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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股權收購在現代企業實現自身重組的過程中占據重要地位,現代企業通過自由實施股權收購的決策與行為,客觀上可以達到企業綜合競爭實力明顯提高目標。但是與此同時,實施股權收購行為的企業應當按照現行稅法來負擔企業納稅成本,其中包含了多種類型的法定納稅種類。目前面臨激烈的行業市場競爭,現代企業必須要深刻認識企業納稅籌劃工作融入企業股權收購全過程的必要性,運用科學思路來擬定企業納稅籌劃的實施規劃,幫助企業實現納稅負擔減輕的目標。
一、企業股權收購中的主要納稅種類
(一)營業稅與增值稅
在增值稅的法定應稅行為范圍內,目前并不包含股權收購行為。然而對于多數參與股權收購的現代企業來講,企業存貨與企業固定資產都應當包含在非股權支付的范圍領域[1]。股權收購的參與企業由于受到以上因素影響,則必須要遵守現行稅法來進行企業增值稅的足額繳納。經過營改增的重要稅法轉型改革舉措以后,現行稅法條例針對增值稅的法定適用范圍進行了拓寬,并且將支付無形資產與轉讓企業不動產的兩種關鍵行為都涵蓋在增值稅范圍。
(二)企業所得稅
企業所得稅構成了多數現代企業必須繳納的關鍵稅收種類,處理企業所得稅的途徑方法目前可以劃分為一般性以及特殊性的兩種稅務處理手段[2]。現代企業如果有必要實施全面重組工作,那么企業支付對價的關鍵方式就是企業股權支付。在此過程中,企業收購以前的各種類型負債與資產將會保持原有的稅收計量基礎,從而做到準確判斷轉讓支付股權的企業經濟利潤損失以及收益數額。在一年的時間期限內,實施股權收購行為的企業應當禁止出現再次轉讓股份的現象。
(三)契稅、土地增值稅與印花稅
在某些情況下,涉及聯合經營行為或者投資行為的企業會選擇房地產作為參與投資的基本要件,因此就會涉及土地增值稅的依法繳納過程。企業現有的土地使用權、企業股權與房屋所有權如果保持原有主體狀態,那么企業不必繳納特定比例的契稅。除此以外,股權收購的參與企業主體應當準確計算土地增值稅與印花稅,結合產權轉移的收購合同基本條款規定來確認以上兩項稅款繳納比例與方式。
二、企業股權收購中的納稅籌劃要點
近些年以來,參與股權收購的各個行業企業比例數目正在日益增多,客觀上決定了企業股權收購的要素選擇過程表現為復雜性。通常情況下,企業擬定納稅籌劃的總體實施方案應當能夠綜合判斷與考慮被收購企業性質、對價支付的方式、股權收購的預期績效利潤等要點。具體在合理確定企業的納稅籌劃思路方案時,企業負責人員應當重點關注于以下舉措:
(一)被收購企業的選擇
被收購企業的種類與性質將會給股權收購成本帶來直接影響,企業如果要達到稅費節約的目標,那么對于被收購企業的種類性質應當著眼于綜合判斷,從而選擇適宜開展股權收購業務的最佳企業對象。股權收購企業如果選擇了政府重點傾向扶持的被收購企業作為對象,則企業通常可以享有減免特定比例稅費的待遇[3]。與此同時,企業針對境外的被收購股權企業應當謹慎進行選擇,這是由于境外企業涉及差異化的稅收計算方式,企業必須要運用謹慎態度來進行應對處理。
(二)對價支付方式的選擇
企業在收購其他企業的股權時,必須要按照收購合同來進行對價支付工作。但是實際上,收購股權企業如果選擇了差異化的對價支付方式,那么企業的稅收繳納比例與金額也將會體現差異性[4]。通常情況下,企業如果選擇了運用固定資產以及無形資產來償付股權收購對價,那么不利于企業減免自身的稅款繳納負擔。與之相比,企業如果選擇了股權對價支付或者有價證券的對價支付模式,則可以達到靈活減輕企業現有稅負的目標。由此可見,對價選擇方法將會給企業的納稅籌劃總體實施方案帶來不可忽視影響。企業負責人員在選擇各種不同的對價支付模式時,應當經由全方位的判斷與考慮。
(三)準確評估股權收購績效
股權收購績效只有在得到準確科學評定的基礎上,才能為企業科學確定納稅籌劃總體方案提供必要支撐。企業負責人員針對股權收購產生的預期績效利潤應當能夠客觀進行評估,旨在綜合評定企業現有的盈利能力、債務償還能力、資產管理能力與經營獲利能力。企業如果有必要完成自身的重組工作,那么關鍵性的前提因素就要體現在準確評估收購股權績效,據此給出合理完善與優化股權收購思路方案的對策。股權收購企業應當善于利用優惠性的政府稅收扶持與傾斜政策,旨在合理判斷確定股權收購產生的預期績效,運用更加靈活的實踐舉措思路來轉變現有的企業納稅籌劃模式[5]。企業針對現有的會計核算業務手段亟待加以創新優化,依靠全新的企業會計核算手段來準確評估股權收購績效。單位會計人員通過匯總會計數據的原始資料表單,應當可以歸納得出詳細與完善的會計基礎數據信息,有益于會計工作運行實效得以明顯提高,切實保障了會計核算基礎數據的精準性。會計集中核算的基本含義就是企事業單位的財政管理機構通過專門設立會計核算職能中心部門的方式來執行會計核算任務,對于企事業單位原有的出納崗位人員以及單位會計崗位進行取消,并且保留單位財務層面上的自、資金分配使用權利以及資金占有權利。在會計崗位人員的委派模式基礎上,對于報賬員的重要職能崗位進行單獨設立,從而達到集中實施會計核算業務的目標。由此可見,會計集中核算的明顯實踐優勢就是全面融合會計監督職能、會計核算職能、會計服務職能與會計管理職能,會計集中核算具有合理優化利用單位財務資源、保障會計核算結論與數據精準性、確保會計崗位職務獨立性等重要實踐作用。會計集中核算最為關鍵的優勢應當體現為單位會計人員統一展開各項核算業務,會計核算業務不再零散分布于企事業單位各個崗位。會計集中核算的重要實踐舉措在當前階段時期已經得到了全面推行,企事業單位的會計職能部門以及會計業務人員可以做到統一負責會計核算事務。表1為納稅籌劃手段運用于企業股權收購的具體實踐要點。
三、企業股權收購的納稅籌劃完善改進思路
企業納稅籌劃的基本思路要點在于科學策劃企業現有的涉稅業務開展運行方式,旨在完整規劃企業在當前時期階段推行實施的完整納稅操作方案,節約企業納稅經費與成本[6]。因此從根本上來講,企業納稅籌劃應當屬于企業成本管理體系中的核心組成要素,現代企業針對納稅籌劃工作務必給予重視。在現狀下,企業股權收購的開展運行過程一般都會涉及營業稅、增值稅、契稅、土地增值稅與企業所得稅等納稅種類。完善與調整納稅籌劃思路應當綜合考慮多個層面因素,而不要簡單局限于特定層面的企業稅收因素。企業如果有必要進行重組工作,那么通常都會涉及企業原有納稅規劃方案的調整轉變。在此過程中,負責實施企業納稅籌劃工作的人員應當緊密結合企業納稅種類以及股權收購模式,運用靈活的多元化思路來調整企業原有納稅籌劃方案。完善企業納稅籌劃總體方案的舉措思路重點體現為促進主營業務的預期經濟收益提升,同時還會涉及企業本身的債務償還能力提高。為了實現以上的目標與宗旨,那么企業中負責實施納稅籌劃的具體人員應當進行綜合判斷與考慮,合理節約企業納稅成本,促進企業的總體盈利水準與能力提升。四、結語經過分析可見,企業納稅籌劃的重要實踐工作應當完整融入貫穿于企業開展股權收購事務的各個環節過程。企業股權收購在企業重組與合并的實踐中占據關鍵地位,同時也構成了企業擴展現有業務經營種類規模的最佳渠道方式。具體在完善與創新企業現有的納稅籌劃總體思路方案時,關鍵舉措應當體現在被收購企業的選擇、對價支付方式的選擇、準確評估股權收購績效等層面,借助于納稅籌劃手段來促進企業的總體經營實力提升。
參考文獻
[1]賀建濤.國有企業股權收購的納稅籌劃相關問題研究[J].現代國企研究,2019(18).
[2]李霞.關于企業股權收購的納稅籌劃及績效探討[J].財會學習,2019(19).
[3]黃存貫,劉俊.對企業股權投資所得稅納稅籌劃的一點思考[J].財務與會計,2019(3).
[4]張捷.促進企業重組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J].東方企業文化,2019(21).
1.關聯易稅務風險的成因。由于“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對經濟交易的實質性判斷就存在著性質上的差異。對于企業集團來講,并不是所有的大量交易在稅務上都視同為企業正常交易,例如大量的交易量達到交易總額的50%及其以上,或是在經營方面具有壟斷排他性等交易在稅法上就將被劃歸為關聯易。現舉例說明實際工作中企業集團內部關聯交易稅務風險。集團內部小法人之間若存在無限期、無償性使用固定資產的情況,對于資產所有方,企業會正常對固定資產計提折舊,而稅法上認定該類折舊不容許扣除,就會使得在企業所得稅匯算時要求納稅調增,這樣就無形中加大了資產所有企業的所得稅稅負。
2.關聯易中風險控制現存問題。對于關聯企業來講,內部間購銷交易并沒有按照企業正常對外業務間的獨立交易原則進行定價,或沒有向稅務機關提供往來交易報表,在這項管理上,內控制度應更深入的實施,才能使企業集團規避風險。
(二)股權收購交易稅務風險的成因及風險控制現存問題
1.股權收購交易稅務風險的成因。由于集團企業間的股權收購具有高度復雜性,稅務部門對其重視程度愈來愈高。在集團的會計處理上股權交易又具有相對不確定性,因此,集團就會存在潛在的風險隱患。
2.股權收購交易中風險控制現存問題。企業集團間股權收購分為控股式和非控股式收購,由于股權收購會涉及大量的資金交易,其表現形式又有異于傳統業務,因此,內控的制定并不全面,也不具體,特需深挖股權收購交易的內在,抓住關鍵,適時做好內控管理工作。
(三)全面稅務規劃稅務風險的成因及風險控制現存問題
1.全面稅務規劃稅務風險的成因。集團基于整體利益的出發,首先要進行稅務籌劃。但畢竟稅務籌劃是企業的個人行為,策劃的方案是否得當,是否能帶來稅收籌劃上的收益最終還是取決于稅務機關的認定。如若設計不得當,還會讓稅務機關認為是有意偷漏稅,這樣不僅會涉及到補稅并交納滯納金及罰款,還會讓集團聲譽受損,進而會出現股價下跌,融資困難等經濟困境。
2.全面稅務規劃風險控制現存問題。內控管理在稅收籌劃方面顯得尤為重要,特別是稅收籌劃方案的最終選擇。但由于制定內控管理和進行稅收籌劃有可能是分開進行的,其最終制訂方案有可能與現實脫節,因此相關制定人員要及時做好溝通工作,保證各項管理的實效性。
二、企業集團稅務風險內控制度的加強建議
企業集團管理層要高度重視稅務風險內控管理,樹立風險意識,加強內控管理,積極做好稅務風險管控工作,實現企業經濟效益。
(一)人事安排及崗位職責方面
企業集團可采用直接委派或垂直管理的方式對財稅人員進行直接任命,并建立一條與財稅人員直接、有效溝通的通路。另外,在遵循“不相容崗位相分離”的原則下,可對任職期間的財稅人員隨時調換崗位,實行輪崗制可以提高財稅人員的自身素質,使其在最適合自己的崗位發光發熱,從而更好地為企業服務。
(二)制度管理方面
集團內部要執行統一的管理制度,主要包括稅務風險內控管理業務的相關制度和流程。實行統一管理,可以增強企業間的整體意識,在同一規程下,各企業就不能完全考慮各自的效益而置集團利益于不顧,會增強集團內各企業間的相互配合,相互溝通,相互監督與相互制約。
(三)集團內部會計業務方面
1.關聯易。內控管理要有效的控制關聯交易中的自行定價問題,要嚴格遵循獨立交易定價,并且對企業間的交易進行實時監控,把好定價這一關,發現異常問題,應積極地采取有效措施,使內控在關聯易方面發揮積極地作用。
2.股權并購。集團間股權并購方面,內控要全面貫穿始終,要在事前做好充分的稅收預測,事中積極地組建稅務監督團隊,事后主動的找到管理缺口及時彌補,并在并購過程中積極主動地與稅務機關取得聯系,以獲得稅務機關對并購中稅務處理的認同。
(四)稅收籌劃方面
企業集團在稅務方面要做好籌劃工作,采取積極的措施預防和減少稅務方面各項損失和支出。稅收籌劃內控管理應建立有效的預警系統,在符合國家財政稅收政策導向的前提下,全面性的考慮集團的成本效益原則,使稅企之間建立良好的和諧關系,以便保證企業集團預算目標的實現。
企業納稅籌劃是從企業的發展全局出發,為減輕企業總體稅收負擔,增加企業的稅后利潤而做出的一種戰略性的籌劃活動。它是企業財務戰略的重要構成部分,因此,納稅的目標也應與財務管理的目標一致,企業法人對經濟利益的追求是第一位的,是首要的,即實現企業價值的最大化。在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在稅法許可下,利用稅法賦予的稅收優惠或選擇機會,設計籌劃盡量使自己的納稅負擔最輕,使企業獲得最大化的利潤是企業一種必然的理財行為。
我國現階段企業納稅籌劃存在兩個最突出的問題:
(1)納稅籌劃整體水平低。主要表現在: ①不少企業根本沒有納稅籌劃活動或籌劃不足; ②企業對納稅籌劃的原理了解不透。
(2)不合理對待納稅籌劃。受到觀念的局限,企業的納稅籌劃活動經常遇到來自一些基層稅務執法機關責難甚至處罰,不理解企業合理合法的納稅籌劃活動等。
一、企業稅收籌劃的基本原則
企業納稅籌劃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為了合理合法地減輕稅負,在實際納稅籌劃運作時,必須遵循以下幾項基本原則:
1.合法性原則
合法性原則要求企業在進行納稅籌劃時必須遵守國家各項法律、法規。要做到納稅籌劃只能在稅法許可的范圍內進行,并且不能違背國家經相關的法規。納稅籌劃必須密切關注相關法律、法規的變更納稅籌劃具有較強的時效性,企業納稅籌劃必須順應這種變化。
2.目的性原則
納稅籌劃是為了同時達到三個目的:一是絕對減少稅負,選擇低稅負。二是相對減少稅負,使企業利用稅收負擔率來分析稅收負擔問題。三是延緩納稅,推遲納稅時間,取得遲延納稅的收益,從而體現納稅籌劃的手段。
3.成本效益原則
企業在進行納稅籌劃方案時,應盡量采用簡單、有效的方法,降低納稅籌劃成本、以最小的納稅成本獲取最大的經濟利益。
4.風險回避原則
納稅籌劃必須堅持風險回避原則,建立有效機制防范風險。通過收集信息,了解稅收政策的變動情況、市場競爭狀況、稅務執法情況以及企業經營狀況,并及時做出風險預測,對可能發生的稅務風險采取有效措施,進行防范。
二、企業稅收籌劃存在問題及分析
1.企業納稅籌劃中存在的問題
(1)企業納稅籌劃組織結構不明確且責任不具體。以財務部門負責納稅籌劃為主的企業盡管為納稅籌劃傾盡了智謀,但由于其自身局限,及企業經營決策的分散性,無法協同整個企業的納稅籌劃運作,保證納稅籌劃長期有效的開展,使企業缺乏戰略納稅籌劃設計。
(2)稅收籌劃在流程設計上未達到科學有序的要求。目前,企業納稅籌劃的財務設計分散,且重點關注個案,缺乏整體邏輯考慮,使企業整體籌劃思路不清晰,缺乏整體的納稅籌劃設計程序。
(3)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操作性尚有待改進。企業結構組成上過于偏重于對稅收優惠中關于地域和技術優惠的直接運用,導致了對稅務策劃的阻礙。
2.問題分析
降低稅負的一個重要思路就是減少稅基。一般情況下,由于流轉稅的稅基是銷售額或營業額,降低稅基難以操作,所以納稅籌劃降低稅基主要表現在所得稅方面。由于收入總額降低不大,在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制度的前提下可以通過增加成本支出或費用攤銷來降低稅基;在企業購并重組的特殊業務中,合理籌劃購并方式,還可以大大降低流轉稅負。
三、納稅籌劃在企業財務管理中的運用
企業財務管理是關于資金的籌集、投資和分配的管理工作,財務管理的對象是現金(或者資金)的循環和周轉,主要內容是籌資、投資和股利分配。
1.納稅籌劃在企業籌資決策中的運用
企業在籌集資金時,一般先考慮企業的資本結構和籌資方式,在決策時要以合理的資本結構、降低投資風險為前提,并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從現金流量、貨幣時間價值或資金成本、稅后現金流出量、稅收收益等做詳細比較后選擇。
企業籌資渠道主要有:(1)金融機構信貸資金;(2)企業自我積累(3)企業間拆借(4)企業內部集資;(5)發行債券和股票等等形式。
企業籌資方式可以選擇權益籌資和負債籌資,不同籌資方式會產生不同的稅收后果。籌資時影響稅收成本的是籌資費用在計征所得稅前的扣除問題,即籌資方式各自的資金成本率在計算所得稅時的反映是不同的。雖然新稅法的基本稅率從33%降低到了25%,但負債融資仍能夠獲得稅收擋板的好處。
例示:某公司2009年末所有者權益總額7000萬元(其中股本總額5000萬股,每股而值1元),假設公司2010年需要增加投資1000萬元,如果不增加負債,預計下年稅前利潤為1000萬元,該公司不存在納稅調整事項。對于增加投資100097元,有以下兩種選擇方案:
方案一:當年不分配現金股利,以留存收益中的1000萬元進行投資;
方案二:將留存收益中的1000萬元用于發放現金股利;另向銀行貸款1000萬元進行投資,借款利率為8%。
分析:
方案一,2010年應納所得稅=1000×25%=250(萬元)
2010年凈利潤=1000-250=750萬元
2010年凈資產收益率=750/(7000+750)=9.68%
方案二,2010年稅前利潤=1000―1000×8%=920(萬元)
2010年應納所得稅=920×25%=230(萬元)
2010年凈利潤=920-230=690(萬元)
2010年凈資產收益率690/(7000+690-1000)=10.31%
通過比較,方案二比方案一少繳企業所得稅20萬元,雖然凈利潤減少60萬元,但凈資產收益率有所提高。
以上例示說明,在某些特定情況下,對公司融資行為進行企業所得稅籌劃能夠起到節減稅款的效果,同時也符合股東利益最大化的整體財務目標。
2.納稅籌劃在企業投資過程中的運用
舊稅法體系下,國家為了鼓勵內、外資企業加大投資,促進企業技術進步,規定內資、eee外資企業凡在我國境內投資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技術改革項目,購買國產設備投資的40%可從技改項目當年新增的所得稅中抵免,當年不足夠抵扣的在5年內給予抵扣,購進的設備仍可按原值計提折舊。國家為加快經濟方式轉變、推進經濟結構調整,加大了環境執法監管力度,鼓勵企業節能減排。新所得稅政策以產業優惠為主導,規定企業購置并實際使用《環境保護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節能節水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和《安全生產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
惠目錄》規定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該專用設備的投資額的10%可以從企業當年的應納稅額中抵免;當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個納稅年度結轉抵免,企業應充分利用好這一政策。
3.納稅籌劃在企業并購重組中的應用
并購、重組是企業成長過程中合理配置資源、形成規模經濟、調整產業結構、突破進入壁壘的有效手段。購并可以根據不同情況選取資產收購、股權收購、整體產權收購等不同的購并方式,不同方式下交易雙方承擔的稅負有很大的差別。交易雙方應根據具體情況不同,選擇適當的并購方式,合理籌劃,以期達到較低的稅負。
如果被收購方即目標企業經營管理混亂,稅務、法律風險較大,或有損失無法估計時,為規避并購可能帶來的風險,可采取資產收購的方式,稅收籌劃的余地較小;
如果目標企業經營管理比較規范,通過前期調研相關風險能夠控制在可承受范圍,則可以考慮股權收購的方式。因股權收購不屬于增值稅應稅業務,且根據財稅【2002】 191號,對股權轉讓不征收營業稅,因此,股權收購方式可以避免流轉稅負;
在企業購并實務中,還會遇見一種介于上述兩者之間的特殊的資產轉讓方式一整體產權轉讓,可以一定程度上規避因股權收購可能承擔的巨大風險,同時可以降低流轉稅負。根據國稅函【2002】420號、國稅函【2002】165號文件規定,轉讓企業產權是整體轉讓企業資產、債權、債務及勞動力的行為,其轉讓價格不僅僅是由資產價值決定的,不屬于增值稅、營業稅征收范圍,不應征收增值稅、營業稅。
上述三種購并方式對流轉稅的處理迥異,而對于所得稅,被購并方一般應確認資產(或股權)轉讓所得(或損失),繳納企業所得稅。但是,根據財稅[2009]59號之相關規定,交易雙方可以合理籌劃。構建一定的條件,如股權收購,收購企業購買的股權不低于被收購企業全部股權的75%,且收購企業在該股權收購發生時的股權支付金額不低于其交易支付總額的85%資產收購,受讓企業收購的資產不低于轉讓企業全部資產的75%,且受讓企業在該資產收購發生時的股權支付金額不低于其交易支付總額的85%,則可以選擇特殊性稅務處理,達到推遲納稅時間,節約資金時間價值之目的。
納稅籌劃在產權重組的情況下還可以考慮以下做法:
(1)從企業戰略考慮,兼并虧損企業,支付的對價中股權支付金額不低于其交易支付總額的85%,可以彌補的被合并企業一定限額的虧損,既擴大了企業經營規模,又可獲得所得稅利益,
(2)兼并某些稅法規定的特殊地區(如民族自治地方)的企業仍可獲得稅收優惠;
(3)將原企業分立為小型微利企業;
(4)將企業下屬部門剝離單獨設立屬于國家稅法規定享受稅收優惠的企業;
(5)在民族自治地方可考慮地區稅率差異的不同分立成立新的子公司;
(6)選擇某些低稅率地區設立子公司達到一定避稅效果等。
4.重視技術研發在納稅籌劃中的作用
為促進技術進步,加快產業結構調整,新所得稅法從區域優惠為主的格局轉變為產業優惠為主、區域優惠為輔的稅收優惠新格局。如為鼓勵企業開展研發活動,規定企業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允許再按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按不低于10年攤銷;尤其將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從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擴展至所有區域。
企業股權架構重組涉及的稅種繁多,稅務操作復雜,法律風險大,稅收法規對重組影響巨大,某一政策使用不當可能導致重組面臨繳納巨額稅款的窘境。作為影響企業股權架構重組成本和效益的重要因素,稅務問題越來越受到企業的重視。因此在企業股權架構重組方案和執行過程中做好稅務籌劃是十分必要的。
(一)有助于加強國家經濟政策的運行成效
國家實現宏觀經濟政策主要靠稅收調控,企業進行稅收籌劃,主動接收政策信息,并能動地運用,按國家宏觀政策調整自身行為,有助于實現國家宏觀政策目標。
(二)有助于減輕企業稅收壓力,增加利益
國家對并購企業會提供稅收政策優惠,并購企業依法實施稅收籌劃,享受稅收政策好處的同時,可以減輕企業稅收壓力,增加利益。
(三)有助于提升企業財務管理水平
稅收活動加大了企業現金流流出量,企業須仔細分析理財活動受稅收的影響。探求遵循稅法前提下,降低企業納稅引發的現金流出量,使企業自身價值增加,有助于企業更好的理財,以提升企業財務管理水平。
二、企業股權架構重組中的稅務籌劃著眼點和策略分析
(一)稅務籌劃著眼點分析
在企業股權架構重組活動中,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來思考稅務籌劃:
1、選擇具有籌劃空間的主要稅種作為著眼點
股權架構通常選擇股權收購、資產收購、企業合并等三種不同方式完成重組,不同的重組交易方式,會涉及所得稅、流轉稅、土地增值稅等不同的稅種。在研究重組稅務籌劃過程中,可以根據重組方式不同、支付方式不同選擇重點稅種為著眼點展開。但是由于《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對重組企業所得稅的稅務處理的做了明確規定,為企業所得稅籌劃提供了依據和籌劃空間,實踐中最常見的籌劃方案普遍以企業所得稅為主要著眼點。
2、選擇稅收優惠為著眼點
企業所得稅法對農、林、 牧、漁業,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軟件和集成電路產業等特殊行業制訂了稅收優惠政策。重組企業可以利用特殊行業企業為選擇對象,進行稅務籌劃,降低企業稅收整體負擔,享受籌劃收益。
3、選擇企業組織形式為著眼點
企業采取的組織形式不同,稅款繳納方式也不同。目前常見的企業組織形式有公司制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稅法規定,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制企業的出資人繳納個人所得稅,不繳納企業所得稅。而公司制企業在繳納企業所得稅之后將稅后利潤分紅至個人股東,個人需按分紅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再則,公司制企業還可分為總公司與分公司,母公司與子公司。分公司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與總公司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經營虧損可沖減總公司的應納稅所得額,但不能單獨享受稅收優惠;而子公司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獨立享受稅收優惠,獨立繳納企業所得稅。重組時可分析主體的經營狀況,選擇合適的組織形式。
4、選擇影響應納稅所得額的重組方式為著眼點
59號文指出,如果企業合并符合特殊性稅務處理規定,被合并企業合并前的所得稅事項由合并企業承繼,可由合并企業彌補的被合并企業虧損的限額為被合并企業凈資產公允價值乘以截至合并企業發生當年年末國家發行的最長期限的國債利率。企業重組可以利用該等特殊政策,達到減少應納稅所得額,降低稅款。
5、選擇不同的支付方式為著眼點
股權架構重組中收購方可以選擇采取股權支付方式、現金支付方式、及存貨、房地產、固定資產等其他資產支付方式。根據59號文和財稅〔2014〕109號《關于促進企業重組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收購企業購買的股權不低于被收購企業全部股權的50%,且收購企業在該股權收購發生時的股權支付金額不低于其交易支付總額的85%,可以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規定,股權支付部分可以享受稅收優惠。因此并購方選擇現金和股權支付相對稅負較輕,選擇存貨、房地產、固定資產等其他資產支付需要繳納流轉稅、土地增值稅、所得稅、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等,可能稅負較重。所以企業重組時應該將資金籌措和支付方式相結合合考慮各種方式的成本和效益。
(二)稅務籌劃具體策略分析
1、盡可能選擇股權收購或者企業合并,避免采用資產收購。
三種重組形式的稅種對比分析表
從以上分析表可以得出,通常資產收購的稅負較高,股權收購和合并的稅負較低。因此,從節稅的角度看,企業應該盡可能選擇股權收購或者企業合并,避免采用資產收購。當然在重組實務中不能單純只考慮稅務問題,還要考慮法律、經營等方面的風險等。
2、盡可能選擇股權支付方式,減少非股權支付方式。
通過前述分析可知,對價支付方式中,現金和股權支付稅負較少,存貨、房地產、固定資產等稅負較大。因此企業應該盡可能選擇現金或股權作為對價支付方式,而減少存貨、房地產等作為對價支付。
3、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減少當期稅款。
根據59號通知規定,在符合特殊性稅務處理的情況下,企業股東在該企業合并發生時取得的股權支付金額不低于其交易支付總額的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對價的企業合并,被合并企業及其股東可以不按清算進行所得稅處理。被合并企業合并前的相關所得稅事項由合并企業承繼,這樣如果被合并企業存在為彌補虧損,可以抵免合并企業的部分企業所得稅,降低稅負。
4、通過先分后轉減少應納稅款
根據《關于企業股權轉讓有關所得稅問題的補充通知》,企業在轉讓被投資企業股權時,應分享的被投資企業累計未分配利潤不得確認為股息所得(居民企業之間的投資收益免稅),而應確認為股權轉讓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造成了雙重征稅。因此在不符合特殊性稅務處理條件時建議先分后轉,即被進行利潤分配,在進行股權轉讓。
三、企業股權架構重組中稅務籌劃應注意的問題
(一)應綜合考慮企業發展戰略目標
在日益激烈的市場競爭中,企業通過并購重組并進行合理的稅收籌劃,能夠有效地降低企業的納稅成本,從而提高企業的經濟效益。
一、企業并購重組中稅收籌劃的措施
(一)選擇合適的會計處理方法
企業并購重組的會計處理方法大致有兩種,一種是購買法,一種是權益聯合法。這兩種會計處理方法對并購企業在重組資產確認、賬面價值與市價的差額方面的規定不大相同,選擇不同的會計處理方法影響著企業并購重組后的整體納稅情況。
購買法下,并購企業所支付的購買目標企業的價格與其自身的凈資產賬面價值并不相等,加大了并購前后的難度。并購企業需要在購買日對目標企業中可以構成凈資產價值的資產項目,按照公允市價入賬,公允市價與賬面價值的差額以商譽做會計處理,由此而產生的計提減值準備與攤銷費用,則會減少企業的稅前利潤,從而為企業帶來一定的節稅效果;
權益聯合法僅僅只適用于以發行普通股票的方式來換取被兼并公司的普通股,其所支付的價格與目標企業自身的凈資產賬面價值相等,因此,權益聯合法下沒有減少并購企業未來收益的作用。
會計實踐中,實行購買法還是權益結合法,需要結合企業的信息質量好壞,來進行評判其可行性,根據自身情況選擇合適的會計處理方法為企業節省稅額,降低成本,對購買法進行修正,以找到最佳會計處理選擇。
(二)選擇合適的并購融資方式
企業在并購過程中需要大量的資金,最小成本資金占用成為企業進行籌資的重點,而企業內部融資不能在稅前扣除,會使企業二次征稅,加大企業稅收負擔。而外部融資通常采用債務融資與股權融資二種方式,其中債務融資最為普遍。企業采取債務融資的方式,需要支付相應的利息,而這部分利息,即資金占用成本,可以在所得稅前列支,減少了企業稅收負擔,其中,債券發放流程較銀行貸款等形式要簡單的多,是最佳的債務融資方式;股權融資的方式,可以降低股東每股收益,減弱股東的控股權,此時需要向股東支付股利,而這部分支出不能在稅前扣除,股息只能在稅后列支,加大了企業稅收負擔;因此,從兩種外部融資方式中,企業并購時采取債務融資方式會使用利息抵稅,從而節省稅額,提高企業收益,其主要表現為將企業的負債成本轉化為財務費用,從而抵減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負債成本率大于息稅前收益率的情況下,企業債務融資的額度越大,其產生的節稅效果也就會越明顯,但是債務融資需要支付大量的費用,盡管達到了節稅的目的,但會加大企業資金占用成本,因此,企業需要根據自身的情況,選擇最合適、最有利于企業的融資方式。
二、企業并購重組稅收支付方式
考慮對風險防范及避稅籌劃,稅收籌劃設計首先考慮注冊地、注冊行業,選擇并購企業所在地稅收優惠較多的企業及行業,如:高科技企業所得稅率15%、偏遠地區;其次,無論企業采用資產收購或股權收購,都可以延緩納稅,主要的設計在于支付方式,因此,結合多年的工作經驗,我認為選擇合適的重組方式十分重要。
企業并購重組的主要支付方式有股權支付方式、現金支付方式及混合支付方式,根據不同的并購采取不同的支付方式,也會對稅收會計處理帶來一定的差異:
(一)股權支付方式
企業在進行重組并購,如果采用股權支付方式是不會產生稅費支出,但是,會影響企業未來的稅負。一是被收購企業而言,該支付方式不需要馬上確認換股收益,在企業出售股票時繳納資本利得稅,達到了延期納稅的目的。二是被并購企業來說,被并購后是否為獨立法人,對其稅收負擔存在影響:被收購企業以子公司存在,其稅收與母公司分別進行,此時,子公司可以享受地方稅收優惠政策;如果被收購企業以分公司存在,其經營虧損則可以抵減總公司利潤。股權支付方式較現金支付方式,可以減緩企業現金支付壓力,但是不能享受重估固定資產 折舊增值而產生的費用稅收抵免。
(二)現金支付方式
當前稅法中規定,企業并購重組以現金支付,被收購企業應就轉讓過程得到的收益繳納所提稅。因此,如果并購過程,以現金方式支付,會因無法推遲資本利得的確認和轉移實現的資本增值,從而不能享受稅收優惠,增加企業的稅收負擔,增加企業收購成本。
但是,如果以分期付款方式的并購,即負債收購,由此產生的資金成本,可以減輕被收購企業稅收負擔;同時收購企業可以享受固定資產重估增值的折舊費用稅收抵免;
(三)混合支付方式
并購企業以股票、現金等多種形式組合支付,稱之為混合支付方式,所得稅法規定:非股權支付額不超過股權價值20%,以被并購企業賬面凈值做為計稅基礎,其利益在于用與被收購企業有關的盈利,可以用來彌補被收購企業以前年度虧損;對于被收購企業來說,可以不確認資產轉讓所得,而不需要繳納所得稅;如果高于20%,按被并購企業評估后價值做為計稅基礎,資產升值時,收購企業可以得到固定資產折舊抵稅利益;
一、國外研究現狀
1、稅收對企業并購影響的相關理論
莫迪利亞尼和米勒(1958)(Miller M.H.和Modigliani F)提出的MM 定理早期觀點認為在沒有所得稅的情況下公司價值與企業資本結構沒有關系,不會因為債權資本增加而增加,1963年加入了企業所得稅因素后發現:由于企業的負債利息可以免稅,負債增加,企業的加權平均成本就會降低,因此負債會因利息的抵稅作用而增加企業價值,對投資者來說也意味著更多的可分配經營收入。
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之一邁倫?斯科爾斯(Myron Samuel Scholes)(1976)等人提出了“顯性稅收”和“隱性稅收”,并研究了“稅后收益最大化”與“稅收套利”問題。
艾克堡(Eckbo)(1983)提出了稅收對并購的一些具體作用,稅制中尤其是所得稅是激勵公司并購的主要因素,并購更加突出了稅盾效應,稅法中的企業資產價值重估增值使折舊增加、虧損遞延等都能使企業合理避稅,人們會調整交易方式,盡可能減少稅負。
Shrieves和Pashley(1984)認為企業在控制了規模與產業的影響后,財務杠桿比率顯著增加,并購后公司的舉債能力大于并購前的負債能力之和,使公司稅盾效應增加。
斯莫勞克、貝蒂和梅耶德(Beatty Smirlock和Majd)(1986)認為,并購中降低稅負同時影響稅收動機,有些并購活動如轉移稅負、延長納稅時間等可能是考慮了稅收最小化的影響。
邁倫?斯科爾斯與馬克?沃爾夫森認為,美國在1986年《稅收改革法案》頒布之前,企業在并購交易中可以利用目標企業凈虧損結轉和折舊擋板效應實現節稅,1986年新法案取消了稅收并購中的激勵措施,潛在稅收利益也就隨之消失。
2、企業并購活動對稅收政策的利用
Wansley,Wicciam 和Ho C Yang(1983)研究認為,不同的并購類型和支付方式對并購公司支付費用有很大的影響,如現金支付經常伴隨著較高的股東收益,并指出這主要歸因于稅收效應和對現金支付的偏好。
奧爾巴克和雷思胡斯(Alan J.Auerbach和David Reishus)分析1970―1980年間的318宗并購交易后發現,企業從并購中能獲得一些所得稅優惠收益,未使用過的稅收抵免額與經營虧損在并購交易中至關重要,收購公司主要用來沖抵虧損后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梅耶德和邁爾斯(Majd、Myers)(1984)認為,并購后某個公司的利潤會因另一公司的虧損而降低,因此,并購企業會降低未來稅款的現值。
Huang和Walking(1987)利用回歸分析方法研究了支付方式、收購方式等的影響,認為影響并購雙方利益的因素中支付方式是最主要的,現金支付具有更高的超常收益。
Carla Hayn(1989)研究了1970―1985年間的640宗并購交易,發現640 宗并購交易中免稅占28%,Hayn指出,并購企業在選擇并購目標時更看重稅收因素,免稅因素會增加并購完成的可能性,研究表明加速折舊可以獲得稅收收益,如果沒有稅收優惠,并購企業就會選擇并購以外的發展途徑。
Mark A.Wolfson(1990)分析了美國1980年以來的并購活動,研究表明,1986年的美國稅制改革阻礙了稅收在資產出售、并購方面的發展,也影響了美國公司之間的并購交易,但有利于對美國公司的跨國并購交易,稅收制度的變化是影響美國并購活動的重要因素。
二、國內研究現狀
1、企業并購中的納稅原則和基本方法
干春暉(2004)研究了企業并購中的稅收問題,全方位地對并購活動的多環節,包括并購支付方式、并購會計處理方法、并購融資方式等方面都作了稅收籌劃分析。
李維萍(2007)探討了稅制中形成并購稅收協同效應的因素和經濟學家對這些因素的理論貢獻。主要研究了稅法非對稱性、源自債務的稅收屏蔽、受困權益三種稅收協同效應,他認為基于稅收利益目的而進行的公司并購可能通過消除稅收方面的損失促進更有效率的企業行為。
解宏(2009)指出,并購作為一項復雜的產權交易行為,涉及的稅收問題處于多層面上,對于并購中的稅收問題應從多角度考慮,如內外資企業稅制不統一問題、融資費用可否稅前扣除問題、員工持股計劃的稅收問題等。
趙晉琳(2010)分析了當前我國有關企業跨境并購重組稅收政策方面存在的問題,并借鑒國外做法,立足我國實際情況,提出進一步完善稅收政策和加強稅收征管的建議。主要包括以下六個方面:開征較低的資本利得稅,實施稅收優惠;降低企業融資成本和并購成本;嚴格免稅并購重組的審查條款;進一步加強對企業境外投資的服務力度;加強國際間稅收協調與合作,防止國際稅收協定濫用;建立規范的企業境外稅收征管制度體系。
郭恒泰(2010)分析研究了企業并購行為中的所得稅問題,他認為并購起因于財務方面的目的,財務協同效應理論認為并購給企業帶來的財務方面的效益是由于稅法、證券交易等內在規定而產生的一種純粹的效益。許多國家的稅法使企業通過并購能合理避稅,獲取較大的利益。
計金標、王春成(2011)以法經濟學的交易費用及產權分析為理論工具,在借鑒世界公司并購稅制,尤其是美、歐公司并購稅制成功經驗的基礎上,審視我國公司并購稅制的有效性,并對其完善和改進提出政策建議。研究指出有必要從稅法秩序的角度重構并購稅制的基本原則。從并購融資、并購支付、并購交易法人組織結構三個方向上,細化并購稅收法律條文結構,細化并購交易主體的稅收待遇,從稅收負擔和待遇上實現差別化的稅收調節,設置自主選擇性適用條款已成為各國的一種普遍做法,以市場為基礎增進稅法的調節作用。
高壽松、戴家啟(2012)通過分析所得稅對企業并購的影響指出,企業并購中的納稅籌劃實質上是對不同納稅方案進行擇優,通過安排和籌劃并購過程中經營活動、投資、融資等事宜,達到節稅的目的,在并購之前進行詳細的稅務調查、防范涉稅風險是并購企業在進行并購的過程中需要完成的重要一環,在支付方式中,現金購買是節稅利益最小的一種,股票交換稅負較輕,承擔債務稅負最輕,不同的支付方式各有利弊,并購后整合主要是業務整合和組織整合。
王清劍、張秋生(2013)分析稅收與企業并購之間的關系,研究政府如何通過稅收這一市場化、間接的工具(稅收的杠桿作用)引導企業并購,研究指出虧損抵免與稅收優惠政策下,企業并購的條件被放寬,更多的企業選擇通過并購行為實現企業規模的迅速擴大。
蓋地 (2013)在《企業稅務籌劃理論與實務》中分析了并購支付方式、并購稅收優惠承繼等內容,詳細論述了并購活動中所得稅、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的籌劃技巧。
2、企業并購活動對稅收政策的利用
陳海燕、李炎華(1999)以1997年50家上市公司為樣本,研究了并購方式與并購績效的關系,研究表明并購支付方式與并購前資產負債率高低有關,若資產負債率偏高,易于選擇股票支付、混合支付等;若偏低則選擇現金支付。
黃鳳羽(2003)提出了流轉稅對企業分立、合并和清算的影響,2003年又在德國學者sinn H.W.關于企業并購中稅收效應的分析模型基礎上進一步研究發現,收購方企業的收益率是資本利得稅率的減函數,資本利得稅負擔的增加將直接導致投資者收益的同比例減少,但已分配股息的納稅比率對收益率的影響要看不允許扣除債務利息的比率,但并未將此模型應用于實踐檢驗。
張妍(2009)利用Logit 模型對企業并購的稅收影響進行了實證研究,認為企業在并購中具有獲得潛在稅收收益的動機,獲得目標企業潛在虧損抵補的稅收并購動機明顯。
張葉文(2010)研究指出整體出售企業的兩種重組方式,采用吸收合并比股權收購可以減少重組稅收,稅負從20.4%下降到2%,產生差異的原因有兩個:一是股權清算有稅收優惠,而股權收購沒有;二是企業重組所得稅規定出售子公司股權的稅收優惠不再延續。
解宏、花貴如、江敬文(2011)以從事農產品生產銷售的X上市公司并購為樣本的研究發現,在完成了企業并購交易后,如何將利潤放在最有利的免稅環節對提高公司整體盈利水平至關重要。并購結束后,通過關聯交易進行稅收安排,不僅有效降低企業稅負,終極控制人獲得利益,還客觀上形成了稅收轉移。
李彥錚(2012)概括總結了2008―2012 年上市公司并購重組及其稅務處理,闡述了一般性稅務處理和特殊性稅務處理方式的區別,在重組形式中一般首選股權收購,在稅務處理方式中更傾向于選擇特殊性稅務處理方式,75%的企業選擇了特殊性稅務處理,原因是這種方法可以幫助企業遞延納稅,遞延納稅可以給企業帶來資金時間價值。
譚光榮、梁冠霞、尹宇(2012)通過比擬法人股權收購政策分析了自然人股東在不同的股權收購中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在滿足特殊重組條件時,即收購企業購買的股權高于被收購企業全部股權的75%,且股權支付金額高于交易總額的85%時,可以遞延所得稅,全部用非股權支付、一般性稅務處理時,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相同,公司與個人在進行股權收購時,應盡量用股權支付方式,以獲得所得稅的遞延,獲得資金時間價值。
李紹萍、高瑋茁(2013)采用SWOT方法,分析了上市公司并購中納稅籌劃的優劣勢,提出企業應從稅收政策與會計政策之間的差異、提高企業內部管理人員的素質等方面,分析企業所面臨的內外部環境,制定應對策略。
三、相關研究文獻的評述
綜上所述,學者的研究主要集中在稅收優惠對企業并購的重要影響方面,分析了稅收對并購的一些具體影響,如折舊抵稅、虧損遞延等,他們認為參與并購的企業雙方都會認真考慮稅收的影響,并且利用稅收的影響謀求經濟利益,以減輕企業負擔,在有些并購中免稅或最大程度的節稅甚至是并購發生的直接動機。學者或對并購交易實務進行實證研究,或從范式出發用案例的形式來分析論證納稅籌劃在企業并購中的運用,但對于納稅籌劃具體如何在企業并購中靈活運用,學者們還沒有做出系統、完善的理論體系研究。
我國對企業并購活動的研究較晚,目前在并購與納稅籌劃方面的研究并不多,近年來,有些學者在納稅籌劃方面開始研究,研究內容主要從所得稅、虧損彌補等方面考慮。
由上述分析可知,我國在企業并購和納稅籌劃的理論研究多是用定性分析法分析問題,而針對我國企業并購納稅籌劃現狀的實證研究較少,且國內學者分析的依據多是基于自我假設的案例,得出的結論相對于國外學者的實證研究而言難以令人信服。隨著企業間的并購活動越來越激烈,當前宏觀經濟形式下,學者們應結合會計準則及稅法對并購中的納稅籌劃進行系統研究。
四、研究啟示
綜上所述可以看出,目前的研究成果主要集中在稅收對企業并購影響的相關理論方面,在企業并購活動對稅收政策的利用方面研究較少,這就為并購中納稅籌劃的研究提供了研究平臺,從企業的角度,研究如何在并購的各個環節中進行納稅籌劃,在實務中對企業的納稅籌劃進行指導更具有現實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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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方面的稅收政策遵循的原則是:若投資方為企業,享有的被投資企業相當于股息、紅利的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若投資方為個人,享有的被投資企業相當于股息、紅利的收入須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投資者股息、紅利收入有三個來源,一是以留存收益直接分紅;二是以留存收益轉增資本的方式間接分紅;三是清算性分紅。
1.直接分紅
即被投資企業將除法定盈余公積外的留存收益分紅。其征免稅的基本依據是《企業所得稅法》、《個人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居民企業直接投資于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為免稅收入。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對股權持有環節個人投資者從被投資企業分回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所得,須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繳納20%的個人所得稅。企業投資者的股息、紅利所得之所以免稅,是因為作為股息、紅利分配基礎的盈余公積和未分配利潤來源于企業稅后收益,若不免稅,會導致重復征稅;個人投資者之所以納稅,是因為股息、紅利雖來源于稅后收益,但前一環節繳納的是企業所得稅,并不是個人所得稅,不會產生重復征稅問題。
2.間接分紅
即被投資企業將留存收益轉增資本。該方式下企業投資者免稅,個人投資者不免稅。其征免稅原理仍是直接分紅的基本規定。間接分紅的實質應從兩個角度理解:一是被投資企業先將留存收益向投資者分配,即直接分紅;二是投資者將取得的上述股息紅利再投資,進而增加注冊資本。由于企業投資者在直接分紅時是免稅的,所以被投資企業將留存收益轉增資本亦是免稅的;同理,個人投資者在直接分紅時不免稅,被投資企業將留存收益轉增資本時,仍須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值得注意的是,盡管企業的法定盈余公積不能用于直接分紅,但其轉增資本時,征免稅的原理同未分配利潤轉增資本是相同的。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份制企業轉增股本和派發紅股征免個人所得稅的通知》(國稅發〔1997〕198號)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盈余公積金轉增注冊資本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1998〕333號),分別強調了用盈余公積金派發紅股和轉增注冊資本,應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高收入者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通知》(國稅發〔2010〕54號)也強調,對以未分配利潤、盈余公積和除股票溢價發行外的其他資本公積轉增注冊資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3.清算性分紅
股權清算是指投資者從被投資企業撤資或減少出資。若投資者為企業,享有的被投資企業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余公積份額,視作股息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若投資者為個人,上述部分須計入財產轉讓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投資企業從被投資企業撤回或減少投資,其取得的資產分為三部分,一是相當于初始出資的部分,確認為投資收回;二是相當于被投資企業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余公積按減少實收資本比例計算的部分,確認為股息所得;三是剩余部分,確認為資產轉讓所得。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終止投資經營收回款項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41號),個人因各種原因終止投資、聯營、經營合作等行為取得股權轉讓收入、違約金、補償金、賠償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項等,均屬于個人所得稅應稅收入,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由上述公告可知,股權轉讓收入全部計入股權轉讓所得,不得扣除投資者享有的被投資企業留存收益份額。股權清算環節,由于個人所得稅中的“股息紅利所得”與“財產轉讓所得”稅率皆為20%,因此,上述公告對個人撤資或清算,未區分兩個具體稅目,一并按照“財產轉讓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
(二)股權轉讓所得的確定
無論是企業投資者,還是個人投資者,股權轉讓時,轉讓價款不得減去投資者享有的被投資企業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余公積份額,上述兩個份額一律視為股權轉讓收入的一部分處理。
1.企業投資者確認股權轉讓
所得的稅收政策。《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第三條規定“,轉讓股權收入扣除為取得該股權所發生的成本后,為股權轉讓所得。企業在計算股權轉讓所得時,不得扣除被投資企業未分配利潤等股東留存收益中按該項股權所可能分配的金額”。
2.個人投資者確認股權轉讓
所得的稅收政策。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投資者收購企業股權后將原盈余積累轉增股本個人所得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23號),個人確認投資轉讓所得時,“資本公積、盈余公積、未分配利潤”等盈余積累應一并計入股權轉讓價格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
(三)稅收籌劃空間
上述股權轉讓所得稅稅收政策,對于企業投資者,其在股權持有環節和清算環節從被投資企業直接分紅、以轉增資本方式間接分紅和清算性分紅免稅,減少了稅收負擔;其在股權轉讓環節確認股權轉讓所得時,不得扣除被投資企業留存收益份額,增加了稅收負擔。因此,企業投資者轉讓股權,納稅籌劃的關鍵是將應稅所得轉化成免稅所得,將股權轉讓收益中相當于股息、紅利的部分轉化為股權持有收益和股權清算收益。對于個人投資者,上述環節無免稅規定,不存在稅收籌劃空間。
二、股權轉讓
所得稅納稅籌劃假定股東甲以450萬元貨幣資金和股東乙投資成立了聯營公司華勝公司,股東甲占有華勝公司30%的股權。后因股東甲經營策略調整,終止了對華勝公司的投資。終止投資時,華勝公司資產總額5000萬元,負債總額1000萬元,所有者權益總額4000萬元。所有者權益中,實收資本1500萬元,盈余公積1000萬元,未分配利潤1500萬元。該項股權投資的公允價值是1200萬元。
(一)股東甲是居民企業
股權轉讓所得稅的納稅籌劃存在四種終止投資的方法,其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計算。四種終止投資的方案是:
1.按普通方法直接轉讓股權
根據前述規定,股權轉讓環節,無論是企業投資者,還是個人投資者,轉讓價款不得減去投資者享有的被投資企業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余公積份額。企業股東甲應繳納企業所得稅為187.5萬元。該種方法下,未分配利潤、盈余公積對應部分均未享受免稅待遇。
2.以直接分紅方式避稅
即先分配再轉讓股權華勝公司先將1500萬元的未分配利潤進行分配,企業股東甲收回450萬元(1500×30%),然后以750萬元價格轉讓股權。該方案實質是將450萬元的股權轉讓收益轉化為股權持有收益,分配的450萬元無須繳納企業所得稅,企業股東甲最終僅須繳納企業所得稅75萬元,較普通轉讓方式節稅112.5萬元。本方案中,企業股東甲享有的華勝公司未分配利潤部分享受了免稅待遇,享有的盈余公積部分未享受免稅待遇。
3.以間接分紅方式避稅
即先轉增資本再轉讓股權華勝公司先用625萬元盈余公積和1500萬元未分配利潤增加注冊資本,之后企業股東甲以1200萬元的價格轉讓股權。該方案的實質是將637.5萬元股權轉讓收益轉化為持有收益并增加股權計稅成本。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法定公積金。公司的公積金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法定公積金轉為資本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于轉增前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五。本例中的“盈余公積”屬于《公司法》中的法定(盈余)公積金。由于法定盈余公積不能用于直接分紅,所以,本方案采取盈余公積和未分配利潤同時轉增資本的方式。華勝公司實收資本為1500萬元,盈余公積最多只能轉增資本625萬元(1000-1500×25%)。企業股東甲享有的部分為:(1500+625)×30%=637.5(萬元)。其應繳納企業所得稅28.13萬元,較普通轉讓方式節稅159.37萬元。本方案中,企業股東甲享有的華勝公司未分配利潤的全部及盈余公積的對應部分享受了免稅待遇。
4.以清算分紅方式避稅
即撤資方案企業股東甲從華勝公司撤資,直接收回貨幣資金1200萬元。其股權轉讓收益750萬元轉化成清算環節股息性質的所得。該方案中,投資收回450萬元,股息性質所得為:(1000+1500)×30%=750(萬元),投資資產轉讓所得為0,企業股東甲無須繳納企業所得稅,較普通轉讓方式節稅187.5萬元。企業股東甲享有的華勝公司未分配利潤、盈余公積全部享受免稅待遇。
(二)股東甲是居民自然人
股權轉讓所得稅納稅籌劃由于個人投資者從被投資企業分得的股息、紅利無免稅規定,因此,其終止投資應負擔的個人所得稅亦不存在納稅籌劃空間。
三、企業重組中股權收購業務的避稅思路
企業重組中的股權收購屬于特殊的股權轉讓。股權收購支付方式分為股權支付和非股權支付。若采用股權支付方式,在收購企業支付的是其控股企業股權的情況下,股權收購行為中又包含了股權互換的行為,使股權收購行為產生了兩個股權轉讓主體和兩個股權受讓主體。盡管如此,其稅收籌劃的基本依據如前所述,原理是相同的。企業重組的稅務處理區分不同條件分別適用一般性稅務處理和特殊性稅務處理,兩種不同稅務處理方式下,股權轉讓所得稅納稅籌劃思路為:
(一)一般性稅務處理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無論是股權支付,還是非股權支付,被收購企業的股東應確認股權轉讓所得和損失,收購方取得被收購企業股權的計稅基礎應以公允價值為基礎確定。股權支付方式下,如果收購企業支付的是其控股企業的股權,重組雙方皆涉及到股權轉讓交易。收購企業轉讓了被支付的股權,被收購企業的股東轉讓了被收購的股權。收購方和被收購企業的股東都要就股權轉讓所得計算繳納所得稅。非股權支付方式下,僅被收購企業的股東轉讓了股權,就股權轉讓所得納稅。一般性稅務處理的避稅操作同前述股權轉讓所得稅納稅籌劃方案原理相同。重組之前,擬轉讓股權的一方應采用直接分紅、間接分紅等方式減少被投資企業凈資產,以降低擬轉讓股權的公允價值及應稅所得,才能取得較好的避稅效果。
[中圖分類號]F83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5-6432(2012)31-0055-02
在經濟全球化的大背景下,商業銀行正面臨著良好的機遇,銀行業也正在步入一個全新的時代。銀行并購為實現銀行安全穩健的經營和持續高效的發展奠定了堅實的基礎。
1 我國銀行并購的發展歷程
中國銀行業并購史大致可以分為三個階段。
第一階段為1979—1993年,伴隨著改革開放的浪潮,中國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工商銀行、中國建設銀行分別成為國家經濟建設的專業性銀行,正式形成了中人民銀行轄制四大國有專業銀行的體制。
第二階段為1994—2007年,并以專業性銀行時代的結束為前奏,揭開了各大銀行并購的序幕。1994年,中、農、工、建四家專業性銀行被允許轉變為商業銀行,實現業務交叉。
第三階段為2008年金融危機至今。在這一階段,國有商業銀行、城市商業銀行和股份制商業銀行通過并購、重組和上市,在市場競爭力和經營贏利能力上都有了大幅度的提高。在2008年金融危機的影響下,我國銀行并購無論是在數量上還是交易規模上都迅速上升,海外并購的步伐加快。
2 并購目的探索
2.1 以實現多元化經營戰略為目的的并購
我國金融業監管體制使金融業一直保持分業經營的狀態,然而在競爭日益激烈的金融業,單一的業務服務已不能滿足企業客戶多樣化的需求,銀行業與非銀行業的合作與日俱增,金融創新也層出不窮,多元化的經營戰略成為各大金融企業謀求生存的武器,混業經營已成為金融業發展的主流趨勢。2009年6月12日,中國平安保險(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簡稱中國平安)公告宣布,將以可能高達221億元的交易金額取代美國新橋成為深圳發展銀行(簡稱深發展)的第一大股東。2010年5月7日,中國平安公告稱,已獲得美國新橋所持有的5.2億股,至此中國平安以占深發展總股本21.44%的股份正式成為深發展的第一大股東。2012年1月19日,深發展正式更名為平安銀行,“平深”整合漸漸落下帷幕。
長期以來,保險業一直是中國平安發展的主營陣地,保險業能夠為企業提供充足的資金,但是經營利潤卻不高,而同屬金融行業的銀行業則相反。商業銀行作為最為活躍的金融中介,是企業籌集資金最廣泛的渠道,商業銀行可以通過為企業提供貸款以獲取豐厚的回報,在企業貸款需求旺盛的時期,銀行業的利潤無疑是巨大的。此次中國平安收購深發展成為中國平安涉足中國銀行業的重要一步,也是描繪其多元化經營戰略藍圖的關鍵一筆。從目前來看,中國平安收購深發展以涉足銀行業的多元化戰略已初見成效。
2.2 以實現海外擴展為目的的并購
在四大專業性銀行時代結束后,不斷增長的外匯業務需求促使各大銀行開始了以海外擴張為目的的銀行并購之路。根據區位優勢理論,良好的社會經濟、政治、文化條件以及地理優勢是選擇海外投資地的重要因素,作為中國對外貿易的重要平臺——香港,無疑是大陸商業銀行通往國際金融市場的戰略要地。2008年6月2日,招商銀行公告宣布已經在5月30日和香港永隆銀行的三大股東簽署了股份買賣協議,招商銀行將以每股156.5港元的價格收購香港永隆銀行53.12%的股份。2008年6月27日,招商銀行股東大會通過了對香港永隆銀行的收購方案。2009年1月19日,招商銀行對香港永隆銀行的強制性收購塵埃落定,永隆銀行正式成為招商銀行直接全資附屬公司。截至2010年9月末,永隆銀行資產總額比年初增長13.3%,資本充足率14.28%,不良率0.49%,實現凈利潤同比增長39%,增幅高于香港同業平均水平。此次招商銀行收購香港永隆銀行不僅僅是招商銀行進軍香港的重大舉措,同時也是招商銀行加快國際化進程、迅速擴張海外客戶群的重要戰略部署。
3 并購方式分析
3.1 現金收購式
現金收購式是并購公司以現金方式購買被并購公司的資產或股票,進而達到獲得被并購公司所有權的方式。
從債務角度看,如果以現金收購目標公司的資產,則并購公司并不承擔目標公司的所有債務。然而并購公司若以現金收購目標公司的股票,那么并購公司就取得了目標公司的所有權,它在取得目標公司資產的同時也相應承擔了目標公司與該部分資產相關聯的債務。
從稅收籌劃角度看,根據我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股權轉讓過程中產生的收益也屬于應稅所得。在并購公司以現金方式獲得目標公司股權的過程中,目標公司的股東將獲得相應的收益,因此,并購公司在獲得目標公司股權的過程中,目標公司的股東所獲得的收益應當根據稅法繳納相應所得稅。而這些稅收將被目標公司計入收購價格當中,成為并購公司的一項收購成本。因此,并購公司在使用現金收購方式的時候,應該對所可能產生的稅收成本進行考慮。然而,使用現金支付的方式可以降低目標企業股東的稅后收益,同時使并購企業增加了資產,從而擴大折舊避稅額。
3.2 股權收購式
并購公司將增加發行本公司的股票,并以這些新發行的股票置換目標公司股票。從現金流角度看,股票收購方式較為適合那些現金流充足率較低的企業,因為根據股權收購方式的操作模式而言,對于現金的需求量較小,并且可以在獲得目標公司股權的同時又不會對并購公司的現金流產生較大的影響,降低了因現金流短缺而可能產生的風險。
從稅收籌劃角度看,可以有兩種情況。若目標企業被收購后以并購企業子公司的形式存在,那么在繳納稅款方面,子公司與母公司將分別計提繳納稅款。若目標公司在收購之后成為并購公司的分公司,則除流轉稅外,所得稅將由總公司統一繳納。此外,目標企業股東不需要立刻支付資本利得稅,同樣有利于現金流不足的企業。
3.3 綜合證券收購式
綜合證券收購式是并購公司對目標公司提出并購要約時,其出價不僅有現金、股票,還有認股權證、可轉換債券等多種形式的混合并購。
從稅收籌劃角度看,現金與股票的稅收籌劃在現金收購方式與股權收購方式中已敘述,在此不再贅述。可轉換債券在轉換前的利息支出可以免除所得稅,對于并購企業而言可以節省一部分的稅負,目標企業股東也通過延期支付資本利得稅而獲得相應好處。
認股權證、可轉換債券等支付方式為公司并購方式帶來了創新,使公司并購變得越來越多樣化,也顯得愈發復雜。在我國由于金融市場還不夠成熟完善,綜合證券收購方式的運用較少。而在金融市場較為發達的西方國家,綜合證券收購方式在公司并購中的使用較為廣泛。
3.4 特殊并購方式
世界各國企業的并購方式大致可以分為上述三種方式,但隨著近年來金融市場不斷發展,各種金融創新層出不窮,企業并購方式也有了新的變化。除三種基本并購方式之外,還有如企業整體資產轉讓和整體資產置換等特殊的并購方式。
參考文獻:
如今,企業大多希望通過并購來尋求品牌增長的新途徑,大連遠東集團通過24次并購造就了世界麻花鉆巨頭,一些知名國企也深處海外并購的浪潮中。作為獨立企業的集合體,集團公司擁有多元的投資領域,雄厚的資金實力,而大型的民營集團公司往往稅收負擔較重,并購所涉稅金等費用嚴重影響企業現金流量,所以應更多的通過并購重組方式來尋求企業價值的最大化。A民營集團公司縱向收購X公司,側重生產要素的整合和相關業務流程的籌劃,設計出一套具有目標性,全局性的稅收籌劃,對于企業經營戰略有長遠的影響,對于資金存量大,盤活調動靈活的企業集團有其現實意義。
一、并購雙方簡介
A集團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公司注冊資本為7000萬人民幣,均為自然人股東出資。其主要業務從事:配電柜、自動化控制設備、電氣元件的制造、加工、銷售;電氣工程、自動化儀表工程的設計、安裝及調試;2008年公司成功申請獲批國家級高新技術企業,企業所得稅稅率減為10%。A集團公司資產負債率較高為68%。
X公司為自然人出資的物流企業,因近年來原料價格增長,近三年屬于虧損狀態。X公司有兩個下屬分公司:鋁業分公司和運輸分公司。鋁業分公司由于依托國有企業原料優勢,有固定客戶,營業利潤率保持10%左右,收入可以直接回流資金,盈利狀況、持續經營能力較好。運輸公司由于近幾年汽油柴油價格居高不下,收益剛好彌補當年的變動成本,不能彌補企業的期間費用和固定成本。
X公司在評估過程中建筑物原值600萬,評估值為700萬,建筑物折舊年限20年;設備原值600萬,評估值700萬,機器設備10年,土地使用權原值6000萬,評估值為8000萬,折舊年限為50年,總的賬面凈資產-1000萬,評估值為1200萬。投資報酬率為10%。
二、股份支付方式節省大量稅收
A集團公司的資產負債率68%超過標準指標值,面臨的財務風險較大,所以通過需要較大資金支持的現金收購和承債收購的方式,使集團公司面臨的財務壓力較大,因此集團公司決定采用股權支付的方式收購X公司。
根據財稅<2009>59號通知,股份支付,是指企業重組中購買換取資產的一方支付對價中,以本企業或其控股企業的股權或股份作為支付方式。其中:受讓企業收購的資產不低于轉讓企業全部資產的75%,且受讓企業在資產收購發生時,股份支付金額不低于其支付總額85%。轉讓企業和受讓企業都不需要交企業所得稅。
符合免稅條件的收購,被收購企業五年以內的經營虧損可以由并購企業的稅前利潤彌補。符合免稅規定的合并,被合并企業合并前的所得稅事項由合并企業承繼,可由合并企業彌補被合并企業虧損限額=被合并企業凈資產公允價值×截至合并業務當年國家發行的最長期限的國債利率。主并方取得股權后按照原持有被合并企業股權的計稅基礎確定。
A集團公司采取股權置換方式收購X公司的全部股權,收購后X公司原股東股權約占并購后A集團公司股份的3%,X公司宣布破產。
根據現行稅法收購中涉及的稅收包括
1. 營業稅:①轉讓企業產權時涉及不動產和無形資產轉讓不繳納營業稅。《關于轉讓企業產權不征營業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2165號)規定: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轉讓企業產權是整體轉讓企業資產、債權、債務及勞動力的行為,其轉讓價格不僅僅是由資產價值決定的,與企業銷售不動產、轉讓無形資產的行為完全不同。因此,轉讓企業產權的行為不屬于營業稅征收范圍,不應征收營業稅。
2. 增值稅:符合轉讓企業全部產權的條件時,不繳納增值稅。依據《關于轉讓企業全部產權不征收增值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2420號)規定:轉讓企業全部產權是整體轉讓企業資產、債權、債務及勞動力的行為,因此,轉讓企業全部產權涉及的應稅貨物的轉讓,不屬于增值稅的征稅范圍,不征收增值稅。
3. 企業所得稅:在整體資產轉讓時,①如果接受企業支付的交換額中,非股權支付額不高于所支付的股權的票面價值20%的,轉讓企業可暫不計算確認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②否則轉讓企業須計算確認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
4. 土地增值稅和契稅: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一些具體問題規定的通知》(財稅字[1995]48號)文件第三條關于企業兼并轉讓房地產的征免稅問題規定,在企業兼并中,對被兼并企業將房地產轉讓到兼并企業中的,暫免征收土地增值稅。?受讓方要涉及契稅問題。
下表為一般現金購買X公司廠房設備情況和股份支付方式的稅負比較 雙方共承擔的稅負表 單位:萬元
現金收購資產方式下
股權收購方式下
稅種
計算方式
稅額
計算方式
稅額
營業稅
100×5%+2000×5%
105
土地增值稅
(8000-6000-105) ×30%
568.5
契稅
8000×3%
240
8000×3%
240
增值稅
100÷(1+4%÷2)
1.96
所得稅
清算環節所得稅=(1200-1200-105-568.5-240-1.96)×25%=0
以后年份折舊攤銷的抵稅:
(100÷20) ×25%×(P/A,20,10%)
(100÷10)×25%×(P/A,10,10%)
(2000÷50×25%×(P/A,50,10%)
-521.5
所得稅可稅前補虧:按照限額計算:1200×10%
-120
小計
393.96
120
由上表可以看出,雖然現金收購方式可以有巨大的稅收擋板效應,但是基于企業整體轉讓的股權收購比現金收購在稅收上節省了273.96(393.96-120)萬元,大大節省了公司的合并費用和現金流出,與集團公司的財務管理目標相一致。
三、利用分公司子公司合并分立,整合價值鏈
由于公司采取縱向并購,產業鏈條變寬,流轉稅的納稅環節也增多,需要合理籌劃。
原企業內部運輸方式運輸費用全是由對方負責,購貨時,以到廠價與銷售方結算;銷貨時,以出廠價與購貨單位結算。收購了X物流公司后公司上下進行整合,把盈利狀況較好的鋁業公司改組到集團分公司,加強了集團的管理控制,單獨把運輸公司成立為獨立核算的運輸公司,負責集團內外的采購和銷售的運輸。
20X0年集團銷售電子產品共取得銷售收入1.5億元,其中外購材料1.1億元,當年全部耗用。購料、銷售產品運輸費用約占材料、產品價值的10%左右。按合并前計算的運費支出與稅款抵扣后金額為:1.1÷(1+10%)×10%×(1-7%)=930萬元。
每年需汽、柴油等油品費用600萬元,每年需將運輸設備交特約維修站維修保養,維修費每年約需200萬元;
(一)運輸公司
1. 新增運輸收入2925萬元
運輸公司銷售貨物,提 供運輸收入:1.5億元×1.17×10%=1755萬元
運輸公司外購貨物,提供運輸收入:1.1億元÷(1+10%)×1.17×10%=1170萬元
2. 運輸公司為非增值稅納稅人,因此購進商品的成本應按價稅合計計算。則費用支出變化如下:
油品費用:600×1.17=702萬元
修理費用:200×1.17=234萬元
3. 應納營業稅:2925×3%=87.75萬元
(二)集團公司
增加應納增值稅88.10萬元,因運輸方式的改變,減少抵扣進項稅金:1.1÷(1+10%)×17%-1170×7%=88.10萬元。同時增加購進材料成本88.10萬元,當年外購材料已全部結轉至產品銷售成本,減少本期利潤88.10萬元。
則集團公司匯總利潤及稅收變化為如下表 運輸方式籌劃前后情況比較表 單位:萬元
項目
籌劃之前
籌劃之后
集團A公司
集團A公司
X運輸公司
收入
15000
15000
2925
成本
11000
10088.1
936
流轉稅
(15000-11000)×17%=680
(15000-10000)×17%-1170×7%=768.1
2925×3%=87.75
利潤
4000
4911.9
1989
所得稅
1000
1227.98
497.25
稅后利潤
3000
3683.92
1491.75
合計
3000
5175.67
經過分析可以看出,由于縱向并購,增加了流轉環節,同時增加了所得稅,但是集團整體來看,利潤增加的速度更為敏感,
利用杠桿分析原理,
=2.79可以預見更改組收購和改變組織形式后企 業的稅收增加變動與稅后利潤的變動比例,因此以流轉稅的剛性支出換來利潤的擴大,體現出并購后集團公司利潤倍增的優勢。
四、互惠轉讓定價籌劃策略
A集團公司下屬甲子公司為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稅率為10%,而鋁業公司的稅率為25%。互惠轉讓定價法一般有兩種有效模式:
(一)集團內部的納稅企業存在稅率差異,
如A集團公司里的另外一個子公司甲公司按照10%繳納所得稅,鋁業公司(下簡稱乙公司)按照25%納稅。可以由乙公司銷售給甲公司按照低價銷售,相反,甲企業銷售給乙企業按照高價銷售。比如企業把成本為6萬元的一批電力物資(正常售價為10萬元),8萬元賣給甲公司,再由甲公司以12萬元對外出售,整體稅負由(10-6)×25%=1萬元變為(8-6)×25%+(12-8)×10%=0.90萬元。
(二)集團內部各個納稅企業盈虧存在差異
比如丙和丁兩個企業,并處在高利潤期,丁處在虧損期也可以通過互惠定價轉移利潤,原理同上。
但是轉讓定價必須適度。互惠轉讓定價在稅法中有明確規定,如果關聯企業之間進行交易應按照公平市場價格,如果稅務機關發現企業集團有轉移利潤之嫌,必將產生較大的涉稅風險。此外,企業制定價格需要符合市場的規律,不能隨意調整,違背交易原則和價值規律的調整,必然會失去大量原有客戶的認可。因此適度使用互惠定價,需要在商品價格合理的范圍內,并且有充足的理由。
五、租賃減稅的籌劃策略
租賃也是集團并購減輕稅負常用籌劃手段。集團內部常常是利潤較高的企業為承租人,集團內部的承租人通過租金方式減少稅負,并且通過租入方式把風險轉移給出租方,擁有最佳的自家籌措渠道,可以減輕一次性巨額投資壓力達到節稅的目的。
我國稅收政策對于融資租賃和經營租賃是區別對待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企業根據生產經營活動的需要租入固定資產支付的租賃費,按照以下方法扣除:
1. 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固定資產發生的租賃支出,按照租賃期限均勻扣除;
2.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入固定資產發生的租賃費支出,按照規定構成融資租入固定資產價值的部分提取折舊費用,分期扣除。
集團公司可以通過子公司企業稅負高的企業承租稅負低的企業的固定資產,增加所得稅前扣除,稅負低的企業也可由此獲得利潤。乙企業為收購的鋁業公司,產銷兩旺,每年利潤50萬,甲企業為集團下屬電力物品銷售子公司,處于虧損狀態,虧損60萬元,集團中甲企業與乙企業有相似的生產線,生產線每年生產價值200萬,集團財務建議乙企業將設備生產線以每年20萬價值租給甲企業。
2009年財政部、國家稅務局出臺的《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文)明確規定了“企業重組”概念,劃分了企業重組的六種類型。
所謂企業重組,是指企業在日常經營活動以外發生的法律結構或經濟結構重大改變的交易,包括企業法律形式改變、債務重組、股權收購、資產收購、合并、分立等六種主要類型。
企業重組過程中,主要涉及的稅種有:屬于流轉稅的增值稅、營業稅,屬于所得稅的企業所得稅,屬于財產稅的契稅。
二、增值稅、營業稅
企業重組中存貨、機器設備等貨物資產的流轉涉及增值稅,不動產、無形資產對外投資以及產權轉讓涉及營業稅。
(一)增值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資產重組有關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13號)規定:納稅人在資產重組過程中,通過合并、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將全部或者部分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負債和勞動力一并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屬于增值稅的征稅范圍,其中涉及的貨物轉讓,不征收增值稅。
該公告同時規定,國稅函[2002]420號、國稅函[2009]585號同時廢止。
(二)營業稅
1.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資產重組有關營業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51號)規定:納稅人在資產重組過程中,通過合并、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將全部或者部分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債務和勞動力一并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的行為,不屬于營業稅征收范圍,其中涉及的不動產、土地使用權轉讓,不征收營業稅。該公告同時規定,國稅函[2002]165號文同時廢止。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權轉讓有關營業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191號)規定:以無形資產、不動產投資入股,參與接受投資方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為,不征收營業稅。對股權轉讓不征收營業稅。
三、企業所得稅
從稅收籌劃的角度看,重組業務的企業所得稅稅務處理分為一般稅務處理和特殊稅務處理,了解各種稅務處理應具備的條件及由此帶來的稅收利益差異是重組業務稅收籌劃的基本前提。
(一)一般稅務處理
除符合財稅[2009]59號文規定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規定的企業重組外,絕大數企業重組都要按一般規定進行稅務處理,一般稅務處理即應稅重組。
(二)特殊稅務處理
財稅[2009]59號第五條明確規定了符合條件的各重組業務的特殊稅務處理辦法,例如,符合條件的企業債務重組,交易各方對其交易中的股權支付部分,可以按以下規定進行特殊性稅務處理:
1.企業債務重組確認的應納稅所得額占該企業當年應納稅稅所得額50%以上的,可以在5個納稅年度的期間內,均勻計入各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
2.發生債權轉股權業務,對債務清償和股權投資兩項業務暫不確認有關債務清償所得或損失,股權投資的計稅基礎以原債權的計稅基礎確定。企業的其他相關所得稅事項保持不變。
(三)享受特殊稅務處理的條件和程序
稅務機關對企業重組中的特殊性稅務處理管理嚴格,享受條件相當苛刻。
1.企業要享受特殊重組帶來的稅收遞延或免稅優惠,必須符合59號文規定的5個條件:(1)具有合理的商業目的,且不以減少、免除或者推遲繳納稅款為主要目的。(2)被收購、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資產或股權比例符合本通知規定的比例。(3)企業重組后的連續12個月內不改變重組資產原來的實質性經營活動。(4)重組交易對價中涉及股權支付金額符合本通知規定比例。(5)企業重組中取得股權支付的原主要股東,在重組后連續12個月內,不得轉讓所取得的股權。
2.報送稅務機關要求的相關資料。企業重組業務中符合特殊稅務處理條件,重組各方需要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4號)中關于特殊性稅務處理管理要求進行備案,如需要稅務機關確認,可以提出申請報稅務機關給予確認。企業未按規定書面備案的,一律不得按特殊重組業務進行稅務處理。
四、契稅
在企業重組中,如辦理土地、房產過戶、承受土地、房屋權屬,應當繳納契稅。契稅以成交價為計稅依據,稅率為3-5%,是企業重組中稅收成本較重的一個稅種。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改制重組若干契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75號)、《關于企業改制重組契稅政策若干執行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89號)規定了有關契稅優惠政策:
1.企業公司制改造、企業股權轉讓、企業合并、企業分立及企業出售等情況進行了明確,涉及的契稅予以免稅。
2.企業重組過程中,同一投資主體內部所屬企業之間土地、房屋權屬的無償劃轉,包括母公司與其全資子公司之間,同一公司所屬全資子公司,土地、房屋權屬的無償劃轉,不征收契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