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監理合同管理模板(10篇)

時間:2023-05-16 15:1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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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隨著時代的進步,人們的法律意識越來越強,契約合同可以有效保障各方利益和市場經濟規范化發展,對于合同也越加重視。在建筑工程項目中涉及了各方面的利益產生了大量的合同。而我國的工程監管起步不久,建筑領域還存在很多不規范的情況,如一些與建筑工程相關的法規不夠完善,對合同管理不重視只是流于形式等。建筑工程項目中包括了多方的合同關系,有業主和施工承包方簽訂的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施工承包方和施工工人簽訂的勞動合同,施工承包方和各材料廠家簽訂的合作合同等。工程監管中的合同管理指的是業主委托或者建設單位以招標等方式選擇監理單位對工程施工承包合同進行管理,以合同為準則對成本、投資、質量、進度、安全進行控制。

1合同管理在工程監管中的重要性

工程監管的工程師對建筑工程的監管主要就是依據工程合同,所以合同管理對于工程監管來說具有重要意義。

1.1合同具有較強的法律約束力

工程監管承擔著建筑工程項目的項目管理工作,是業主委托的或者建設單位以招標等方式委托的監理單位。監理工程師發展監理工作主要依據監理委托合同和工程承包合同這兩份合同[1]。國家經濟合同法里對于這兩份合同都有相關規定,合同一經確定就具有了法律效力即監理工程師的監理工作是受到法律保護的。在之后如果發生糾紛或者其他情況,就會按照合同的內容來處理,所以合同管理在建筑監管中是十分重要的。

1.2加強合同管理有利于監理目標的實現

監理目標控制除了要依據科學有效的方法和手段外,還取決于合同管理和控制的好壞。理想的建設行為和施工過程一定是滿足合同要求的,這樣的行為和過程是監理工程師滿意的,這樣的監管工作又是令業主或者施工承包方滿意的[2]。即加強合同管理可以有利于監理目標的實現。

1.3合同管理是監理工作的基礎

在整個監理工作過程中,成本、投資、質量、進度四項控制中,成本控制是核心,是進度控制和質量控制的基本手段。而相關的合同里事先就會對成本、進度和質量控制的目標值進行約定,即合同管理是整個監管工作的基礎,也就是說監理工程師所做的工程管理工作實質上就是合同管理工作。無論是工程的費用支付還是工程的質量監督,亦或者工程的進度控制,這些都要根據施工承包合同的相關約定進行,只有按照合同來處理問題才能保證合同涉及的各方面都履行合同。因此,合同管理在監理工作中至關重要[3]。

2當前建筑工程中合同管理存在的問題

2.1合同管理機構不健全

在建筑工程項目建設中,工作內容繁雜、涉及的人、事很多,也就產生了很多的合同。建筑工程項目中的合同管理很復雜,而市場上存在著很多沒有健全的合同管理機制的監管單位。同時建筑單位在對于合同管理不夠重視時,也會導致合同的授權和合同的歸類以及合同的分級管理存在缺陷。有時對于能簽訂合同的人員沒有規定,一些小的項目管理者都可以隨意簽訂合同,并且合同內容含糊不清,這加大了監理單位的合同管理難度,所以,健全的合同管理機構是建筑領域迫切需要的。

2.2資金撥付不及時

從我國現在的發展情況來看,大都屬于買方(發包人)市場[4]。發包人在市場上占據著主動權。發包人在招標的時候可以增加一些附加條件來降低經濟成本和增大盈利,而投標人為了可以中標往往需要接受這些附加條件。建筑工程一般都屬于大工程,而完成整個項目所需要的時間長短不一,但短的時間基本都需要好幾個月,長的時間甚至需要幾年。因為時間相對比較長,資金一般都是分段撥付,而且一旦開始就不易中斷,在合同的實際實施過程中,發包人不及時撥付資金會給施工承包方帶來很大的資金風險。在不同的施工階段,對于人工、材料以及機械設備的雇傭費和使用費都是必須按時足額支付的,否則就違反了相關的法律規定。如果發包人不能及時撥付相關的資金,工程施工就會受到影響,同時會產生違約賠償等問題,甚至合同解除的情況發生,給各參建單位都會造成損失及不利影響。

2.3合同簽訂不切實際

雖然現在的發展情況是買方市場,但是有的施工單位會為了能夠順利簽訂合同而選擇答應對于自己不利條件。但是之所以想要簽訂合同就是為了賺錢,有的承包方就會降低工程質量,甚至會壓縮合理施工工期,要求施工人員加班加點趕工,這都會導致工程項目出現各種安全、質量問題,甚至是安全、質量事故的發生,給人民生命財產造成嚴重損失,同時對項目各參建方也會造成不利影響。

3建筑工程中工程監理合同管理的措施

3.1工程監管要有合同管理意識

工程監理單位對自身要有合同意識,加強和建設單位的合同協定,即讓建設單位對于各種監管的權利進行授權,保證監理工程師的工作能夠順利的進行。監理工程師要全面充分的考慮到各種可能發生的情況,設計一套科學合理而且規范的合同方案,而且必須嚴謹的、積極的、盡職盡責的去進行合同管理工作。

3.2合同管理規范化

工程監管單位和施工承包方之間的合同是具有法律效應的。工程項目能夠在保證質量的情況下順利的完成,工程監理工作高效順利的進行是前提。這就對合同管理的規范化有了很高的要求。如果合同管理不夠規范,沒有科學有效的管理方法,將會導致整個工程項目雜亂無章,工程施工不能有效的進行,導致增加一些不必要的經濟負擔或者導致工期延長不能在規定時間內完成。因此,我們要結合實際情況,提出一種科學有效的管理方法將合同管理規范化,使工程項目可以順利的進行。

3.3工程監管單位應該參與合同的制定

因為合同在簽訂后需要根據合同規定來進行施工等,而工程監理在工程施工中占據很重要的地位,很多方面都需要工程監理單位來完成,是整個工程施工的監管者。施工承包方和業主在簽訂合同時,需要對工程的成本進行預算和控制,質量監督和工程周期以及投資情況等作出相關約定,在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不具備相應力量的時候,監理單位的提前介入,會給相關單位提出更有利于合同履行的建議,所以在合同制定的時候需要工程監理單位的參與,使得合同里的內容是科學合理的[5]。

3.4有效的實施合同的內容

合同在簽訂之后,需要真實有效的實施合同的內容。監理工程師需要熟悉合同的內容并且主動的去監控合同的實施情況。在工程施工過程中,監理工程師必須督促各部門嚴格按照合同執行,公平公正的管理合同,必要時可以采取法律方式維權。

3.5加強監管工程師的能力

監理工程師的管理能力將直接影響監管的效果。監理工程師需要將合同的各種工程文件以及資料進行整合,對于合同規定進度和實際施工進度的差異和監管過程中出現的問題進行科學的分析和整合,為有效實行合同內容提供依據。發現實際工程施工過程中的項目情況和合同規定出現偏差時,做到及時糾正調整工程項目。除了對于監理工程師的管理能力需要加強外,還要增強其法律意識。要建立一個完善的考核機制,制定完整的考核制度,只有當考核通過能力足夠之后才能上崗工作。

3.6合同管理分類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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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管理監理工作的概述

1、合同管理的特殊性及必要性。因為施工合同是一份具有有效法律約束力的文件,因此施工企業的全部生產經營活動都必須完全依照工程簽訂的施工合同進行。如果一個工程沒有簽訂有效的工程施工合同,那么后續的生產建設活動也就不能正常的實施、監管。一旦施工合同成功簽訂就意味著施工企業相應的所有生產計劃、操作以及各項經濟技術的指標都一并歸屬于施工合同的管理范圍內。一些施工企業習慣采用將整個工程用總包、分包以及內部承包等方式來完成,而這些正是按照施工方同建設方所簽訂的施工合同中所表明的、需要承擔的一些權利義務還有經濟責任等內容來進行劃分認定的,可以認為所有施工合同的具體內容就是一個施工企業對自己承包的項目中所包含的各項任務指標的分解、落實。因此,施工企業的合同管理工作不論形式、內容,還是管理的范圍等都與其他的企業有一定區別,是一個格局十分完整并且自成體系的管理方式。

2、合同管理中監理工作的任務。(1)監理工程師上崗前必須每人認真熟悉合同文件,對工作范圍內的所涉及的合同文件尤其需要掌握;(2)對承建合同進行跟蹤管理,對合同各方執行合同情況進行檢查,按合同條款進行全過程全面的監督與管理;(3)承建單位對合同有不同的理解時,舉行專門會議,并力爭與承建單位進行友好協商解決;(4)對合同內項目及新增、變更和延期項目,以及索賠、爭議項目、合同糾紛的管理和處理;(5)協助業主管理設計合同、督促施工圖按合同規定時間按時完成;(6)協助業主管理材料、永久設備的采購合同;(7)審查承建單位的分包項目和分包合同;(8)監理工程師應根據合同有關規定對承建單位的保險進行檢查,包括工程的裝備的保險、人員傷亡或傷殘事故的保險。(9)協同設計單位認真研究設計,促使設計周全,盡量避免出現索賠。調查和審核承建單位提出的各類索賠事項;對于承建單位延誤工期和造成的質量事故,配合業主單位提出反索賠意見。

二、水電工程監理的現狀

我國水利工程監理制脫胎于計劃經濟體制下的國有企事業設計單位,當時沒有獨立的監理企業,水利工程的設計、施工、監理是在政府的統一指令下完成的。由于建國初期百廢待興、經濟落后,水利工程邊勘察、邊設計、邊施工、邊生產,形成了當年設計、當年施工、當年建成、當年投入運行的效益低下的工程項目。由于可行性研究不到位,造成前期的咨詢工作日益削弱,工程建設有的違背經濟規律,甚至無經濟效益,達不到或削弱投資人立項初期的經濟增值的目的。改革開放以后,隨著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為了適應經濟發展需要,特別是我國加入世貿以后,水利工程的分工不斷細化,在項目管理上逐漸引進了項目法人制、招投標制、工程監理制,形成了從工程立項、可行性研究、初步設計、施工準備、建設實施、生產準備,一直到竣工驗收和后評價階段的建設程序。水利工程監理隸屬于建設工程監理的一個專業,建設工程監理又隸屬于咨詢工程師的項目管理范圍,由于水利工程監理的服務對象比較單一,只是對水利工程進行監理,水利工程又是涉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基礎設施類工程項目,所以具有相對性、臨時性、目標性、約束性、周期性的因素,導致了水利工程監理任務唯一性、知識密集性、監理因素復雜性、監理視野的前瞻性、監理產品的非物質性等特點。

三.加強水電工程監理合同管理的措施

1、提高水利工程參與單位對監理工作的認識。水利項目工程建設的業主和施工單位應該強化對監理工作的認識,意識到工程監理是確保工程施工質量和進度的重要保證,加強監理工作對施工方、業主都是非常有利的。從業主角度來分析,水利工程項目大部分都是政府,所以對各級人民政府來說建設一個高質量、高標準的水利工程是一項目利國利民的工程,能夠給人民帶來極大的優惠滿足人民群眾對水資源的要求,要想做到這一點必須重視監理工程。對于施工方來說,如果不按照監理工程的相應要求出現工程問題不僅得不到工程款還會被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水利工程項目的投資者和施工方必須清醒地認識到這一點,從思想上確實重視工程監理,自覺按照工程監理的要求組織施工活動。

2、要制定完整、有效的合同管理制度。由于水電工程項目的合同管理涉及面比較廣,實施起來比較繁瑣,管理環節又多,從合同前期的洽談、擬定到后期的執行以及合同執行過程中所發生的變更、中止、終止等,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不僅可以促使合同管理的規范性,也保證了合同管理的每一個環節的實施有章可循,完善的合同管理制度要全方位的對建筑合同進行有效的監管,包括合同的授權、審查、監督、糾紛處理等等,以保證有序的進行預防、控制和后期維護等工作,促進合同管理的規范化和合理化,維護了合同雙方的權益。

3、對水電工程合同進行有效的動態管理。也就是對合同的變更和履行階段進行實時的跟蹤和評價。由于工程項目在施工過程中常因各種不利因素的影響,而需要不斷更改和補充合同內容,導致合同發生變更。這時合同管理人員要跟蹤檢查合同的實施情況,看其是否符合合同內容,同時要對合同變更的相關資料進行整理和歸檔,對發生與合同不符的地方及時找出原因,進行改正,盡可能的降低風險。另外,在合同履行階段,作為合同的管理者要實時的了解合同的履行狀況,對合同的履行過程建立一個可靠的檔案,制定相應的報表,對合同進行有效的管理,對履行過程中發生的不正當的行為積極采取措施,降低損失,以確保工程項目施工的順利進行,保障工程的質量。

4、提高施工監理隊伍的素質。首先,工程監理人員應該根據工程監理的相應要求主動參加業務培訓,提高自身素質,從而不斷提高自身的監理水平和能力。在提高工作人員素質的同時還要加強總監隊伍建設,培養一批綜合型、高素質的總監隊伍,從而確保監理工程師確實負起相應的責任,解決目前水利工程建設過程中的高水平的總監理工程師問題。對此,建設工程監理單位應該組織好本單位的監理人員的職業技能培訓,積極引進各種高素質的人才來補充監理隊伍的人才缺口。其次,建立監理檢查監督制度,督促工程監理工作人員嚴格按照相應的監理工作要求來開展監理工作,從而來適應監理工作的需要,加強對現場監理工作的檢查、監督,規范監理行為。

結束語

水電工程建設是基礎設施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在水電的施工過程中,要嚴格按照合同的約定開展監理工作,保證工程的質量以及工程目標的實現。

參考文獻:

篇3

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是施工承包方和業主兩方在一定時間內為完成某項工程任務進行簽訂的契約。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則是指業主委托監理方對工程施工承包合同進行的管理,工程監理師利用施工承包方和業主二者之間依法簽訂的合同為準則,使得工程質量得以保證。并且在規定的時間內利用比較低的成本費用達到工程項目建設的目標,同時應用公平、科學、合理的原則處理雙方權利和責任之間的關系,對施工項目進行有效管理。這也是施工合同管理的基本內容的體現。

一、簡述合同管理于工程監理的重要性

(一)合同具有較強的法力約束效力

工程監理是施工管理中的重要環節,建設單位的業主或者建設單位通過招標的方式對施工單位進行擇優錄取,將項目管理工作交予其監管。工程承包合同和監理委托合同是監理工程師進行監理工作的依據。委托是一種契約關系,委托是以契約形式存在的一種雙方之間的合作關系,而工程監理的管理是以管理性的政府監理經濟法律和委托過程中的社會監理經濟法律的綜合。工程承包合同以國家經濟合同法作為法律依據。監理工作的依據是委托雙方簽訂的合同,合同一旦具有法力效力就可以說監理工作受到法律的保護。從以上論斷可以看出,合同管理在監理工作中的重要地位。

(二)加強合同管理有助于監理目標的實現

建立目標控制一方面在于采取科學有效的方法和手段,另一方面主要是取決于合同管理和控制的好壞與否。項目施工的行為和過程要滿足合同的要求,一方面建設行為要合乎合同規范,施工建設過程要得到監理工程師的肯定,另一方面工程建設效果也要讓業主滿意。因此,加強合同管理有助于建立目標實現。

(三)加強費用控制是做好監理工作的有效手段

費用控制時間里工作中四大控制內容的核心,也是進行進度控制與質量控制的有效手段。費用、進度、質量控制目標的制定是經過合同形式確定的。因此,合同管理在整個監理工作中是最基本的工作也是重要的手段。監理工程師在項目施工中進行的監理工作其實質上也就是合同管理工作。建立行業在建設市場中作為主體之間參與到建設工程的管理環節中,要想做好監理工作,除了要協調好工程進度、工程質量、以及項目投資外,還要讓所有參與工程建設管理的監理人員切實認識到合同管理的重要性。這樣才能讓建設施工更好、更快的達到預期的建設目標。

二、監理工作中合同管理的內容

合同履行管理和合同文檔資料管理都屬于合同管理的具體內容。合同履行管理也叫做合同控制管理,即在工程施工過程中,依據合同上所列出的條款規定,對工程建設項目雙方的建設行為及過程實行科學有效地控制監督,確保合同得以順利執行。合同文檔資料管理又稱為合同檔案管理,從屬于建立檔案管理的一環節。其中包括合同管理、與合同有關的文件、函件、電子信息資料、傳真資料、電子郵件、電子數據、各種證明、影像資料、工程紀實和圖紙的分析和使用的系統管理工作。

合同檔案是工程技術檔案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證實合同是否的有效法律證據,這進一步說明合同檔案管理的重要性。監理工程師主要在施工階段進行合同管理工作。合同管理的主要內容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1)建設工程項目分開承包管理;(2)工程施工變更管理;(3)工程延期管理;(4)合同賠償管理;(5)協調合同糾紛;(6)管理合同支付;(7)合同檔案管理;(8)管理工程各項保險。

三、監理工作中合同管理的措施

(一)管理好合同事件

基于施工合同的履行時根據所有合同事件的處理完結而完成的,因此,監理工程師可以對施工方在編制工程計劃的時候提出要按照分項工程來進行合同事件表的制定,實行責任落實到位,工作安排恰當,以便更好的進行合同管理工作。同時監理工程師也必須按照合同事件表實施對合同事務的監督控制和處理。對于正常的一般的合同時間只要做好統計,而存在違約行為的合同事件或者是涉及到工程變更的事件就要嚴格按照合同條例進行處理。

(二)合同履行的信息管理

合同履行情況的好壞與否要由信息來證實,也就是說要靠客觀數據來證明,而不是主觀的判斷或者概述。文檔資料是否全面和可靠很大程度上影響到管理工作的好壞。一個良好的工程監理系統首先都有一個良好的信息管理系統,而且進行信息化方式進行管理。在信息管理系統中要充分做好合同管理子系統與其他各項信息系統之間的相互溝通和聯系工作,各子系統輸入輸出的信息構成合同管理系統的信息結構。比如各項工程的開工時間、工程完成日期、工程質量檢測、費用結算、施工安全數據記錄等按照工程進度、工程質量、工程造價分別輸入并與計劃值進行比較,合同事件履行的情況便可一目了然。

(三)合同文件的管理和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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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程監理單位在其財務管理過程中的現狀

工程監理單位在其財務管理上如果能夠將監理費進行科學合理的調配和安排的話,對整個工程項目監理實施來說都是必要的,而在實際財務管理上,如在某些項目招投標時,未能對標書和投標人進行合理的鑒定,過分依賴于標書而忽視了企業中的人的重要性,過于對報價進行關注而忽視了在企業監理中的具體實施細則。為此,在監理招標過程中,應該加強對議標環節的重視,按照監理管理收費標準進行執行,對于未能中標的標書應該給予及時的退回,尊重對方的知識產權。

在監理企業的財務管理和財務監督過程中,目前監理企業對財務的管理僅僅局限于一般核算,而對財務的監督功能也僅僅局限于相應的是否按照合同的約定來執行,在這些常規性的監督審核過程中,對于整個工程施工過程中的各項施工進度信息,以及在工程合同簽訂的過程中,對財務人員來說,都無法實現對其整個過程進行有效的參與與控制,于是,對財務管理人員的監督職能過于滯后或弱化,難以將財務監督和合同管理納入到整個管理過程中,無法實現對合同管理的有效性和對單位監理效益的綜合評價,通常暴漏出太多的財務管理問題。比如在對簽訂的監理合同的具體監理費用由于沒有財務人員的參與而無法實現有效的備案;對委托監理的工程項目僅僅就其施工質量進行監督和控制,以致于對監理費用進行隨意壓制或遲遲無法兌現;由于對監理費的標準沒有進行相應的統一,對收取監理費用時按照領導的意見來執行,缺乏必要的監督和有效的審核;對于監理合同在簽訂后缺少必要的后期追蹤,有些工程項目早已完工,而監理費用卻因領導更迭未能及時的收取,形成呆賬現象,不僅給單位造成了財務損失,也不利于對監理合同的全過程進行有效控制;有些對基建項目進行擴建的工程,由于未在監理合同中進行及時的約定和增補,還造成了實施的監理勞動卻未能實現報酬的合理取得等等。

二、監理單位在其合同管理過程中的問題與現狀

由于業主對監理招標的重要性、必要性認識不足,以及行業壟斷和部門保護現象的存在,導致現階段在工程監理招標過程中還存在不規范的實施方式,不僅對招投標過程的監理費進行不合理的壓價,使得監理單位在接受建設單位的委托協議時,所形成的監理取費往往比較低。同時,在監理單位的合同管理過程中,由于對所簽訂的合同缺少必要的法律意識,而一味地的將“口頭協議”等不規范條約以多種形式的附帶到合同中,造成不少監理單位在競標過程中,為了實現對工程項目的監理權,不得不迎合業主的條件,在激烈的競爭中委曲求全的簽訂了不合理合同,為日后的監理合同在執行中的問題埋下了不必要的風險因素。更有甚者,在工程項目實施監理的過程中,對出現的利益糾紛不能按照合同的約定來解決,而采取所謂的“人情”、“關系”等途徑來化解,未能將工程監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擺在正確的位置上,導致工程監理實施中的問題不斷,監理單位的合法權益無法實現有效補償。

三、對存在的相關問題的思考與分析

(一)加強對建設項目實施工程中的有效監督

在建設項目實施過程中,雖然財務人員已經參與到了合同的審核等問題,但對工程建設過程中的合同變更、修改等問題缺乏必要的參與,項目負責人過于重視對施工技術以及施工工程人員的重視,忽視了財務人員對施工過程的及時跟蹤和配合,對整個項目在實施中的可行性報告以及設計事宜未能有效的監督,缺少必要的了解,難以做到對項目合同的全過程控制。同時,很多監理單位在監理過程中對工程施工質量和安全問題進行考核的比較多,而對財務人員的財務預算沒有足夠的重視,造成了財務人員無法對監理合同的簽訂和實施中的詳細情況做到心中有數,管錢的只管記賬,搞工程的只管干活,對監理的盈利和虧損沒有納入必要的考核和考評中。

(二)加強對建設項目竣工后的驗收和財務匯總

項目竣工的驗收過程是財務工作的重要環節,對整個工程監理的執行進行匯總,對于實際施工中存在的監理問題如價款結算,日常費用的核查,對現場賬務的審計等,都需要財務人員與監理管理者進行協作,而基于監理活動表面資料的審查難以實現財務監督的有效執行。

四、加強對財務監管的途徑和力度

(一)加強合同管理

建立監理單位“全方位”“全過程”的合同管理制度,使合同管理的建檔、總結、考核覆蓋到企業管理的每個部門和層次,延伸到各個角落,形成良性的循環。利用網絡和信息技術的平臺優勢,將合同管理中的數據和信息進行實時的監控和資源的共享,做到簽訂、履約等及時準確到位,真正實現動態管理。

(二)充分發揮財務管理的中心作用

增強財務管理的監管力度。財務管理作為企業管理的核心,必須保證對企業經營成本和資金的有效管理和分析,為此,作為財務人員,必須要參與到監理的各個環節,并對成本的來源和合同的執行做到開源節流,從而實現對資金使用中的問題進行及時有效的處理,避免不必要的資金浪費和呆賬、死賬現象的發生。其次在監理單位對財務計劃進行整體化管理的過程中,要對整個項目監理過程中的不同渠道來源的資金都納入到統一的財務管理監督體制中,按照財務政策和相應規章制度,按要求來執行,嚴格區分資本性資金的支出、效益性支出的財務管理原則和要求,做到資金的合理有效利用,從而實現對資金效率的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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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圖分類號:U415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引言

工程施工合同管理主要是指監理單位受業主委托對施工合同的管理,監理工程師以承包方和業主依法簽訂的合同為依據,用較低的工程成本,并且保證工程質量按期完成工程為目的,以公平合理地處理雙方的權利和責任為準則,對施工項目進行管理,是施工合同管理的基本內容。實際工程中,有些人認為維護了業主利益,就必然要損害承包人的利益,因而在監理工作中不按照正常合同要求辦事,甚至違背監理工程師的執業公正性。施工合同當事人雙方最根本的利益是在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各自的責任和義務前提下,享有合同約定的權利。嚴格履行施工合同就是維護承發包雙方的利益,體現監理工程師執業公正性。監理工程師通過對施工合同的科學合理的管理,以便使工程變更、工程工期管理、合同索賠管理、合同糾紛的協調、保險合同管理、工程價款支付控制以及工程竣工等方面的工作更加規范有序。因此,監理工程師對施工合同的監督管理非常重要。

一、關于工程變更管理

工程變更指的是針對已經正式投入生產的產品所構成的零件進行的變更。由于施工設計文件中存在一定問題或者施工過程中存在許多不確定因素,工程變更在所難免。設計變更通常由承包人、發包人以及工程師三方提出。對設計變更的管理,監理工程師要注意完善申報、審查程序。無論是承包人還是發包人提出的變更,都需要經過工程師審查并且同意后,才由發包人向原設計單位提出變更文件。在施工過程中提出的變更要滿足規范要求,要尊重設計者。另外,在變更通知發出以后,承包人要及時向發包人或工程師提交工程計量申報表。對變更項目計量,要確定最后變更總價、單價、工程量。在實際工程中,業主方經常要求對項目個別部位使用功能進行修改,由于施工技術的要求、現場施工環境或者業主要求的變化而產生設計變更等,在施工過程中經常出現設計變更,引起施工進度、工程量調整等情況,導致合同價格、工期的調整。因此,作為監理工作人員要認真耐心地對待工程變更。

二、關于工程工期管理

在完成工程建設項目的過程中,保證工程項目按期建成交付使用。工程竣工時間通常是科學、全面的分析與工程項目相關的各種因素來確定的。但是在施工過程中有許多不確定因素的影響,導致工期不能如期完成。工程施工過程中,施工單位在確保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的前提下提出縮短或者延長工期的合理化建議,經建設單位認可、同意,雙方應簽訂工期調整和相關費用補充合同,并應辦理縮短工期合同變更備案手續。如縮短后工期壓縮幅度超過原確定工期標準的15%,施工單位應當組織專家對施工工期進行評估,并出具專家評審認可的施工工期評估報告。施工工期評估報告作為縮短工期合同變更備案的條件。監理工程師對工程項目施工進度進行合理控制,保證整個項目施工能按期完成。

三、關于合同索賠管理

目前,許多合同當事人索賠意識比較淡薄,有的承包人不會索賠,有的業主對索賠非常反感,很少存在工程索賠的行為。我國頒布實施了一些涉及工程索賠的法律法規,工程索賠也進入法制化軌道。監理工程師應學會索賠處理的方法、原則以及技巧,克服只注重工程進度、質量控制,而忽視施工項目的索賠,把索賠工作當作一項重要的工作,努力搞好索賠管理工作。

(1)、保持協商一致原則,監理工程師應及時地與承包方和業主進行溝通,保持經常聯系,處理好索賠問題。特別是在決定工期、調整價格以及費用補償時,應充分與合同雙方協商,取得共識,達成一致,有效避免索賠爭議。

(2)、保持公正原則,如果遇到索賠事件,監理工程師應站在客觀公正的立場上,根據合同約定審查索賠,審查索賠一定要合理、正確。

(3)、要注意搜集積累原始憑證、資料和驗收資料等一些重要的記錄。這些證據是工程索賠的關鍵,如果證據不足索賠就不能夠受理。監理工程師開始進入工作,就要安排專人從事資料管理工作,建立嚴密的工程日志以及來往文件檔案制度。

(4)、監理工程師應該認真履行工程師職責,減少和杜絕工作失誤、疏忽、預測可能引起索賠的事件,及時采取合理方法措施,避免可能發生的索賠。

四、合同糾紛的協調

(1)、簽訂合同時堅持原則。在處理合同糾紛時要控制事態發展,對一些不能立即解決的問題可以暫停處理,等冷靜后在處理分析,對合同理解有誤的一方要解釋清楚合同本意,促使雙方嚴格履行合同。

(2)、堅持公平公正的原則,追究產生問題的一方,不要不偏袒任何一方。

(3)、監理工程師一定要提高自身素質,及時了解產生分歧的具體原因,做到心中有數,弄清是非曲直,對癥下藥。

(4)、監理工程師平時應注意與項目經理和業主代表建立良好的工作關系,以便發生爭議時能夠在一個比較好的氣氛中和解。

(5)、調解結束后要及時形成文字,做好相關記錄,補充協議或雙方簽認等。

五、保險合同管理

當事人雙方必須嚴格地、全面地按保險合同約定的條款履行各自的義務。監理工程師應該做好監督工作,在訂立保險合同前,當事人雙方均應履行告知義務。在保險事故發生后,投保人有責任采取一切措施,避免擴大損失,并將保險事故發生的情況及時通知保險人。保險人對保險事故所造成的保險標的損失或者引起的責任,應當按照保險合同的規定履行賠償或給付責任。對于損壞的保險標的,保險人可以選擇賠償或者修理,監理工程師可進行適當的調節。如果選擇賠償,保險事故發生后,保險人已支付了全部保險金額。并且保險金額相等于保險價值的,受損保險標的全部權利歸于保險人;保險金額低于保險價值的,保險人按照保險金額與保險時此保險標的的價值取得保險標的部分權利。

六、工程價款支付控制

監理工程師在項目監理過程中,要按施工合同的有關約定按期審批工程款,在承包人得到合理的款項后,督促承包人確保工程正常施工。對于業主提留的保留金和保留金的返還以及由于物價上漲、意外事件等,應根據施工合同約定具體情況具體處理,防止造成甲乙雙方的經濟損失。

七、關于工程竣工

監理工程師應及時督促承包方整理工程竣工文件以及相關驗收資料,并提出監理意見。根據施工單位的竣工報告,提出工程質量檢驗報告。同時竣工驗收時應具備以下條件。

(1)、工程竣工是工程按照施工合同及設計文件要求,完成全部施工內容,且按照施工驗收規范要求驗收合格后,交付給發包人的工程。工程竣工驗收的依據是設計、施工有關規范、批準的設計文件、合同及協議文件以及工程質量驗收標準等。工程具備驗收條件后工程師應及時進行該項工作,確保承發包雙方最大利益。

(2)、施工單位按規定編寫和提出驗收交接文件是申請竣工驗收的必要條件,竣工文件不正確、不清晰、不齊全以及其他情況,不能驗收交接。

(3)、施工單位應在竣工驗收前將已經編好的竣工文件及繪制的竣工圖,提供監理工程師一份,審查確認完整后,報建設單位,其余分發有關接管、使用單位保管。

結語

總之,監理工程師是履行合同的代表,在合同實施過程中處于中心地位。在合同管理中,監理工程師應以合同約定為依據,以業主滿意為準則,以不損害承包人合同權益為前提,在授權的范圍內代表業主行使監督、檢查權力,并根據合同條件的變化,實事求是、公平公正地處理合同事件。

【參考文獻】

[1]王芳.淺談建筑工程項目中工程監理的合同管理.中國高新技術企業,2010(6).

篇6

監理方與業主的關系,是被委托和委托的合同關系。監理方受業主的委托,依據監理合同對工程項目實施監理,他們之間的這種關系是通過合同來確定,因此雙方都負有一定的權利和義務。雖然說監理工程師是接受委托后開始對項目實施進行管理,但是,監理方的一切有關行為是以其自己的名義獨立進行的只對業主負責。從法律意義上來理解業主與監理工程師的關系,是經濟法律關系中的委托協作關系,而不是某種從屬關系。正因為如此,才有人把工程項目監理制稱為“第三方”管理。在監理工程師的工作中,業主不得隨意干涉工程師的工作,否則,將被視為侵權性質的違約行為;同樣,監理工程師也必須保持自己的公正和公平,不得與承包方有經濟聯系,更不能串通承包方及其人員侵犯業主利益,否則,業主將利用法律手段讓監理工程師離開工作現場。

在過去一些工程項目的監理實踐中,由于對建設監理缺乏理解和經驗不足,有些業主存在著下述幾種不正常的情況:一種情況是,將業主與監理單位委托與被委托的關系,誤解為雇傭關系。

另一種情況是,業主對承包方的各種具體要求并非是經過監理方這個統一的出口,因而降低了監理方應有的作用,而且使承包方在執行過程中受到多頭管理,左右為難,無所適從,反面影響工作的正常進行。

再一種情況是,業主雖然也授予了監理方必要的權力,但在工程項目實施過程中,往往不能很好地支持和信任監理工作,結果監理方在對業主向方的付款方面無任何制約力,使監理方處于被動狀態。

因此,監理工程師應主動處理好與業主的關系,監理方的一切監理活動應向業主負責,定期向業主報告工程施工情況,未經業主授權監理方無權變更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由于不可預見、不可抗拒或其他因素、需要變更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時,監理方可以向業主提供建議,積極協助業主與承包方協商合同變更事宜。對業主提出的、要求、以及檢查中存在的問題,監理方的現場監理人員也要隨時做好記錄,及時改進和解決。已證明監理人員判斷或處理問題有錯誤時,應主動向業主承認錯誤并提出改進意見。當監理工程師認為是正確的和建議被業主否決時,應闡明自己的觀點,書面通知業主,說明可能給業主帶來的不良后果。

業主委托監理方對工程項目進行監督管理,就必須對監理方給予充分信任,對各自的職責、權限有明確的劃分。而且為完成一致的任務目標,達到預期的目的,兩者間僅分工明確是不夠的,業主與監理方還必須默契配合,無保留地合作。業主應大力支持監理工作,尊重監理方獨立公正的第三者立場,授予監理方必要的權力,如技術上的審定權、工程質量的評定權、進度與工期的確認權、工程款支付與結算上的確認權與否決權、組織協調上的主持權,應大膽放手,將付款簽發權交給監理方等等。只有這樣,才能保證工程項目目標的順利實現。

監理工程師對施工承包合同管理的主要目的是約束業主與承包雙方遵守合同規則,避免雙方責任的分歧以及不嚴格執行合同而造成經濟損失,保證工程項目目標的實現。

監理方開工令是工程正式開工、合同正式實施的標志。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的工期一般都是以“日歷天”計算,而合同中其他日期、包括分期分批的供圖、單項工程的完工以及工程的驗收竣工日期都以開工令之日為起點。所以,在監理方開工令以后,承包方應迅速地、不拖延地開始施工,包括人員的到場、現場條件的準備、施工機械設備和物資的轉運等。對于業主和監理方來說,為了保證承包方能及早進入工地開始施工,應按合同文件的要求,為承包方的進場準備好必要的條件,包括完成合同文件上規定的道路、橋梁、電力、為承包方準備的住房、施工現場的征地和移民等各項工作。

在施工過程中,監理要適時合理地簽發停工警告、停工令和復工令。停工警告是指由監理工程師簽發的,由于承包方拒不執行監理通知或者工程施工出現嚴重、安全、環保隱患,如繼續施工將出現嚴重質量、安全、環保事故或其他嚴重損失時,強制承包方迅速采取處理措施的警告性文件。

停工令是指由監理工程師簽發的,由于承包方嚴重違反規程規范和合同要求,已經出現重大質量、安全、環保,或者如果繼續施工將對本工程造成無法彌補的損失時,勒令承包方停工整頓或進行事故處理的指令性文件。由于其他原因,如地質條件已發生重大變化,或其他意外情況必須立即停止施工,研究處理措施時,監理工程師可下達停工令。

復工令是指由監理工程師簽發的,承包方在接到停工令后,根據監理工程師的指令進行認真處理并達到要求,書面遞交復工申請后,同意承包方繼續進行正常施工的指令性文件。

在工程項目施工過程中,會經常發生進度拖延的情況,如果這種拖延影響合同竣工工期,承包方又無延期的正當理由,或有正當理由,但經雙方協商后仍可采取措施彌補已經損失的工期,這里監理工程師可以通知承包方,采取經監理工程師同意的必要措施加快進度以滿足期限要求。但如果發生以下幾種情況時,則應將整個工程或局部工程的竣工時間作適當延期。第一,增加了工程項目,改變了工程性質或增加了工程量,提高了工程質量要求。第二,施工中遇到了罕見的惡劣氣候條件。第三,由于業主方面的原因造成工期延誤,或妨礙了工程的進行。第四,其他不是由于承包方原因造成的延誤。凡遇到這四種情況時,監理工程師應在與業主、承包方磋商以后,確定工期處長的期限,并通知業主和承包方。

另外,正確地、公正地處理合同實施過程中的風險分擔總量,也是合同管理的重要內容之一。工程建設施工期有長有短,施工條件千差萬別,實施過程中面臨的未知因素也較多,因此,風險相對較大。當遇到這些在招標文件和合同文件中沒有明確載明應當由誰承擔的風險,并已造成損失時,雖然各方都有責任,但往往都把風險推向對方。這時監理工程師應站在公正的立場上,公平合理地妥善處理。一般來說,在判斷承擔風險的責任方面,應以最易克服或解決這些風險的一方承擔更多的責任。

應由業主方承擔的風險有:施工現場準備方面的問題;施工條件的變化問題;工程量的變化問題;施工圖紙供應不及時或設計缺陷和特殊風險等問題。

篇7

委托人:文昌中油國泰燃氣有限公司

監理人: 達華工程管理(集團)有限公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有關法律法規,本著自愿、平等、誠實信的原則,雙方就文昌市2011年管道燃氣工程建設項目監理事宜,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1.工程概況:

工程項目名稱:文昌市2011年管道燃氣工程  ;                              

工程施工地點:海南省文昌市                               

2.監理的范圍和內容

2.1監理范圍:   施工階段監理。                                       

2.2監理內容:  負責“質量、進度、投資”控制、安全管理、合同管理及施工過程中的組織協調等監理任務  。 

3.監理服務時間

3.1監理服務:自  2011 年  3 月 1 日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

4. 監理工作要求

4.1監理人應組建項目監理機構,常駐監理人員不少于1名,監理員必須大專以上學歷,城鎮燃氣或相關專業,具備有效的監理員資格證。監理人更換監理人員,應以書面形式征得委托人同意;

4.2 監理工作應嚴格執行設計文件、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委托人制定的有關規定及相關行業標準,符合委托人規定的各項安全、環保、生產指標;

4.3監理人應在合同簽訂后15日完成燃氣管道工程項目監理規劃、監理實施細則編制;

4.4監理人應按委托人書面同意的監理規劃和監理實施細則進行監理;根據委托人的要求定期召開監理例會;及時向委托人提交監理工作周報、月報;

4.5監理人應按委托人的通知及時組織工程竣工預驗收,簽署監理意見,并于監理業務完成后  15   日內,向委托人提交單項工程“質量評估報告”、“監理工作總結”等工程建設監理檔案資料;

4.6委托人應當在實施監理前,將委托的監理人、監理的內容、總監理工程師姓名及所賦予的權限,書面通知被監理單位;

4.7委托人應于 7日內對監理人書面提交并要求做出決定的監理事宜做出書面答復;

4.8委托人的常駐代表為       ;委托人更換常駐代表,要在  7  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監理人;

4.9監理人必須自備摩托車或其它交通工具,食宿自理或由委托人有償提供。

4.11其他約定:      無      。

5.監理費的計取與支付

5.1監理費的計取:

2011年監理費總額為壹拾柒萬貳仟元整(172,000.00元)。

5.2支付方式:

2011年3月至12月,每月監理費為壹萬陸仟柒佰元整(16,700.00元),每月10日前支付上月監理費。2011年底累計支付至壹拾陸萬柒元整(167,000.00元),保留尾款伍仟元整(5,000.00元),待處理完2011年全部項目的監理工作后支付。

5.2.3其他約定:      無      。

5.3監理人應對其指定的下列賬戶信息真實性、安全性、準確性負責。

收款人:  達華工程管理(集團)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           

開戶行: 農行海口市金宇路分理處        

賬  號: 21202001040002093   

6.委托人權利和義務

6.1審查監理人及其監理工程師的監理資質;

6.2監督、檢查監理人履行監理職責情況。

6.3認定工程規模、設計標準、規劃設計、生產工藝和設計使用功能要求,審批工程設計變更;

6.4組織有關單位對設計文件、施工方案、施工進度計劃、施工項目預算、施工圖預算、監理規劃及細則等技術資料進行審定;

6.5當委托人發現監理人員不按監理合同履行監理職責,或與他人串通給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損失的,委托人有權要求監理人更換監理人員,直到解除合同并要求監理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6.6 當委托人發現監理人不按監理評議文件要求委派監理人員、或監理人員專業能力、服務質量等方面無法滿足監理工作的要求時,委托人有權要求監理人更換監理人員,直到解除合同并要求監理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6.7其他約定:    無        。

7. 監理人權利和義務

7.1審查工程施工組織設計和技術方案,按照保安全、保質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則,向被監理單位提出建議,并向委托人提出書面報告;

7.2檢驗工程材料和施工質量。對不符合設計要求和合同約定及國家質量標準的材料、構配件、設備,有權通知被監理單位停止使用;對于不符合規范和質量標準的工序、分部、分項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業,有權通知被監理單位停工整改、返工;

7.3檢查、監督工程施工進度,簽認工程提前竣工日期或工程延期竣工日期;

7.4監理過程中如發現被監理單位人員工作不稱職,監理人可要求被監理單位調換有關人員;

7.5對監理過程中發現的可能影響到安全生產、工程質量、工程造價以及工期的問題,應立即要求被監理單位采取措施,并及時向委托人報告;

7.6不得承包工程,不得經營建筑材料、構配件和建筑機械、設備;   

7.7所委派的監理工程師不得在政府機關或施工、設備制造、材料供應單位兼職,不得是施工、設備制造和材料、構配件供應單位的合伙經營者;

7.8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不得擅自將本合同項下的監理業務轉委托;

7.9其他約定:          無             。

8. 健康、安全及環境保護

雙方有關健康、安全及環境保護的權利、義務,依照本合同附件《工程監理HSE合同》執行。

9. 保密

監理人因履行本合同所獲得的一切原始資料、信息及相關工作成果屬委托人所有,監理人負有保密義務。未經委托人書面同意,監理人不得在合同期內或合同履行完畢后以任何方式對外泄露或用于與本項目無關的其他任何事項。

10. 不可抗力

10.1不可抗力事件指合同當事人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包括但不限于地震、水災、雷擊、雪災等自然事件以及戰爭、罷工等社會事件;

10.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使雙方或任何一方不能履行合同義務時,應采取有效措施,盡量避免或減少損失,將損失降低到最低程度。并在不可抗力發生后 24  小時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并在其后 3   日內向對方提供有效證明文件;

10.3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無法按期履行或不能履行所造成的損失由雙方各自承擔。一方未盡通知義務或未采取措施避免、減少損失的,應就擴大的損失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11.違約責任

11.1委托人的違約責任

11.2監理人的違約責任

11.2.1監理人擅自將本合同項下的監理業務轉委托的,承擔   50,000.00元  的違約金;

11.2.2由于監理工作失誤并直接造成工程質量事故或損失,監理人除負責采取補救措施外,并根據損失程度向甲方償付賠償金,賠償金為單項工程直接經濟損失的10%。累計賠償總額不應超過監理酬金總額,賠償金從監理酬金抵扣。

11.2.3監理任務完成后,未及時向委托人提交工程建設監理檔案資料,每延遲一日,承擔   50.00元     的違約金。;

11.2.4監理人根據本條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繼續履行合同義務;

12合同的變更與解除

12.1本合同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或解除,變更或解除協議應采用書面形式。

12.2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但應提前30天向對方發出書面解除通知,合同解除并不影響各方解除合同前依法應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

12.2.1監理人未按約定履行工作職責,在委托人限定期限內仍未整改的;

12.2.2監理人因自身工作失誤給委托人造成損失拒不賠償的;

12.2.3監理人擅自將本合同項下的監理業務轉委托的;

12.2.4監理人或其委派的監理工程師與第三方串通,損害委托人權益的;

12.3其他約定:

無                         

13.爭議的解決

因本合同發生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照以下第 13.2 方式解決:

13.1提交    /        仲裁委員會仲裁。

13.2向   委托人所在地   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13.3因關聯交易合同發生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

14.合同效力及其它約定

14.1本合同經雙方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委托人簽字并加蓋單位印章之日起生效。

14.2雙方就監理過程中健康、安全及環境保護簽訂的《委托監理HSE合同》,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4.3本合同未盡事宜,由雙方另行簽訂書面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內容不一致的,以補充協議為準。

14.4本合同一式 5 份,甲方執 3 份,乙方執 2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4.5以下文件為本合同的附件:

14.5.1補充條款:無

 

15.組成本合同文件及優先解釋順序如下:

15.1本合同

15.2《委托監理HSE合同》

15.3甲乙雙方有關工程的洽商、變更等書面協議或文件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或委托人:                          或委托人:         

 

 

聯系人:                                聯系人:                                   

 

電話/傳真:                                電話/傳真:

篇8

一、建筑工程監理與項目管理之間的區別

建筑工程監理是指監理單位受項目法人的委托,根據國家批準的工程項目建設文件,有關建筑工程的法律、法規和建筑工程監理合同及其他建筑工程合同,對建筑工程實施的監督管理。工程項目管理是指從事工程項目管理的企業,針對工程項目建設的要求,接受建設單位的委托,按照雙方合約的規定,代表建設單位對工程項目的組織實施進行全過程或若干階段的管理和服務。

正因為二者之間的區別,工程項目管理是項目管理代表建設單位方,按照雙方合約的規定對整個工程項目組織實施管理或服務,而監理企業或公司則是一種有償的技術技能服務,它不具備項目管理企業更加廣泛的職能和職責。而且監理制度推行的本意是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改革原有的建設管理模式,但由于在目前的經濟環境下,項目法人不可能將投資、進度、合同管理等交給監理人去進行。國家的政策法規又規定建設單位必須要有監理,則工程項目管理的全過程只有將質量管理交給監理公司來進行。雖然近幾年對建筑安全監管十分重視,各地均發文要求監理也要對安全負監管責任。這一系列的定位,職責的界定使工程監理和工程項目管理之間存在著一些問題和差距,按照市場運行規律,工程監理必然要向工程項目管理發展。

二、當前監理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

1.工程監理對建設單位行為無規范。建設單位行為規范與否,直接關系到建筑工程項目能否順利進行,建設目標能否如期完成。建設單位方往往是出資方,因而相當一部分建設單位對監理工作干預較多,有的不通過監理工程師直接給承包商下達指令,造成不必要的糾紛和誤解。對于大型的項目,有時建設單位還要自行組織一套人馬來控制工程進度和投資,從而形成惡性循環,造成極為不良的后果。從理論上講,監理工程師應該是建筑工程項目現場的唯一管理人員,建設單位委托了監理,就應由工程師去實施對建筑工程項目的監理與管理,建設單位的意見和一些決策也應通過監理工程師去實施,而建設單位真正要做的是如何做好對監理的管理,而非直接對建筑工程項目進行管理。這似乎是一個很容易處理和解決的問題,但是在實際建筑工程項目中,由于對建設單位缺少規范,往往由此出現了許多問題。

2.工程監理缺少高智能人才。自從工程監理制度實施以來,對監理費的收取逐年呈下降趨勢,低價競標更加壓低了工程監理費的收取,有的項目工程監理費還未達到標準取費的三分之一。過低的監理費對工程監理行業的發展和監理人員素質的提高造成了極為不良的影響,具有高學歷、高職稱、高水平和高管理能力的人才不愿意到監理行業來。有些高智能人才即使愿意從事這個行業,也由于監理企業無力常年聘用,他們多為臨時工,有項目需要時被招聘過來,項目完成后即解除聘用。

3.工程監理就是質量監理。監理企業的職責原本應當概括為“三控、二管、一協調”。但是在目前整個工程建設過程中,由于種種原因,特別是體制原因、機制不配套原因,使原本監理單位的職責多被拆解,該做的沒做夠,該給的沒給到,不該的卻擔著。監理的三控“即投資、進度、質量管理”職能多被大大弱化,絕大多數監理單位僅僅是以“質量監理為主”。工程建設中的監理工程師也就是質量檢驗員。面對于工程建設中的前期咨詢、勘察設計、指標、設備采購與建造等內容服務卻基本不涉及。正因為如此,工程監理變成了業主單位聘請的工程質量監督旁站人員,有些業主單位甚至認為聘請工程監理純粹是為了滿足國家法規的要求,是應付上級政策的對策。正是由于對前期階段監理的缺失,使得前期階段在功能策劃、可行性研究、設計圖紙的完善性等多方面不夠完善和健全,直接導致施工階段設計變更較多,工期失去控制,成本預算超出范圍,工程質量得不到保障,嚴重的時候大大影響了整個工程的建設。

由于工程監理基本上是屬于施工隊伍的四控、二管、一協調與真正意義上的項目管理有很大差距,它們并未進入前期的調研和采購范圍。因此它們也缺乏適合項目管理的人才,尤其是經濟、管理、商務和法律等方面的人才,而目前工程監理企業所有的人才對這些方面的知識和能力嚴重不足。基于以上原因,導致了專業監理人員的數量和質量不能滿足監理工作的需要。另一方面由于建筑工程任務的急劇增加,而合格的監理人員又嚴重不足,使各監理企業和單位只有大量聘用非工程專業人員來充當監理人員。因此使得監理人員的結構不合理,職責寬泛,素質不高,加之監理單位考核激勵機制不健全,培訓費用少,人員調動困難等,使得整個監理行業很難形成具有核心競爭力的企業。

三、工程項目管理的意義

工程項目管理是建筑市場發展到一定階段的必然產物,因為隨著社會分工日益細化,專業化程度日益提高,建筑市場的規范也得到大大提升。目前從理論上講,建設單位方可以自行完成項目管理中的部分任務,但是從技術管理,經濟管理、合同管理、組織協調等多項業務職能上,建設單位的能力是與專業機構的能力無法對比的。對投資方的建設單位而言要配建各專業齊全的基建班子,是人力、物力所不允許的,而且是十分困難的事情。正因為這樣,工程項目管理企業,則為投資方建設單位提供了可以解決這些困難的途徑。這也是工程項目管理得以發展的基礎。而一個以質量監督為主要職能的工程監理企業,就勢必要向工程項目管理轉型和發展。

1.建立高素質的人才隊伍。項目管理從項目建議書階段就開始了,歷經可行性研究、設計、招標、施工招標、項目實施、竣工驗收、試運行和項目后評估等一系列過程,因此對人才的要求,特別是高智能、高素質人才要求十分苛刻。監理企業要過渡和轉型成為項目管理公司就要在人才的培養和引進上下大工夫。要建立合理的人才結構,采取積極的措施,引進急需的人才去實現專業功能配套,功能補全。除此之外,還應有不同類型的各種培訓,如對員工的項目管理基本知識培訓和著重實務實用的專題性培訓以及實用外語能力培訓等,提高員工的能力。通過以上這些手段,建立起一支具有復合型和開拓型能力的,懂設計和管理的高素質人才隊伍。

2.建立標準和工作規范。各個企業都有自己的項目管理唯一標準和工作規范。項目管理不同于工程監理。它除了自身完成相應的專業服務外,還要擔當起項目策劃及在建筑工程全過程中負起組織協調等主導作用。因此項目管理企業應建立具有自己特色和更為嚴謹的業務標準及工作規范。這些標準和規范應該和企業自身的內部基本管理制度結合起來,體現自己企業的文化和精神設計,這些標準和工作規范應該成為企業員工的業務手冊,成為保證企業正常運作的另一重要資源。

篇9

中圖分類號: TU198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 加強建筑工程合同管理的現實意義

1.1 加強合同管理是市場經濟規律的必然要求

市場經濟機制的有效發揮要靠契約和法律。施工合同作為調節業主和承包商經濟活動關系的主要法律依據,必須按照市場規律要求,健全和完善內部各項管理制度,其中合同管理制度是其管理制度的關鍵內容之一,其對建筑市場機制的健全和完善,作用不言而喻。

1.2 加強合同管理是規范建設各方行為的需要

目前,從建筑市場經濟活動及交易行為來看,工程建設的參與各方缺乏市場經濟所必需的法制觀念和誠信意識,不正當競爭行為時有發生,承發包雙方合同自律行為較差,一定程度上導致了建筑市場經濟秩序的混亂。因此,加強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管理,對規范市場主體的交易行為、促進建筑市場的健康穩定發展十分必要.

1.3 加強合同管理是建筑業迎接國際性競爭的需要

自從我國加入WTO 后,建筑市場將全面開放。如果業主不以平等市場主體進行交易,仍然盲目壓價、壓工期和要求墊支工程款,就會被外國承包商援引“非歧視原則”而引起貿易糾紛。另外,由于我國的一些建筑企業不能及時適應國際市場規則,特別是對FIDIC 條款的認識不深和理解不透,將喪失大量參與國際競爭的機會。因此,承發包雙方應盡快樹立國際化意識, 加強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規范管理,建立行之有效的合同管理制度,以避免不遵循市場規則而造成巨大經濟損失的嚴重后果。

2 加強建筑施工合同管理的措施

2.1 把合同管理真正納入法制管理的軌道

市場經濟首先是法制經濟,加強施工合同管理,保證建筑市場正常健康發展,離不開有效的法律機制作后盾。作為建筑行政主管部門,要完善合同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如最近最高人民法院擬出臺的《關于審理建設工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征求意見稿)中傾向于確認“陽合同”的法律效力,進一步規范了合同雙方行為。主管部門還要加大監管、處罰力度,增強發包人、承包人合同法律意識和合同管理意識,使得合同雙方認真執行《招標投標法》和《合同法》等法律、法規,對違反合同的行為,不論是合同的哪一方,都應依法接受處罰,把合同管理納入法制管理的軌道,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違法必究,確保合同的嚴肅性,營造良好的合同管理法律氛圍。

2.2 設立專門合同管理機構,培養專職合同管理人才

設立專門的合同管理機構,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并且重點培養有應變能力、堅持原則、知識面寬廣的工程師擔任合同管理工作,使他們成為工程技術、工程經濟、合同、法律、商務等復合型人才,以利于正確處理合同管理中的各種復雜問題,發揮合同管理的紐帶作用,使得施工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和終止等活動的結果,成為工程項目管理與科學決策的依據。

2.3 堅持合同評審制度,做好合同的談判與簽訂

承發包雙方應建立科學規范的合同管理工作程序,合同簽訂前進行嚴格、細致的合同評審,由專職合同管理人員、負責質量安全的總工程師、經濟師、項目經理等成立合同評審小組,對合同條款進行分析、研究,確定能否滿足項目的各項目標。并找其中存在的缺陷和潛在風險,制定防范措施,最大限度地減少合同漏洞。切記少用或不用口頭協議、君子協定,防止引起合同爭執。確保合同條款明確、完善,達到業主的各項要求和在施工企業內部順利執行。

2.4 堅持合同交底制度

實行公司和項目部兩級的合同交底制度,將招標文件、招標答疑資料、投標圖紙、投標書和施工合同對項目部各管理人員進行交底,使其明確工程項目的特殊技術和商務要求,將合同責任目標進行分解,落實到部門和責任人,形成全員的合同管理。

2.5 對合同履行實行全過程的動態管理

合同簽訂后則產生法律效力。合同雙方就形成一定的經濟關系。合同規定了雙方在合同實施過程中的經濟責任、利益、權力和義務,雙方必須嚴格遵守,嚴格履行,不應違反。但從根本來說,合同雙方的利益是不一致的,容易導致工程建設過程中的利益沖突,造成在工程施工和管理中雙方行為的不一致,不協調和矛盾。在施工合同履行過程中,應加強對施工合同的監督和跟蹤,進行積極主動全過程管理。

1)嚴格遵守工程合同約定的標的、數量、期限、價格,進行保修條款的履行管理。

2)必須加強承包人與發包人、設計單位、監理單位的溝通,協調和處理好各方面的關系,及時解決項目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各種問題,保證工程計劃有序實施。

3)做好工程工作日志、往來電話、函件、文件、會議記錄等并存檔,作為解決糾紛的證據資料。

4)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做好增減、變更項目工程量的確認簽證工作,特別是隱蔽工程驗收簽證,涉及工期、費用記錄要記錄清楚,減少因各種原因引起的糾紛,以保證工程建設的順利進行。

5)及時辦理合同的變更、中止、轉讓工作。在實際工作中,經常發生如項目承包范圍或者工期等發生變化的情況,因項目實施層即項目部與管理層即原合同簽訂部門信息溝通脫節,這些實質性變化的信息未能及時反饋給管理層,導致未能及時辦理相關變更,造成工程最終完工進行清算時出現糾紛,嚴重影響企業形象及市場聲譽。一旦業主出現類似資金危機等則會嚴重影響工程進一步開展的情況,所以應必須及時辦理合同中止、轉讓工作,確保企業自身利益不受侵害。

2.6 加強對工程分包的管理,學會使用“指定分包商”

目前,工程分包是建筑市場最容易出現的問題,也是出現問題最多的一個環節。“指定分包商”是現在公路工程承包施工實踐中經常采用的一種分包方式。由于種種原因,總包商對指定分包商應承擔的責任往往和普通分包商同等對待,造成施工合同管理工作的被動。按照國際慣例在合同關系和合同責任方面,“指定分包商”的不同主要表現在:由于特定的工程部位由業主指定的分包商來完成,當這個“指定分包商”沒有完成合同義務時,業主要承擔一定的責任;如果總承包商不按時按量地向“指定分包商”支付他已從業主方面領到的工程款時,業主可以直接地向“指定分包商”支付工程款;“指定分包商”所負責實施的工程部位,其報價列入總承包商的報價書,但此項款額由“暫定金額”項目支付。由上述特點看,如果“指定分包商”違約,無論是施工的質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者是施工期限落后于合同進度,業主負有推脫不開的責任,總承包商可以擺脫合同責任。在合同執行過程中,對一些根本沒有能力完成分包任務的“指定分包商”,要向業主建議要求更換,以確保整個工程的質量、進度和投資目標。

2.7 充分發揮工程監理的第三方作用

工程項目實施中,有不少的業主認為委托監理只是找一個承擔質量的責任者,出了質量問題可以推卸責任,責任是監理的,權利是業主的,不愿在選擇承包商、資金支配管理、進度管理等方面放權,發包人把監理工程師視為監理員、質檢員等,增加監理工程師對承包人管理工作的難度。在工程實施中,業主應該充分發揮監理工程師作為工程項目建設第三方的作用,對發包人、承包人的協調作用,這對規范合同雙方的行為、合理解決承包雙方的合同糾紛會有積極的作用。

2.8 及時進行索賠和反索賠

在合同履行中,注重雙方違約、合同缺陷、施工條件變化、工程變更、工期拖延、工程師指令、國家政策及法律、法令變更等等,按規定的索賠程序,及時有效進行索賠,以索賠促管理,促進建筑工程管理水平的提高。

2.9 建立合同管理的微機信息系統

篇10

中圖分類號: F407 文獻標識碼: A

監理單位應該如何與業主簽訂監理委托合同

所為合同就是當事人雙方的一種合意,是通過協商一致而締結的一個協議。因此在建筑領域里就建設工程合同的訂立無論市場竟爭有多激烈,仍需協商一致,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當事人雙方必須在平等,自愿,公平,誠信等原則的基礎上進行。

1.1首先是取得方式得當,手段合法,程序合法,內容合法,內容完整清楚,格式工整,語言嚴謹,雙方的意思表達一致,公平,公正,權利和義務要對等,符合雙方的真實意愿。其次是雙方對合同的實施過程中可能不可遇見的一些情況均應理解,留有一定的可調整,補充,修改的空間和余地,為將來合同的順利實施打下良好的基礎,盡可能不留隱患。

1.2作為監理單位在與業主簽訂合同之前,首先要對業主的合法性,投資能力,項目的資金到位情況,業主的商業信譽,業主的組織機構及管理體系,工程項目建設的管理能力和水平,業主擬建項目有關的各種批文手續是否完善,設計圖紙是否已審查通過,征地折遷工作進展情況,業主對擬建項目有關質量安全,進度,投資,使用要求以及其他的具體要等,業主對項目的總體規劃和計劃安排情況,擬建項目的施工現場將后是否派駐現場代表,業主在擬建項目工程所在地的政社關系。其次要對業主提供的有關的文件和資料,設計文件及施工圖紙,現場及現場周邊情況等進行認真,細致,反復的查對,比較和研究,分析。只有在對以上進行了全面地了解以后,才能清楚擬定委托的工程項目的具體內容,作為監理也才曉得在同業主擬訂和談判合同條款的時候應該談些什么和注意些什么,并可以提醒業主有些方面。通過事后細致協商,可以使將來的合同的內容更加詳盡完整,清楚明了,盡可能讓合同的內容明了化,可以使合同內容之中的隱含條款最少。這樣在將后合同實施的有關的人員對合同條款的理解的準確度和順利的執行合同的有關要求,盡可能的減少對合同內容因理解不一致的分歧和扯皮的現象。

1.3 目前監理市場乃至建筑市場很不規范,形成了典型的賣方市場,特別是在工程發包方面。現在工程的發包來源大致私營,國營,政府,合資,獨資等形式。但是,目前國內占大多數的工程發包商是私營主,絕大多數的在目前他們追求的目標就只是盡可能多的經濟利益,他們在各個方面都占有著主導的地位,想方設法為了獲取更多的利益降低投資,在實施工程項目施工和監理合同發包時,大壓發包價格,把發包價格的高低作為工程項目發包的一項最重要的,最主要的評價指標將工程進行發包。并且,許多的合同的內容和條款很不完善和公正,有的合同條款竟然還與我國的合同法相違背,還有的施工承包合同,一個工程甲乙雙方簽訂兩個不同內容的合同,其中一個合同是為了應付政府有關部門的,而另一個合同才是甲乙雙方項目實施和結算的依據。比如綿陽恒信花園的一期工程項目,綿陽恒信房地產公司與四川省建十二公司就是如此進行的。他們雙方在履行該項目的合同的過程之中,發生過幾次大的糾紛,導致工程幾次停工,并發生過工人對發包商的圍攻事件。另外政府發包的一些工程也有近水樓臺先得月,肥水不流外人田的現象,比如2001年中國建設公司承包的四川省人民醫院的門診,醫技,住院大樓工程項目,該工程的總投資為2.5個億人民幣,人為因素該工程就正好被當時主管建設的副省長的外孫中標。其后,有很長的一段時間作為監理對施工承包合同的履行監督管理非常的困難。

1.4為什么我們在談監理應該如何與業主簽訂監理委托合同的同時,要例舉工程項目施工合同的承發包的問題?這是因為目前許多的發包單位在工程項目的合同發包方面,并沒有嚴格按照工程項目合同發包的先后的程序在進行,大都是同施工承包單位簽訂了施工承包合同以后,才來落實監理單位。因此,監理委托合同的形成往往遲后于同一項目的施工承包合同,甚至有的施工單位已經進場了,而監理與業主的監理委托合同尚未正式簽訂完成,但在形式上作為監理已經接受了業主的委托,就要及時成立項目監理機構,組織監理人員進場對已經開始施工的承包單位進行及時的監理,一旦工程項目開始運行,往往業主和監理的重心就放在了工程項目的實施過程中,固然,業主和監理單位對監理委托合同的簽訂就顯然在談判的時間上和有關的人員以及人的精力等方面都受到了相當的限制,所以,這樣既影響了監理合同簽訂的內容受到了一定的限制,致使監理合同的內容往往缺乏一定的完整性和公正性,將后對監理合同的正常履行埋下了隱患,有造成了對施工合同可能的有效的監督管理。

2監理單位的監理合同管理:(監理單位如何管理監理委托合同)

監理公司對合同的管理是非常重要的,一個單位對合同管理的好與不好,從某種意義上講能體現一個監理企業在管理水平方面的高低。從企業經營的角度講,合同管理就好比一個企業的財務管理是一樣的,通過對合同細致的管理和加工整理,可以系統地對所承擔過的監理業務進行統計和比較。即一方面可以統計出所承擔的總的業務量和每一年的業務量,并能夠分析企業經營業務是否在逐年增減;另一方面是通過進行合同管理的統計和比較,可以看出每一年所承擔的業務量的多少,承擔的建設投資額的大小,并可以根據合同工期與實際工期進行比較,能清楚類似工程規模大小和投資大小相近工程監理的人員和成本的投入的多少;再一方面也可以通過各個項目監理機構對監理合同實施的情況和效果進行對比和分析,了解對監理機構的組織結構配置情況的合理與否,又能看出項目監理人員尤其是總監的工作能力和組織管理的水平的高低。但是要真正想對以上所說做出全面和系統地掌握,監理公司自始至終就應該把合同管理列為企業管理的個重要的環節,設專人負責進行合同管理,要好的話,最好是從企業初期一開始經營就要建立和完善合同管理制度,從承攬到工程開始就應確定合同管理人員,開始對合同進行實質性的管理。

監理公司的合用管理與監理項目機構的合同管理既有相同的地方又有不同的地方。相同的地方就是要有兩個合同管理帳簿,目的與項目監理機構的管理含義基本相似;不同的是在合同管理的帳簿上不僅要對各類各年各地的合同進行詳細的登記,而且還要對合同完成的情況和效果進行詳細的登記。例如不僅要對合同中的開工和竣工時間及總工期,合同中的估計投資額,合同工程的原性質和工程的類別,原委托的服務的內容等與實際完成的各方面,是否存在著大的差異等的也要在同一頁登記簿上標明明確的表述,以便對合同實施的效果進行相應的對比分析。其目的就是為了對合同情況的偏差原因作出正確的分析,導致的主要的原因究竟是屬于自身的還是外部的。它包括了監理人,財,物和監理的成本及監理的效果等許多方面的可比和可分析的各方面的數據。如果做好了合同管理這項工作,為監理企業在經營,財務,成本,人力資源等方面提供了可靠的分析的數據,監理企業就可以隨時了解和掌握內外許多的情報,并可經常性地不斷地總結經驗和吸取教訓,輔助企業不斷地完善有關的內部規章制度,隨時地調整經營理驗,改善監理服務和現場管理的思路和方法,研究如何降低監理的工作成本,怎樣配備精練的項目監理隊伍和提高人員的技術和管理的水平等。以盡快的速度完善經營管理的體制,建立健全符合市場經濟,管理,服務的先進的公司體系,提高企業的技術管理服務的市場信譽和業務竟爭的能力。這就是系統完整的合同管理可將給監理企業帶來的相當重要的作用和效果。

3監理單位對監理機構監理委托合同的執行情況如何監督管理

監理公司對下派的監理機構的合同履行情況的監督管理,是公司與監理機構上下雙層合同管理的一個連接的橋梁,只有上下形成有機的的聯系,才能將合同管理構成一個完整的,系統的管理體系。采取靜態和動態管理相結合的方式進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檢查。一是要制相關的管理制度,二是要落實專人負責實施。一旦發現存在問題就應及時地進行化解和處理確保對合同做出全面認真和順利的履行。

定期的監督檢查,就是以書面形式為主,即以靜態的方式為主的監督管理。主要要求監理機構的總監以月按期按時上報書面的有關關于合同履行的情況。總監要在報告中說明以下主要的幾個問題,一是本期合同履行的進展情況,二是履行了合同中的哪些方面,三是在對合同履行的過程當中是否遇到過困難而且是否解決,四是上期存在的合同問題在本期是否已解決,五是本期有無合同有關的問題尚待解決,六是在下期將待履行哪些合同段中的內容等。依據監理委托合同和上期總監上報的資料從書面上進行對比和分析初步判定監理機構對合同履行的效果情況。

B.不定期的動態監督檢查,公司負責合同管理的人員要經常性地到基層對監理機構合同履行的實際情況進核查監督。一方面主要是核對監理機構上報的與實際情況是相符;二的方面是了解現場的實際狀況,包括機構內部人員對合同的實際執行情況是否態度明確觀點統一,機構外部是否還存在監理機構履行合同的不利的問題和本身履行合同還是否有無其它方面的不力和困難等。

4.監理單位在實施監理委托合同的過程中遇到矛盾或困難的情況下應該如何去處理

在建設工程項目的實施過程當中,作為監理進行工程項目的管理時,困難是經常性的事情。雖然我國的現行有關的法律法規已經非常明確了監理的地位,也賦予了監理的基本的權利。在合同法中更加明確了合同關系是在平等和自愿的基礎上建立的,合同當事人之間是一個相互平等的關系。監理規范要求監理必須樹立獨立自主和公正科學的思想,嚴格地依法辦事,依據合同辦事。可是在對工程項目的實際管理當中,而今困難還相當多。主要的因素有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個原因是大業主小監理的現象還很普遍,許多的業主認為所有的工程項目的合同對方都是靠他的項目投資在賴以生存,把所有的參建各方都看成是他們的內部的一個機構。一般不得從平等的合同關系的角度去看待項目的參建各方,而只是以項目法人的意識對待各方,往往在工程項目的實施過程中向參建的合同各方發號施令。有時候業主的現場人員或公司的部門人員都喜歡要求參建方按照他們的意思辦事,有時他們的要求甚至不統一。作為合同有關的各方為了不被業主的一些人員在他們的工作中刁難,有時明知業主的人員在某些時候的行為不妥,也只能順其自然。從表面上看是在尊重他們,實際上是為了自己的合同中的最終的利益在盡力保全實現而為之。

第二個原因是一些參建單位在業主與監理的作用概念不清,認為業主就是老大,有的對監理采取應付,有的在許多的事情上根本不找監理而是直接找業主的有關的人員,甚至有的業主方的一些人員也很喜歡他們這樣。另一方面是有的參建的合同方的人員的管理素質和水平實在太低,對合同內容沒有真正地理解清楚,或不懂得正確的管理和實施合同。

第三方面的原因就是監理本身所至。主要是一些監理組織機構的制度不完善,人員配不足,專業含蓋面不夠,分工不明,職責不清,內部不協調,監理工程師或總監素質低管理的水平差等問題。

對于以上存在的諸多方面的問題,都對合同的管理與實施造成了非常多的困難。其歸結起來出現這些現象的最根本的原因主要是:一,法律和法規在總體上的要求是一致的,但是在對建設各方進行項目管理如何進行配合與協調的問題上還欠缺較細的一些與之配套的管理規章;二,地方有關的一些部門在對待建設各方的管理方面的力度不一致,實質性的要求不是很統一;三,政府主管部門在組織工程管理培訓的內容和要求上缺乏全面性和統一性,在工程管理各方之間還沒有將實質的權利和責任徹底滲透到每一方。

對于如何解決和處理上述問題,最基本的途徑一是靠政府加快完善項目建設過程交叉與混合管理的細則和規章,平衡對合同有關各方的管理的實施監督的力度,組織法律法規和業務管理方面統一培訓和學習,盡可能地使任何一方都清楚對其他各方具體有哪些要求。特別是對幾方共同在一起建設工程項目的建設管理的程序問題,必須要讓各方都非常清楚和明白。同時應該經常深入基層對所有參建各方進行監督和指導,一旦發現某項目在工程管理上程序混亂或合同關系不清,就應及時地找出問題的根源,進行有針對性地教育和指導,促進法律意識差的單位增強法律意識,要讓各方都懂得合同內容應該共同遵守,明白合同關系的建立就意味著雙方已經是相互平等的共建者,應該在相互協作和尊重的基礎上共同配合完成雙方所簽訂的合作協議規定的內容。二是加強各方自身企業的法制建設,樹立法制關念,提高企業的總體的法律意識。加強員工法律法規的學習和管理知識的培訓,增強員工的在工程管理方面知識,提高員工的業務能力和管理的水平。從企業到基層統一認識,統一觀念,增強自信心,加強自身組織內部的協調,增進與業主和有關各方的溝通和協調。監理目標的順利實現和與業主協調的好壞有很大的關系,這是監理實踐所證明的。加強與業主的協調主要注意的問題是:首先,有理解建設工程總目標,理解業主的意圖;其次,尊重業主,盡可能利用工作之便做好監理宣傳工作,增進業主對監理工作的理解。對于合同爭議問題的處理方法一定要樹立解決的基本方式,首先是協商解決,其次是協商不成向合同管理機關申請調解,要盡可能通過和解的方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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