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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The urban planning is the fundamental basis of urban construction and management, it is also the "soul" and "leading" of urbanization, and the civil air defense planning is an important component of urban planning and urban disaster planning or planning of underground space, it is the basis of civil air defense projects construction and management.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steps and civil air defense engineering and construction procedures of the civil defense planning.Key words: civil air defense; planning; construction projects; procedures; significance
中圖分類號:F592.1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2095-2104(2012)04-0020-02
一、編制城市人民防空規劃的重要意義
城市人民防空規劃是對一定時期內城市總體的防護要求,重點是人防設施(主要是人防工程,也包括人防通信警報設施)建設(含新建和改造)發展的目標和計劃作出的全面部署,它確定了規劃時期內城市人防發展水平、建設重點、布局和步驟等,是搞好城市人防建設、增強城市防護能力的主要保證,它可以保證城市人防建設有重點、有秩序、合理發展,避免建設和作用的隨意性、不均衡性,減少浪費,提高利用率;可以保證城市基礎設施和重點目標防護有計劃實施,依法建設、使用和管理;可以保證人防建設與城市建設特別是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基本保持同步,協調發展等等。總之,編制城市人民防空規劃對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和人防建設,對城市和城市群建設,對城市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二、人防規劃編制的基本步驟和要求
如何編制城市人防規劃,具體分幾個步驟比較合適?至今還沒有明文規定,參考城市其他專項(專業)規劃的制定步驟,兼顧城市人防規劃的編制特點,本人認為編制城市人防規劃劃分六個基本步驟較為合適。即:調研、編寫(起草)、討論和咨詢、審批、備案。
(一)人防規劃調研。調查研究是規劃編制的基礎性工作,其目的主要是收集所需要的人防規劃基礎資料,以便進行分析研究,查找存在問題,提出發展對策。
對調研收集的各種資料,應進行深入細致的研究分析,并按要求整理出適合制定人防規劃作用的《基礎資料匯編》。編制城市人防總體規劃,一般需要收集城市基礎資料、城市人防現狀資料和有關人防建設規劃、建設、管理規定等。
為了確保規劃的可行性和有效性,使編制工作有一個良好的開端,城市人防主管部門不僅應對城市人防建設尤其是人防工程與地下空間開發利用情況了如指掌,例如人防歷年的成果及主要成就有哪些?存在問題及其原因又有哪些?出路在哪里?主要對策是什么?等等,而且還應安排專人參與其他資料的調查研究工作,并提出規劃編制的主要原則、要求和思路,以便對人防規劃的基本原則、總體布局、發展目標和建設規模進行通盤考慮。
(二)編寫。編寫是人防規劃編制中最主要的工作。當城市較大、規劃工作較復雜時,城市人民政府通常應當組織相關部門編制城市總規劃綱要,城市人防規劃綱要是其重要組成部分,綱要一經批準,就可以作為編寫城市人防規劃的依據;如城市規模較小,根據實際不需要編制城市總體規劃綱要時,應擬定城市人防規劃編制大綱,作為人防規劃編寫的總綱目。
在人防規劃編寫的過程中,應隨時與城市規劃、建設和市政等部門保持聯系,及時收集和更新規劃信息,及時向相關業務部門通報人防規劃編寫情況,認真吸取正確意見,反復進行修改,形成城市人防規劃初稿,經人防主管部門內部討論并經修改后形成討論稿。
(三)討論和咨詢。規劃是前瞻性的戰略目標,要重視規劃的討論與咨詢。人防規劃方案確定之后,應分送有關部門進行對口審查,征求各有關部門對各專業規劃的修改意見,并集中各方面的意見對規劃方案進行綜合修改;而后,組織專家咨詢組反復討論與研究,對規劃進行戰術技術審定,認證規劃的可行性和可靠性,簽署鑒定結論。
通過討論與咨詢,多方面吸納社會各方意見,不斷修改完善規劃,著重處理好規劃編制過程中的承上與啟下、重點與一般、定性與定量、前瞻性與操作性、全局性與區域性、經濟發展與同步建設等關系。
(四)審批。人防規劃編制完成后,應編擬呈報人防規劃報告,連同規劃文件、規劃圖紙各種圖表數據等,呈送城市人民防空委員會討論審查,審查通過后,按照國家規定的審批程序和審批權限,逐級呈報審批。
(五)備案。經批準的人防總體規劃,是城市人防建設的法定依據,應按程序報城市建設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納入城市總體規劃,予以實施。
三、人防工程建設的基本程序
人防工程建設要以人防規劃為依據,貫徹落實人防建設與城市建設相結合、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的指導方針,選址建設人防工程。
為加強人防工程建設管理,預防和遏止人防工程建設違規違法事件發生,有必要進一步規范人防工程建設程序,依據《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管理規定》,人防工程建設應當按照如下基本程序進行。
(一)編報項目建議書。人防工程建設單位應當根據人防工程建設的中長期計劃,委托具有人防資質的工程咨詢機構編制項目建議書。
項目建議書的內容應包括:項目建設的必要性和依據、建設選址、建設規模、防護要求、戰時平時用途、建設條件、環境影響、協作關系、投資估算和資金籌措,戰備效益、社會效益、經濟效益初步分析等。
項目建議書批準前,應當提供當地發改委的項目建議書批復、合作建設單位投資分攤協議等相關資料,人防指揮工程還需提供工程項目所在地政府出資證明等。
項目建議書完成后,應按規定權限和程序報批。大型項目(投資規模2000萬元(含)以上、人防指揮工程1000萬元(含)以上)由省人防主管部門報國家人防主管部門審批;中型項目(投資規模600~2000萬元、人防指揮工程1000萬元以下)由省人防主管部門審批,報國家和軍區人防主管部門備案;小型及零星項目(投資規模600萬元以下)由當地市人防主管部門審批,報省人防主管部門備案。
(二)組織可行性研究。根據批準的項目建議書,委托具有人防資質的工程咨詢機構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
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內容應包括如下幾個方面:建設目的和依據,建設的具體地點、征地拆遷情況以及土地、建設規劃部門批準的項目選址意見,建設條件、環境保護以及環評審批意見,戰時、平時用途,主要防護指標和戰術技術論證,市場調查和預測,主要經濟指標的研究比較和分析,水文、地質、氣象資料,政府部門和主要協調單位簽署的意向文件,建設規模和投資估算,資金來源和籌措方式,工程總體設計原則和方案比選,工程進度計劃安排和項目實施的主要措施,使用或者生產經營的組織管理,戰備、社會、經濟效益評價,工程位置圖和選定的方案圖。人防工程加固改造項目還應包括原有設施設備的開發利用情況等。
人防行政主管部門在批復可行性研究報告前應組織專家評審,并征詢發改、規劃、建設、財政等相關職能部門的意見。
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完成后,按規定權限和程序報批。
(三)組織初步設計。人防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依照經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工程初步設計文件和項目概算,按規定權限和程序報批。
(四)申報年度工程計劃,組織施工圖設計。根據批準的初步設計文件,申報年度人防工程建設計劃,計劃下達后實施,按規定程序申辦《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人防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依照經批準的初步設計文件和項目概算,遵循概算控制預算的原則符合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編制施工圖設計文件,合理確定工程造價,按規定權限和程序報原批復機關審批。
(五)組織工程招投標,申辦《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根據批準的年度工程建設計劃和施工圖設計文件,按國家有關規定組織工程招投標,按程序辦理人防工程質量監督和施工許可,開展施工前期準備工作。
(六)組織人防工程項目施工。為確保人防工程建設質量,人防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人防專業監理資質的監理單位實施施工監理;人防防護設備應當由國家人防防護設備定點廠家提供的合格產品并進行安裝施工,檢測合格才能作為竣工驗收備案的依據。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人民防空工程規劃、建設、使用、維護及其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簡稱人防工程),包括為保障戰時人員與物資掩蔽、人民防空指揮、醫療救護等單獨修建的地下防護建筑,結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戰時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簡稱防空地下室),以及其他兼顧人民防空需求而建設的地下工程。
第三條市、縣(市、區)人防主管部門按照規定權限,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人防工程建設和管理工作。
發展和改革、規劃、建設、財政、公安、國土資源、房管、物價、工商、稅務、市政公用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人防主管部門做好人防工程的建設和管理工作。
第四條人防工程建設是國防工程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保障公共安全的社會公益事業。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人防工程建設目標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納入城市建設總體規劃,并將人防工程人均掩蔽面積納入城市建設考核指標體系。
第二章人防工程的規劃與建設
第五條各級政府應當組織規劃、人防等部門制定人防工程建設規劃,并納入城鄉總體規劃。
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征求人防主管部門的意見,落實人防工程建設規劃;審查建設工程規劃方案時,落實人防工程建設要求。
第六條城市地下空間的規劃建設,應當兼顧人民防空需要。人防主管部門應當參與規劃的編制和審查。
城市地下空間開發的關鍵部位和重點設施,須符合人民防空防護標準,其防護設計審查須有人防主管部門參加。
規劃建設城市廣場、綠地、交通樞紐及其他市政公用基礎設施,應當注重開發利用地下空間,同時規劃建設人防工程或兼顧人防需求的其他地下工程。
地下空間開發兼顧人防需要的地下工程,不納入人防工程應建面積指標核算,但享受人防工程建設的規費優惠政策。
第七條人防工程及其配套的出入口、孔口、口部偽裝房等設施的建設用地,規劃、國土資源等部門應當依法保障。在人防工程主要出入口附近規劃修建地面建筑時,應留出安全距離。
第八條規劃建設人防工程時,應當同時規劃建設與其他地下工程的連接通道或預留連通口,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拒絕連通。
第九條規劃建設重要經濟目標,須充分考慮人防需要。對適合地下工作環境的關鍵部位、重要設施,應當盡可能建在地下,并為戰時堅持工作和生產的人員修建掩蔽工程。
第十條人防指揮工程、公用的人員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由人防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建設,建設經費由同級財政預算安排,建設用地由政府劃撥。
防空專業隊、醫療救護、物資儲備等專用工程,由群眾防空組織組建單位和戰時醫療救護、物資儲備等部門分別負責組織建設,建設經費由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解決。
防空地下室工程,由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負責組織建設,建設經費由建設單位或者個人籌措,列入建設項目總投資。
第十一條地面建筑面積15萬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居住小區,應當規劃建設防空專業隊或醫療救護等專用工程;地面建筑面積30萬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居住小區,應當同時規劃建設防空專業隊和醫療救護等專用工程。新建居住小區配建各類人防專用工程,可享受按應建防空地下室面積75%的比例配建的優惠政策。
第十二條城市規劃區范圍內新建(含改建、擴建)民用建筑應當按下列標準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
(一)新建10層(含)以上或者基礎埋置深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地面首層建筑面積修建6級(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二)新建除第(一)項規定以外的其他新建民用建筑按照一次性規劃地面建筑面積的5%修建6級(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三)新建居住小區在一次性規劃建設的范圍內,已按第(一)項、第(二)項規定要求修建人防工程以外的地下工程,除設備用房外,應當兼顧人民防空需要。
第十三條確因地質、地形、結構或者其他條件限制,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經人防主管部門批準,建設單位須按規定向人防主管部門繳納易地建設費,由人防主管部門統一組織易地修建。任何組織和
個人無權批準減免。
人防易地建設費由人防主管部門統一收取,交同級政府財政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項用于人防工程建設,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平調、擠占、截留或挪用。
第十四條新建民用建筑項目未按規定建設防空地下室或者未繳納人防工程易地建設費的,規劃主管部門不得核發規劃許可證,建設主管部門不得核發施工許可證,人防主管部門不予竣工驗收。
第十五條依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建設人防工程享受相關優惠政策,免收基礎設施配套、墻改發展基金、房屋拆遷、環境保護、散裝水泥專項資金等各項規費。
第三章人防工程的質量監管
第十六條人防工程建設應當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規定,建立行政監督、社會監理、施工單位管理相結合的質量管理機制,開展爭創優質工程活動,確保工程建設質量。
人防工程質量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防護標準和質量標準。人防主管部門負責人防工程建設質量的監督管理,可以委托人民防空工程質量監督站或者有關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實施監督。
第十七條承擔人防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和防護設備生產的單位應當具備相應資質,首次進入須到人防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八條單建式人防工程、人防指揮工程、醫療救護工程等的設計應由具備人防專業設計資質的單位承擔;建筑工程專業甲級資質的設計單位可承擔防護等級5、6級防空地下室的設計。
第十九條人防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的技術性審查應由具有相應審查資質的單位承擔。市人防主管部門負責政策性審查。經審查合格的,由市人防主管部門頒發施工圖設計文件批準書。
人防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未經審查批準的,不得使用。已批準的,應當嚴格執行,不得擅自更改;確需調整的,應報原審批部門批準。
第二十條建設單位在領取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前,須向人防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申請辦理質量監督手續。人防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在收齊全部資料后三個工作日內作出處理決定,對符合條件的下達《人防工程質量監督通知書》。
未獲得施工圖設計文件批準書和未辦理《人防工程質量監督通知書》的,建設主管部門不予辦理開工手續,建設單位不得開工。
第二十一條施工單位須建立、健全施工質量檢驗制度,嚴格工序管理,做好隱蔽工程的質量檢查和記錄。隱蔽工程在隱蔽前,必須督促建設單位通知人防工程質量監督機構進行現場驗收。施工結束后,須提供工程質量保證和保修文書。
第二十二條人防工程建設實行專業監理制度。監理單位和監理人員應持證上崗,并嚴格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有關規定,承擔相應的責任和義務,對工程質量終生負責。
第二十三條人防工程防護設備須符合國家規定的設計要求和產品質量標準,安裝須符合國家和省相關技術要求。
第二十四條人防工程建設項目的設計、施工、監理以及重要設備的采購,應當依法公開招標或者邀請招標。
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的人防工程建設項目,不宜進行公開招標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不進行公開招標。
第二十五條人防工程竣工驗收應同地面工程同步進行。初步驗收合格的,由人防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出具人防工程質量監督報告。驗收不合格的,建設單位應當及時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人防工程建設要求的,應當按照應建面積補繳人防工程易地建設費。
第二十六條建設平戰結合的人防工程,建設單位應當按規定制定平戰轉換方案,備好器材、構件,與工程同步接受驗收;也可備足平戰轉換所需經費,委托人防主管部門戰前統一轉換。
第二十七條建設單位應當在人防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十五日內持以下資料到人防主管部門備案:
(一)人防工程竣工報告;
(二)人防工程質量監督報告;
(三)人防工程平戰轉換方案;
(四)人防工程委托管理協議;
(五)其它規定需要提交的資料。
人防主管部門自收齊資料七個工作日內,對手續齊全的人防工程出具竣工驗收備案認可文件。
第二十八條未提供人防工程竣工驗收證明的,規劃、建設、房產等主管部門不予辦理工程備案與房產發證等相關手續。
人防工程檔案應當在工程竣工驗收后及時移交人防主管部門。
第四章人防工程的使用與維護
第二十九條國家投資(包括各級政府財政預算安排的人防經費和人防主管部門依法向社會籌集的資金)建設的人防工程,所有權屬于國家。
建設單位或個人依法按規定比例結合新建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所有權屬于國家。
除上述規定以外建設的各類人防工程,所有權屬于投資者。
所有權人對人防工程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可以行使轉讓、拍賣、申請抵押貸款等權利。
第三十條鼓勵單位和個人平時開發利用除重要的指揮、通信等工程以外的人防工程為經濟建設和人民生活服務。戰時人防工程由政府統一調度,安排使用。
開發利用人防工程堅持依法登記、有償使用、用管結合的原則,享受國家和省規定的有關優惠政策。
開發利用人防工程,有關部門應依法核發營業執照和許可證。
開發利用人防工程,必須符合環境保護、消防、安全生產等要求,并按照國家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開發利用人防工程的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人防工程用途,確需改變用途的,須報經人防主管部門批準。
依法結建的人防工程,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出售或者變相出售。
第三十一條開發利用人防工程實行登記、發證制度。平時開發利用人防工程,使用單位須提出申請,經人防主管部門審查合格后,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核發《人民防空工程平時使用證》。依法結建的防空地下室平時開發利用,使用單位須與人防主管部門簽訂《人防工程委托管理協議》后,方可申請辦理《人民防空工程平時使用證》。
使用單位申領《人民防空工程平時使用證》時需提交下列資料:
(一)使用申請登記表;
(二)使用人的合法證件;
(三)人防工程登記文書(竣工驗收備案認可文件);
(四)人防工程保護、安全和維護管理責任書;
(五)租賃使用人防工程的,提交人防工程租賃合同;
(六)其他規定需要提交的材料。
持有《人民防空工程平時使用證》的單位和個人,才有權使用人防工程。禁止無證使用人防工程或轉讓《人民防空工程平時使用證》。
人防工程使用人變更時,須向人防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變更手續,換發《人民防空工程平時使用證》。改變平時使用用途的應當重新申請辦理批準手續。
《人民防空工程平時使用證》應當在該人防工程醒目位置公示。
第三十二條人防工程平時使用合同期限一般不超過五年,特殊情況下合同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十年。
第三十三條各級政府應當建立人民防空工程維護管理基金,實行專戶儲存,政府監管,專項用于人防工程維護管理。
公用人防工程的維護管理,由人防主管部門負責,維護管理資金從人防工程維護管理費中列支。各級人防指揮工程的維護管理資金由本級財政列入人防部門年度預算。
單位人防工程的維護管理,由工程隸屬單位負責,維護管理資金由本單位財務列支。
住宅小區依法結建的防空地下室的維護管理,由受委托的使用單位負責。維護管理基金由受委托的使用單位從收取的人防工程平時使用費中提取,具體標準按照省、市有關文件執行。
其他人防工程的維護管理,由所屬單位或使用單位負責,維護管理資金由本單位財務列支。
第三十四條人防工程隸屬關系發生變動時,應當辦理交接手續,工程檔案資料等同時移交,并報人防主管部門備案。工程隸屬關系變動后,其維護管理責任隨之轉移。
第三十五條人防工程的維護管理,應當執行國家和省有關技術規程和安全使用管理規定,保持人防工程良好的使用狀態和防護能力。人防主管部門應加強對人防工程維護管理的監督檢查,制定相關管理制度,明確維護管理的任務和內容,定期組織對人防工程的運行狀況進行檢查。
第三十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進行下列影響人防工程使用或者降低人防工程防護能力的作業:
(一)向人防工程內部和孔口附近排泄廢水、廢氣,傾倒廢棄物,堆放雜物,堵塞孔口,或者修建與人防工程無關的其他建筑;
(二)堵塞通往人防工程口部的道路,在危及人防工程安全范圍內修建地面工程設施;
(三)擅自占用和毀壞人防工程;
(四)擅自損壞、改造、挪用、拆除人防工程內部的設備設施;
(五)在危及人防工程安全范圍內采石、伐木、取土、爆破、打樁、埋設管道;
(六)其他危害人防工程安全的行為。
第三十七條禁止擅自拆除人防工程。確需拆除的,應當按管理權限報經人防主管部門批準,并按照拆除的人防工程面積、等級補建人防工程或者繳納人防工程易地建設費。
補建的人防工程不得低于原人防工程抗力等級,不得少于原人防工程拆除面積,不得沖抵按照配建標準的應建人防工程面積。繳納人防工程易地建設費按照原有人防工程等級的現行重置價標準繳納。
第三十八條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人防工程,按照管理權限經人防主管部門批準后報廢:
(一)工程質量低劣,直接威脅地面建筑和交通安全,且加固改造困難的;
(二)工程滲、漏水嚴重,坍塌或者有坍塌危險,沒有使用價值的;
(三)由于地質條件差,工程基礎下沉,結構斷裂、變形,已無法使用的。
經批準報廢的人防工程,由報請人予以回填處理。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違反規定,不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由人防主管部門對當事人給予警告,責令限期修建,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因主體工程完工無法補建的,應當繳納易地建設費,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建設單位不按規定繳納易地建設費的,由人防主管部門責令限期繳納,當事人逾期未繳納易地建設費的,按日加收千分之二滯納金。
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防主管部門對當事人給予警告,并責令限期改正違法行為,可以對個人并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相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應當依法賠償損失:
(一)侵占人防工程的;
(二)不按照國家規定的防護標準和質量標準修建人防工程的;
(三)拆除人防工程后拒不補建或者拒不補償的;
(四)人防工程未組織竣工驗收或驗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五)未經人防主管部門同意,擅自使用人防工程的;
(六)人防工程維護管理不當,影響防護效能的。
第四十一條建設、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違反人防工程質量管理規定從事相關活動的,由建設、人防等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在其職責范圍內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四十二條國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規定批準免建防空地下室的;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人民防空工程規劃、建設、使用、維護及其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簡稱人防工程),包括為保障戰時人員與物資掩蔽、人民防空指揮、醫療救護等單獨修建的地下防護建筑,結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戰時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簡稱防空地下室),以及其他兼顧人民防空需求而建設的地下工程。
第三條市、縣(市、區)人防主管部門按照規定權限,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人防工程建設和管理工作。
發展和改革、規劃、建設、財政、公安、國土資源、房管、物價、工商、稅務、市政公用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人防主管部門做好人防工程的建設和管理工作。
第四條人防工程建設是國防工程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保障公共安全的社會公益事業。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人防工程建設目標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納入城市建設總體規劃,并將人防工程人均掩蔽面積納入城市建設考核指標體系。
第二章人防工程的規劃與建設
第五條各級政府應當組織規劃、人防等部門制定人防工程建設規劃,并納入城鄉總體規劃。
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征求人防主管部門的意見,落實人防工程建設規劃;審查建設工程規劃方案時,落實人防工程建設要求。
第六條城市地下空間的規劃建設,應當兼顧人民防空需要。人防主管部門應當參與規劃的編制和審查。
城市地下空間開發的關鍵部位和重點設施,須符合人民防空防護標準,其防護設計審查須有人防主管部門參加。
規劃建設城市廣場、綠地、交通樞紐及其他市政公用基礎設施,應當注重開發利用地下空間,同時規劃建設人防工程或兼顧人防需求的其他地下工程。
地下空間開發兼顧人防需要的地下工程,不納入人防工程應建面積指標核算,但享受人防工程建設的規費優惠政策。
第七條人防工程及其配套的出入口、孔口、口部偽裝房等設施的建設用地,規劃、國土資源等部門應當依法保障。在人防工程主要出入口附近規劃修建地面建筑時,應留出安全距離。
第八條規劃建設人防工程時,應當同時規劃建設與其他地下工程的連接通道或預留連通口,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拒絕連通。
第九條規劃建設重要經濟目標,須充分考慮人防需要。對適合地下工作環境的關鍵部位、重要設施,應當盡可能建在地下,并為戰時堅持工作和生產的人員修建掩蔽工程。
第十條人防指揮工程、公用的人員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由人防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建設,建設經費由同級財政預算安排,建設用地由政府劃撥。
防空專業隊、醫療救護、物資儲備等專用工程,由群眾防空組織組建單位和戰時醫療救護、物資儲備等部門分別負責組織建設,建設經費由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解決。
防空地下室工程,由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負責組織建設,建設經費由建設單位或者個人籌措,列入建設項目總投資。
第十一條地面建筑面積15萬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居住小區,應當規劃建設防空專業隊或醫療救護等專用工程;地面建筑面積30萬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居住小區,應當同時規劃建設防空專業隊和醫療救護等專用工程。新建居住小區配建各類人防專用工程,可享受按應建防空地下室面積75%的比例配建的優惠政策。
第十二條城市規劃區范圍內新建(含改建、擴建)民用建筑應當按下列標準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
(一)新建10層(含)以上或者基礎埋置深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地面首層建筑面積修建6級(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二)新建除第(一)項規定以外的其他新建民用建筑按照一次性規劃地面建筑面積的5%修建6級(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三)新建居住小區在一次性規劃建設的范圍內,已按第(一)項、第(二)項規定要求修建人防工程以外的地下工程,除設備用房外,應當兼顧人民防空需要。
第十三條確因地質、地形、結構或者其他條件限制,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經人防主管部門批準,建設單位須按規定向人防主管部門繳納易地建設費,由人防主管部門統一組織易地修建。任何組織和個人無權批準減免。
人防易地建設費由人防主管部門統一收取,交同級政府財政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項用于人防工程建設,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平調、擠占、截留或挪用。
第十四條新建民用建筑項目未按規定建設防空地下室或者未繳納人防工程易地建設費的,規劃主管部門不得核發規劃許可證,建設主管部門不得核發施工許可證,人防主管部門不予竣工驗收。
第十五條依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建設人防工程享受相關優惠政策,免收基礎設施配套、墻改發展基金、房屋拆遷、環境保護、散裝水泥專項資金等各項規費。
第三章人防工程的質量監管
第十六條人防工程建設應當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規定,建立行政監督、社會監理、施工單位管理相結合的質量管理機制,開展爭創優質工程活動,確保工程建設質量。
人防工程質量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防護標準和質量標準。人防主管部門負責人防工程建設質量的監督管理,可以委托人民防空工程質量監督站或者有關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實施監督。
第十七條承擔人防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和防護設備生產的單位應當具備相應資質,首次進入須到人防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八條單建式人防工程、人防指揮工程、醫療救護工程等的設計應由具備人防專業設計資質的單位承擔;建筑工程專業甲級資質的設計單位可承擔防護等級5、6級防空地下室的設計。
第十九條人防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的技術性審查應由具有相應審查資質的單位承擔。市人防主管部門負責政策性審查。經審查合格的,由市人防主管部門頒發施工圖設計文件批準書。
人防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未經審查批準的,不得使用。已批準的,應當嚴格執行,不得擅自更改;確需調整的,應報原審批部門批準。
第二十條建設單位在領取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前,須向人防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申請辦理質量監督手續。人防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在收齊全部資料后三個工作日內作出處理決定,對符合條件的下達《人防工程質量監督通知書》。
未獲得施工圖設計文件批準書和未辦理《人防工程質量監督通知書》的,建設主管部門不予辦理開工手續,建設單位不得開工。
第二十一條施工單位須建立、健全施工質量檢驗制度,嚴格工序管理,做好隱蔽工程的質量檢查和記錄。隱蔽工程在隱蔽前,必須督促建設單位通知人防工程質量監督機構進行現場驗收。施工結束后,須提供工程質量保證和保修文書。
第二十二條人防工程建設實行專業監理制度。監理單位和監理人員應持證上崗,并嚴格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有關規定,承擔相應的責任和義務,對工程質量終生負責。
第二十三條人防工程防護設備須符合國家規定的設計要求和產品質量標準,安裝須符合國家和省相關技術要求。
第二十四條人防工程建設項目的設計、施工、監理以及重要設備的采購,應當依法公開招標或者邀請招標。
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的人防工程建設項目,不宜進行公開招標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不進行公開招標。
第二十五條人防工程竣工驗收應同地面工程同步進行。初步驗收合格的,由人防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出具人防工程質量監督報告。驗收不合格的,建設單位應當及時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人防工程建設要求的,應當按照應建面積補繳人防工程易地建設費。
第二十六條建設平戰結合的人防工程,建設單位應當按規定制定平戰轉換方案,備好器材、構件,與工程同步接受驗收;也可備足平戰轉換所需經費,委托人防主管部門戰前統一轉換。
第二十七條建設單位應當在人防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十五日內持以下資料到人防主管部門備案:
(一)人防工程竣工報告;
(二)人防工程質量監督報告;
(三)人防工程平戰轉換方案;
(四)人防工程委托管理協議;
(五)其它規定需要提交的資料。
人防主管部門自收齊資料七個工作日內,對手續齊全的人防工程出具竣工驗收備案認可文件。
第二十八條未提供人防工程竣工驗收證明的,規劃、建設、房產等主管部門不予辦理工程備案與房產發證等相關手續。
人防工程檔案應當在工程竣工驗收后及時移交人防主管部門。
第四章人防工程的使用與維護
第二十九條國家投資(包括各級政府財政預算安排的人防經費和人防主管部門依法向社會籌集的資金)建設的人防工程,所有權屬于國家。
建設單位或個人依法按規定比例結合新建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所有權屬于國家。
除上述規定以外建設的各類人防工程,所有權屬于投資者。
所有權人對人防工程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可以行使轉讓、拍賣、申請抵押貸款等權利。
第三十條鼓勵單位和個人平時開發利用除重要的指揮、通信等工程以外的人防工程為經濟建設和人民生活服務。戰時人防工程由政府統一調度,安排使用。
開發利用人防工程堅持依法登記、有償使用、用管結合的原則,享受國家和省規定的有關優惠政策。
開發利用人防工程,有關部門應依法核發營業執照和許可證。
開發利用人防工程,必須符合環境保護、消防、安全生產等要求,并按照國家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開發利用人防工程的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人防工程用途,確需改變用途的,須報經人防主管部門批準。
依法結建的人防工程,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出售或者變相出售。
第三十一條開發利用人防工程實行登記、發證制度。平時開發利用人防工程,使用單位須提出申請,經人防主管部門審查合格后,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核發《人民防空工程平時使用證》。依法結建的防空地下室平時開發利用,使用單位須與人防主管部門簽訂《人防工程委托管理協議》后,方可申請辦理《人民防空工程平時使用證》。
使用單位申領《人民防空工程平時使用證》時需提交下列資料:
(一)使用申請登記表;
(二)使用人的合法證件;
(三)人防工程登記文書(竣工驗收備案認可文件);
(四)人防工程保護、安全和維護管理責任書;
(五)租賃使用人防工程的,提交人防工程租賃合同;
(六)其他規定需要提交的材料。
持有《人民防空工程平時使用證》的單位和個人,才有權使用人防工程。禁止無證使用人防工程或轉讓《人民防空工程平時使用證》。
人防工程使用人變更時,須向人防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變更手續,換發《人民防空工程平時使用證》。改變平時使用用途的應當重新申請辦理批準手續。
《人民防空工程平時使用證》應當在該人防工程醒目位置公示。
第三十二條人防工程平時使用合同期限一般不超過五年,特殊情況下合同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十年。
第三十三條各級政府應當建立人民防空工程維護管理基金,實行專戶儲存,政府監管,專項用于人防工程維護管理。
公用人防工程的維護管理,由人防主管部門負責,維護管理資金從人防工程維護管理費中列支。各級人防指揮工程的維護管理資金由本級財政列入人防部門年度預算。
單位人防工程的維護管理,由工程隸屬單位負責,維護管理資金由本單位財務列支。
住宅小區依法結建的防空地下室的維護管理,由受委托的使用單位負責。維護管理基金由受委托的使用單位從收取的人防工程平時使用費中提取,具體標準按照省、市有關文件執行。
其他人防工程的維護管理,由所屬單位或使用單位負責,維護管理資金由本單位財務列支。
第三十四條人防工程隸屬關系發生變動時,應當辦理交接手續,工程檔案資料等同時移交,并報人防主管部門備案。工程隸屬關系變動后,其維護管理責任隨之轉移。
第三十五條人防工程的維護管理,應當執行國家和省有關技術規程和安全使用管理規定,保持人防工程良好的使用狀態和防護能力。人防主管部門應加強對人防工程維護管理的監督檢查,制定相關管理制度,明確維護管理的任務和內容,定期組織對人防工程的運行狀況進行檢查。
第三十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進行下列影響人防工程使用或者降低人防工程防護能力的作業:
(一)向人防工程內部和孔口附近排泄廢水、廢氣,傾倒廢棄物,堆放雜物,堵塞孔口,或者修建與人防工程無關的其他建筑;
(二)堵塞通往人防工程口部的道路,在危及人防工程安全范圍內修建地面工程設施;
(三)擅自占用和毀壞人防工程;
(四)擅自損壞、改造、挪用、拆除人防工程內部的設備設施;
(五)在危及人防工程安全范圍內采石、伐木、取土、爆破、打樁、埋設管道;
(六)其他危害人防工程安全的行為。
第三十七條禁止擅自拆除人防工程。確需拆除的,應當按管理權限報經人防主管部門批準,并按照拆除的人防工程面積、等級補建人防工程或者繳納人防工程易地建設費。
補建的人防工程不得低于原人防工程抗力等級,不得少于原人防工程拆除面積,不得沖抵按照配建標準的應建人防工程面積。繳納人防工程易地建設費按照原有人防工程等級的現行重置價標準繳納。
第三十八條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人防工程,按照管理權限經人防主管部門批準后報廢:
(一)工程質量低劣,直接威脅地面建筑和交通安全,且加固改造困難的;
(二)工程滲、漏水嚴重,坍塌或者有坍塌危險,沒有使用價值的;
(三)由于地質條件差,工程基礎下沉,結構斷裂、變形,已無法使用的。
經批準報廢的人防工程,由報請人予以回填處理。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違反規定,不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由人防主管部門對當事人給予警告,責令限期修建,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因主體工程完工無法補建的,應當繳納易地建設費,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建設單位不按規定繳納易地建設費的,由人防主管部門責令限期繳納,當事人逾期未繳納易地建設費的,按日加收千分之二滯納金。
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防主管部門對當事人給予警告,并責令限期改正違法行為,可以對個人并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相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應當依法賠償損失:
(一)侵占人防工程的;
(二)不按照國家規定的防護標準和質量標準修建人防工程的;
(三)拆除人防工程后拒不補建或者拒不補償的;
(四)人防工程未組織竣工驗收或驗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五)未經人防主管部門同意,擅自使用人防工程的;
(六)人防工程維護管理不當,影響防護效能的。
第四十一條建設、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違反人防工程質量管理規定從事相關活動的,由建設、人防等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在其職責范圍內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四十二條國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規定批準免建防空地下室的;
人防工程是戰時掩蔽人員、物資,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場所,是實施人民防空最重要的物質基礎。質量是工程的生命,是工程建設的主題。特別是作為戰時避難場所的人防工程,其建設質量是人防防護工程體系建設的核心和靈魂,是發揮人民防空整體防護功能的基礎和保障,關系到人民群眾生命財產的安危。效益是建設人防工程的目的,充分發揮人防工程效益是戰時應戰、急時應急、平時服務的根本要求。積極開展人防工程質量效益年活動,是提高人防工程建設質量,發揮人防工程“三個效益”的重要舉措,對提高人防工程建設的質量效益,加強人防工程建設與使用管理,維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完善城市功能和服務改善民生,實現人防工程建設的科學發展具有重要作用。
二、指導思想和目的
開展“人防工程質量效益年”活動,要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貫徹落實第次全國人防會議和全省、全市人防會議精神為契機,以人防工程建設標準和規范為依據,重點摸清人防工程質量狀況和“三個效益”發揮情況,通過強化質量意識、落實質量標準、規范建設程序、完善監督機制、加強定額管理、搞好維護使用、深化開發利用等有效措施,解決人防工程建設質量與開發利用的長效機制,不斷提高人防工程建設質量和使用效益,切實推進人防工程建設的科學發展。
三、方法步驟和主要任務
時間安排:年5月10日-年1月15日。分五個階段進行。
(一)宣傳發動(5月10日至5月31日)
主要任務:1.統一思想認識。認真學習領會省市人防辦關于開展“人防工程質量效益年活動”的文件精神,提高認識,統一思想,切實增強責任感。2.科學制定方案。結合本地實際,搞好調查研究,找準存在問題,理清工作思路,研究制定切實可行的實施方案。3.搞好宣傳動員。要向黨政軍領導認真匯報開展“人防工程質量效益年”活動的背景、目的、意義和方法步驟,爭取領導重視支持;要做好溝通協調,爭取部門理解配合;要深入開展社會宣傳,贏得群眾、社會認可和贊同,通過廣泛深入宣傳動員,形成良好的工作氛圍和輿論環境,通過宣傳讓各級領導,各有關部門和人防工程建設單位了解掌握人防工程建設各個環節的法定要求和強制性標準,讓人防全體干部職工思考并研究提高人防“三個效益”的途徑和辦法。
(二)分析檢查(6月1日至8月15日)
主要任務:找準存在問題、分析問題根源。要按照《人防工程建設管理規定》、《人民防空工程戰術技術要求》和國家、省關于人防工程建設法律法規,對人防工程建設和開發利用的各個環節進行逐項檢查,找出影響質量效益的薄弱環節和存在問題,深刻分析產生問題的原因和根源。
主要分析檢查以下方面和環節存在的問題:
1、人防工程規劃方面。人防工程規劃編制滯后,人防工程規劃前瞻性不強,編制質量偏低,落實不到位,工程種類不配套,布局不合理,建設比例不科學等問題;
2、人防工程建設審批方面。人防工程建設和易地建設費收繳審批不按規定程序辦理;工程類別、防護等級、應建面積不按規定執行,存在隨意降低防護等級,減少應建面積現象;易地建設條件不充分,資料不齊全不規范等;收費標準按政策執行不到位,有少繳、漏繳現象。
3、項目論證決策方面。人防工程研究論證和決策不夠科學,建設方案不夠優化,造價不夠合理;人防工程應建未建,易地建設費違規減免,特別是一些政府投資項目不建人防工程或不按規定繳納易地建設費等履行人防義務不力;規避招標、虛假招標、圍標串標、評標不公;對合同管理重視不夠、陰陽合同、不按合同履約等問題;
4、建設單位方面。建設單位責任意識不強,對從業資質重視管理不夠,定額使用不規范,質量意識淡薄,片面追求經濟效益,人為壓低工程造價,縮短施工周期,違規發包工程等問題;
5、勘察、設計方面。勘察、設計單位不按資質等級范圍承接勘察、設計業務,轉包或違法分包承攬業務,注冊執業人員不按規定在設計文件上簽字,勘察結果不真實、不準確,接受無證單位掛靠,出賣圖簽、圖章,涂改、倒賣、出租、出借資質證書,落實人防工程建設標準強制性條文不夠等問題;
6、施工圖審查方面。施工圖審查機構超越資質等級范圍承接審查業務,專業審查人員和注冊執業人員不具有相應技術職稱或從業資格,不按有關規定報審,不認真履行審圖責任等問題;
7、人防工程施工方面。轉包、違法分包工程,不按標準規范施工,工程質量責任不明確,施工質量檢驗制度不落實,從業技術人員崗位培訓不夠,專業素質不高,重從業技術人員資格認定輕資格監督管理,安全生產管理制度不健全、不落實等問題;
8、人防工程監理方面。轉讓監理業務,監理單位作為獨立、公正質量監管者的意識不強,從業人員的專業水準和職業操守有差距,不按工程監理規范要求實施監理等問題;
9、質量監督管理方面。工程質量監督管理主管部門、實施部門履職不夠,驗收備案不及時,對工程建設質量的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執行情況監督檢查不力等問題;
10、防護工程體系完善方面。建設規模不適當,布局不合理,種類不配套,功能不優化,防護質量不高等問題;
11、防護設備方面。防護設備生產企業質量檢測制度不落實,質量不合格,低價競爭,串標抬價,市場混亂,設備安裝質量不高,售后服務質量不高等問題;
12、維護使用方面。工程維護管理人員、資金、物資、制度落實不夠等問題;
13、平戰轉換方面。平戰轉換方案內容不實、措施不詳,轉換設施設備不到位,平戰轉換經費不落實等問題;
14、平戰結合方面。人防工程平戰結合實施管理頂層設計不夠,制度不健全,投融資機制和開發利用經營模式單一,效益低下,三個效益不協調等問題;
(三)深入整改(8月16日至11月15日)
主要任務:針對排查出的問題,研究制定加強和改進工作的具體措施,并認真進行整改。深入整改要重點抓好以下方面:
1、嚴格工程建設程序管理;
2、執行工程建設法規要求和強制性標準;
3、規范項目決策行為;
4、強化人防工程建設過程管理;
5、落實平戰轉換措施;
6、加大平戰結合力度;
7、實行人防工程掛牌管理制度;
8、建立聯合查辦工作機制;
9、健全落實質量標準和安全生產責任制度;
10、建立完善人防建設市場誠信體系。
通過科學有效整改,確保活動深入開展和取得實效。
(四)建章立制(11月16日至12月15日)
主要任務:重點在提升人防工程質量效益的做法、經驗等方面進行總結,建立完善人才培養、工程建設程序、建設市場管理、工程質量監管、工程維護使用、防護設備質量檢測等長效機制,切實把解決問題過程變為建章立制過程,形成提升人防工程建設質量效益的長效工作機制。
(五)檢查驗收(12月16日至年1月15日)
主要任務:對活動情況進行自查和總結。市人防辦在各縣市區場自查總結的基礎上,對“人防工程質量效益年”活動進行檢查驗收和總結表彰。
四、應把握的幾個問題
開展“人防工程質量效益年”活動,是全市人防工程建設管理工作的大事。各縣、市、區、場要把開展質量效益年活動擺上重要日程,思想上高度重視、部署上具體嚴密、工作上落實責任、組織上提供保障,確保質量效益年活動各項要求落到實處。
(一)落實領導責任。為加強對“人防工程質量效益年”活動的組織領導,市政府決定成立全市人防工程質量效益年活動領導小組(名單附后)。各縣、市、區、場也要成立相應的領導小組,抽調人員組建工作機構。
(二)突出工作重點。“人防工程質量效益年”活動開展涉及的工作和環節很多,活動中要注意把握重點,突出抓好查糾問題、建章立制等重點環節。
(三)積極探索創新。在堅持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管理基本要求的前提下,把握新形勢新階段人防工程建設管理工作的新情況、新變化,針對不同特點和具體情況,敢于創新,善于創新,使活動更加扎實有效,富有特色。
**年,我縣人防辦結合人防相關法律、法規的出臺,著力抓好人防宣傳教育工作,在廣大人民群眾中廣泛開展多種形式的人防法律法規宣傳教育:一是《XX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管理規定》于**年2月1日正式施行后,我縣一方面利用廣播電視和政府公眾網等媒體進行廣泛宣傳,另一方面,利用宣傳車在縣城和中心鎮進行巡回宣傳。二是根據上級要求,我縣人防辦與縣教育局聯合在縣城和面上中小學開設國防教育課程,組織中小學生學習市人防辦編印的《戰時人民防空應急基本常識》。三是在今年9月23日,與市人防辦聯合在縣城繁華地段開展人防巡回宣傳活動,充分利用宣傳畫、廣播、派發宣傳資料等形式,多方面展示我國人民防空的發展歷程和建設成果,向人民群眾宣傳人防應急有關知識和法律法規,收到了良好的效果。今年以來,我縣共出動巡回宣傳車20多輛(次),懸掛橫幅標語80多條,編寫人防宣傳專欄2期,發放人防宣傳資料2000多份,縣城初中人防教育普及率達98%。通過開展一系列扎實有效的宣傳教育活動,大大提高了全縣人民的國防觀念和人防意識,為人防工作正常開展打下了堅實的基礎。
(二)抓好《**縣防空襲方案》修訂工作
今年,根據國家、**軍區、**省人防辦《**年人防工作要點》,**省人防辦《關于修訂<信息化條件下城市防空襲方案>的通知》精神和《**年度XX市縣(市)人防工作目標管理考核實施方案》的要求,我縣又組織有關單位將**年經多個成員單位參與編寫的《**縣防空襲方案》進行修訂審核。今年9月,組織了有關專家進行評審,經過專家的認真評議和嚴格審核,目前《**縣信息化條件下城市防空襲方案》已報請XX市人民政府、XX軍分區審批。同時,我縣人防專業隊伍也同步整組編成。
(三)抓好防空警報建設
為了切實做好人民防空應急準備工作,提高我縣城市防空作戰的整體指揮水平,根據市人防辦《人防工作要點》要求,在市人防辦的指導和支持下,我縣已制定警報建設規劃。在**年已安裝9臺防空警報器的基礎上,今年又安裝了4臺防空警報器。目前,我縣在縣城已安裝了13臺防空警報器,并在每年12月19日與XX市同步試鳴,試鳴效果良好。
(四)抓好人防工程建設和行政執法工作
為更好地貫徹《人民防空法》,確保廣大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我縣有關職能部門積極履行職責,加強配合協調,特別是縣人防辦、縣發改局、縣規劃建設局和縣房產管理局對人防工程嚴格把關,經常開展人防工程聯合執法檢查,嚴肅查處漏報、免報、少報人防工程等違法違規現象。為做好人防工程易地建設費的收取工作,縣人防辦在縣規劃建設局設立了“人防”報建業務收費窗口,主動公開人防工程報建程序、報建條件、辦理期限、辦理結果等,同時派出1名工作人員在窗口辦公,負責辦理人防報建審批工作,并為前來辦理業務的群眾派發人防宣傳資料和解答群眾疑問,熱情為群眾提供服務。今年來,我辦共受理人防工程報建項目180宗,其中建設人防地下室項目2宗,建筑面積14000多平方米,收取人防工程易地建設費200萬元。
(五)抓好人防隊伍的學習提高
為提高我縣人防辦工作人員的整體素質,今年來,我辦一方面陸續派出工作人員參加省、市各項政治、業務和軍事培訓;另一方面建立與自身實際相適應的學習制度,促使工作人員形成“終身學習、自學學習”的良好習慣;第三方面,堅持“走出去,請進來”,到外面參觀學習兄弟縣、市同行的先進經驗和做法,我辦先后組織工作人員到徐聞、廉江、吳川等地學習取經。通過加強學習和培訓,我縣人防辦工作人員的思想素質和業務水平有了較大的提高。同時,我辦今年共投入近4萬元,配置了電腦、打印機、復印機、傳真機、數碼相機、攝像機等一批必要的辦公設備,大大改善了人防工作辦公條件。
(六)抓好人防經費的管理
為提高人防經費的使用效益,我縣把人防經費列入財政預算,并設立獨立帳戶,配備財務管理人員,并嚴格執行財務管理規定和會計制度。同時,我辦主動加強與縣財政局的聯系,做到每月對賬一次,季度小結一次,年終匯總一次,確保收取的人防易地建設費嚴格按照“收支兩條線”管理。今年6月,我辦的財務管理工作通過了由縣財政局和XX信達會計師事務所組成資產核查組的資產核查,沒有出現侵占、挪用、平調等現象。
二、主要存在問題
今年來,我縣貫徹實施《人民防空法》和開展人防日常工作雖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績,但與省人防辦提出“構建**人防新體系,爭當全國人防排頭兵”的要求還有很大差距。主要表現在:
一是人防建設還滯后于經濟發展水平,人防掩蔽工事欠缺;
二是縣城區目前警報器安裝數量尚少,音響覆蓋面有限;
三是《**縣信息化條件下城市防空襲方案》的備案和《**縣接收XX市區疏散人口方案》還有待進一步完善;
四是縣人防辦現有機構和崗位設置還達不到省、市的要求,開展工作有一定難度;
五是縣人防辦還沒有相對固定的交通工具,嚴重制約了人防工程經常性執法檢查工作的正常開展。
三、**年的工作設想
根據省人防目標管理和市人防工作要點,**年,我縣人防辦著重抓好幾方面工作:
(一)認真貫徹落實**年全市人民防空工作會議精神和工作部署,理清工作思路,創造性地開展工作。
(二)繼續加大對《人民防空法》的宣傳力度,將《人民防空法》列入“五五”普法教學內容,進一步提高全縣人民的國防觀念和人防意識。
**年,我縣人防辦結合人防相關法律、法規的出臺,著力抓好人防宣傳教育工作,在廣大人民群眾中廣泛開展多種形式的人防法律法規宣傳教育:一是《XX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管理規定》于**年2月1日正式施行后,我縣一方面利用廣播電視和政府公眾網等媒體進行廣泛宣傳,另一方面,利用宣傳車在縣城和中心鎮進行巡回宣傳。二是根據上級要求,我縣人防辦與縣教育局聯合在縣城和面上中小學開設國防教育課程,組織中小學生學習市人防辦編印的《戰時人民防空應急基本常識》。三是在今年9月23日,與市人防辦聯合在縣城繁華地段開展人防巡回宣傳活動,充分利用宣傳畫、廣播、派發宣傳資料等形式,多方面展示我國人民防空的發展歷程和建設成果,向人民群眾宣傳人防應急有關知識和法律法規,收到了良好的效果。今年以來,我縣共出動巡回宣傳車20多輛(次),懸掛橫幅標語80多條,編寫人防宣傳專欄2期,發放人防宣傳資料2000多份,縣城初中人防教育普及率達98%。通過開展一系列扎實有效的宣傳教育活動,大大提高了全縣人民的國防觀念和人防意識,為人防工作正常開展打下了堅實的基礎。
(二)抓好《**縣防空襲方案》修訂工作
今年,根據國家、**軍區、**省人防辦《**年人防工作要點》,**省人防辦《關于修訂<信息化條件下城市防空襲方案>的通知》精神和《**年度XX市縣(市)人防工作目標管理考核實施方案》的要求,我縣又組織有關單位將**年經多個成員單位參與編寫的《**縣防空襲方案》進行修訂審核。今年9月,組織了有關專家進行評審,經過專家的認真評議和嚴格審核,目前《**縣信息化條件下城市防空襲方案》已報請XX市人民政府、XX軍分區審批。同時,我縣人防專業隊伍也同步整組編成。
(三)抓好防空警報建設
為了切實做好人民防空應急準備工作,提高我縣城市防空作戰的整體指揮水平,根據市人防辦《人防工作要點》要求,在市人防辦的指導和支持下,我縣已制定警報建設規劃。在**年已安裝9臺防空警報器的基礎上,今年又安裝了4臺防空警報器。目前,我縣在縣城已安裝了13臺防空警報器,并在每年12月19日與XX市同步試鳴,試鳴效果良好。
(四)抓好人防工程建設和行政執法工作
為更好地貫徹《人民防空法》,確保廣大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我縣有關職能部門積極履行職責,加強配合協調,特別是縣人防辦、縣發改局、縣規劃建設局和縣房產管理局對人防工程嚴格把關,經常開展人防工程聯合執法檢查,嚴肅查處漏報、免報、少報人防工程等違法違規現象。為做好人防工程易地建設費的收取工作,縣人防辦在縣規劃建設局設立了“人防”報建業務收費窗口,主動公開人防工程報建程序、報建條件、辦理期限、辦理結果等,同時派出1名工作人員在窗口辦公,負責辦理人防報建審批工作,并為前來辦理業務的群眾派發人防宣傳資料和解答群眾疑問,熱情為群眾提供服務。今年來,我辦共受理人防工程報建項目180宗,其中建設人防地下室項目2宗,建筑面積14000多平方米,收取人防工程易地建設費200萬元。
(五)抓好人防隊伍的學習提高
為提高我縣人防辦工作人員的整體素質,今年來,我辦一方面陸續派出工作人員參加省、市各項政治、業務和軍事培訓;另一方面建立與自身實際相適應的學習制度,促使工作人員形成“終身學習、自學學習”的良好習慣;第三方面,堅持“走出去,請進來”,到外面參觀學習兄弟縣、市同行的先進經驗和做法,我辦先后組織工作人員到徐聞、廉江、吳川等地學習取經。通過加強學習和培訓,我縣人防辦工作人員的思想素質和業務水平有了較大的提高。同時,我辦今年共投入近4萬元,配置了電腦、打印機、復印機、傳真機、數碼相機、攝像機等一批必要的辦公設備,大大改善了人防工作辦公條件。
(六)抓好人防經費的管理
為提高人防經費的使用效益,我縣把人防經費列入財政預算,并設立獨立帳戶,配備財務管理人員,并嚴格執行財務管理規定和會計制度。同時,我辦主動加強與縣財政局的聯系,做到每月對賬一次,季度小結一次,年終匯總一次,確保收取的人防易地建設費嚴格按照“收支兩條線”管理。今年6月,我辦的財務管理工作通過了由縣財政局和XX信達會計師事務所組成資產核查組的資產核查,沒有出現侵占、挪用、平調等現象。
二、主要存在問題
今年來,我縣貫徹實施《人民防空法》和開展人防日常工作雖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績,但與省人防辦提出“構建**人防新體系,爭當全國人防排頭兵”的要求還有很大差距。主要表現在:
一是人防建設還滯后于經濟發展水平,人防掩蔽工事欠缺;
二是縣城區目前警報器安裝數量尚少,音響覆蓋面有限;
三是《**縣信息化條件下城市防空襲方案》的備案和《**縣接收XX市區疏散人口方案》還有待進一步完善;
四是縣人防辦現有機構和崗位設置還達不到省、市的要求,開展工作有一定難度;
五是縣人防辦還沒有相對固定的交通工具,嚴重制約了人防工程經常性執法檢查工作的正常開展。
三、**年的工作設想
根據省人防目標管理和市人防工作要點,**年,我縣人防辦著重抓好幾方面工作:
(一)認真貫徹落實**年全市人民防空工作會議精神和工作部署,理清工作思路,創造性地開展工作。
(二)繼續加大對《人民防空法》的宣傳力度,將《人民防空法》列入“五五”普法教學內容,進一步提高全縣人民的國防觀念和人防意識。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第四十八條:“城市新建民用建筑,違反國家有關規定不修建戰時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對當事人給予警告,并責令限期修建,可以并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
2.《**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第四十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對當事人給予警告,并責令限期修建,可以并處10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六條:“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修建防空地下室;不宜修建的,必須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批準,并按規定繳納易地建設費,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組織易地建設。”
3.《**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違反本辦法規定,不按國家規定建設防空地下室的,由人防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并責令限期修建,可依法并處應建防空地下室每平方米50元罰款,但最高不超過10萬元。”
二、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對當事人給予警告,并責令限期改正違法行為,可以對個人并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并處1萬元至5萬元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賠損失:
(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
2.《**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一至五項規定的,由人防主管部門對當事人給予警告,并責令限期改正。其中違反第一、五項規定的,可依法對個人并處3000元至5000元的罰款,對單位并處30000元至50000元的罰款;違反第二、三、四項規定的,可依法對個人并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并處10000元至30000元的罰款。造成損失的,當事人應當依法賠償損失。”
第十五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侵占人防工程;”
三、不按照國家規定的防護標準和質量標準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對當事人給予警告,并責令限期改正違法行為,可以對個人并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并處1萬元至5萬元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損失:
(二)不按照國家規定的防護標準和質量標準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
2.《**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第三十九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對當事人給予警告,并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對單位并處1萬元至5萬元的罰款。
第十五條:“人民防空工程必須按照國家規定的建設程序、設計標準、防護標準和質量標準進行建設。建設單位不得降低人民防空工程的質量標準和防護等級。”
四、改變人防主體結構、拆除人防工程設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對當事人給予警告,并責令限期改正違法行為,可以對個人并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并處1萬元至5萬元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賠損失:
(三)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改變人民防空工程主體結構、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設備設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2.《**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第四十一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一、二、三、四項規定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對當事人給予警告,并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對個人并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并處一萬元至五萬元的罰款;造成損失的,當事人應當依法賠償損失。”
第二十四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四)改變人民防空工程主體結構、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設備設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
3.《**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一至五項規定的,由人防主管部門對當事人給予警告,并責令限期改正。其中違反第一、五項規定的,可依法對個人并處3000元至5000元的罰款,對單位并處30000元至50000元的罰款;違反第二、三、四項規定的,可依法對個人并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并處10000元至30000元的罰款。造成損失的,當事人應當依法賠償損失。”
第十五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五)改變人防工程主體結構、拆除人防工程設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防工程安全和使用效能;”
五、拆除人防工程后拒不補建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對當事人給予警告,并責令限期改正違法行為,可以對個人并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并處1萬元至5萬元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損失:
(四)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補建的;”
六、占用人民防空通信專用頻率、使用與防空警報相同的音響信號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報設備設施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對當事人給予警告,并責令限期改正違法行為,可以對個人并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并處1萬元至5萬元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損失:
(五)占用人民防空通信專用頻率、使用與防空警報相同的音響信號或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報設備設施的;”
七、阻撓安裝人民防空通信、警報設施,拒不改正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對當事人給予警告,并責令限期改正違法行為,可以對個人并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并處1萬元至5萬元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損失:
(六)阻撓安裝人民防空通信、警報設施,拒不改正的;”
八、向人防工程內排入廢水、廢氣或者傾倒廢棄物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對當事人給予警告,并責令限期改正違法行為,可以對當事人并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并處1萬元至5萬元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損失:
(七)向人防工程內排入廢水、廢氣或者傾倒廢棄物的;”
2.《**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第四十一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一、二、三、四項規定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對當事人給予警告,并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對個人并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并處一萬元至五萬元的罰款;造成損失的,當事人應當依法賠償損失。”
第二十四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向人民防空工程內排放廢水、廢氣和傾倒廢棄物;”
3.《**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一至五項規定的,由人防主管部門對當事人給予警告,并責令限期改正。其中違反第一、五項規定的,可依法對個人并處3000元至5000元的罰款,對單位并處30000元至50000元的罰款;違反第二、三、四項規定的,可依法對個人并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并處10000元至30000元的罰款。造成損失的,當事人應當依法賠償損失。”
第十五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二)向人防工程內排放廢水、廢氣和傾倒廢棄物;”
九、在距單獨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五十米范圍內采石、取土、爆破、挖洞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1.《**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第四十一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一、二、三、四項規定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對當事人給予警告,并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對個人并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并處一萬元至五萬元的罰款;造成損失的,當事人應當依法賠償損失。”
(二)未經批準,在距單獨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五十米范圍內采石、取土、爆破、挖洞;”
2.《**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一至五項規定的,由人防主管部門對當事人給予警告,并責令限期改正。其中違反第一、五項規定的,可依法對個人并處3000元至5000元的罰款,對單位并處30000元至50000元的罰款;違反第二、三、四項規定的,可依法對個人并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并處10000元至30000元的罰款。造成損失的,當事人應當依法賠償損失。”
第十五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三)未經批準,在距單獨修建的人防工程安全范圍內采石、取土、爆破、挖洞等;”
十、在單獨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口部預留建筑物倒塌半徑范圍內修建、改建、擴建其他建筑物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1.《**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第四十一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一、二、三、四項規定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對當事人給予警告,并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對個人并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并處一萬元至五萬元的罰款;造成損失的,當事人應當依法賠償損失。”
第二十四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三)在單獨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口部預留建筑物倒塌半徑防護范圍內新建、改建、擴建其他建筑物;”
2.《**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一至五項規定的,由人防主管部門對當事人給予警告,并責令限期改正。其中違反第一、五項規定的,可依法對個人并處3000元至5000元的罰款,對單位并處30000元至50000元的罰款;違反第二、三、四項規定的,可依法對個人并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并處10000元至30000元的罰款。造成損失的,當事人應當依法賠償損失。”
第十五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四)在單獨修建的人防工程口部地面建筑物倒塌半徑防護范圍內新建、改建、擴建其他構筑物;”
行政征收(共2項)
一、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費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第四條第一款:“人民防空經費由國家和社會共同負擔。”
第三款:“有關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負擔人民防空費用。”
2.《**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第六條:“人民防空經費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社會共同負擔。列入同級財政預算,其增長比例應當與人民防空需求和國民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
二、平戰結合費
法律依據:
1、《人民防空工程平時開發利用管理辦法》第十五條:“使用單位利用人民防空工程進行下列活動時,應當向工程隸屬單位繳納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費。
(一)利用人民防空工程進行經營性活動;
(二)利用人民防空工程冷風降溫;
(三)利用人民防空工程敷設通信、電力等管線;
(四)利用人民防空工程施工碴石等副產品。
2.《**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第二十條:“人民防空工程和設施平時應當為經濟建設和人民生活服務。
開發利用人民防空工程和設施實行誰投資、誰受益和有償使用的原則。”
3.財政部、國家人防委員會《關于平時使用人民防空工程收費的暫行規定》第二條:“人防工程及其設備設施是國家的財產,平時使用時應本著有償使用的原則,由人防部門收取使用費。收取使用費的范圍:
(一)利用人防工程及其設備設施興辦工業、商業、服務業以及其他經濟效益的行業;
(二)利用人防工程敷設通信線纜和已敷設的其他管線;
(三)利用人防工程冷風降溫和排水井點作水源;
(四)使用人防工程施工排出的碴石等副產品。
收取費用的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防和財政部門確定。”
其他具體行政行為(共8項)
一、對城市和經濟目標的人民防空建設進行監督檢查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第十七條:“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應當依照規定對城市和經濟目標的人民防空建設進行監督檢查。被檢查單位應當如實提供情況和必要的資料。”
二、對人民防空工程的維護管理進行監督檢查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對人民防空工程的維護管理進行監督檢查。”
2.《人民防空工程維護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本辦法《人民防空工程維護管理檢查評定標準》對人民防空工程維護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3.《**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第十九條:“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和有關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對人民防空工程進行維護管理和監督檢查,使其保持良好的使用狀態。”
4.《**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第二款:“區市人防主管部門負責本區所屬人防工程和轄區內中小學的人防工程的維護和管理,并指導和監督轄區內各單位的人防工程維護和管理工作。
三、對人民防空教育進行監督檢查
法律依據:
《**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第三十八條:“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應當對人民防空教育進行指導、檢查和監督。新聞、出版、廣播、電視、文化等有關部門應當協助開展人民防空教育。”
四、平時使用人防工程的審批
法律依據:
1.《**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第二十一條:“開發利用人民防空工程和設施必須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審批手續。”
2.國家人民防空辦公室、國有資產管理局的《人民防空國有資產管理規定》第十八條:“平時使用或開發利用人防工程,由占有、使用單位和個人,向當地人防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批準領取《人防工程使用證書》后,方可辦理其他手續和使用。”
五、對平時使用人防工程進行監督檢查
法律依據:
《人民防空工程平時開發利用管理辦法》第五條:“人民防空工程隸屬單位或者個人(以下簡稱工程隸屬單位)管理所屬人民防空工程平時開發利用工作,接受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六、群眾防空組織的訓練和管理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第四十四條:“群眾防空組織應當根據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制定的訓練大綱和訓練計劃進行專業訓練。”
2.《**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第三十四條第二款:“群眾防空組織平時由組建部門訓練和管理,接受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和軍事部門的指導;戰時接受城市人民防空指揮機構的統一指揮,群眾防空組織的訓練,應當根據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制定的計劃和大綱進行。”
七、人防工程的竣工驗收
法律依據:
1.《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驗收暫行規定》第二條:“凡列入國家、地方人防工程建設計劃修建的人防工程項目建成后,均應組織竣工驗收。”
2.《**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管理辦法》第八條第三項:“防空地下室建成后,須經人防主管部門驗收,驗收后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八、監督與獎懲
法律依據:
《人民防空國有資產管理規定》第三十五條:“各級人防主管部門要對人防國有資產管理和使用情況,加強檢查監督。其主要標準是:
(一)有健全的人防國有資產專門管理機構或人員。
(二)建立健全了人防國有資產管理制度,并嚴格執行。
(三)對所占用的人防國有資產登記齊全、賬實相符,統計數字真實、完整、準確。
(四)對使用的人防國有資產做到了合理、有效、節約。
(五)對平戰結合人防國有資產做到保值、增值,其收益按《人民防空財務管理規定》納入人防經費預算管理。
中圖分類號: F253.3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人防工程建設是在城市建設中具有舉重若輕地位的民生性設施的建設工作,在現如今的每一個小區都有人防工程在建設中,他們貫穿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與每個城市的居民的生活密不可分、息息相關。然而人防工程建設的程序復雜、建設周期較長,施工難度較大,尤其一些項目因為參建單位較多時,多家施工單位交叉作業,施工隊伍素質又參差不齊,常有違反規范要求的現象出現。此外,由于人防工程中為平、戰時兩套圖紙,有較多的隱蔽工程戰時轉換,很多潛在的質量問題在平時使用的過程中不容易暴露,易為管理人員忽視,這些都給人防工程建設的管理帶來各種各樣的問題。
1 人防工程施工質量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目前人防工程施工過程中主要存在以下一些問題:
1、人防工程防護區、非防護區劃分不清,照明、弱電、消防噴淋等管線隨意穿越人防區,未做防護密閉處理。
2、氣密測量管、測壓管、備用電管、尾氣監測管、超壓自動排氣閥等平時應預埋到位,戰時安裝的相關管道施工時有遺漏未預留,或預埋的標高位置、出墻長度不符合規范要求。
3、人防工程底、側、頂板應布置梅花型拉結筋,拉結筋的規格有誤、間距偏大,綁扎不符合規范。
4、人防工程水平、豎向鋼筋的錨固長度均有別于普通民用建筑,節點處鋼筋的錨固長度不夠。
5、臨空墻交接處、防護門周加強筋缺失。
6、防護單元隔墻未使用止水對拉螺桿。
7、底、頂板有效截面高度不夠,墊塊、馬鐙缺失。
8、防護門框側墻箍筋未封閉,箍筋開口方向有誤,邊柱箍筋未與止水鋼板焊接。
9、柱下核心箍缺失。
10、梁內腰筋放置不均,梁底保護層不夠,極易露筋。
11、戰時封堵框未做好支撐,主體結構驗收時漲模。有的施工單位尚缺乏最基本質量控制程序和質量控制手段,甚至都不具備基本的質量意識,短期行為突出。很少有施工單位是以抓好施工質量為目標的;施工過程中的違法分包與轉包的現象普遍存在、借用他人的資質進行投標的情況亦不在少數,中標的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實際施工質量的管理很弱甚至根本就是形同虛設;施工單位的現場技術人員與管理人員缺乏必要的施工經驗,施工組織不合理、現場混亂。 工程質量管理體系不完善;片面追求工期,忽視質量,又因承擔的風險小而忽視質量管理。為搶工期,不惜犧牲工程質量;施工過程中各方協調度不夠,施工過程摩擦和矛盾不斷。 監理單位的質量管理存在問題,監理工作其特點就決定了其工作人員不單綜合素質要好,且要管理能力強、專業水平高、道德品質良好,不怕吃苦。但是現在的人防工程監理單位雖然數量上不少,但其監理人員實魚龍混雜,鮮有高素質的監理人員。 2 人防工程施工質量管理中存在的問題的解決措施 2.1 對人防工程建設項目的質量管理要有明確的目標 為實現人防工程總的質量目標會設有許多的分目標, 一步一步實現分目標可被視為是實現總目標的一些具體步驟。所謂已經確定好的目標實際有兩方面的含義, 一方面是要求被管理的對象要按照預定的目標和方向進行作業;另一方面是控制管理活動不能夠超越現有的資源條件。因此在明確了整個工程建設的質量目標之后, 項目的管理人員在制定具體的質量管理計劃時,就要以具體的行業技術標準為依據, 對過程中的各主要因素進行科學合理的分析, 制定切實可行的、高效的計劃措施。 2.2 加強對人防工程建設項目基本內容的質量管理 人防工程施工項目的質量管理要時刻牢記以人為本,要以保障居民的人生財產安全為目標要求,要以提高全體工作人員的素質極其質量意識為前提緊抓工程質量。在施工過程中,要明確質量目標,進行科學管理、規范化施工,嚴格實行獎懲分明制度,有效地對人防工程施工項目進行質量管理。
具體的做法有:大力宣傳人防工程平時、戰時功能及其產生的社會效益、經濟效益,建設人防工程的緊迫性、必要性,努力提高相關主體單位對人防工程的認知度和重視度;
圖紙會審及每次的驗收過程中,詳細地闡述人防工程的技術規范及施工過程中容易出現的問題,防患于未然,盡量做好工程質量的預控工作;積極組織人防工程監理人員參與國家、省人防辦舉辦的監理培訓,做好監理人員的繼續教育工作,努力提高監理人員的業務水平。3 結論: 總之,人防工程施工質量管理在是人防工程施工項目管理中一項非常重要的工作。這是由于人防工程自身的特點決定的,這些特點使得人防工程施工質量管理的任務既十分復雜又很是繁重。而人防工程又關系著城市中每一個人的生活,不可謂不重要。因而在人防工程中的施工質量問題也具有舉重若輕的地位,既關系民生也關系人防,應當牢牢抓住人防施工質量管理中存在的問題,認真對待、謹慎分析、小心控制、嚴格把關。保證我國人防工程質量管理達到一個新的臺階,以保證居民的生命財產的安全。 參考文獻:
[1]《防空地下室結構設計手冊》中國建筑工業出版社 2008年12月
三、防空地下室施工圖設計文件經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審核批準后,建設單位方可料理規劃及建設手續。未經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審核批準或者審核不合格的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不予頒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予頒發施工許可證,建設單位不得組織施工。
四、防空地下室及上部地面建筑竣工驗收后,建設單位要將防空地下室建設有關資料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經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核查符合國家有關要求后,出具防空地下室認可文件。建設單位憑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出具的認可文件,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凡無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出具防空地下室質量認可文件的民用建筑項目,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予備案。
五、新建民用建筑確因建設規模、結構形式、地質地形條件等限制不宜修建防空地下室時,經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批準,可以不修建防空地下室,但必需按省規定的規范繳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統一就近易地修建。無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出具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繳費證明的民用建筑項目,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不予頒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六、嚴格落實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收費和管理政策規定。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嚴格依照國家規定組織收取,對下列項目給予適當減免:
(一)享受政府優惠政策建設的廉租房、經濟適用房等居民用房,減半收取;
(二)新建幼兒園、學校教學樓、養老院及為殘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務設施等民用建筑。
(三)臨時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積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宅項目。
(四)因遭受水災、火災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災害造成損壞后按原面積修復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七、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對結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進行執法檢查,凡不按規定與民用建筑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不按確定的防護要求進行設計和施工的行為,要責令建設單位限期改正,并依法對其進行處罰。
本辦法所稱民用建筑包括除工業生產廠房及其配套設施以外的所有非生產性建筑。
第三條意見書是新建民用建筑項目經審查符合人民防空要求,準予組織開工的法律憑據。
建設單位申請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應當持有本意見書。
建設單位應將意見書納入檔案資料妥善保管、以備查驗。
第四條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應予辦理意見書:
(一)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防護方面的施工圖設計文件經人防主管部門審查批準。
(二)建設單位按人防主管部門核定的數額繳納人防工程易地建設費,并持有財政部門出具的繳費憑據。
第五條申請辦理意見書基本程序:
(一)申請:
建設單位在計劃和項目報建時,向人防主管部門領取《**省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建設意見書申請表》;
建設單位持加蓋單位及法定代表人印鑒的《**省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建設意見書申請表》和立項報告,向人防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二)審查
人防主管部門向建設單位下達防空地下室設計要求通知書,作為建設單位制定防空地下室規劃設計方案和組織防空地下室施工圖設計的依據;
人防主管部門審查防空地下室規劃設計方案,審查防空地下室防護方面的施工圖設計文件;
建設單位填報《**省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建設意見書申請表》時提出易地修建人防工程要求的,人防主管部門應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項目核定應繳人防工程易地建設費數額,通知建設單位。建設單位向指定財政專戶繳納人防工程易地建設費。
(三)簽發:
人防主管部門給符合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的項目簽發意見書。
《**省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建設意見書申請表》作為申請、審查、簽發意見書的原始資料存根,由人防主管部門歸檔保存,備查。
第六條人防主管部門應根據本市行政服務制度改革的要求和本辦法的規定,將意見書申請辦理程序納入民用建筑報建聯合審批辦事程序,并按照有關規定和要求,向社會作出申請辦理意見書行政服務承諾。
第七條建設單位取得意見書后,應在一年內到規劃、建設等部門辦理有關手續,逾期自行失效。確需延期的,建設單位應提前一個月向簽發機關提出延期申請,按批準意見執行。
第八條偽造或涂改的意見書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