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8-08 16:45:23
導言:作為寫作愛好者,不可錯過為您精心挑選的10篇市場經濟的規則,它們將為您的寫作提供全新的視角,我們衷心期待您的閱讀,并希望這些內容能為您提供靈感和參考。
誠信原則是契約實現的基石和保證。市場經濟中的各種經濟交往本質上都是契約性的,而契約是各方決策的合意。經濟交往的各方必須相互提供必要的信息以供對方決策,而一旦形成契約,則雙方都要遵循,這樣才能建立穩定的經濟關系。誠實守信是經濟交往的契約性本質在道德上的體現。誠實更多地指在經濟交往中真實無望地提供相關信息,以供對方作出合乎自身利益的理性決策;而守信是更多地按照自己同意的契約承擔責任。誠實和守信密切相關。通過“瞞”和“騙”定立的契約不可能具有約束力,而不愿意承擔責任的契約行為本身就是缺乏誠意的,這從根本上違背了立約的初衷,背離了誠實守信的基本要求契約的目的也就無從說起。而且,隨著現代市場經濟的充分發展,市場交換關系變得錯綜復雜,面對各種紛繁復雜交易關系,法律的作用也顯露出其局限性。無論法律條款和契約條款多么嚴密,仍然無法詳盡,如果交易者心存惡意,總能找到避規之法,總可破壞契約的實現。由此可見,作為維系市場交易紐帶的契約,沒有了誠信原則的支撐,也就成為一紙空文。說到底,現代市場經濟必然是信用經濟,它的正常運行需要誠信道德來維系。因而它不僅要求建立與之相適應的、可靠的信用制度,而且要求市場合作主體、交易主體要具備重承諾、守信用的良好德性。
二、誠信品質在經濟交易中的踐行
交易是市場社會中最為核心的經濟活動。那么,誠信品質如何在交易中實踐呢?這里認為,信息的真實性和相對完整性是交易誠實的本質性規定。交易信息的真實性,重在要求真實相告,這既是一個靜態的要求,也是一個動態的要求。所謂靜態的要求,是指交易雙方在交易的全過程中相互提供的每一個信息都是真實的。在復雜的市場條件下,交易的一方可以因為某種原因暫時不透露某些真實信息,但是絕不應該提供虛假信息,否則就是不誠實,甚至欺詐。所謂動態的要求是指,在交易過程中,由于某些不可控的因素的作用,使交易雙方的利益格局發生變化(或對自己有利而對對方不力,或對自己不利而對對方有利),都應該如實告知對方,通過彼此之間的協商進行對雙方都有利的調整,以保證交易能夠順利進行。交易信息的真實性,其次要求科學的真實,也就是所在交易過程中提供和發表的任何―個信息,應該是擁有大量數據和實施支撐的信息,而不是出于感情沖動,不是出于純經驗判斷,更不是出于主觀臆斷的信息。在快速變化的時代,任何事物和環境的變化都會集中地反映為信息的更新與裂變,而這些更新和裂變的信息又會促進事物和環境的進一步變革,因此信息革命始終不斷,其間包含有各種各樣的信息,這些信息對于經濟活動主體或是有價值信息,或是無價值甚至附加值信息。因此,任何一個經濟活動主體對信息的科學分析都是格外重要的。一個追求發展的經濟主體應該明白:科學的真實才是真正負責任的真實,才是經得起時間考驗的真實,依據這種真實所進行的交易才會是長久的。真實地告知科學的真實能促進誠實交易。
提供相對完整的信息是保證誠實交易信息前提的另一個方面,事實上是信息真實性的一個補充。在實際的交易活動中,我們常常會遇到這樣的問題,參與交易的一方提供的信息是真實的卻不是完整的,結果導致對方的信息不完全,影響對方的交易收益和交易主動程度。這就是因信息不完整在城的信息不對稱,同樣容易引發道德風險。出現這種情況,受損的一方無法判定對方有意隱瞞給自己帶來的損失。一旦交易過程中出現信息不完整的現象,受損的一方總是會產生對對方的不信任,當然,現實中由于人們的認知差異,不同人對于交易信息完整性的認定有不同的尺度。從這一意義上我們說,交易信息沒有絕對的完整,只有相對的完整。相對完整的信息并不是無章可循的,很多通行的做法和要求提供了這方面的依據,比如,當一個企業發生了毀約事件,那么這家企業就應該向有關方面提供諸如什么原因、什么人負有責任、造成了什么影響、講怎樣處理等等信息;任何敷衍搪塞、躲躲閃閃的信息都是不誠實的表現。此外,交易承諾的公開性與相對穩定性是誠實交易的保證。誠實交易是一種建立在信用基礎上的通過付出獲取收益的經濟活動。信用基礎由承諾和履約構成。履約質量越高,信用基礎就越堅實,交易活動的成功率就越高。
三、建構良好的社會信用體系
加強我國的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走向有序而持續之路。加強社會信用體系是一項長期和復雜的系統工程。我們的基本看法是:
一是完善機制,依法治理。信用表面上是一個道德問題,但本質是一個法制問題。誠信道德規范,有賴于公平與正義的社會秩序的支撐。在公平與正義能夠得到基本維護的時候,誠信的力量、道德的力量就會強大起來。要建立規范的社會誠信體系和失信約束懲罰機制,從制度上和法律上約束失信行為,為社會誠信建設提供制度和法律保障。根據世界各國誠信建設的經驗,社會誠信體系中的是新懲罰機制能夠有效地消除絕大部分失信現象的出現,改善市場秩序,最終重建社會信任。制度建設首先是減少遵從誠信道德行為的代價和成本,不能使誠信者總成為事實上的吃虧者,不能使違反誠信道德有利可圖,這就需要社會制度能夠保障最起碼的公平與正義。要有嚴格的懲罰和激勵機制,要在制度和法規上保證誠信者能夠得到應有的回報,失信者必須承擔相應的責任,社會不僅要對其予以輿論遣責,更要其付出經濟上的代價,甚至刑事上的懲罰。完善的機制與嚴格科學的管理相輔相成。近期國內外一些大公司失信的實踐證明,若企業內部管理沒有建立良好的“防火墻”機制,在問題發生時不能及時糾錯,再大的企業也很難在利益面前始終保持清醒。
一、進化的規則與制定的規則
當我們提到規則或制度的“演進”的時候,本身就隱含了這樣一種判斷:在指導我們行為的眾多規則中,有很大一部分是人類在長期的社會交往中逐步演化而來的。對很多法律學者來說,這也許并不是不言自明的,因為我們的思維已經習慣了另外一類規則——甚至傾向于把這類規則看作是規則的全體,這類規則是由某些人或機構依靠自己的理性制定,并依靠特定組織的強制力保證其實施的。在制度經濟學中,那種在群體內隨經驗而演化的規則被稱為“內在制度”;而那種由外在地設計并靠政治行動強加于社會的規則被稱為“外在制度”。[1]
就制度產生的邏輯順序而言,內在制度顯然是先于外在制度的。正如梅因曾經指出的,“可以斷言,在人類初生時代,不可能想象會有任何種類的立法機關,甚至于一個明確的立法者。法律還沒有達到習慣的程度,它只是一種慣行。”[2]制定的規則,只是在政府產生之后才出現的事物,而“早在政府被發明出來以前,許多左右我們行為的規則就已經以受規則約束的行為為基礎了。”[3]即便在國家立法不斷擴張的現代社會,規則的自發演化仍然對制度的變遷具有重要意義。歷史法學派告訴我們,法律必須以習俗和人民的信仰為基礎,而絕非立方者的專斷意志所能決定。[4]這即是說,任何制定的規則,很大程度上仍然要以群體之中自發形成的進化的規則為基礎,所謂的制定,只是用一種系統化的方式對其進行重述而已。我們看到,即便是作為人類立法輝煌頂點的法國民法典,很大程度上也是以對法國各地習慣的整理為基礎的。
談到“內在制度”或者“自生自發的秩序”這樣的概念,不能不提到哈耶克。因為,這些概念之所以在當代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視,與哈耶克的反復論述有著直接的關系。哈耶克的法律思想很大程度上是通過對“建構理性主義”的批判而展開的。這種觀點認為,只要人類制度是為了實現人的目的而刻意設計出來的,它就有助于這些目的的實現;一種制度之所以存在,正是因為人們為了實現某個目的而設計了它;為了使我們的所有行動都受已知目的指導,重新設計制度總是必要的。[5]而哈耶克指出,作為傳統或“工具”的規則系統并不是經由人們的設計而創造出來的,因為人們自己并不擁有足夠的智識去做這樣的創造;它毋寧是一種集無數個人經驗的大規模的“文化進化”過程的產物。[6]這一論斷涉及兩個方面的內涵。首先,就規則的起源而言,哈耶克認為規則是在長期的人類生活中逐步演化而來的,而不是為了實現特定目的設計出來的。關于這一點,哈耶克指出,“毋庸質疑,許多社會制度都是我們成功追求我們有意識的目標所不可或缺的條件,然而這些制度事實上卻是那些既不是被發明出來的也不是為了實現任何這類目的而被遵循的習俗、習慣或慣例所形成的結果。”[7]其次,就理性的運用而言,哈耶克認為人類的智識不可能就社會制度進行整體的建構。這一點尤其重要,因為建構理性主義的一個潛在前提就是,人類的理性是萬能的,因此對社會秩序進行大規模的建構不僅是必要的,也是完全可能的。在哈耶克看來,這完全是荒謬的,因為“我們沒有能力把深嵌于社會秩序之中的所有資料或數據都收集起來,并把它們拼湊成一個可探知的整體。”[8]而且,正是這種致命的自負,給人類帶來了巨大的災難:“那種根本不知道有意識的理性之適用有限度的建構論唯理主義,在歷史上一次又一次地導致了對理性的反叛”;而這是毫不足怪的,因為“對理性力量的高估,會經由人們幻想破滅而導使他們對抽象理性指導作用作出強烈的反抗,進而導使他們對特定意志的力量給予盲目的吹捧。”[9]哈耶克并不是反理性主義者,他只是告訴我們應該理性并非萬能,只有維護那個“不受控制的、理性不及的領域”,理性才能獲得發展并發揮其應有的作用。[10]
就哈耶克的法律思想作一個全面的綜述并不是本文主旨。之所以要用去一些篇幅介紹哈耶克的基本觀點,是因為這種強調進化的規則的觀點構成了以下論述的基點。只有承認規則系統主要是進化而來的,并在對進化的規則與制定的規則之間互動關系的分析當中,才有可能對訴訟程序在規則演進中的作用有一個比較深入和全面的認識。[11]
二、規則演進的一般邏輯
在制度演進過程中,進化的規則與制定的規則經常是互相轉化的。一方面,進化的規則發展到了一定階段,其中的某些內容就會被立法者明文制定為正式的規則;另一方面,規則一旦被制定和頒布,又會對那些非正式的規則產生影響。但是長期來看,進化的規則無疑是第一位的,而制定的規則很大程度上不過是規則演進的一個環節。如果制定的規則反映了規則進化的結果,那么它的效力就會有保證,從而有可能進一步推動一種規則的進化;如果制定的規則不能反映進化的規則的要求,后者就會以“用腳投票”的方式顯示它的存在——它將使這種沒有習俗和民意支持的制定規則失去效力,甚至淪為一堆廢紙。
關于規則演進的分析,當然不能局限于進化規則與制定規則之間的轉化,事實上,它是以一種遠為復雜的邏輯展開的。就此,有很多學者做過論述。
韋伯在《經濟與社會》一書中指出,在純理論上,“法的準則的原始構思可以這樣設想:起初,由于‘心理的適應’而產生行為的純粹實際的習慣,1、感到‘有約束力’,而且知道這種適應超出個人,得到傳播;2、作為‘默契’,半意識或全意識地‘期待’其他人也會在感覺上采取相應的行動;3、同‘慣例’相比,強制機器為褒揚它而提供保證,并讓其他人也參與這種保證。”[12]按照韋伯的論述,一種法律規則的產生大致經歷了從“習慣”到“慣例”,再到“強制規范”三個階段。但是韋伯注意到,這個理論構思并不能解釋新規則如何誕生的問題,也就是說,既然這種規則是有約束力的,那么如何使它們變的松動,以便新的規則得以產生?韋伯認為,常見的模式是,“個人發明創造共同體行為的和社會化的某一新的內容,然后再通過模仿和選擇傳播開來的。”韋伯指出,純粹外在條件的改變既非新規則產生的充分條件,也非其必要條件。而是一些具有決定性的新的行為方式,導致了法意義上的演變,或者導致新法的形成。“結果是各種不同的人參與了這項改變法律的行為。首先是某一具體的共同體行為的各種有關利益者。部分是為了在‘新’的外在條件下保持他的利益,同樣地完全是在舊的條件下比從前更好地保持他的利益,個別有關利益者改變他的行為,特別是他的共同體行為。這樣一來就形成新的默契,或者形成具有在內容上新穎的意向內含的理性的社會化,它們又促使新的、純粹實際習慣的產生。”[13]
在《新制度經濟學》一書中,康芒斯對制度的演進作了精彩的分析。[14]康芒斯認為,支配人們日常行為的是一些“習慣假設”,也就是說,我們的生理狀態和心理狀態,都變得習慣于那我們生活的那個機構里處理問題的占優勢的方法;這使得我們把這些假設視作理所當然,除非出現了與我們預期相反的情況。但是,個人的習慣要受到習俗的制約,因為習俗是集體行動的慣例,它通過集體意見控制著個人意見。從這個意義上,習俗是強制性的,因為人們必須遵守它,否則就無法在特定的群體內生存。習俗在被法院以判決的形式加以確認后,就成了一個司法上的“前例”,它明確的告訴人們,在將來的社會生活中它必須得到遵守,否則將遭受不利的判決。習慣、慣例、習俗和前例,構成了習慣法創造法律的方法。“它們首先作為個人隨意的習慣開始;然后到了顧客和競爭者使個人不得不遵從這些習慣的時候,就成為習俗;然后在判決爭執時成為判例;然后在由行政或立法當局正式公布時成為法規;后來當法規在特殊案件中被解釋時,又成為習俗;在全部過程中,是那不但變化的但是習慣的假設,隨時應用于特殊的交易和爭執。它們結合在一起進展。新的慣例起源于現有的習俗、判例和法規,同時法規本身只有通過慣例、習俗和假設才可能生效。”[15]通過其對英美習慣法的分析,康芒斯為我們提供了一種規則演進的范例。
在前文曾經征引的《制度經濟學》一書中,兩位德國學者柯武剛、史漫飛把“內在制度”分為四種類型:[16](1)習慣。“這種規則的便利性毋庸置疑,以至人們基本上都能處于自利動機而自動地服從這類規則。……人們遵守習慣是因為這樣做顯然是合算的,并且如果他們選擇不遵守習慣,就會將自己逐出交往。”(2)內化規則。“人們通過習慣、教育和經驗習得了規則,并達到在正常情況下無反應地、自發服從規則的程度。因此,人們已將許多規則轉化成了個人偏好,并始終一貫地運用著這些規則。”(3)習俗和禮貌。“違反這種制度并不會自動地引發有組織的懲罰,但共同體內的其他人都會非正式地監督遵守規則的情況。違規者會落下不好的名聲或發現自己被社會排斥,在極端的情況下,甚至會遭到譴責或放逐。”(4)正式化的內在規則。“這種規則雖然是隨經驗而出現的,但它們在一個群體內是以正規方式發揮作用并被強制執行的。共同體內內在地創造大量法律,然后由第三方以有組織的方式在其中間執行法律。”這四種規則當中,只有第四種是通過有組織的懲罰加以維護的,按照這一區別,可將其稱為正式的內在制度,而將前三種稱為非正式的內在制度。
關于規則演進的分析,我們還可以在諸如凡勃倫、諾斯、哈耶克等人的著作中看到,這里不可能,也沒有必要就此做一個全面的綜述。[17]雖然各位學者使用的術語和分析的進路各不相同,但是從以上的簡單介紹中,我們還是可以推導出規則演進的一些基本邏輯。首先,規則的演進大致經歷了從習慣到習俗,最后再到判例或成文法的路徑。但并非所有的習慣和習俗都會成為正式規則,相反,只有很小一部分習俗,因為它們對共同體秩序的維持具有特別的重要性,才會最終被法院或立法機關確認為法律。其次,在由非正式規則到正式規則的演變過程中,對違規者的懲罰由自發狀態逐漸變為有組織的狀態。對習慣的違反,通常只會導致被迫退出交往的后果,而不會遭到正面的抵制或打擊。違反了共同體公認的習俗,則會被共同體的其他成員所拋棄,從而遭到輿論的、心理的甚至身體上的排斥——這時,共同體作為集體的力量體現了出來。至于違反法律的行為,將會遭到判決的直接而明確的否認,這時的懲罰是以一種抽象的方式定義,并以固定的程序加以實施的。組織的力量在這里得到了最完整的體現。再次,從慣例、習俗之類的非正式規則到正式的法律規則的演變過程,基本上是一個從肯定性規則到否定性規則的演變過程。正如一位經濟學家所言,“慣例標示著人們應然如何行事,告訴人們在社會博弈中應取哪種策略選擇,因而,它是某種行事方式和習俗的肯定和維系。……然而,一旦慣例的規則被作為法律的規則而確定了下來,與其說它標示著人么如何行事,不如說它標示著人民不如何行事,即不可采取違反慣例亦即法律規則的策略選擇。否則的話,社會將通過司法機制的強制力來糾正人們違反慣例的行為對他人和社會群體所造成的社會后果。”[18]
三、司法活動在規則演進過程中的作用
在以上的分析中,我們提到了演進的規則與制定的規則、正式規則與非正式規則這兩組概念。法律規則很顯然是一種正式的規則,因為它是以有組織的方式來實施懲罰的。但法律規則未必都是制定的規則。在英美習慣法的發展過程中,法律規則主要是演進得來的,而不是制定產生的。在歐洲大陸的法典法國家,雖然成文法典在形式上占據了法律規則的主體,但這并不意味著演進的規則就被制定的規則所取代了。正如哈耶克指出的,“任何一個法律系統在整體上都不是被設計出來的,即使是人們在法典編撰方面所做的各種嘗試,也只不過是把現存的法律系統化而已,并在這樣做的過程中,對它加以補充或消除其間不一致的內容。”[19]
就法律家的視角而言,在上述的規則演進模式中,從非正式的習俗規則到正式法律規則的轉變顯得尤為重要。而在這一關鍵性的轉變中,司法活動起著關鍵的作用。這種作用可以從三個方面加以闡述。
首先,一種非正式規則要成為法律,需要司法判決的確認。在習慣法的演進中,這有一個非常清晰的過程。一種習俗只有以“先例”的方式表達出來,才具有了法律規則的形式。在制定法國家,這一論斷同樣成立。看上去,似乎只要一些條文被政府公布,這就是法律了。這顯然是一種誤解。被公布的法律文本,只具備了法律規則的形式;它是否具有法律規則的實質,則要在訴訟程序中以判決的形式來加以確認。一條永遠不被法院適用的法律是“死法”;而一條不可能執行下去的法律根本就不配被稱為“法律”——因為它的實施不能得到國家強制力的保證。正如比較法學家所發現的,“在法國私法的大部分領域內,規則只是地道的法官創造物,而這些規則常常與民法典只有微弱的關聯。”[20]但毋庸置疑,司法活動推進法制發展的作用在大陸法系確實不如在普通法系那么具有決定性意義。這是因為,一旦法典被頒布,法的發展似乎就剩下了從概念到規則、從邏輯到體系的學究式推演,而不是從活動到規則的現實的,活生生的運動。[21]而在普通法系,由于沒有法典的制約,通過司法活動實現規則正式化的過程顯得更加靈活自如。卡多佐曾經寫道,“實際上,一些令歐洲大陸法學家們愁眉不展的困難和語義混淆不會困擾我們。我們毋須成篇累牘地試圖證明習俗與法律的涵義相關聯,法律比權利的含義要狹窄一些,法律比法案包涵更多的內容。我們可以避開所有這些困難,因為我們每天的訴訟活動是這樣一個過程:在類似于鑄幣市場的司法作坊,行為方式被打上法律的烙印,然后,像貨幣一樣自由地流通。”[22]正是在每天的訴訟活動中,普通法法官賦予那些廣為接受的習俗以法律的外觀,從而完成了非正式規則向正式規則轉變的關鍵一環。而在制定法傳統下,基于議會至上的原則,通過司法活動發展法律的空間要受到更多的限制。
其次,司法活動強化著人們關于法律規則的認識。“法律只有被信仰,它才能被實施。”在規則演進的歷史中,法律要想發揮它作為正式規則的全部作用,必須得到民眾普遍的信賴和支持。那么民眾是通過什么途徑來了解法律,從而“信仰”法律的呢?法典的公布固然重要,但更重要的是一個個判決的作出和執行。因為這是活生生的法律,從這里,人們可以清楚地看到法律是如何保護一些行為同時禁止另一些行為的。正如哈耶克所言,“任何有權命令的權力機構,看來都不可能發展出法官所發展出的那種法律,因為法官所發展的那種法律乃是一些能夠適用于任何一個發現自己處于可用抽象方式加以界定的位置上的人的規則。”[23]因此,如果說在非正式規則的演進過程中,是無數個交往過程促成了人們對規則的共識,那么當規則演進到了法律規則的階段,則是一個個判決的作出強化了人們對規則的理解和信賴。
最后,司法活動一點一滴地改變著法律的機體。與非正式規則相比,法律規則有一個明顯的缺點,那就是它一旦被作為法律確定了下來,就不能輕易地改變了。一種被廣泛接受了的法律規則,會在相關群體中形成一種穩定的預期機制,而一旦這種機制被人為的改變,行為主體常常無所適從。這就是法律的“剛性”特征,也就是說,它不可能像非正式規則那樣,在人們的交往中以一種緩慢的、不為人知的方式改變。但是社會環境總是處在不斷的變化之中的,因此,一成不變的法律是不存在的。法律如何改變自己?在梅因看來,法律和社會生活之間的協調是通過三種手段實現的,這三種手段是“法律擬制”、“衡平”和“立法”。[24]所謂“擬制”,是指用舊的法律概念指稱新的事物,以便擴大現有法律規則的適用范圍;所謂“衡平”,則是在現有法律不敷為用時,用一些公認的原則——這些原則被認為構成了原有規則的基礎——來對新的案件加以處理。很顯然,擬制與衡平都是通過司法活動改變法律實質內容的方法。通過擬制與衡平這類司法手段發展法律,這是羅馬法與普通法得以演進的共同路向[25];但沒有任何理由認為,通過這兩種手段改變法律的活動在大陸法系就不存在了。因為,任何制定法的適用都是要經過法律解釋的中間環節,這就決定了,在新情況出現而現有法律無法應付時,它們有可能被以擬制或者衡平的方法而改變。事實上,在任何一個成熟的法律體制中,擬制和衡平都是改變法律的重要方法[26],而立法——如果需要立法的話——則是最后的選擇。一般說來,只有那些經過了擬制和衡平的檢驗——這常常伴隨著各種利益的激烈爭論,被公認為是新情勢下必須確立的行為規則,才適宜通過立法納入到制定法當中去。
四、市場經濟、預期基礎與法律規則
上一節談到了司法活動在規則演進過程中的作用。所謂司法活動,不過就是運用訴訟程序解決糾紛的活動,在這個意義上,司法活動的作用也就是訴訟程序的作用。接下來的一個問題是,是什么驅使著非正式的習俗規則演變為正式的法律規則呢?這是因為在一個大社會中,交往的增加,以及經常面對陌生人的需要,使得非正式規則難以起到原來的那種作為預期基礎的作用。而且,一旦社會生活的范圍超出了共同體的邊界,非正式規則的懲罰機制常常不再有效——因為這種懲罰通常是以共同體內部的道德共識作為基礎的。這時,對大家都不利的所謂“囚徒困境”更容易產生。[27]而正式規則是明確、透明和普遍適用的,并且對違規行為的懲罰有保障,這些特點,使得它在一個復雜社會的秩序維護中能起到非正式規則無法起到的規制作用。
這里提到了預期基礎的概念。所謂預期,在最一般的意義上,就是關于別人會對自己的行為做出何種反應的預計和判斷。而所謂的預期基礎,就是在對他人行為作出預期時所依據的,并假定他人作出預期時同樣會依據的,前提性、基礎性的知識。在司法活動與社會生活之間,正是靠著預期機制的中間環節才被聯系起來的。法官“制定”某項規則,是因為他要改變某個領域的預期基礎,從而改變這個領域里人們的行為模式;而某個習俗規則一旦被法院確認為法律規則,它就成了公眾從事相關活動時的標準參照系。以下以市場經濟社會為范本,對此問題作進一步的討論。[28]
在任何經濟形式下,人與人之間的交易都要以一定的預期作為基礎。但在市場經濟下,由于交易的反復性、交易對象的不確定性以及交易行為的自主性,一種穩定、清晰的預期基礎顯得尤為重要。因為交易是反復進行的,而在每一次交易之前都對交易對象的各方面情況加以調查是不可能的,因此就需要一種穩定的預期基礎作為指導,以便人們能夠理性安排自己的商業活動;因為交易對象通常是陌生人,這使得相互之間很少直接的約束,因此,只有存在一種有保障的預期基礎,契約的簽訂才成為可能;因為交易要由市場主體自主安排,相應地,他們也要承擔由此帶來的風險,為此,只有存在一種可靠的預期基礎,市場主體才會積極才參與交易。
這種穩定的預期基礎從哪里來?在一個自發形成的市場社會中,人們在長期交易中形成的各種習俗和慣例為相互之間的行為預期提供了基礎。“所謂市場的習俗,無非是人們在交換與交易活動中呈現出來的一種常規性。而這種常規性一旦經由長期駐存而變成一種顯俗,一種大家都遵守的慣例,它就對市場的運行有一種規范與約束作用,即慣例成了市場中不斷進行著重復交易活動的參與者的‘共識’(共同知識與共同意識):因為大家都這樣做,我也應當這樣做,甚至有時不得不做和必須這樣做。”[29]慣例對市場參與者的這種“自我強制性”的規制,給了每一個市場參與者一種確定的信息,“告訴他應該這樣做并且有信心地預期到他本人如此行動亦會從別人那里獲得同樣的合作。”[30]
但作為一種非正式規則,慣例提供的預期基礎有著許多缺點,比如它不夠明確,缺乏有組織的懲罰機制的保障。因此當市場經濟發展到一定階段時,它本身會產生一種對于正式規則的需求。這一點在歐洲中世紀末期商人法的誕生過程中表現的尤其明顯。當契約糾紛發生時,商人首先是在封建法律制度內部尋求王室法庭的保護。但是這種保護嚴重不足,為此,商人們以自治市為堡壘,通過建立自己的法院來解決特定種類的糾紛。[31]法史學家指出,在中世紀晚期的英國,“王室法庭所施行的英國‘普通法’,對有契約糾紛的商人僅能提供十分不足、而又頗周折的幫助,并且還要由英王核準。于是又另外建立了一些法庭,從商務習慣中尋求他們需用的法規。例如,國王批準開辦了一個大貿易集市,吸引來許多國家的商人,于是同時又由國王批準設立一座‘集市法庭’,來解決集市上商人之間的糾紛。”[32]從這一過程中,我們發現:伴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商人本能地要求一種正式的法律規則來解決糾紛和保護交易——這正是預期基礎的功能;當他們在舊的制度中找不到這樣的規則時,只有另起爐灶,創建自己的法庭和規則。
五、市場經濟對訴訟程序的要求
法律規則作為預期基礎的功能主要通過兩種途徑得以實現,一是法律規則的系統化闡述,二是訴訟判決對法律規則的宣示。前者構成了韋伯所說的法的理性化的主要內容,韋伯認為,正是這種法的理性化和系統化,為企業提供了“交往的可靠性”,而這是資本主義企業的得以發展的最重要的先決條件之一。[33]而訴訟判決在此過程中的作用卻更為直接也更為重要。一方面,法的理性化和系統化只為法的“可預計性”創造了一種可能性,這種可能性真正的變為現實性,需要一個個訴訟判決的落實。另一方面,即便是在法的理性化和系統化存在缺陷的法律制度中,訴訟程序的有效運轉同樣能保證預期的可靠性,從而使市場經濟得到很好的發展。一個典型的代表是英國普通法。正如李猛先生指出的,如果按照韋伯的理性化概念,英國法無論在形式方面,還是在實質方面,都未能實現較高程度的理性化;但是,這種非理性化的法律似乎并沒有阻礙英國資本主義的發展。其中的緣由,只能到英國法強調訴訟程序的傳統以及由此發展出來的高度精巧的程序技術中去尋找。[34]英國的情形映證了這樣一個觀點:規則的系統闡述并不總是它為市場交往提供可靠預期的必要條件。而另一方面,對于市場經濟本能地需要一種相對完備的程序制度的判斷,卻找不到任何的反例。
這里所謂的“相對完備的訴訟制度”,又包括哪些基本特征呢?在本文篇幅所能涵蓋的范圍內,只簡單地提示以下幾點:
首先,司法判決要如實地反映市場交往中形成的一般規則,無論這種規則是以慣例、先例還是法律條文的形式存在的。只有這樣,訴訟程序才能真正發揮其穩定市場預期,促進市場交往的作用。這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因為無論是英美法還是大陸法,當其發展到了現代,都形成了一套嚴密的規則體系——它有自己的專門術語、自己的邏輯結構和自己的適用方法。因此,這是一種柯克所說的“人為理性”,而不是純粹的“自然理性”,要掌握它,必須經過長期的訓練。另外,僅僅有一個稱職的法官群體還不夠,這些法官必須還能夠按照自己的專業見解來對案件的處理行使全權,否則訴訟程序仍有可能偏離一般規則的要求。
其次,通過訴訟程序的糾紛處理過程必須是“一般性”的,而不是因事制宜的。一種規則之所以能夠形成,是因為它對社會整體而言是方便的,對大多數人來說,遵守它比不遵守它更有利。這并不排除在個別案件中,遵守規則會導致有失公平的結果。但這是沒有辦法的事,是一個信仰法律的社會必須為其信仰付出的代價。“嚴格捍衛法律的原則雖會導致某些不便,但因捍衛此一原則所獲裨益足以超過那些微小的不便。”[35]人們之所以選擇以法律的方式來來對秩序進行規制,就是因為法律具有其他規則所不具備的嚴格的“一般性”的特征——它的適用是面對所有人和所有事件的;如果法律要為一些具體的情勢所左右,那么它就不再是法律,也就不可能為市場交往提供穩定的預期基礎。
最后,訴訟程序可以而且應該為法律的發展作出貢獻,但是,這必須通過一個個具體的糾紛解決過程來實現。法律的一般性特征,導致了它與社會發展之間的某種緊張關系。上一節曾經談到,訴訟程序協調這種緊張關系的途徑是運用“擬制”和“衡平”的方法來發展法律。那么,法官如何確定其改造法律的時機呢?也就是說,法官如何知道他面對的挑戰來自整個社會情景的變化,而不是個別正義或者某種局部利益的要求呢?只有在具體的糾紛處理過程中,在激烈的法庭辯論中,才能發現這樣的時機。只有當法官認為舊規則提供的預期機制已經嚴重滯后于社會發展,繼續遵守它只會導致更多的不公平,他才有權改變這一規則——當然是以司法的方式。這經常要經歷一個漫長的過程,其間會有一系列判決的積累,以及一次次上訴程序的審查,甚至還會夾雜著來自學術界和一般公眾的各種批評。但這是必要的,因為在這一過程中,初審法官、上訴法官、當事人,甚至所有利益相關者共同參與到了法律發展的事業中來。這個過程不斷檢驗著規則創新的正當性,同時為新規則積累著民意基礎,從而一旦新的規則出臺,人們也可以馬上適應它,并按照它提供的新的預期機制來行事。正如卡多佐所言,“在一個不斷試錯的過程中,判決形成了。在一個不斷試錯的過程中,決定了誰將獲得再生產的權利。”[36]
[1] 參見柯武剛、史漫飛:《制度經濟學》,韓朝華譯,商務印書館2002年版,第119頁。
[2] 梅因:《古代法》,沈景一譯,商務印書館1959年版,第5頁。
[3] 柯武剛、史漫飛:《制度經濟學》,第119頁。
[4] 參見弗里德里希•卡爾•馮•薩維尼:《論立法與法學的當代使命》,許章潤譯,中國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11頁。
[5] 參見哈耶克:《法律、立法與自由》(第一卷),鄧正來譯,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2000年版,第2頁。
[6] 參見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上),鄧正來譯,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1997年版,鄧正來譯序:“哈耶克的社會理論”,第33頁。
[7] 哈耶克:《法律、立法與自由》(第一卷),第7頁。
[8] 哈耶克:《法律、立法與自由》(第一卷),第12頁。
[9] 哈耶克:《法律、立法與自由》(第一卷),第36頁。
[10] 參見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上),第81頁。
[11] 由此聯系此前訴訟法學界關于訴訟法與實體法關系躲討論,可以發現,這一討論之所以經常流于膚淺和空泛,很大程度上正是因為沒有把訴訟程序放到規則演進的歷史進程中進行考察。
[12] 馬克斯•韋伯::《經濟與社會》(下卷),林榮遠譯,商務印書館1997年版,第93頁。
[13] 馬克斯•韋伯:《經濟與社會》(下卷),第94頁。
[14] 以下的概述,參見康芒斯《新制度經濟學》(下),商務印書館1997年版,第363頁以下。
[15] 康芒斯:《新制度經濟學》(下),第374頁。
[16] 柯武剛、史漫飛:《制度經濟學》,第123頁以下。
[17] 在經濟學界,已經有人在做這樣的工作。參見韋森:《社會制序的經濟分析導論》,上海三聯書店2001年版。本文從該書中獲得不少啟發。
[18] 韋森:《社會制序的經濟分析導論》,第240頁。
[19] 哈耶克:《法律、立法與自由》(第一卷),第160頁。
[20] 茨威格特、克茨:《比較法總論》,潘漢典等譯,貴州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233頁。
[21] 參見黎曉平:《司法活動與法制發展》,載高鴻鈞主編:《清華法治論衡》(第二輯),清華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第51頁。
[22] 本杰明•N•卡多佐:《法律的成長,法律科學的悖論》,董炯、彭冰譯,中國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20-21頁。
[23] 哈耶克:《法律、立法與自由》(第一卷),第156頁。
[24] 參見梅因:《古代法》,第15頁以下。
[25] 參見黎曉平:《司法活動與法制發展》,,第46頁。
[26] 韋伯也論述了法律的這種“無意識”的演變過程。“首先是通過悄悄發生意義演變的途徑。也就是說,這當中的媒介是:相信實際上新方式的事實對法律判斷確實沒有包含任何新的東西。但是也這樣認為:事實上新的法已經應用到舊的或新方式的事實上了,相信它曾經一直這樣適用和一直這樣應用。”參見馬克斯•韋伯:《經濟與社會》(下卷),第93-94頁。
[27] 參見柯武剛、史漫飛:《制度經濟學》,第132頁。
[28] 之所以選擇了市場經濟,一方面是因為,這是當今世界最為流行的經濟形式,也是我國正在建立的經濟形式;另一方面還因為,在市場經濟體制下,訴訟程序與預期機制的關系得到了最為清晰的展現。
[29] 韋森:《社會制序的經濟分析導論》,第202頁。
[30] 韋森:《社會制序的經濟分析導論》,第202頁。
[31] 參見季衛東:《法治秩序的建構》,中國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第41頁。
[32] 泰格、利維:《法律與資本主義的興起》,紀琨譯,學林出版社1996年版,第44頁。
[33] 參見馬克斯•韋伯:《經濟與社會》,第202頁。
另一方面,面對著出口受阻、國內需求萎縮的市場環境以及由于壟斷形成的成本上升的局面,民營經濟和中小企業在實業領域的投資回報率的預期不斷下降,使其信用評級也不斷的傾向于下降。他們更難從主流的信貸體系取得貸款。而只能轉而資本品市場――股票、基金、期貨(包括農產品)、外匯以及房地產。從而使得這些市場不斷的膨脹而實體經濟下滑。可以預見在中期和長期的視角下,實體經濟的下滑最終會拖累整個經濟的增長力量。
這就是中國特色的信貸困境:一邊是大量的廉價貸款無處釋放,一邊是民營經濟深陷貸款難、融資難的局面;一邊是各銀行不斷降低貸款利率并放寬信用條件,一邊“地下錢莊”的利率不斷上升。最近的調查表明,溫州和義烏的地下錢莊貸款月利率已經達到8%到10%,年息在96%以上,這幾乎是正常渠道貸款利率的6倍以上。無論其背后的制度性動因是什么,問題是,如何讓經濟機體中淤滯的貨幣流向饑渴的領域才是經濟持續增長的重要保障。
一個具備操作性的政策設想就是,打開我們的證券市場,讓具備資格的企業走上一個“競爭性”的融資平臺,以替代其此前不得不選擇的“審批式”的融資平臺。
我國的股票市場各方面制度尚不完善。除了法律和相關規則建設的落后之外,上市的股票壟斷供給也是一個重要的方面。相對比我國經濟領域的流動性而言,我們的股票市場總額還遠遠不夠。以09年數據為例,美國國內到09年年末的M2為8.5萬億美元,其股市總市值為10.7萬億。這就意味著每美元支撐著1.26美元的股票價值。而同年,我國的M2為60.6萬億人民幣,股市總值為24.3萬億,每人民幣支撐著0.4元的股票價值。顯見的是,我國有過多的錢追逐著過少的股票。我國的股市是典型的“賣方市場”。
這就為股市大起大落埋下了伏筆。(同時也就不難解釋為什么會有那么多錢流向了房地產行業)而且,使得股票之間的競爭變得不那么激烈,例如,一只可以不分紅的股票可以獲得非常高的發行價格以及二級市場的高價格。要知道,在一個發達的金融市場中,只有中小企業板的股票具有這種魅力。而在我國,A股市場也一樣在延續這樣的“奇跡”。不論融資結構、股權結構如何與國外不同,股票供給的不足是一個重要的因素。
當競爭達到一定的程度,市場化程度自然會加深,而這一切需要大量可交易商品的供給。或者說,可以用另一種語言描述為,股市要由“賣方市場”向“買方市場”轉變,這才會是未來股市走向健康的重要保證。實際上,我國的市場化進程也就是各個商品市場不斷重演著市場力量(Market Power)從賣方向買方轉變的歷史,比如已經完成這一過程的白色家電行業以及處于這一過程中的汽車行業。每一次轉變都意味著生產者競爭加劇、產品性價比提高以及行業自律程度提高的進化。可以預期的是,股票市場也必將經歷這一階段。
長遠來看,一個走向健康的資本市場將是未來經濟增長的強勁引擎。
在建立這樣一個供過于求的股票市場的同時,我們會發現,相關市場的建立就會變得順理成章。比如,一個具有成長性和創新性的企業可以選擇去股票市場融資。而一個運營成熟、現金流穩定的企業就更應該去企業債市場融資。
同時,當前經濟的冷熱不均也會得以緩解。粗略地設想一下,如果地下錢莊的貸款是通過公開的企業債或者股市進行的話,那么一筆公眾所持有的資金購買的企業債月息應該在8%左右,年息將是接近100%,試問,什么樣的房地產市場可以保證如此的成長率。就算是月息2%,年息也有20%以上,在很多城市,這也比房子的上漲速度要高很多了。到了那個時候,還有人堅定地認為房子是唯一的不倒翁么?屆時,經濟體中已經存在的熱錢就可以通過不同的渠道令各個行業的優秀企業得到資金的滋潤,而不是僅僅是房地產行業,從而帶動實體經濟的進一步復蘇和增長,而所謂的內需市場也找到了啟動桿。
一、河北省道路交通事故賠償歸責原則的法條依據
在《河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中,以下三條可以認定為河北省交通事故賠償歸責原則的法條依據:第五十七條: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超過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的部分,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當事人對造成損害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當事人分擔賠償責任。第五十八條:機動車與非機動車或者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超過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的部分,由機動車方承擔賠償責任。但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或者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機動車駕駛人已經采取必要處置措施的,依照下列規定減輕機動車方的賠償責任:(1)非機動車駕駛人或者行人負事故全部責任的,減輕百分之七十至百分之八十;(2)非機動車駕駛人或者行人負事故主要責任的,減輕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六十;(3)非機動車駕駛人或者行人負事故同等責任的,減輕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4)非機動車駕駛人或者行人負事故次要責任的,減輕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九條:非機動車之間、非機動車與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當事人對造成損害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當事人分擔賠償責任。分析可見,該《辦法》遵循以下歸責原則:(1)機動車之間、非機動車之間、非機動車與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歸責原則是過錯責任;(2)機動車與非機動車或者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歸責原則是嚴格責任。與《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確立的交通事故歸責原則相比較有兩項創新:(1)增加了非機動車之間、非機動車與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歸責原則――過錯責任。(2)當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時,明確了減輕機動車方的民事賠償責任的依據,細化了因非機動車駕駛人或者行人過錯程度減輕機動車方賠償的額度。
二、兩種歸責原則的經濟分析
(一)過錯責任的經濟分析
傳統法學把過失界定為“應當預見而沒有預見”或“己經預見但輕信能夠避免”。這種過失理論主要強調當事人的主觀心理狀態和認知能力,并沒有提供一個據以衡量注意程度欠缺的客觀標準。解決這個問題,著名的“漢德過失公式”能給我們以幫助和啟發。該公式提供了一個用以確定加害人是否構成過失的客觀標準。即用二個變量之間的函數關系來確定過失的標準,B為預防事故的成本,L為事故損失額,P為事故發生的概率,這一公式表明,只有當B(PL,即當加害人為預防事故需要支付的成本低于事故的預期損失(事故損失額與事故發生概率的乘積)的時候,加害人才構成過失,并因此承擔賠償責任;否則,不構成過失,不承擔賠償責任。漢德公式蘊涵著事故經濟學上的一個基本原則,即并非所有的事故都是應當預防的。這一原則是法律上過錯責任制度的經濟學依據,過錯責任制度免除了加害人無過失的賠償責任,漢德公式則恰好為加害人是否構成過失劃定了一個經濟學意義上的界限,即加害人是否構成過失的標準是加害人是否需要為避免事故支付高于事故預期損失的成本。事故預防成本應當追加到一個最佳點,臨近這個最佳點的最后一個單位的預防成本等于該單位預防成本所避免的預期事故損失(即邊際預防成本等于邊際預期損失)。這說明,過錯責任制度的經濟目標就在于實現社會總成本(即事故預防成本與事故損失之和)的最小化。通觀《刑法》三個條文,適用過錯責任的情形:(1)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2)非機動車之間、非機動車與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這些情形下,雙方當事人處于均勢,雙邊預防最有利于社會成本最小化,最有利于社會總收益最大化。此時適用過錯責任原則能為雙方提供有效的激勵機制,加害人和受害人雙方都采取預防措施來減少事故發生的可能性。
(二)嚴格責任的經濟分析
嚴格責任的經濟定義,是指能夠以最低的成本避免事故發生的一方(最佳事故避免方cheapest cost-avoider),不論其是否采取了最佳的注意程度和謹慎,都要對事故的發生負責。當一個事故可以被雙方當事人中的任何一個避免時,誰能夠以最低的成本阻止事故的發生誰就對事故發生負責,由最佳事故避免方來承擔責任。當一個行為人是一個事故的最佳避免方時,將責任分配給此方承擔就是有效率的,不僅可以促使當事人去阻止事故的發生,還可以避免經濟上的浪費,即避免了由高成本預防一方采取大于低成本預防一方的預防措施而帶來的浪費,又避免了雙方都采取預防措施造成資源的浪費。《辦法》規定嚴格責任目的是為了保護作為弱勢群體的非機動車和行人,立法者將機動車方擬定為最佳事故避免方,讓危險程度較高的機動車方提高注意義務。在交通事故發生后,賠償責任超過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那部分,由機動車方承擔賠償責任,即便非機動車和行人負事故的全部責任,機動車方無責任時,也要拿出部分利益,以補償受害人。
三、立法意圖的價值分析
過錯責任原則能為雙方提供有效的激勵機制,嚴格責任僅對加害人的預防有所激勵,對受害人的預防無激勵。在嚴格責任下,由于責任盡在加害人一方,就喪失了對受害人預防的激勵,其結果導致受害人喪失以優勢地位避免損害的可能。加害人為減少事故的發生,可能采取兩種措施:一是增加注意,二是減少活動量。也就是說,在機動車與非機動車或者行人之間,嚴格責任會激勵機動車方遵守交通法規,謹慎駕駛。但是完全適用嚴格責任進行歸責,非機動車和行人會在道路行駛中減少注意,增加活動量,于是出現非機動車和行人肆無忌憚地違反交通法的現象。此時,過錯責任則會促使潛在受害人主動改變活動量,增加注意,以此來協調受害人與加害人之間活動量的沖突。可見,雙方均改變活動量是防止事故發生最有效率的方法,過錯原則應用于此將更有意義。顯而易見,在均勢當事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賠償適用過錯責任也是這個原理。過錯責任和嚴格責任以明顯不同的方式分配合理的風險所帶來的收益和負擔,但二者均有不足。過錯責任不利于保護承受了相當大損失的無過錯的意外事故受害人;嚴格責任則不利于保護那些對受害人造成了傷害卻無過錯的加害人。現實中這種意外事故大量存在,于是《辦法》規定機動車與非機動車或者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首先由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負擔,然后就超過保險責任限額的部分,由機動車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或者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機動車駕駛人已經采取必要處置措施的,減輕機動車方的賠償責任。
過錯責任原則,適用于雙邊預防,嚴格責任原則,適用于加害人單邊預防。正如波斯納所說“鑒于嚴格責任與過失責任的諸多差異表現,我們就不希望侵權制度純選擇過失責任或純選擇嚴格責任,也不希望兩者在所有時候都必須處于同等地位”。綜上可見,河北省交通事故賠償處理采取過錯責任和嚴格責任相結合的歸責原則是科學的。
參考文獻
在現代社會規則意識薄弱的大環境背景下,幼兒規則意識的培養有很大的困難。幼兒階段是幼兒規則意識培養的重要時期。幼兒規則意識的內化將直接體現在幼兒的行為表現上。年齡越小規則意識內化的越深,當其內化成為一種習慣時,就將終身成為幼兒行為的有力“控制器”作為其道德底線的一桿標尺。
一、由“紅綠燈的等待”引發的思考
在現今社會規則背景下。就過紅綠燈這一事例,大家常常能看到這些場景。
場景一:紅燈亮著,而此時路上沒有車或車還在遠處,于是行人就紛紛無視紅燈,一個個通過。這時,如果你一個人站在那里堅持等待綠燈,你就成為了“另類”
場景二:常常看見成人在等待紅燈時會借機教育自己的孩子,紅燈停、綠燈行(尤其是對一些小年齡的孩子),可這邊嘴上這么說著,看著沒車,一波行人過去,自己也就很自然的跟著過去了。此時聽到孩子在說:“紅燈,不能走的。”但早已被大人拉著闖過了紅燈。
從上述的社會現象可以看到,環境是阻礙幼兒規則意識內化的又一屏障。不同的環境讓孩子們處于了不同的狀態中,讓他們很矛盾,很糾結。如在園內幼兒上下樓梯很自然的右上左下,但同樣的問題,在公共場所中就未必有序遵守。
二、在日常班級管理中促進幼兒規則意識內化的有效途徑
1.系統穩定型班級管理
在幼兒園里,各班教師均會根據班級的自身情況制定各類班級常規。這些常規實則是一種社會秩序的縮影,同時也是幼兒規則意識培養的基礎陣地。當一項規則被所有人認同并遵守時就成為了一種習慣。而改規則容易,改習慣卻很難。因此系統穩定型班級管理是指結合幼兒的年齡發展特點以及《指南》《綱要》中所提出的幼兒的常規習慣的指標,制定一套適用于各班從小班到大班的日常常規班級管理。由此均不受班級老師或幼兒的變動影響。幼兒會有一個系統、統一、穩定的規則意識。
如小班幼兒剛來園時,教師都會加強幼兒的禮貌教育。來園時問早、問好,離園時再見。剛開始每天都需要不斷地強化。并且這樣的要求家長配合。一段時間后,孩子們就很自覺地做到了這一點。即便日后教師不再提醒但在班級的這個環境背景下,孩子們都是很自然的做到,而不是刻意遵守。并且該班級常規一直會維系到中班、大班。只要是在這個班級環境中孩子都做得很好。
2.自我體悟型班級管理
所謂的內化是需要轉變為由主體出發所表現出來的行為,自我體悟型班級管理就是要讓孩子們在日常的生活、游戲、學習等各類活動中通過自己的感悟,去發現規則意識的重要性。幼兒園內孩子們常常會為某次游戲失敗哭鼻子,或者因為游戲中有幼兒沒有遵守游戲規則而發生爭執。最終沒有遵守規則的幼兒會出局,或等不到大家的認同。成人介入時,也會讓孩子們明白游戲前大家制定好并通過的規則,活動中應該遵守,這樣才能玩的更好。在這個過程中,孩子們的規則意識成為了他的自我約束工具。
如中大班的幼兒開展棋類游戲,孩子們都會制定明確的游戲規則,大家都按規則進行,游戲就玩得起來,如果有幼兒破壞規則,就會被其他幼兒說其搞破壞,不跟他游戲。而在這個過程中,孩子們的規則意識也不斷地建立與完善起來。以至于到他們長大后,玩該棋類游戲時,也是按游戲額的規則進行活動并不會改變。
3.模擬生活型班級管理
社會生活的大環境成為了孩子們矛盾、糾結的起源,孩子們接觸各類社會生活,并體驗與參與各類生活中他們發現很多的規則是可以破壞的并且有些“是非顛倒”的勢頭。當你很好的遵守時會被他人取笑,加上孩子們年紀小,易受環境和成人的影響,很自然“兩面派”就誕生了。’ 在幼兒園里大家有序的開展各類活動,但到了社會生活中就隨著成人無視一些社會規則。就如文章開頭的“紅綠燈”事例。
模擬生活型班級管理是指班級常規與外界生活相連接,在一些生活環節中模擬公共環境,這也就是通常所見的幼兒園角色區的創建。一般角色區的創建是以促進幼兒社會生活和交往能力為目的。但從班級管理的角度上來說,也要關注到幼兒在角色區中的社會規則意識的反饋。借此教師也能做出針對性、個性化的引導。
三、結合班級日常管理,內化幼兒規則意識的策略
1.從“要我做”到“我要做”
當幼兒從內心對自己正確的行為感到自豪時,他才會很有約束力,持續性的去維持一種行為成為習慣。對此教師借助班內的一些班級常規開展了“我做到”“我堅持”“我榜樣”系列活動,將規則內化的過程從“要我做”到“我要做”。
“我做到”:與幼兒一起商討確立了班級常規的十公約,當公約一致通過后,幼兒自我對照執行,這些公約要做到很容易,大部分幼兒都能很快到達“我做到這個階段”。
“我堅持”:當孩子們都做到之后,持續一段時間就出現了“倦怠期”,會反反復復出現各種違規,這一時期實施不當活動就會無效。這也是一種行為成為一種習慣的重要過程。
“我榜樣”:事實上對孩子們來說要做到并不難。難得時孩子們年齡下自我約束力弱,易受外界環境的影響而改變。也就如上文所提到的關于“紅綠燈”的案例、當環境發生變化時,孩子們就有所動搖。內化也是讓孩子們產生“自我中心”的過程,讓孩子們清楚地意識到自己的做法是正確的,我是在給別人做好榜樣。
2.從“我要做”到“我樂做”
當達到了“我要做”這一階段后,持續性就很重要,當孩子感受了過程中的樂趣后,他們的持續時間就會很長。孩子們的內化是需要有親身體驗感受的。很多日常生活都是他們體驗的場地。教師的跟進導引,能有效的幫助幼兒將體驗進行梳理從而有效內化。
例如:關于排隊這件事。雖然表面上看它與消極等待有關,但實際上那是一種過度極端想法。適度的排隊是有必要的。在日常生活中等待無處不在,坐公交要等待;購物付款要等待;醫院看病要等待。讓孩子們正確理解等待這一社會規則,在幼兒園的一日生活中就有很多體驗。如廁、洗手、拿球。要樹立孩子一個正確的規則意識,還是需要o孩子一個正面積極的認知。就如等待最終是為了更快更好的完成一件事。是給自己和他人帶來便利的。
3.從“我樂做”到“做我的”
當幼兒樂意做一件事情的時候,其持續性是很長的,漸漸的這個“我樂做”就成為了一種習慣。要改變一個行為很容易,但要改變一種習慣卻很難。大家都很明白一個有序的社會,讓大家感到安全而舒適。規則意識的內化是實現這一社會現象的基礎。對幼兒來說,他們將成為社會下一代的主力軍,從小讓他們把遵守規則作為一種良好的習慣在培養,那就成為了他們的生活態度,他們的內化就到位了。內化的最終,是不易受外界的影響,做我自己該做的。長遠的來想,就能由他們來逐漸的改變社會上的現況,影響整個社會規則意識內化。
在整個實施中,教師與家長對幼兒的導引過程,也是被幼兒做導引,家園一致共同行動起來的影響力是強大的,最終幼兒規則意識的內化也是受益與整個社會的發展。
參考文獻:
各區、縣國土房管局、各拆遷單位、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
根據《北京市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管理辦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24號)第十四條規定,我局制定了《北京市宅基地房屋拆遷補償規則》,現予印發,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二三年七月十日
北京市宅基地房屋拆遷補償規則
第一條、根據《北京市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管理辦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24號)第十四條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拆遷集體宅基地房屋的補償價(以下簡稱房屋拆遷補償價),按照本規則計算。
第三條、房屋拆遷補償價,由宅基地區位補償價、被拆遷房屋重置成新價構成;計算公式為:
房屋拆遷補償價=宅基地區位補償價×宅基地面積+被拆遷房屋重置成新價
宅基地面積按照《北京市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第十八條確定;宅基地區位補償價由區縣人民政府以鄉鎮為單位,依本規則第四條的規定確定并公布,報市國土房管局備案。
第四條、宅基地區位補償價按下列公式計算:
當地普通住宅指導價,由區縣人民政府參照一定時間、一定區域內普通商品住宅均價、城市規劃等情況綜合確定。
房屋重置成新均價,是指一定時間、一定區域內的被拆遷宅基地房屋重置成新平均價,具體標準由區縣人民政府按照前述區域內農村房屋建設情況在400~700元/平方米幅度內確定。
戶均安置面積,按照100~150平方米控制,具體安置標準由區縣人民政府根據當地農村經濟發展水平、農民居住情況確定。
戶均宅基地面積,原則上暫統一按0.3畝(200平方米)計算。
與國有土地相鄰的集體土地,其宅基地區位補償價,可以參照《北京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市人民政府令第87號)確定。
追根溯源,還是權力不受限制讓公眾沒有可靠預期。商家對政府有了可靠的預期,就會扎扎實實地在你這投資興業,這樣你當地的經濟繁榮才有了扎實根基。反之,因為沒有可靠預期,恐慌到一定程度,就會集體棄市了。
市場經濟是按規則運作的經濟,因而市場經濟是法治經濟。市場經濟又是講信用的經濟,因而市場經濟又是德治經濟。統而言之,市場經濟實質上是法治與德治統一的經濟。在這里,規則和信用是市場經濟的兩大基石。規則是市場經濟的法制基石,信用是市場經濟的道德基石。我國已基本上形成了市場經濟框架,但是,規則和信用還是十分薄弱的環節,出現破損,造成了市場秩序的混亂。
規則是指人們有意識創建的一系列政策法規,包括從憲法到成文法和不成文法,到特殊的細則,直至個別契約的正式制度。它是保證市場有效運作的基本原則,它決定著市場內部的結構和安排是否適當,市場交易和企業內部交易是否協調,從而保證社會分工、合作不斷發展和擴大,使市場經濟制度得以正常運轉。
沒有一個好的市場規則,市場就難以發揮它在資源配置中的基礎作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也不可能真正建立起來。
同時,市場經濟的基石和先決條件是要有可靠的產權。有了可靠的產權,市場經濟自然而然就發展起來了,經濟繁榮也就隨之而至。沒有了可靠的產權,市場經濟就像是被釜底抽薪了一般,很快熄火下來,交易成本會大到讓大家不得不放棄交易。沈陽這次的風波就說明我們的市場基石還是很不牢靠的,一夜退到改革前不是沒可能的。
二、商法與市場經濟
商法是確認商事主體,規范商事行為,調整商事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所謂商事關系,是指營利性主體在進行交易活動時所形成的各種關系。市場經濟以市場為調節手段,市場主體通過市場行為即交易來實現自己的經濟利益。第一,從商法所規范的內容來看,在市場主體方面,規定了市場主體的產生、運作、消滅等方面的制度,規范了市場主體的形式。在市場客體方面,對商品、技術、服務等的標準和條件作了規定。在市場行為方面,商法對所有的市場行為都進行調整。前文所述,市場行為可歸結為購買行為和出售行為,即為買賣行為。在市場秩序方面,良好的市場規則能夠維持正常的市場秩序,市場規則就是市場管理者制定的規范市場活動參與者的行為準則。這些規則共同構成商法規范。所以,商法是規范市場秩序的基本法。第二,商法在調整市場經濟的法律體系中處于基礎地位。“市場的基本范疇是自由和競爭,市場競爭的前提是市場自由,沒有交易自由,就沒有市場競爭,市場競爭是交易自由的組成內容”。在自由競爭的條件下,市場作為“看不見的手”發揮著配置資源的作用。商法調整市場行為,是市場交易的準則,同時也是市場競爭行為的準則。
三、商法在市場經濟中的重要性
隨著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和成熟,市場在調節經濟運行和配置資源方面優勢顯現,同時就必須有一個完整的市場體系。商法在保證市場體系完整的過程中發揮著非常重要的作用。十八世紀末期,歐洲資產階級革命勝利以后,各國開始注重發展商業,社會化生產水平不斷提高,貿易交往日趨頻繁,由此造就了商法規范發展的契機,商法規范獲得發展。因此,商法是市場經濟的產物。隨著商品生產和交換的日趨頻繁,商品經濟發展程度不斷提高,市場經濟應運而生并不斷發展。而市場在市場經濟中發揮作用的前提是具有合理而完備的法律規范,通過調整社會經濟活動中各主體的權利義務關系,從而保障市場秩序的合理規范,保證經濟活動的正常運行。在市場經濟運行中,商法為市場公平合理的分配提供了保障。因此,市場經濟孕育了商法,商法直接為市場經濟服務。市場在自身運轉中也產生了對法律規范的需求,而且要求該法律規范在維護市場秩序,規范交易行為的同時充分尊重市場主體的盈利目的,從而實現效益的最大化。商法正是迎合了這種需求的法律規范,商法不僅規范市場主體和市場行為,而且其價值追求之一就是效益,即實現個人利益和社會利益的最大化。商法除了效益這一價值追求外,還關注自由、公正、秩序價值,這些都與市場經濟的要求不謀而合。一套符合客觀經濟發展規律的規則能夠通過規范市場和發展經濟,維護市場主體的經濟利益,來規范市場秩序,而商法就是其中不可替代的法律規范,在經濟生活中的作用越來越重要。在市場經濟體制中,市場的參與者都以獲得經濟利益為目的,即所謂的盈利,就是如何利用最小的成本獲得最大的收益,以追求效益最大化。商法通過制定各種公平合理的市場規范,來保證市場主體的自由,保障市場參與者的利益,建立合理有效的激勵機制,鼓勵交易,以使經營者獲得最大限度的合法收益。商法在保障經營者收益的同時,也注重市場秩序的維護,以使各種市場行為符合客觀經濟的發展規律。因此,商法在市場經濟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1.1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是具有高效率的運行機制
在歷史上,資本主義讓市場經濟初試鋒芒,就顯示了巨大的威力。資本主義在不到一百年中“所創造的生產力,比過去一切時代所創造的全部生產力還要多、還要大。”因此不論在資本主義條件下像馬克思所說的勞動與資本的交換是多么地不公平,但整個社會的財富畢竟增加了,盡管個人分配相對不公平,但對整個人類來說畢竟是進步了。30年前短缺經濟的狀況至今令人記憶猶新,計劃經濟把我們帶入了普遍貧窮的死胡同。而我們引入市場機制后,社會財富就像噴泉一樣涌現出來,人民生活水平不斷提高,綜合國力顯著增強,各項事業蓬勃發展,充分顯示了社會主義制度的優越性。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為構建和諧社會提供了重要的物質基礎。
1.2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為人們提供了平等競爭的機會
改革開放以來,人們之間經濟上的收入差距的確拉大了,但無法否認的是機會均等卻大大加強了。一個基本事實是,計劃經濟造成了我國城鄉二元結構,即農民與城鎮職工這兩個社會階層的身份不平等及與之相伴的全面的機會不均等。而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下,平等主要是機會均等,每個人都有自由選擇職業、自由參與競爭、自由決定自己命運的權利。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下的機會均等意味著尊重人們的自由選擇,這也是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所倡導的。
1.3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提供了實現社會共同富裕的可能性
在自然經濟條件下,財富是大自然的恩賜,人們更多注意的只是財富的分配而不是財富的創造,這意味著一部分人“富”了,另外的人就一定“窮”。因此,自然經濟條件下社會不和諧是不可調和的。而在市場經濟條件下,財富主要不是來自于大自然的恩賜,而是人的創造,創造財富是人類對來自制度的鼓勵和刺激的一種反應,某種制度越是能提供對人類創造力的刺激,這個社會創造的成果、財富也就越多。在這一制度下,人類創造的財富會不斷增長,社會分配就是對不斷增長的財富的分配。
1.4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形成了人們之間的契約關系
市場經濟條件下人與人之間的經濟關系是商品生產關系,這是一種建立在雙方平等、互利、自愿基礎上的契約關系。誠信是這種契約關系的基石,法律則是維持這種關系的保障。市場經濟條件下,誠信是為取得某種權利而必須付出的一種義務,它是參與商品生產、經營者的必要品格。市場經濟作為法制經濟,遵守法律是每個人的義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不得有超越法律的特權。從這個意義上講,市場經濟規范了人們的行為,每個人都必須遵守一定的“游戲規則”,而這正是和諧社會的保障。
2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缺陷需要通過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來完善
從理論上看,市場經濟并不是萬能的,它有明顯的弱點和消極作用。市場經濟導致社會財富分配不公、造成兩極分化,這是價值規律作用下的必然反映,有其客觀規律性,也是不可避免的。資本主義國家為實現經濟發展和政治統治,也在一定程度上采取措施解決這樣的問題,緩和經濟社會矛盾和階級矛盾,但在資本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無論如何也不能克服由基本矛盾造成的單個或局部生產的有組織性同整個社會生產的無政府狀態之間的矛盾,無論如何也不能擺脫追逐超額利潤的破壞性后果和根本局限。所以說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也是為了避免走資本主義市場經濟的道路,為探索社會主義和市場經濟的有機結合開辟新途徑、積累新經驗。
從現實情況來看,我國正處于傳統的計劃經濟向現代市場經濟的轉型時期,雙重體制并存,原有的計劃經濟體制已經被打破,而新的市場經濟體制雖然已經建立起來,但仍是框架式的,存在不少的漏洞;我國的體制改革雖然減少了資源行政性的配置,但仍存在“雙軌”,行政性壟斷權力直接介入市場,資源行政性配置產生了嚴重的腐敗現象,使少數政府部門或官員利用權力謀取私利,侵占社會財富,削弱了社會調節貧富差距的能力;社會保障體系還不能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嚴重滯后于經濟的發展,保障的覆蓋面窄,農村社會保障普遍缺失,導致大量的社會成員甚至作為社會主體的工人、農民在激烈的社會競爭中被邊緣化,成為弱勢群體。
可見,僅靠市場本身不僅無法實現社會公平以及社會和諧的一系列重要價值,也難以解決關于社會發展的一系列問題。我們只有通過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立完善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才能既發揮市場經濟的優勢,又有效克服其帶來的缺陷。
3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與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內在統一
3.1民主法治的社會
市場經濟是法治的經濟,任何一種經濟體制都具有一種特定的有關經濟活動的游戲規則,而現代市場經濟作為一種體制的根本游戲規則就是基于法治的規則。因此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必須完善法治,法治和民主政治也是很有關聯的,法治本身就包含著平等、正義和公平的價值判斷,民主是完善法治的重要保證,二者是相互依存的。因此,可以說民主法治既是和諧社會的目標要素,也是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根本要求。
3.2公平正義的社會
公平正義就是社會各方面的利益關系得到妥善協調,人民內部矛盾和其他社會矛盾得到正確處理,社會公平和正義得到切實維護和實現。公平標準是最多被用來問責市場經濟的,而市場經濟實際上蘊涵并強調公平,這種公平是一種過程的公平,是機會的公平,民法和經濟法的首要原則就是平等自愿、等價有償原則。公平和正義是社會文明和進步的重要標志,是保持社會穩定的深層次基礎,也是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構建和諧社會的基石。
3.3誠信友愛的社會
誠信友愛就是全社會互幫互助、誠實守信、全體人民平等友愛、融洽相處,是市場制度中市場文化內涵的基本觀念、思維方式和道德規范,它有著非常豐富的內涵,同時又作為社會契約的基本表現形式和市場制度的構建而存在著,它是市場規則的組成部分。在市場經濟中,遵守誠信原則可以獲得更大收益,信用可以作為企業的生產力,品牌的力量是企業的核心競爭力。因此,完善的市場規則包含誠信友愛原則,發展市場經濟的同時增強了社會的誠信友愛。
3.4充滿活力的社會
充滿活力就是使一切有利于社會進步的創造愿望得到尊重、創造活動得到尊重、創造活動得到支持、創造才能得到發揮、創造成果得到肯定。市場機制是最具活力的機制,單個人、單個組織分散決策、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理性的人會在約束條件下,充分發揮自身主動性和創造性達到預期目標。因而增進社會活力的改革應該是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完善社會主義市場體制。
3.5安定有序的社會
安定有序就是社會組織機制健全、社會管理完善、社會秩序良好、人民群眾安居樂業、社會保持安定團結。但安定有序的社會并不排斥競爭,競爭是市場經濟最大的特點,市場經濟也是競爭的經濟。從經濟學的視角來看,市場交換實質上是一個動態均衡的過程,價格形成是均衡的結果,均衡本身就是一種和諧。理想的市場體制最終能夠達到穩定有序的狀況,這種狀況就是經濟學所稱作的經濟的核。雖然這是一種理想的狀態,但可以作為經濟社會發展的參照、努力的目標和方向。因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理想目標也是社會穩定有序,符合和諧社會的價值標準。
3.6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社會
總書記在黨的十七大報告中指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是貫穿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全過程的長期任務,是在發展的基礎上正確處理各種社會矛盾的歷史過程和社會結果。”顯然,在今后一段時間黨和國家的主要任務是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而構建和諧社會貫穿于建立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整個過程,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實踐深化和拓展的重要方面,也即完善市場經濟的過程就是構建和諧社會的過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為構建和諧社會提供了條件和可能,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完善需要通過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來實現,兩者相輔相成,是目標同一的過程。
[論文關鍵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諧社會
[論文摘要]本文論述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完善過程就是構建和諧社會的過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為構建和諧社會提供了條件和可能,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完善需要通過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來實現,兩者相輔相成,是目標同一的過程。
我們曾經崇尚的道德觀念怎么了?過時了么?不再需要了么?
在我們思考這些問題時,我們不能沒有歷史眼光,因為道德本來就是歷史的產物,尋覓人類社會的足跡,我們發現,道德傳統和歷史進程的沖突是屢見不鮮的,在歷史的大轉折時期尤其如此。我們還發現,衡量道德的尺度并不在道德本身,而在于與生產力發展的相關程度。我們正處在社會大轉折時期。原有道德的滯后作用與歷史進程發生了某種沖突。不足為怪。市場經濟的建立和發展是社會主義的自我完善,是對舊的經濟模式的重大變革,不可能不沖擊原有的道德觀念。
我們不能沒有道德觀念,道德虛無主義如同一樣,只是對舊事物簡單否定的產物。道德,是一定社會調整人們之間以及個人與社會之間的關系的行為規范的總合。道德以善和惡、正義和非正義、公正和偏私、誠實和虛偽評價人們的行為,通過信念、習慣和傳統發揮作用,是社會穩定的重要力量。沒有道德規范,單個人的行為就無所依循,社會就難以整合成一股巨大的力量向既定的方向前進,甚至連日常生活都會顯得雜亂無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