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維權論文模板(10篇)

時間:2023-03-27 16:5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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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維權論文

篇1

一、召回成本傳統管理辦法的局限性

召回制度對企業的實質影響是給企業增加偶然性的巨額成本。一旦發生產品召回事件,生產廠商在一次召回事件中所發生的費用從數億到數十億美元不等。如以美國為例,克萊斯勒公司在1984年至1994年間生產的400萬輛廂式車因門鎖常無故打開問題進行的召回事件中,僅更換門鎖零件的成本價值就達2億美元。召回成本的核算和管理成為召回制度下企業成本管理的重要內容。它不但涉及到財務會計對召回事項發生后的確認、計量、報告,以及對以前損益的調整;而且對企業的成本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是管理會計應該認真研究的一個新問題。

1.召回發生的小概率和召回成本的大金額之間的矛盾召回制度不同于一般的產品質量保證。由于召回發生的概率很小,在發生前很難對它可能影響的范圍、金額作出合理估計。一旦發生產品召回,制造廠商的損益將受到重大影響。

2.召回成本的發生時間和核算時間的不一致性非常明顯統計資料顯示,從1969年建立召回制度以來,到1997年,日本運輸省共收到召回申請1186件,召回汽車總數累計2613萬輛,其中94%為國產車。對日本國產車進行的分析表明,由設計造成的缺陷占55%,由制造造成的缺陷占45%。可見,召回的原因主要是由于產品在設計和生產階段的失誤所造成的缺陷,與銷售階段幾乎沒有關系。因此,按照傳統的完全成本法把召回的成本歸結于銷售階段是不對的,因為它不利于成本的有效管理和成本責任的明晰。

3.定價基礎的矛盾

傳統的產品定價成本基礎是產品制造成本。實行召回制度的產品一旦發生召回,召回成本巨大,而且是在價格已經制定并執行了相當長的時間之后發生的。從召回角度來看,傳統的產品定價成本基礎不能產生足以補償召回成本的適當價格。

其根本原因就是傳統成本管理以制造成本為對象,只是整個產品生命周期或價值增值過程中的一個環節,制造成本當然也就不可能覆蓋整個產品生命周期或整個產品價值鍵的全部成本,也就不能成為整個產品生命周期成本或整個產品價值鏈的全部成本的代表。正確認識和理解召回成本,必須了解和利用產品生命周期成本和產品價值鏈等新概念。

二、召回成本管理的新方法——價值鍵

1.價值鏈與成本管理

價值鍵是指一系列企業職能按照產品或服務的價值增值的順序所形成的一個鏈條。價值鏈上的企業職能劃分為六種,即:研究與開發、設計、生產、營銷、配送和售后服務。價值鏈成本分析方法從戰略的高度,把企業活動按職能劃分為若干個階段。根據成本動因把企業發生的成本歸集到每一個職能活動中,從而能夠從宏觀角度有效實現成本管理的目標。產品的價值是企業多項職能發揮作用而產生的,每個職能發揮作用時必然會發生成本,各個階段發生的成本對產品價值有貢獻。因此,真正有意義的是與產品有關的整個價值鏈中發生的所有成本,包括研究與開發成本、設計成本、生產成本、營銷成本、配送成本和售后服務成本。在價值鏈成本核算中,企業產品總成本由發生在各個職能上的成本組成。因此,對每一職能成本的控制都將影響到產品的最終成本。面臨日益激烈的市場競爭,企業在成本管理中,已經不能只是著眼于產品生產階段,而應該從整個經濟過程中出發,從戰略的角度做好成本管理。只有這樣,才能對產品每個環節發生的成本做到心中有數,從而可以更好地挖掘降低成本的潛力。同時,采用價值鍵分析法可以通過對不同企業之間成本的比較,找出企業之間存在成本差異的原因,可以很清晰地發現自己企業在成本管理上存在優勢和不足的環節,對于企業提高成本管理效率,針對性地挖掘潛力,具有很強的指導意義。價值鏈分析方法作為一種戰略管理手段,其作用不僅體現在成本管理上,而且對企業的決策、績效考核等其他方面的管理也具有重要的意義。

2.價值鏈核算方法在召回制度背景下的應用分析

(1)召回成本的形式和實質

在形式上,召回成本屬于售后服務成本。但是,實質上,召回成本是研究與開發、設計和制造階段的失誤所產生的代價,從根本上講是研究與開發成本、設計成本或制造成本。

(2)實質重于形式

根據召回制度的法律背景和實際發生召回事件的原因分析,企業召回產品的缺陷主要是由于設計階段或制造階段的失誤,因此,召回產品發生的成本按照價值鏈分析方法應該計提和歸集于設計階段或生產階段,而不是銷售階段。所以,企業在成本管理中,應該重新考慮設計和生產兩種職能上發生的成本問題,對這兩種職能應承擔的召回成本要做出合理的估計與分配。只有這樣,才能責任清晰,對以后的決策產生積極的影響。一項產品一旦設計定型,其鎖入成本就已確立,如果設計中存在缺陷而又沒有及時發現,企業的損失會更嚴重。當然,對于零配件供應階段和制造階段的管理也同樣重要。

三、產品生命周期預期成本

與價值鏈成本密切相連的一個概念是產品生命周期預期成本,產品生命周期預期成本是從產品最初的研制開發到市場上撤消客戶服務期間發生的全部預期成本,召回成本自然是其中之一。在核定產品生命周期預算成本時,一定要考慮召回的可能性及其預測成本。

篇2

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核心問題是消費者的具體權利。在我國目前的研究中,沒有對《消費者權益法護法》中的權益的具體含義進行清晰的表述,同時對消費者權益的具體保障在實施上也存在漏洞。本文將以明確《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所保護的對象,以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所保護的角色進行分析,對消費者的法定權利和實際權力進行深入探究,并以此為切入點,厘清消費者的權利。

一、《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所保護的對象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第一條規定:為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制定本法,確保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得到保障。第二條對消費者做了界定即消費者是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人。

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角色分析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在消費者權益方面起到了保護消費者權益的作用了嗎?這一方面取決于消費者的維權意識;另一方面,在法律適用的過程中也存在消費者權益受侵害取證難的事實;另外,在現實中消費者維權途徑模糊,即使權益被侵害消費者本人也有維權意識,也因沒有相應的機構處理或者程序繁瑣而致放棄維權的事實大量存在;最后,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方面,消費者處于不利的弱勢地位,在維護自己權益方面不能及時有力,就像各種商場的搜身檢查時有發生,消費者在權益受到侵害的時候只能坐以待斃,只能采取事后補救。在這些方面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到底應該扮演什么角色,才能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作為消費者權益受侵害的最后補救措施,應該具備增強消費者維權意識,震懾犯罪,明晰法律應用程序,在制度上完善等作用以保證消費者合法權益不受侵害以及受侵害后的即使維權得以實現。

三、消費者所擁有的實際權利探微

(一)法律規定消費者的權利

首先,消費者權利表現在人的基本生存權方面。這主要是人為了維持生命,維護生存的狀態下所體現的基本生存需求。主要表現為出于生理和安全的需求,以及作為人對基本生活的需要和服務的需求。

第一,表現為消費者的安全保障權。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消費者購買的商品、接受的服務,不能危害生命和財產安全。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另外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經營者不得對消費者進行侮辱誹謗,不得侵犯消費者的人身自由。因此,廣泛存在的商家檢查、扣押顧客是違法行為,同時,顧客也沒有出于證明自己而接受檢查和被扣押的義務,更甚者的認為顧客偷竊而進行的搜身活動不但侵害了消費者的人身自由更侵害了消費者的名譽權。消費者有權就這些權益受侵害而訴求法律的保護。

第二,在保障安全的基礎上,消費者應該享有知悉真情權。是消費者所享有的對其所購買的商品和所接受的服務的實際情況的權力。這包括對產品的各種性能的了解、注意事項的必須注意、以及主要構成、使用方法的了解、價格、費用的具體情況的知悉權。商品生產者、出售者以及服務提供者有義務在所售物品所提供服務上加以備注并在消費者不知悉、不清楚的情況下告知其具體情況的義務。對于未向消費者告知、對消費者虛假告知、對消費者的不完全告知等情況下發生的消費者權益受侵害情況,義務方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在實際過程中,很多商場在利益的驅使下,打出各種“清倉處理”的廣告,提高物價、打折促銷,這損害了消費者的知情權。這是不法商家利用虛假廣告蒙騙消費者,促使消費者在不知悉產品狀況的前提下做出錯誤選擇,從而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慣用伎倆。

其次,是消費者在購買產品和服務的過程中自由、自主的權力。這主要表現為消費者的自主選擇權,即消費者對商品的品種、服務的類型、服務的時間等進行自由選擇、不受干涉的權利。消費者在選擇上商品和服務時的自由,不被強迫的權利。除此之外,《反不正當競爭法》在保障消費者的自主選擇權上也做了相應的規定:經營者銷售商品,不得違背購買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其他不合理的條件,不得進行欺騙性的有獎銷售或以有獎銷售為手段推銷質次價高的商品或進行巨獎銷售;此外,政府及其部門不得濫用權力限定他人購買其指定的經營者的商品,限制外地商品進入本地或本地產品流向外地,這些也是對消費者權益的有力保護。

第三,消費者的公平交易權也應該在自由、自主的服務過程中加以體現。公平交易權主要是消費者享有的在購買商品和接受服務時權獲得質量保障、價格合理、計量準確等公平交易條件,并依法有權拒絕經營者的強制交易、不平等交易的權利。

消費者的公平交易權主要表現為:消費者在消費過程中經營者不得有強制性或者歧視等交易行為,同時兼具商品在質量擔保、價格公正、真是的情況下進行交易;在消費過程中,消費者用等價的貨幣獲得了等值的服務和商品,進行了等價交換;最后,公平交易的實現是雙方在誠實的基礎上協商完成,沒有欺瞞和欺詐等行為。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消費者的公平交易權受到威脅的時候,消費者有權通過合法權益維護自己的權益不受侵害。在生活中捆綁買賣、強制買賣屢見不鮮,大家習以為常便以為正常以為合法。其實這就是侵害消費者公平交易權的典型案例。作為消費者,要有維權的基本意識,在權利受到侵犯的時候,當權利受到侵犯的時候積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最后,關于消費者權益受到侵害時及時保障的權利。主要包括依法求償權(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時候,有權依法請求賠償的權利)、接受消費教育的權利(即消費者有獲得有關消費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方面的知識的權利)、建立消費者組織的權利(主要包括要求國家建立代表消費這權益的職能機構和有權建立自己的組織,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批評監督權(消費者依法有對所需商品和服務以及消費者權益保障工作的監督權。在消費者權益保障方面,主要包括消費者的檢舉權、控告權,針對的是消費者權益保護者在維護消費者權益過程中的違法和失職行為。除此之外,品評監督權還包括對消費者權益工作提出的批評和建議。)、獲得知識權(指消費者享有獲得有關消費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方面的知識的權利)。

在這里,消費者應該提高維權意識,學習和掌握相關維權知識,并掌握所需商品和服務的使用方法,采用正確的方法是使用商品。那么,普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相關內容,讓消費者在懂法、知法的基礎上健康消費、公平消費、自主消費。

四、消費者的權利探微

根據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消費者依法享有九種權利,法律明文規定的這些權力當然屬于法定權利,然而這些權力能衍生出什么權力呢,那么,下面,我們一了解、探討吧。

第一,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不受侵害的權力。消費者有權要求生產者和經營者提供這樣的服務。這包含兩層意思:其一,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其二,消費者也有權要求經營者保證購買環境的安全無障礙。法律雖未明文規定,卻是根據法律衍生出來的。顧客在商場等營業場所遺失物品或者財產的可以要求經營者賠償,這是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篇3

一、網絡購物的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網購因其方便、低價、快捷等特點迅速發展,備受人們青睞。從2009年開始,阿里集團每年的“雙十一”舉行大規模的促銷活動,將網購熱潮推向了巔峰。2009年“雙十一”銷售額1億元,到2013年銷售額飆升至350.19億元,這相當于中國日均社會零售總額的5成。

信息顯示,過去的5年,中國社會零售總額漲了1.8倍,而網絡零售總額則飆漲了19倍。與此同時,據中國電子商務投訴與維權公共服務平臺監測數據顯示,2012年上半年度共接到全國各地用戶的電子商務投訴58613起,與往年相比在量上有了大幅增加。在領域分布上,網絡購物投訴占56.5%,網絡團購占20.1%。

網購由于其本身的虛擬性、無形性使得消費者的各種權益容易受到侵害:一是經營者的虛假宣傳行為侵害了消費者的知情權;二是銷售假冒偽劣商品行為侵害了公平交易權;三是泄露消費者身份信息的行為侵害了隱私權;四是產品存在缺陷侵害了安全權等。加之經營主體的真實性難識別和現有的有關網購維權的法律法規的滯后性,使得經營主體身在暗處,并在產生網購問題的時候有法律空子可鉆。如此情況下,出現了越來越多的消費者維權無門、維權無效的大難題。

故筆者認為,如何完善網絡購物的消費者維權體系,以更好地保障消費者權益和促進網絡購物這一新興行業的健康發展迫在眉睫。

二、傳統維權系統無法有力有效解決網購侵權問題

如上文所述,網購在帶給我們便捷的同時,也對交易安全及消費者權益的保護提出了更多的挑戰,引發了不少的問題,而我國現有的維權系統并不能有效解決網購侵權的問題。

(一)現有立法無法針對性解決網購出現的問題

在我國,除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外,針對網購維權的相關法律規范主要有《民法通則》、《合同法》、《產品質量法》、《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電子簽名法》等,事實上,其內容比較簡單、散亂,可操作性不強,遠遠不能適應電子商務迅速發展所要求的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迫切需要。其中《電子簽名法》中幾乎沒有涉及網購中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問題。不難發現,現有保障消費者權益的法律法規主要針對傳統消費,由此一旦出現網購侵權案件,消費者則處于無法可依的尷尬無奈的境地。

(二)現行司法管轄權制度不適應網購維權的需要

當事人向法院提起訴訟,是解決糾紛重要和有效的途徑,在提起訴訟之前,則需要先確定管轄權。但是由于網絡購物本身的無形性,客觀的地理界線消失了,傳統的司法管轄區域的界限也難以確定。

針對網絡購物中的合同和侵權糾紛問題,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合同糾紛的管轄權法院屬于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侵權糾紛的管轄法院屬于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依據該法,網購糾紛案件難以確認管轄法院:由于網絡的虛擬性,經營主體的身份和營業地、住所地不一定是真實的。

(三)現行舉證制度不適應網購維權的要求

民事訴訟中采用“誰主張,誰舉證”的舉證制度,在網絡購物中,不僅消費者與經營主體的強弱、經濟實力懸殊,而且雙方所掌握的信息極不對稱,主要表現為以下兩個方面。

首先,網購中容易出現以下問題:消費者購置的商品與經營者網頁中的“寶貝描述”存在差別,如衣服的色差問題等。消費者較難證明商品與寶貝描述有差別,該差別是否能達到換貨、退貨的程度。除此之外,格式合同的存在使得消費者在法律上處于更不利的位置。例如經營者在合同中規定商品有瑕疵時,消費者只能主張更換,而不得解除合同或者要求賠償損失等類似的有利于自身的條款。

其次,在網絡購物中,購物行為都在虛擬平臺上完成,經營者一般不會主動給予消費者發票。當消費者索要發票時,經營者可能會拒絕,或者要求消費者多交錢才給予發票,在后一種情況下消費者往往由于不愿意多出錢而放棄索要發票。但是發票的作用非常大,在賠償訴訟中其可作為損害賠償訴訟的證據,虛擬平臺上的糾紛最終還是需要遵循現實中的“誰主張,誰舉證”的舉證制度,若經營者迅速刪除經營者可編輯的電子證據,消費者在沒有及時截圖保存證據的情況下很難在法庭上證明經營者曾經存在的類似“非正品包退換”等的承諾。

三、構建適應網絡特點的維權體系

在上文中,筆者指出了我國傳統維權系統在解決網購問題時出現的問題,下文將針對這些問題,并結合國外現行有效的維權做法,提出保護網購中消費者權益的若干意見。

(一) 加快立法:增加經營者義務

上文分析了傳統法律在維護網購中的消費者權益時可操作性不強,故筆者建議首先在大家熟知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對經營者義務增加內容,尤其是關于解決經營者信息真實性、平衡買賣雙方地位、保障消費者隱私權等問題。筆者認為應增加信息披露義務,應包括以下內容:(1)經營者身份信息:包括法人名稱、經營所在地、可聯系到的通訊方式、許可證號;(2)法律處理服務信息,即司法執法部門可以聯絡到的地址;(3)商品信息:商品來源、材質、規格等商品基本信息;(4)提供格式條款文檔及合理提示義務(若經營者制定了面向消費者的格式合同,應提供可保存和復制的格式合同文檔);(5)保護消費者信息義務。

在對網購糾紛案件有法可依的情況下,筆者建議可以獨立起草一部針對性解決網購糾紛問題的法律,以求規范網購中的經營者的行為,切實保障消費者的權益。

(二)政府把關和行業自律結合

針對上文所述的網購糾紛案件難以確定管轄法院這一問題,筆者認為可以結合西方的“政府把關”和“行業自律”來規范網購市場。

一方面,西方一些發達國家的政府有權參與到市場中,其目的是保護消費者利益和創造一個更有競爭力的市場。

另一方面,美國對于消費者權益的保護基本上仍采取行業自律的方式進行,通過給商業網站發放可信賴標志的方式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美國與OECD合作,共同制定了《OECD電子商務消費者保護指南》,該指南的核心內容主要是要求經營者履行網上披露義務,向消費者提供關于企業、產品或服務、市場交易條款和條件等準確無誤的信息。④

根據西方國家以上兩方面的經驗,筆者認為我國在規范網購市場秩序與安全時,首先可以通過政府設立嚴格市場準入制度,對網購經營主體實施嚴格的認證程序,具體為自然人或者法人必須向有關機構提交申請,在對其申請、身份信息或經營地住所地等基本信息進行真實性、合法性的審查后方可“上崗”,并且經認證后被允許“上崗”的經營者的信息必須注冊登記至當地工商部門,便于質量監督部門對其商品質量進行檢查,以及一旦出現網購問題,工商部門可干涉并進一步解決問題。

其次,“行業自律”的目標在我國有關網購的立法不完善的情況下并不可能一蹴而就,在“政府把關”的前提下,我國可借鑒美國的做法,要求經營者進行網上披露(當然立法上也需同步跟上,后文將涉及),逐步達到行業自律的目標。

(三)設立網絡質量監察機構

網絡銷售的商品也需接受質量監督,但暫時還沒有專門針對網上私人賣家的檢查,也沒有相關網絡質量檢查機構。這使得消費者從私人賣家處所購置的商品存在質量問題的風險,而如今網購量如此之大卻不對其質量進行檢查及監管,假使存在黑心賣家經營存在缺陷商品的情況,消費者使用后的后果是不可想象的。

所以,筆者強烈建議設立網絡質量檢查機構,在前文所述的政府嚴格市場準入并要求經營者進行注冊登記的前提下,相信監察機構對當地私人賣家所經營的商品檢查監察也是可操作可執行的。

(四)實行舉證倒置制度

篇4

一、預付費消費的性質及消費者的法律地位

預付費消費也稱提前消費,指消費者為了特定的商品或服務向經營者預先交付一定的費用,從經營者處獲取會員卡(內部成員卡),并依會員(內部成員)資格按次或按期享受商品或服務的一種新型消費方式。

預付費消費中消費者既可享用便利,省卻每次交付現金的麻煩,又能得到價格上的優惠,而經營者可以一次性收取大額資金,能較快回籠經營成本并可長期擁有固定客戶,這種共贏的特征正是其得到迅速發展的最大原因。通過現有的司法實務經驗以及市場的具體情況來看,常見的預付費消費可分為三類:一為定點式消費,如美容美發店、洗車場所、網絡會所、球會等;二為定時式消費,如上述案例中王先生的健身活動,健身休閑中心通常是在固定的時間段安排健身活動,以保障有效的成果;三為定額式消費,如各種商場或超市發放的購物卡,購物卡的面額價值即為消費者的消費限度。

預付費消費是眾多的新型消費方式中的一種,具有不同于其他消費方式的特征:其一,從會員(或成員,以下統一為會員)資格的取得上看,消費者欲取得預付費消費中的權利須以會員資格的取得為標準,而會員資格是在消費者與經營者之間直接產生的,不需要媒介機構如銀行、證券機構等,會員資格的形成通常也需考慮消費者的民事行為能力,對于一些特殊的行業,為了保障消費者的切身利益和發展需求,可基于消費者的民事行為能力考慮是否給予消費者會員資格,如網絡會所對未成年兒童的合理限制;其二,從消費者權利實現的限度來看,預付費消費的消費者權利并不是一次全部獲得,而具有部分期待權的性質;其三,預付費消費是一種雙方法律行為,消費者與經營者只有在雙方意思表示一致時方可進入預付費消費的實質性階段;其四,預付費消費具有單方風險性,經營者集中獲取了權利而分散地承擔義務,處于極為優勢的地位,而消費者是以分散的方式獲得權利,存在著很多不穩定的因素。[1]

預付費消費是在服務行業中產生的一種消費,消費者作為客戶,為特定的服務目的而向經營者支付一定的金錢,購買經營者的商品、勞務,經營者則向消費者出售自己的商品項目,兩者之間的這種關系已構成服務消費合同,在這層意義上,雙方是一種相互平等地支付對價并相應獲取權利的契約關系。另外,預付費消費是一種預付款合同,亦可稱為非即時履行格式合同,由于此種消費的先交費后消費的特征,決定了經營者不可能一次性履行完其所有的義務,而是根據行業的具體情況按次或按期履行。嚴格意義上講,預付費消費是一種單方非即時履行合同,消費者作為其中的一方提前履行其應承擔的義務,在與經營者的對抗中處于明顯不利,兩者之間存在著地位的懸殊。同時,預付費消費亦是一種格式合同,其合同條款和內容通常表現和記載在會員卡中。會員卡是由經營者單方預先創設并重復使用的,是經營者為了吸引不特定多數的消費者,而以優惠條件發放會員卡的方式來與消費者達成協議,通常會做出一些利于己方而不利于對方的規定。但在一些特殊情況下,經營者會與消費者單獨訂立一個格式合同或載有格式條款的合同,而不是以會員卡的形式出現。此外,從經濟學意義上講,預付費消費是一種不完全合同,是在交易市場中信息不完全的情況下,合同雙方在將來各種狀態下的權利義務不可能完全規定在雙方協議中的合同。市場信息是瞬息萬變的,尤其是在權利享受還未確定的期待交易中,消費者被先天性地套上弱勢的標牌,故而,經營者往往憑借自身的優勢凌駕于消費者之上,消費者信息的貧乏與權利意識的淡薄也使得消費者疲于自嘆:一失足而成千古恨。

在預付費消費中,消費者的法律地位應該是清晰的,當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以下簡稱《消法》)中的消費者,享受《消法》賦予的各種權利,承擔其基本義務。然而作為一種特殊的消費模式,消費者在其中的法律地位亦有特殊之處,基于以上對預付費消費性質的分析,首先,預付費消費中的消費者是服務消費合同中的買受人,消費者以金錢作價的方式(這也是消費者在服務消費合同中最為重要的義務)換取經營者相應的給付行為,通常情況下消費者的這種行為可視為債務人的行為,然而,消費者在預付費中卻實施了先予行為,從而具有了債權人的某些權利和地位,即請求經營者提供特定的商品或服務的權利。其次,消費者是格式合同中的被提供方,提前交納費用而分段地享受權利,承擔著權利落空的風險,不但如此,作為格式合同的被提供方還被限制了作為一般消費者應有的基本權利,而不知不覺成為經營者通過格式合同制定霸王條款欺壓的對象。[2]

二、消費者在預付費消費中的權利困境及其原因之探析

預付費消費興起的同時也給消費者帶來了困惑,消費者基于信賴利益而預先履行自己之義務,而這種信賴利益又完全被經營者所掌控,由此給消費者帶來了極大的單方風險。根據調查,經營者收取消費者價款后消失的案件發生率極高,此類案例對消費者的損失最大的也最難以維權。甘肅省消費者協會于2008年4月16日至5月7日期間,以問卷調查和網上調查結合的形式開展的預付費消費調查活動的結果顯示:有75.3%的消費者使用過消費卡進行消費,但使用的滿意率僅為15.4%,其中最不滿意的集中在美容美發、電信業務、網絡等行業領域。(注:參見甘肅315維權網(http://gs315.org.cn/)。)筆者認為,消費者權利在預付費消費中遭受扼殺或限制的主要表現有:

其一,經營者利用拖與跑的方式損害消費者權益。在實踐生活中經常看到有經營者在收取大量的會員費后就遁跡而無影無蹤,筆者也曾遇到過這樣的經歷,筆者花了60元在一理發店辦了一張會員卡,可享受十次的服務機會并可節省十多元錢和以后每次單付費用的時間與精力。筆者在享受服務之前就一次性將十次的服務費預先交給了理發店,因而也就產生了十次的服務期待權,然而就在筆者辦理會員卡不到5個月時,該理發店消失一空,筆者自身的權益無處可保。經營者的消失讓消費者的期待權落空,嚴重地損害了消費者的利益。理性地分析,經營者的跑有兩種:一種是故意的跑,即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而另一種是被迫的跑,即無害人之心卻實有害人之果。因而,筆者所經歷的該理發店可能是為了非法獲取消費者的錢財而成立的,也可能是在成立之后而專以會員卡的形式騙取消費者的錢財,還可能是由于某種客觀的原因如經營不善、租期屆滿、拆遷等原因而造成的,但這在事實上都給消費者帶來了損失。此外,經營者利用拖的方式,即在企業或某個經濟體成立之前,以各種優惠條件吸引消費者,在消費者交了錢之后,卻以各種理由搪塞而遲遲不開業,造成消費者權利的中空,在定時的預付費消費中,這段期限的權利是否可以順延,很多經營者是持否定態度的,中空也就成了真空。經營者還有一種策略為虛假承諾,即承諾消費者在入會后能夠享受多么盈實的服務、多么實惠的價格,待消費者入會之后,得到的卻是經營者的擅自提價,致使消費者上當受騙,后悔莫及。[3]

其二,經營者使用四變的方式侵害消費者的利益。例如:2009年3月王先生在某健身中心辦理了一張健身卡,后來王先生發現該中心器材差,服務態度惡劣,要求退費被拒絕,后來該中心以裝飾為由將所有會員轉讓他人,而新老板不承認轉讓之前的會員資格。一變為經營者服務質量變差了,王先生參與健身休閑中心的活動的目的在于依靠中心的健身器材與工作人員的指導來強身健體,但中心的健身器材與工作人員的服務態度讓王先生感覺被忽悠,第一次健身的效益值100元,第二次就值70元,第三次就只值40元了,服務質量的下降迫使王先生作出了退會的要求;二變為錢變沒了,即經營者利用霸王條款拒絕退還消費者的余額,就等于直接把消費者的錢沒收了,王先生在要求退會退款時,健身休閑中心卻主張當初達成的格式合同中的規定會員一旦繳費,概不退還,對此王先生無可奈何,卻只能空悲切,亦長恨三變為經營者主體變了,之前的會員資格也變沒了。案例中健身休閑中心在變更經營主體后,承受其權利義務的新經營主體卻否認了之前所有的會員資格,因而王先生等人也失去了其應享受的權利,消費者權利憑空被剝奪更加凸顯了其在市場交易中的劣勢地位;四變為消費者的選擇權變沒了,《消法》第9條第1款明確規定: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和服務的權利。但實際情況是,經營者雖以優惠條件吸引消費者參與會員制度,然而又極大地限制優惠的范圍與消費的時間段與服務類型。中國甘肅移動在2009年年未針對學生開展了一次預存60元送60元話費活動,但是參加這次活動的所有人都被要求開通某一特定的業務并扣取5元的該業務第一個月的費用,中國甘肅移動捆綁其業務并強制消費的行為嚴重地剝奪了消費者的選擇權,侵害了消費者的財產權。

其三,經營者肆意泄露消費者的隱私。在預付費消費的領域中,有些行業如電信部門、球會、大商場均會要求登記消費者的個人信息,這些企業為了經營與審查身份的需要可以登記消費者的個人信息,但個人信息作為消費者最基本的隱私,經營者有義務保障個人信息的安全,但近些年來,消費者個人信息外泄問題日趨嚴重,甚有愈演愈烈之趨勢,經營者為了獲取大量利益也肆無忌憚地利用或擅自使用消費者的個人信息的現象廣為存在。為了打擊這種行為,立法從刑法上對此進行了規制,在《刑法修正案七》中,電信、金融、國家機關等單位的工作人員若出售或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給他人,情節嚴重的將受到刑事處罰(注:參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七)》第7條。),而在剛通過不久并于2010年7月1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中(注:參見《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2條。),隱私已作為公民的一項基本民事權益列入其中。[4]

其四,消費者維權難。無救濟則無權利,在我國許多法律中都規定了救濟的途徑、方式與程序。但在預付費消費中,消費者如何維權于法無據。如經營者在騙取錢財后就蒸發了,侵權者跑了,未有明確的被告何以立案?又如前案例中的王先生,有什么證據能夠證明自己是健身休閑中心的會員?法院會承認會員卡的證據效力嗎?即使承認,僅僅依靠會員卡就能證明消費者的會員資格,就能證明消費者所享有的特殊權利嗎?還有一個很客觀的問題在于,面對如此龐大的消費者群,而我國司法資源卻有限的情況下,消費者權益糾紛案例全交由法院處理不僅消耗了司法的有限資源,而且增加了消費者解決權益糾紛案件的成本,而這又成為消費者是否選擇訴訟救濟的困擾。

篇5

改革開放30多年來,我國旅游業一直呈快速增長趨勢,已成為21世紀的一項“朝陽產業”。誠然,隨著我國社會主義法治進程的推進,旅游消費維權意識已基本深入人心,但仍有不盡如人意之處。旅游消費者是旅游業發展的生命線,如果旅游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得不到相應的保障,最終會使旅游業得不到持續、快速、健康發展。本文以創建和諧旅游為基點,對旅游消費者權益保護若干問題展開探討,以促進旅游市場的健康發展。

1 旅游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國內對旅游者的界定,通常認為“旅游者是指離開常駐地到異地,時間不超過一年,進行觀光、游覽、休閑、度假、探親、訪友或其他形式旅游活動的人”。眾所周知,旅游活動由食、住、行、游、購、娛六要素組成,它從本質上講是一種消費活動。因此作為旅游消費活動的主體,旅游者除了具有旅游者的特性外,還具有消費者的特性。旅游消費者從法律本質上講就是消費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消費者是指為滿足生活消費需要而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的人。由此,本文認為旅游消費者是指從旅游市場購買、使用旅游商品或接受服務,滿足旅游需求的人。

旅游消費者權益是指受國家旅游法律、法規或有關制度所保護的不受非法侵犯的旅游者的權利或利益。具體而言,旅游消費者的權益包括以下六個方面:一是安全保障權,即旅游消費者在旅游過程中享有人身和財產安全不受侵犯的權利。二是知情權,即旅游消費者在購買旅游商品時對旅游經營者提供的服務內容享有了解真實情況的權利。三是自主選擇權,即旅游消費者有權自主選擇提供旅游服務的經營者。四是公平交易權,即旅游者在旅游過程中享有獲得公平交易條件和公平交易結果的權利。五是獲得賠償權,即旅游消費者因接受旅游服務受到人身、財產損害時,享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六是受尊重權,即旅游消費者在接受旅游服務時享有人格尊嚴和風俗習慣得到尊重的權利。

2 旅游消費者合法權益保護的理論分析

2.1 “和諧社會”理念,要求構建和諧旅游

和諧是當今社會發展的永恒主題,它強調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和諧社會與和諧旅游之間是相輔相成的,構建和諧社會呼喚和諧旅游,和諧旅游又是推動和諧社會的重要動力。不可否認,侵犯旅游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便是旅游不和諧的聲音之一。它不僅阻礙我國旅游經濟的快速、健康發展,而且不利于和諧旅游的構建。因此,構建和諧旅游與旅游消費者權益保護之間關系密切。一方面,和諧旅游是推動旅游業發展的源泉和動力。旅游消費者參加旅游活動的目的是為了通過良好的旅游經歷來滿足個人精神生活的需要。如果在旅游活動中,旅游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將會影響旅游消費者獲得精神愉悅的程度,甚至會激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旅游企業與旅游消費者之間的矛盾,這將不利于旅游業的發展,對和諧旅游的構建更是致命的打擊。另一方面,旅游消費者權益保護是和諧旅游建設的基本要求。旅游業只有向旅游消費者提供高質、優效的服務,把保護旅游消費者合法權益作為其工作的首要目標,理順好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旅游企業與旅游消費者之間的關系,真正做到保護旅游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才能有效地推動旅游業的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2.2 “以人為本”理念,要求以旅游消費者為本

所謂和諧旅游是一種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堅持“以人為本”,要求旅游價值全面發揮和旅游各要素協調發展的新的旅游發展模式。科學的旅游發展觀的核心是以人為本,旅游者是旅游活動的重要主體,因此“以人為本”的理念反映到旅游消費法律關系中,就是要以旅游消費者為本,把旅游消費者放在旅游各項工作的主體地位上來,通過有效途徑切實保護好旅游消費者的權益。在發展旅游業的過程中,如果旅游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得不到保護,必將打擊其出游的積極性,對旅游業的發展非常不利。因此,只有以旅游消費者為本,才能有效地保護好旅游消費者的權益,才能更好地促進旅游業科學發展。

3 旅游消費者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原因分析

本文認為導致旅游消費者合法權益受侵害的原因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3.1 旅游立法的原因

為了適應旅游業的發展,相關部門先后進行了旅游消費者權益保護的立法。目前我國調整旅游法律關系的法律規范有兩種:一種是通用性的法律法規,如《民法通則》、《合同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但這些通用的法律法規,原則性規定較多,內容較為抽象,沒有具體規定旅游業的相關權利義務,難以解決旅游糾紛中的矛盾,進而體現對旅游消費者的特殊保護。另一種是專門性的法律規范,包括《旅行社管理條例》、《導游人員管理條例》、《旅游投訴暫行規定》等。但由于這些專門性的法律規范是由國家旅游局或地方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制定,其法律效力層次較低,在司法實踐中缺乏足夠的權威性。與快速發展的旅游業相比較,我國旅游立法表現得相對滯后,至今我國尚未出臺一部綜合性的旅游法,這不僅不利于旅游消費者權益的保護,也不利于我國旅游業的持續、健康發展。

3.2 旅游執法的原因

我國旅游行政執法主體主要有三類:一是各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即旅游局或旅委會);二是國家、省、地市三級旅游質監所,個別旅游業發達的縣級旅游局也成立了質監所,經過授權取得了行政執法權;三是旅游綜合執法大隊、執法大隊或旅游監察大隊,從公安、工商、旅游、物價、交通、文化等部門抽調人員,采取委托授權、集中辦公、統一行動的方式執法。

目前,我國旅游行政執法還存在著一些問題,在保護旅游消費者權益方面沒有起到很好的作用。究其原因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旅游行政執法水平不高。有些執法人員對行政法和旅游相關法規不熟悉,沒有做到依法行政;在行政執法過程中出現程序違法、結果不公正等現象。二是旅游執法經費欠缺。目前旅游執法經費主要來源于當地旅行社繳納的質量保證金存款利息的一部分,經費的不足影響著維護旅游消費者權益的執法工作。

3.3 旅游消費者的原因

旅游消費者自身法律意識的薄弱,也是旅游消費者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原因之一。盡管隨著我國社會主義法治進程的推進,旅游消費維權意識已逐漸深入人心,但仍有不盡如人意之處。有些旅游消費者在出游前,沒有與旅行社簽訂旅游合同;沒有意識到自己在旅游活動中享有哪些權利;當權利受到侵害可以選擇哪些救濟途徑來維權;等等。由于旅游消費者自我保護意識和法律意識差,導致在權益受到損害時,往往不能積極保護自身合法權益。

4 完善旅游消費者合法權益保護體系的建議

4.1 完善旅游立法

最完善的法律制度,應該是最有利于保護弱方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法律規范的總和。與強大的旅游經營者相比較,旅游消費者處于弱勢的地位,法律的天平應當向弱者傾斜。西方發達國家為了加強對旅游消費者權益的保護和規范旅游經營者的行為,紛紛制定了旅游基本法。而我國至今尚未出臺旅游基本法,在立法上只是效力較低的旅游法規、規章和一些通用的法律法規,這不符合迅速發展的旅游業的要求。因此建議盡快出臺旅游基本法,對旅游活動主體的權利、義務作出具體規定;完善旅游專項立法,如《旅行社管理條例》、《導游人員管理條例》;增強相關法律制度的可操作性,如《合同法》中實現旅游合同的有名化。通過建立完善旅游法律體系,真正做到有法可依,為保護旅游消費者權益工作提供法律保障,對此立法部門應有足夠認識。

4.2 加強旅游行政執法

加強旅游行政執法,是治理旅游市場秩序、保護旅游消費者權益的又一重要環節。首先,應健全和完善多形式的執法渠道。如加強對旅游投訴的受理,提高處理投訴的效率;引導旅游消費者利用消費者協會的渠道來解決糾紛;積極爭取參與綜合執法、集中處罰權試點等。其次,提高執法隊伍素質。加強對執法人員法律知識和執法要領的培訓,進一步增強其法制觀念,增強訴訟意識、證據意識、程序意識、監督意識。最后,解決旅游行政執法經費問題。例如設立旅游行政執法專項經費,從物質上保障旅游行政執法的落實。

4.3 提高旅游消費者的維權意識

在旅游活動中,當遇到旅行社縮短行程,減少景點,住宿、車輛、用餐標準與合同不符,導游講解差等問題時,怎樣維護自身權益顯得尤為重要。而實踐中不少旅游消費者對上述問題采取了能忍則忍的態度,不清楚如何維權。對此,首先要開展旅游消費知識和法律知識的教育。通過教育,讓旅游消費者明白在旅游活動中享有哪些權利;當權利受到侵害時如何維權;如何避免旅游消費陷阱;了解相關旅游消費維權的時效期限規定,以免延誤最佳的維權期限等。其次,旅游消費者也應當重視自身合法權益的保護。旅游消費者在參與旅游活動時,要選擇有資質的合法旅行社,并同其簽訂旅游合同;在旅游消費過程中應注意保留旅游消費憑據;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應積極運用法律武器來維權。

參考文獻:

篇6

 

改革開放30多年來,我國旅游業一直呈快速增長趨勢,已成為21世紀的一項“朝陽產業”。誠然,隨著我國社會主義法治進程的推進,旅游消費維權意識已基本深入人心,但仍有不盡如人意之處。旅游消費者是旅游業發展的生命線,如果旅游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得不到相應的保障,最終會使旅游業得不到持續、快速、健康發展。本文以創建和諧旅游為基點,對旅游消費者權益保護若干問題展開探討,以促進旅游市場的健康發展。 

1 旅游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國內對旅游者的界定,通常認為“旅游者是指離開常駐地到異地,時間不超過一年,進行觀光、游覽、休閑、度假、探親、訪友或其他形式旅游活動的人”。眾所周知,旅游活動由食、住、行、游、購、娛六要素組成,它從本質上講是一種消費活動。因此作為旅游消費活動的主體,旅游者除了具有旅游者的特性外,還具有消費者的特性。旅游消費者從法律本質上講就是消費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消費者是指為滿足生活消費需要而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的人。由此,本文認為旅游消費者是指從旅游市場購買、使用旅游商品或接受服務,滿足旅游需求的人。 

旅游消費者權益是指受國家旅游法律、法規或有關制度所保護的不受非法侵犯的旅游者的權利或利益。具體而言,旅游消費者的權益包括以下六個方面:一是安全保障權,即旅游消費者在旅游過程中享有人身和財產安全不受侵犯的權利。二是知情權,即旅游消費者在購買旅游商品時對旅游經營者提供的服務內容享有了解真實情況的權利。三是自主選擇權,即旅游消費者有權自主選擇提供旅游服務的經營者。四是公平交易權,即旅游者在旅游過程中享有獲得公平交易條件和公平交易結果的權利。五是獲得賠償權,即旅游消費者因接受旅游服務受到人身、財產損害時,享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六是受尊重權,即旅游消費者在接受旅游服務時享有人格尊嚴和風俗習慣得到尊重的權利。 

2 旅游消費者合法權益保護的理論分析 

2.1 “和諧社會”理念,要求構建和諧旅游 

和諧是當今社會發展的永恒主題,它強調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和諧社會與和諧旅游之間是相輔相成的,構建和諧社會呼喚和諧旅游,和諧旅游又是推動和諧社會的重要動力。不可否認,侵犯旅游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便是旅游不和諧的聲音之一。它不僅阻礙我國旅游經濟的快速、健康發展,而且不利于和諧旅游的構建。因此,構建和諧旅游與旅游消費者權益保護之間關系密切。一方面,和諧旅游是推動旅游業發展的源泉和動力。旅游消費者參加旅游活動的目的是為了通過良好的旅游經歷來滿足個人精神生活的需要。如果在旅游活動中,旅游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將會影響旅游消費者獲得精神愉悅的程度,甚至會激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旅游企業與旅游消費者之間的矛盾,這將不利于旅游業的發展,對和諧旅游的構建更是致命的打擊。另一方面,旅游消費者權益保護是和諧旅游建設的基本要求。旅游業只有向旅游消費者提供高質、優效的服務,把保護旅游消費者合法權益作為其工作的首要目標,理順好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旅游企業與旅游消費者之間的關系,真正做到保護旅游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才能有效地推動旅游業的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2.2 “以人為本”理念,要求以旅游消費者為本 

所謂和諧旅游是一種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堅持“以人為本”,要求旅游價值全面發揮和旅游各要素協調發展的新的旅游發展模式。科學的旅游發展觀的核心是以人為本,旅游者是旅游活動的重要主體,因此“以人為本”的理念反映到旅游消費法律關系中,就是要以旅游消費者為本,把旅游消費者放在旅游各項工作的主體地位上來,通過有效途徑切實保護好旅游消費者的權益。在發展旅游業的過程中,如果旅游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得不到保護,必將打擊其出游的積極性,對旅游業的發展非常不利。因此,只有以旅游消費者為本,才能有效地保護好旅游消費者的權益,才能更好地促進旅游業科學發展。 

3 旅游消費者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原因分析 

本文認為導致旅游消費者合法權益受侵害的原因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3.1 旅游立法的原因 

為了適應旅游業的發展,相關部門先后進行了旅游消費者權益保護的立法。目前我國調整旅游法律關系的法律規范有兩種:一種是通用性的法律法規,如《民法通則》、《合同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但這些通用的法律法規,原則性規定較多,內容較為抽象,沒有具體規定旅游業的相關權利義務,難以解決旅游糾紛中的矛盾,進而體現對旅游消費者的特殊保護。另一種是專門性的法律規范,包括《旅行社管理條例》、《導游人員管理條例》、《旅游投訴暫行規定》等。但由于這些專門性的法律規范是由國家旅游局或地方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制定,其法律效力層次較低,在司法實踐中缺乏足夠的權威性。與快速發展的旅游業相比較,我國旅游立法表現得相對滯后,至今我國尚未出臺一部綜合性的旅游法,這不僅不利于旅游消費者權益的保護,也不利于我國旅游業的持續、健康發展。

3.2 旅游執法的原因 

我國旅游行政執法主體主要有三類:一是各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即旅游局或旅委會);二是國家、省、地市三級旅游質監所,個別旅游業發達的縣級旅游局也成立了質監所,經過授權取得了行政執法權;三是旅游綜合執法大隊、執法大隊或旅游監察大隊,從公安、工商、旅游、物價、交通、文化等部門抽調人員,采取委托授權、集中辦公、統一行動的方式執法。 

目前,我國旅游行政執法還存在著一些問題,在保護旅游消費者權益方面沒有起到很好的作用。究其原因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旅游行政執法水平不高。有些執法人員對行政法和旅游相關法規不熟悉,沒有做到依法行政;在行政執法過程中出現程序違法、結果不公正等現象。二是旅游執法經費欠缺。目前旅游執法經費主要來源于當地旅行社繳納的質量保證金存款利息的一部分,經費的不足影響著維護旅游消費者權益的執法工作。 

3.3 旅游消費者的原因 

旅游消費者自身法律意識的薄弱,也是旅游消費者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原因之一。盡管隨著我國社會主義法治進程的推進,旅游消費維權意識已逐漸深入人心,但仍有不盡如人意之處。有些旅游消費者在出游前,沒有與旅行社簽訂旅游合同;沒有意識到自己在旅游活動中享有哪些權利;當權利受到侵害可以選擇哪些救濟途徑來維權;等等。由于旅游消費者自我保護意識和法律意識差,導致在權益受到損害時,往往不能積極保護自身合法權益。 

4 完善旅游消費者合法權益保護體系的建議 

4.1 完善旅游立法 

最完善的法律制度,應該是最有利于保護弱方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法律規范的總和。與強大的旅游經營者相比較,旅游消費者處于弱勢的地位,法律的天平應當向弱者傾斜。西方發達國家為了加強對旅游消費者權益的保護和規范旅游經營者的行為,紛紛制定了旅游基本法。而我國至今尚未出臺旅游基本法,在立法上只是效力較低的旅游法規、規章和一些通用的法律法規,這不符合迅速發展的旅游業的要求。因此建議盡快出臺旅游基本法,對旅游活動主體的權利、義務作出具體規定;完善旅游專項立法,如《旅行社管理條例》、《導游人員管理條例》;增強相關法律制度的可操作性,如《合同法》中實現旅游合同的有名化。通過建立完善旅游法律體系,真正做到有法可依,為保護旅游消費者權益工作提供法律保障,對此立法部門應有足夠認識。 

4.2 加強旅游行政執法 

加強旅游行政執法,是治理旅游市場秩序、保護旅游消費者權益的又一重要環節。首先,應健全和完善多形式的執法渠道。如加強對旅游投訴的受理,提高處理投訴的效率;引導旅游消費者利用消費者協會的渠道來解決糾紛;積極爭取參與綜合執法、集中處罰權試點等。其次,提高執法隊伍素質。加強對執法人員法律知識和執法要領的培訓,進一步增強其法制觀念,增強訴訟意識、證據意識、程序意識、監督意識。最后,解決旅游行政執法經費問題。例如設立旅游行政執法專項經費,從物質上保障旅游行政執法的落實。 

4.3 提高旅游消費者的維權意識 

在旅游活動中,當遇到旅行社縮短行程,減少景點,住宿、車輛、用餐標準與合同不符,導游講解差等問題時,怎樣維護自身權益顯得尤為重要。而實踐中不少旅游消費者對上述問題采取了能忍則忍的態度,不清楚如何維權。對此,首先要開展旅游消費知識和法律知識的教育。通過教育,讓旅游消費者明白在旅游活動中享有哪些權利;當權利受到侵害時如何維權;如何避免旅游消費陷阱;了解相關旅游消費維權的時效期限規定,以免延誤最佳的維權期限等。其次,旅游消費者也應當重視自身合法權益的保護。旅游消費者在參與旅游活動時,要選擇有資質的合法旅行社,并同其簽訂旅游合同;在旅游消費過程中應注意保留旅游消費憑據;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應積極運用法律武器來維權。 

參考文獻: 

篇7

[論文關鍵詞]網購;消費者權益;法律保護

據CNNIC (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的數據顯示,中國網民的數量在2007年6月就已經突破了1.62億,平均每分鐘就新增近100個網民,成為僅次于美國的全球第二網絡大國,有25.5%的中國網民有過網上購物的經歷。簡單來說,網上購物就是拋棄傳統式面對面的交易,利用網絡直接購買自己需要的商品或者享受自己需要的服務。“網上購物”,這種購物方式已經被越來越多的人所接受,發展迅猛。但是這其中也出現了很多問題,很多商家肆意侵犯消費者的權益,消費者維權的成本加重,諸如此類損害消費者權益的問題屢見不鮮。因此,要從法律上加大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力度。

一、透過案例分析消費者權益受損的表現

前段網上熱議的“網購不滿意退貨惹糾紛,湖南買家竟收到死老鼠”,帖子是這樣的:梁女士平時十分喜愛網上購物。2012年10月15日,她在淘寶網某女裝店內購買了一條黑色格子連衣裙。“到貨后,我發現實際尺寸與所標尺寸相差4到8厘米,裙子前后長度也相差很大。”梁女士說,“網店答應退貨,但不肯承擔運費。”三天后,網店仍未回應,梁女士一氣之下就給了個“差評”。當天梁女士就接到了網店店主的電話:“像你這種人讓別人生意還怎么做?真是一粒史上最臭的老鼠屎!”并且店主還在網頁的評價詳情上開口罵人。隨后數天,梁女士的手機經常接到歸屬地顯示為廣東的陌生來電,梁女士買的裙子就是從廣東的店鋪寄來的,懷疑是賣家打的騷擾電話。2012年11月10日下午5時許,梁女士收到一個快遞,包裹送貨單上只有一個電話和姓名,沒有詳細的地址。她打開紙盒一看,里面是一只用塑料袋包住的死老鼠,她說:“肯定是淘寶店鋪郵寄的!”當晚,梁女士便向淘寶網客服投訴,工作人員表示會處理此事。“兩天過去了,沒有回音。”梁女士說。而網店店主周先生向記者解釋,他們不會寄死老鼠惡意報復,“我確實打過電話跟梁女士協商,可梁女士堅持退貨,一定要我們店方承擔全部運費,但衣服尺寸有誤差不屬于質量問題,我們是不承擔退貨運費的。”

通過上述案例以及“228人團購烤肉券,餐廳關門了案”、“網購疑遇假貨欲退遭拒案”、“網購足浴器引糾紛,消費者狀告淘寶網案”等案例體現了消費者權益受到侵犯的問題,表現如下:

(一)消費者的知情權受到侵犯

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8條規定:“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消費者有權根據商品或者服務的不同情況,要求經營者提供商品的價格、產地、生產者、用途、性能、規格、等級、主要成份、生產日期、有效期限、檢驗合格證明、使用方法說明書、售后服務,或者服務的內容、規格、費用等有關情況。”買賣雙方面對面的傳統購物方式就能確保消費者知情權的實現。然而網購的虛擬性導致賣方提供的信息與買方獲知的信息嚴重失衡。消費者在網購時,無法親自看到商品實物,不能親自檢驗商品或者直觀感受商品的性能,而是只能通過瀏覽賣家的網頁以及已買商品的消費者對商品的評價來獲得商品的相關信息。然而,諸如淘寶、拍拍等網站對于賣家的商品圖片以及文字信息并沒有實際審核。與交易聯系密切的關于商品的價格、產地、生產者、用途、性能、規格、等級、主要成分、生產日期、有效期限、檢驗合格證等均是賣家以圖片或者文字的形式單方面提供。因而賣家為了達到銷量的增加獲得利潤的目的,往往以次充好、夸大宣傳,消費者在網上獲得的相關商品信息就可能存在與實際見到的商品本身不一致的現象。從一定層面上講,網購剝奪了消費者在決定購買商品前驗收貨物的權利。網上經營者也常常利用與傳統交易的這種差別進行欺詐或者隱瞞商品質量的真實情況,侵害了消費者的知情權。

(二)隱私權受到威脅

一般的網絡購物平臺為了達到提高點擊率和知名度以及便于管理的目的,都要求網購者進行相關的用戶注冊,個人郵箱等私人信息就已經有所曝光。并且由于異地購物,賣家在發貨時都要求購買者輸入個人姓名、性別、通訊地址、電話號碼甚至身份證號、工作單位等個人背景資料。然而,一旦消費者的個人信息進入國際互聯網,就很有可能遭到廣泛傳播。由于網絡中的信息易于復制和竊取,且不留痕跡,這就給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機,導致各種侵害隱私權的行為屢屢發生。例如網絡經營者為追求利潤和利益使用甚至買賣消費者個人信息,有的經營者未經消費者同意就利用消費者的個人信息進行商業活動。這些情況對消費者人身隱私權構成了極大威脅。而在傳統購物中,買家與經營者面對面交易,以錢易貨,此種情況基本不會發生。

(三)侵犯消費者的求償權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23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按照國家規定或者與消費者的約定,承擔保修、包換、包退或者其他責任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或者約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由于網絡的虛擬性,網絡上的經營者大多數沒有實際經營場所。網絡使消費者購物范圍和經營者銷售范圍無限擴大,從而拉大了消費者和經營者的實際距離。當前,如果消費者不主動要求提供購買商品的相關憑證和發票,網上經營者幾乎是不提供的,這樣一旦發生糾紛,消費者就處于不利的地位,其求償權將得不到實現。有的網上經營者甚至在格式合同中直接規定某些商品不得退貨。即便是在退換范圍內的商品,經過經營者規定后也變得無法退換。

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11條規定:“消費者因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受到人身、財產損害的,享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在傳統面對面的交易模式中,如果消費者的人身或者財產受到損害,消費者就可以直接找到具體的經營者或生產者請求賠償。然而在虛擬的現代網絡交易模式中,消費者權益受到侵犯后,要獲得賠償就會比傳統消費模式困難千萬倍,甚至更本找不到賠償者。

(四)侵犯消費者的安全權

根據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7條的規定:“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提供的商品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安全權是消費者享有的一項最基本的權利。而在網絡購物中,較傳統交易而言,因無法真切地接觸商品的實物,而無法準確地對商品的質量安全進行判斷。而部分網絡經營者為追求更高的經濟利益,充分利用網絡購物的這一缺陷,不顧消費者的人身安全,出售質量不合格產品,給消費者的身心帶來傷害。同時,不僅商家有非法獲取消費者隱私的可能,也為不法分子通過篡改信息等方式侵害消費者的財產權提供了契機。

二、網上購物投訴困難

(一)侵權方難以尋找

由于網絡的虛擬性,買賣雙方素未謀面,賣家的真實姓名是否和網絡上注冊的一致,都是一個難以確定的問題。很多網上交易的店鋪并沒有進行登記注冊,這導致經營者在實施侵權行為后,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只能通過咨詢網站所有者、查IP地址、查銀行賬號所有者等其他途徑來側面查找,難以找到現實中的經營者。即使找到了經營者,由于網購的跨地區甚至跨國的特性,超越管轄范圍以及法律的適用也都將是非常棘手的問題。

(二)侵權證據難以掌握

一方面證據不好保留,消費者在交易時的網頁沒有保存,投訴時很難再找到。所以消費者上當受騙以后,舉報的時候甚至連一個證據都沒有。另一方面,網絡交易往往不開發票,買賣雙方沒有交易憑證,在涉及售后服務糾紛時缺乏依據。

(三)侵權責任難以認定

由于網絡交易涉及多個環節,不僅是交易雙方,還包括運營商和網站經營者,涉及物流商等多個環節。消費者的權益受損害,往往不是一個環節造成的,但是各個環節之間相互推諉,就使得侵權責任更加難以認定,消費者獲得賠償權也就更加難以實現。

三、完善網購中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建議

(一)消費者應提高自我保護意識,積極維權

消費者要挑選信譽比較好的商家以及交易平臺,有效利用網絡交易的信用評價體系和第三方交易支付平臺,提高交易的安全程度。仔細閱讀合同的條文,做到貨比三家,詳細詢問有關商品的品質、產地以及有關的保修時間等,維護個人作為消費者的知情權。保留相關電子證據,以備不時之需等,提高防范意識。不要亂扔快遞包裝,小心個人信息泄露;在丟棄網購包裝前,要將填寫了個人信息的快遞單撕下銷毀,或者用筆涂畫抹掉關鍵信息,以消除信息流失隱患。消費者不應該覺得網上購物的規模和涉及的金額并不是很大,不像騙銀行卡的,一下能把銀行卡里錢全拿走,從而放棄權利的維護。

(二)完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相關方面的法律法規

目前,網上消費者權益的保障在我國還是一個“盲點”。用我國現有的法律法規,對網上購物中消費者權益進行保障顯得簡單、散亂、可操作性不強,遠不能適應網上購物迅速發展所要求的對消費者權益保障的迫切需要。因此,加強對網上購物中消費者權益保障的法律研究和立法,已經迫在眉睫。

(三)使用權威認證工具,避免權益受損

筆者建議,消費者在網上進行購物時,最好選擇一些可以使用如支付寶這類有第三方機構權威認證的交易工具的網站。因為使用這類工具,只有在用戶收到貨,并認可后,才會將錢匯入賣家的銀行賬戶,這樣可最大化地保證消費者的權益。

消費者在購買商品前認真了解網站的資質,對生疏、冷僻、甚至是境外的網站要提高警惕,盡量選擇一些有保障的規模大的網站,爭取采用貨到付款的方式,避免權益受損。

(四)實行舉證責任倒置,由經營者承擔舉證責任

在舉證責任方面對消費者予以特殊規定,以鼓勵消費者通過訴訟途徑維護權益。由于消費者的弱勢地位以及維權意識、證據意識的缺失,消費者實際舉證能力十分有限,對消費者維權造成嚴重威脅,動搖了消費者維權的信心。因此,當網上購物發生糾紛時,應由經營者來承擔舉證責任。

(五)網絡商家必須建設誠信信用機制

應完善商家的注冊信息、信用等級、銀行保證金以及關聯機制,明確網絡經營者對商品或服務內容信息的披露義務及網絡經營者不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的法律責任。

(六)加大政府監管力度

政府應加強對經營者身份的審核與公布,加強對網絡經營者信息披露義務的監管,加強網絡虛假廣告的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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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職學校通常采取半封閉的方式對學生進行管理,確保教學和日常管理秩序。學生在有限的空間內對網絡十分依賴,在網上購買日常生活用品如服裝類、鞋包配飾類、日化類商品,占整個消費類型的48.8%,網購已成為消費趨勢。73.2%的被調查者有過網上購物經歷,100%的被調查者表示若網購安全愿意嘗試網購。

(二)中職生的網絡消費需引導

在此次調研過程中73.2%中職生有過網購行為,網購在中職生群體中已經是一種普遍現象。由于中職生仍處在心理發展期,對社會現象的判別度不高,對于網購僅是一種求新或追隨心態,存在盲目的現象。對此,應通過班會、講座、教學內容滲透等形式進行消費引導。同時加強網絡法律法規教育,教授中職生網購自我保護的措施,樹立維權意識。

二、對構建中職校園電子商務平臺的建議

(一)利用學校資源,加強宣傳力度

在學校進行宣傳有著空間小、成本低、效益高的優勢。對校園電子商務平臺進行針對性的宣傳,利用學校資源,通過張貼海報、校園廣播站、贊助學生社團活動、公益講座等途徑直接面對學生顧客,在短時間內可以獲得很高的知名度和認可度。

(二)關注學生消費傾向,適當進行市場細分

中職生社會活動參與度較高,對他們的消費習慣和消費傾向產生影響。從調研結果可以看出中職生在網絡消費中關注的因素各不相同,可以利用這些因素的比例,對學生的消費需求進行細分。

(三)注重質量監督,提高購物效率

校園電子商務平臺的運營過程中,需要建立一支高效的服務團隊,在為客戶提供優質商品和服務的同時,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服務監督、反饋機制,充分了解消費者對商品的使用體驗和對店鋪服務的意見。

根據調研結果,中職生選擇網購的原因主要在于節約時間和價格低廉。在中職學校建立電子商務平臺,在消費人群[dYlW. NeT專業提供論文寫作的服務,歡迎光臨WwW. DYlw.NEt]地理位置相對集中的基礎上要加強提高訂單處理效率、確保貨物無損等售后服務工作的開展。在規范經營的同時拉近與消費者的距離,提升客戶滿意度,通過口碑營銷增強客戶忠誠度。

(四)多形式互動,注重個性化

中職生正處于生長發育的青春期,叛逆心重、表現欲強,受社會流行文化的影響,崇尚個性。所以在校園電子商務平臺的經營過程中,不僅要考慮商品種類細分、店鋪裝潢、商品陳列等因素,還要將各種文化元素融入營銷過程。通過與學生消費者互動,如學生代言人選拔、商品包裝設計、廣告策劃、網店或實體店裝修創意評比等活動,讓學生在購物的同時尋找到展現自我、表達自我、交流自我的空間。

(五)建立企業文化,增強文化歸屬感

一個易于接受的企業文化,是促使消費者認同和反復購買的最有力的武器。中職生好奇心重、探索欲強,在人際交往中尋求認同感和歸屬感。校園電子商務平臺源于校園,在滿足學生消費需求的同時應服務學生,為學生提供個性展示、專業實踐及創業的平臺。因此,提出激發學生奮進的文化可以得到學生消費者的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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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圖分類號:D923.8 文獻識別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6)012-000-02

受到2008年國際金融危機的影響,世界各國越來越重視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紛紛通過構建公益訴訟制度,完善金融消費者保護機制,維護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隨著金融改革不斷深入,我國也亟需在金融消費領域構建公益訴訟制度,維護金融消費者權益。本文立足實際,通過實證的研究方法論述我國金融消費領域公益訴訟制度構建的必要和可行性,并對構建金融消費領域公益訴訟提出相關建議。

一、公益訴訟的概念和特征

(一)公益訴訟的概念

公益訴訟制度最早起源于古羅馬,是與私益訴訟相對的,其含義是“原告代表社會集體利益而非個人利益而”。①在古羅馬時期,由于實體法和程序法不分,因而請求權和訴權未能明顯區分,公益訴訟包含請求權和訴權雙重屬性。隨著現代法律制度不斷進步發展,特別是實體法和程序法制度的建立,公益訴訟含義也發生了變化,一般認為,公益訴訟是指特定機關、組織和個人為了維護國家利益、公益利益以及不特定他人利益,根據法律規定,對違反法律,侵犯國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不特定他人利益的行為,向有權法院提訟,由法院依法追究違法者法律責任的活動。

(二)公益訴訟的特征

1.訴訟目的的公益性。公益訴訟與私益訴訟最大的區別在于訴訟目的,原告提訟目的或者說在訴訟中保護對象是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不特定他人利益,通過向法院提起公益訴訟從而追求社會的公平正義。

2.訴訟原告的不確定性。主體可以是與涉訴案件無直接關系的不特定主體。凡是侵犯公益訴訟可訴的違法行為,法律規定的組織及個人(適合原告)均可以向法院提起公益訴訟,無需受到“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限制。

3.判決效力的廣泛性。私益訴訟解決的是原被告雙方當事人之間的糾紛,而公益訴訟涉及到的利益,一般來說具有公共性和集合性,加之受害者不確定,實際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未必全部參與到訴訟中,而是由法律授權的組織或個人代表受害人進行訴訟,法院作出的判決對未參加的訴訟的受害人產生同樣的效力。

4.訴訟當事人雙方力量的不平衡性。公益訴訟的受害者一般是欠缺專業技術知識、財力微薄公民個人,而被告一方往往是掌握著專業知識或者具有實力雄厚的組織,相對眾多弱小受害者,不管是在對專業的掌握上還是物質財力方面,被告具有明顯的優勢,雙方當事人的訴訟地位具有不平衡性。

二、構建金融消費領域公益訴訟制度必要性

(一)填補金融消費權益保護法律空白

首先,未對金融消費者概念進行科學、規范界定,缺乏適用《消費者公益保護法》(以下簡稱“《消法》”)理論基礎。現行《消法》雖然在第二條對消費者的內涵作了規定,但是購買金融產品、接受金融服務、進行股票投資等金融消費是不是屬于“生活消費”,在理論上還存在爭議。其次,缺乏可操作性維權規定。《商業銀行法》、《保險法》、《證券法》等法律雖然對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作了宗旨性規定,但缺乏與之相配套的可訴性規定,導致了金融消費維權依據不足。最后,法律滯后性的特點導致了金融消費權益保護法規空白不可避免。

因此,構建金融消費領域公益訴訟制度,可以廣泛聚集社會資源參與金融消費維權,激發社會各界對金融消費權益保護思考,從而推動金融消費權益保護法律制度的完善與發展。

(二)彌補“一行三會”分業監管模式存在缺陷

“一行三會”的金融監管模式促進了金融的改革和發展,對金融消費權益保護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這種分業監管模式的弊端也阻礙了金融消費權益保護。一方面,分業監管模式存在監管“真空”。由于監管對象業務的特點,目前只有人民銀行在縣級有分支機構,而證券、保險監管部門分支機構只延伸到地級市,存在監管“空白”。另一方面,現行的監管模式缺乏監管協調性。部分金融消費權益糾紛涉及到兩個監管部門,甚至三個監督部門,目前“各司其職”分業監管模式,導致協調機制不健全、不順暢,不利于金融消費者權益維護。

因此,構建金融消費領域公益訴訟制度,可以健全“一行三會”金融監管協調機制,填補金融領域監管的“真空”,彌補“一行三會”分業監管模式存在缺陷,有效維護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

(三)破解金融消費維權難題

金融消費維權受到“信息不對稱性”、受害者人數不確定、司法資源有限等因素制約,構建金融消費領域公益訴訟成為必然。一是金融業者與消費者之間信息不對稱。隨著金融創新和金融市場不斷發展,金融衍生產品層出不窮,而金融產品具有專業性,一般消費者不能充分認識金融產品的屬性和特質,缺少風險判斷能力。二是金融消費具有廣泛性,消費者人數不確定,具有潛在公益的性質。金融產品消費者遍及全國,一旦侵犯了部分消費者合法權益,將可能擾亂經濟秩序、社會秩序,影響到社會穩定。三是可以節約司法資源和降低維權成本。公益訴訟由法律授權的組織或個人代表金融消費者提訟,法院集中審理,判決效力擴張到未提訟而受到同樣損害的金融消費者,節約司法資源,降低金融消費維權成本。

三、構建金融消費領域公益訴訟制度可行性

(一)公平正義價值追求為構制度建訟奠定法理基礎。公平正義是法律的最高理想,是人類社會最終的價值追求。而保護弱者、維護社會公共利益是實現這一價值追求的根本途徑。如上述所述,由于金融領域專業性強,金融消費者與金融產品或服務提供者之間不僅在專業素養存在較大的懸殊,而且金融機構不管是在財力還是訴訟技巧上都具有較大的優勢,面對如此強大的“對手”,必要給“弱者”適當的“救助”,才能使雙方相對平衡。隨著我國依法治國不斷推進,公平正義價值理念逐步深入人心,實施和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舉措不斷改進,為構建金融消費公益訴訟制度奠定了堅實的法理基礎。

(二)現行法律制度為制度構建提供法律依據。雖然目前我國未有明文規定在金融消費領域適用公益訴訟制度,但現行的法律法規為構建金融消費領域公益訴訟制度提供了制度依據。在程序方面,新修訂的《民事訴訟》第五十五條明文規定對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有權機關和組織可以向法院提訟;在實體方面,新修訂的《消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對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中國消費者協會以及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的消費者協會,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訟。”不管是在實體法還是在程序法,現行的法律為構建金融消費公益訴訟提供制度依據。

(三)“一行三會”金融消費保護局的成立為制度構建提供事實依據。“一行三會”相繼成立了金融消費者保護局,雖然現有的分業監管模式下“一行三會”各司其職,但保護局的主要職能和宗旨是一致的,就是為了維護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基于其職能,“一行三會”可以作為金融消費權益保護公益訴訟適格原告。在日常的監管中,保護局一旦發現存在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可以向法院提訟,從而維護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秩序。因此,“一行三會”金融消費保護局的成立,為構建金融消費領域公益訴訟制度創設了適格原告。

(四)世界各國的金融消費公益訴訟制度為制度構建營造良好的環境基礎。縱觀世界國家和地區,但凡金融發展水平比較先進,都構建了金融消費領域公益訴訟制度。美國《聯邦民事訴訟規則》規定無論銀行業、證券業還是保險業都可以進行集團訴訟;法國新修訂的《消費者法典》建立金融消費者團體訴訟資格登記制度;德國雖然沒有明文規定金融消費領域公益訴訟制度,但在《反不正當競爭法》、《一般商業條款法》、《不作為之訴法》、《法律服務法》等法律中規定了消費者團體訴訟;我國臺灣地區1994年頒布的《消費者保護法》和2003年修訂的《民事訴訟法》構建了較為完備的金融消費者公益訴訟體系。

四、我國金融消費領域公益訴訟制度構建路徑

根據現代民事訴訟的基本原理,糾紛要進入訴訟程序,要有適格的原告、明確的被告和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因此,原告資格、訴訟范圍、啟動模式、費用承擔、舉證責任等問題都是無法回避的。金融消費權益公益訴訟也需要具備這些要素。

(一)適格原告

1.檢察機關。我國現行《憲法》規定檢察院是國家法律監督機關,負有監督我國法律正確實施、維護公共利益職責。同時,檢察機關又是我國的司法機關之一,在調查取證、法律應用、訴訟技巧等方面,具有明顯的優勢。因此,不管是基于職能還是專業優勢,檢察機關都應成為我國金融領域公益訴訟的適格原告。

2.消費者協會。新修訂的《消費者權益保護》第四十七條明確規定,在發生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行為時,消費者協會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訟。當發生侵害眾多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時,消費者協會理應對侵害眾多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向法院提訟。

3.金融監管機關。這里的金融監管機關指的是“一行三會”。目前“一行三會”相繼成立了金融消費保護局,可以從日常監管中全面、準確地獲得侵犯金融消費者信息,有利于高效地為金融消費“定爭止紛”。另一方面,“一行三會”作為適格原告也是符合保護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宗旨。

4.公益組織。公益組織是指不以營利為目的、旨在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的非政府組織。由于目前我國公益組織眾多,為了防止“濫訴”,應該對公益組織的范圍進行嚴格限制,在我國能夠提起金融消費公益訴訟的公益組織只限于公益律師。

(二)涉訴范圍。從《民事訴訟法》和《消法》來看,存在“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適格原告才能進行公益訴訟。那在金融消費公益訴訟中,如何認定一個案件侵害金融是否達到“眾多”呢?筆者認為這里的“眾多”不應是指受害者人數的多少,而是應該從社會生活角度去理解“眾多”的含義,主要指金融產品或金融服務提供者在提供金融產品或金融服務過程中已經(或可能)侵害廣大金融消費者,已經影響到了社會秩序的穩定和社會生活的正常開展。出于維護正常的社會秩序,對侵害金融消費者的行為,適格原告應當向有權法院提起公益訴訟。

(三)啟動模式

1.主動模式。金融消費公益訴訟適合原告在日常監管中發現金融機構存在侵犯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時,已經涉及到了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金融消費公益訴訟原告可以依法定程序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金融消費公益訴訟,維護廣大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

2.被動模式。在受到權益侵害后,不特定的金融消費者依法向適合金融消費公益訴訟適合原告提出公益訴訟申請,適合原告根據受害者的申請,以自身的名義向有管轄權法院提出公益訴訟,履行公益訴訟職能。

(四)取證責任。取證責任的分配直接影響到訴訟結果。在金融消費公益訴訟中,應采取舉證責任倒置原則,即提出訴訟主張的一方當事人對訴訟事由不負擔舉證責任,而由對方當事人就該事實存在或不存在承擔舉證責任,承擔舉證責任的當事人不能履行舉證責任,將承擔不利后果。一方面是由于原被告之間地位不平等決定的。如果公益訴訟取證責任還是遵循“誰主張誰舉證”原則,由原告承擔證明責任,而這對于不具有金融專業知識的原告來說是非常困難的,不利于訴訟雙方能夠平等的抗衡。另一方面,采取舉證責任倒置原則有利于公益訴訟制度發展,實現社會公平正義。采用舉證責任倒置可以鼓勵更多的人參與到公益訴訟中,推進公益訴訟制度的完善、發展。

(五)激勵機制。在金融領域公益訴訟中,調查取證、訴訟費用、辦案人員辦案經費等都涉及到合理的費用支出。因此,國家應對金融公益訴訟成立專項基金,用于公益訴訟各個環節費用支出,具體由各級財政進行劃撥,由消費者協會統一管理。同時,國家還應對公益組織提起公益訴訟中的公益律師進行適當獎勵,這樣可以有效激勵公益組織參與到金融領域公益訴訟中來,維護廣大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公平正義。

隨著社會法治進程不斷加快,人們維護意識不斷提高,公平正義理念不斷深入人心,構建金融消費領域公益訴訟制度已成為健全和完善我國金融制度中重要一部分。我國只有構建金融消費領域公益訴訟制度才能為金融改革發展保駕護航,才能有效維護廣大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實現社會公平正義。

注釋:

①《羅馬法》高等學校法學試用教材周吳文翰謝邦宇/編寫第354頁群眾出版社1983年12月

參考文獻:

[1]張韶華,劉蕭天.我國金融消費者公益訴訟制度研究.金融與經濟,2014,08.

[2]張韶華,劉蕭天.我國金融消費者公益訴訟制度的構建初探.新疆社會科學(漢文版),2015,1.

[3]吳俐.公益訴訟法理基礎探究.西南民族大學學報(人文社科版),2006,12(總第18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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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國立法的不足與完善

英國是消費者后悔權制度的發源地。“后悔權”可稱為消費 者單方合同解除權,是指消費者在消費 合同成立并生效之后,破例依法定條件 和程序解除合同的民事權利。“后悔 權”制度在國外法律上稱為“冷靜期制度”或者“無因 退貨制度”。英國1964年頒布的《租賃買賣法》規定:買房可在四日內自由地解除分期付款合同或租賃合同。德國的《上門交易撤回法》、《遠程銷售合同法》都規定了在一定領域與一定時間內消費者享有后悔權。①通過學習其他國家后悔權制度不難發現,其他國家后悔權制度具有三大征:1.適用范圍明確,以遠程消費與沖動消費為調整對象。2.行使權利具有時間限制,權利行使時間4―14天不等。3.目的是為了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與外國消費者后悔權制度相比,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以下稱新《消法》)第二十五條確實存在著不完善之處。

筆者認為,與外國立法相比,我國消費者后悔權存在著以下三方面的不足。

第一,我國消費者后悔權的適用范圍較窄的。我國消費者后悔權從保護遠程購物消費者的知情權、選擇權與公平交易權出發,將適用范圍集中于網絡、電話購物等遠程購物領域。而外國消費者后悔權的適用范圍甚至擴大到了大額商品的交易中。筆者認為,將大宗商品納入新《法》第二十五條進行規制是有必要的。首先,與房地產商相比普通消費者處于絕對的劣勢地位。消費者后悔權是消費者知情權的延伸。而在購房等大宗商品購物中,消費者獲取真實信息更為困難。實踐中,雙方在購買時的信息不對等,導致房地產銷售者經常通過虛假宣傳、避重就輕的方式將房屋售予消費者。使得我國近些年出現大量的房地產合同糾紛。房屋買賣中存在的大量專業結構圖、電路圖也并非每一個消費者能夠輕易了解。調查顯示,超過82.7%的受訪者支持將后悔權制度的適用范圍擴大至房地產買賣。②其次,將后悔權的適用擴展到大宗商品并不會對房地產市場造成巨大沖擊。許多房地產商認為若房產適用后悔權將會出現大規模退房潮,給房地產市場,甚至社會經濟造成沖擊。但筆者認為這樣的擔心并不存在。一方面,普通消費者購房是以居住作為最終目的,惡意退房的現象難以成為主流。從新《消法》實施一年的數據可以看出,盡管在網購中確實存在著消費者惡意退貨的現象,但其發生的概率極小。同在糾紛發生之后,雙方亦可通過司法途徑解決糾。另一方面,如上文所述,消費者后悔權是消費者知情權的延伸。因此,也只有在房地產商存在刻意隱瞞、消費者沖動消費的情形下才有可能適用這一制度。最后,消費者后悔權在適用于大宗商品時應做出更為詳細的規定。正如反對者所述,消費者在購買大宗商品時經常會貨比三家,同時在大宗消費中更易出現惡意退貨的情形。因此對于大宗商品后悔權的適用,我國應做出更為嚴格與具體的規定。應在借鑒外國消費者后悔權制度的基礎上,結合我國實際,做出符合我國國情的規定。

第二,我國消費者后悔權制度規定過于單一,沒有差異化的制度設計。以英國為例,不同的消費者在不同的行業通過不同的方式進行消費,其后悔權的規定亦有所差異。同時,消費者后悔權的適用不僅局限于遠程購物。如《租賃買賣法》便通過冷靜期條款將租賃買賣合同與分期付款合同納入消費者后悔權的規制范圍,而《遠距離銷售》法則對遠距離消費中的后悔權行使做出詳細的規定。而我國目前消費者后悔權的設置晉新《消法》第二十五條一條規定,同時采取了一刀切的方式對不同種類商品的買賣行為進行規制。筆者認為,我國應借鑒外國的相關立法,對我國消費者后悔權制度做出進一步的細化。在結合我國實際情況的前提下,依據不同商品的特性,設立更為細致具體的規定。

二、實踐中的不足與完善

(一)條文對商品“完好”的界定存在爭議

筆者認為對于“完好”的界定應設立明確標準,以減少網購退貨時出現不必要的糾紛。筆者主張以“是否影響商品二次銷售”作為商品是否完好的標準。實踐中,部分商家以“商品外包裝被拆”為由拒絕退貨。然而,這一標準存在明顯的不公平之處。在大多數情況下,網購消費者無法在不拆外包裝的前提下對商品有直觀的認識。國家工商總局亦通過行政法規規定:商家不得已以消費者已拆封、查驗影響商品完好為由拒絕退貨,故意拒絕或拖延退貨的商家最高將受到50萬元的處罰。”③;而將“是否影響商品二次銷售”作為標準則能夠很好的解決這一問題。一方面,若申請退貨的商品因消費者的過錯致使其價值貶損、無法進行二次銷售時,商家有權拒絕退貨。這是因為退貨商品若無法以原價在此銷售會給商家帶來巨大的損失,致使買賣合同處于極不穩定的狀態,違背了立法者維護市場公平、促進消費的立法初衷。另一方面,這一標準使得消費者無需擔心僅因拆開包裝而無法退換商品。同時工商總局令也為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提供了具體的保護措施。

(二)條文對“根據商品性質不宜退貨”的規定過于籠統

筆者發現,消費者與商家對于購買的商品是否符合法條“不宜退貨”的規定存在巨大爭議。大部分商家通過在網購頁面中貼出店鋪告示或作出具體說明的方式,試圖排除消費者的后悔權。筆者認為這一方式是明顯不恰當的。由于此類申明多數較為隱蔽,消費者在購買時難以察覺,造成消費者實際上對于相關條款并無了解。因此,商戶通過彈出對話框或提出聲明的方式并不符合 “消費者在購買時確認”的要求。筆者認為,若因商品性質不適用第二十五條是,商戶應在消費者確認訂單使作出明確的提示。當消費者同意時交易繼續,否則,交易終止。這樣一方面能夠為消費者提供明確的信息以保障其合法權益,另一方面也避免了因提示不明顯而造成的后續糾紛。

(三)運費承擔存在爭議

盡管新《消法》賦予了消費者七天無條件退貨的權力,但條文同時也規定,在一般情形下運費應有消費者承擔。這一規定的出臺,將消費者是否行使后悔權與其行使后所帶來的“成本―收益”問題緊密相連。一方面,大件物品高昂的運費會給消費者帶來額外的指出;另一方面,消費者在購買價格低于運費的低價商品時,往往因為運費大于商品價格而放棄維權。不難看出,退貨時所產生的運費在一定程度上變成了消費者的“沉沒成本”。而某些投機取巧的商家也因此而逃避了其本應承擔的責任。因此,合理的運費承擔規則對消費者維權有著重要意義。

第二十五條明確規定,交易雙方有約定從約定,無約定時運費應由消費者承擔。但筆者認為應依據公平原則,結合退貨原因對運費承擔問題進行調整。第一,因產品自身質量問題而引發的退貨運費應由商戶自己承擔。《消法》第二十四條對此亦做了詳細規定。第二,因消費者自身原因引發的運費,應由消費者承擔。第三,當消費者與商戶都存在過錯時,應依據雙方過錯比例,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分攤運費。此外,我國同樣可以借鑒外國,引入退貨運費保險制度以降低消費者的維權成本,確保消費者在大宗購物或低額消費時的合法權益仍能受到充分的保護。

(四)特價促銷商品、贈品不予退換的規定

商家以商品為打折商品、特價商品為由不予退換的例子在實踐中大量存在。筆者發現,商家多以“已做出明確提示”為理由默認消費者同意放棄后悔權的行使。但筆者認為,商家的這一行為是極為不恰當的。一方面,此類條款并不符合因商品性質不宜退貨之標準。特價促銷并不會影響商品的二次銷售,因此并不構成性質特殊。同時,這樣的的規定更違背了后悔權保護消費者利益的初衷。另一方面,此類條款存在著“霸王條框”之嫌。在筆者看來,商家此類申明并不構成雙方協商排除適用。消費者此時并沒有協商與選擇的權利。基于此,筆者認為對于“特殊性質”應做出相應的原則性的說明,使得法條更具操作性,以防約定排除后悔權的規則被濫用。

三、強化第三方平臺在解決糾紛中的作用

現實中,網購平臺成為消費者最為常見的維權方式。與消費者協會與工商行政監管相比,網購平臺能夠迅速的介入相關糾紛。因此,我國監管部門應充分重視第三方平臺發揮的巨大作用。

(一)加強與網購平臺的聯系

充分的市場競爭使得各類網購平臺只有通過不斷提升自己的服務品質才能贏得更多的消費者。早在新《消法》實施前,淘寶網便推出了“七天退貨”的政策。國內幾家大型的B2C網站更在新《消法》實施前便對自己的退貨政策進行了具體細化。由此可見,充分的市場競爭帶來的是商家自我的不斷革新與服務的不斷優化。此外,阿里巴巴更是憑借自己龐大的消費者容量與強大的技術團隊支持向政府和社會各界提供“阿里云圖”的大數據資源庫。充分與網購平臺展開合作,一方面,有利于監管部門及時了解市場中存在的問題與不足,及時對法規政策進行調整,為穩定的經濟秩序保駕護航。另一方,有利于監管部門及時發現自身工作的不足,進一步優化自身的各項工作。因此,筆者認為應從以下三個方面加強網購平臺與政府監管部門的聯系。

首先,通過合作建立買賣雙方誠信體系。一方面在賣方信用體系的構建上,我國幾大網購平臺都有著良好的運營模式。這使得買方在購買商品前便能對賣方有初步的了解。但近年來,也出現了賣方誠信制度造價的問題。以淘寶為例,2013年便被爆出可以通過金錢購買的方式獲取更高的信用評級。此時,若通過加強網購平臺與政府監管部門的合作,則有利于打擊此類行為,進而維護與完善賣方信用體系。另一方面,我國買方信用體系仍未完全構成。網購平臺只能通過對注冊賬號進行管理的方式對買方不誠信行為進行監管,而不能夠對真是個人進行規制。這使得在新《消法》第二十五條出臺后,惡意退貨的現象時有發生。筆者認為,政府監管部門可以通過強制網絡平臺用戶實名的方式對真實個人進行監管。網購平臺原有的賣方信用體系的基礎上,構建買方信用體系。使得買賣雙方都能夠更具體的了解對方的誠信指數。在減少惡意退貨的同時,構建和諧的交易市場。

其次,進一步強化網購平臺對商戶的監管責任。一方面,與政府監管部門相比,網購平臺對商戶的監督與管理更為便捷與直接,由其對網絡商戶進行監督更為有效。另一方面,網購平臺與消費者之間存在著一定的契約。消費者在特定網購平臺進行消費,是基于其對網購平臺管理能力與購物環境的信任。而網購平臺的盈利與消費者的信任緊密相連。即消費者為網購平臺帶來利潤,網購平臺為消費者提供安全舒適的購物環境。基于此兩點,筆者認為網購平臺應進一步完善對商戶的監督。在與監管部門通力合作的基礎上,構建良好的網絡購物環境。

最后,應建立網購平臺與政府監管部門數據交換機制。如上文所述,網購平臺與監管部門都有著自身不同的優勢。網購平臺能夠及時為監管部門提供第一手數據,反應買賣雙方在網購交易時所面臨的問題,以便監管部門在執法過程中能夠對突出問題有針對性的進行解決,進而提高執法效率。而監管部門則具有強有力的監督與實施能力,在網購平臺反映問題后能夠及時對問題進行解決。

(二)充分發揮網購平臺的糾紛解決功能

網購平臺作為消費者與商戶之間的橋梁,其在提供服務的同時亦具有一定的監管職能。作為第三方,在消費者與商戶發生糾紛時,其能夠第一時間作為較中立的第三方出面對糾紛進行處理。因此,我國監管部門應充分發揮網購平臺在網絡交易中解決糾紛的功能。而監管部門則通過對網購平臺進行監管的方式來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與市場的經濟秩序。一方面,能夠高效的解決糾紛,在提高解決速度的同時,減少司法資源的浪費,減輕監管部門的工作壓力。另一方面,有利于建立市場通過自身手段解決糾紛的機制,減少政府對市場的干預。

因此,筆者認為可以以網購平臺現有的糾紛解決機制為基礎,建立全面的監督調解機制。通過建立由商家代表、網購平臺、消費者協會和政府監管機構共同組成的糾紛快速解決小組,對網購出現的大量小額退貨糾紛進行調解與初裁。買賣雙方在將問題訴之行政或司法途徑之前,先通快速解決小組對問題進行調解。這一方面有利于消費者后悔權制度的落實,同時也有利于解決實踐中新出現的大量退貨糾紛。

結語

綜上可知,在新《消法》實施的一年之中,其出現了許多在立法時難以預料的問題。通過與國外相關立法進行比較,我們可以發現我國立法存在著條文模糊、配套制度不完善的問題。通過對實踐中出現的問題進行分析,可以看到第二十五條在實踐中出現了一些爭議。這些問題都需要通過立法機關對條文的不斷完善,執法部門實施細則的出臺,社會各界對法律的具體實施來逐步解決。同時,我們也應該充分發揮網購平臺在推動消費者后悔權制度實施中所起的作用,并構建相應的制度進一步保證消費者實施后悔權。盡管新《消法》在實踐中出現了諸多不完善之處,但其在立法上的進步是值得社會各界肯定的。消費者后悔權制度作為一種新制度引入我國,不僅為消費者提供了一種新的保護機制,更對市場經濟秩序的構建具有深遠意義。(作者單位: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法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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