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2-02-20 08:05:44
導言:作為寫作愛好者,不可錯過為您精心挑選的10篇知識產權管理,它們將為您的寫作提供全新的視角,我們衷心期待您的閱讀,并希望這些內容能為您提供靈感和參考。
從行政管理途徑進行分析,目前我國的知識產權管理機構分為了三個部門,一個是專利管理系統,一個是商標管理系統,還有一個就是著作權管理系統。因此,我們在進行知識產權管理過程中也可以將其劃分為三個系統,他們分別對應的是專利的檔案管理系統、商標檔案管理系統以及著作權檔案管理系統。首先,對于專利檔案來說是指對記載有專利成果的研制過程以及專利的申請、審批和權利的實施等過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將這些材料整理之后形成一種文件的集合體;其次,商標檔案主要涉及到了商標注冊、使用和管理活動過程中系列文件進過整理和歸檔之后所形成的一種文件集合體;最后,著作權檔案是作品的創作。著作權的維護和轉讓過程中所形成的文件資料經過整理和歸檔之后所形成的文件集合。依據我國已經建立了多層次的商標檔案管理系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商標局檔案部門負責全國商標檔案的工作的管理并接受國家檔案形成管理部門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指導和負責。而各個地區的工商局商標檔案部門主要負責本地區的商標檔案管理部門,并接受上級部門的統一監督和指導。同樣對于后兩種檔案管理的也需要采用統一領導,分層管理的模式,最終形成一個多級管理的系統,然后在此的基礎上,還要積極的探索和實踐,制定統一的管理規范,強化規范化管理,積極的利用現代網絡技術和計算機技術,對知識產權檔案進行科學的管理,這樣才能發揮知識產權檔案管理的整體優勢,真正實現其應有的社會價值。
二、知識產權檔案管理面臨的困境分析
1.知識產權檔案的文件來源的復雜化和多樣化
從知識產權檔案形成的過程來看,知識產權檔案的材料和文件來源十分的復雜,其來源我們總結起來主要包括了以下幾個方面,一個是政府設置的各個行政管理機構以及各種知識產權機構有關知識產權的申請、轉讓、出版和授予權利等過程中所形成的各種官方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正式文件,這些文件和材料通常都是有機關的檔案管理部門進行整理、登記和保存,而知識產權的當事人和中介也可以擁有類似的文件和材料。還有一個就是由于知識產權的獲取和保護過程中涉及到基層各個單位的管理工作,同時也涉及到相關科研人員的創作和研發的過程,所以就會有大量記載知識成果內容以及各種形式的文件和背景材料都廣泛的分布各個基層的檔案室、資料室和當事人手中。在進行科研或者創作過程中,項目提出到科研成果的出現,這個過程中部分的關鍵性材料掌握在參與研發的科研人員的手中就會導致文件和關鍵性材料帶有明顯的跳槽可能,如果這種現象發生將會給原科研單位造成嚴重的損失。正因為知識產權文件來源的復雜化和多樣化,給知識產權檔案管理帶來很大的困擾。
2.多樣化信息需求帶來的困擾
在改革開放不斷深入發展的大背景下,我國的知識產權檔案管理部門,必須應對來自于各個方面的有關知識產權問題的咨詢、檢查和服務,也就是需要面臨多樣化的信息需求。隨著人們法律意識的增強以及知識產權保護意識逐漸加強,人們在其知識成果研發和創作過程中越來越重視參閱有關已經取得某項知識產權的檔案,避免在研發和創造過程中出現侵權和重復的現象,同時,一旦發生了侵權事件之后,人們也會借助知識產權檔案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通過知識產權檔案的法律效應作為解決問題的主要憑證,基于這種情況下,我們需要有一套與我國當前知識產權保護機制相適應的知識產權檔案管理制度,實現對知識產權檔案進行統一的、科學的管理。
三、知識產權檔案管理途徑分析
1.堅持統一管理原則,建立健全知識產權檔案管理制度
統一管理是國家對檔案管理的總體要求,知識產權檔案管理要服從這一總體要求。各地區、各有關單位的檔案管理部門,應將知識產權檔案管理納入本地區、本單位的知識產權管理和檔案管理體系,統一規劃、同步發展。要逐步建立健全知識產權檔案的收集、整理、鑒定、統計、保管、利用等各項管理制度,明確歸檔范圍,并將歸檔要求切實納入相關人員的崗位職責。加強對涉及國家利益、國家民生和國家安全方面知識產權檔案的管理。對屬于單位和集體所有的知識產權檔案,任何個人不得據為己有或分散保管。確定工作需要,暫時不能交本單位檔案管理部門集中保管的,應指定專人負責保管,并將檔案目錄交本單位檔案管理部門備案,待工作辦理完畢后,及時將檔案移交本單位檔案管理部門集中保管,切實保證知識產權檔案的實體安全和信息安全。
2.做好知識產權形成和保護過程中文件資料的收集與管理
中圖分類號:F426.22
一、科技立項階段知識產權管理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1. 知識產權態勢分析報告缺失
目前, 國家科技計劃在線申請時已經有了對知識產權的要求, 但對知識產權態勢分析的提交還沒有硬性的要求 (即分階段的專利特別是發明專利的申請和授權的數量)。 這樣就會使得科技立項報告提交時的新穎性、 創造性、 知識產權化的預期以及研發經費的配置缺乏評價的依據, 就會造成低水平、 重復性研究,成果的原始創新缺失和重復研究。
2. 知識產權的形式審查方面存在諸多不足
科技立項管理部門實施的知識產權形式審查, 尚未作為申報立項的條款之一加以嚴格把關, 這樣就會造成以下不足:
① 識產權查新審查落實不到位知識產權查新審查包括文獻查新和專利檢索。 目前, 大多數項目只進行文獻查新, 而專利檢索普遍不受重視。
②知識產權管理體系審核的缺失
雖然自二十世紀九十年代后, 各地高校相繼出臺了知識產權管理辦法, 也建立了相應的管理機構, 但和其他行業相比, 知識產權管理體系不夠健全、 制度不夠完善方面。
知識產權管理者的績效大多沒有和業績相聯系, 相關的激勵政策不到位, 因而對項目申報者知識產權管理的審核存有缺失。
③知識產權專項經費的缺失
專利的獲得要繳納一定的經費。 如申請費、 費和維持費等, 申請國外專利費用更高, 因此, 獲得專利需要有足夠的資金支持。 現在很多高校的職務發明專利費用都由課題組從其課題經費中支付。 由于課題組的臨時性及科研經費的有限性, 課題任務完成后,專利就很難維持。
3. 知識產權實質審查過程中具有專業水平的評審專家缺失
專家遴選與評價指標體系的確定是科技知識產權管理的關鍵因素。 目前, 科技管理部門對知識產權實質審查雖有所關注, 但尚存不足。 國家科技計劃立項評審大多采取專家評議制, 評審專家庫的遴選是重要一環。 現在科技主管部門已經建立自己的專家庫, 隨著國家科技計劃知識產權管理實施的深化, 及時將具有專業知識產權水平的專家編入評審專家庫則成了科技管理部門的緊要工作之一。
4. 科技計劃合同環節中知識產權管理的缺失
現有的科技合同條款中對預期的知識產權指標和專利的法律狀態沒有明確的要求。 對于知識產權的歸屬和使用權的分享比例、 糾紛的處理等方面也沒有具體的約束條款。 特別是沒有知識產權專項經費的條款,使得立項的科技合同的知識產權實施得不到保障。
二、科技計劃立項階段應采取的措施
1. 在科技計劃項目申請階段增加知識產權態勢分析報告
在科技計劃立項書中把對知識產權態勢分析報告的提交列為硬性指標。 據統計, 90%~95%的最新技術資料首先反映在專利文獻上, 查閱專利文獻可以縮短約 60%的時間, 節省 40%的研究和開發費用。 以防盲目開發, 重復研究, 也避免侵犯他人的知識產權。 在項目立項之前, 可通過專利文獻檢索系統, 詳細了解本專業技術領域的最新技術情報, 可以開闊研發人員的視野, 提高研究與開發的效率; 在項目研究的過程中, 也要密切跟蹤國內外專利動態, 保持研究的先進性, 并對研究過程中產生的知識產權及時采取保護措施; 項目實施時更要注意知識產權的保護,。
2. 知識產權的形式審查方面
①在課題立項前做好專利查新工作
科技管理部門應當明確專職的科技知識產權管理機構和管理人員在項目指南環節的知識產權管理, 并設立知識產權管理專項經費。 項目指南提出時應明確重點領域的技術指標要求, 委托有關機構對國內外的知識產權狀況進行調查, 對本行業的知識產權態勢進行全面分析, 并形成知識產權調查分析報告, 作為制定指南的依據和確定項目研究開發路線的基礎依據; 將知識產權調查和分析報告向科技計劃申請單位公開, 使科技計劃申請方盡量少走彎路, 在高起點上進行科學研究和創新。
②強化科技計劃評審環節中的知識產權管理
在科技計劃評審環節中, 科技管理部門通過增設知識產權形式審查, 對知識產權實質審查進行深化。有資質的知識產權部門出具的知識產權文獻報告是確保科技立項研發的高起點、 成果專利化、 產權化的關鍵。 在項目評價中增加申報方知識產權管理的審查,主要可從以下六個方面進行綜合考核: 專門的機構、專職領導、 配備專職管理人員或兼職人員、 專項的知識產權管理經費和專項基金、 專項的知識產權管理制度及其相關配置管理辦法。
③在科技計劃研究經費中增加知識產權專項經費的審核
科技管理部門應專列科研項目研究成果知識產權化專項經費, 在項目評價體系中增設知識產權專項經費的審核條款, 并對該專項經費的使用加以監管。 經費專款專用, 任何單位不得截留、 挪用或擠占。 由財政部門會同組織實施部門負責檢查、 監督經費的管理和使用情況。
3. 深化實質審查, 增加具有專業知識產權水平的評審專家
聘請專業知識產權專家參與評審。 在專家庫的建立上, 要求專家不僅要熟悉所研究的技術領域, 而且需要有相關的知識產權創造、 使用、 擴散的經驗, 熟悉國家相關知識產權管理的前沿信息。
4. 在科技計劃合同環節強化知識產權管理
科技管理部門在現有的科技計劃合同的基礎上,對原有的知識產權條款進一步給予明晰化, 并增設知識產權專項經費管理條款。 具體對策如下: 一是原有知識產權條款的明晰化。 對申報立項的項目, 應在項目合同書或計劃任務書中明確約定項目的預期知識產權指標及進度, 特別是發明專利是處于申請公開、 實審開始、 實審結束還是即將授權階段, 以保證項目實施階段研發經費的再投入用于知識產權預期目標的實施。 二是知識產權歸屬條款的明晰化。 職務發明與非職務發明的認定、 專利申請權、 專利權的歸屬或共享;非專利技術的歸屬、 版權歸屬及技術成果發表的形式、署名方式等內涵的明晰化。 實施技術的方式、 專利使用權及相關條款的明晰化, 主要包括由該技術成果產生經濟利益的分享比例; 后續技術改進的分享及歸屬糾紛等。 三是增設知識產權專項經費管理。 在合同計劃經費支出中單獨設立知識產權專項經費。 專項經費由科技計劃承擔者提出申請, 由科技管理部門統一審定。 該項經費用來支持知識產權的申請、 維持、 保護等, 由科技管理部門監督使用。
課題在研究過程中及結題后的新構想、 新發明、新創造均可申請專利保護。 對未申請專利的成果應做好技術保密工作, 將參加國內外展覽、 等有可能把技術秘密公開的一切途徑做到嚴格把關, 通過專用技術來保護申請單位。 對已申請專利的成果在專利有效期內, 將專利技術轉讓, 以公開技術為條件,獨占市場而受到法律保護。 要嚴格把好對外技術合作關, 嚴格遵守合同審查制度, 簽訂一份合法、 有效、詳盡的技術合同。
1企業實施知識產權戰略的作用
1.1給企業帶來新的利潤增長點
企業科技競爭的決定性因素為自主創新能力,而自主創新的基礎與衡量指標又為知識產權,企業經過不斷持續的技術創新活動,對所擁有的自主知識產權的核心技術不斷進行開發,并使之產權化,然后再將其投入到生產領域,這樣企業所獲得的豐厚利潤就可以從這些新產品的開發而獲得,從而還能將其轉變為新的利潤增長點。
1.2為企業拓寬了市場空間
企業由于形成了自主知識產權,這就使其產品具有“獨創性”,真正實現所謂的“新產品”的目標,當技術優勢向產品優勢轉化時,該企業就贏得了市場,取得競爭優勢,從而為企業拓寬了市場空間。
1.3為企業降低了運營成本
企業降耗、節能、減排可以通過知識產權蘊涵的技術創新、工藝創新而成為可能,企業的運營成本的降低通過技術進步而實現,使得企業核心競爭力被大大提升。
2企業知識產權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2.1對于知識產權管理認識不到位
當前,大多數企業對知識產權管理的重要性認識不到位,對知識產權管理沒有從戰略高度上進行規劃。有形資產及其管理是企業所重視的問題,而忽略了對無形資產的管理,對于專利戰略也缺乏研究和制定。多數企業由于對知識產權缺乏從戰略高度的規劃,致使其自主創新成果只在我國申請了專利,而到國外卻沒有申請,一些企業雖然申請了專利,但宣傳力度不夠,這就造成專利成果利用率低,從而無法提高產品的產業化、商品化程度。
2.2知識產權管理缺乏資本化運作
企業對于知識產權的管理多數只注重對其表面的保護,而未進行資本化運作。模糊了對知識產權概念和價值的認識,盡管一些企業科技人員努力創造了智力成果,然而企業家對其重視不夠,并沒有將其作為企業的無形資產而進行有效保護,并使之轉化為企業的生產力。
2.3缺乏知識產權管理與運作的人才
只有擁有嚴密的組織和制度保障才能形成良好的知識產權管理。據相關調查表明,當遇到涉及知識產權糾紛的問題時,企業通常都是直接聘請律師來幫助解決,對于相關的處理知識產權糾紛的專門機構多數企業都沒有設置,也沒有相關從事企業知識產權的管理研究及開發的專門人員的配置,也缺乏較為嚴格的規章制度對其進行引導。
3企業加強知識產權管理的相關對策
3.1初期實施防御型戰略
企業要以自身現狀、發展戰略以及外部環境等為依據,編制出不同的知識產權戰略,并在企業研究開發、生產營銷、資產運作、發展規劃等環節納入該戰略,以促進戰略得以有效實施。在企業實現防御型戰略之后,就會擁有了一定的知識產權資源,并具備了相應的知識產權制度,此時企業就可以逐步向攻防兼備的混合型戰略過渡。待攻防兼備的混合型戰略也順利完成后,企業再考慮進攻型戰略的實施。
3.2構建和完善企業知識產權管理機構
21世紀是信息時代,同時也是知識經濟的時代。知識經濟是以智力資源的占有、分配和使用(消費)為最重要因素的經濟,它不以勞動力、土地、資源、資本為第一要素,而是以知識為主要生產力。知識產權法律保護是經濟尤其是知識經濟發展的根本保障,知識產權管理制度則是知識產權法制的重要組成部分。隨著知識化社會發展進程的加速,尤其是隨著網絡技術對社會、經濟、文化的全方位影響與推動,知識經濟發展、技術創新、社會信息化、現代知識產權制度建設、國際化貿易活動等,都對知識產權管理提出了現實的迫切需求,因此知識產權管理的學術研究和學科建設巫需加強。
一、相關研究背景
綜觀近年來國內外知識產權管理方面的研究論著可以發現,研究者對于知識產權管理內涵的認識有所不同:國外學者更多地將知識產權管理定位在如何通過發明創造來為企業創造價值與財富,相對來說并未側重知識產權管理的理論分析與闡述;而國內研究者的一個突出特點是試圖較為清晰地概括與定位知識產權管理的內容,主要專著有羅國軒的《知識產權管理概論》( 2007 ),蔣坡的《知識產權管理》( 2007),柯濤、林葵的《知識產權管理》(2004),馬海群的《網絡時代的知識產權信息管理》(2003)以及商曉帆、畢紅秋的《現代知識產權管理》(2003)等。
目前,國內外知識產權研究以傳統的法學、經濟學研究以及技術視角的研究成果偏多,法學視角側重法理理論,經濟學視角則是更多地運用經濟方法探討知識產權管理的效率與方法,而技術視角主要是從技術規范的角度研究知識產權的管理與保護問題,可見,缺乏三者結合起來進行“技術一經濟一法律”一體化角度的研究。此外,從目前世界上著名的商學院多數在技術管理學科內開設有知識產權管理課程、從商業化的角度研究知識產權管理問題可以看出,我國知識產權管理的研究既跟不上現代數字、信息、網絡環境下知識產權的實踐發展,又不能滿足知識產權管理與教育的現實需求。為了為知識產權實踐提供理論指導,解決知識產權管理與教育的需求,馬海群教授經過長時間的思考、醞釀與積累,突破以往情報學領域以單一學科為主要研究視角的知識產權研究框架,將知識產權研究置于管理、法律和技術整合的研究視角之下,于2009年7月推出《現代知識產權管理》一書。本書不僅具有較強的綜合性和針對性,而且對知識產權管理進行了全新的定位研究。
二、研究視角獨特,觀點前沿
傳統知識產權研究主要有兩個視角:一是法學的視角,強調制度的安全與秩序;另一個是經濟學視角,強調制度的效力與效果。此外,還有不少學者從社會學、倫理學、歷史學、管理學及技術發展的角度進行研究。隨著數字、信息和網絡技術的發展以及國家與企業面臨的智力和經營環境的日益復雜,從管理角度探討知識產權制度的社會價值及戰略運行方式,從技術角度探究知識產權制度的運行效率與安全控制手段等,正成為知識產權研究的重要視角。目前,中國知識產權存在的最大問題就是知識產權管理水平不高,政府在宏觀政策方面缺乏對知識產權管理的規劃,企業對知識產權管理缺乏目標管理、戰略管理和評價管理意識。因此,在我國加強知識產權管理的宣傳、教育、研究和學科建設迫在眉睫。在這樣的背景下,馬海群教授緊跟學術前沿,突破了以往對知識產權管理的狹義理解,從更為廣闊的視角對知識產權管理的內涵和學科內容體系進行了系統、全面和準確的探討,豐富和拓展了知識產權管理問題的研究領域和學術視野。馬海群教授清晰地認識到:“因為政府、企業和社會都面臨著強化知識產權管理的歷史使命,因此將知識產權管理界定為一種對知識產權各方面的宏觀調控和微觀操作更具有說服力”。
2008年7月17-18日舉行的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簡稱WI-PO)國際會議中主要討論了加強知識產權管理的教育和研究的重要性(在發展中國家尤須如此),并強調必須提高人們對知識產權管理教育及其在建設具有知識產權能力的商業組織中所起的關鍵作用的意識。這在同類會議中尚屬首次,具有相當的學術導向性和前瞻性。本書緊跟研究熱點,對這次會議的重點在各章節中均進行了深人的探討,如第4章現代知識產權文化管理中提出,要充分借鑒國外知識產權文化建設經驗的基礎上,分析我國知識產權建設的現狀,提高加強知識產權高等教育及人才培養這一措施來解決我國存在的問題,這與2008年制定的《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綱要》中第7條所提出的要加強知識產權人才隊伍建設這一戰略指導思想相契合;第10章企業知識產權戰略管理中,將企業知識產權管理定位于企業創新與體制改革的重要環節和促進現代企業產權制度建立的有效途徑,通過制定科學、有效的企業知識產權戰略管理,建立具體知識產權管理機制,促進企業的經濟增長,提高企業的競爭能力。
三、結構體例充實,邏輯清晰
全書的體例結構充實豐滿、布局合理、層次鮮明。由于知識產權管理學科是新興的交叉學科,發展歷程較短,學科體系尚未定型。馬海群教授對知識產權管理的內涵進行了重新審視,在借鑒和總結他人觀點的基礎上重新構架了知識產權管理新的學科體系。書中內容按照知識產權管理的不同方面全面展開,分別進行了深人細致的研究,并從知識產權法制管理、知識產權政策管理、知識產權文化管理、知識產權行政管理、知識產權經濟管理、知識產權技術管理、知識產權信息管理、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管理以及企業知識產權戰略管理9個方面構建并拓展了知識產權管理的內容體系,促進了知識產權管理學科的發展。全書共10章,大體可分為3個部分:第一部分是第1章,作為全書總體概述,本章節對知識產權管理的現實問題及基本理論問題的進行了介紹;第二部分是第2章至第8章,分別從知識產權管理的政策制度層面、理念創新層面、實踐操作層面等角度展開論述;第三部分是第9章、第10章,開創性地將知識產權管理上升為國家和企業的重要戰略層面,并將政府、企業和社會置于知識產權管理主體的位置加以考察,為提升國家自主創新能力和核心競爭力,增強企業盈利能力提供了可操作性的意見。
此外,書中還敏銳地認識到知識產權是一個變化中的概念,賦予其全新的時代內涵,沿著“管理”這一主線對知識產權進行了創新研究,并吸收、融合了法律和技術的相關內容。全書脈絡清晰,宏觀層面論述與微觀層面分析并重,內容Ir}l蓋了現代知識產權管理的所有重要的維度,同時突出和重視政策管理、文化管理、教育管理、技術管理及信息管理在現代知識產權管理中的作用,這也是本書的一大亮點和創新點。本書以滿足我國知識產權管理教學與研究的現實需求和展示知識產權戰略時代的來臨為我國帶來的深刻社會影響為落腳點,匯集了馬海群教授在知識產權管理領域多年的教學經驗和研究成果,可為管理學、法學、知識產權、信息管理等學科領域的專家學者的研究提供參考、借鑒和指導,也可為各級政府及企業知識產權管理的實踐工作提供有力的決策參考工具。同時,本書可作為高等學校相關專業的研究生、本科生的知識產權管理及相關課程的教材,以培養既懂得工程技術又懂得法學、管理學、經濟學基本知識的復合型人才。
四、內容重點突出,實用性強
本書知識覆蓋面廣,重點突出,信息量大,數據詳實。馬海群教授經過多年的研究與積累,將法學、經濟學、管理學、工程技術等相關學科的前沿知識創造性地融合并運用到知識產權管理的研究中,通過對國內外知識產權管理領域的相關實踐和研究的最新發展動態、經驗和相關案例,找出我國現階段知識產權管理領域存在的問題和不足,并提出具有針對性的啟示和完善的建議。例如書中較為全面和詳實地介紹了美國、歐盟、日本、韓國等發達國家在知識產權政策管理、文化管理以及技術措施立法方面的先進做法和成功經驗;同時,為了更具直觀性和借鑒性,書中較為全面地展示了國外的知識產權信息網站并配以截圖。全書的內容并沒有拘泥于知識產權管理的微觀內容研究與具體實踐操作研究,而是將研究范疇拓展至國家和企業的戰略層面,如書中強調“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和知識經濟的到來,知識產權已成為國家和企業的重要資產之一”,“國家和政府實施知識產權管理主要是在法律法規、政策策略和國際貿易談判等方面展開工作,如營造符合現代法治精神的法律體系框架與環境、制定推動本國知識產權能力與水平提升的政策策略、維護法制主權和爭取國家利益等。企業實施知識產權管理則應該從制度建設入手,結合知識產權管理系統工具的應用,以機構可以獲得的知識產權權項的管理為主軸,如專利、商業秘密、商標等,并輔之以企業管理必須強調的其他制度”。
本書不僅注重基礎理論,強調聯系實際,而且采用案例進行教學。書中材料組織充分、合理,具有較強的綜合性和先進性。文后參考文獻達276條之多,可見本書編著者閱覽了大量的國內外該領域最新重要論著,將其中的有價值信息與觀點經過認真加工、提煉、繼承,融人到全書的各個章節中。同時,全書加大了理論探討與實踐結合的力度,通過大量數據的介紹、經典案例的分析以及國外主流技術的引人,把知識產權管理的知識全面地呈現到讀者面前,大大強化了這部教材對實踐的指導作用。此外,本書配有隨書光盤,能夠與紙本文字形成有效互補,學生可以通過多媒體的形式加深對書中內容的理解,實現了“立體教學”,使教學效果得到進一步加強,更加凸顯了本書的實用性。
一
權利窮竭(exhaustionofrights)又譯為權利用盡或耗盡,由于與首次銷售密切相關,因此它又被稱為“首次銷售”(firstsale)學說或原則,(注:一般而言,在歐洲多使用“權利窮竭”一語,而美國則習慣用“首次銷售”一詞。)也有著述以“消耗理論”(exhaustiontheory)或用盡原則稱之。其基本含義可以表述如下:任何一件受知識產權保護的產品,一旦由權利人自己或由經其同意之人進行首次銷售之后,則權利人就無權禁止該產品在相關市場上的繼續流通,也就是說,權利人的相關的知識產權即告“窮竭”。權利窮竭與權利終止不同,后者系因相關知識產權的保護期限屆滿;前者則是因包含特定知識產權的產品被合法地首次投入市場。
在西方國家,這項原則首先是通過判例法發展起來的,而后獲得這些國家制定法的承認。它最初由德國法學家JosephKohler提出,并于1902年由德國帝國最高法院的GuajokolKarbonat案判決確立下來。[1]因此,大陸法上的權利窮竭原則系由德國最高法院在20世紀初發展起來的。普通法上的相關學說最初由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1873年涉及專利權的Adams訴Burke一案中采用,[2]而后在1895年的Keeler訴StandardFoldingBedCo.一案中再次使用這一學說。[3]至1908年,在Bobbs-MerrillCo.訴Straus案中,美國聯邦最高法院也開始對著作權采用首次銷售學說,判決原告的排他銷售權窮竭。在該案中,出版商Bobbs-Merrill在其書籍上插入如下告示:零售價低于一美元將構成侵犯著作權。而被告未考慮該告示以低于一美元的價格銷售原告出版的書籍。最高法院裁定,原告所享有的法定的排他銷售權只適用于著作權作品的首次銷售。[4]隨后,美國國會將最高法院對該案的判決進行了編撰,這體現在1909年《著作權法》第41條中。該條規定:“本法的任何規定都不得用于禁止或限制合法獲取的著作權作品的復制件的轉讓。”這即著作權中的發行權窮竭,它是首次銷售原則的體現。
權利窮竭原則在各國和地區的知識產權法律中均得到了體現。例如,美國現行的1976年《著作權法》第109(a)條規定:“合法制作的特定的復制件或唱片的所有人或經該類所有人授權的任何人,無須著作權人的授權,有權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處理其所合法擁有的復制件或唱片。”英國1994年《商標法》第12條第(1)款規定:“由注冊商標所有人或經注冊商標所有人同意在已經投放歐洲經濟地區市場的有關商品上使用其注冊商標的,不構成侵權。”在我國的知識產權法律中,沒有出現如前所述的有關權利窮竭的明確規定,但有關侵權行為的條款均體現了權利窮竭的精神。這在《專利法》中表現得尤其明顯,該法第63條規定了“不視為侵犯專利權”的若干情形,其中第1款第1項規定的情形為:“專利權人制造、進口或者經專利權人許可而制造、進口的專利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售出后,使用、許諾銷售或者銷售該產品”。
二
(一)知識產權中的權利群(bundleofrights)
我國《民法通則》第71條規定:“財產所有權是指所有人依法對自己的財產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這些權利構成了財產所有權的權利群。作為一種民事權利,著作權、專利權和商標權這三項基本的知識產權同樣由權利群構成,而且作為與傳統的有形財產相對應的無形財產的所有權,其指向更具有典型的權利群特征。(注:在構成知識產權的三項傳統的權利中,專利權及商標權只包含財產權利,與此不同,著作權的內容則在不同法系的國家有著明顯的不同。大陸法系國家的著作權法同時提供完整的人身權和財產權。英美法系國家的著作權則主要指財產權,特定類型作品的作者可享有一定的人身權。如美國著作權法只規定了視覺藝術作品的作者享有作者身份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我國《著作權法》的規定與大陸法系國家的相似,見該法第10條。由于權利窮竭只涉及財產權,因此,本文的討論也只涉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每一種類型的知識產權都有其自身特殊的為制定法所確定的或多或少的獨占權利群。在普通法國家如美國還包括由普通法所確定的權利群。
知識產權的權利群構成直接與其保護對象的特點相關。一般認為,知識產權的保護對象包括了創造性智力成果和識別性商業標志兩大類。這兩類對象均有一個共同特點——無形性,因此,它們無法像物那樣為權利人所實際控制,相反卻可以同時為不特定的多數人所“占有”。在經濟學概念中,智力成果被視為公共物品(publicgoods),公共物品有著非排他性和非消耗性的特點。[5]因此,在有關所有權的四項權能中,占有權于知識產權所有人而言恰似水中月,鏡中花。為彌補因占有權的缺席所帶來的問題,知識產權制度對知識產權的權利內容做了獨特的安排。這種安排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一方面,賦予知識產權以強烈的排他權(也稱禁止權或獨占權)特征。所有類型的知識產權均具有一個共同的特征,即它們實質上是一種消極性的權利——制止他人做某些事情的權利:制止他人未經許可復制、模仿或使用其作品、發明或者商標。[6]有關國際條約對于“所授予的權利”正是從禁止權的角度做出規定。例如,TRIPS第16條規定,注冊商標所有人享有排他權,即有權禁止任何第三方未經其許可在相同或類似的商品或服務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第28條規定了專利權人應享有如下排他權:禁止第三人未經許可制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專利產品;禁止第三人未經許可使用其專利方法以及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依照該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我國《專利法》也是從禁止權的角度來規定專利權。(注:見該法第11條。從專利權人所享有的禁止權中,可推出專利權人享有與禁止權相對應的“使用權”。)各國商標法所賦予的商標權均體現了上述鮮明的排他性特征。因此,對于知識產權,除了人們通常所熟悉的積極權利以外,還特別強調消極權利,即禁止權或排他權。也正是這個原因,在西語中,往往以排他權(exclusiveright)指代知識產權。另一方面,“使用權”的擴展。按使用權的原有意義,它是指依照財產的性能和用途加以利用。這種使用存在著一定的對使用對象的消耗。在知識產權領域,“使用”被賦予了豐富的內涵,它既指通常意義上的使用方式,如使用專利產品,也包括其他利用方式,如制造、銷售專利產品,復制、傳播作品等方式,尤以后者居多。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涌現出許多新型的對無形財產的使用方式,與使用方式相對應的使用權也呈現出逐步增加的趨勢。此外,由于無形財產的非物質屬性,對其使用不會引起“消耗”,所以,一般說來人們可以通過眾多的使用方式對無形財產進行無限制的利用。
基于上述分析,我們可以大體描述出知識產權中的權利群,除了商標權以外的其他各項知識產權,存在著兩個層面的權利群:其一,由禁止權、使用權和處分權構成的權利群;(注:與專利權和著作權不同,商標權只包含了這一層面的權利群。這取決于商標的性質,權利人對商標的“使用”形式是確定的——特指將商標使用于特定的商品或服務上,它不像作品和發明創造那樣有各種利用方式,并且在每一種利用方式上都成立一種權利。)其二,由使用權的若干子權利所構成的權利群。后者在不同類型的知識產權中有著不同的表現,例如,對于專利權來說,其使用權的子權利包括制造、使用、銷售、許諾銷售、或者進口專利發明等項權利;著作權則一般包含復制權、發行權、公開表演權、公開展覽權以及演繹權等。我國現行《著作權法》對著作權中的各項使用權做了具體的規定,該法第10條明確列舉了以下12項使用權:復制權、發行權、出租權、展覽權、表演權、放映權、廣播權、信息網絡傳播權、攝制權、改編權、翻譯權以及匯編權等。
(二)被窮竭的權利
根據以上對知識產權權利群所做的分析,我們可明確以下兩點:
第一,被窮竭的不是人身權,而是財產權;不是著作財產權、專利權或商標權本身,而是其子項,即權利群中的某項具體的與產品的銷售或使用有關的權利。同時,由于各項知識產權的權利群構成不同,其被窮竭的子項也相應不同。對于著作權,被窮竭的權利為“發行權”,如德國《著作權法》第17條第2款規定:“如果作品的原件或復制件經發行權所有者同意,投入歐洲聯盟市場……則對它們的進一步銷售應不受限制……”使用權中除發行權以外的其他子權利均未窮竭,對這些權利的行使仍然必須獲得著作權人的授權。例如,歐盟委員會和歐洲法院通過LeBoucher一案明確表示,影片的播放和書籍、唱片等載體的流通不同,電影作品的首次播映并不導致播放權的窮竭,對電影作品的每一次重復傳播都必須獲得作者的授權。[7]對于專利權,被窮竭的權利為“使用權”及“銷售權”。我國《專利法》第63條規定:“專利權人制造、進口或者經專利權人許可而制造、進口的專利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售出后,使用、許諾銷售或者銷售該產品的”,不視為侵犯專利權。從歷史上來看,早在1873年,在首次運用權利窮竭學說的美國專利判例中,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就強調指出,本判決只確認了使用權的窮竭,而沒有涉及專利產品的制造權和銷售權的窮竭問題。[8]而后在1895年的Keeler訴StandardFoldingBedCo.一案中,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將權利窮竭的范圍從使用權擴大至銷售權。法院認為,專利產品的購買者不僅可以不受限制地使用該產品,而且可以不受限制地轉售該產品。[9]對于商標權,被窮竭的則是第一個層面權利群中的使用權。
第二,被窮竭的是在特定產品——被首次銷售后的產品——上的相應權利,即權利窮竭只發生于在同一產品上存在著該產品的合法獲得者的物權與該產品所包含的知識產權發生沖突之時。在這種情形下,知識產權人不能再禁止相關的物權人的某些特定的行為。也就是說,權利窮竭原則只適用于特定的個體的產品,而不適用于同一類型的所有產品或同一系列的所有產品。被首次銷售后的特定產品與同一類型的所有產品(或產品系列)是兩個不同的概念,若將兩者混為一談將背離權利窮竭原則的本義,并剝奪權利人應享有的權利。
上述兩方面相結合即限定了權利窮竭原則的適用范圍。由此可知,權利窮竭不等于知識產權窮竭。(注:歷史上,人們正是由于沒有認識到這一點,將權利窮竭等同于知識產權的窮竭,由此而對權利窮竭學說予以拒斥。參見鄭成思:《知識產權論》,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341頁。)當提及“知識產權窮竭”時,實際上是指相關知識產權權利群中的某一項子權利的窮竭,并且被窮竭的權利是為法律所明確規定的與商品的流通和購買者的使用有關的特定權利。
三
嚴格地說,權利窮竭觀念在普通法和大陸法上有著不同的意義。在普通法上,窮竭觀念源于默示許可的概念,即除非賣主明確限制與物品的銷售相聯系的權利,買主可以自由處置所購買的物品。[10]在大陸法上,窮竭概念并不是建立在與財產的轉移有關的權利的基礎之上,而是建立在與保護主題和權利性質有關的權利的基礎之上。不過,一些不同法系國家有關窮竭問題的實踐已經超越了普通法和大陸法的分野。例如,日本在專利權的窮竭上采用了普通法的默示許可的方法,而新加坡則實行建立在JosephKohler的學說基礎之上的全面的國際窮竭原則。[11]
一般來說,除了知識產權法律明確規定的非自愿許可(包括法定許可、強制許可)以及合理使用的情形外,任何對知識產權的利用均需經過知識產權人的許可。但是,隨著貿易的發展,以及與此相關的商品市場的不斷擴展,這一原則受到了挑戰,它與商品的自由流通發生了沖突。該沖突提出了一個要求,應該確定在產品的生產和銷售鏈條中哪些環節需要取得權利人的許可,這些環節包括制造、首次銷售、轉售和其他交易、出口和進口、使用。因此,如何確定這些環節就具有了至關重要的意義。
目前被普遍接受的有關權利窮竭的定義揭示了知識產權人的權利終止之處:產品被合法地首次投放市場之后。這反映了權利窮竭原則賴以成立的兩項相輔相成的觀念,在這兩項觀念的基礎之上,窮竭原則從歐洲(主要是德國)以及美國的司法實踐中發展起來。其一,商品自由流通。早在1902年3月26日,德國最高法院就是以由專利權人投放市場的專利產品應自由流通為依據,領風氣之先,做出了有關專利權窮竭的判決。[12]在美國,這一原則也是以對有關財產讓渡的限制的排斥,以及通過使個人限制最小化來提高貿易的自由與效率的政策為根據的。[13]而歐盟在這一領域的發展歷史更是鮮明地揭示了這一點,歐共體窮竭原則的基礎即為商品自由流通原則。例如,對于包含作品的載體的流通,歐盟委員會認為,包含作品的載體與其他商品沒有什么區別,因此,它的流通也必須遵循商品自由流通原則。其二,利益平衡。被譽為德國現代知識產權之父的JosephKohler在發明窮竭原則之時,就是以產權理論為基礎,提出知識產權人一旦將知識產權產品投放市場,則意味著其已經行使了與這些產品相聯系的知識產權中的使用權和銷售權,此后,這些權利讓位于購買者的所有權。[14]窮竭原則表現了在特定產品上的制造商的知識產權與購買者的所有權之間的分界線,它體現了相反相成的兩個方面。一方面,對知識產權人的權利的限制。由于知識產權保護對象的無形性和非消耗性特點,各種知識產權在客觀上均存在被多次使用的可能性。窮竭系對權利的限制,其目的在于防止權利人對同一產品主張兩次權利。一旦權利人獨占實施了將受知識產權保護的產品投放市場,則獨占權的合理目標已經實現,即權利人已經得到了應得的報償。因此,任何進一步利用有關的知識產權限制商品在市場上的流通的行為都將構成對權利的濫用或對權利的不正當使用。[15]權利窮竭就意味著權利人失去對該類產品的控制權,包括對產品的再銷售的控制,權利人也不能通過分割地理市場來約束被許可人及固定零售價格。另一方面,對買受者的物權的承認。例如,在美國歷史上第一個涉及平行進口問題的案件中,主審法官WilliamWallace認為,商標所有人控制其商標商品的權利止于該商品進入市場流通之時,購買者獲得所購商品上的所有人的所有權利,可以依照自己的意愿利用所購得的商品。[16]同樣,在Keeler訴StandardFoldingBedCo.一案中,美國聯邦最高法院認為:“從銷售專利制品的被授權人處購得專利制品之人擁有對該制品的不受時間或地點限制的絕對財產權。”這表明了美國法院對物權和知識產權兩者關系的態度,即在特定情況下,物權優先于知識產權。
在許多判例中,上述兩項觀念被同時強調。例如,1873年,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Adams訴Burke一案中闡述了如下專利權窮竭的基本原理:在事物的基本性質上,當專利權人銷售一種其惟一的價值體現在對它的使用上的機器或器械時,他獲得相應的報酬并放棄限制使用所售機器的權利。該貨物在不受專利權限制的情況下流通。也就是說,專利權人或其受讓人已經通過貨物的銷售獲得了自己在使用其發明的機器或器械上所主張的所有的報酬或補償,購買者可以自由使用所購物品而不再受專利權人的限制。[17]在1902年的GuajokolKarbonat案的判決中,德國最高法院也表達了類似的意見,并補充道:“一項專利并未賦予其所有者規定貿易條件的權利。”[18]而在1980年的FullplastProcess一案中,德國最高法院更是明確指出:窮竭原則的功能就是“要在考慮知識產權人應當受到的保護的同時,保障商品的自由流動”[19]。2001年4月5日,歐洲法院法律顧問Stix-Hackl就ZinoDavidoffSA訴A&GImportsLimited一案所發表的咨詢意見,清楚地表達了上述兩種觀念,同時在共同體的框架內做出了新的詮釋。在談及窮竭原則的含義和目的時,Stix-Hackl指出:“通過平衡各方利益,所有人的禁止權應受到限制,他不能夠反對首次銷售時自己已經行使過權利的產品的再銷售。”[20]
四
在分析權利窮竭原則時,探討其空間效力范圍是一個關鍵的環節,離開這一個環節來討論權利窮竭原則必將陷入認識上的誤區。權利窮竭的空間效力范圍,也即地理市場范圍一直是有關權利窮竭的最具爭議性的問題,爭議的焦點又集中于權利的國際窮竭上。對這一問題的不同回答直接影響到對平行進口問題的定性。(注:即若承認權利的國際窮竭,則平行進口系合法,反之,則非法。平行進口(ParallelImports)是指未經相關知識產權權利人(著作權人、專利權人和商標權人)授權的進口商,將由權利人自己或經其同意在其他國家或地區投放市場的產品,向知識產權人或獨占被許可人所在國或地區的進口。這是一個因知識產權而引起的國際貿易問題,被視為知識產權領域里最有意義的與貿易有關的問題。)有關權利窮竭的空間效力范圍包括了領土、區域及國際三種情形。
(一)領土窮竭
在國家的層面上,“窮竭”意味著一旦受知識產權保護的產品由權利人或經其同意被投放到國內市場,則任何第三方在國內市場對該產品的轉售不構成侵犯知識產權,權利人的相關權利被視為已經窮竭。權利窮竭學說一般為國內立法所承認。一項產品的首次銷售將窮竭所有人對同一產品的進一步銷售的支配權,這通常只限于在該項權利有效的地域范圍之內。也就是說,這是一項領土窮竭原則而不是國際窮竭原則。依照領土窮竭原則,由特定國家授予的權利仍可以被用來阻止由權利人在國外銷售的商品或來自某一關聯企業的商品的進口。
一般來說,各國法院均在國內的意義上適用權利窮竭原則。[21]例如,美國,在所有類型的知識產權上都存在遵循領土窮竭原則的判例。對于專利權,1873年在Adams訴Burke一案中確立了專利權的領土窮竭原則。在1890年的Boesch訴Graff一案中,所涉產品同時在德國和美國受專利保護,該產品的美國專利權人成功地阻止了在德國首次投放市場的產品向美國進口。[22]近一個世紀以后,在1978年的Griffin訴KeystoneMushroomFarmInc.一案中,法院甚至將在Boesch案中確立的原則擴大適用至由美國專利權人自己在國外銷售的產品之上。[23]對于商標權,美國關稅法和商標法的規定非常明確,其中《關稅法》第526條禁止使用美國商標權人的注冊商標的商品的進口。對于著作權,1976年《著作權法》也采用領土窮竭原則。該法第109條(a)款規定了“首次銷售原則”:“依據本法合法制作的特定復制件的所有人,或者經該所有人授權的任何人,可以不經著作權人的授權,銷售或以其他方式處置其所占有的復制件或錄音制品。”第602條(a)款則規定:“未經著作權所有人授權,將在國外獲得的作品的復制件進口至美國,侵犯了第106條所授予的銷售復制件的獨占權利,對此,可以依據第501條。”(注:第501條規定的是“侵犯著作權”。該條第1款規定,任何侵犯了第106條至118條所規定的著作權所有人的獨占權……或違反第602條的規定向美國進口復制件之人為著作權侵權人。)美國聯邦第九巡回法院以此為依據,認為首次銷售原則具有地域性,該原則不能適用于在美國境外制造并首次銷售的產品。在數起平行進口案件中,該法院認定平行進口是一種侵犯著作權的行為。例如,在1994年的PerfumsGivenchyInc.訴DrugEmporiumInc.一案中,第九巡回法院根據《著作權法》第602(a)條拒絕了被告的國際窮竭抗辯。[24]在日本,1965年之前,在所有的知識產權上也都嚴格遵循領土窮竭原則。根據日本1959年《專利法》,日本專利權人有權禁止在其他國家被合法投入市場的專利產品的進口。專利權人或獨占被許可人也可以請求日本海關當局扣押平行進口的專利產品。[25]
(二)區域窮竭
在區域的層面上,“窮竭”意味著一旦受知識產權保護的產品由權利人或經其同意被投放到某一特定區域的市場——通常指像歐洲經濟區(EEA,由15個歐盟成員國加上冰島、挪威和列支敦士登這三個非歐盟成員國構成)或北美自由貿易區(NAFTA)這樣的自由貿易區,則受該區域內的其他國家保護的平行的知識產權所有人不能再對這些產品行使其知識產權。這一空間范圍內的權利窮竭是基于區域內的自由貿易政策而在知識產權領域進行區域性協調的結果。目前,知識產權中相關權利的區域內窮竭主要發生于歐洲經濟區。
在20世紀60年代之前,歐共體知識產權法領域占主導地位的觀點認為,知識產權作為一種專有權可以構成進入市場的障礙,因而可以合法地限制競爭。然而,自20世紀70年代以來,人們開始認識到,依據各成員國法律取得的知識產權威脅到共同體市場的一體化,[26]在知識產權和歐盟的基本目標之間存在著內在的沖突。《建立歐洲共同體條約》(簡稱《歐共體條約》)旨在通過消除成員國之間的貿易障礙建立單一的市場,而成員國知識產權的實施會構成自由貿易的障礙,尤其是利用在一個國家的知識產權禁止由知識產權人或經其同意投放在另一個成員國市場上的產品的進口,這將使共同市場分割成成員國的國內市場,并最終損害在共同市場內商品自由流動原則。面對保護知識產權卻對共同體市場內的自由貿易構成威脅這一兩難問題,歐洲法院發展起“權利的存在和權利的行使二分法”以及“共同體權利窮竭”這兩項聯系密切的原則。這兩項原則為上述兩難問題提供了比較可行的解決方案。歐洲法院一系列以上述兩項原則為基礎的判例表明,在維護歐共體市場的一體化與維護成員國的知識產權兩者之間,前者居于優先地位。
1.權利的存在與權利的行使二分法
共同體的意圖并不是消滅知識產權。隨著共同體法律制度的發展,人們認識到,雖然受成員國保護的知識產權的存在(existence)不受自由貿易原則的影響,但是,這類知識產權的行使(exercise)不能阻止在其他方面是合法的共同體內的貿易,并將單一市場分割成成員國的若干市場。也就是說,權利的存在取決于成員國的國內法,而這種權利的行使必須與歐共體條約相一致。這即所謂的“權利的存在和權利的行使二分法”。該二分法體現了歐共體在成員國的知識產權與共同體的利益之間尋求平衡的努力。《歐共體條約》對知識產權的存在和行使做出了不同的規定。該條約第295條明確規定,成員國的知識產權的存在不應受到影響。同時,條約中有不少旨在控制知識產權運用的條款。
歐洲法院在1968年的ParkeDavis一案的判決中首次完整闡述了該二分法。歐洲法院對該案的裁決意見包括了以下兩個方面的內容:其一,原告的專利權系依據成員國的法律取得,該權利的存在不受《歐共體條約》第81條和第82條的禁止性規定的影響;其二,若知識產權的行使會對共同體市場的競爭構成損害,尤其是構成《歐共體條約》第81條或第82條意義上的限制競爭或者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則這種知識產權的行使因違同體的競爭規則而構成違法行為。據此,歐洲法院未支持原告要求禁止藥品進口的訴訟請求。
2.共同體權利窮竭原則
作為一種實現建立單一市場目標的必要的保障手段,相關權利在共同體區域內窮竭受到人們的普遍關注。如前所述,《歐共體條約》旨在通過消除成員國之間的貿易障礙建立單一的市場,該條約第28條和第30條成為歐洲法院認定相關知識產權在歐洲區域內窮竭的依據。其中,第28條規定:在成員國之間有關進口的限制以及具有相同效果的所有其他措施均應受到制止。因此,雖然成員國知識產權的存在沒有遭到否定,但是任何允許利用一國的知識產權禁止共同體內貿易的法律都在根本上與第28條相違背。第30條規定:“當成員國對進口、出口和轉口的禁止或限制是基于維護公共道德、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或者為了保護人類、動物或植物,或者國家的具有藝術、歷史或考古價值的文物,或者工商業產權等正當理由時,第28條……的規定不妨礙上述禁止或限制。但是,這種禁止或限制不應構成一種專斷的歧視手段或對成員國之間貿易的變相限制。”歐洲法院將上述兩個條款視為歐共體內商品和服務自由流動的保障。
為了實現建立統一的共同體市場這一目標,在“權利的存在和權利的行使二分法”的基礎之上,共同體權利窮竭原則應運而生。根據該原則,受知識產權保護的產品一旦由權利人自己或經其同意在任何一個成員國首次投放市場,則與該產品有關的知識產權被視為在所有的成員國均告窮竭,并且相關權利人再也不能憑借在其他成員國擁有的平行的知識產權禁止該產品在共同體市場內流通。
歐洲法院在權利窮竭的問題上扮演著重要的角色,它在一系列的判例中確認了權利的區域內窮竭。歐洲法院的判例既涉及在EEA內(歐洲經濟區國家之間)的平行進口,也涉及從非EEA國家向EEA國家的平行進口。在前一種情形下,歐洲法院根據權利的區域內窮竭原則,判定平行進口行為不構成侵權;在后一種情形下,歐洲法院以同樣的原則認定平行進口行為構成侵權。對于發生在EEA內的平行進口,區域窮竭原則是作為領土窮竭原則的替代原則被強調;對于發生在非EEA國家與EEA國家之間的平行進口,區域窮竭原則是作為國際窮竭的替代原則被強調。人們對前一種情形鮮有歧見,而對后一種情形,則一直存在不同觀點的交鋒。
與歐洲法院在判例法上的發展相呼應,有關權利的共同體窮竭原則同樣體現在歐盟的相關立法之中。有關的法律文件包括:商標領域的《商標指令》,(注:歐盟委員會于1988年12月21日通過了《商標指令》,該指令第7條規定:“(1)商標權人無權禁止在由他自己或經其同意投放共同體市場的商品上繼續使用原有的商標。(2)當存在阻止商品的進一步銷售的合理理由,尤其是當商品投放市場之后,其狀況被改變或被損壞時,不適用第(1)款。”這是一條有關權利窮竭的重要規則,它確立了成員國的商標權在歐共體區域內窮竭。如今,《商標指令》第7條所確立的區域窮竭原則在所有歐盟成員國的商標法中得到了體現。《歐洲共同體商標條例》;[27]著作權領域的《信息社會著作權和領接權指令》,《關于計算機軟件的第91/250號指令》,(注:Directive91/250EECofMay14,1991.該指令第4(c)條規定了計算機程序的發行權(而不是出租權)的窮竭。)《關于出租權的第92/100號指令》(1992年11月19日),以及《關于數據庫的第96/9號指令》。(注:Directive96/91EECofMarch11,1996.該指令第5條也規定了與數據庫有關的發行權的窮竭。)上述著作權領域的指令有關權利窮竭的規定與《商標指令》第7條的用語如出一轍。
(三)國際窮竭
國際窮竭問題伴隨著國際貿易的出現而出現。許多知識產權人就相同的對象在不同國家享有平行的知識產權,知識產權人在這些國家銷售或準備銷售其產品。在國際的層面上,“窮竭”就意味著一旦產品被權利人或經其同意在世界上任何一個國家被首次銷售,則存在于其他國家的平行的知識產權不能用于禁止這些產品的進口商或購買者。也就是說,權利人在其他國家所享有的在該產品上的類似的權利也隨之窮竭。
國際窮竭原則在一些歐洲國家(包括歐盟成員國,如德國、奧地利、意大利,也包括非歐盟成員國,如瑞士)有著長久的歷史。但是,該原則在上述兩類國家中遭遇了不同的命運。隨著歐盟成員國在其國內立法和司法實踐中紛紛接受區域內窮竭原則,包括德國和奧地利在內的歐盟國家拋棄了曾長期使用的國際窮竭原則,轉而接受區域窮竭原則;而在非歐盟成員國瑞士,國際窮竭原則至今仍支配著其相關的司法實踐。瑞士近年來的判例仍然體現了國際窮竭原則。1998年,瑞士聯邦法院曾經判決,將經著作權人同意在其他地方投入市場的復制件進口至瑞士,無須獲得瑞士獨占被許可人的授權。(注:CaseNo.4C.45/1998/zusBGE124III321.瑞士聯邦法院對權利窮竭的觀點可以從瑞士相關的立法歷史中找到某些線索。瑞士新著作權法的第一份提案曾經規定了發行權的國際窮竭,即一旦作者或其被許可人“在瑞士或其他地方”銷售了復制件,則發行權窮竭。)這一判決對瑞士專利法也產生了影響,在1998年12月23日的一個判決中,蘇黎世商事法院認為,國際窮竭同樣支配著專利法。[28]此外,瑞士商標法也適用國際窮竭原則。因此,瑞士幾乎成為國際窮竭搖籃的代名詞。[29]日本也被納入采用國際窮竭的國家之列。日本東京地方法院在1965年的Parker案判決被視為日本第一個適用國際窮竭的判例。該判決改寫了日本嚴格遵守領土窮竭的傳統。在該案判決中,法院允許來自香港的真正的Parker牌筆平行進口至日本。法院的理由是:商標法旨在保障商品的原始來源和質量,并保護商標所有人的信譽。在本案中,上述方面未受到真品進口的影響。[30]此外,1998年日本最高法院對BBS案的判決意見在某種意義上也可被視為引入了國際窮竭原則。該案判決與上述商標案件的判決一道被認為為日本法律有關窮竭問題的規定確立了方向。[31]
在前述三種空間效力范圍中,領土窮竭和區域窮竭已經獲得內國或區域的立法和司法的承認,具有了確定性。而對于國際窮竭,卻還是眾說紛紜,它涉及復雜的政治經濟關系。近年來,有關權利窮竭原則的爭論都是圍繞著國際窮竭原則而展開。美國近30年來的許多判例也反映了對在國際貿易中適用窮竭原則的激烈爭論。在現有條件下,對于權利窮竭問題尚未能在國際層面上達成一致意見。例如,TRIPS也沒有就其成員有關權利窮竭的立場提出要求,(注:TRIPS第6條規定:“就本協定項下的爭端解決而言,在遵守第3條和第4條規定的前提下,本協定的任何規定均不得被用于處理知識產權的窮竭問題。”)無論是采取領土窮竭、區域窮竭還是國際窮竭,只要不違反國民待遇原則和最惠國待遇原則就都被允許。在我國,迄今為止尚無相關立法可循。一些學者提出,依據所涉及的知識產權類型或者采取領土窮竭(如對于專利權和著作權),或者采用國際窮竭(如對于商標權)。由于篇幅所限,擬另撰文討論這一問題。
收稿日期:2002-10-28
【參考文獻】
[1]51RGZ139,140-14130IIC495,497(1999).
[2]84U.S.453,456(1873).
[3]157U.S.659(1895).
[4]210U.S.339(1908).
[5]約瑟夫·斯蒂格利茨.知識經濟的社會政策[J].新華文摘,2000,(3).
[6]W.R.Cornish.IntellectualProperty:Patent,Copyright,TrademarksandAlliedRights[M].Sweet&Maxwell,1996.5-6.
[7]李琛.市場統一中的人文失落——歐盟法與歐洲大陸著作權觀念的沖突[J].私法研究,創刊號,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8]Adamsv.Burke,84U.S.453(1873).
[9]157U.S.659(1895).
[10]DavidParkinsetal.ExhaustionofIntellectualPropertyRights[Z].inPLI''''sFifthAnnualInstituteforIntellectualPropertyLaw,1999.
[11]ChristopherHeath.ExhaustionandParallelImportsinAsia[J].33IIC622,623(2002).
[12]51RGZ139,140-141.
[13]Jr.JayDratler.LicensingofIntellectualProperty[M].LawJournalSeminars-Press,§6.05[1].
[14]CohenJehoram.ParallelImportsandIntellectualPropertyRight[J].30IIC497(1999).
[15]IriniA.StamatoudiandPaulL.C.Torremans.InternationalExhaustionintheEuropeanUnionintheLightof“ZinoDavidoff”:ContractVersusTradeMarkLaw[J].31IIC123,127(2000).
[16]ApollinarisCo.v.Scherer,27F.18(C.C.S.D.N.Y.1886).
[17]84U.S.453,456(1873).
[18]51RGZ139.
[19]11IIC503.
[20][1999]3ALLER711(Ch.D)502.
[21]W.R.Cornish.IntellectualProperty[M].Sweet&Maxwell.1996.32-33.
[22]133U.S.697(1890).
[23]453F.Supp.1283(1978).
[24]32USPQ2d1512(1994).
[25]ShusakuYamamoto.AReversalofFortuneforPatenteesandParallelImportersinJapan[J].[1995]7EIPR341.
[26]王曉曄.歐共體競爭法中的知識產權[J].環球法律評論,2001,(夏季號).
[27][1994]OJL11/1,25IIC743(1994).
[28]Z.R.97(1998)112.
一、前言
隨著經濟全球化的發展,工業設計在產品品牌建立、企業競爭力形成、綜合國力提高,以及人民生活改善等方面扮演著越來越重要的角色,也越來越得到各方面的重視。當前,我國面臨工業化進程加快和產業結構的升級,工業設計對中國這個人口眾多、資源相對稀缺的國家意義更加重大。
二、中國工業設計的現狀
工業設計引入中國的這20年是“中國制造”告別“傻、大、黑、粗”的20年。在這20年中,中國的制造業已經在世界上嶄露頭角。而如今,隨著社會整體競爭力的提升,工業設計的核心--產品創新設計體現的也越發的重要。工業設計解決的不僅僅是外觀的問題,它還解決企業創新能力和品牌價值的問題。可以說,中國在新世紀的個性化、多元化需求的前提下,正逐漸依靠著“工業設計”實現著“中國制造”向“中國設計”的轉型,并最終使制造業更具競爭力,實現經濟的可持續發展。
三、中國工業設計知識產權維護的現狀
市場并不自發的促進設計創新,一切工業設計的創新都需要很大的投入。反觀,設計又是很容易被抄襲或復制的,缺乏專利保護的創新設計并不能為企業帶來實際的價值。因此,企業創新能力首先要轉化為知識產權,成為企業市場壁壘的“軟性資產”,最終轉變為利潤。而良好收益又能促進創新能力的提高,從而步入發展、保護、市場回報的良性循環。
1.工業設計知識產權。工業設計知識產權維護不僅僅是保護設計而延伸出的產物。深究其意義,我們不難發現它是在保護設計的基礎上,又為設計提供了規劃性的發展空間。維護不僅僅是維護企業利益,同時也是在維護設計本身的價值和延續性。就以企業而言,如果沒有了知識產權保護,企業就可能面臨產品被抄襲的危險,經濟利益受損。而從長遠看,企業要想在行業中斬露頭腳,沒有一貫的風格而盲目的跟隨潮流是不行的。蘋果公司的例子已是眾所周知了。如果風格不一,導致特征形象不突出,這樣就給企業知名度的擴展帶來困難。
2.國內工業設計在知識產權維護上存在的問題。在社會經濟日益發展的今天,工業設計無處不在,從基礎建設中的商用設計至高科技領域的產品設計不勝枚舉。但時至今日,將維權作為設計主導思想的設計機構或設計師卻是鳳毛麟角。為什么呢?可以說是由于長期以來將自身價值忽略的習慣造成的。多年來,在工業設計領域中,設計師只將自已的作品作為一種流通商品去處置,即設計師的設計只是為了收取一定的設計費用。但在國外,工業設計除了本身的發展以外,對所屬的知識產權保護也一刻都沒有停滯。每一項發明和實用新型的設計都被牢牢地烙上一種專屬權--知識產權,而它的價值,已遠遠地超過了“設計費用”本身。因此工業設計行業本身和設計師本人應該尊重自已的設計成果,不應該把蘊藏著自已智慧的設計成果簡單地作為一種商品去出售。尤其是在入世后,我國在經濟發展過程中所研發的各種新產品與設計領域密切相關,但屬于我們自已的知識產權呢?任何一個國外的設計機構、設計師都可以將自已的設計作品冠稱以知識產權,而我們呢?是不是也要永遠在有償使用別人的設計成果呢?從這個角度來說,工業設計領域的維權意識無疑是至關重要的,它不僅關系到設計行業和設計師本身,更關系到整個民族在世界經濟發展中的地位。
3.在加入WTO后工業設計知識產權將面臨的挑戰。在我們加入WTO后,對整個工業設計行業及設計師來說沖擊是不言而喻的,但存在壓力自然會帶來發展,這種發展能帶來工業設計行業和設計行業本身知識產權保護意識的雙重發展。沒有一種產品可以脫離它的經濟價值而獨立存在,同樣,也沒有一種工業設計產品可以脫離知識產權的保護,這二者之間的聯系是一種必然,而后者更是當今設計行業和設計師應倍加重視的要點。因為擁有知識產權不僅是對設計機構和設計師本人的肯定,也是社會經濟發展過程中對其的一種肯定,而這是不能用設計費用來衡量的。因此,知識產權的具體運用必將對國內的設計行業和設計師產生深遠的影響。
4.工業設計知識產權的幾個特殊情況。這里,需要特別說明的是,工業設計的概念范疇是很大的,它不單單只是造型,在某些特定的行業或領域,它還涉及到其它一些概念。因此就針對工業設計知識產權保護可能出現了一些特殊的情況做以下說明:
(1)功能設計,即設計時完成的某種特定的圖案。例如列車車頭具有的稍微獨特的圓形突起,是因為有些隧道很長,列車高速沖入時產生的風壓會將車窗玻璃壓碎,于是經過反復的試驗,才做成這種沖擊力最小的車型。這種情況下設計上的特征應該引起足夠的維護意識,因為它已經是技術和科技的共同載體。
(2)組件的外觀設計。大工業生產下,外形是由許多組件所組成的一個整體。某些新產品的研制就是依賴新組件組合來實現的。但如果外觀不同,組件相同,特別是某些關鍵性特殊組件相同,那屬于侵權嗎?所以,當我們在談及外觀專利維護的時候,也應該把組件的外觀設計考慮在內。
三、內部零部件的外觀設計
打開鐘表我們能夠看到其中的齒輪在轉動。本來,機械內部與購買者是沒多大關系的,但如果機械內部零件清晰,就不易引起組裝錯誤。因此,內部的造型有助于減少產品的不合格率,對產品開發具有重要意義。在這種情況下,也應該把它歸到產權保護中去。
四、結論
今天,社會經濟高速發展,工業設計逐步發揮著無可替代的作用。但目前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所見的工業設計知識產權的紛爭卻越來越多,我們從中得到了怎樣的啟示呢?除了不斷提高自身的專業水平,更重要的是從點滴做起,逐步去建立和完善工業設計行業中的知識產權保護意識。只有工業設計行業中的每一個設計師都真正意識到維權的重要并努力去捍衛自已的權力后,一個優秀的、機制健全的國際化設計團隊才能屹立在世界設計行業之林!
參考文獻:
[1]鄭成思:知識產權論.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
1企業實施知識產權戰略的作用
1.1給企業帶來新的利潤增長點
企業科技競爭的決定性因素為自主創新能力,而自主創新的基礎與衡量指標又為知識產權,企業經過不斷持續的技術創新活動,對所擁有的自主知識產權的核心技術不斷進行開發,并使之產權化,然后再將其投入到生產領域,這樣企業所獲得的豐厚利潤就可以從這些新產品的開發而獲得,從而還能將其轉變為新的利潤增長點。
1.2為企業拓寬了市場空間
企業由于形成了自主知識產權,這就使其產品具有“獨創性”,真正實現所謂的“新產品”的目標,當技術優勢向產品優勢轉化時,該企業就贏得了市場,取得競爭優勢,從而為企業拓寬了市場空間。
1.3為企業降低了運營成本
企業降耗、節能、減排可以通過知識產權蘊涵的技術創新、工藝創新而成為可能,企業的運營成本的降低通過技術進步而實現,使得企業核心競爭力被大大提升。
2企業知識產權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2.1對于知識產權管理認識不到位
當前,大多數企業對知識產權管理的重要性認識不到位,對知識產權管理沒有從戰略高度上進行規劃。有形資產及其管理是企業所重視的問題,而忽略了對無形資產的管理,對于專利戰略也缺乏研究和制定。多數企業由于對知識產權缺乏從戰略高度的規劃,致使其自主創新成果只在我國申請了專利,而到國外卻沒有申請,一些企業雖然申請了專利,但宣傳力度不夠,這就造成專利成果利用率低,從而無法提高產品的產業化、商品化程度。
2.2知識產權管理缺乏資本化運作
企業對于知識產權的管理多數只注重對其表面的保護,而未進行資本化運作。模糊了對知識產權概念和價值的認識,盡管一些企業科技人員努力創造了智力成果,然而企業家對其重視不夠,并沒有將其作為企業的無形資產而進行有效保護,并使之轉化為企業的生產力。
2.3缺乏知識產權管理與運作的人才
只有擁有嚴密的組織和制度保障才能形成良好的知識產權管理。據相關調查表明,當遇到涉及知識產權糾紛的問題時,企業通常都是直接聘請律師來幫助解決,對于相關的處理知識產權糾紛的專門機構多數企業都沒有設置,也沒有相關從事企業知識產權的管理研究及開發的專門人員的配置,也缺乏較為嚴格的規章制度對其進行引導。
3企業加強知識產權管理的相關對策
3.1初期實施防御型戰略
企業要以自身現狀、發展戰略以及外部環境等為依據,編制出不同的知識產權戰略,并在企業研究開發、生產營銷、資產運作、發展規劃等環節納入該戰略,以促進戰略得以有效實施。在企業實現防御型戰略之后,就會擁有了一定的知識產權資源,并具備了相應的知識產權制度,此時企業就可以逐步向攻防兼備的混合型戰略過渡。待攻防兼備的混合型戰略也順利完成后,企業再考慮進攻型戰略的實施。
3.2構建和完善企業知識產權管理機構
企業的知識產權管理必然會受到外部環境的影響,本文討論的知識產權管理外部環境主要是指知識產權法律保護體系及中介市場機構。由于中國的經濟市場化時間不長,無論是法律保護機制還是市場運作機構都還不完善,企業知識產權管理缺少有利的外部環境,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知識產權保護制度自身的缺陷。1980年我國才加入世界知識產權組織,1984年才開始實施第一部《專利法》。目前雖然已經制定了較為全面的知識產權保護法律,并應實際之需作過調整和修改,但是,我國的《專利法》、《商標法》、《版權法》在實際操作過程中仍表現出一些本身的不合理性。例如,專利法規定的專利審批期限過長,專利費用過高,導致企業往往因害怕在專利申請中投入過多的時間和精力而淺嘗輒止。實踐中,專利審查機構由于不受期限的約束,常有任意拖延專利實質審查時間的情況出現。專利的審查期限過長往往使得申請的專利技術喪失先進性,損害了申請人的利益,打擊了申請人的積極性。
(2)知識產權司法機關執法不力。法律的保護不僅在于立法的完善,更重要的是依賴于有力的執法。然而調查表明,企業對知識產權保護的指責更多地集中于司法機關的執法不力。法院與仲裁機構在知識產權糾紛案件的處理中無法達到及時、正確的裁斷要求,使得侵權糾紛中無法及時確定權屬,打擊侵權行為。這里除了由于司法機構、組織制度原因造成的工作作風拖沓、辦案效率低下問題,同時也有司法機關人員的專業知識欠缺的原因。(3)行政機關沒有發揮應有的作用。行政權力在中國社會有其深刻的文化心理優勢,由此企業普遍對行政機關存在高期望值。然而,行政機關由于體制因素而效率低下,同時,行政機關由于在司法中的地位,對嚴重的侵權而致犯罪的行為,缺乏防止措施和指控的權限;法院在刑事責任的追究中,按分工習慣,又將此類審判交由刑庭,而普通的刑庭往往缺乏追究行為人刑事責任的能力。因此企業經常反映難與管理機構打交道,而且很難適用刑罰手段來保護自己,打擊侵害者。
(4)中介市場很不完善。市場經濟中,中介機構發揮著十分重要的作用,尤其是在知識產權管理這種專業知識要求很高的市場中,專利機構、著作權集體管理機構等中介機構應發揮應有職能。知識產權機構不僅可減少企業申請或注冊過程中所需要的時間,同時還可抓住侵權行為的要害,收集有利證據打擊侵權。然而我國的知識產權中介機構缺乏,人員素質難以滿足相應需求。
(5)市場上知識產權侵權行為泛濫。由于知識產權法律保護體系不健全,加上過去中國實行成果管理的科技管理體制的慣性影響,導致中國知識產權侵權行為泛濫,甚至有時達到公開化。例如,有人就錯誤地認為“盜版”行為對中國的經濟發展有利:“在中關村,凡有真的幾乎就有假的,對暢銷品來說,往往假的數十倍、百倍于真的”。企業的知識產權管理在這種市場環境下很多時侯只能是無可奈何。
1.2企業知識產權管理意識不強我國知識產權制度建立比較晚,知識產權管理意識比較弱。這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①企業能真正重視知識產權保護、在內部建立知識產權制度、運用制度為自己的技術開發和企業發展服務的還不多,更別說一些中小企業了。北京大學的一次調查表明,北京市高新技術企業有5.9%的企業“無機構也無人負責”,“有專門機構和專業人員負責”的僅占21.6%.其它地區及傳統企業的情況就更嚴重了。②專利的申請量少,質量不高。據調查,中國有70%以上國有大中型企業、95%以上小型企業沒有專利申請。1996年,國家知識產權局統計,在專利部類中,國外來華申請發明專利已有五個部類,超過半數,而我國為數不多的專利申請中,技術含量和水平遠不及外國專利,更談不上向國外申請專利,有意識地建立專利網和專利壁壘來保護這些成果。“863”計劃僅20%的成果申請了專利,多數成果以論文的形式公布于眾,有些成果是國外還沒有的,處于世界領先地位,因為沒有申請專利而拱手讓人了,申請的專利和論文的比例大致是1:80.③知識產權的管理大多停留在保護層面,還沒進入資本化運作。例如,我國的上市公司年報摘要的報表附注中披露無形資產具體構成的公司從1995年~1998年在逐年增加,但1999年披露無形資產構成的公司比例突然下降。1999年我國共有上市公司424家,披露無形資產的僅有173家,而披露的無形資產構成主體是知識產權。研究發現不披露無形資產構成的公司的無形資產對企業經營活動的貢獻要小于披露無形資產構成的公司,同時市場對披露無形資產構成的公司無形資產的定價要高于未披露的公司。這說明我國企業還沒有認識到知識產權類無形資產對吸引投資的巨大作用。
1.3企業知識產權管理缺乏戰略規劃
國內除了像海爾、北大方正等極少數企業對知識產權有比較系統規范的管理外,絕大多數企業還沒有認識到知識產權管理的重要性,更談不上從戰略上進行規劃,企業關注的仍是有形資產的管理。1996年5月,中國專利局對7省市的調查發現,每個大中型企業每年科研成果超過百項,但申請專利的卻寥寥無幾。北京大學劉劍文博士組織的調查表明,北京市僅有21.6%的高新技術企業“已制定”或“正在考慮制定”本企業的知識產權戰略,大部分企業都處于未制定的狀態。沒有專利戰略,就不能保證科研開發的各個環節,包括選項、立項、專利申請規模、專利保護及其策略和產業化順利進行。許多企業不知道對專利文獻的利用,很少進行專利文獻檢索,造成低水平重復研究。由于缺乏戰略高度的規劃,許多企業成果只申請了中國專利而造成技術流失,專利申請后利用率很低,產業化、商品化程度低。此外,還很容易導致陷入專利“陷井”與“雷區”,侵犯了別人的專利權,不僅要支付高額賠償,甚至導致企業破產。深圳市某廠的產品屬荷蘭菲利浦公司在中國獲權的專利保護范圍,被訴侵權,不但自行銷毀了模具和侵權產品,還要支付巨額賠款。
1.4企業知識產權管理缺乏嚴密的組織和嚴格的規章制度
良好的知識產權管理需要嚴密的組織和嚴格的規章制度。然而,調查表明,我國企業目前涉及知識產權問題時大多是通過聘請律師幫助解決,大多數企業還沒有認識到專業機構的設置和利用以及配置專業人員,沒有設置專業人員從事企業知識產權的管理研究及開發,同樣也缺少嚴格的規章制度來對知識產權管理加以指導。例如,北京大學的調查表明,在企業與雇員是否簽訂保密協議的問題上,有7.8%的企業“無任何保密規定”,29.4%的企業“僅在企業內部規章中規定,無專門協議”。許多企業商標檔案的管理與企業的其他檔案進行合并管理,而沒有專門的商標檔案制度和對商標的申請、印制、保管及續展進行規定。
1.5缺乏知識產權管理與運作的人才
1999年,我國擁有專利工作者約一萬余人,平均每13萬人中才有一名懂專利的人員。國內很少有企業有專門的知識產權管理機構,有關知識產權的管理均當作法律事務處理,缺少能把企業知識產權管理與企業業務緊密結合的專業人才,導致許多專利申請后無人管理,未能充分利用。我國過去科研與生產相分離,企業僅僅是生產基地,科研開發主要由大學、研究所承擔,由國家進行計劃分配,導致企業研發能力薄弱,而大部分科研成果累積在高校、研究所,不能產業化、商品化;同時,也缺少精通知識產權管理與運作和專利許可業務的專門人才把企業與高校、科研機構聯系起來。
2原因分析
我國知識產權管理水平落后固然有其歷史的原因,如我國實行市場化經濟的時間短,企業的精力大部分集中于體制改革和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無法顧及知識產權管理等。但是,面對經濟全球化和來自全世界企業的激烈競爭,我們不能僅拿這些作為借口,必須分析產生這些問題的深層次根源,才能做出正確的對策。前述我國知識產權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多而且復雜,有些問題恰恰又是其它問題存在的原因,綜合起來可分為企業行為體現出的問題和制度缺陷導致的問題。
2.1企業行為方面體現出的問題的原因分析
企業行為方面存在的問題,即企業在知識產權管理方面的行為方式及結果。例如,企業知識產權意識淡薄,缺少主動性,知識產權管理工作缺少戰略等。在發達國家,知識產權的管理受到極大重視,視為形成企業核心競爭力的重要因素。為什么我國的企業卻不大重視呢?原因之一是過去體制的慣性影響。我國過去實行計劃經濟條件下的成果管理體制,轉向知識產權法律保護體制的時間較短,人們還受過去成果管理體制的慣性影響,從而對知識產權管理缺乏了解和認識,取得的研究成果往往不是申請知識產權保護,而是以等方式處理。原因之二是企業缺乏知識產權管理的積極性。企業知識產權管理行為從無到有、從被動到主動的變遷,其動機是受行為變遷所帶來的利益驅動。只有行為人分析到行為的結果能帶來巨大的利益時,他才會采取行動,從而發生行為變遷。我們可把企業的行為變遷分為兩種:誘致性變遷和強制性變遷。誘致性變遷是行為主體受巨大利益的誘導而產生的自發變遷;強制性變遷是政府制定法律規章,強制企業發生行為改變。一方面,誘導行為變遷是一個緩慢的過程,因為這要受行為主體現有知識與經驗、認識能力和學習能力等影響;另一方面由于我國知識產權保護體系的不完善,削弱了企業實施知識產權管理取得的收益,導致企業缺少進行知識產權管理的積極性,從而又延長了企業行為的變遷過程。所以,要解決我國企業目前在知識產權管理方面存在的問題,必須通過政府制定適當的法律規定,強制企業的行為發生變遷,這樣可大大縮短這一過程。原因之三是知識產權管理人才匱乏,導致知識產權管理知識供給不足。人才匱乏既是存在的問題,又是企業某些行為方面存在問題的原因。一方面是由于我國過去科研與生產相脫節,大量科研人員集中在高校和科研院所,企業科研力量不足,導致企業知識產權的形成來源不足;另一方面是我國實施市場經濟和知識產權保護的時間較短,通曉知識產權法律和知識產權資本化運作的人員很少,這導致企業可能還認識不到知識產權管理能帶來的巨大收益,或者認識到了,但由于缺少相關的人員而不知如何著手采取行動。例如,我國很多企業認識到商標的巨大經濟效應,只單純花費巨資做廣告,但由于商標的價值內涵及商標的許可運作知識缺乏,反而導致短期行為,產生不良后果。
2.2制度方面導致的問題的原因分析
上面的分析表明,制度缺陷是我國企業知識產權管理行為方面存在問題的更深層次原因,其產生的影響更為深遠。因為制度是決定人們相互關系的、而人為設定的一些制約性規則,制度的缺陷會增大人們在知識產權活動中的交易費用,缺少激勵人們實施知識產權管理的利益動因。沒有法律制度保護知識產權所有者的收益,人們不僅缺少知識產權管理的積極性,相反,還會因侵害他人的知識產權而不受處罰而產生仿造、假冒和不正當競爭行為等。我國知識產權管理中存在的問題,最根本的原因就是由于制度方面的原因引起的。那么,造成我國知識產權制度方面缺陷的原因是什么呢?要回答這個問題,首先需要對制度的形成進行分析。制度不是天然就有的,制度的形成與完善是一個不斷變遷的過程。制度變遷的路徑要分為誘致性制度變遷和強制性制度變遷。前者是指一群(個)人在響應由制度不均衡引致的獲利機會時所進行的自發性變遷;后者是指由政府法令引起的變遷;自發性制度變遷通常也需要政府行動來加以促進。誘致性制度變遷是在獲利機會的誘導下利益各方長期博弈的結果,其變遷是緩慢的,而強制性制度變遷則可由政府直接頒布法令實現。而且,如果誘致性創新是新制度安排的惟一來源的話,那么一個社會中制度安排的供給將少于社會最優。因為自發性制度變遷通常也需要政府行動來加以促進。企業內部的知識產權管理規章制度的形成主要是誘致性制度變遷,它是一個緩慢的過程,這也是我國企業內部知識產權管理規章制度目前仍不健全的原因之一。而企業知識產權管理的外部環境則主要是強制性變遷,依靠政府頒布的法令。然而我國政府過去階段的任務重心是進行經濟體制改革,推動現代企業制度的建立,而政府本身的機構改革有些滯后,這造成一方面立法不完善,另一方面政府機構效率低下,執法不力降低了強制性制度變遷的作用。我國企業當前正面臨著加入WTO帶來的激烈國際市場競爭,依靠緩慢的誘致性制度變遷不能適應當前需要,必須通過政府完善知識產權法令,加快政府機構改革,實現強制性制度變遷。通過強制性的制度變遷,實現企業知識產權管理行為的強制性變遷。
3政策建議及對策
通過上述分析可以得出以下結論,要解決我國企業知識產權管理中目前存在的問題,首先就是要加強和完善知識產權管理的相關制度,形成強制性制度變遷和行為變遷;加大知識產權管理的知識供給;同時,企業自身也要采取相應的對策和行動。
3.1政府在推動知識產權保護上要發揮更大作用
第一,政府應加強與發達國家知識產權方面的交流,了解世界知識產權法律、政策方面的新進展。從而加強和完善我國的知識產權立法,制定適應我國經濟發展的知識產權政策和法律。完善知識產權制度的執行規范,一方面要加強知識產權行政管理機構的改革,制定嚴格的工作規范,提高行政機關的工作效率和人員素質;另一方面要加強企業知識產權管理的制度規范,制定企業知識產權工作的規定,企業進出口的知識產權保護規定,企業競業禁止規定等。第二,加強知識產權保護的執法。由于知識產權保護的執法涉及的法律法規較多,知識產權本身的專業性很強,使得這方面的執法難度較大,而我國執法人員的水平也有待提高。因此,司法、執法部門應注意加強與技術專家、知識產權法律專家的溝通,聘請他們擔任專家咨詢顧問并協助解決疑難案件。第三,政府可引導和加強知識產權中介機構的建設。在初期,政府通過制定政策對中介市場加強管理和指導,并逐漸放開,通過行業自律和市場化運作,促進知識產權中介市場的完善。第四,政府應加速我國專利信息網絡的建設,盡早建立開通互聯網絡向公眾提供專利說明書全文、法律狀態查詢。選擇一些有條件的省市建立遠程可視審查會晤系統,方便和加速專利審查。建立多功能的知識產權文獻館,提供知識產權自動檢索、知識咨詢,提供專題培訓等,加大知識產權保護的宣傳。
關鍵詞:高校知識產權管理問題
0引言
知識產權是關于工業、科學、文學和藝術領域內及其他來自智力活動所取得的一種財產屬性權利。當今世界,知識產權受到各國的高度重視,知識產權管理工作也越來越重要。2008年6月5日,國務院印發了《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綱要》(國發[2008]18號)《綱要》指出,要按照“激勵創造、有效運用、依法保護、科學管理”的方針,著力完善知識產權制度,積極營造良好的知識產權法治環境、市場環境、文化環境,大幅度提升我國知識產權創造、運用、保護和管理能力,為建設創新型國家和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提供強有力支撐。[1]《綱要》的出臺意義重大、影響深遠,也標志著我國的知識產權工作從此邁入了一個新的歷史發展階段。高校知識產權保護戰略作為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的重要組成部分,其知識產權工作的體制、機制完善與否,任務目標完成的質量如何,將直接影響到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的實施以及創新型國家目標的實現。
1我國高校知識產權管理的問題
高校知識產權管理就是高等院校對其所擁有的知識產權資源進行計劃、組織、領導和控制,以實現最佳經濟效益和提高國際競爭力的過程。隨著我國科技事業的不斷發展,經濟建設的快速增長和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完善,以及法治的不斷健全,我國高等院校的知識產權保護與管理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績。但是,仍然存在著諸多問題:
1.1知識產權保護和管理意識淡薄由于我國高等院校開展知識產權保護與管理工作的時間較短,我國高校領導層和一般管理者中的大部分人員沒有接受過系統的知識產權教育與培訓,傳統觀念和意識還存在于高校相當一部分領導、一般管理人員、教師和科技人員的頭腦中。他們對知識產權的深刻內涵缺乏真正了解,對高校知識產權保護與管理認識不足,意識薄弱。長期以來,我國高校一直把數、科研項目數、科研經費數、鑒定與獲獎成果數等當作科技工作要求的主要方面,而且往往把這些指數作為教師職稱評定、晉級獎勵、績效考核的重要指標。在這種“重成果輕專利”的政策導向下,教師們申請專利保護的敏感性差,缺乏市場觀念和競爭意識,偏重學術水平的評估,輕視經濟效益的發揮。科研成果一般以、成果鑒定、學術研討會等形式公諸于眾,使其喪失了作為專利或者專有技術的新穎性而得不到法律的有效保護,與此同時,又使得大量的科技成果免費被世界各國使用,造成了巨大的損失。
1.2知識產權的管理工作疏漏據不完全統計,目前國內仍有部分高校沒有設立知識產權保護機構,沒有知識產權保護管理方面的規章制度,沒有配備相應的管理人員,知識產權工作大都由科技處管理人員兼管,這樣做不僅嚴重影響了科技人員申請專利的積極性,而且在一定程度上阻礙了高校的知識產權的健康開展。另外,這種相互脫節、互不協調的運行機制,出現了管理上的混亂和漏洞,形成了知識產權流失的“暗道”。如高校大量教師通過跳槽、考博、留學、訪問等途徑離開原學校,謀求新的發展,而將所掌握的技術資料、圖紙、成果、軟件等帶到新單位;大量碩士生、博士生、訪問學者,在校期間參與了導師的科研工作,離校時將有關技術秘密直接或變相地帶走;一些高校中有相當比例的教師和科技人員在技術服務和社會兼職活動中,為了一己私利,將技術秘密非正常地轉移到兼職單位;有的把職務發明當作非職務發明進行專利申請等等。
1.3知識產權政策導向滯后政策問題的核心是如何調動科教人員積極性的問題,現在的激勵機制力度不夠,有些政策只是寫在紙上沒有落到實處沒有使那些從事專利技術轉化的人從自己的創造性勞動中得到應有的回報。[2]目前高校科研人員的收入主要有工資、崗位津貼、各類頭銜津貼、各類獎金、科研獎勵和社會服務收入(如擔當各種鑒定會、評獎會、課題立項評審會、評標會等)。以上各項收入都是與職稱掛鉤的,而職稱的評、聘等都需要看發表的論文數、出版的著作數和科研獎勵的級別等,均與專利無關。據有關部門統計,科技成果是目前大學教師普遍最為關心的問題之一,它與科研人員的住房問題以及福利待遇等多項利益緊密相關,而這些利益的獲得很少與專利工作以及專利技術轉化掛鉤,嚴重地影響了科研人員申請和從事專利工作的積極性。因此,在專利技術轉化方面,應盡快制訂一套足以調動教職工從事專利技術轉化工作積極性的政策和措施,確保專利技術轉化者能夠從中受益。
1.4管理經費不足,科技成果轉化率低按照有關規定,我國各高等院校應該設立專利基金,并對獲權專利給予一定的獎勵。但是,我國高校目前的情況并非如此,即使有些高校設有專利基金,卻也是嚴重不足。我們知道,從專利的申請到獲權后的維持都需要交納一定費用,這就需要足夠資金的支持。而我國高校目前普遍缺乏知識產權管理經費,近年來高校專利權提前中止的現象屢有發生。這在一定程度上與維護費用嚴重不足有直接的關系。由于缺乏知識產權管理的專項基金,一些本該申請專利的高科技成果喪失了專利制度的保護,喪失了國際競爭性。另外,我國一些高校科技成果的研發和轉化無視市場導向,忽視對專利文獻的檢索無法了解和把握國內外最新技術水平的發展動向造成研發轉化與市場的嚴重脫節,加之一些高校教師申請專利時只追求數量,不注重質量,致使科技成果實現真正意義上轉化與產業化的比例低,且應用前景不佳。
1.5知識產權人才缺乏高校知識產權保護與管理工作的范圍很廣,涉及面寬,情況復雜,且專業性、法律性非常強。這就要求我們的高等院校要有一批高質量的知識產權保護與管理者,但我國高校卻普遍缺乏這方面的人才。我國多數高校知識產權管理工作是由學校的科技處代為管理,一般沒有配備接受過正規知識產權教育和培訓的專業管理人員。這樣,兼職管理人員運用知識產權知識的能力和水平較差,也就必然造成了知識產權各環節管理的失衡。這些管理失衡、各種法律關系處理不當、各方權利義務不明確就直接導致高校知識產權的嚴重流失。
2加強我國高校知識產權管理的對策
高校是知識產權的密集之地,曾經有人統計,今天影響人們社會生活的重要科技成果有70%來自于[3]高等院校。在知識產權日益成為現代化國家立國之基的背景下,高校知識產權管理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針對我國高校知識產權保護與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一些問題,我們如何借鑒國外高校知識產權管理工作的成功經驗,制定確實可行的知識產權保護與管理對策,已是我國高等院校迎接新挑戰、提高技術創新能力和整體綜合競爭能力的必然選擇。轉2.1大力強化高校知識產權保護與管理意識觀念意識問題是我們做好工作的前提和基礎。針對我國高校目前普遍存在的知識產權保護與管理觀念模糊和意識淡薄的現狀,我們應大張旗鼓地在全國高校范圍內進行知識產權方面的宣傳教育。通過這種宣傳教育活動,一方面增強保護和管理好自己知識產權的意識,另一方面強化尊重和保護他人知識產權的觀念。高校知識產權保護與管理工作的宣傳教育形式可以多種多樣,如利用校報、學報、電臺、電視臺、宣傳欄、墻報、校園網等,還可以通過舉辦講座和學習班以及開設必修課的形式,廣泛宣傳普及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法律知識及知識產權管理知識,并進行典型案例教育,全面提高我國高校師生員工知識產權保護與管理的觀念和水平,強化其競爭能力與自我保護意識。
2.2建立健全激勵機制鼓勵高校科教學人員申請專利獲取自主知識產權
在具體操作過程中高校要制定符合本校實際的知識產權創造激勵政策從制度上扭轉那種重論文和報獎、輕專利的思想,把知識產權創造納入到科研人員業績考核中,與職稱評定相結合,與崗位津貼相結合,與成果獎勵申報相結合。教育部門在各種檢查評估指標體系中也要逐步增加專利項目的比重;高校要對開展知識產權工作的科教人員提供必要的經費支撐。教育部第3號令《高等學校知識產權保護管理規定》中指出“:高等學校應撥出專款或從技術實施收益中提出一定比例,設立知識產權專項基金,用于支持補貼專利申請、維持知識產權保護方面的費用。”建議各高校設立知識產權工作專項基金(經費),鼓勵和支持科技人員將具有創新水平的成果及時申請保護,取得自主知識產權。
2.3加強人才培養,打造高素質知識產權管理隊伍高校知識產權保護與管理的競爭,歸根結底是知識產權人才的競爭。因此我國高校必須采取得力措施加強知識產權人才的培養。首先,我們要有培養知識產權人才的專門機構。,在有條件的高等院校要開辦知識產權學院或知識產權系,有計劃地、系統地、正規地培養知識產權方面的專門人才。在其他一些高等院校本科教育中,應開設知識產權課程,使我們高校學生普遍具備知識產權方面的基礎知識。其次,我國高校要高度重視知識產權保護與管理人才的引進工作。我們既可以從國內的一些法律機構、管理機構中引進知識產權人才,還可以從國外引進這方面的人才。再次,加大對現有知識產權人才的培訓力度。我們可以通過開辦講座、集中學習、到專門知識產權院(系)進修等方式對現有高校的知識產權人才進行教育、培訓。最后,大力開展國際間知識產權保護與管理的合作與交流。使我國高校知識產權保護和管理工作與國際潮流相融合,以此共同推進人類知識產權事業的創新與進步。
參考文獻:
[1]國務院.關于印發《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綱要》的通知[Z].國發[2008]18號,2008206205.
1.2確認或授予必須經國家專門立法直接規定。
1.3雙重性:既有某種人身權(如簽名權)的性質,又包含財產權的內容。但商標權是一個例外,它只保護財產權,不保護人身權。
1.4專有性:知識產權為權利主體所專有。權利人以外的任何人,未經權利人同意或者法律的特別規定,都不能享有或者使用這種權利。
1.5地域性:某一國法律所確認和保護的知識產權,只在該國領域內發生法律效力。
1.6時間性:法律對知識產權的保護規定一定保護期限,知識產權只在法定期限內才是有效的知識產權。
企業的知識產權是指在生產勞動中對生產技術、工藝發明、改造及科研的一種肯定并以法律形式確認的具有不可侵犯、盜用的一種屬于企業、個人或企業與個人共同擁有的類似財產性質的權利。在我們的中小企業中幾乎匯集了機械工業中所有的技術工種,生產方式是在一定人為技術指導下的操作行為,他們在進行產品的生產中積累了大量的經驗和技術,也開拓創新了不少的實用技術成果,由于我們的很多中小企業在建廠初期也是我國的改革開放初期,那時候我們國內還沒有完全走上市場化經濟,大多數的經營活動中并沒有融入市場經濟的潮流,也基本沒有面臨一種你死我活的殘酷的市場競爭狀態,是以一種計劃性質的生產經營方式來滿足分國內各種產品的需求。
知識產權的保護工作基本是一項幾乎沒必要的工作,隨著改革開放的進行和發展以及經濟結構的變化,市場競爭的殘酷性慢慢突現,知識產權保護工作也才開始呈現出來,在知識產權保護這一點上在改革開放的最前沿廣東、江浙一帶的一些效益好企業就做得很不錯,他們對自己的核心技術進行了嚴格保密的同時還通過各種渠道對其進行法律上的保護,如通過專利申請及商標注冊的手段等,他們知識產權的保護意識是相當強的。
但就目前來講很多中小企業其實有很多技術成果,卻沒有申請過一項專利,也沒有對在生產中比較重要的核心技術進行有效的保護。因此我們大多數中小企業在知識產權保護意識上是非常薄弱的。
從戰略的高度上來看這樣一種狀態對我們中小企業的發展是非常不利的,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市場經濟也將滲透至企業的每一個角落,到時由于市場經濟的沖擊,面對越來越激烈和殘酷的市場競爭,如果不做好知識產權保護的準備工作,增強保護意識,在未來的全球經濟一體化的國際市場競爭中將會處于一個不利的境地,甚至會出現由于知識產權的保護不當的而使企業面臨崩潰的局面。這種情況在我國改革開放30多年來是時有發生的。因此中小企業必須重視知識產權的保護,增強知識產權保護意識。為即將到來的我國完全的市場經濟做好充足的準備。
2專利申請是知識產權保護的重要手段
作為中小企業來說怎樣加強知識產權保護意識與開展專利申請的工作呢?以下提出幾點看法。
2.1在企業范圍內大力宣傳知識產權的重要性。要覆蓋到班組,要通過各種手段讓每一位員工都認識到知識產權的重要性。如對現場作業中的發明創造給予充分肯定,讓職工同志們充分認識這樣的發明創造就是知識成果,是可以通過申請專利來獲得企業和國家的肯定的,從而提高職工同志們的知識產權保護意識。
2.2加大專利申請力度。對在企業范圍內的合理化建議、技改、科研及其他技術成果和發明創造,對具備專利申請條件的要積極申請。
2.3建立和完善對發明創造的獎勵機制。在作業過程中對工藝、設備、技術進行改造而達到提高生產效率和改善員勞動強度、改善作業環境等的發明創造視其效果的大小給予不同程度的精神和物質上的獎勵。
2.4建立和完善知識產權保護和專利申請的制度和體系。設專積或兼職的專利申請聯絡員。由聯絡員對本單位不同時期的各種技術成果進行收集、整理。對具備專利申請條件的技術成果上報有關部門進行專利申請。對于工作出色專利申請優秀聯絡員,要給予一定的精神及物質上的鼓勵以促進這方面工作的開展。
2.5定期或不定期開展知識產權保護和專利申請的培訓和組織開展相關的活動。讓廣大企業員工充分的掌握更多的知識產權保護和專利申請的知識進一步的了解和深化知識產權保護和專利申請的實質及目的。
在企業中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及專利申請的力度的同時時還可以加快科技創新的腳步,刺激企業員工創新的動力和激情。在現階段我國科教興國的濃烈氛圍中,中小企業通過知識產權的保護而讓員工們更加重視工作中的技改、科研、技術創新及合理化建議的申報,為企業創造出更多的技術成果。作為企業的管理層對員工這種發明創造的精神堅決的給予鼓勵及宏揚對其產生的價值予充分的獎勵,進一步促進員工科技創新的積極性,總之在知識經濟時代及全球化市場經濟進一步的深入的背景下,在我國大力宣揚科技創新及自主創新的新型社會里,高度重視知識產權的保護及專利申請已成為中小企業生產經營活動中必不可少的工作內容。
參考文獻:
[1]《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