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2-11-23 10:38:28
導言:作為寫作愛好者,不可錯過為您精心挑選的10篇典權制度論文,它們將為您的寫作提供全新的視角,我們衷心期待您的閱讀,并希望這些內容能為您提供靈感和參考。
二影響電力安全管理執行力的因素
電力安全管理執行力的有效實施受到諸多因素的影響。這些影響因素大致可以分為以下五類:
1人員因素
人員因素影響主要包括兩個方面:一方面是人員安全意識,另一方面是人員安全操作。人員安全意識強調電力操作人員和管理人員對電力安全管理的意識程度。據相關研究表明,大多數電力安全事故的發生都是由于用電人員和電力管理人員的安全意識淡薄造成的。例如某廠兩名電力運行監護員工在對電動機絕緣電阻進行測量時,由于工作人員違規進行電力檢測行為,造成兩人受傷。人員操作主要是電力人員操作技術不嫻熟或違規操作造成電力安全事故,例如某市一項工程中由于項目負責人使用未獲得相關工作許可證的人員,造成工作中引發電火事故造成人員傷亡。
2制度因素
制度因素主要包括電力安全管理相關的條文規定。制度是電力安全管理執行力保證的前提。合理明確的制度才能保證電力安全管理實施的執行力。如果制度制定不合理,員工不采納,那么安全管理執行力就會降低。目前很多電力安全管理部門的執行制度只是一個擺設,并沒有真正地按照執行制度條文進行實施。另外,有些安全管理執行制度還是很多年前規定的,對現今的電力安全管理執行并不適用,造成管理執行力的障礙。
3結構因素
結構因素能夠影響電力安全管理執行的具體實施流程,能影響執行力開展的過程、對象和結果。制定明細的電力安全管理執行結構,能夠使電力安全管理過程中的人員清楚自己在整個結構體系中的位置和作用,使人員明確自己的目標。另外,清晰的電力安全管理執行結構還能使執行命令能夠快速地下達到下屬機構,進行有效的針對性管理,從而達到提高電力安全管理執行力的目的。
4文化因素
文化因素是強調部門文化的作用。優秀的電力安全管理執行文化能夠擴大安全管理的執行力作用范圍,取得比預期更好的結果。電力安全管理執行文化會使員工自主形成安全管理意識,將電力安全管理執行作為工作的一部分。同時優秀的電力安全管理文化還會使員工自主地執行安全管理工作,從精神層面提高了電力安全管理執行力。
5監督因素
監督因素是電力安全管理執行力的最后防范環節。優秀的電力安全管理執行力能夠在監督環節對電力安全管理執行進行保障,保證電力安全管理的高效。監督包括檢查和反饋,檢查是對電力安全管理執行情況進行檢查,反饋是對電力安全管理工作人員的執行結果進行反饋。監督能夠強化電力安全管理執行工作的開展,強化人員安全執行意識。
三提高電力安全管理執行力的措施
1強化人員意識
員工電力安全管理執行的意識是實現電力安全的關鍵,因此在企業內部要塑造一個良好的執行力理念,包括對員工進行多樣化的電力安全管理執行培訓,管理人員深入到電力安全管理工作基層與工作人員進行執行交流。定期開展電力安全管理執行工作教育大會,對電力安全事故進行分析探討,讓員工深刻認識到電力安全管理工作執行的重要性。此外還要塑造電力安全管理執行良好的榜樣形象,使員工產生信服感,帶動員工電力安全管理執行意識心態的形成和深化,從而提高電力安全管理執行力。同時,還可以將員工薪資與安全管理執行情況進行掛鉤,促進人員電力安全管理執行意識的提高。
2提高人員操作水平
操作人員水平的提高對于強化電力安全管理執行力有著重要作用。高水平才能確保相關電力安全管理措施能夠執行到位。如果操作人員技術不合格,即使電力安全管理措施安排到位,但員工無法保證執行效果,也就無法保障電力安全管理的執行力。企業要采用獲得相關技術資格的員工,還要對員工能力進行深化培養,使員工技術能力能夠與時代接軌,避免新設備、新技術引入時技術人員上出現空缺。
3強化電力安全管理執行制度
制定好的制度才能保障電力安全管理措施有效執行。首先,要制定明確合理的制度條款,使每個員工能夠明確自己的安全管理執行定位,更好地做好本職工作。如果員工職位出現交集,不僅浪費資源還會引發安全管理執行中的矛盾,造成執行力的下降。其次,制度的規定要切實可行,不能只是夸夸其談。制度要根據企業電力安全管理執行標準進行合理設定。
4塑造電力安全管理
執行文化除了制度規定外,還要配合電力安全管理執行文化的塑造。塑造良好的電力安全管理執行文化有利于員工安全管理執行意識的形成,同時也在員工原有的安全管理執行意識中進行深化。當員工具備了深刻的安全管理文化意識后,對于現實生活中的電力安全管理執行問題,能夠做到根據實際情況靈活執行,提高執行效果。
5加強電力安全管理
執行監督工作電力安全管理執行監督工作是電力安全管理的最后一道防線,因此監督工作在電力安全管理執行過程中具有重要作用。電力安全管理執行監督工作的開展,一方面要對執行的安全管理工作進行檢查,檢查各項電力安全工作是否到位,是否滿足行業標準要求,是否存在重大失誤等;另一方面還要對電力安全管理執行情況進行監督,包括是否執行了電力安全管理工作,執行過程是否態度端正,執行過程是否存在重大遺漏。對于未按照規定進行安全管理執行的員工,要詢問具體情況。此外還可以結合相關軟件的應用來完善監督工作,提高企業執行力,例如電力系統安全性評價軟件的應用。
1.2安全防護體系電網調度系統在運行中受到較大的安全威脅,這種威脅主要來自于兩個方面,即物理層面上的威脅及內部計算機犯罪所帶來的威脅。物理層面上的威脅主要來自于系統主機的硬件及連接的線路,一旦硬件受到損壞、發生故障則會導致一些重要數據丟失,從而給系統帶來較大的安全隱患。系統主機由于處于聯網的工作狀態,這就可能受到來自于網上的任何一臺主機的攻擊,一旦網絡安全防護不力,則會受到黑客、病毒的侵蝕,從而導致安全問題發生。系統的安全還涉及到主機操作系統層面的安全,一旦出現未經授權即存取、越權使用賬號和口令等,用戶拒絕系統管理,對系統的完整性進行損害等行為發生,則會給系統帶來嚴重的安全問題。
1.3誤下命令
(1)調度員作為調度系統的真正操作人員,由于其工作量較大,操作任務較為繁重,一旦調度員缺乏安全意識,對工作缺乏認真負責的態度,則極易導致在工作中不嚴格遵守操作規程,不嚴格進行交接班,再加之對系統運行方式缺乏必要的了解,從而導致誤下命令。另外由于工作精力不集中,而且擬定調度命令時出現錯誤,再加之現場核對和交接班時交接不清,從而直接進行操作,導致事故的發生。
(2)調度員自身安全意識薄弱,在工作中不僅不規范的使用調度術語,而且遇到問題往往憑借經驗主觀進行判斷,從而誤下命令,導致安全問題發生。
1.4誤送電調度員的工作不僅直接關系到調度系統的安全運行,同時也關系到工作人員的人身安全。調度員誤送電的發生多數情況下是由于沒有對操作管理制度進行嚴格執行,同時對于工作許可和工作結束后手續也存在不清的地方,從而導致線路上還有多個工作組處于工作狀態下時就送電,從而導致安全事故的發生。
1.5延誤送電延誤送電多發生在事故處理工作中,這與調度人員執行意識差及素質差有很大關系,同時在工作時對系統運行狀況及工作程序缺乏了解,從而導致對重要用戶的用電出現延誤,給對方帶來較大的經濟損失。
1.6管理因素調度作業時由于人機混雜,如果管理混亂則極易導致事故的發生。如不能及時進行巡視檢查,導致問題不能及時發現并進行處理,為系統運行埋下安全隱患。再加之調度作業時缺乏有效的監管措施,這樣就導致在運行過程中一些規章制度和措施得不到有效的執行和落實,不能及時分析出現的異常和不安全現象,從而導致安全事故頻發。
2完善系統管理的有效對策
2.1從硬件安全出發構建安全防護體系
(1)從操作管理入口著手,設定登陸和操作的權限,對管理人員進行分類和分級。可以按照對系統使用的權限來設計不同用戶的使用范圍。這要求在設計系統的時候就需要對不同的用戶設定使用和管理規范,對非系統維護人員屏蔽某些功能,讓核心數據得到應有的保護,也避免一些錯誤操作而造成的不必要誤動或者事故。
(2)注意保證主系統的功能和故障診斷。對于自動調度系統來說,其功能的是由不同的網絡服務器實現的。在系統的建設、調試、運行的過程中一定要注意對各種服務器指標的監控,以此作為依據對系統進行實時的監控,并作出必要的調整,保證系統的基本功能,提高系統的安全性。還有,應合理設計系統的故障診斷功能,能夠及時報錯。
(3)注意計算機的防護。系統功能的實現主要依靠的是計算機,對所有的計算機而言外界的攻擊和病毒都會對系統產生影響。所以在建立調度系統的時候一定要做好軟硬件的防護工作,包括防火墻和病毒檢測功能的增強。同時要定期對系統進行檢測,做到及時發現及時處理。
2.2規范系統及運行環境的控制需要進一步對電網調度自動化系統進行規范,對系統內存在的不安全因素進行及時解決,盡量做到變電站內四遙功能的實現,從而更好的推動無人值班變電站的全面實施。對于計算機系統來講,為了使其能夠安全的運行,性能更好的發揮,則需要設置專職的系統管理員,同時軟件人員還需要對計算機系統軟件運行的狀況進行定期檢查,從而及時發現問題并及時進行處理。變電站內的自動化系統設備需要進行了可靠的接地,做好雷電和過電壓的有效防護措施,定期對接地系統進行檢測,同時還需要在自動化設備機房內配置消防設施,從而確保設備能夠安全的運行。
2.3作好預防誤操作、誤調度工作
(1)嚴格執行規章制度,堵絕習慣性違章。無論是誤調度還是誤操作的發生,都與調度員工作的態度有關,所以需要在日常工作中養成良好的習慣,嚴格執行操作規程和各項管理制度,對各項工作都要認真負責,仔細的對各個環節做好檢查和審核工作,努力克服習慣性的違章操作,有效的預防誤操作和誤調度的發生。
(2)加強設備的可靠性。首先需要確保設備處于良好的運行狀態,所以調度員需要對設備的運行狀況進行掌握,而且在設備運行過程中,還需要針對天氣情況做好事故預想,提前做好各項防范措施,這樣在發生事故時,才能靈活的應對。其次,需要做好輸電線路的檢修工作,對于重點路段要進行重點排查,及時發現隱患及時進行處理,從而有效的杜絕誤調度事故的發生。
2.4完善系統跟蹤管理措施,加強運行管理以“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為宗旨,嚴格執行有關規定,同時建立有效的巡視制度,分站設備巡視由變電站運行人員負責。建立健全運行管理及安全規章制度,建立安全聯防制度,將網絡及系統安全作為經常性的工作。加強工作責任心管理,防止來自內部的攻擊、越權、誤用及泄密。執行值班調度員要堅守崗位,重大操作還應進行危險點分析和事故預想。
我們宣布:
我們是相互依存的。我們每一個人都依賴于整體的福利,所以,我們珍視生物共同體,珍視人、動物和植物,珍視對地球、空氣、水和土壤的保護。
我們對于自己所做的一切,都負有個人的責任。我們所有抉擇、行動和無所行動,都會產生種種結果。
我們希望別人怎樣對待我們,我們就必須怎樣對待別人。我們承諾敬重生命與尊嚴,敬重獨特性與多樣性,以使每一個人都得到符合人性的對待,毫無例外。我們必須耐心和寬容。我們必須能夠寬恕,從過去吸取教益,但絕不讓自己受制于仇恨的記憶。我們必須彼此敞開心懷,為著世界共同體的事業而埋葬我們的種種狹隘分歧,實行一種團結一致和相互關聯的文化。
我們把人類看做自己的家庭。我們必須努力做到既仁慈而又慷慨。我們不應該只為自己而活,而應該也為別人服務,永遠不忘記兒童、老人、窮人、受難者、殘疾人、難民和孤獨者。不應該把任何一個人作為二等公民來看待或對待,不應該以任何方式去利用任何一個人以謀私利。男人與女人之間應該有平等的伙伴關系。我們應該避免任何一種性方面的不道德行為。我們應該拋棄一切形式的控制或虐待。
我們決心致力于一種非暴力的、正義與和平的文化。我們要放棄以暴力作為解決分歧的手段,絕不壓迫、傷害、折磨或殺害其他人。
我們必須努力爭取一種公正的社會和經濟秩序,在其中,每一個人都有同等的機會去充分實現其作為人的潛能。我們應該公平對待一切人,避免偏見與仇恨,在說話和行動中充滿真誠和同情。我們不應偷竊。我們應該擺脫對權力、特權、金錢和消費的欲求之控制,去創造一個正義與和平的世界。除非個人的意識首先得到改變,否則,世界就不可能變得更好。我們發誓,要通過修煉自己的心靈或積極的思維,來增進我們的意識。如果不冒風險、不做犧牲的準備,我們就不會有根本的改變。因此,我們決心遵守這種全球倫理,致力于相互理解、委身于有益社會、追求和平、善待自然的生活方式。
我們呼吁所有一切人,都來同我們一起行動!抉擇、行動和無所行動,都會產生種種結果。
我們希望別人怎樣對待我們,我們就必須怎樣對待別人。我們承諾敬重生命與尊嚴,敬重獨特性與多樣性,以使每一個人都得到符合人性的對待,毫無例外。我們必須耐心和寬容。我們必須能夠寬恕,從過去吸取教益,但絕不讓自己受制于仇恨的記憶。我們必須彼此敞開心懷,為著世界共同體的事業而埋葬我們的種種狹隘分歧,實行一種團結一致和相互關聯的文化。
我們把人類看做自己的家庭。我們必須努力做到既仁慈而又慷慨。我們不應該只為自己而活,而應該也為別人服務,永遠不忘記兒童、老人、窮人、受難者、殘疾人、難民和孤獨者。不應該把任何一個人作為二等公民來看待或對待,不應該以任何方式去利用任何一個人以謀私利。男人與女人之間應該有平等的伙伴關系。我們應該避免任何一種性方面的不道德行為。我們應該拋棄一切形式的控制或虐待。
1)唐朝刑訊對兩類人禁止:1,特權階層2,老幼廢疾
2)唐六典第一次規定了法官的回避制度
3)翻異別勘制度:1,否認口供2,指定重審
4)明朝會審制度:
1,圓審(九卿會審):六部尚書、通政史司、左都御史、大理寺卿
2,朝審:英宗命每年霜降以后,三法司會同公侯、伯爵會審重案囚犯
3,大審:太監會審(五年)
5)清朝會審制度:
二、 判例的態度
三、 1——鳩山秀夫對誠信原則的研究
四、 理論研究2——牧野英一對誠信原則的研究
五、 結語——對牧野論文之后的一些情況介紹
一、 誠實信用原則概觀
誠實信用原則,亦稱“誠信原則”,在日文中表現為“信義誠實の原則”,一般簡稱為“信義則”。這一原則作為現行民法典中的一個條文,并不是在100年前日本民法典成立之初,而是在二戰后通過對民法典的修改實現的。[1]因此,在此修改之前,誠信原則并不具備實定法上的依據。
但值得注意的是,該原則正式作為民法典的條文成立,并不象日本民法典編纂時表現出的那種為了某種目的而不顧法典與日本之間的齟齬原封不動地引進,而是學說和判例長期積累的成果。
日本民法典成立后,因為法典的內容與現實社會之間的距離較大,如何解釋這一新的便顯得尤其重要。為了滿足這種社會需要,一種以解釋法典為主要內容的所謂學說繼受便隨之在民法學界展開。但是,在學說繼受的最初階段,民法學界的主要傾向是以德國法的學說·判例為主要素材,而且當時通用的也是由德國引進的概念法學。因此在這個時期,是無暇顧及象誠實信用這種可以對因形式上適用法律條文而發生實質性不合理的法律現象發揮積極作用的原理性原則。[2]
誠信原則在日本受到重視,始于大正(1912—1925年)年代初期。當時,在法學界對傳統的資本主義法律原理原則的弊端已經開始有所感悟。關于這一點,尤其在國外留學歸國的學者的研究成果中表現的尤為突出。例如,1913年回國的刑法學家牧野英一(1878—1970年)博士就曾經試圖在民法領域展開自由法論,他主張公序良俗和“信義則” 應該作為一種指導原則得到應有的重視。又如,1920年回國的末弘嚴太郎博士也曾經對當時僅以外國的注釋書為典范、以對理論性整理為已足的民法解釋學提出激烈的批判,進而強調構筑適合日本社會的民法解釋學的重要性和對判例進行研究的重要性。
在另一方面,民事審判實務從大正5(=1916)年間開始嘗試性地使用誠信原則,進而通過大正9(=1920)年以后的審判實踐,在判例中確立了誠信原則的地位。
二、 判例的態度
誠實信用在日本的審判實務中作為一項原則得到適用,最早見于大審院1920年12月18日關于買回效力的判決。該案的爭議點在于,在付買回約定的不動產買賣中,債權人是否可以在債務人用于買回的價金有少量不足的場合否定買回約定本身的法律效力。對此,大審院判決認為:債權人以買回的價金有少量不足為口實否定買回約定本身的效力“違反支配債權關系的信義原則”,并據此肯定了債務人的買回效力。[3]誠信原則由此率先在判例中被援用,并由此開始逐漸確立了自己在判例中的穩定地位。
在此之后,大審院又于1924年7月15日在關于契約解除的催告期間的判決中,對債務人所提出的催告期間過短的主張判斷為:“另從信義公平之觀念重新審視,此主張明顯不合道理”。[4]
值得注意的是,在上述明確援用誠信原則進行裁判的判例出現之前,在審判實務中,也有過一些努力為權衡實質性利害關系而間接地使用誠信原則的原理進行判案的事例。諸如:大審院于1916年5月22日對同時履行抗辯權作出的判決,[5]大審院于1917年7月10日對契約解除作出的判決[6]等都屬于此類。因此可以說,上述1920年和1924年的大審院判決明確使用“信義原則”和“信義公平的觀念”的做法,只是有意識地將這些在審判中業已存在的判斷方式上升到裁判規范予以肯定而已。[7]
三、 1——鳩山秀夫對誠信原則的研究
在日本民法學界最早對誠信原則進行系統性研究的是鳩山秀夫博士,其代表性研究成果是于1924年在《法學協會雜志》上連載的論文《債權法中的信義誠實原則》。[8]
該論文,首先在總論部分對誠信原則的進行;然后作為分論,將誠信原則的適用分別放在“債權關系存在過程中”、“債權關系終了之后”、“債權關系成立之前”等幾種場合中進行逐一,從中找出的所在以及解決的;最后在結語中對誠信原則在債法以外領域的適用問題作了綜合性總結。
在論文的總論部分,首先開宗明義:“信義誠實之原則能夠作為支配債法的基本原則得到承認是近世法的一個顯著特色”。作者認為:誠信原則之所以在歐洲于18世紀以后得到,特別是在19世紀末葉以后發揮出它的重要作用,其原因在于,當時的觀已經從個人·意思本位轉向社會·團體本位和交易關系的擴大化、復雜化,以及隨之而來的19世紀法國和德國和法學的變化。其次,作者在介紹批判誠信原則觀點的同時對批判的觀點提出反論。尤其是對“承認誠信原則會危及法的安全性”這種觀點,作者將其斥之為“在當今社會狀況下不過是紙上談兵的空論”。另外作者明確地闡述了自己的觀點:如果一部法典富有伸縮性和可操作性的具體法律規定,那么在實施這部法典的社會,利用誠信原則補充成文法的必要性比較小。但是,日本民法典不僅條文的數量不足德國民法典的一半,而且其讓人感到不過是一種提綱式的羅列,因此,毋寧說正是因為它與德國民法相比更缺乏伸縮性和可操作性,所以利用誠信原則對其進行補充的必要性自然比較大。
在分論中,作者就以下問題進行分析和探討。
第一,對債權關系存在過程中的具體問題分析:①應履行給付的內容(其中包括:種類債務人的變更權、所提供給付只有微量不足的場合、主給付與從給付義務之間的問題等);②履行的形態(包括:是否可以在履行期之前清償、履行的具體時間、履行地、提供清償的程度等);③同時履行的要件與效果;④履行遲滯的要件與效果;⑤受領遲滯的要件與效果等等。
第二,對債權關系終了之后的具體問題分析:①當事人無歸責事由陷入履行不能時的通知義務;②委任關系中的應急處分義務與報酬請求權成立的可能性,以及對其他持續性債權的類推可能性;③租賃契約終了后的關系,其別探討了對關東大地震(1923年)后的臨時性建筑的處理問題。
第三,關于債權關系成立之前的法律關系,作者一方面援用了耶林的締約過失理論,一方面將問題分為契約有效成立的場合與未能成立的場合進行了更為具體的分析。關于后者,首先探討了在由于種種原因導致契約無效、撤銷的場合,是否可以承認損害賠償義務的問題;其次對原始的客觀性全部履行不能與作為原始性一部分履行不能把握的擔保責任之間進行了比較分析,并在此基礎上承認了過失責任。關于前者,首先介紹了可以通過民法本身認定的責任的具體范圍,然后主張在上述具體范圍以外的場合中適用誠信原則。尤其值得注意的是,論文在論述該問題的這一小節末尾處提出了兩個觀點。一是,在契約的交涉最終受挫時,令其承擔法律責任是沒有根據的;一是,在契約無效時,損害賠償責任的性質屬于侵權行為。
從論文總體看,它的最大特點在于,作者在探討個別問題時并不是僅僅滿足于對法律條文進行形式上的解釋,而是在考慮如何適用條文時加入了誠信原則這種實質性的判斷。尤其令人注目的是,在論文中每當對以往的觀點提出異議或修改時,作者總是要反復地對自己以往基于概念法學的觀點作出自我批評。
這篇論文從解釋論入手闡明了誠信原則是支配債法的根本原則,為誠信原則日后的奠定了基礎,同時它也預示了鳩山法學將要走入一個新的天地。然而,就在這篇的兩年后,鳩山博士突然離開了學界,而關于他離開學界的原因又是眾說紛紜,無法確定。于是,這篇可謂是令自己法學論“轉軌”的論文竟成了鳩山法學的終點。這件事一直令日本民法學界感到惋惜。[9]
鳩山博士的這篇論文是利用比較法學的手法,從法解釋學的角度對誠信原則進行全面的勞作。論文通過對德國法的介紹,揭示了誠信原則的適用將不僅局限于債法,還將適用于更為廣泛的法領域。關于這方面的可以大致作如下歸納:
誠信原則在德國民法典中,只有關于在契約的解釋和債務履行領域中適用的明文規定(德國民法第157、142條)。但是,隨著判例和學說在法典成立前后的迅速展開,誠信原則不久便沖破了實定法上規定的領域,在民法的所有領域作為一項原則得到了廣泛承認。而且在此之后還衍生出了諸如權利失效原則等幾個下位原則。因此還有學者對這篇論文評論說,鳩山博士 “以德國民法學的理論觀點為基礎,給法解釋學提示了非常富有實用意義的方向”。[10]
鳩山秀夫是日本民法學的一代宗師,對日本民法學作出過非常大的貢獻,因此他的民法理論在日本民法學說史上被稱之為鳩山法學。誠然,這篇論文是受到牧野博士的,并認真地接受了末弘博士的批判后,開始對自己乃至當時民法學界以概念法學為中心的方法進行反省的結果。但它的最大功績莫過于對整個學界在研究方法乃至方向上發生巨大變化——即脫離傳統的概念法學的桎枯,逐漸走上理論結合實際的道路——所起到的積極促進所用。
四、 理論研究2——牧野英一對誠信原則的研究
在鳩山博士的上述之后,加之又有先于鳩山論文的1920年大審院判例,誠信原則隨之在判例和學說中確定的自己地位。在此之后,誠信原則一方面在判例中越來越多地被適用于更多的場合;另一方面在民法學界,對該原則的具體適用,以及該原則作為通則的實質意義、客觀意義等的研究又繼續得到展開。[11]
在日本學界對誠信原則研究的中,值得一提的是刑法學家牧野英一博士力作《“信義則”的三個視點》。[12]
牧野博士于1903年在東京帝國大學法國法學科畢業后,曾作過法官、檢查官。后來回到母校任教,于1913年升任教授。在此期間,他曾于1910—1913年留學德國、英國和意大利,尤其是在德國期間深受德國刑法學家李思特(Franz von Liszt,1851—1919年)的影響?;貒?,他不僅致力于向日本介紹F·李思特的新派刑法學的思想和理論,并以此為基礎展開對刑事政策的研究,而且對法、民法學領域的研究也表現出濃厚的興趣。因此,在牧野博士的研究業績中,除可以見到數量極大的刑法學著作外,還可以見到法理學和民法學方面的著作。[13]
牧野博士的所謂《“信義則”的三個視點》:“第一是作為評定上行為價值的標準的誠信原則。……即可以稱之為‘誠信原則的標準’——Le critère de la bonne foi”;“第二是作為法律關系中債務內容的信義誠實?!腥朔Q之為‘信義誠實的先決條件’——L’exigence de la bonne foi”;“第三是在信義誠實上無懈可擊的行為,在當事人意思表示不一致(錯誤)時應該受到保護,這種保護最終應該稱之為對‘善意的保護’——La protection de la bonne fio”。[14]
永田真三郎教授在介紹論文中認為:恐怕大多數民法學者都會對該論文提出的觀點感到困惑。
首先,該論文,正如作者牧野博士在注釋中介紹的那樣,所提出的主要觀點——即所謂“誠信原則的三個視點”完全是照搬外國學者(Gorphe,Le principe de la bonne fio,1928年)的觀點。
其次,作者認為:“誠信原則也稱善意原則”,“兩者本來可以作為兩個分開考慮,但是也可以將兩者合在一起作為一個問題考慮”。然而,一般民法學者絕對不會同意這種觀點。
“誰都知道,在法國法上,無論是‘誠實信用’還是交易安全中的‘善意’使用的都是‘bonne fio’一詞,這是源于羅馬法的‘bona fides’。但是,‘善意保護’法理是生成于近代法,正象最為典型的‘善意取得’制度中規定的那樣,主要表現為以犧牲真正的權利人為代價,保護曾經信賴了某種外部征象的當事人。從法理上說,它是一種屬于以流通為中心構筑體制基礎的資本主義基本框架下的私法規范;與此相對,‘誠實信用’是將屬于基本框架下的私法規范適用于具體事實,而且要根據的不同,在適用中具體地實現法的合理性,因此它作為一般條款,是一種體現可伸縮性運用法律時的判斷標準?!盵15]
另外,作者在其提出的第一個視點,即適用“誠實信用原則”的層面上,“一是提出了‘法律行為的解釋’,一是提出了‘權利濫用’。從作者就這些問題所展開的論點論據看,盡管不能說是荒誕無稽,至少也要說它與對這兩個體系分別進行過深入細致的的先驅鳩山博士和末弘博士的論之間沒有任何學術性的承繼和銜接的痕跡”。[16]“盡管對本論文的基礎格爾弗(Gorphe)的著作在法國民法學界的地位不得而知,但很難評價牧野英一的這篇論文對誠信原則的民法學討論起到任何推進作用?!盵17]
在牧野論文之后,也有一些綜合性的判例研究問世,但其后不久因第二次世界大戰爆發,民法學研究也隨之轉入低潮。二戰后的民法典修改(1947年),將誠信原則納入民法典,由此,學說對這一問題再度表示出極大的研究熱情,但研究的主要方向基本是轉到了對該項原則的適用范圍的討論上。根據前引永田真三郎教授的介紹,在二戰后的日本民法學界,有關誠信原則的論文主要有以下各篇:谷口知平《權利濫用と信用誠實の原則》;[18]廣中俊雄《信義誠實の原則の適用范圍》;[19]池田恒男《日本民法の展開①民法の改正·前三編(戰后改正による“私權”規定插入の意義の檢討を中心として)[20]等。但在這些著作中絲毫見不到牧野英一的名字。
五、 結語——對誠實信用原則的點滴思考
誠實信用原則本為道德理念,后被上升為法理念,并最終被制定在實定法之中。誠信原則最早是作為私法解釋得到運用,但今天已經做為一般條款貫穿于整個法領域,因而有人稱其為法律中的帝王條款。
誠實信用原則所要求的是,民事法律關系的當事人在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時遵循誠實信用這一準則。其意義就在于,人們在法律關系中應以誠實的商人或勞動者做為自己的行為規范,在不損害他人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其目的在于調整當時人之間以及當事人與社會之間利益的平衡關系。當現行法不足以解決現實法律關系發生的糾紛、或依據現行法裁判有現實公平之虞時,法官可依據該項原則行使公平裁量的權力,其判斷的標準也要由主觀標準轉向客觀標準。因此該原則在實定法中也是授權條款。
正所謂大千世界指謂的就是社會紛繁復雜且富于變化。這就決定了法律不可能對社會現象一覽無余。因此,各國法律基本均有這樣的規定,即“有法律者從法律,無法律者從習慣,無習慣者從法理”。法律和習慣作為法源即直觀又比較具體,可以直接適用;但法理則不然,即抽象又寬泛,作為法源在適用上需要一種法技術,這種技術可以比喻為聚焦顯像鏡,是將抽象寬泛的一般道理具體化,這就是誠信原則所能起到的作用。
誠信原則在改革開放后的民商法學界也有很多研究成果。在這些成果中,有從誠信原則在法律實踐中的作用出發,探討誠信原則在民法上的定位問題的先驅性研究——梁慧星的《誠實信用原則與漏洞補充》(載梁慧星主編《民商法論叢》第2卷第60頁以下,1994年);有針對新合同法中引進的誠信原則與合同自由原則的關系所作的剖析和解說——江平·程合紅·申衛星的《論新合同法中的合同自由原則與誠實信用原則》(載政法論壇1999年第1期);還有從法的角度,在論文基礎上成就的專著——鄭強著《合同法誠實信用原則研究——帝王條款的法理闡釋》(法律出版社,2000年;另參見:鄭強《合同法誠實信用原則價值研究——經濟與道德的視角》載《中國法學》1999年第4期;鄭強《合同法誠實信用原則比較研究》載《比較法研究》2000年第1期)。另外還有許多關于誠信原則研究的力作,恕不在此一一介紹。
[1]見日本民法典第1條之2:“權利的行使及義務的履行,須遵守信義,且誠實為之?!痹摋l的增加根據1947年,第222號。
[2]參見:[日]加藤雅信等編著《民法學說百年史》第56頁(磯村保教授(神戶大學)執筆部分),三省堂(1999年)。
[3]參見:[日]《民事判決錄》第26輯,第1947頁。
[4]參見:[日]《民事裁判集》第3卷,第362頁。
[5]參見:[日]《民事判決錄》第22輯,第1011頁。
[6]參見:[日]《民事判決錄》第23輯,第1128頁。
[7]參見:前引[日]加藤雅信等編著《民法學說百年史》一書中永田真三郎教授(關西大學)論文,第60頁。
[8]參見:[日]鳩山秀夫《債權法における信義誠實の原則》載于《法學協會雜志》第42卷第1、2、5、7、8號。該論文后經修改,以專著的形式于1955年以同名由有斐閣出版社出版。
[9]以上關于鳩山論文的介紹和評價譯引自前引磯村保教授的論文。詳見:[日]加藤雅信等編著《民法學說百年史》第57頁以下。
[10]引自:前引[日]加藤雅信等編著《民法學說百年史》一書中永田真三郎教授(關西大學)論文,第61頁以下。前段關于鳩山論文中有關德國法的歸納亦參見同文。
[11]諸如:常磐敏太《信用誠實の原則》載于《東京商大法學》第1號(1932年);野津務《〈信用誠實〉の的意義》載于《法學協會雜志》第52卷第11、12號(1934年);林信夫《判例に現ゎれたる“信義誠實”》載于《民商法雜志》第4卷第5、6號(1936年)等。轉引自:前引永田真三郎教授論文,參見:[日]加藤雅信等編著《民法學說百年史》第61頁。
[12]該論文收錄于同著《民法の基本第四編——信義則に關する若干の考察》有斐閣(1936年)。
[13]關于牧野博士對民法學研究的業績,據前引永田真三郎教授論文介紹,除前揭著書外,主要有以下論文:《權利の濫用》載于《法學協會雜志》第2卷第6號(1904年);《民事責任ノ基礎トシテノ過失ノ概念》載于《法學協會雜志》第23卷第8號(1905年);《二三の民法上の基本觀念に就いて》載于《法學志林》(法政大學)雜志,第23卷第1—5號,7——10號,12號(1920年)。
[14]轉引自:[日]前引永田真三郎教授論文,加藤雅信等編著《民法學說百年史》第61—62頁。
[15]譯引自:同上論文。
[16]關于鳩山博士的業績參見上書論文,關于末弘博士的業績,參見:末弘嚴太郎《フランス法おける權利濫用》載于《法學志林》雜志第31卷第1—2號(1929年)。轉引自同上論文。
[17]譯引自同上論文(第63頁)。
論文研究的目的和意義
論文研究的目的:是指論文需要解決什么樣的問題,這些問題解決后帶來的成果是什么。理解了這個就能把我研究的方向,而不用做無謂的寫作。
論文研究的意義:分為理論指導意義和實踐指導意義。理論指導意義是對以往研究的拓展和深入,實踐研究意義是對當前工作開展的指導作用。
國內外文獻綜述
文獻綜述主要是簡要介紹別人已有的研究成果,并作出合理的評價。主要技巧有:
技巧一:瞄準主流。主流文獻,如該領域的核心期刊、經典著作、專職部門的研究報告、重要化合物的觀點和論述等,是做文獻綜述的“必修課”。而多數大眾媒體上的相關報道或言論,雖然多少有點價值,但時間精力所限,可以從簡。怎樣摸清該領域的主流呢?建議從以下幾條途徑入手:一是圖書館的中外學術期刊,找到一兩篇“經典”的文章后“順藤摸瓜”,留意它們的參考文獻。質量較高的學術文章,通常是不會忽略該領域的主流、經典文獻的。二是利用學校圖書館的“中國期刊網”、“外文期刊數據庫檢索”和外文過刊閱覽室,能夠查到一些較為早期的經典文獻。三是國家圖書館,有些上世紀七八十年代甚至更早出版的社科圖書,學校圖書館往往沒有收藏,但是國圖卻是一本不少(國內出版的所有圖書都要送繳國家圖書館),不僅如此,國圖還收藏了很多研究中國政治和政府的外文書籍,從互聯網上可以輕松查詢到。
技巧二:隨時整理,如對文獻進行分類,記錄文獻信息和藏書地點。做博士論文的時間很長,有的文獻看過了當時不一定有用,事后想起來卻找不著了,所以有時記錄是很有必要的。羅仆人就積累有一份研究中國政策過程的書單,還特別記錄了圖書分類號碼和藏書地點。同時,對于特別重要的文獻,不妨做一個讀書筆記,摘錄其中的重要觀點和論述。這樣一步一個腳印,到真正開始寫論文時就積累了大量“干貨”,可以隨時享用。
技巧三:要按照問題來組織文獻綜述??催^一些文獻以后,我們有很強烈的愿望要把自己看到的東西都陳述出來,像“竹筒倒豆子”一樣,洋洋灑灑,蔚為壯觀。仿佛一定要向讀者證明自己勞苦功高。我寫過十多萬字的文獻綜述,后來發覺真正有意義的不過數千字。文獻綜述就像是在文獻的叢林中開辟道路,這條道路本來就是要指向我們所要解決的問題,當然是直線距離最短、最省事,但是一路上風景頗多,迷戀風景的人便往往繞行于迤邐的叢林中,反面“亂花漸欲迷人眼”,“曲徑通幽”不知所終了。因此,在做文獻綜述時,頭腦時刻要清醒:我要解決什么問題,人家是怎么解決問題的,說的有沒有道理,就行了。
研究的主要內容
提出自己的研究方向和觀點。具體的研究方向中要提出有創新價值的觀點。并且,初步提出整個論文的寫作大綱或內容結構。由此更能理解“論文擬研究解決的問題”不同于論文主要內容,而是論文的目的與核心。
論文采用的關鍵技術路線
關鍵技術路線是論文研究的方法。一般有文獻綜述法,調研法,實證法等。具體的內容需要你按照研究內容而定。
參考文獻
論文寫作前需要閱讀大量的參考文獻,在第二步的文獻綜述里,也會涉及到參考文獻的引用。在次列出所有的參考文獻,按照特定的格式整理。
整理開題報告的格式
開題報告有特殊的格式要求。舉例說明:
一、研究的目的及其意義
二、研究的主要內容
1、 2、 3、 4、 5、
三、研究的主要方法和手段
1、2、3、4、
四、參考文獻
[1]、[2]、[3]、[4]
注意事項
開題報告的寫作一定要結合論文的具體研究來寫,不能太偏理論化,要把論文擬采用的方法具體到點上去。
開題報告不是前人研究成果的堆砌羅列,簡要介紹別人的研究成果,重點突出論文的創新點
參考資料
范文
專業:會計
班級:會計123班
學號:
學生:xxx
導師:xx 副教授
xx科技大學會計學院
xxx年12月
一,課題來源與類型
1,課題來源:
2,課題類型:
二,課題研究的主要內容,重點,難點
本文主要通過分析上市公司會計信息的重要性及其對各方面(對公司本身,投資者,債權人等等)的影響,指出會計信息披露的重要性。對目前上市公司會計信息的披露模式及其內容進行分析,指出其存在的缺陷與不足,以及需要改正和完善的地方。通過對上市公司會計信息披露內容中的幾個重要組成部分(例如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等)的不足和需改進完善之處來預測會計信息披露的發展趨勢。
本文的重點在于通過對會計信息披露的模式的分析與研究,指出其缺陷與不足,從而做出會計信息披露的發展趨勢預測。
本文的難點在于通過分析上市公司會計信息披露的模式中所存在的不足來預測會計信息披露的發展趨勢。
三,課題的意義,國內外研究情況,本課題特點
大家都知道,會計信息是經濟決策的基礎。投資者和債權人可以根據公司提供的會計信息,決定其投資和信貸活動,并進而影響到公司的股價表現和資金成本,保證資金向真正有價值的公司流動,提高資源分配的效率和效果。如果會計信息不能真實地反映經營活動,相關的決策必然缺乏可靠的基礎,資源分配的效率就無法得到保證,必然會帶來資源的浪費。同時,會計信息還直接參與價值分配活動,如不同會計政策的選用,將直接影響到當期的盈利水平和相應的股利分配??梢?,上市公司會計信息的披露是十分重要的。會計信息的披露正確與否,充分與否無論是對公司本身而言,還是對投資者,債權人都有十分重要的意義。會計信息披露的重要使命就是真實客觀地反映企業經濟活動過程及結果,向有關信息使用者提供準確的信息,以便進行科學決策。
隨著我國股票市場的不斷發展,股市的國際化,規范化程度正日益提高,我國股市的信息披露制度從無到有,已經形成一套初步的信息披露制度,對維護股市秩序,保護廣大投資者利益起了積極作用。但由于我國特殊的經濟環境,上市公司的出現與發展和其他國家相比還是比較晚的,而且其中也存在著一些問題。因此,深入揭示會計信息披露存在的問題,尋找治理會計信息披露問題的對策,研究會計信息披露的發展趨勢,以提高上市公司會計信息質量,仍然是需要我們認真探討的一個問題。
社會各界對上市公司財務報告有著廣泛的需求和強烈的依賴,所有的信息用戶對其均寄予厚望,希望藉此提高其決策的科學性。但會計信息披露并非至善至美,其中存在著許多缺陷。這些缺陷的存在,損害了會計信息的及時性,相關性和可靠性。因此,研究上市公司會計信息披露的發展趨勢是十分必要的。
四,課題研究方法或技術路線
市場調研法,比較分析法,歸納總結法
五,課題的研究進度
交論文提綱:xxx年 月 日
交論文初稿:xxx年 月 日
交論文定稿:xxx年 月 日
論文裝訂: xxx年 月 日
一、我國環境污染防治立法現狀
我國現代意義環境法的產生, 一般以20世紀70年代為起點, 以環境污染防治法的誕生為標志。環境污染防治法是指國家為預防和治理環境污染和其他公害, 對產生或可能產生環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活動所實施的管理,以達到保護生活環境和生態環境, 進而達到人體健康和財產安全的目的而制定的同類法律規范的總稱[1]。畢業論文,環境污染。。環境污染防治法是傳統環境法的基本內容, 是我國環境法律體系的核心部門。污染防治法的立法體系不僅包括大量的專門性法律法規、規章及標準, 還包括憲法、民法、刑法、行政法和經濟法等其他法律部門對環境污染問題的規范。其中, 各專門的污染防治法是我國目前環境污染防治法的主要部門。已頒布的污染防治單行法中, 最重要的是防治環境四大公害的污染防治法律。它們分別是:1987 年制定, 1995 年、2000 年兩次修正的《大氣污染防治法》; 1984 年制定, 1996 年、2008 年兩次修正的《水污染防治法》; 1995 年頒布, 2004 年底修訂的《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和1996 年頒布的《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目前我國污染防治法律體系已基本形成。但令人遺憾的是, 幾乎所有的污染防治法都停留在以單個環境因子為調整客體的單項法狀態。
二、我國現行環境污染防治法律的缺陷分析
1. 環境污染防治缺乏綜合性
首先表現在污染防治法律體系結構上的缺陷, 沒有一部綜合性的污染防治法典。我國雖已制定六部防治環境污染的專項法律和眾多的法規、規章、標準, 但立法只是針對單項污染控制進行的,缺乏對污染源的全面控制和人類環境的整體保護。實踐中導致環境單行法之間相互重疊、交叉和矛盾, 而個別領域卻出現法律空白, 給環境保護工作帶來了有法難依和無法可依的尷尬被動局面[2]。
2. 可操作性差
由于我國現有的許多環境污染防治法立法過粗, 導致執法過程中有法難依。如對拒報或者謊報環境噪聲排放申報事項的, 《噪聲法》雖規定可警告或處以罰款,但未規定處罰金額標準, 給執法帶來困難。即使已有的法律,也相對過于原則, 缺乏可操作性。而現行的個別環境污染防治的專項法律卻只要求超標排污者繳納排污費即可, 這直接違反了《標準化法》的規定,造成法律體系內部的不協調[4]。
3. 法律調控機制中的公眾參與不足
依靠公眾參與環境保護是環境法發展的新階段, 也是我國環境法的一項基本原則。但是由于法律沒有賦予公眾明確的環境權和具體環境救濟方法, 公眾實際上被排斥在環境保護的大門之外。公民作為環境污染的直接受害者, 卻不能對環境監督管理機關做出的行政決定進行監督和救濟,顯然是不合理的。在沒有明確公民環境權利的前提下, 高唱公民對環境的義務, 既不符合權利與義務對等的法律原則, 也調動不起公眾參與環境保護的積極性[6]。
三、完善我國環境污染防治法的構想
1. 制定環境污染防治法典
我國今后環境污染防治立法的方向應該是重視和體現全過程污染控制, 首先制定尚缺漏的環境污染防治法, 以完善現有的制度規范。在條件成熟的時候可以整合各單項法為“環境污染防治法典”[8]。即對所有現有的環境污染防治單項法所進行的法律整合, 使這些同門類的單項法法群走向法典化, 從而形成“環境污染防治法典”。未來的綜合性污染防治法典應反映整體環境觀, 并將可持續發展的理念作為法典的立法統帥思想。
2. 重視地方環境污染防治立法
地方環境立法是國家法律、法規的延伸和補充, 是各地貫徹國家環境法律法規, 因地制宜地管理本地環保事務的保證措施。我國地域遼闊, 不同地區環境問題各有側重點, 且社會經濟發展水平也差異較大, 因而結合地方實際情況, 進行地方環境污染防治立法, 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3. 引進市場經濟原理,發揮經濟手段作用
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強調“經濟靠市場、環??空?rdquo;。這種行政主導的體制具有較高效率的優勢。但它也具有局限性。面臨嚴峻的環境污染問題,在環境保護中必須充分重視經濟手段的調節作用。畢業論文,環境污染。。
第一,改革環境稅費,建立合理的綠色稅收制度。目前我國環境稅費制度主要依靠兩種手段來實現,一是征收排污費;二是污染稅費、資源稅費或生態補償稅費,其中包括資源收費、生態補償費、生態恢復保證金、土地出讓金、土地增值稅,等等,另外,有關環境關稅也出臺了一些調整制度。
第二,改革貸款制度,未通過環評審批不得給予貸款支持。鑒于一些地區建設項目和企業的環境違法比較突出的現象,因污染企業關、停帶來的信貸風險加大,已嚴重影響了社會穩定和經濟安全,同時也給我國環境帶來嚴重的負擔,造成環境形勢十分嚴峻。因此,應當通過立法的形式對貸款制度進行改革,明確規定對未通過環評審批或者環保設施驗收的項目,不得給予任何形式的授信支持;對限制和淘汰類新建項目,不得提供信貸支持,并采取措施收回已發放的貸款。畢業論文,環境污染。。規定各級環保部門要加強對排污企業的監督管理,并加強與當地人民銀行、銀監部門和金融機構的聯系,及時將相關情況通報給他們,實現信息共享。
第三,增設排污許可證交易制度。畢業論文,環境污染。。確定污染物的排放總量后,由市場確定排污權的價格,市場發現價格的過程就是優化資源配置的過程。只要超標準排污的企業所付代價大于治理費,就會激勵企業治污,一旦排放量達到排放標準以下,企業就有了可以用來出售的排污權,而不能達標的企業就成為排污權的需求者。畢業論文,環境污染。。這樣就形成了排污權交易市場,通過供求雙方相互作用形成排污權的均衡價格。畢業論文,環境污染。。這種制度安排可以提高企業治污的積極性,使污染物總量控制目標得到實現。
4. 擴大環境民主, 落實公眾參與機制
2002 年《環境影響評價法》的通過, 是我國公眾參與環境保護立法方面的一個重大突破。但是, 目前我國環境法律、法規對于公眾參與的具體方式、程序、參與效力等保障手段規定得不太具體, 影響到公眾對環境污染監督的積極性。因此, 應進一步擴大、細化公眾參與機制, 保障公眾的環境民主權利。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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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徐祥民,陳書全等.中國環境資源法的產生與發展[M].科學出版社,2007.(65).
2.憲法民法關系之實像與幻影——民法根本說的法理評析
3.民法公平原則新詮
4.民法典與特別民法關系的建構
5.我國民法立法的體系化與科學化問題
6.從民法與憲法關系的視角談我國民法典制訂的基本理念和制度架構
7.論中國民法中的“解法典化”現象
8.水權與民法理論及物權法典的制定
9.民法與國家關系的再造
10.20世紀前期民法新潮流與《中華民國民法》
11.民法與人性的哲學考辨
12.論人體器官移植的現代民法理論基礎
13.物上請求權與物權的民法保護機制
14.社會基礎變遷與民法雙重體系建構
15.我國當前民法發展戰略探索——法學實證主義的當代使命
16.瑞士民法上的人格權保護
17.民法的人文關懷
18.論民法典(民法總則)對商行為之調整——透視法觀念、法技術與商行為之特殊性
19.民法規范在行政法中的適用
20.改革開放以來的中國民法
21.民法基本原則研究——在民法理念與民法規范之間
22.民法總則立法的若干理論問題
23.中國民法百年變遷
24.編纂民法典必須肅清前蘇聯民法的影響
25.論民法原則與民法規則之間的關系
26.民法總則不應是《民法通則》的“修訂版”
27.環境法學與民法學的范式整合
28.刑法與民法——截然不同的法律類型
29.民法基本原則:理論反思與法典表達
30.民法上國家政策之反思——兼論《民法通則》第6條之存廢
31.我國民法地域效力立法之檢討——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8條第1款為中心
32.民法中的物
33.通向人性的復興與和諧之路——民法與經濟法本質的另一種解讀
34.見義勇為立法與學說之反思——以《民法通則》第109條為中心
35.中國民法繼受潘德克頓法學:引進、衰落和復興
36.百年中的中國民法華麗轉身與曲折發展——中國民法一百年歷史的回顧與展望
37.民法總則的立法思路
38.論民法基本原則之立法表達
39.民法基本原則解釋:意思自治原理及其展開
40.“民法-憲法”關系的演變與民法的轉型——以歐洲近現代民法的發展軌跡為中心
41.民法與市民社會關系述要
42.民法總則編的框架結構及應當規定的主要問題
43.商品經濟的民法觀源流考
44.物權請求權制度之存廢與民法體系的選擇
45.關于制定民法總則的幾點思考
46.中國民法中的“層累現象”初論——兼議民法典編纂問題
47.我國民法強制性規范的立法探析
48.我國民法典編纂中民法調整對象的確定與表達
49.論支配權概念——以德國民法學為背景
50.民法公平原則的倫理分析
51.方法與目標:基本權利民法適用的兩種考慮
52.民法上的人及其理性基礎
53.論民法上的注意義務
54.民法基本原則與調整對象立法研究
55.錯位與暗合——試論我國當下有關憲法與民法關系的四種思維傾向
56.論民法中的國家政策——以《民法通則》第6條為中心
57.民法基本原則之“成文法局限性克服論”反思——就《民法基本原則解釋》與徐國棟先生商榷
58.憲法與民法關系在中國的演變——一種學說史的梳理
59.近30年來日本的民法研究
60.民法調整對象之爭:從《民法通則》到《物權法》——改革開放30年中國民事立法主要障礙之形成、再形成及其克服
61.我們需要什么樣的民法總則——與德國民法比較
62.民法是私法嗎?
63.情誼行為、法外空間與民法對現實生活的介入
64.民法上的人
65.侵權責任法在我國民法中的地位及其與民法其他部分的關系——兼與傳統民法相關問題比較
66.從形式回歸走向實質回歸——對婚姻法與民法關系的再思考
67.論民法的性質與理念
68.民法是什么?——學說的考察與反思
69.民法典創制中的中國民法學
70.動產抵押制度的再思考——兼評我國民法(草案)對動產抵押與讓與擔保制度之規定
71.知識產權作為第一財產權利是民法學上的一個發現
72.兩種市場觀念與兩種民法模式——“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民事立法政策內涵之分析
73.制定《民法總則》不宜全面廢棄《民法通則》
74.重塑以民法為核心的整體性知識產權法
75.對民法的哲學思考——以民法本位為研究視角
76.私法原則與中國民法近代化
77.論民法基本原則生態化的價值理念與技術路徑
78.論20世紀民法的發展趨勢
79.論民法的社會功能
80.民法規范進入稅法的立法路徑——公法與私法“接軌”的規范配置技術
81.近代民法的現代性危機及其后現代轉向——兼論當代民法使命
82.私法自治與民法規范 凱爾森規范理論的修正性運用
83.與改革開放同行的民法學——中國民法學30年的回顧與展望
84.民法與憲法關系之邏輯語境——兼論民事權利在權利體系和法律體系中的根本地位
85.民法適用中的法律推理
86.民法法典化的歷史回顧
87.比較民法與判例研究的立場和使命
88.民法調整對象的屬性及其意蘊研究
89.論我國民法總則對商事規范的抽象限度——以民法總則的立法技術衡量為視角
90.回歸傳統——百年中國民法學之考察之一
91.環境問題的民法應對:民法的“綠化”
92.日本民法百年中的債法總論和契約法
93.比例原則在民法上的適用及展開
94.論民法生態化的概念及基本特征
95.中國民法和民法學的現狀與展望
96.再論民法中人格法的公法性——兼論物文主義的技術根源
97.民法中“民”的詮釋
一、古代印度法的基本特點
作為一種東方奴隸制法,古代印度法具有東方法和奴隸制法的共性,比如維護君權、夫權、父權,維護奴隸主的特權,諸法合體,缺乏抽象概念和規則等,但它又獨樹一幟,有其自身的特點:
(一)與宗教密不可分
古代印度是一個宗教社會,宗教的強烈光芒覆蓋一切。 法律 在很大程度上只是宗教的附屬物,它缺乏獨立的規范體系,沒有獨立的作用范圍,沒有獨立的立法者和執法者,宗教的任何變化都會引起法律的淵源及其內容的相應變化。
首先,宗教眾多,使古代印度的法律淵源異常復雜。婆羅門教的產生使四吠陀、法經、法典等各類經典成為古代印度法的重要淵源,它們以婆羅門教義為 哲學 基礎,對教徒的言行乃至思想都作了嚴格規定;它們不僅對教徒的宗教生活進行約束,而且對教徒的世俗生活進行限制和調整。佛教的產生使古代印度法的淵源發生了巨大的變化,三藏以其完全不同于婆羅門教法的形式和內容規定了教徒的行為準則,它們緊緊圍繞“五戒”等佛門戒律來展開。印度教的產生則使婆羅門教法得到極大的更新,融入了佛教法的某些精華,使法律淵源進一步復雜化。
其次,法律的內容和編排體例都深受教義的影響。有關法律的內容如何受宗教影響的問題已有詳細介紹,法律的體例受宗教影響的典型即《摩奴法典》。該法典以婆羅門教的“四行期”來安排其體例。如《摩奴法典》共12卷,始于“創造”,終于“行為的果報一轉世與解脫”,中間插入的幾部分內容中,再生族的法律占5卷,分別為“梵行期的法”、“家居期的法”、“林居期的法”和“遁世期的法“,依次規定了再生族在人生各階段應遵循的行為準則。
(二)嚴格維護種姓制度
除佛教法外,古代印度法的基本內容都貫穿著種姓制度,幾乎所有條文都是對各個種姓權利義務的直接規定。為了強調種姓制的神圣性,婆羅門教及其法律將其產生說成是造物神梵天的安排:“為了諸界的繁榮,他從口臂、腿和腳生出婆羅門、剎帝利、吠舍和首陀羅“。正因為婆羅門是從梵天口中生出的,所以最高貴最潔凈,應該把崇高的職責賦予他們,這就是學習和宣傳經典;剎帝利從梵天的雙臂生出,所以最有力量,應該掌握軍權;吠舍是從梵天腿中生出的,所以最為勤奮,其職責就是不斷增殖財富;首陀羅生于梵天腳下,所以最低下最骯臟,生來就是為了伺候和服從前三個種姓的。法律就是這樣根據各種姓的不同地位來規定他們的權利義務的。正因為古代印度法以種姓制貫穿始終,所以有人將它稱為“種姓法”。
(三)是法律、宗教、倫理等各種規范的混合體
古代印度法的主要淵源并非國家機關依照立法程序制定的法律,而是宗教僧侶們根據社會習俗和自古流傳的圣人言行,從其自身利益出發編纂的,因此不可避免地將現在人們看來不是法律規范的那些內容包括進去。以婆羅門教法而言,從四吠陀、法經到諸法典,沒有一部是純粹意義上的法典,往往在法律規范中夾雜著宗教戒律、道德說教甚至神話傳說、宗教玄談和哲學論述。就連公認的法律性質最明顯的《摩奴法典》也是如此,在其所有的條文中,純粹法律性質的條文僅占1/4強。即使這些內容也不是都能得到切實執行的,它們包含了編纂者婆羅門的美好愿望和理想,不少規定都是一廂情愿。阿育王的巖石法雖為國王敕令,但其內容卻在 現代 意義上的法律規范相去甚遠。從字面上看,它很少帶有強制性,而是勁導人們如何安排道德生活,如何行善,完全是佛教教義和戒規的混合體。阿育王在一段敕令中這樣概括他的佛法:“少行不義,多作善事,慈悲,布施,真誠,清凈?!?/p>
二、古代印度法的 歷史 地位
(一)在印度法制史中占有重要地位
一、新制度經濟學在經濟學教學中的地位及作用
新制度經濟學的源頭可以追溯到科斯1937年的著作《企業的性質》,而其興盛則始于上世紀七八十年代。新制度經濟學致力于考察制度非中性環境下如何實現制度分析與新古典理論的耦合。它在放寬新古典經濟學前提假設的同時,采用了新古典經濟學的邊際分析、均衡分析等方法來研究制度問題,努力把制度分析納入到主流經濟學的分析框架之中,并引入了以交易費用和產權等概念、研究視角為內核的理論體系,對現實經濟世界具有較強的解釋力,所以又被稱為“真實世界的經濟學”,這區別于抽象掉制度因素的新古典經濟學,后者由于脫離現實世界而被稱為“黑板經濟學”。由此,新制度經濟學的基本原理和研究方法逐步滲透到經濟學各領域,并悄然成為經濟學界不可或缺的重要常識之一??梢哉f,在學派林立,學術觀點異彩紛呈的學術界,以制度為主題和標簽的“思維范式”已然成型。尤其值得關注的是,1991年、1993年和2009年新制度經濟學的三位重要代表人物科斯、諾斯和威廉姆森先后獲得諾貝爾經濟學獎,這無疑提升了新制度經濟學的全球影響力。新制度經濟學的獨特視角和理論范式契合了轉型國家的理論需求。20世紀80年代末,以交易費用、產權、契約、企業、制度變遷理論為核心的新制度經濟學開始傳入我國并得到迅猛發展,以其理論方法研究我國在改革開放進程中,如何加快政府職能轉變、經濟體制轉軌、經濟發展方式轉型等熱點問題愈演愈烈。在此背景下,高校全面傳授新制度經濟學別具一格的理論觀點、研究視角、分析方法勢在必行。所以,自20世紀90年代以來,新制度經濟學一直被列入我國高校教學計劃之中,成為國內多數高校經濟管理類專業的一門重要的主干課程,有的高校還設置了新制度經濟學碩士點或博士點。[1]在教學實踐中,新制度經濟學的講授有助于學生運用其理論解釋與分析中國經濟現實問題,以及深度參與經濟學理論研討和撰寫學術論文,進而不斷提升自身的專業素養與思維能力。
二、我國新制度經濟學教學過程中的主要障礙
作為一個興起僅半個世紀的經濟學新分支,新制度經濟學的理論體系尚未成熟。而且,我國開設和研究新制度經濟學課程起步較晚,所以各高校在該課程的教學內容、教學方法上均顯露出諸多局限性與缺陷。
1.從教材視角剖析教學內容。
雖然新制度經濟學研究視角獨特、思想已經廣為人知并且被廣泛應用,但其理論體系尚未成熟,明顯區別于其他成熟的經濟學分支。對新制度經濟學進行過研究的學者不難發現,該理論體系龐雜、概念和邏輯不統一、新成果層出不窮、爭議此起彼伏,且基本共識和學術規范有待進一步梳理和完善。就國外而言,新制度經濟學教材并未完全按教材式規范來編寫,最初的內容是關于新制度經濟學經典論文的匯編,之后演變為不同學派觀點的文獻綜述,發展到現在的教材主要是通過對不同發展時期具有承繼關系的文獻進行梳理,大體勾勒出新制度經濟學的基本框架與經典內容,為各國學習和研究新制度經濟學提供了入門的基礎知識,但仍表現出“思想史雜陳”的特征,在概念、術語、假設前提和邏輯系統上千差萬別,尚未形成以教材式規范來呈現的普遍共識和結論,容易使初學者最后陷入無所適從、無處下手的困境。[2]就國內而言,一些新制度經濟學教材將關注重心放在了敘述及解釋國外相關理論的研究上,由此形成了理論性較強和內容較抽象的特征,還有一些新制度經濟學教材試圖“另辟蹊徑”,依照作者自己的邏輯框架、學術觀點構建一個新制度經濟學的理論體系,重新創立一套符合國內教學需求的新制度經濟學教材。這在一定程度上促進了國內新制度經濟學體系的完善及推廣,但由于這些教材在某些觀點上屬于“一家之言”,同時也省略掉了一些通常被視為學術共識和基本常識的部分內容,導致初學者在理論結構上存在缺漏,以及在學術共識與作者個人觀點之間難以甄別,容易被“誤導”,最終感覺整個理論體系晦澀難懂與枯燥乏味。
2.從教學實踐洞察教學方法。
透視我國新制度經濟學教學實踐,不難發現,教學方法存在諸多缺陷與短板。首先,由于新制度經濟學的典型特征表現為內容抽象與理論性強,且理論體系與學術規范還有待完善,所以各高校教師在教學實踐中,會比較偏重理論知識的傳授,而較少注重理論聯系實際。而且,案例教學實踐也暴露出各種問題,如直接采用學生不甚了解的國外案例而疏忽實用的本土化案例;選用的國內案例素材不具有針對性與典型性;分析不到位與不深入,不能有效促進學生通過分析本國經濟發展歷史和現狀來深入參透新制度經濟學理論。其次,在傳統的新制度經濟學教學活動中“,教師講,學生聽”的單向注入模式較為盛行,學生和老師之間以及學生之間很少共同探討教學內容,教學基本成為學生無法真正參與其中的“獨角戲”,這樣無法調動學生學習的主動性、積極性和創造性,導致其對一些概念、觀點、理論似懂非懂、一知半解,以及無法培養和提高他們獨立獲取知識的能力、創新能力與實踐能力。再次“,填鴨式”教學的推行使得大多數高校忽視將文獻閱讀法引入教學實踐中?!肮噍斒健苯虒W模式可以使學生了解交易費用、科斯定理、制度變遷等理論的基本內容,但無法使其掌握理論的來龍去脈、演進歷程以及實際應用。而經典文獻清晰呈現出學術淵源,其邏輯分析和問題解釋能力較強。顯而易見,閱讀經典文獻法能有效激發學生學習潛能,推動其更系統、更深入地掌握新制度經濟學的理論結構,不斷提升專業理論素養與綜合能力。
三、我國新制度經濟學教學創新路徑
為有效提升新制度經濟學的教學質量,必須確立以教學交往性、教師主導性、學生主體性、知識建構性為典型特征的現代教學范式。這要求我們以改革教學內容與教學方法為重點突破口,全面創新教學思路與教學路徑,由理論傳遞向既傳授理論也傳授方法與培養綜合能力轉變。
1.完善與變革教學內容。
高校應從教材選用與教師講授兩個層面入手,不斷推進教學內容的改革和創新,實現教學內容規范化、合理化與多元化。其一,在教材選用上,應重點關注國內外比較權威的教材,同時注重多樣化與豐富化,即以一本教材為主,多本教材為輔。值得強調的是,鑒于本科生的知識結構與知識需求考慮,主教材應較為規范、系統、全面,且不宜太復雜、太難及帶有濃厚的專著色彩。同時,教師在實際講授過程中,也應依據本科階段的學習特點,對主教材內容進行合理的取舍和調整。其二,教師需注重吸取各教材之所長,并采用中國思維方式與通俗易懂的語言,講授國際范圍內所公認的新制度經濟學的經典內容,同時對國內外不同學派、不同觀點進行對比與梳理,探索一條介于“思想史雜陳”與“一家之言”之間的“比較—綜合”式路線,提煉國際視野下的理論共識以構建符合教學規范的邏輯框架和理論范式。其三,教師必須求真務實、與時俱進,努力探索及向學生傳輸學術前沿動態,不斷補充與更新講授內容。在迄今為止存在爭議的一些學術觀點上,還需充分挖掘學生獨立思維潛能,激發其從獨特視角形成獨特觀點。其四,除了闡述新制度經濟學的理論體系與學術觀點外,教師還應將中國經濟社會發展的現實問題引入其中,實現理論與實踐的貫通與融合,使學生能用新制度經濟學原理分析現實問題。
2.優化與創新教學方法。
在教學方法上,教師應打破陳規,從教學實際出發,著力營建啟發式教學、參與式教學和討論式教學等各種教學方法有機結合的多元教學模式,不斷增強學生主體性和參與性及教學互動性。其一,重點結合本國發展實際,完善與深入推進案例教學法。首先,教師應利用網絡、書籍等各種可獲取資源,精心收集既具有針對性也不乏多樣性的素材,并注重盡量選用具有現實性與典型性的國內案例,尤其關注當前持續升溫達到關注沸點的經濟社會現象與問題。其次,克服“只重案例,不重分析”的普遍缺陷,激發學生利用新制度經濟學相關原理深入分析現象背后的深層次根源及消除障礙的治理對策。其二,依據新制度經濟學之特點,大力倡導與推行文獻閱讀法。關于新制度經濟學的理論觀點爭論接連不斷,要客觀、正確地做出判斷與取舍,除了要理論聯系實際外,更重要的是在大量閱讀經典文獻的基礎上深入推敲。教師應向學生列出重要代表人物的代表作(包括專著和論文),學生可從中選擇各自感興趣的專著和論文反復閱讀、比較式閱讀與討論式閱讀,甚至可以撰寫讀書筆記以深化理解和強化交流,進而不斷提升學生的專業理論水平、邏輯思維能力與學術論文寫作能力。其三,全方位與多層次推行問題教學法,激活學生主體性和教學動態性。教師在整個教學過程中,應全面創設問題情境,構建以問題為中心、以學生為主體的課前思考、課堂討論和課后交流的創造性教學方法,旨在改變教師單一信息傳遞模式為信息全溝通模式,不斷建立健全師生間、同學間的合作與互動機制,這不僅可以推動學生認真學習本學科知識,以及建立行之有效的分析、解決問題的思維方式與自主學習方式,也能促進不同思想觀點之碰撞與交鋒以實現理論升華。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