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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In fact, analysis of risk analysis of dam and early-warning system is to further strengthen the concrete embodiment of dam safety management, its content mainly involves the dam disease model, dam risk analysis and early warning system for in-depth research, hoping to provide reference and reference more valuable for readers.
Key words: dam; risk analysis; prediction method; research
中圖分類號: TV698
1前言
現如今,國內的大中小型水庫共有8.5萬座,并且這些水庫都是防洪工程和水利設施建設所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內容。但是,受各種因素影響,其1/3的水庫大壩都成為了病險水庫大壩。根據有關部門的數據統計顯示,到21世紀,是水庫大壩加固以及排除險情的高峰時期。過去,在判斷水庫大壩是否為安全的,通常都是對水庫大壩的結構系統進行嚴格審核,但是,卻完全將非工程策略對降低水庫大壩風險所發揮的積極作用忽視了。所以,在保證水庫風險大壩處于安全狀態的基礎上,還需要對水庫大壩的運行風險予以評價,只有這樣,才能提高水庫大壩的整體運行效益。另外,因受印尼海嘯影響,當前對安全預警的研究成為一焦點課題。
2研究此課題的重要意義
在對大壩風險進行分析時,可以結合所制定的相關標準規范,可將病險水庫大壩風險予以正確排序,而且將其當作今后資金流向以及管理策略制定的主要依據,這樣一來,可以把資金進行科學、合理的分配,同時還可以從根本上解決水庫大壩除險加固資金不缺乏等問題。另外,針對那些運行風險偏低的水庫來說,近期內不需要開展除險加固工作,這樣可以從根本上提高水庫大壩的運行效益。除此之外,近年來,計算機技術的迅猛發展,我們可根據水庫大壩的安全監測結果建立一完全的安全預警體系,從而在當出現災情時,有可用的應急方案。同時這也是當前我國水利工程研究的一個重點課題。
3研究現狀分析
3.1病險水壩運行風險研究
風險的概念最初是由卡薩格蘭迪提出的,同時結合風險概念又出現了安全評價思想。自上世紀80年代開始,美國就將風險風險運用到水庫大壩管理當中。隨后,1984年開展的國際大壩安全會議,重點對水庫大壩風險進行了全面探討,這勢必會進一步加快風險管理在各個國家的發展以及應用。直到上世紀90年代,此方法已經取得了巨大進步。現如今,各個國家都已經建立了水庫大壩風險管理體系。但是,由于各個國家自身發展特點不同,所以,導致風險管理理論以及方法都有很大的差別,但是,通過大量實踐表明,都取得了可喜的成果。
3.2可靠度的研究
我國對于水庫大壩風險結構可靠度研究起步相對較晚一些。自20世紀50年代開始,引入了由蘇聯最先提出的極限狀態設計法。直到20世紀60年代,土木工程便對水庫大壩結構安全度進行了深入探究。隨后,國家相關建筑管理部門組織高水平的科研人員對水庫大壩的可靠度設計方法予以深入探究。直到1983年,我國建立了《建筑結構設計統一標準》,其中,在此標準當中,主要涉及到結構設計所要遵循的諸多原則,同時又指出了建筑結構可靠度分析法以及統一的設計表達式。
3.3預警模型研究
和其它國家相比,我國水庫大壩的預警體系研究起步較晚。在我國,由向衍以及馬福橫等人充分利用計算機可視化技術,開發出一套相對完善的混凝土結構診斷預警體系。而此預警體系原理圖采用的是三維結構,同時又包含預警體系整體結構以及內核子系統。
4病險水庫大壩病害類型以及運行風險概率的探究
4.1病害類型統計
根據有關部門的數據統計顯示:早在20世紀60——70年代所建立的水庫大壩,因受到各種因素的影響,從而使得病害水庫大壩病害十分嚴重,例如:裂縫、凍融、日照碳化等。
4.2病害原因探究
4.2.1洪水病害
現如今,大部分水庫大壩設計流量的都是利用數理統計方法獲得的,但是,因水文現象具有一定的隨機性且代表性不強等因素的影響,再加上,未對洪水疊加考慮十分全面,這樣一來,造成所設計出的泄水建筑物設計標準較低、控制設施不能正常運行等問題出現。
4.2.2結構病害
水庫大壩壩體遭到破壞是造成大壩潰決的另一個原因。例如:2005年的青海省英得爾水庫大壩失事事件發生,根本原因是溢洪道底板和壩體相互接觸的部位出現較大的裂縫,這樣一來,當庫水在流經壩體裂縫時,使壩體產生接觸滲流現象,繼而使溢洪道局部發生滑動,最終倒是潰口事件的發生。
4.2.3地震病害
當地震波和建筑物相互碰撞之后,會使建筑物發生振動,所以,便會在結構當中出現極其復雜的動應力,這樣建筑物便會遭到嚴重破壞。根據相關部門的數據表明:由于地震而導致水庫大壩出現失事案例是非常少的。到目前為止,只有在1999年臺灣省發生的7.8級地震,導致思康水庫大壩發生大面積的垮塌,其所帶來的損失也是難以估量的。
5病險水庫大壩風險分析
在實際生活中,怎樣知道大壩風險度以及評價風險都是在可接受范圍之內,那么必須實現對水庫失事之后的結果進行分析,同時還需要對風險作出評價,使其在符合我國國情可接受風險范圍之內。然而,較為常用的風險評價方法為固定專家權重法,但是此種方法還存在很多不足,進而采用修正之后的專家權重法準確的出潰壩損失分配系統,同時在先輩研究基礎上,對大壩風險度予以估測,從而為今后水庫大壩除險加固提供更多可靠的數據。另外,也可以借鑒國外發達國家可接受風險探究成果,從而確定符合我國基本國情的可接受風險指標。再結合不同指標要求,把病險水庫大壩風險度分成三大主要區域,即可接收風險區域、可容忍風險區域以及不可容忍風險區域。再針對不同的情況,選用不同的應急方案。
6病險水庫大壩風險預警方法分析
6.1預警的重要性分析
由于印尼海嘯對東南亞國家帶來巨大的傷亡。在地震專家分析其根本原因時指出:由于不具備海嘯預警體系,所以才導致巨大的人員傷亡。而如果建立海嘯預警體系,那么能使上千甚至上萬人幸免于難。西方一著名地震學家認為:若建立一個完善的預警體系,那么便可以事先預測是否有地震發生,進而及時向受災地區發出報警信號。所以,充分理由預警體系,能夠及時發現和處理各種自然災害的發生,減少人員傷亡和不必要的經濟損失。
6.2預警體系結構分析
預警體系結構大致可以劃分為三層:第一層為信息管理層,重點是轉換和分析各種監測資料;第二層為預警分析層,此層是充分利用各種先進的技術對所收集的信息進行處理與評判,再借助通信系統,向人們預警信號;第三層為輔助決策層,利用專家服務系統為業務提供決策服務。
6.3預警體系內核分析
6.3.1警源分析系統
此系統指的是借助邏輯模型,重點對影響水庫大壩建筑的各個觀測資料,例如:變形、滲流、裂縫等,分析對水庫大壩的影響程度的一類系統。
6.3.2警兆識別系統
此系統指的是警情發生的一種先兆。尤其是在水利施工過程中,警兆實際上是對變形、滲流等各種物理量隨著時間變化而所展現出的各種動態特征。而此結果是受多種因素影響所得到的。
7結束語
總體來說,我國病險水庫占據總水庫的比例是非常大的,約為1/3。另外,傳統判斷水庫大壩是否為安全的方法,通常都是對水庫大壩的結構系統進行嚴格審核,這樣一來,便完全將非工程策略對降低水庫大壩風險所發揮的積極作用忽視了。近年來,由于我國科學技術的迅猛發展,從而使得對水庫大壩智能化系統研究逐漸深入。結合具體的病險水庫大壩運行風險概率建立完善的預警體系。可以說,所建立的水庫大壩預警體系能夠對未來病險水庫大壩預警體系的完善與再研發起到積極作用。這樣一來,當出現災情時,可以立即啟動應急方案,盡可能的將損失降到最低。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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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圖分類號] G231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009-5853 (2017) 03-0037-04
Research on the Financial Risk Early Warning Mechanism of Publishing Enterprises
Feng Zhaojun
(Chongqing College of Electronic Engineering,Chongqing,401331)
[Abstract] With the gradual deepening of structural reform of China’s supply side,all kinds of publishing houses have been successfully transformed under the guidance of government policies,and have been transformed from institutions to enterprises. In the fierce market competition,China’s publishing industry is undergoing tremendous changes,publishing enterprises in the market economy tide slightly inadvertently may be caught in the plight of financial crisis. The accurate identification of financial risk management,the establishment of early warning mechanism of enterprise financial risk effectively,to prevent and resolve risks,improve the financial management level of enterprises,is the only way which must be passed enterprises to maintain long-term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Key words] Publishing enterprises Financial risk Early warning mechanism
1 引 言
M入新世紀以來,隨著人民群眾文化程度的普遍提高和對精神生活需求的不斷增長,我國的出版產業得到蓬勃的發展,多年來各類出版物的發行量始終居高不下。據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的數據顯示,2015年年底我國共有圖書出版社584家,全年出版的圖書、期刊、報紙和音像產品等出版物達到550.6億冊(份、張),其中圖書出版數量為86.6億冊,占總數的15.7%;各類期刊28.8億冊,占比5.2%;報紙為430.1億份,占比78.1%,全國出版行業總營業收入達到21655.9億元,較2014增長8.5%[1]。在此背景下,伴隨著我國供給側結構性改革逐步走向深入,在市場經濟的大潮中,各類出版社在政府政策的指引下紛紛實現成功轉型,由事業單位轉為企業化運營,并且隨著國外資本和民營資本的大量涌入,各類新興媒體也粉墨登場,國內的出版行業正經歷著巨大的變革[2]。在經濟體制改革的推動下,我國出版企業面臨的市場競爭也日趨激烈,經營風險愈加突出,稍有不慎就有可能陷入財務危機的困境,作為出版企業的管理者,必須清醒地識別企業的財務風險,運營過程中有效化解財務風險,才能實現企業長期的穩定發展[3]。因此,管理者增強風險防范意識,建立有效的企業財務風險預警機制,提高企業財務管理水平,是企業保持長期可持續發展的必經之路。
2 出版企業的財務風險分析
財務風險是指企業的財務活動在無法預料或者難以控制的因素影響下,使得企業的實際收益和預期收益發生偏離,從而發生損失的可能性[4]。出版企業的財務風險是由于出版企業在各種不可預期的因素作用下,企業收益偏離預期,并對出版企業未來的盈利能力和生存發展將會產生不利影響的可能性[5]。出版行業具有自身的特殊性,在市場經濟的環境下除了要追求自身的經濟利益最大化,還承載著文化傳播功能的社會義務,在追求盈利和履行社會義務的過程中,面臨著各種各樣的財務風險和經營危機。企業要有效地預防和控制財務風險,就必須首先對出版企業的財務風險進行分類識別,分析各類財務風險的特點,最大限度地降低企業發生損失的可能性。根據出版企業日常的財務活動,可以將財務風險分為籌資風險、投資風險、債務風險、現金流量風險、資金回收風險和收益分配風險等[6]。
2.1 出版企業的籌資風險
籌資風險是指由于外部經濟環境或者市場供需結構發生了變化,在企業籌集資金過程中所發生的財務成果的不確定性[7]。我國出版企業的顯著優勢在于擁有優越的人力資源和智力因素,劣勢在于一般的企業規模較小,自有資金不足,在籌資環節可用于抵押固定資產數量較少,由此可能導致在企業運營或新增項目的關鍵時期,企業無法籌集到足夠的資金而導致運營受阻或者項目失敗。此外,企業的資金結構不合理,資產負債率過高,嚴格的還款期限和高額的利息支出等因素也會導致企業陷入經常性的財務危機,影響企業外在形象和財務信譽。
2.2 出版企業的投資風險
投資風險是由于企業內外各種不確定因素所導致企業的投資報酬率未能達到預期目標,從而進一步影響企業償債能力和盈利水平的務風險[8]。在日常運營過程中,出版企業為了使資本得到保值增值,將暫時閑置的資金進行投資,對投資項目的論證不充分或者決策不科學,國家政策法規等外在因素影響將導致投資項目不能按時投產,致使投入資金和收益不能按時收回,由此影響出版企業的正常運營和償債能力。
2.3 出版企業的債務風險
債務風險是指由于企業不合理的負債規模和不合適的債務產生方式所引起企業的收益偏離預期結果的可能性[9]。出版企業籌集的資金主要來源于兩個渠道,一個是企業自有資金或盈余資本,另一個是從銀行或其他債權人借來的信用貸款或從其他債權人借來的外債。適度的負債經營可以通過財務杠桿作用提高企業的資產利潤率,同時可以起到抵稅作用,但是一旦企業的資產負債率超出正常范圍,就會導致企業的財務狀況惡化,固定的利息支出就會降低企業的利潤,減少企業所有者的收益。尤其是困境中的企業將面臨破產的風險。
2.4 出版企業的現金流量風險
現金流量風險是指企業的相關資產不能夠正常地按照需要轉化為現金,從而進一步導致企業無法履行償債義務的可能性[10]。在出版企業的正常經營狀況下,需要留存一定數量的流動現金用以支出正常的資料采購、人員工資以及各項辦公和管理費用,但是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由于市場上的各種不確定因素,可能會出現紙張等原材料占用資金較大,或者圖書存貨周轉過慢造成資金時滯,將影響企業的日常業務開支和償還債務,企業將面臨入不敷出的財務危機。
2.5 出版企業的資金回收風險
資金回收風險是指企業產品售出之后能否從成品資金轉化為貨幣資金在金額和時間上的不確定性[11]。目前我國的一些出版企業為了提高自己產品的市場占有率,在缺乏對新客戶的信用評定的前提下,大量采取賒銷的方式搶占市場,尤其是部分企業簡單地以職工圖書的發行數量作為業績考核的主要指標,使得市場銷售人員為了追求自身利益,只顧圖書或報刊產品的銷售數量而忽視客戶的資信狀況,這樣造成大量的應收賬款不能按時收回,形成企業的資金回收風險。另外,大量的壞賬死賬,也是誘發企業現金流量風險的重要因素。
2.6 出版企業的收益分配風險
收益分配風險是指企業的收益分配可能給未來的生產經營和發展業務帶來的不確定性影響[12]。出版企業的收益分配是企業財務收益在不同主體之間的分配,但如果收益的確認或分配時間不當,則很容易產生分配風險。在收益的確認方面,如果出版企業出于短期的利益考慮,在賬面上虛增收益或者虛增成本,則可能一方面帶來當期的可分配利潤增加或者少交營業稅費,另一方面導致企業資金的提前流出而引起財務風險。如果收益的分配與企業發展階段不相適應,在企業的困難時期,多分收益將影響企業的償債能力;少分或不分利潤則可能挫傷企業所有者的投資積極性,容易引發新一輪的籌資困難和財務危機。
3 出版企業財務風險預警機制的構建
建立出版企業財務風險預警機制,必須首先建立以信息化為基礎的企業財務預警系統,對企業在經營過程中的各個環節所潛在的風險進行實時監控,在系統中設定資產負債率、資產利潤率等財務指標的預警區間來觀測和識別風險,然后通過定性或定量的方法來分析風險大小,最后再進一步采取有效措施減少風險損失。
3.1 財務風險預警系統的指標體系
在建立預警機制過程中,首先需要設定能夠反映出企業的盈利水平、償債能力、運營水平以及發展能力等方面信息的風險預警指標體系,然后再根據每項指標在出版企業中的重要程度分配權重。結合我國現階段出版企業的特點,在專家訪談和文獻調研的基礎上,本文擬定出如下財務風險預警指標。
3.1.1 資產利潤率
出版企業的資產利潤率是指企業在一段時間內所實現的利潤在當期的平均資產占用額中所占的比率。計算公式為:
資產利潤率=(利潤總額/資產平均占有額)×100%
該項指標數值越大,表明企業的資產運營效率越好,管理水平越高,抵御財務風險的能力就越強。
3.1.2 資產負債率
資產負債率是指企業期末的負債總額占資產總額的百分比,表示企業總資產中通過負債籌集的比例,該指標可以反映出版企業負債水平以及債權人發放貸款的安全程度。其計算公式為:
資產負債率=(負債總額/資產總額)×100%
該項比值越小(一般達到50%以下),表明企業的償債能力就越強,但考慮到出版行業特點,該項指標的正常區間范圍是40%―60%。
3.1.3 現金流量債務比率
現金流量債務比率是指企業日常經營中的現金流量與債務總額的比值,反映出版企業當期可以使用現金清償債務的程度。其計算公式為:
現金流量債務比率=經營現金流量/債務總額
一般情況下,該項比率越高,企業承擔債務的能力就越強,同時反映出版企業目前的最大付息能力。
3.1.4 應收賬款周轉率
應收賬款周轉率是指企業在一段時間內(通常是一個會計年度)的應收賬款可以轉化為現金的平均次數,該項指標可以用來衡量出版企業應收賬款的流動程度。其計算公式為:
應收賬款周轉率=(賒銷收入凈額/應收賬款平均余額)×100%
通常情況下,出版企業的應收賬款周轉率越高,表明收賬速度越快, 資產流動性和短期償債能力就越強。
3.1.5 存貨周轉率
存貨周轉率是企業在一段時期主營業務成本占平均存貨余額的比率,該指標可以反映出版企業存貨的周轉速度,其計算公式為:
存貨周轉率=銷售(營業)成本/平均存貨
該項指標數值越大,表明出版企業存貨周轉速度越快,存貨的資金占用水平越低,資金的流動性就越強。
3.1.6 主營業務收入增長率
主營業務收入增長率是指企業一段時期主營業務收入和上期主營業務收入之間的差值與上期主營業務收入的比值,該項指標可以反映企業銷售額的增長幅度,其計算公式為:
主營業務收入增長率=(本期主營業務收入-上期主要業務收入)/上期主營業務收入×100%。
一般情況下該項指標數值越高,表明出版企業的增長勢頭越旺,考慮到行業特點,如果企業主營業務收入的增長率在低于-30%,就表明公司的主營業務已經出現大幅下滑,隨之產生財務預警信號。
3.1.7 成本費用利潤率
成本費用利潤率是指企業在一定時期內的利潤總額與成本費用總額之間的比率,該項指標反映出版企業每花費一元的成本費用所獲得利潤的數額,體現出版企業的日常經營耗費所對應的經營成果。其計算公式為:
成本費用利潤率=(利潤總額/成本費用總額)×100%
依據出版行業特點,通常情況下該項指標數值越大,表明企業利潤越高,體現企業的經濟效益就越好。
3.1.8 凈資產收益率
凈資產收益率是指企業的利潤總額與企業平均股東權益的比值,該指標可以用來衡量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和企業自有資本的獲利能力。其計算公式為:
凈資產收益率=(衾潤/平均凈資產)×100%
通常情況下,出版企業的該指標數值越大,表明企業通過投資所帶來的經濟收益越高;反之,出版企業所有者權益的獲利能力就越弱。
3.2 企業財務風險預警的應對策略
出版企業的財務預警指標體系建立之后,主要工作就是要對整個指標體系進行綜合監控,根據每個財務指標的數值表現,實時地采取措施來應對風險。在具體的操作過程中可運用定性和定量兩種手段進行監控和應對,實踐中也經常是兩種方法結合使用。
3.2.1 定性預警監測方法
定性預警方法是分析監測人員主要憑借自身經驗對財務指標進行分析判斷的財務預警方法,在現實中常用的方法有標準化調查法、四階段癥狀分析法、三個月資金周轉表法和流程圖法等等。定性預警分析法主要是通過分析者個人的主觀經驗對企業的財務狀況進行判斷和預測,可以更加直觀地描述具體財務指標的經營狀況和發展趨勢。如果監測到企業連續幾個周期出現資不抵債、經營虧損或者存貨及應收賬款周轉率明顯放慢,就可發出企業將發生財務危機的預警信號。
3.2.2 定量預警監測方法
定量預警方法是根據財務預警指標體系的數據表現,通過收集樣本數據進行具體的統計分析,并在此基礎上建立數量分析模型進行量化預警,在具體實踐中又可分為單變量模型和多變量模型[13]。
單變量模型是根據單項指標的財務數據變化情況對企業的財務狀況進行預測,該方法優點是易于觀測、操作簡單,但缺點也非常突出,主要表現為單項財務指標所反映的財務狀況比較片面,在同一時期運用不同的指標監測數據,可能會得出相反的結論。企業的管理層也容易避重就輕傳遞虛假信息等等。
多變量模型是將多項財務指標通過加權匯總構造線性函數公式的形式來預測和評價企業的財務風險的一種量化分析模型,模型建立起來之后,在實踐中只需將選定的多項財務比率輸入模型中的變量,該模型就會計算出一個數據結果,分析者根據輸出結果即可判斷企業面臨的財務風險大小。比較典型的是1968 年美國學者愛德華?阿特曼(Edward Altman)教授的“Z計分模型”,該模型的表達式為:Z= 0.012X1+ 0.014X2+ 0.033X3+0.006X4+ 0.999X5 其中變量X1表示一段時期新增流動負債與期末總資產的比值,X2 表示期末留存收益與期末總資產的比值,X3表示稅息前的利潤與期末總資產的比值,X4表示期末股東權益的市值與期末總負債的比值,X5表示本期銷售收入與期末總資產的比值。如果計算結果Z>2. 675,表明企業的財務狀況良好;1.81≤Z≤2.675,說明企業財務狀況不夠穩定;如果出現Z
4 結 語
出版業是個特殊的行業,在經濟社會發展過程中承載著獨特的社會功能、經濟功能和文化功能,在多元化的社會發展過程和激烈的市場競爭中,書報刊等出版物市場價格折扣不斷下降,市場推廣難度日趨加大,應收賬款數額也持續走高,大量的存貨嚴重影響著企業資金的周轉速度,帶給企業前所未有的財務風險和經營危機。建立和完善切實可行的出版企業財務風險預警機制,不僅要考慮企業自身的經營特點,還應結合當前的政治、法律和經濟環境等各種因素,需要綜合運用定性和定量兩種方法來預測企業的財務風險。通過建立企業的財務風險預警機制,可以在風險問題尚未真正發生之前及時獲取預警信息,然后有針對性地分析預警結果產生的原因,再采取有效措施來防范和化解風險,將可能發生的企業損失降到最低限度,促進出版企業長期穩定地健康發展。
注 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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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貸款風險主要表現在違約風險,即由于貸款人不愿或無能力正常償還貸款本息從而導致銀行遭受損失的一種可能性,這種貸款稱為不良貸款。對貸款進行風險預警,及時、準確地發現信貸風險的誘導因素,并系統、連續地掌握信貸風險的特征、大小、屬性及變動趨勢,使銀行可以及時采取行動,降低不良貸款發生的風險,減少銀行的損失。
下面來構建銀行信貸風險預警模型。
一、 信貸風險預警指標體系
一般銀行在發放貸款時,所承擔的信貸風險有兩種:一是借款人在貸款到期時,主觀上不愿意償還銀行的貸款;二是在貸款到期時,借款人由于經營不善或客觀因素影響,沒有償還銀行貸款的能力。這兩種情況的發生,會影響信貸資金的安全性和盈利性。為了避免這種情況的發生,銀行必須對貸款進行綜合的評估。當然,影響銀行信貸風險的因素很多,根據貸款風險的有關原理和方法,我們得到以下刻畫貸款風險的指標:
1.短期償債能力(流動性比率)
反映借款人短期償債能力的指標,包括:流動比率、現金比率、速動比率。
2.長期償債能力(杠桿比率)
反映借款人對債務的承受能力和償還債務的保障能力的指標,包括:資產負債比率、負債權益比率、債務與有形凈值比率、股東權益比率、利息保障倍數。
3.盈利能力(盈利比率)
反映借款人獲取利潤的能力的指標,包括:銷售利潤率、資產報酬率、資產收益率、普通股收益率、市價獲利比率。
4.營運能力(效率能力)
反映管理人員經營、管理和運用資產的能力的指標,包括存貨周轉率、應收賬款周轉率、總資產周轉率、應付款周轉率、固定資產周轉率。
5.貸款擔保分析
它是當借款人不按照貸款合同履行義務時,第二種貸款償還來源。它有助于提高貸款償還可能性,降低銀行信貸的風險。在貸款風險定量分析中,我們可以根據不同的貸款擔保方式,量化為對應的貸款方式風險系數。
我們的目標是運用上述的指標求出信貸風險的綜合指數,然后根據這個綜合指數的大小來確定信貸風險到底屬于五級貸款分類(正常、關注、次級、可疑、損失)中的那一類。
二、 信貸風險的綜合指數的確定
確定信貸分線綜合指數的方法有兩種:一是模糊神經網絡方法,即通過建立信貸風險模糊神經網絡預警模型來求出;二是應用傳統的數學方法求出。
1.模糊神經網絡方法
神經網絡技術近年來在模式識別與分類、識別濾波、自動控制、預測等方面以展示了其非凡的優越性,特別是能處理任意類型的數據,它克服了傳統分析過程的復雜性及選擇適當模型函數形式的困難,這給緘默帶來了極大的方便。經過一定數量的帶噪聲的樣本的訓練之后,網絡可以抽取樣本所隱含的特征關系,并對新情況下的數據進行內插和外推以推斷其屬性。此外,模糊邏輯技術仿照人的思維,具有邏輯推理功能。神經網絡與模糊系統相結合,即采用模糊神經網絡,可揚長避短,使得系統有模糊邏輯推理和自學習能力。因此,我們可以采用模糊神經網絡預測模型,以實現貸款風險監測中的建模和預報功能。
模糊神經網絡結構
模糊神經網絡結構如圖1所示,是個多輸入單輸出的系統。
網絡共分四層:
第一層為輸入節點層。該層的輸入是風險指標,包括篩選后反映還債能力和現金流量分析的財務指標以及量化后的非財務指標,任意一個節點的輸出等于該節點的輸入,本層的節點數等于輸入指標數n。
第二層為模糊化層。對所有輸入指標,劃分為5個模糊子集,設Mij是第i個指標的第j個模糊子集,其中i=1,2,…,n,j=1(正常)、2(關注)、3(次級)、4(可疑)、5(損失),因此本層的節點等于5n。本層的輸入即為第一層的輸出,本層的輸出為輸入指標對于它的模糊子集的隸屬度。隸屬度函數采用高斯函數(也可采用三角形函數或梯形函數等)。
(i=1,2,…,n;j=1,2,…,5)
其中是的第j個模糊子集的隸屬函數。和分別表示 對第j個模糊子集的隸屬度函數的中心值和寬度。
第三層為模糊推理層,本層的節數設為5。我們設置的模糊規劃如下:
其中y是輸出變量,為一個實數后件。本層的輸入即為前一層的輸出。本層第j個節點的輸出是對模糊規劃的適應度。對于給定的輸入風險指標,本層節點j的輸出為:
第四層為反模糊化層(輸出層)。本層的輸入為前一層的輸出,輸入代表信貸風險綜合指數,我們采用重心法,可求出輸出變量:
在輸出前必須經過模糊神經網絡的訓練階段(詳見2,3),在此階段樣本的期望輸出值是已知量,它可以由歷史數據資料給出或其他的評價方法得出。
2.模糊神經網絡的學習算法
此學習模型屬于前饋型網絡結構。其學習過程就是對隸屬度函數和的調整。假設有一對輸入輸出數據是輸入變量,即風險指標,為期望輸出,即信貸風險值。誤差函數定義為:
把y的計算值代入上式,得到。
利用梯度下降法可得:
其中為一個步長即學習率,為慣性因子,i=1,2,…m,j=1,2,…n,并有
3.樣本訓練和模糊神經網絡的實現
有了模糊神經網絡及其學習算法之后,便可利用輸入輸出樣本數據來訓練模糊神經網絡的參數了,步驟如下:
⑴將一個輸入樣本夾道網絡的輸入端,向前傳送并處理,直到輸入層。
將與此輸入樣本相對應的正確輸出矢量送入系統并與網絡輸出層的實際輸出相比較。
⑵求出實際輸出與目標輸出之差,并將這個差值反傳回網絡。通過反向傳播算法,改變網絡的連接權值及網絡參數。
⑶換一個輸入樣本,重復(1)到(3)步驟,如果學習過程重復到一定的步驟,或實際輸出與所要求的目標輸出之差對所有的訓練樣本而言都小于一個給定值,學習過程就告結束。
用這些樣本訓練好網絡后,再用測試樣本進行檢驗。當模型確定后,得到的結果便是信貸風險綜合指數。
三、統計學方法
采用改進的功效系數法來構造信貸風險綜合指數。
首先是涉及并計算各類指標的單項風險指數;其次是根據各評價指標的重要性,運用熵值法確定各指標的權數;第三是用加權算術平均得到貸款者的綜合風險指數。根據綜合風險指數的大小即可進行警情預報。具體做法如下:
第一步,將指標變量進行分類。指標的實際值越大越好的變量稱為極大型變量,如總資產報酬率、應收賬款周轉率;指標實際值越小越好的稱為極小型變量;指標實際數值在某一點最好的稱為穩定型變量,如流動比率;指標值在某一區間最好的變量稱為區間型變量,如資產負債率。
第二步,構造上述四類變量的單項風險值數:
第三步,采用信息論中的熵值法來確定各指標的權重。熵值法的基本原理認為,單項指標所形成的時間序列的差異程度越大,則提供的信息量越大,那么在綜合評價中就應賦予較大的權重;如果某項指標的指標值全部相等,則認為它提供的信息量為0,應賦予的權重也為0,于是該指標在綜合評價中不起作用。
設有m個樣本,n項評價指標,形成原始指標數據矩陣,其中為某單項指標,ij是第i個樣本的第j個單項指標值。在信息論中,信息熵定義為,它表示某單項指標值的差異程度,差異程度越高(低),則信息熵越小(大),權重就越大(小)。因此,可根據各指標值的差異程度,利用信息熵,可計算出第j個指標的權重。
其中:
第四步,計算貸款風險綜合指數:
四、根據風險綜合指數確定貸款類屬
根據上面算出的貸款風險綜合指數的大小,來劃分風險區間,如下表所示:
從而就可判斷貸款風險類屬。
我國銀行已全面實行貸款風險五級分類管理,本文提供的模型正適應該風險預警方法,并提供了一種全新的實現步驟,可以為商業銀行相關風險應變部門提供決策支持。
參考文獻:
[1]楊衛山 黃瑞芬:建立國有商業銀行信貸風險預警機制探討.經濟師,2005年02期
現代工業社會的不斷發展帶來了越來越多的人為災難,人們在社會生活的各個領域、不同層面都能感受到風險。面對越來越多的風險,公眾的神經變得越來越敏感和脆弱,風險問題由此成了當今社會爭論的焦點。20世紀80年代德國著名學者烏爾里希?貝克提出了風險社會理論,該理論迅速成為社會科學領域重要議題。他在《風險社會》一書中并沒有對“風險社會”概念做出直接歸納,而是從當代社會中的風險概念出發引出“風險社會”概念應含之意。貝克認為:風險概念直接與反思現代化的概念相關,可以被界定為系統地處理現代化自身引致的危險和不安全感的方式。風險,與早期的危險相對是與現代化的威脅力量以及現代化引致的懷疑的全球化相關的一些后果①。之后他在《風險社會在思考》中總結“風險社會”概念意味著:既不是毀滅也不是信任/安全,而是“真實的虛擬”;是有威脅的未來,(始終)與事實相反,成為影響當前行為的一個參數;既是對事實也是對評價的陳述,它在“數字的道德”中結合了起來;控制或缺乏控制,就像在“人為的不穩定”中表現出的那樣;認識(再認識)沖突中表現出來的知識或不知;出于風險的“全球性”而使全球和本土同時重組;知識、潛在沖突和癥候之間的差別;—個人為的混合世界,失去了自然與文化之間的二元性②。風險社會理論提出之初正值切爾諾貝利核電危機發生之際,而與環境有關的風險一直是風險社會理論的主要議題之一。應對風險社會背景下與環境有關的風險,環境法應有所作為,它的作用之一就是要防止某種不確定的不安全轉變為現實威脅。環境法預防原則與對安全追求的社會價值體系具有一致性。但是,現行環境法預防原則在風險社會的語境中受到挑戰,預防原則應有所突破并進行重構。
一、預防原則產生與發展
預防原則作為一項法律原則最初規定于聯邦德國的預防性規則,這項規則的要點是為了防止環境破壞,社會應該未雨綢繆,在潛在危險行為發生之前做出詳細計劃。1976年聯邦德國議會通過清潔空氣法將預防原則作為一項基本原則。預防性原則作為一項法律原則最初規定于聯邦德國的預防性規則,這項規則的要點是為了防止環境破壞社會應該未雨綢繆,在潛在危險行為發生之前做出詳細計劃。1976年聯邦德國議會通過清潔空氣法將預防原則作為一項基本原則。這些原則要求政策制定者考慮科學不確定性問題。但是關于不可逆的環境損害問題,要考慮風險防范措施。聯邦德國在處理酸雨、全球氣候變暖、北部海域污染等問題時經常提到這個原則。通過在這些領域適用風險預防措施來確立這個原則的合法性。風險預防措施的實施對當時德國工業環境保護和環境法的發展做出了貢獻。
20世紀80年代,預防原則開始經常出現在國際環境保護條約、協議和宣言中。比這更早的關于預防原則的國際文件,是1982年世界自然和1987年第二次北海保護部長會議宣言。它們清楚的規定了風險預防原則。
20世紀90年代是預防原則全面發展和實施的重要階段,更多國家了解、接受了這個原則,并發展了這個原則的應用范圍和領域。預防原則成為可持續發展的重要組成部分。有學者指出20世紀90年代以后幾乎所有的與環境有關國際法律文件都承認預防原則。值得指出的是1992年在里約熱內盧召開的聯合國環境發展大會中發表的《里約環境宣言》是預防原則的發展的一個里程碑。《里約宣言》的第15條指出,“為了保護環境,各國應根據它們的能力廣泛采取預防性措施。凡有可能造成嚴重的或不可挽回的損害的地方,不能把缺乏充分的科學肯定性作為推遲采取防止環境退化的費用低廉的措施的理由”。1998年Wingspread會議進一步將該原則表述為:“當一項活動對人類健康或環境產生威脅時應采取預防措施,即使因果關系的科學證明沒有完全建立……。在這種情況下活動的支持者,而不是公眾的,應承擔舉證責任。”《里約宣言》規定的預防原則的表述是一種弱勢形式表述,而Wingspread會議則采取的是一種強勢形式表達。這兩個條約被認為包含了風險預防原則的核心要素,即在應采取行動應對某些風險時科學不確定性不是不采取預防措施的理由。風險預防原則的弱勢形式是合理的,而且有必要在國際上得到廣泛的認可Jonathan Hughes,“How Not to Criticize the Precautionary Principle”,Journal of Medicine and Philosophy,2006,31,pp447–464。
二、中國環境法之預防為主原則
法的繼承、法律移植和法制改革是當代中國法律發展的基本途徑和方法沈宗靈主編:《法理學》(第二版),高等教育出版社2009年版,第99-107頁。。從時間上看中國的現代環境法產生發展較之西方社會更晚一些,因此中國的現代環境法很注重吸收和借鑒國外先進經驗。預防為主原則是中國環境法在早期就得以承認的一項原則,是在借鑒、吸收預防原則基礎上發展而來的。20世紀70年代西方社會已經認識到人對自然的巨大影響,認識到預防是比事后治理更有效更符合成本收益的做法。1976年德國已經將預防原則作為一項基本原則收入清潔空氣法。70年代末正值我國環境法蓬勃發展之際,1978年《憲法》將環境保護作為國家的一項基本職責確立了下來蔡守秋主編:《環境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55頁。。1979年《環境保護法(試行)》將保護自然資源、防治污染和其它公害作了全面的原則性規定。之后預防為主原則成為環境法的主要原則之一被確定延續下來。
預防為主原則是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綜合整治原則的簡稱。這在環境法學界已經得到公認,不同學者也對該原則作了闡述。呂忠梅教授認為預防為主原則的內涵是指:國家在環境保護工作中采取各種預防措施,防止開發和建設活動中產生新的環境污染和破壞;而對已經造成的環境污染和破壞要積極治理呂忠梅:《環境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61頁。。陳泉生教授認為該原則由預防、防治、綜合治理三個部分組成。所謂預防是指預防一切環境污染或環境破壞造成的危害,它包括通常不會發生的危害,時間和空間上距離遙遠的危害,以及累積型的危害。所謂防治,是指對一切環境污染或環境破壞所進行的治理。所謂綜合治理,又稱綜合整治,則是指根據環境污染或者環境破壞的具體情況,對預防和防治進行統籌安排,綜合運用各種手段來保護和改善環境陳泉生:《環境法原理》,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71頁。。汪勁認為預防原則是指對開發和利用環境的行為所產生的環境質量下降或環境破壞等應當事前采取預測、分析和防范措施,以避免、消除由此可能帶來的環境損害。預防為主、防治結合要求將環境保護的重點放在事前防止環境污染和自然破壞之上,防止環境問題的產生和惡化,同時也要求積極治理和恢復現有的環境污染與自然破壞,以保護生態系統的安全和人類的健康及其生產安全汪勁:《環境法學》,北京大學出版社2006年版,第153頁。。這些學者對該原則的論述中體現了某些共同的思想就是承認防患于未然的重要性和在損害發生之前采取措施的必要性。
法律原則在立法中的表達形式并不相同,既有通過直接明確的條文形式立于法條之中的,也有通過不同具體法律條文間接表現出的。作為一項環境法的基本原則,預防為主原則就是通過相關法律條文間接體現的。從相關法律條文的具體闡述看,《環境保護法》和其他單行法并未直接使用“預防”一詞,但是該原則在相關的法律規定中一直有所體現。《憲法》第26條規定國家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與生態環境,防治污染和其它公害。《環境保護法》第1條也用到了“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論述。《環境保護法》第25 條規定:“新建工業企業和現有工業企業的技術改造,應當采取資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設備和工藝,采用經濟合理的廢棄物綜合利用技術和污染物處理技術。”《環境保護法》第13 條規定確立了環境影響評價制度,該法第26 條規定了“三同時”制度。這些規定體現了從源頭上防止污染思想,是預防為主原則的間接表述。此外,在專門性環境立法的層次上,《大氣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和《環境影響評價法》等法律法規,在各自的適用領域重申、補充、豐富或發展了以上基本原則。此外預防原則在環境立法中的適用具體、集中體現在幾項具體環境法律制度中。汪勁教授將這些環境法律制度歸類于“事前預防類法律制度”。事前預防類的法律制度是預防為主原則在環境立法中的具體體現和具體適用,主要包括:環境標準制度、環境計劃制度、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呂忠梅:《環境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201頁。。此外清潔生產機制、許可證制度也體現預防為主原則。
三、風險社會下預防為主原則的困境
預防為主原則在范疇上缺乏風險預防,這本身可能導致新的與環境有關的風險的產生,這是風險社會背景下預防為主原則的困境之一。預防為主原則與預防原則不盡相同文中預防為主原則特指我國環境法中的預防原則,即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綜合治理原則,用預防原則特指國際通行的預防原則。。我國環境法產生于20世紀70年代,此時在國際上各種環境污染與公害事件頻發。各國環境立法目的開始準備,在環境損害出現之前就采取預防措施的思想被廣為接受。鑒于西方的經驗教訓,我國環境法在產生之初就采用了預防為主原則。中國環境法預防為主原則接受了在對環境有影響的行為帶來環境損害之前就采取行動以避免危害的產生之思想。但預防原則有兩層含義:一是運用已有的知識和經驗,對開發和利用環境行為帶來的可能的環境危害事件之前采取措施以避免危害的產生;二是在科學不確定的條件下,基于現實的科學知識去評價環境風險,即對開發和利用環境行為可能帶來的尚未明確或者無法具體明確的環境危害進行事前預測、分析和評價,促進開發決策避免這種可能造成的環境危害及其風險的出現呂忠梅:《環境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154頁。。從環境法學者關于預防為主原則概念的論述看,關于預防原則的第一層含義大家獲得了共識:應該利用各種手段防止環境利用導致對環境產生的不利影響。但對于預防原則的第二層次含義即對不確定風險防范法律未作規定,不同學者的觀點也各異。目前中國已經進入以環境(或生態)風險(或危險)為標志的風險社會。面對越來越多的與環境有關的風險,僅將預防為主原則局限于預防環境污染、破壞等確定性損害之上,而忽視風險防范將導致更多的風險生產,導致惡性循環。
實踐中預防為主原則成效甚微,此為風險社會背景下預防為主原則困境之二。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綜合治理作為一項原則在中國環境法產生之初就已經確立,對相關環境立法、環境執法、環境司法均有指導作用。預防為主原則應該貫穿于環境法治的整個過程中,對一切與環境有影響的行為指引。根據預防為主原則設置了相關法律制度、機制:清潔生產機制、環境影響評價機制、環境標準制度、環境計劃制度和許可制度。這些制度在實踐中起到了積極效應,但作用卻非常有限。最初以防止環境污染為主出現的預防原則在環境污染面前成效甚微。以水污染為例,根據《2010中國環境狀況公報》顯示全國地表水污染依然較重,七大水系總體輕度污染,近岸海域水質總體為輕度污染。據財新網不完全統計,自2005至2011年近六年中我國已發生了15起重大水污染事故張煥平:《近6年15起重大化工水污染事故一覽》,wwwcaingcom/2011-08-17/100291673html,2011-09-05。加上康菲漏油事故,統計數據應該是近六年來我國已經發生了16起重大水污染事故。。近年來,環境問題日益突出,污染問題嚴重影響社會穩定,因環境問題引發的不斷增加。自松花江水污染事件發生以來,全國發生各類突發環境事件76起,平均每兩天就發生一起。如果環境保護繼續被動適應經濟增長,這種狀況將難以遏制,甚至有愈演愈烈之勢參見《環保工作要實現歷史性轉變——國家環保總局局長周生賢答本報記者問》,《學習時報》第332期(2007年4月)。。這些環境糾紛、污染事故的發生充分證明了預防為主原則的失靈。
實踐中重治理而輕預防,此為風險社會背景下預防為主原則的困境之三。環境法預防原則具體內容與適用體現在四個方面:第一,合理規劃、有計劃的開發利用環境和自然資源;第二,運用環境標準控制和減少生產經營活動向環境排放污染物;第三,對開發利用環境和資源的活動實行環境影響評價;第四,增強風險防范意識,謹慎地對待具有科學不確定性的開發利用活動汪勁:《環境法學》(第二版),北京大學出版社2011年版,第96-97頁。。第四個方面的內容,即風險防范的內容,中國環境法尚未做出規定,環境法學界對是否采取風險防范的原則也未達成統一意見。與風險預防不同,前面三個方面內容作為預防原則的適用在我國環境法中均有規定,然而這些被認為是貫徹預防為主原則的相關內容,在長期以經濟建設為中心的指導下依舊被“末端控制”所控制。環境標準制度、環境影響評價制度被認為是最典型的預防為主的制度,可即便是這兩個典型制度也不完全是預防的。相關的規定考慮的重點依舊是污染物的處理處置方式,是污染治理設施。
四、預防原則的重構
中圖分類號:S435.13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3-6997(2012)21-0021-02
玉米瘋頂病,也叫玉米叢頂病,是玉米上的一種嚴重病害。病菌侵染植株后,可引起雌雄穗變異、畸形、徒長和導致果穗不結實等癥狀,一般情況下其田間病株率相當于產量損失率,因此對玉米產量影響極大。
靖遠縣是一個農業大縣,常年玉米播種面積在1.87×104 hm2以上,總產量2.2×108 kg左右,玉米育種面積在666.7 hm2以上。在靖遠縣境內推廣的玉米品種達20多種,種植模式多樣,這些都有利于一些土傳病害發生。該病以前在靖遠縣偶有單病株發現,從2005年開始有初步加重趨勢,特別是近3~5年里,每年都有不同程度發生,多數田間是單株病株,一些輕病田病株率為3 %~10 %,個別降雨較多年份造成重病田,病株率達50 %以上。
1 發病原因
1.1 引種范圍擴大,品種復雜
引種范圍擴大,品種復雜,增加了種子帶菌感染機會。近年來,由于制種基地相對集中,引種頻繁,品種繁多,玉米瘋頂病在全國各玉米栽培區均有加重趨勢,在一些玉米制種田,因防治不徹底,致使種子帶菌,成為遠距離傳播的來源。
1.2 品種抗病性差異大
靖遠縣大面積種植的豫玉系列、金穗系列、東單系列玉米品種都比較抗病,蠡玉稍差。
1.3 購買隔年種子
當年的玉米種子,因大量包衣對很多病蟲都有很好的預防作用,而隔年的種子因包衣劑的防效下降,使種子安全性降低。
1.4 種植結構復雜
靖遠縣主要有玉米單種、小麥套種玉米、豌豆套種玉米和地膜馬鈴薯套種玉米等種植模式。幾種套種模式因高產高效造成輪作困難,利于土壤中病菌積累傳播,特別是地膜洋芋套種玉米模式,因玉米種在壟溝,灌水時積水較深,更利于病害傳播蔓延。
1.5 預防和防治措施滯后
偶發的單株田或發病輕的田塊,沒有引起農民群眾的重視,沒有有效處理病殘體,致使土壤中積累了一定的病菌。
1.6 與當地4~5月氣候有關
玉米播后到苗期,氣溫偏低,如遇降雨偏多年份,田間積水,利于病菌傳播蔓延。
1.7 地理位置影響大
靖遠縣沿黃灌區由于過量使用化肥、大水漫灌等不良耕作習慣,造成土壤板結,鹽漬化嚴重等問題,很多田塊排水不良,弱苗多,導致病害加重。
2 玉米瘋頂病的識別
該病總體發病特點為:玉米芽期感病,5~8葉開始顯癥,初期不太明顯,抽雄后癥狀明顯。
2.1 發病初期
病株高20~30 cm(5~8葉)時為發病初期。多數病株節間縮短、矮化、形成過度分蘗,可達3~5個甚至更多;葉片變窄、黃化、質地堅韌,上部葉和心葉緊卷,嚴重扭曲成不規則團狀、筒狀,心葉不能展開,植株抽不出雄,葉鞘表面呈疣狀,重者枯死;有的病株瘋長,頭重腳輕,易折斷,造成田間缺苗斷壟。
2.2 雄穗發病后的癥狀
抽雄后,雄穗葉化,全部雄穗異常增生,正常的花序全部或部分成為變態的小葉,小葉簇生,變態葉狀花序扭曲皺縮成一團或小穗呈瘋頂狀,不能產生正常雄花。
2.3 雌穗發病后的癥狀
雌穗受侵染后,表面看果穗較正常,但果穗粗長,苞葉皺縮增厚,苞葉尖變態為小葉并簇生,穗軸粗細不均,果穗畸形,無花絲;重者果穗內部全為苞葉,穗成多節莖狀,不結實,嚴重影響玉米產量和品質。
3 病原菌及傳播途徑
3.1 病原菌
玉米瘋頂病是由大孢指疫霉菌引起的,該病菌屬鞭毛菌亞門,霜霉科,指疫霉屬,是一種專性寄生菌。卵孢子球形,淺黃色,位于寄主維管束及葉肉組織中不易散出,萌發產生孢子囊。孢子囊橢圓形或倒卵形至洋梨狀,具帶紫褐色或淺黃色的乳突,孢子囊萌發產生30~90個游動孢子,游動孢子橢圓形。
3.2 傳播途徑
3.2.1 帶病種子是遠距離傳播和異地發病的重要途徑
病株種子帶菌,可以遠距離傳病,成為新病區的初侵染菌源。嚴重發病的植株結實很少,其籽粒的種皮、胚乳等部位都可能帶有卵孢子和菌絲。發病地區所制玉米種子,完全有可能混入帶菌種子。有專家對玉米籽粒的帶菌情況進行過檢測,在玉米瘋頂病病田中,外觀正常植株所結籽粒,其種皮帶菌率仍高達42.1 %,胚乳帶菌率也高達23.1 %。并且在病田所用種子的原種中也檢測到了卵菌的菌絲體。
3.2.2 病殘體是下年發病的重要菌源 玉米瘋頂病是一種土傳病害,病原菌以卵孢子在寄主病殘體或土壤中越冬,病殘體和土壤中的病菌卵孢子是病害的初侵染源,也是主要傳播途徑。玉米播種后,在飽和濕度的土壤中,卵孢子萌發,相繼產生孢子囊和游動孢子,游動孢子萌發后侵入寄主危害。高溫高濕時,孢子囊萌發可直接產生芽管而侵入。
3.2.3 玉米幼芽期是最適宜的侵染時期 病原菌通過玉米幼芽鞘侵入,在植株體內系統擴展而發病。
4 發病條件
玉米瘋頂病的發生與菌源量、抗病品種及環境條件密切相關。
4.1 濕度
當田間有病原菌存在時,玉米播種后至3~4葉期,雨水過多或灌溉而造成田間積水到達一定時間,則會誘使該病害嚴重發生。有人研究得出,田間相對濕度達85 %以上,病菌卵孢子便會萌發產生孢子囊,釋放游動孢子,進行初侵染;如積水時間達24~48 h也可使病原菌發生初侵染,而且在芽期淹水24 h就能引致發病。
另外,春季降水多、土壤濕度大、排水不暢、地勢低洼、積水多的田塊發病都比較嚴重;種植密度過大通透性差的地塊也易發病;玉米發芽期田間淹水,尤其適于病原菌侵染和發病;小麥、玉米等套種田也利于發病。
當玉米達到30 cm以上時,即使田間有積水該病也不能發生。
4.2 溫度
低溫有利于該病的發生。在葉面上形成孢子適溫為24~28 ℃,孢子發芽適溫12~16 ℃。
5 防控措施
玉米瘋頂病是一種系統染病害,所以更要嚴格貫徹“預防為主、綜合防治”的植保方針,主要推廣科學種植技術及種植優良抗病品種輔之以藥劑防治。
5.1 輪作倒茬
輪作倒茬防治土傳病害最有效方法,可與非禾本科作物如蔬菜、瓜類、豆類、馬鈴薯等輪作。
5.2 加強種子檢疫
加強種子檢疫,避免從病區調種,杜絕病源傳入。
5.3 選用抗病品種
加強玉米品種資源的抗病性鑒定,選育、引進、推廣抗病品種。如豫玉系列、金穗系列、東單系列、沈單16號等品種抗病性較好。盡量選購當年新品種,對隔年的舊品種要重新做種子處理。
5.4 種子處理
25 %瑞毒霉可濕性粉劑按種子重量的0.4 %拌種,58 %甲霜靈猛鋅可濕性粉劑或64 %殺毒礬可濕性粉劑以種子重量的0.4 %拌種,均有一定防效。
5.5 適期播種
避免過早或過晚播種,縮短玉米種子在土壤中的時間,減少芽期侵染機會。
5.6 清除病株
作物生長期間,只要發現病株,徹底清除,與田邊雜草一并深埋或集中燒毀或高溫堆肥;玉米收獲后徹底清除處理田間病殘體,深翻土壤,控制病菌在田間病殘體上越冬。
5.7 加強管理
以地膜玉米栽培為主,玉米播種后嚴格控制土壤濕度;5葉期前避免大水漫灌,及時排除降雨造成的田間積水;玉米生長期間合理灌水,科學施肥,培育壯苗,增強抗病性;合理密植,避免密度過大,通風透光差。
房地產開發經營由于具有投資大、周期長、高贏利、高風險等特點,導致在開發經營過程中的存在太多不確定因素。目前我國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普遍存在只重視項目開發而不重視管理特別是風險管理,風險管理意識淡薄、缺乏風險管理機構、風險管理手段單一,使得房地產項目中的諸多風險因素得不到有效控制,進而引發房地產項目投資的重大損失或失敗。重視并研究房地產開發經營中的風險是保證項目目標的實現,保證企業穩步、健康、可持續發展的關鍵過程。
一、房地產開發與經營存在的風險
1.社會政策和治安風險
政府政策的出臺,其目的都是積極的,但是對于房地產投資商和開發商來說,卻可能成為風險的因素。政府為了達到某種預定的經濟增長目標或限制房地產經濟的不正常發展而采取一系列的政策,均對房地產投資帶來巨大的風險,政策風險對房地產市場的影響是全局性的。
另外,社會治安也回直接影響到房地產的開發與經營。社會治安關系到人們的財產安全與生命安全,只有社會治安狀況良好,人們才能安居樂業,進行房地產開發與經營才能有更好的保障。
2.市場風險
市場的供求關系變化的不確定性對房地產行業產生巨大的風險。供求關系的變化必然導致房地產價格的波動,在一般情況下,市場供大于求會致使房產價格下降,求大于供也會使得房產價格上升。這種變化會導致房地產投資的實際收益偏離預期收益。
房地產不能移動,位置固定,是真正意義上的不動產,所以投資房地產的資金流動差。房地產位置的固定性決定了房地產市場是區域性和個別性市場,也必然增加了房地產開發經營的復雜性和難度。房地產業生產的周期長的特點也使得房地產開發與經營在市場的變化中處于不利地位。開發期越長,各種社會經濟條件變化的可能性就越大,開發后期的費用和建設項目的租金和售價便越不確定,風險相對也越大。
3.經營性風險
經營性風險是指由于房地產開發與經營企業自身的經營不周或其他內部因素而帶來的風險。投資者由于主觀上對經濟發展的判斷錯誤或決策失誤,它可能發生在投資方式的選擇、投資地點的選擇以及投資類型的選擇之中,在進行每一個選擇是都面臨著不確定性,一旦做出了錯誤的選擇便將對投資項目產生很大的影響。因企業管理水平低、工作效益差而引起的未能在最有利的市場時機將手中的物業脫手,以致使其空置率過高,經營費用增加,經營凈收入期望值。
4.貨幣政策引起的風險
通貨膨脹因素。當通貨膨脹時,貨幣貶值,建材價格上漲,工程造價被大幅度的提高,對于周期較長的正在建設房地產來說,這無疑是一場災難。銀行利率的變動也可能會給房地產開發與經營帶來損失。一般地,使用高利率折現,會降低投資者的凈現值收益;利率的上升,會直接增加投資者的成本,加重其債務負擔;利率的變動還影響到社會的購買力,影響社會總資金的供給,從而對房地產市場價格間接產生影響,給房地產開發與經營企業帶來風險。
二、房地產開發與經營風險的規避
1.及時準確的預測風險
在房地產投資前便應該對投資后可能存在的風險進行科學合理有效的預測,然后再進行合理的投資。通過全面的市場調查和充分的市場研究,在獲取盡可能詳細的、高質量的信息資料的基礎上,對市場的走向做出合理的估計,從而做出合理的投資,使投資交易得到有效的保證。通過環境分析,對國家或政府可能出現的政策變化進行預測,以便調整房地產投資,更好地得到國家或政府的支持。
2.風險控制
選擇風險較小的投資項目或投資方式,可減少投資結果的不確定性,使投資收益得到更好的保證。對于風險太大的自己所無法承擔的項目作出放棄的決定。放棄是對風險回避的最徹底的一種辦法,但放棄風險的同時也放棄了利潤,因此也是一種比較消極的防范風險的方法。
3.風險轉移
房地產開發商可通過各種合理合法措施將風險轉移出去。一是保險轉移,開發商可通過對經濟風險進行預測和分析,購買房地產保險,若投資后發生風險損失,則可由保險公司提供補償,還可通過購買其他各種保險,把自然災害,意外事故等可能造成的各種風險轉移該保險公司;二是契約合同轉移,房地產開發企業可通過契約合同將可能出現的損失的財務負擔或法律責任轉移給非保險業的其他人;三是財務責任轉移,如發行房地產開發公司股票、尋求合作伙伴等通過尋求外部資金的方式將部分風險損失、財務責任轉移給他人。
4.風險分散
不同項目的風險及收益能力是不盡相同的,投資者將投資額分別投入到不同的投資對象中去,既開發住宅,又經營寫字樓,還可以從事土地轉讓等從事多種房地產項目的開發,可以獲得比將所有投資資金集中于一個項目或或一種方式上更穩定的收入,又能夠有效控制風險。另外,跨區域的房地產投資組合可以均衡地區經濟發展不平衡的影響,同時減少個別地區經濟動蕩帶來的風險。
參考文獻:
一、風險預防原則的產生與發展。
(一)風險預防原則的產生。一般認為,風險預防原則最早源于聯邦德國Vorsorge法則①,該法則的核心是社會應當通過認真的提前規劃和阻止潛在的有害行為來避免環境破壞。
1976年聯邦德國議會通過的空氣清潔法就將風險預防原則作為一項基本原則納入其中,它賦予德國政策的制定者在缺乏科學確定性,但又擔心出現不可逆轉的環境損害時,可采取風險預防措施的權利。聯邦德國在處理酸雨、全球變暖和北海污染的問題上就經常引用該原則以證明其所采取的強硬政策的合法性,并在當時大大地促進了德國環保產業的發展。
(二)風險預防原則在國際環境法中的確立和發展。風險預防原則被提出后,首先在國際環境法逐漸得到了肯定和采用。從20世紀80年代開始,風險預防原則開始頻繁出現在一些保護環境的國際條約、協議和宣言中。較早使用風險預防原則表述的國際文件是1982年《世界自然》,而在1987年第二次保護北海國際會議通過的部長宣言中則明確提出了風險預防原則,即:“為了防止北海遭受危險的物質可能帶來的損害,預防的方法是必要的,它可以要求即使在沒有明確的科學證據能證明因果關系的情況下,也要采取行動控制這一類物質的排放。”[1]1987年《關于消耗臭氧層物質的蒙特利爾議定書》對于確立和傳播風險預防理念具有重要意義,該議定書在當時對于氟氯氫化物與臭氧層破壞的關聯上并沒有確切科學證據的情況下仍然規定:締約方“決定為保護臭氧層,采取預先防范性措施,平衡地控制消耗臭氧層物質的全球釋放總量”。
20世紀90年代是風險預防原則全面發展和落實的一個重要階段,它被更多的國家理解并接受,其適用范圍和領域越來越廣,并成為可持續發展思想的重要組成部分。有學者就指出:1990年以后的國際環境法律文件幾乎都采納了風險預防原則。[2]其中值得一提是1992年在里約熱內盧召開的聯合國環境與發展會議,該會議通過的《里約宣言》對風險預防原則的確認具有里程碑意義。《里約宣言》第15條專門規定:“為了保護環境,各國應按照本國的能力,廣泛適用預防措施。遇有嚴重或不可逆轉損害的威脅時,不得以缺乏科學充分確實證據為理由,延遲采取符合成本效益的措施防止環境惡化。”同時,作為1992年聯合國環境與發展大會的兩個重要成果:《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和《生物多樣性公約》也都把風險預防原則作為實現自身目標的重要原則之一。《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第3條第3款規定:“各締約方應當采取預先防范措施,預測、防止或盡量減少引起氣候變化的原因,并緩解其不利影響。當存在造成嚴重或不可逆轉的損害的威脅時,不應當以科學上沒有完全的確定性為理由推遲采取這類措施,同時考慮到應付氣候變化的政策和措施應當講求成本效益,確保以盡可能最低的費用獲得全球效益。”《生物多樣性公約》也在序言中指出:
“注意到生物多樣性遭受嚴重減少或損失的威脅時,不應以缺乏充分的科學定論為理由,而推遲采取旨在避免或盡量減輕此種威脅的措施。”
2000年《卡塔赫納生物安全議定書》從序言到具體條款都始終貫穿了風險預防原則,在其序言中明確提出將轉基因生物體生物安全的國際法律保護,建立在風險防范法律原則基礎之上。該議定書的序言第四段重申了《里約宣言》的第十五項原則,正文第1條規定“本議定書的目標是依循《關于環境與發展的里約宣言》原則15所訂立的預先防范辦法,協助確保在安全轉移、處理和使用憑借現代生物技術獲得的、可能對生物多樣性的保護和可持續使用產生不利影響的改性活生物體領域內采取充分的保護措施,同時顧及對人類健康所構成的風險并特別側重越境轉移問題。”
綜上所述,預先防范原則自在20世紀80年代產生以來得到了迅速發展,并已擴展到包括了保護臭氧層、氣候變化、有毒有害廢物處理、防止水污染和空氣污染、生物安全等環境保護的所有領域,成為國際環境法的一項重要原則。
(三)風險預防原則在各國國內法中的確立和發展。國際環境法所確立的風險預防原則反映了國際社會在環境保護問題上的共識,對于指導各國環境法的制定和修訂起著重要的指引作用。一些環境保護法律比較先進的國家已在其國內法中將風險預防原則作為一項法律原則加以采納,用以防范環境風險。例如,在憲法層次上,2005年2月法國議會通過的憲法修正案認可了風險預防原則。在環境基本法層次上,加拿大1999年修訂的《環境保護法》在前言中規定“……加拿大政府承諾執行風險預防原則,一旦出現嚴重的危險或不可逆轉的破壞,缺乏完全科學確定性,不得以延遲節省成本措施為理由來預防環境退化,”明確地把風險預防和污染者付費、污染預防、保護環境與人類健康并列地規定為環境法的4個基本原則。法國1998年制定的《環境法典》在第110條第1款規定了風險預防原則,指出“根據這一原則,不允許以缺乏足夠的科學技術知識因而無把握為借口延誤時機,在費用可接受的范圍內,不對可能給環境造成重大損失的、無法避免的可預見災害及時采取適當的防治措施。”[3]在環境單行法律、法規的層次上,德國《化學物質與化學品法》、丹麥《化學物質與化學品法》、瑞典《化學品法令》與《化學物質排放法令》多處規定了預防的準則,并把預防環境風險和人體健康風險的要求融入到所有條文之中。
二、風險預防原則的主要構成要素。
(一)啟動時點:遇有無法接受的危險。適用風險預防原則將面臨的首要問題是,這種環境風險所帶來的威脅達到何種程度時才予以適用。對于風險預防原則啟動時點有著不同的規定,有的規定的啟動條件較為嚴格,如《里約宣言》規定的是“遇有嚴重或不可逆轉的威脅”;《生物多樣性公約》則規定“嚴重減少或損失的威脅”;有的規定的啟動條件較為寬松,如199年《巴馬科公約》的規定是“可能對人類或者環境導致危害”;2000年《卡塔赫納生物安全議定書》規定的是“潛在不利影響”。雖然這些條款規定的標準有所差異,但其共同之處在于它們都包含了承載價值的語言,表達了對可接受損害程度的道德判斷。
威脅的嚴重、重大、不可逆轉的具體判斷標準是什么呢?
以上列舉的環境法律文件并沒有直接給出答案。實際上,由于經濟發展水平、環境保護發展的程度以及文化背景等因素的不同,世界各國對環境風險的承受能力也是不同的。因此,在環境標準的制定上肯定存在差異,這就必然會直接影響到各國對環境風險威脅的嚴重性程度的判斷,制定一個統一的嚴重性標準顯然也是不現實的。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對“預防原則”的啟動時點規定為“道德上無法接受的損害”,它包括“威脅到人類的生命或健康的損害;嚴重和有效地無法挽回的損害;對當代或后代不公平的損害;未有充分地考慮那些受影響者的人權而實施的損害。”這為各國的立法者提供了較為權威的參考。
(二)科學的不確定性。這是指沒有充分確實的科學證據。
證明某種行為與危險后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這說明當科學上對損害的因果關系、規模、可能性和性質有相當大的不確定性時,“預防原則”仍然可以發揮作用。科學不確定性是風險預防原則區別于以往的環境保護原則的最明顯的特點。大部分國際環境條約和各國的國內法都要求不需等到有確定的科學證據,但是至少也應該有合理的根據,這說明風險預防原則不是基于人們的對風險的焦慮認識或情感原因,而是建立在理性認識的基礎上,旨在指導人們面臨潛在的巨大環境風險時作出明智的決定。風險預防原則的適用只能建立在充分的科學依據之上,即某種形式科學分析是必需的,而若僅僅是幻想或憑空推想不能引發風險預防原則的適用。[4]
(三)成本與效益的評估。風險預防原則的這個要素是指其適用應當在總體的社會、經濟影響上符合成本效益原則。
為了避免因適用風險預防原則而付出過高的社會代價,國際社會采納了在成本效益分析方法,即運用比例原則評估風險預防措施是否符合相稱性:一項依據風險預防原則而采取的措施,不但要有制定的必要性,同時需要具有法理上與經濟成本上的合理性,并且要使風險預防措施與風險管理之間具有適當的聯系。[5]
(四)適當的預防措施的采用。預防措施應當與所選定的保護級別以及可能造成的損害大小相對應,即根據不同的風險水平采取適當的預防措施。常用的預防措施包括:禁止性措施、暫停或延緩性措施、使用最佳可行技術、最佳環境實踐、尋找替代方法和進一步研究并搜集更多信息等。
三、關于我國環境法確立風險預防原則的思考(一)我國國內法中尚未確立風險預防原則因為時代的局限,作為我國環境基本法的1989年《環境保護法》僅規定了適用于環境損害的“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原則,沒有規定和體現風險預防原則。有學者認為我國環境法中現有的“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原則已經包含了風險預防原則的精神,沒有必要再專門對風險預防原則進行確認,但從實際情況來看這解釋是不妥當的。因為從立法的時間來看,《環境保護法》是早在1989年就獲得通過,而當時風險預防原則還根本沒有傳入我國,因此,《環境保護法》的立法意圖中不可能含有對該原則的考慮。此外,從立法內容上看,風險預防原則和我們平時所說的“預防為主”的原則是不同的兩個原則,認為前者包含在后者之中顯然是不科學的。到目前為止,我國只在少數環境領域實施了風險預防原則,如《大氣污染防治法》
第45條對消耗臭氧層物質的控制作出了規定,除此之外,風險預防原則在其他環境領域是缺乏立法規范的。
(二)我國確立風險預防原則的必要性分析1.確立風險預防原則是防范日益嚴重的環境風險的客觀需要。我國改革開放初期只注重經濟增長,忽略環境保護,而這種經濟增長是以大量消耗、破壞環境資源,造成環境污染為代價的,與經濟高速增長相伴的是我國的環境危機也空前加劇了,出現了一系列環境問題;而目前在我國經濟轉型期,一些急功近利的項目使得我國的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現象日趨嚴重,對社會構成了巨大威脅。[6]總體而言,我國的環境問題十分嚴重,環境風險日益突出。目前我國環境法對于含有科學不確定性的環境風險尚缺乏規制,但是這類特殊的環境風險一旦發生,將會使我們付出很大代價。
2.確立風險預防原則是實踐科學發展觀,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的客觀需要。目前我國提出要加快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深入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大力推進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加快推進節能減排,加快污染防治。我國環境保護進入了以保護環境優化經濟增長歷史性轉變的新階段,而我國現行環境保護法的基本原則還不能很好地適應環境保護歷史性轉變的新需求。風險預防原則作為一項基本原則如果能在我國環境保護法中確立的話,將對于整個環境法律制度的基本性質、基本內容和基本價值傾向都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3.確立風險預防原則是履行國際義務的需要。雖然我國已加入了1992年聯合國《里約環境與發展宣言》及《生物多樣性公約》,但從國內立法的態度上看,我國在對待風險預防原則問題上是比較謹慎的,還未將其確定為環境法的基本原則之一。為了能與我國在對外關系中有關該問題的立場相一致,并給世界各國樹立一個有信必守、負責任的大國形象,我國應在國內法上積極承認風險預防原則并予以貫徹。
(三)確立風險預防原則的具體建議1.在環境基本法中確立風險預防原則作為基本原則的地位。從國際環境條約和國外立法的成功經驗來看,規定風險預防原則,對于預防今后可能發生的重大環境損害,促進社會、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具有重要意義。當前,我國立法機關正在開展修訂《環境保護法》的工作,我們應利用這個時機在我國環境基本法中確立風險預防原則的基本原則地位,并以其指導環境立法、司法和執法活動。只有把風險預防原則上升為環境基本法所確認的基本準則,才能使其發揮協調其他環境立法、指導環境司法和環境執法的作用,才能使我國的環境法律體系全面構筑起一道道預防重大環境風險的制度防線。
2.在重要環境保護領域積極落實風險預防原則。風險預防原則主要涉及到人類、動植物健康領域和生物安全等領域,在這些領域的法律法規中應加入與風險預防原則的相關規定或具體制度,例如我國應當在規范轉基因生物、危險化學品專門性法律采取風險預防的措施。
3.建立健全與風險預防原則的相關法律制度。風險預防原則的真正實現,除了確立其基本原則的地位,還需要具體的法律機制和法律制度的配合。目前,我國法律中已經包含了部分與風險預防原則相關的法律制度,如清潔生產制度、標簽制度、許可證制度和一定程度的風險性活動實施者責任制度等,但這些制度還需要進一步的完善和發展。筆者建議應增強清潔生產制度的強制執行效力,增加風險性活動實施者的有關保證責任和監測過程中的經濟責任的規定,建立環境風險評價制度,完善環境影響評價制度。
注:
①Vorsorge在德語中意為“事先的考慮和擔憂”。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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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趙國青。外國環境法選編[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
作為人類與動植物共同生存發展的生態綜合體,環境一旦受到沖擊,環境風險即會產生。按照國內學者的界定,環境風險是指在自然環境中產生的或通過自然傳遞的,對人類健康和幸福產生不利影響同時又具有某些不確定的危害事件。[3](P252-255)從此定義得知,環境風險具有科學上的不確定和主觀認知兩個方面,即一方面環境風險具有發生的可能性以及損害后果的嚴重性,另一方面還要求公眾對這種損害后果的可能性和嚴重性有所認識。從這兩個方面來說,處置環境風險的要義在于預防,因為對概率事件及其可能發生的嚴重后果無法得到有效的確認,風險防范原則要求對自然世界的損害應當事先根據機會和可能性避免,意味著通過綜合、協調化的研究,及早發現對健康和環境的危險,尤其是原因和后果之間的聯系等。當不能獲得被科學結論性地確定的理解時,風險防范(原則)也要求行動,要求在經濟的一切部門,開發出能夠顯著減少環境負擔尤其是因引入有害物質而增加的環境負擔的技術。[4](P38)加強事前保護,積極預防環境污染,是環境法應對環境風險法律問題的理念。
就目前來說,如何處置環境風險學界存在不同的認識,大體歸納包括以下途徑:
(一)總量控制制度
指國家環境管理機關依據所勘定的區域環境容量,決定區域中的污染物質排放總量,根據排放總量削減計劃,向區域內的企業個別分配各自的污染物排放總量額度的一項制度。
(二)環境風險評價
可從不同角度定義之。國際多邊協議《實施動植物衛生檢疫措施的協議》(簡稱SPS協議)將環境風險評價界定為:“根據可能實施的動植物衛生檢疫措施來評價蟲害或病害在進口成員國境內傳入、定居或傳播的可能性,以及相關的潛在生物和經濟后果,或評價食品、飲料或飲料中存在添加物、污染物、毒素或致病有機體對人類或動物的健康產生的潛在不利影響。”①國外學者認為,風險評價是指對一種危險因素對環境或人體健康產生危害的可能性和嚴重性進行評估的過程。[5](P38)國內一般界定為:對擬議中的建設項目、區域開發計劃和國家政策實施后可能對環境產生的影響(后果)進行的系統性識別、預測和評估,并提出減少這些影響的對策措施。
(三)民事責任制度
通過立法條文,可以使風險損失責任主體明確。企業責任是作為民事責任理論應用于產品責任時出現的一個概念,企業通過質量控制能夠比消費者更容易地處理和防范事故,同時也是為了防止有些企業出于成本考慮而減少安全防范措施。[6](P50)
(四)清潔生產制度
實質是貫徹環境污染防范原則,從生產設計、能源與原材料選用、工藝技術與設備維護管理等社會生產和服務的各個環節實行全過程控制,從生產和服務源頭減少資源的浪費,控制污染的產生。清潔生產法是一項根本不同于廢物管理和污染控制的法律制度,需貫徹防范原則,實行全過程控制,使環境管理從廢物、末端管理擴大到產品、源頭管理。[7](P296)(五)環境信息披露指企業及其所屬業務部門和生產單位將生產經營活動中產生的環境影響,以及為了減輕和消除有害環境影響所進行的努力及其成果等環境信息公開的制度,主要是以環境報告的形式。
(六)環境責任保險制度
是指由保險公司向存在污染環境風險的企業提供保險,一旦發生污染事故,保險公司幫助企業理賠,企業僅需支付一定的日常保險購置費用,這種商業保險制度有利于環境污染責任風險的責任社會化,目前廣泛應用于歐美國家。
(七)政府救濟基金
是指政府利用財政為在特定事故中遭遇損失的人和企業提供援助,是以所有納稅人的納稅作為代價,以此來補償特定的微觀主體所應自己負擔的責任。我國尚未成立專門的環保救助基金。以上環境風險的處置手段多存在于行政方式,民事責任立法通過企業產品責任的轉換來要求企業通過質量控制來預防環境風險,作為風險社會下的環境風險預防,司法手段同樣也應發揮應有作用,控制環境風險。
二、司法控制的正當性及運用
綜合國內學界對于環境權的界定可以看出,環境權的內容涵蓋比較寬泛;①而考察國外立法,不少國家則把環境權提升至憲法的高度,納入人權保障的范疇。②就國內立法而言,我國全國性的立法中尚未出現環境權這一法律術語,到目前為止,“環境權”這一概念仍然停留在學術層面;③對于國內的環境法學研究而言,這種局面造成對環境權的界定沒有統一的標準,同時也無法對環境權的內容作出具體界定,很多情況下只能在暫時擱置環境權的前提下探討環境權項下的各種命題。對環境權的保障要求整個社會持有一種“環境友好”的發展方式和生活方式,環境友好的生活方式要求在價值追求上相對節制,平衡短期利益與長期利益,并且充分重視工業化和城市化所帶來的潛在環境風險。[8](P38)而就環境風險而言,雖然學界對環境權無法達成一致意見,但是如果現實情形中有侵害環境之虞,即發生環境風險狀況時,公眾應有權得到健康的生活環境則屬環境保護應有之義。在現有法律制度下,固然已設置有多種處置環境風險的方式,但是不管是民事立法還是行政執法,在環境權尚無明確規定的條件下,只能對已經造成的環境損害行為進行規制,而在損害沒有發生或者沒有發生更嚴重后果之前,立法手段和行政執法作為有限。以環境污染事件對動物的生命危害為例,法律與處罰在效果上無法對野生動物生命安全起到保護作用,對動物生命的保護需要防患于未然。[9](P17)以司法手段控制環境風險,主要基于兩者性質上的契合。在我國,環境風險的預防可以通過環境影響評價報告來進行,通過對規劃和建設項目實施后可能造成的環境影響進行分析、預測和評估,提出預防或者減輕不良環境影響的對策和措施,進行跟蹤監測的方法。現行的立法規定:建設單位未依法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擅自開工建設的,由有權審批該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補辦手續;逾期不補辦手續的,可以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建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④基于這樣的規定,環境影響評價關注的雖然是環境風險的事前預防,但實質上并不影響建設項目的運行,即使有一定的處罰措施,建設項目仍然可以在補辦環境影響評價之后繼續,這些規定無助于從根本上改變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的現狀,不能從根本上把環境污染事故堵截在生產的源頭,實現污染風險預防原則,甚至可以說與環境影響評價制度貫徹預防為主的原則相違背,架空環境影響評價制度。而就司法手段而言,公正始終是司法的本質要求,公正的司法是對當事人合法利益的保護和不法利益的否定,其中立性使得法院易于超越當事者的利益而做出判斷,而且作為救濟的終極手段具有補充其他控制手段不足的作用。風險的不確定性放大了法律的缺陷、風險發生時社會糾紛的激增以及風險社會對常態社會的諸多逆反等都為司法能動提供了正當性基礎。[10](P21)①風險社會的司法能動必須遵循司法的本質和規律,只有這樣才能最終實現社會的公正。利用司法手段控制環境風險,至少可以從兩個方面加以認識:一是程序意義方面,司法具有權威的前提是司法活動必須遵循公正的程序,司法途徑提供當事者預防環境風險的機會,從救濟渠道方面滿足環境保護的需求。從糾紛解決機制角度來看,司法與其他救濟方式并行排列,可以為當事人尋求環境風險的司法解決提供程序選擇權,彌補由于法律不完善而帶來的救濟缺失,而其他糾紛解決方式正是在司法程序的背景下開展操作。二是實體意義方面,公正的程序保證結果的正當性和合法化,同時司法手段的運用并非等同于訴訟程序,司法手段由于程序公正本身的要求,其運用的目的在于通過環境風險的司法干預,減少由于法律缺陷而不能有效應對環境風險所帶來的負面影響,切實保護環境權益,消除環境風險。這兩個方面相互關聯,均是為了預防環境風險,保護當事者環境權益,達到環境保護的終極目的。這兩個方面不可替代,程序意義的實現并不代表實體意義的達成,而實體意義的實現有賴于程序意義。無論如何,司法能動將環境權的維護與公權力的行使合理地結合起來,可以應對風險社會的運轉過程中對環境權益的漠視和對公共利益的忽視。
三、環境風險司法控制制度的初步構想
無論如何,預防環境風險可以借助司法的力量,通過司法建議、禁止令、環境訴訟等手段,運用司法審查的方式達到環境風險控制,從而構建起體系化的司法控制制度。
(一)司法建議
司法建議是司法機關對在司法活動中發現的、不屬于司法機關處理的問題,向有關機關或單位提出的解決問題的意見和建議。司法建議制度既是司法裁判制度的重要形式之一,也是執行裁判的輔助措施之一。司法建議不僅有利于有關單位和部門及時有效地堵塞工作中的漏洞,彌補工作過失,健全各項規章制度,預防和減少各種違法犯罪及各種糾紛的發生,而且有利于引導單位和個人更好地知法、懂法、守法,在客觀上起到法制宣傳的作用;②但是目前司法建議回復率低卻是一個難以回避的問題。[11]有鑒于此,以司法建議規制環境風險的預防,從長遠來看還是要以法律的形式把司法建議作為制度確定下來,規定司法建議的地位、內容、形式,規范司法建議的程序,從而讓司法建議與司法裁判的其他形式,包括判決、裁定、決定等結合起來,構成一套完整的法律文書系統,以便處理法院在訴訟中遇到、發現的各種問題,充分發揮人民法院的職能作用;而在此之前,在具體程序上,可以嘗試使司法建議規范化、制度化、科學化,統一司法建議的審核和備案程序。在具體內容上,司法建議的內容既可以指出存在的問題,也可以提出解決的方案,可以建議機關、企業建立健全某些規章制度。
(二)禁止令
禁止令是指法庭下達的禁止當事人實施某種行為的指令,通常由法官簽發,主要是禁止被告為一定的行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頒布的《關于對判處管制、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適用禁止令有關問題的規定(試行)》明確規定,對判處管制、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從促進犯罪分子教育矯正、維護社會秩序的需要出發,認為確有必要的,可以同時宣告禁止令。③禁止令的價值在于用法官的具體判斷彌補法律一般規定的不足,通過法官確定的更具體、更有針對性的監督管理措施來實現預防犯罪的刑罰目的。[12]所以,預防性是禁止令的價值所在。云南省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市檢察院、市公安局2010年聯合《關于辦理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在全國首創了環保“禁止令”,即當出現緊急情況,如果不馬上制止被告的行為,將會給環境造成嚴重危害時,法院應當采取果斷措施,頒布禁止令,及時禁止被告的相關行為,禁止令由警方協助執行。可以說,禁止令作為一項環境保護中的全新司法實踐,對于推進環境公益訴訟具有重大意義,但禁止令的創制按照者的初衷,意在破解目前環保法庭無案可審的尷尬局面,并且其申請主體限于公益訴訟人,也就是禁止令的前提是案件已經進入公益訴訟程序。事實上,既然禁止令的價值在于預防,那么在環境污染侵害發生之前就可利用司法手段提前介入,禁止令預防環境風險,從而更及時地保護環境不受侵害。①
(三)環境訴訟
知法、懂法、守法是促進我國電力企業正常發展和長遠發展的根本要求,企業在經營和管理過程中如果沒有按照法律的規定辦事,那么最后必然會面臨重大的法律風險,對企業的長遠發展造成嚴重的不良影響。但是,從當前我國電力企業的實際經營情況看,不少企業的風險防范意識較為薄弱,給企業帶來了較大的安全隱患,需要引起相關人員的特別重視。以下本文就現代電力企業經營管理中的法律風險和防范措施進行具體討論。
一、電力企業經營管理中的法律風險概述
電力企業在經營管理中的法律風險包括多個方面:第一,內部糾紛風險。所謂內部糾紛風險指的是企業的內部結構以及內部管理之間的權益糾紛問題,如股東權益糾紛問題、董事會和股東之間的股權轉讓問題等,這部分法律風險和糾紛是電力企業在發展過程中經常遇到的,也是電力企業法律風險中的重要組成部分;第二,融資、投資以及兼并和改制的風險;第三,合同風險。合同風險較為常見,無論是企業的經營還是企業的生產,其各個操作流程均與合同密切相關,而由此出現的問題就是我們所謂的合同風險問題,將會對企業產生嚴重的不良影響;第四,設立和解散風險。設立和解散的風險是電力企業經營發展中最嚴重的法律風險。企業在最初的設計過程中如果沒有按照規定辦事,違反了法律的相關規定,那么在接下來的企業發展中必然會埋下沉重的隱患,最終會限制企業的長遠發展。此外,在解散過程中,企業如果進行債務清算和承擔也將會是嚴峻的問題;第五,人力資源風險。人力資源風險中的法律風險指的是在用人過程中出現的各種勞動糾紛,如人員合同簽訂過程中出現的風險、人員工資分配和結算的風險等等;第六,知識產權風險。知識產權是當前社會和企業在發展過程中需要注意的重要問題,但是由于不少企業和個人缺乏知識產權風險藝術,因此容易出現對知識產權保護不力的情況,形成知識產權風險。
二、當前我國電力企業法律風險防范現狀及問題
(一)法律風險防范意識嚴重不足
加強對企業的法律風險防范必須要求企業領導、管理人員以及員工具有較強的法律風險防范意識,要在企業的實際經營和管理過程中掌握到更多與法律風險防范相關的知識,規范自己的工作行為和企業的經營行為。但是,正是由于我國大部分企業領導、管理人員過于看重企業的經濟效益情況,而對法律風險防范的重視程度不足,因此給企業的長遠發展埋下了嚴重的法律風險隱患,限制企業的長遠發展。具體來說,我國電力企業對于法律風險防范的薄弱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第一,企業根本沒有注意到法律風險問題,工作行為不夠規范,導致企業的法律風險不斷增大;第二,企業法律風險防范部門人員對于當前的相關法律認識不清、解讀不完全,因此在實際的工作中雖然有注意法律風險問題,但是卻沒有辦法將工作到位,無法真正的避免法律風險的出現。
(二)未建立完善的法律風險防范體系
要加強對企業的法律風險防范不僅要求企業能夠提高法律風險防范意識,在日常的工作、經營和合同管理中進行規范操作,還要求企業能夠建立完善的法律風險防范體系,預防法律風險,降低法律風險給企業帶來的損失。然而,我國部分電力企業在世界的經營和管理過程中卻沒有根據企業的實際情況進行法律風險防范體系的健全,導致企業的法律風險防范制度不夠完善、人員的分工不夠明確、職責不夠清晰等情況,使得企業的內部結構較為松散,給企業帶來了更多的法律風險。
三、現代電力企業法律風險防范策略探究
(一)增強企業的法律風險防范意識
要加強現代電力企業對法律風險的防范必須要求企業上下能夠強化自我法律風險防范意識,認識到法律風險帶給企業發展的危害,并認識到應該如何進行法律風險預防,規范自己的工作行為。從企業領導和管理人員來看,他們應該要加強對法律風險和認識,根據本企業以及當前國家的法制規定,找出企業在發展過程中可能出現的法律風險,然后分析應該怎樣來進行風險的防范。然后,企業需要在整個企業范圍進行法律風險以及法律風險防范的宣傳和教育,讓更多的工作人員認識到法律風險的危害,強化工作人員的法律風險意識,并要求工作人員在自己的崗位上進行規范的工作,在保證工作質量的基礎上防范法律風險,促進企業的長遠發展。
(二)建立健全的法律風險防范體系
首先,企業應該要建立完善的法律風險防范制度,讓所有的工作人員明白應該如何在實際的工作中進行法律風險防范,并指導工作人員的行為規范,為法律風險防范提供必要的制度基礎;其次,為了保證法律風險防范制度的執行力度,企業還必須要建立健全的懲罰和激勵機制。對于表現良好地工作人員,企業可以根據制度的規定進行物質和精神上的表揚,而對于違反制度規定、行為不夠規范的工作人員,企業也必須要加強對其制約和懲罰,以此來保證法律風險防范工作的落實;最后,企業還需要建立健全的合同體系。合同風險是電力企業在經營和發展過程中必須要重點關注的問題,要求企業必須要建立健全的合同體系,要完善合同相關制度以及歸檔制度、管理制度以及監督制度等,在合同簽訂前后也必須要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具體地法律風險防范,盡量降低企業的法律風險防范。
(三)聘請更加專業的法律顧問
不少企業在發展過程中并沒有聘請足夠專業的法律顧問,這是導致電力企業法律風險加大的重要原因。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不斷改革以及我國法律建設的不斷變化與發展,電力企業所面臨的法律風險越來越復雜,要加強對法律風險的防范和應對已經不是簡單的依靠工作規范就可以避免的,還必須要求專業人士在企業經營和管理過程中進行具體的指導。因此,聘請更加專業的法律顧問成為必要。企業在聘請法律顧問的過程中必須要重視顧問的專業能力,并通過適當的人力資源制度管理如工薪管理、責任制度管理等來提高顧問的工作積極性和主動性,為企業的法律風險防范提供必要的人才保障。
(四)保證企業領導決策的合法性
在電力企業經營管理中的法律風險中,設立風險、內部權益糾紛風險以及解散風險等均與領導的決策能力和決策主張有著直接的聯系。因此,要切實保證電力企業的法律風險防范效果不僅需要加強對員工工作行為的規范,制定完善的人力資源管理制度和人才聘請制度,還需要企業領導能夠加強對決策的重視,在決策過程中充分考慮到各方面的法律風險問題,即使找出決策中的不當之處,并進行調整和轉變。企業領導在決策過程中可以多方參考法律顧問的意見,還需要對本企業的規范制度、經營狀況等進行綜合氛圍,在決策時要從全面的角度進行科學分析和管理,防止給有心人士以可乘之機,造成法律風險。
四、結語
綜上所述,電力企業的法律風險防范類型較多,有設計和解散風險、合同風險、人力資源風險等等,無論是哪一種風險,其給我國電力企業的長遠發展均會帶來嚴重的不良影響。因此,電力企業必須要進一步加強對法律風險防范的重視,采用加大宣傳和教育的方式進行法律風險及其防范宣傳,并建立完善的法律風險防范體系,同時要聘請更加專業的法律顧問,保證企業領導決策的合法性,降低企業的法律風險,促進企業的長遠發展。
作者:何磊 單位:國網吉林農安縣供電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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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預警與防控的措施
在教學企業的建設過程中,學校要采取的法律風險預警與防控的規范化措施,應當根據上述指導原則,結合預警與防控的基本內容,從以下幾個方面作出分析。
第一,從機構與人員設置的角度看,學校應當根據自身的需要和條件,設置專門機構或專職人員,由其直接負責教學企業建設過程中的法律風險防控工作,統籌處理該建設過程中的各項法律事務、問題及風險。由此,該專門機構或專職人員應當具備從事相應的法律工作和高職教育教學工作的專業知識、能力和其他必要條件,其主要內容可以包括:(1)熟悉相應的法律法規;(2)掌握基本的法律原則、法律概念等法學理論知識;(3)能運用一般的法律思維、方法、邏輯處理與上述法律風險預警與防控相關的法律事務并解決問題;(4)了解高職教育教學改革和發展的方向與趨勢;(5)熟悉高職教育教學的特點;(6)掌握高職教育教學的基本規律;(7)能運用符合高職教育教學要求的方式、方法處理與教學企業建設有關的事務并解決問題。除此之外,學校還應安排至少一名校級領導直接負責或主管該專門機構或者專職人員在上述法律風險防控工作中的決策、指揮和組織等領導工作。遇有重大法律風險事項或者事件,應當由該直接負責的校級領導上報學校,由學校集體處置,作出有關決策、決定或安排。另外,有條件的學校還可配備熟悉與建設教學企業有關的各項法律規定和具有法律職業資格及相應實踐能力的兼職法律顧問,由其配合、輔助專門機構或專職人員,有針對性地處理某些重大、疑難、復雜的具體事項、事件或案件,并解決問題。
第二,從風險預警與防控的具體內容及方法的角度分析,針對上述法律風險,學校應當通過事前、事中與事后的全過程處理方式與措施,既分階段又有效銜接地進行應對,同時兼顧專項防控和必要的宣傳、教育與培訓,以實現合理、有序、全面、高效的預警與防控。具體而言,其主要內容可包括以下方面:(1)事前預警。在這方面,學校應當通過事前預防機制,對相關行為所涉及的法律問題進行調查研究,并在調研的基礎上進行法律風險的分析,繼而作出風險點的提示與預警。其主要內容應包括合同風險預防和侵權風險預估。其主要措施應包括合同義務的分析與法律風險評估、締約之際的過失防止、有關教學企業建設行為法律性質的預分析與風險評估。(2)事中監控。它是指學校應當通過事中監控機制,對正在發生和進行的相關行為及其所涉及的法律事項、問題等進行監視,并在此基礎上進行法律風險的分析,繼而采取有效措施防范、控制該風險。其主要內容應包括合同履行的監控、行為侵權的監控和教學企業治理事務的監控。其主要措施應包括:合同的全面、適當履行(涉及的內容如出資的財產標的名稱、種類、性質、范圍、數額或價金,有無擔保負擔,辦理財產轉移的手續,財產瑕疵擔保,有關建設項目及文件的審批、登記事項的辦理等)、行為侵權的分析與應對、企業治理事項的依法處理與綜合管理、相關法律手續的及時辦理及有關問題的合法處置等。(3)事后處理。當出現違約、侵權或其他違法行為而需要承擔法律責任時,學校應依法及時處理、應對相關事件、問題或者糾紛,積極主張權利,正確維護權利,合法規避、減輕自身的損失、責任與風險。其內容應主要包括違約處理與責任承擔、侵權處理與責任承擔、企業治理違法行為處理與責任承擔。其主要措施應包括:違約補救與爭議解決、違約責任分析與權利救濟、侵權補救與糾紛處理、侵權責任分析與權利救濟、企業治理的違法行為補救、整改與處置、企業治理的違法行為責任分析與應對,以及相關合同、涉法文書、文件、檔案、材料及其他數據、證據信息的及時分類、備案、歸檔及其備查、備用,尤其是對其中可能涉訴的證據材料要依法制作、取得和保全。另外,還要對相關事務、事件、事項及其法律問題與風險的處理進行分析、總結、上報與反饋。(4)法律要素、要件的監控。它是指學校在處理上述各項法律事務、事件的過程中,要嚴格遵守法律有關行為主體、客體、對象、標的、標的物、權利與義務、日期、期限、格式、通知、答復、生效手續、保密、證明等方面的規定,按照合法、合理、規范、有序的操作流程作出有關行為。其具體方式可以是通過流程圖、圖表等形式對合同事務、侵權事務和企業治理法律事務所涉及的行為的要件、要素進行監控,并對其中的法律風險點及其應對作出提示與處理。(5)專項法律風險的防控。針對教學企業建設所涉及的具有較強專業性與復雜性的知識產權、企業治理的法律事務、問題與風險,學校還應進行獨立模塊的專項事務與風險管理,并要將其納入教學企業建設的整體、綜合管理。(6)宣傳、教育與培訓。在此方面,學校應當主要針對教學企業建設工作在合同法與合同管理、侵權責任法與侵權防控、企業法律治理與依法經營、企業知識產權管理與保護等領域的意識、思維、知識、工作方式與行為習慣等內容,通過各種形式、不同層次的宣傳、教育與培訓,或者提供其他條件,幫助、支持和鼓勵全體教職員工和學生,尤其是具體的建設事務所涉及的負責人員及其他相關人員學習、遵守并運用有關法律,處理相關事務與問題。
第三,從單項事務風險預警與防控的操作步驟的角度分析,對于上述某項具體行為、事務的法律風險的預警與防控,其一般操作步驟可按如下所列:(1)通過了解、調查,弄清有關法律事實(包括行為和事件),并對有關行為、事件進行法律上的定性;(2)通過分析,掌握有關具體法律關系的要素(包括主體、客體和內容);(3)通過研究,明確、細化當事人的具體權利與義務(主要涉及合同上的權利與義務、侵權之債的權利與義務和企業法律治理上的權利與義務);(4)對有關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進行分析、認定,并明確責任的內容與承擔方式;(5)針對上述法律上的具體權利、義務與責任,作出具體、明確的法律風險提示,制定具體的預警、防控與處理方案,并安排合適的應對措施;(6)嚴格執行上述具體方案,落實應對措施,并對其所涉及的事務的處理過程中形成的各種有法律意義的文件、檔案、物品、數據等材料、信息進行存檔、備案,以待備查、備用;(7)對上述有關事務處理的過程與內容(尤其是典型、重大事項和案件)進行分析,總結經驗與教訓,形成書面材料,作出反饋,為后續的學習、交流、參考與借鑒提供實用的依據。
第四,從爭議解決方式和時效的角度看,對于因建設教學企業所引起的法律糾紛,學校應盡量通過協商或調解解決,協商不成或者調解不成功的,應首先考慮仲裁方式解決。對于希望通過仲裁方式解決糾紛、爭端的,最好應在有關合作協議中約定仲裁條款,如果沒有事先約定仲裁條款的,應在事后盡力達成仲裁合同。對于教學企業建設過程中涉及的各項權利的保護,學校應當注意對訴訟時效期間的監控和訴訟時效中斷、中止等規則的運用,必要情形下,應當積極主張有關權利,并保存相關證據材料,以免由于疏忽導致有關權利的喪失。第五,從制度協調和機構協調的角度看,學校的其他規章、制度等,其規定、內容與教學企業建設中的法律風險預警、防控與處理制度、方案和措施等有關規定、內容相互矛盾、沖突的,應當進行適時、必要的修改或調整,并使它們彼此之間保持內容協調、規定一致。教學企業建設中的法律風險的預警、防控與處理工作,除了需要專門機構或專職人員的直接承擔與負責之外,還需要學校其他有關部門、人員的嚴密配合與協同處置,情況緊急或存在其他必要情形時,其他相關部門、人員應服從該專門機構或專職人員作出的有關臨時性安排、口頭安排等非正式安排。只有這樣,學校才能確保風險預警與防控行為的效力及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