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9-07 17:2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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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管理辦法》有關規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是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國家依法確認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法律憑證,對依法保護農民土地承包權益、促進土地依法自愿有償流轉、提高土地價值和利用效率等具有不可替代的法律作用。由于我國農村實行集體土地制度,因此,農村土地的所有權歸屬集體,農民通過承包取得土地的經營權、收益權和一定的處置權。我國家庭聯產承包經營制度的重要特點,就是農村土地承包經營關系的長期穩定,按有關規定和各地實踐至少達30年。黨的十七屆三中全會又把這種關系定性為“長久不變”。有關專家學者認為,從這一點來看,長期穩定的承包關系實質上形成了相當意義上的農民對土地的所有權,這種權屬關系的確立和憑據就是國家依法頒發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可見,承包經營權證是農民對土地各項權益的法律依據,根據《物權法》有關規定及精神,證書也是農民以手中的土地進行抵押從而獲得信貸支持以及購買土地生長經濟保險的基本法律憑證。從金融視角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是依法開展農村土地經營權抵押貸款的先決條件,對有效防范道德風險、厘清權利關系有重要作用;同時,對開展農業生產保險也可發揮同樣的法律作用。
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管理存在的問題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的管理是一項較為復雜的工作。從流程上看,它包括確權、登記、頒證、換證、銷證等環節;從涉及部門來看,政府、農業主管部門、村委會、村民等都直接參與。因此,國家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的管理極為重視,專門制定了部門規章予以規范,為權證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據。然而,我國農村幅員遼闊、地區差異大,一些地區的承包經營權證管理仍然存在不少問題。筆者就此對江西省宜豐縣作了深入調查,發現當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管理中存在不少問題。
一是權證的頒發程序不規范。按規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的頒發主體是縣人民政府,由縣農業主管部門負責具體的落實和監督審核。但是,縣農業主管部門為了減少工作量,把空白權證交給鄉鎮,鄉鎮再交給村委會自行填寫,所蓋的審核章也不是縣級農業主管部門而是鄉(鎮)農經站的,有些甚至蓋的是村委會的印章,程序不規范、審核監督不嚴格等問題極大地損害了權證應有的權威性和嚴肅性。
二是權證的頒發到戶率不達標。按照法律規定,凡是承包了土地的農民均應持有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同時我國實行家庭聯產承包制度,權證以家庭為單位頒發。因此,承包了土地的農戶應該戶戶有土地承包經營權證。但是,調查發現有的鄉(鎮)政府和村委會干部,擔心權證發放后失去對土地和農民的控制權,以替農戶保管為由扣管權證,使權證沒有真正頒發到農戶手中。尤其是近幾年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土地的經營大戶,多數承包的是“四荒地”,但都沒有獲得證書。據調查,存在相當數量的承包農戶沒有證書,證書發放到戶的實際比率只有60%―70%,沒有達到國務院要求“100%落實到戶”的目標。
三是證地不相符的現象較普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的本質屬性是確權性,即對農民承包土地權利邊界的確定和劃分,從而有效保障各項經濟權利。因此,證地相符是證書合法有效的基本要件。但是,部分鄉(鎮)政府和村委會填寫權證時,都是依據農村稅費改革之前的土地承包臺賬(稅改前普遍存在瞞報、少報現象),存在權證載明的承包面積小于實際面積的問題。同時,仍有個別村(組)實行“3年一小調、5年一大調”的“土政策”,而且調整后未在權證上進行變更登記,加上多數農民對權證的法律意義認識不夠,對證地不符可能引發的法律風險認識不足,導致權證上載明的內容往往一成不變,或與實際相脫節。
四是權證只發不管的問題較突出。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的管理是一個完整的工作流程,頒發權證只是管理工作的一個環節,頒證后的管理是一項更重要的工作。有的地方單純以頒發證書、完成上級下達的指標任務為工作目標,往往“發完了事”。而對于證書所需要的登記、更換、補發、注銷、收繳等工作流程則缺乏相應的管理措施,一定程度存在土地流轉無登記、地塊調整無更改、權證損毀無補發、承包終止無注銷等現象,使得權證的作用難以得到有效發揮。
三、隱藏的法律風險
從法律的角度來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有四重性質:一是確權證書,是國家對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確認;二是有價證書,是法律對農民承包土地的經營收益權的保護;三是流轉證書,是農民有償自愿流轉土地的法律憑證;四是承諾證書,是以國家權威的形式穩定農民的“定心丸”。因此,證書管理的不規范、不到位必然會帶來相應的法律風險和社會隱患。
一是證書的法律效力易遭質疑。證書頒發程序的不規范,所蓋印章的級別不符合法律和有關規定的要求,證書內容與實際脫節,削弱了證書的法律效力,甚至可能導致證書不具備法律效力。一旦發生糾紛,證書的效力容易遭受質疑,使其難以發揮保護農民權益、定分止爭的物權憑證作用。若拿這樣有法律缺陷的證書作為銀行貸款的抵押憑證,則蘊含了很大的道德風險。一旦貸款到期無法償還或是發生惡意拖欠,貸款權利人手中的抵押品將成為“一紙空文”。據了解,這也是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遲遲難以付諸實施的重要障礙,銀行(農村信用社)因擔心抵押物難以管理,信貸風險無法化解,從而貸款意愿大打折扣。
二是增加了依法解決農村土地糾紛的難度。從法律效力看,在處理土地糾紛調查取證時,承包經營權證書的法律效力高于承包合同,更高于承包登記簿和村委會開的證明材料,但是證地不相符與農民沒有證書現象的存在,削弱了農民在土地承包經營中的話語權,為鄉(村)干部違背法律和農民意愿調整、收繳和流轉土地提供了便利,增加了糾紛解決調查取證的難度和復雜性。一旦農民發現因證書管理混亂帶來了糾紛的升級,則容易引發農民將不滿情緒轉向鄉(村)干部,激化干群矛盾,從而影響農村社會秩序的和諧穩定。土地糾紛的長期存在,是農村地區的“老大難”問題,若不有效解決,則對農村金融產品創新會產生直接的負作用,有糾紛的權利無法拿來抵押,而且由于農村各種傳統勢力錯綜復雜,金融機構作為一種外來資本力量,極易引起農村本土力量的抵制和排擠,而土地糾紛則可能成為矛盾激發的導火索。
三是阻礙了土地流轉的規范有序發展。土地有序和充分流轉是提高土地經濟價值、開展農村土地抵押貸款、將土地資源轉化
成市場資本的重要途徑,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恰恰能夠發揮規范、引導和促進土地流轉的作用。因此,證書管理不規范在一定程度上導致了農村土地信息管理系統不健全,影響了土地流轉市場的建立和完善。證書能為入股、合伙經營等新型合作社建立經濟關系提供權威的憑證,為銀行貸款、購買保險提供重要依據,并理順各種利益分配關系。但是,證書登記確權等法律作用未能充分發揮,將阻礙農村土地的規范合法流轉。
四是增加了創新農村土地金融服務的法律風險。目前,有的地區已經允許用證書作為信貸抵(質)品,以解決土地規模經營融資難的問題,但是證書內容的不真實、登記管理流程的不完善、權威性認可度不高等問題的較普遍存在,提高了銀行放貸的風險系數,直接影響信貸投入的發放。筆者就此向有關銀行業人員了解,他們對此類改革嘗試并不看好,認為在農村固有權利關系與法律規范之間的不匹配為以后金融機構保護金融債權埋下了隱患。
四、加強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管理促進農村金融創新的對策建議
加強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管理,對促進農村金融創新意義重大,筆者就此提出相關對策建議。
第一,開展大規模的宣傳教育活動,提高農民對權證法律意義的認識。當前,不少農民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的法律性質、法律地位和法律作用不了解、不熟悉,自我權利保護意識的淡薄是造成證書管理不規范的重要原因。由于農民維權意識弱,導致相關部門工作動力缺乏、不作為或亂作為的行動空間較大,并且工作錯誤無法得到及時糾正。筆者認為,中央政府或有關部門應充分認識到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管理作為我國農村工作的一項基礎工作,對推進農村法制建設、健全農村市場經濟體制等具有不可忽視的意義,應圍繞證書開展大規模的、深入人心的宣傳。可通過電視、廣播、報紙、標語、電影和地方戲劇等多種途徑,以農民喜聞樂見的方式,把黨的農村土地政策和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的重要性,向廣大農民宣傳好、解釋好。
第二,建立健全權證管理工作機制,應用信息化管理平臺。我國農民數量大、分布廣,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管理工作量大、信息量大、管理難度大,這是造成一些職能部門工作滯后的重要原因。而采用現代信息技術、研發信息化管理平臺能有效解決這個問題,并且經過近年來的“政府上網”工程等信息化建設,我國基層政府已經具備了實現證書信息化管理的硬件條件。因此,應依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管理辦法》加強證書的管理,設置專門機構,并賦予其證書登記和換發的權利與責任,簡化工作流程,為農民登記、更改、補換和注銷證書提供便利。同時,大力推廣和應用信息化管理系統,以證書管理為核心,實現權證與承包經營合同、登記簿等信息的統一,并且將其與土地流轉市場建設相銜接和配套,與信貸部門等金融機構的信用農戶評比、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林權抵押貸款等信息系統的對接和共享,逐步形成統一的農村土地管理信息網絡。
中圖分類號:F592.7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2)04-0-01
隨著國家西部大開發特別是西部旅游大開發戰略的實施以來,民族地區旅游產業進入一個新的階段。近年來,民族地區旅游業發展勢頭良好。但是,在民族地區旅游規模增長的背后,也存在著一定的問題。如:利益分配不均、各參與者相關利益不協調、經營組織單體規模小、服務與管理水平低、增收效應不明顯、居民參與面窄,參與層次低、產品單一等問題。究其原因,主要是參與民族地區旅游發展的各利益主體在民族地區旅游發展中的地位及利益沖突及訴求不協調所致。為此,基于利益相關者理論的新視角研究民族地區旅游發展路徑模式,改變傳統的民族地區旅游發展模式,對于促進民族地區旅游由數量型增長向質量型增長轉變,正確把握民族地區旅游產業的發展趨勢具有重大意義。
一、文獻綜述
從國外來看,部分學者已經從大眾參與、協作旅游、伙伴關系等相關視角研究旅游(Young,1973;Doxey,1976;Rosenow,1979)。1984年世界環境發展委員會(WCED)明確指出在可持續旅游的過程中有必要理解利益相關者,隨后旅游領域利益相關者研究逐漸得到學術界關注。目前,旅游領域利益相關者理論已成為旅游目的地政府制定產業政策與發展戰略的重要理論依據。
保繼剛等(2000)最早將“利益相關者”概念引入旅游規劃與管理中;保繼剛(2000)、張偉(2002)、張祖群(2004)分別利用利益相關者理論對桂林、樂山和荊州等地區的旅游發展進行了規劃或審視了其旅游發展戰略;吳泓(2006)指出包含表達機制、激勵和分配機制的利益主體協調機制是保證利益主體融合的途徑和基本保證;唐玲萍(2008)利用社會交換理論對社區參與旅游的可能性進行了解釋;左冰等(2008)提出個人參與應優于社區參與,并探討了社區參與旅游目的地的增權模式。陳巖峰(2008)則從景區旅游規劃機制、生態旅游共生機制、區域旅游合作的平衡機制等三個方面構建了旅游景區可持續發展中的利益相關者綜合協調機制。
三、民族地區旅游發展中利益相關者利益沖突分析
1.政府與旅游企業(公司)的利益沖突
政府作為旅游產業發展戰略的主體,應考慮旅游企業、社區居民、旅游者及其利益相關者的利益,積極調動企業、社區居民以及旅游者等利益相關者的積極性和主觀能動性,共同為提升旅游產業發展水平而努力。政府是以促進當地的經濟、社會文化與環境的效用最大化作為自身的長遠目標,其效用取決于從旅游地獲得的財政收入、增加的就業數和帶動其他產業發展等綜合利益與所付出的成本。
2.政府與當地居民的利益沖突
政府與當地居民的利益沖突主要集中表現在利益補償和旅游資源產權界定。由于旅游業的發展,政府需要征用、征收、拆遷部分甚至全部當地居民的住宅用地,將他們日常生活的環境設為旅游勝地。但,目前政府對征用居民的房屋補償標準較低,并很少對他們以后的生存發展進行合理地規劃,使得居民在得到一些短期利益后,因其傳統的直接利用資源的生產生活方式的限制,缺乏新的替代方式,加之自身綜合素質的偏低,理財能力不強,造成了一些居民所得的收益與其所失去的土地等資源的價值從某種角度看不相符,從而居民會由于利益補償的不滿情緒往往引起沖突,造成社會不穩定。
3.政府與旅游者的利益沖突
政府所追求的公共利益最大化,如增加財政收入等。旅游者則是物質或精神上的最大滿足。因此,政府與旅游者之間的利益沖突表現在政府如何提供一個如意的旅游地吸引更多的旅游者旅游。要吸引更多的旅游者來旅游,政府則要對其旅游地區進行合理規劃、管理、公共基礎設施建設、安全巡邏保障等,而這需要很大一筆資金的投入。
4.旅游企業(公司)與當地居民的利益沖突
在對旅游資源保護與開發過程中,旅游企業與當地居民之間的矛盾沖突主要集中在就業機會、經營商機、利益分配和對其文化的沖擊上。當地居民效用取決于旅游為其帶來的經濟、社會和環境三者效益的最大化。旅游企業以追求利益最大化為目標,通常在人力資源管理方面,會雇傭技術能力強、綜合素質較高的人員進行經營組織。這樣一來,旅游企業提供給當地居民的就業崗位和商機大大減少,居民只能從事低層次的旅游經營活動。居民的參與程度低,大量的收益流向旅游企業。即使有些旅游企業會通過不同途徑返還居民一定比例的門票收入,但遠遠低于居民維護資源的付出的成本。
5.旅游者與當地居民(居民之間)的利益沖突
從旅游者的角度看,隨著旅游業的發展,以前處于封閉、落后、貧困的旅游社區,居民的生活習俗、價值觀念發生了較大的變化。一些居民經營者為了經濟利益,破壞性地開發利用歷史環境和文化生態資源來盲目地迎合旅游經濟發展的需要,甚至不惜背棄地方淳樸的文化傳統,制造偽民俗或是使民俗文化庸俗化來博取宣傳效應,增強吸引力和客源市場的競爭力。這些引起旅游者的反感,導致旅游者體驗質量下降,重游率下降。
6.旅游企業與旅游者的利益沖突
旅游者利益的最大化是旅游者在支付一定的成本(時間、精力、貨幣)的前提下,所獲得的物質和精神上的最大滿足。旅游經營者利益的最大化是在滿足旅游需求的同時,取得盡可能大的利益。因此,兩者之間的利益沖突在于旅游企業能為旅游者提供怎么樣的旅游產品(旅游路線、服務質量等)。
參考文獻:
[1]唐玲萍.對社區參與旅游發展的再思考[J].旅游論壇,2008(05).
[2]左冰.從“社區參與”走向“社區增權”——西方“旅游增權”理論研究述評[J].旅游學刊,2008(04).
[3]陳巖峰.基于利益相關者理論的旅游景區可持續發展研究[D].西南交通大學,2008.
[4]保繼剛,楚義芳.旅游地理學[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
引 言
我國擁有960萬km2的國土,地大物博,幅員遼闊,但是我國可利用的土地資源并不充裕,從最為受關注的耕地資源來講,我國可利用的耕地資源現狀并不樂觀,雖然總量大,但是人均耕地資源占有量少,高質量耕地資源少,耕地后備資源少,因此完善土地資源管理、更加有效地保護和節約土地資源是我國土地管理工作的當務之急。土地資源管理,近些年相關部門進行了一系列的改革和調整,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是仍然存在許多問題,比如土地資源管理相關法規不健全,法規執行力度不夠,落實不到位等問題。
1 我國土地資源管理現存問題
1.1 相關法律法規不完善
雖然當前我國已經具有了規定土地資源管理的專項法律法規,但是由于法規制定較晚,發展時間不夠,因此具有很多不完善之處,比如某些方面法律約束的缺失,或者法律條文中某些含義模糊的字詞,都會給土地資源的依法管理增加難度。例如我國《土地管理法》第二條中規定的“國家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集體所有土地實行征收或征用并給予補償”這里對“公共利益”一詞并沒有明確的界定,這就使得管理時的土地征收過程中容易產生異化問題。再如,第十八條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編制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確保本行政區域內耕地總量不減少”這里“總量不減少”并沒有提出需要保證耕地質量和生態條件的等值,這就很有可能造成占優補劣現象。另外,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不完善還體現在其滯后性,由于我國當前的土地管理的相關法律法規的適用對象偏向城市,對農村土地管理制度的約束和完善相對較少,因此在應對新出現的問題特別是農村地區的問題時沒有相對應的法律規范可以遵從,例如在解決特殊群眾集體性土地資源糾紛時無法可循,這使得我國土地資源管理容易趨向于被動形式。
1.2 法律法規執行力度不夠
法律法規執行落實效果差是我國土地資源管理現存的又一重要問題,相關政策和法律法規已有成文規定,但是卻由于多種原因沒有被有效的落實執行,比如雖然有明確的法律條文規定禁止單位和個人非法征用土地,但是許多地區濫征土地現象嚴重并且無人制止。
1.3 管理體制不健全,責任落實不到位
土地資源管理體制不健全,某些部門存在責任劃分不明確,職能重合,這種現象容易導致在出現問題時互相推諉責任,從而降低我國土地資源管理的執行效率。
2 我國土地管理現存問題解決措施
2.1 完善土地管理法律法規
對土地資源管理相關法規特別是《土地管理法》的完善,首先需要明確政府的保護耕地的職能,用法律來要求各級政府采取積極有效措施保護耕地,維護排灌等相關服務設施。其次,對占用耕地的規定,如果是經批準的非農業性建設,應該遵循“占多少,墾多少”的原則,并明確開墾土地質量和生態條件與被占用耕地相當。再次,要規定明確的土地用途改變批準流程,土地使用權的享有者或承包經營者利用的土地為耕地時,應限制其使用權和承包權,如果權力享有者想變更土地用途,將土地變為非耕地,應按照正規審批流程爭得縣級以上政府批準,方可進行變更。最后,由于基層管理部門與群眾聯系緊密,對我國土地管理問題也有更切合實際的了解,因此縣級及以下基層土地管理部門應該積極配合土地資源管理相關法律的立法單位,在做好本職工作的同時,及時向上級反映當前土地管理工作的新趨勢和新動向,做好高層與基層的溝通,促進土地資源管理立法更加實用和有效。
2.2 完善土地管理體制建設
完善土地管理體制建設,主要是對土地管理部門職能進行明確規定和詳細劃分,在保證明確無異義的前提下,將土地管理的各項責任落實到不同部門當中。
2.3 加大土地管理執法力度
促進土地資源管理的法制建設需要加大執法力度,如發現有濫征耕地和土地破壞性開發的現象,應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并依據“誰破壞,誰治理”的原則,責令破壞者進行土地資源的修復和功能完善。其次應該建立健全領導問責制,當相關的領導在決策上出現失誤,以及由此造成的嚴重損失,甚至是群眾極度不滿事件的發生,都要追究相關領導的責任。
2.4 提升管理人員素質
促進我國土地資源管理的法制建設,更加根本的一環就是提升管理人員的素質和法律意識,土地資源管理工作涉及的知識技術層面較多,如果要實現對土地資源的依法治理,需要提升管理人員的專業知識和能力,并注重培養高素質專業人才,將經濟、法學、管理學、區域學等諸多學科的人才集中起來,組建完備的土地資源管理隊伍,以更好地實現土地資源的依法有效管理。
3 總 結
經過近些年的建設和發展,我國土地資源管理方面取得了一系列的成就,但是仍存在很多問題,今后我國土地資源管理工作的改革和進步方向,仍是完善土地資源法制建設,促進依法管理。首先需要完善立法,當前我國的土地資源管理法律還不夠完善,特別是法律條文的細節和含義方面,應該更加細致明確,讓法律的約束效力更加充分的發揮。其次需要完善管理部門的體質建設,明確部門之間的責任劃分,避免出現職能交叉現象,再次,應該提升管理人員的綜合素質,提升其法律意識,并注重健全管理隊伍的人才建設,保證管理過程對多學科知識應用時有專業人才負責,從而有效保證我國土地資源管理的依法有效進行。
參考文獻
1、土地流轉制度方面的問題
在農村地區土地的流轉中,農民手中擁有的土地的使用權并不是完整的承包權,也就是說農民對于自身的土地并沒有轉包、抵押、租賃等的權利,這種情況使得土地流轉形成的市場中介以及金融方面的支持不能完善的建立起來。當前的土地都是按照每戶人家的人數進行平均分配的,這種分配形式能夠與現階段農村的生產力狀況相適應,但還是因為土地產權的固定性,在一定規模之內的土地歸并不能真正的實現,這樣就使得農村生產力不能進行自主的分配設置,農村地區經濟結構的調整也處于比較尷尬的位置,一方面是對土地承包關系的重新調整,一方面就是放棄土地的規模化的經營,這兩種方法都不能得到有效的發展,造成了農村土地資源配置的效率非常低下。
2、農村土地管理中的違法違規用地問題
在現階段的農村土地管理中,經常會出現農村地區的居民不經批準就擅自占用土地進行建房的行為,這種占用土地的方式屬于違法違規用地,由于農村地區土地管理制度的不健全,這種行為一直得不到有效的治理,并且在經濟相對發達的鄉鎮地區尤其明顯,人們對于土地管理的制度了解不足,許多人認為這種行為是理所應當的,有的甚至會出現濫用職權、非法占地的情況。違法違規占地頻發的地區一般工業發展比較迅速,需要大量的土地來建設廠房,使得土地資源越來越緊張,這種行為也直接導致了土地價格的上漲,同時也損害了農民用地的利益。
3、現階段土地管理制度的法律基礎薄弱
在現階段實施的各種法律中與土地制度相關的法律條款都比較籠統,缺乏問題的細致的劃分,這樣就導致的法律條文在實際的實施中存在諸多的漏洞和問題。尤其是當農民在進行土地承包經營過程中常常會遇到土地權利的侵犯問題,這時并沒有相關有效的法律可以幫助農民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失去了法律方面的保護再加上農民普遍存在法律意識薄弱的情況,這使得他們在土地管理的運行中占據著非常不利的地位,在土地所有權的談判上也不占優勢,沒有可行的方法來爭取自己合法權利的實現,這也是現行土地管理制度法律基礎薄弱的具體體現。
二、現階段加強農村土地管理的具體措施
1、加強宏觀調控政策落實以及制度的創新
加大宏觀調控,就是要充分發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對土地合理利用的統籌協調作用,發揮政策對耕地保護的宏觀指導作用[1]。政府政策的有效落實需要結合實際情況積極的采取各種措施,將中央有關耕地保護的各項方針政策以及保護耕地的各項制度措施都進行實際的實施執行,只有這樣才能取得土地管理的實際效果。制度上的土地管理的創新,就需要人們在新形勢、新的土地管理任務的推動下,不斷進行土地管理新機制、新經驗的研究和探索、積累,不斷創新出新的土地管理手段,維護農民的用地權益。比如加強基本農田土地的整理以及修建水渠等工作的開展,這屬于一項系統的土地管理工程項目,具有嚴格的法律規定以及操作步驟,因此在施工之前需要做好科學的規劃和分析,保證工程質量的順利達標。基層國土部門應該認真總結以往小型開發整理項目的實踐經驗,組織工程技術人員實地踏勘,反復論證,認真編制可行性實施方案[2]。設計施工中出現問題時應該請專門的技術人員進行現場指導和維修,這樣才能保證工程質量以及進度的順利發展。
2、加強違法違規用地的清查
當前農村土地問題積累比較多、矛盾也比較突出,因此,要不斷加大對違規違法用地的清查力度[3]。如果通過清查發現土地違法違規使用的現象,需要進行理智的分析和研究,對事件進行分類對待,不能簡單籠統的歸為一類,需要根據土地違規的具體情況采取不同的懲罰辦法。如果土地違法違規的情況符合農村土地利用的總體規劃以及當地村鎮的實際情況,但是這種形式的用地沒有經過正規的批準,那么則可以通過后期的補辦手續、補繳相關稅費等行為,使這種用地行為合法化。而對于那些不符合規劃但是其土地建設已經形成了一定的規模的情況,這種行為土地已經不能恢復原來的狀態,這種時候可以在對相關單位和責任人進行經濟處罰以及責任追究的基礎上,通過調整規劃、補繳稅費補辦手續,將涉及到的土地納入正常管理范疇,已經建成的公共違法用地需盡量的補辦手續,而對于那些圈占囤積土地的行為要堅決予以回收處理。
3、在農村推行節約集約用地制度,規范用地秩序
廣西玉林 537000
摘要:土地資源作為國家實現工業化、城鎮化雨農業現代化建設的基礎,在整個國民經濟與資源發展體系中發揮著重要的作用。本文在此背景下提出
了農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方向的研究,通過分析現階段中國農村土地管理現狀與影響,有針對性的提出了未來中國農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與發展方向,以
充分完善農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實現土地資源的科學合理配置與最大化利用。
關鍵詞:土地、制度、管理、改革、方向、綜合
引言
科學的配置土地資源,是有效推動中國實現工業化、城市化與農業現
代化的基礎和前提,現階段,只有充分推動農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完善
土地資源配置,才能最大限度的發揮土地資源優勢,實現土地資源的充分
發展。
一、現階段農村土地管理存在的問題
1、土地流轉制度方面的問題
在農村地區土地的流轉中,農民手中擁有的土地的使用權并不是完整
的承包權,也就是說農民對于自身的土地并沒有轉包、抵押、租賃等的權
利,這種情況使得土地流轉形成的市場中介以及金融方面的支持不能完善
的建立起來。當前的土地都是按照每戶人家的人數進行平均分配的,這種
分配形式能夠與現階段農村的生產力狀況相適應,但還是因為土地產權的
固定性,在一定規模之內的土地歸并不能真正的實現,這樣就使得農村生
產力不能進行自主的分配設置,農村地區經濟結構的調整也處于比較尷尬
的位置,一方面是對土地承包關系的重新調整,一方面就是放棄土地的規
模化的經營,這兩種方法都不能得到有效的發展,造成了農村土地資源配
置的效率非常低下。
2、農村土地管理中的違法違規用地問題
在現階段的農村土地管理中,經常會出現農村地區的居民不經批準就
擅自占用土地進行建房的行為,這種占用土地的方式屬于違法違規用地,
由于農村地區土地管理制度的不健全,這種行為一直得不到有效的治理,
并且在經濟相對發達的鄉鎮地區尤其明顯,人們對于土地管理的制度了解
不足,許多人認為這種行為是理所應當的,有的甚至會出現濫用職權、非
法占地的情況。違法違規占地頻發的地區一般工業發展比較迅速,需要大
量的土地來建設廠房,使得土地資源越來越緊張,這種行為也直接導致了
土地價格的上漲,同時也損害了農民用地的利益。
3、現階段土地管理制度的法律基礎薄弱
在現階段實施的各種法律中與土地制度相關的法律條款都比較籠統,
缺乏問題的細致的劃分,這樣就導致的法律條文在實際的實施中存在諸多
的漏洞和問題。尤其是當農民在進行土地承包經營過程中常常會遇到土地
權利的侵犯問題,這時并沒有相關有效的法律可以幫助農民維護自身的合
法權益,失去了法律方面的保護再加上農民普遍存在法律意識薄弱的情況,
這使得他們在土地管理的運行中占據著非常不利的地位,在土地所有權的
談判上也不占優勢,沒有可行的方法來爭取自己合法權利的實現,這也是
現行土地管理制度法律基礎薄弱的具體體現。
二、農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的發展方向
第一,加強宏觀調控政策落實以及制度的創新。加大宏觀調控,就是
要充分發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對土地合理利用的統籌協調作用,發揮政策
對耕地保護的宏觀指導作用。政府政策的有效落實需要結合實際情況積極
的采取各種措施,將中央有關耕地保護的各項方針政策以及保護耕地的各
項制度措施都進行實際的實施執行,只有這樣才能取得土地管理的實際效
果。制度上的土地管理的創新,就需要人們在新形勢、新的土地管理任務
的推動下,不斷進行土地管理新機制、新經驗的研究和探索、積累,不斷
創新出新的土地管理手段,維護農民的用地權益。比如加強基本農田土地
的整理以及修建水渠等工作的開展,這屬于一項系統的土地管理工程項目,
具有嚴格的法律規定以及操作步驟,因此在施工之前需要做好科學的規劃
和分析,保證工程質量的順利達標。基層國土部門應該認真總結以往小型
開發整理項目的實踐經驗,組織工程技術人員實地踏勘,反復論證,認真
編制可行性實施方案[2]。設計施工中出現問題時應該請專門的技術人員進
行現場指導和維修,這樣才能保證工程質量以及進度的順利發展。
第二、加強違法違規用地的清查。 當前農村土地問題積累比較多、
矛盾也比較突出,因此,要不斷加大對違規違法用地的清查力度。如果通
過清查發現土地違法違規使用的現象,需要進行理智的分析和研究,對事
件進行分類對待,不能簡單籠統的歸為一類,需要根據土地違規的具體情
況采取不同的懲罰辦法。如果土地違法違規的情況符合農村土地利用的總
體規劃以及當地村鎮的實際情況,但是這種形式的用地沒有經過正規的批
準,那么則可以通過后期的補辦手續、補繳相關稅費等行為,使這種用地
行為合法化。而對于那些不符合規劃但是其土地建設已經形成了一定的規
模的情況,這種行為土地已經不能恢復原來的狀態,這種時候可以在對相
關單位和責任人進行經濟處罰以及責任追究的基礎上,通過調整規劃、補
繳稅費補辦手續,將涉及到的土地納入正常管理范疇,已經建成的公共違
法用地需盡量的補辦手續,而對于那些圈占囤積土地的行為要堅決予以回
收處理。
第三,不斷突出對征地制度的有效完善。首先要縮小對農村土地的征
地范圍,在修改相關土地征用法律法規的過程中要充分研究并解決針對農
村征地范圍的問題;其次要規范征地程序,完善法律法規,對于尊重和保
護農民在征地中的話語權要做出相應的規定;再次要合理的確定征地補償
標準,要按照土地對農民的生產資料功能與社會保障功能來分別考慮土地
的增值收益,并參照土地市場價格確定對農民的補償標準;最后要切實落
實安置政策,一些地方采取預留發展經營用地或者部分征地補償款作價入
股參與經營的方式進行土地安置,要認真總結這種安置方式的優缺點。
第四,重視對農戶宅基地財產權實現問題的分析。要穩妥的推進宅基
地流轉實驗,賦予農民宅基地資產屬性,在對其進行嚴格管理的前提下允
許合理流轉與有償的使用,在推出宅基地時要能夠獲得合理的收益,以最
大限度的保護農民合法土地權益。
第五,對土地財政問題的分析。土地的收入目前已經成為很多地方政
府收入的重要來源,賣地的農民透支其土地的未來收益,用地的農民投資
未來收益一次性繳納的土地出讓金最終又轉嫁給了消費者,因此要處理好
農村發展與城鎮發展的管理,處理好耕地發展與國家糧食安全的關系,處
理好土地收益與農民及政府的分配關系,就需要對現行的土地管理與使用
制度進行有效評估,并不斷完善土地管理制度,實現農村土地管理制度的
新改革與新發展。
第六,突出強調農村耕地紅線問題。首先要建立并不斷完善農村農民
耕地保護補償機制,加強研究耕地保護機制的定位、補償對象、資助來源
與支付方式,做好制度設計并嚴格落實;其次,耕地的占補平衡應強調質
量與數量的共同發展,在嚴格執行耕地數量占補平衡的過程中,還需要強
調耕地質量的提高,并將質量狀況作為重要考核指標納入到耕地質量管理
辦法中;最后要形成對耕地保護管理的合力,在強化基本農田保護的政府
分級負責與管理的基礎上,建立起以國土部門為中心,綜合農業、林業、
水利等部門共同參與的農田保護管理體系,提高對農村土地的管理水平。
3、結論
綜上所述,農村土地作為農民自身發展與整個國家經濟社會發展的重
要保證,在很大程度上影響著農民與社會的持續進步與發展,因此需從農
民實際土地發展與管理狀況出發,改革農村土地管理制度,完善土地管理
模式,實現土地資源的綜合運用
參考文獻
Abstract: land management related to the stability and prosperity of the whole country, must pay close attention. Based on the problems of land management, land management to create a common accountability mechanisms, and such a mechanism to establish the appropriate strategy has an important role for land management, scientific and legal .
Keywords: land management issues, the mechanism of the common responsibility strategy.
中圖分類號:F301.2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我國土地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1.1 政府管理部門在土地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土地管理一直以來都受到我國政府管理部門的高度重視, 是政府管理的重點所在, 雖然相比以前取得了一定的成績也得到了群眾的肯定, 但仍舊存在著很多的問題。 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土地的合理使用,降低了土地的利用率, 不利于社會的穩定與快速的發展。 這很大程度上與政府管理部門的管理模式與效益有關, 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1)審批不嚴,甚至有些部門出現違法違規審批,在審批的程序上把握不嚴。(2)監管不到位。 審批程序雖然在一定程度上能夠限制一些土地的濫用現象, 但審批后的監管也非常重要, 但目前很多政府部門在項目審批后,就以為萬事大吉了,沒有進行事后的監督、跟蹤管理。(3)工作缺乏相應的銜接,沒有建立充分的共享機制。
1.2 土地使用中存在的問題
土地管理是一項系統的工程,需要考慮很多的因素,其中土地的合理使用是土地管理的重要內容之一。 就目前而言,我國的土地使用在政府部門的指導下已經走上了法制化的道路,違規違法的土地使用現象已經逐步的減少, 但仍舊存在中一些問題,嚴重的制約了土地的合理使用,不利于國家的健康穩定增長, 主要表現在以下幾方面:(1)土地資源數量不清。 很多土地的使用并沒用經過嚴格的審批程序,缺乏相應的備案處理, 導致政府無法從掌握的文件中弄清土地資源的數量。(2)土地權屬混亂。 在土地的使用過程中,存在著土地的亂開發現象,出現了很多新增的土地,但都沒有按照嚴格的法律程序進行, 導致了土地權屬混亂。(3)土地糾紛增多。 在土地使用的過程中人們忽視了土地的使用權與轉讓權的合理程序,就相關的土地使用、轉讓、變更、出租、贈與等沒有進行按照法律的相關程序進行, 最終導致就相關的土地的使用存在糾紛,容易造成動亂。
1.3 共同責任機制缺乏
在土地管理過程中,國家是土地管理的主體,土地及土地利用中產生的人與人、人與低、地與地的關系式土地管理的客體,目標是維護土地公有制, 并通過國家對土地的利用的監督, 土地關系的調整實現土地的合理使用。 由此可知,土地管理是一項復雜的工作,需要運用行政、經濟、法律以及技術的手段和方法來進行,這其中主體、客體之間的責任是如何承擔的是整個土地管理過程中的關鍵所在, 必須建立共同責任機制。 然而目前很多地方政府并沒用真正落實共同責任機制, 而是一味的強大政績,甚至出現政府職能的偏差,熱衷于項目的開發與投資,導致了很多土地管理中的共同責任機制無法深入的開展,
2.土地管理共同責任機制的建立策略
2.1 從政府角度建立與完善共同責任機制
政府作為土地管理的領導者必須從根本上建立與完善共同責任機制,發揮其在共同責任機制中的主體作用。 對此政府應該做到以下幾點:首先必須建立政府問責機制。 通過相關的立法與法規的完善切實將這一機制落實到具體的實踐中,明確規定責任的主體、責任的性質、責任的承擔等, 并將此作為績效考評的重要依據。其次建立責任追究級別機制,就土地管理過程中出現的問題根據相關的土地管理法律法規來判斷其責任的輕重程度,并以此劃分責任追究級別。 再次,建立資源通常機制。 通過這一機制的建立將土地資源的具體利用狀況進行全方面的把握,以適時根據具體的需求狀況來做出相應的策略,從而實現土地資源的有效利用。 最后建立嚴格的審批、監督機制。 在具體項目的審批方面必須嚴格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切忌出現盲目的追求政績的情況出現,做到從源頭上杜絕,同時在審批后仍要進行相關的跟蹤與監督管理,切實把握土地利用的動態,以及時的做出相關的決策,發揮主體作用。
2.2 從國土資源部的角度建立與完善共同責任機制
國土資源部作為土地管理的重要部門,對土地資源的利用與效益的發揮起著關鍵的作用, 必須支持共同責任機制的構建,可以從以下幾方面進行:首先,建立基礎管理責任機制。 基層管理雖然是基礎部門所執行的,但卻處于關鍵部位,是土地管理相關政策的直接執行者, 基礎管理責任機制的構建能夠及時的發現和查處相關的違法行為。 其次,建立內部責任追究機制,從根本上防治各種失職行為, 將職權與責任有機的結合起來,做到有權必有責,凡出現不及時上報、錯報、漏報的行為必追究相關權利人的責任。 最后,建立激勵機制,對于那些做事負責,敢于擔當的職員進行獎勵,并對在土地管理工作中有積極作用的可進行提拔,促進國土資源的發展。
2.3 從國家土地督察機構角度建立與完善共同責任機制
國家土地監督機構作為共同責任機制的監督機構,在整個共同責任機制的建立與完善的過程中其中重要的作用,因此必須將土地監監察機構的責任落到實處。
必須建立全程監察機制,從而對整個項目的審批進行全程跟蹤,以確保把握整個項目的全過程,對土地使用中的違法違規行為進行問責情況的監督,做到將責任落到實處,認真的貫徹共同責任機制。 從而從外部力量來促進土地資源的合理使用,對資源進行保護。
3.結語
共同責任機制的建立是對于現代化的土地管理方法,將土地管理納入法制化的軌道。 這種機制的建立不僅能夠解決目前土地管理中遇到的難題與問題,也能從根本上保障廣大群眾的根本利益,對社會的穩定與繁榮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是我國富民強民的一項重要舉措。
一、概況
為了切實保護耕地,進一步統籌土地資源的開發和利用,促進經濟與社會的進一步發展,就必須制定科學合理的土地管理工作中的整理利用規劃方案,加強政府對土地的管理的監督,引導全社會保護有限的土地資源。
二、土地管理規劃方案的基本含義
1.土地管理規劃的種類。在世界大多數國家,由于其社會制度、經濟發展狀況、人口和資源的情況不同,其土地管理總體規劃的編制方法和保障系統都不相同。在市場經濟發展程度較高的國家里,土地管理規劃的種類可以分為以下幾類:第一,在人口眾多但是土地資源緊缺的發達國家里,其土地規劃具有較強的干預性,規劃的權責劃分也較為明晰,土地的規劃和管理由政府進行統一的管理和約束。第二類是在工業化高度發達的國家里,政府積極引導公眾參與到土地規劃的編制和實施過程中。第三類是在地廣人稀、土地資源特別豐富的發達資本主義國家里,采用地方自主管理的制度,中央政府對土地規劃不進行統一的規劃和管理,而是通過法律法、法規進行規范和引導,對土地的總體規范的權利大部分集中在地方政府,并且相關的實施工作也由地方政府負責。
中國采用的是和西方一樣的土地規劃許可證制度,如開發利用土地必須得到政府的規劃許可證,如果得不到相關許可證明則不能開發利用土地。在德國也采用了建筑許可證,開放土地必須符合相關的規范。在日本,未經規劃的土地不得利用開放,盲目開放未經規劃的土地都屬于違法行為。
2.土地管理規劃的含義。土地管理規劃方案是進行土地管理的綱領性文件,是政府進行土地管理的重要依據,是在一定的時期內,根據我國的土地資源狀況和國家的經濟發展前景制定的規劃,同時也是土地資源的一次統籌配置。根據我國的土地管理法的規定,按照我國的行政管理體系的分類,土地管理規劃一共分為5級。下級的土地管理規劃應該嚴格按照上級的規劃進行制定,下級的耕地保有量和建筑用地的比例不能超過上級規劃的調控指標,同時,上級的規劃還應該保持區域內的耕地總量的穩定,下級規劃應該充分劃分土地的利用區,明確土地的功能。
3.制定土地管理工作中利用規劃方案的目的。①可以加強對土地資源的保護和開發利用,實現土地資源的可持續性發展以及我國耕地資源的整體動態平衡。②根據土地的供應情況,來引導土地資源的利用與開發。③統籌配置土地資源,實現土地資源的最優配置。④建立完整的土地管理機制,促進社會經濟的可持續性發展。
4.制定土地管理工作中利用規劃方案的意義。①土地管理規劃是在一定時期內根據社會的自然、經濟和社會條件,對土地資源進行整體性的統籌安排。土地管理就是根據土地所有人和使用人之間的需要進行一種平衡性統籌。土地管理總體規劃是對土地資源進行宏觀調好的制度依據,所以說土地管理利用規劃是否科學合理將會直接影響到土地資源的利用情況。我國的土地管理規劃必須嚴格遵守法律法規,確保這種土地管理規劃具有科學性和嚴謹性。②我國的土地管理法已經建立了土地用途管理制度,也肯定了土地管理規劃的重要地位。但是,在實際的操作過程中,一些地方還是存在著有法不依,或者擅自更改規劃的問題。所以,必須加強土地管理的規劃,進一步提高規劃的法律地位,同時提高規劃的透明度和執行力度。在土地管理規劃批準之前,相關機關嚴格加強對規劃的指導和監督,同時通過公示等程序,提高民眾的參與程度,加強民眾對土地規劃的知情權。
三、制定合理的土地管理整理利用規劃方案
1.協調土地管理規劃與城市規劃直接的關系。城市在發展過程中出現土地的無秩序擴張是一種不健康的表現,城市在實際的發展過程中超出土地管理總規劃的現象普遍的存在著,特別是在一些大城市嚴重超標用地的問題特別突出,這些問題的存在對土地管理規劃的權威性是一種威脅和調整。當前,我國的土地管理規劃可以分為國家級規劃、省級規劃、市級規劃、縣級規劃和鄉鎮規劃。按照規劃的內容,又可以分為總體規劃、詳細規劃和專項規劃。各級規劃需要與城市的整體發展目標保護一致。
2.加強橫向縱向規劃。加強土地管理規劃的橫向與縱向規劃,才能提高土地管理規劃的前瞻性。所謂的縱向規劃是指處理好國家規劃與地方規劃之間的關系,在我國土地管理的總體規劃中,國家級規劃與省級規劃以及城鎮規劃過程中在內容和結構上有很多雷同的地方。所以,應該建立起一種下級規劃對上級規劃負責,上級規劃對下級規劃監管協調的制度,每一級規劃都應該形成自己的特色。所謂橫向規劃就是指土地管理規劃與其他相關規劃直接的聯系。在我國涉及到土地利用的部門不僅僅是國土部,還有一些其他行政部門的項目會涉及到土地的利用,如城市規劃、水利規劃等等。當前,我國還沒有形成一個統一的規范,這些部門在職權范圍存在著交集,關于土地利用的相關手續和審批程序也需要一個較好的銜接,簡化相關手續完善相關法律,將區域內的土地用途進行合理的規劃和安排。
3.優化土地管理規劃的制定方法,提高規劃的執行效率。當前,我國制度土地管理總體規劃的方式和方法比較落后,采用的往往是比較常規的方式,如手工繪制圖表等等。在規劃的圖表中,比例尺要求為1:1萬,這種方式不僅達不到審核的管理要求,而且精度差距也較大。很多土地在地圖上只是一個點,很難顯示出其形狀。因此,為了加強對土地的管理,必須改進土地管理規劃的制作方式,采用現代的設備和作圖設備,或者采用數字化的技術來讀取圖形的相關信息。同時,對原有的圖表進行數字化處理和升級,對信息不完整的圖表進行填補相關數據,利用數字掃描儀器實現圖形向數據的轉化。建立起土地管理系統和土地利用監測系統,使規劃與數據相匹配。在采用現代設備和技術的同時,還應該加強對工作人員的技術培訓,提高他們的專業知識和對設備的熟練程度。通過這樣的技術改造,不僅可以提高土地總體規劃的準確性,而且還可以為土地使用的監管提高相關的技術支持。
4.加強土地管理整理利用規劃方案的落實。①土地管理整理利用規劃方案一定制定并得到通過后,就必須嚴格執行,以保障耕地資源的總體平衡,運用法律和行政等手段確保耕地資源不被侵占。②增強土地規劃的可操作性。在土地規劃的實施過程中應該嚴格按照我國法律的相關規定,對失去土地的農民給以合理的補償,增強群眾對土地管理規劃的了解。③加強土地的節約意識。在落實土地管理規劃過程中,要嚴格按照我國的法律法規,優化土地結構,節約土地資源。④加強對生態環境的保護。在制定土地管理規劃方案前應該充分考慮到生態環境保護的因素,在規劃的實踐階段,應該注重對生態環境的保護,和污染后的處理恢復工作。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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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圖分類號:F301.2 文獻標識碼: A
前言
隨著我國工業化、城鎮化建設的步伐加快,社會經濟得到快速的發展。國家對農業政策進行了大幅調整,隨著集體土地效益的提升,農村土地問題也不斷的增多,嚴重影響了社會主義新農村的建設步伐,阻礙了農村經濟的平穩、快速的發展。
一、農村土地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1、土地承包經營操作不規范
農村稅費改革以后,農村集體經濟收入大大地減少,導致集體經濟較為薄弱,入不敷出。一些地方的經濟來源除了較少機動地承包費以外,幾乎沒有其他收入,甚至出現了新債務。因此,為了提高集體經濟的收入,一些地方的基層干部隨意的變更《土地承包合同》、收回或者調整農民的承包土地,使農戶的權益受到很大的損害。還有一些地方的基層領導為了在城鎮建設中獲得個人的利益,不經承包戶的許可強制流轉農戶的承包地,出賣集體土地,或者是通過高價對外出租獲取經濟效益,其中挪用農民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現象最為突出,造成農民的不滿,甚至出現群體上訪事件。
二、加強農村土地管理的措施
1、嚴格遵守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管理制度,維護農民的合法權益
由于農村普法的大力宣傳,廣大農民對土地政策和法律法規有了充分了解,懂得了自身的權利和義務,懂得如何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基層干部就更應當提高法律意識,因此應當組織基層干部認真學習土地管理的相關法律法規,提升他們的法律意識,做到依法執政,確保相關政策、路線以及方針的落實到位。在土地承包期間,村干部不得干預或強制農民進行土地的流轉,不能損害農民承包土地期間的自主決定權。農民有權決定土地的流轉期限以及流轉方式,關于土地的補償款和標準都應當由雙方自行商討決定,堅決抵制通過不法途徑進行土地流轉和違反合同的行為。在堅持穩定和健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制度的前提下,遵循有償、自愿和依法的原則,努力探索土地流轉的新機制。
2、嚴格加強農村宅基地規劃管理
按照統籌安排城鄉建設用地的要求和控制增量、盤活存量、合理布局、集約用地、保護耕地的原則,從嚴控制,用好用活農村建設用地置換政策,加強農村宅基地用地管理。在已確定的村鎮建設用地范圍內,結合新農村建設,做好村鎮建設規劃。凡是符合建房條件(或放棄原住房遷建)的,村民原則上不得原地改、擴、新建住房(危房改造除外),要引導村民向城鎮集中或到規劃的居民點建房。對不具備規劃居民點建設的,盡量利用空閑地、老宅基地和荒坡地、廢棄地等未利用地建房。同時,從嚴控制農村村民宅基地標準。全縣范圍內農業戶口的村民依法享有使用集體土地建房的權利,但必須貫徹"一戶一宅"的法律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村民已"一戶多宅"或將原有住房出賣、出租、贈與他人的,不得再申請和審批宅基地。禁止城鎮居民購買農村集體土地上的房屋和審批、占用集體土地建房。農村村民建房使用宅基地的面積標準以戶口簿記載的農業戶口人數計算:3人以內戶(含3人)90平方米;4人戶120平方米,5人以上戶宅基地面積不得超過150平方米。農村村民是獨生子女戶的,增加宅基地面積30平方米;是獨生女戶的,再增加宅基地面積20平方米。
3、加強土地管理機構和隊伍的建設
土地管理經費由各級財政部門統籌安排。隨著土地管理事業的發展,農村和城鎮進行地籍調查、動態監測、土地評價及城鄉地籍檔案建設等所需經費,由各級土地管理部門每年編制經費預算,報同級財政部門核準后安排。土地管理經費,包括各地按規定籌集的一部分土地管理費,要切實管好用好,杜絕不合理開支,以保證土地管理工作的正常開展。
市、縣土地管理局是同級政府主管土地管理的工作部門,要本著強化、精干的原則,配備必要的行政編制。已定編而沒有配足的要盡快配備,編制人員過少而影響工作的要適當增加。為了加強城市和郊區尤其是城鄉毗鄰地區的土地管理,各轄區可設立精干的土地管理機構,其人員的聘用、錄用必須經嚴格的推選和審查批準制度。
農墾、勞改、礦務等用地較多的部門,要有專人負責土地管理工作,按照當地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的統一部署,做好本單位的土地管理工作。另一方面,還要抓緊培訓土地管理人員,提高他們的政治和業務素質。要進行職業道德教育,抓好廉政建設,提高辦事效率。
4、做到保護耕地和經濟發展并重,嚴格土地的補償標準
嚴格按照依法批準的征地方案組織征地,征地拆遷安置補償依法按規定足額補償到位,切實做到先安置后拆遷,依法維護被征地農民合法權益,在城鎮化和工業化進程中,不僅要看到經濟發展的重要性,還應當堅持發展的可持續性,保證耕地的合理利用,防止浪費土地。努力實現經濟、社會的全面發展。以嚴格增量、管住總量、盤活存量、集約高效為準則,開源節流,對舊城老村實施大力改造,盤活閑置基地,努力提高土地利用率。在農村的征地問題中,普遍存在的問題就是土地的補償費低,且土地增值分配不科學的現象嚴重,這也是導致大量耕地被占用的主要原因。因此為了農村的持續發展,應當嚴格征地補償標準,嚴格區分公益用地與經營用地征地補償,結合當地的土地市場價格,使老百姓得到應有的補償。全面考慮本地農民的生活狀況,并按照最低生活標準賦予土地應有的市場價值。
5、整頓土地管理秩序,依法嚴格管理各項建設用地
對新開工項目用地,要按照控制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產業政策的要求,嚴格審批程序;對停、緩建項目尚未使用的土地,要通過清理,及時利用,不得荒蕪。堅持城鄉土地的統一管理,切實加強城鄉結合部的土地管理;分期分批搞好城鄉建設用地的申報登記,依法辦理土地使用證的發放工作。城區改造凡涉及土地面積、界址或權屬變更的,各用地單位要辦理用地變更登記手續,換發土地使用證書。要清理城市各類房產開發公司的用地,依法加強管理。
結束語
農民的權益直接關系著國家的穩定和發展,土地作為農民賴以生存的基礎,直接影響著農民的根木利益。因此,在城鎮化建設、工業發展中,應當強化土地管理制度,嚴格的依法辦事,維護農民的利益。作為基層的管理一部分,應當不斷地增強法律意識、用科學發展觀的理念武裝自己的頭腦,轉變思想,切實的落實國家的相關土地政策,維護農民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主義新農村的建設,實現社會的可持續發展。
參考文獻
入的探討了完善和加強土地管理制度的有效措施,希望能夠對我國今后的土地管理起到積極的促進作用。
關鍵詞:土地管理制度;法制化;問題;措施
1.前言
土地管理是我國為了科學組織利用土地、維護土地制度以及調整土地關系所采取的技術、行政、法律與經濟相結合的一項綜合性措施,同時也是國家政府部門及相關土地行政
管理部門根據自身的法定職權和相關法律,對個人、單位和社會組織利用、使用以及占有土地的行為或者過程所進行的管理與組織活動。然而,我國土地管理制度仍然存在著許多
有待于迫切解決的問題。
2.我國土地管理制度存在的諸多問題分析
2.1城市土地管理制度的問題
2.1.1土地產權制度不健全
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可知,城市地區的土地歸國家所有,并且城市土地的權利所代表的是國務院。實際上,各項土地管理工作都是由地方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和中央政
府國土資源部門所共同承擔的,其中,中央政府職能部門對各級地方土地管理部門進行垂直管理,而此類管理權能都掌握在各地區縣政府以及市政府的手中,在一定程度上來看,
中央職能部門和國務院的土地權利被虛化,進而導致了土地主體產權的混淆。究其原因可以看出,我國的土地產權制度不夠健全和完善。
2.1.2土地價格機制有待于完善
土地價格機制不夠完善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1)隱形土地交易對土地價格產生了直接的影響;(2)由于政府的壟斷,進而造成了土地價格的不合理;(3)基準地價無法
真實且全面的反映出土地價格的實際水平。
2.1.3土地儲備制度存在嚴重的缺陷
難以有效的協調土地儲備部門的雙重職能。制定和實施土地儲備制度的目的在很大程度上決定了雙重的土地儲備部門職能:(1)依照經濟市場規律進行企業經營。企業經營
的目標是實現利益的最大化,而政府職能的宗旨則是為了實現公共利益的最大化,這便使得土地儲備機構扮演著雙重角色,無法使取向不同的雙重要求得以充分的滿足;(2)由政
府授權來對政府職能加以行使。被政府授權進行舊城改造、收購國有企業土地,代表政府部門來對土地收購計劃進行制定等等。在現實的工作當中,通常是部門的利益遠遠的大于
政府的利益,為了追求短期效益,追求最大增值,往往忽視了對經濟市場的調控和城市規劃的限制,這與制度設計的初衷相背離,導致國有土地無法健康長遠的發展。
2.2農村土地管理制度的問題
2.2.1現行制度立法問題
我國現行的農村土地管理制度的立法存在的問題主要包括:(1)在土地管理制度的立法當中,有關集體土地所有權的權能規定都存在著一定的不足和缺失;(2)在土地管理
的相關法律法規當中對集體土地的征收方面的規定存在著一定的缺失和矛盾;(3)在部分法律及法規當中沒有重視村民小組土地所有權的重要主體地位;(4)刑事立法中缺乏對
土地違法行為的懲罰力度。
2.2.2現行制度執法問題
一些地方政府部門及政府職能機構未切實的依據法律行使職權,雖然相關法律法規已經明確規定了土地利用的規劃問題,但是地方政府部門并沒有將這些規定真正的貫徹落實
,造成了農村土地規劃的用途不明確、不清楚,并且由于缺乏科學的規劃而使得村民申請建設住宅無法得以批準;一些地區的土地管理部門和人民政府沒有依法對農村土地的使用
權和所有權確權發證,從而造成了農村土地所有權主體存在“缺位”的不良現象。
3.完善土地管理制度的有效措施
3.1統一土地市場,監督管理土地交易行為
我國市場經濟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就是土地市場,隨著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技術市場、資本市場和勞動力市場已經逐步的得以健全和完善,并且已經形成了統一的城鄉
市場體系。然而由于土地市場進展十分緩慢,使得城鄉獨立、分離運行,無法提高市場化程度。因此,我國相關部門應當盡快的頒布實施科學有效的法律法規,從根本上規范土地
交易行為。與此同時,還應當利用城鄉土地市場的各項交易資料,及時的相關土地市場信息,對土地市場的交易行為進行嚴格的監督管理。
3.2平衡土地收益分配,不斷深化改革
土地交換和流轉中的利益主體實現經濟的形式就是土地的稅、租費,并且也是主要的利益分割方式。所以,國家政府部門應當明確的規定土地收益及增值的利益分配,以便于
全面的保障和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并且對地方政府征地的沖動進行約束。
3.3 各級地方政府以及中央政府的共同職責就是有效的管理土地,在現行的我國土地管理體系當中,我國的土地管理部門又逐層的被劃分為縣級、市級、省級和中央級
,然而由于受到地方政府的影響或者縣、市的局部利益及短期行為的影響,無法全面的對宏觀利益和全局利益進行考慮。因此,省級政府和中央政府應當集中的對土地進行管理,
將管理的權利集中在省級政府和中央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門,盡快將健全和完善的土地管理體系建立起來。
3.4 --!> 改革土地財稅制度
應當處理好農民、中央政府、開發商三者的利益關系,明確農民的權利,確保政府財權的行使,建立科學的土地財政模式,抑制土地囤積、閑置的不良現象,確保土地財政的
可持續性。除此之外,還應當積極的改革政績考核制度,從根本上避免或者防止土地資源的浪費和破壞。
4.結束語
總而言之,土地的國家管理不僅是一項不容動搖的重要原則,同時也是客觀上的迫切需求。而我國的土地管理應當有機的與法律形式相結合,由法律的強制性和權威性來充分
的保障國家部門土地管理職能的全面實施,同時也體現出了國家在土地管理方面的意志。因此,從國家的管理土地的層面來看,土地管理立法有著重要的長遠意義和現實意義。(
作者單位:四川三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參考文獻
[1] 陳朝光.淺析我國土地管理制度的現狀及改革策略[J].才智,2011(26).
第一,集體經濟的質量不夠高,土地利用率比較低。根據我國的《憲法》和《土地管理法》中有關于農村土地歸屬權的相關規定,其中說明農村土地的所有權是屬于集體的。而集體是一個較為復合的概念,它使得土地是歸農民所共用的,但農民又不能自主地決定土地的使用,也不能對土地進行隨意地處置。在農村實施了稅費改革等制度后,集體的經濟模式使得農民的收入較之前有一些降低,很多農民在土地上得到的收入也僅僅是靠農作物來實現,這些收入勉強只夠他們的基本生活而并不能使其生活質量有很好的改善,農民種地的積極性不高。因此現在越來越多的人選擇將土地承包給他人而自己選擇外出打工或者做生意。還有一些地方有土地外包的情況,即從農民那里以便宜的價格承包土地之后再將其進行高價的轉讓,從中謀取暴利。這些都使得農民的土地權益受到損害。
第二,土地過戶流程還有一些問題需要優化。根據目前的相關流程,土地在流轉的過程中農民很難通過正常的途徑使自己獲得更多的利益。農民在土地經營的過程中主要受到國家政策的引導,集體經濟的環境使得在土地承包合同中農民的權益不能得到很好的落實。因此在目前,農村很多的土地管理干部會利用這一點將大筆的土地轉讓金收入自己的腰包,而農民只得到很少的一部分,使農民的利益受到極大的損失。這也是農村土地管理中存在的重點問題。
第三,在征地的過程中存在一些不合理的現象。農村的土地征用程序要按照相關的政策來執行,但很多的農村干部并不遵從相關的規定來進行,反而克扣農民的土地征收所得款。農民對于這一現象有很大的不滿,希望這一問題能夠得到有效的解決。
2.我國現在的土地管理法存在的一些問題
之前論述的農村土地管理中存在的一些問題,在我國的土地管理法都沒有具體的規范,這也使得這一問題解決起來較為困難,很難有一個嚴格的標準去保障農民的土地權益。目前土地管理法中所存在的一些問題主要表現為:第一,對權力的規定缺乏相應的說明。比如土地法中規定財產在進行分配的時候要按照所有人的利益來進行分配,這一規定是為了解決土地權力中存在的限制問題。但是在實際的操作過程中,由于我國的土地使用權是集體使用權,集體土地的最終處置權是屬于國家的。這就剝奪了農民集體土地的出讓權,使得農民集體所應享受的收益不能得到落實,全部流入國庫。第二,根據《土地管理法》的相關規定,當國家為了公共利益而需要對土地進行征用的時候給予一定的補償。但是在法律中卻并沒有對“公共利益”進行明確的說明。這就使得只要取得了土地征收的批文,無論其用途是什么,均認為是符合“公共利益”的,這一法律條款被濫用。《土地管理法》和《物權法》中規定的征收土地的補償是十分少的,一旦農民的土地被征收,補償款完全不能保障農民的生活,再加上一些部門既是權利部門又是土地征收方,這使得其根本不會考慮農民的利益,而一味地去鉆法律的空子,減少對農民土地的補償,使得土地被征收的農民的權益被大大的損害。第三是對集體土地被征收的農民相關的救濟政策沒有落實到位。在法律中規定了如果土地的被征收者對于補償的標準有爭議可以經由縣級人民政府協調,如果協調不成功可以由人民政府進行裁決,但是在實際的操作過程中,縣級的人民政府根本沒有依法設立協調機構來專門解決土地征收補償標準爭議的案例。因此這項條款就形同虛設,并沒有起到保護土地被征收者的權益。
3.改變農村土地管理中問題的相關對策
3.1依法行政,落實政策
土地管理法的中相關權利能否得到落實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干群關系是否緊密。因此要加強對農村干部相關法律知識的培訓,提升其政治覺悟,使其在工作中努力做到依法行政,運用自己手中的權利為百姓的利益和人民的富裕盡自己的一份力。政策的落實可以使得廣大農民的權益得到保障。
3.2努力落實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管理制度
要在農村地區普及土地承包法的相關規定,采用多種方法和形式使農民了解土地承包經營管理的制度,從而使得他們對國家的土地政策更加了解,更好地利用法律來維護自己的權益,同時也明確自己的義務。對農村的干部要加強法律法規的教育,提升其法律的意識,使其工作做到有法可依,依法行政,這樣就可以使其轉變工作的思想,端正作風,更好地維護農民的利益。對于土地承包,要以穩定和健全的承包關系為前提,做到有償、自愿并且依法進行土地承包,并不斷地探索新的機制,使得土地的流轉更加順暢同時使農民的土地利益更加有保障。
3.3做到保護耕地和發展經濟兩手抓
現在,我國越來越意識到農村土地管理的重要性,加大了土地管理的力度。因此,在這樣的大環境下,我們要努力做到既保護耕地又發展經濟,轉變原有的傳統思想,與時俱進來給農民創造更多的利益,使其生活更加有保障。要積極地開發新的耕地,并加大對舊城以及老村的改造力度,將閑置的基地充分地利用起來,努力使得農村土地的利用率得到提高。
3.4提高土地補償的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