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管的基礎模板(10篇)

時間:2023-08-10 16:5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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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管的基礎

篇1

委托―人問題的產生是由于信息不對稱情形的存在。信息不對稱按時間可分為事前非對稱和事后非對稱,事前的非對稱可能使契約當事人一方隱瞞關于自己的私人信息,并可能提供不真實的信息來追求自己的效用最大化,從而導致逆向選擇;事后的信息不對稱則容易產生道德風險,即當事人雙方在契約簽訂之前擁有的信息是對稱的,但簽約之后,一方因無法對另一方的行為進行監督和約束,另一方可能做出令自己利益受損的行為,從而產生道德風險。因此,資源配置在信息不對稱條件下不能達到“帕累托最優”狀態,需要尋求一種與特定的交易信息結構相兼容的契約安排。

金融監管過程中,監管者(監管當局)與被監管者(金融機構)之間始終存在著信息不對稱,監管當局不可能及時、全面地了解金融機構的經營風險,兩者之間的關系實際上是一種經濟學意義上的委托關系,同樣存在人問題。因此,需要通過設計合適的制度安排來實施有效監管,將金融機構的經營管理目標融合進監管目標中,在實施監管行動時融合銀行的內部管理和市場約束,充分發揮這兩者的作用,使監管者的目標函數與被監管者的目標函數達到最大程度上的一致性,實現監管過程中各行為主體的激勵相容。

二、西方國家金融監管制度的歷史沿革

西方國家金融監管模式的發展經歷了由行政命令式監管―――標準化方法監管―――現行采用的內部模型法監管的歷程。(1)傳統的銀行監管是政府以行政命令的方式規定被監管銀行的業務范圍,即對于特定的銀行,政府規定其可以經營哪些業務,不可以經營哪些業務;如果銀行違背了政府的規定,將受到處罰。(2)標準化方法監管則沿襲了行政命令方法的一般原理,并進一步將資產劃分為不同的風險級別,對不同風險級別的資產確定不同的固定資本要求。(3)上述這兩種監管模式是比較粗放的,沒有考慮銀行和監管者之間的信息不對稱和風險評價經驗的不對稱問題。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認識到了這個問題,于是在1996年公布了《巴塞爾資本協議市場風險修正案》,允許各銀行采用內部模型方法來替代以前的標準方法;內部模型法允許各銀行采用自己設計的風險評價模型,以決定其金融資產組合的風險,因此解決了經驗不對稱問題;但是它規定了銀行所采用的內部模型的有關的參數標準,這可能誘使銀行為了符合監管程序而不是為了更精確的確定自身的風險水平而設計自身的風險評價模型,因而制約了風險管理模型的技術創新,同時在監管者和銀行之間仍然存在信息不對稱問題,因此,從本質上講,仍然沒有辦法使監管者完全能夠證實被監管者上報監管當局的風險價值是否與銀行內部風險管理所確定的風險價值一致。因此,內部模型方法仍然需要改進,許多經濟學家提出了一種激勵相容的監管方案,即事先承諾方法。

事先承諾制本是激勵機制理論中的一個專用術語,它的基本特征是當事人做出承諾后,原先在沒有承諾情況下的一些最優選擇在事后變得不再是最優,這就使當事人自己在事后的選擇余地減少,而剔除事先最優的某些選擇,也迫使對手重新考慮你的策略,從而使做出承諾的一方得到利益。將其運用到銀行監管中,就是指銀行或金融機構對自身的風險控制水平事先向監管者承諾,承諾在一定時期內的累積損失不超過一個最大限額,從而依據事先預測可能出現的最大損失留有充足的資本準備。在這一損失最大限額內,監管者不會介入,各機構自行管理和控制風險,如果在此期間任何一個時點違反了這一承諾,即損失超過了預定限額,監管者就會介入其具體活動,對其進行處罰。在事先承諾制下,銀行的最佳選擇是如實告知監管者他對未來最大損失的真實估計,因為,如果他低估了損失,他就冒著違背事先承諾而經常被懲罰的風險,這樣做的成本很大,而且會使監管機構干涉自身的業務;而高估損失則意味著要求更高的資本充足性要求。這對銀行同樣是沒有什么吸引力的,這樣就滿足了激勵制度的激勵相容要求。同時,由于規制合同是商業銀行根據自身風險控制狀況主動向規制者提交的,其所得效用也必然大于其保留效用和機會收益。因此,監管者只需設計或選擇出一種合適的激勵懲罰機制來涵蓋監管對象任一水平的風險暴露,分析問題機構風險損失的起因(是個別機構的冒險行為造成損失的發生還是由于整個經濟形勢的變化導致整個行業都面臨損失的風險),對于個別機構的冒險行為和整個行業面臨的風險導致的損失給予懲罰(區別對待),對于執行規制合同較好的機構給予獎勵。應用這種方法,銀行會受到改進內部控制制度的激勵。

關于激勵相容的金融監管制度的具體措施安排,西方成熟市場經濟國家已有若干成功經驗可供我們借鑒,“及時校正措施”(PCA, Prompt Corrective Action)就是其中之一,它設計的初衷是從外部力量的角度出發,制定一些措施能夠使得金融機構在風險加大或資產質量變差的情況下,有足夠的壓力盡快加以糾正。Fg更具有廣泛意義的是,已于2004年6月正式公布并將從2006年開始實施的《巴塞爾新資本協議》強調有條件的大銀行建立內部風險評估體系(Internal Rating Based Approaches,簡稱IRB),倡導國際活躍銀行基于內部數據和管理標準,建立包括客戶評級和債項評級的兩維評價體系,以增強銀行風險計量的精確性、敏感性和標準化。

三、激勵相容理念下我國金融監管制度改進的初步分析:制度環境的建設與具體措施的安排

西方國家關于激勵相容的金融監管制度方面的理論與實踐確有成功的經驗可供我們借鑒,但是也要看到,在西方國家的市場環境背景下運行成功的制度并不一定完全適用于我國。一種制度安排是否能夠在某個國家或某個地區取得成功,不僅取決于該制度本身,同時取決于制度運行的外部環境條件或者說該制度實施的初始條件;不具備初始條件,金融監管的約束目標就會發生錯位,就不能產生預期的監管效率。

就金融監管的國際趨勢而言,巴塞爾新資本協議被西方國家監管當局認為是成本最小的金融監管制度。但巴塞爾新資本協議對于金融環境和金融機構成熟程度之要求,是前所未有的,即便發達國家的商業銀行也未必都能滿足該執行條件,更不用說處于金融制度轉軌中的我國商業銀行。應該說,我國原金融監管體系盡管是計劃手段和市場手段兼收并蓄、雙“管”齊下,但它在亞洲國家或地區陷入嚴重金融危機時依然能夠保持金融穩定(雖然不乏其它因素的貢獻),說明該種方式的金融監管制度對作為發展中國家的中國的金融穩定運行具有監管方面的獨到之處。問題是:在新的國際經濟一體化的大背景下,金融全球化、一體化及金融混業經營是發展的必然趨勢,特別是我國已經加入WTO,2006年后要全面開放金融市場,外資金融機構的全面進入必對我國金融業構成強大的競爭壓力,因此,對原金融監管體制進行改革以適應金融業務的演變趨勢和新的金融業存在格局是必然的選擇。具體措施建議如下:

(一)加緊完善金融機構的公司治理結構,建立能夠有風險約束和資本約束的成熟的市場微觀主體

目前我國國有金融機構特別是國有商業銀行的所有者與經營者定位不清,治理與管理一身二任,外派監事會制度也未能發揮應有的作用,缺乏對管理者的有效監督與約束;股份制商業銀行同樣缺乏良好公司治理的基本素質,董事會因問題不可能形成保護股東權益的激勵。因此,要以產權變革為先導,重構金融機構特別是國有金融機構的產權結構和制度。通過股份制改革,一方面可以落實股權多元化結構,建立起明晰的金融產權結構;另一方面可以通過建立股東大會、董事會和監事會制度,形成責權明確、相互制衡的約束機制,健全國有商業銀行的法人治理結構,將國有商業銀行改造成為治理結構完善、運行機制健全、經營目標明確、財產狀況良好并且具有較強國際競爭力的大型現代商業銀行。

(二)強化金融機構的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機制,重視銀行信息披露尤其是內部控制信息披露,增強社會公眾和市場對金融機構及監管者的監督

只有金融機構進行良好的內部控制信息披露,監管當局才能準確了解金融機構內部控制運行情況,金融機構內部控制信息披露作為防范金融風險的第一道防線,成為有效金融監管的重要基礎。首先,要規范金融機構內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形式和內容。其次,建立金融機構內部控制信息披露的評價體系,培育市場化的專業評級機構,對金融機構進行客觀、公正的評級,減少金融機構與社會公眾、監管當局的信息不對稱,增強市場監督。第三,建立以內部控制信息為核心的公開信息披露制度。

篇2

1金融風險

金融風險是指與金融有關的風險,如金融市場風險、金融產品風險、金融機構風險等。一家金融機構發生的風險所帶來的后果,往往超過對其自身的影響。金融機構在具體的金融交易活動中出現的風險,有可能對該金融機構的生存構成威脅;具體的一家金融機構因經營不善而出現危機,有可能對整個金融體系的穩健運行構成威脅;一旦發生系統風險,金融體系運轉失靈,必然會導致全社會經濟秩序的混亂,甚至引發嚴重的政治危機。為防止這種情況的發生而采取的措施就是金融風險防范和管理。現實金融活動不是簡單的由金融機構給實體企業提供貸款這一單項的資本運動過程,而是受信貸款的實體企業之間又相互占用金融企業的資金,這種資金連鎖運動的過程就是復雜金融過程。其金融風險度和管理的難度會更大。我國是世界制造業大國,國際資本市場的投機行為和興風作浪所帶來的金融動蕩必然會傷害我國的實體經濟,而在理論和實踐上都沒有根本解決金融危機的體制機制和技術方法。從上世紀90年代開始,以美國為代表的自由經濟體出現了金融創新理念,其無節制地運用金融扛桿,從根本上說,是無限度地放大債務風險價值,造成經濟泡沫,以致發生了2008年的金融危機。

2投入產出技術及在我國的研究狀況

進入新世紀以來,國際科學發展上有一個重要的動態,就是各種自然科學突飛猛進,尤其是計算機科學的發展,產生了網絡科學、云計算等具有劃時代意義的交叉科學。數學作為研究客觀世界中的數量關系和空間形式的科學,在許多科學研究中起到支撐和基礎作用,是打開通往成功之門的鑰匙,我國大學生考研中有一句名言:“得數學者得天下。”但在數學的應用中有很不和諧的一面,比如投入產出技術在經濟管理方面對上世紀二、三十年代的成果沒有很好地應用和保護,有些甚至被拋棄,比如在稅收征管和金融風險管理方面,在實際工作中還做著加減乘除的運算,但在理論研究中卻濫到無法形容的程度。在此提出以引起教育和科學界的重視。投入產出技術最早產生于前蘇聯,十月革命勝利后,蘇聯中央統計局曾經編制了1923—1924年國民經濟平衡表,其中就有了投入產出方法的直接消耗和間接消耗的概念和計算方法,俄國數學家瓦西里列昂節夫從前蘇聯移居美國后提出了投入產出方法[1],其研究成果于上世紀30年代在美國成型,被稱為“投入產出技術”。1973年因在此領域研究的貢獻獲諾貝爾經濟學獎,該方法是把一系列內部部門在一定時期內投入(購買)與產出(銷售)去向排成一張縱橫交叉的投入產出表格,根據此表建立數學模型[2],計算出直接消耗系數,根據直接消耗系數計算完全消耗系數進行平行結轉,據以進行經濟分析和預測的方法[3]。上世紀50年代以前主要發達資本主義國家開始應用投入產出方法,投入產出方法在世界范圍內的廣泛應用是在上世紀六、七十年代,主要應用于國家宏觀經濟管理和軍事系統。投入產出技術在我國的廣泛傳播是改革開放以后才逐漸興起[4],主要讀物有陳錫康、李秉全編著的《投入產出技術》和柴作楫、孫恒志、俞文華編著的《投入產出法入門》。之后我國政府要求各級國民經濟計劃部門編制各地方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投入產出表”,但很多地方政府都沒有開展這項工作。在企業管理方面,這種很有效的微觀經濟管理方法在具體的企業經營管理上一直沒有引起重視和廣泛應用。筆者于2007年應用該技術的平行結轉計算方法在中石油蘭州石化集團公司調研并探討了石油化工企業的成本計算、所得稅計算、增值稅計算和消費稅計算的數學模型,寫作完成了《投入產出技術在石油化工企業納稅評估中的運用》論文,該論文獲2008年國家稅務總局教育培訓科研課題三等獎,2010年5月在《財會研究》發表了《投入產出方法在企業計劃管理中的應用》論文,2010年10月在《財會研究》發表了《投入產出方法在大企業稅收征管中的應用研究》論文,首次提出應用投入產出技術進行復雜制造業大企業納稅評估和稅收風險管理工作。2011年筆者在酒泉鋼鐵集團公司又進行了調研,使用逐步結轉運算方法建立了現代化鋼鐵聯合企業的成本計算、所得稅計算、增值稅計算和資源稅計算的投入產出數學模型,這種逐步結轉運算方法對現代化鋼鐵聯合企業進行成本計算的數學模型是對投入產出技術的創新發展。2017年又分別在《天水師范學院學報》第4期和《蘭州工業學院學報》第6期發表了《基于投入產出模型的復雜制造業稅收征管模式研究》和《基于投入產出模型在復雜制造業大企業納稅遵從模型機制中的應用研究》等論文。這種模型極具稅源管理的個性化和納稅評估的聯評機制,能極大地提高征管效率,降低征稅成本,節約行政成本。但這種非常科學的管理方法在我國稅務部門和企業沒有推廣應用,在國際上“自由經濟思想”出現以后,這種技術方法逐漸淡出了人們的視野,可以看出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利用投入產出技術管理經濟的方法逐漸被人們淡忘了。

3應用投入產出技術建立金融風險管理的模型機制

3.1理論依據

在金融領域,從這些年來歷次世界金融危機的本質和根源上看,有一個共同特征是表現在資產負債表上就是負債規模大于資產規模,這是西方新金融理論體系下產生的“金融創新”理念的結果。當金融危機發生以后,解決問題的唯一辦法是政府出面進行財政注資救市。這種情形在我國的金融企業和我國現行的金融監管體系下是不可能發生的。但隨著我國金融體制改革的進一步深入進行,各金融企業的利率開放,在復雜金融過程中很有可能形成由于供應鏈斷裂而發生金融風險。實踐證明,到目前為止還沒有有效防范和管理金融風險的機制。那么,有沒有解決金融風險的良方呢?把金融資本從投入和產出這兩個最直觀的經濟聯系來思考,就會給金融資本的流動設定了一個能進行定量分析研究的依據,進行這種定量分析,就是把投入產出技術科學地應用于金融風險的防范和管理。在金融管理中使用投入產出技術,就能夠為金融資本的投入和產出建立科學的內在聯系,即在這種聯系下,金融市場的信貸規模是按貸款額和實體經濟的利潤率環境下可實現的新增社會財富即企業利潤的量來決定的。這就把銀行的貸款規模建立在了具有一定財產作保證的基礎之上,而不是任意放大債務規模。金融企業的“投入”是金融企業貨幣資產的輸出,即對外發放的借款額;金融企業的“產出”是金融企業所輸出的貨幣資產所帶來的經濟利益,這個經濟利益是借款本金和利息。金融企業家也存在著以最少的貨幣投入取得最大限度的貨幣產出的需求,但這種貨幣產出不是無節制的,因為利息是實體經濟利潤的一部分,即銀行利潤是產業工人新創造價值的一部分,貨幣本身不會帶來新增的價值,只有當它和實體經濟中的產業工人這個勞動者結合起來的時候才能帶來新價值即國民收入,一個國家一年的國民收入即是這個國家當年新創造的財富,如果這個國家的舉債規模超過了它當年的國民收入則該國的信用就出現了風險。發生在2009年的“冰島國家破產”說和2010年的“歐洲債務危機”的實質就是這種原因。這就是說,金融資本的投入和產出也存在必然的內在聯系,這種聯系就是金融資本投入產出的數學模型。因此,應用投入產出技術來進行金融風險管理,就能使金融資本的運轉走上穩建和謹慎的道路,避免金融風險的發生。當然,這種金融風險管理技術是在我國的金融管理體制的背景下,服務于傳統產業的金融機構所適用的金融風險管理技術。進入新世紀以來,已經出現了“新經濟”形態,這種新經濟是指創新性知識在知識中占主導、創意產業成為龍頭產業的智慧經濟形態。這種經濟形態是建立在信息技術革命和制度創新基礎上的經濟持續增長與低通貨膨脹率、低失業率并存,經濟周期的階段性特征明顯淡化的一種新的經濟現象。新經濟的實質,就是信息化與全球化,新經濟的核心是高科技創新及由此帶動的一系列其它領域的創新。這種以創新、創意和智慧為龍頭產業的科技型創新型企業所擁有的資產主要是“輕資產“,大多是企業的無形資產,包括企業的經驗、規范的流程管理、治理制度及與各方面的關系資源、資源獲取和整合能力、企業的品牌、人力資源、企業文化等。對金融機構服務于這些企業的金融風險管理不能象服務于傳統產業的那種模式確定“金融投入”,這類企業的金融產出的設計由于沒有行業利潤率,要對其利潤進行事先評估,根據評估的利潤效果來計算“金融投入”。這也就做實了金融服務于“輕資產”企業的貨幣投入。所以,這種金融風險管理的模型機制在當前大力發展創新型社會的情況下,其金融機構的金融風險管理就更具有科學意義。即應用投入產出技術進行金融風險的防范和管理是十分必要的,可以促使我國真正從經濟大國走向經濟強國。通過以上論述可以看出,要徹底解決金融風險問題,在金融監管體制上就不能不重視瓦西里列昂節夫創立的投入產出模型,按投入產出模型來構建金融風險防范和管理機制就能夠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發生的可能性。例如2007年發生在美國的“次貸危機”,如果“兩房”公司在當時美國房地產業不景氣的情況下,其行業利潤率就會很低或是負數,這種情況下在該領域發放的貸款按“投入”和“產出”的思路來分析則投入明顯大于產出。因為這個產出是整個房地產行業貸款資金運轉的結果,由于利潤率為負數,這些資金運轉產生的資產額必然會小于當初的貸款額,即“金融產出”小于“金融投入”,這就是“金融風險”。當然,在美國自由市場經濟思維的作用下,兩房公司不可能按照“投入產出技術”的方法、思路來進行風險管理,那么2007年那樣的次貸危機也就不可避免了。我國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既要發揮好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又要發揮好政府對宏觀經濟的調節作用,“投入產出技術”的應用也就變得順理成章了。

3.2模型機制的建立與應用

對金融機構金融風險防范與管理模型機制的研究是以我國商業銀行為例,選取實體經濟為商業銀行的金融服務項目;并且,這些經濟實體內部之間相互占用金融企業的資金,這就符合復雜金融過程的特例。模型的建立是按投入產出技術建立金融企業資本投入產出模型表[5],采用平行結轉運算方法[6]。第一步:建立金融企業資本投入產出表;第二步:計算出金融企業資本直接消費指數;第三步:按照金融企業的特點設計風險警戒線,通過平行結轉運算計算出“風險信用指數”和“各行業金融產出額”,建立金融企業風險防范與管理模型;第四步:根據金融風險防范與管理模型中的風險信用指數進行風險信用評估與管理,并提前做出控制、預警、決策和處置方案。按照投入產出技術設計金融風險防范與管理模型關鍵是把資產負債表上的所有者權益保守地估計為零,這種機制可以保證金融企業的貸款在出現風險時能最大化地回收。把金融機構發放的貸款作為金融企業的投入,根據投入產出的理論依據,金融機構為防止破產,必須要保證由金融機構提供貸款業務的實體企業的資產不能低于金融企業發放的貸款額,即實體企業的資產在模型表中稱為“可擔保資產”,金融機構對實體企業發放的借款稱為“貸款投入額”。由于所有者權益為零,所以,“可擔保資產”就等于“貸款投入額”。“可擔保資產”總額是金融企業貸款風險警戒線,表示貸款如果發生意外無法收回實體企業破產清算時,銀行保證最大回收的資金。“貸款投入額”是金融投入,它不能大于“可擔保資產”。顯而易見,金融機構按這種機制進行貨幣投放是符合金融市場規律的。同時,也是謹慎、穩健的金融體制。金融企業放款以后,要收回貨幣,收回的貨幣包括貸款本金和利息,這就是金融產出。考慮到世界上有些國家已經是“零利率制”。另外,有些實體企業如果利潤率為負,即發生虧損時歸還貸款就有困難。因此,在設計金融產出時,以實體經濟的行業利潤率乘“可擔保資產額”,計算出實體經濟利潤額,再和“可擔保資產額”相加,計算出“行業資產產出額”。按上述技術建立“金融機構資本投入產出表”。再按投入產出的技術方法進行平行結轉運算,計算出“信用風險指數”,并進行信用風險評估與管理,提前做出控制、預警、決策和處置方案。由于篇幅所限,其運算過程簡略。通過平行結轉計算后,其行業金融產出額小于貸款投入總額,就是產生了金融風險。除商貿業和交通運輸業外,其它行業的金融產出都比貸款投入額或可擔保資產的數值小,而且金融產出總額也小于貸款投入總額,很明顯這就是很嚴重的金融風險。從計算出的風險指數可以看出,其和“按行業計算的單位貸款產出額”的數據一致。再按信用等級評價,則制造業屬四級不良信用等級,礦產業屬三級不良信用等級,房地產業屬二級不良信用等級,而商貿業屬二星級優良信用等級,交通運輸業為一級優良信用等級。該金融企業的信用等級為一級不良信用等級。控制、預警和處置的方案是努力緊縮房地產業的貸款;同時,幫助礦產業積極收回制造業和房地產業占用的資金;另外,幫助制造業積極收回房地產業占用的資金,這樣就可以規避金融風險。現假設,在銀行資金規模不變的情況下,縮減房地產業的貸款2000萬元,增加到礦產業,同時幫助制造業收回房地產業占用資金300萬元,幫助礦產業收回房地產業占用資金400萬元,完成了上述貸款結構的變化工作以后,則該金融企業就不會發生金融風險,也就不會產生金融危機。這個變化了的金融投入產出計算過程在此省略。用投入產出技術構建的金融風險防范與管理模型機制把金融機構的貸款額度建立在具有一定資產作保證的基礎之上,不是任意放大債務規模;并且,所使用的平行結轉運算方法把各產業部門之間存在相互占用金融企業的貸款和當某一個產業部門發生虧損而可能發生潛在的金融風險這種復雜金融過程的內部聯系都揭示出來了。這就避免了金融危機發生的可能性。比如房地產業發生了虧損,礦產業和制造業盈利,它們都由金融企業提供貸款業務。房地產業占用銀行貸款規模最大,房地產業還占用礦產業和制造業的資金,表面現象礦產業和制造業由于盈利而沒有金融風險,但通過投入產出技術建立的金融風險防范與管理模型運算,這三個產業部門的“各行業金融產出額”可能會小于“可擔保資產額”,則表明出現了金融風險。這是由于房地產的不良貸款引起的各產業部門相互占用資金造成不良資金連鎖反應形成的潛在的金融危機。這就從根本上反映和揭示了金融企業某些環節出現問題就會造成金融危機并帶來經濟危機的根源和機理,證明運用投入產出技術進行金融風險防范與管理是十分科學和可行的。

參考文獻:

[1][美]瓦西里列昂節夫.投入產出經濟學[M].北京:商務印書館,1982:21.

[2]聯合國計劃統計局.投入產出表和分析[M].北京:科學出版社,1981:42-61.

[3]陳錫康,李秉全.投入產出技術[M].北京:中央廣播電視大學出版社,1983:3-4.

篇3

民間融資是指出資人與受資人之間,在國家法定金融機構之外,以取得高額利息與取得資金使用權并支付約定利息為目的而采用民間借貸、民間票據融資、民間有價證券融資和社會集資等形式暫時改變資金使用權的金融行為。伴隨著市場經濟的飛速發展,人們對資金的需求越來越多, 但是廣大農民及中小企業卻出現難于從正規金融機構籌集到資金的現象, 資金的缺口逐漸擴大,現有金融機構的信貸營運機制無法滿足多元化經濟主體發展的資金需求, 民間融資這種有效配置手段剛好彌補了市場空缺, 這是適應經濟結構變化的必然結果。

民間融資處于我國宏觀調控及金融監管之外,是我國監管的薄弱領域。現階段,在我國經濟快速發展以及市場多元化的強勁需求下,民間融資以手續簡便、利率彈性大等優勢,日漸成為我國經濟發展中不可缺少的因素。在民間融資的不斷采用和發展過程中,我們不僅享受了其種種優勢帶給整個經濟社會以及企業的益處,同時,潛在的種種問題也逐漸暴露在我們面前。想要繼續采用民間融資這種新型的融資渠道,這些問題必須受到重視。

2011年12月7日,浙江省政府出臺了《關于加強和改進民間融資管理的若干意見(試行)》(以下簡稱《意見》),此文件被視為我國國內首個引導和規范民間融資的管理辦法。該項管理辦法出臺后,引起了社會各界專家學者的思考。

一、《意見》出臺的背景分析

當前,國家經濟的大背景是國家對經濟進行宏觀調控以及央行緊縮銀根,企業特別是中小企業的資金鏈日益緊張,中小企業融資難一度成為熱點話題。民間融資的出現及不斷活躍,為中小企業帶來了曙光,社會各界均寄希望于民間融資能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問題。當前我國的民間融資方式呈現多樣化,表現出與過去不一樣的特征,過去參與民間融資的主體比較單一,多是生活比較貧困的群體,而現在則多是由生活比較富裕的生意人和企業經營者參與,民間融資的方式也發展為“企業間融資”、“企業向個人融資”、“工商戶間融資”等幾大類。民間融資實現資金融通的媒介多是 “血緣”、“親緣”、“地緣”、“業緣”等社會關系,進而形成了一種用信用保證替代正規金融分析評價體系的現象。民間融資能夠達到“短、快、靈”的標準,當借款者達不到正規金融機構借貸的標準時,民間融資就會成為他們解決融資需求的優先選擇方式。

然而,隨著民間融資的不斷采用,其存在的潛在風險也逐漸暴露出來,包括資金流向高風險產業會帶來系統風險、借貸法律手續不齊全易出現行業性和信用風險、隨著民間借貸利率持續上升民間融資成本必然上升。

浙江溫州民間資本豐富,是我國民間經濟最發達的地區,是全國唯一的金融綜合改革實驗區,它的高速增長,是在正規金融機構供給不足的情況下,依靠民間資本實現的,其民間融資市場十分活躍。近幾年,為溫州中小企業的生存及溫州經濟的發展起到了不可忽視的推進作用。但從2011年3月起,溫州的民間資本市場出現了大問題,溫州的中小企業主“跑路”風潮不斷,包括三旗集團、江南皮革、波特曼以及溫州最大眼鏡商信泰集團在內的近百家企業主外逃了。這一事件,引發了各界對民間融資方式的思考,民間融資亟待規范的事實得到了國家高層領導以及溫州政府部門的充分重視。

事實上,在《關于加強和改進民間融資管理的若干意見(試行)》出臺之前,溫州市政府對規范民間融資方面也是采取過措施的。2011年8月9日,溫州市曾出臺了一份《關于加強民間融資管理的意見》,明確了今后政府部門管理民間融資要采取“連堵帶疏”的措施,關于“堵”的方面,是指禁止一切地下錢莊的開設,如經發現,即刻取締,并且追究開辦者相應的刑事責任;關于“疏”的方面,是指密切關注民間融資的新動向,加強規范和管理,約束私立學校、民營醫院、房產公司等在民間進行的融資,對于確實需要向民間融資的,倡導事先訂立要素齊全的借款合同,并且要在法律許可的利率范圍內收付利息。但此項文件似乎并未起到實質性的規范作用。

二、《意見》出臺的影響

《關于加強和改進民間融資管理的若干意見》出臺的最大影響是具體明確了民間資金的多種流向,使民間資金投資渠道“陽光化”。

(一)引導民間資金流向實體經濟

《意見》原文所述如下:鼓勵和引導民資進入基礎產業和基礎設施、市政公用事業、政策性住房建設、醫療衛生和教育文化等社會事業、金融服務和商貿流通等法律法規未明確禁止準入的行業和領域。鼓勵和引導民資流向海洋經濟、現代服務業和戰略性新興產業等重點領域。鼓勵和引導企業、投資機構通過多種途徑集聚民間資金參與省內重大項目建設和國企改制重組。

當前,民間資金主要被中小企業主用于房地產等能迅速獲得暴利的領域,真正用來做實體經濟的少之甚少,這不僅給民間資金帶來了高風險,也制約了實體經濟的發展。近幾年,國家大力倡導發展實體經濟,相信以后會不斷有扶持政策出臺,從長遠來看,民間資金投資實體經濟不僅安全性高,而且還可能從中獲得較高收益。

篇4

美國一直以來實行的是分業監管模式。在宏觀審慎方面,不管是分業監管模式還是統一監管模式都存在不到位的缺點。拿發生危機的美國來說,對于不斷創新的金融衍生品沒有專門的機構進行監管,并不能消除系統性風險。在住房抵押貸款機構發放抵押貸款給貸款人時,住房抵押貸款機構并沒有對貸款人的信用、還款能力、收入高低等進行嚴格的審查,不考慮由此帶來的后果,只是為了追求自身的利益,不停的為貸款人發放貸款。此時,美國的金融監管機構在宏觀上并沒有對住房抵押貸款機構給次級貸款人發放貸款的行為進行制止,沒有對其實施適當有效的監管。當次級抵押貸款證券化時,會有評級機構對特殊目的公司SPV發行的債券進行評級,因為評級機構是商業性質的,況且美國也沒有專門的機構來對評級機構進行監管。因此評級機構對發行的債券基本上評級在當時良好的經濟條件下的評級都是優等級的,這樣投資者會認為這種債券的風險很低,從而放心購買。這些次級抵押貸款債券之所以能夠廣泛流通,還有信用增級機構對發行債券的機構進行信用擔保,如果一旦住房貸款人沒有辦法償還住房貸款時,投資者購買的債券就會因此跌價,而此時信用增級機構就會對投資者進行補償。因此站在投資者的角度,認為這種債券還是值得購買的。但是評級機構以及信用增級機構在美國并沒有機會對其進行嚴格的金融監管,因此美國的分業監管模式出現了空白,造成了宏觀金融監管的不到位。

二、金融衍生品過度創新增加系統性風險

全球化的過程中,金融行業越來越趨向于融合更趨于一體化,金融體系的復雜性也越來越強。在美國這樣一個金融市場高度發達的國家,它的金融創新是不容忽視的,由此帶來的系統性風險同樣也不容忽視。我們知道從住房抵押貸款發展成為住房抵押貸款債券MBS,再后來衍生出來的資產支持債券ABS,由MBS和ABS發展而來的擔保債券憑證CDO,再到后來的信用違約掉期CDS。從這來看,我們可以清楚地看到,金融產品創新越具有規模。規模越來越大,金融衍生品的交易量越來越大,一方面就會增加金融機構本身的操作風險,同時產生了增加了金融體系中的系統性風險。在2001年到2007年期間,全球的次級抵押貸款,債務擔保憑證CDO和信用違約掉期CDS的規模分別擴大了2.4倍、98倍和300倍。從這些數據中我們可以看到,金融衍生品工具的發展是不斷增長的,規模也壯大了很多,但也無限增加金融體系的系統性風險。與此同時,許多這些金融衍生品是由少數幾個大的金融機構進行交易的,使機構的風險集中在少數這些大機構,這又進一步的增加了系統性風險。

三、金融監管的順周期性

金融監管的順周期性主要體現在資本充足率及以上的公允價值會計準則計算,金融監管機構對資本充足率的要求,將在經濟繁榮時期放松,在資本充足率體現上面,繁榮時資本充足率的制定會相對低點,銀行就會有更多的資金來進行信貸方面等有所作為,而銀行投資擴大行為和信貸供給擴大行為又會進一步拉動整個市場經濟的發展,因此無形中又放大了經濟的波動,使得經濟更趨向于繁榮;反之,經濟衰退時就提高資本充足率,就會進一步加深經濟的衰退。金融監管的順周期性還體現在公允價值會計上面:具體可以表現為,當金融機構所擁有的資產價格在市場上的價格下跌時,而作為公允價值會計方面,就會引起這個金融機構的整個市場價值也跟著下跌,對于投資這個金融機構的投資者來說,投資者就會拋售持有的這個金融機構的股票,而投資者的大量拋售行為又會進一步使得股票的價格下跌,同樣在公允價值會計上面,又會進一步使得資產的價格更進一步下跌,如此一來就會形成惡性的循環,造成經濟的大波動;反之當金融機構持有的某項資產價格上漲時,公允價值會計也會使得金融機構的整個市場價值上漲,同時也會形成良性的循環,經濟的波動在無形中被放大。此外,我國的央行行長周小川也曾在文章中提到過信用評級問題、定價模型等制度也具有較強的順周期性,這些具有順周期性的金融監管制度與資本充足率和公允價值會計計算一起擴大了經濟和金融的原有的波動性。從這個方面來看,在表面看來非常繁榮的美國經濟來說,因為存在金融監管的順周期性,所以在金融監管方面過于放松。

篇5

實施“走出去”戰略,是我國經濟發展的現實需要,目的在于利用國內國外兩種資源、兩個市場,以增強中國經濟發展的動力和后勁,對于促進我國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有著極其重要的戰略意義。但海外投資是一項高風險經濟行為,一些國際經驗較為欠缺、競爭優勢并不明顯的企業在這一過程中會遇到一系列問題和困難,其中最為突出的是資金實力和抗風險能力較弱,難以解決海外投資過程中遇到的資金和風險保障這兩大“瓶頸”問題。為幫助“走出去”的企業在國際市場上站穩腳跟、做大做強,我國應借鑒國際經驗對海外投資金融支持體系進行戰略性安排,從制度和政策層面入手加大 “走出去”的金融支持力度。這既是世貿規則下所允許的政府干預與扶持行為,也是“走出去”戰略取得成功的關鍵所在。

一、構建“走出去”金融支持體系的總體思路

正常市場條件下,商業性金融是一切經濟活動的融資主渠道,但海外投資活動中的高風險性及國家風險因素等特點,使商業性金融在很多具體領域與項目上不敢、不愿或無力涉足。從發達國家的經驗看,在海外投資發展初期,由政府提供后盾支持的政策性金融一般都是金融支持的主導力量。政策性金融以國家信用為支持,通過向海外投資企業及參與的金融機構提供條件相對優惠的融資支持與風險保障,使海外投資的起始風險點相對降低,從而使社會中商業性資金介入意愿增強,吸引更多資金參與海外投資。當海外投資企業逐步發展壯大,商業性金融進入的深度和廣度足以支撐企業發展時,政策性金融再逐步淡出,從而形成政策性金融與商業性金融相互補充、相互促進的良性互動。

目前,我國海外投資還處于起步階段,海外企業規模小,資金實力不足,商業性金融出于自身利益考慮,大多不愿意承擔企業發展初期的風險,貸款條件苛刻且金額有限,遠遠不能滿足企業的融資需求。政策性金融雖然承擔了較多的金融支持職責,但在國家財力有限的情況下,“僧多粥少”的局面不可避免,資金供需矛盾十分突出。為有效解決這一問題,我國應當確立政策性金融和商業性金融分工合作、協調發展的金融支持體系,國家通過政策引導和扶持,鼓勵商業性金融采取多種形式,為企業“走出去”提供配套資金支持,同時充分發揮政策性金融的引導、輔助與補充作用,通過政策性金融的拓展,帶動更多商業性資本和民間資本介入。

二、圍繞國家戰略和產業發展要求確定金融支持重點

走出去”既是企業戰略,也是國家戰略。在金融支持方面,政策性金融與商業性金融應當根據不同行業、不同企業的特點合理進行分工,突出支持重點,充分體現海外投資的國家利益和產業政策導向。

(一)根據企業類型確定支持重點

從投資目的上看,“走出去”企業大致可以分為資源開發、市場開拓、技術和品牌獲得以及勞務輸出四種類型。其中,資源開發型投資對于緩解我國資源緊張局面、保證工業對能源和原材料的需求具有重要的戰略意義,國家應當對這類投資提供專門的政策性金融支持,鼓勵企業擴大對資源開發業的投資。由于這類投資資金需求量大,投資周期長,投資風險也大,為保證企業獲得充足的資金供應,國家可以設立專項基金,由政策性金融機構提供長期低息貸款,包括前期費用、勘查資金、專利使用費、其他取得資源開發權所需資金等。投資金額特別巨大的,政策性金融機構還可以采取股權融資的方式,先占有海外投資企業的部分股權,一旦企業經營步入正軌之后,再將所持股權轉讓給其他的投資伙伴,從而分擔企業的投資風險,減輕企業的資金負擔。對于勘探開發境外石油、天然氣、木材、礦產等國內短缺資源的企業,其自產產品運回國內,國家應當給予進口配額、稅收和外匯等方面的優惠政策。在其他類型的投資中,政策性金融的支持重點應當放在帶有國際合作性質或涉及國家戰略利益的投資項目上,優先考慮擁有自主品牌和自主知識產權的高新技術產業、能夠帶動大宗物資出口的境外承包工程項目以及家電和輕紡等具有比較優勢的領域。對于企業自主的投資行為,特別是一些規模小、競爭力不強的投資項目,則以商業性金融支持為主,要求其自籌資金、自擔風險,充分發揮現有商業銀行境內外分支機構的作用。與此同時,政府部門通過放松管制、簡化手續創造一個寬松的政策環境,支持企業采取多種融資方式在境內外融資,推動有條件的企業在國內外資本市場發行股票、債券,拓寬資金來源渠道。

(二)根據企業發展階段確定支持重點

按照企業生命周期理論,企業發展一般會經歷四個階段:創業期、成長期、成熟期和持續發展期(或衰落期)。一般而言,“走出去”的企業在前兩個階段各種投入比較多,流動資金短缺,由于在當地缺少信用記錄,再加上經營情況不理想、不熟悉東道國的金融和法律環境等原因,“融資難”的問題比較突出。此時,國家要加大政策性金融的支持力度,一方面通過提供優惠貸款、財政貼息、內保外貸、稅收減免等手段解決制約企業發展的資金瓶頸,提高企業的自生能力;另一方面,通過與東道國簽訂投資保護協定、提供出口信用保險和風險管理咨詢等方式為企業提供有力的風險保障,避免企業因非正常原因遭受財產損失。一旦企業在國外市場站穩腳跟并實現盈利,能夠憑借自身信用籌集資金,政策性金融就可以逐步退出,轉而由商業性金融充當企業資金供應的主渠道。

(三)根據企業投資方式確定支持重點

近年來,我國企業對外直接投資的方式日趨多樣化,除傳統的設備、技術、現金投資外,逐步出現了并購、參股、換股或BOT等更為靈活的投資方式。2005年,我國通過收購、兼并實現的直接投資占到當年流量的一半。國內企業通過并購可將其優勢與國外企業的強項相結合, 形成協同優勢;或通過并購獲得帶有壟斷性、稀缺性資源, 包括具有特殊價值的人力資源和專有技術等。隨著我國參與經濟全球化程度的加深,特別是隨著我國企業國際化經營水平的提高,跨國并購將成為我國企業“走出去”的主要方式。大型跨國并購往往會涉及巨額資金籌集,不僅項目前期投資數額巨大,并購后的整合階段也需要持續的資金投入,因此,能否獲得強有力的資金支持是并購成功的關鍵因素。為了積極有效地運用跨國并購方式,培養更多的世界級跨國公司,我國應當將跨國并購列為政策性金融支持的重點,在政策和資金上予以扶植和鼓勵。對于采取現金并購方式的企業,政策性金融機構可以通過銀團貸款、股權融資、對外擔保等方式為其提供多層次的資金來源,外匯管理部門則適當放寬外匯匯出限制,滿足其合理的用匯需求。對于采取股票置換、資產折股等其他并購方式的,有關部門要完善管理規定,研究制定配套政策。同時,我國還要大力推動投資銀行業的發展,充分發揮投資銀行在跨國并購中的專業顧問和媒介作用,積極開展銀企聯合或戰略合作,鼓勵企業采取股票上市、發行債券、杠桿收購、海外存托憑證等手段拓寬融資渠道,逐步減少對政策性金融支持的依賴。

(四)根據企業投資地域確定支持重點

境外企業出現“融資難”既有自身的原因,也與東道國投資環境欠佳有一定的關系。截至2005年底,我國對外直接投資企業遍布全球163個國家和地區,其中一些發展中國家國家和地區的投資環境還不夠成熟,金融市場欠發達,對外國投資者采取一些限制性政策,致使我國企業在當地很難獲得穩定的、低成本的資金來源,這在一定程度上也影響了我國企業在這些區域的投資規模。從發展趨勢看,廣大發展中國家(包括經濟轉軌國家)擁有眾多的人口和龐大的消費群體,自然資源豐富,經濟增長較快,并且我國的許多產業相對于其國內產業具有較強的競爭優勢,是許多國內企業進行對外直接投資理想的目標國。為進一步拓展對外直接投資市場的多元化,鼓勵企業擴大對發展中國家的投資,我國應當對這些有資源、有市場、有效益和雙邊關系友好的國家和地區提供更多的政策性金融支持,以彌補商業性金融的不足,免除企業的后顧之憂。

三、“走出去”金融支持的具體措施

(一)盡快研究制訂《海外投資法》等專項立法,建立完善我國海外投資的法律體系

目前,國內還沒有一部完整、全面規范海外投資行為的法律,立法滯后造成多頭管理、責任不清、監管不力等體制性問題,不利于我國對海外投資進行統籌規劃,影響“走出去”戰略的有序推進。為保證海外投資政策的系統性、長期性和穩定性,我國應借鑒世界各國的成功經驗,盡快制訂《海外投資法》等相關法律,將現有的海外投資政策和條例納入法制化的軌道,建立和完善海外投資的制度保障體系、監管和調控體系、金融支持體系以及市場服務體系。為有計劃、有重點、有步驟地推動企業“走出去”,防止盲目投資和重復建設,《海外投資法》應當對中國海外投資方向、投資主體、投資方式、組織結構、地域分布、產業布局、金融支持等進行法律上的規范和指導,同時加強對海外投資市場經營秩序的監管,避免惡性競爭。此外,《海外投資法》還應明確海外投資監督制度,對企業“走出去”以后的發展狀況給予積極關注,注重提高“走出去”的質量和效益,提高境外項目的成功率、境外企業的存續率和對國民經濟的貢獻率。根據我國的具體情況,應針對不同的投資主體,采取相應的監管措施,對于國有企業,監管重點是建立境外國有資產管理制度、經營責任制度和健全考評、評價體系,確保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對于民營企業,要著重防止投資移民、資本外逃和境外非法經營等問題。

(二)進一步改變“寬進嚴出”的外匯管理政策,為企業“走出去”提供外匯便利

“走出去”必然涉及跨境資金流動,企業在外匯管理方面的需求主要有:取消在外匯資金來源審核、購匯審核、利潤匯回等方面存在的不必要的限制;適當延長境內公司對境外投資企業出口收匯核銷期限;簡化對外擔保的審批和履約核準手續;放寬境外放款在資格條件和資金來源方面的要求;境內外資金集中管理和調撥;非貿易項下資金有效運作和高效管理;規避匯率風險、提供更多金融創新產品等。隨著我國經濟融入全球化的程度不斷加深,在外匯短缺時期形成的管理思路和政策亟需改變,外匯局應當在審慎監管、風險可控的前提下,不斷提高用匯和匯出的便利化程度,滿足企業合理的業務需求。

(三)支持中資銀行的國際化經營戰略,為“走出去”企業提供本地化、多元化的全方位金融服務

實證研究表明,銀行海外分支機構的增長和分布與一個國家的對外投資具有一致性,相關度幾乎達100%。外資銀行進入中國的一個重要原因就是奉行“跟隨客戶”的戰略,大多以本國企業為主要的目標客戶群體。近年來,我國對外直接投資的規模不斷擴大,企業實力逐步增強,為金融機構開展國際化經營創造了有利時機。2006年,國內幾家大銀行都加快了海外發展的步伐,中國建設銀行收購美銀亞洲,中國銀行收購新加坡飛機租賃有限責任公司,中國工商銀行收購印尼Halim銀行。今年,國家開發銀行成功入股巴克萊銀行,更是我國最大的一筆海外投資。中資銀行通過在境外新設網點和開展跨國并購不僅能夠增強海外競爭力和影響力,也可以為境外中資企業提供更全面的金融服務,實現銀企戰略合作。

(四)支持國內銀行開展業務創新,滿足企業“走出去”多樣化的融資需求

目前,國內中資銀行還缺乏清晰的市場定位和明確的發展戰略,同質化競爭嚴重,業務品種高度相似,客戶群體相對集中,金融創新意識和自主創新能力明顯落后于外資銀行。由于對中資銀行的服務不滿意,一些有意“走出去”的企業都會考慮和外資銀行成為全球合作伙伴。為防止優質客戶流失,中資銀行必須改變傳統的盈利模式,加快金融創新步伐,針對不同類型的海外投資企業設計金融產品,提供差異化的金融服務,如離岸金融服務、提供股權融資、出口應收賬款質押貸款、海外資產抵押貸款等形式多樣的業務品種。

(五)明確政策性金融機構的職能定位,改革政策性業務的運作機制

篇6

    金投保險網訊 為規范互聯網保險經營行為,保監會日前起草了《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下簡稱“《辦法》”),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此舉標志著國內首份針對互聯網金融領域的監管文件即將出臺。

    《辦法》擬要求,互聯網保險業務應由保險機構總公司集中運營、集中管理,不得授權分支機構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除規定的保險公司和保險專業中介機構外,其他機構或個人不得經營互聯網保險業務。

    《辦法》擬明確,保險公司在具有相應內控管理能力且能滿足客戶服務需求的情況下,除下列險種的互聯網保險業務外,不得將經營區域擴展至未設立分公司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定期壽險和普通型終身壽險;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為個人的家庭財產保險、責任保險、信用保險和保證保險;能夠獨立、完整地通過互聯網實現銷售、承保和理賠全流程服務的財產保險業務;以及保監會規定的其他險種。

    《辦法》擬規定,高現金價值的人身保險產品、機動車保險產品不得將經營區域擴展至未設立分公司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保監會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調整并公布上述可異地經營險種的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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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圖分類號:F832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6-1428(2007)02-0040-05

一、引言

本文認為CEPA金融領域合作沿用GATS模式,在伊始及合作的初始期,有其審慎性的一面,但隨著CEPA金融合作融合的加深及其對金融監管法律協調的需求,GATS模式有其局限性。歐盟金融融合進程中金融監管法律協調的經驗可以成為CEPA金融融合進程的借鑒;歐盟經驗的借鑒,必須考慮“一國兩制”下內地與香港區域金融融合的獨特性。本文的目的即在于對此問題進行初步探討。

二、內地與香港金融監管法律協調的制度環境與現實需求

依托《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以下簡稱《基本法》),內地與香港金融融合在沿用GATS模式的CEPA框架下繼續推進,促成了內地與香港金融融合的潮流,同時構筑了內地與香港金融監管法律協調的制度環境與現實需求。

首先,《基本法》遵循《中英關于香港問題的聯合聲明》構筑了處理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治經濟關系的基本框架,即“一國兩制”,并在第五章就香港經濟、金融制度予以明確規定。規定涉及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提供適當的經濟和法律環境,以保持香港的國際金融中心地位”、“自行制定貨幣金融政策,保障金融企業和金融市場的經營自由,并依法進行管理和監督”以及對外匯基金的支配和管理用途的規定,港元作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定貨幣地位、現行發鈔機制保持不變,港幣自由兌換、資金自由流動、不實行外匯管制等等。規定構筑了內地與香港金融關系的“法律基礎與政策框架”,奠定了金融監管法律協調需求的制度基礎。

其次,CEPA沿用GATS模式構筑了內地與香港金融服務領域“相互”開放的雙邊框架。盡管學者對CEPA的性質意見并不統一,但CEPA沿用GATS模式處理內地與香港金融服務領域開放合作的特征是明顯的。特別是在主體文件中,如同GATS一樣,CEPA亦先就金融服務領域基本原則進行了規定,概述了內地與香港金融合作的義務,而將雙方金融服務領域的具體開放承諾以附件的形式予以明確①。2004年10月27日CEPAⅡ在香港簽訂,并同樣以附件3的形式對金融服務承諾予以修訂。2005年10月18日CEPAⅢ的簽訂亦采用相同方式。如同世界貿易組織推進金融服務貿易自由化離不開對市場準入金融監管法律、成員方國內審慎監管法律等的協調,沿用GATS模式的CEPA進程亦提供了金融監管法律協調的潛在需求。

其三,兩地金融主管當局在《基本法》、CEPA框架下對金融融合、金融監管法律關系進一步進行了闡述,成為兩地金融融合的具體指導,為金融監管法律協調提供了實踐可能。1996年中國人民銀行副行長陳元在“英倫銀行研討會”上,在闡釋“一國兩制”原則的基礎上將內地與香港金融關系概括為:“一個國家內,不同經濟、社會制度下的兩種貨幣、兩個貨幣制度以及兩個全融當局之間的關系。”①并進一步提出處理兩地金融關系的“七項原則”。②1999年香港金融管理局總裁任志剛在“紀念香港《基本法》頒布九周年‘認識一國,體現兩制’研討會”進一步就“一國兩制”及香港的金融自進行了闡釋。2003年8月香港金融管理局與內地銀監會簽署諒解備忘錄,就加強雙方監管合作、信息交流進行初步規定。

三、CEPA金融融合制度進程中金融監管法律協調的局限性

1.GATS是WTO框架下旨在促進多邊金融服務貿易自由化的多邊協議,其對于金融監管法律協調的作用僅在于與金融服務貿易自由化有關的領域,如市場準入監管法律方面,對于準入之后的持續性監管法律制度較少涉及。CEPA在金融服務領域同樣更多的關注于服務貿易自由化,目標的局限性使得持續性監管的合作仍然停留在簽署備忘錄的層次上,未能與CEPA實施區域金融進一步融合的目標相適應。

2.國民待遇原則、最惠國待遇原則是GATS處理多邊金融服務自由化的基本原則。基于推進多邊金融服務貿易自由化中多邊政治經濟利益沖突的現實考慮,兩項原則及其例外規定是適當的。但國民待遇原則強調“內外一致”,最惠國待遇強調的“外外一致”,并未能協調消除合作國家間的金融監管法律差異。對于區域金融融合的合作而言,差異的金融監管法律仍然會阻礙合作目標的實現。如歐盟金融融合實踐中,1977年第一銀行指令頒布前,采用的即是國民待遇的作法,該作法并未能有效的實現銀行業“設立提供服務的自由”。因為“即使每個成員國能非歧視地適用法律,成員國之間的法律差異性并沒有消除,從而共同體內市場的分離性仍然存在,即有多少成員國就有多少市場,而這與建立歐共體內共同金融市場的目標是相違背的”。③

3.處理多邊關系的GATS模式是多邊討價還價的結果,其固然可成為處理雙邊金融服務貿易的參照。但多邊關系中的討價還價,由于利益的多樣性與難與調和性,往往使得各自約束承諾的作出并未從“經濟”的角度去考慮,而僅僅是出于“商人本性的討價還價”。④因此多邊自由化的措施,是否反映真實的區域金融融合及監管法律協調的需求值得商榷,尤其是對于香港與內地而言,一國兩制的框架、地域的毗鄰及其天然的親緣關系等等。

顯然,CEPA下內地與香港金融的融合沿用GATS金融服務貿易多邊自由化的模式并非盡善盡美,隨著內地與香港金融的融合的深化,金融監管法律的協調日益成為深化合作的迫切需求時,CEPA進一步促進金融融合的目標、手段上存在著一定的局限性。作為區域金融融合典范的歐盟,其借助金融監管法律協調推進金融融合的成功經驗值得借鑒。

四、歐盟區域金融融合進程中的金融監管法律協調

歐盟在區域金融融合進程中,通過金融監管法律協調在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單一內部市場的建設上取得了突出成效。以銀行監管法律協調為例,歐盟通過頒布一系列指令,對資本充足、并表監管、大額暴露等金融監管法律進行了協調。歐盟金融監管法律協調與歐盟金融融合建設進程相得益彰。一方面,內部單一市場的建設不斷拓寬金融監管法律協調的需求,另一方面協調的金融監管法律又促進了單一市場的建設。歐盟金融監管法律協調植根于歐盟金融融合進程中,設計了良好的協調保障機制。

(一)歐盟基礎條約是歐盟金融監管法律協調的基石

歐盟金融監管法律協調由歐盟基礎條約予以保證。首先,《歐共體條約》①對四大自由的規定,尤其是對設立與提供服務自由的規定,為歐盟金融監管法律協調提供了堅實的基礎。在保障四大自由及后來單一內部市場目標的約束下,對有可能阻礙目標實現的金融監管法律差異進行協調,是協調的根本目的所在。其次,《歐共體條約》第二編第三章對法律近似化專章予以規定,特別是第94條依據共同市場的要求明確“理事會應根據委員會的提案以全體一致同意通過指令,以使各成員國的對共同市場的建立或運轉發生直接影響的法律、法規和行政條例的各項規定趨于接近”,從而為歐盟金融監管法律協調提供了良好的依據。《歐共體條約》第3條亦明確規定,為了達到本條約所確立的目標,按照規定的條件和時間表,共同體的活動應包括“在共同市場運行所需限度內,使成員法律近似化”。將法律近似化作為歐洲共同體的重要活動之一。歐盟基礎條約的規定以目標指引金融監管法律協調,并對其進行具體規定,為歐盟金融監管法律協調的成功提供堅實的基礎。

(二)歐盟金融監管法律協調原則是歐盟金融監管法律協調的良好機制保證

歐盟金融監管法律協調的成功在于其對金融監管法律協調原則的精巧設計。歐盟金融(銀行)監管法律協調最初采用“全面協調”的原則,追求的是“通過對各成員國銀行業法規的‘完全的統一’來實現共同體銀行業一體化”。這一協調原則集中體現在歐盟銀行業法律協調的早期成果1977年《第一銀行指令》。由于銀行業的特殊地位及其各國銀行業法律的差異,追求“完全的統一”式的全面協調,并未能很好地推進歐盟金融融合的建設。1985年《關于建立內部市場白皮書》在描繪歐洲單一市場藍圖,列舉建立單一市場所必需的指令時,摒棄了“完全統一”的一體化主張,確認了在關鍵領域,如金融監管等方面,運用“相互承認”、“最低限度協調”二項原則來促進歐洲金融市場的一體化。1989年的《第二銀行指令》在銀行業法律協調中確認以上兩項原則,并成為了歐盟銀行業監管法律協調的基本原則。相互承認原則以尊重成員國法律為前提,每個東道國把其他成員國的法律、法規和行政措施視同于本國的規定,從而避免了東道國通過適用本國法的不同規定而限制成員國、信貸機構的準入,擴大了銀行業的開放。單一銀行執照和母國監管原則是相互承認原則的具體體現。最低限度協調原則對銀行業的“重要規則(essentiall rules)”進行協調。

歐盟金融監管法律協調以最低限度協調原則、相互承認原則為基礎,以單一執照、母國控制原則為具體體現,輔之以歐盟立法的兩項基本原則――附從原則(subsidarity)與適當原則(proportionality),構筑了歐盟金融監管法律協調原則的完整體系。自《第二銀行指令》以來,歐盟依托精巧的協調原則,客觀上降低了對成員國國內法的協調需求,從而加速了金融業的一體化進程。

(三)歐盟的區域立法工具體系是歐盟金融監管法律協調的工具保證

歐盟的法律淵源可以分為基本淵源和派生淵源。基本淵源由歐盟的基礎條約及后續條約組成,如《羅馬條約》等。派生淵源由條例、指令、決定、建議和意見構成。條例具有普遍的約束力,可以在所有成員國中直接使用,無需經各成員國立法機關通過立法轉換程序或批準方式使其成為其國內法。指令對特定成員國有約束力,要通過成員國國內立法程序轉換成為本國國內法。建議和意見不具有法律約束力,但在歐盟金融監管法律協調上,尤其是歐共體立法程序上起著重要的作用。決定對其指明的對象有約束力,既可以對成員國作出,也可以對公民或個人作出。歐盟基礎條約提供協調的總體框架與目標指引,作為基本法律淵源,為歐盟金融監管法律協調提供了堅實的基礎(如前述),歐盟的派生淵源,則以其完善的、多樣化的工具體系在歐盟金融監管法律協調中起主導作用。與歐盟金融監管法律協調原則結合,指令最終成了實現最低限度協調原則的首選。根據《歐共同體條約》第249條第3款規定:指令對與其所指稱的成員國,就其所欲達到的目標具有約束力,但采用何種形式與方法達到指令目標則由成員國自行選擇。因此,指令的方式是一種體現“軟法”“軟法(soft law)是用來指稱沒有法律效力,但有實際影響的規則,是與“硬法(hard law)”相對的一個概念。本處用來表示歐盟在銀行業監管法律協調中協調效力架構及注重靈活性的考慮。方式的協調,較好的平衡了金融融合與成員國間金融監管法律協調及利益所在。以銀行業為例,歐盟建立制定了大量的指令,涉及設立和經營業務、資本充足與清償比率、并表監管等多方面,通過該指令確立了銀行監管法律協調。

(四)萊姆法路西框架(Lamfalussy Framework)是歐盟金融監管法律協調的良好組織保障

萊姆法路西框架是歐盟金融監管法律協調的新系統,是以亞歷山大?萊姆法路西為首的歐盟證券市場監管哲人委員會(Committee of Wise Men on the Regulation of European Securities Markets)所倡導的歐盟證券市場監管協調立法框架推廣至銀行、保險業監管立法協調的成果,是對原有協調機構的整合、改造與突破。萊姆法路西框架包括四個層次的協調機構,第一層次包括歐洲經濟與財政部長理事會(ECOFIN)、歐洲議會(EP)、歐洲委員會(EC),主要是進行框架原則性立法,仍由EC提出立法建議。第二層次包括,歐洲銀行業委員會、歐洲保險和職業養老金委員會、歐洲證券委員會、歐洲金融集團委員會,委員會由成員國財政部高級代表組成,主要是“確定、建議和決定有關對第一層次指令和條例的實施細則”。第三層次包括歐洲銀行業監管者委員會、歐洲保險和職業養老金監管者委員會、歐洲證券監管者委員會,各委員會由成員國各監管當局、歐盟相關機構等高級代表組成,主要是加強成員國監管當局的合作,保證統一實施第一、二層次立法。第四層次即執行層次,為各成員國包括成員國監管者具體實施歐盟指令、條例,歐洲委員會也擔當監督、促進實施的責任。

萊姆法路西框架四個層次的架構,奠定了歐盟金融業法律協調的萊姆法路西程式(Lamfalussy:Process),即四層決策法(A Four-level Approach)。由第一層進行框架性立法,協調立法原則,第二層次關注技術性問題,制定第一層次協調立法的實施細則,第三層主要是“在準備實施歐盟指令的技術性措施,及準備促進歐盟監管合作和監管趨同的措施中為歐盟委員會提供專家意見”。第四層次由歐洲委員會協同成員國、成員國監管當局等實施歐盟立法。四層次立法中,主要是以歐洲理事會或理事會與歐洲議會共同頒布指令的方式進行協調立法。

(五)歐洲法院是歐盟金融監管法律協調的司法保障

歐洲法院在歐盟金融監管法律協調中起重要作用,在歐盟基礎條約對歐盟金融監管法律協調作初步規定后,歐洲法院不僅在實施中起到了統一解釋、促進實施的作用,而且通過法院的判例,進一步拓展、完善了金融監管法律協調的原則。如歐洲法院在Van Gend en Ioosep案中,第一次闡述了歐盟法直接效力的含義,而相互承認原則即源自于歐洲法院1979年對Cassis de Diion一案所作的判決。①歐洲法院對歐盟法的闡釋與發展是由其自成體系的司法程序予以保障的,如《歐共體條約》第230條規定的合法性之訴,第232條規定的不作為之訴以及第234條規定的預先裁決程序等等。由歐洲法院根據《共同體條約》的基本精神,通過判例的形式確立了解決歐盟法與歐盟成員國法兩種法律制度沖突的基本的框架原則,以及部分調和了歐盟成員國法之間的沖突,從而掃除了共同體法直接適用于成員的障礙,為法律協調奠定了基礎。

在推進歐盟金融融合進程中,金融監管法律協調既是作為金融融合的工具,同時也是一體化的客體之一,歐盟金融監管法律協調的特征了是明顯的。歐盟以基礎條約規定的建立歐盟共同體內部市場的目標為指引,以基礎條約對金融監管法律協調的規定為約束,借助良好設計的協調原則,以超國家性的歐盟次級立法為主要協調工具,輔之以協調機構、程序的優化及其司法保障體系的構建構筑了金融監管法律協調在推進歐盟金融市場一體化中的成功作用。歐盟的成功經驗值得CEPA進程中內地與香港金融進一步融合(一體化)的借鑒。

五、內地與香港金融融合的金融監管法律協調

(一)內地與香港金融監管法律協調借鑒歐盟經驗的難點

其一,歐盟成功經驗的保證在于歐盟基礎條約對金融監管法律協調規定的效力上。歐盟基礎條約是國家之間的國際條約,其對金融監管法律協調的規定為成員國創設了國際條約上的義務。這是歐盟成功協調的源泉所在。內地與香港金融監管法律協調應該選擇怎樣的“基礎條約”,顯然是內地與香港金融監管法律協調借鑒歐盟經驗的難點之一。

其二,《基本法》為處理內地與香港金融關系規定了“一國兩制”的基本政策框架,金融監管法律制度的協調是否是對此基本制度的侵蝕。即如何處理金融監管法律協調與“一國兩制”的基本關系,是內地與香港金融監管法律協調借鑒歐盟經驗的難點之二。

以上兩點難點,其實質亦是內地與香港金融監管法律協調深化的基礎所在。《基本法》及其CEPA所構筑的基本框架,從國內法、“國際法”的層面規定了兩主體金融監管法律協調的基本法律地位。《基本法》依托《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了香港的特別行政區的主體地位及政治、經濟、金融、司法等基本制度;盡管CEPA國際法層面的意義仍有異議,但內地與香港同為W'TO成員,其遵循WTO原則規定是符合邏輯的。內地與香港關系的獨特性,從某種程度提供了金融監管法律協調的雙重保證。源于內地與香港關系的獨特性,內地與香港金融融合(一體化)需求強烈,建立內地與香港金融服務的共同市場,是一個國家內優勢互補的自然發展。

(二)內地與香港金融監管法律協調的路徑選擇及其完善

內地與香港政治經濟關系的獨特性為金融監管法律協調提供了堅實的基礎,亦是內地與香港金融監管法律協調路徑選擇的約束。因此,以《基本法》構筑的基本法律政策框架為依據,考慮如何以CEPA闡釋內地與香港金融合作的獨特性,以金融監管法律協調促進共同市場建設,應是內地與香港金融監管法律協調的路徑選擇及“基礎條約”之所在。顯然,從CEPA的原則規定可以看出CEPA考慮到了這種獨特性。但如本文前述,沿用GATS模式的CEPA框架,在內地與香港金融進一步融合進程中存在局限性。考慮內地與香特性,內地與香港金融監管法律協調路徑借鑒歐盟的成功經驗,應著重考慮的是以下五個方面的改進加強:

其一,考慮CEPA目標的擴展,將金融融合或建設金融服務的內部共同市場列為其目標之一。誠如前述,目前CEPA的目標僅限于金融服務貿易的自由化,并未能考慮到同為一國家、地域、文化等毗鄰及天然親緣下,內地與香港優勢互補的自然發展,應該有更為廣闊的前景。廣泛的適當的目標不僅是指導金融監管法律協調的依據,而且金融監管法律協調的最大功效亦在于以協調的金融監管法律促進內地與香港金融融合建設。因此,有必要進一步擴展CEPA的目標,以便利金融監管法律協調的實效的取得,尤其是CEPA的建設從某種意義上來說是對①金融融合的一種示范作用。

其二,以最低限度協調原則、相互承認原則為基礎,結合GATS模式中的國民待遇原則、最惠國待遇原則,構筑適合內地與香港的金融監管法律協調原則,逐步推進金融監管法律協調。“一國兩制”是實施最低限度協調與相互承認原則的天然基石,是一個之下構筑金融服務的內部共同市場的需要。內地與香港金融監管法律的最低協調可以巴塞爾銀行業監管委會員的監管規則為考慮的基礎之一,適當考慮內地與香港的特殊性。在諸如并表監管、資本充足等金融監管法律中首先實現最低限度的協調與相互承認。在內地與香港金融監管法律差異較大的領域,可暫以國民待遇、最惠國待遇原則處理。香港金融監管法律較為完善,內地自加入WTO后在金融監管法律制度的制定也更加具有國際化的視野,特別是在銀行業監管管理委員會成立后,對巴塞爾銀行業監管委會員監管規則的借鑒日益加速。內地金融監管法律制度正在逐步完善中,內地與香港金融監管法律協調的將會促進內地金融監管法律的完善。

篇8

金融危機本質上是理論危機,是經濟金融基礎理論危機。此次全球金融危機實質反映出了監管缺失是影響金融穩定和經濟增長的最重要風險,而金融監管的缺失又源于缺乏強有力的金融監管理論的支持。回顧百年金融發展史,金融監管理論落后于金融監管實踐的要求。截至目前仍然沒有一個普遍認同的占主導地位的核心理論。從強化金融監管的實踐看,金融監管無一例外是應對金融危機的直接產物,往往是危機后金融監管各種假說和流派相繼出現,其滯后性顯而易見。而分析既有的金融監管理論,無論是公共產品理論、信息不對稱理論、金融脆弱性理論等均有不同程度的缺陷和不足,監管的“利益沖突論“”尋租理論“”道德風險論“”監管失靈論”等“監管捕獲論“”成本論”也對政府的監管效應提出質疑。而在監管的完全性上,金融監管理論一直脫胎于政府對經濟干預的經濟學原理,只注意到了金融體系對整個經濟的特殊影響,卻往往忽略了對金融活動本質屬性和金融體系運作特殊性的研究,對金融體系或金融活動本身的風險關注不夠,比如對高科技發展和金融創新帶來的金融衍生品監管問題,混業經營趨勢下對那些雖無銀行之名,但卻行銀行之實的影子銀行體系(克魯格曼,2008)帶來的風險如何監管,事實上影子銀行系統的監管一直處于真空地帶,也是導致這場危機的主要原因,在資產證券化和金融衍生交易工具虛擬鏈條無限延伸中,影子銀行系統發揮著重要的作用。 

在金融監管理論與實踐上,如何化“亡羊補牢”為“未雨綢繆”,使金融監管理論和實踐的發展擺脫危機導向的軌道,逐漸提高先驗性、事前性和靈活性,擺脫從慘痛的經驗教訓中才能獲得前行的動力的魔咒,建立強有力的金融監管理論是擺在金融理論工作者面前的緊迫任務。 

二、迅速走出市場原教旨主義“監管理念迷失”的陷阱 

凱恩斯在他的著名的《就業、利息和貨幣通論》結尾部分寫道:“無論禍福與否,世界始終由思想統治。”這句名言精辟地闡述了秉承什么樣的經濟金融學思想的重要性。市場原教旨主義強調個人自利行為的合理性和自由放任的必要性,其核心理念是對市場機制的頂禮膜拜,迷信市場是萬能的,可以自動實現均衡,不需要政府以任何方式的干預。在金融領域,市場原教旨主義表現為有效市場假說,即金融市場完全和正確地反映了所有與決定證券價格有關的信息。基于有效市場假說,在金融監管上主張和放任金融自由化和金融衍生產品等所謂的創新產品不受監管的無度虛擬化,完全理性人基于完全市場信息能夠無偏地反映市場價格,其無限套利行為使市場自動實現均衡。具體表現在:第一,認為市場價格是正確的,可以依靠市場紀律來有效控制有害的風險承擔行為;第二,認為問題機構會遭受破產清算實現市場競爭的優勝劣汰;第三,對金融創新不需要監管,市場機制自動淘汰不創造價值的金融創新,治理良好的金融機構不會開發風險過高的產品,信息充分的消費者理性選擇滿足自己需求的產品;對金融創新是否創造價值的判斷,市場優越于監管當局,監管可能抑制有益的金融創新。 

然而,個人理性之和并不能導致集體理性之結果,薩繆爾森將其概括為“合成謬誤”。而博弈論將其稱為“囚徒困境”。縱觀金融監管理論演進與金融監管實踐發展的歷史,在市場原教旨主義理念的羈絆下,在穩定與效率的抉擇中,金融監管一波三折,每當經濟金融劇烈波動甚至發生金融危機之時,金融監管才被重提和加強,一旦經濟金融回復平穩,金融監管就又被遺忘或棄之一旁。回顧左右金融監管與不監管的經濟基礎理論發展史,可以清楚地看到,自由放任經濟自由主義一直都是西方世界指導經濟發展的主流思想。盡管中間穿插著凱恩斯的宏觀經濟理論和其他的針對市場失靈而主張的政府干預理論,但主張市場可以自動平衡的完美市場經濟假說始終占據統治地位,成為放松監管和不監管的理論基礎。美國監管當局正是在市場原教旨主義理念的支配下,在意識觀念上過度迷信自由市場是萬能的,因而造成實際行動中有效的金融監管的缺失。 

反思金融危機,未來金融監管向何處去,是重蹈歷史覆轍,回到市場原教旨主義那里去,還是居安思危,始終堅持適度監管不動搖,是我們必須回答的重大問題。 

三、探尋科學界定市場和政府干預邊界的理論與實踐突破口 

值得肯定的是,20世紀80年代以后迅速發展起來的行為金融學的研究成果開始動搖了主流經濟金融理論的權威地位。行為金融學是運用心理學、行為學和社會學等研究成果與研究方式來分析金融活動中人們決策行為的一門新興的理論學科。該學科以真實市場中“正常”的投資者為理論基石代替主流經濟金融理論的“理性人”原則,結果表明現實市場不完美,有效市場假說不成立;現實市場中的投資者有限理性和有限套利,使證券價格達不到理性均衡水平,因而市場不能自動實現均衡。具體表現在: 

第一,金融市場存在嚴重的信息不對稱,金融消費中存在著欺詐,消費者可能購買了自己根本不理解的產品,比如迷信信用評級機構的評級,受其誤導,表現出非理性行為,成為“龐氏騙局”中最后跟進的“傻子”。 

第二,從微觀層面看單個金融機構是審慎理性行為,如果成為金融機構的一致行動,在宏觀層面反而可能影響金融系統的穩定,比如混業經營模式下,單個金融機構來看是理性的風險分散行為,但如果很多金融機構采取相同的混業經營行動,類似的風險敞口會導致系統性風險,即個體理性不意味著集體理性。 

第三,市場紀律不一定能夠控制有害的風險承擔行為,比如華爾街獎勵短期財務業績的扭曲的激勵機制和鼓勵冒險的高管薪酬制度,促使投資銀行和商業銀行的高管們鋌而走險,進行過度的投機交易和追逐短期的高額利潤,助長了高管的過度風險承擔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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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開放金融市場是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后對外開放的重要組成部分,金融市場的進一步開放,對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的經營活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更為重要的是,也給我國的金融監管帶來了更大、更多的困難。如果我國的金融監管不能適應這種新的格局及其帶來的各種變化,必將對我國金融市場的良性發展甚至整個國民經濟的健康發展造成極為不利的影響。

二、金融市場開放對我國金融監管的幾大挑戰

1、混業經營模式成為發展趨勢

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后,我國金融市場開放加快,隨之而來的是金融業經營模式的快速轉變。這種經營模式的轉變體現在實行混業經營的外資金融機構的大量涌入和國內金融機構逐步走向混業經營兩個方面。

(1)混業經營的國際競爭者大量進入我國金融市場

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后,按照我國政府的承諾,2007年以后我國金融市場將全面對外資開放,允許外國金融企業全面加入中國金融業的競爭,在中國營業的所有銀行機構都將獲得許可,可以在全國的所有地方經營任何貨幣的業務。據統計,截至2005年底,已有21個國家和地區的72家外資銀行,在我國設立了254家營業機構。另據統計,目前被外資參股控股的金融企業共計67家,其中銀行16家,信托公司4家,保險公司19家,基金管理公司19家,汽車金融公司4家。隨著金融業開放的推進,在境外跨國金融集團的混業經營壓力下,現行的分業監管模式會越來越被動。

(2)國內金融機構逐步走向混業經營

金融市場開放后,我國國內金融機構的混業經營已成大勢所趨。國內金融機構在同國外金融機構展開的競爭中,由于國外金融機構的背景是綜合性金融集團,大都采用混業經營模式,具有許多綜合優勢,而國內的銀行、證券公司和保險公司相對而言幾乎都是單一資本、單一業務,幾乎都存在資本單薄、互相調度資金空間有限以及專業人才分割、知識面較窄的缺陷,在競爭中肯定處于劣勢。因此,在國外金融機構的競爭壓力下,我國金融機構將進一步受到國際金融業混業經營趨勢的影響,逐步走向混業經營。事實上,我國政府已開始對金融業分業經營的政策進行了適當的調整,國內銀行、證券、保險機構的業務合作已日趨加強,已初步形成了三者之間業務滲透、優勢互補、互利互惠、共同利用現有市場資源、共同發展的新格局,并呈現了相互滲透共同發展的趨勢。例如中信集團擁有中信銀行、信誠人壽 、中信證券、中信基金、中信信托等子公司,業務橫跨銀行、證券、保險、信托等金融領域;光大集團控股光大銀行、光大證券公司、光大永明保險公司、光大國際信托投資公司,這些不同類型的金融機構之間業務關聯非常密切,事實上已經存在混業經營。

2、金融監管理念滯后

目前我國金融監管基本上停留在政府管制和保護階段,金融監管當局依然遵循著限制金融機構的經營業務和經營行為,限制金融機構合并的金融管理理念。然而,在世界金融全球化趨勢日益明顯的背景下,國際上金融監管理念也因而不斷發生變化,從最初單純立足于安全的監管目標,發展到以效率優先、兼顧安全的新型監管理念。我國金融市場開放后,為了拓展自身的業務范圍和抗風險的能力,獲取更高的利潤,內外資金融機構將不斷地進行業務創新和金融工具創新,開拓和經營非傳統性的業務,金融創新不斷出現,因此,我國金融監管當局的以金融安全為最終目標的金融管理理念已然不能適應金融業的發展趨勢。

3、金融法律、法規建設滯后

金融監管的實質是法制管理,從金融監管的內容來看,一般應包括市場準入監管、市場運作過程監管和市場退出監管;從金融監管的手段與方法來看,主要依據法律、法規來進行;在具體監管過程中,則主要運用金融稽核手段來進行。由于我國金融監管長期依靠由上而下的行政管理,因此造成我國金融監管法律基礎環境發展滯后。雖然目前已出臺有《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保險法》等多部法律與法規,但條款比較概括、籠統,可操作性不強,有的已經不能適應金融業務的發展和金融監管的需要。在現實中,金融機構從市場準入、業務運營,到市場退出、違規處理等等方面都存在大量的法律問題需要加以明確和解決。

三、完善我國金融監管的幾點建議

面對我國金融市場進一步開放和金融業混業經營趨勢對我國金融監管的挑戰,結合我國金融監管的現狀,對完善 我國金融監管制度提出以下建議:

1、轉變金融監管理念,提升金融監管的水平。

金融市場開放和金融混業經營的發展趨勢要求金融監管理念的轉變,即在安全基礎上,更注重效率與創新。在當前的金融監管中引入激勵監管的觀念,充分尊重金融機構的創新能力。

首先,從合規監管向風險監管轉變。當前我國金融監管的內容主要是以對金融機構的審批和金融機構的合規性監管為主,而對金融機構日常經營的風險性監管和規范性監管則涉及不多。在金融機構發展初期,以合規性監管為主是必要的。但是從風險監管角度分析,這樣的監管措施往往起不到應有的效果。因為風險監管措施強調的是發現風險后如何控制風險、減少風險、增加抵御風險的能力,追究造成風險者的責任。長期以來,金融監管機構習慣于設定一系列管理規定,進而據此檢查金融機構的合規性,而風險導向的監管更為強調動態性的監管,強調對商業銀行的資本充足程度、資產質量、流動性、盈利性和管理水平所實施的監管。隨著銀行業的創新和變革,合規性監管的市場敏感程度明顯降低,促使監管機構轉向風險導向性。巴塞爾委員會據此也了一系列的文件,強調和鼓勵各國監管機構重視風險監管。

其次,學習借鑒國際先進監管經驗。目前,我國金融市場已有一定的發展,金融業正逐步向國際化邁進,如果仍缺乏對金融機構發展中的風險預防、保護以及最后支持的基礎,將不利于我國金融市場和金融機構體系的健康穩定發展。在我國,一旦金融機構出現經營風險,政府往往是以行政方式出面干預,對金融風險的違規行為做出糾正。這種被動的事后處理方式,影響了金融業發展的穩健性,導致我國金融監管能力和金融業整體運營效率的低下。所以,我國的監管機構有必要借鑒國際經驗,盡快完善風險監管。

第三,努力提高金融監管水平。在我國金融市場擴大對外開放的同時,要努力提高監管水平,要借鑒國際先進監管經驗和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新資本協議》的原則,跟上國際金融業務和監管技術的發展;通過建立科學的評級體系和實施綜合并表監管,提高以風險為本的持續性審慎監管能力;規范監管工作,提高監管工作透明度和監管效率;建立國際監管組織的合作協議與機制,在信息共享和交流的基礎上更好地實施監管。

2、加強金融法制建設,強化金融監管的功能和作用。

法律體系是金融機構監管制度的主要保障和歸結點,把監管工作建立在嚴密、系統的法律法規之上,使監管工作依法進行,并以此保障監管行為的權威性、嚴肅性、強制性和統一性,這既是金融監管自身的內在要求,也是世界各國的共同經驗。因此,面對金融業混業經營的潮流,政府應盡快適應金融深化和金融創新的需要,可以借鑒國外成功的管理經驗和理論基礎,對現行法律、法規進行全面、系統的清理,廢除或完善相關條款,同時根據外部環境變化及內部需求變動增設新的金融監管法律規范,形成從市場準入、經營范圍、風險管理、市場退出等各個方面的金融監管法規體系。此外,還要嚴格依照法律規定程序和標準實施監管行為,確保監管行為自身的合法性、合規性,防止金融監管違法、失當行為的發生。 轉貼于

3、強調外部監管與內部控制的結合,尤其應重視內部控制的作用

有效的金融監管必須注重外在約束和自我約束的有機統一,即在對金融機構進行外部監管控制同時,強化其內部風險控制制度,提高自我監控水平。因此,我國在強化國家金融監管的同時,還要注意建立完善我國金融機構內部控制機制,形成一套完整、有效的內控自律管理體系。只有金融機構內部形成良好、嚴格的內控機制,外部的金融監管才能發揮效能,這既是金融監管最基本的約束機制,也是國家實行金融監管的基礎。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經過大量的調查和研究,發現很多金融機構的問題出在內部控制上。因此,監管機構要促進和督察金融機構完善內部控制,只有將外部監管和內部控制結合起來,才能保證金融機構穩健的運行。如果脫離了嚴密的內部控制機制,再完善的外部監管也會成為便的缺乏基礎,無法發揮效用。

4、逐步建立統一的金融監管體系。

為了適應金融市場的對外開放,我國需要逐步建立統一的金融監管體系。統一的金融監管體系的建立,是以金融業的混業經營發展為契機,形成覆蓋銀行、證券、保險、信托及其它金融業務的統一金融監管機構,對現有分散的金融監管資源進行有效配置,逐步解決監管重疊與監管缺位并存等問題,提高監管的有效性和全面性,推進金融業務的創新與發展,促進金融體系的穩健運行。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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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準則和金融監管其實是維持市場競爭公平和有序化的兩個方面,但是又有所交叉。在社會經濟不斷發展中,為了促進市場經濟運轉的有序性,促進市場競爭的公平性,促進社會資金的合理流動和社會資源的優化配置,將會計準則和金融監管有機結合起來,讓它們從不同的方面對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進行規范管理,促進社會經濟的發展。

一、會計準則概述

會計準則是規范會計帳目核算、會計報告的一套文件。它的目的在于把會計處理建立在公允、合理的基礎之上,并使不同時期、不同主體之間的會計結果的比較成為可能。按其使用單位的經營性質,會計準則可分為營利組織的會計準則和非營利組織的會計準則。我國相關部門在會計準則上于2006年頒發出臺了新會計準則,新會計準則自2007年1月1日在上市公司施行,并逐步擴大實施范圍。新會計準則是對舊會計準則的完善和改革,對舊會計準則中的很多部分的內容進行了更加明確系統的規定,比如說在資產減值的完善上,新會計準則提出了更多具體的資產減值計量方法。新會計準則在經過多方面的努力下,已經實現了新舊轉換和平穩實施,目前已經成為企業生產經營活動中的主要規范和準則。隨著經濟的發展,新會計準則將會面臨著更加復雜多樣的市場環境,將會不斷的進行更新和完善。

二、金融監管概述

金融監管就是金融監督和金融管理的總稱,金融監督是指金融主管當局對金融機構實施的全面性、經常性的檢查和督促,并以此促進金融機構依法穩健地經營和發展。金融管理是指金融主管當局依法對金融機構及其經營活動實施的領導、組織、協調和控制等一系列的活動。金融監管是為了維持金融業健康運行的秩序,最大限度地減少銀行業的風險,保障存款人和投資者的利益,促進銀行業和經濟的健康發展。金融監管是為了確保公平而有效地發放貸款的需要,由此避免資金的亂撥亂劃,防止欺詐活動或者不恰當的風險轉嫁。中央銀行通過貨幣儲備和資產分配來向國民經濟的其他領域傳遞貨幣政策。金融監管可以保證實現銀行在執行貨幣政策時的傳導機制。金融監管可以提供交易帳戶,向金融市場傳遞違約風險信息。

三、會計準則與金融監管的關系分析

伴隨著經濟全球化而來的是會計準則和金融監管的全球化發展,從20世紀末到21世紀初的波及全球范圍的幾次大型金融危機中就可以看出,會計準則和金融監管還不夠完善,還需要能夠有效的發現和防范金融風險。會計準則和金融監管作為市場經濟條件下規范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的兩個方面的內容,在一定程度上兩者之間是相輔相成的關系,兩者是相互聯系又相互區別的關系。(1)會計準則是金融監管的理論基礎。金融監管者需要利用會計準則來加強對金融市場的監管,維護金融市場的公平有序競爭。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金融市場將會不斷發展壯大,金融市場會出現越來越多的新情況新問題,為了加強金融監管,金融監管者必須借助會計準則來提高金融監管的力度。對于金融市場的監管上,僅僅依靠金融監管是不夠的,是需要會計準則來約束企業的金融活動的,會計準則是金融監管的基礎,是金融監管的重要工具。金融監管內容的制定是依靠會計準則來進行的,因為是先有會計準則,接著才有金融監督和管理。所以說,會計準則是金融監管的理論基礎。(2)會計準則是金融監管的工具之一。會計準則是金融監管的一種工具,比如說會計準則有對金融資產減值方面的相關規定,對于企業金融資產減值的確認、計量和計提都有著詳細的規定,那么企業在會計準則的要求下做好金融資產的減值計提,金融機構可以根據情況增加大量的減值準備,以抵御在經濟衰退時資產價值降低帶來的損失,緩解金融風險。(3)會計準則與金融監管具有相似性。會計準則和金融監管雖然有著不同的目標,有著不同的監管層次和內容,但是這兩者之間還是有許多相似之處。首先,它們產生的背景是相同的,市場經濟的盲目性帶來的市場混亂,為了促進市場經濟的健康正常運作,就需要對市場上的企業進行有效的監管,會計準則和金融監管就應運而生了。其次,二者都有著政府管制的強制性,這兩者是以一定的法律規范而存在的,是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必須遵守的規范,具有強制性的特點。再次,它們的最終目的是相似的,雖然說會計準則和金融監管的目的各不相同,但是它們的最終目的都是維護社會公平,促進社會資源的合理優化配置,促進社會資金的合理流動。會計準則和金融監管是相輔相成的,是市場經濟健康運作的重要工具,將這兩者結合起來可以促進金融市場發展得越來越快,并且能夠快速的發現金融風險,并采取一定的措施防范金融風險。

四、會計準則與金融監管的協調發展

(1)尊重會計準則和會計監管的獨立性。將會計準則和金融監管結合起來,不是說要將二者合二為一,而是讓兩者協調發展。首先就要充分肯定會計準則的地位,肯定會計準則在金融市場上的監管地位,會計準則和會計監管是獨立存在的。會計準則的基本目標就是要實現企業會計信息的真實性,它具有專業獨立性。所以說,會計準則和會計監管在企業的發展各個環節力求實現企業會計信息的真實性,促進市場資源的優化配置,它是具有獨立性的。(2)發揮會計準則對金融監督的基石作用。從前文中可知,會計準則是金融監管的基礎,是金融監管制定的理論依據,金融監管是在會計準則的基礎上進行監管的,所以說,要讓會計準則和金融監管有機結合起來,充分發揮自己的作用,就需要會計準則發揮基石作用,在制定的過程中充分考慮到金融監管,務必做到對金融市場上每一個細節的監督和管理,讓金融監管能夠涉及到企業生產經營的每一個方面。在保證會計信息的真實客觀性時要將所有涉及到的內容以非常明確的形式制定出來,能夠將企業的經營活動都納入到一定的監管體制中來。會計準則也不是一成不變的,它是需要在市場經濟中與時俱進的,要不斷創新和發展,所以說,要看到市場發展的新情況新問題,不斷進行會計準則的更正完善。(3)積極完善金融監督。會計準則要不斷發展和完善,金融監管也是如此,金融監管需要在會計準則的基礎上不斷完善,主要是從以下一個方面進行完善:第一,監管機構對金融機構信息質量的檢查制度,逐漸提高信息的透明度;第二,將金融監管與外部審計結合起來,讓外部審計對金融監管進行監督,促進金融監管實施的到位和有效性;第三,完善金融監管機制,市場經濟的日新月異使得金融監管已經不能滿足需求了,并沒有實現對金融市場的有效兼顧,所以需要及時的完善和創新。(4)會計準則與金融監督加強合作。會計準則和金融監管要加強合作,從不同的方面實現對金融市場的監管,促進金融市場的穩定。由于會計準則和金融監管又有著高度的內在同一性,所以有合作的基礎,兩者從不同的方面逐漸提高金融市場信息的透明度,從不同的方面逐漸加強對市場的約束力,使得市場運轉更加審慎,促進市場經濟的有序進行,促進社會經濟的發展。

總而言之,會計準則和金融監管既有高度的內在統一性又有著很明顯的區別,將這兩者結合起來,根據市場發展的情況不斷進行修正和完善,促進自身協調發展的同時加強對金融市場的監管,促進市場的和平穩定,實現市場資源的優化配置,促進社會資產的合理流動,逐漸促進社會經濟的健康發展。

參 考 文 獻

[1]馬飛.會計準則國際化對銀行監管的影響[J].南方金融.2005(10)

[2]甘文濤.會計準則與金融監管關系問題探討[J].河北金融.2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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