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企業的申請條件模板(10篇)

時間:2023-06-21 09:1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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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企業的申請條件

篇1

中圖分類號:F276.4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2-3791(2014)09(c)-0125-01

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主要優惠政策是針對所得稅的減免,由25%減按15%征收,而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申請主要是對企業綜合創新能力和研發投入經費以及高新收入上的評定,高新技術企業認定不僅僅要求企業要有自己的研發,而且研發通過轉化之后還要形成自己的高新產品或服務,只有這些問題都符合了,才能順利通過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下面就高新技術企業申請認定做一簡單介紹。

1 高新技術企業的好處

國家鼓勵企業科技創新,企業在獲得高新技術企業稱號后,給予優惠政策,主要有以下幾方面的好處。

1.1 促進企業科技轉型

企業要想獲得更大的發展必須要做到堅持創新,而對高新技術產業來說,制定的政策能夠發揮積極的引導作用,有利于企業內部產業結構的調整和優化,促進企業向著自主創新的方向發展,是增強企業科技創新能力,調動企業創新熱情的基礎保障。

1.2 提升企業品牌形象

表示企業負責的創新意識和創新能力較強,能夠積極的開拓市場,保證經營管理的高效性,同時也反映了企業廣闊的發展前景,是國家重點支持發展的對象,能夠深度挖掘潛在經濟效益。

1.3 享受稅收減免優惠政策

經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可執行15%(認定前25%)的優惠稅率,稅率降低10個點,稅額減少40%。

1.4 提高企業市場價值

在該領域中,高新技術產業擁有的高端技術開發及技術創新能力均處于較高水平,促進企業向海外市場的開拓,企業市場價值也作為投標的關鍵參考標準之一。

1.5 提高企業資本價值

同其他企業相比,高新技術產業獲取資金扶持、優惠政策的機會更大,是行業組織和地方政府的重點關注對象,其雄厚的實力為吸引金融機構、風險投資機構奠定基礎,加快企業向產業經營融合的速度。

2 申請程序

既然高新技術企業有這么多的好處,那么如何申請高新技術企業呢?根據([2008]172號)《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辦法〉的通知》的規定,相關申請認定程序為。

2.1 企業自我評價及申請

企業登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對照辦法第十條規定條件,進行自我評價。認為符合認定條件的,企業可向認定機構提出認定申請。

2.2 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1)企業稅務登記證、營業執照(附件);(2)企業內部員工分布狀況,其中技術研發人員所占的比例;(3)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申請書;(4)企業研發技術或產品的證明材料、知識產權證書、產品質量檢測報告及其他相關材料;(5)研發活動介紹資料及通過公正、權威的第三方機構證實的企業三個會計年度研究開發費用記錄表;(6)資質較深的中介審核通過的企業三個會計年度財務報表以及技術性收入的情況表。

3 申請步驟

3.1 首先要認真研究條件,看企業是否符合規定條件

根據《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申報高新技術企業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企業一個經營年限中所獲取的總收益中,大于60%的利潤均由高新技術服務或產品獲得;(2)企業所經營的高新技術服務及產品包含在《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內;(3)企業屬于除港、澳、臺地區外的中國境內企業,在近三年的經營活動中,采取并購、受贈或者自主研發、獨占許可(大于五年)的途徑對企業的服務及生產的產品享有資助知識產權;(4)企業近三個會計年度的收益額中投資于研究和開發新技術或產品的額度滿足規定標注,且企業運用科學技術,通過不斷的創新和開發,對技術進行改革,開展一系列的研究活動來實現服務或產品的創新性改變,從而不斷獲取新的技術知識。

以條件點,缺一不可,采用一票否決的方式。

3.2 準備材料,在規定時間內按時提交材料

(1)資質較深的中介審核通過的企業最近三個會計年度財務報表;(2)企業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營業執照(附件);(3)通過公正、權威的第三方機構證實,且滿足《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中的具體規定的企業最近一個會計年度新技術服務或產品的收入收納盒證明,并上交最近三個會計年度投資于研究和開發新技術或產品的額度審計報告;(4)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申請書的網上申請資料;(5)含有高薪技術企業認定辦法中的大于五年的獨占許可的專利獨占許可合同(協議)及備案批復,技術性收入的情況表以及知識產權證書在內的相關技術創新活動證明材料;(6)各級政府科技立項文件等研究開發項目立項證明,生產批文、新產品或新技術證明(查新)材料、產品質量檢驗報告等科技成果轉化證明,研發組織管理水平證明。

3.3 準備備查材料

各省市檢查形式各不相同,很多地方收到材料專家審查后會要求現場考察或抽企業答辯,各項材料應準備好電子版備查,并做好索引。

最后有一點要特別留意,申請書中最重要的是PS表和RD表,專家會根據RD表判定你企業是否從事高新技術活動,研發投入是否合理,該項研發是否屬于領域;根據PS表判定你公司的產品是否是高新技術產品(不符合被刪除了幾個會影響你的高新技術產品收入不達60%),根據知識產權表、成果轉化表、PS表、RD表又綜合判斷你的研發成果、知識產權和主營產品是否是對應關系。

4 結語

由于材料比較繁雜,應盡量提早準備;應按照《工作指引》的要求,仔細對照檢查是否符合認定條件;出具研發費用專項審計報告和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專項審計報告時,注意選擇經認定主管部門備案的會計師事務所,且研發項目和銷售合同必須屬于企業的主營業務領域。所有提供的材料的證據必須提供足夠的、有說服力的佐證材料,例如:知識產權證明的所有人必須是申請企業,必須在有效期內等。

參考文獻

篇2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高新技術企業是指:在《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見附件)內,持續進行研究開發與技術成果轉化,形成企業核心自主知識產權,并以此為基礎開展經營活動,在中國境內(不包括港、澳、臺地區)注冊一年以上的居民企業。

第三條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應遵循突出企業主體、鼓勵技術創新、實施動態管理、堅持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四條依據本辦法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可依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稱《稅收征管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以下稱《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申請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第五條科技部、財政部、稅務總局負責指導、管理和監督全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

第二章組織與實施

第六條科技部、財政部、稅務總局組成全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稱“領導小組”),其主要職責為:

(一)確定全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方向,審議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報告;

(二)協調、解決認定及相關政策落實中的重大問題;

(三)裁決高新技術企業認定事項中的重大爭議,監督、檢查各地區認定工作;

(四)對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出現重大問題的地區,提出整改意見。

第七條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科技部,其主要職責為:

(一)提交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報告;

(二)組織實施對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的檢查;

(三)負責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的專家資格的備案管理;

(四)建立并管理“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

(五)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八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門同本級財政、稅務部門組成本地區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機構(以下稱“認定機構”),根據本辦法開展下列工作:

(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

(二)接受企業提出的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復審;

(三)負責對已認定企業進行監督檢查,受理、核實并處理有關舉報;

(四)選擇參與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的專家并報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

第九條企業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后,應依照本辦法第四條的規定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減稅、免稅手續。

享受減稅、免稅優惠的高新技術企業,減稅、免稅條件發生變化的,應當自發生變化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不再符合減稅、免稅條件的,應當依法履行納稅義務;未依法納稅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予以追繳。同時,主管稅務機關在執行稅收優惠政策過程中,發現企業不具備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應提請認定機構復核。復核期間,可暫停企業享受減免稅優惠。

第三章條件與程序

第十條高新技術企業認定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在中國境內(不含港、澳、臺地區)注冊的企業,近三年內通過自主研發、受讓、受贈、并購等方式,或通過5年以上的獨占許可方式,對其主要產品(服務)的核心技術擁有自主知識產權;

(二)產品(服務)屬于《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的范圍;

(三)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的科技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30%以上,其中研發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10%以上;

(四)企業為獲得科學技術(不包括人文、社會科學)新知識,創造性運用科學技術新知識,或實質性改進技術、產品(服務)而持續進行了研究開發活動,且近三個會計年度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銷售收入總額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小于5,000萬元的企業,比例不低于6%;

2.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在5,000萬元至20,000萬元的企業,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在20,000萬元以上的企業,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業在中國境內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全部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的比例不低于60%。企業注冊成立時間不足三年的,按實際經營年限計算;

(五)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企業當年總收入的60%以上;

(六)企業研究開發組織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轉化能力、自主知識產權數量、銷售與總資產成長性等指標符合《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另行制定)的要求。

第十一條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程序如下:

(一)企業自我評價及申請

企業登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對照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條件,進行自我評價。認為符合認定條件的,企業可向認定機構提出認定申請。

(二)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1.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申請書;

2.企業營業執照副本、稅務登記證(復印件);

3.知識產權證書(獨占許可合同)、生產批文,新產品或新技術證明(查新)材料、產品質量檢驗報告、省級以上科技計劃立項證明,以及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4.企業職工人數、學歷結構以及研發人員占企業職工的比例說明;

5.經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鑒證的企業近三個會計年度研究開發費用情況表(實際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實際經營年限),并附研究開發活動說明材料;

6.經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鑒證的企業近三個會計年度的財務報表(含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實際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實際經營年限)以及技術性收入的情況表。

(三)合規性審查

認定機構應建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評審專家庫;依據企業的申請材料,抽取專家庫內專家對申報企業進行審查,提出認定意見。

(四)認定、公示與備案

認定機構對企業進行認定。經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在“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上公示15個工作日,沒有異議的,報送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在“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上公告認定結果,并向企業頒發統一印制的“高新技術企業證書”。

第十二條高新技術企業資格自頒發證書之日起有效期為三年。企業應在期滿前三個月內提出復審申請,不提出復審申請或復審不合格的,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到期自動失效。

第十三條高新技術企業復審須提交近三年開展研究開發等技術創新活動的報告。

復審時應重點審查第十條(四)款,對符合條件的,按照第十一條(四)款進行公示與備案。

通過復審的高新技術企業資格有效期為三年。期滿后,企業再次提出認定申請的,按本辦法第十一條的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高新技術企業經營業務、生產技術活動等發生重大變化(如并購、重組、轉業等)的,應在十五日內向認定管理機構報告;變化后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應自當年起終止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需要申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按本辦法第十一條的規定辦理。

高新技術企業更名的,由認定機構確認并經公示、備案后重新核發認定證書,編號與有效期不變。

第四章罰則

第十五條已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有下述情況之一的,應取消其資格:

(一)在申請認定過程中提供虛假信息的;

(二)有偷、騙稅等行為的;

(三)發生重大安全、質量事故的;

(四)有環境等違法、違規行為,受到有關部門處罰的。

被取消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企業,認定機構在5年內不再受理該企業的認定申請。

第十六條參與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的各類機構和人員對所承擔認定工作負有誠信以及合規義務,并對申報認定企業的有關資料信息負有保密義務。違反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相關要求和紀律的,給予相應處理。

第五章附則

第十七條原《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外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條件和辦法》(國科發火字[1996]018號)、原《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條件和辦法》(國科發火字[2000]324號),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停止執行。

第十八條本辦法由科技部、財政部、稅務總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科技部、財政部、稅務總局另行制定《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實施。

附:

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

一、電子信息技術

二、生物與新醫藥技術

三、航空航天技術

四、新材料技術

五、高技術服務業

篇3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高新技術企業是指:在《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見附件)內,持續進行研究開發與技術成果轉化,形成企業核心自主知識產權,并以此為基礎開展經營活動,在中國境內(不包括港、澳、臺地區)注冊一年以上的居民企業。

第三條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應遵循突出企業主體、鼓勵技術創新、實施動態管理、堅持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四條依據本辦法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可依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稱《稅收征管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以下稱《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申請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第五條科技部、財政部、稅務總局負責指導、管理和監督全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

第二章組織與實施

第六條科技部、財政部、稅務總局組成全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稱“領導小組”),其主要職責為:

(一)確定全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方向,審議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報告;

(二)協調、解決認定及相關政策落實中的重大問題;

(三)裁決高新技術企業認定事項中的重大爭議,監督、檢查各地區認定工作;

(四)對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出現重大問題的地區,提出整改意見。

第七條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科技部,其主要職責為:

(一)提交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報告;

(二)組織實施對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的檢查;

(三)負責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的專家資格的備案管理;

(四)建立并管理“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

(五)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八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門同本級財政、稅務部門組成本地區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機構(以下稱“認定機構”),根據本辦法開展下列工作:

(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

(二)接受企業提出的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復審;

(三)負責對已認定企業進行監督檢查,受理、核實并處理有關舉報;

(四)選擇參與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的專家并報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

第九條企業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后,應依照本辦法第四條的規定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減稅、免稅手續。

享受減稅、免稅優惠的高新技術企業,減稅、免稅條件發生變化的,應當自發生變化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不再符合減稅、免稅條件的,應當依法履行納稅義務;未依法納稅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予以追繳。同時,主管稅務機關在執行稅收優惠政策過程中,發現企業不具備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應提請認定機構復核。復核期間,可暫停企業享受減免稅優惠。

第三章條件與程序

第十條高新技術企業認定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在中國境內(不含港、澳、臺地區)注冊的企業,近三年內通過自主研發、受讓、受贈、并購等方式,或通過5年以上的獨占許可方式,對其主要產品(服務)的核心技術擁有自主知識產權;

(二)產品(服務)屬于《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的范圍;

(三)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的科技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30%以上,其中研發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10%以上;

(四)企業為獲得科學技術(不包括人文、社會科學)新知識,創造性運用科學技術新知識,或實質性改進技術、產品(服務)而持續進行了研究開發活動,且近三個會計年度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銷售收入總額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小于5,000萬元的企業,比例不低于6%;

2.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在5,000萬元至20,000萬元的企業,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在20,000萬元以上的企業,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業在中國境內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全部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的比例不低于60%。企業注冊成立時間不足三年的,按實際經營年限計算;

(五)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企業當年總收入的60%以上;

(六)企業研究開發組織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轉化能力、自主知識產權數量、銷售與總資產成長性等指標符合《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另行制定)的要求。

第十一條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程序如下:

(一)企業自我評價及申請

企業登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對照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條件,進行自我評價。認為符合認定條件的,企業可向認定機構提出認定申請。

(二)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1.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申請書;

2.企業營業執照副本、稅務登記證(復印件);

3.知識產權證書(獨占許可合同)、生產批文,新產品或新技術證明(查新)材料、產品質量檢驗報告、省級以上科技計劃立項證明,以及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4.企業職工人數、學歷結構以及研發人員占企業職工的比例說明;

5.經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鑒證的企業近三個會計年度研究開發費用情況表(實際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實際經營年限),并附研究開發活動說明材料;

6.經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鑒證的企業近三個會計年度的財務報表(含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實際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實際經營年限)以及技術性收入的情況表。

(三)合規性審查

認定機構應建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評審專家庫;依據企業的申請材料,抽取專家庫內專家對申報企業進行審查,提出認定意見。

(四)認定、公示與備案

認定機構對企業進行認定。經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在“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上公示15個工作日,沒有異議的,報送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在“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上公告認定結果,并向企業頒發統一印制的“高新技術企業證書”。

第十二條高新技術企業資格自頒發證書之日起有效期為三年。企業應在期滿前三個月內提出復審申請,不提出復審申請或復審不合格的,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到期自動失效。

第十三條高新技術企業復審須提交近三年開展研究開發等技術創新活動的報告。

復審時應重點審查第十條(四)款,對符合條件的,按照第十一條(四)款進行公示與備案。

通過復審的高新技術企業資格有效期為三年。期滿后,企業再次提出認定申請的,按本辦法第十一條的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高新技術企業經營業務、生產技術活動等發生重大變化(如并購、重組、轉業等)的,應在十五日內向認定管理機構報告;變化后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應自當年起終止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需要申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按本辦法第十一條的規定辦理。

高新技術企業更名的,由認定機構確認并經公示、備案后重新核發認定證書,編號與有效期不變。

第四章罰則

第十五條已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有下述情況之一的,應取消其資格:

(一)在申請認定過程中提供虛假信息的;

(二)有偷、騙稅等行為的;

(三)發生重大安全、質量事故的;

(四)有環境等違法、違規行為,受到有關部門處罰的。

被取消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企業,認定機構在5年內不再受理該企業的認定申請。

第十六條參與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的各類機構和人員對所承擔認定工作負有誠信以及合規義務,并對申報認定企業的有關資料信息負有保密義務。違反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相關要求和紀律的,給予相應處理。

第五章附則

第十七條原《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外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條件和辦法》(國科發火字[1996]018號)、原《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條件和辦法》(國科發火字[2000]324號),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停止執行。

篇4

第二條本實施細則所稱高新技術引導資金,是市政府在省產業發展引導資金中安排用于加快高新技術產業發展而設立的補資金。從2007年開始連續四年每年安排1000萬元。

第三條高新技術引導資金的使用應遵循突出重點、扶優扶強、整合資源、貼息為主的原則。

第四條市科技局負責申報項目的受理、審查,會同市財政局對項目實施跟蹤管理和驗收評價。

第二章扶持重點和扶持方式

第五條高新技術引導資金主要用于扶持高新技術產業發展和鼓勵發明專利產業化。重點支持電子信息、先進制造、生物醫藥、新材料、光機電一體化、高性能智能玩具、新能源與節能、資源與環境保護以及其它高新技術領域的高新技術產業化的項目。

第六條高新技術引導資金的扶持方式采用補助(獎勵)和貼息兩種方式,以貼息為主。

(一)補助(獎勵)。用于扶持國家火炬計劃和授權發明專利項目的產業化及獎勵當年被認定的國家高新技術企業(一次性獎勵20萬元/家)、省級技術創新試點專業鎮(一次性獎勵10萬元/個)。

(二)貼息。用于扶持高新技術產業化項目。

第七條貼息適用于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農村信用社等金融部門的貸款。

第三章申請對象和條件

第八條申請對象:在*市轄區內登記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主要經營活動在*市行政區域內,有健全的財務管理機構、有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的企業。并具備以下條件:

(一)省級以上高新技術企業(不含研究型高新技術企業);

(二)具有自主知識產權并獲得專利,且在專利有效期內的;

(三)企業年產值達到4000萬元以上,年納稅額(國、地稅合計,不含海關稅)達到300萬元以上。

第九條申報項目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申報的建設項目,須經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批準,并應在3年內建設完成;

(二)申請補助的項目,應是國家火炬計劃或授權發明專利產業化的項目,且必須符合我市產業政策。

(三)申請貼息的項目,應具備以下條件:

1、項目符合國家、省、市技術和產業政策的要求,產品屬于國家高新技術產品目錄范圍內;

2、項目所采用的技術成熟,技術含量高,創新性強;

3、項目有良好的國內外市場和較好的經濟效益,已取得銀行貸款。

第十條申請獎勵的單位,應是當年度被認定的國家高新技術企業或省級技術創新試點專業鎮。

第四章項目申報、審定和資金撥付

第十一條高新技術引導資金申報于每年5月底前。高新區、保稅區和各區縣項目,由項目承擔企業自愿向項目所在地同級科技局提出申請,經當地科技局、財政局共同對項目申報材料進行初審,提出初審意見報市科技局;市屬企業項目由主管部門提出初審意見后,報市科技局。

區縣科技局、市直主管部門將簽署推薦意見的項目申請材料一式六份以及電子文檔送市科技局。區縣科技局另報項目推薦匯總表及電子文檔。

第十二條項目申報需提交的有關文件:

(一)基本文件:企業項目申請報告(*市科技計劃項目申報書)、高新技術引導資金申請表(附件1)、建設項目表(附件2)、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復印件注明與原件相符后加蓋公章)、國家火炬計劃項目立項文件和高新技術企業批準文件、產業化項目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批準文件、專利證書復印件(復印件注明與原件相符后加蓋公章)、經所在地稅務部門確認的納稅證明、經審計的近兩年度會計報表、企業銀行信用等級證明。申請貸款貼息的項目,還需提交項目貸款合同、銀行貸款進帳單、利息結算清單等憑證。

項目申請報告(*市科技計劃項目申報書),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①項目單位的基本情況(包括人員、資產、業務與管理狀況、項目現有的研究工作基礎、項目相關技術已獲得的政府財政支持情況)和財務狀況;②項目的立項依據(包括目的意義、國內外同類產品和技術情況、市場預測和發展趨勢);③項目的研究開發內容、方法、技術路線(包括具體研究開發內容和要重點解決的技術關鍵問題、項目的特色和創新之處、要達到的技術、經濟指標及社會、經濟效益、采用的方法、技術路線以及工藝流程、合作方式等);④本項目各參加單位工作分工及經費投入、支出情況、成果產權分享情況;⑤項目工作進度安排、可行性分析;⑥項目節能減排、安全生產及促進就業等情況。

(二)初審文件:①高新區、保稅區和各區、縣科技局會同同級財政局聯合(市屬企業由主管部門)向市科技局申報高新技術引導資金的文件。②申報企業和屬地的科技局、財政局(市屬企業由市主管部門)出具對高新技術引導資金使用的承諾函。

(三)企業投資備案項目,需提交的其它文件:①規劃、國土資源部門出具的項目建設規劃、用地預審意見(需征地項目)。②環保部門出具的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意見。③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有關文件。

第十三條市科技局組織相關技術領域和管理部門的專家組成項目專家評審小組,對申報項目進行評審,逐個提出評審和資金安排意見,經篩選后擬訂《*市xx年高新技術產業發展引導資金項目計劃(草案)》送市發改局,同時附送審查意見及相關證明文件,由市發改局審核后統一提交市審委會批準。

第十四條市發改局會同市財政局按照市審委會批準的《*市xx年高新技術發展引導資金項目計劃》行文下達;市財政局按財政性資金撥付管理程序辦理劃款手續。

引導資金年度結余,可結轉下年度使用。

高新區、保稅區和各區縣項目資金由市財政局通過財政部門逐級下撥;市屬企業項目資金由市財政局直接撥付到項目單位。

高新區、保稅區和各區縣財政局收到款項后,必須視下列情況立即辦理,不得拖延:

屬于補助資金和已核實取得銀行貸款的貼息資金,要及時撥付;屬于銀行出具的有效的貸款承諾函的,必須待取得正式貸款后才能核撥貼息資金。撥付資金時,必須憑有效付息單據。其中,取得全部貸款的,貼息資金全額撥補,取得部分貸款的按比例核撥貼息資金。

第五章資金的使用、管理和監督

第十五條獲高新技術引導資金的項目單位必須在銀行開設資金專用帳戶,實行專款專用,專戶管理,依法加強對會計資料的管理。

高新技術引導資金的開支范圍主要用于項目固定資產投資和項目實施過程銀行貸款的利息支付以及當年度被認定為國家高新技術企業或省級技術創新試點專業鎮的獎勵。

第十六條建立項目定期報告制度。項目單位應定期向當地科技局匯報項目進展情況,每半年度填寫《*市高新技術產業發展引導資金項目計劃執行情況報表(半年度)》(附件3),于每半年度結束后10日內報送當地科技局(市屬企業報送其主管部門),經匯總后于當月中旬報市科技局和市財政局。每年1月底和7月底前,市科技局將高新技術引導資金使用計劃執行情況綜合送市審委會,由市審委會匯總上報市政府。

第十七條建立項目檢查制度。市科技局會同市財政局對高新技術引導資金扶持項目實施和資金使用情況進行跟蹤管理和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解決。對項目的監督檢查應依法辦事,被檢查單位應主動配合檢查做好相關工作,提供相應的文件、資料,不得阻礙檢查工作的正常進行。

第十八條建立項目驗收制度。項目單位必須在項目竣工后一個月內逐級申報向市科技局提交項目完成情況報告并提出竣工驗收申請,由市科技局會同市財政局、審計局組織進行竣工驗收。

項目辦理竣工驗收的同時,應編制項目經費決算報市財政局。按國家有關規定對所獲得的高新技術引導資金進行財務審計。

第十九條項目竣工驗收形式為會議驗收,驗收的主要內容為:

(一)項目是否達到申報書中各項技術和經濟指標的預定要求;

(二)項目是否達到預定的數量和質量要求;

(三)項目技術資料及有關文件是否完整、真實。

第二十條項目竣工驗收的材料要求:

(一)*市高新技術產業發展引導資金項目驗收申請表;

(二)*市高新技術產業發展引導資金項目立項文件;

(三)項目實施總結報告;

(四)資金落實與使用情況;

(五)項目經濟、技術指標完成情況;

(六)其它有關技術資料和證明文件。

第二十一條項目竣工驗收程序如下:

(一)項目單位填寫《*市高新技術產業發展引導資金項目驗收申請表》并提交項目驗收材料,經當地科技局或主管部門同意后,一式六份報市科技局。

(二)市科技局會同市財政局、審計局組織專家小組對項目進行審查,提出驗收意見。

(三)對驗收合格的項目,由市科技局會同市財政局下達《*市高新技術產業發展引導資金項目驗收合格書》;對驗收不合格或中斷的項目,依照《*市產業發展引導資金管理辦法》第十五條規定處理。

第二十二條建立績效評價制度。市科技局和市財政局根據有關績效評價要求,對專項引導資金使用開展績效評價。績效評價分為項目的績效評價和專項引導資金使用的總體績效評價。項目績效評價依照省、市的規定要求進行,項目承擔單位每年度填寫《項目(用款)單位財政支出項目績效評價自評報告表》、自評報告,匯總后于次年1月底前報市科技局和市財政局;專項引導資金使用總體績效評價,在引導資金使用第三年上半年進行中期評價,四年后半年內完成全面的評價工作。

篇5

第三條高新技術產品是指在一定時間內,運用新發現、新發明、新創造的科學技術手段生產出來的具有較高技術含量的新產品。

第四條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我市高新技術產品的認定主要支持符合高新技術研究開發領域和優先發展的高新技術產品參考目錄的產品。

第五條申報市高新技術產品必須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1)產品類別必須符合本細則第四條所規定的要求;

(2)申報產品應該是采用新技術原理、新設計構思,研制生產的全新型產品,或為市內首次生產的換代型產品,或為省內首次生產的改進型產品;

(3)符合國家產業政策、技術政策和相關的行業政策;

(4)產品應具有良好的經濟效益和廣闊的市場前景,申報的產品利稅率不低于12%;

(5)產品應具有較高的技術含量,用于該產品的研究開發經費占產品的銷售收入不低于5%;

(6)從事申報產品研制開發的大專以上科技人員(包括同等學歷以上的專業技術人員)占產品研制開發總人數不低于15%;

(7)沒有與申報產品相關的知識產權糾紛。

第六條優先支持下列范圍內的高新技術產品:

1、利用國家計劃及省部級科技計劃成果轉化的新產品,特別是對支柱產業能起重大促進作用的新產品;

2、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新產品;

3、采用國際標準或國外先進標準的新產品;

第七條高新技術產品認定所需材料

(一)市高新技術產品認定申請表;

(二)申請單位必須提交的證明材料:

1、特殊行業許可證。對醫藥、醫療器械、農藥、計量器具、壓力容器、郵電通信等有特殊行業管理要求的新產品,申報時必須附行業規定許可生產、銷售的必備文件。

2、說明知識產權狀況的相關證明材料

3、企業上年財務報表。

4、產品采標證明。

(三)輔助材料:

(1)鑒定證書或其他相當的技術證明材料;

(2)未鑒定產品必須提交的相關材料:a、由省級查新單位出具的查新報告;b、省級法定檢測單位提供的產品質量性能測試報告;c、若有環境污染的項目,需提交產品投產后實測的環保達標證明;d、用戶使用意見相關材料;E、屬專利技術的產品需附專利證書,獲獎產品需附獲獎證明。

輔助材料時效性:科技成果鑒定和新產品鑒定,原則掌握在2年之內;查新報告、檢測報告、用戶意見等資料一般要求1年之內。

第八條申報和認定程序。凡申請認定市高新技術產品的單位,可在產品中試鑒定試產或批量生產之后,按要求向當地科技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填寫《市高新技術產品認定申請表》并附所需材料;縣區科技主管部門按本實施細則規定的條件對申報產品及其材料進行審核后上報市科技局,市科技局組織專家評審咨詢,對符合條件的產品給予認定。

第九條經認定的高新技術產品的有效期一般為3年,技術周期較長的高新技術產品可延長至5年。

篇6

一、申請貼息的項目范圍和基本條件

(一)申請貼息的項目范圍是:

1、20**年以前已列入國家高新技術產品生產企業技改貸款貼息項目。

2、20**年《**市高新技術產品出口目錄》所列產品生產企業的技改貸款項目。

(二)企業申請貼息的項目應符合以下條件:

1、屬于上述規定范圍內的項目;

2、項目貸款經國家商業銀行或政策性銀行批準同意,企業與承貸銀行已簽定貸款合同;

3、項目竣工后,按規定經項目立項審批部門或項目立項主管部門驗收合格;

4、項目在合理工期內竣工;

5、項目投資決算不超過概算的20%;

6、項目未列入其他貼息計劃。

二、貼息資金來源

貼息資金的來源為**市外經貿發展專項資金。

三、貼息標準

(一)對列入國家高新技術產品生產企業的技改貸款貼息項目延長貼息年限一年;對其中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技改貸款貼息項目延長貼息年限二年。

(二)對《**市高新技術產品出口目錄》所列產品生產企業的技改貸款項目原則上給予一年貸款貼息;對其中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技改貸款貼息項目再延長貼息年限一年。

對超過一定投資規模的項目,將根據我市技改貼息資金預算規模適當調整貼息標準。

對借款單位逾期不歸還銀行貸款產生的逾期貸款利息、加息、罰息,不予貼息。

四、申報要求

(一)對已列入國家高新技術產品生產企業的技改貸款貼息項目延長貼息的,應提供以下材料:

1、《**市高新技術產品技改項目貸款貼息資金申請表》及《附表》;

2、貸款扣息憑證;

3、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應提交自主知識產權證明文件復印件(專利證書、技術合同等)。

(二)對《**市高新技術產品出口目錄》所列產品生產企業的技改貸款項目應提供以下材料:

1、《**市高新技術產品技改項目貸款貼息資金申請表》及《附表》;

2、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及項目立項審批部門對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的批復文件或項目立項主管部門對項目的備案許可;

3、項目竣工驗收報告及項目立項審批部門或項目立項主管部門對項目竣工驗收報告的批復文件;

4、承貸銀行出具的項目貸款合同及合同項下的借據和利息結算清單;

5、與項目有關的其他材料;

(1)可以說明企業及其產品出口情況的證明材料,包括近兩年出口的海關證明材料、產品列入《**市高新技術產品出口目錄》的證明材料等;

(2)可以說明項目技術及知識產權歸屬的證明文件,包括專利證書、技術合同等;

(3)與項目和企業有關的其他參考材料,包括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企業上年度會計報表、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證書、質量認證證書、獎勵證明、產品照片等。

企業申請材料請用A4紙打印,按順序裝訂,并于左側裝訂成冊。有關材料還應同時附送軟盤,軟盤標簽上要注明申請項目及企業名稱。

申請材料應于10月31日前一式二份提交市商務局科技發展和技術貿易處。

五、貼息資金的下達與管理

市商務局會同市財政局對申請貼息的項目進行審核后下達貼息資金。

企業收到貼息資金后,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財務處理。

市商務局和市財政局共同負責技術更新改造貸款項目的追蹤問效工作。

六、監督與檢查

申請或取得貼息資金的企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擅自改變貸款用途、挪作他用;

(二)挪用或截留侵占貼息資金;

(三)采取各種不正當手段騙取貸款貼息資金;

(四)拒絕監督、檢查,或對監督、檢查不予配合。

企業有所列(一)、(二)、(三)行為之一的,取消申請貼息的資格,收回已經撥付的款項,并根據情節輕重,建議有關部門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將由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有所列(四)行為的,給予警告,責令限期糾正,限期內仍不改正的,取消申請貼息的資格。

七、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實施,由市商務局和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篇7

一、北京農高企業知識產權基本情況分析

(一)從知識產權總量上看

截至2011年年底,北京市農高企業共152家,從專利、植物新品種申請和授權累計情況看,有專利或植物新品種申請的企業為122家,占農高企業總數的80.26%;有授權專利或植物新品種權的企業83家,占農高企業總數的54.60%(見表1)。這說明有近1/5的農高企業沒有申請專利或植物新品種保護,有近半數農高企業沒有專利或植物新品種權。

在農高企業中有21家種子企業(以下簡稱“農高種子企業”),有植物新品種權的企業7家,占農高種子企業的33.33%。這意味著有2/3的農高種子企業沒有植物新品種。

截至2011年年底,北京農高種子企業植物新品種申請量267件,占北京植物新品種申請量的40.21%;植物新品種授權量70件,占北京植物新品種申請量的40.00%(見表3)。從農高企業發明專利和植物新品種權擁有情況來看,農高企業專利創新水平明顯低于植物新品種創新水平。

(二)從知識產權結構上看

1.專利類型結構

截至2011年年底,北京農高企業專利累計申請量為1724件,其中發明997件,占專利申請量的57.83%;實用新型596件,占專利申請量的34.57.%;外觀設計131件,占專利申請量的7.77%。專利累計授權量1040件,其中發明329件,占專利授權量的31.63%;實用新型586件,占專利授權量的56.35.%;外觀設計125件,占專利申請量的12.02%(見表4、圖1、圖2)。在專利申請量中,發明專利占比達58%,而在專利授權量中,發明專利占比僅為32%,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占比高達56%。

2.專利主體分布結構

截至2011年年底,排名前十家企業專利申請量達993件,占專利申請量的57.60%(見表5、表6);排名前十家企業專利授權量達658件,占專利授權量的63.27%(見表7、表8)。無論從專利申請還是從專利授權上看,專利主體分布相對集中,一半以上的專利由不到1/10的企業掌控。

3.植物新品種授權主體結構

在植物新品種70件授權量中,前四家企業植物新品種授權量63件,占比高達90%。植物新品種權掌控在少數企業中(見表9)。

4.植物新品種授權品種結構

在70個植物新品種中,玉米品種有54個,占比77.14%;水稻品種15個,占比21.43%;棉屬品種1個,占比1.43%。授權品種主要是玉米品種。

(三)從知識產權變化趨勢上看

1.專利申請量授權量變化趨勢

2005~2011年,農高企業專利申請量環比增長率分別為-21.10%,67.44%,122.92%,7.17%,8.43%和-52.62%,年均增長率為22.13%。2006年和2011年申請量呈現出負增長,自2009年之后走低。但是,專利授權量逐年呈上漲走勢,環比增長率分別為62.96%,31.82%,58.62%,50.00%,38.41%和66.49%(見表10和圖3)。

從農高企業三種專利申請量變化上看,2005~2011年,發明專利申請量環比增長率分別為-15.87%,52.84%,189.16%,-2.94%,-37.23%和-26.21%,年均增長率為26.62%。自2008年走高后,一直呈下降趨勢。實用新型專利申請量環比增長率分別為-27.59%,142.86%,23.53%,58.73%,33.00%和-66.92%,年均增長率為27.67%。2005~2010年呈上漲走勢,但是2011年與2010年相比下降達66.92%。外觀設計專利申請量環比增長率分別為-9.09%,20.00%,66.67%,-25.00%,140.00%和-94.44%,年均增長率為16.36%。外觀設計專利申請量呈震動下降走勢,2011年與2010年相比申請量明顯走低,下降了94.44%(見表11和圖4)。

從農高企業三種專利授權量變化上看,發明專利授權量環比增長率分別為40.00%,60.00%,-21.88%,72.00%,25.58%和144.44%。2005~2011年基本呈上漲走勢,2011年與2010年相比授權量上漲了144.44%。實用新型專利授權量環比增長率分別為-15.79%,0,287.50%,8.06%,64.18%和49.09%,2005~2011年基本呈上漲走勢,2011年與2010年相比授權量上漲了49.09%。外觀設計專利授權量環比增長率分別為100.00%,25.00%,820.00%,-69.57%,-3.57%和-18.52%,自2008年之后呈下降走勢,2011年與2010年相比授權量下降了18.52%(見表12和圖5)。

從上述分析看,農高企業專利申請量自2009年之后走低主要是外觀設計和發明專利申請量減少所致,不過2011年與2010年相比,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申請量下降幅度明顯高于發明專利,發明專利授權量明顯強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這說明農高企業發明專利走勢會強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走勢。

2.植物新品種申請量授權量變化趨勢

2005~2011年,植物新品種申請量呈震動上升趨勢,年均增長率為139.13%。2007年和2008年申請量最低,均為3件,但是其他年份申請量呈快速上漲趨勢,2010年和2011年申請量分別達到82件和81件。植物新品種授權量震動走低,但年均增長率仍為104.81%,從2010年和2011年的申請量來看,2011年以后植物新品種授權量有走高態勢(見表13和圖6)。

(四)從專利主體聯合申請上看

在1724項專利申請案中,農高企業和科研單位、大專院校聯合申請的專利數量為199項,占專利申請量的11.54%。這說明企業和科研院所脫節的現象仍然比較嚴重。

(五)從PCT專利申請上看

在152家農高企業中,僅有1家企業提出過PCT專利申請。農高企業申請國外專利的積極性不高,說明農高企業知識產權戰略仍局限于國內市場。

(六)從北京著名商標擁有量上看

截至2010年年底,北京有效著名商標517件,農高企業中僅有9家企業有北京市著名商標,共計10件,占北京有效著名商標的1.93%(見表14)。有北京市著名商標的企業占農高企業總數的5.92%。北京農高企業的商標知名度不高。

二、北京農高企業知識產權實施和管理現狀

根據專利申請量排名,在152家農高企業中,以等距抽樣的方式,選取35家企業進行訪問并做問卷調查。本次調查共發放問卷35份,有效問卷30份,有效率為85.71%。在問卷調查的基礎上,就北京農高企業知識產權實施、管理現狀做如下分析。

(一)知識產權產業化率較高

知識產權產業化率主要指專利(或植物新品種)自己實施、專利許可和專利轉讓數量與專利授權數量的比率。在28家(2家企業沒有數字)農高企業中有13家企業知識產權產業化率為100%,占比為46.43%;9家企業知識產權產業化率為50%以上(不到100%),占比為32.14%;3家企業知識產權產業化率在15%~49%,占比10.71%;3家企業知識產權產業化率在15%以下,占比10.71%(見表15)。有2/3以上的企業知識產權產業化率為80%以上,有3/4以上的企業知識產權產業化率在50%以上。農高企業知識產權產業化率水平遠超出我國科技成果平均轉化率25%左右的水平,與發達國家60%-80%的水平接近。

(二)知識產權管理機制已經形成

知識產權管理機制包括知識產權管理機構、知識產權管理制度的建立。在30家農高企業中,有知識產權管理機構的18家,占比為60%;歸屬技術研發部門的6家,占比20%,有專人負責的6家,占比20%(見表16)。為提高知識產權水平和鼓勵知識產權創造,有20家企業制定了知識產權激勵制度,占比為66.67%;80%以上的企業制定了知識產權戰略。調研結果顯示,80%以上的農高企業知識產權管理機制已經初步形成。

(三)具備一定的知識產權創造條件

知識產權創造條件包括研發投入水平、科技人員條件、研發部門設立等。在28家農高企業中,研發費用占銷售收入比率5%以上的企業20家,占調研企業的71.43%(見表17)。根據國際咨詢機構統計經驗,技術研發投入占銷售額比例1%以下企業是很難長期生存的,比例為2%左右的企業,僅可以簡單維持,只有達到5%的企業才有競爭力,這說明農高企業研發投入達到企業具有競爭力的水平。在30家農高企業中,建立研發機構的企業28家,占比為93.33%;設立博士站的企業3家,占比10%(見表18)。調研數據顯示,農高企業具備一定的知識產權創造條件。

三、北京農業高新技術企業知識產權中的問題

(一)知識產權總體水平不高

在152家農高企業中,有近20%的農高企業(30家)既沒有申請專利也沒有申請植物新品種;有近半數農高企業沒有專利也沒有植物新品種權(69家);在21家農高種子企業中,有2/3的農高種子企業(14家)沒有植物新品種。在152家農高企業中,專利申請數量不足10件的企業有116家,占比為76.32%;專利授權數量不足10件的企業有129家,占比為84.87%。

與北京農業發明專利申請總量比較,農高企業發明專利申請量890件,僅是北京農業發明專利申請量(14008件)的6.35%;發明專利授權量197件,僅是北京農業發明專利授權量(6192件)的3.18%。農高企業發明專利申請量總量僅是拜爾集團(德國)發明專利申請量(1833件)的48.55%,農高企業發明專利授權總量僅是拜爾集團(德國)發明專利授權量(708件)的27.82%。

(二)知識產權質量不高

2005~2011年,農高企業發明與實用新型專利申請量比值分別為2.34、2.52、1.59、3.78、2.31、1.09和2.43,發明專利申請量均超過實用新型專利(見表19)。截至2011年年底,發明(923件)與實用新型(441件)專利申請量比值為2.09,但是早在1999年,韓國專利申請中二者比值是1.36,日本是39.49。中國農業發明(14008件)與實用新型(60183件)專利申請量比值是2.41。這說明農高企業專利質量逐漸提高,但與發達或發展中國家相比仍然較低,與全國農業專利整體水平相比仍有差距。

(三)農高企業之間知識產權水平差距較大

在152家農高企業中,57.60%的專利申請和63.27%的專利授權,由10家企業掌控;植物新品種授權量的90%,由4家企業掌控。知識產權主體分布相對集中,企業間知識產權水平差距較大。

(四)農高企業商標知名度不高

截至2010年年底,北京市著名商標517件,其中農高企業只有10件,它們是中牧、百花、金北聯、天惠、華羅、碧生源、豐美、LEILI、D和北京格瑞拓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一件圖形商標,僅占北京市著名商標的1.93%。該10件北京市著名商標歸屬9家農高企業,有北京市著名商標的企業占農高企業總數的5.92%。可見,95%的農高企業生產的高新技術產品的商標知名度不高。

四、北京農業高新技術企業知識產權問題產生的原因

(一) 企業知識產權創新能力不足

企業知識產權創新能力不足主要表現在研發人員和研發資金的不足。從宏觀層面上看,首先北京創新人才分布不盡合理,絕大多數集中在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企業創新人才和研發人才所占比重較低,比全國平均水平低4.2個百分點。而企業研發人員占社會研發人員比重美國為75.4%,英國為68.5%,日本為64.8%,韓國為54.9%,連泰國都達到51.7%。其次,北京政府研發投入分布不盡合理,研究與試驗發展(R&D)經費中政府資金分布明顯傾向于科研院所。2009年和2010年,企業的研究與試驗發展經費(R&D)內部支出中來源于政府的資金僅占全部R&D支出的8.08%和9.23%;科研院所的研究與試驗發展經費(R&D)內部支出中來源于政府的資金占全部R&D支出的80.69%和85.09%。2010年和2009年比較來看,盡管企業R&D中的政府資金增長了29.92%,但是低于科研院所37.78%增長水平(見表20)。這說明我國政府研發資源配置絕大部分傾向了研發效率低下的主體。從微觀層面即抽樣調研結果上看,在30家被訪企業中,有16家企業認為知識產權創新能力不足主要是資金不足,占被調研企業的53%;有15家企業認為知識產權創新能力不足主要是科技人才不足,占被調研企業的50%(見表21)。

(二)企業知識產權創新效率不高

本次調研顯示,被調研農高企業研發投入占銷售收入的比率平均為9.10%,有71.43%的企業研發費用占銷售收入比率5%以上。這說明農高企業技術創新資金投入具有一定的水平,但是無論在專利數量上,還是在專利質量上都顯現出弱勢。因此,農高企業知識產權創新效率值得關注。

(三)企業知識產權戰略意識和規制有待進一步提高

雖然農高企業幾乎都制定了知識產權戰略,但是從實施情況看,還缺乏知識產權的國際戰略和商標戰略。在152家農高企業中,通過PCT途徑提交國際專利申請的僅有1家企業1件專利。截至2010年年底,農高企業只有10件北京市著名商標,僅占北京市著名商標的1.93%。該10件北京市著名商標歸屬9家農高企業,有北京市著名商標的企業僅占農高企業總數的5.92%。可見,95%的農高企業生產的高新技術產品的商標知名度不高,說明農高企業知識產權戰略意識有待提高。

盡管60%的農高企業設立了知識產權管理機構,但是仍有40%的企業沒有專門的知識產權管理機構;盡管66.67%的農高企業制定了激勵知識產權創新的制度,但是還有近40%的企業缺乏自主創新的激勵機制。

五、提高北京農高企業知識產權水平的建議

1.北京應建議國家全面整合知識產權管理政府資源,應將國家知識局、商標局、版權局、植物新品種保護、地理標志注冊全面合并為國家知識產權部。

2.繼續加大相關基礎研究的力度,設置專項研究項目,跟蹤本市農高企業知識產權問題研究,尤其完善相關統計信息建設。

3.政府在研發支持投入上應更多地關注開放式、協同式、聯合式研發,特別是企業與科研院所的聯合研發,可設置開放研發基金、協同創新基金等,對利用開放實驗室和產業鏈上下游聯合的研發活動給予重點支持。

4.繼續毫不猶豫地推動應用型科研院所整體改制,鼓勵社會上投資人重組并購科研院所的產業化開發機構,加快知識產權產業化進程。

5.不斷完善“政府采購自主知識產權產品目錄”,將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產品尤其是高新技術產品列入其中,在適當時候起草并公布“北京市對外投資企業、工程采購補貼辦法”,對本市對外投資企業或工程項目優先采購本市內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產品給予一定的補貼。同時,政府在采購服務時也要改變過去傾斜國立科研院所的做法,一視同仁面向社會招標采購。

6.政府應加大服務企業的力度,在知識產權服務平臺建設等方面,在保證國家利益、維護國家秘密的前提下,應依法披露各種知識產權相關信息,通過招標采購服務,整合知識產權信息資源,為企業服務。

7.政府應縮短政府資助的但已實現知識產權的科研成果產業化時間,原則上應規定兩年內沒有進行產業化實施的單位政府可強制收回知識產權權屬并授予他人有償或無償使用。

8.政府應在財政允許范圍內加大科研院所知識產權的轉移、產業化扶持力度,改變補貼方式,將扶持資金以“采購券”方式直接補貼給受讓企業,而非轉讓方科研院所,以支持企業購買符合企業需求的知識產權。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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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張士運.創新方法與科技北京[M].北京:北京出版集團公司北京出版社,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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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企業;高新技術;政策;影響

Key words: enterprise;high-tech;policy;impact

中圖分類號:F276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6-4311(2010)25-0064-01

0引言

企業經申請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后,可享受哪些稅收優惠政策以及需要注意哪些事項,筆者對相關問題進行了匯總解析,供大家在實際工作中參考。

1高新技術企業資格證書的有效期及復審要求

企業經申請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后,根據《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的規定:高新技術企業資格證書的有效期為三年,企業應在期滿前三個月內提出復審申請,不提出復審申請或復審不合格的,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到期自動失效。通過復審的高新技術企業資格有效期仍為三年。期滿后,企業再次提出認定申請的,再按《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的規定辦理。

2企業發生重要變化,對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影響

高新技術企業經營業務、生產技術活動等發生重大變化(如并購、重組、轉業等)的,根據《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應在十五日內向認定管理機構報告;變化后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應自當年起終止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高新技術企業更名的,由認定機構確認并經公示、備案后重新核發認定證書,編號與有效期不變。

3企業被取消高新技術企業的幾種情況

四種被取消高新技術資格的情況如下:①在申請認定過程中提供虛假信息的;②有偷、騙稅等行為的;③發生重大安全、質量事故的;④有環境等違法、違規行為,受到有關部門處罰的。被取消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企業,認定機構在5年內不再受理該企業的認定申請。

4高新技術企業可以享受的稅收優惠政策及相應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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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和管理,是高新技術企業自身持續健康發展的需要,是進一步調整產業結構和轉變發展方式的需要,是建設法治政府、服務政府的需要。加強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和管理,不僅反映我區高新技術企業管理水平,也體現我區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整體水平。對于培育高新技術產業,促進企業誠信建設,提高稅收執法服務水平,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二、建立健全加強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和管理工作的制度

(一)建立高新技術企業預申報制度。每年年初,擬申報企業對照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條件,進行自我評價。認為符合認定條件的,填寫《區國家重點扶持高新技術企業預報表》(見附件1),經當地鎮政府(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同意后,報區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和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區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和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在收到企業的預報表后,及時牽頭相關職能部門,研究確認當年申報高新技術企業具體名單,并向社會公示。列入名單的企業,需在省科技廳規定的申報截止時間前60天,將書面申報材料分別報區科技局、財政局、地稅分局、國稅局進行初審。

(二)建立高新技術企業聯審制度。在收到企業上報的書面申報材料30天內,區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和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召集區科技局、財政局、地稅分局、國稅局成立聯審工作組,對申報的企業實行點對點的審核,技術方面的審核以科技部門為主,財務方面的審核以財政和稅務部門為主。經區相關部門聯審后,提出初審意見,加蓋部門公章確認。對初審合格的企業,報經區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和管理領導小組同意后,推薦申報到市相關部門再審;對不符合高新技術企業條件的企業,一律不予推薦上報。

(三)建立高新技術企業年審制度。為做好已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三年一復審工作,區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和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每年3月份左右對已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的知識產權、研發投入、高新技術產品及技術性收入比重、科技人員比例、產學研合作、科技創新情況等重要指標,按復審要求進行年度審查。年審采取現場考核、材料考核和財務考核相結合的方法進行,或委托中介機構,通過第三方對高新技術企業進行績效評估。

(四)建立企業研發費用稅前扣除協作制度。主管稅務機關在收到企業研究開發費用加計扣除的申請后,應按分工協作的原則,由稅務部門負責企業研發費認定的申請受理、審核及稅前扣除,科技部門負責協助主管稅務機關做好研究開發項目所屬技術領域與加計抵扣政策的相符性和研究開發項目在本省相關行業技術先進性的鑒定,以規范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的稅前扣除及有關稅收優惠政策的執行。

三、全面落實加強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和管理工作的各項保障措施

(一)加強領導。成立由區政府主要領導為組長,區委、區政府分管領導為副組長,政府辦、科技局、財政局、地稅分局、國稅局等部門組成的區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和管理領導小組,負責全區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和管理工作,加強高新技術企業初審管理工作,對已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進行監督檢查,受理、核實有關舉報。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設在區科技局),負責具體日常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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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坊子區已取得高新技術認定資格證書的企業共7個,其中2010年度經核實已享受企業所得稅高新技術優惠政策的有富原增壓器、帥克機械、共達電聲等3戶企業。這些企業大多具有一定規模,發展前景良好,增勢強勁,能夠較大的拉動全區企業所得稅的增長,成為稅收增長的新亮點。

2 我區高新技術企業存在的問題

近年來,通過對享受高新技術優惠政策企業的管理,以及開展的一系列高新技術企業專項調研工作中,我們發現在對高新技術企業的優惠政策執行過程中,還存在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成企業所得稅稅收管理的薄弱環節和風險點。這些問題概括起來主要是:

2.1 高新技術企業的聯合認定機制有所欠缺。企業申請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先按屬地原則交市科技或經濟主管部門,會同稅務、財政部門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有效性等進行核實并形成統一意見,然后在向省認定辦公室報送核實情況。而科技、經濟、財政、稅務等部門在初次審理階段的工作中進行的聯合認定太過于分散,沒有深層次的挖掘企業的實際情況,沒有形成一個拳頭,缺乏一個清晰的執行標準尺度,一定程度上存在盲區,使認定前的初審程序流于形式。

2.2 研發費用歸集的問題。《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規定企業研發費用需滿足一定比例,只有滿足條件的研發費用可以加計扣除。因此,企業研發費用是否按規定歸集,歸集的準確與否,在高新企業財務核算中顯得尤為重要。實地核查中發現有的企業財務核算中雖然對研發費用進行歸集,也能提供研發費用明細,而且研發費用明細賬做得很好,表面上看符合認定條件,但實際上企業發生的研發支出達不到標準,企業通過別的方法補全這塊差額,從而使研發費用從面上看符合要求。

3 我區高新技術企業的問題成因分析

高新技術企業之所以在關鍵的幾大要素中存在著上述問題,分析有如下幾方面的原因:

3.1 認定方式有瑕疵。國家稅務總局制定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規定,由省級科技、財政、稅務部門組成認定管理機構,認定機構是根據企業申請材料,并將電子材料分發給專家,然后根據專家的評價意見和中介機構的專項審計報告,對申請企業提出認定意見。從認定方式上看,本地區的認定機構只對紙質材料進行了專家論證,然后進行驗收、頒發證件,未對企業的實際情況進行了解,無法準確掌握其情況,而基層主管稅務機關能夠掌握具體企業情況卻無法介入到認定環節。因此認定方式里應加入基層稅務、財政等部門的核查材料并以之為重要參看資料,否則容易出現納稅風險。

3.2 企業對于事前申請較為看重,對于申請后的執行管理較為忽視。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工作嚴謹、復雜,企業為享受到國家優惠政策,能按照規定程序提交規范的申請材料,從而獲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但在獲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后企業以為萬事大吉,3年內可以享受高新技術企業優惠。因此實際到稅務機關備案時則對研發人員比例、研發費用核實、計算、高新技術產品收入比例等核心問題,不能規范處理。同時高新技術企業一般來說都是當地的重點稅源企業,當地政府部門對其管理較為松散,給稅務機關帶來很大壓力。

4 加強高新技術企業管理建議

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優惠是國家重要的“轉變優惠方式、提高稅收質量”要求的重要政策之一。之前高新技術企業優惠局限于地域特色,大部分地區的稅務機關沒有管理高新技術企業的經驗,因此在優惠政策的認識上、做法上有不到位的現象,稅務機關和納稅人都需在實踐中進一步探索與完善,把國家給予的優惠政策用深用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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