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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促進和規范境外投資,加快境外投資管理職能轉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和《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各類法人(以下簡稱“投資主體”)以新建、并購、參股、增資和注資等方式進行的境外投資項目,以及投資主體以提供融資或擔保等方式通過其境外企業或機構實施的境外投資項目。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境外投資項目是指投資主體通過投入貨幣、有價證券、實物、知識產權或技術、股權、債權等資產和權益或提供擔保,獲得境外所有權、經營管理權及其他相關權益的活動。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中方投資額是指投資主體為境外投資項目投入的貨幣、有價證券、實物、知識產權或技術、股權、債權等資產和權益或提供擔保的總額。
第五條
國家根據不同情況對境外投資項目分別實行核準和備案管理。
第六條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以下簡稱“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企業境外投資的宏觀指導、投向引導和綜合服務,并通過多雙邊投資合作和對話機制,為投資主體實施境外投資項目積極創造有利的外部環境。
第二章
核準和備案機關及權限
第七條
中方投資額10億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資項目,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核準。涉及敏感國家和地區、敏感行業的境外投資項目不分限額,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核準。其中,中方投資額 20 億美元及以上,并涉及敏感國家和地區、敏感行業的境外投資項目,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提出審核意見報國務院核準。
本辦法所稱敏感國家和地區包括:未建交和受國際制裁的國家,發生戰爭、內亂等國家和地區。
本辦法所稱敏感行業包括:基礎電信運營,跨境水資源開發利用,大規模土地開發,輸電干線、電網,新聞傳媒等行業。
第八條
本辦法第七條規定之外的境外投資項目實行備案管理。其中,中央管理企業實施的境外投資項目、地方企業實施的中方投資額3億美元及以上境外投資項目,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備案;地方企業實施的中方投資額3億美元以下境外投資項目,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等省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備案。
第九條
對于境外投資項目前期工作周期長、所需前期費用(包括履約保證金、保函手續費、中介服務費、資源勘探費等)規模較大的,根據現行外匯管理規定的需要,投資主體可參照本辦法第七、八條規定對項目前期費用申請核準或備案。經核準或備案的項目前期費用計入項目中方投資額。
第十條
中方投資額3億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收購或競標項目,投資主體在對外開展實質性工作之前,應向國家發展改革委報送項目信息報告。國家發展改革委收到項目信息報告后,對符合國家境外投資政策的項目,在7個工作日內出具確認函。項目信息報告格式文本由國家發展改革委。
本辦法所稱境外收購項目,是指投資主體以協議、要約等方式收購境外企業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資產或其它權益的項目。境外競標項目,是指投資主體參與境外公開或不公開的競爭性投標等方式獲得境外企業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資產或其它權益的項目。
本辦法所稱對外開展實質性工作,境外收購項目是指對外簽署約束性協議、提出約束性報價及向對方國家或地區政府審查部門提出申請,境外競標項目是指對外正式投標。
第三章
核準和備案程序及條件
第十一條
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核準或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提出審核意見報國務院核準的境外投資項目,地方企業直接向所在地的省級政府發展改革部門提交項目申請報告,由省級政府發展改革部門提出審核意見后報送國家發展改革委;中央管理企業由集團公司或總公司向國家發展改革委報送項目申請報告。
第十二條
向國家發展改革委報送的項目申請報告主要包括項目名稱、投資主體情況、項目必要性分析、背景及投資環境情況、項目實施內容、投融資方案、風險分析等內容。項目申請報告示范大綱由國家發展改革委。
項目申請報告應附以下附件:
(一)公司董事會決議或相關的出資決議;
(二)投資主體及外方資產、經營和資信情況的文件;
(三)銀行出具的融資意向書;
(四)以有價證券、實物、知識產權或技術、股權、債權等資產權益出資的,按資產權益的評估價值或公允價值核定出資額,并應提交具備相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等中介機構出具的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及有權機構的確認函,或其他可證明有關資產權益價值的第三方文件;
(五)投標、并購或合資合作項目,應提交中外方簽署的意向書或框架協議等文件。
第十三條
對于項目申請報告及附件不齊全或內容不符合規定要求的,國家發展改革委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報單位予以補正。
第十四條
涉及敏感國家和地區、敏感行業的境外投資項目,國家發展改革委在受理項目申請報告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征求有關部門意見,有關部門應當自收到征求意見函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出具書面意見。
第十五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在受理項目申請報告后,若確有必要,應在5個工作日內委托有資質的咨詢機構進行評估。接受委托的咨詢機構在規定時限內提出評估報告,并對評估結論承擔責任。
評估時限原則上不超過40個工作日。
評估費用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承擔,咨詢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收取申報單位或投資主體的任何費用。
第十六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自受理項目申請報告之日起,對于符合核準條件的境外投資項目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核準,或提出審核意見報國務院核準。如20個工作日不能做出核準決定或提出審核意見的,由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人批準延長10個工作日,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報單位。
前款規定的核準期限,不包括委托咨詢機構評估的時間。
第十七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對核準的項目將向申報單位出具書面核準文件;對不予核準的項目,將以書面決定的方式通知申報單位并說明理由,投資主體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十八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核準項目的條件為:
(一)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境外投資政策;
(二)符合互利共贏、共同發展的原則,不危害國家主權、安全和公共利益,不違反我國締結或參加的國際條約;
(三)符合國家資本項目管理相關規定;
(四)投資主體具備相應的投資實力。
第十九條
屬于國家發展改革委備案的項目,地方企業應填報境外投資項目備案申請表并附有關附件,直接提交所在地的省級政府發展改革部門,由省級政府發展改革部門報送國家發展改革委;
中央管理企業由集團公司或總公司向國家發展改革委報送備案申請表及有關附件。
境外投資項目備案申請表格式文本及附件要求由國家發展改革委。
第二十條
對于備案申請表及附件不齊全或內容不符合規定要求的,國家發展改革委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報單位予以補正。
第二十一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在受理備案申請表之日起 7 個工作日內,對符合備案條件的境外投資項目出具備案通知書。對不予備案的境外投資項目,國家發展改革委將以書面決定的方式通知申報單位并說明理由,
投資主體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二十二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對申請備案的境外投資項目,主要從是否屬于備案管理范圍,是否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產業政策和境外投資政策,是否符合國家資本項目管理相關規定,是否危害國家主權、安全、公共利益,以及投資主體是否具備相應投資實力等進行審核。
第二十三條
對于已經核準或備案的境外投資項目,如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應按照本辦法第七、八條規定向國家發展改革委申請變更:
(一)項目規模和主要內容發生變化;
(二)投資主體或股權結構發生變化;
(三)中方投資額超過原核準或備案的20%及以上。
第四章 核準和備案文件效力
第二十四條
投資主體憑核準文件或備案通知書,依法辦理外匯、海關、出入境管理和稅收等相關手續。對于未按規定權限和程序核準或者備案的項目,有關部門不得辦理相關手續,金融機構不得發放貸款。
第二十五條
投資主體實施需國家發展改革委核準或備案的境外投資項目,在對外簽署具有最終法律約束效力的文件前,應當取得國家發展改革委出具的核準文件或備案通知書;或可在簽署的文件中明確生效條件為依法取得國家發展改革委出具的核準文件或備案通知書。
第二十六條
核準文件和備案通知書應規定有效期,其中建設類項目核準文件和備案通知書有效期二年,其他項目核準文件和備案通知書有效期一年。
在有效期內投資主體未能完成辦理本辦法第二十四條所述相關手續的,應在有效期屆滿前30個工作日內申請延長有效期。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其限期整改,并依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
濫用權力、玩忽職守、舞弊、索賄賄賂的;
(二)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程序和條件辦理項目核準、備案的;
(三)
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
第二十八條
投資主體應當對境外投資項目申請報告或項目備案申請表及附件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投資主體在境外投資項目申報過程中違反法律法規,隱瞞有關情況或提供虛假材料的,國家發展改革委將不予受理或不予核準、備案;已經取得核準文件或備案通知書的,國家發展改革委將撤銷核準文件或備案通知書,并給予警告。
第二十九條
對于按照本辦法規定投資主體應申請辦理核準或備案但未依法取得核準文件或備案通知書而擅自實施的項目,以及未按照核準文件或備案通知書內容實施的項目,一經發現,國家發展改革委將會同有關部門責令其停止項目實施,并提請或者移交有關機關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法律和行政責任。
對于按照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投資主體應報送項目信息報告但未獲得信息報告確認函而對外開展實質性工作的,國家發展改革委將予以通報批評,責令其糾正。對于性質嚴重、給國家利益造成嚴重損害的,國家發展改革委將會同有關部門依法進行處罰,并提請或者移交有關機關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法律和行政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條
各省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要加強對本地企業境外投資的引導和服務,并參照本辦法規定制定相應的備案管理辦法。
國家發展改革委對省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境外投資項目備案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并對發現的問題及時予以糾正。
第三十一條
投資主體在境外投資參股或設立股權投資基金,適用本辦法。
自然人和其他組織在境外實施的投資項目,參照本辦法規定另行制定具體管理辦法。
第三十二條
投資主體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實施的投資項目,參照本辦法執行。
投資主體在臺灣地區實施的投資項目,參照本辦法規定另行制定具體管理辦法。
第三十三條
嘉興市省人大代表許水林在今年省十屆人大四次會議上建議,省政府必須按照科學發展觀的要求,繼續深化全省地方投資體制改革。要求各級、各有關部門樹立正確的投資發展觀,優化投資結構,促進投資可持續增長。進一步完善核準制和備案制,推行代建制,規范政府投資,改進對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的引導和調控,逐步建立投資調控的長效機制。同時,要建立和完善創業投資機制,通過扶持創業投資企業的發展,優化創業投資企業發展的環境,引導企業增加對高新技術產業的投資,推動全省企業的技術進步,增強企業的自主創新能力。最終建立起“市場引導投資、企業自主決策、銀行獨立審貸、融資方式多樣、中介服務規范、宏觀調控有效”的新型地方投資體制。
辦理結果
放開放活企業投資管嚴管好政府投資
對許水林代表的這件建議,承辦單位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十分重視,進行了認真研究和辦理,并于4月25日將辦理意見答復了代表。
目前,省發改委已按照投資體制改革的要求,根據不同的投資主體、資金來源和項目性質,實行三類管理方式。一是對政府投資項目實行嚴格的審批制,除審批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外,對初步設計和投資概算也要嚴加管理;二是對企業不使用政府性資金投資建設的重大項目和限制類項目實行規范的核準制;三是對不使用政府性資金和不在政府核準目錄內的大多數企業投資項目則實行簡易的備案制,以充分調動投資主體的積極性。
省發改委表示,下一步將重點抓好三個方面工作:
1、能源交通類項目核準初審
法律依據:
《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號)第二款第二項:“規范政府核準制。要嚴格限定實行政府核準制的范圍,并根據變化的情況適時調整。《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以下簡稱《目錄》)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研究提出,報國務院批準后實施。未經國務院批準,各地區、各部門不得擅自增減《目錄》規定的范圍。
企業投資建設實行核準制的項目,僅需向政府提交項目申請報告,不再經過批準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和開工報告的程序。政府對企業提交的項目申請報告,主要從維護經濟安全、合理開發利用資源、保護生態環境、優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現壟斷等方面進行核準。對于外商投資項目,政府還要從市場準入、資本項目管理等方面進行核準。政府有關部門要制定嚴格規范的核準制度,明確核準的范圍、內容、申報程序和辦理時限,并向社會公布,提高辦事效率,增強透明度。”
2、工業類項目核準初審
法律依據:
《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號)第二款第二項:“規范政府核準制。要嚴格限定實行政府核準制的范圍,并根據變化的情況適時調整。《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以下簡稱《目錄》)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研究提出,報國務院批準后實施。未經國務院批準,各地區、各部門不得擅自增減《目錄》規定的范圍。
企業投資建設實行核準制的項目,僅需向政府提交項目申請報告,不再經過批準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和開工報告的程序。政府對企業提交的項目申請報告,主要從維護經濟安全、合理開發利用資源、保護生態環境、優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現壟斷等方面進行核準。對于外商投資項目,政府還要從市場準入、資本項目管理等方面進行核準。政府有關部門要制定嚴格規范的核準制度,明確核準的范圍、內容、申報程序和辦理時限,并向社會公布,提高辦事效率,增強透明度。”
3、城市建設類項目核準初審
法律依據:
《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號)第二款第二項:“規范政府核準制。要嚴格限定實行政府核準制的范圍,并根據變化的情況適時調整。《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以下簡稱《目錄》)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研究提出,報國務院批準后實施。未經國務院批準,各地區、各部門不得擅自增減《目錄》規定的范圍。
企業投資建設實行核準制的項目,僅需向政府提交項目申請報告,不再經過批準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和開工報告的程序。政府對企業提交的項目申請報告,主要從維護經濟安全、合理開發利用資源、保護生態環境、優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現壟斷等方面進行核準。對于外商投資項目,政府還要從市場準入、資本項目管理等方面進行核準。政府有關部門要制定嚴格規范的核準制度,明確核準的范圍、內容、申報程序和辦理時限,并向社會公布,提高辦事效率,增強透明度。”
4、財貿流通類項目核準初審
法律依據:
《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號)第二款第二項:“規范政府核準制。要嚴格限定實行政府核準制的范圍,并根據變化的情況適時調整。《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以下簡稱《目錄》)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研究提出,報國務院批準后實施。未經國務院批準,各地區、各部門不得擅自增減《目錄》規定的范圍。
企業投資建設實行核準制的項目,僅需向政府提交項目申請報告,不再經過批準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和開工報告的程序。政府對企業提交的項目申請報告,主要從維護經濟安全、合理開發利用資源、保護生態環境、優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現壟斷等方面進行核準。對于外商投資項目,政府還要從市場準入、資本項目管理等方面進行核準。政府有關部門要制定嚴格規范的核準制度,明確核準的范圍、內容、申報程序和辦理時限,并向社會公布,提高辦事效率,增強透明度。”
5、社會事業類項目核準初審
法律依據:
《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號)第二款第二項:“規范政府核準制。要嚴格限定實行政府核準制的范圍,并根據變化的情況適時調整。《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以下簡稱《目錄》)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研究提出,報國務院批準后實施。未經國務院批準,各地區、各部門不得擅自增減《目錄》規定的范圍。
企業投資建設實行核準制的項目,僅需向政府提交項目申請報告,不再經過批準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和開工報告的程序。政府對企業提交的項目申請報告,主要從維護經濟安全、合理開發利用資源、保護生態環境、優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現壟斷等方面進行核準。對于外商投資項目,政府還要從市場準入、資本項目管理等方面進行核準。政府有關部門要制定嚴格規范的核準制度,明確核準范圍、內容、申報程序和辦理時限,并向社會公布,提高辦事效率,增強透明度。”
(二)外商投資項目核準初審
法律依據:
1、《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號)第二款第二項:“規范政府核準制。要嚴格限定實行政府核準制的范圍,并根據變化的情況適時調整。《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以下簡稱《目錄》)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研究提出,報國務院批準后實施。未經國務院批準,各地區、各部門不得擅自增減《目錄》規定的范圍。
企業投資建設實行核準制的項目,僅需向政府提交項目申請報告,不再經過批準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和開工報告的程序。政府對企業提交的項目申請報告,主要從維護經濟安全、合理開發利用資源、保護生態環境、優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現壟斷等方面進行核準。對于外商投資項目,政府還要從市場準入、資本項目管理等方面進行核準。政府有關部門要制定嚴格規范的核準制度,明確核準的范圍、內容、申報程序和辦理時限,并向社會公布,提高辦事效率,增強透明度。
2、《外商投資項目核準暫行管理辦法》(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22號)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外商獨資、外商購并境內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增資等各類外商投資項目的核準。”
(三)境外投資項目核準初審
法律依據:
《境外投資項目核準暫行管理辦法》(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21號)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各類法人(以下稱“投資主體”,及其通過在境外控股的企業或機構,在境外進行的投資(含新建、購并、參股、增資、再投資)項目的核準。”
二、國家鼓勵發展的內資項目確認初審
法律依據: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辦理內資項目國家鼓勵發展的內外資項目確認書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規劃[**]900號)第一款:“本通知適用于下列符合《當前國家重點鼓勵發展的產業、產品和技術目錄》的投資項目(以下簡稱內資項目)的免稅確認工作。具體范圍包括:
(一)國務院和國家發展改革委批準的內資項目;
(二)原國家計委和原國家經貿委批準的內資基本建設和技術改造項目;
(三)按《國家計委關于取消部分行政審批事項的通知》(計辦[2001]2440號)規定,由有關單位批準的限額以上內資基本建設項目;
(四)國家發展改革委、原國家計委、原國家經貿委授權或委托有關單位批準的限額以上內資項目;
(五)國務院授權具有限額以下項目審批權、但無出具免稅確認書資格的有關企業批準的限額以下內資項目;
(六)國家發展改革委規定的其他內資項目。”
三、內資企業符合產業政策的技術改造項目確認初審
法律依據: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辦理技術改造項目<符合產業政策的技術改造項目確認書>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規劃[**]2105號)第一款:“所有限額以上技術改造投資項目,包括國務院、國家發展改革委、原國家經貿委、原國家計委授權或委托有關單位批準的限額以上技術改造項目,以及國務院有關部門批準的限額以下技術改造項目,《符合產業政策的技術改造項目確認書》出具工作,均由國家發展改革委辦理。
其他限額以下技術改造項目,包括有限額以下項目審批權限的國家試點企業集團、中央管理企業、國家計劃單列企業集團(以下簡稱有關企業集團)審批的限額以下技術改造項目,《符合產業政策的技術改造項目確認書》出具工作,由省級經貿委辦理;地方機構改革后,有關職能已轉入發展改革委的,由省級發展改革委辦理。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發展改革委、經貿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以下簡稱省級發展改革委、經貿委)的確認職責不得向下或橫向轉移。”
四、國家鼓勵發展的外資項目確認初審
法律依據:
1、《國務院關于調整進口設備稅收政策的通知》(國發[1997]37號)
2、《關于落實國務院調整進口設備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計規劃[1998]250號)第二條:“外商投資項目要執行《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和《外商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利用外國政府貸款項目、國際金融項目(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農業發展基金)貸款項目進口的自用設備、以及加工貿易外商提供的不作價進口設備,除《外商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所列商品外,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其他項目(包括利用國外商業貸款項目)一律執行《當前國家重點鼓勵發展的產業、產品和技術目錄》和《國內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
五、外資企業符合產業政策的技術改造項目確認初審
法律依據: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辦理技術改造項目<符合產業政策的技術改造項目確認書>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規劃[**]2105號)第一款:“所有限額以上技術改造投資項目,包括國務院、國家發展改革委、原國家經貿委、原國家計委授權或委托有關單位批準的限額以上技術改造項目,以及國務院有關部門批準的限額以下技術改造項目,《符合產業政策的技術改造項目確認書》出具工作,均由國家發展改革委辦理。
其他限額以下技術改造項目,包括有限額以下項目審批權限的國家試點企業集團、中央管理企業、國家計劃單列企業集團(以下簡稱有關企業集團)審批的限額以下技術改造項目,《符合產業政策的技術改造項目確認書》出具工作,由省級經貿委辦理;地方機構改革后,有關職能已轉入發展改革委的,由省級發展改革委辦理。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發展改革委、經貿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以下簡稱省級發展改革委、經貿委)的確認職責不得向下或橫向轉移。”
六、國有土地儲備項目備案初審
法律依據:
《**市人民政府關于實施土地儲備制度的通知》第一款:“土地儲備的范圍:
(一)應依法收回的國有土地。主要包括:用地單位已經撤銷或者遷移的;破產企業的;舊城改造的;未經原批準機關同意,連續兩年未使用的;土地使用者擅自改變土地用途,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土地使用者超過出讓合同約定的開發期限,滿兩年未動工開發的;土地使用者違反出讓合同規定,依法解除出讓合同的;違法占地建設,依法沒收的;長期閑置荒廢的;市內4區無主的;其他可以依法收回的土地等。
(二)可收購的國有土地。主要包括:因公共利益或政府特殊需要,將出讓的土地使用權作價收購的國有土地。
(三)在企業改制、舊城改造、污染企業外遷,城市規劃調整中可置換的土地。
(四)征用的集體土地和政府代征的土地。”
七、城市建設類企業投資項目備案初審
法律依據:
《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號)第二款第三項:“健全備案制。對于《目錄》以外的企業投資項目,實行備案制,除國家另有規定外,由企業按照屬地原則向地方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備案。備案制的具體實施辦法由省級人民政府自行制定。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要對備案工作加強指導和監督,防止以備案的名義變相審批。”
八、能源交通類企業投資項目備案初審
法律依據:
《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號)第二款第三項:“健全備案制。對于《目錄》以外的企業投資項目,實行備案制,除國家另有規定外,由企業按照屬地原則向地方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備案。備案制的具體實施辦法由省級人民政府自行制定。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要對備案工作加強指導和監督,防止以備案的名義變相審批。”
九、工業類企業投資項目備案初審
法律依據:
《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號)第二款第三項:“健全備案制。對于《目錄》以外的企業投資項目,實行備案制,除國家另有規定外,由企業按照屬地原則向地方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備案。備案制的具體實施辦法由省級人民政府自行制定。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要對備案工作加強指導和監督,防止以備案的名義變相審批。”
十、財貿流通企業投資項目備案初審
法律依據:
《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號)第二款第三項:“健全備案制。對于《目錄》以外的企業投資項目,實行備案制,除國家另有規定外,由企業按照屬地原則向地方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備案。備案制的具體實施辦法由省級人民政府自行制定。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要對備案工作加強指導和監督,防止以備案的名義變相審批。”
十一、社會事業企業投資項目備案初審
法律依據:
《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號)第二款第三項:“健全備案制。對于《目錄》以外的企業投資項目,實行備案制,除國家另有規定外,由企業按照屬地原則向地方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備案。備案制的具體實施辦法由省級人民政府自行制定。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要對備案工作加強指導和監督,防止以備案的名義變相審批。”
十二、高技術項目(含產業化項目、重大裝備和產業技術開發項目、信息化項目、創新能力項目及其他高技術項目)備案初審
法律依據:
《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號)》第二款第三項:“健全備案制。對于《目錄》以外的企業投資項目,實行備案制,除國家另有規定外,由企業按照屬地原則向地方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備案。備案制的具體實施辦法由省級人民政府自行制定。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要對備案工作加強指導和監督,防止以備案的名義變相審批。”
十三、資源綜合利用企業(產品)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及資源節約綜合利用產品認定初審
法律依據:
《資源綜合利用認定管理辦法》(青經資源[**]160號)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資源綜合利用認定,是指對享受資源綜合利用優惠政策的企業(分廠、車間)或者資源綜合利用產品、項目的認定。”
《資源綜合利用認定管理辦法》(青經資源[**]160號)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申請享受資源綜合利用稅收優惠政策的企業。”
十四、區內集貿市場開辦、變更、注銷的初審
法律依據:
1、《城鄉集市貿易管理辦法》(國發〔1983〕17號)第三條第二款:“為了協調、組織有關部門管好集市,當地人民政府可根據具體情況,在需要設立基層市場管理委員會的城鄉集市,由集市所在地的縣(市)、市轄區、鄉人民政府有關負責人主持,組織工商行政管理、商業、供銷、糧食、公安、稅務、物價、衛生、計量、農業、城建等有關部門建立基層市場管理委員會,監督、檢查有關政策執行情況,規劃市場建設,共同管好市場。”
2、《山東省城鄉集貿市場管理條例》第四條第二款:“縣級以上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依法行使職能,并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集貿市場進行監督管理。”
3、《**市集貿市場管理辦法》第十五條:“開辦集貿市場,開辦者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商品流通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批準后,到市場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登記注冊手續。”
4、《**市集貿市場管理辦法》第十九條:“集貿市場因變更負責人、遷移、合并、分立、撤銷等,需改變集貿市場登記注冊事項的,開辦者應當在做出相關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原登記注冊機關申請變更或注冊登記。”
十五、區屬企業改制(分立、出售、破產、重組)
法律依據:
1、《**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市規范發展股份合作制企業的試行意見〉的通知》(青政發〔1998〕48號)第五條:“政府有關部門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對股份合作制企業進行管理。**市市屬中小型企業改為股份合作制的,由**市體改委分別會同**市經委、財委、建委等部門審批;各區、市屬企業改為股份合作制的,分別由各區、市體改部門審批,報**市體改委備案。新設立的股份合作制企業的審批,按上述規定執行。”
2、《**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市市屬中小型國有工業企業產權出售試行意見的通知》(青政發〔1998〕109號)第二條第五款:“企業提出出售申請和出售協議書,經出售方報市經委初審并下達同意實施產權出售的批復,此批復同時抄送市體改委、外經貿委、財政局、國資局、地稅局、國稅局、人民銀行、土地局、房產局、工商局、勞動局等部門。企業與出售方意見不一致時,可由企業直報市企業改革與組織結構調整領導小組協調解決。”
第二條鼓勵和支持大陸企業積極穩妥地赴臺灣地區投資,形成互補互利的格局。大陸企業赴臺灣地區投資應遵循互利共贏和市場經濟原則。
第三條大陸企業赴臺灣地區投資,應主動適應兩岸經濟和產業發展特點,結合自身優勢和企業發展戰略,精心選擇投資領域和項目;認真了解并遵守當地法律法規,尊重當地風俗習慣,注重環境保護,善盡必要的社會責任。
第四條大陸投資主體赴臺灣地區投資,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大陸依法注冊、經營的企業法人;
(二)具備投資所申報項目的行業背景、資金、技術和管理實力;
(三)有利于兩岸關系和平發展,不危害國家安全、統一。
第五條大陸企業赴臺灣地區投資項目,地方企業向所在地省級發展改革委提出申請,由省級發展改革委初審后,報國家發展改革委核準。中央企業直接向國家發展改革委申請核準。
第六條大陸企業赴臺灣地區投資設立企業或非企業法人,由商務部核準。地方企業由所在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初審后向商務部提出申請;中央企業直接向商務部提出申請。
第七條國家發展改革委按照《境外投資項目核準暫行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21號)對赴臺投資項目進行核準,并在審核時征求國務院臺辦的意見,國家發展改革委的核準文件抄送商務部、國務院臺辦等有關部門。
第八條對已經國家發展改革委核準的赴臺投資項目,商務部核準時不再征求國務院臺辦的意見。
第九條大陸企業赴臺灣地區投資設立企業或非企業法人,商務部收到申請后,征求國務院臺辦意見。在征得國務院臺辦同意后,商務部按照《境外投資管理辦法》(商務部令2009年第5號)進行核準,并頒發《企業境外投資證書》或《企業境外機構證書》。
第十條大陸企業憑相關部門的投資項目和企業設立(含機構)核準文件、《企業境外投資證書》或《企業境外機構證書》,辦理相關人員赴臺審批、外匯登記等相關手續。
第十一條赴臺灣地區投資設立的企業或非企業法人在當地注冊后,大陸企業應于15個工作日內將有關注冊文件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商務部和國務院臺辦備案。
第十二條對獲得核準的赴臺灣地區投資,大陸企業可憑核準文件和《企業境外投資證書》或《企業境外機構證書》享受國家有關政策支持。
第十三條大陸企業如獲得服務提供者等相關認證后,可享受兩岸簽署的有關協議項下給予的待遇。
第十四條國家發展改革委、商務部、國務院臺辦加強大陸企業赴臺灣地區投資的引導和服務,通過對外投資合作信息服務系統、投資指南等渠道,為企業提供有效指導。
第十五條國家發展改革委、商務部、國務院臺辦加對大陸企業赴臺灣地區投資的培訓工作,特別是政策、人員和投資環境等方面的培訓,提高企業赴臺灣地區投資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
第十六條鼓勵各有關協會、商會、咨詢機構加強對臺灣地區投資環境、市場信息和產業發展狀況的研究分析,研究和發展報告,為大陸企業赴臺灣地區投資提供參考。
第十七條大陸企業在臺灣地區的投資如變更或終止,應按照《境外投資項目核準暫行管理辦法》、《境外投資管理辦法》辦理相關手續。
(一)指導思想。圍繞確立企業投資主體地位,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基礎性作用,合理界定政府投資范圍,加強和改善投資宏觀調控,加強和改進投資的監督管理。應該下放給企業的投資決策權堅決放開,應該政府管好的投資項目要加強管理,該簡化的要簡化到位,建立新型投資體制,促進經濟協調發展和社會全面進步。
(二)改革目標。改革政府對企業投資的管理制度,按照“誰投資、誰決策、誰收益、誰承擔風險”的原則,落實企業投資自;合理界定政府投資職能,提高投資決策的科學化、民主化水平,建立投資決策責任追究制度;進一步拓寬項目融資渠道,發展多種融資方式;培育和規范投資中介服務組織,加強行業自律,促進公平競爭;健全投資宏觀調控體系,加強投資監管,規范投資和建設市場秩序。通過深化改革和擴大開放,建立市場引導投資、企業自主決策、銀行獨立審貸、融資方式多樣、中介服務規范、宏觀調控有效的新型投資體制。
二、轉變政府管理職能,確立企業投資主體地位
(三)落實企業投資自。各級政府對企業不使用政府投資建設的項目不再實行審批制,區分不同情況實行核準制和備案制。政府從維護社會公共利益角度,只對重大項目和限制類項目進行核準,其他項目改為備案制。
(四)下放項目核準權限。對于國家頒布的《政府核準企業的投資項目目錄》范圍內的項目,規定由地方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的,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除對省內跨地區、跨流域,需省里平衡資源及外部建設條件的項目進行核準外,其余項目原則上全部下放市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五)認真執行《遼寧省企業投資項目核準目錄》規定。各地要嚴格按照《遼寧省企業投資項目核準目錄》(以下簡稱《省目錄》)有關規定執行。國家有關政策變化時,省發展改革委會同有關部門,對《省目錄》進行調整,報省政府批準后執行。
(六)建立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制度。企業投資建設實行核準的項目,僅需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提交項目申請報告,不再經過批準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的程序。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對企業提交的項目申請報告,從維護經濟安全、合理開發利用資源、保護生態環境、優化重大布局、保護公共利益等方面進行核準。對于外商投資項目,還要從市場準入、資本項目管理等方面進行核準。要嚴格限定實行政府核準制的范圍,明確核準程序和內容。省發展改革委會同有關部門制定《遼寧省企業投資項目核準暫行管理辦法》、《遼寧省境外投資項目核準暫行管理辦法》、《遼寧省外商投資項目核準暫行管理辦法》,經省政府同意后下發各地執行。
(七)建立企業投資項目備案管理制度。對未列入《省目錄》的企業投資項目,除國家另有規定外,一律實行備案管理。企業投資項目備案后,要依法辦理環境保護、土地使用、資源利用、安全生產、城市規劃、人民防空等許可手續和減免稅確認手續。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要主動為企業提供便利條件,進行聯合辦公,提高辦事效率。省發展改革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制定《遼寧省企業投資項目備案暫行管理辦法》,明確備案申報程序、范圍、內容和辦理時限,規范和簡化備案程序。
(八)下放項目備案權限。實行備案管理的項目(包括中直項目、省直項目、市及市以下項目)均向當地市或縣(區)投資主管部門備案。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只負責全省投資項目備案、核準工作的指導和監督。
(九)加強備案和核準工作的指導監督。建立全省投資管理監測系統,掌握各地投資項目核準、備案情況,適時向社會投資信息,引導投資方向。上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對項目備案、核準工作要認真進行檢查、監督,及時糾正下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備案和核準中的問題。任何部門不得干預下放企業的投資決策權,防止以備案的名義變相審批。
(十)擴大大型企業和企業集團投資決策權。國務院或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批準的特大型企業集團中長期發展規劃項目、省政府或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批準的大中型企業集團中長期發展規劃項目并在省核準權限內,不另行申報核準,只辦理備案手續。大型企業和企業集團要及時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報告規劃執行和項目建設情況。
(十一)鼓勵和引導社會投資。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要研究制定引導社會投資辦法,通過注入資本金、貸款貼息、價格調整、稅收減免等措施,鼓勵和引導社會資金以獨資、合資、合作、聯營、項目融資等方式,參與公益事業和基礎設施建設。
(十二)放寬社會資本投資領域。允許社會資本進入法律、法規未禁入的基礎設施、公共事業及其他領域。對于涉及國家壟斷資源開發利用、需要統一規劃布局的項目,政府在確定建設規劃后,可向社會公開招標選定項目業主。鼓勵和支持有條件的各種所有制企業進行境外投資。
(十三)拓寬企業投資項目的融資渠道。鼓勵有條件的企業通過股權融資、發行股票、可轉換債券等方式籌集建設資金。積極爭取國家擴大我省企業債券規模和批準發行老工業基地專項債券。允許各種所有制企業按照有關規定申請使用國外貸款。
(十四)規范企業投資行為。各類企業要嚴格遵守國土資源、環境保護、安全生產、城市規劃、人民防空等方面的法律、法規,嚴格執行國家產業政策和行業準入標準,不得投資建設國家禁止發展的項目。嚴格執行投資項目法人責任制、資本金制、招投標制、工程監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重大投資項目建設,要嚴格遵守國有資產管理有關規定,建立和完善投資風險約束機制和科學民主的投資決策制度,提高國有資產投資效益。
審批、核準及備案的各類投資項目在開工前,項目單位須在當地政府統計部門辦理統計登記手續,接受統計業務培訓和指導,按時、準確完成規定的各項統計上報任務。
三、完善政府投資體制,規范政府投資行為
(十五)合理界定政府投資范圍。省政府投資主要用于中央投資并要求地方配套項目、省屬項目和跨地區、跨流域項目以及對全省經濟和社會發展有重大影響的項目,支持各地加強政權設施、公益性設施和基礎設施建設,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促進欠發達地區的經濟和社會發展,推進科技進步和高新技術產業化。
(十六)加強政府投資項目的評估論證。政府投資項目原則上應經符合資質要求的咨詢中介機構進行評估論證,咨詢評估要引入競爭機制。省發展改革委會同有關部門制定《遼寧省投資項目委托咨詢評估管理辦法》,規范全省咨詢評估管理。
(十七)建立重大項目專家評議制度和公示制度。完善和堅持科學的決策規范和程序。省政府投資的重大項目要由政府常務會議或省長辦公會議討論,集體決策。必要時邀請專家對重大項目建設進行評議,評議意見和建議作為政府決策重要參考意見。政府投資主要方向、重點領域和重點項目要及時向社會公布,廣泛征求社會各界意見并接受監督。
(十八)規范政府投資資金管理。統籌安排、合理使用本級預算內資金、各類專項建設資金、外債等。政府投資資金按項目安排,根據資金來源、項目性質和調控需要,可分別采取直接投資、資本金注入、投資補助、貸款貼息、轉貸等方式。省發展改革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遼寧省政府投資管理辦法》,報省政府審定后實施。
(十九)規范政府投資程序。凡采取直接投資和資本金注入方式的省政府投資項目,政府投資主管部門需審批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概算,交通、水利項目的初步設計,也可委托行業部門審批。投資額比較小或特殊項目可適當簡化程序。采取補助、貸款貼息、轉貸方式的,一般只審批資金申請報告。
(二十)制定省本級預算內投資管理辦法。省發展改革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遼寧省省本級預算內投資管理辦法》,提出省本級預算內投資的主要投資領域、投資方式,直接投資和資本金注入的投資項目審批程序,投資補助和貼息項目資金安排程序,項目建設實施管理以及監督檢查等。
(二十一)做好省本級預算內投資年度計劃工作。省發展改革委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和年度投資重點,按照省政府確定的省本級預算內投資年度總規模,編制省本級預算內投資框架計劃建議,報省政府批準后按項目建設進度下達明細計劃。
(二十二)建立省本級預算內投資項目儲備制度。省發展改革委要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確定的重點項目為基礎,逐步建立省本級預算內投資項目儲備庫,省本級預算內投資重大項目從項目儲備庫中選取。儲備項目包括: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提出的投資項目、發展建設規劃的投資項目、政府投資中長期計劃內項目以及其他申請使用省本級預算內投資的項目。
(二十三)加強政府投資項目管理。政府投資項目要嚴格執行國家制定的建設標準和有關規定,對違反建設標準及有關規定的,政府不予安排投資。對于非經營性政府投資項目,應加快推行“代建制”,可以通過招標等方式,選擇專業化項目管理單位負責建設實施,嚴格控制項目投資,確保工程質量和工期,竣工驗收后移交使用單位。省發展改革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遼寧省非經營性政府投資項目實行“代建制”的試行辦法》。
(二十四)加強政府投資項目資本運作。各級政府要創造條件,利用特許經營、投資補助等方式,吸引社會資本參與有合理回報和一定投資回收能力的公益事業和公共基礎設施項目建設。對具有壟斷性的項目實行特許經營,通過業主招標制度,開展公平競爭,保護公眾利益。已經建成的政府投資項目,具備條件的,經批準可以依法轉讓產權或經營權,利用回收的資金滾動投資于社會公益等各類基礎設施建設。
四、加強省級投資宏觀調控
(二十五)完善省級投資宏觀調控體系。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和項目相關管理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密切配合、相互協作、有效運轉、依法監督,調控全省全社會投資活動,保持合理投資規模,優化投資結構,提高投資效益。
(二十六)改進省級投資宏觀調控方式。綜合運用經濟、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對全省全社會投資實行以間接調控方式為主的有效調控。省政府有關部門要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重要領域的發展建設規劃,引導社會投資方向。認真貫徹執行國家產業政策、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等有關規定。建立投資信息制度,及時政府投資調控目標、調控政策、重點行業投資和發展趨勢等信息,引導全社會投資活動。建立科學的行業準入制度,規范重點行業環保標準、安全標準、能耗水耗標準和產品技術、質量標準,防止低水平重復建設。
(二十七)協調投資宏觀調控政策。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要求以及宏觀調控需要,合理確定政府投資規模。靈活運用投資補助、貼息、價格、利率、稅收等手段,引導社會投資,優化投資產業結構和地區結構。適時調整信貸政策,引導中長期貸款投向。嚴格規范土地使用制度,充分發揮土地供應對社會投資的調控作用。
(二十八)加強和改進投資統計、信息管理工作。加強投資統計工作,改革和完善投資統計制度,建立各類信息共享機制,為投資宏觀調控提供科學依據。建立投資風險預警和防范體系,加強對宏觀經濟和投資運行的監測分析。
五、加強和改進投資的監督管理
(二十九)明確投資管理工作職責。省發展改革委為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負責除工業技術改造以外投資項目的管理工作;省經委為工業技術改造項目的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負責工業技術改造項目管理工作。大連市政府投資主管部門享受省級管理權限,負責大連市投資管理工作。各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要認真履行投資管理職責,加強投資管理工作。
(三十)完善政府投資監管體系。要建立政府投資項目責任追究制度。工程咨詢、投資項目決策、設計、施工、監理等部門和單位要有相應的責任約束,對不遵守法律法規、給國家造成重大損失的,要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十一)完善政府投資制衡機制。政府投資主管部門、財政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對政府投資管理進行相互監督。審計機關要加強對政府投資項目的審計監督。建立政府投資項目的社會監督機制,鼓勵公眾和新聞媒體對政府投資項目進行監督。
(三十二)建立健全企業投資監管體系。各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可通過稽查等方式加強對企業投資項目的監督。對不符合產業政策和行業準入標準、不按規定履行相應核準或許可手續擅自開工建設的項目,責令其停止建設,并依法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國土資源、環境保護、城市規劃、質量技術監督、銀行監管、證券監管、外匯管理、工商管理、安全生產監管、人民防空等部門,要加強對企業投資活動的監管。凡不符合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規定的,一律不予辦理相關手續。對不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有關部門要責令其及時改正,并依法嚴肅處理。國有資產監管機構要加強對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重大投資項目的監管,審計機關要依法對國有企業的投資進行審計監督,確保國有資產保值增值。
(三十三)嚴格對投資中介服務機構的監管。各類投資中介服務機構要與政府部門脫鉤,堅持誠信原則,加強自我約束,為投資者提供高質量、多樣化的中介服務。鼓勵各種投資中介服務機構采取合伙制、股份制等多種形式的改組改造。健全和完善投資中介服務機構的行業協會,確立法律規范、政府監督、行業自律的行業管理體制。打破地區封鎖和行業壟斷,建立公開、公平、公正的投資中介服務市場,強化投資中介服務機構的法律責任。
(三十四)依法監督管理。依法規范各類投資主體的投資行為和政府的投資干預活動,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維護投資主體公平、有序競爭。加強執法檢查,培育和維護規范的建設市場秩序,建立有利于老工業基地振興的投資環境、市場環境和社會環境。
附件:遼寧省企業投資項目核準目錄
二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附件
遼寧省企業投資項目核準目錄
簡要說明:
(一)本目錄所列項目,是指企業不使用政府性資金投資建設的重大和限制類固定資產投資項目。
(二)企業不使用政府性資金投資建設本目錄以外的項目,除國家法律法規和國務院專門規定禁止投資的項目以外,實行備案管理。
(三)國家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有專門規定的項目的審批或核準,按有關規定執行。
(四)本目錄將國務院頒布的《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20*年本)》原文列入,對國務院授予地方政府的核準權限,結合我省實際情況,進一步明確劃分了省市兩級的核準權限,并采用加深字體的形式標明。
(五)本目錄對地方政府核準權限做出了規定。省市兩級核準權限劃分的原則是:涉及全省資源平衡、經濟布局、經濟安全、重要公共安全、跨市的重大項目,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他項目下放到市級或縣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凡是明確標明由市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的項目,其核準權限不得下放。標明市級或縣級投資主管部門核準的項目,其核準權限劃分由市政府自定。
大連市政府投資主管部門享受省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權限,涉及跨本行政區及需要省政府平衡外部建設條件的項目,需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根據促進經濟發展的需要和不同行業的實際情況,可對特大型企業的投資決策權限特別授權。
(六)省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的項目由省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行業主管部門核準;市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的項目由市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行業主管部門核準。
一、農林水利
農業:涉及開荒的項目由省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水庫:國際河流和跨省(區、市)河流上的水庫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他水庫項目由省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核準。
其他水事工程:需中央政府協調的國際河流、涉及跨省(區、市)水資源配置調整的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跨市水資源配置調整項目,以及其他造成跨市影響的水事工程,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余項目由市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二、能源
(一)電力
水電站:在主要河流上建設的項目和總裝機容量25萬千瓦及以上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余項目由省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抽水蓄能電站: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火電站: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熱電站:燃煤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余項目由省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風電站:總裝機容量5萬千瓦及以上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余項目由省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核電站:由國務院核準。
電網工程:330千伏及以上電壓等級的電網工程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110千伏(含)-330千伏(不含)電壓等級的電網工程由省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110千伏以下電壓等級的電網工程項目由市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二)煤炭
煤礦:國家規劃礦區內的煤炭開發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余煤炭開發項目由省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煤炭液化:年產50萬噸及以上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他項目由省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三)石油、天然氣
原油:年產100萬噸及以上的新油田開發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他項目由具有石油開采權的企業自行決定,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備案。
天然氣:年產20億立方米及以上新氣田開發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他項目由具有天然氣開采權的企業自行決定,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備案。
液化石油氣接收、存儲設施(不含油氣田、煉油廠的配套項目),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進口液化天然氣接收、儲運設施: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國家原油存儲設施: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輸油管網(不含油田集輸管網):跨省(區、市)干線管網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輸氣管網(不含油氣田集輸管網):跨省(區、市)或年輸氣能力5億立方米及以上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余項目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三、交通運輸
(一)鐵道
新建(含增建)鐵路:跨省(區、市)或100公里及以上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余項目按隸屬關系分別由國務院行業主管部門或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二)公路
公路:國道主干線、西部開發公路干線、國家高速公路網、跨省(區、市)的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新建、擴建非國道主干道、非國家高速公路網的跨省轄市高速公路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干線公路20公里及以上一級公路、50公里及以上二級公路項目由省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他干線公路項目由市級投資主管部門征求省行業主管部門意見后核準。其他縣、鄉級公路由市級投資主管部門核準。獨立公路橋梁、隧道:跨境、跨海灣、跨大江大河(通航段)的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新建、改擴建大橋、互通立交橋、公鐵立交橋(限國、省道)、隧道項目由省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他項目由市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收費公路、橋梁、隧道項目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三)水運
煤炭、礦石、油氣專用泊位:新建港區和年吞吐能力200萬噸及以上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余項目由省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集裝箱專用碼頭: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內河航運:千噸級以上通航建筑物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余項目由省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四)民航
新建機場:由國務院核準。
擴建機場:總投資10億元及以上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余項目按隸屬關系由國務院行業主管部門或省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擴建軍民合用機場: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會同軍隊有關部門核準。
四、信息產業
電信:國內干線傳輸網(含廣播電視網)、國際電信傳輸電路、國際關口站、專用電信網的國際通信設施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電信基礎設施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郵政:國際關口站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郵政基礎設施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電子信息產品制造:衛星電視接收機及關鍵件、國家特殊規定的移動通信系統及終端等生產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五、原材料
鋼鐵:已探明工業儲量5000萬噸及以上規模的鐵礦開發項目和新增生產能力的煉鐵、煉鋼、軋鋼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他鐵礦開發項目由省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有色:新增生產能力的電解鋁項目、新建氧化鋁項目和總投資5億元及以上的礦山開發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他礦山開發項目由省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石化:新建煉油及擴建一次煉油項目、新建乙烯及改擴建新增能力超過年產20萬噸乙烯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化工原料:新建PTA、PX、MDI、TDI項目,以及PTA、PX改造能力超過年產10萬噸的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化肥:年產50萬噸及以上鉀礦肥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年產10萬噸(含)—50萬噸(不含)鉀礦肥項目由省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他磷、鉀礦肥項目由市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水泥:除禁止類項目外,由省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稀土:礦山開發、冶煉分離和總投資1億元及以上稀土深加工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余稀土深加工項目由省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黃金:日采選礦石500噸及以上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他采選礦項目由省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六、機械制造
汽車:按照國務院批準的專項規定執行。
船舶:新建10萬噸級以上造船設施(船臺、船塢)和民用船舶中、低速柴油機生產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城市軌道交通:城市軌道交通車輛、信號系統和牽引傳動控制系統制造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七、輕工煙草
紙漿:年產10萬噸及以上紙漿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年產3.4萬噸(含)—10萬噸(不含)紙漿項目由省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他紙漿項目禁止建設。
變性燃料乙醇: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聚酯:日產300噸及以上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制鹽: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糖:日處理糖料1500噸及以上項目由省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他糖料項目禁止建設。
煙草:卷煙、煙用二醋酸纖維素及絲束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八、高新技術
民用航空航天:民用飛機(含直升機)制造、民用衛星制造、民用遙感衛星地面站建設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九、城建
城市快速軌道交通:由國務院核準。
城市供水:跨省(區、市)日調水50萬噸及以上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日調水10萬噸(含)—50萬噸(不含)由省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跨市調水項目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他供水項目由市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城市道路橋梁:跨越大江大河(通航段)、重要海灣的橋梁、隧道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其他城建項目:非衛生填埋生活垃圾集中處理設施、危險廢棄物和醫療廢棄物處理設施由省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其他城建項目(包括房地產開發項目)由市級或縣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十、社會事業
教育、衛生、文化、廣播電影電視:大學城、醫學城及其他園區性建設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旅游:國家重點風景名勝區、國家自然保護區、國家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區域內總投資5000萬元及以上旅游開發和資源保護設施,世界自然、文化遺產保護區內總投資3000萬元及以上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體育:F1賽車場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娛樂:大型主題公園由國務院核準。
其他社會事業項目:按隸屬關系由國務院行業主管部門或地方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中:省屬單位項目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他項目由市級或縣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十一、金融
印鈔、造幣、鈔票紙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十二、外商投資
《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中總投資(包括增資等)1億美元及以上鼓勵類、允許類項目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核準。
《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中總投資(包括增資等)5000萬美元及以上限制類項目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核準。
國家規定的限額以上、限制投資和涉及配額、許可證管理的外商投資企業的設立及其變更事項;大型外商投資項目的合同、章程及法律特別規定的重大變更(增資減資、轉股、合并)事項,由商務部核準。
《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中總投資(包括增資等)5000萬美元(含)—1億美元(不含)鼓勵類、允許類項目由省級發展改革委核準,其中工業技改項目由省級經委核準。《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中總投資(包括增資等)5000萬美元(不含)以下限制類項目由省級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核準,其中工業技改項目由省級經濟委員會核準。
上述項目之外的外商投資項目受省級投資主管部門委托由各省轄市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國家規定的限額以下鼓勵類、允許類、限制類的外商投資企業的合同、章程及其變更事項(增資、減資、轉股、合并)由省級對外經貿主管部門核準。
十三、境外投資
中方投資3000萬美元及以上資源開發類境外投資項目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核準;中方投資3000萬美元以下資源開發類境外投資項目由省發展改革委核準。
中方投資用匯額1000萬美元及以上的非資源類境外投資項目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核準;中方投資用匯額1000萬美元以下的非資源類境外投資項目由省發展改革委核準,其中工業類境外投資項目由省發展改革委會同省經委核準。
上述項目之外的境外投資項目,中央管理企業投資的項目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商務部備案;其他企業投資的項目由省級政府發展改革部門商省級政府對外經濟貿易部門按照有關法規辦理核準。
國內企業對外投資開辦企業(金融企業除外)由商務部核準。省內企業對外投資開辦企業(金融企業除外)由省外經貿廳代商務部核準發證。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外商獨資、外商購并境內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增資等各類外商投資項目的核準。
第二章核準機關及權限
第三條按照《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分類,總投資(包括增資額,下同)1億美元及以上的鼓勵類、允許類項目和總投資5000萬美元及以上的限制類項目,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核準項目申請報告,其中總投資5億美元及以上的鼓勵類、允許類項目和總投資1億美元及以上的限制類項目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對項目申請報告審核后報國務院核準。
第四條總投資3000萬美元及以上、1億美元以下的鼓勵類、允許類項目和總投資5000萬美元以下的限制類項目由安徽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核準。
總投資3000萬美元以下的鼓勵類、允許類項目由合肥市發展計劃委員會核準。
第五條以上具有外商投資項目核準權限的行政機關,簡稱項目核準機關。
第三章項目申請報告
第六條報送項目核準機關的項目申請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項目名稱、經營期限、投資方基本情況;
(二)項目建設規模、主要建設內容及產品,采用的主要技術和工藝,產品目標市場,計劃用工人數;
(三)項目建設地點,對土地、淡水、能源等資源的需求,以及主要原材料的消耗量;
(四)環境影響評價;
(五)涉及公共產品或服務的價格;
(六)項目總投資、注冊資本及各方出資額、出資方式及融資方案,需要進口設備及金額。
第七條報送項目核準機關的項目申請報告應附以下文件:
(一)中外投資各方的企業注冊證(營業證照)、商務登記證及經審計的最新企業財務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和現金流量表)、開戶銀行出具的資金信用證明;
(二)投資意向書及增資、再投資、購并項目的公司董事會決議;
(三)銀行出具的融資意向書;
(四)市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環境影響評價意見書、報送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的項目申請報告應附省級或國家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環境影響評價意見書;
(五)市級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規劃選址意見書,報送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的項目申請報告應附省級規劃部門出具的規劃選址意見書。
(六)市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項目用地預審意見書,報送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的項目申請報告應附省級或國家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出具的項目用地預審意見書;
(七)以國有資產或土地使用權出資的,需由有關主管部門出具確認文件。
第四章核準程序
第八條按核準權限屬于合肥市發展計劃委員會核準或審核上報的項目,由項目申請人向項目所在地的縣(區)級發展計劃委員會提出項目申請報告,經由縣(區)級發展計劃委員會審核后報合肥市發展計劃委員會。
在肥中央管理企業和省屬企業可直接向安徽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提交項目申請報告,同時應抄送合肥市發展計劃委員會備案。
市屬企業可直接向合肥市發展計劃委員會提交項目申請報告。
第九條項目核準機關核準項目申請報告時,需要征求市行業主管部門意見的,應向市行業主管部門出具征求意見函并附相關材料。市行業主管部門應在接到上述材料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向項目核準機關提出書面意見。
第十條項目核準機關在受理項目申請報告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對需要進行評估論證的重點問題委托有資質的咨詢機構進行評估論證。接受委托的咨詢機構應在規定的時間內向項目核準機關提出評估報告。
第十一條項目核準機關自受理項目申請報告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對項目申請報告的核準,或向安徽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報送審核意見。如15個工作日內不能做出核準決定或報送審核意見,由項目核準機關負責人批準延長10個工作日,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項目申請人。
前款規定的核準期限,不包括委托咨詢機構進行評估的時間。
第十二條項目核準機關對核準的項目出具書面核準文件;對不予核準的項目,應以書面決定通知項目申請人,說明理由并告知項目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五章核準條件及效力
第十三條項目核準機關對項目申請報告的核準條件是:
(一)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中西部地區外商投資優勢產業目錄》的規定;
(二)符合合肥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行業規劃和產業結構調整政策的要求;
(三)符合公共利益和國家反壟斷法規的規定;
(四)符合土地利用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和環境保護政策的要求;
(五)符合國家規定的技術、工藝標準的要求;
(六)符合國家資本項目管理、外債管理的有關規定。
第十四條項目申請人憑項目核準機關出具的核準文件,依法辦理土地使用、城市規劃、質量監管、安全生產、資源利用、企業設立(變更)、資本項目管理、設備進口及適用稅收政策等方面手續。
第十五條項目核準機關出具的核準文件應規定核準文件的有效期。在有效期內,核準文件是項目申請人辦理本辦法第十四條所列相關手續的依據;有效期滿后,項目申請人辦理上述相關手續時,應同時出具項目核準機關出具的準予延續文件。
第十六條未經核準的外商投資項目,國土、城市規劃、質量技術監督、安全生產監管、工商、稅務等部門不得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七條項目申請人以拆分項目或提供虛假材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項目核準文件的,項目核準機關有權撤銷對該項目的核準文件。
第十八條合肥市發展計劃委員會可以對項目申請人執行項目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六章變更及其核準
第十九條經項目核準機關核準的項目如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需向項目核準機關申請變更:
(一)建設地點發生變化;
(二)投資方或股權發生變化;
(三)主要建設內容及主要產品發生變化;
(四)總投資超過原核準投資額20%及以上;
(五)有關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規定需要變更的其他情況。
第二十條變更核準的程序比照本辦法第四章的規定執行。
第七章附則
三、明確職責分工。招商局、經濟發展局是投資管理部門,分別負責轄區內基本建設、技術改造投資項目的管理工作。經市政府授權,招商局負責市發展和改革局、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局權限內基本建設項目的審批、核準或備案,以及權限以上基本建設項目的上報。經濟發展局負責技術改造項目的初審和申報工作。
四、加強規劃和土地管理。強化產業布局,鼓勵各類投資項目向產業園區集中,促進生產要素的有效配置,提高土地資源利用率。(一)基本建設項目(新建工業、服務業類項目),一律進入產業園區和各鎮產業集中區。(二)鼓勵現有企業以技術改造為契機向園區搬遷;限制園區外的企業新增用地進行技改擴能,如有特殊原因,確需在原址新增用地建設技改項目,投資業主必須書面承諾:一旦因公共利益、重點重大項目建設需要統一拆遷時,新投入形成的固定資產,不要求予以補償安置。
五、明確投資項目申報材料和程序。(一)項目申報單位在向投資管理部門報送項目時,除提供《省企業投資項目核準暫行辦法》、《省企業投資項目備案暫行辦法》、《外商投資項目核準暫行管理辦法》(國家發改委令第22號)等文件要求的資料外,還需要附送投資業主與各鎮(辦事處)簽訂的“投資協議”。新增用地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還需提供“用地協議”(用地價格不得低于管委會設定的最低限額)。(二)項目申報單位應按照擬建項目的類別(基建類、技改類)向相應的投資管理部門申報。經審查,符合要求的項目,投資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受理,具備即辦條件的立即辦;不具備即辦條件的應在10個工作日內出具批復、核準意見、備案通知或上報請示。經審查不符合要求的項目,應當在收到申請材料后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項目申報單位需要澄清、補充與完善的內容或不予批復、核準、備案的理由。依法應當評估(論證)或需評估、聽證,或需要現場調研的項目,投資管理部門應及時組織(所需時間不計入上述期限)。
第二條適用對象本辦法適用于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國資委)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市屬國有資產經營公司(以下簡稱市國資公司)和市國資公司直接出資的全資企業、50%以上(含50%)的控股企業(以下簡稱市國資公司所屬企業)。
第三條投資原則投資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遵守法律、法規,符合國家和本市產業政策;
(二)符合本市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調整總體要求;
(三)符合企業發展戰略和規劃,有利于突出主業、增強自主創新能力、提升企業核心競爭力;
(四)投資規模與企業實力、融資能力相匹配;
(五)企業投資決策堅持審慎原則,符合投資決策程序和管理制度。
第四條投資范圍本辦法所稱的投資是指以貨幣、實物、有價證券或無形資產等實施投資的行為,包括:
(一)基本建設和技術改造等固定資產類投資;
(二)設立全資企業、國內外收購兼并、合資合作聯營、對所出資企業追加投資等股權類投資;
(三)證券投資、期貨投資、委托理財、信托等金融類投資;
(四)以上未列明的其他形式的投資。
考慮到金融類投資在管理上的特殊性、復雜性,目前暫不按本辦法實施管理,今后將另行制定管理辦法。
第五條可行性研究論證市國資公司及所屬企業投資項目決策必須經過前期可行性研究論證,并按規范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
第六條投資的分類管理市國資委對國有資產投資項目實施備案管理和核準管理,市政府已確定的投資項目均實施備案管理,其中政府投資項目按市政府有關管理辦法操作。
第七條非金融類投資限制嚴格限制非金融類企業從事委托理財和炒作股票、期貨等高風險投資活動,適度控制企業購買債券、基金、信托等金融產品。金融類企業(銀行、信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信用社、擔保公司、保險公司、金融控股公司、投資公司、證券公司等)及其上級國資公司的金融投資規模和比例應當與自身的權益和財務融資能力相匹配。
第二章投資監管的職責
第八條市國資委職責市國資委在企業投資中履行出資人職責,重點對企業投資方向、投資決策程序和實施過程進行監督,包括:
(一)組織研究國有資本投資導向;
(二)審核企業的年度投資計劃,核準企業的計劃外投資項目;
(三)對企業投資項目實行備案管理或核準管理;
(四)組織開展投資效益分析評價,對重大投資項目組織實施稽查、審計、后評估等動態監督管理;
(五)指導企業建立健全投資管理制度、規范完善投資決策程序。
(六)凡涉及重大投資項目的,及時向市政府報告。
第九條市國資公司職責市國資公司是投資的責任主體,應履行以下職責:
(一)負責貫徹出資人意志,維護出資人權益,承擔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責任;
(二)負責年度投資計劃的編制和執行;
(三)負責投資項目的可行性研究論證;
(四)負責投資決策并承擔投資風險;
(五)開展投資分析,組織投資管理,報告投資項目管理情況。
(六)對所屬企業重大投資活動實施監督和管理。
第十條財務總監職責市國資委派出的財務總監是對監管企業財務活動和會計活動進行監管的責任人,其職責是:
(一)負責對監管企業執行本辦法情況的監督檢查;
(二)參與審查投資項目的可行性研究論證;
(三)獨立向市國資委報告有關情況或提出書面意見。
第三章年度投資計劃管理
第十一條年度投資計劃市國資公司及所屬企業應當制定本企業中長期戰略發展規劃和年度投資計劃。市國資公司年度投資計劃(含所屬企業投資項目)經公司董事會討論通過并報市國資委審核通過后登記備案。年度投資計劃包括以下重點內容:
(一)年度投資計劃書與相關文件、資料;
(二)年度投資規模與投資結構;
(三)投資方式及其比重結構;
(四)年度投資進度安排;
(五)投資項目匯總表。
第十二條年度投資計劃申報程序編制年度投資計劃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每年第四季度由市國資公司向市國資委提交下年度投資計劃草案,并提供投資項目的項目計劃書(或建議書)等相關文件或者材料;
(二)市國資委對市國資公司投資計劃草案進行審核,并向市國資公司反饋審核意見;
(三)市國資公司根據市國資委審核意見,組織修改、完善年度投資計劃,并提交董事會審議;未設董事會的國資公司依據企業章程規定的程序進行審議;
(四)市國資公司將經審議決定的正式年度投資計劃、董事會決議報送市國資委備案。
第十三條年度投資計劃審核市國資委審核市國資公司年度投資計劃的重點為:
(一)投資方向與國有資產調整和發展方向是否一致;
(二)投資規模與融資能力是否相匹配;
(三)投資是否主要集中于企業核心業務;
(四)投資是否與其它市屬國有企業類同或重復;
(五)投資行為是否過于分散(投資額原則上不得低于100萬元)。
第十四條年度投資計劃調整市國資公司應當嚴格執行年度投資計劃。遇特殊情況需調整年度投資計劃,應當充分說明原因及調整內容,并及時報市國資委核準。
第十五條年度投資分析報告市國資公司應在當年度7月底之前將年度投資計劃上半年實施情況報市國資委。市國資公司應當編制年度投資分析報告,全面反映企業國有資本結構調整情況、年度投資計劃執行情況、項目投資回報情況、金融投資情況等,并于下年度3月底前將有關情況報市國資委備案。
第四章投資項目備案管理與核準管理
第十六條備案管理范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投資項目實行備案管理:
(一)經市國資委審核批準列入年度投資計劃,單項投資額不超過本企業凈資產10%且低于1000萬元的投資項目;
(二)根據有關規定要求市國資委履行備案手續的投資項目或市政府已確定的投資項目。
第十七條備案材料屬于備案管理的投資項目,市國資公司應當在董事會會議(總經理辦公會)召開后5個工作日內向市國資委報送以下備案材料:
(一)投資項目備案表;
(二)董事會(或總經理辦公會)會議決議;
(三)項目概況、項目可行性研究、專家評審意見;
(四)投資協議書或投資意向書;
(五)有關合作方的情況介紹、證明資料;
(六)其他相關資料。
第十八條備案工作時間市國資委自受理備案材料5個工作日內,出具投資項目備案證明。
第十九條核準管理范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投資項目實行核準管理:
(一)單項投資額達到企業凈資產10%或單項投資額超過1000萬元(含1000萬元)的投資項目;
(二)年度投資計劃外的投資項目;
(三)對企業發展或出資人利益有重大影響的其他投資項目;
(四)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或市政府要求市國資委履行核準手續的其他投資項目。
第二十條核準程序和材料屬于核準管理的項目,市國資公司應在事前(一般在可行性研究階段)即向市國資委報告有關情況,凡涉及重大投資項目的,由市國資委及時向市政府報告。市國資公司應在投資項目專家評審通過并召開董事會會議(總經理辦公會)后5個工作日內,向市國資委報送以下申請核準材料:
(一)投資項目申請核準報告;
(二)董事會(或總經理辦公會)會議決議;
(三)項目概況、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專家評審意見;
(四)企業近期財務報告;
(五)投資意向書;
(六)有關合作方的情況介紹、證明資料;
(七)其他相關資料。
第二十一條核準工作時間市國資委自受理核準申請材料20個工作日內,出具核準意見;不同意核準的項目,市國資委應當在上述時限內向企業說明理由。如遇特殊情況在20個工作日內不能出具核準意見的,可延長10個工作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企業。
第五章投資項目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材料真實性市國資公司應對所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企業以拆分項目、提供虛假材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核準或備案證明的,市國資委在查實后,有權終止投資項目的實施或要求企業按程序重新辦理核準或備案手續,并根據有關規定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二十三條項目變動管理已備案或核準的投資項目在實施過程中出現下列情況的,市國資公司應在發生或發現之日起10日內書面報告市國資委。市國資委可根據具體情況出具確認意見或要求市國資公司重新辦理核準或備案手續。
(一)資金來源及構成等發生重大變化的;
(二)投資額超出計劃或預算20%(含20%)以上的;
(三)投資股權比例發生變化的;
(四)不能按規定行使股東權益的;
(五)投資項目發生重大變化的其他情況。
第二十四條項目實施期限已備案或核準的投資項目在一年內未實施的,市國資公司應向市國資委申請延期或辦理注銷手續;未辦理相應手續的,原核準、備案文件自行廢止。
第二十五條其它申報事項凡需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申報行政許可事項的投資項目,由市國資公司按相關管理部門規定的程序和要求負責報送。
第二十六條投資決策評估市國資公司在投資項目完成(或竣工)一年內,需組織投資決策后評估工作,出具投資項目后評估報告,上報市國資委備案。
一、投資項目新開工條件
各類投資項目開工建設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發展建設規劃、土地供應政策和市場準入標準。
2、已經完成審批、核準或備案手續。實行審批制的政府投資項目已經批準可行性研究報告,其中需審批初步設計及概算的項目已經批準初步設計及概算;實行核準制的企業投資項目,已經核準項目申請報告;實行備案制的企業投資項目,已經完成備案手續。
3、規劃區內的項目選址和布局必須符合城鄉規劃,并依照城市規劃的有關規定辦理相關規劃許可手續。
4、需要申請使用土地的項目必須依法取得用地批準手續,并已經簽訂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或取得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其中,工業、商業、旅游、娛樂和商品住宅等經營性投資項目,應當依法以招標、拍賣或掛牌出讓方式取得土地。
5、已經按照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分級審批的規定完成環境影響評價審批。
6、已經按照規定完成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
7、建筑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依照建筑法的有關規定,已經取得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并采取保證建設項目工程質量安全的具體措施。
8、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其他相關要求。
二、建立新開工項目管理聯動機制
區發改委、規劃分局、建管委、財政局、房管局、環保局和統計局等部門要加強溝通,密切配合,明確工作程序和責任,建立新開工項目管理聯動機制。
1、關于實行審批制的政府投資項目。項目單位應首先向發改委報送項目建議書,依據項目建議書批復文件分別向規劃分局、市國土資源房管局和環保局申請辦理規劃選址、用地預審和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手續。完成相關手續后,項目單位根據項目論證情況向發改委報送可行性研究報告,并附規劃選址、用地預審和環評審批文件。項目單位依據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文件向規劃分局申請辦理規劃許可手續,向市國土資源房管局申請辦理正式用地手續。
2、關于實行核準制的企業投資項目。項目單位分別向區規劃分局、市國土資源房管局和區環保局申請辦理規劃選址、用地預審和環評審批手續。完成相關手續后,項目單位向發改委核準部門報送項目申請報告,并附規劃選址、用地預審和環評審批文件。項目單位依據項目核準文件向規劃分局申請辦理規劃許可手續,向市國土資源房管局申請辦理正式用地手續。
3、關于實行備案制的企業投資項目。項目單位必須首先到發改委辦理備案手續,備案后,再分別向規劃分局、市國土資源房管局和環保局申請辦理規劃選址、用地和環評審批手續。
發改委項目審批(核準、備案)部門和規劃分局、環保局、建管委等部門都要嚴格遵守上述程序和規定,加強相互銜接,確保各個工作環節按規定程序進行。對未取得規劃選址、用地預審和環評審批文件的項目,發改委不得予以審批或核準。對于未履行備案手續或者未予備案的項目,規劃分局、環保局、建管委等部門不得辦理相關手續。對未按規定取得項目審批(核準、備案)、規劃許可、環評審批、用地管理、招投標等相關文件的建筑工程項目,建管委不得發放施工許可證,財政局不得劃撥建設資金。對于未按程序和規定辦理審批和許可手續的,要撤消有關審批和許可文件,并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三、加強新開工項目統計和信息管理
區發改委、規劃分局、建管委、財政局、房管局、環保局、統計局等部門要建立信息互通制度,將各自辦理的項目審批、核準、備案和規劃、土地、環境影響評價等文件相互送達,同時抄送同級統計部門。統計部門要依據相關信息加強對新開工項目的統計檢查,及時將統計的新開工項目信息抄送發改委、規劃分局、房管局、環保局、建管委等部門。部門之間要及時交換項目信息,實現資源共享。
區統計局要堅持依法統計,以現行規定的標準為依據,切實做好新開工項目統計工作。要加強培訓工作,不斷提高基層統計人員的業務素質,保證新開工項目統計數據的質量。
區建管委等建設管理部門應在信息互通制度的基礎上,為新開工項目建立管理檔案,包括項目基本情況、有關手續辦理情況(文件名稱和文號)等內容,定期向發改委報送項目信息。在項目完成各項審批和許可手續后可以開工建設。
四、強化新開工項目的監督檢查
區發改委、規劃分局、房管局、環保局、建管委、統計局等部門要切實負起責任,嚴格管理,強化對新開工項目事中、事后的監督檢查。充分發揮部門定期聯席會議制度的協調作用,對新開工項目管理及有關制度、規定執行情況進行交流和檢查,不斷完善管理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各類企業投資項目的核準、備案、監督管理等活動。
第三條企業投資項目管理遵循簡化程序、提高效率、創新管理、改善服務的原則。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企業投資項目,是指境內各類企業不使用政府性資金建設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以及外商投資項目和境外投資項目。
第五條企業投資項目區別不同情況實行核準制和備案制。各級企業投資項目主管部門依據國家頒布的《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和《浙江省企業投資項目核準目錄》的規定,對企業投資項目實行核準制。其他企業投資項目,實行備案制。外商投資項目和境外投資項目實行核準制。
第六條各級政府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和經貿行政主管部門是企業投資項目的主管部門。
各級政府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企業基本建設投資項目的核準和備案,負責外商投資基本建設項目的核準。
各級政府經貿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企業技術改造投資項目的核準和備案,負責外商投資技術改造項目的核準。
省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境外投資項目的核準。
第七條企業投資項目主管部門和其他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聯動的企業投資項目服務管理體系,對企業投資項目的核準和備案提供便利、高效的服務,依法加強對企業投資活動的監管。
第二章企業投資項目核準
第八條按照國家《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和《浙江省企業投資項目核準目錄》的規定,實行核準制的企業投資項目,項目申請人應當編制《項目申請報告》,經項目所在地企業投資項目主管部門初審后,報省或省以下企業投資項目主管部門核準。
省屬企業投資項目可直接報省級企業投資項目主管部門核準,并附項目所在地企業投資項目主管部門意見。
第九條項目申請報告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項目申報單位情況;
(二)擬建項目情況;
(三)建設選址、用地與相關規劃;
(四)資源利用和能源耗用分析;
(五)生態環境影響分析;
(六)經濟和社會效益分析;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十條項目申請人在向企業投資項目主管部門報送項目申請報告時,應當附送以下文件:
(一)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規劃選址意見;
(二)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項目用地預審意見;
(三)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審批意見;
(四)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提交的文件。
第十一條企業投資項目主管部門認為企業申報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有關規定的,應當在收到項目申請報告當日或次日,一次性告知項目申請人。
第十二條項目申請人需要企業投資項目主管部門提供項目辦理服務的,企業投資項目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出具項目《服務聯系單》,幫助項目申請人聯系其他行政許可和審批部門。
第十三條企業投資項目主管部門在受理核準申請后,對公眾利益關聯度大的項目,應當委托符合資質的工程咨詢機構對項目進行評估。工程咨詢機構的選擇應當公平競爭,
受委托的工程咨詢機構應按委托時限提交評估報告。
對于可能會對公眾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項目,企業投資項目主管部門可以組織專家進行評議,也可采取適當方式征求公眾意見,包括公開聽證。
第十四條企業投資項目主管部門在受理項目申請報告后,應當根據以下條件對項目進行審查:
(一)符合國家和省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
(二)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區域規劃、專項規劃、發展建設規劃、產業政策、行業準入標準;
(三)地區布局合理;
(四)合理開發并有效利用資源;
(五)生態環境和自然文化遺產得到有效保護;
(六)不對公眾利益,特別是項目建設地的公眾利益產生重大不利影響。
第十五條企業投資核準項目內容涉及行業主管部門的,企業投資項目主管部門應以并聯方式征求相關行業主管部門的意見。相關部門在收到征求意見函后7個工作日內,向企業投資項目主管部門反饋意見。逾期沒有反饋的,視為同意。
第十六條企業投資項目主管部門應當在受理項目申請報告后2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核準的決定;對由上級企業投資項目主管部門核準的項目,提出審核意見。在20個工作日內不能做出核準決定或審核意見的,經本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并及時書面通知項目申請人,說明延期理由。
企業投資項目主管部門對需要委托咨詢評估、征求行業部門意見、公眾意見和進行專家評議的核準項目,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但應當將所需時間告知項目申請人。
第十七條企業投資項目主管部門對同意核準的項目,應向項目申請人出具項目核準文件;對不同意核準的項目,應向項目申請人出具不予核準決定書,并說明不予核準的理由。
第十八條已經核準的項目,如需對項目核準文件所規定的內容進行調整,項目申請人應當及時以書面形式向原核準機關報告。原核準機關根據項目調整的具體情況,出具書面意見。
已核準項目發生重大變更的,應當重新辦理核準手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重大變更:
(一)項目投資主體發生變更的;
(二)項目建設地點發生變更的;
(三)項目建設規模、產品方案發生重大變更的;
(四)總投資超過原核準投資額20%以上的;
(五)由于項目許可權限變更需要變更許可機關的。
第十九條外商投資項目和境外投資項目核準的權限、范圍、條件、內容、程序、效力以及變更等,依照《外商投資項目核準暫行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22號)、《境外投資項目核準暫行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21號)執行。
第三章企業投資項目備案
第二十條企業投資項目備案實行屬地管理。省級企業投資項目主管部門主要負責跨市域、跨流域的企業投資項目的備案;其他企業投資項目的備案由項目所在地的企業投資項目主管部門負責。
第二十一條企業投資項目備案遵循就地受理、并聯運作、全程服務、完善監管的原則。
第二十二條辦理企業投資項目備案,由項目業主按照備案規定到指定的場所或通過網絡,向企業投資項目主管部門提交項目備案材料,并出具證明其身份的有效文件或證件及其復印件。
第二十三條項目業主對提交的備案材料的真實性負責,承諾項目符合以下條件:
(一)國家法律、法規和宏觀調控政策;
(二)法定程序批準的發展建設規劃和產業政策;
(三)行業準入標準;
(四)不屬于政府核準的項目。
省級企業投資項目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將有關的備案條件,備案的方式、內容、申
報材料和備案格式文本予以公告,方便企業查詢和下載。
第二十四條建立全省統一的企業投資項目備案信息管理系統,推廣網上備案。現場辦理的,其場所設在各級政府行政服務中心。
第二十五條企業投資項目主管部門對符合備案條件的項目,應當在收到備案材料1個工作日內予以備案,出具備案文件。對備案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備案要求的,應當場或自收到備案材料1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
第二十六條國土資源、環境保護、城市規劃、建設管理、金融等部門,應按照各自職責對已備案項目實行并聯辦理許可等手續,提高辦事效率,并將辦理結果及時反饋企業投資項目主管部門。
省級企業投資項目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建立企業備案項目并聯許可制度。有關部門對已備案項目,自收到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及時辦理。整個并聯許可辦理時間不得超過45個工作日。
第二十七條已備案的項目,企業投資項目主管部門應告知行業主管部門,并向社會公開,引導社會投資,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八條各級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經貿等行政主管部門加強對備案項目的協調,定期召開備案項目聯席會議,及時了解備案項目的進展情況,協調和解決備案項目存在的問題,提高行政機關整體工作效能。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項目申請人依據項目核準文件,編制初步設計,依法辦理土地使用、資源利用、城市規劃、安全生產、企業設立、設備進口減免稅等手續。
有關部門在審查或辦理相關審批或許可手續過程中,發現項目內容發生重大變更,以及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或提供虛假資料的項目,應當中止辦理行政許可,并及時告知原核準、備案的企業投資項目主管部門。
第三十條項目核準文件的有效期為2年,項目備案的有效期為1年,均自核準、備案之日起計算。
項目在核準或備案有效期內未開工建設的,項目單位應當在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原核準或備案的企業投資項目主管部門申請延期,企業投資項目主管部門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期的決定。
項目在有效期內未開工建設也未向原核準或備案的企業投資項目主管部門申請延期或重新備案的,原項目核準、備案文件自動失效。
第三十一條省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經貿等行政主管部門加強企業投資的綜合協調和監督管理。建立信息共享機制,及時、準確、全面地反映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情況,加強對投資運行的統計和監測分析,向社會社會投資信息。
第三十二條各類投資中介服務機構均須與政府部門脫鉤,應當堅持誠信原則,加強自我約束,為投資者提供高質量、多樣化的中介服務。
第三十三條項目申請人或項目業主對企業投資項目主管部門的核準和備案辦理有異議的,可以向上級企業投資項目主管部門提出行政復議。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四條自然人、個體工商戶、個人合伙等投資建設的項目和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投資的不屬于政府投資的項目,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五條本辦法自之日(二五年九月八日)起施行。
附件:浙江省企業投資項目核準目錄附件
浙江省企業投資項目核準目錄
簡要說明
(一)本目錄根據國務院頒布的《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年本)》(以下簡稱國家《目錄》),結合浙江實際,對企業投資項目核準權限作出了規定,與國家《目錄》配套實施。
(二)本目錄所列項目,是指企業不使用政府性資金投資建設的重大和限制類固定資產投資項目。
(三)企業不使用政府性資金投資建設本目錄以外的項目,除國家法律法規、國務院和省政府專門規定禁止投資的項目以外,實行備案管理。
(四)本目錄規定“由省以下企業投資項目主管部門核準”的項目,由各設區的市級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和項目性質,具體劃分市、縣級企業投資項目主管部門的核準權
限。但目錄明確規定“由市級企業投資項目主管部門核準”的,其核準權限不得下放。
(五)寧波市企業投資項目主管部門原則上享受省級企業投資項目主管部門核準的權限,但寧波、舟山港口一體化規劃范圍項目、涉及由省平衡建設和運行條件的能源項目、跨設區市的高速公路項目和鐵路項目除外。
一、農林水利
農業:涉及開荒的項目由省級企業投資項目主管部門核準。
水庫:小型水庫項目由省級企業投資項目主管部門核準。
其他水事工程:需省政府協調的省管河流、涉及跨設區市水資源配置調整的項目、百年一遇的海塘、五十年一遇的堤防、流域性的骨干河道整治、10萬畝以上的灌溉工
程、300公頃以上的灘涂圍墾項目由省級企業投資項目主管部門核準,其余項目由省以下企業投資項目主管部門核準。
二、能源
(一)電力。
水電站:總裝機容量5000千瓦(含)—25萬千瓦(不含)的項目由省級企業投資項目主管部門核準,其余項目由省以下企業投資項目主管部門核準。
熱電站:非燃煤項目由省級企業投資項目主管部門核準。
風電站:總裝機容量5萬千瓦以下的項目由省級企業投資項目主管部門核準。
電網工程:35千伏(不含)—330千伏(不含)電壓等級的電網工程項目由省級企業投資項目主管部門核準,其余項目由市級企業投資項目主管部門核準。
(二)煤炭。
煤礦:國家規劃礦區外的煤炭開發項目由省級企業投資項目主管部門核準。
煤炭液化:年產50萬噸以下的項目由省級企業投資項目主管部門核準。
(三)石油、天然氣。
液化石油氣接受、存儲設施(不含油氣田、煉油廠的配套項目):由省級企業投資項目主管部門核準。
輸氣管網(不含油氣田集輸管網):省域內或年輸氣能力5億立方米以下項目由省級企業投資項目主管部門核準。
三、交通運輸
(一)鐵道。
新建(含增建)鐵路:省域內或100公里以下項目按隸屬關系分別由國務院行業主管部門或省級企業投資項目主管部門核準。
(二)公路。
公路:未列入國家高速公路網的高速公路、國道主干線以外的國道、省道、跨設區市的公路項目由省級企業投資項目主管部門核準,其余項目由市級企業投資項目主管部門核準。
獨立公路橋梁、隧道:省域內跨大江大河(通航段)和跨設區市的獨立公路橋梁、隧道項目由省級企業投資項目主管部門核準,其余項目由市級企業投資項目主管部門
準。
(三)水運。
煤炭、礦石、油氣專用泊位:除新建港區和年吞吐能力200萬噸及以上項目外,其余項目由省級企業投資項目主管部門核準。
內河航運:300噸級(不含)—1千噸級(含)通航建筑物項目由省級企業投資項目主管部門核準,其余項目由市級企業投資項目主管部門核準。
(四)民航。
擴建機場:總投資10億元以下項目按隸屬關系由國務院行業主管部門或省級企業投資項目主管部門核準。
四、原材料
鋼鐵:已探明工業儲量5000萬噸以下規模的鐵礦開發項目由省級企業投資項目主管部門核準。
有色:總投資5億元以下的礦山開發項目由省級企業投資項目主管部門核準。
化肥:磷礦肥項目和年產50萬噸以下鉀礦肥項目由省級企業投資項目主管部門核準。
水泥:除禁止類項目外,由省級企業投資項目主管部門核準。
稀土:總投資1億元以下稀土深加工項目由省級企業投資項目主管部門核準。
黃金:日采選礦石500噸以下項目由省級企業投資項目主管部門核準。
五、機械制造
汽車:按照國務院批準的專項規定執行。
六、輕工煙草
紙漿:年產3.4萬噸(含)—10萬噸(不含)紙漿項目由省級企業投資項目主管部門核準,其他紙漿項目禁止建設。
糖:日處理糖料1500噸及以上項目由省級企業投資項目主管部門核準,其他糖料項目禁止建設。
七、城建
城市供水:日供水5萬噸及以上項目由省級企業投資項目主管部門核準,其余項目由省以下企業投資項目主管部門核準。
其他城建項目:城市快速路、省域內跨大江大河(通航段)的獨立橋梁和隧道項目由省級企業投資項目主管部門核準,其他城市道路項目由省以下企業投資項目主管部門核準;日處理污水2萬噸及以上項目由省級企業投資項目主管部門核準,其余污水處理項目由省以下企業投資項目主管部門核準;垃圾焚燒、危險廢物、醫療廢物和放射性廢物處置項目由省級企業投資項目主管部門核準。
八、社會事業
其他社會事業項目:按隸屬關系,由省或省以下企業投資項目主管部門核準。
九、外商投資
《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中總投資(包括增資)5000萬美元(含)—1億美元(不含)的鼓勵類、允許類項目由省級企業投資項目主管部門核準,其余項目由省以下企業投資項目主管部門或國家級開發區管委會核準。
《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中總投資(包括增資)5000萬美元以下的限制類項目由省級企業投資項目主管部門核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