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7-25 16:3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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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監管機構、保險公司以及保險職工應共同努力,構建一套完善高效的合規管理機制。嚴格根據國際金融保險監管機構的通行做法,制定相匹配的合規管理辦法,方便合規工作的順利開展,構建起企業可遵循的合規機制。所以,應不斷強化合規管理指引,對保險公司的合規工作予以規范,這是現代市場環境下迫切需要完成的任務。
(二)組織機構體系
發達國家的保險公司實施合規管理工作的時間較早,且構建了相關的組織機構。比如,AIG采取雙重合規管理領導與監督機制,在董事會下設規則、合規以及法律委員會,在管理層中配備了首席合規官。荷蘭國際集團在總部中構建了合規部,在集團各個層級任命合規官等。組織機構體系是推行合規管理順利運行的重要組織保障,一套完善高效的組織體系是促進組織保障作用全面發揮的前提。行之有效的合規管理組織機構體系涵蓋了縱向的合規管理機構與橫向的合規執行部門。保險公司中的所有機構和從業人員都是合規管理組織體系中的組成部分。組織體系的縱向環節具體涵蓋了:董事會、專門委員會、合規負責人、合規管理職能部門以及合規管理專業崗位;橫向環節具體涵蓋了:公司的業務管理部門、承辦實際業務的工作人員、基層機構。在這樣的縱橫交錯的組織構架中以及公司合規負責人的領導下,各職能部門、基層機構、從業人員均屬于合規的執行者,共同進行合規管理。
(三)構建完善的制度體系
在構建制度體系過程中,應確立公司和從業人員實際所要遵守的制度的范圍,構建詳細的制度清單,以確保公司各機構和工作人員充分的掌握了解和自己業務活動相聯系的外部規范與內部制度,這樣,進行具體的經營管理和業務活動時就會嚴格執行。由于外部規范的編制和整改不取決于公司,所以,公司必須時刻觀察外部規范的變化情況,同時,更新公司中現行的制度清單,防止因執行制度錯誤而導致風險的發生。在制定內部制度過程中,應切實做好以下幾項工作,首先,實時觀察外部規范的立、改、廢實況,確立公司所要嚴格執行的全部規范;其次,按照外部規范的具體要求,根據公司實際情況,編制相應的制度,比如,按照保監會對信息披露、關聯交易規定等編制行之有效的相應制度;最后,結合自身業務發展與內部管理實際需求,制定一系列完善的管理制度,如違規的處罰制度等。
外部規范通常是對公司行為予以規范,比如,保險法中關于公司經營方面的規定,公司必須嚴格遵守;另外,外部規范還明確指出公司對職工行為進行規范,公司有義務把外部規范所提出的要求轉化為內部對從業人員行為的約束,此情況是內部控制度中所涉及到的內容。若缺少了這項工作,那么,公司所構建的制度將存在很大漏洞,進而造成合規風險的發生。外部規范也好,內部制度也好,不管有多完善和清晰,必須開展相關的培訓與合理的方式公示,增強職工的認識度,以將其變為約束職工行為的準繩,只有這樣,所構建的制度才會充滿活力,才會意義非凡。
一、外資保險公司發展的概況
(一)入世以來外資保險公司的發展
2006年已經是我國入世第五年,到目前為止,除了外資產險公司不得經營“交強險”、外資設立壽險公司必須合資且股比不得超過50%等限制外,保險業基本實現了全面對外開放。
根據保監會統計數據顯示,到2006年10月為止,共有 15個國家和地區的47家外資保險機構在華設立了121個營業性機構,135家外資保險機構設立了近200家代表處。 2006年1—10月期間,外資保險公司保費收入191.12億元,占市場份額4.07%。在北京、上海、深圳、廣東四個開放較早、外資較集中的保險市場上,外資在當地的市場份額已分別占到18.15%、18.62%、10.73%和9.68%。
我國保險業開放以來,共有超過600億元人民幣的境外資金,通過設立外資保險機構或參股中資保險公司進入我國。外資保險機構進入我國保險業,帶動了大量保險相關資金投入我國經濟和社會建設,使保險作為經濟補償和“社會穩定器”的作用逐步增強。同時,外資保險公司的進入促進了中資保險公司深化改革,保險行業發展質量得到提高。
(二)外資保險公司存在的問題及監管狀況
實施“引進來”戰略,就不可避免地面臨強大的競爭和國際市場動蕩對金融穩定造成的沖擊。外資保險公司在大舉擴張的同時,也暴露出很多問題,包括超范圍經營、損害合資伙伴的合法權益、公司組織結構和內設機構職能不健全、向境外非法轉移利潤和逃避納稅以及地下保單等。例如,廣州市地稅機關對在廣州注冊登記的27家外資保險機構于 2003年—2005年度納稅情況進行專項檢查后發現,有13家存在涉稅違法問題,共查補稅費l359萬元,其中一家2005年才注冊開業的外資保險機構查補稅費達230萬元。還有一些保險公司水土不服,經營不善。
因此,在保險業全面對外開放的同時,加強對外資保險公司的監管,才能維持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和被保險人的合法利益,促進保險業健康發展。
目前我國保險業已經全面開放,進一步開放的余地不大。對外資保險公司的國民待遇已經使監管的焦點由過去如何有序地開放,到現在的市場行為監管,公司治理監管和償付能力監管,以及外資保險公司引起的特殊問題的監管。
目前我國的保險監管法律制度主要由《保險法》、《保險公司管理規定》組成。加入WTO之后,為滿足新形勢下外資保險公司監管的需要,我國先后頒布了《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和《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由此,以上四部法律、法規共同構成了對外資保險公司的宏觀監管。但是,從目前看,我國對外資保險公司的基層監管還存在許多“真空”地帶,對外資的監管還有待進一步完善。
二、發達國家和地區保險業監管的經驗借鑒
(一)美國保險業的財務警戒系統:IRIS和RBC
美國的保險業相當發達,其保費收入約占全球保費收入的1/3,保險監管也由美國保險委員協會(NAIC)和各州保險局共同完成。
NAIC要求保險公司有統一的財務報表及會計準則,并按時遞交年度報告。在這些信息的基礎上,NAIC建立了一個全美范圍內保險公司財務狀況的數據庫,包括近5 000家保險公司最近十年內的年度財務信息。
NAIC通過對各種數據進行分析,建立了早期警戒系統 (1RIS)。IRIS主要分析以下比率:(1)資本金和盈余率;(2)總收入和凈收入;(3)傭金與費用和保險費與最低資本金; (4)投資收益率;(5)保費變化;(6)準備金變化。如果IRIS對某保險公司的分析結果超出預期正常結果,州保險監管部門會對該公司密切注意,追查原因和規定其限期改正,否則,將采取必要的措施,以保護被保險人的利益。
為強化償付能力監管,NAIC在1993年、1994年分別對財產責任保險公司和人壽保險公司實施風險資本(BBC)監管要求。它是借鑒巴塞爾協議對商業銀行資本充足性的要求,對保險公司按其面臨的不同風險分別規定所需要的風險資本額,將各種財務數據進行處理得出一個最小資本金數額,然后將這個數額與保險公司經過調整的資本金比較,以確定該公司的資本金是否充足,并授權監管部門采取相應的干預措施。
NAIC規定保險公司必須每年提交RBC報告,根據RBC比率的范圍,各公司被分成五個“行動等級”,并分別采取不同的監管措施。
(二)臺灣地區保險業對外開放的經驗
臺灣地區保險市場對外開放的歷史并不長。臺灣是在島內保險市場發展了二十多年后才逐步對外開放的,其間經歷了20世紀80年代的初次開放和90年代的大規模開放兩次。80年代中期的經濟“自由化、國際化和制度化”,促進了保險業的開放進程;1990年,臺灣仍然嚴格限制進入島內的外資公司的具體條件,防止外資進入后可能帶來的負面影響,直至1995年,臺灣才全面開放保險市場。
[論文關鍵詞]世界貿易組織(WTO);保險公司;法律監管
前言
隨著人們對保險的認識程度以及接受程度的加深,保險行業已經成為我國市場上不可缺少的一個行業。它的存在不僅減少了人們對養老以及自身健康問題的擔憂,還在一定程度上豐富了我國的經濟種類,有利于我國經濟持續、健康、快速的發展。在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后,我國逐漸加深對國外投資者的開放程度,因此,外國保險公司也獲得了進入中國市場的權力,這將使得我國的保險行業的競爭更加激烈。外國保險公司進入我國保險市場,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增加我國保險公司的憂患意識,使得其在競爭中不斷發展壯大,但是與此同時保險行業也會產生一些新的問題。因此,如何有效規范外資保險公司的行為,加強對外資保險公司的法律監管就成了監管部門所要解決的重要問題。
一、外資保險公司監管模式
監管模式是指為了達到監管的目的對保險監管內容采用的有效的監管方法。科學、合理的監管方法能有效的規范外資保險公司的行為,是維護保險市場公平競爭環境的必要手段。由于各國的發展程度以及自身條件不同,目前各國所采用的監管方式主要有以下三種。
(一)公示模式
公示模式即國家不設置相關單位專門負責保險公司的監管工作,而是采取將保險公司的業務以及財務情況公開,讓人民群眾了解該保險公司的基本狀況,從而方便投保人做出合理的判斷,這是一種較為寬松的監管模式。采用這種監管模式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保險公司的自覺性,由于其各種行為以及經營方式都在人民群眾的監督之下,這就使得其不敢隨意做出不符合道德和法律的行為,從而達到監管的效果。但是采用這種監管模式也存在著一些弊端,首先,這種監管模式是采用公開保險公司經營狀況的方式,由于很多公民對保險公司的運營方式等不是很了解,這就使得公民不能很好地判斷出哪些行為是非法的,哪些行為會損壞投保人的利益。其次,這種監督模式沒有任何強制力,在保險公司做出不符合規矩的行為之后,除了自覺改正以及賠償損失之外,沒人能強行要求其對自己的行為負責。這種監管模式適用于經濟發達、文明程度高的國家。
(二)原則監管模式
原則監管模式即國家對保險公司的行為做出一些規范,規定出許可的經營方式,同時要求所有保險公司都遵從這一行為準則。這種監管模式相比與公示式模式來說約束能力較強,同時還有利于公民對保險公司的各種行為做出優劣的判斷。但是,保險公司是否真正的嚴格遵從這一行為準則,是否按國家要求來約束自己的員工,仍然需要靠保險公司的自覺性,很難對其進行審查,即使提出了很好的審查方法還是不能將審查有效的進行下去,甚至僅僅是形式上的審查,沒有任何實際作用。由于保險行業的工作專業性強,業務量龐大,因此,除非安排專業人員進行審查,否則根本就查不出什么實際問題,所以這種監督形式很容易成為形式上的監督。
(三)實體監管模式
實體監管模式即國家制定相應的行業行為規范,設置專門的監督機構對國內的保險公司進行監督檢查,監督機構具有足夠的權威和權力。其關鍵在于國家要為保險行業制定全方面的法律法規,在此基礎上,監督機構要足夠重視自己的監督工作,監督人員要做到認真負責,從而在實質上對保險公司進行監督。這種監管模式由于具有很高的效力,監管效果也優于其它兩種監管模式,所以實體監管模式被世界大多數國家所采用。
二、外資保險公司監管的原則和目標
(一)外資保險公司監管的原則
外資保險公司監管的原則是東道國根據本國保險公司的發展情況以及保險市場的當前狀態所決定的對于外資保險公司的態度。這種態度決定了東道國是否支持外資保險公司在本國內發展,從而決定了外資保險公司是否具有和本土保險公司相同的競爭地位。東道國的這種態度在一定程度上反應了國家的開放程度以及是否支持推行保險行業國際化。各國對待外國保險公司的態度大體上可以分為兩類,其一是嚴格限制,其二是不予阻礙。嚴格限制即東道國主動保護本國的保險公司,從而限制外資保險公司在本國的發展,這雖然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保護本土保險公司的經濟效益,但是從宏觀來看,這種政策雖然減小了外資保險公司的競爭實力,但是卻阻礙了本國保險公司的發展和進步。不予阻礙即東道國對外資保險公司持任其自由發展的態度,承認外資保險公司在國內具有和本國保險公司相同的地位,并且給予外資保險公司與本國保險公司相等的待遇,讓二者在公平的競爭環境中自由發展。這種政策雖然削弱了本國保險公司作為本土企業的優勢,但是由于競爭的存在,能使得本國保險公司發現自身存在的問題,同時學習外資保險公司好的制度以及經營方式,有利于本國保險行業的良性發展。
在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后,我國對外開放程度進一步提高,對于外資保險公司所持的態度是不予阻礙。希望能通過公平的競爭促進本國保險公司的發展和進步,從而使我國的投保人受益。
(二)外資保險公司監管的目標
保險公司是當今我國社會不可缺少的一種企業,它不僅能為投保人的生活和經濟提供保障,還關系到我國經濟的發展以及社會效益的提升。各種各樣的保險已經成為我國公民目前所享受的福利待遇中的一種,因此,我國要認真對待外資保險公司進入我國的問題,我國對其監管的目標如下。
首先,要保證保險市場的優良競爭環境。外資保險公司進入我國保險市場,必定和我國的保險公司形成一種競爭關系。當前我國市場經濟條件下的競爭應該是公平的競爭,不允許任何毀壞競爭環境的因素存在。由于外資保險公司多是大型保險公司在我國設置的分支機構,所以其背后有很大的財力支撐,我國保險公司的經濟實力無法與外資保險公司的經濟實力相比,同時,我國保險公司的管理水平相對落后。因此,不對外資保險公司進行有效的監管勢必會導致不公平競爭等現象的出現,所以,政府必須加強對保險市場的監管力度,確保保險市場的良好競爭環境。
其次,要確保外資保險公司在我國健康發展。由于我國加入了世界貿易組織(WTO),我國必須走與世界接軌的道路,這就要求我國必須加深對外開放程度。既然加深對外開放程度是必然趨勢,所以我們就要保證外資保險公司在我國能健康發展,否則所謂的開放就不是真正的開放,不能為社會的發展服務。不論是外資保險公司還是本國的保險公司,在收取了投保人的費用時,就為社會承擔了責任,也為投保人提供了相應的保障。如果外資保險公司不能很好的在我國發展,這就可能導致投保人的利益不能得到很好的保障,同時也增加了社會的壓力,因此我們要確保外資保險公司在我國健康發展,使其能更好地為我國公民服務。
最后,要使投保人的利益得到保證。在對外資保險公司監管時要著重注意維護投保人的利益。由于保險合同的期限一般都很長,同時投保人在投保期間何時發生危險也是不確定的,因此,監督集團要做好長期監督管理,盡可能的保證投保人的利益不受損害。
三、加強對外資保險公司監督的方法
(一)制定有效的外資保險公司的監管制度
良好的監管制度是各個監管單位發揮其有效監管職能的基礎,然而由于近些年我國社會的發展步伐加快,以前的保險立法已經不適合現在的保險市場,因此,我國要盡快出臺有效的外資保險公司監管法規,從而使得對于外資保險公司的監管更加有效。這不僅關系到我國保險公司在當今保險市場條件下的競爭地位,也關系到我國投保人的利益,因此,出臺相應的外資保險公司監管規范是我國繼續解決的問題。
(二)加強外資保險公司進入我國市場的監管力度
雖然目前我國正在加深對外開放的程度,允許一些外資保險公司進入我國保險市場,但是,我們仍要加強對外資保險公司進入我國的資格的審查,嚴防一些口碑很差、信譽度不高、經濟實力不達標的外資保險公司進入我國市場。如果審查力度不夠,可能導致一些外資保險公司渾水摸魚,進入我國市場,這不但會破壞我國保險市場的競爭環境,還可能使得一些投保人的利益受損,增加我國的社會負擔。因此,加強外資保險公司進入我國市場的監管力度是我們必須落實的、不能懈怠的一項工作。
(三)加強對外資保險公司的風險監管
1.歐盟對非壽險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的監管。歐盟對非壽險業應具有的邊際償付能力的計算方法如下:
以保費收入為基礎計算的保費指數或以實際的理賠額為基礎計算的損失指數來表示,取其中數值較大者。
(1) 保費指數:
SB=[0.18×min(10Mil.;BP)+0.16×max(0;BP-10Mil.)]×man(;0.5)
其中, SB是保費指數,Mi1一百萬歐元,BP為上年度總保費收入, 為自留比例,AWN是凈賠額,AWB是總賠付額。上年度總保費收入1000萬歐元及以下的部分風險系數取0.18,超過的部分風險系數取0.16,健康保險業可以再取它們的三分之一,即系數取0.06和0.0533。
(2) 損失指數
SS=[0.12×min(80Mil.;ZV)+0.23×max(0;ZV-80Mil.)]×max(;0.5)
其中, SS是損失指數,ZV為過去3年的平均理賠給付額。過去3年平均理賠額小于8000萬歐元的部分風險系數取0.26,大于8000萬歐元的部分系數取0.23,健康保險可再取其三分之一,即系數為0.0867和0.0767。
歐盟非壽險業邊際償付能力為:SM=max(SB,SS)。
例:歐盟某財產保險公司的上年度保費收入為5000萬歐元,過去3年的平均理賠給付額為4200萬歐元,自留比率為0.6。
在計算償付能力時,按保費指數計算的邊際償付能力為:
SB=[0.18×min(1000,5000)+.016×max(0,4000)]×max(0.6,0.5)=492萬歐元
按照損失指數計算的邊際償付能力為:
SS=[0.12×min(8000.4200)+0.23×max(0,-3800)]×max(0.6,0.5)=302.4萬歐元
即按照損失指數計算的邊際償付能力為302.4萬歐元。
按照歐盟對非壽險業應具有的邊際償付能力要求,該公司應具有的償付能力為:SM=max(SB,SS)=max(492,302.4)=492萬歐元。
2.美國的規定。美國對非壽險業應具備的邊際償債能力做了如下規定:
(1)資產風險R0:附屬公司的擔保與或有債務,根據附屬公司的風險資本確定;
(2)資產風險R1、R2:其中指固定收益債券和短期投資風險,指證券、不動產與參股風險,均通過乘以規定風險系數加以計算;
(3)信用風險R3:以分保部分的風險資本的50%及其他應收款項乘以規定風險系數計算;
(4)承保風險R4、R5:其中R4指賠款準備金風險(通過準備金乘以規定風險系數加以計算+R3;R5指承保保費風險,根據公司的平均賠付率和市場賠付率確定。
非壽險公司總的風險資本為:TRBC=
可見,歐美對壽險業與非壽險業分別規定了不同的邊際償付能力要求。
3.不同水平的監管措施。按保險公司失去償付能力的風險程度, 各國規定了不同水平的監管措施:
(1)歐盟規定三種監管水平:
①1/3SM
②GF
③ARM
(2)美國規定四種監管水平:
①150%
②100%
③70%
④
盡管歐盟監管措施分為三種,美國監管措施分為四個水平,但兩者的本質是一致的,都是將保險公司實際具備的邊際償付能力與應有邊際償付能力進行對比。兩者差異的不同程度反映了保險公司失去償付能力的風險程度不一,監管部門據此可以采取相應的行動。
二、我國對財產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監管
我國的保險監督委員會(保監會)2003年3月24日頒布的《保險公司償付能力額度及監管指標管理規定》的規定:財產保險公司應具備的最低償付能力額度為下述兩項中數額較大的一項:
1.最近會計年度公司自留保費減營業稅及附加后1億元人民幣以下部分的18%和1億元人民幣以上部分的16%;
2.公司最近3年平均綜合賠款金額7000萬元以下部分的26%和7000萬元以上部分的23%。
綜合賠款金額為賠款支出、未決賠款準備金提轉差、分保賠款支出的和減去攤回分保賠款和追償款收入。經營不滿三個完整會計年度的保險公司,采用上面①項的標準。
中國保監會還相應地制定了一些處理措施,如規定:償付能力充足率等于實際償付能力額度除以最低償付能力額度。對償付能力充足小于100%的保險公司,中國保監會可將該公司列為重點監管對象,根據具體情況采取以下監管措施:
(1)對償付能力充足率在70%以上的公司,中國保監會可要求該公司提出整改方案并限期達到最低償付能力額度要求,逾期未達到要求的,可對該公司采取要求增加資本金、責令辦理再保險、限制業務范圍、限制向股東分紅、限制固定資產購置、限制經營費用規模、限制增設分支機構等必要的監管措施,直至其達到最低償付能力額度要求。
(2)對償付能力充足率在30%到70%之間的公司,中國保監會除采取前款所列措施外,還可責令該公司拍賣不良資產、責令轉讓保險業務、限制高級管理人員的薪酬水平和在職消費水平、限制公司的商業廣告、責令停止開展新業務以及采取中國保監會認為必要的其他措施。
(3)對償付能力充足率小于30%的公司,中國保監會除采取前兩款所列措施外,還可以根據《保險法》的規定對保險公司進行接管。
三、各國保險監管對我國的啟示
中國的監管模式基本采用了美國的思想,即日常監管和最低償付能力監管并重,某些監管指標也借鑒了美國的保險監理信息系統。但是,邊際償付能力的計算模型借鑒的是英國的模型。雖然中國保監會已于2003年初了《保險公司償付能力額度及監管指標管理規定》,提出了衡量保險公司經營管理狀況和最低償付能力的標準,但是,在實踐過程中,保險公司并未完全按照《規定》執行,結果造成現有的償付能力的制度規定和具體做法不能完全適應償付能力的監管目標和要求,這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對償付能力額度計算方法和規定仍是照搬國外相關法規,缺乏可行的資產認可和實際負債界定制度的支持。
2.沒有建立完整的數據庫。我國保險業才剛剛起步,沒有出現破產或發生償付能力危機的公司;與此同時,進入穩定經營狀況的經營主體卻是屈指可數。我國迄今還未建立起較為全面的數據庫,有關中國保險公司的財務數據和經營數據難以獲得。欲建立預警機制或相關研究,無法獲得足夠的樣本數。
3.沒有建立符合保險償付能力監管的會計制度。目前保險業所遵循的會計制度均是財政部頒布的行業制度,這些制度所依賴的會計假設、會計目標與保險監管會計制度的假設、目標是有差異的。
保險監管的會計制度是保險監管部門根據謹慎原則,基于保險公司停止經營新業務、處于清算狀態的假設條件,但保險公司仍然有足夠的資產償付其債務的制度,其核心任務就是如何對保險公司的資產進行評估和認可。它與我國財政部門制定的財務制度有很大的區別。
4.為充分考慮保險公司承保風險的能力。對于資產的流動性問題也未能考慮在內,尤其是對公司的現金流量幾乎沒有分析,還有諸如經營管理風險等也未加考慮。
5.缺乏一套償付能力預警系統。公司的償付能力低于法定償付能力額度之前,公司財務的各個方面都應有所體現。美國用了兩套財務指標體系作為公司償付能力的預警系統,這些指標在一定程度上能說明公司的一些潛在問題。我國目前缺少這種規范的指標體系,雖然我國在《保險公司財務制度》以及一些保險管理規定中設計了一些財務指標,但這些指標還不能全面的說明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情況,而且指標值正常范圍的設定也十分粗略。
6.預警性保險監管不及時,信息披露頻率低。財務指標分析是一種靜態分析,不能反映保險公司償付能力風險的變化,可能會喪失及時采取補救措施的時機。當前,我國償付能力監管的信息建立在每年一次的審計報告、精算報告和公司年度財務報告的基礎上,而報告的提交要到第二年度的前6個月內,時間跨度長,指標分析不能動態反映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狀況。對基層保險機構嚴重影響到償付能力的行為更無法及時監控。
另外,公司的實際償付能力額度不能只考慮總額,還必須考慮資產的風險,而我國目前還沒有具體實施任何有關于實際資產的種類及其認可率的文件。如何規定實際資產的認可比率,這是急需解決的問題。
中國在償付能力額度的監管方式上采取了歐盟的方法,沒有采用風險比率。美國的風險資本系統是美國工作小組經8年研究而定的,其計算較為煩瑣,且主要以對資產的監控為主,對資產按風險程度進行了詳細的分類,中國的實際與此有一定的距離。中國保險投資一直受到限制,保險公司的資產類型比較單一,沒有必要過細地劃分風險。相反,中國壽險公司的風險更多地體現在負債一方,即各項準備金的足額提取和累積??梢?其他國家和地區若不根據具體情況,直接套用RBC可能會因公司組織形態、會計制度、財務制度等不同而對償付能力狀況造成扭曲。
參考文獻:
Abstract:Faced with morphological changes of risk in insurance companies,solvency supervision in developed economies transferred from static to dynamic solvency monitoring. In the process of solvency monitoring system improvement, there have been many solvency failures in these countries. In this paper, the author pointes out the deficiencies of the existing regulatory solvency system,and how to build Chinese insurance regulatory system of dynamic solvency by improving the system design.
Key Words:donstraints,solvency,regulation
中圖分類號: F840.4文獻標識碼:B文章編號:1674-2265(2010)12-0070-03
一、償付能力危機在發達經濟體中頻繁暴發
償付能力是保險公司承擔的風險責任在進行賠償時所具有的經濟補償能力,是保險機構資金力量與自身承擔的危險賠償責任相比較的財務標桿,保險人必須具有與其業務規模相適應的最低償付能力。對償付能力的監管,歷來是各國對保險市場監督管理的核心內容。
然而,在制度完備、監管完善的成熟經濟體中,卻出現了眾多償付能力監管失靈的情形。據統計,二十世紀70年代末到本世紀前10年,全球共有800多家保險公司出現償付能力問題,僅在1978――1994年全球就有648家保險公司破產,其中OECD國家占90%以上(美國占65%,歐盟占10%,日本占12%)。
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在監管意義上,受實際資本額、投資收益、責任準備金、資產與負債匹配、經營策略等多種因素的影響。在實際經營中,保險公司如果急于擴大市場份額,不計成本地拼搶展業渠道,導致大量利差損(投資賺的錢少于保單精算時設定的利率)、費差損(實際保險經營費用高于預期) 出現,就會使保險公司虧損、償付能力受到影響。因此,對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進行監管猶為重要。
二、現有償付能力監管制度的缺陷
金融企業負債經營的特殊性,使得償付能力成為監管的核心指標,監管制度在執行過程中動態性得到了不斷的細化。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的監管,最初、最基本的監管方法是制定最低償付能力標準,但這種標準易于忽略保險公司資產所面臨的風險狀況差異。為了克服這種靜態償付能力監管的弊端,從上個世紀90年代開始,美國NAIC借鑒銀行業的資本充足率監管標準,將風險資本管理方法推廣用于保險業,于1992、1993分別通過壽險、非壽險的風險資本監管標準。
NAIC 關于風險資本的計算體系中,將壽險風險分為資產風險、價格風險、利率風險和行業風險,將非壽險風險分為資產風險、承保風險、信用風險和資產負債表外風險。在此基礎上,還可對壽險風險進一步細分,如對固定收益投資風險一直細分到國債投資風險、高品質證券投資風險、低品質證券投資風險,對權益投資風險也可進行細項劃分。由各因素的風險大小確定相應的投資風險系數,分別計算各類風險所需的風險資本額。然后,根據各保險公司的風險資本比率來評價它們的償付能力、確定其風險大小,并對不能滿足償付能力要求的保險公司采取不同的監管措施。
在歐盟實施償付能力額度之初,由于投資工具單一、投資環境穩定,完全可以不考慮投資風險對公司償付能力的威脅,因此“非壽險第一指令”中未考慮投資風險。二十世紀90年代以前,歐盟各國非壽險市場競爭激烈,承保虧損較大,但由于投資收益相對穩定,足以彌補承保損失。進入90年代后,資本市場長期疲軟,投資環境開始惡化,股票市場大幅滑落嚴重影響非壽險公司的償付能力,投資風險因此越來越受到關注。
在歐盟標準下,非壽險保險人可基于再保險措施降低法定償付能力額度,并享有50%的最低扣減。在法定償付能力額度計算中,均采用總額數據,即對經營險種分散和業務集中的公司采取同樣的風險態度,不考慮險種風險的差異。償付能力額度模型從公司整體損失率出發,對于險種集中或經營范圍狹小導致的風險未曾細化,因而很難從結構上解決風險集中性問題。快速成長可能會隱藏財務上的問題,成長過快的公司常通過低費率搶占市場,導致償付能力隱患,一旦賠付事件集中暴露,就會引發各種問題。
基于上述分析可看出,償付能力額度監管模式存在結構上的缺陷,難以通過改變計算比率和臨界點等措施得以彌補。
三、對中國的啟示:制度的調適與動態監管的互動
(一)中國保險業現狀
中國保險業目前所面對的狀況與發達國家上世紀80-90年代的保險業擴張階段有許多相似性,比如:產品結構同質化、資金運用手段單一、資產收益率較低等等,而且我國保險經營由于仍處于粗放經營時期,各保險公司為追求規模擴張而盲目競爭現象十分嚴重。
目前我國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模式存在的結構上的缺陷,使其在很大程度上無法預警所存在的風險,并且該缺陷不能通過修正比率臨界點加以彌補。2007年下半年金融危機以來,股市債市經過調整后波動加劇,房地產市場經過徘徊后單邊上揚,資產價格出現了泡沫。近兩年,投資渠道不斷放寬、多樣化投資雖然有利于提高保險公司的資金運用效率,然而投資風險也日益凸現。
我國的償付能力監管最初通過制定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的法定最低標準,對保險公司履行監管。但這種監管制度難以做到從風險角度考慮影響公司償付能力的各種因素,難以區分風險不同但業務規模雷同的兩家保險公司在償付能力上的差別,從而削弱監管效能。國際償付能力監管主要采取風險資本法(RBC),美國和加拿大已經采用,許多與我國保險市場較為類似的新興亞洲國家和地區(如新加坡、臺灣地區等)也已進入風險資本方法的運行階段,歐盟也正在加緊履行“償付能力II”,進行以風險資本法為核心的新的償付能力監管。我國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監管應遵守國際慣例,認同國際規范,構建適合我國國情的風險資本(RBC)監管系統,富于前瞻性地考慮我國保險公司的業務狀態和財務狀態,以及現有法規系統對償付能力的監管有效性,同時參考國外的一些成熟經驗,逐步構建一個包含保險法規、精算報告制度、保險會計制度等多方面內容的監管框架系統。
經過多年的發展,我國已從微觀的“條款費率監管”轉向宏觀的“償付能力監管”。在現有的監管條件下,根據《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管理規定》,監管部門一般采取限制董事、高管們的薪酬和股東分紅,減少其他的業務成本開支等措施,迫使保險公司增加資本和實際資產,期望能通過這些途徑,提高償付能力充足率,防止風險的擴大和帶來更嚴重的后果。
目前,我國的保險償付能力監管是以法定最低償付能力額度為主,并通過計算各項財務指標分析保險公司償付能力風險。償付能力額度監管可以簡單合理地處理復雜的風險狀況,這種監管方法所需的信息均可直接從現在的財務報告、監管報告和精算報告中獲得。但是,恰恰是這種償付能力監管體系,在發達經濟體實踐中屢屢失效,產生了保險公司的破產危機。因此,緊緊把握償付能力監管的新趨勢,適時研究、建立適應我國實際的動態償付能力監管體制,已經迫在眉睫。
(二)完善制度設計,建立中國保險業的動態償付能力監管體系
2009年,保監會進一步完善了償付能力監管標準,了《保險公司償付能力報告編報規則第15號:再保險業務》、《保險公司償付能力報告編報規則―問題解答第8號:臨時報告》,加強了對償付能力不足公司的監管,對保險公司再保險業務相關資產、負債的償付能力評估標準進行規范,加大對公司財務狀況的分析,調整部分重點公司的償付能力報告報送頻率,加強對重點公司的跟蹤分析,改進了償付能力監管預警機制。
為適應金融市場競爭和客戶金融服務需求的發展方向,我國保險產品已經開始由保障型、儲蓄型向投資型轉型。在這種情況下,根據保險資金的不同投資形式規定不同的責任準備金率,在保證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的同時,也可起到限制其投資方向的作用。建立動態償付能力為核心的風險監測指標體系,加強對保險公司經營風險的早期預警,增加保險公司業務及財務狀況的透明度,顯得尤為迫切。
下一階段,保監會應進一步強化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機制和制度建設,繼續提高償付能力監管對保險公司的約束力,包括加大監管措施力度、加強對償付能力報告的審核和分析力度。在完善監管制度方面,監管機構一方面開始著手研究修訂最低資本要求標準,完善以風險為基礎的最低資本標準修訂方案。同時,從宏觀審慎角度出發完善有關制度,防范系統性風險、包括研究行業壓力測試方法、完善次級債管理辦法、完善償付能力風險處置制度等。
與此同時,還必須有步驟地建構適應中國市場的動態償付能力監管體系。2010年1月7日,保監會提出將修訂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標準、調整最低資本要求等評估標準、出臺保險公司動態償付能力測試規則等工作計劃。動態償付能力測試,是對保險公司在基本情景和各種不利情景下對其未來一段時間內償付能力狀況的預測和評價。它通常包括兩方面:一方面是在一般情況下發生保險事故時,保險公司所具有的完全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能力,即最低償付能力;另一方面,在特殊情況下發生超常年景的損失時,保險公司所具有的償付能力。
我國現行的償付能力監管指標主要學習美國保險監管信息系統(IRIS)償付能力監測系統,對償付能力額度計算方法和規定仍是照搬國外相關法規,并沒有充分考慮保險公司承保風險的能力。如果公司保險金額迅速增長,而保費收入跟不上其增長,有可能會降低對保險公司最低償付能力額度的要求,導致償付能力出現問題。另外,對于資產的流動性風險問題也未能考慮在內,尤其是對公司的現金流量缺少分析,預測性保險監管不及時,信息披露頻率低。財務指標分析是一種靜態分析,難以反映保險公司償付能力風險的變化。當前,我國償付能力監管的信息建立在每年一次的審計報告、精算報告和公司年度財務報告的基礎上,時間跨度長,指標分析不能動態反映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狀況,對基層保險機構嚴重影響到償付能力的經營行為更無法及時管控。
另外,保險公司報表指標體系不健全,且部分償付能力監管指標無法依據保險公司財務報表來測算,報表數據的利用率和有效性不高,準備金提取不具有彈性,沒有建立保險公司預警制度,無法對可能出現問題的公司在早期發出警告、或爭取必要的措施指導其盡快予以改善。我們應該充分借鑒美國的保險償付能力早期監管預警系統(EWS),建立公開信息披露制度,督促保險公司向社會公眾財務狀況,披露公司資信,增加公司透明度,指定獨立的會計師事務所和獨立的精算機構定期提供對各保險公司的審計報告和精算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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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圖分類號:F840.32 文獻標識碼:A doi:10.3969/j.issn.1672-3309(s).2012.04.58 文章編號:1672-3309(2012)04-127-02
一、加強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的重要意義
保險公司償付能力是指保險公司履行保險合同約定的賠償或給付責任的能力。保險公司作為經營風險的特殊企業,有著與一般企業不同的特點。由于保險雙方權利義務在時間上具有不對稱性,所以,倘若保險公司發生償付能力不足甚至破產時,大部分保險合同尚未到期,被保險人將失去保險保障,蒙受經濟損失,進而對整個金融體系的正常運行和社會穩定產生巨大的沖擊破壞作用。雖然發展中國家的保險業在建立自己的各項制度時,都會向發達國家學習,同時又都會受到本國的國情和社會經濟的發展歷史以及國家對保險業的政策和規制的制約,世界各國的償付能力監管的具體做法不盡相同,但是各國都把保險公司償付能力作為政府監管的核心內容。
近年來,國際國內金融形勢發生了巨大變化。從國際看,金融危機之后,國際金融改革一直在快速推進,金融監管國際趨同的步伐明顯加快。銀行業出臺了巴塞爾資本協議Ⅲ,國際保險監管規則也正在進行一場重大變革。國際保險監督官協會(IAIS)于2011年10月出臺了新的26項核心監管原則,并且正在研究制定全球統一的保險集團監管共同框架,將償付能力監管作為核心內容之一;歐盟正在抓緊推進償付能力Ⅱ,計劃2014年實施;美國保險監督官協會(NAIC)啟動了償付能力現代化工程,對償付能力監管體系進行調整,預計2012年底完成。由此可見,未來幾年是重塑國際保險監管格局的關鍵時期。
從國內看,國內保險市場和資本市場快速發展,加上人口老齡化和社會保障制度方面存在的問題,我國保險業快速發展的勢頭還將持續下去,然而,粗放的經營模式和投資渠道的限制使得保險公司償付能力所面臨的考驗越來越嚴峻。可以預見,我國保險業對防范風險和監管的要求必將越來越高,現行償付能力監管制度體系在某些方面已不能完全適應新形勢下的監管需要。因此,進一步加強和完善監管制度體系,改進制度的科學性和有效性,對保障我國金融體系的安全穩定,促進保險業對我國國計民生的服務能力,提高保險行業的國際競爭力,都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和理論意義。
我國保險業尚處于初級發展階段,國內的保險公司無論是在公司治理、資本規模、精算技術、信息化建設,還是在投資、經營管理等各個方面,與發達國家歷史悠久的大型保險公司相比還有很大的差距,況且目前國內的一些保險公司還存在較重的歷史包袱,在這種情況下,企盼通過某一監管系統的設立和實施而使其經營狀況馬上得到改善、償付能力得到保證是不太現實的。在專業人才缺乏和管理經驗不足的情況下,照搬發達國家保險市場的監管辦法也是難以奏效的。建立和完善我國保險業的償付能力監管制度,需要一個過程,但重要的是,要努力地縮短這個過程,又好又快地發展中國的保險業。
二、影響我國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的因素
要提高對我國保險業償付能力的監管水平,首先需要了解哪些因素影響和限制了我國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以我國當前國情為基礎,筆者主要從以下幾點予以說明。
1.業務規模和業務質量
保險公司的業務規模是指保險公司的業務范圍和業務總量。業務規模對于保險公司開展業務來說至關重要,擴張的先期要負擔高額投入成本。保險公司要實現盈利、占領市場,必須提高自己的管理水平、產品開發能力和服務質量,依靠低費率進行價格轟炸可以鋪開業務,但是這樣的做法不可能長久。雖然不少公司明白這個道理,但是我國很多中小保險企業為與大企業搶客戶,不注意業務質量,依靠降低費率、開展新業務等方式盲目擴張,使得新契約造成的費用和責任準備金增長過快,從而對保險公司償付能力造成負面作用。
2.保險費率
保險費率是保險的價格,也是保險公司收取保險費的依據。保險費率的厘定具有高度專業性與復雜性。我國保險業當前正處在發展階段,精算技術還有待提高,缺乏厘定費率的統計資料,加上核保人員素質和被保險人信用方面的影響,厘定出的費率并不科學,很多情況下依靠判斷和經驗。還有些中小型保險公司為了贏得市場競爭力,盜用大型保險公司的費率,在適當降低費率后運用到自己的保險產品中。產品定價不準,一旦事故率、死亡率、投資收益率等與之前的預期產生誤差,必然會對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造成壓力。
3.經營穩健性
一、保險公司關聯交易監管的必要性
保險業自由化和全球一體化的趨勢使得保險公司關聯交易監管成為必要。保險的自由化表現為保險險種在過去幾十年不斷創新,新險種打破保險與金融、壽險與非壽險業務的界限,保險市場與其他金融市場如銀行信貸市場、股票證券市場呈現出很強的相互融合與滲透的發展趨勢。發展 著關系,且其現金流量應大于保險人傳統再保險安排的現金流量,所以實際操作中一般母公司為再保險人,子公司為原保險人。將融資為目的的再保險歸類于借貸業務,是因為從目的、手段和效果來看,財務再保險都具有顯著的借貸業務特點。
通常來講,保險公司內部關聯方借貸業務的定價都不同于無關聯企業間的借貸業務定價。這種差異使得合理避稅成為可能,但是合理避稅的前提同樣要求定價的合理性。這種合理性在借貸業務中可以通過運用以下因素進行審核與監管,即假設無關聯貸方的貸款價值(stand-alone basis)、貸款貨幣、貸款時 間、還款方式、信用風險和其他權利(比如優先還款約定)等。
(二)保險公司關聯方內部的再保險業務
再保險主要是指傳統的再保險業務,即保險人將其承擔的保險業務,以承保形式部分轉移給其他保險人。再保險的合同關系中,再保險分出人分出一定的保費給再保險接受人,再保險接受人對再保險分出人由原保險合同所引起的賠付成本及其他相關費用進行補償。由于各個國家之間的稅制存在著許多差別,利用保險公司關聯方內部的再保險業務交易無疑可以優化保險集團的稅收結構;同時還可以調整集團內部的財務結構,降低責任準備金壓力,甚至可以將仲裁地轉移到監管更為有利的地區。
如何界定保險公司關聯方內部再保險交易定價的合理性是保險監管部門和稅務部門的難題。因為大量的臨時再保險合同都是針對特定的風險進行定價,使得運用“無關聯第三方定價”方法難度較大。國際經合組織《討論初稿》將再保險的功能定義為無關聯兩方確保通過一個再保險合同來保證必要的人力和財力,實現再保險交易風險的評估和轉移。利用這一定義實現對保險公司內部關聯方再保險業務定價的難度是非常高的,因為從稅收中性原則看很難以通過第三方來證明在什么條件下的人力和在什么條件下的物力對于再保險交易風險的評估和轉移為充分的。
實踐中采用無關聯第三方定價的設想仍然是可以實現的,即不考慮自己投入必要人力和財力的費用,而是考慮轉移風險的費用(即預期的可預算風險資金值)。監管部門可要求保險公司提供關聯企業間基于風險資金值翔實的,可利于比較的建檔定價文件,用于確認轉移定價的合理性。
(三)保險公司關聯方內部無形資產的使用費
無形資產對所有服務性企業都有著無可或缺的意義。所謂無形資產包括:使用工業資產(如專利、商標、商號、設計或模型)的權利,文學和藝術財產權利和諸如專有技術、行業秘密之類的知識產權。就保險公司而言,典型的保險公司關聯方內部無形資產交易物包括代表著公司整體實力和信譽統一的商號,使子公司可以更有效地控制風險和保證集團的最大利益的由母公司依借其豐厚實力與經驗制定的《保險指南》,母公司設計的用于風險評估、定價等軟件程序或者保險合同的樣本。
子保險公司使用母公司的無形資產,通常都是有償的。但是對轉讓的無形資產特許權使用費應該如何定價,是實務中的難點。在無形資產交易中,一方面很難找到可比交易,另一方面即使找到可比交易,由于無形資產交易時價值難以確定,并且即便當時是確定的,在其后的轉讓期間中也很可能發生變化,使得其正常交易價格難以確定。無形資產一般缺乏可比財產或交易,評估相當困難,而跨國關聯企業為了實現集團內部目標,可以隨意地確定無形資產的價格,使得利潤來源國稅收可能流失。
對保險公司關聯企業無形資產轉讓定價的監管,可以參照各國和國際組織近年來發展的新轉讓定價方法——比較利潤法。比較利潤法的基本特征是根據可比的無關聯企業之間獨立交易的利潤水平,而并不是根據價格水平,來決定關聯企業內部交易中應得的利潤??杀壤麧櫡ǖ睦碚摶A是,盡管可比交易的價格可能存在較大差距,但其利潤水平卻應該是基本一致的。不少學者致力于研究關聯企業利潤水平的確定,德國學者knoppe提出關于許可證使用費在許可證所有人和許可證使用人之間利潤分配比例公式。該公式認為,支付給許可證所有人的費用應當介于許可證使用人在扣除支付許可證特許費之前利潤的1/3到1/4之間。該結論已經被許多實證數據證明是可行的。
(四)保險公司中心服務費
跨國公司習慣于由母公司統一提供某種服務,以節省成本和提高競爭力。典型的中心服務包括定期的會計處理、稅務和法律的咨詢、信息技術、市場營銷和企業運營等管理活動。對于直接單一的服務,監管部門和保險公司內部都不難用傳統的轉讓定價方法確定交易成本。
保險公司的中心服務還包括保險業務直接由海外關聯企業進行承保。對于信用保險、運輸保險、d&o保險(director & officer insurance)、非傳統風險轉移(alternative risk transfer)和巨災保險等業務,跨國公司內部往往設有專門統一負責處理承保和索賠業務的機構,為投保人提供最優化的保險方案?;诳鐕緦iT機構的專業化程度,他們所提供的保險方案一般都綜合考慮了財務風險轉移和稅收籌劃等因素。
對該類費用的轉讓定價監管需要解決兩個問題,即稅收的歸屬權和價格的確定問題。由于主要的保險業務都由海外的專門機構完成,而利潤來源國的保險公司僅僅負責市場的推廣和交易過程的協調,利潤來源國如何依據現有法律或國際慣例對本國利潤實施征稅是問題的癥結。許多國家均采用利潤來源地征稅原則,那么應該將利潤來源國的關聯企業方看作是跨國保險公司的常設機構。參照《oecd國際稅收協定范本》第5條的規定,利潤來源國有權對常設機構在該國取得的利潤進行征稅。由于風險轉移主要通過海外專門機構完成,因此看作常設機構的保險公司實際上扮演著保險經紀人的角色。對常設機構利潤額確定的合理性,監管部門可以參照國際保險經紀人對相關風險收取的傭金予以評估。
四、保險公司關聯交易的常規監管措施
上文分析了保險公司關聯企業間轉讓定價重要業務和定價合理性監管的主要方法。本部分將重點從整體的角度分析如何對保險公司關聯交易進行常規監管?;诒kU業的特殊性,監管部門轉讓定價常規監管措施主要包括跨國保險公司關聯交易轉讓定價指南、單一業務建檔義務與保險公司內部的費用分攤協定的訂立與報告。
(一)保險公司關聯交易內部轉讓定價指南
監管部門必須首先要求保險公司建立關聯方交易內部轉讓定價指南,將定價體系標準化、定價依據合理化。規范轉讓定價指南是單一業務建檔義務和費用分攤系統的基礎。關聯方內部轉讓定價指南應當首先將跨國保險公司內部可能出現的各種交易業務進行分類匯總,根據分類匯總的各項業務分析其無關聯第三方定價,即規定計價依據,并且保證計價依據與同行業無關聯第三方的定價具備可比性。作為轉讓定價監管的依據,定價指南必須規定單一業務建檔義務和費用分攤系統的內容,并且保證關聯方內部在實踐操作中能夠易于執行,保險和稅收監管部門在審核環節中有據可依。
保險公司關聯交易業務形式各異,總體來講可以歸納為以下幾種業務:跨國保險公司內部的投保業務、關聯企業
間再保險業務、母公司總部精算業務、資產管理、公司總部會計業務、法律與稅務和計算機信息業務,等等。值得注意的是,保險公司關聯交易內部轉讓定價指南可能無法涵蓋所有的業務,對于內部轉讓定價指南沒有涉及到的業務,保險公司應該通過單獨建檔加以說明。
(二)單一業務建檔義務
監管部門必須加強對單一業務建檔義務的規范。單一業務建檔義務主要針對大規模的再保險合同或者大型融資交易。單一建檔義務的目的是便于保險公司內部管理、外部審計、稅務監管部門的稅務稽查和保險監管。單一業務建檔需要說明交易雙方在法律上和商業往來中的關系,具體采用的定價標準和定價 是否與無關聯第三方具有可比性。
具體而言,大規模再保險合同的建檔需要披露以下要件:包含再保險詳細內容的再保險合同、標準的原保險合同、精算定價模型和保費的具體計算方法、足以證明定價具備與無關聯第三方交易價格可比性的各項指標。如果保險公司自身存在著與無關聯第三方類似的再保險交易,應該將與無關聯第三方類似交易的價格模型和合同也一并存檔。對于大型融資交易,建檔內容應該至少包括以下要件:融資交易合同、公司之間的法律結構和股權結構、交易的基本數據和交易價格具有第三方可比性的各項指標。
(三)保險公司內部費用分攤協定的訂立與披露
監管部門必須規范保險公司訂立內部費用分攤協定和要求嚴格執行該協定并且予以披露。保險公司內部費用分攤包括母公司用于子公司的專屬費用或共同費用。專屬費用是指專門為某一歸屬對象發生的,能夠全部歸屬于該歸屬對象的費用。共同費用是指并非為專門某一歸屬對象發生的,其費用也不能全部歸屬于某歸屬對象的費用。典型的保險公司共同費用例如由母公司開發的集團保險指南(undewriting guideline)、索賠處理軟件、公司評級等開銷。這些費用一般都由母公司先予以支付,但是母公司和所有子公司都可以從中享受到實實在在的優惠。要求保險公司建立費用分攤系統并且予以披露,就是要確立共同費用在跨國保險公司內部合理化地分攤,規范跨國保險公司內部的利潤分配,提供保險公司關聯企業間轉讓定價的基本依據。
關鍵詞: 需求分析;統一收付費平臺;保險公司;企業信息系統;系統架構
0 前言
收付費,與業務操作和財務管理聯系都非常密切。過去的做法往往是作為業務系統諸多模塊之一的收付費模塊,但這樣會使得各個業務系統之間存在功能上的重復,各自存在一定的標準,有的標準之間甚至不相兼容,這大大增加了后臺處理邏輯、統計分析和財務核算的工作量和難度。當前國際上一些領先的保險公司,例如ING、AIG旗下的Chartis等公司,取消了過去分散在業務系統中的多個收付費模塊,上線了功能強大的集中收付費系統,其原因在于把收付費重新定位在“泛財務”管理領域,而財務管理應該相對集中早已成為業內的共識。
做為支撐上述各種需求的系統平臺,保險公司的統一收付費平臺便顯得尤為重要。保險公司的統一收付費平臺直接面對各個外部業務系統的收付費交易業務,在完成大量業務交易的同時要完成各種信息的管理,為日后公司層面的業務導向分析和經營情況分析提供有力的支持。在跨地區多領域集團模式經營下的今天,保險公司的財務管理和資金管理趨于集中化,保險公司的內部業務流程及外部服務應趨于集中、自動化。因此,統一收付費平臺也將成為整個公司中舉足輕重的支撐系統之一。
1 建立統一收付費平臺前的需求分析
1.1 從戰略角度考慮
需要在保險公司范圍內制定針對性的收付款策略,針對性是指它所服務的不僅僅是保險公司的業務銷售和支出,同樣包含了人、中介機構的傭金和手續費的發放,日常經營活動的支出、人員工資的發放等。統一收付費平臺需要和財務系統、數據分析系統功能集成,達到協同一致,提高效率,同時也會間接影響公司共享資源服務發展。
1.2 從經營角度考慮
保險公司在開展業務的同時,需要通過統一收付費平臺監控收入支出流,通過各種明細業務數據的分析和比對,深度挖掘戰略客戶、分析客戶在接受服務同時的習慣和需求等,基于公司的保險產品,為客戶選擇需要的服務提供多樣化的選擇。通過保險業務經營數據反映市場環境,為保險公司決策提供各種管理信息。
1.3 從保險公司財務管理角度考慮
對于統一收付費平臺而言,收付費是在遵循相關財務規章制度的前提下,根據業務與經營活動產生的應收應付信息,進行對應的收付費操作,并真實的記錄相關的數據。操作人員通過對數據的實時的初審、錄入、確認三重步驟與每日的日清日結工作結合起來,建立嚴格的自我檢查和主管復核機制。同時,能夠完成每日收付結算,收付業務沖銷,現金流分析等財務管理功能。
1.4 從傳統的收付費模式考慮
為了避免系統處理效率不能滿足公司日益增長的業務量,因此統一收付費平臺要有很強大的系統性能,根據公司實際業務量,以及公司的發展規模進行預估收付費平臺每天需要面對的巨額交易數據量,同時要有自動化處理功能,即完成如核算以及相關預警信息的自動處理。完善的收付費平臺還需要對客戶交易的實時監控,基于每個收付款保險業務環節的監控。
1.5 從系統功能劃分以及系統架構考慮
保險公司的財務管理和資金管理趨于集中化,保險公司的內部業務流程及對外服務趨于標準化、自動化,自然需要有相應的系統平臺對相應的流程進行支撐。
從公司現有業務系統所提供的功能出發,為了減少同一系統扮演同時扮演同種功能角色,從而帶來維護和開發難度,以及技術風險和管理風險。為了有針對性的建立各有特點的專業技術支撐平臺。需要對現有的系統功能進行明確的劃分,消除系統間功能不清,明確各系統的功能范圍。
1.6 從外部監管環境考慮
從近些年的市場環境來看,多家業內知名保險公司發生了擠占、挪用甚至是侵吞客戶保費和賠款的情況,為了整頓市場環境,規范保險公司的經營行為,嚴格執行收付費管理制度。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陸續頒布了《關于印發<保險公司內部控制基本準則>的通知》(保監發〔2010〕69號)、《關于加強人身保險收付費相關環節風險管理的通知》(保監發〔2008〕97號)對收付費管理相關規定,建立規范統一的收付 費管理制度,明確規定收付費的管理流程、作業要求和崗位職責,防止侵占、挪用及違規支付等行為,確保資金安全。 主要包括了:加強收付費方式管理。各公司原則上應采取非現金收付費方式。保險機構、保險業務人員和保險營銷員或續收人員不得接受投保人委托代繳保險費、代領退保金,不得接受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委托代領保險金。
> 嚴格客戶身份識別制度。收付費時應當嚴格按照規定核對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以及實際領款人的身份,確保將相關資金匯入保險合同確定的款項所有人或其授權賬戶。
加強續期保費收取管理,防止出現續收人員違規收費未上交公司造成保單失效問題。
2 統一收付費平臺應考慮的“九大”接口
1)建立與核心業務系統的連接,需要重點考慮兩個系統的系統邊界,如費用計算的邏輯在哪里實現,收付費動作在何時何地執行;以及兩者間的數據同步。要嚴格禁止在不將收付費請求傳遞至統一收付費平臺的情況下,直接修改業務系統的數據。
2)在客戶發生理賠或者生存給付、年金領取時,是否需要考慮領款人與投保人、被保人、受益人是否一致,賬號信息是否相符,以及是否存在欠繳保費或惡意集中申請支付的行為?
3)與人員管理系統對接,在支付人或機構的傭金手續費之前,是否需要考慮其所轄保單的生效狀況。如:續期保費是否已經提交,是否存在未處理完成的理賠、退保請求等。 4)與財務系統核算系統的銜接,需要考慮財務明細賬的匯總邏輯、匯總頻率以及系統之間數據的傳遞方式。
5)與資金系統的銜接,需要考慮通過資金系統進行實際收付時所需要的關鍵信息,以及這些信息的核對和系統之間數據的傳遞方式。
6)與費用報銷系統的銜接,在確認需要接受的收付信息的同時,還可將其與人員管理系統進行交叉比對,以防止分支機構通過營業費用列支手續費傭金,防范內部風險。
7)與呼叫中心的對接,使客服座席可以在回答外部客戶關于收付費進度與狀態時,進行一站式的便利查詢,而不用在多個系統之間進行來回切換。
8)與電子商務系統的銜接,使客戶通過互聯網、短信平臺等電子渠道自助地查詢自己保單的應收應付狀態,并在此基礎上延伸,使得客戶可以及時自助的進行費用的繳納。
9)與報表系統和數據倉庫系統的對接,支持生成多維度的財務報表、監管報表;幫助進行業務分析,如承保分析、理賠分析;助力業務決策,如基于產品線、渠道、客戶、乃至保單級別的盈利分析,可以幫助進行準確的差異化定價。
3 統一收付費平臺推廣可能遇到的苦難
統一收付費是對傳統服務理念和方式的一次重大變革,無操作經驗可借鑒,推行之初遇將遇到許多困難。
3.1 人員觀念有偏差
一是部分內勤人員,對于分散式收付費操作所可能帶來的資金違法占用,挪用等不良影響思想準備工作不足。
二是部分管理人員認為改變分散式的收付費操作模式,取而代之是集中式的收付費模式,不利于考慮各地區銀行實際分布情況,甚至不利于維系與當地銀行的關系。
三是部分管理人員認為營銷員代收保險費是一直以來壽險公司收付費的主要方式,已經為廣大銷售人員和保險消費者接受,擔心推行統一收付費制度會影響業務發展。
3.2 銷售人員有誤解
一是部分銷售人員習慣上門推銷保險時以收取現金保費形式促成簽單,擔心以統一集中收取保費的時滯會打消客戶的簽單選擇,或客戶不愿接受銀行轉賬又不愿上門繳納保費而放棄投保,影響自己展業。
二是部分銷售人員認為資金是落袋為安,認為銀行系統靠不住,比如月底扣款失敗影響自己的傭金發放或職級考核晉升。
3.3 客戶消費習慣不適應
一是有些保險消費者習慣銷售人直接幫助自己領取生存金、滿期,甚至是幫助自己辦理退保業務,因為他們認為自己住的比較遠,甚至是不知道如何辦理相關業務。
二是有些保險消費者對于網上銀行,電子轉賬等幾種收付費模式存在疑慮,加之近些年來網銀安全事件頻發,加深了客戶對于網銀自助服務的不信任,這部分顧客在辦理業務時也會優先考慮使用現金或支票。
三是有些消費者風險意識差,沒有形成對自我資金的安全保護意識,卡折密碼過于簡單,在發生卡折遺失時極易被他人破解密碼而造成經濟損失。這也加深了他們對卡折的不信任感。
3.4 從業務成本分析
一、中小財產保險公司財務管理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1.預算控制不得力,預算管理成擺設
中小財產保險公司經營穩定性差的特點導致其財務預算控制十分困難。因此,實務中很多中小財產保險公司在經營過程中沒有完全按照預算進行控制,或者由于預算編制與市場實際情況存在較大差異而根本無法按照原定預算執行。同時,由于各財產保險主體發展存在階段性差異,不同公司預算考核側重各有不同,有的側重于對規模的考核,有的側重于對效益考核,這些考核指標的不統一,既不利于監管部門統一評價與監管,也不利于對自身業績做出客觀的評估。
2.核算結果不真實,報表數據不可信
(1)收入費用不匹配,核算結果不真實
由于財產保險是先收保費、后承擔責任,費用發生期間與保單責任期間并不完全在同一會計期間,按照現行核算制度規定,財產保險公司當期發生的手續費、業務管理費、稅費及保險保障基金等均按保單生效時間全部計入當期費用,而剔除首日費用后的保費收入則需按照權責發生制在整個保險責任期進行分攤,這就造成了當期確認的收入與費用不配比,在公司快速發展、保費收入不斷增加的情況下,由于費用確認時間的前置、保費收入的后攤,會導致其核算利潤率低于實際水平;而當公司業務發展迅速萎縮時,由于當期實際發生的費用水平大幅度降低,但仍享受著前期保費收入的分攤,可能會導致核算利潤率遠高于實際水平,造成核算結果不真實,進而影響經營決策。
(2)費用列支不真實,貼票現象嚴重
近年來,費用列支不真實、貼票套取費用成為財產保險公司行業內的公開秘密,各地保險監管機關也往往把費用真實性、數據真實性作為其歷次對中小財產保險公司檢查的重點,檢查中也發現大量費用不真實的現象。
出現費用報銷不真實、貼票套取費用的主要原因主要有以下幾個:①市場競爭加劇,監管機構對保費收入打折比例又作了限制,中小財產保險公司為了爭取客戶往往通過虛構項目貼票的方式報銷部分費用出來賄賂投保人或經辦人,造成費用列支不真實;②監管機關對部分業務手續費實行了限高,中小財產保險公司為了爭奪客戶資源,往往承諾給予保險機構超高手續費,而超高部分的手續費往往只能通過虛列費用的方式解決;③部分優秀業務人員月度業務績效工資過高,導致其繳納個人所得稅也高,因此部分中小財產保險公司為了留住人才,往往采用所謂的變通辦法,將其應得的部分業務績效工資,采用虛列費用的方式支付予以解決;④通過虛列費用套取用于發放單位職工的獎金及其他活動經費等。
中小財產保險公司常見的虛列費用方式有:①在工資科目下,通過虛列業務績效工資的方式,套取資金用于支付手續費和其他費用;②在業務及管理費科目下,通過虛列人員、虛增人員績效等方式,套取勞務和派遣人員費用用于其他用途;③以“出單費”、“風險管控基金”等名義虛列業務及管理費,用以沖減對應保單的應收保費;④虛列咨詢費、會議費、修理費、燃油費、差旅費、通訊費、電子設備運轉、房租水電費、日常辦公耗材費費等方式套取資金用于其他用途。⑤通過保險中介機構虛開手續費發票套取費用用于職工福利及其他用途。
這些費用的虛列,造成核算結果的不真實,一方面存在很高的納稅風險,另一方面也給財務預算及費用管控造成很大困難,同時也嚴重誤導了會計報表使用者。
3.風險管控不到位,財務管理風險大
(1)部分中小財產保險公司分支機構為了完成上級下達的保費規模指標,虛簽保單,虛掛應收保費,虛計保費收入,造成資產和收入的虛增;
(2)部分中小財產保險公司分支機構通過虛假注銷保單,一方面沖減應收保費,降低其未能收回保費責任,另一方面在實際收到保費時放入“小金庫”作為分支機構活動經費;
(3)通過虛假批單,虛假批減或批退部分保費給客戶或留在分支機構作為其他經費使用;
(4)通過虛假賠案套取資金,即中小財產保險公司分支機構或理賠人員與被保險人串通,通過虛構賠案、擴大賠款支付金額等方式套取公司資金,獲取不正當利益。
二、針對財務管理存在問題的解決建議
1.關于預算控制的問題
針對中小財產保險公司預算控制不得力的問題,提出如下改進建議:
(1)建立全面的預算控制管理體系
在當前財產保險行業整體效益不佳、市場環境有待規范的情況下,中小財產保險公司要想求生存,就必須在業務數量上不斷開拓,在業務品質上進行有效的預算調控,就需要建立以承保利潤(考慮未到期準備金和未決賠款估損情況下)為中心的全面預算控制體系,分險種、分險別、分渠道進行全方位預算管理。
(2)建立全面的考核和分析評價機制
文章編號:1003-4625(2015)06-0097-05 中圖分類號:F840 文獻標識碼:A
2008年9月,與中國有著深厚淵源的全球最大保險公司――美國國際集團(American IntemationalGroup,AIG)向美國政府申請破產保護事件至今仍令人記憶猶新…。2014年6月正德人壽保險公司對抗保監會監管事件被媒體曝光,正德人壽的償付危機被暴露出來,引起社會公眾對各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的關注。據保監會的監管數據顯示,正德人壽2014年第一季度末實際償付能力充足率為-87.08%;信泰人壽2013年年末償付能力為-185.96%,自2014年3月起已被停止開展新業務;新光海航人壽2013年末的償付能力充足率為113.29%,保監會2014年3月發監管函要求暫停增設分支機構;長安責任保險公司2013年末的償付能力充足率為114.49%,保監會的監管函要求自2014年4月起暫停增設分支機構;人保健康、國泰人壽、合眾人壽、幸福人壽2013年年末的償付能力分別為116%、120%、124%、133%,均不足150%,已接近監管整頓紅線。一系列監管數據折射出中國保險業償付能力不足的現狀,民營保險公司償付能力不足問題尤為顯著。由于保險公司破產對社會和金融體系的影響巨大,研究保險公司破產對經濟的影響路徑,尋找有效的破產監管措施,對于維護保險市場的健康發展和整個金融體系的穩定具有重要意義。
一、保險公司破產的經濟影響
美國的保險業如同其科學技術一樣發達,保險市場成熟而且規模龐大,保費收入占世界保險市場份額的35%,是世界最大的保險市場。美國保險業注重保險產品的設計與創新,鼓勵市場競爭,追求消費者利益和社會福利最大化。目前美國約有6000家保險公司,保險市場競爭激烈,優勝劣汰、適者生存,保險公司破產是市場經濟法則的必然結果。美國保險評級機構A.M.Best在2011年5月份了一份關于美國1977年以來破產保險公司研究結果,其樣本來自于擁有貝氏評級的公司,這些公司的保費收入覆蓋了美國保費規模的98%,因此該樣本能夠反映美國保險業的發展全貌。1977年至2010年的33年間,擁有A.M. Best評級的5021家保險公司中有713家破產,其中既有財產意外險公司也有人壽健康險公司,而且這713家都是獨立的保險公司而非保險集團。僅1975-1990年的15年間就有140家人壽健康險公司破產;1982-2012年的30年間每年平均有22家保險公司破產。20世紀80年代,美國大型保險公司破產還很少發生,但到了20世紀90年代,Reserve Insurance Company、Mission In-surance Company、Transit Casualty Company等大型財產意外險公司相繼破產;一向經營穩定的大型人壽健康險公司的破產更是格外引人關注:BaldwinUnited是1983年破產的第一個大型壽險公司,1991年之后,Executive Life Insurance Company、Mutual Benefit Life Insurance Company、Confederation Life In-surance Company等幾家大型人壽健康險公司陸續破產,壽險公司的破產數量和嚴重性史無前例。進入21世紀以來,美國保險公司破產數量大幅減少,但幾家大型保險公司的破產成本大大超過以前的記錄。2008年美國次貸危機爆發,美國當年有12家保險公司破產,2009年有13家保險公司破產,當時AIG這個全球頂級保險集團申請破產保護事件尤其令世界矚目注目。這個總資產超過1萬億美元,1919年創立于上海的百年老店似乎瀕臨破產,然而AIG的業務遍及全球130多個國家和地區,經營范圍包括財產意外險、人壽健康險與退休金業務、金融服務和資產管理四大領域,在全球擁有7400萬客戶,雇員人數超過11萬人。AIG這個保險巨頭的規模已經大到不能讓它破產。如同AIG在其分析中指出的,“AIG的業務范圍已經滲透到全球的各個角落,從政府機構、公司、到證券用戶。AIG的失敗可能引起一系列連鎖反應”。如果AIG破產,世界很多地區眾多保單持有人的利益將受到損害,其破產的規模和復雜程度難以評估,不僅影響退休人員的退休金計劃,還有可能產生社會恐慌,并引起多米諾骨牌效應。連美聯儲主席伯南克也萬般無奈地承認:“政府別無選擇,只能使之穩固,不然,不僅影響金融體系,整個美國經濟都將面臨巨大風險”。正是出于對AIG保險集團破產后果的擔憂,美國政府最后決定出資救助AIG,使金融系統免受更大的沖擊。
保險公司破產對社會經濟和金融體系的影響巨大。在微觀層面,不僅使股東權益遭受損失,更主要的是損害投保人的利益,特別是影響已失去工作能力的退休人員的年金和養老計劃。美國國家生命與健康保險保障基金協會(National Organization of Life and Health Insurance Guaranty Associations)2009年的研究報告中指出:保險公司破產使人壽、年金和健康險的投保人面臨著保險利益降低、賠款延遲支付、更換永久性保險條款和增加成本等問題。在人壽和長期健康保險中,被保險人年齡越大,死亡和身患疾病的可能性就越大,相應的自然保費就越高,如果更換保險合同,投保人將面臨更高的保費,而此時大多數被保險人往往缺乏相應的支付能力。在某些情況下,投保人健康狀況的改變可能會使他們無論支付多少保費都無法再購得保險,投保人甚至可能失去保險保障。
在宏觀層面,保險公司破產將造成投保人和保險市場的恐慌,對保險業和國民經濟產生負面影響。一旦投保人預期保險公司將要破產,為了避免陷入漫長的破產程序,投保人即使知道能夠收回部分未到期保費或現金價值,仍可能選擇退保,這將引發連鎖反應導致退保潮②,使整個保險行業產生經營風險。保險作為經濟補償、資金融通、補充社會保障和促進風險管理的金融工具,已經滲透到經濟生活的眾多領域,因此保險公司破產可能產生傳染效應,影響波及經濟金融領域。
保險公司破產還將增加監管機構的負擔,同時管理破產保險公司的代價也是非常昂貴的。ManinF Grace. Robert W Klein, Richard D Phillips (2003)的研究指出,由于保險公司具有不同于其他金融機構的特殊經營性質,保險公司破產的成本遠遠高于同等規模的銀行等金融機構的破產成本。Hall, BrianJ (2000)對保險公司破產數據研究結果顯示:1986-1994年美國國家保險保障基金協會(Nation-al Conference of Insurance Guaranty Funds)處理財產和意外險公司破產的平均凈成本是該保險公司破產前資產的1.22倍;而James,Christopher (1991)的分析表明,銀行在19世紀80年代后期的平均破產成本為破產前凈資產的0.3倍;Kaufmann,George G(2001)的分析報告顯示,銀行在1995年至2001年間的平均破產成本約為破產前凈資產的0.2倍。Hall,Brian J (2000)對歷史數據的實證研究表明:在保險公司真正變得無償付能力或者發生財務危機之前,保險監管部門較早地進行監管干預可以顯著地減少破產成本。文中指出:20世紀20年代初美國幾家較大保險公司的破產導致破產成本大大超過以前的破產成本記錄,而未來保險公司破產的規模和復雜程度可能會導致比之前更高的破產成本。隨著保險集團日益國際化和業務多元化,保險公司破產所波及的范圍越來越大,因此及早發現可能破產的保險公司,對于提高保險監管機構的效力、降低破產成本、減少社會經濟影響是極其重要的。
二、美國保險公司破產原因概述
美國學者對保險公司的破產原因進行了深入調查和細致研究,代表性的研究結果有:美國眾議員John Dingell(1990)經過1988-1989年長達1 8個月時間所做的著名調查報告《失敗的承諾:保險公司破產調查》,對Mission、Integrity、Transit三家重大保險公司破產案進行了調查,發現定價不足、準備金不足、機構及業務快速擴張、過度依賴外包及、誤用再保險業務、欺詐及關聯交易、投資失敗等是導致破產的重要原因。美國保險公司評級機構A.M.Best每年的分析報告,公布破產的保險公司數目、年度評級變化轉移概率、基于靜態池方法計算的保險業累積破產比率,分析破產公司數量和外部經濟環境狀況之間的關系,以及保險公司破產的主要原因和觸發事件等,所采用的數據為在A.M.Best評級的保險公司。根據A.M.Best1999年對美國1969-1998年參與評級的683家破產的保險公司的破產原因進行調查發現:引起這些保險公司破產的主要原因有準備金不足(34%)、迅速擴張(20%)、欺詐(10%)、高估資產(9%)、巨災損失(8%)、核心業務巨變(7%)、關聯方受損(6%)等,其他原因有再保險公司破產、業務外包、虛假報表、投資失敗等。
Sharma,Paul(2002)在報告中對21家破產或瀕臨破產的保險公司進行了詳細的案例研究,認為破產的根本原因是公司管理者的決策、股東或其他外部控制者的問題。保險公司管理者的問題如缺乏能力、在他們專業領域以外的操作,缺少全局觀念,目標相互沖突,不恰當的組織決策,由公司管理決策問題產生的中間問題等,這些潛在的內部缺陷導致公司內部管理不完善,從而導致不適當的風險決策。因股東和其他保險人的損失導致的不良財務結果使保險公司更容易受到內部或外部觸發事件的影響。Sharma報告指出,存在潛在管理問題的保險公司更容易受到外部觸發事件的影響,因此更有可能破產。
Roger Massey, David Hart, James Widdows (2003)基于美國1969-1998年間640家保險公司破產的案例和歐洲的資料,研究了保險公司的破產原因。文章指出,保險公司破產原因是多樣的,可以歸結為內部運營和外部環境兩方面。主要的破產原因有:巨災損失、快速擴張、業務外包、再保險失敗、未預料的索賠、資本金不足、對外欺詐或管理疏忽、定價過低、信息管理失敗與錯誤、公司整體競爭力低下、投資失敗和盲目擴張至新領域。文章認為這些原因是互相交織和影響的。Darrel Leadbetter, Suela Dlbra,(2008)對1960年到2005年間加拿大35家非壽險公司破產案例進行了研究,研究發現:1960-1994年的保險公司破產的首要原因為定價和準備金不足(28%),其次為國外母公司破產(24%)、增長過快(16%)、對外欺詐(12%),之后比較顯著的原因是高估資產(8%)、再保險失?。?%)、子公司破產(4%)和巨災損失(4%)。1995-2005年間的破產案例中,定價和準備金不足占40%,國外母公司破產40%,增長過快占20%。對美國、歐洲和亞洲地區案例的研究表明,定價過低和準備金不足是破產的首要原因。
保險公司經營的外部環境的變化顯然會影響到公司的經營效益,進而影響到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 Cummins (1991), Kazenski, Scoles, and Feldhaus(1995),Grace and Hotchkiss (1995)的研究都指出,保險公司的財務業績與經濟因素顯著相關。這些經濟因素包括:利率、經濟、就業條件,保險公司在債券、股票、房地產市場上的投資,以及市場競爭。Browne and Hoyt (1995)使用1970-1990年每個季度的數據,分析了財產保險公司破產與保險市場經濟環境之間的關系。分析結果表明:市場中保險公司的數量和破產保險公司的頻數存在很強的正相關性。以市場中保險公司總數作為衡量市場競爭程度的變量,市場競爭的加劇不僅使整個保險市場的利潤降低,也增加了破產保險公司的數量。Browne,Carson and Hoyt (1999)基于1972-1994年的季度數據,對人壽健康保險公司的破產風險與公司的特征數據進行了實證分析。研究表明:人壽保險公司的破產與長期利率的增長、個人收入、失業率、股票市場、保險市場上保險公司數量呈正相關,與房地產收益率呈負向相關關系。結論證實,經濟和市場變量是人壽健康保險公司破產的重要預測因子。J Da-vid Cummins, Richard D Phillips(2009)對1969-2008年美國保險公司的破產歷史進行了詳盡研究,對財產意外險保險公司和人壽健康保險公司的破產原因進行了分析總結。文章通過一張詳細的保險公司破產風險圖指出,保險公司面臨相同的外部總體經濟環境的波動,如利率的變化、股市波動、通貨膨脹和失業率的增加、金融危機等,都可能引起保險公司的財務困難,但對保險公司影響越來越大的是本地化事件,包括承保周期、不利的索賠成本趨勢、房地產災難、死亡高峰、未預期的長壽率。這些事件雖然影響所有保險公司,但大部分保險公司不會因此破產。破產仍然是由內部原因引起的,包括管理不善、無效的治理、老板的錯誤決策等。
上述文獻都認為,導致保險公司破產的原因是多方面因素相互交織造成的,保險公司內部的原因是導致保險公司破產的直接根本原因,而外部觸發事件存在于保險公司內部管理缺陷中,保險公司經營所處的經濟金融環境破產則是外部影響因素。由于內部原因的作用,保險公司已經出現了問題,最終才會在外部觸發原因的作用下導致破產。AIG的破產保護事件也證實了這一結論。
從外部事件看,美國房地產市場的次貸危機影響了AIG的經營效益,因AIG旗下的投資銀行AIG-FP (AIG Financial Products)從事高杠桿、高風險的場外衍生品和結構化產品交易,并出售高級信用違約互換(Credit Default Swap,CDS)保險產品,為抵押債務債券(Collateralized Debt Obligation,CDO)提供信用擔保保險。當建筑公司過度建房和消費者過度借貸導致了次債泡沫破裂時,CDO價格崩盤,CDS的持有者向AIG要求補償,導致整個AIG集團最終陷入流動性危機(Andrew Ross Sorkin,2009)。但從AIG公司內部原因看,AIG旗下的四大業務領域中,保險業務占比最大,壽險和財產險業務各占43%左右,金融服務業務占AIG的8%左右,資產管理業務占5%。財產險和壽險業務是AIG的核心業務,一直保持相對穩定,真正拖垮AIG的是其金融服務業務。Bill Saporito(2009)認為:雖然CDS是一種簡單的保險單,但AIG銷售的CDS合約保險單,承擔了超過其承保能力數倍的風險,累積了數倍于其償還能力的債務,因此從根本上看,AIG的內部風險管理和保險產品是其瀕于破產的主要問題,正如美聯儲主席伯南克所闡述的,“AIG利用了管理系統的巨大漏洞”,AIG沒有受到應有的保險和金融監管。AIG FP也沒有像傳統的保險公司那樣,備用資產或者抵押物用來補償潛在的損失,AIG承擔了其能力范圍之外的風險。
三、美國保險監管的破產處置原則
美國保險監管的格局是由《麥克卡蘭?費古森法案》做出劃分的。法案表述了聯邦和州政府在保險監管中各自的角色:要求兩級政府合作,聯邦政府在議會認為的重大和一般性的問題上發揮作用,而州政府負責在其他領域充分保護公眾利益。此法案推動了保險行業形成一個完善的跨州和跨地區的統一的保險監管體系。在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和保險公司破產處置領域,保險公司注冊州起主要作用,公司業務所在州也有相應的一些權力。盡管NAIC鼓勵各州統一進行協調,但每個州都有解釋其監管政策的自由裁量權。從理論上講,監管目標是最大限度地減少破產的社會成本,這通過兩種方式實現:一是防止陷入困境的保險公司破產;二是保護、恢復、重組或者清算保險公司。監管機構首先尋求保護和整頓保險公司以保持保單的有效性,避免對保單持有人和索賠人的不利影響;如果整頓的嘗試無效,監管機構最終可能被迫清算公司。在預防性的監管行動為時已晚并且保險公司已經嚴重受損的情況下,正式的訴訟行動將展開。
目前各州對保險公司的破產管理基于以下兩個示范法中的一個:保險監督官協會的《保險人整頓清算示范法> (Insurers Rehabilitation and LiquidationModel Act) (NAIC,2003)和國家法律統一委員會的《統一保險公司清算法案》(Uniform Insurers Liquida-tion Act)(NAIC,2003)。美國各州均有保險監管機構――州保險監管部,負責監控在本州內經營的保險公司的財務穩定狀況。當保險監督官認為某公司財務陷入困境時,他有權采取適當措施保護保單持有人和索賠人權益。根據問題的嚴重程度,監督官可以采取一些糾正措施。這些措施包括指導命令、停業命令、整頓命令和清算命令。在指導命令下,監督官可以要求保險公司采取特定糾正步驟,在進行某些交易前要經過監督官許可。通常情況下,指導命令對保險公司正常的業務活動沒有影響。在停業命令下,監督官可以要求保險公司停止州內部分或所有業務。在監督官認為問題日益嚴重并且對保護保單持有人和債權人有利的情況下,監督官可以要求州法院簽發整頓命令。在整頓命令下,監督官轉換為公司的整頓人,他被授予管理公司的權力,整頓的目的是避免負面的社會影響和可能出現的投保人大量退保而導致保險公司破產。在法院的監督下,監督官對其認為合適的行為有廣泛的自由權。一旦問題解決,控制權轉交回保險公司;如果監督官認為問題無法解決并且保險公司的繼續運營有損保單持有人和債權人利益時,監督官可以請求州法院簽發清算命令。清算命令發出后,監督官轉換為清算人,清算人指定接管者去管理清算過程。
保險保障基金參與保險公司的破產清算階段,保障基金是為了避免保單持有人由于保險公司破產而受到嚴重財務損失和索賠拖延而設立的非營利性組織。保障基金在州法院簽發破產命令后,替代破產保險公司對保單持有人負有給付義務,但是,只有某些索賠能夠得到給付并且保障基金對每次支付和每項保單都設有限額。通常情況下,出售破產保險公司資產獲得的回流款小于對保單持有人的支付,之間的差額通過該州內財務狀況良好的會員公司分攤而來。保險保障基金依靠分攤和出售破產保險公司資產獲得的回流款支付被保險人的索賠。財產意外險公司破產監管可以用圖1展示。
四、對我國保險監管的啟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