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經濟法學論文模板(10篇)

時間:2022-11-09 09:1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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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經濟法學論文

篇1

一、市場國際化與國際調節的產生和發展

市場是隨著商品交換關系的產生、發展而產生、發展的。市場作為商品交換關系的總和,它涵蓋著一定社會經濟的各行業、部門及生產、流通、分配和消費等再生產各環節,它是由社會經濟的各種結構及運行組成的一定的社會經濟系統,猶如自然界各個生態系統一般。在同一市場中,各種要素有機聯系和制約,形成完整的體系。早在資本主義社會以前,社會經濟形態尚處于自給自足的自然經濟時代,各國和各地區就存在著許許多多相對獨立、彼此基本隔絕的市場。后來由于商品經濟發達,加之資產階級革命消除了封建割據,各國范圍內的各個分散的小市場相互滲透、融匯,形成了全國統一的市場體系,此亦即所謂“國民經濟體系”。很早以前,也出現一些跨越國境的商品交換活動。只是由于過去交通、通訊等條件限制,特別是各國政權當局的嚴格管制,加之當時商品經濟不發達,社會經濟自身缺乏強烈要求,跨國境的商品交換長期未得到發展,更形成不了國際市場。近代以來,由于科技和生產力發展,推動著商品經濟進一步發達,科技發展同時還使交通和人們間其他聯系工具和方式更加發達,跨國境的商品交換和其他經濟交往逐漸發達起來。20世紀終于出現規??涨暗氖袌鰢H化和全球化趨勢,國際市場逐漸形成,并在繼續發展。市場國際化作為一種趨勢和過程,是逐漸形成和發展的,并呈階段性。如果說中世紀末航海技術和航海事業的發達及隨后發生的一系列殖民戰爭,可視為市場國際化的前奏,那么,19與20世紀之交,輪船、火車、航空及電話、電報業的興起,以及后來發生的兩次世界大戰,則正式拉開了市場國際化的序幕。

至20世紀末葉,由于電子信息時代的到來,加之兩大陣營對壘的冷戰局面結束,各國政府的管制措施相應放松或取消,為國際經濟聯系創造了適宜的國際環境,市場國際化和全球化進入了一個迅速、全面和深刻的發展階段。推動市場國際化進程加快的因素很多,但最根本的還是高科技的迅猛發展,只有它才為全球化提供堅實的物質條件和現實可能性。在因特網上,人們可以足不出戶而通過點擊鼠標即可同全球任何地方的人們發生各種聯系,實現信息、商品、資本和技術的流通。其速度、規模和范圍是過去包括在諸如鐵路、航海、航空以及電話、電報等交通、信息條件下所不能比擬的——過去人們所談論的市場國際化和全球化,當時主要還是一種理念化的東西,如今它已是任何人都不能否認的一種現實的狀態和趨勢。市場作為社會經濟的一個系統和體系,其中的各種經濟要素的結構比例關系大致均衡和協調,并且是在不斷的“不協調——協調——不協調”的矛盾運動中求得協調;經濟的總體運行大致平穩和逐步發展,并且是在不斷的跌宕起伏中求得穩定和發展。這是什么原因?其中必然有某種機制和力量在發揮作用。而事實上,影響社會經濟結構和運行的力量和作用機制不僅存在,而且多種多樣。其中有些是正面起維護、促進作用的,有些則是反面起阻礙、破壞作用的。對于社會經濟結構和運行能夠或起碼當初期望能夠發揮維護、促進作用的力量和機制,被稱為調節機制。這種調節機制可以分為社會經濟內部(自身固有)的與外部的兩類。內部調節機制主要指市場調節,即價值規律和供求關系的自發作用。外部調節機制是指諸如政治的、社會的等各種力量和因素對社會經濟結構和運行自覺施加的影響。后者例如20世紀以來發生和逐漸加強的國家調節(在各社會主義國家稱為“計劃調節”)。

西方資本主義國家在資產階級革命成功以后實行市場經濟體制。在資本主義自由競爭階段,國家基本上不介入社會經濟生活,其調節機制基本上是一元化的市場調節。19世紀末出現生產社會化并形成壟斷以后,市場機制由于自身固有缺陷已不能充分有效地調節經濟,國家調節應運而生。它在市場調節基礎上發揮配合、輔助有時甚至是主導性的調節作用。這就是調節機制的二元化。因市場國際化而形成的國際市場,也需要有相應的調節機制。國際市場的基本調節機制仍然是市場調節,只不過它是一種國際性的市場調節。但是,一方面由于市場機制本身也存在著諸如市場障礙、市場的唯利性、市場盲目性與滯后性等固有缺陷,[1](P15-23)單靠它難以實現充分和有效的調節;更為重要的是國際市場乃主要由各國的涉外市場共同構成,國際市場經濟活動主體來自各國,他們分別受到各自國家的管理和調節。也就是說,國際市場仍然受到各國的國家調節。各國的國家調節措施和力度不同,妨礙國際市場上市場機制的統一調節作用,并直接阻礙著國際市場的形成和發展。例如各國設置的關稅和各種非關稅壁壘即如此。因此,國際市場迫切需要有新的調節機制,藉以協調或統一規制各國的國家調節,并彌補市場調節固有的不足。這種調節機制即為國際性調節,或稱國際調節。這樣一來,國際市場的調節機制便“三元化”了。[2](P13-18)

國際調節的產生和發展是同市場國際化進程同步的。因為沒有國際性市場,便沒有國際性調節的必要;而沒有相應的國際調節,國際市場便難以正常運行,甚至難以形成。同前面所述市場國際化的發展階段相適應,國際調節的形成和發展也呈現著階段性。在國際市場萌芽階段,市場的規模和運行主要由相關各國奉行的外貿政策的自由和開放性程度決定,各相關國家偶爾也會進行政府間的協商和協調。19世紀以后,首先在歐洲,由于資本主義商品經濟和跨國境經濟貿易活動逐漸發達,各國間進行的雙邊或多邊協商增多。1815年還出現“歐洲協作”這種多國協作形式,在其存續整整一個世紀中召開了一系列多邊協商會議,形成了比較連續和穩定的協商制度。19世紀中期,歐洲國家在亞當·斯密和李嘉圖的經濟學理論指導下,放棄長期奉行的重商主義,一度掀起貿易自由化。1880年英、法兩國率先簽訂具有歷史意義的第一個自由貿易雙邊協定——“科布登——切維勒爾條約”,并首創無條件最惠國待遇模式。在英、法的帶動下,歐洲各國之間簽訂了一系列雙邊自由通商、航海條約,還簽訂了萊茵河自由航行公約。這些即為早期的國際性調節措施,這些措施使當時國際貿易額大幅度上升。(P4)

隨著國際貿易和其他國際經濟聯系的發展,在對國際性市場進行協調和調節的雙邊、多邊條約繼續增多的同時,一些帶全球性的公約和國際性組織也逐漸出現。其中重要一點的例如:1804年歐洲成立了萊茵河管理委員會、1865年成立國際電報聯盟、1874年成立郵政總聯盟、1883年成立國際保護工業產權聯盟、1886年成立國際保護文學藝

術作品聯盟、1899年成立海牙常設仲裁法院。以上這些國際組織雖然主要是政治性或行政性的(因而被人們稱為“國際行政聯盟”),(P20-21)但同經濟也不無關系。20世紀以后,為適應市場國際化的發展,要求加強國際性經濟調節,建立作為其載體的國際調節組織形式。第一次世界大戰后建立了國際聯盟。它雖然主要是政治性組織,具有廣泛職能,但也包括處理和協調戰后經濟和社會問題。第二次世界大戰后的1945年簽訂了《聯合國》,建立了聯合國。它是迄今為止世界上最大、最有權威和影響的國際組織。聯合國及其體系下有關金融、貿易等方面的專門機構,特別是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MF),國際復興開發銀行(IBRD即世界銀行)和關稅與貿易總協定(GATT),在國際經濟生活中擔負著十分重要的國際經濟調節職能。上述后三個機構被譽為戰后西方世界經濟體系的三大支柱。二戰以后還出現了各種區域性組織,如歐洲聯盟(EU)、北美自由貿易區(NAFTA)、亞太經濟合作組織(APEC)、非洲統一組織(OAU)等,它們也對所在區域和全球的經濟發揮著重要的調節作用,都是現代國際市場國際調節的重要組成部分。

1995年在GATT基礎上,誕生了一個新的全球性經濟(調節)組織——世界貿易組織(WTO)。它成為當代國際調節機制的中心和主力,標志著市場國際化和國際調節機制發展步入一個新的發展階段。二、國際調節的性質和特征國際調節或稱國際性調節,是國際市場(國際社會經濟)的一種調節機制或調節活動,它是由兩個以上國家或區域性、全球性組織,通過協商或簽訂國際條約,或以國際性組織的決定等形式,對國際市場的經濟結構和運行實行調節,以維護和促進國際社會經濟協調、穩定和發展。國際調節同市場調節、各國的國家調節互相配合、制約、相輔相成,共同構成國際市場的經濟調節機制體系。國際調節同市場調節不同,它不是社會經濟自身固有的由價值規律自發作用的機制,而是從外部施加的作用和影響,并且是人們有意識有目的的自覺活動(不同于其他并非以直接影響社會經濟結構和運行為目的的社會事件,更不同于各種自然現象對經濟產生的影響)。至于同各國的國家調節比,他們在調節主體、作用范圍和方式等方面區別十分明顯。國際調節雖然也需要各國國家調節的配合,但前者往往是對后者的某種限制和約束;特別是當國際市場尚處于形成階段,尤其如此。

本文后面在論及迄今為止國際調節現狀時,將鮮明地體現:包括WTO在內的國際調節實際上主要是以各國的國家調節作為其調節對象(客體);或者說,迄今為止的國際調節主要是對各國國家調節的一種再調節。國際調節在調節主體、客體(對象)、領域、方式(手段)等方面,都有鮮明特征:

(一)國際調節主體調節機制作為一種力量和作用,必有其載體,此即調節主體。

國際調節主體是國際性的。從主體構成成分來說,迄今主要是由兩個及其以上國家構成,包括雙邊、多邊、區域性、全球性等形式。從成員組合方式來說,有些僅僅由各成員國協商或通過簽訂(加入)有關條約、公約,協調各國對所涉及的國際市場的管理活動,達到共同調節國際市場的目的——這類主體可姑且稱之為“純契約型”調節主體;有些則除締結共同協定外,還建立相應的組織機構,由這些機構負責實施協定,執行一定的國際調節任務——此可稱為“組織型”調節主體。以上組織機構中,有些只是臨時性或松散型的,它們主要起一種聯絡、協調作用——此可稱為“契約型組織”;有些則是有常設機構較為穩定并具有法律人格的組織,能夠依照有關國際法律規范獨立行使職權,執行國際調節任務——此可稱為“法人型組織”。

同上述情況相適應,各種類型主體在其職權和權威性方面也是不相同的。從市場國際化進程和國際調節機制形成演變史看,國際調節主體的形態,基本上是由雙邊、多邊發展為區域性和全球性,由“純契約型”、“契約型組織”發展為“法人型組織”。20世紀以前,擔負一定國際調節任務的主體多采取雙邊或多邊協商、或簽訂條約的形式(即“純契約型”)。從19世紀中、后期開始陸續出現了許多國際性組織,但直至20世紀中期,這些國際組織多為較松散、職能有限的機構(即“契約型組織”),例如GATT直至烏拉圭回合結束都基本屬于這種類型。20世紀中期二戰結束后以聯合國及IMF、世界銀行等組織為代表,出現了許多結構嚴密、具有獨立法律人格的國際組織。

1994年由GATT演化而誕生的WTO,是這種“法人型”國際調節主體的典型代表。例如:WTO一開始就具有法律人格?!禬TO協定》第1條、第2條規定:“建立世界貿易組織”,“為處理其成員國的貿易關系提供共同的組織機構。”第8條規定:“WTO具有法律人格,每個成員方都要賦予WTO以行使它職能所必需的法律能力?!痹摋l并規定了WTO及其官員為履行職能所必需的特權和豁免。WTO不像GATT那樣僅是一種臨時性協議,它為國際貿易制定了“更有力和更明確的法律體制”(《馬拉喀什宣言》)。其多邊貿易協定“法律文件”對所有成員國具有約束力(《WTO協定》第二條)?!懊恳怀蓡T都應保證其法律、法規和行政程序與所附各協定對其規定的義務相一致(前引第16條)。這奠定了WTO規則”優于各國國內法的憲法性原則“。(P31)WTO有正規的組織機構,建立了健全的決策和運行機制。它除設”部長會議“外,還有常設機構”總理事會“。下分設貨物貿易理事會、服務貿易理事會和知識產權理事會。還設立了”爭端解決機構“(DSB)——這是一個相對獨立的司法部門;設立了”貿易政策審議機關“(TPRB)——這是監督機關。此外還有由總干事率領的秘書處,作為處理日常事務的工作班子。WTO同IMF和世界銀行一樣都是具有法律人格的國際法主體,但由于WTO的職權和所管理的經濟領域遠比后二者廣泛,因此它是國際社會經濟中更為重要的、綜合性的國際調節主體。20世紀后半葉出現了許多區域性組織,它們也是一種重要的國際調節主體。它們不但對本區域的經濟起著舉足輕重的調節作用,也對該區域外乃至全球經濟發揮著重要的影響作用。歐盟是其中典型例子。它不但直接調節著該區域及其所屬各成員國國內的經濟,并且在全球經濟生活中充當著重要角色。歐盟各成員國分別參加了WTO,歐盟本身也作為WTO的獨立一員。如前所述,迄今國際調節主體主要是由各獨立國家為單位組成的各種形態的國家聯合體,但也有些非政府(民間社會)的國際社會組織,在某種范圍和程度上對國際經濟起著重要的調節作用。例如國際證券監管者委員會即為這種國際社會組織。

(二)國際調節的客體(對象)

國際調節的客體主要是國際社會經濟的結構和運行關系。所謂經濟結構,主要是指國際市場中的產業結構、行業結構、產品(服務品種)結構,地區結構等,是以上各方面的各種比例關系。所謂經濟運行,主要是指國際社會經濟的總體及構成總體的經濟各方面、再生產各環節的變化發展狀況。國際調節的基本任務就在于促進國際社會經濟的各種宏觀結構能保持動態平衡和協調,避免各種比例失調,維護經濟總體運行穩定和持續發展,避免經濟發生大的動蕩起伏或停滯衰退,特別是力求避免和克服區域性或全球性的經濟危機。本文前揭所列舉的各個時期出現

的國際經濟調節主體,其設立宗旨和后來的調節活動,都圍繞著以上基本調節任務。

我們不難發現,每當戰爭或各次國際性經濟危機發生前后,國家間的經濟協商與合作往往十分頻繁,國際性條約和經濟組織大量涌現,其原因正在于當其時也,作為戰爭或經濟危機的對策或作為其教訓與啟示,迫切需要采取國際調節措施,以調節國際社會經濟的各種結構和運行。例如在20世紀20年代末發生第一次世界性經濟危機和二次大戰前后的情況便如此。1943年制定了《大西洋》,把建立穩定的金融秩序和貿易自由體制列為基本內容。1944年在“布雷頓森林”召開國際金融會議,制定了以穩定匯率為主要宗旨的《國際貨幣基金協定》和建立世界銀行等文件,并擬制了“國際貿易組織”。(P7)不久,IMF、IBRD、GATT相繼建立。聯合國也在這時宣告正式成立。國際社會經濟結構和運行關系作為國際調節的基本客體,在不同時候有不同側重點和表現形式。從歷史演變上看,迄今為止,國際社會經濟結構和運行關系主要表現為國家之間經濟關系。①而欲調節國家之間的經濟關系,首先遇到和必須處理的,是因各國政府對各自國家的經濟管理和調節而發生的各國之間的關系,簡稱各國間的國家經濟調節管理關系。各國對各自國家的經濟(尤其是其涉外經濟那部分)所實行的管理制度和措施,如不能恰當協調和處理,勢必妨礙國際社會經濟的結構和運行;并且,它直接阻礙著國際市場(即國際社會經濟體系)的形成和發育。

所以,迄今國際調節的首要任務是約束和指導各國政府的經濟調節管理行為,協調和處理各國之間的經濟調節管理關系。即使對于WTO來說也仍然如此。這就是如人們所說,WTO主要是規制政府的?;蛘f,“入世”主要是“政府入世”、“規則入世”。也就是本文前面提到的:國際調節在當前主要是對各國國家調節的再調節。WTO對各國政府經濟管理行為的規制,其目的在于排除因各國管理政策、制度和措施而給國際統一市場的形成和正常運行造成的障礙。市場障礙有兩類,除各國政府的關稅和非關稅壁壘等等之外,還有如跨國公司等非政府的社會組織對國際市場造成的障礙,如與壟斷相關的限制性商業行為和不正當競爭行為。對于后一類障礙,WTO迄今尚未正式干預,但已開始注意到對非政府的社會經濟組織經濟行為的干預和調節。已有許多規則包含著對跨國公司和其他社會組織的行為的約束。表明今后要制定“競爭政策”規則“限制性商業行為”。例如TRIMS第9條規定:“在不遲于《WTO協定》生效之日后5年貨物貿易理事會應考慮本協定是否補充有關投資政策和競爭政策的規定?!逼渲械摹案偁幷摺本椭饕轻槍鐕镜摹跋拗菩陨虡I行為”的。雖然后來進行的多哈談判進展十分艱難,2003年9月的坎昆部長會議無果而終,但相信各國最終總會找到妥協的途徑。今后WTO的規制對象除各國政府外,將會越來越重視對跨國公司這些社會組織的規制。WTO重在對各國經濟管理行為的規制,這是當前市場國際化進程所處階段決定的。當前國際統一市場并未完全形成。各國家的存在,以及各國國情和行使方式等等差異,必然會制約著國際市場化進程。國際調節是一種新的正處于形成初創階段的調節機制,它必須和只能針對國際市場最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采取措施,不能全面顧及所有方面。至于今后,國際調節的對象和領域肯定會不斷發展,WTO的調節對象和領域也會不斷拓展。這種情形好比20世紀初國家調節剛出現時主要針對壟斷采取規制,而以后再擴展到采取運用計劃及財稅,金融等經濟政策對經濟實行宏觀調控,還采取“國有化”和“私有化”那種國家直接參與投資的調節方式,從而使國家調節臻于發達和完善的地步。

(三)國際調節的領域

國際調節的客體既然是國際社會宏觀經濟結構和運行,其調節領域必然涉及國際社會經濟的總體和全局,必然要涵蓋社會經濟的各產業、各行業、各地區和再生產各環節。當然它不需要也不可能管得太細太死,而只是關注那些對國際社會經濟總體結構和運行關系十分密切和關鍵的方面和部位。國際調節所涉及的經濟領域一般分為:國際貿易,包括貨物貿易、服務貿易、技術貿易等;國際投資;國際金融。對于這些經濟領域中的經濟活動,國際調節只涉及其中同宏觀經濟結構和運行相關的部分和方面,而不干預各平等經濟主體間正常的經濟活動。在需要國際調節介入的經濟領域的部分和方面中,有一個方面較為突出且具有特殊性,此即國際市場競爭的規制問題,包括反壟斷、反不公平競爭、反傾銷等。這些是國際市場經常發生的,它們直接扭曲國際市場價值規律(即市場調節機制)的正常作用,妨害經濟結構和運行的協調、穩定和發展,因而是國際調節必須加以規制的。這一點雖然早就引起一些專家學者們的注意,他們呼吁有關國際組織制定國際競爭規則。但實踐中進展緩慢。迄今主要是在其他有關貨物貿易、知識產權和反傾銷、反補貼②等法律文件中作了一些規定。今后關于國際競爭規制的立法和制度將會逐步建立和完善起來。WTO同包括GATT在內的以往國際調節主體比較,所管理和調節的經濟領域有較大擴展,并有向更全面發展的趨勢。WTO不但在貨物貿易方面,把過去游離于GATT之外的農產品貿易、紡織品貿易納入管理軌道,通過了《農產品協議》、紡織品協議(MFA),而且還擴展到了服務貿易、知識產權、投資等重要領域,分別制定了《服務貿易總協定》、《同貿易相關的知識產權問題》、《同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并設立了相應的理事會(委員會)負責實施。將服務貿易和投資納入WTO管理和調節領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服務業涵蓋門類十分廣泛。

20世紀末由于高科技的發展和廣泛應用,推動了服務業的蓬勃發展,出現許多新的服務種類,如金融服務、電訊與計算機服務等。在美國等一些發達國家和部分發展中國家,服務業在其國民生產總值和出口總額占的比重越來越大。(P346)早在東京回合談判中,美國就曾倡議把服務貿易列入多邊貿易框架。至烏拉圭回合談判的最后,終于通過了《服務貿易總協定》(GATS)這一涵蓋服務貿易各個方面的框架協議。GATT原來根本沒有涉及投資問題。雖然早在1948年的哈瓦那中,就曾把鼓勵生產性投資的資金國際流動列為目標之一,承認國際投資“在推動經濟發展與重建及以后的社會進步,具有重大價值”,但“各成員方有權采取任何適當的保障措施以保證外國投資不用作干涉內部事務或國家政策的根據。”只要求各成員方采取“以保證在其所轄區域內不從事(限制性商業)措施????并協助(國際貿易)組織制止這類措施?!雹?973-1979東京回合期間,美國等曾提出討論東道國對外國投資的“當地含義”和“出口表現”兩項經營要求問題,因發展中國家反對而沒有結果。1982年發生美國訴加拿大《外國投資審議法》一案(“FIRA”案),GATT專家組在審理中涉及對外國投資的“當地含量”、“當地制造”和“出口表現要求”等規定是否違反GATT的問題。這引起了人們對與貿易有關的投資問題的關注。烏拉圭回合經過反復協商,在綜合各種方案之后,于1994年終于達成一致,通過了《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的協定》(TRIMS協定)。TRIMS協定是第一個世界性的有關投資問題的立法,是“向將貿易規則擴大到投資政策方向邁出的第一步”,[3](P424)它將開啟投資領

域全面進入WTO國際調節范圍的新階段。迄今為止,有關金融領域的國際調節和監管任務,主要仍由IMF和世界銀行擔任,但在WTO框架中的GATS,也涉及大量金融服務貿易問題。GATT還設立了一個“國際收支委員會”(BOP)。GATT在其發展過程中,也一直同IMF關系密切。GATT第12-15條規定,對于一國是否陷入國際收支失衡,要由IMF作出認定或證明。因此,GATT的“國際收支委員會”離不開IMF的合作。[3](P49)WTO除了所調節的社會經濟領域有明顯擴大之外,對各國政府的經濟管理權的制約也比以往廣泛。前面提到的服務貿易、投資政策以及知識產權等許多問題,過去被認為理當屬于各國正常管轄權和國內法范圍,亦即國家范圍,但WTO如今卻廣泛介入。WTO不僅加強了對各國政府的調節,還開始注意到對非政府的社會經濟組織經濟行為的干預和調節。

(四)國際調節的方式(手段)

國際調節需要采取哪些基本方式(即進行哪些基本類型的調節活動)?這除了由國際調節的基本任務所決定外,還主要同國際市場存在著的其他兩種調節機制——市場調節以及各國的國家調節——的情況相關。市場調節本存在著一些固有的缺陷(局限性)。而各國的國家調節,由于各國間的國情不同、利益不同和行使方式不同,因此對各國經濟(包括其涉外領域)的管理政策、制度和措施便不同,各國對于市場國際化、全球化進程所持態度也不同。各國往往設置各種障礙(如關稅和非關稅壁壘)。這是直接關系到國際市場的形成和能否正常運行的障礙。正是由于上述兩種機制存在缺陷,才需要國際調節,因此國際調節的基本作法,首先便分為針對國家調節局限性而采取的對各國(政府)經濟管理調節行為的規制,以及針對市場固有缺陷而采取的調節措施。

1、對各國政府經濟管理行為(國家調節)的規制。

規制的領域主要同各國的涉外經濟相關——即同國際市場的形成和正常運行相關的各國政府的經濟管理行為,包括相關的制度、立法、政策和措施。規制的目的是盡可能使各國上述那些管理行為基本接近或一致,盡可能克服、排除各國為市場國際化所設置的各種障礙(壁壘)。為此采用的基本手段通常包括:(1)協商——簽約——組織。即當事國之間自動協商,或由國際組織出面安排或組織有關各國進行協商,達成一致或簽訂協議或條約,或進而建立國際性組織,以協調和統一行動,共同促進和維護國際市場的形成、發育和運行;(2)調解或調停。即各國之間或各國同國際組織之間發生爭執時,由國際組織或其他第三方對當事各方進行居中調解和斡旋;(3)裁決與制裁。當事方因發生違反國際義務而損害他方或國際社會經濟利益情形,訴諸國際爭端解決機構,通過司法或準司法程序,強令其履行國際義務或賠償損失,以維護國際市場秩序。

2、針對國際市場固有缺陷的調節。針對市場固有的三缺陷,國際調節需分別采取三種方式:(1)針對國際市場難免存在的限制競爭(壟斷)和不正當競爭,國際調節需要對市場競爭進行強制干預,規制壟斷和不正當競爭行為。(2)針對市場的盲目性和市場調節滯后、被動性,國際調節需要采取指導調控方式,如全球經濟統計數據,提供信息資料,作出經濟和社會發展預測,提出各種政策、發展建議,并制定有關政策,運用各種政策工具,引導各主體的經濟行為,以維護和促進國際社會經濟的結構和運行協調、穩定和持續發展。(3)針對市場的唯利性,在運用前面引導方式尚不能完全奏效時,有關國際經濟組織還可以自己可支配的資本直接投入到某個領域或地區,以期調節經濟結構和運行,例如IMF和世界銀行以往所做的那樣。④上述兩種調節方式密切關聯,并有所交叉。例如,對各國政府的規制,主要意義在于排除國際市場形成和正常運行的障礙,這同市場競爭規則密切相關。國家設置的各種壁壘也是一種限制。對各國政府經濟管理行為的規制,除主要在于排除國際市場形成障礙外,國際調節主體也還通過信息、提供建議等指導調控方式、影響各國政府決策,并由政府引導該國經濟活動主體的經濟行為。

反過來說,針對市場缺陷的三種調節方式,也分別適用對各國政府的規制,只是這個時候各個國家被當作法人對待了。國際調節最終目的是影響國際社會經濟的結構和運行。經濟結構和運行最終由全體經濟活動主體的經濟行為所構成。國際調節從其達及最終被調節主體所經過的環節看,它又可分為直接式與間接式。間接式是指國際調節首先調節各國政府管理行為,通過它最終影響各國的經濟活動主體的經濟行為。直接式則無須通過各國政府這一中間環節而直接達及最終被調節主體。WTO迄今主要是對各國政府經濟管理行為的規制和調節,但調節方式和效力有所加強。相對以往GATT,由于WTO是具有法律人格的組織,它不僅為各國之間協商談判提供場所和條件,它制定的規則具有法律效力,其成員國必須執行。不履行規定的義務,將導致受到制裁的后果。以往GATT協定對各成員國的約束多是一種柔性即導向性的,成員國可以保留許多適用例外和“豁免”,即使是已承諾應當履行的條款,如違反,國際社會往往也缺乏可行的強制措施。WTO相對以往GATT,它減少了許多“適用例外”條款,廢止了“灰色區”,從嚴規定了“豁免”(weive又稱“解除義務)”。⑤這加強了調節措施的普遍適用性。WTO通過了《關于爭端解決規則與程序的諒解》(DSU),設立了DSB這樣的準司法機構,因而有力地保障協定的實施,保障WTO對各國的調節。

「注釋

①這里包括區域性經濟組織相互之間以及它們同其它國家之間的經濟關系。因為區域性組織也由其相關國家組成,是某種形式的國家聯合體。

②現在國際上學者們越來越清楚地認識到,國際反傾銷和反補貼的核心實際上是競爭規制問題,紛紛建議加強國際競爭規制,并把反傾銷納入競爭法軌道。對此,可參照趙維田《世貿組織(WTO)的法律制度》第306-307頁。

③參見《哈瓦那》第三章第12條,第五章第50條。

④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一項主要任務是在成員國國際收支發生不平衡時,向其政府提供短期貸款,以促進使其國際收支平衡。世界銀行的做法,是向成員國特別是發展中國家的政府、政府機構和政府所擔保的私人企業,發放用于生產(或經濟體制改革、國有企業改革等)目的的長期貸款;它并設立了多邊投資保證機構(1988年),向其他投資者提供政治風險擔保,鼓勵私人資本向發展中國家流動,以促進這些國家的經濟發展。上述兩組織的信貸相互配合并且各有所側重。其基本宗旨都是為了調節國際社會經濟的結構和運行。

⑤《WTO協定》第9條把批準豁免權的表決票從原來2P3提高到3P4,其附件IA中《關于GATT1994義務的諒解》中的規定,除已依照程序延期者外,“在《WTO協定》生效之日仍然有效的任何豁免均應終止?!?/p>

「參考文獻

①這里包括區域性經濟組織相互之間以及它們同其它國家之間的經濟關系。因為區域性組織也由其相關國家組成,是某種形式的國家聯合體。

②現在國際上學者們越

來越清楚地認識到,國際反傾銷和反補貼的核心實際上是競爭規制問題,紛紛建議加強國際競爭規制,并把反傾銷納入競爭法軌道。對此,可參照趙維田《世貿組織(WTO)的法律制度》第306-307頁。

篇2

1中國經濟學的目標

中國雖然已經初步建立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但還存在兩個方面的缺陷:一方面,計劃經濟體制的核心部分尚未徹底觸動,深層問題沒有完全解決;另一方面,一些新建立的重大制度仍是框架性的,尚不穩固,在具體實施中還有不少漏洞。因此,建設一門能反映中國市場經濟體制特點和中國經濟發展道路特色的中國經濟學是有必要的。這也是中國經濟學的根本目標所在,而中國經濟學的具體目標可分為體制結構、經濟運行和經濟發展三個部分。

體制結構目標主要從中國的漸進式改革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上來分析,所有制結構和個人收入分配制度及其保障體系較為完善。經濟運行目標主要包括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微觀經濟運行目標和宏觀經濟運行目標。微觀經濟運行目標主要包括企業和企業制度的完善及國企改革的推進、社會主義市場機制、市場體系、社會主義市場秩序和規則較為完善。宏觀經濟運行目標是實現總供給與總需求及其相互關系的平衡、宏觀經濟調控目標順利實現、政府職能得到完善等。經濟發展的目標就是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的經濟增長目標(包括經濟增長的目標和經濟增長方式等)和經濟發展目標(包括經濟發展方式、經濟發展與經濟結構、中國二元經濟結構、對外開放和經濟全球化的關系、科學發展觀及經濟與社會的和諧發展等)。

2中國經濟學面臨的困境

2.1經濟學被邊緣化,研究成果和研究團隊萎縮

在中國經濟學被邊緣化,甚至已無立身之地。目前,高校馬思主義經濟理論課程已被嚴重壓縮,中國經濟學界研究成果,主要是有關西方經濟學的內容,有關經濟學內容的不到十分之一;有的雖然打著經濟學的招牌如《勞動價值論》,卻在宣揚資產階級要素價值論的觀點。

其次,經濟學專業的研究生對經濟學的學習不感興趣,更談不上研究。在西北大學經濟管理學院十七年招收的330名博士生中,他們在學期間發表的經濟學論文一千多篇,其中真正研究經濟學的不到10篇。經濟學專業的教學隊伍中從事經濟學的教學與研究者也日益縮小。

2.2中國經濟學傳統教學體系與教學方式嚴重滯后于國際化要求

改革開放以來,中國經濟學教學體系與教學方式改革有了長足的發展。但教學體系與教學方式仍嚴重滯后于國際上經濟學專業的新發展。首先,教學內容重復。以經濟學專業學生為例,大學本科階段學習的政治經濟學內容在高中就曾經完整的學習過,研究生階段則開設專題性課程,但在體系性、知識抽象性程度上基本沒有差異。其次,理論體系被人為割裂。一是將政治經濟學從體系中分割出來。二是政治經濟學資本主義部分和社會主義部分在范疇與原理上沒有科學銜接,尚未建立整體的政治經濟學體系。再就是,教學方式的“封閉性”。當前中國經濟學教學缺少足夠的教學參觀或社會調查等課外活動。

2.3經濟理論脫離經濟現實,教學方式扼殺學生的創新精神

首先,理論脫離經濟現實,難以滿足本土化的要求。經濟學是一門社會科學,理論來源于實踐,目前,中國經濟學的教學方法基本上都是教師選定一本教材,以教材為中心開展教學活動。國內經濟學教材出版周期一般較長,教材內容與現實經濟問題極易產生距離與脫節;再者,由于國內教材大多直接照搬西方理論,西方理論與中國經濟現實本身也有距離。其次,“滿堂灌式”教學,忽視教學過程,扼殺了學生的創新精神。在課堂教學中,老師不可能講清楚全部的經濟學理論,這就要求老師主要傳授學生科學合理的學習方法,提高學生自學能力和解決分析問題的能力;而偏重于死記硬背和機械化訓練,則缺乏課堂交流和學習能力的培養。

2.4理論研究缺乏規范性,對兩個范式關系的認識上存在偏差

在過去幾十年間經濟學研究取得了很大成就,但相當數量的重大基礎理論問題還認識模糊。這一點在對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的認識問題上表現得尤為突出。例如:以什么作為切入點開始經濟學分析?用什么作為主線將這種理論體系貫穿起來?社會主義經濟的基本特征究竟有哪些?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存在的原因是什么?市場經濟怎樣才能真正與社會主義、與公有制有機結合起來?對這些根本問題的認識尚缺乏基本規范,認識相當混亂。

在研究過程中,明顯地存在著對兩個范式關系的認識上的偏差問題。學術界存在兩種片面傾向:一是排斥和輕視西方經濟學理論,對于現代西方的經濟學理論采取一種簡單否定的態度;一是把西方經濟學特別是主流經濟學當作唯一科學的經濟學理論,忽視它所具有的意識形態的成分,否定經濟學的科學意義和對社會主義建設的指導作用??偲饋砜?,后一種傾向在當前呼聲甚高。此外,中國經濟學研究中也存在諸如選題過于寬泛、研究結論草率等其它問題。

3中國經濟學的構建

在這種背景下運用歷史唯物主義的方法,將西方經濟學中意識形態理論與市場經濟理論相分離,將市場經濟理論的科學成份嵌入經濟學的分析框架之中,實現兩種經濟學說的整合不僅必要而且可行。

3.1整合馬克思勞動價值論和西方經濟學均衡分析理論

勞動價值論更多關注的是市場經濟運行的本源性問題,為揭示資本主義生產方式的內在矛盾及其運動規律提供了理論依據。均衡分析理論更多描述的是市場經濟運行的外在表現,為揭示價格與供求的內在關系及其資源優化配置規律提供了分析工具。中國經濟學研究對象和任務已轉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資源優化配置,將均衡分析工具嵌入馬克思勞動價值論,可以克服馬克思經濟學說價格變動分析的不足,賦予勞動價值論以新的時代內涵。

3.2整合馬克思關于未來社會勞動者行為動機假設和西方經濟學經濟人假設

馬克思關于未來社會勞動者行為動機假設注重全社會成員根本利益的一致性并認為勞動僅僅是謀生手段,這種分析框架揭示了社會主義勞動者之間生產關系及其行為動機的本質特征,但難免帶有計劃經濟的局限。西方經濟學中關于經濟人“追求個人效用最大化”假設,反映了市場經濟主體行為動機的某些重要特征,但卻“往往具有非社會性和非歷史性的傾向”。將兩種行為動機理論整合為在全社會各階級各階層根本利益一致基礎上,經濟人“追求個人效用最大化”假設。

3.3整合馬克思廣義政治經濟學思想和西方發展經濟學

馬克思晚年時期未能構建起以發展中國家為研究對象的廣義政治經濟學。自20世紀50年代以來,西方興起發展經濟學,先后經歷了從結構主義到新古典學派,再到以人為本的發展經濟理論;從宏觀模式的經濟增長理論到微觀分析的人類發展理論。這些理論均從不同程度上揭示了經濟落后國家擺脫貧窮落后、實現工業化、經濟市場化、社會化、現代化的發展規律。將西方發展經濟學的科學因素嵌入馬克思廣義政治經濟學的分析框架,建立中國特色的發展經濟理論,是中國選擇適合國情的科學發展戰略的需要。

3.4整合馬克思階級分析理論和西方新制度經濟學

在馬克思的分析模型中,包括了新古典分析框架所遺漏的所有因素:制度、產權、國家和意識形態。然而他未能深入分析未來生產方式技術持久進步、經濟充滿活力的動力源及各勞動者階級之間以及階級成員內部潛在的利益矛盾對其的影響。而在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新制度經濟學則從供求關系、均衡價格的技術分析轉向了產權關系、交易費用的制度分析,從而揭示了在現代市場經濟中,在私人成本和收益與社會成本和收益不一致條件下,產權界定、國家干預以及意識形態等方面的制度創新和制度安排對技術持久進步、經濟充滿活力的重要作用。盡管新制度經濟學自身尚未形成完整的理論體系,但不妨礙我們將該學說中的科學因素嵌入經濟學階級分析理論框架中。

4中國經濟學的發展趨勢

4.1走向規范和實際

改革開放以來,中國經濟學的研究視野不斷開闊,方法不斷創新,比較成功地實現了傳統經濟學研究范式向現代經濟學研究范式的轉型,越來越走向規范化。但是,中國經濟學從總體上看還是不成熟的?;A理論還比較薄弱,研究方法還比較落后,學科規范還不夠嚴格,中國經濟學作為一種科學體系還在形成,中國經濟學必須堅持走向規范。建立學術規范,發展學術評價,是中國經濟學進一步發展和提高的重要條件和必由之路。

多年來的改革開放,中國經濟發展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成就,但是,中國經濟學理論仍然落后于實踐,中國經濟學理論的發展仍受著傳統思維方式的束縛。為此,中國經濟學必須堅持走向實際。對于中國經濟學來說,當務之急是要從實際出發,搞清楚中國所面臨的究竟是什么樣的經濟問題,仔細分析問題背后的原因,找出解決問題的具體方法和途徑并且揭示出中國經濟發展的基本規律。超級秘書網

4.2走向開放和世界

經濟學的開放是不可避免的。既勇于肯定,又勇于否定,一切取決于是否經得住實踐的檢驗,而不論源于何時,出于何人,來自何方。經濟學走向開放包括兩個方面:一是堅持引進來,將外來的理論綜合到中國經濟學理論和中國實踐中去;二是堅持走出去,要加強交流和不同學科間的聯系,進行多學科理論、多元研究方法與手段的綜合運用。

經過20多年的改革開放,中國經濟學也正在逐步走向世界。但中國經濟學走向世界,必須首先立足本土,其次必須立足經濟,關注技術,立足當代,面向未來,使中國經濟學的研究始終面向現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來,具有鮮明的中國特色。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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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經濟自改革開放以來,尤其是加入WTO以來日益融入世界經濟體系當中,但對國際經濟游戲規則的掌握卻相對滯后。盡管改革開放以來各大學、研究所都開設了國際經濟法課程,但由于該課程內容的龐雜性和學科的交叉性以及極強的實踐性和鮮明的國際性,使得我國在開展國際經濟法教學時往往差強人意。

實際上,國際經濟法教學不同于其他國內法法學學科教學的最大特點在于其本身蘊含了多元法律文化的語境。由于國際經濟法是調整不同國家當事人開展跨越國境的經濟活動時的行為規范,因此,國際經濟法本身就包含了不同國家基于地理環境、經濟方式、社會結構、民眾的生活方式以及思想文化和宗教傳統等因素產生的不同的法律理念和價值。在當今全球化時代,不同類型的法律文化之間因經濟上的一體性而不斷進行交流、溝通、碰撞、競爭、排斥、滲透、融合,多元法律文化之間的接觸與互動也越來越頻繁、廣泛和深入。盡管經濟全球化浪潮帶來了法律的國際化趨向,即法律的非國家化,也就是通過締結全球的多邊貿易協定來統一國際經貿游戲規則,但各國法律文化差異性的存在使得經濟法律的國際化始終是有限的。

在上述多元法律文化的互動中,西方法律文化又占據了舉足輕重的地位。經過長時間,特別是資產階級革命以來的演變和發展,西方法律文化已創造出了一整套能夠有力支持市場經濟、工業文明、民主政治發展的法律觀念和制度,而這些內容是很難從中國傳統法律文化或其他法律文化中發展出來的。因此,我國的學生在學習國際經濟法的相關規則時,往往因為缺乏文化背景而對相關規則不能透徹理解,并將之應用于國際經貿實踐。

二、培養學生跨文化交流能力是國際經濟法教學的重要價值取向

隨著全球化時代的來臨,國際經濟法教學本身蘊含的多元法律文化語境也日益明顯,其跨文化傳播特質也愈發凸顯和普遍化。因此,在從事國際經濟法教學時,必須將學生的跨文化交流能力作為重要的價值取向。如前所述,國際經濟法本身的跨國性和國際性決定了國際經貿規則不同于國內法那樣具有絕對的強制力。國際經貿規則的有效性取決于不同國家當事人對不同法律的選擇和適用,取決于當事人的意思自治。而不同法律文化下的法律規則具有明顯的差異性,對于要從事國際經貿活動的當事人而言,首先必須深刻理解不同法律文化下的法律規則,并在此基礎上選擇適用最符合自己利益的法律。而國際經濟活動本身只有實現當事人共贏才能不斷發展,因此,國際經濟活動中的法律選擇也需要實現共贏。要做到這一點,就需要我們在日常的國際經濟法教學過程中將培養學生的跨文化交流能力作為國際經濟法教學的重要價值取向。同時,國際經濟法的弱法性也決定了在國際經貿實踐中,法律只是當事人最后的救濟手段,卻不是最好的手段,平等協商與適當妥協才是解決國際經貿矛盾最有效的方式。要最有效地保護本方當事人利益,就必須在熟練掌握國際經貿規則的基礎上,通過跨文化交流實現各方當事人的利益共贏。在這種價值取向指導下,學習國際經濟法的學生除了需要做到對本國傳統文化的了解和傳承之外,還得具有自覺的國際意識,對世界各國的相關國際貿易、金融等法律知識都應了如指掌,對多元化的法律文化都能恰當理解和認識。

三、國際經濟法教學過程中培養學生跨文化交流能力的路徑選擇

1.多元法律文化的沖突與整合是國際經濟法教學的邏輯起點

如前所述,國際經濟法本身蘊含了多元法律文化的語境。在這一語境中,國際經貿活動的游戲規則表現為多種多樣的形式。由于國際經濟法主要屬于任意法,當事人如何選擇適用法律將直接決定國際經貿糾紛的發展走向。而各國的法律規則以及各國各地區的國際貿易慣例存在著巨大的差異性,上述差異與不同構成了國際經濟法教學的邏輯起點。要增強國際經濟法的教學效果,使學生對國際經濟法課程形成全面、綜合的認識,就必須在國際經濟法教學過程中首先強調國際經濟法本身蘊含的多元法律文化以及彼此間的沖突,再在此基礎之上,通過學生自主探究式學習去發現和體驗、整合多元法律文化,容忍差異性對于國際經濟活動的發生和發展所具有的重要意義,為學生跨文化交流能力的培養打下堅實的基礎。

2.國際經濟法教學過程要滲透學生跨文化交流能力的培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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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法是調整人類在開發利用和保護環境中所產生的各種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1)(P40)建國以來,我國先后建立起以《環境保護法》等為基礎,以包括“三同時”制度、排污收費制度、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等在內的八項環境管理制度為核心的環境法規體系。這些法規在遏制生態環境危機,促進我國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等方面發揮了積極的作用。但是,隨著我國經濟與社會的不斷發展,人類活動與生態環境之間的沖突日益加劇,環境法規的實施效果越來越不能令人滿意,其中效率較低的問題尤其突出,以致我國每年的《中國環境狀況公報》的基調總是“局部好轉,總體形勢仍在惡化”。本文運用經濟學原理,對影響環境法實施效率的因素及其內在機制進行了分析,并據此提出了提高環境法規實施效率的策略和建議。

一、影響環境法規效率的因素

從經濟學角度來看,影響環境法實施效率的因素主要包括以下三個方面:

首先,個體在行使其環境權利中的“外部性”問題,是影響環境法實施效率的重要因素。生態環境物品本身是不可分割的,它具有典型的“公共物品”的屬性,個體的環境權利彼此間是相關聯的,從本質上講是一種公共產權。隨著人口數量的急速增長,以及工業化程度的不斷提高,人類開發利用自然資源的能力不斷增強,對環境的造成了越來越大的壓力,生態環境物品日益成為一種稀缺的資源。由于存在負的外部性,出現了企業生產的私人成本與社會成本的差異。(2yr2-;a}為了追求自身經濟利益,企業往往過度地排放污染物,造成環境污染、生態破壞等后果。眾多企業對于土地、水資源等環境資源的爭相利用,對草地、森林等生態資源的濫墾、濫砍、濫伐、濫樵,往往導致資源的過度開發,造成“公地悲劇”。[3](P1243-48〕另一方面,由于環境物品的公共物品屬性以及個體環境權利的公共產權屬性,在環境治理活動中,個體間存在著“搭便車”的動機,大大影響環境治理的績效。以制止環境污染為例,為了爭取公共環境利益,本可聯合起來與污染者進行集體談判以避免效用損失,但作為理性經濟人,每一個體都希望自己不參與或少參與,盡量地將制止污染的成本轉嫁給他人,即企圖通過“搭便車”來實現自己的環境權益,結果使污染者得以逃避制裁,公共環境權益遭到侵害。

其次,作為人,政府對于環境目標的偏離甚至背離,也會影響到環境法的執行效果。環境效益具有正的外部性。事實上,由于自然條件和技術因素的限制,治理者基本不可能向享受者收取費用。這意味著治理主體以外的其它個體可以無須付費而免費享用環境利益。因此,要使個體成為治理主體尚存在相當困難。環境治理必須通過委托人指定的人來進行。在現代社會,政府往往扮演這種人的角色。在委托一關系下,由于缺少完善的激勵與約束機制,人可能違背委托人的意志,形成“道德風險”,使委托人的環境權益無法完全實現。作為人,政府有著多元化的目標,除生態環境治理目標外,政府還不得不兼顧其他諸如經濟增長、就業、社會穩定等經濟政治目標。在決定政府行為的綜合目標體系中,并非所有的目標都具有同等的重要性。由于人力、物力及財力資源的稀缺性,它們更多地被用于解決與國計民生相關的近期目標,當眾多發展目標發生沖突的時候,地方政府在生態環境治理活動中有意地采取投機行為,作為遠期目標的生態環境效益往往被忽視。另一方面,在環境效應的外部化的前提下,政府,特別是地方政府為了追求本地區的經濟利益,可能以破壞生態環境為代價來獲得GDP的增長。地方政府之間如此博弈的結果,同樣會產生“公地悲劇”的結局。許多跨流域、跨地區的生態環境問題,就是不同地區政府間的不合作博弈造成的。

第三,在理性人假定之下,環境法所提供的行為準則并非直接決定人們的行為,也不可能強制性地改變環境破壞者的行為。從經濟學角度分析,違法者的行為取決于它對其行為結果的收益與成本的理性計算。如果環境行為收益大于成本,則理性的個體的選擇必然是行動;若收益小于成本,則個體必然選擇放棄。根據經濟學關于經濟人理性的假定,個體是自身效用最大化的追求者,符合“經濟人”的全部特征。個體雖不乏對舒適的環境和清新的空氣的追求,但在其效用體系中,經濟利益仍居于首位。為了獲得經濟利益,上述個體會不惜損害其它人的環境權益。雖然無法脫離環境法的約束,但作為理性的“經濟人”,他們并不只是被動地服從法律規定,也會與執法者進行不合作博弈。表現為這些破壞者不僅不服從環境法,而且會通過“鉆空子”、逃避制裁等方式有意地實施違法行為,導致環境法規的實施效率大打折扣,公眾的環境權益受到一定程度的損害。

二、環境法規實施過程的機理

貝克爾認為,犯罪或違規活動不必歸于道德或者個人的素質,它純粹是一種經濟行為。[4](P63)根據“經濟人”假定,當某人從事違法行為的預期效用超過從事其他活動所帶來的效用時,此人便會從事違法活動。企業或個體有意破壞環境的行為是否會發生,同樣取決于其行為的收益與代價(違法的成本)的對比。

假定某一違背環境法者的違法行為數量CS;)與其被發現并被懲罰的可能性(P;)與被判定違規后接受的懲罰(f),以及與他從事其它活動可得到的收入、逃避被發現和懲罰、違法意愿等其他變量之間(綜合為混合變量u;)存在著某種關聯,這種關聯可用下面的函數形式表示:

S一藝S;}P}}.}}u})(,,

因為只有被發現而且被認定違背環境法規,破壞者才會受到懲罰,所以對違規者而言,違規是否會受到懲罰是不確定的:如果判定有罪,那么他將因此而為每次違規支付關,否則他將分毫無損,而且還會因從事違法活動而獲益。P,和關的任何增加都會減少違法行為的預期效用,因而減少違法數量,即:

Sp;二as;<oaP;,及Sf二as~-一上<0(2)a};

一般認為,對于那些對風險持喜好態度的違法者而言,他們對于違規行為被發現并被懲罰的可能性的變化的反應比對接受一定懲罰的反應更為敏感,違規行為發生的數量對于被發現并被懲罰P‘的彈性要大于個體對于懲罰本身關的彈性,

即:

as;>as;aP;al;-

另外,綜合變量u‘的某些要素如個體的收入水平、教育程度以及執法過程中的懲罰形式等,也會影響S;。如果個體能夠通過合法經營和生產活動而不是以破壞環境為代價來取得經濟收入,那么違法數量就會減少;同樣,如果提高個體的遵紀守法程度,也可降低違法數量。

上述分析表明,要減少違法數量,提高違法者被發現并被懲罰的可能性(P})是一種最有效的途徑。但問題在于,受執法成本(c)、環境監測技術(t)以及自然條件,如環境行為者的空間分布(g)等因素的限制,P‘的提高是有限的。

即:

P}=P;}c}t}g)(3)

在監測技術和自然條件確定的前提下,執法成本(c)是影響P‘大小的重要變量。如果c增

,._‘、___._.as

大P}將趨于遞減。又由(2’知,蓄<0,則“f將增大,環境法規的實施效率將降低。

一般說來,違法者屬于風險喜好型。他們對關的反應彈性要小于對P‘的反應彈性。盡管如此,在環境法的實施過程中,關同樣是改變個體環境行為的重要約束條件之一。在不違背“罪罰相當”的原則下,適當地提高懲罰強度是有利于減少違法數量s‘的。這可以解釋現實中為什么罰款或行政處罰不能從根本上制止污染和破壞行為,而若將處罰上升為追究刑事責任,則可大大提高環境法的威懾力。當違法者面對刑事責任而不是少量的罰金時,意味著違法的預期成本加大。成本—收益計算的結果,必然引導個體的行為符合環境法要求的規范。

三、提高環境法實施效率的策略

提高環境法實施效率的目標,在于通過改變約束條件,使違法行為的數量最小化。即:

Min藝S;(,,,f,,u;)(4)

提高P;大或改變u‘都可以有效地降低違法數量。其中“,屬于綜合變量,可以視為外部環境因素。在特定時期和特定地域條件下,u‘可視為常量,這時減少違法行為數量的關鍵就取決于執法者與違法者的博弈。對執法者而言,可以通過調整Pr關來改變違法者的行為以降低違法數量,達到保護公眾環境利益的目的。

提高P,是提高環境法實施績效的最為有效的手段。這些手段包括改進技術和手段,擴大環境監測的時空范圍;強化監督機制,督促執法者盡職盡責;通過界定資源的環境產權,以市場化的方式調動個體維護環境權益的積極性等。

但P‘的提高要受制于執法成本c的限制。由于企業、農戶等生產者、消費者個體在空間分布極廣,其環境破壞行為類型又呈現為多種方式。特別是在執法者和違法者之間存在信息不對稱的現象,導致信息障礙。另外,由于技術水平和實施條件所限,大量的生態環境事件還處于不可觀察性的狀態。如對污染企業的污染狀況的監測,存在著很多技術障礙。要實現對所有違法者的行為的監督與檢查,其成本之高可想可知。當生產企業或農戶與執法部門進行不合作博弈時,這種成本會更大。如現實中環保部門在對污染企業進行排污濃度的監測時,就經常遇到巨大的操作困難,企業往往和環境監測部門“捉迷藏”,使后者防不勝防,徒喚奈何。超級秘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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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經濟法是我國教育部對于法學理論專業本科生的教學統一指定的16門核心課程之一。

 

國際經濟法課程應用性較強,特別是對于地方高校非法學院的法學本科教學來說,由于其在學生培養目標的定位、課程設置、師資力量、學生實踐條件、教學方法和手段以及學校原有教學評價體系等方面的限制,給這門課的教學提出了嚴峻的課題。筆者從2003年開始一直在地方工科院校法律系從事國際經濟法的教學,對此有一些思考,特予以總結,以供交流。

 

一、關于培養目標問題

 

目前,許多學者職責地方高校非法學院法學專業本科人才的培養目標上存在著誤區,認為他們大多處于應試和研究型教育階段,僅僅將教學目的定位于服務于考研和司法考試的需要,而忽視對學生綜合能力的培養,“以至出現培養出的學生不會起草合同,不會辦案的反?,F象”。國際經濟法課程尤其面臨這種難題。國際經濟法一般都是被安排在專業課的最后階段,即大四第一學期。這一階段是學生“三考一試”(司法考試、考研、考公務員和應聘面試)階段或其準備階段。學生急需這方面的指導,哪管什么素質教育或綜合教育?而且個體的學生之間本身也有不同的定位,此時的國際經濟法課程自然難以面對如此迥異的多重目標,只能變成考研或司法考試輔導。同時,選擇其他目標的學生此時已無心他顧,只能選擇缺課。

 

對此,我們認為,非法學院地方院校本身具有多種多樣的特色和層級,其法學專業的定位也是多元的,包括法律職業教育、素質教育、通識教育或者精英教育?!叭家辉嚒币彩菍W生進行自我定位或測試自己的定位的過程,也是提高學生法律職業素質或綜合素質的重要手段,不應將二者截然區別開來。據此,我們的做法,一是在堅持素質教育和學生綜合素質培養的同時,在課堂上有針對性地對考研和司法考試可能遇到的問題進行專門講解,將二者有機結合起來。二是將這門課程調整到大三第二學期,避免在司法考試之前學生漏掉這門課,也避免在大四第一學期考研之前安排過重的課程。我們在實施了這兩項措施之后,效果很明顯:學生考研和司法考試通過率大幅上升;國際經濟法課堂學生出勤率大幅提高。

 

二、選修課設置與師資力量問題

 

非法學院類地方高校法學專業選修課在專業課中的比例一般都比較低,而由于地方院校涉外人才的缺少,國際經濟法方面的選修課更少,只能采取“大國際經濟法”課程的辦法,將此領域全部內容囊括其中。這一問題確實難以解決。我們根據自身在知識產權法方面的專業特長以及教師結構開設了若干選修課,如國際知識產權法、WTO法、海商法等。另外我們發現,選修課比例低的原因有兩個,一是教師缺乏,二是學生較少,按照學校規定選修某門課程的學生人數少于一定限度,就停開這門課。因此,我們建議適當整合學校教師資源,特別是從其他專業的教師中選擇選修課教師,如國際經濟學、社會學、外語等專業。同時,考慮從一年級開始就在全校范圍內放松轉專業的限制,允許其他專業的學生轉入法學。目前這些建議尚未得到全面和大力實施,尚無法看出其效果。

 

三、教學內容和教學方法問題

 

許多學者所推崇,被一些法學院系所采用的案例教學或診所式教學方法并未見取得明顯的效果,反而可能由于過于重視本來就不符合我國法律制度習慣和特點的案例教學而忽視了學生對成文法規則的解釋和適用以及法律理論的學習。因此,我們結合這些情況和國際經濟法的特點,采取了如下教學方法。

 

(一)雙語教學

 

國際經濟法的最大特點是其條約、慣例以英語文本為主,條約的制定、國際商務談判、國際商事仲裁和國際法庭也主要以英語作為工作語言。在此情況下,雙語教學成為必須。我們經過與學生之間的多次雙語互動試驗,最后決定采取一種獨特的雙語教學模式。

 

首先,不指定教材。目前我國缺乏國際經濟法雙語教材。僅有的如姜作利的《國際商法》,(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沈四寶的《國際商法教學案例(英文)選編》(對外經濟貿易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顧百順的《國際商法》(北京大學出版社2010年版,分三本:“合同銷售”、“法與產品責任”和“公司和票據法”,僅限于國際經濟私法部分),孫法柏的《WTO與國際經濟法》(對外經濟貿易大學出版社2008年版)等教材內容范圍寬窄各異,但其共同的缺點是大多遵從漢語版國際經濟法教材的結構體系,未能反映國際范圍內的學者所關注的其他問題,如Lowenfeld的專著“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中的國際競爭法、國際知識產權法、國際環境法以及國際經濟制裁法和日本學者中川淳司等著的《國際經濟法》中的國際經濟刑法等。國際上最受推崇的Lowenfeld教授的專著由于版權和費用等問題無法在國內推廣。另外,通過前期教學實踐和調查,我們發現,國內本科學生(即使是一些像對外經貿大學等著名高校的碩士研究生)的閱讀理解能力遠達不到閱讀原版教材的水平,讓學生使用純英文版教材,難度太大。因此,為了實現“大國際經濟法”所要求的教學內容和體系。我們決定不選擇教材,而是集眾家之長而選擇具體的授課內容,由教師分發一些教學材料和教會學生獲取其他教學材料的手段,由學生自行補充教學材料。這樣也可以鍛煉學生搜集整理資料的能力。

 

其次,在課堂上,教師課件采取中英文并用的辦法,主要采取在漢語課件中加入英語關鍵詞句、段落,特別是條約慣例以及裁決的原文以及學者觀點的原文。同時,教師根據學生的具體外語水平和難易程度靈活決定口語授課的比例,在英語授課部分必要時參以漢語解釋,在漢語授課部分加入英語關鍵詞句和片段,以學生能夠基本聽懂為限。

 

另外,對于重要知識點,教師都在課堂上插入少量精選的“英文原讀”的內容,要求學生快速閱讀并翻譯其關鍵詞句或找出作者的核心觀點。同時,向學生提供擴大閱讀的鏈接或其他線索,如外國著作、論文,方便其課后進一步閱讀。

 

(二)課堂/模擬法庭以及課下互動/辯論教學

 

同其他應用性法學專業一樣,國際經濟法的實踐要求這門課的學生具有較強的語言溝通能力和辯論能力。因此,我們在這門課的教學設計別重視這一點。首先,安排2到4個學時的專門的辯論課,主題主要是國際經濟仲裁案例模仿,如WTO專家組對案件的審理或解決國家與他國國民之間投資爭端國際中心(ICSID)仲裁庭的審案程序。學生通過辯論課,直觀第了解了國際經濟爭端解決的程序性問題,有助于其解決實際問題能力的提高。其次,在平時的課堂上,對于每一章都選擇一到兩個主題(該主題可能由老師提出,也可能是從學生分章論文的題目中選擇),要求學生提前準備并在課堂上進行發言(presentation),闡述自己的觀點,其他同學提出質疑,進行辯論,解決了學生被動“聽課”、老師在臺上唱獨角戲的問題。另外,以教師的博客和學校教學網站為平臺,與學生進行互動,學生可以下載所需課件資料,更可以隨時在網上向老師請教某些問題,或者發表自己的觀點,彌補課堂教學時間的不足。

 

四、學生實踐鍛煉問題

 

內地高等學校與國外的各種交流非常有限,其中的法學/法律系更是如此。這對于傳統的法律學科如民法、刑法、行政法等專業似乎不是大問題,學生學習這些課程可以通過本地的各種法院等機構的實踐得到鍛煉。但對于國際經濟法的課程來說,在內地幾乎就沒有實踐鍛煉的機會。我們的做法是組織有興趣的學生參加國家級的學術會議,如國際經濟法學會學術年會、中國社科院國際法中心(現改為“國際法研究所”)舉辦的各種國際學術會議等。另外,也鼓勵學生在有條件的情況下,參加國內著名學府舉辦的各種國際經濟法培訓班或研修班。這樣使學生直接向我國和國際著名的國際經濟法學者學習和與其交流,獲得受益。

 

五、教學評價估體系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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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從二十世紀八十年代以來,國際經濟形勢出現了重大的制度轉型,國際市場經濟體制呈現出自由化的發展趨勢,各國的經濟都更加深入地加入到國際市場中,形成了更加復雜化和體系化的國際經濟形勢。在這種經濟發展背景下,國際經濟法領域也呈現出自由化和一體化的重大變革,國際經濟全球化已成為一個不可阻擋的歷史發展趨勢。另外,和國際經濟法律密切相關的WTO和IMF等國際經濟組織也發生了重大變遷,很多國際層面的經濟變革也帶動著社會其他方面的變遷。另外,這些變革也帶來了很大的負面影響,如社會與自然關系緊張,生態系統遭受破壞,很多人與自然的矛盾日益凸顯,這些也成為經濟全球化趨勢和國際經濟法體制發展中必須要解決好的重要課題,國際經濟法領域也變得更加復雜與多樣,其中既孕育著機遇,又包含著巨大的挑戰。自20世紀國際經濟法推行以來,相關學術研究也出現了很高的熱潮,理論研究也更加深入,呈現出較為熱烈的學術爭鳴的局面。早在1999年,英國經濟學者夸爾西就曾在其著作中提到過國際經濟法的語境變遷問題,之后又指出了國際經濟法的多元進路。國際經濟法開始從一種更加復雜多樣的角度洞察,而且每一個單獨視角都要更加深入透徹地去理解,需要通過更多的學術研討會和法律分析會去研討這些問題。之后,湯姆森闡述了國際經濟法推行中如何治理全球化的機構視角,sornarajah也從新自由主義意識形態發展的角度去探討了如何解決經濟法的爭端問題,pomfret從經濟一體化浪潮的影響角度去分析,研究了區域一體化對國際貿易體系的影響,并較為全面地分析了多邊貿易體制的多方面影響。當然,國際經濟法視角還包括民主視角和經濟制裁視角等,這些都需要學者繼續進行深層次的研究與分析。

二、國際經濟法學術的視角選擇與學術成果

在國際經濟法的研究領域中,存在著多種學術視角。視角的不同代表著理論風格與學術方向的不同,也會得出不同的經濟理論成果。接下來,筆者對國際經濟法的主要研究視角進行分析,希望能夠進一步概括國際經濟法學術研究的現狀,初步分析國際經濟法的學術成果。第一,國際經濟法的實用主義研究視角。這一研究視角的代表人物是杰克遜先生,他在研究時非常強調國際經濟研究的規則導向與政策考慮,注重體現國際經濟法的便利功能,具有典型的實用主義色彩;第二,國際經濟法的自由主義研究視角。這一研究領域的代表人物是彼得斯曼,他主張從理論和人權的角度去分析國際經濟法。因此,這一研究理論也被稱為自由主義民主理論。在這一經濟理論的研究視角之下,彼得斯曼認識到經濟價值的最終源泉是個人,只有個人在經濟市場中自由行使經濟權利,提高市場上的個人的自由度,才能提高國際市場上經濟的專業化發展,最終實現更加合理化的社會分工,促進經濟繁榮和社會發展。如果要達到這些效果,要以國內普遍推行的民主法律為基本保障,但這一前提在很多國家尚未達成。

三、中國國際經濟法學術領域中的問題與發展策略

國際經濟法之爭也受到了中國經濟學術研究界的關注,很多教材和學術論文都涉入到國際經濟法的研究之中,圍繞著這一新興的學術領域展開了激烈的爭論。爭論存在的原因一方面是因為國際經濟法自身的定位與范圍問題,另一方面也是由于中國經濟法學領域中自身發展的局限性問題,這不僅涉及到中國的法律教育問題,更與中國國際經濟法學和國際私法學的學術論爭相聯系,呈現出資源配置與學術論爭之間的復雜聯系。在此情形下,中國國際經濟法學的研究還需進一步深入,不僅要對國際經濟法的定義與問題進行爭論,還應當開展全方面的理論爭辯和多元視角分析。只有在這樣的發展語境中,國際經濟法才能成為一種學術研究的熱點問題,這對于解決好中國自身的國際經濟法問題大有裨益,也預示著中國國際經濟法學術研究之路的發展與繁榮,對于全球視野下的經濟理論發展都會做出巨大的學術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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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國際經濟法方法論”的界定

根據筆者的思路,在已知“法學方法論”概念的基礎上定義“國際經濟法方法論”就要先理清國際經濟法的概念與特征。根據王傳麗教授在其主編的新版《國際經濟法》教材中的詮釋,國際經濟法是調整國際經濟活動和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即調整國際經濟交往中關于商品、技術、資本、服務、在流通結算、信貸、稅收等領域跨越國境流通中法律規范和法律制度的總和。國際經濟法作為國際法項下的獨立的法律部門,其方法論的概念理應與國際法方法論的概念息息相關。按照《國際公法百科全書》中的經典詮釋,國際法的方法論這個概念,既指其廣義的概念,即用于獲得國際法律體系的科學知識的方法;也指其狹義的、更專門的概念,即用來確定國際法規范或規則的存在的方法。盡管與與其同宗的國際公法,國際私法之間存在著千絲萬縷的聯系,國際經濟法是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有其獨有的特點:首先,國際經濟法的調整對象與國際公法、國際私法不同,國際經濟法調整的對象是國家間、自然人及/或法人間,以及自然人和法人與國家間的經濟關系,這種關系不涉及國家間的政治關系,而國際公法調整的一般是國家間的政治、外交、軍事等非經濟法律關系,國際私法主要調整涉外民商事法律適用問題、外國人的民事法律地位以及國際民事訴訟的規范;其次,國際經濟法具有其特殊的法律淵源,國際經濟法的淵源除了國際條約外,還包括了作為商人習慣法的國際商務慣例以及相關國內法,而國際公法的主要法律淵源為國際條約及產生于國家間的政治和外交活動的國際慣例,國際私法的主要淵源基本上是各國國內法中的沖突規范以及極少的旨在解決法律沖突的國際條約。因此,根據上述概念與特征,筆者認為可以引用何志勇教授的觀點,將國際經濟法方法論的定義抽象為:為國際經濟法問題提供宏觀的觀念和對于國際經濟法問題提供解析工具的理論和手段。

三、國際經濟法的常用研究方法

(一)實證研究法

實證研究的方法是一種現實主義的方法,以描述的手段討論實然問題,采取規范分析、實例分析的方式,對某一領域的問題進行研討。實證分析大都是同事實相關的分析,關注的問題一般都是“是什么”。這種方法在國際經濟法中頗為常用,尤其體現在WTO法中。例如,研究“發展中成員差別與優惠待遇原則”是否是WTO各項協定中的一項比較重要的原則,就要客觀審視WTO協定中的相關規定與案例,用以分析該原則是否為WTO比較重要的原則之一?;仡橶TO內發展中成員的差別和優惠待遇原則的發展歷史,發展中成員差別和優惠待遇作為一項被認可的概念,始于《聯合國貿易與發展會議》及《WTO貿易與發展委員會》,但在《技術性貿易壁壘協定》和《實施衛生與植物衛生協定》中體現最多。例如,在《技術性貿易壁壘協定》第12條第4、5款中規定了“各成員認識到,雖然可能存在國際標準、建議和指南,但在其特殊的社會經濟和技術條件下,發展中成員采用的某些技術法規、標準或合格評定程序,旨在保護與其發展相適應的本國技術、工藝和生產方法。因此,各成員認識到不應期望發展中成員使用不適合其發展、財政和貿易需要的國際標準作為其技術法規或標準、包括實驗方法的依據?!卑凑沾藯l文的規定,發達成員在采用較高標準的時候,應當考慮到發展中成員出口到其境內的商品不能單單按照發達成員所采用的較高標準,而是應當按照發展中成員國內適用的,符合發展中成員發展水平的標準來提供市場準入。同時,《實施衛生與植物衛生協定》第10條規定了要考慮發展中國家的特殊需要:例如,為保證發展中國家成員能夠遵守本協定的規定,應請求,委員會有權,給予這些國家對于本協定項下全部或部分義務的特定的和有時限的例外,同時考慮其財政、貿易和發展的需要。各成員應鼓勵和便利發展中國家成員積極參與有關國際組織。上述對于WTO規則的實證分析,都可以說明“發展中成員差別與優惠待遇原則”是WTO各項協定中的一項比較重要的原則。

(二)歷史研究法

從一般意義上來講歷史分析本身就是各門學科所最常用的學科分析工具。對國際經濟法學史的研究能夠揭示國際經濟法產生和發展的規律。多元的史學研究方法能夠為國際經濟法解決復雜的國際經濟貿易及金融問題提供有效的方法論基礎。在對國際貿易術語進行研究時,就要從其歷史淵源開始研究,并且研究其演進過程,并且比較每一版本與上一版本的不同與進步。因此,筆者關于國際貿易術語的論文和授課都是以此開頭:“國際貿易術語是國際商事慣例的一種,伴隨著十八、十九世紀全球范圍內商品貨物貿易的大規模開展而出現的,用于解決國際貿易問題的,具有實體法性質,是國際貿易發展到一定歷史階段的產物,為了避免各國在貿易術語的使用上出現分歧和糾紛,國際商會最早于1936年制定的國際貿易術語,即《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對國際貿易合同中所使用的貿易術語供給一套具有國際性的通則的解釋,使從事商業的人們在不同國家有不同的解釋的情況下,能選用確定而統一的解釋,其后為了適應不斷發展進步的國際貿易,國際商會先后進行了七次修改,Incoterms•2010作為《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歷史上的第七次修訂,由國際商會于2010年9月27日頒布,2011年1月1日開始生效?!鄙鲜龆际菍τ趪H貿易術語歷史淵源以及演進的研究。在學習研究國際金融法時,歷史研究法同樣必不可少。筆者碩士時曾經研究中國企業美國上市的相關中美法律制度,其中都涉及到研究我國自1999年7月《關于企業申請境外上市有關問題的通知》的“4、5、6標準”的規定到現在可以用以規制反向并購的《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規定》之間法律的演變與更迭以及美國自1933年《證券法》到2005年的“關于空殼公司使用S-8表,8-K表和20-F表的規定”以至最近立法的一系列金融法規改革內容與其相關背景。在海商法的研究中也是如此,不管是在教學還是學術論文的寫作中,每次提到規制“提單運輸”的國際規則時,都會從《海牙規則》談起,再講到《維斯比規則》對其的演進,之后談及《漢堡規則》的新變化,以及后來并沒有生效的《鹿特丹規則》等有關于多式聯運的相關規則。不僅如此,還要追溯其演變的原因與經濟,社會歷史背景。筆者認為,這都是對于歷史研究法的實踐。

(三)比較研究法

比較法學研究方法也是國際經濟法學研究中非常重要的研究方法。在論述經濟法學方法論時,有學者認為經濟法學研究應當注重不同國家或地區商品經濟關系及其法律秩序的異同,對此進行充分的比較分析,既要涉及相同社會制度國家經濟秩序的共性,又要涉及不同社會制度國家經濟秩序的差異性,并給出科學闡釋。筆者認為這種論述同樣適用于國際經濟法。學習,研究國際經濟法,一定要熟悉相關國家的政治經濟歷史背景,以及其之間的異同。比如筆者在學習,研究,講授《聯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CISG),都重視將其與UPICC,PECL以及我國合同法進行比較研究,類比分析其之間異同,并找出其中的背景原因。再例如筆者的博士課題是關于“國際存款保險法律制度研究”的,其中就大篇幅的用到了比較研究的方法,比較幾大發達國家,美國,加拿大,日本和發展中經濟體臺灣的存款保險法律制度及其金融法背景,并以巴塞爾銀行監理委員會(BaselCommitteeonBankSupervision;BCBS)及國際存款保險機構協會(InternationalAssociationofDepositInsurer;IADI)于2008年7月決議合作發展國際間所共同接受之核心原則“有效存款保險制度核心原則”以及之前由IADI單獨的“有效存款保險制度核心原則”為指引,從而力爭提煉出兩個主要結論:一是我國是否具備建立顯性存款保險法律制度的條件;而是我國的建立該制度之時得以借鑒的國際與國外經驗。在此研究中,不論是問題的提出,論證過程還是結論的得出,該比較研究的方法都是不可或缺的。在現階段的研究中,筆者主要研究美國存款保險法律制度及其改革發展,對其中的經驗教訓進行總結,并比照我國現實情況,考慮相關制度的法律移植問題,通過對兩國及世界金融環境,金融立法的研究,提出適用于我國金融發展水平的存款保險法律制度。在這其中也用到了比較研究方法,比照我國現實情況與美國聯邦存款保險制度建立與屢次改革時的現實情況,金融法制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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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際商法之獨立性———是對現實訴求的回應。

吳經熊先生在其《法律三度論》一文中指出:每一個特殊的法律均有三個度,即時間度、空間度、事實度。這里的事實度是指所有法律均與事實有關,在邏輯上,有什么是關于這件事的法律?詢問“什么是法律”這一問題是毫無意義的,每一法律均統制一定的事件,或一類的情事[1]。事實上,吳氏先生的事實度是從方法論的角度,給我們指引了一條研究法學問題的路徑,即對法律問題的探究必須回應現實的訴求,基于現實的語境來對法律樣態予以多維度的考量和解讀。因此,筆者認為,在論證國際商法獨立性①這一法律問題上,有必要從事實的維度考察其獨立性之現實訴求。據此,下文擬從三個事實維度對此問題展開分析:

第一,新科技革命的發展,國際貿易的迅速發展,國際商事活動的頻繁發生,客觀上要求一套獨立能夠規范商事活動的法律。自18世紀工業革命以來,由于科學技術的不斷進步,社會生產力水平得到飛速的發展,各國之間的商事活動頻繁發生,國際貿易不斷的增加,據統計:二戰后,國際貿易迅速發展,1950年國際貿易僅為607億美元,到2000年世界商品貿易總額達70000億美元,并且,當前的國際貿易的規模還在繼續不斷擴大[2],伴隨著各國間商事交往和合作密切程度的日益提高,使得各國從一國內部的商事領域逐步步入世界性的商事領域,這樣必然打破一些原先具有明顯的區域性、封閉性的地區商事法律、法規(實際上,早在11世紀,地中海沿岸區各國的商人團體為了維護自身的利益,即開始自行制定一些規約,即所謂商人法,這種商人法就是商人們長期從事商業活動的習慣做法,這種習慣性的做法一開始只流行于一定的地區和行業,隨著國際商業的不斷發展,其影響也不斷發展,有的發展到今天已在全世界范圍內通行),迫切需要產生一部能在全世界統一的大市場內能夠適用的商事法律、法規。因此,鑒于國際貿易的迅速發展,國際商事活動的頻繁發生,在客觀上必然要求誕生一部能夠在國際商業社會領域內,調整平等的國際主體從事各種國際商業活動的統一實體法律規范,即我們所稱謂的國際商法。

第二,經濟全球化的發展,世界貿易市場的形成,為國際商法走向獨立化提供根本性的動力支持。經濟全球化作為全球化進程中最主要的部分,是當今世界發展的深刻背景和根本趨勢。經濟全球化的加速發展,促使世界范圍內的國與國之間的商事交易活動空前的頻繁與活躍。從事國際商事活動的商人們迫切的希望能夠像從事國內商業一樣,在世界范圍內有一套統一的規則,從而擺脫因適用不同國的民商法而給國際商法帶來的障礙[3]。因為法律規則的不同一,不僅將增加國際商事往來的不確定性,使商人在交易中缺乏預見性和安全感,而且還會造成交易成本極大增加和效率顯著的降低,這是其一;其二,由于商業活動本身固有的與生俱來的擴張性、同一性與世界性以及國際商事關系的發展,要求減少或消除各國商法法律的歧異,避免法律沖突,以便利交易的進行的需要,客觀上要求一套統一的國際性商事法律體系[4]。因此,可以這么說,經濟全球化的發展,推動了世界貿易市場的形成,客觀上為國際商法走向獨立、構建一套獨有的調整國際商事領域的法律體系提供內在性的動力支持。

第三,現行諸多的國際商事條約、國際商事組織、國際商事慣例的存在,為國際商法成為獨立部門法提供技術支撐和保證。為了推動國際商事領域法律的趨同,實現法律的統一,減少國際商事交易的障礙,產生了諸多的國際商事條約,這方面的重要條約包括:1913年的《統一海難救助若干法律規則的公約》、1913年的《統一船舶碰撞若干法律規則的公約》等、1930年的《統一支票法公約》《統一匯票及本票法公約》、1946年的《關稅與貿易總協定》、1978年的《聯合國海上貨物運輸公約》、1980年的《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等公約。這些國際商事條約一方面在調整現行的國際商事活動方面發揮了重要的作用,并且積累了諸多的經驗,為國際商法統一立法,走向獨立性提供有力的技術支撐,另一方面,一系列旨在推動“商法一體化”的國際商事組織存在,比如國際海事委員會、國際法協會、國際商會、國際商事仲裁法院、國際商事仲裁委員會、聯合國的國際貿易法律委員會,世界貿易組織等等,這些組織的存在為國際商法的統一化、獨立化提供有力的資源保障。與此同時,國際商事習慣的大量存在并被司法適用,以及它在國際商事活動領域所具有的獨特的規范作用,使其成為國際商法的重要法律資源,并為國際商法從國際經濟法或國際私法分離提供獨特的價值和意義。

二、國際商法之獨立性———是符合部門法獨有的法律屬性。

法律是人類社會,尤其是現代文明社會的一個普遍現象,它或多或少反映了人類社會內在的規律性。按照自然法學派的觀點,法律本身便來自于自然,是自然的產物,因而法律對于整個人類而言是具有一定共性的。但是,法律制度的概念性安排卻是人為的,是由不同的法學家們對法律現象作出的人為的解釋,這些法學家們從哲學、社會、經濟和歷史等不同的前提出發,就可能對法律作出不同的安排,從而產生不同的法律部門劃分結果[5]。從法理學而言,判斷一類法律規范是否從整體上構成一個法律部門,需要考察這類法律規范是否有自身的調整對象和調整方法[6]。但筆者認為,除了調整對象、調整方法兩大重要范疇外,基本原則也是一個不可忽視的范疇。國際商法能否從國際經濟法、國際私法中分離成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法,實現其獨立性,關鍵看其是否擁有獨立的調整對象、調整方法和基本原則。

筆者通過考察國際商法的調整對象、調整方法以及基本原則,可以得出國際商法符合一個部門法應有的基本屬性的結論,即國際商法作為一門獨立學科符合法律部門和法學學科劃分規律。

其一,國際商法有自己獨立的調整對象———國際商事關系(私人間的跨國商事關系和跨國商事組織關系)。國際商法,國內有學者譯為現代商人法、新商人習慣法、跨國法、國際貿易法等。它是指調整平等主體間國際商事交易以及國際商事組織的各種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7]。以商事關系作為調整對象,決定了國際商法的私法性質,以此將國際商法與國際公法予以區分。當然這里的商事關系,即為平等主體間的財產關系,包括商事關系、物權關系、知識產權關系和債權關系,而婚姻家庭、收養和繼承等民事關系不屬于國際商法所調整的商事關系的范圍,以此可以將國際商法與國際私法予以區別。(當然,盡管目前在我國國際私法學界,對于國際司法的調整對象,雖然一直沒有一個統一的認識,但主流觀點將之概括為“國際民事法律關系”[8]或者“涉外民事法律關系”[9])。與此同時,在國際經濟法學界,對國際經濟法學的調整對象,理論界一般認為,國際經濟法是調整國際經濟關系的各種法律規范總稱[10]。筆者認為,盡管國際商法所調整的國際商事關系可以說是一種經濟關系,但是,國際經濟法學中所談及的經濟關系是一種經濟管理關系,有別于商事關系中所述的經濟關系。而且,由于近代以來我國深受大陸法系的影響,并不區分商事關系與經濟關系,但是到了20世紀80年代后在國內法上也區分了經濟關系與商事關系。因此,國際經濟法與國際商法調整對象的區別在理論上已得以證成。

其二,國際商法有自己的調整方法,即直接調整方法。

國際商法的直接調整方法是國際商法區別于國際私法的一個明顯的標志。毋庸置疑,國際私法是以解決法律沖突為中心任務,以沖突規范為基本規范,而沖突規范本身并不是直接調整國際民商事法律關系主體的實體權利與義務,其作用在于確定國際民商事關系所適用的國內法。因此,國際私法乃一種特殊的規范,其所運用的調整方法是一種直接調整方法,而國際商法則直接規定商主體在國際商事關系中的權利與義務,直接規范國際商事領域商主體的行為,其調整方法是一種直接調整方法。

其三,國際商法有其獨立基本原則。國際商法的基本原則作為國際商法的重要組成部分,具有極為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可以說,國際商法的基本原則并不是對傳統商法基本原則的再繼承,也不是對國際經濟法基本原則的復制,而是國際商事交往自身特點與屬性的必然要求,包括全球性原則、國際經濟原則、平等雙贏原則、誠實信用原則、安全原則、發展原則。根據國際經濟法的基本理論,目前,國際經濟法的基本原則包括:經濟、非歧視、互惠互利和適度開放的市場原則[11]。

三、國際商法之獨立性———是國際商法起源、發展、根本目的使然。

根據國際著名貿易法專家施米托夫的觀點,關于國際商法的起源、發展應分三個階段:11—17世紀是中世紀商人法時期;18—19世紀是商人法被納入國內法時期;當代是新商人法時期[7]147;很顯然,根據施米托夫教授的劃分,11世紀乃是國際商法的產生時期。在11—17世紀的中世紀商人法時期,所形成的一系列商業慣例、規則,在幾個世紀里成為西方世界商事交往的基礎,并且也成為跨國性商事交易關系的支柱性力量,直到18世紀被各國的商法所吸收,并納入其國內法。正如學者所言,這種做法使得商人法在性質上所具有的“世界性”、“統一性”、以及內容上的“公平”、“靈活”和“便捷”的特性受到了極大的限制,并不能適應商業活動本身固有的與生俱來的擴張性、同一性和世界性,商人法開始出現衰落[4]。但是到了19世紀,伴隨著工業革命的完成,科學技術的發展,社會生產力的提高,使得世界范圍內的商品貿易活動迅速增加,國際商事法律關系日益復雜。此時,單純依靠各國的國內法來規范跨國性的商事交易活動,其缺陷日益暴露,弊端日益顯現。從而在客觀上要求一套統一的規則來規范國際商事交易當事人的商業活動行為,保障其合法權益,維護國家商事關系的正常運轉。有鑒于此,國際商會、聯合國等組織以及歐洲大陸法系國家于1919年到1965年,為各國民商法的統一做了大量的工作,使各國商事法律逐步走向國際化,比如通過采取國際多邊條約、示范法等方式,最終使得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在商法領域內對立的部分逐漸趨于統一。與此同時,當前伴隨著經濟全球化在世界范圍內正在向深度和寬度上的擴展,極大地推動了國際商法的迅速發展,并為國際商事規則在全球范圍內的統一,使國際商法從國際經濟法或國際私法中分離,成為一個獨立的部門法提供了根本性的動力支持。

綜上述及,商人間的商事實踐活動是國際商法得以產生的內在根源,它記錄著國際商法產生、發展并且逐漸走向獨立的歷史軌跡。同時,國際商法的獨立化、規范化、體系化,對進一步推動國際商事活動,規范國際商事行為,具有極大的促進作用。要順應全球化之浪潮,經濟一體化之趨勢,專門制定一套適用于國際性的商事交往規則,打破國界之劃分,使其在全球范圍內能統一規范各國的國際商事活動行為,以此消除因各國民商法的差異而給國際商業造成的障礙,從而進一步推動國際商事活動的規范化、法制化。

因此,國際商法走向獨立化、體系化是國際商法起源、發展和根本目的的必然要求,于理論、于實踐意義重大。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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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左海聰。國際商法的產生、發展和未來———兼談和平崛起中的中國的對策[C]∥曾令良,肖永平。武大國際法講演集(第一卷)。武漢:武漢大學出版社,2006: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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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姜世波。國際商法學科獨立性芻議[J].山東大學學報,2004,(4)。

[8]李雙元。國際私法(第二版)[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7: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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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摘要:隨著經濟全球化的發展,世界各國之間經濟往來越來越密切,經濟全球化是當前世界經濟發展的新特點,各國在經濟全球化帶來益處的同時,也產生了一定的負面影響,國際貿易市場發展加快,使國與國之間的貿易摩擦日益增多,為了穩定經濟發展,必須要加強國際經濟法的改革,本文主要就當前經濟全球化背景下國際經濟法的新特點進行解讀,希望為我國應對國際經濟法的發展提供一些參考。

國際經濟法是指調整國家之間、國際組織之間、國家與國際組織之間、國家與他國私人之間、國際組織與私人之間以及不同國籍私人之間,相互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它是隨著各國之間貿易和經濟往來日益增長以及國家對貿易和經濟活動的干預日益加強而形成和發展的。研究國際經濟法的發展對我國在世界貿易交往中是非常重要的,可以根據國際經濟法的發展制定合理的對外經貿策略。

一、國際經濟法發展新趨勢

1.國際經濟法原則日趨統一

經濟全球化導致世界各國經濟聯系日益密切,跨國經濟交易大量增加。為了降低交易風險,保障預期利益,就需要為跨國交易設立能被交易各方普遍接受的規則。同時,隨著國內市場國際化的趨勢不斷增強,各國國內市場和國際市場的界限變得越來越模糊。市場一體化必然要求市場規則的統一;市場規則的統一又使市場的統一成為可能。國際經濟法原則統一主要通過四種方式進行:一是國際公約,二是國際慣例,三是各國法律,主要是各國經濟法、商法方面的趨同化,四是通過各種跨國交流平臺,如國際會議等開展學術交流,通過教學等方式來促進各國法學界觀念的逐漸接近。

2.對各國國內法影響日益加深

當今世界經濟全球化、一體化發展的一個顯著特征是,各國在普遍選擇實行經濟對外開放發展戰略的同時,對內也進行了市場化改革,以市場經濟作為國內經濟運作的基礎,從而推動作為國際經濟法淵源的重要組成部分的各國國內經濟法律制度,尤其是有關涉外經濟法律之間的差異性進一步縮小。隨著WTO、歐盟等國際公約或組織的影響越來越大,以及區域經濟一體化步伐不斷加快,加入或準備加入的國家或地區越來越多,各締約方及申請加入方必然要依據有關公約或協定等對國內法做出相應的調整。國際經濟法律規則也就越來越具有普遍適用性和權威性。

3.國際經濟法的統一加快

國際經濟法統一趨勢的表現之一,就是處理各種國際經貿關系的國際公約不僅數量日益增多、作用日益增強,而且各國規制市場方面的經濟立法出現趨同現象,在這方面,以WTO為代表的各類經貿國際公約和國際協定,是效果最為顯著的實體法統一化的突出范例;表現之二,就是作為相關國際經濟法主要法律淵源的現存條約或公約的參加國的數目大幅增加。國際經濟法作為調整是世界間貿易關系的部門法,其作用及地位早已在許許多多的方面充分地展現,涉及國際間金融、投資、債券、貨幣、法律等方面的問題與糾紛都是需要國際經濟法這一大杠桿的平衡的。

二、我國應對國際經濟法變化的策略

1.提高國際競爭能力

最終能夠迫使一個國家執行裁決的還在于政治實力和經濟實力。我國要獲得國家利益最大化,最重要的途徑是要依靠自身的發展。我國的經濟總量尚不足以使我國在WTO爭端解決機制中擁有絕對話語權,因此,要通過積極調整經濟發展戰略,積極參與國際經濟合作和競爭,在推進世界經濟貿易體制的改革和創新中,有效地促進經濟增長方式的改變和產業結構的優化升級,大力發展高新技術產業和知識產業,提高國民經濟的整體水平,在激烈的國際競爭中提高效率和競爭力,有效提高我國的國際地位和綜合國力。

2.運用國際經濟法來保護貿易發展

加強對WTO爭端解決機制規則的研究并構建處理WTO事務的法律體系。主要注重對WTO爭端解決機制程序規則和實體規則的研究,利用關于豁免成員國義務的規定,分析研究WTO關于義務豁免和例外情況的規定與實踐,有效運用豁免條款或例外條款的規定,盡可能地減少損失,切實維護我國的合法權益;充分研究、利用WTO關于發展中國家的特殊和差別待遇等優惠條件,努力發展高新產業和知識產業,全面提高國民經濟的整體水平;觀察了解和學習其他成員方運用解決機制維護自身權益的實際情況;在開放國內市場的同時,充分、有效利用保障制度,為我國產業發展建立起“安全閥門”,確保經濟安全,從而強化和維護國家。

3.積極參與國際經濟法規則制定

在國際法、國際條約及國際慣例的制定過程中,由于各國所處的發展階段不同,政治經濟實力存在較大差異,在國際條約的談判及規則制定過程中擁有不同的話語權,往往出現大國、強國利益優先的現象。當今世界南北沖突日趨激烈、貧富差距不斷加劇,廣大發展中國家必須站在民族發展的高度重視國際規則的制定,增強各類國際經濟組織的參與權和話語權,使國際法最大限度地反映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的共同利益,更有效地為發展中國家的經濟和社會發展服務。因此,要更加重視對現行國際經濟法規則的深入研究,進一步加強相關人力資源建設,培養一大批精通國際法和國際談判的高素質人才。中國作為一個負責任的發展中大國,要與廣大的發展中國家積極合作,在國際規則的制定和完善中發揮更具建設性的作用。堅持以我為主,為我所用,使國際規則能更好地為建立公平合理的國際經濟新秩序以及我國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服務。

小結

國際經濟法的重要性在發展中國家體現得尤為明顯。利用它,發展中國家不僅可以加強自身的競爭力和與世界的交流,還可以減輕來自世貿大國的壓力,在國際市場爭取一席之地。中國要想在國際經濟發展中獲取最大的利益,必須要加強對國際經濟法的研究,制定合理的發展策略,促進我國經濟的高速發展。

參考文獻:

[1]丁寧.經濟的全球化與國際經濟法的新動向[J].法制與社會,2010(03).

篇10

國際經濟法是指調整國家之間、國際組織之間、國家與國際組織之間、國家與他國私人之間、國際組織與私人之間以及不同國籍私人之間,相互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它是隨著各國之間貿易和經濟往來日益增長以及國家對貿易和經濟活動的干預日益加強而形成和發展的。研究國際經濟法的發展對我國在世界貿易交往中是非常重要的,可以根據國際經濟法的發展制定合理的對外經貿策略。

一、國際經濟法發展新趨勢

1.國際經濟法原則日趨統一

經濟全球化導致世界各國經濟聯系日益密切,跨國經濟交易大量增加。為了降低交易風險,保障預期利益,就需要為跨國交易設立能被交易各方普遍接受的規則。同時,隨著國內市場國際化的趨勢不斷增強,各國國內市場和國際市場的界限變得越來越模糊。市場一體化必然要求市場規則的統一;市場規則的統一又使市場的統一成為可能。國際經濟法原則統一主要通過四種方式進行:一是國際公約,二是國際慣例,三是各國法律,主要是各國經濟法、商法方面的趨同化,四是通過各種跨國交流平臺,如國際會議等開展學術交流,通過教學等方式來促進各國法學界觀念的逐漸接近。

2.對各國國內法影響日益加深

當今世界經濟全球化、一體化發展的一個顯著特征是,各國在普遍選擇實行經濟對外開放發展戰略的同時,對內也進行了市場化改革,以市場經濟作為國內經濟運作的基礎,從而推動作為國際經濟法淵源的重要組成部分的各國國內經濟法律制度,尤其是有關涉外經濟法律之間的差異性進一步縮小。隨著WTO、歐盟等國際公約或組織的影響越來越大,以及區域經濟一體化步伐不斷加快,加入或準備加入的國家或地區越來越多,各締約方及申請加入方必然要依據有關公約或協定等對國內法做出相應的調整。國際經濟法律規則也就越來越具有普遍適用性和權威性。

3.國際經濟法的統一加快

國際經濟法統一趨勢的表現之一,就是處理各種國際經貿關系的國際公約不僅數量日益增多、作用日益增強,而且各國規制市場方面的經濟立法出現趨同現象,在這方面,以WTO為代表的各類經貿國際公約和國際協定,是效果最為顯著的實體法統一化的突出范例;表現之二,就是作為相關國際經濟法主要法律淵源的現存條約或公約的參加國的數目大幅增加。國際經濟法作為調整是世界間貿易關系的部門法,其作用及地位早已在許許多多的方面充分地展現,涉及國際間金融、投資、債券、貨幣、法律等方面的問題與糾紛都是需要國際經濟法這一大杠桿的平衡的。

二、我國應對國際經濟法變化的策略

1.提高國際競爭能力

最終能夠迫使一個國家執行裁決的還在于政治實力和經濟實力。我國要獲得國家利益最大化,最重要的途徑是要依靠自身的發展。我國的經濟總量尚不足以使我國在WTO爭端解決機制中擁有絕對話語權,因此,要通過積極調整經濟發展戰略,積極參與國際經濟合作和競爭,在推進世界經濟貿易體制的改革和創新中,有效地促進經濟增長方式的改變和產業結構的優化升級,大力發展高新技術產業和知識產業,提高國民經濟的整體水平,在激烈的國際競爭中提高效率和競爭力,有效提高我國的國際地位和綜合國力。

2.運用國際經濟法來保護貿易發展

加強對WTO爭端解決機制規則的研究并構建處理WTO事務的法律體系。主要注重對WTO爭端解決機制程序規則和實體規則的研究,利用關于豁免成員國義務的規定,分析研究WTO關于義務豁免和例外情況的規定與實踐,有效運用豁免條款或例外條款的規定,盡可能地減少損失,切實維護我國的合法權益;充分研究、利用WTO關于發展中國家的特殊和差別待遇等優惠條件,努力發展高新產業和知識產業,全面提高國民經濟的整體水平;觀察了解和學習其他成員方運用解決機制維護自身權益的實際情況;在開放國內市場的同時,充分、有效利用保障制度,為我國產業發展建立起“安全閥門”,確保經濟安全,從而強化和維護國家。

3.積極參與國際經濟法規則制定

在國際法、國際條約及國際慣例的制定過程中,由于各國所處的發展階段不同,政治經濟實力存在較大差異,在國際條約的談判及規則制定過程中擁有不同的話語權,往往出現大國、強國利益優先的現象。當今世界南北沖突日趨激烈、貧富差距不斷加劇,廣大發展中國家必須站在民族發展的高度重視國際規則的制定,增強各類國際經濟組織的參與權和話語權,使國際法最大限度地反映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的共同利益,更有效地為發展中國家的經濟和社會發展服務。因此,要更加重視對現行國際經濟法規則的深入研究,進一步加強相關人力資源建設,培養一大批精通國際法和國際談判的高素質人才。中國作為一個負責任的發展中大國,要與廣大的發展中國家積極合作,在國際規則的制定和完善中發揮更具建設性的作用。堅持以我為主,為我所用,使國際規則能更好地為建立公平合理的國際經濟新秩序以及我國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服務。

小結

國際經濟法的重要性在發展中國家體現得尤為明顯。利用它,發展中國家不僅可以加強自身的競爭力和與世界的交流,還可以減輕來自世貿大國的壓力,在國際市場爭取一席之地。中國要想在國際經濟發展中獲取最大的利益,必須要加強對國際經濟法的研究,制定合理的發展策略,促進我國經濟的高速發展。

參考文獻:

[1]丁寧.經濟的全球化與國際經濟法的新動向[J].法制與社會,20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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