定嚴格的強制性環保技術標準,限制國外商品進口。這些標準都是根據發達國家生產和技術水平制定的,對于發達國家來說,是可以達到的,但對于發展中國家來說,是很難達到的。因而勢必導致發展中國家的產品被排斥在發達國家市場之外。歐盟啟動的ISO14000環境管理系統,要求進入歐盟國家的產品從生產準備到制造、銷售、作用以及最后處理階段都要達到規定的技術標準。ISO14000系列標準提供了以預防為主,減少和消除環境污染的管理辦法,是解決經濟與環境協調發展的有效途徑,為世界各國在統一的環境管理標準下平等競爭提供了條件,但同時也為發達國家設置環境壁壘提供了依據。
(三)綠色環境標志
環境標志也稱綠色標志、生態標志。它由政府管理部門或民間團體按照嚴格的程序和環境標準頒發給廠商,附印于產品及包裝上,以向消費者表明:該產品從研制、開發到生產、使用直至回收利用的整個過程均符合生態和環境保護要求。綠色標志產生的時間不長,但發展十分迅速,發展中國家的產品只有得到“綠色環境標志”才能進入發達國家市場,因而綠色標志又有“綠色通行證”之稱。從1978年德國率先推出“藍色天使”計劃以來,許多發達國家紛紛效仿,如:北歐四國的“白天鵝制度”、歐洲聯盟的“EU制度”、加拿大的“環境選擇制度”、日本的“生態標志制度”等。環境標志制度對環境保護的獨特作用是勿庸置疑的。但其也為構成貿易壁壘提供了可能。
(四)綠色包裝制度
綠色包裝是節約資源,減少廢棄物,用后易于回收再用或再生,易于自然分解,又不污染環境的包裝。它在發達國家廣泛流行。目前,世界各國在環保包裝方面采取的措施主要有:以立法形式規定、啤酒、軟性飲料和礦泉水一律使用可循環使用的容器;制定強制包裝再循環或利用的法律,如日本的“再利用法”、“新廢棄物處理法”等;稅收優惠或處罰,即對使用可再循環包裝材料的廠商征收較高的稅賦,以鼓勵使用可回收再生的材料。
(五)綠色衛生檢疫制度
基于保護環境和生態資源,確保人類和動植物免受污染物、毒素、微生物、添加劑等的影響,許多國家,特別是發達國家制定了嚴格的環境與技術標志。由于各國環境與技術標準的指標水平和檢測方法不同,以及對檢驗指標設計的任意性,而使環境和技術標準可能成為綠色貿易壁壘。1986年,素以“陶瓷王國”著稱的我國,在美國陶瓷市場的占有份額僅及日本同期同類產品的1/10,致使我國輸美產品大幅下跌的主要原因是:美國認為我國產品中對人體有害的重金屬鉛含量嚴重超標。
(六)綠色補貼
為了保護環境和資源,有必要將環境和資源費用計算在成本之內,使環境和資源成本內在化。發達國家還將嚴重污染環境的產業轉移到發展中國家,以降低環境成本。使發展中國家的環境成本卻因此而提高。更為嚴重的是,發展中國家絕大部分企業本身無力承擔治理環境污染的費用,政府有時只能為此給予一定的環境補貼。發達國家又以這種“補貼”違反關貿總協定和世界貿易組織的規定為由,限制發展中國家向發達國家進口。
綠色貿易壁壘對我國對外貿易的影響
由于世界經濟的不平衡,發達國家對環保的標準和認識往往超過發展中國家。發達國家運用綠色保護來實施其對發展中國家的貿易限制和歧視行為,使發展中國家的產品被排斥在世界市場之外。我國處在發展階段,綠色保護對我國產品出口已經產生很大的影響。主要有:轉(一)對產品出口市場范圍的影響
1995年我國主要的外貿出口市場是香港、日本、美國、東盟、臺灣省、韓國等,對它們的出口份額約占我國外貿出口總額的4/5。這表明我國出口市場主要集中在發達國家和部分新興工業化國家和地區。這些國家多數都是世界貿易組織與環境委員會的成員,環保行動起步早,成效大,公眾環保意識強,環保技術位居世界前列,目前從環保立法進入了環保執法階段。如果這些國家和地區憑借自身在環保方面的優勢,在世界貿易組織中極力要求將貿易與環境兩者緊密掛鉤,并制定對發展中國家過于苛刻的統一環境標準,這將使得我國產品出口市場范圍面臨縮小的可能。
(二)對產品出口增長速度的影響
1994年我國工業制成品出口達1013.3億美元,占總出口比重的83.7%,其中機電產品出口320億美元,比上年增長40.9%,高于總出口增長速度6%,1995年我國機電產品出口總額為438.6億美元,比十年前增長25倍,在出口總額中的比重達到29.5%,成為我國第一大類的支柱性商品。我國作為一個發展中國家,加快機電產品出口是今后我國擴大對外貿易,躋身世界貿易強國之列的必然選擇和重要依托。但面臨的困難之一就是發達國家制定的產品進口標準,例如防污標準、噪聲標準、電磁輻射標準等,為我國機電產品進入發達國家市場增加了難度。另外,烏拉圭回合談判最后簽署的文件不僅包含工業品貿易,而且還包括農產品貿易、服務貿易、知識產權和投資等方面的環境保護問題。如果發達國家在新的多邊自由貿易體制中肆意推進環境壁壘,以保護本國市場為目的而提高產品的環境標準,對于實現我國加快出口的戰略目標將產生影響,產品出口增長速度勢必減緩。
(三)對出口產品成本和企業效益的影響
環境壁壘的制定實施必然會涉及產品從生產到銷售乃至報廢處理的各個環節。它要求將環境科學、生態科學的原理運用到產品的生產、加工、儲藏、運輸和銷售等過程中去,從而形成一個完整的無公害、無污染的環境管理體系。因此產品在流通過程中,制造商為了達到進口國的環境標準,不得不增加有關環境保護的檢驗、測試、認證和簽訂等手續并產生相關費用。產品的外觀裝潢、出口標簽和商品廣告也將作大幅度調整。因此,出口產品各種中間費用及附加費用的增多,將使我國目前出口產品日益上漲的生產成本進一步提高。作為出口產品生產企業的經濟效益將因此受到影響。
(四)對雙邊或多邊貿易關系的影響
近年來,發達國家以保護環境為名經常采取單方面的貿易措施,限制外國產品的進口,由此引發的雙邊或多邊貿易摩擦日益增多。歐盟和北美自由貿易區這兩大區域性經濟組織成員基本上都是發達國家,它們的環保水平和環保標準大致接近,個別成員國存在的差距也在趨于協調一致。因此發達國家可以通過區域自由貿易的形式,以低于區域環境標準為由將來自于區域以外的產品,包括中國產品排斥在巨大的區域市場之外。隨著世界經濟區域化和集團化趨勢的不斷加強,中國也會不可避免地與其它發達國家或區域性經濟組織因為環境問題產生雙邊或多邊的貿易摩擦。
綠色保護除對我國出口有深遠影響外,還對我國招商引資產業導向產生影響。由于發達國家推行貿易壁壘,其本國環境標準已日趨嚴格,在這些國家已被限制或淘汰的重污染產業正在向發展中國家轉移,這種轉移污染行為使發展中國家環境狀況更為惡化,國家利益受到損害,在國際貿易中的地位受到影響。中國作為一個經濟正在快速發展的國家,在伴隨外資大量涌入的同時,少數海外投資者為了獲取可觀的經濟利益和逃避本國高額的污染處罰,利用我國寬松的環境標準,投資興建污染密集型企業(在化工、印染、電鍍、農藥等行業尤為明顯),應引起我國有關方面的注意。
此外,我國也是進口方面環境保護的受害者。近年來,國外一些廢舊的工業垃圾的進口嚴重污染了環境;舊服裝、舊磁帶等生活垃圾的進口嚴重影響了人民的生存環境和健康。
我國目前存在的環保問題
我國作為一個發展中大國,環保法規與標準尤其是與經貿有關的尚不健全,與發達國家距離甚遠。特別是近年來,由于亂上項目,盲目開發,嚴重影響了生態環境的質量。同時我國外貿行業還存在環保意識淡漠、行政管理簿弱、外貿發展戰略存在嚴重缺陷、政策不完善、環保投入不足等問題。這些問題已經危及對外經濟貿易及整個國家經濟的健康發展。具體表現在:盲目開發一些出口產品,造成對生態環境的破壞。據不完全統計,1993年對生態環境影響較大的初級產品的出口額達60億美元;污染較重的中間產品和制成品的出口額達200多億美元;其中農藥、制革、染料等高污染產品的出口額達78.5億美元,尤其是一些外向型鄉鎮企業通過土法煉焦、煉鋅、小電鍍、小造紙等,盲目開發高污染產品的出口給生態環境帶來了可怕的災難。三資企業的控制不嚴導致環保工作失控。一些國家和地區乘機把高污染產業向我國轉移,特別是港澳臺一些企業將保護臭氧層的國際公約限制和禁止的物質的生產轉移到大陸,1991年在沿海地區建立的生產泡沫塑料的企業達29家,投資額為2032萬美元,生產滅火劑、清洗劑、制冷劑等的企業有46家,投資金額達2500萬美元,這給我國履行國際公約增加了難度。據我國外經貿部公布,我國出口產品受影響的主要是以下環境標準:1.陶瓷產品含鉛量。2.皮革中五氧苯酚殘留量。3.為保護臭氧層,對使用受控的物質產品,如冰箱、空調、泡沫塑料及制品的限制,發膠將于1999年停產、禁用,這將沖擊我國50億美元的出口貿易。4.環境標志的廣泛使用沖擊我國40億美元的出口。5.我國一些食品的出口因質量特別是農藥殘留量和其它有害物質超標問題而受到嚴重影響。更為重要的是標準的差異或空白還為某些企圖保護本國市場,對我國實施貿易歧視的國家提供了可乘之機。
針對綠色貿易壁壘我國的對策與思考
(一)加強宣傳教育,提高環保意識
全民環境意識的提高離不開廣泛的宣傳、教育。對外經濟貿易與環境保護方面的宣傳,特別是在國際環保公約,環境標準等法規上做文章,使得各級經貿工作者充分認識到環境在我國外經貿工作中的重要現實意義。我們應做好對外貿易與環境保護負面情況的報導,把環保導入企業的經營決策,樹立危機感、緊迫感。山東省凍雞肉由于農藥殘留量超標而失去國際市場,造成經濟損失。這些教訓應該使我們清醒地意識到環保已不僅僅是影響企業的發展,而是企業生存的必要條件。
(二)建立、健全保護環境的法律、法規,強化貿易環境執法
在污染防治方面,我國雖制定了一些法律、法規,但因與現實需要不相適應,可操作性差,處罰力度不夠;在征收污染物超標排污費與治理成本倒掛,實際上是用經濟手段誘導排污單位購賣排污權,而不是促使其治理。因此,今后應逐步完善各項環保法規,以預防為主,強化監督管理。要強化政府的環境管理職能,對經貿活動中違反環境法規的行為要依法懲處,發揮綠色產品和環境標志的示范作用,加強廣大消費者的社會監督作用,推動綠色產業成為支柱產業,綠色產品成為對外貿易的拳頭產品。
(三)盯住國際標準,適應世界潮流
國際上各種環保法規層出不窮,我國應及時掌握信息,以便盡早采取對應措施,盡量減少損失。對于國際公認的標準、制度更要積極遵守。國際標準化組織于1993年6月正式成立了ISO/TC207環境管理委員會,開展環境管理體系方面的標準化工作,制定ISO14000系列國際標準,這一方面將使不符合該標準的產品排斥在國際貿易之外,另一方面也為發達國家設置環境壁壘提供了冠冕堂皇的理由。為了適應國際市場對出口產品環境標準的要求,我國質量認證和環境保護部門應抓緊對該標準在我國的實施進行可行性研究,并通過行政立法程序將該國際標準轉化為國家標準,在全國范圍推廣使用,與該國際標準有關的國內配套法規亦應盡早制定。該標準的采納實施,有利于促進我國出口產品在環境標準方面達到國際要求,減少國際貿易摩擦,擴大產品出口,積極參與國際市場競爭。轉(四)推行環境標準制度,開發環境標準產品
環境標準顯示的是人類知識和解決環境與發展問題的一個巨大進步。目前世界上,約有20個國家和地區推行了環境制度,我國應盡快完善并實施“國內綠色標志”工作,在出口產品的質量標準、制造工藝和產品認證方面,應參照國際標準和準則,爭取國際社會承認。我們要認真研究主要貿易伙伴綠色產品、綠色標志方面的規定。要積極鼓勵企業爭取國際綠色認證,積極發展無污染的高科技產品出口,嚴格限制乃至禁止高污染、高能耗產品的生產出口。
(五)發展綠色市場、開發綠色產品、開展綠色營銷
隨著保護環境與保護資源意識的不斷加強,一個以環境與資源保護為目的新興行業——綠色產業正方興未艾。同時,它帶動了綠色產品的開發和綠色市場的形成。據估計,未來10年內綠色產品將主導世界主要市場。我國應適應這一綠色潮流,改造產品設計、包裝、提高產品質量,增加環保因素,努力達到各種技術、安全、衛生、環境標準以及包裝提高產品質量,增加環保因素,努力達到各種技術、安全、環境標準以及包裝、標簽規范,順應綠色消費的需求,同時開發環保成本低、質優,符合國際環境標準的綠色產品。在這一新的國際貿易領域打開市場。
(六)加強國際交流合作,利用國際力量,抵制貿易壁壘
雖然烏拉圭回合作出一項《關于貿易與環境的決定》,以提高環境保護意識,并規定一些基本條款,但其中也包含保護發展中國家在國際貿易中免受發達國家歧視的保障條款。因此,我們可以利用相關的一些條款和國際組織的協議,聯合發展中國家,抵制發達國家利用綠色保護而采取歧視政策,以保護我國對外貿易的順利發展。
(七)財政金融部門要向綠色產業傾斜,加大對綠色產業資金投入
要使我國的環境問題得到有效控制,同時增強我國綠色產業的國際競爭力,使綠色產品和技術走出國門,離不開財政金融部門的扶植。財政部門應給予綠色產業以優惠的鼓勵政策,加大對綠色產業的資金投放。金融部門應在信貸資金上給予大力支持,具體做法是:1.把環保因素作為銀行信貸的重要條件,審慎對待每一筆借款,拒絕有污染的產品和項目的信貸支持;2.大力扶持那些科技含量高、附加值高、低耗、少污染的產品和產業的出品;3.運用外匯儲蓄引進急需的環保技術和設備;4.試辦中國的“綠色銀行”。
1、綠色貿易壁壘的概念 從廣義講,綠色貿易壁壘指的是一個國家以可持續發展與生態環境保護為理由和目標,為限制外國商品進口所設置的貿易障礙。從狹義上說,綠色貿易壁壘實際上是一種市場準入的障礙,是指進口方通過制訂嚴格的環保技術標準,復雜的衛生檢疫制度或采用綠色環境標志、綠色包裝制度,以阻止或限制某些外國商品的進口。
2、綠色貿易壁壘的基本類型 綠色貿易壁壘的內容比較廣泛,大致包括以下五種類型:
(1)綠色技術標準。綠色技術標準是通過立法手段制訂嚴格的強制性環保技術標準,限制國外不符合環保技術標準的產品進口,對貿易實施限制。這些標準都是根據發達國家生產水平和技術水平制訂的,對發達國家來說,是可以達到的,但對于發展中國家來說是很難達到的,因而勢必導致發展中國家的產品被拒在發達國家之外 。
(2)綠色環境標志。綠色環境標志是一種在產品或其包裝上的圖形,是由一國政府或其授權部門按照一定的環境標準頒發的,用來表明該產品不但質量符合標準,而且在生產、使用、消費、處理過程中符合環保要求,不危害人體健康,對環境無害或危害極 小。其基本目的是引導消費者進行綠色消費,從而引導企業自覺調整產品結構采用清潔的工藝。
(3)綠色包裝制度。“綠色包裝”也稱環境之友包裝或生態包裝。綠色包裝一般是指對生態環境和人體健康無害,能循環復用和再生利用或降解腐化,促進可持續發展的包裝。
(4)綠色衛生檢疫制度。綠色衛生檢疫制度是建立在現代科學技術基礎上的。各種檢疫措施不僅極為嚴格,而且繁瑣復雜。基于保護環境和生態資源,確保人類和動植物的健康,許多國家,特別是發達國家制訂了嚴格的環境與技術標準。由于各國環境和技術標準的指標水平和檢驗方法不同,以及對檢驗指標設計的任意性,而使環境和技術標準可能成為綠色貿易壁壘 。
(5)綠色補貼。它是指一種將資源環境費用內在化以降低外部經濟效果使成本與效益盡可能在生產和經營者身上得到統一的一種手段。為了保護環境和資源,有必要將環境和資源費用計算在成本之內,使環境和資源成本內在化,發達國家還將嚴重污染環境的產業轉移到發展中國家,以降低環境成本,使發展中國家的環境成本因此而提高。
3、綠色貿易壁壘的特點及實施條件
(1)綠色貿易壁壘的特點 綠色貿易壁壘具有其他非關稅壁壘所不具有的特征: 第一,表現內容上具有合理性。貿易保護主義者抓住消費者的心理,以保護人類、動物的生命或保護環境與資源為理由,表面上符合可持續發展的歷史潮流,也迎合了綠色消費的需要,以達到其貿易保護主義的目的。 第二,保護對象上具有廣泛性。綠色貿易壁壘具有廣泛的保護傾向,不僅對產品本身的質量,而且對產品從生產前的設計一直到消費后的最終處理都有限制。近年來還從產品貿易擴展到服務貿易、技術貿易等領域,呈現出無所不包的態勢。 第三,保護方式上具有隱蔽性。一些國家對某些商品質量、規格、性能和安全等規定了極為嚴格、繁瑣和特殊的標準,檢驗手續繁瑣復雜,而且經常變化,使外國商品難以對付和適應。其目的是利用環保之名行貿易保護之實,使出口方難以預見其內容及變化而難以對付和適應,但又不易產生貿易摩擦。 第四,制訂形式上具有合法性。大多數非關稅壁壘不是通過公開立法來加以規定和實施,而國際貿易中的綠色貿易壁壘則有相應的法律為依據,如1994年的《技術性貿易壁壘協議》(簡稱TBT協議)和《實施動植物衛生檢疫措施協議》(簡稱SPS協議),同時,各國還制訂有本國關注的一些法規,如1989年美國實施的609條款 。 第五,動態性。發達國家所制訂的綠色貿易壁壘措施會隨著其貿易伙伴經濟和技術水平的進步而調整,從而使得綠色貿易壁壘出現不斷提高的趨勢。如近年來,日本對進口大米檢驗的量化指標已經從1993年的20多項增加到2000年的104項。有些國家規定,當某種具有綠色標志的產品在其市場的占有率超過2096時,該國對其環境標志的要求就會做出提高的調整。
(2)綠色貿易壁壘的實施條件 綠色貿易壁壘這種貿易保護措施,雖然能有效地阻止外國商品進入本國市場,但并不是所有國家都具有實施壁壘的條件。到目前為止,實施壁壘的主要是發達國家如歐盟、日本、美國,而受影響的主要是發展中國家如中國。這主要是因為: ①綠色貿易壁壘主要是通過規定高藥殘標準來提高農產品的市場準入門檻,如歐盟對氯霉素殘留量的標準規定為0.2——0.3ug/kg,這個標準不僅是我國就是歐盟本身也很難達到標準。 ②實施綠色貿易壁壘要具有完善的檢測體系。僅有高藥殘標準是不夠的,必須輔以先進的檢測設備、檢測技術以及高素質的檢測人員。具有先進的檢測技術、設備可以增加應檢農藥的種類,以及最大限度的提高限量標準,這樣就可以對低檢測水平的國家形成壁壘。
二、我國農產品出口遭遇綠色貿易壁壘的現狀及原因分析
1、我國農產品出口遭遇綠色貿易壁壘的現狀 作為世界上最大的農業生產國,我國己經具備相當的農產品競爭力,在水稻、蔬菜、水果和畜產品、水產品、茶葉等方面具有較大的比較優勢。我國以發展中國家的身份加入WTO后,良好的制度條件為我國擴大出口、發展開放型經濟提供了廣闊的空間。然而,“走出去”的道路上并非陽光燦爛,作為我國具有相對優勢的農產品出口首當其沖,頻頻受挫。近年來雖然我國農產品的出口額一年比一年高,但農產品出口增長速度一直低于出口總增長速度,究其原因,除了我國出口的農產品主要是初級產品、產品附加值低以外,農產品出口屢遭國外綠色貿易壁壘是另一大重要原因 。
自1996年8月起,歐盟成員國相繼停止從我國進口禽肉和部分水產。我國有關部門和企業按歐盟法規進行了全面整改,并于1997年接受了歐盟獸醫代表團的考察。代表團考察報告對我國的相關工作給予了充分肯定,但歐盟只做出了恢復從我國3家工廠進口兔肉的決定。1998年9月、1999年6月和1999年10月,歐盟獸醫代表團先后三次來華考察。2000年5月,歐方公布決議,認可我國山東、上海可以對其出口禽肉,但未批準我國加工廠注冊。2001年歐方專家來華考察我國動物及動物源性產品殘留物質監控體系,隨后向歐委會提交了一份關于我國殘留監控體系的片面的、不切實際的考察報告,導致我國凍雞出口下降了41%,保鮮蔬菜和暫時保藏的蔬菜的出口分別下降了20%和29%。 近年來,許多進口國更是加大了對我國出口農產品的檢測、檢疫力度,這又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我國農產品出口的難度。2002年日本對我國青島的肉雞產品檢疫項目增加了10個指標,對蔬菜農藥殘留化驗檢測項目,由入世前的4項增加到46項;韓國對我國出口蔬菜的檢測僅農藥殘留的檢測指標最高時就達200多項;歐盟對我國茶葉的檢測項目從過去的6種農藥殘留檢測增加到62種;據《中國新聞網》報道,美國以擔心輸入病蟲害為由,自2005年4月1日起,禁止進口中國的人造圣誕樹等人工木制裝飾品,僅此一項禁令將會影響中國對美國上億美元的出口。
2、我國農產品出口遭遇綠色貿易壁壘的原因分析 使我國在經濟發展過程中的資源浪費、環境污染、植被破壞、水土流失異常嚴重。因此在一定程度上破壞了農產品的生產環境,同時由于各種衛生、農藥標準也因耕作方式不當而常常不合格,從而使中國成為遭遇綠色貿易壁壘的大國。
(1)我國農產品出口遭遇綠色貿易壁壘的國內原因分析
①我國環保意識淡薄,缺乏綠色經濟觀念。我國在向現代農業轉化的進程中,盡管農作物的產量不斷提高,但由于我國環保意識淡薄,沒有及時采取有效的環保措施,致使農業的污染也日趨嚴重。工農業造成的19各種污染,通過周圍的環境(土壤、水等)作用于農作物,使農產品受到污染,導致“問題蔬菜、問題糧食”的產生。此外,由于食品加工、包裝、儲運等環節設施落后,導致食品后續污染問題嚴重,造成食品生產前期污染未消除,后續污染依然存在的狀況。然而,目前美國、德國 、日本等發達國家都已建立了環境標志制度,國際標準化組織也推出ISO14000標準認證,其環境管理體系成為世界各國企業跨越綠色貿易壁壘的重要跳板,但我國企業并沒有作出積極的反應 。
②我國環境標準過低,農業生產企業認證能力薄弱。環境標準是有關控制污染、保護環境的各種標準的總稱。在我國已有的國家標準中,采用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的不足50%,高新技術標準嚴重缺乏。此外,國外標準在產品研發階段就已開始制定,而我國的標準制定卻相對滯后,周期也長,沒有嚴格的標準制約嚴重影響了我國農產品的品質。另一方面,我國農產品要進入國外市場,就需要獲得國際上公認的和特定進口國家的綠色認證,一些企業擔心認證會降低價格競爭能力,造成認證不積極,普遍存在僥幸的心理 。如在綠色標志認證方面,我國外貿企業要獲取國外認可的綠色標志,不僅要支付大量的檢驗、測試、評估等費用,還要支付不菲的認證申請費和標志的使用年費,使一些企業望而生畏。
③農產品檢疫系統不健全。從中國近年來發生的假大米、有毒奶粉、冠生園劣質月餅事件到最近被查出的“蘇丹紅一號”等事件,“蘇丹紅一號”在十年前就已經被禁了,為什么在今天又查出它存在于大量食品中,在其他國家關注食品安全之際,我國的衛生檢疫系統卻還形同虛設,更為可氣的是,還有一部分官員在開綠燈,使中國農產品生產者對其產品本身的質量要求不高而導致農產品受阻國外的綠色貿易壁壘,因此中國的檢疫系統建設勢在必行 。
④環保法律規范不健全,執法力度不夠。正是由于我國法律中有關農產品各種標準的規范不健全,才使發達國家常常鉆我國法律的漏洞。目前我國引進外資、進口等環節中的環境條款還不完善,對國外進口產品和外商投資企業的環境保護要求不嚴,對外國產品和污染密集型企業的進入管制較為寬松。且在事實上,存在有法不依、執法不嚴的現象。
(2)我國農產品出口遭遇綠色貿易壁壘的國際原因分析
①國際社會對保護生態環境和食品安全的關注日益強烈。隨著經濟的高速發展,人們的生活水平迅速提高,生態價值觀被廣泛接受,人們對自己的生存環境和衛生食品安全日益關注,追求高品位生活的意識也越來越強,對衣、食、住、行的要求越加嚴格,“綠色”成為了一種時尚,一種健康的代言。這促使發達國家政府通過立法滿足國內居民的綠色需求,保護本國產品在國內市場的競爭力。為此,發達國家政府便在國內推行綠色生產、綠色營銷和綠色消費,實施綠色管理,通過制定相關法律與政策,約束和限制國外未達到本國或國際環境標準的農產品進入本國市場。
②將同一標準使用在處于經濟與科技發展不同階段的國家。發達國家的科技水平較高,處于技術壟斷地位,同時有強大的經濟實力作后盾,它們制定了眾多的環保技術標準和環境標志,是想利用生產和銷售綠色產品,發展綠色科技和相關服務,控制未來的世界市場。而發展中國家面臨著極為迫切的經濟增長甚至是溫飽問題,在環保領域的缺口較大,它們既無雄厚的資金,又無可以利用的高科技手段,其環保水平尚處于初始階段,在短期內缺乏實施同一環境標準的能力。而在兩個發展水平不相等同的階段適用同一標準,這本身就是不合理的。這就使發展中國家在環保上始終處于被動局面,導致發中國家的產品被排斥在發達國家之外,極大的制約了發展中國家經濟的發展和環保步伐的加快。 三、我國應對農產品出口中的綠色貿易壁壘的對策
1、強化國民綠色經濟意識,完善國內環保法規
(1)加大傳媒宣傳環保的力度。21世紀經濟的主旋律將是綠色經濟,政府應呼吁提高國民的可持續發展意識,開展環境教育。環境教育的最終目的是為了將環境意識化為公眾自覺的環境行為,因而要充分發揮媒體的輿論作用,鼓勵公眾參與環境保護事業,使其知曉我國經濟的“綠化”是一項公益事業,受益的應是整個國家和每一個公民。同時,政府要注重發揮職能指導作用,提倡綠色生活方式,把綠色貿易、綠色生活的思想融入我們社會經濟發展的全過程,這既可從根本上沖破綠色貿易壁壘,又可保持我國經濟的可持續發展,使之適應全球一體化浪潮,并與國際貿易體系接軌 。
(2)制定和完善國內相應的環保法規。在國內立法方面,應加快我國環境保護法律與國際接軌的步伐,縮小與發達國加環保水平的距離。其中,值得注意的是,國際社會在處理貿易與環境爭端案件時,與貿易有關的國際環境法和國內環境法往往倍受重視。從已處理的貿易與環境爭端的一些案例的裁決來看 ,只要引用的國內環保法律規定準確、有權威性,維護環境利益的一方往往勝訴,而對環境保護不利的一方則往往敗訴。因此,必須加速與貿易有關的環境立法。
2、改善我國農產品生產的外部環境
(1)整治農業環境,治理農業污染。主要是加強對農業環境、漁業水域、草原牧區、特別是土壤環境的監測。一是要定點、定期對主要農(畜)產品污染情況開展例行監測;二是開展對大中城市郊區、工礦企業周圍等重點區域土壤環境例行監測;三是定期對重要水源進行常規性監測。及時掌握農業環境受污染損失狀況,提出相應的治理對策,調整產業結構(例如受污染的土地種植花草等),進行植物修復。
(2)控制農業水源污染,解決湖泊、大中型水庫的富營養化問題。首先要糾正或扭轉偏施、重施氮肥的習慣,推廣節氮施肥技術。調整肥料結構,實行配方平衡施肥,大力發展多元高效肥,推廣專用復合肥,積極推行有機無機肥配套施肥體系,同時應加強改善生態環境的新技術的研究。其次,要推進有機肥工程,以減少化肥的用量,采用多種形式使秸稈還田,集中處理加工畜禽養殖基地的雞糞、豬糞等使之成為商品有機肥料。結合疏浚河道開發利用豐富的河泥資源,大力開展河湖清淤工作,同時實施河湖岸植樹,減少水土流失 。
(3)加強對農業環境科學的研究。政府應增加農業環保科技的投入加強農業保護宣傳培訓,提高各級農業管理與技術人員及廣大農民群眾的農業環境保護意識,增加科技投入,引進國外先進的農業環境保護技術模式,引導農業結構合理化,逐步建立起農業經濟、生態環境和社會效益相統一的農業結構體系,努力做到生產技術生態化,生產過程清潔化,農業產品無害化。
3、實施扶持綠色產業的政策措施
(1)制定綠色產業傾斜政策。一是要在稅收上給予優惠,在一定時期內,對綠色產業企業可以減征或免征增值稅,對企業新開發的綠色產品也可以緩征所得稅。二是要對綠色產業企業在貸款利率、貸款額度上實行優惠,鼓勵其上市通過資本市場直接融資。三是要在工商注冊上對綠色產業企業給予照顧,并賦予一些規模較大的綠色產業企業以出口經營自主權。
(2)建立農產品國際綠色貿易壁壘預警機制。大量事實表明,綠色貿易壁壘之所以能起到限制與障礙作用,其中一個重要的原因是企業對進口國的技術法規、標準和合格評定程序不了解。我們可以借鑒發達國家的做法,組成專門的機構,收集研究我國主要出口農產品可能在哪些國家遇到什么樣的綠色壁壘,提出需要采取的應對措施,形成預警機制,以改變目前這種遇到壁壘就無所適從的狀況 。
4、積極推行IS014000標準 國際標準化組織制定的IS014000系列國際標準己于1996年正式公布。該標準以改善全球環境、促進國際貿易為目標,涉及從原材料的開發生產到產品制造使用及報廢處理的所有環節和活動。對于任何不符合該標準的產品,任何國家都可以拒絕進口。因此,為了適應國際市場對出口產品環保標準的要求,我國應制定和實施與IS014000環境體系國際標準配套的國內法律法規以及適合我國國情的環境標志法律法規,通過立法程序把IS014000環境體系國際標準轉化為國家標準,在全國范圍內推廣實施。
5、大力發展綠色農業,開發綠色食品 面對綠色貿易壁壘,開發綠色農業、發展綠色食品將有益于我國農產品出口、提升農產品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力。具體方法:
(1)實行專業化生產、規模化經營。目前,我國出口的部分綠色農產品多為農戶零星生產,這種小規模分散經營阻礙了農業技術的改進和管理水平的提高,難以降低產品成本,參與國際競爭。要想在國際市場上占有一席之地,采取專業化生產、規模化經營是必然選擇。只有企業聯合起來,才能降低成本、提高質量、增強實力、實現規模效益,從而擴大經營范圍,提高市場占有率和競爭力。應考慮扶持一批綠色農產品出口企業,實行貿工農一體化和企業集團化效益。可采取“公司+農戶”的組織形式或者新的生產經營方式“公司+農場”,實現綠色農產品出口生產的規模化經營。
(2)建立綠色農產品生產基地。我國具有生產綠色農產品的自然條件、技術條件和社會環境條件,可以建立一批綠色農產品生產基地,利用科技成果優勢,實現綠色農業加工增值。 6、積極推行農業標準化工作、推廣綠色技術 農業標準化工作就是以農業科技和實踐經驗為基礎,按照 簡化、統一、協調、選優的原則,把先進科技成果和綠色技術轉化為標準,并加以監測、實施,使業生產、加工、管理和服務實現標準化、規范化、程序化的活動。實施農業標準化,既可提高農業科技成果的轉化率,推動我國農業增長方式轉變,又可以促進農產品優質化,增強我國農業的國際競爭能力。我國要加強對國際農業標準的研究,而在這一過程中,就需要企業自主研究和引進先進的環保技術、生態技術,并將其大力推廣,使綠色技術上升為“農業標準化”中重要一部分的。我國根據農產品國際市場的需要,不斷更新農業標準,并使農產品品質標準與安全衛生、分級、包裝、運輸標準相配套,通過逐步完善,形成與國際標準接軌的農產品質量標準體系 。從而為我國農產品順利進入國際市場創造有利條件。
1.《國際貿易理論》,龔關,武漢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第65頁。
2.《貿易與環境》,趙玉煥著,對外經濟貿易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第142頁。
3.《如何應對貿易技術壁壘》,李志軍著,民主與建設出版社,2001年版,第56頁。
4. 《如何積極應對農業綠色貿易壁壘》,李一南著, 中國財政,2006,年9月。
5.《淺析綠色貿易壁壘及其對策》,余鵬著,世界經濟情況,2006年7月。
6.《我國出口農產品突破綠色貿易壁壘的對策》,劉翠萍著,山東財政學院學報,2006年4月。
7.《國際綠色貿易壁壘及其突破對策探析》,譚蓉娟著,特區經濟,2006年5月。
8.《如何應對農產品綠色貿易壁壘》,于寶蘋著,遼寧行政學院學報,2006年6月。
9.《淺談綠色貿易壁壘對我國的影響》,頓紅著,科教文匯,2007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