貿易歷史論文模板(10篇)

時間:2023-03-17 18:1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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貿易歷史論文

篇1

國際貿易慣例要義闡釋。

《辭海》對外貿易一詞是這樣定義的:一國或一個地區與他國或另一地區之間的商品買賣活動,即國際間的商品交換。對外貿易由進口和出口兩個部分組成,亦稱進出口貿易,而國際貿易則是各國對外貿易的總和。 如果認為商品分有形商品和無形商品,則這一定義并無不妥。但在國際貿易學界,占主流意見的觀點是,商品專指有形的物質產品,無形的產品即是服務。因此,國際貿易的對象不僅包括有形的物質產品,還包括無形的服務。長期以來,商品買賣一直是國際貿易的主要內容,而所謂國際貿易慣例大多指有關商品買賣或與商品買賣有關的各類服務的慣例,這也是本文的討論對象。具體而言,本文研究的是從買賣雙方貿易洽商到最終履約(或未能履約) 整個過程的有關國際貿易慣例,由于在這一過程中涉及到金融服務、交通運輸等所謂服務貿易范疇,因此源于有形商品的跨國交換,并為賣方交付商品和買方支付貨款提供便利或保障的有關服務也屬本文的研究范圍。慣例是一個經常使用卻又語義含糊的詞,也是一個在我國學術界備受爭議的用語(國外也有類似爭議) 。學術界對慣例應用的普遍性和實踐性有著大致相同的看法,但在涉及慣例的本質問題方面,則歧見頗大。

(一) 慣例是否需要成文化。

有學者認為,慣例需經過民間國際組織或貿易協會的編纂后才會有明確的內容,才能稱之為慣例。而大多數學者則認為,成文的國際貿易慣例固然是國際貿易慣例的主要形式,但不成文的卻又為人所知并廣泛采用的國際商業習慣做法也是國際貿易的慣例。筆者贊同后一種看法。從國際貿易慣例的發展歷史來看,國際貿易慣例常常起源于一些主要貿易口岸的大公司的實際做法。由于這些公司具有廣泛影響力,以及這些做法本身也具有減少貿易障礙等方面的作用,這些做法逐漸成為某一行業或某一地區的共同做法。但是不同行業、不同地區對同一問題的處理手法或對同一術語的解釋不盡相同,這就難免造成地區間或行業間的貿易障礙。為解決這一問題,一些組織擔當了統一解釋和編纂工作,這就形成了成文的國際貿易慣例。國際商會編寫的《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的發展過程便是如此。但是也有一些做法由于早已廣為所知并被普遍遵守或因其它原因而沒有載入成文的國際貿易慣例,如紡織界人所共知的一旦坯料被剪開即不能退貨的慣例。

甚至還有一些做法曾經被寫入一些組織編寫的國際貿易慣例,后因歧見消失、做法統一而又被撤出成文慣例。比如,國際商會在1980 年出版的《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關于CIF 術語賣方責任的表述中認為,賣方應提交清潔提單,但承運人在提單上對貨物的內容、重量、尺碼、品質等無所知的批注并不表明該提單是不清潔提單。但在1990 年實行的新的《國際貿易解釋通則》里則沒有這句話,這并不表明國際商會改變了看法,相反它正是顯示了貿易界及相關各界已認同了這一點,從而無需再用文字描述了。

篇2

近年來,不斷上升的貿易順差使得我國企業在出口貿易中的貿易摩擦增多,許多國家常常針對中國出口企業提出反傾銷指控,阻礙了中國對外貿易的健康發展。隨著最近中美貿易戰的升級,不得不使我們再一次重視中美貿易失衡問題,尤其是在當前金融危機的大背景下。

一、中美貿易關系的基本特征

1.中美貿易持續增長。中美兩國自2001年中國加入世貿組織以來,雙邊貿易額每年均以20%以上的速度增長,2004年更是達到了34.27%的高增長率。到2005年,美國略低于歐盟成為中國的第二大貿易伙伴,是中國的第一大出口市場和第六大進口來源國;中國也成為美國的第三大貿易貨幣、第二大進口來源地和第四大出口市場

2.中美經濟結構互補性強。目前,制造業產值占美國總產值的比重不到15%,相反制造業卻是中國的比較優勢產業。憑借勞動力資源優勢,中國擁有紡織品、服裝、家電產品、筆記本電腦、信息技術產品以及大量消費品等一大批產業部門,對美出口商品的70%以上是紡織品、服裝、玩具、鞋類等勞動密集型產品。而中國主要從美國進口農產品、礦產品、化工產品,以及包括飛機、尖端集成電路、電信設備、自動化數據處理機械在內的技術密集型和資本密集型產品。在這些領域,中國處于落后或短期狀態。此外,美國的金融和零售業企業也開始不斷地從對華商務合作中受益。這種貿易機構說明中美兩國經濟結構的互補性和他們各自在國際分工中所處的不同地位。

二、影響中美貿易平衡的主要因素

中美貿易不平衡的原因有很多方面,包括基本經濟和制度因素,不當的原產地統計原則以及中美合理的國際分工和地區產業調整等,本文主要是基于貿易方式的角度分析產生中美貿易不平衡的原因。

1.外商對華直接投資的增加影響中美貿易平衡。隨著外商在華直接投資的增長,外商投資企業在中國進出口貿易中所占的份額越來越大,目前已占到中國對外貿易的一半以上。隨著外商直接投資規模的不斷擴大和越來越多的外資企業轉入生產和銷售階段,外資企業在我國出口和進口中的地位越來越重要而外資企業在貿易方式的選擇的突出特點是更傾向于采取加工貿易的方式。

2.服務貿易被忽略對雙邊貿易平衡的影響。美國2002年的服務貿易出口額達到2726億美元,占世界服務貿易額的17.4%,服務業已成為美國經濟中的支柱產業。然而,在談到中美貿易逆差時,美方卻往往只強調貨物貿易而忽略服務貿易。事實上,過去十年間美國對華服務貿易一直保持盈余,如果把服務貿易計算在內,美國對華貿易逆差將會減少。特別是隨著中國服務市場的進一步開放,具有強大實力和競爭優勢的美國對華服務貿易出口將會獲得更大增長。根據USTR的統計,2004年美國服務貿易對華出口增長20%,而其總體增長僅為11%,中國已成為美國第10大服務貿易出口市場,2004年美國對華服務貿易順差達16億美元。

三、 正確處理中美貿易不平衡問題的思考

對美出口的快速增長為提高我國經濟實力,解決國內就業問題創造了有利條件。但是,雙方不對稱的貿易依存關系也帶來了負面影響,使中國在處理與美摩擦時總是處于被動地位。為此,中國必須采取相應的對策,以確保中美貿易向著良性的方向發展。

1.努力擴大國內需求。中美貿易現時的不平衡并非一個值得糾纏不休的問題,需要雙方共同采取一些切實可行的措施來緩解這種不平衡。對我國而言,應把經濟增長的立足點放在擴大內需上,減少對外貿易依存度,加快本國的經濟體制改革,完善經濟運作體系。同時,增加與發達國家之間的溝通與協調,建立相互信任、互惠雙贏的合作機制,縮小美國對中國出口技術產品的控制范圍,減緩和消除中國對美國貿易的出超。

2.轉變貿易增長方式。注重優化進出口商品結構,努力改善進出口不平衡狀況。以自有品牌、自主知識產權和自主營銷為重點,引導企業增強綜合競爭力;支持自主性高技術產品、機電產品和高附加值勞動密集型產品出口;促進國內產業升級,積極開拓非傳統出口市場,推進市場多元化;實行進出口基本平衡政策,適度擴大進口,發揮進口在促進經濟發展中的作用,擴大先進技術、關鍵設備及零部件和國內短缺的能源、原材料進口。

3.加大對外直接投資。實施“走出去”戰略,鼓勵中國企業對外直接投資。支持有條件的企業“走出去”,按照國際通行規則對外投資和跨國經營。以優勢產業為主導,如家電、輕紡和成衣、食品加工和輕工業產品、一些質量價格比有明顯優勢的機電產品,可以通過對外直接投資在當地設立企業和機構,把國內過剩的生產能力、原材料及零部件出口到國外市場,發揮我方比較優勢。

四 、結語

在國際分工不斷深化的今天無論是對外資企業的限制還是對加工貿易的限制都會對我國在國際分工中的地位產生影響,甚至會喪失一些比較優勢。若要在根本上解決我國貿易不平衡難以調節等問題就必須大力發展一般貿易方式下的貿易,使之在貿易順差中所占比例不斷擴大。只有當國內企業的比較優勢層次得到提高時這一目標才能逐步實現。

參考文獻:

[1] 馮雷:從貿易方式走向與與國際經濟融合―中國加工貿易管理模式探析[J].《國際貿易》2002(3)

篇3

伴隨著出口的增加,中國已經連續多年出現經常項目順差。從中國統計年鑒統計數據中可以看出中國1999年到2006年間的出口總額和經常項目順差逐年遞增,近幾年還有增加的趨勢。國際貿易學的研究表明,一個國家的經常項目出現順差不一定是好事,發生逆差也不一定是壞事。但是,一般來說,一個國家的經常項目出現順差對該國經濟具有較多的有利影響,而一個國家經常項目發生逆差對該國經濟產生較多的不利影響。本文從商品出口對出口國經濟的一般影響入手,深入分析中國出口所實際產生的貿易利益。

一、機理研究:商品的出口對出口國經濟的一般影響

1.短期分析。根據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研究人員的計算,在20世紀70年代,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成員國每增加包括出口在內的支出1%,所導致的本國國民收入增加的百分比如下:美國1.47%、德國1.25%、日本1.23%、加拿大1.27%。因此,在社會資源還沒有充分利用的條件下,出口的增加會導致產值和就業的增加。正因為如此,各國都努力促進出口貿易,來提高本國的產值和就業水平。

2.長期分析。根據不同發展程度國家出口不同類別產品看來,出口對出口國經濟的影響在長期內主要存在以下四種情況:

(1)出口的增加造成經濟的惡化。(2)出口的增加沒有帶來相應利益的增加。(3)出口的增加帶來相應利益的增加。(4)出口的增加帶來相應利益更大幅度的增加。

二、中國出口貿易利益的流失

中國是一個迅速崛起的發展中大國,統計顯示,2006年,中國貨物進出口貿易總額達17604億美元,是2002年的2.8倍;在世界貿易中所占比重達到7.2%,比2002年提高2.5個百分點。據世界貿易組織(WTO)統計,2004年,我國貨物進出口總額世界排名由2002年的第五位上升至第三位,2005和2006年繼續穩居第三。2003年~2006年,我國僅服務貿易累計出口就達2738億美元,年均增長23.4%,高于同期世界平均出口增速9.3個百分點。其中,2006年出口914億美元,是2002年的2.3倍,占全球出口總額的比重上升到3.4%,比2002年提高了0.9個百分點。

近幾年中國成為進出口總額最大的發展中國家,多年來經常項目都是順差。但是,中國在巨額的出口貿易中,以及在長期的經常項目順差中獲得了多少貿易利益呢?

1.中國出口的產品結構。從中國統計年鑒中可以看出,1980年至2006年間中國出口商品結構已經得到很大的改善。初級產品的出口總額在總出口中所占比例從50.30%迅速下降到5.46%,工業制品的比重從49.70%急劇上升到94.54%。前面的分析表明,工業制品的出口貿易利益大于初級產品。這意味著隨著時間的推移中國出口貿易的利益相對來說在增加。

2.中國出口的廠商結構。1997年至2006年中國出口商品廠商結構表明,在中國的出口總額中,外商出口所占比重在穩步上升,從1997年的40.98%上升到2006年的58.19%。這表明從出口主體的收益來看,中國有超過50%的出口貿易利益是被外商投資企業所獲得。外商利用中國廉價的勞動力和低價的租金,在中國開設工廠生產產品,將本來是本國的出口額轉變為中國的出口額,它們從中可以獲取更大的利潤。當然,中國商品的出口中也不是毫無收益。中國獲得的直接收益是:工人就業的工資收入、外資企業的賦稅收入等。中國獲得的間接收益是:外資企業需要在中國購買原料、材料、燃料、電力、半成品等,這將增加此類產品生產廠商的利益,并對中國的GDP產生一定的乘數效應。3.中國廠商出口商品的價值構成。在中國廠商出口貿易收益中,也不是全部被中國廠商所獲得。中國廠商在生產出口產品的過程中,需要購買發達國家的設備、零部件、技術專利等,發達國家的廠商在中國廠商的出口中獲得了很大一部分收益。在中國出口商品的價值鏈中,中國廠商只獲得較少的一部分價值。一般來說,越是技術密集型出口商品,中國廠商獲得的價值的比例就越小。

三、結論及對策

從以上分析可以看出,雖然中國連年經常項目順差,出口總額逐年增加,但由于我國科學技術水平較低,國際科技競爭力較差。雖然我國工業制品的出口在出口總額中占很大份額,但是一部分出口商品是采取來料加工的方式生產,沒有自己的核心技術和知識產權,出口貿易利益流失很大;一部分出口商品是由外資企業出口的,貿易利益被外商獲得;還有一部分出口商品是低附加值產品,沒有超絕對優勢,并且面臨著激烈的國際競爭,貿易條件趨于惡化,所獲得的貿易利益有限。因此,由于中國出口的產品結構、出口的廠商結構、出口產品的價值構成結構內部的問題,造成中國的出口貿易利益嚴重流失。

為了改變這種現狀,防止出口貿易利益的流失,可以采取以下對策:(1)優化出口的產品結構,促進產業結構升級,努力改進技術,加大研究與開發新產品、新技術的力度,提升高附加值產品的出口比例。(2)改善出口的廠商結構,培育出更多中國自己的大型跨國公司,創造出中國自己的世界名優品牌,提高生產的本土化程度。(3)提升出口產品的價值構成結構,提高自主創新能力,努力擁有中國自己更多的知識產權。(4)轉變經濟增長方式,建設節約型社會,提高產品的人性化、節約化、環?;潭龋e極參與國際交流與合作。

參考文獻:

篇4

關鍵詞:服務貿易;現狀;對策

上世紀末以來,全球經濟競爭的重點正從貨物貿易轉向服務貿易,服務業發達的程度成為衡量現代化水平的重要標志。目前,我國已進入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發展階段,必須大力發展服務業,并把擴大服務業領域的對外開放作為我國更廣泛地參與國際競爭、融入經濟全球化的重要內容。

一、我國服務貿易的發展現狀

近年來,我國服務業實現了持續、穩定、健康發展,服務業的發展促進了服務貿易的增長。1989年我國的服務貿易進出口總額在全世界名列第30位,2000年上升到第12位。但是,由于我國服務貿易起點低、基礎差,與發達國家相比仍有很大差距,主要表現在:

1、服務貿易整體水平差

我國服務業總量不足,在國民經濟中比重偏低。2001年我國服務業增加值32254億元,占GDP的比重為33.6%。與中等收入國家的46%—56%、高收入國家的59%—65%相比,還有很大的差距。服務業落后使我國服務貿易的發展受到很大的制約。2002年我國服務貿易總額為660億美元,占全球服務貿易總額的2.3%。而同期美國服務貿易總額占全球的16.5%,是我國的7倍多。從總體上看,除旅游等少數行業外,多數服務貿易領域處于逆差狀態。加入WTO后,服務貿易逆差有可能進一步擴大.

2、服務貿易內部結構不合理

1995—2002年,我國服務出口總額中,旅游服務一直居于首位,其比重由27.6%升至36.5%:金融服務所占比重一直在19%左右;運輸服務的比重有所下降,由27.1%降為19%。而以信息技術為基礎的新興服務業則是明顯的弱項,1995年這類產業在服務進口額中所占比重為22.9%,2001年劇增為52.4%,是使我國服務貿易逆差日益增大的重要因素。

3、服務貿易管理滯后

由于服務業是由許多相關行業組成的產業群,國際服務貿易涉及的行業范圍極廣,國際社會要求一國對其國內的服務業進行整體協調和管理。目前,我國對外服務貿易管理體制存在許多缺陷,如中央與地方在服務業對外貿易政策和規章方面還存在一定的差別,服務業多頭管理、政出多門甚至相互掣肘的問題還沒有完全解決,服務業的統計也不規范,行業標準等方面有許多不符合國際慣例。

4、服務貿易立法不健全

長期以來,我國服務貿易立法嚴重滯后,雖然近年頒布了《商業銀行法》、《保險法》、《海商法》等,但與服務貿易廣泛的內涵和國際服務貿易發展的要求相比還存在許多不足。目前我國尚沒有一個關于服務業的一般性法律,已有的規定主要表現為各職能部門的規章和內部文件,不僅立法層次較低,而且缺乏協調,從而影響了我國服務貿易立法的統一性和透明度。

二、加入WTO對我國服務貿易的影響

我國加入WTO后,服務業市場將在原有的基礎上進一步擴大對外開放,這將對我國服務貿易的發展帶來深刻的影響。

1、服務貿易市場化進程進一步加快

放寬限制、開放市場是服務貿易發展的關鍵。加入WTO,部分服務行業的市場準入,將不再僅僅受國內有關部門的控制,而是要執行我國政府對世貿組織的承諾,這將有利于打破國內部分行業的壟斷局面,有利于國內行業學習國外先進的經驗,使其提高服務質量和水平,進一步推動我國服務業的發展和國際競爭力的提高。

2、有利于改善我國的投資環境

投資環境不僅僅體現于公路、通信、電力供應等硬件的好壞,越來越多地體現于金融、分銷、專業服務等生產的完備與質量等方面。我國服務業總體上落后,而生產更為落后,這正是外國投資者看中我國市場的重要原因。服務業的對外開旅,將吸引更多的外資進入我國服務業,這將有力地促進服務業,特別是生產業的快速發展,改善我國投資的軟環境,進而帶動國內整個經濟的發展。

3、有利于引入新的服務種類

我國服務業的落后,在很大程度上表現為服務種類、品種的缺乏,許多服務領域需要填補“國內空白”。在世界貿易組織劃分的143個行業中,我國商業化的稅務服務、民意測驗服務、信用查詢等行業,基本上處于空白狀態。在許多行業,具體的服務領域、服務品種還存在大量空白。服務市場的開放和外資的進入,將在相當程度上彌補我國服務業發展中的各種空白,滿足國內經濟發展和人民生活的各種需要。

4、有利于在更深層次上參與世界經濟結構的調整

在經濟全球化趨勢的推動下,全球服務業也在醞釀著世界范圍的調整。加入WTO,有利于我國借發達國家向海外轉移勞動密集型、資本密集型服務業之機,吸引外國投資,改善我國服務業的內部結構;也有利于我國服務提供者進入國際市場,實施“走出去”戰略,擴大服務貿易出口。

三、增強我國服務貿易競爭力的主要措施

1、優化服務行業結構

大力發展現代服務業,重點發展信息、科技、咨詢、法律等行業,帶動服務業整體水平提高。積極發展新興服務業,如房地產、物業管理、旅游、教育培訓、文化體育等,形成新的經濟增長點。改組改造傳統產業,運用現代經營方式和服務技術,著重改造商貿流通、交通運輸、餐飲等行業,提高技術水平和經營效率。

2、放寬服務業市場準入

改變部分行業壟斷經營嚴重、市場準入限制過嚴的狀況,按市場主體資質和服務標準,逐步形成公開透明、管理規范的市場準入制度。加快壟斷行業管理體制的改革,放寬部分行業市場準入的資質條件,鼓勵非國有經濟在更廣泛的領域參與服務業發展。還要改革市場準入的行政審批制度,減少行政審批項目。

3、多渠道增加服務業投入

中央和地方各級政府,都要適當安排一定數量的投資,作為加快發展服務業的引導資金,主要用于國家鼓勵的服務業建設項目的貼息或補助,以更多地吸引銀行信貸資金和社會投入。銀行要在獨立審貸的基礎上積極向符合貸款條件的服務業企業及其建設項目發放貸款.鼓勵符合條件的服務業企業進入資本市場融資。

4、加強對服務業的組織領導

進一步轉變觀念,統一思想,提高認識,把服務業擺到與農業、工業同等重要的位置。各級政府要切實履行職責,為加快發展服務業創造良好的環境。制定和完善規范服務業市場主體行為和市場秩序的法律法規,為服務業發展提供法律保障。

篇5

在過去的近兩千年中,尤其是在資本主義生產方式確立以后,伴隨著科技的進步與經濟社會的發展,專業化分工逐步拓展與深化,貿易規模穩步擴大,貿易模式也不斷發生變化。

貿易模式變遷的路徑

貿易模式的變遷既包括貿易方式的變遷,又包括貿易主體范圍與貿易客體結構的變遷。當然,貿易模式的變遷并不是指由新的貿易模式完全取代原有的貿易模式,而主要是指新的貿易模式的不斷產生與發展。縱觀人類經濟的發展歷程,貿易模式的變遷路徑主要表現為以下特征:

(一)在貿易的廣度上,貿易主體范圍的不斷擴展

伴隨著生產力的發展,自貿易(交換)產生以來,貿易活動在空間跨度上呈現出不斷拓展之勢。貿易模式的變遷大體上表現為從城鄉間貿易到城邦(區域)間貿易再到國家間(國際)貿易的變遷路徑。

早期部落社會,由于受生產力水平的限制,人們基本過著自給自足的生活,貿易行為只是偶發現象。隨著生產力水平的提高,剩余產品不斷增加,貿易活動變得逐漸頻繁。貿易活動的增加與市場容量的擴大,為那些具有一定技藝的工匠專門從事手工勞動提供了可能。隨著手工業者從村落中的分離、商人的出現以及他們在空間上的集聚,最終形成了城市。此時,城鄉之間的貿易是貿易的主要形式。但由于受運輸等交易成本的限制,貿易半徑有限。

技術的進步、運輸工具的發展和交通條件的改善,降低了自然貿易壁壘,使得貿易半徑不斷擴大。然而,封建割據成為貿易范圍進一步擴大的障礙,城邦(或諸侯國)為貿易活動設置了許多人為的壁壘—捐稅、過境稅、限額等,這就使得貿易活動很難超出城邦(或諸侯國)的領地范圍。當然,隨著自然交易成本的進一步降低,城邦與城邦之間的貿易也有所發展。

統一的民族國家的建立,打破了封建割據的束縛,貿易活動在國家內部變得活躍起來,貿易半徑空前擴大。而國家之間的人為貿易壁壘,成為當時貿易進一步發展的重要障礙。為了打入國外市場,獲取貿易收益,很多國家利用各種手段(包括軍事手段)降低甚至消除他國設置的貿易壁壘,貿易活動變得更具全球性。

(二)在貿易的深度上,貿易客體層次上的不斷深化

伴隨著生產力的發展和社會分工的細化,貿易活動在貿易客體的層次上呈現出不斷深化的趨勢,貿易模式的變遷主要表現為從產業間貿易到產業內貿易再到產品內貿易的變遷路徑。

16世紀到18世紀60年代的殖民地開拓,建立了宗主國和附屬國之間的制成品生產與原材料生產的分工體系;18世紀60年代到19世紀60年代,在工業革命的推動下,英國等少數國家壟斷了先進工業,并把落后的農業生產轉移到亞非拉落后國家,逐漸形成了工業國與農業國之間的分工體系;19世紀70年代到二戰前,在科技革命的影響下,發達國家產業升級,并將夕陽產業轉移到亞非拉國家,形成了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之間的分工體系。二戰前的國際分工主要是以產業為界限的,與之相對應的是產業間貿易模式,即不同產業間產品在不同類型國家間的單向流動。

二戰后至20世紀80年代,國際分工由垂直型向水平型轉變,分工領域由產業間深入到產業內部產品間,逐漸形成了以產品為界限的國際分工,即產業內國際分工。發達國家在維護與發展中國家之間傳統垂直型國際分工的同時,擴大和發展了與其他發達國家之間的水平型國際分工。在國際貿易方面,發達國家之間的貿易逐漸超過了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之間的貿易,成為國際貿易的主體。在貿易模式上,則表現為產業內貿易(即同一產業的替代性產品在國家間的雙向流動)模式的迅速發展。

20世紀80年代以來,經濟全球化和知識經濟的發展,促成了全球一體化市場的形成和交易費用的進一步下降,給分工的深化提供了空間;而更加激烈的全球競爭也為分工的深化提供了現實的推動力,跨國公司紛紛將非核心業務分離出去,集中精力于核心業務,以培育和強化核心競爭力,維持競爭優勢。國際分工逐漸從產業內深入到產品內部不同價值鏈環節之間,出現了全球性的生產協作,原來在一個國家完成的生產現在分散到了不同國家。這種非一體化生產模式也促進了產品內貿易模式的形成與發展。

(三)在貿易方式上,由一般貿易方式向要素流動、加工貿易和外包方式的轉變

隨著生產國際化與投資自由化的發展,為了利用當地相對廉價的豐裕資源、降低生產成本,或者出于繞過他國貿易壁壘、降低交易成本等目的,跨國公司紛紛采取對外直接投資的方式。貿易方式上,表現為產品跨國流動向資本、技術、人才等生產要素跨國流動的轉變。為了充分利用國際市場資源,降低經營成本,經過對自己生產的成本與從外部購買的成本的比較權衡,越來越多的企業紛紛將非核心業務環節分離出去,由市場來承擔。這在國際貿易方式上也表現為一般貿易方式向加工貿易方式轉變。另外,受益于全球貿易自由化進程與生產者服務業的快速發展,越來越多的企業采用外包方式實施其全球化生產戰略,對產品生產工序進行垂直專業化分工,把各工序分別外包給最具優勢的企業,充分利用全球資源,以實現企業利潤的最大化。這就促進了外包業務的快速發展,由此產生了垂直專業化分工和跨國外包的新型生產分工與貿易模式。

貿易模式變遷的原動力

生產力決定生產關系,生產方式決定交換方式。貿易模式的變遷是分工模式演化的體現,而分工模式的演化又是生產力發展的必然結果。微觀經濟主體出于對經濟利益的追求,通過將外部交易成本與專業化收益的比較,決定通過何種方式獲得所需,并決定在多大程度上實現專業化。專業化程度的加深與貿易模式的變遷,也正是外部交易成本降低與專業化收益提高的必然結果,而外部交易成本降低與專業化收益的提高又源于科技的進步以及基礎設施與制度的完善。

(一)科技進步與基礎設施完善降低了自然交易成本

造船技術和航海遠洋技術的進步、新的交通工具的發明與改進以及交通網絡體系的完善,逐步提高了交通運輸的速度和效率,降低了貿易中的運輸成本負擔;通訊技術的研發與進步,如電話、傳真、廣播、電視的發明與普及以及計算機、互聯網、電子郵件、可視會議等全新通訊方式的出現和改進,大大降低了信息傳遞與交流成本,使得企業能夠以較低的通訊成本交換信息,有效降低了業務拓展中的貿易洽談成本和業務協作中的組織協調成本。

(二)體制的完善降低了人為交易成本

除了自然交易成本外,約束貿易開展的交易成本中還包括各經濟主體設置的各種貿易壁壘帶來的人為交易成本。中央集權國家的建立統一了國內市場,有效消除了地方割據所制造的各種貿易負擔,促進了一國內部貿易的開展。隨著貿易自由化進程和多邊貿易體制的建立,國家(或地區)之間達成了各種形式的優惠貿易安排與協定,有效降低了國家之間設置的人為貿易壁壘。另外,越來越多的新興國家(或地區)不斷加入到世界貿易體系,這些新興國家(或地區)在融入世界的同時,其豐富的資源也為世界經濟注入了新的活力。

交易成本的降低使得專業化分工可以在更加廣闊的范圍內進行,一方面,可以在更大范圍內實現比較優勢效應,實現更加有效的資源配置;另一方面,也擴大了經營的規模并帶來規模經濟效應。同時,經營規模的擴大帶來累計產出數量的增加,這就產生了學習效應,即通過積累經驗、提升技能而帶來的成本降低和效率提高的利益。比較優勢效應、規模經濟效應與學習效應都帶來了交易收益的提高。此外,日益激烈的市場競爭使得企業對降低成本的要求更加迫切,促使企業尋求更加節約成本和提高效率的生產經營模式。

貿易模式變遷促進經濟增長的機制

一方面,專業化分工的深化決定了貿易模式的變遷,貿易模式變遷是專業化分工深化的體現;另一方面,貿易模式的升級變遷又反過來擴大了市場規模、推動了專業化分工的深化發展,進而促進了技術進步與經濟增長。

(一)貿易模式的升級變遷擴大了市場規模

貿易活動在空間跨度上的不斷拓展,通過擴大市場交易主體的規模增加了總的市場容量。在貿易模式從城鄉間貿易到城邦間貿易再到國家間貿易的變遷過程中,經營者所面對的市場首先從一城一鄉市場擴大到整個城邦,然后又擴大到整個國家,最后擴大到整個世界,市場總容量不斷擴大,這就為企業規模的擴大提供了可能。貿易活動在貿易客體層次上的不斷深化,提高了企業在其所專門經營的產品或工序上所面對的市場規模。

例如:假設整個世界共有A、B、C三個國家;A國為勞動豐裕國家;B、C兩國完全相同,均為資本豐裕國家;三國市場需求均為每年2000輛卡車、2000輛轎車和2000套服裝;并假設A、B、C三國分別有兩家完全相同的企業供應市場。在不存在國際貿易的階段,每家企業每年都要生產1000輛卡車、1000輛轎車和1000套服裝。在產業間貿易階段,勞動豐裕國家A國的兩家企業分別生產三個國家所需的共6000套服裝(勞動密集型產品)中的3000套;資本豐裕國家B、C兩國的每家企業每年分別生產1500輛卡車和1500輛轎車,其中三分之二供應本國市場,其余產品供應A國市場。在產業內貿易階段,A國的兩家企業還是分別生產3000套服裝;B、C兩國的每家企業每年會專門生產3000輛卡車或者3000輛轎車,企業在特定產品(卡車或轎車)上面對的市場規模比產業間貿易階段時的1500輛擴大了一倍。在產品內貿易階段,則可能出現B、C兩國的每家企業每年專門生產6000輛卡車(或轎車)的零部件或者裝配6000輛卡車(或轎車)的情形,企業在特定工序(生產零部件或者裝配整車)上面對的市場規模比產業內貿易階段時的3000輛又擴大了一倍。

(二)市場規模的擴大有利于專業化分工的深化和集約型經濟增長集約型經濟增長源于生產效率的提高,生產效率的提高根源于專業化分工的深化。貿易模式的升級變遷擴大了市場規模,而市場規模的擴大推動了專業化分工的深化和集約型經濟的增長。

專業化分工程度受到市場規模的限制。市場規模越大,專業化分工深化的可能性就越大、分工程度越深。專業化分工的深化發展有利于技術進步和人力資本的形成與積累,進而實現集約型經濟增長。隨著分工專業化程度的提高,企業可以將資金和精力集中在越來越細化的特定領域,促進了技術研發能力的提升,有利于實現技術突破。另外,專業化分工的深化發展有利于帶動相關產業部門,促進整個經濟的增長。一方面,專業化分工的深化帶動了上下游產業的發展,對上下游產業產生了技術溢出效應;另一方面,專業化分工的深化帶動了相關生產者服務業(如倉儲、物流、咨詢等)的發展。通過對相關產業的帶動作用,實現了在更大范圍內提高生產效率,從而實現整個經濟的增長。

市場規模的擴大,使得資源配置可以在更大廣度和更深程度上得以優化,從而推動生產效率和產出總量的提高,最終實現集約型經濟增長。企業由多產品的全過程經營逐步轉向某一產品、某一工序的專業化經營,可以提高經營的集中度并降低經營成本,有利于實現企業經營規模的擴大。企業面對經濟規模的不斷擴大,有利于實現規模經濟效應,使得特定資源能夠得到更加充分的利用,資源得到更加有效的配置,資源的優化配置有利于節約資源,相對增加了資源供應數量,進而增加了社會產出總量。市場規模的不斷擴大帶來了更大范圍內的市場競爭。一方面,這有利于打破了相對較小市場上的壟斷格局,會使得無規模的低效率企業退出市場,從而提高了全行業生產效率,實現集約型經濟增長。另一方面,為了獲得競爭優勢,企業增加了對更加專業性的人才的需求,促進了人才專業技能的提高,使得專門化的企業家和研發人才不斷涌現,進而促進了技術進步和經濟增長。

另外,吸收外資、技術引進、加工貿易、承接外包業務等貿易方式的開展,產生了技術外溢效應,直接促進了技術進步和經濟增長。

貿易模式變遷對我國經濟增長的啟示

貿易模式變遷的路徑,反映了經濟的歷史、預示著經濟的未來,也啟迪著經濟的今天。在美國次貸危機引發全球經濟低彌的新環境下,為了繼續保持我國經濟良好的增長勢頭,我國必須順應經濟歷史潮流,通過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收益,推動我國的貿易向更廣、更深的方向發展,以充分享受貿易利益,實現經濟快速增長。為此,我國需要具體做好以下幾項工作:

(一)推動科技進步、完善基礎設施

貿易活動的開展受到交易成本的限制,交易成本既包括自然原因所造成的交易成本,又包括社會原因所造成的人為交易成本。基礎設施的完善與科技的進步,特別是交通運輸技術、信息交換技術的進步,有利于降低貿易中的運輸、商務洽談、組織協調等自然交易成本。為了降低自然交易成本,我國要在積極做好立體交通網絡等基礎設施建設的同時,切實加大對交通運輸技術、新能源技術、通訊技術的研發投入力度。

(二)搞活國內市場、開發國際市場

搞活國內市場、開發國際市場,有利于降低人為交易壁壘,并擴大市場規模,提高專業化分工的收益,使我國企業能夠在一個良好的競爭環境下參與專業化分工,并實現我國產業結構的優化升級和經濟增長。國內市場分裂的弊端可以從19世紀初的德國略見一斑。當時統一的德意志民族國家尚未建立,各邦國使用各自的貨幣,對貨物流動分別辦理過境手續并征收關稅。這就為邦國之間的貿易帶來了沉重的貿易壁壘負擔,嚴重阻礙了德國內部貿易的開展。為了搞活國內市場,我國首先要消除內部壁壘,建立一個統一而完善的市場體系。為此,政府應該采用積極措施實現國內經濟的合理分工布局,避免各地區的重復建設和無序競爭。同時,要加快現代企業制度改革,切實實現政企分離,根除地方保護主義。另外,我國還要在鞏固傳統出口市場的基礎上,積極拓展新興市場。通過貿易談判方式,達成雙邊或多邊的優惠貿易安排或協定,建立多種形式的貿易組織,以降低貿易壁壘,活躍與這些市場的經貿往來活動,使我國企業能夠面對更加廣闊的國際市場。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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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孫云奮.淺談國際生產和國際貿易格局的新變化.經濟縱橫,2007.10

篇6

知識產權的權利擔保是指國際貨物貿易中賣方應保證對其所出售的貨物享有合法的、沒有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識產權,并且任何第三方也不會就該貨物向買方主張任何知識產權。在國際貨物貿易中知識產權權利擔保是非常必要的。

1,知識產權權利擔保對于明確國際貨物貿易中產生的知識產權糾紛的最終責任方非常必要。在國際貿易中,貨物的賣方所交付的貨物可能既沒有侵犯賣方國家所保護的工業產權,也沒有侵犯買方國家所保護的工業產權,但由于買方把這批貨物轉銷往其他國家而侵犯了該轉售國所保護的工業產權或其他知識產權。如果買賣雙方在訂立合同時,賣方已就貨物涉及的知識產權進行權利擔保,那么知識產權糾紛的責任就應由賣方承擔。[1]

2,識產權權利擔保對于減少買方因知識產權糾紛而產生的損失非常必要。在貨物貿易中,涉及知識產權糾紛之后,可根據合同規定的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來減少買方的損失。賣方有義務對該第三者提出,或對第三者的控告出庭應訴;在某些情況下,也可以規定由賣方承擔訴訟費用;賣方如發現有可能引起專利權訴訟的情況,必須及時通知買方,以便買方采取相應的對策,這樣就能減少買方因知識產權糾紛產生的額外費用而造成的損失。

此外,國際貿易中的知識產權權利擔保,還可以間接起到減少權利人的權利受到侵犯的機會。通過分配由誰來承擔侵權的最終負擔,來減少侵權發生的可能性。[2]

在國際貨物買賣中,第三方以知識產權為基礎就貨物主張權利或要求的情形可能出自以下幾種原因:第一,賣方交付的貨物是沒有得到作為專利技術擁有方的第三方許可而制造的;第二,賣方交付的貨物冒用了第三方的商標,或即使賣方使用的是自己的商標但因未在銷售地國登記注冊,而被第三方搶注的;第三,賣方交付的貨物侵犯了第三方的其他知識產權,如版權等,或在保護服務標記、廠商名稱、貨源標記和原產地名稱的國家,賣方未經第三方許可而冒用的。[3]

鑒于此種情況,如果有買賣雙方當事人自己在合同中約定是很細碎繁瑣的事情,所以《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CISG)第42條對此問題做出了規定,只要當事人運用即可,不必在此問題上花費更多的談判成本。

二,《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第42條的制定歷史。

公約的前身海牙《國際貨物銷售統一法公約》(ULIS)第52條是否有包含這樣的權利,對此學者有不同的看法。Honnol認為沒有,但是Dolle認為ULIS也擴展到了知識產權。[4]ULIS第52條題為財產權的轉移,要求賣方提交的貨物不存在第三人的財產權或擔保物權,不允許第三人向賣方提出任何這方面的權利請求。它沒有明確描述賣方是否、如果是的話在多大程度上保證所提交的貨物不存在第三人的工業產權或其他知識產權或第三人在這方面的權利請求。德國的學者認為貨物收到第三人知識產權的煩擾,就是ULIS第52條目的下的所有權瑕疵。[5]大多數的國內法律體系也把賣方的知識產權擔保界定為對所有權瑕疵的一般法律責任的一部分。

在國內法中這樣嚴格的責任是恰當的,但是考慮到知識產權的地域性,在一個國際文件中要求賣方在世界范圍內對貨物知識產權擔保承擔嚴格責任,不是那么具有說服力。所以,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UNCITRAL)考慮到知識產權擔保問題的復雜性,這個問題就被排除在了公約之外(1976年日內瓦草約第7條(2))。在沒有公約明確規定,而學者有看法各異時,如果雙方當事人有沒有約定時,在實踐中就陷于了比較混亂的狀況。所以大多數國家政府的意見都傾向于制定一個明確的規則對此問題進行規制。在UNCITRAL第10次會議上,特別工作組于是制定了一個關于買方知識產權擔保的條款,本質上對應的就是現在的第42條。[6]其目的就是將賣方的知識產權擔保責任限定在可預見的范圍內。[7]我們可以從下述的內容中看出這個目的已經達到了。[8]首先,通過適用地域限制;其次,通過引入要求締約時就存在權力瑕疵的時間限制。

三,公約第42條規定的責任。

Ⅰ,公約不規范的。

第三人工業產權或其他知識產權的存在與否是否與貨物有關、在這方面有什么可適用的救濟來對抗買方,買方依誠信行事能否使貨物免受第三人知識產權的煩擾,這些問題由法院地的國際私法指引的準據法來決定,作為規則,此準據法多為公司注冊登記地法律。存在的工業產權或其他知識產權的一大特點是要受到地域限制,相對于貨物本身的所有權不受地域限制的情況而言恰恰相反;另一個更深層次的區別是在此領域中的非常重要的國際公約大多要求“國民待遇”和統一基礎保護。

Ⅱ,責任前提。

(一),第三人的工業產權或其他知識產權。

1,知識產權。知識產權是一個概括性的概念,這一點可以從條款的遣詞上看出,公約中并沒有給“知識產權”下定義。它到底都包括什么主題呢?公約第7條指出,解釋公約必須考慮到公約的國際條約性質。然而這會產生一個問題,即知識產權的重大特征之一是地域性,這意味著不同的國家對知識產權的認識可能不完全相同,國與國之間的知識產權制度會相差很大。所以,此時應考察在知識產權領域發揮重要作用的國際公約,[9]如伯爾尼公約(1967)、巴黎公約(1971),TRIPS中的相關規定。公約秘書處評論(最接近權威的官方解釋)提到了《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中的第2條第8款。這項規定對界定公約中所說的“工業產權或其他知識產權”非常重要??紤]到公約制定的時間較早,秘書處提到了的是那時相較而言定義最廣泛的《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的定義,由此可見公約的傾向是最大程度的放寬知識產權的外延。而現在,Trips協議對知識產權作了進一步的擴大,且其與貿易相關,成員國眾多,因此宜以其中的知識產權范圍為基準。所以,知識產權的范圍至少應該包括版權及相關權利、商標、專利、地理原產地標志、工業品外觀設計、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商業秘密這幾個方面的主題。

2,知識產權的概念不擴展到人身權利如姓名權或肖像權。[10]此處不涉及使用一個姓名的權利,也不涉及未經照片所有人同意而使用其照片從而引起權利人要求停止使用的權利。在一些國家的國內法中,將這些情況歸于導致所有權瑕疵的責任。那么公約中是否將之歸于第41條的責任還是對之類推適用第42條以便僅加諸于賣方一個有限的責任?后者的方式更好。知識產權因其本身就含有財產權和人身權兩個層面的意義,所以要在知識產權和人身權之間劃一個清楚的界限本身就很困難。與第41條的第三人的屬人屬物的權利相反,人身權不具有具體有形的客體,人身權的功能更像知識產權。此外,兩者的利益是可比的:第42條下賣方的責任有特別的限制,因為知識產權在各國間的差異很大;界定侵犯相關的人身權很難,通常在合法與非法之間僅有一線之隔,并且國與國之間的各種界限也千差萬別,所以,很有可能貨物上使用了某個名字在買方所在國接受這筆買賣(即不認為第三人的姓名權會干擾賣方正常的享有對貨物的權利)但是在另一個國家會認為這侵犯了第三人的姓名權、與知識產權接近的所有權外的禁止使用權。所以類推適用第42條是恰當的。

(二),權利請求(claims)。

知識產權的確定存在與否不相關,這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例如貨物使用了與受保護商標相似的商標,賣方相信這不會有混淆的危險,但是受保護商標的持有人主張了權利。相似的情形可以想象也會發生在注冊的外觀設計和版權的情況下,假定構成責任的其他條件都滿足,就剩下賣方反擊第三方請求的問題了。

賣方自己的權利和權利請求不適用第42條,它與買方使用貨物是否會受到第三方權利妨礙不相關。

1,不要求第三人主張他的權利,只要有第三人權利的客觀存在的事實,就足以使賣方承擔責任。有人或許會認為,在沒有第三人訴諸它們的權利的情況下,賣方沒必要承擔權利擔保責任,因為買方仍可以不受限制的自由處分貨物。如果一段時間后,第三方決定訴諸他的權利,買方仍可以要求賣方賠償。盡管如此,第三人的權利就如懸在買方頭上的一把達摩利斯之劍,在未來的某天可能會落下,使得買方不敢充分處分貨物,這對買方而言是商業上不能接受的。[11]此外,考慮到賣方將來失去清償能力的可能性,買方有可能無法行使追索權。[12]所以,第三人的權利的存在足以構成對買方處置貨物的妨礙,賣方必須承擔責任。

2,沒有法律根據的、輕率的權利請求是否在賣方的擔保范圍內。一種觀點認為,第42條的用語并沒有要求第三人權利請求的法律正當性(如法語與西班牙語的公約版本),而只是代表了一種請求。因此,即使第三方主張請求沒有法律根據,僅僅在于惡意損害買方的利益,賣方也應承擔責任。

然而,秘書處評論反對這種過于寬泛的責任。考慮到第42條的宗旨是限制賣方的權利擔保責任而不是象第41條那樣強調保護買方的利益,對于這種毫無法律根據、目的僅在于貶損買方的信譽的無理請求,賣方不承擔責任。以上第一種觀點無疑是鼓勵買方將商業風險轉移到賣方身上,這也是有損誠實信用原則的。

如此看來,使賣方負責的條件之一似乎是要求第三方的權利請求是善意行使的。這在邏輯上似乎可行,但是在實踐中,買方很難判斷、舉證第三人的權利請求是惡意的、沒有法律根據的,這往往使得買方不知道是否應停止出售貨物或使用貨物以減輕侵權的程度。對于輕率的權利主張,買方有免于承擔花費時間金錢抗辯的風險的利益,并且賣方常常有更有利的地位。如:(1)與專利有關的請求;(2)針對的是一個技術復雜的產品;(3)買方沒有相關的技術知識和技術專家,例如賣方只是一個零售商,只有賣方才有能力判斷權利請求是否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并且對產品有必要的充分了解來對抗第三人。筆者認為,從政策選擇的角度,賣方處于對抗此種權利請求得更有利的地位,應由其負責在上述幾類情況下的不分善惡意的第三人權利請求。

(三)賣方承擔知識產權擔保的時間范圍。

公約沒有明確規定賣方交付貨物后多長時間內對第三人根據知識產權對貨物提出權利請求承擔保證責任。有人認為正如第41條一樣,貨物不受第三方權利妨礙的時間通常是交貨的時間。如果是在賣方所在國交貨,沒有有關的知識產權存在,但是在使用國有這樣的權利存在,如果第三人基于一個未確定的知識產權提出權利請求并且他主張在交貨時權利就存在。那么這也是在擔保的范圍內。締約的時間僅與買方的“知道”及使用國的確定有關。第三方權利存在于締約時的事實嚴格說來不是產生責任的條件,因為賣方在交貨前可以通過獲得第三方許可或通過一個法律程序來成功的擊敗它的有效性來排除妨礙貨物的權利。[13]實踐中各國對公約的理解和解釋各個不同,因此,對賣方有利的辦法是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做出約定。

(四),有關地域問題。

1,使用地。第42條(1)(a)中對第三人的責任與對貨物本身瑕疵的責任相近,因為在第35條(2)(b)下賣方也為貨物不適用于特殊目的負責,前提是賣方在締約時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該特殊目的。對于第42條(1)(a)的"轉售或以其他方式使用”中的連接詞“或”應該理解成“累積性的”考慮到當事人的締約自由,如果當事人既約定了轉售又約定了使用,那么把“或”理解成互斥性的是毫無意義的。也許會有這樣的疑問:如果提到了幾個國家,那不就增大了賣方的義務了嗎?但是,國際貨物銷售合同中通常包含禁止貨物的轉出口的條款,這就限制了賣方的責任。因此,如果賣方不能或不打算在多個國家提供擔保,他可以在合同中作明確地排除。

上述擔保責任僅發生在使用國是締約時雙方可預期的情況下。“預期”不必是書面明示的,雖然書面的文件在當事人發生爭議時有助于舉證。如果情況足以表明買賣雙方通過肯定性的行動默示的考慮到了一個國家,則也視為“預期”。如果買賣雙方以前有過多次交易,足以明確顯示出買方的目的,那么除非出現特殊情況,否則沒有必要每次都在合同中對此做出規定。[14]

2,買方所在國(第42條(1)(b))。這一國家的確定通過參照第10條,據此,買方營業地須是一個確定性的因素。締約后買方營業地的改變不能擴展或改變賣方承擔的擔保責任的范圍。第42條(1)(b)和第42條(1)(a)不能同時使用。這一條款的構成模式與第35條(2)(a)(有關貨物本身的瑕疵問題)相似,即在合同沒有約定時要符合貨物的通常目的的要求。

3,賣方所在國。賣方所在國存在影響貨物的第三人的知識產權或與此相關的權利請求嚴格來講不產生第42條下的擔保責任。因為知識產權是有地域性的,買方不關心賣方所在國的情況,他僅關心自己所在國或貨物目的地國的情況。當然,如果賣方所在國的第三人的知識產權或與此相關的權利請求導致了貨物在第42條(1)(a)或(b)所指的國家受到了妨礙,就是另一回事了。例如:根據國際私法規則某一外國的知識產權在賣方所在國被承認,或根據國際公約如《歐洲專利公約》第64條(1)或《馬德里商標公約》第4條(1)被承認,如果賣方國家的權利持有者直接對賣方提訟,就會導致賣方違反他的交貨義務(第30條)。

4,轉運途經國。公約對這個問題沒有涉及,因為幾乎所有的國內立法都規定,專利權人對途經該國的運輸貨物不能行使權利。此種情形下貨物并沒有進入流通領域,是故在此情況下賣方不承擔擔保責任。但是,假如最后的制造過程或對貨物的包裝是在運輸途經國進行的,而這侵犯了第三人的知識產權,可能導致貨物被沒收。[15]這種情況下,責任的承擔取決于誰發起了這些行為。如果是買方指示賣方或由于買方自己使用貨物造成侵權,則由買方負責(第80條);否則相反,因為此時貨物尚未交給買方,賣方將違反他的義務(第30條)。

(五)賣方知道或可歸責的不知道。

賣方的擔保限制在如果賣方在締約時“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關于“知道”在實踐中爭議不大,但問題是“可能不知道”是什么意思?賣方有義務對雙方考慮到的國家中存在的第三人權利進行調查嗎?

一種觀點認為“不可能不知道”給了買方一種證明賣方過錯的一種選擇方法,另一種觀點將其解釋為賣方過錯的一個因素,還有一種觀點認為這是賣方嚴重過失的表現。這些觀點都有道理,此外我們認為它還意味著一種行動,即如果一個人進行了一定的活動,他就能夠“知道”。這種責任意味著賣方應對雙方考慮到的貨物銷往的國家中是否存在侵犯第三人知識產權進行調查并及時通知買方,這也是確保雙方之間履行誠信原則(公約第8條第2款)所必要的。因此,這種調查是賣方的附隨義務。

1,賣方調查的附隨義務。根據秘書處的評論,如果處于爭議中的知識產權在目的國公布了,賣方就不可能不知道。這個假定有一個調查情況的義務,至少是在登記了的權利方面。在分析中,解釋就更傾向于問題的實質,因為時常的情況是賣方了解有關貨物的競爭對手,所以他可以預見可能存在的侵權。此外如果賣方的附隨義務被否認,那么賣方就會總是稱其不知道存在侵犯第三人的知識產權的情況,公約第42條就會失去它的法律意義。

然而,一些不同意見利用公約的制定歷史和公約不同的語言文本來支持否定存在這種義務的主張。西班牙文、英文、法文版本都使用了模糊的表達方法,沒有施加給賣方此種特別義務,但是,筆者認為不能停留在文字的表面意思上解釋這個詞語。固然公約第42條的目的在于限制賣方的責任(如前文所述),但主要是考慮到知識產權的地域性和獨立性使得賣方僅可能對特定國家存在的第三人權利作出保證,并沒有否定賣方應采取積極的措施。作為貨物的出售者,其相對于買方更有條件了解貨物是否侵犯了第三人的知識產權,讓買方對所購貨物進行這方面的調查是不符和情理的,除非雙方在合同中對此做出相反的約定。如果雙方在合同中約定買方處理在使用國的登記了的知識產權問題,這就減輕了賣方的調查責任。

2,賣方在何種程度上有義務進行調查?在這個問題上不存在適用于所有的賣方的標準。調查的范圍依賴于特定國家的知識產權的公布情況和方式、賣方的個人能力(是專業的還是小型貿易經營者)以及貨物將被轉售或使用的國家。

多數國家都對專利和商標進行登記,以使得公眾了解到存在的無形權利。當第三人的權利被公開時,賣方的這種調查義務就是無條件的。即使賣方可以依賴于買方所提供的信息,他們也無法逃避這個義務。[16]但是,對于非登記的知識產權,例如版式設計、技術秘密,就很難合理的要求賣方去調查。因為實際上認定賣方主觀上“不可能不知道”依靠的是推定的方法,即在第三人的知識產權已在合同約定的國家被公布的情況下,賣方有調查的義務,如果賣方沒有這么做而造成所出售的貨物侵犯了第三方的知識產權,他應對此負責。如果第三人的知識產權沒有被公布,賣方便無此種義務,因為即使他進行調查,也發現不了什么,因而此種情形下賣方不承擔責任。

不是所有的賣方都應該承擔相同的職責。如果賣方是相關國際貿易領域的大公司,它就必須進行大量的調查查清是否存在第三人的知識產權,不管是哪個特定國家。相反,如果賣方只是小型對外貿易商,就不能指望他與前者承擔相同的責任。[17]而且,特定的國家對賣方的這種義務也有很大影響:在與賣方所在國相鄰的國家,這種調查的程度要求就比在離賣方所在國很遙遠的國家要高。[18]當然,網絡時代的到來大大方便了賣方進行的這種調查。特定國家離賣方所在地的遠近或許不會這么重要了。然而,到目前為止,利用網絡檢索知識產權還未方便到足以消除這種地理位置的差別的地步。

3,告知買方的義務。不論賣方的規模大小、是哪一個特定國家,賣方必須告訴對方當事人他的調查結果。如果第三人的權利是在合同簽定后才產生而賣方又知道這一事實,由于雙方互負合理行為的義務,賣方的信息有助于買方改變處置貨物,從而避免損失的發生。例如賣方可以將貨物轉發到一個不存在此知識產權的國家或及時取得一個恰當的許可。賣方違背此義務會導致其承擔損害賠償的責任。

Ⅲ,賣方擔保責任的排除。

(一)買方知道或可歸責的不知道。第42條(2)(a)規定如果買方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存在第三方知識產權時,賣方不再承擔責任。公約第42條(2)(a)的規定結合第42條第1款就會得出一個矛盾的解釋。如果發生爭議,賣方可以首先辯解說他在訂約時不知道第三人所主張的權利存在;買方可能會說專利已經公布、商標已經注冊,賣方不可能不知道第三人權利存在;賣方這時可以主張,既然憑專利公布、商標登記推定賣方明知,那也應基于同樣理由推定買方明知,買方比賣方更有條件知道第三人知識產權的存在。根據第42條第2款a項,買方在訂立合同時已經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第三人權利存在,賣方就可以免則。

為了避免產生這種自相矛盾的解釋,有必要討論一下買方的調查義務。

顯然,買賣雙方的調查義務不是對等的,賣方的要大于買方的。但是,如果買方有能力或更容易對約定國的知識產權情況作出估計,他就不應該從賣方的擔保中獲益。因此,對于買方小心謹慎就能發現的以及知名度很高的知識產權,買方不能忽視它們的存在。此外,如果買方締結合同時有充分的理由相信存在第三人的權利,他有義務告知對方當事人,這是因為合同當事人之間有合理行為的義務。[19]

買方知道或可歸責的不知道的相關的時間是締約時,買方后來才知道不會導致此條款的賣方責任的排除,但是可以引起發出第43條(1)下的通知的期限的開始。

(二),根據買方的指示。

1,賣方責任的排除。第42條(2)(b)明確所指的是遵照買方提供的技術圖樣、設計、款式或其他規格。買方給予的一般信息以及表達的愿望給賣方留有空間去實施賣方自己的決定,特別是允許賣方去選擇一個替代性的、非侵權的生產方式,不能排除賣方的責任。但是無論如何賣方的責任仍以其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第三人的知識產權或相關的權利請求為條件。另一方面,此條款的運用并不要求以買方知道遵照他的指示會導致侵權為前提。

但是,如果賣方認識到第三人權利可能會遭到侵犯,誠信原則苛以他將事實提示買方注意的義務。[20]如果他未能如此(并且假定他在締約時知道這個權利)他就不能依第42條(2)(b)而獲得責任免除。他的隨后的知道并且未通知買方可能導致違反輔助義務的損害賠償。但是如果通知之后買方仍然堅持賣方要遵從他的指示行事,賣方的責任終止。

2,賣方救濟。第42條(2)(b)沒有表述賣方可以以什么救濟對抗買方。如果后者的指示導致了賣方在其所在國侵權,能夠很容易指向CISG第61至65條,不應該援用其內國法(公約第7條(2))。[21]

買方提供技術圖樣等是一個附屬義務,同時買方還隱含地有義務保護賣方不會因遵循其指示而受到傷害。如果賣方認識到遵循買方指令會導致侵權,他可以首先要求買方以一種避免這種侵權的方式來履行賣方的義務(第62條)并且指定一個寬展期,在此期間內買方改變其指令或者有可能的話去獲得許可(第63條(1))。如果不能以一種非侵權的方式來完成貨物或買方堅持要賣方遵循他的可能導致侵權的指示,買方就構成了根本違約,賣方由此而獲得解除合同的權利(第64條(1)(a))。期待賣方審慎地侵犯第三人權利并且因此將自己置于可能受到損害賠償請求的地位是不合理的。但遵循買方的指令已經導致了侵權的時候,買方因違反他的附隨義務而按照第74條對賣方的損失負責;賣方在損害賠償方面的民事責任總是第74條第二句下的一個可預見的后果。但是如果賣方意識到侵權的可能性,買方負擔的損害賠償必須根據第77條第二句相應的減少。

(三),未能發出通知。

如果買方未能根據第43條(1)發出通知,他就喪失了他由于第三方知識產權對貨物造成的影響而產生的權利,除非他有根據第43條(2)或第44條的例外。

(四),免除責任條款的效力Ⅰ。

通過第6條的功能,當事人自由的決定整個或部分的排除將第42條適用于他們的合同,這種排除條款的有效性取決于根據國際私法指引的國內法的規定。(第4條(a))。但是各國法律大都有一個普遍的規則“一個人不能免除自己對因自己的過錯甚或是疏忽大意造成的后果的責任”。因為僅在賣方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的情況下才產生責任,所以他不可能通過合同排除自己的責任。

[1]蔡四青:《對國際貿易中知識產權權利擔保的認識》,《學術探索》,2003年第6期,第47頁。

[2]不能限制第三方權利人針對賣方還是買方主張權利,只能安排后果的最終承擔者,并且這種安排并非無限制的,本文后面還會涉及到這個問題,此處不再贅述。

[3]徐俊、朱雪忠:《論知識產權擔?!?,《科技與法律》,1998年第4期,第35頁。

[4]FritzEnderleinProfessorofLaw,Potsdam:《RightsandObligationsoftheSellerundertheUNConventiononContractsfortheInternationalSaleofGoods》,],此案法官認為對賣方調查義務的要求因賣方的規模、類型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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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假冒偽劣商品產生的原因

近年來,假冒偽劣商品十分猖獗,并深入到經濟生活中的各個方面。假冒偽劣商品現象為何如此泛濫,原因是多方面的。在市場經濟中,人們作為“理性的經濟人”都追求自己的最大利益,其主體主要有廠商、消費者、政府等。

1、從生產者角度來講。生產者生產假冒偽劣商品的目的在于牟取暴利,這是假冒偽劣商品出現的主要原因。生產假冒偽劣商品采用劣質的材料,無需廣告宣傳費用等,最大限度的降低了成本,獲取高昂的利潤。

我國社會主義經濟還處在初級階段,市場機制還不健全,這為假冒偽劣商品提供了可乘之機。有些生產者由于打假成本太高,以及不明晰的產權導致廠商只愿意做短期的生產,而不愿意為廠商長期的企業形象、信譽做過多的投入而形成了一種間接上放任假冒偽劣商品的情況。

2、從消費者角度來講??煞譃橐韵聨追N情況:第一,消費者的信息不完全,無法辨別假冒偽劣商品。隨著仿冒技術的不斷提高,假冒商品與正品的相似程度越來越高,正品與假冒商品越來越難以辨別。由于技術的限制、廠商的疏忽,廠商的防范措施做得很不夠;或由于成本的限制,做的宣傳力度不夠,這樣使假冒商品有了可乘之機。還有一些消費者信賴的部門不負責任,做虛假認證等,消費者因為對此機構信賴而疏忽了對其認證的商品的辨別。如原有的國家免檢產品、中國馳名商標等等都成了劣質商品的掩護。隨著網絡的發展和人們生活方式的轉變,網上購物已經越來越走進人們的生活。在虛擬的商店中,銷售者與購買者往往是相隔在很遠的地區,消費者不能看到真實的產品,不能了解銷售者的信譽,假冒偽劣商品充斥于龐大的網路銷售中;第二,由于消費者對一些奢侈品的向往和有限的支付能力,故意去買假冒商品,以滿足其虛榮心。一些奢侈品價格高昂,象征著身份與地位,然而對于一些消費者來說很難承擔如此高昂的價格,但由于虛榮心,而去買一些仿冒品;第三,對于某些商品,假冒商品與正規商品的使用價值區別很小或沒有差別,消費者作為理性的經濟人,貪圖便宜,明知道是假冒商品但還是去購買。

3、從政府部門的角度來看。法制不健全、執法不嚴,對假冒偽劣生產廠商的懲罰太低是假冒偽劣商品屢禁不止的重要原因。政府在市場經濟中起著維護市場秩序的重要作用,政府在執法過程中涉及到很多方面的利益問題。由于執法人員的素質不高,以及在執法過程中存在著等問題,使政府的功能喪失,假冒偽劣商品更加猖狂。中央政府基于整個市場經濟的考慮,決心很大,出臺了很多打假的措施與法規。但是,地方政府在執法過程中,有損自己的利益,以至于打假的熱情不高,任假冒偽劣商品泛濫。打假也需投入大量的物力、財力,盡管對假冒偽劣廠商有一定的處罰收入,但往往不足以彌補政府的投入。政府得不償失,積極性就會有所下降。

二、治理假冒偽劣商品的方法

假冒偽劣商品已經嚴重危害到了人們的利益,正是由于市場經濟行為主體不遵循相應的經濟規則,一味地追求自己的最大利益,導致了嚴重的假冒偽劣現象,影響了經濟的正常發展。要治理假冒偽劣商品,就要從根本上、全面地治理才能收到良好的效果。

1、要充分認識假冒偽劣商品的危害性。尤其是地方政府,不要貪圖眼前利益,要把眼光放遠,追求經濟的長期協調發展。要做充分的思想認識工作,從理念上樹立打假的積極性和必然性。

2、加強法制建設,健全法律法規,并且要嚴格秉公執法,加強對執法工作人員的監督。良好市場經濟秩序的建立與維護需要完善的法制做后盾。今年以來,我國頒布了一系列關于維護市場經濟秩序的法律法規,但對于猖獗的假冒偽劣商品現象來說,還有相當大的差距,加強法律法規建設已經成為當務之急。要敢于賦予打假執法人員權利,同時更應該提高執法人員的素質,加強對執法人員的監督,防止腐敗現象的產生。

3、嚴格實行區域責任制。中央作為一個整體,在打假力度上往往很大,有很大的決心,盡一切能力維護經濟秩序,使整個市場經濟良性發展。但是,地方作為整體的一個部分,從地方的角度來看是作為一個小整體,它會從自身的角度處罰,謀求自己最大的經濟利益,而往往不會從4、提高消費者辨別假冒偽劣商品的能力,降低打假成本。假冒偽劣產品若無法銷售,其危害將無法形成。消費者是商品的最終購買者,若消費者能有效地辨別假冒偽劣商品,那么將有效地制止假冒偽劣商品現象。對此應該大力宣傳,提高消費者對假冒偽劣商品的防范意識,提高消費者的監督意識。對于技術含量高、專業強的產品,國家應該嚴格把關,嚴格控制認證,降低消費者的識別成本。企業也應該提高產品的防偽技術,維護自己的利益,維護自己的形象和無形資產。

5、加大對假冒偽劣商品的打擊力度。首先,要大幅度提高行政處罰力度,明確制定行政判罰的依據;其次,應大幅度提高判罰的比例;最后,對于行政執法機關查獲的制假售假案件,達到立案標準的,應從大局出發,及時交于公安部門刑事立案,不能單單出于自身利益考慮,以罰代刑,拿錢了事,否則無法達到震懾和嚴厲打擊違法者的目的。此外,對在流通領域查處的售假案件,不應只做局部處罰,應追根溯源,從查處的案件線索上溯回查處制假窩點,從源頭上予以治理,做到標本兼治。

6、加強政府的領導作用,加強政府職能的轉變。政府在市場經濟中起著宏觀的指導作用。加強政府職能的轉變,特別是領導體制上要有所轉變,建立科學的評價體制。我國是市場經濟,市場應該在資源配置中起主導地位,但由于我國的政治體制以及傳統官文化的影響,在多數情況下,政府管得過多、過死。一些政府官員利用職權牟取私利,對于假冒偽劣產品的制售維護,不予管制,人民群眾的利益受到嚴重危害也不予管制,使得不法分子越來越猖狂。因此,政府部門應加快職能轉變,給經濟發展創建更多的流通空間,在國家有關部門嚴格把關的同時讓市場本身來檢驗產品的有效性,進行自發調節,讓市場本身來淘汰假冒偽劣商品。

7、提高低收入人群維護自身權利的意識,保障低收入人群的利益。根據三鹿奶粉事件的調查結果顯示,摻入的奶粉大都是低檔奶粉,一般都是銷往農村等經濟不發達的地區。低收入人群對于價格非常敏感,這對假冒偽劣商品提供可乘之機。國家應該嚴格控制低收入地區的產品質量情況。這種地區的地方政府往往沒有足夠的能力去維護市場經濟秩序,因此國家應給予積極的支持,并加大對假冒偽劣的處罰力度。

假冒偽劣現象的形成,是由多方面原因導致的,因此應該同時從各方面入手,形成多管齊下的局面。在網絡非常發達的今天,對網絡環境的建設還沒有完善,法律法規不健全,網絡中假冒偽劣現象更加嚴重。打擊假冒偽劣商品也應該與時俱進,嚴格控制新環境下的市場經濟秩序,使我國經濟能呈現良好的發展趨勢,使人民、國家、企業的利益不受危害。

主要參考文獻:

[1]李厚剛.打擊假冒偽劣商品的博弈行為分析.科技創業,2008.2.

[2]胡俊超.假冒偽劣商品存在的原因及治理措施.咸寧學院學報,2008.8.

[3]廖海敏.試論對假冒偽劣商品泛濫的綜合治理.經濟與社會發展,200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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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利于我國參照國際規范深化農村經濟體制改革,建立符合市場經濟規則的農業宏觀調控體系。對實現農業兩個轉變,提高農業的比較優勢和國際競爭能力,以及增強農業的綜合生產能力,具有積極的促進作用。

3.可靈活運用WTO有關條款及爭端解決機制,保護國內農業生產和農產品市場,使之免受國外農產品大量進口的沖擊。而且,加入WTO后,我國也可以成員方身份,全面參加國際農業多邊貿易談判,維護國際農產品貿易秩序和廣大發展中國家的利益,遏制少數發達國家的單邊貿易行動和農業貿易保護主義。如在烏拉圭回合談判中,日本、韓國在各方面壓力下,終于有限度地開放了其大米市場,我國大米本來在日、韓市場上是有競爭力的,但美國等大米出口國則向WTO提出,日、韓開放大米市場是烏拉圭回合談判的成果,只有WTO成員方才能有權享受。因我國目前不是WTO的成員方,所以我國不能向日、韓市場出口大米。加入WTO后,上述問題將不復存在,相反,我國可動用WTO有關條款及爭端解決機制來保護本國利益。

4.有利于減少其他國家對我國農產品出口的非關稅限制措施等不公平待遇,促進我國農產品進入國際市場?!糎T〗烏拉圭回合后,無論是發達國家,還是發展中國家,都取消了非關稅措施,均以關稅及關稅配額的形式來管理農產品貿易,這樣就大大改善了農產品出口環境。目前,我國出口到歐洲的土豆,遭到歐盟歧視性的數量限制,這本不符合WTO農業框架的規定,但由于我國不是WTO的成員,因此,歐盟對我國采取的這一歧視性措施,不能被WTO紀律約束。加入WTO后,這一問題將不復存在。

5.擴大我國農產品的國際市場份額。烏拉圭回合后,由于發達國家削減農業保護水平和增加市場準入量,因此,有利于我國抓住機會擴大農產品出口。

加入世貿組織對我國農業的不利影響

農業是傳統產業,一般來說,由于發展中國家二、三產業不發達,多數人口集中在農業領域。農業不僅是這些國家發展的根據地,也成為社會穩定的保護地?,F在的問題是,相當多的發達國家不僅二、三產業發達,農業也很發達,擁有大量的過剩生產能力,極力要把自己的農產品推向世界,特別是推向發展中國家。農產品與工業品有一個很大的區別,就是工業品在進入一個國家時,它總能帶進去一部分技術,而農產品往往就是產品,它所包含的技術和知識很難被進口國所利用。因此,所有發展中國家在進行"入世"談判時,都是把農業作為重要產業加以保護。在比較早的烏拉圭談判,就把農業問題作為一個特殊問題來對待,給發展中國家一些優惠政策。我國是一個發展中國家,人口的70%在農村,有50%的勞動力從事第一產業生產,因此,我國在一系列入世多邊談判中,盡了最大努力保持農業的穩定。

我國農業與國際發達農產品生產國相比,有兩個很難改變的不利因素。第一,我們的自然生產條件,比歐美主要國家差得很多。我國主要農業區受季風氣候影響,旱澇災害頻繁,需要進行大規模的農田基本建設,使農業生產成本大大提高。而歐美國家氣候溫暖,雨量豐沛,是農業生產的極好地區。第二,我國資源結構嚴重不合理,人多地少,生產規模小,是我國農業一個重要特征。美國一個農戶一般要種幾百公頃地,歐洲小一點也要幾十公頃到100公頃左右,而我國農戶生產規模,平均只有0.4公頃左右。我們知道,技術狀況是可以改變的,但是,自然條件差和生產規模小的問題,不是短時間就能解決的。

自然條件差,降低了競爭力,這個問題比較容易理解。那么,生產規模小又是如何影響農業的國際競爭力呢?第一,農業生產規模小,使得勞動生產率很低,采用程度更高的機械化生產并不經濟,因為由機械替代下來的勞動力,在沒有穩定就業出路的情況下,仍要分享農業收入,使成本大大提高。在手工勞動為主的情況下,農民的勞動強度很大,農民必然會與其他生產領域的勞動辛苦程度作比較,結果不是粗放經營,減少糧食生產,就是設法提高價格。第二,與小規模生產相聯系的低商品率也促使價格上漲。以糧食為例,發達國家家庭農場的產品商品率幾乎為100%,但我國生產規模小,糧食生產的商品率只有30%左右。而農民生產口糧中使用的化肥等價值投入,也要在商品糧銷售中收回,這樣就使商品糧的成本提高。商品率越低,這種影響就越大。第三,小規模生產的交易成本高,流通費用占糧食銷售價的比重很大。

農戶生產規模小使農產品生產的絕對收入很少,假設農戶以種植糧食為主,那么生產僅夠維持非常低的生活水平。1998年,按高于市場價的國家收購價計算,全國平均每畝生產糧食及其副產物的純收益只有134.47元,再加上用工作價135元,共有269.47元。若戶均種100畝地,收入尚可觀,但若戶均只有7畝地,收入僅1886.29元,按戶均4人計算,人均只有471.57元,屬極貧困人口。農業生產規模如此細小,決定了農業在整個國民經濟中弱質地位。

在這樣一種資源結構下,如果過量進口糧食,可能會產生嚴重的后果。僅從國內經濟看:第一,國外低價糧大量進入我國,會造成農民破產。我國特有的農民破產,不是指資不抵債而無法經營,而是指農業向自然經濟倒退,糧食生產商品率明顯下降。農民破產的直接后果是,大量農業勞動力向城市和非農產業涌入,擾亂正常的經濟秩序。第二,農民收入會明顯下降。糧食商品率每下降1個百分點,就意味著全國農民現金收入減少幾十億元,其中純收入也會明顯下降。更突出的是,如果農民以種糧為主,由于糧食的商品率只有30%,商品率每下降10%,種糧農民的現金收入就會減少30%,這無疑會迅速拉大城鄉收入差距,加劇城鄉矛盾。第三,對工業生產也會構成嚴重打擊。現在,我國農民每年要購買大約2000億元的農用生產資料,這是一個很大的市場,如果農業向自然經濟倒退,那么農民勢必大量減少農用生產資料的購置,加上農民收入下降所引起的消費品市場萎縮,工業生產會出現嚴重危機。如果在農村的工業品銷售減少500億元,那么由于相關產業的連鎖反應,整個社會就會出現上千億元工業產品的滯銷。

因此說,加入WTO對于我國經濟來說,是一種歷史性轉折,它雖會促使我國經濟體制,尤其是外貿體制在較短時間內發生變化,促進我國農業的國際化進程,但是,在生產條件明顯不利的情況下,農業國際化條件尚不具備的背景下,加入WTO會使我國農業部門不可避免地受到較大的挑戰。在入世談判中,農業問題成為我國加入WTO談判的難點之一,這從某種意義上反映了,加入WTO對我國農業雖有有利的一面,但同時也有很大不利的影響。

具體而言,由于在加入WTO的談判中,我國應根據WTO規則,在一定程度上讓出一部分國內市場,減少貿易保護,因而對我國農業直接的不利影響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國內農

產品市場面

臨對外開放的壓力。過去,由于我國糧食等部分農產品的價格,長期低于國際市場價格,因而沒有進口關稅,對農產品的進口限制,主要采取如進口許可證、配額等非關稅措施,并通過國有進出口公司進行壟斷經營。但根據WTO農業協議的規定,今后各成員方只能通過關稅措施對農產品進口進行限制,不能再使用非關稅措施。進口保護方式的轉變,意味著我國將按國際規則逐步開放國內市場。因此,隨著我國加入WTO,國內農產品市場對外開放已不可避免,國內農產品將面臨世界市場的沖擊和挑戰。

2.對國內農產品生產將產生沖擊,這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

第一,在貿易保護相對減少的同時,我國農產品的低價優勢也隨著日益增高的農產品成本而逐漸消失,目前國內主要農產品價格(尤其是糧食價格)已接近或超過國際市場價格,國內農產品市場將面臨國際市場低價農產品的沖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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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助于降低企業的交易成本與傳統的企業國際貿易的方式相比,在電子商務環境中的企業交易活動對于貿易中介的需求并不是硬性的。企業之間的信息可以突破時空限制,實時地傳遞到商業伙伴中,并有效地減少了重要信息在傳播過程中的丟失和失真,使企業的信息通信成本大為降低。同時,電子商務可以降低企業在獲取商業資訊方面的投入成本。隨著電子商務的發展基礎靠的就是互聯網的不斷進步,而互聯網在發展的過程中又能為企業提供更便利的信息溝通手段,并且使企業能夠付出較低的成本實現廣告宣傳,有效地降低了企業的經營成本。此外,由于電子支付手段的飛速發展,給企業的交易方式也出現了深刻變化,不僅使交易的條件變得更加容易,也使交易時間大大縮小。

2.使企業的經營效率大為提高在信息網絡環境下,企業的員工可以借助互聯網和電子化的企業管理系統,搜索并獲取所需要的各類資源,從而能夠在更短的時間內解決所遇到的問題。同時,在公司的市場分析或財務分析等工作之中,計算機和互聯網絡為企業提供了更加高效的計算能力和信息共享能力,從而企業的管理者便可以在較短的時間里實現信息查看和管理,進而作出更加科學的決策。此外,在電子商務環境中,企業的各項業務報表、單據憑證等都以電子化的形式存在和傳播,從而使企業于企業之間能夠在網上對各種單據進行實時傳遞和處理,極大地提高了企業的經營效率。

3.促進企業活動更加人性化發展電子商務的一個最為特別的特點便是其工作環境和工作時間。在電子商務中,企業的各項活動更加具有有人性化的特點,并且與傳統的企業經營模式相比,電子商務并不強制地要求員工按時到達公司,每天在固定場所開展工作。相反,企業員工即可以24小時在家開展工作,也可以在戶外各種活動和場所中開展業務,而這些都是傳統的實體經濟所無法實現的。所以說,電子商務促進了企業活動走向了人性化,對于企業的管理模式和激勵機制都是一種全新的碰撞。

二、當前我國電子商務發展遇到的一些問題

1.信息安全機制有待完善經營方式的虛擬化是電子商務的一大特色,這就意味著企業之間在進行經營活動和交易活動的過程中,存在著彼此違約的可能性。同時,這種可能性在電子商務環境中要比實體經濟領域大得多,由于電子商務的虛擬性,使得交易雙方對于彼此的信用情況難以全面掌握,由此一些企業甚至捏造虛假商業信息,或者產品信息,從而造成了商業詐騙等現象的出現,這種由于信息安全機制不健全所導致的問題,在很大程度上已經對電子商務的發展產生了阻礙作用。此外,由于信息安全機制的不健全,導致了企業的重要財務信息存在著被竊取和丟失的潛在危險:一是面臨著互聯網中黑客的網絡攻擊,由此企業給企業的保密工作和信息安全帶來了極大的威脅,使企業蒙受巨大的損失;二是交易的雙方在運用網絡銀行開展商務活動的過程中,存在著一定的技術風險和人為操作風險,使交易過程容易遭遇信息丟失和帳號被盜等危險。

2.企業的管理制度相對落后從目前的總體情況來看,我國有外貿業務的企業大約有80%以上都是以初加工為主,在企業的經營方式上也較為單一,往往采取粗狂式的經營模式。因此,這就必然造程了當前許多企業盡管走出了國門,但卻由于缺乏先進的管理經驗而接連發展受挫,對于企業在國際經濟貿易中取得一席之地就更加困難了。此外,由于企業的管理理念缺乏創新性,管理程序和步驟也缺乏科學性,由此導致了許多企業在運用電子商務開展國際貿易時,各項業務往往舉步維艱,更不用說借助完善的、嚴格的制度來實現對人和物品的管理了。

3.相關法律法規存在一定的滯后性與歐美等發達國家的經濟相比,我國在電子商務方面的立法步伐顯得十分緩慢,有些領域或者環節中甚至還是一片空白的狀態。而一個市場經濟能否健康正常地運行,其關鍵就在于要依靠法律、法規對經濟行為的制約和監督。由此可知,我國應當加快在電子商務領域的立法,不斷完善電子商務的相關法律法規,為各行業的企業和消費者創建一個安定有序的商務環境。

4.電子商務專業型人才較為匱乏電子商務的快速發展,也給相應的人才提出了更加嚴格的要求。然而,盡管最近幾年各個行業對于高素質的人才需求呈現出逐年增長的趨勢,但與這一現實相不匹配的確實,目前我國高?;诋斍芭囵B模式所培養出的大學生卻很難與現實的需求相適應。許多從大學校園走出來的大學生,在其自身專業知識方面僅僅是掌握了一些皮毛的理論知識,剛剛步入社會的大學生來說,對專業知識的應用也往往是一知半解,難以熟練運用,特別是動手能力方面則更加地差。在電子商務領域,則恰恰需要的是動手能力較強的人才,不需要了解國際經濟與貿易的相關理論,還要具有較強的計算機操作能力,而在當前實際中,這樣的復合型人才卻有很大的需求缺口,對我國企業在國際經濟貿易中開展電子商務活動的質量和效率產生了很大的制約作用。

三、運用電子商務促進我國國際貿易發展的策略

當前,作為經濟全球化與計算機等科技發展的產物,電子商務已經成為了現代經濟社會所不可或缺的一個組成部分,并在其中發揮出了越來越很重要的作用。可以說,電子商務與傳統的貿易活動進行并駕齊驅地發展,即是大勢所趨,也是事物發展之必然規律。然而,正如本文所提到的,我國企業在開展電子商務的過程中,仍然存在著許多的問題,給企業發展帶來了諸多不利影響,因此,要針對針對問題進行認真思考,努力探索運用電子商務促進我國國際貿易發展的對策,切實幫助我國企業實現更好地發展,使我國的經濟更上一個臺階。

1.營造電子商務環境,統籌規劃電子商務的發展我國政府應該在日常生活的每個地方都起到表率作用,因此政府應該大力推進電子政務的發展水平,為企業電子商務的快速發展提供模板。除此之外,我國相關部門也要針對電子商務的特點,制定出相應的宏觀政策,從而以有效地形式鼓勵和保障電子商務在我國的發展。電子商務在我國的發展符合胡主席提出的科學發展觀,也符合溫總理提倡的經濟又好又快的發展方式,因此大力發展電子政務,大力提倡電子商務是我國政府應該要做的事情。

2.大力培養電子商務專業型人才人類社會的歷史實踐證明,任何事物的誕生和發展都是需要依靠人作為根本的力量源泉是實現的。當今,國家與國家之間競爭、企業與企業之間的競爭愈來愈激烈,這些歸根結底都是要落到了人才的競爭之上。作為新興領域的電子商務,在促進我國企業實現國際化發展、提高我國在世界經濟中的地位等方面有著重要的推動作用,然而要實現電子商務的重要作用,必然是需要堅實的人才去作為支撐的,但目前電子商務專業的人才缺乏卻已成為了我國電子商務發展的瓶頸,因此,我國的政府和教育部門必須從現實形勢出發,改變目前高校培養人才與社會需求之間的脫節現象,提倡高校培養動手能力強、國際貿易理論扎實的復合型人才;鼓勵企業與高校之間建立合作協議,由企業為學校培養學生方面獻言獻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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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語言與文化關系密切, 語言是文化的重要載體, 也是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任何生活在兩種不同文化中的人, 都會感到不同文化的人說話方式會有很大差別, 其中人文歷史論文,語用方面的差別就很大。語用差別的制約因素也很多, 但何自然曾經指出:“英漢兩種語言在語用方面所受到的制約有諸多不同, 其中最重要的是文化因素的制約。”因此, 文化的差異, 可以直接體現在語言的運用和理解上。

作為人類文明的標志, 禮貌是人類社會活動中的一條重要準繩, “是對交際行為的規范,是一種為進行得體交際的策略”。中西兩種不同文化背景的人對禮貌的理解有所不同, 所遵循的禮貌準則也不一樣。從語用角度講,禮貌現象是語言運用的普遍現象, 禮貌研究是語用研究的重要內容。

二、文化差異

文化差異, 這里主要指跨語言、跨文化交際中出現的中英文化差異。這種差異的產生, 是由講中英兩種語言的人的民族心理、思辨和推理模式的不同而導致的??缥幕浑H中出現的語言障礙常常會造成誤解或沖突, 主要原因是交際雙方受各自文化背景的影響而缺少一個共有的語用前提。例如, 我們漢語中的謙詞, 是一些并無實際意義的客套話。當發言結束時,人們常說:“不妥之處, 請大家指正 ”,“歡迎在座諸位批評指正 ”,“拋磚引玉 ”等等。而講英語的本族人在同樣的場合不說這樣的話, 也許他們會說一聲 “I hope you all enjoy my talk”, 但最常用的結束語還是 “Thank you”。再如人文歷史論文,在英國文化中, 男性在公眾面前贊譽女性的美貌和服飾被認為是一種禮貌, 被恭維者會欣然接受,但在中國這種恭維被認為是輕佻無理。類似以上的中西文化差異會給講中英不同語言的人傳達錯誤的信息人文歷史論文,影響到他們之間的交流。故要做到交際雙方的正確、合理的交流, 了解各自的文化背景知識是至關重要的。

三、中英禮貌原則對比

Leech根據英語文化和語言的特點列舉了六條禮貌原則:

1. 策略準則, 又稱得體準則 (Tact maxim)“盡量減少他人付出的代價, 盡量增大對他人的益處。”

2. 慷慨準則, 又稱寬宏準則 (Generosity maxim)“盡量減少對自己的益處, 盡量增大自己付出的代價。”

3. 贊揚準則 (Approbation maxim)“盡量縮小對他人的批評, 盡量增強對他人的贊揚。”

4. 謙虛準則 (Modesty maxim)“盡量縮小對自己的標榜, 盡量夸大對自己的批評。”

5. 贊同準則, 又稱一致準則 (Agreement maxim)“盡量縮小與他人的不同意見, 盡量夸大與他人的相同意見。”

6. 同情準則(Sympathy maxim)“盡量縮小對他人的厭惡, 盡量擴大對他人的同情。”

顧曰國先生根據漢語言文化中的禮貌特征, 在 Leech 的理論框架的基礎上研究漢語中的禮貌現象, 總結了漢語言文化有關的禮貌準則, 于1992年提出漢語禮貌五準則:

1. 貶己尊人準則: 指謂自己或與自己相關的事物時要“貶”、要“謙”, 指謂聽者或與聽者相關聯的事物時要“抬”、要“尊”。

2. 稱呼準則: 指人們出自禮貌, 在互相稱呼時仍按“上下有義、貴賤有分、長幼有等”的傳統來體現人際交往中的社會關系。稱呼語的改變意味著人際關系的改變; 而出自禮貌, 人們不同的語言行為和所處的不同環境又會影響稱呼語的改變。

3. 文雅準則: 出言高雅、文質彬彬往往被人認為是懂禮貌、有教養, 文雅準則的重要內容仍然是“先用雅語、禁用穢語; 多用委婉語, 少用直言”。

4. 求同準則: 這與“臉”、“面子”有關, 所謂求同, 就是注意人的身份和社會地位要保持相稱, 說話雙方力求和諧一致。

5. 德、言、行準則: 指在行為動機上盡量減少他人付出的代價, 盡量增大他人的益處; 在言辭上盡量夸大別人給自己的好處, 盡量說小自己付出的代價。

四、禮貌原則所體現的文化差異

1. 稱呼語之不同

受社會結構、傳統倫理及血緣、宗教社會因素的影響, 漢語的稱呼系統遠比英語國家復雜得多。在中國, 小孩一般不能直呼父母和長輩的名字, 學生不能直呼老師的名字,下屬不能直呼上司的名字, 否則就會被認為沒有禮貌。中國人不僅喜歡用表示血緣關系的名字去稱呼家人和親屬, 還喜歡用這種稱謂來稱呼非家人和親屬朋友。比如, 稱與自己祖輩年齡相仿的男性為爺爺、女性為奶奶; 稱與自己父母年齡相仿的男性為叔叔或伯伯、女性為阿姨。這在英語國家是非常少見的。中國人的稱呼語體現出尊老的傳統習慣。人們一般稱呼年老的人為 “老某”, 像 “老王”、“老李”等, 表示對對方的尊敬; 稱呼一些德高望重的老前輩為 “某老”或 “某老先生”, 像稱周樹人為周老先生等。這里的 “老”, 沒有絲毫貶義, 只有尊敬或推崇。但如果將此稱呼用在英語國家則極不得體, 有冒犯之意。由此看來, 漢語稱呼語可以用 “上下長幼尊卑”來概括。在英語國家, 由于其社會格局、文化取向、人際關系與中國截然不同, 所以對稱呼語的使用和對其意義的解釋也相差甚遠, 具體表現在稱呼時到底是直呼其名還是使用“頭銜 + 姓”的方式。一般來說, 英國人同自己的上司說話也許需要用比較尊敬的語言, 但并不需要什么特殊的稱呼, 不論對方年齡多大, 地位多高, 人們更愿意直呼其名, 這充分表示出平等的文化取向。

2. 貶己尊人與平等交往

“貶己尊人”是顧曰國效法Leech所提出的漢語言文化的一條禮貌準則。中國人喜歡貶低自己而抬高對方的身份。這從表面看和Leech的贊譽準則相似, 但在中國文化中, 這條準則對人們的影響卻更加深遠。在日常生活中, 如果受到別人的夸獎, 我們中國人總會謙虛的說“哪里, 哪里, 您過獎了”。精心為別人挑選好了禮品, 在贈送時還不忘說“沒來得急挑選,隨便買了一份。”而在西方國家, 人們追求交往中的平等, 在日常生活中喜歡將自己的情感、優點外露, 而不喜歡過分的謙虛, 對別人的夸獎也欣然接受, 并視這種贊譽是生活中必不可少的。在西方人的眼中, 中國式的自謙將被認為是一種虛偽的表現。因此我們進行涉外交往時要清醒的認識到這種禮貌用語的差異,在西方人面前要大方地接受他們的贊賞, 善于充分的表現自己, 并學會展現自己的才華和優秀的一面, 而不要隨意的貶低自己和過分自謙。

3. 熱情關心與個人隱私

漢英民族對隱私的理解存在著差異。中國人在日常交往中不太注意維護自己的隱私, 也不注意尊重他人的隱私。在中國文化中, 關心他人, 對別人熱情一直被視為是對對方重視和顯示誠心的一種表現。例如, 我們在宴請客人時, 要不斷給客人加菜以顯示熱情; 兩個人第一次見面就會熱情詢問對方年齡、收入、婚姻狀況; 朋友見了面更是問長問短, 把家里和工作的事情都詢問、關心一遍; 在西方, 人們的隱私意識較強。英語民族對 privacy 這個詞的含義理解較廣, 諸如家庭、財產、婚姻、朋友、經歷、收入、年齡、住址、身體狀況、獨處或單獨生活等等。當在英語民族面前談到有關隱私問題時, 會被人認為你讓他人丟面子, 你不懂禮貌。

總之, 禮貌原則是每個群體或社會所廣泛使用的文明的手段, 但必須承認, 不同文化對禮貌行為有不同的要求, 不同文化賦予禮貌不同的內涵。若對這一點認識不足, 不同文化背景的人們在相互交往時,很容易因此而產生誤會??傊? 人們只有充分認識了禮貌原則在以上諸多方面的差異, 才能盡量減少跨文化交際中可能出現的語用失誤, 以達到更自然和諧的交際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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