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轉讓稅務風險模板(10篇)

時間:2023-06-19 16:2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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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轉讓稅務風險

篇1

一、專項評估檢查范圍和對象

(一)專項評估檢查范圍

全市范圍內涉及股權轉讓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

(二)專項評估檢點對象

1.股東為自然人的股權轉讓;

2.股東為居民企業的股權轉讓;

3.股東為非居民企業的股權轉讓;

4.稅務機關確定的其它股權轉讓。

二、專項評估檢查所屬期和內容

(一)專項評估檢查的所屬期

2010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對發現有重大違法風險的可追溯到以前年度。

(二)專項評估檢查主要內容

股權轉讓環節涉及的各項稅收,包括個人所得稅、企業所得稅、印花稅等。

三、專項評估檢查分工

(一)稅收風險評估管理部門根據股權轉讓信息對所轄范圍內涉及股權轉讓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納稅情況進行案頭分析評估和抽樣評估分析,并將評估分析結果推送給稽查部門和稅源管理部門。

(二)稽查局負責對全市專項評估檢查工作的組織指導,并負責全市范圍內股權轉讓金額超過500萬元(500萬元)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集中輔導。

(三)風險評估局及稅源管理分局負責對股權轉讓金額低于500萬元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進行評估核查。

(四)股權轉讓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涉及到房地產建筑業和重點企業等專項檢查的,并入專項檢查開展輔導自查和檢查,避免重復進戶、重復檢查。

四、具體時間安排

(一)信息采集階段:8月10日前

征科部門負責采集股權變更的詳細信息,交由稅收風險評估部門進行評估分析。

(二)輔導、自查階段:8月11日至8月31日

稽查部門組織對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的查前輔導,輔導采取集中輔導和上門輔導相結合的方式。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應于8月31日前將《股權轉讓專項評估檢查自查表》(附件2)報送至稽查部門,并組織自查稅款入庫。

(三)核實階段:9月1日至9月20日

稽查局會同稅收風險評估部門將信息采集的情況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自查申報情況進行比對核實。對疑點不能準確、及時排除的轉入檢查環節。

(六)檢查階段:9月21日至10月15日

稽查局對不認真自查或自查后疑點仍未排除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進行檢查。

(七)總結階段:10月16日至10月31日

各分局、稽查局對本次評估檢查工作進行總結,對今后股權轉讓的征管、檢查提出可行性建議。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

市局成立以施勇同志為組長,征科科、稅政科、稽查局、風險評估分局等部門主要負責人為成員的股權轉讓稅收專項評估檢查領導小組,統一組織領導全市的股權轉讓稅收專項評估檢查工作。

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稽查局。仇新強同志任辦公室主任,石俊、朱建軍、葉青松任辦公室副主任,領導小組成員單位明確專人負責。

(二)密切部門配合

為了促進專項評估檢查工作有序開展,各職能部門要加強密切配合,做到既有分工,又有合作。對內加強部門間溝通與協作,對外按照各自職能分工加強與國資委、經貿委、工商局、上市辦等單位聯系,及時獲取相關信息。各稅源管理分局要積極配合、支持。

(三)及時報送資料

篇2

伴隨著我國資本市場的發展與企業改制的深化,股權轉讓日漸普遍。所謂股權轉讓是指企業的股東將其擁有的股權或股份,部分或全部轉讓給他人。我國《公司法》規定股東有權通過法定方式轉讓其全部股權或者部分股權。股權轉讓是公司法的概念,但卻與稅收有著緊密的聯系。為加強對股權轉讓稅收管理,國家稅務總局出臺了相關的稅收政策,對加強管理起到一定的作用。目前,與股權轉讓的稅收政策包括流轉稅、所得稅和行為稅三類,分稅種就征收或暫免征作了明確界定。

一、營業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權轉讓有關營業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191號)規定,自 2003年1月1日起,對以無形資產、不動產投資入股,參與接受投資方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為,不征收營業稅。對股權轉讓不征收營業稅。

二、企業所得稅

(一)一般政策規定根據新《企業所得稅法》和《實施條例》規定:“轉讓財產收入,是指企業轉讓固定資產、生物資產、無形資產、股權、債權等財產取得的收入。”因此企業轉讓股權取得的收入應作為企業的收入總額計算應納稅所得額。

同時《企業所得稅法》第十六條規定:“企業轉讓資產,該項資產的凈值,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其中凈值,是指有關資產、財產的計稅基礎減除已經按照規定扣除的折舊、折耗、攤銷、準備金等后的余額。“(《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七十四條)

舉例:某公司將長期持有的W公司長期股權投資出售,共得價款15.8萬元,存入銀行;該項長期股權投資賬面余額為15.2萬元,未計提減值準備。會計分錄為:借:銀行存款

158000貸:長期股權投資

152000投資收益

6000據此,該公司計算股權轉讓所得為158000-152000=6000元。

(二)重組業務中股權轉讓的涉稅處理政策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

1、股權收購、股權支付的概念。

(1)股權收購:是指一家企業(以下稱為收購企業)購買另一家企業(以下稱為被收購企業)的股權,以實現對被收購企業控制的交易。收購企業支付對價的形式包括股權支付、非股權支付或兩者的組合。

例如:A公司與B公司達成協議,A公司收購B公司60%的股權,A公司支付B公司股東的對價為50萬元銀行存款以及A公司控股的C公司10%股權,A公司收購股權后實現了對B公司的控制。在該股權收購中A公司為收購企業,B公司為被收購企業。

(2)股權支付:是指企業重組中購買、換取資產的一方支付的對價中,以本企業或其控股企業的股權、股份作為支付的形式。

2、股權收購交易的所得稅處理方式

(1)一般性稅務處理:

①被收購方應確認股權轉讓所得或損失。

②收購方取得股權或資產的計稅基礎應以公允價值為基礎確定。

③被收購企業的相關所得稅事項原則上保持不變。

(2)特殊性稅務處理: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選擇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規定:①具有合理的商業目的,且不以減少、免除或者推遲繳納稅款為主要目的。

②被收購的股權不低于被收購企業全部股權的75%.③企業重組后的連續12個月內不改變重組資產原來的實質性經營活動。

④收購企業在該股權收購發生時的股權支付金額不低于其交易支付總額的85%.⑤企業重組中取得股權支付的原主要股東,在重組后連續12個月內,不得轉讓所取得的股權。

特殊性稅務處理規定:即暫不確認股權轉讓的所得或損失。

①被收購企業的股東取得收購企業股權的計稅基礎,以被收購股權的原有計稅基礎確定;②收購企業取得被收購企業股權的計稅基礎,以被收購股權的原有計稅基礎確定;③收購企業、被收購企業的原有各項資產和負債的計稅基礎和其他相關所得稅事項保持不變。

3、舉例

分析相關資料:2008年9月,A公司重大重組預案公告稱,公司將通過定向增發,向該公司的實際控制人B公司發行 36?809 萬股 A 股股票,收購其持有的C公司50%的股權。增發價7.61元/股。收購完成后,C公司將成為A公司的控股子公司。C公司成立時的注冊資本為856?839?300元,其中D公司的出資金額為 214?242?370 元,出資比例為 25%,B公司的出資金額為642?596?930 元,出資比例為75%.根據法律法規,B公司承諾,本次認購的股票自發行結束之日起36 個月內不上市交易或轉讓。

相關的企業所得稅處理分析

(1)業務的性質此項股權收購完成后,A公司將達到控制C公司的目的,因此符合《通知》規定中的股權收購的定義。

(2)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適用盡管符合控股合并的條件,并且假設所支付的對價均為上市公司的股權,但由于A公司只收購了C公司的50%股權,沒有達到75%的要求,因此應當適用一般性處理:①被收購企業的股東:B公司,應確認股權轉讓所得。

股權轉讓所得=取得對價的公允價值-原計稅基礎=7.61×368090000-856839300×50%=2372745250元假設B公司適用25%稅率,因此其股權轉讓應納的所得稅為:2372745250×25%=593186312.5元②收購方:A 公司取得(對C公司)股權的計稅基礎應以公允價值為基礎確定,即:2801164900元(7.61×368090000)。

③被收購企業:C公司的相關所得稅事項保持不變。

如果其它條件不變,B公司將轉讓的股權份額提高到75%,也就轉讓其持有的全部C 公司的股權,那么由于此項交易同時符合財稅[2009]59號文件中規定的五個條件,因此可以選擇特殊性稅務處理:①被收購企業的股東:B公司,暫不確認股權轉讓所得。

②收購方:A 公司取得(對C公司)股權的計稅基礎應以被收購股權的原有計稅基礎確定,即642596930元(856839300×75%)。

③被收購企業:C公司的相關所得稅事項保持不變。

可見,如果B公司選擇后一種方式,轉讓C公司75%的股權,則可以在當期避免5.93億元的所得稅支出。

4、特殊性稅務處理的程序性規定

根據財稅[2009]59號文第十一條規定 “企業發生符合本通知規定的特殊性重組條件并選擇特殊性稅務處理的,當事各方應在該重組業務完成當年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時,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書面備案資料,證明其符合各類特殊性重組規定的條件。企業未按規定書面備案的,一律不得按特殊重組業務進行稅務處理。”由此可見,企業若想享受到免稅重組的優惠切莫忘記在完成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時,向稅務機關提交書面備案資料。

(三)非居民企業股權轉讓所得

企業所得稅管理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非居民企業股權轉讓所得企業所得稅管理的通知》(國稅函[2009]698號)

1、非居民企業轉讓居民企業股權的內涵及適用稅率

國稅函[2009]698號文明確規定,本通知所稱股權轉讓所得是指非居民企業轉讓中國居民企業的股權(不包括在公開的證券市場買入并賣出中國居民企業的股票)所取得的所得。

《企業所得稅法》規定,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應當就其所設機構、場所取得的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以及發生在中國境外但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應當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第七條規定:權益性投資資產轉讓所得按照被投資企業所在地確定來源于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業所在地來確定來源于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

《企業所得稅法》規定,非居民企業取得所得適用稅率為20%.實施細則第九十一條則明確,非居民企業取得的所得,減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即一般境外企業轉讓我國企業股權或者取得我國企業的股息分配,均需要繳納10%的企業所得稅。但如果該非居民企業是屬于與我國簽訂了稅收協定或安排的國家或地區的居民企業,則可享受稅收協定優惠規定。如香港的居民企業轉讓其擁有的內地居民企業的股權,按照內地與香港簽訂的稅收安排,如果該香港居民企業所持的內地居民企業的股權比例低于25%的,在內地無需繳納股權轉讓所得企業所得稅。非居民企業如果想享受上述稅收協定優惠待遇的,需先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協定待遇,經稅務機關審核同意后方可享受,否則必須嚴格按照國內稅法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

2、股權轉讓所得的計算

股權轉讓所得是指股權轉讓價減除股權成本價后的差額。股權轉讓價是指股權轉讓人就轉讓的股權所收取的包括現金、非貨幣資產或者權益等形式的金額。如被持股企業有未分配利潤或稅后提存的各項基金等,股權轉讓人隨股權一并轉讓該股東留存收益權的金額,不得從股權轉讓價中扣除。股權成本價是指股權轉讓人投資入股時向中國居民企業實際交付的出資金額,或購買該項股權時向該股權的原轉讓人實際支付的股權轉讓金額。

3、股權轉讓所得稅的繳納

按照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對非居民企業在我國境內取得股權轉讓所得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實行源泉扣繳,以依照有關法規規定或者合同約定對非居民企業直接負有支付相關款項義務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扣繳義務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應支付時,從支付或者到期應支付的款項中扣繳,并于代扣之日起7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扣繳企業所得稅報告表。將稅款繳入國庫。

扣繳義務人未依法扣繳或者無法履行扣繳義務的,如股權交易雙方均為非居民企業,且在境內交易的,非居民企業直接在證券交易市場轉讓境內上市公司股權等,由非居民企業自合同、協議約定的股權轉讓之日起7日內,到被轉讓股權的中國居民企業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

4、其他規定

(1)境外投資方(實際控制方)間接轉讓中國居民企業股權,如果被轉讓的境外控股公司所在國(地區)實際稅負低于12.5%或者對其居民境外所得不征所得稅的,應自股權轉讓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按國稅函[2009]698號的規定,向被轉讓股權的中國居民企業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提供有關資料(略)。

(2)境外投資方(實際控制方)通過濫用組織形式等安排間接轉讓中國居民企業股權,且不具有合理的商業目的,規避企業所得稅納稅義務的,主管稅務機關層報稅務總局審核后可以按照經濟實質對該股權轉讓交易重新定性,否定被用作稅收安排的境外控股公司的存在。

(3)非居民企業取得股權轉讓所得,符合財稅〔2009〕59號文件規定的特殊性重組條件并選擇特殊性稅務處理的,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書面備案資料,證明其符合特殊性重組規定的條件,并經省級稅務機關核準。

三、個人所得稅

(一)股權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計稅依據及適用稅率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個人股權轉讓所得,應按“財產轉讓所得”項目,按股權轉讓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適用20%的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合理費用,是指賣出財產時按照規定支付的有關費用。

需要注意的是,在計算繳納的稅款時,必須提供有關合法憑證,“納稅義務人未提供完整、準確的財產原值憑證,不能正確計算財產原值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財產原值。”(《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

舉例:假設劉先生取得A公司股權時支付人民幣100萬元,現與B公司簽訂股權轉讓協議,要將其所持有的A公司股權作價人民幣250萬元轉讓給B公司。現行稅法規定,對于股權轉讓,營業稅及附加目前暫免征收,但所訂立的股權轉讓協議屬產權轉移書據,立據雙方還應按協議價格(所載金額)的萬分之五繳納印花稅。則該股權轉讓應繳交印花稅2500000×0.0005=1250元,應繳交個人所得稅=(2500000-1000000-1250)×20%=299750元。

(二)有關涉稅程序和事項

為加強自然人股東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的征收管理,國家稅務總局下發了《關于加強股權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管理的通知》(國稅函〔2009〕285號)。

1、辦理納稅(扣繳)申報的時間

國稅函〔2009〕285號對辦理納稅(扣繳)申報的時間分兩種情況進行了規定。

第一種情況是:股權交易各方在簽訂股權轉讓協議并完成股權轉讓交易以后至企業變更股權登記之前,負有納稅義務或代扣代繳義務的轉讓方或受讓方,應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扣繳)申報,并持稅務機關開具的股權轉讓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完稅憑證或免稅、不征稅證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股權變更登記手續。

第二種情況是:股權交易各方已簽訂股權轉讓協議,但未完成股權轉讓交易的,企業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股權變更登記時,應填寫《個人股東變動情況報告表》并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

2、主管稅務機關及納稅地點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國家稅務總局印發的《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暫行辦法》規定,在股權轉讓中如發生應稅所得,以所得人為納稅義務人,以支付應稅所得的單位或個人為個人所得稅扣繳義務人。由于納稅義務人和扣繳義務人往往不在同一地,這里涉及主管稅務機關問題。國稅函〔2009〕285號第三條明確“個人股東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以發生股權變更企業所在地地稅機關為主管稅務機關。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應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和稅款入庫手續。”明確了主管稅務機關的同時,實際上也就明確了納稅地點。

3、對計稅依據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處理

國稅函〔2009〕285號第四條規定:“稅務機關應加強對股權轉讓所得計稅依據的評估和審核。對扣繳義務人或納稅人申報的股權轉讓所得相關資料應認真審核,判斷股權轉讓行為是否符合獨立交易原則,是否符合合理性經濟行為及實際情況。對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如平價和低價轉讓等)且無正當理由的,主管稅務機關可參照每股凈資產或個人股東享有的股權比例所對應的凈資產份額核定。”

(三)幾個特殊的政策規定

1、個人股權轉讓過程中取得違約金收入

股權成功轉讓后,轉讓方個人因受讓方個人未按規定期限支付價款而取得的違約金收入,屬于因財產轉讓而產生的收入。轉讓方個人取得的該違約金應并入財產轉讓收入,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稅款由取得所得的轉讓方個人向主管稅務機關自行申報繳納。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股權轉讓過程中取得違約金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6]866號)

2、納稅人收回轉讓的股權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收回轉讓的股權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5]130號)規定分兩種情形:第一種情形:股權轉讓合同履行完畢、股權已作變更登記,且所得已經實現的,轉讓人取得的股權轉讓收入應當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轉讓行為結束后,當事人雙方簽訂并執行解除原股權轉讓合同、退回股權的協議,是另一次股權轉讓行為,對前次轉讓行為征收的個人所得稅款不予退回。(即按兩次股權轉讓行為繳納個人所得稅)

第二種情形:股權轉讓合同未履行完畢,因執行仲裁委員會作出的解除股權轉讓合同及補充協議的裁決、停止執行原股權轉讓合同,并原價收回已轉讓股權的,由于其股權轉讓行為尚未完成、收入未完全實現,隨著股權轉讓關系的解除,股權收益不復存在,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和征管法的有關規定,以及從行政行為合理性原則出發,納稅人不應繳納個人所得稅。

3、轉讓改組改制企業的量化資產

股權個人所得稅《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改組改制過程中個人取得的量化資產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60號)規定:對職工個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擁有所有權的企業量化資產,暫緩征收個人所得稅;待個人將股份轉讓時,就其轉讓收入額,減除個人取得該股份時實際支付的費用支出和合理轉讓費用后的余額,按“財產轉讓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對職工個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企業量化資產參與企業分配而獲得的股息、紅利、應按“利息、股息、紅利”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注意,《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聯想集團改制員工取得的用于購買企業國有股權的勞動分紅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1]832號)中有關國稅發[2000]60號文規定適用范圍進行了解釋:一是暫緩征稅的前提是集體所有制企業改制為股份合作制企業,二是暫緩征稅的分配方式,是在企業改制時將企業的所有資產一次量化給職工個人。

四、印花稅

(一)非上市公司不以股票形式發生的企業股權轉讓行為

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和細則,以及國稅發[1991]155號第十條規定, “財產所有權”轉移書據的征稅范圍是:經政府管理機關登記注冊的動產、不動產的所有權轉移所立的書據,以及企業股權轉讓所立的書據。這里的企業股權轉讓所立的書據,是指未上市公司股權轉讓所書立的書據,不包括上市公司的股票轉讓所書立的書據。

稅目:由于屬于財產所有權轉讓行為,應按照“產權轉移書據”繳納印花稅。

稅率:印花稅稅目稅率表第十一項規定,產權轉移書據應按所載金額的萬分之五貼花。

(二)股票轉讓所立書據

財政部對上市公司股票轉讓所書立的書據怎樣征收印花稅作出了專門規定。經國務院批準,財政部決定,從2008年9月19號起,對證券交易印花稅政策進行調整,由現行雙邊征收改為單邊征收,稅率保持1‰。即對對買賣、繼承、贈予所書立的A股、B股股權轉讓書據,由立據雙方當事人分別按1‰的稅率繳納證券交易印花稅,改為由出讓方按1‰的稅率繳納證券交易印花稅,受讓方不再征收。

(三)稅收優惠股權分置

改革過程中因非流通股股東向流通股股東支付對價而發生的股權轉讓,暫免征收印花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權分置試點改革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5]10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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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

一、股權轉讓中的法律關系人以及股權轉讓的流程

正確判斷股權轉讓中相關人的法律關系,了解股權轉讓流程,可以清晰納稅主體及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第一,轉讓股東與公司其他股東之間的法律關系,涉及其他股東是否同意轉讓和是否行使優先購買權,即解決轉讓的限制,即轉讓解禁或轉讓條件;第二,轉讓股東與受讓人之間的法律關系,涉及簽訂股權轉讓合同以及履行,表現為受讓人支付價金,出讓人交付出資證明股票、確認股權已交付、請求公司予以股權過戶登記聲明等;第三,受讓人與轉讓股東、公司之間的法律關系,請求公司辦理股東名冊變更登記,也就是公司承認新股東、涂銷原股東;轉讓人有協助過戶義務,公司有法定過戶登記義務。第四,由公司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公司登記變更事項,即公司法定義務,向社會公示。可見,股權轉讓中所涉及的納稅利害關系人有轉讓股東,其他股東、受讓人、公司、和不特定的第三人。

二、股權轉讓中所涉及到的稅收

(一)營業稅

《營業稅稅目注釋(試行稿)》(國稅發[1993]149號)第八、九條對此作出了明確規定:“以不動產(無形資產)投資入股,參與接受投資方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為,不征營業稅。但轉讓該項股權,應按本稅目征稅”。2002年12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權轉讓有關營業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191號)對這種行為征稅辦法重新作出規定,自2003年1月1日起,對以無形資產、不動產投資入股,參與接受投資方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為,不征收營業稅。對股權轉讓不征收營業稅。《營業稅稅目注釋(試行稿)》(國稅發[1993]149號)第八、九條中與新規定內容不符的予以廢止。

(二)企業所得稅

企業股權投資轉讓所得應并入企業的應納稅所得,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

第一,企業股權投資轉讓所得或損失是指企業因收回、轉讓或清算處置股權投資的收入減除股權投資成本后的余額。國稅函[2004]390號規定:企業在一般的股權買賣中,應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股權投資業務若干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18號)有關規定執行;股權轉讓人應分享的被投資方累計未分配利潤或累計盈余應確認為股權轉讓所得,不得確認為股息性質的所得。

第二,國稅發[2000]118號規定:企業股權投資轉讓所得應并入企業的應納稅所得,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投資企業取得股息性質的投資收益,凡投資企業適用的所得稅稅率高于被投資企業適用的所得稅稅率的,除國家稅收法規規定的定期減稅、免稅優惠以外,其取得的投資所得應按規定還原為稅前收益后,并入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依法補繳企業所得稅。根據以上規定,投資企業可以利用其在被投資企業的影響先由被投資企業進行利潤分配然后轉讓股權,以達到減輕所得稅費用、提高稅后凈收益的目的。

第三,國稅函[2004]390號關于股權轉讓所得稅補充規定:①企業在一般的股權(包括轉讓股票或股份)買賣中,應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股權投資業務若干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18號)有關規定執行。股權轉讓人應分享的被投資方累計未分配利潤或累計盈余應確認為股權轉讓所得,不得確認為股息性質的所得;②企業進行清算或轉讓全資子公司以及持股95%以上的企業時,應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改組改制中若干所得稅業務問題的暫行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8]97號)的有關規定執行。投資方應分享的被投資方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余應確認為投資方股息性質的所得。為避免對稅后利潤重復征稅,影響企業改組活動,在計算投資方的股權轉讓所得時,允許從轉讓收入中減除上述股息性質的所得;③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企業會計制度)需要明確的有關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3]45號)第三條規定,企業已提取減值、跌價或壞帳準備的資產,如果有關準備在申報納稅時已調增應納稅所得,轉讓處置有關資產而沖銷的相關準備應允許作相反的納稅調整。因此,企業清算或轉讓子公司(或獨立核算的分公司)的全部股權時,被清算或被轉讓企業應按過去已沖銷并調增應納稅所得的壞帳準備等各項資產減值準備的數額,相應調減應納稅所得,增加未分配利潤,轉讓人或投資方按享有的權益份額確認為股息性質的所得。

(三)個人所得稅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規的有關規定,個人轉讓股權應按“財產轉讓所得”項目依20%的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財產轉讓所得,以轉讓財產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合理費用,是指納稅人在轉讓財產過程中按有關規定所支付的費用,包括營業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資產評估費、中介服務費等。而有價證券的財產原值,是指買入時按照規定交納的有關費用。需要注意的是,在計算繳納的稅款時,必須提供有關合法憑證,對未能提供完整、準確的財產原值合法憑證而不能正確計算財產原值的,主管稅務機關可根據當地實際情況核定其財產原值。

(四)印花稅

第一,非上市公司不以股票形式發生的企業股權轉讓行為,屬于財產所有權轉讓行為,應按照產權轉移書據繳納印花稅。印花稅稅目稅率表第十一項規定,產權轉移書據應按所載金額的萬分之五貼花。國稅發[1991]155號第十條進一步明確,“財產所有權轉移書據的征稅范圍是:經政府管理機關登記注冊的動產、不動產的所有權轉移所立的書據,以及企業股權轉讓所立的書據。”這里的企業股權轉讓所立的書據,是指未上市公司股權轉讓所書立的書據,不包括上市公司的股票轉讓所書立的書據。

第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對上市公司股票轉讓所書立的數據怎樣征收印花稅作出了專門規定。2008年4月,經國務院批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決定,從2008年4月24號起,調整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率,由現行的千分之三調整為千分之一。即對買賣、繼承、贈予所書立的A股、B股股權轉讓數據,由立據雙方當事人分別按千分之一的稅率繳納證券交易印花稅。

第三,對經國務院和省級人民政府決定或批準進行政企脫鉤、對企業(集團)進行改組和改變管理體制、變更企業隸屬關系,以及國有企業改制、盤活國有企業資產,而發生的國有股權無償劃轉行為,暫不征收證券交易印花稅。

三、股權轉讓過程中有爭議的稅收問題

現有股權轉讓稅收政策適應國家經濟建設形式的要求,但是,當前大量股權轉讓的稅收案例多從營業稅角度進行股權轉讓稅收策劃,特別是利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權轉讓有關營業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191號)進行合理避稅,進行股權轉讓稅收策劃。以財稅[2002]191號規定,納稅人對擬準備銷售的不動產或轉讓的無形資產,可以采取先投資入股,本文所指的投資方式均指參與接受投資方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為,然后再進行股權轉讓,即可輕易逃避稅收。

四、結束語

股權投資及股權轉讓的稅收存在法律漏洞,如何及時堵塞稅收漏洞,關掉可能造成稅收“流失閥”,成為每名稅務工作者需要研究的一個課題。同時,在對股權交易進行稅收制度制定的過程中,如何做到征稅合理,充分發揮市場的調節作用;如何確保橫向公平和縱向公平,保護市場主體的積極性,仍然是當前稅務機關需要著力解決的問題。

參考文獻:

[1]李后龍.股權轉讓合同效力認定中的幾個疑難問題[J].南京社會科學,20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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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權投資

所謂的股權投資主要是指持有一年以上企業股份或者長時間投資于一家企業,以期達到對被投資企業的管控,或者是對被投資企業進行影響,或者和被投資企業構建良好合作管理,以起到分散運營風險的效果。假設被投資企業所生產的產品為投資企業進行生產所需的原材料,這時,他可以以手上所持被投資企業的股份對其進行合理管控,已達到生產原材料的直接補給,不僅可以有效避免市場的價格波動,生產運營也得以持續進行。

(二)稅收籌劃

稅收籌劃,也稱“合理避稅”。1935年英國的“稅務局長訴溫斯特大公”案,對稅收籌劃有了很深刻的解釋:“任何一個人都有權安排自己的事業計劃。如果依據法律所做的某些安排可以少繳稅,那就不能強迫他多繳稅收。”也就是說,只要在法律許可的范圍內,事先籌劃和安排經營、投資、理財活動,合理規劃經營活動的范圍,可以達到最大程度的節稅,以獲得更大的經濟利益。

二、新時期股權投資企業開展稅收籌劃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稅收籌劃標準單一

當前股權投資企業稅收籌劃普遍存在一個問題,就是僅僅把開展稅收籌劃工作當成是企業減少納稅負擔的一個途徑,忽略了企業的整體運營狀況,最終增加企業稅負,顧此失彼。因此,在制定企業的稅收籌劃標準時,應當將眼光放得長遠一些,實現整體和部分的統一,而不僅僅著眼于實現稅負的最小化,也應當注重減輕企業某項稅務的負擔。企業的經營活動是不間斷的,而且是比較繁瑣的,業務上涉及的稅收種類繁雜,在多種稅收政策作用的交織下,難免會給企業的運營帶來一定的影響。因此,在制定稅務籌劃時,應當實現稅收與效益的相融合,從而促進穩定長遠發展。

(二)稅務環境不完善

經濟發展的同時,稅務法律也在隨之改變,新時期下的稅務政策在近幾年的時間發生巨大變化,也進行了一系列的改革創新。即使對于同一個稅務,一年期間多種闡述文件或給出不同的公告解釋,在實際應用中難免會出現偏差,最終導致偷稅、漏稅的現象。我國的稅收發展環節缺乏完備性,納稅人對于納稅含義、條款以及相關要求不能充分理解,給稅收籌劃工作帶來極大制約。

(三)稅收籌劃存在的風險

稅收籌劃的工作是一項對于專業能力要求甚高的崗位,一些股權投資企業為了節約企業運營成本,推動企業內財務人員來開展此項工作,雖然從某種程度上說,財務人員具備一定的專業知識,對企業的發展狀況也比較了解,但是他們對于稅收籌劃的相關工作并不了解,專業能力水平方面有很大的限制,這就導致在工作過程中考慮不周全時,會存在僥幸心理,使得稅收籌劃工作的可行性十分缺乏,相應的,存在的風險也就高了。

三、新時期下股權投資企業稅收籌劃的優化措施

(一)轉變投資準則的規劃范疇

1.投資方向上。各個國家的稅收政策存在差異,對于國家大力扶植的產業,應給予一定的稅收優惠和相應的補助政策,當然,再給予企業優惠時,必須符合國家頒布的有關企業所得稅的機制。例如,企業采購的設備在機制目錄范疇內,這其中有10%的稅收可以抵扣,企業可以對相關的稅收政策進行仔細研究,就可以達到減少稅負的目的。2.投資方式上。股權投資企業的投資方式主要有四種,分別是貨幣資金投資、實物資金投資、無形資產投資和股權債券投資。對于股權投資企業來說,假設直接開展投資工作,則不會實現類似會計處理的流程,不能起到節稅的效果。因此,企業在進行投資時,應結合自身企業的發展狀況,選取適合自己的、可以達到高效益的投資模式。

(二)提高原股權的權威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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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投資中涉及房產稅、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土地增值稅等稅種。房產稅的征稅對象是對企業存量財產中的房屋,其計征方式有從租計征和從價計征。從租計征是指房產稅按照房屋租金收入的12%繳納。從價計征是指年房產稅按照房屋的計稅余值(即房屋原值乘以1-20%~30%)的1.2%繳納。從價計征方式下,房產稅的繳納只和房產原值有關,房產原值既定、房產稅也是恒定的;從租計征方式下,房產稅與租金收入呈正相關關系,即房屋租金增加,房產稅也隨之增加。如自用的房產、提供倉儲服務的房產是從價計征,而出租的房產是從租計征。營業稅是對企業房產轉讓價差征收、土地增值稅是對企業房產轉讓增值額征收,而企業所得稅是對房產轉讓所得征收。在相關的房產投資方案比選中,不同方案的稅收成本差距較大。而一些相關的稅收籌劃是基于稅負率較低的原則進行方案比選。這種做法忽視了企業的不同的方案稅后收入絕對值的比較。稅負率低方案不一定是最佳方案,利用稅后收入比選各個方案更為準確、可靠,本文運用稅后收入較高的原則進行方案的比選。

二、房產投資聯營與房屋出租的選擇

按照稅法規定,滿足持股時間要求的企業以房產出資獲取被投資企業稅后利潤分紅的收益不繳納營業稅、土地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房產稅由被投資企業繳納;企業以房產出租獲取租金收入則需要繳納營業稅、房產稅和企業所得稅。

為了防止企業為減少稅收成本“真出租、假投資”。國稅函(1993)368號規定“對于以房產投資聯營,投資者參與投資利潤分紅,共擔風險的情況,按房產原值作為計稅依據計征房產稅;對于以房產投資,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擔聯營風險的情況,實際上是以聯營名義取得房產的租金,應根據《房產稅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由出租方按租金收入計繳房產稅。”國稅函發[1997]490號規定“以不動產、土地使用權投資入股,收取固定利潤的,屬于將場地、房屋等轉讓他人使用的業務,應按“服務業”稅目中“租賃業”項目征收營業稅。” 即房產投資入股收取固定利潤視同房產出租計算房產稅和營業稅。

一般情況下,企業在房產投資時即可以房產聯營投資、共擔風險,取得投資利潤,也可以房產出租而取得固定的租金。從稅負角度看,那種投資方案對企業更有利呢?

設房產原值為Y、企業所得稅稅率為25%、城建稅稅率為7%、教育費附加為3%,房屋的計稅余值為房產原值的80%。投資者如將房產聯營投資共擔風險,預計分紅收入為A;如以房產出租,預計租金收入為X。

在以房產聯營投資共擔風險的情況下房產稅從價計征,稅后利潤分紅收入免企業所得稅,同時也分紅收入也不征收營業稅。其稅后收入=A-Y×(1-20%)×1.2%=A-0.96%×Y,如果按照計稅余值為房產原值的70%計算,其稅后收入=A-Y×(1-30%)×1.2%=A-0.84%×Y。房產如出租則稅后租金收入=(X-X×5%×(1+7%+3%)-X×12%)×(1-25%)。

實際決策時企業可以根據上述兩個公式,將企業預計的租金收入和分紅收入帶入公式,即可計算出兩種方案的稅后收入。如當預計租金收入為140萬元,預計共擔風險的分紅收入為141萬元,房產原值為5600萬元,計稅余值為房產原值的80%。房產聯營投資、共擔風險的稅后收入為141-5600×(1-20%)×1.2%=87.24萬元,房產出租的稅后收入為(140-140×5%×(1+7%+3%)-140×12%)×(1-25%)=86.625萬元。由此可見,房產共擔風險、聯營投資的方案稅后收入較大,故應選擇。李榮錦(2012)在房地產企業房屋納稅籌劃分析中對該類方案比選中采用低稅負率的方案,有些不妥。如上例方案比選中,房產共擔風險、聯營投資的稅負為53.76萬元,稅負率為38.13%,房產出租的稅負為53.375萬元,稅負率為34.85%。低稅負率選擇法下,房屋出租方案因稅負率低當選。然而,低稅負率并不必然導致高稅后收入,因此利用稅后收入進行比選方案比選更符合企業的決策目標,能夠減少決策失誤。

三、出租倉庫與倉儲服務的選擇

出租倉庫屬于營業稅的征稅范圍,其按照服務業-租賃業稅目5%的稅率繳納,房產稅則是按照租金收入的12%計算征收。

倉儲服務是按照服務業-倉儲業稅目5%稅率計算征收,處于營改增試點地區的倉儲業則屬于增值稅的征稅范圍,其按現代服務業-物流輔助服務業(倉儲服務)稅目6%的稅率或者3%的征收率進行征收,房產稅是按照房產計稅余值的1.2%計算。

一般來說,企業庫房對外出租取得收入既可以采取倉庫出租的方案,也可以采取提供倉儲服務的方案,而且兩種方案的收入基本相當,此時,稅負因素往往決定企業決策。

設倉庫原值為Y、倉庫的計稅余值為房產原值的80%,企業所得稅稅率25%,城建稅稅率為7%,教育費附加為3%,。企業既可以出租倉庫也可以提供倉儲服務,租金收入或者倉儲收入都是X,如提供倉儲服務則新增的成本為B。出租倉庫的稅后收入為(X-X×5%×(1+7%+3%)-X×12%)×(1-25%)。為了方便兩種方案的比選,以下提供倉儲服務的稅后收入均指扣除倉儲新增成本的出租倉庫的稅后收入。如果新增成本較小,可以不予考慮。

如非營改增試點地區的企業提供倉儲服務,其倉儲服務稅后收入=(X-X×5%×(1+7%+3%)-Y×(1-20%)×1.2%-B)×(1-25%)。當新增成本忽略不計(即B等于零)時,計算出兩個方案的稅后收入相同的平衡點為8%(即當X/Y=8%時,兩個方案的稅后收入相等)。

如果提供倉儲服務企業是營改增試點地區一般納稅人則倉儲服務適用增值稅稅率為6%,如企業提供倉儲服務的進項稅額較小忽略不計,倉儲服務的稅后收入= (X/(1+6%)-Y×(1-20%)×1.2%-(X/(1+6%))×3%×(7%+3%)-B)×(1-25%)。從而計算出B為零時的平衡點為8.54%。

如果該企業為營改增試點地區的小規模納稅人,倉儲服務的稅后收入= (X/(1+3%)-Y×(1-20%)×1.2%-(X/(1+3%))×3%×(7%+3%)-B)×(1-25%) 。從而計算出B為零時的平衡點為6.7%。

如果企業房產的計稅余值是房產原值的70%。企業提供倉儲服務的房產稅計算應相應調整,通過計算列表入下:

企業決策時,房產的計稅余值為房產原值的比例和B值可以根據企業實際情況確定,如有其他稅費也可按照實際情況將表中的模型進行修正。稅后收入平衡點確定以后,企業可以計算企業預計出租的租金收入與房產原值的比例。如果該比例大于平衡點,提供倉儲服務可以鎖定房產稅,倉儲服務方案稅后收入較大,應選該方案。反之,應當選擇倉庫出租方案。企業也以根據上述模型直接計算稅后租金收入或者稅后倉儲服務收入,選擇稅后收入較大的方案。

企業在確定房屋租金收入時要注意房租收入和其他收入和代收款項分別確認和核算,如水電費、物業管理費、空調費、供熱費、出租露天停車場、出租設備或者物品、出租場地收入等收入不屬于房屋出租收入,將這些收入分別簽訂合同,將會降低計稅租金收入和房產稅,減少不必要的稅費支出。

房屋的裝修也影響到了房產稅,與裝修好的房屋相比,未裝修的房屋出租的租金收入要低一些,房產稅也要低一些。出租方也可以通過設立的物業公司將房屋裝修后向承租方收取物業費,也可建議承租方直接委托第三方裝修,這樣房產稅較低。

四、房產轉讓與股權轉讓的決策

房產轉讓的相關稅收政策如下:財稅〔2003〕16號規定“單位和個人銷售或轉讓其購置的不動產或受讓的土地使用權,以全部收入減去不動產或土地使用權的購置或受讓原價后的余額為營業額。單位和個人銷售或轉讓抵債所得的不動產、土地使用權的,以全部收入減去抵債時該項不動產或土地使用權作價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房產轉讓稅負較重,其涉及營業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土地增值稅、所得稅、契稅、印花稅。增值率超過20%房產轉讓還要繳納土地增值稅。因此企業房產轉讓時,轉讓方需要繳納營業稅及其附加、土地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印花稅。

股權轉讓稅收政策如下:財稅〔2002〕191號規定“ 以無形資產、不動產投資入股,參與接受投資方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為,不征收營業稅。對股權轉讓不征收營業稅。”財稅字〔1995〕48號規定“對于以房地產進行投資、聯營的,投資、聯營的一方以土地(房地產)作價入股進行投資或作為聯營條件,將房地產轉讓到所投資、聯營的企業中時,暫免征收土地增值稅。對投資、聯營企業將上述房地產再轉讓的,應征收土地增值稅。”財稅字[1997]77號規定“納稅人以非現金的實物資產和無形資產對外投資,發生的資產評估凈增值,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但在中途或到期轉讓、收回該項資產時,應將轉讓或收回該項投資所取得的收入與該實物資產和無形資產投出時原帳面價值的差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因此,以房產投資入股時,投資方不需要繳納營業稅及其附加、土地增值稅、企業所得稅。投資后轉讓股權時,房產評估增值和股權轉讓收入才需繳納企業所得稅。

從上述政策的導向是鼓勵企業房產投資、不鼓勵房產炒作。因此企業將房產單純轉讓的稅負較重、而將股權對外轉讓或者將房產投資入股基本沒有稅收成本。企業在相關房產轉讓決策時,將擁有房產的公司的股權轉讓或者將房產投資入股到被投資企業或者將房產剝離成立新的公司然后將該公司的股權轉讓的方案稅收成本較小。企業決策時可以根據上述稅收政策進行測算稅后收入進行方案的優選。另外,房產轉讓過程中,房屋的轉讓價格越高、相關的稅費就越多。而裝修好的房子的售價要高于未裝修的房產,因此轉讓方裝修房屋稅負較重,受讓方或其委托第三方裝修房屋,其稅負較小。

總之,房產投資策中從稅負因素考慮,對于房產投資聯營或者房屋出租的方案中直接計算稅收收入選擇收入較高的方案。房屋出租或者提供倉儲服務決策中,根據租金收入占房產原值的比例和稅后收入平衡點進行比較或者直接用稅后收入的模型進行方案比選可以實現低納稅成本目標。使用股權轉讓或者房產投資入股或者房產剝離形成新的公司然后轉讓股權方案優于房屋直接轉讓方案。以上方案比選均可按先關稅后政策采用稅后收入較高的原則進行比選,正確考慮房產投資決策中的稅負因素。

[本文系山西大學商務學院科研項目“所得稅稅前扣除研究”(編號:2012003)階段性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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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698號文,我們首先要明確以下兩個問題:

第一,文件規范的是非居民企業而不是居民企業的股權轉讓行為。因此,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性質的區分很關鍵。

對于這個問題,《企業所得法》早有明確規定:居民企業,是指依法在中國境內成立,或者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但實際管理機構在中國境內的企業。非居民企業,是指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且實際管理機構不在中國境內,但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但有來源于中國境內所得的企業。

但是,這里提醒要特別關注《關于境外注冊中資控股企業依據實際管理機構標準認定為居民企業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82號,以下簡稱82號文)。根據82號文的規定,對于由中國境內的企業或企業集團作為主要控股投資者,在境外依據外國(地區)法律注冊成立的企業(簡稱“境外中資企業”),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條第二款和實施條例第四條的規定,應判定其為實際管理機構在中國境內的居民企業(以下稱非境內注冊居民企業):(一)企業負責實施日常生產經營管理運作的高層管理人員及其高層管理部門履行職責的場所主要位于中國境內;(二)企業的財務決策(如借款、放款、融資、財務風險管理等)和人事決策(如任命、解聘和薪酬等)由位于中國境內的機構或人員決定,或需要得到位于中國境內的機構或人員批準;(三)企業的主要財產、會計賬簿、公司印章、董事會和股東會議紀要檔案等位于或存放于中國境內;(四)企業1/2(含1/2)以上有投票權的董事或高層管理人員經常居住于中國境內。

這里,我們通過一個例子和大家說明一下。

例1:境內某企業藍天公司準備到境外香港上市。為實現重組上市,藍天公司的股東首先在開曼注冊成立A公司,通過A公司收購境內藍天公司股權,將藍天公司變成開曼A公司的全資控股子公司。同時,藍天公司的股東又在香港設立一家B公司,通過B公司收購開曼A公司的全部股權,然后以香港的B公司為載體實現在香港上市(即B公司最終為上市公司)。

假設A公司將其持有的境內藍天公司部分股權轉讓給美國的M公司。

我們先用這個案例來說明第一個問題。

為實現在香港上市,境內藍天公司進行了這樣的重組安排。原先,藍天公司的股東是直接控股藍天公司的。通過重組,藍天公司的股東通過直接控股香港B公司,香港B公司直接控股開曼A公司,開曼A公司直接控股境內藍天公司的形式,藍天公司股東變直接控股藍天公司為通過境外兩層特別目的公司間接控股境內藍天公司。

這里,不考慮實際管理機構所在地,A公司是注冊在開曼的非居民企業,其轉讓境內藍天公司股權給美國的M公司,屬于非居民企業轉讓中國居民企業的股權,符合698號文第一條的規定,應按698號文規定處理。但是,我們需要注意到,雖然開曼公司是在境外注冊的,但其實際控股股東是境內藍天公司的股東,如果A公司符合82號文所列的四個條件,被判定為實際管理機構在中國境內的話,則A公司就是中國居民企業了。此時,A公司轉讓藍天公司的股權就變為中國境內兩個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權轉讓行為了,這里就不應再適用698號文的相關規定。

目前,中國境內公司以各種形式赴境外上市中就涉及到境外成立多層特別目的公司作為中間控股公司的情況,由此帶來的股權轉讓行為也很多。在判定股權轉讓相關納稅事宜時,境內公司在參考698號文的同時,應特別關注82號文對于境外注冊中資控股企業居民身份認定的規定對股權轉讓稅收事宜的影響。

第二,698號文規范的是非居民企業轉讓境內非上市居民企業的股權,非居民企業在公開的證券市場上買入并賣出中國居民企業的股票不在698號文規范的范圍內。比如,境外非居民企業通過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轉讓境內上市公司B股的行為就屬于這種情況。

二、股東留存收益不能在轉讓中扣除

698號文明確規定,非居民企業轉讓境內居民企業股權的應納稅所得額=股權轉讓價-股權成本價。

股權轉讓價是指股權轉讓人就轉讓的股權所收取的包括現金、非貨幣資產或者權益等形式的金額。如被持股企業有未分配利潤或稅后提存的各項基金等,股權轉讓人隨股權一并轉讓該股東留存收益權的金額,不得從股權轉讓價中扣除。

在股權轉讓價的確認中,最值得大家關注的是,698號文首次在文件中明確了在確認股權轉讓價時,隨股權一并轉讓該股東留存收益權的金額,不得從股權轉讓價中扣除,這是一個重大的政策變化點。在原先的國家稅務總局印發《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合并、分立、股權重組、資產轉讓等重組業務所得稅處理的暫行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7]071號)第三條第一款中曾明確規定:股權轉讓價是指,股權轉讓人就轉讓的股權所收取的包括現金、非貨幣資產或者權益等形式的金額;如被持股企業有未分配利潤或稅后提存的各項基金等股東留存收益的,股權轉讓人隨轉讓股權一并轉讓該股東留存收益權的金額(以不超過被持股企業賬面的分屬為股權轉讓人的實有金額為限),屬于該股權轉讓人的投資收益額,不計為股權轉讓價。新法頒布實施后,在規范企業重組的《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中已無71號文的類似表述,但該條規定對于外資企業是否仍適用一直有爭議。這次,總局在國稅函[2009]698號文中對這個問題給出了明確的答復。

由于留存收益不能從股權轉讓價中扣除,在股權轉讓時作為轉讓所得的一部分留存收益會被征稅。如果非居民企業將境內居民企業股權轉讓給的是另一家非居民企業的話,中國居民公司在向新的非居民分配這部分留存收益時,中國稅務機關又要就這部分留存收益征一道預提所得稅,存在一定程度上的重復征稅情況。因此,在商業條件允許的情況下,非居民在進行股權轉讓前,可以先讓境內居民企業將留存收益先進行分配。

股權成本價是指股權轉讓人投資入股時向中國居民企業實際交付的出資金額,或購買該項股權時向該股權的原轉讓人實際支付的股權轉讓金額。

實際上,這里對于股權成本價的計算上還有待完善。非居民企業初始投資入股或從第三方直接購買股權支付的價款只是股權的初始取得成本。后期,如果被投資企業進行轉增資本處理,對于投資方的股權計稅成本的確定還是有影響的。

例2:某非居民企業初始投資100萬元人民幣取得境內居民企業A公司10%的股份。后期,A公司用資本公積中股本溢價轉增股本,非居民企業獲得10萬股股票股利。A公司用盈余公積和未分配利潤轉增股本,非居民企業又獲得20萬股股票股利。

在A公司用資本公積中股本溢價轉增股本時,不影響非居民企業持股的計稅基礎。但是,在A公司用盈余公積和未分配利潤轉增股本時,應增加非居民企業持股計稅成本20萬元。此時,非居民企業持有A公司130萬股的成本價應為120萬元人民幣。

由于非居民企業投資時,投資幣種往往是外幣。在非居民企業股權轉讓所得時,如何進行外幣的折算是一個非常重要的問題。對此,698號文給予了明確的規定:在計算股權轉讓所得時,以非居民企業向被轉讓股權的中國居民企業投資時或向原投資方購買該股權時的幣種計算股權轉讓價和股權成本價。如果同一非居民企業存在多次投資的,以首次投入資本時的幣種計算股權轉讓價和股權成本價,以加權平均法計算股權成本價;多次投資時幣種不一致的,則應按照每次投入資本當日的匯率換算成首次投資時的幣種。即首次投資幣種成為非居民企業股權轉讓所得外幣折算的標的。

但是,這里有兩個小問題698號文沒有明確。一是按照文件規定計算出的以外幣表示的股權轉讓所得時,究竟以哪天的匯率折算為人民幣,是以股權轉讓合同簽訂當天匯率、還是以扣繳義務人扣繳稅款當天匯率折算,不明確;二是當股權轉讓時取得的幣種與首次投資時幣種不一致時,將轉讓價折算為初始投資幣種時究竟用哪個匯率折算,也不明確。

但是,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源泉扣繳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3號)的規定:扣繳義務人對外支付或者到期應支付的款項為人民幣以外貨幣的,在申報扣繳企業所得稅時,應當按照扣繳當日國家公布的人民幣匯率中間價,折合成人民幣計算應納稅所得額。這里,折算的匯率應該用扣繳義務人申報扣繳稅款當天的匯率折算。

例3,美國某公司2006年1月投資100萬美元,在境內成立外商合資企業。2007年3月,又追加投資100萬歐元。2009年12月,該美國公司將擁有的該外商投資企業股權全部轉讓給境內另一家公司,轉讓合同約定股權轉讓價全部以人民幣支付,轉讓價款為2500萬人民幣,于2010年1月底前支付。假設2007年3月,投資資本到賬當天的歐元兌美元匯率為1:1.305美元。2010年1月15日,境內受讓方作為扣繳義務人計算稅款準備到稅務機關申報,當天美元兌人民幣匯率為1:6.81人民幣。

由于初始投資幣種為美元,因此,所有轉讓收入和成本全部換算成美元。計算如下:

100×1.305=130.5

2500÷6.81=367.11

股權轉讓所得=367.11-(100+130.5)=136.61(美元)

折算為人民幣的股權轉讓所得=136.61×6.81=930.31(人民幣)

三、境外間接轉讓中國股權避稅難

698號文顯示了中國稅務機關已決心遏制外國投資者通過轉讓特殊目的公司來間接轉讓中國境內公司股權從而逃避中國稅收的行為。明確規定:境外投資方(實際控制方)間接轉讓中國居民企業股權,如果被轉讓的境外控股公司所在國(地區)實際稅負低于12.5%或者對其居民境外所得不征所得稅的,應自股權轉讓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向被轉讓股權的中國居民企業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提供以下資料:(一)股權轉讓合同或協議;(二)境外投資方與其所轉讓的境外控股公司在資金、經營、購銷等方面的關系;(三)境外投資方所轉讓的境外控股公司的生產經營、人員、賬務、財產等情況;(四)境外投資方所轉讓的境外控股公司與中國居民企業在資金、經營、購銷等方面的關系;(五)境外投資方設立被轉讓的境外控股公司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的說明;(六)稅務機關要求的其他相關資料。

這里,我們通過2009年重慶的一個案例為大家作一解釋。

在該案例中,新加坡公司B全資控股新加坡公司C,C公司直接持有中國重慶合資企業D公司31.6%的股權。此時,實際上新加坡B公司通過特殊目的公司C公司間接持有境內D公司31.6%的股權。2009年,新加坡B公司將其持有的新加坡C股權全部轉讓給中國境內A公司。

從稅法來講,權益性投資資產轉讓所得按照被投資企業所在地確定所得來源地。新加坡B公司轉讓的是新加坡C公司的股權,該所得不屬于來源于中國境內所得,不需要在中國繳納企業所得稅。但是,重慶國稅局在審核這個案例后發現,B公司的實質是轉讓境內D公司的股權,境外C公司只是一個殼公司,其本身并不從事任何商業行為。最終,重慶國稅局經請示國家稅務總局,否定了C公司的存在,根據我國稅法和中新協定的規定,就B公司股權轉讓所得征收了98萬元人民幣的預提所得稅。

重慶案例中的“透視”原則在698號文中得到了體現,即境外投資方(實際控制方)通過濫用組織形式等安排間接轉讓中國居民企業股權,且不具有合理的商業目的,規避企業所得稅納稅義務的,主管稅務機關層報稅務總局審核后可以按照經濟實質對該股權轉讓交易重新定性,否定被用作稅收安排的境外控股公司的存在。但是,實際情況中好多跨國企業都是通過多層特殊目的公司投資境內的。假設境外美國公司控股新加坡B公司,新加坡B公司控股開曼C公司,C公司控股香港D公司,D公司持有境內M公司股權,此時,美國公司就可以通過直接轉讓新加坡B公司股權的形式轉讓其間接持有的境內M公司股權。越是復雜的持股結構,稅務機關監管的難度越大。像這種情況,如果境外美國公司不主動來申報的話,中國稅務機關發現的難度也很大。

考慮到實際情況的復雜性,698號文只是針對境外投資方(實際控制方)間接轉讓中國居民企業股權,如果被轉讓的境外控股公司符合如下特征的:(1)所在地實際稅負低于12.5%;(2)所在地對居民境外所得不征收企業所得稅,此時,非居民企業負有自股權轉讓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向被轉讓股權的中國居民企業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相關資料的義務。

申報義務只是有助于中國稅務機關發現有避稅傾向的股權轉讓行為。因此,非居民企業提供的資料中要說明的核心問題就是設立的這些特殊目的公司的合理商業目的。但如何說明合理商業目的實際是非常困難的。這就需要企業和稅務機關進行溝通。

四、重申非居民股權轉讓的扣繳義務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源泉扣繳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3號)的規定:扣繳義務人在每次向非居民企業支付或者到期應支付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所得時,應從支付或者到期應支付的款項中扣繳企業所得稅。本條所稱到期應支付的款項,是指支付人按照權責發生制原則應當計入相關成本、費用的應付款項。扣繳義務人每次代扣代繳稅款時,應當向其主管稅務機關報送《中華人民共和國扣繳企業所得稅報告表》(以下簡稱扣繳表)及相關資料,并自代扣之日起7日內繳入國庫。

698號文進一步重申,扣繳義務人未依法扣繳或者無法履行扣繳義務的,非居民企業應自合同、協議約定的股權轉讓之日(如果轉讓方提前取得股權轉讓收入的,應自實際取得股權轉讓收入之日)起7日內,到被轉讓股權的中國居民企業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負責該居民企業所得稅征管的稅務機關)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非居民企業未按期如實申報的,依照稅收征管法有關規定處理。

對于股權轉讓交易雙方為非居民企業且在境外交易的,3號文規定由取得所得的非居民企業自行或委托人向被轉讓股權的境內企業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被轉讓股權的境內企業應協助稅務機關向非居民企業征繳稅款。如果非居民企業拒絕代扣稅款的,3號文規定扣繳義務人應當暫停支付相當于非居民企業應納稅款的款項,并在1日之內向其主管稅務機關報告,并報送書面情況說明。

關于扣繳義務以及享受協定優惠待遇問題,大家要參照國稅發[2009]3號的規定執行。

五、非居民股權轉讓關聯交易審核加強

698號文規定:非居民企業向其關聯方轉讓中國居民企業股權,其轉讓價格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而減少應納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方法進行調整。境外投資方(實際控制方)同時轉讓境內或境外多個控股公司股權的,被轉讓股權的中國居民企業應將整體轉讓合同和涉及本企業的分部合同提供給主管稅務機關。如果沒有分部合同的,被轉讓股權的中國居民企業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被整體轉讓的各個控股公司的詳細資料,準確劃分境內被轉讓企業的轉讓價格。如果不能準確劃分的,主管稅務機關有權選擇合理的方法對轉讓價格進行調整。具體調整原則和調整方法應參考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9]2號)。

六、特殊性重組股權轉讓可以享受優惠

篇7

本文作者:葛兆軍顧群方學智工作單位:華東電網有限公司

國際內部審計師協會(IIA)和中國內部審計協會

(CIIA)對內部審計人員能力素質要求(一)IIA對內部審計人員的職業要求國際內審師協會(IIA,,2001)的定義,專業勝任能力定義為在現實工作環境中,內部審計人員個體按照特定標準完成特定范圍工作的能力,是內部審計人員個人特性與業績結果的總和。其中,“特定標準”是指“最佳實務標準”,用以判斷或區別“優秀”業績與“一般”業績“特定范圍工作”是由內部審計崗位職責所限定具體任務,用以界定內部審計人員個體的角色與功能“個人特性”是指內部審計人員所具備的職業道德、執業技能和職業知識體系的集合;“業績結果”是內部審計人員個人特性與特定標準共同決定的結果。根據IIA的相關規定,內部審計人員專業能力素質從認識技能與技術技能兩個維度進行衡量。(二)CIIA對內部審計的人員的職業要求根據中國內部審計相關準則和規定,內部審計人員專業勝任能力框架由職業道德、執業技能體系和職業知識體系三個部分組成。其中,職業道德在專業勝任能力框架中處于基礎性地位,它決定了內部審計人員以何種價值觀、職業操守和精神開展工作。執業技能體系和職業知識體系是內部審計人員專業勝任能力框架的核心內容。我國的基本準則明確提出內部審計人員的專業勝任能力包括:內部審計人員應具備必要的學識及業務能力,熟悉本組織的經營活動和內部控制,并不斷通過后續教育來保持和提高專業勝任能力;內部審計人員應具有較強的人際交往技能,能恰當地與他人進行有效的溝通。我國基本準則中同時提到應有的職業關注,即內部審計人員應當遵循職業道德規范,并以應有的職業謹慎態度執行內部審計業務。而我國內部審計人員職業道德規范對應有的職業關注是這樣規定的:內部審計人員應當保持應有的職業謹慎,并合理使用職業判斷。1、職業道德根據國家審計署頒布的《關于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和中國內部審計協會頒布的《中國內部審計基本準則》、《中國內部審計職業道德規范》以及各內部審計具體準則中的相關要求,內部審計人員的職業道德是由價值觀、職業操守和職業進取構成的。內部審計人員的價值觀反映了審計人員的行為動機與行為方式;職業操守反映了內部審計人員需要遵守的執業原則與規范,職業進取則反映了內部審計人員自我學習與成長的基本態度。內部審計人員的職業道德的基本結構如下表所示:2、執業技能體系執業技能包括認知技能和行為技能。認知技能是指一個勝任的內部審計人員必須具備的技術、分析和判斷鑒別能力;而行為技能包括個人技能、人際關系技能和組織技能。內部審計人員按照其承擔的責任、相應的權力以及對于工作業績的要求與期望不同,具備不同的執業能力特性,擁有不同權力,承擔不同責任,完成不同的具體任務,因而業績結果也不同。筆者將內部審計人員分為兩種角色,即具有執業勝任能力的一般審計人員和具有執業勝任能力的管理人員,如審計部門、審計項目的經理或管理者。在本文中將這兩種角色分別簡稱為內審人員與內審管理者。內部審計人員的執業技能要求如下表所示:3、職業知識體系職業知識體系是實現執業勝任能力標準的保證。中國內部審制度背景、中國內部審計準則的要求與現實出發,面向未來和經濟全球化的發展趨勢,將中國內部審計人員職業知識體系設定為三個部分,即職業基礎知識、執業技能知識和職業環境知識。內部審計人員的職業知識體系如下表所示:綜上所述,國內外關于內部審計組織都對審計人員提出相應的勝任能力的特定要求,這些專業能力也會隨著客觀環境的變化不斷發展和提升。現代內部審計實踐的最新發展,為內部審計人員的專業能力提出了新的挑戰和更高要求。因此,構建內部審計人員專業勝任能力框架是需要及時解決的問題。

新環境下內部審計人員專業能力素質框架的構建

Celand的能力素質模型理論把能力素質劃分為五個層次:一是知識(Knowledge)二是技能(Skill);三是自我概念(Self-Concept),包括態度、價值觀和自我形象等;四是特質(Traits);五是動機(Motives)。把不能區分優秀者與一般者的知識與技能部分,稱為基準性素質(ThresholdCompetencies),也就是從事某項工作起碼應該具備的素質;而把能夠區分優秀者與一般者的自我概念、特質、動機稱為鑒別性素質(DifferentiationCompetencies)。基于上述能力素質模型,綜合國際內部審計師協會及我國內部審計協會對審計人員專業素養基本的要求,并結合目前內部審計發展現狀和新的挑戰,筆者將在現代環境下內部審計人員專業能力分為職業素養(自我概念、特質、動機)和專業技能(知識、技能)兩個方面,構建專業勝任能力體系框架。(一)職業素養1、動機內部審計人員要保持良好的工作心態,包括積極進取、追求卓越、有緊迫感、換位思考、相信并鼓勵他人、更具活力、積極表達意見并與管理當局討論重要問題、決心做出非凡成就,在有強烈的責任感和使命感。要徹底改變過去那種審計部門就是被邊緣化的部門,不被領導重視的部門的錯誤想法;同時還應主人翁的態度去以內部審計獨有的視角改善組織的運營,實現組織價值的增值。2、特質內部審計人員必須正直和誠實。至從安然事件暴發后,各單位在招募內部審計人員時都對審計崗位都有一個共同的條件,就是正直和誠實。由此可見,正直和誠實是從事審計工作的前提條件。要求審計人員忠誠老實,不隱瞞曲解事實,保持獨立性與客觀性。合理應用知識、技能和經驗,做出合理判斷,保持職業謹慎。同時要求審計人員能承受較大的工作壓力和復雜的工作環境。善于交流溝通,有團隊意識。3、自我概念審計人員要有強烈的法律意識,認真履行職責,維護審計權威,維護審計隊伍的形象,維護被審單位利益,恪守保密義務。遵守職業紀律,保持審計人員的獨立性。恪守客觀、公正、廉潔的職業道德。(二)職業能力根據Celand的能力素質模型理論,筆者將知識技能和專業技能統稱為職業能力,根據目前內部審計的定位和要求以及環境變化,我們認為內部審計人員應具備如下專業勝任能力:1、知識方面內部審計人員需具有廣博的知識。了解組織、行業與競爭情況、特定職能、流程與整個組織的關系,善用科技手段分析有關資料;同時,審計人員還必須注重知識的更新和知識面的擴展,不僅要精通財會、審計知識,還要具有經濟管理、金融、統計、工程技術、法律、信息和計算機等方面的專業知識。內部審計部門要成為企業價值鏈上的一個必要環節,必須為企業提供增值服務。由被動查出問題向主動提出解決問題的建議轉變,主動尋找服務機會,不斷為組織增加價值服務。審計人員還需要掌握一些技術分析方法,如宏觀分析采用的PSET分析法,用以了解企業所處的政治、經濟、社會和技術等宏觀環境;行業分析采用的市場環境分析法,用以了解行業市場結構、份額、容量以及市場議價能力等。將企業的資源及流程融合在一起,分析企業的競爭優勢及劣勢的價值鏈分析(VCA)。此外,內部審計還應有一定的外語基礎,可以參與國際內部審計的專業交流,及時了解國內外重大內部審計發展的最新動態,與時俱進,保持與國際先進內部審計前列。國際內部審計協會的一次調查顯示,在公司內部審計人員結構中,注冊會計師占38%,會計師占48%,稅務專家占1%,工程師占1%,其它人員占12%,不同行業不同的審計目標,對內部審計人員的知識結構存在不同的需求。2、專業技能專業技能是內部審計人中所需具備的能力,涵蓋認知能力和行為能力。結合IIA的《內部審計專業勝任能力框架》及我國目前內部審計環境的實際情況,筆者認為在在信息時代,內部審計人員要具有運用信息技術分析財務與商業數據的能力;應用控制系統設計與程序綜合分析模型支持內部審計人中的判斷;在內部審計過程中能利用行業、專業數據庫和模型進行分析;掌握現代信息技術,能利用內部審計方法評價計算機系統內部控制制度;能發現所有相關信息,并整理出調查的實質性中心線索;分辯實質與形勢;評估與內部審計項目相關的風險;具有處理壓力的能力,堅持立場;具有一定的溝通能力,緩解沖突和解決沖突,穩定局勢;能處理團隊之間的關系,具有一定的團隊合作能力;能在內部審計管理中運用綜合技術方法;具有與被審計單位建立相互信任的能力等等。四、內部審計機構人員能力素質提升策略根據上述內部審計人員能力素質的要求,如何使當前內部審計人員的素質得到進一步提升,逐步達到理想狀態,以確保審計人員具備的能力素質與現代環境下審計部門完成既定目標相一致,從而為企業提供更有效的價值增值,是本文探討的主要目的。內部審計機構整體人員素質的提升,可以通過以下方式實現:首先,根據行業特點和審計目標確定內部審計機構的人員需求,確定內部審計人員的知識結構、工作經歷、學歷層次、年齡結構以人員數量等,這是內部審計人力資源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一般而言,內部審計機構根據行業規律,確定本部門內部審計人員所需要的知識結構,主要由財務管理、會計、經濟學、審計學、法律、稅收、資產評估、計算機、企業管理等知識構成,然后再考慮行業特點:如金融機構內部審計,必須熟悉金融業務;石化行業做經濟效益審計必須掌握化工技術和流程等;房地產行業做內部審計,需要有掌握工程預決算等專業知識的人才。工作經歷最好是比較豐富,熟悉本單位的業務,有不同崗位工作的經歷,了解本單位的業務及其流程。學歷層次和年齡結構以相互合理配置,達到優化組合為最佳。人員數量正常情況下單位按總人數的千分之三進行配備,特殊行業可以增加,目前部分金融機構內部審計人員配置已達總人數的百分之一點二,這樣能滿足開展審計業務的各種需求。其次,外部招聘合適的內部審計專業人員。針對內部審計機構各個崗位的能力素質模型梳理現有的審計人力資源,明確存在的缺口和不足,并根據實際情況與單位人力資源部門協調,再確定對外招聘。在審計部門招聘時,根據構建好能力素質模型考察應聘者對關鍵能力素養的考核,以確定其是否具企業之間的交易,但是由于標的股權是中國的居民企業,因此中國當局具有稅收管轄權。境外投資方(實際控制方)間接轉讓中國居民企業股權,如果被轉讓的境外控股公司所在國(地區)實際稅負低于12.5%或者對其居民境外所得不征所得稅的,應自股權轉讓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向被轉讓股權的中國居民企業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提供資料。由于間接轉讓中國居民企業股權可能存在不合理的避稅安排,稅務機關可以按照經濟實質直接在稅收上否定境外公司的存在。兩個非居民企業之間的交易,由于取得收入的一方與支付價款的一方均在境外,難題在于稅收征管問題如何能夠實現稅款入庫呢?股權轉讓交易雙方均為非居民企業且在境外交易的,被轉讓股權的境內企業在依法變更稅務登記時,應將股權轉讓合同復印件報送主管稅務機關。稅務機關審核時,不僅要認真審核合同,還要認真審核與股權轉讓相關的資金流動情況,即相關的銀行單據證明。同時,對金額較大、有疑點的股權轉讓交易,也要利用國際稅收專項情報交換手段,對居民企業與非居民企業之間或非居民企業之間來源于中國境內股權轉讓收益的國際偷逃稅問題進行聯手防范和打擊。(五)非居民企業和外籍個人的股息、紅利所得稅收政策不同問題根據新的所得稅規定對非居民企業來源于我國境內企業的2008年開始的股息、紅利所得予以征稅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1994]20號),對外籍個人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由于投資者身份的不同對外國投資者來源于我國境內的同一類型所得享受不同的稅收待遇,造成了部分外國投資者利用當前的政策漏洞進行股權轉讓稅收籌劃,將其身份由非居民企業轉為個人。(六)外資股東撤資是否追回外資企業兩免三減半稅收優惠問題《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原有若干稅收優惠政策取消后有關事項處理的通知》(國稅發【2008】23號)第三條之規定:外商投資企業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享受定期減免稅優惠,2008年后,企業生產經營業務性質或經營期發生變化,導致其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條件的,仍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補繳其此前(包括在優惠過渡期內)已經享受的定期減免稅稅款。各主管稅務機關在每年對這類企業進行匯算清繳時,應對其經營業務內容和經營期限等變化情況進行審核。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不低于10年方可享受稅收優惠,不足10年內如果外資撤資的,需要補繳此前已經享受的稅收優惠,10年經營期是實際經營期,不包括停業期間。

篇8

第一,發起人轉移資產行為在稅法上的性質,屬于“銷售”還是“擔保融資”?二者的稅負后果完全不同。

第二,由于所轉移的資產通常是能夠帶來穩定現金流的資產,如銀行貸款、長期租賃合同或者特許權合同,這些資產都屬于應收賬款,可以統一簡稱為“帶息債權”。轉讓帶息債權在確認轉讓收入或者計稅成本時會產生一些特殊的問題,如轉讓收入是否需要分解為利息收入和債權本金收入,已產生、但尚未支付的利息是否計入計稅成本等等。

第三,資產證券化交易通常安排有一些特殊的對價方式,如發起人保留在所轉讓資產中的次級權益,其功能是發起人為交易提供的信用增級或者擔保。稅法上如何認定這一特殊的對價?是否影響到對轉讓行為的定性?如何進行計量?

上述問題,有些(如一、三)是資產證券化特有的問題,有些(如二)則是金融債權的典型特征。由于我國現行稅法對應收賬款、特別是金融債權的轉讓缺乏明確而細致的規定,因此上述問題都在資產證券化交易中集中反映出來。相應地,探討資產證券化交易的稅務處理,不僅有助于交易當事人確定資產證券化交易的稅負成本,同時也能夠逐步廓清金融產品的稅務規則。同時,它也提供了一個觀察我國資產證券化的稅收政策是否能夠實現稅收中性、公平、效率等目標的視角。為此,筆者將結合我國當前進行的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方案對交易中發起人轉讓資產環節的稅法問題作一探討。

我國現行稅收政策對發起人轉移基礎資產行為的定性

從國外資產證券化稅收政策的一般處理來看,根據資產轉讓過程中的轉讓人所保留的控制資產的極力大小以及所承擔的風險的程度,有兩種處理方式:一是在所有權真實轉移,受讓人承擔風險的情形下,認定為“銷售”;二是在所有權未真實轉移時,轉讓人保留了實質風險的情形下,整個交易被認定為“擔保融資”,因此,轉讓基礎資產的行為被確認為擔保融資下的“提供擔保物”處理。

從理論上說,這兩種認定方式所引起的稅法上的后果完全不同:“銷售”是一種典型的應稅行為,可能發生流轉稅、所得稅、印花稅等一系列納稅義務;“提供擔保物”不是一種典型的應稅行為,通常不發生流轉稅或所得稅問題,至多因為擔保物或者相關權利證書的轉移占有而發生印花稅或者契稅問題。

在我國目前進行的資產證券化試點中,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在《關于信貸資產證券化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5號,以下簡稱《通知》)將發起人的資產轉移行為確認為“銷售”,而非“擔保融資”,并且規定:“發起機構轉讓信貸資產取得的收益應按企業所得稅的政策規定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轉讓信貸資產所發生的損失可按企業所得稅的政策規定扣除”。

上述規定非常簡單,沒有考慮資產轉讓環節可能存在的各種技術上的、細節上的差異。例如,轉讓人可能保留次級權益,從而承擔所轉讓資產上的大多數風險。此外,《通知》似乎也沒有關注到我國目前信貸資產證券化采取的是“信托”方式,以“信托”方式進行的資產轉移與一般意義上的“轉讓”是有區別的。也就是說,在資產證券化交易中,采用信托SPV作為融資載體時,發起人是把資產“信托”給受托人;相反,如果采用特殊目的公司(SPC)作為載體,發起人通常是把基礎資產“出售”SPC。這兩種不同形態下的資產轉移行為是否應適用同樣的規則,頗值得深入研究。

在美國,稅務機關和法院在判斷一項交易到底是出售還是擔保融資時,堅持的是實質主義而非形式主義的標準,即根據具體交易中雙方權利義務分配的實際情況來認定,而不是根據交易聲稱的法律形式。借助于判例的積累,美國稅法上明確了一系列需要考慮的因素供稅務機關判斷,如應收賬款的購買價格是否固定,被轉讓的應收賬款是否能被明確辨認,應收賬款的債務人是否收到了轉讓通知,與所有權相聯系的利益和風險由哪方享有和承擔,買方是否具備處置應收賬款的權力,收取債權的成本和稅收負擔是否由買方承擔,等等。這些做法值得我們借鑒。

轉讓收入的構成:次級權益的爭議

在明確了“轉讓行為”作為“銷售”確認的前提下,按照我國現行稅法規則,“應收賬款轉讓”似乎不涉及流轉稅,因為它既非營業稅的應稅稅目,也非增值稅或消費稅的應稅稅目。因此,《通知》中就貸款資產轉讓沒有提到營業稅。同時,為扶持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通知》又豁免了證券化交易所有環節(包括發起人轉讓資產環節)的印花稅。這樣,發起人轉讓信貸資產就只剩下所得稅問題,需要確定轉讓收入與計稅成本。

應收賬款的轉讓收入一般比較直觀,即轉讓方收取的全部對價。不過,資產證券化交易中的轉讓收入確認有一個特殊的問題:轉讓方保留的次級權益如何確認?以建設銀行的資產證券化項目——建元2005-1個人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信托(以下簡稱“建元信托”)為例,建行通過轉讓信貸資產共獲得30.2億元的對價。其中,29.3億元屬于受托機構對公眾發行的資產支持證券獲得的收入,9000萬元為受托機構對轉讓方(即建設銀行)定向發行的次級資產支持證券的標價。基于該次級權益,建設銀行一方面可以享有被轉讓信貸資產在償付了公眾投資人后剩余的權益,另一方面,如果被信貸資產因為原始借款人不能足額還款而發生損失,這些損失也由建行銀行的次級權益來吸收。

由此在稅法上提出的問題是:對于轉讓方建設銀行而言,究竟是以30.2還是29.3億元確認轉讓收入?這里實際上涉及到另一個問題:轉讓方保留被轉讓資產中的次級權益究竟是取得的一筆轉讓收入,還是表明其中一部分資產沒有轉讓?

從會計處理的角度看,保留被轉讓資產中的次級權益意味著轉讓方在一定程度上繼續承受該資產上存在的風險,這將產生非常復雜的“真實銷售”問題。簡言之,按照財政部《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會計處理規定》,轉讓方需要根據其承擔風險的實質性程度來決定有多少資產的所有權發生轉移。如果次級權益意味著幾乎保留了全部的風險,則資產不得終止確認,收到的全部款項也只能作為負債,不作為收入。如果屬于“持續涉入”,轉讓方必須按照持續涉入的程度持續確認一部分資產。因此,在會計處理上,次級權益的存在可能導致相關款項不能完全計入轉讓收入,或者,在確認收入的同時,還需要確認相關的負債。

筆者以為,從效率目標考慮,稅法在轉讓收入的確認問題上宜簡化處理。理由在于:第一,如果發起人的“轉讓”行為在稅法上已經被界定為“銷售”,則基于次級權益的存在而重新爭論“真實銷售”問題是沒有意義的。這個問題更適合在交易的稅收定性層面來綜合考慮,而不是在收入的計量環節上來爭論。第二,資產支持證券通常被視為對基礎資產的不可分的權益,次級權益證券與A、B、C這些優先級證券之間的差異只是受償順序有先后之分,沒有與具體資產組成部分的對應關系。也就是說,我們可能無法明確劃分出哪部分資產沒有轉讓,哪部分資產已經轉讓,只能認為所有資產都轉讓出去,而所收到的全部利益(包括次級權益)都作為轉讓的對價,構成轉讓收入的一部分。這種情形與公司轉讓資產時獲得部分現金對價、部分股票對價的情形類似。因此,筆者建議,在確認轉讓收入時,宜將次級權益對價直接計入轉讓收入。

帶息債權轉讓中利息的確認

資產證券化交易中所轉讓的基礎資產都是能帶來現金流的資產,性質上屬于帶息債權。在轉讓日,該債權可能已經孳生出一部分利息,由于尚未到計息日,因此轉讓方尚未實際確認利息收入,原始債務人更沒有實際支付利息。在證券化交易中,由于該部分應計而未計的利息金額比較大,因此在確定轉讓收入和計稅成本時都需要考慮是否對該利息進行確認。

依然以建元信托為例,建設銀行轉讓抵押貸款30.2億元,貸款合同的加權平均利率約為5.3%,每月產生利息約為1325萬元。假定原始貸款合同規定的計息日為當月30日,支付日(或扣款日)為次月5日。進一步假定證券化交易下貸款的交割日為2005年12月20日,因此,當該批貸款轉移給受托機構時,其已經產生了(但尚未確認)20天的利息約850萬元(即1325萬元的三分之二)。那么,建設銀行在12月20日收到的轉讓收入中,是否需要分解出應計利息的對價以及貸款本金的對價兩個部分?另一方面,建設銀行在確定所轉讓貸款的計稅成本時,是否需要把這部分應計利息考慮在內?

1.轉讓收入的分解與利息確認

如果把轉讓收入分解為利息對價和本金對價,兩種對價收入在稅法上的定性有所不同。轉讓收入中的利息收入部分通常屬于一般利息所得,但債權本金轉讓的收入則屬于資產處置所得,即資本利得。在實務處理中,《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合并、分立、股權重組、資產轉讓等重組業務所得稅處理的暫行規定》(國稅發[1997]71號)以及《企業改組改制中若干所得稅業務問題的暫行規定》(國稅發[1998]97號)規定對股權轉讓收入進行分解,分別確認“股權轉讓收益”與“股權持有收益”。

從理論上說,利息是資金的時間價值,是提供融資者的一項應計收入。當轉移應收賬款時,如果轉讓日該應收賬款已經孳生了一部分利息,該利息屬于轉讓方對應收賬款債務人提供信用所應取得的收入,盡管轉讓方在財務上尚未確認,原始債務人更沒有支付。該利息的存在提升了應收賬款的價值,它通常也會反映到受讓方支付的對價上。因此,從理論上說,應收賬款的轉讓方從受讓方獲得的對價可以分解為對應收賬款中所含利息的支付和對債權本金的支付兩個部分。

盡管如此,筆者以為,從我國目前的征管實踐出發,為實現稅收公平與效率的目標,不宜進行收入的分解或單獨確認利息收入。

理由如下:

第一,如果一國稅法區別一般所得與資本利得(特別是長期資本利得)而適用不同的所得稅率,就需要對帶息債權的轉讓收入進行分解。反之則沒有必要。鑒于我國目前企業所得稅制度并不區分一般所得與資本利得,區分利息收入與資產轉讓收入沒有實際意義。

第二,在市場交易條件下,人為地分解轉讓收入很難做到合理分配。雖然從理論上說,受讓方支付對價時會考慮到債權中已經孳生的利息這一因素,但其對價中究競多少是對利息的支付并不容易確定。帶息債權如同債券類金融工具,其價值由市場平均收益率來決定,并反映特定時點的供求關系。受讓方支付的對價通常并不等于“債權本金十已孳生的利息”之和。此外,還要考慮到原始債務人不能償還的風險。一般來說,考慮到利息與本金在數額與支付時間上的差異,其償還風險可能是不一樣的。諸如此類的因素,將導致分解轉讓收入、單獨確認利息的稅務處理非常復雜,還不能夠保證得出合理的結果。在這個方面,我國股權轉讓所得區分“轉讓收益”與“持有收益”的實踐已經有深刻的教訓。這也說明,一項制度設計可能理論上很完美,但在實踐中并不具有可操作性,結果只是徒增納稅人的負擔。

第三,在建設銀行、國家開發銀行兩單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中,為了簡化利息問題,相關的法律文件都明確規定,所轉讓的標的是貸款資產在指定交割目的本金部分,不涉及這些貸款已經孳生的利息。對于購買了該抵押貸款支持證券的投資人來說,其獲得的是交割日之后抵押貸款新產生的利息。因此,交易合同直接對帶息債權的利息進行了剝離,這樣,轉讓方所取得的全部收入都是轉讓債權本金的收入,從而避免了分解收入的困難。

當然,這里需要特別說明的一點是,分解帶息債權的轉讓收入盡管從所得稅的角度看沒有意義,但它對于營業稅納稅義務的確定是有意義的。這是因為,盡管“應收賬款”轉讓不是營業稅的應稅稅目,但利息收入卻是金融業的營業稅應稅項目。一旦進行收入分解,就產生相關的利息收入是否需要繳納營業稅的問題。目前《通知》對資產轉讓環節沒有提到營業稅問題,這是否意味著免除轉讓環節的營業稅?這里顯然存在著政策上的疏漏需要彌補。

2.計稅成本與利息確認

根據上文的分析,如果所轉讓的是帶息債權,且不單獨確認利息收入,則在確定所轉讓資產的計稅成本時也不考慮已孳生的利息問題,而是以債權的賬面價值(本金)作為計稅成本。這樣,轉讓債權獲得的全部對價與債權本金之間的差額構成轉讓所得,其中雖然包括利息所得與債權轉讓所得兩個方面的成分,但為操作便利,不進行分解確認。

實踐中,當資產證券化試點交易借助合同對帶息債權的利息進行剝離后,這個問題就更清楚了,被轉讓債權的計稅成本就是債權的本金額。

或有收益對確認轉讓收入的影響

與一般的債權轉讓相比,信貸資產證券化交易中的應收賬款轉讓還有一個特殊的問題,就是如何確認轉讓方因保留次級權益而在未來可能獲得的利益。

轉讓方保留應收賬款的次級權益,意味著轉讓方對該部分資產在本息的償付上后位于優先級資產支持證券的持有人。但是,這種后位受償對轉讓方也可能是有利的。由于優先級證券的利息率一般都會顯著低于基礎資產的收益率,基礎資產下的收益在償付了投資人的本息后,最后剩余的部分都歸于次級權益的持有者,它通常會大于次級權益持有人按照自己的權益份額在整個資產支持證券中的比例應享有的收益部分。在這種情形下,是否應當把這些未來可能獲得的超額收益貼現到當前,從而增加轉讓方的轉讓收入呢?

筆者以為,不應當將這部分或有收益貼現計入轉讓收入。理由有三。

第一,如前所述,利息是貨幣的時間價值。這意味著它只能在其未來發生時確認,而不應提前確認,否則,就會產生理論上的悖論。對此可以用一個最極端的例子來說明:如果我們用貸款合同的利率作為貼現率,那么未來本息收益貼現到當前就是貸款本金額,因此根本不會產生收益。另外,從實踐操作來看,稅務部門并不要求銀行貸款下的利息收入在發放貸款時就進行確認,而是在各計息期間逐一加以確認。

第二,從納稅人實際負擔的角度考慮,稅收課征原則上采取的是現金制或者收付實現制。為未來收入納稅不符合稅法的基本原則。

第三,在資產證券化交易中,次級權益最終能否獲得足額償付并不是確定的。次級權益作為借款人(它同時也是發起人和資產轉讓方)提供給投資人的一種擔保,蘊涵著風險。如果基礎資產未來的償付狀態不理想,現金流不足支付投資人所持證券的本息,次級證券持有人可能顆粒無收。風險與收益是對等的。稅法上既然不會允許轉讓方將或有損失在當期扣除,自然也不能要求納稅人將或有收益計入應稅所得。

稅負計算及政策蘊義

依照前面對應收賬款轉讓稅務處理一般原則的分析徑路,計算建設銀行、國家開發銀行兩個信貸資產證券化交易中的發起人轉讓資產的所得稅納稅義務如下:

1.建元信托項目

建行轉讓的抵押貸款本金余額為30.2億元,通過轉讓信貸資產共獲得30.2億元。其中,對公眾發行的A、B、C級資產支持證券獲得收入29.3億元,建行另獲得轉讓資產中的次級權益標價為9000萬元。這些對價全部作為轉讓收入。因此,建行轉讓貸款資產的收入為30.2億元,計稅成本為30.2億元,二者相等。建行轉讓該批信貸資產的應稅所得為零。

2.開元信托項目

國家開發銀行轉讓公司貸款本金為41.7億元,發行開元證券A級:29.2億元;B級:10億元;次級證券2.5億元,合計41.7億元,全部作為轉讓收入。因此,國家開發銀行轉讓貸款資產收入為41.7億元,計稅成本為41.7億元,二者相等。國家開發銀行轉讓該批信貸資產的應稅所得為零。

上述計算結果給我們一些很有益的啟示。

篇9

根據財政部《會計人員繼續教育規定》(財會[2013]18號)和《江蘇省財政廳關于印發〈江蘇省會計從業資格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蘇財會[2013]22號)規定,現就我市開展2016年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培訓對象

全市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所有人員。

二、培訓方式

所有持證會計人員均可登錄淮安市財政局網站(網址:czj.huaian.gov.cn/),打開學習窗口,隨時隨地進行學習。學習時間由系統自動計時,學完相關內容后方可參加網上考試;考試成績統一導入江蘇省會計人員管理信息系統;以前年度未參加繼續教育的持證人員,必須通過“年度學習通道”進行補學補考。

三、培訓內容

全市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網上培訓的主要內容:《2015管理會計在我國的應用與發展》、《企業會計準則第2號——長期股權投資》、《企業會計準則第9號——職工薪酬》、《企業會計準則第30號——財務報表列報》、《企業會計準則第33號——合并財務報表》、《企業會計準則第39號——公允價值計量》、《企業會計準則第40號——合營安排》、《企業會計準則第41號——在其他主體中權益的披露》、《企業會計準則》(上)、《企業會計準則》(下)、《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范解讀及應用指南》、《企業內部控制規范體系實施的后續規定》、《會計職業道德》、《會計基礎工作規范》、《企業會計信息化工作規范》、《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規范(試行)》、《金融保險企業財務管理及會計核算》、《行政事業單位財務與會計》、《行政單位會計制度》、新《事業單位會計制度》、新《行政單位財務規則》、新《事業單位財務規則》、《科學事業單位財務制度》、《高等學校會計制度》、《企業產品成本核算制度(試行)》、《房地產行業營改增政策及發票管理實務》、《小企業會計準則》、《小企業會計制度》、《小企業納稅會計實務》、《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醫院財務、會計制度講解》、《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財務會計制度講解》、《透過報表分析企業經營行為》、《支農惠農政策》、《IPO財務審核》、《審計職業關注重點與案例分析》、《企業會計準則解釋公告1-6號》、《企業產品成本核算制度》、《企業會計信息化工作規范》、《關聯交易涉稅處理與節稅籌劃》、《企業涉稅危機公關技巧與稅企關系協調》、《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制度設計操作指南》、《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實務與納稅調整技巧》、《企業涉稅風險控制制度設計》、《企業重組并購政策與納稅籌劃》、《企業改制上市的流程及方法》、《金融負債與權益具列報》、新《高等學校會計制度》、新《中小學校會計制度》、《合并報表編制技巧》、《會計人員繼續教育規定》、《金融衍生工具會計》、《上市公司財務報表分析的新視角》、《特別納稅調整稅收政策解讀與典型案例分析》、新《科學事業單位會計制度》、《管理會計體系與信息化》、《企業倫理與會計道德》、《最新財稅優惠政策解讀與實務操作》、新《預算法》、《地稅報稅實務》、《會計誠信與會計職業判斷》、《股權轉讓稅收政策分析與稅務法律策劃》、《國稅報稅實務》、《財政支出績效評價》、《權責發生制政府綜合財務報告制度改革方案》、《企業產品成本核算制度——石油石化行業》、《新常態下經濟焦點及對策》、《現金管理暫行條例》。《證券知識》、《社交知識禮儀》、《養生保健》課程作為講座,不作為考試內容,也不記學分。

四、收費標準

嚴格按照物價部門文件規定的收費標準執行,并按照淮安市財政局、淮安市物價局《關于公布的通知》[淮財綜(2015)19號]精神,公布相關收費標準。

五、具體要求

(一)組織協調

各縣(區)財政部門要高度重視,認真組織協調;要充分利用報紙、電臺、電視臺等媒體進行廣泛宣傳,讓會計人員早知曉、早培訓。

(二)嚴格學習要求

1.及時激活網上培訓學習卡。網上培訓學習卡必須在現場激活,由財政部門的同志通過讀寫二代身份證或手工即時填寫個人信息。字體要選微軟雅黑;數字要選半角12號字體;身份證號碼必須是18位,而且中間不得留有空格,身份證號最后一位,凡是有X的必須大寫。

2.每張卡學習考試使用時限3個月。合格人員可繼續學習至10月31日結算日期。

3.學習不得少于24學分。

4.培訓售卡從2016年2月22日開始,截止7月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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