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法論文模板(10篇)

時間:2023-03-21 17:1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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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法論文

篇1

首先,法律適用難。我國目前對于消費者權益保護可適用的法律法規總體上來說達到了量上的要求,涵蓋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以下簡稱《消保法》)、《產品質量法》、《種子法》、《種子管理條例》、《農作物種子質量糾紛田間現場鑒定辦法》等多部法律規范性文件。然而這些法律法規中的許多規定具有原則性、宣示性、普適性,缺乏具體性和操作性,而農村消費糾紛本身又具有其特殊性和復雜性,使得執法機關在適用這些法律法規解決農村消費糾紛時難以有法可依。例如,《消保法》第62條規定:“農民購買、使用直接用于農業生產的生產資料,參照本法執行。”在農業生產中,假種、劣種以及劣質化肥、劣質農機坑農,損害農民權益的事件并不罕見。當這些糾紛發生時,在處理具體的案件中執法者究竟如何參照適用《消保法》,法律并沒有明確具體的規定,而且這種參照適用性規定讓本來法律知識匱乏的農民更是不知所以然。其次,社會保護組織、行政執法隊伍下鄉難。由于體制、編制、經費等條件的限制,我國的社會保護組織和部分行政執法組織的機構設立并未惠及到農村。這表現在:一是我國一些消費者協會設立在縣級以上的地區,村鎮駐地并未設立;二是行政調解涉及到工商、質監、農業、衛生等多個部門,也未在農村建立相關的辦事機構,或者雖有相關機構,但并未被農民知曉,也未被農民利用來解決消費糾紛,因而作用有限;三是我國的仲裁委員會一般設立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其他設區的市,農村對于仲裁這種糾紛解決方式非常陌生。這些機構本身的設置遠離農村,因此出于對經費、人員調配等諸多方面的考慮往往使維權組織、執法隊伍下鄉執法和維權成為空頭支票。

2.從受損方看

首先,消費產品和消費時限的特殊性,證據采集難。就農村消費者而言,由于經濟水平相對低下,大部分的消費依然停留在生活資料的購買上。這些產品大多是即耗品,購買地點一般是在農村供銷社、小賣部。這些地方根本不會也沒有條件開出電腦小票、發票等購物憑證,所以有時候出現問題,明知是假冒偽劣產品導致的,由于實物已被消費而不再存在,根本無法證明問題的產生就是所購產品所致;即使是有簡易的購物憑證,消費者因對其重要性沒有認識,或者缺乏證據意識,通常不會保存,也使得證據蕩然無存。而且在糾紛的救濟中,有時還涉及到提供專業的產品質量鑒定證明等文件,這些對于農村消費者來說無疑是個難題。另外,農村消費中消費時限的特殊性也使得證據的收集成為難點所在。例如,在農資消費中,農業生產中需要的種子、化肥、農藥等受農作物生長期的限定,它們發揮作用往往需要一定的時間,加上農民自我維權意識、證據意識的淡薄,原始購物憑證也就很難保存,致使維權時無證可憑。2013年10月25日通過的新修《消保法》規定了舉證責任倒置,但由于適用范圍和適用時限的狹窄,實際上很難保障農民的利益。其次,由于受損農戶的群體性,協商和解及行政調解、人民調解難。在農村消費糾紛中,農資消費糾紛占有較大比例。因為一般的農村消費中,普通的生活用品出現問題往往會因為金額小,農民維權意識的淡薄和維權成本的高昂使他們產生一種“不值得”、“不劃算”的思想觀念,大多會選擇忍氣吞聲的方式處理。所以,涉及金額相對較大的農資消費領域成為了農村消費糾紛的集中點。這類糾紛涉及面廣,給農民造成的損害也較大,社會影響大,因此,如果處理不及時、不妥當,很容易造成群體性糾紛,引發集體上訪事件。與生活用品消費糾紛一樣,在種子等農資消費糾紛中,農民由于法律知識缺乏和良種識別能力較差,證據意識和權利保護意識不強,購買種子等農資時不索要發票,當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也往往難以通過法律手段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這是其一。其二,由于農資消費糾紛涉及的受損農戶多具群體性,人數眾多,各有各的利益訴求和主觀判斷標準,眾口難調,因此在處理時常常又很難達成統一的意見和解決方案,使糾紛的處理常常久拖不決,即使有時經營者愿意用賠償而息事寧人也不得而終,這在行政調解、人民調解中依然是個相當的難題。

3.從侵害方看

糾紛原因涉及生產、儲存、運輸、銷售等眾多主體,到底在哪一個環節引起了產品質量問題,其責任認定較為困難。消費糾紛產生時,受損方因不知產品到底哪里出現問題,首先會找到銷售者。現實中,產品缺陷或者瑕疵可能跟銷售者無關,這又牽涉到產品的生產者、儲存者、運輸者。生產者可能會違反市場規則,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生產假冒偽劣產品。儲存者、運輸者在儲存、運輸產品的過程中,也可能使產品變質或損傷。有時消費者由于自身操作使用的不當也會造成不必要的損害。這樣,產品銷售者究竟是不是責任的最終承擔者,一時難以明確。由于責任主體不明,再加上證據缺失,使得糾紛久拖不決。有關部門在處理時首先會對糾紛的原因進行科學分析和合理判斷,然后再對責任進行公平合理的認定。然而農村消費者由于其文化素質和法律素質有一定的欠缺,對責任劃分和依靠證據證明糾紛事實往往不易理解和接受,這給執法者處理案件帶來了一定的困難,即使有時生產者或銷售者為早日結案了事,請求有關機關確定賠償數額都難以達成所愿。

二、農村消費糾紛解決難的原因

1.權益保護制度及救濟機制不健全

(1)相關法律法規的不健全。在我國,消費者維權的主要依據《消保法》自身還不健全,仍然存在著諸多的缺陷。其典型表現就是法律條文中存在一些“參照適用”的非確定性規范,過于原則化和抽象化,沒有相對具體的可操作性規定,如上述所列《消保法》第62條對農資消費的參照適用。另外很多地方立法機關在制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時,往往閉門立法,缺乏對農村市場和農村消費者的基本立法調研,沒有傾聽他們的呼聲和利益需求,農民也談不上參與法規的制定,自然制定出的法規也很難有力地表達他們的訴求。[1](2)現存救濟渠道不暢通。根據新《消保法》第39條的規定,消費者和經營者發生消費者權益爭議的,可以通過協商和解、調解、投訴、仲裁和訴訟五種途徑解決,但在實踐中往往是協商不歡而散、調解難見分曉、投訴久拖無果、仲裁專業不強、精疲力竭,最后弄得消費者只能在白費人力物力財力之后,無奈選擇忍氣吞聲、自認倒霉。10•(3)維權成本過高,打擊消費者的維權積極性。農村消費糾紛中涉及的權益受損數額相對較小,因此,當糾紛發生時,高額的訴訟成本讓欲通過公權力尋求救濟的農村消費者望而卻步。而且根據現行民事訴訟法的舉證規則,除新修《消保法》對特定消費品的舉證責任倒置外,大部分消費糾紛仍由主張侵權一方的農村消費者來承擔,而多數農村消費者又缺乏消費憑證保存意識,取證比較困難,這又增加了維權成本。[2]尤其是訴訟中,程序復雜,訴訟成本頗高,盡管現行民事訴訟法規定了小額訴訟制度,但對于農村消費糾紛所涉及的小數額來看,公力救濟依然顯得不值所當。并且現實中農村消費者維權失敗的例子屢見不鮮,即使是維權成功,由于所涉案金額過小,按現行法律所規定的賠償標準(最高的《產品質量法》中為三倍賠償,其他的一般為雙倍賠償),計算下來,消費者不但沒有得到切實的賠償利益,反而是勞力傷財、得不償失的訴訟。這些方面的原因都嚴重挫傷了農村消費者維權的積極性。

2.消費者維權意識淡薄

(1)農村消費者法律知識缺乏,維權意識淡薄。生活在最底層的農村消費者,本身文化素質不高,對一些商品的知識掌握有限,對產品質量的優劣、好壞和真假的辨別能力較弱,相關的法律知識更是匱乏。很多農民不知道諸如《消保法》、《產品質量法》、《種子法》等與他們的切身利益息息相關的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據統計,50%多的農民不知道消費者的“九項權利”。[3]消費糾紛發生時,很少有人會運用法律武器來維護自身的合法利益。這種維權意識的淡薄,往往使得消費者能忍則忍,最多也就是尋求協商和解等私力救濟,未果的情況下,只能自認倒霉。(2)農村普法宣傳及法制教育的缺失。村民普遍存在法律知識盲區,維權意識淡薄,不只與其自身文化素質不高有關,更與農村普法宣傳教育工作不到位相聯。“送法下鄉”、“法制教育進村”等法制宣傳活動普遍流于形式,沒有實效性。這種對農民消費知識和維權知識的宣傳缺失使得農民的消費維權失去了賴以扎根的土壤。

3.經營者追求利益最大化而違法經營

(1)經營者的趨利心理,惡化了農村的消費市場環境。農民對產品真偽辨別能力的不足,以及農村消費市場的混亂使假冒偽劣產品大量的充斥著農村消費市場。經營者為了高額利益全然不顧農民的合法權益,更有不法經營者拋開行業規范,不顧法律約束,在農村猖獗地制假售假,欺詐經營,于是所謂的家電下鄉儼然成為了“假”電下鄉,消費者變成了消“廢”者。農村成為了假冒偽劣產品生存的溫床,也成為了不法經營者牟取暴利的目的地。(2)政府對市場秩序的監管不力。保障農村市場產品質量,保護農村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應該是行政機關的法定責任。然而,農村市場上產品質量問題、價格問題等大量存在[1]。經營者之所以肆無忌憚的在農村銷售假冒偽劣產品不僅在于不法經營者的不自律,工商、質監、農業、衛生等部門的監管不力也給經營者提供了可乘之機,使得農村的消費市場相當混亂。

三、緩解農村消費糾紛解決難的對策

立法保護不全、行政執法不嚴、司法救濟不力等等國家防線的缺失,加上農村消費環境的惡化以及消費者自身維權知識與能力的缺乏,使得農村的消費糾紛難以得到有效解決,農村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難以得到有效維護。這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社會秩序與穩定,影響了國家經濟健康發展。鑒于此,有必要從國家、社會、消費者方面進行規制,從而有效解決農村消費糾紛,切實維護農村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1.國家(政府)層面的規制

(1)健全立法,完善對農村消費者的特別保護。法律作為維護農村消費者的最后一道防線,也是最有力和有效的一種。因此,國家立法機關和司法機關應盡快修訂和完善與農村消費者切身利益相關的各項法律法規。對于其中過于原則化和宣言化的規定應配套相關的司法解釋予以具體化,使其具有可操作性。例如,基于農村消費糾紛群體化的特殊性,可以選擇適用現行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而且在新修《消保法》中增加的消費者協會的公益訴訟制度。此外,新修的《消保法》第25條增加了消費者的無需說明理由的反悔權,即本條規定經營者采用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且無需說明理由,但本條規定僅僅適用于網購等特殊的購物方式。而對于農村消費者來說,基于信息技術和經濟水平的落后,使用此類購物方式的可能性極小。顯然,如果使用這一條來保護農村消費者將使其無用武之地而形同虛設。但這一條文給我們提供了一種思路和方法,即可以通過增加一些直接在商店購買商品的反悔權來拓寬其適用范圍。同時,各地方立法機關還可以根據本地區農村消費者和消費市場的特殊性,在充分聽取民眾意見和訴求的基礎上,科學立法、民主立法,制定適合本地區實際需要的、能切實維護農村消費者權益的地方性法規,使本地農村消費糾紛的解決有法可依。(2)嚴格行政執法,切實發揮公權力護農作用。嚴格執法,凈化農村市場尤其是農資市場,是行政機關維護農村消費者權益的根本舉措。首先,政府要加強市場監管體系建設,形成健康的農村市場經營秩序。其次,執法部門要認真踐行新《消保法》關于經營者經營欺詐的三倍賠償的制度實施,以懲罰來警戒市場經營主體,從而建立起行業組織監管、經營者自律、社會監督、法律規范的有秩序、講信用的農村消費市場體系。再次,加強基層行政執法隊伍建設,提高執法人員的業務素質和業務水平。最后,加強工商、質監、農業、衛生等部門的協調和聯絡,在明確各部門職責的基礎上互相配合,形成保護農村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合力。(3)暢通救濟渠道,保障農村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專業知識的缺乏,以及公力救濟基層機構的缺失和程序的復雜,致使消費者一般不會采用公權力去維護自己的權益,因此,有必要對五種消費糾紛糾紛解決渠道進行有效的銜接和整合,只有這樣才能保證各種維權渠道的暢通,從而真正地維護農村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首先,健全農村基層維權組織機構,在鄉鎮設立消費者協會分會,并在每個行政村設立消費者協會聯絡站和投訴站,[1]形成多維的全村維權機構。其次,建立一套農村消費者權益保護仲裁機制,并可在縣設立消費糾紛仲裁辦事機構,使仲裁這種糾紛解決方式不再是農民維權途徑中的新生兒。再次,對于訴訟這一強有力的最后防線,在程序適用上,考慮到現行法中小額訴訟規定的粗糙化,可以出臺一套專門適用于小額消費糾紛的訴訟程序,使糾紛的解決更為簡便、快捷。另外,為讓經濟困難的農民打得起官司,法院可以對其實施免交或少交訴訟費用等救濟措施。在訴訟中還牽扯到一個重要的問題就是農村消費者舉證難的現狀。對此,可以推行一種傾向于消費者的舉證責任制度,例如可規定消費者只需提供瑕疵或缺陷產品的購物憑證即可,而不需要提供專門機構的鑒定證明等文件,[4]可以加重生產者或銷售者的證明負擔,即擴大舉證責任倒置的適用范圍,這樣也就給農村消費者訴訟維權提供了方便。

2.消費者自身層面的規制

(1)自覺學法用法,提高維權意識和維權能力。農村消費者要加強自身消費知識和基本法律知識的學習,提高辨別產品真假的能力,知悉與自身利益密切相關的法律知識,樹立消費行為證據保存意識。例如,可以經常收看一些法制宣傳教育欄目,閱讀法制教育讀本等,不斷提高自身的消費素質和維權意識,做自覺規避偽劣商品并知法、守法、懂法、用法的社會主義新農民。(2)加強對農村消費者的普法宣傳教育。提高消費者法律知識和消費知識的水平,不僅需要消費者自身的學習,也離不開社會組織和政府的宣傳教育。充分發揮國際消費者權益保護日“3•15”和法制宣傳日“12•4”的作用,免費向農民普及法律常識,宣傳與農民利益相關的法律法規,送法下鄉,送法到村,送法入戶。定期開展法制講座和法律咨詢活動,同時可以附帶向農民普及消費知識,幫助他們提高辨別假冒偽劣產品的能力,使他們能夠自覺避免問題引起消費糾紛的出現。

篇2

(一)消費者信息權的經濟學分析

消費者信息權之所以特別重要,并需要由法律著力予以保護,是因為它有著深刻的經濟原因。用信息經濟學理論可以更好地對信息權加以分析。信息經濟學一詞源于1959年馬爾薩克的《信息經濟學評論》。美國經濟學家G·斯蒂格勒、阿羅等人將信息經濟學描述為研究信息是如何作用和影響經濟行為和企業管理的一門科學。其中,完全信息、不完全信息及非對稱信息是構成信息經濟學基礎理論的重要概念。完全信息是指市場參加者所能獲得的某種經濟環境狀態的全部信息。但在現實經濟生活中,這只能是一種假設。不完全信息是指市場參加者在經濟生活中所獲得的部分信息。在有些經濟領域中,市場參加者的一方甚至無法獲得另一方行動的信息,更不用說完全信息。觀測、監督信息的成本高昂時,就會產生“非對稱信息”。非對稱信息是指相互對應的市場參加者之間不作對稱分布的相關市場信息。信息擁有量的差別導致信息優勢者和信息劣勢者的產生。非對稱信息的產生使具有信息優勢的市場參加者很自然地取得了比那些處于信息劣勢的市場參加者更為有利的地位。當市場活動中非對稱信息情況發生時,就產生了兩種結果,即:一是信息優勢者的敗德行為的產生。信息優勢者(如生產者、銷售者)不愿意承擔來自經濟生活的不確定性和不完備性,可能利用自己的信息優勢追求自身效用的最大化而置消費者的利益于不顧,提供虛假、遺漏、過時或誤導的信息。二是處于信息劣勢的一方被迫面臨“不利選擇”,處于對己不利的位置上,不得不承擔雙方交易的全部風險。比如在商品市場、產品質量的不確定性是不利選擇的根本原因,而基于產品質量不確定基礎上的市場信息差別是不利選擇的直接誘導因素。當市場商品以不同質量進行交換時,買賣雙方都將以同樣方式按產品質量將產品進行分類,但只有賣主了解其所銷售的每個單位產品的具體質,而買方確定每個最多只能了解這類產品質量的大概。由于沒有其它方式使買方確定每個單位產品的具體質量,低質量產品往往伴隨著優質產品一起銷售。在這樣的市場中進行選擇,對消費者是不利的。一方面使消費者難以實現科學決策和利益目標,同時也破壞了市場均衡發展,導致了市場經濟運行的低效率。

經濟利益是影響立法的最關鍵因素之一,同時,經濟交換幾乎完全是由法律來強制調節和保障。把非對稱信息放在法律層面來理解時,就會發現出有兩個層次的非對稱狀態:第一緣于不完全信息、信息的成本和社會專業化的客觀存在而產生的,它是信息的客觀存在方式。其中屬于信息優勢地位的主要包括:經營者、銷售者、新聞媒介、專家、信息機構等。為了保護處于信息劣勢地位的市場參加者,法律規定,信息優勢者負有提供真實、全面信息的義務。如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19條規定了經營者負有提供真實信息的義務。第二緣于信息優勢者的敗德行為或疏忽大意。由于一些信息優勢者為了謀取自己的利益,故意或疏忽大意向信息劣勢者提供虛假、遺漏、過時或引人誤解的信息,由此便造成了更深一層次的不公平合理的信息不對稱,從而使信息劣勢者處于更加不利的地位,并嚴重干擾了信息傳遞渠道,擾亂了市場秩序,使市場機制的作用大為降低,甚至失效。所以法律應高舉正義公平之劍,禁止信息優勢者的敗德行為。

(二)消費者信息權的內涵

消費者信息權一項有別于人身權、財產權的獨立的民事權利。權利的中心內容是利益。信息權不同傳統意義上的財產權、人身權,它是工業化、信息化時代逐漸認識并加以保護的法定權利。它既不是財產權,也不是人身權,而是兼具人格權和財產權雙重屬性的一種新型民事權利。

信息權含有人格權的基本屬性,但是人格權是以非財產性為指點的,而信息權都因信息具有財產性而兼有財產權的某些屬性。財產權是以財產為客體,以財產收益為內容的民事權利。信息具有使用價值和交換價值,同時信息在其開發、使用、提供上都花費一定的代價,耗費一定的成本。這樣,信息一旦被有目的地積累并有效地加以利用,就會產生極大的經濟效益,直接體現為以一定價值在市場上交易的商品。

信息權具有自己的特點。其一,權利客體的特殊性。信息權的客體是信息,是一種無體物。信息有物質載體,但它并非指這些物質載體本身,而是指從這些物質載體中體現出的內涵。其二,內容的雙重性。信息權在內容上既含人格權的屬性,又有財產權的屬性,包括兩方面的權利。其三,范圍的多樣性。如何實現信息權,其要求的內容多種多樣,規定不一。其四,信息權是一項法定的民事權利,要由法律來加以確認。這是信息權的重要特點。信息權盡管是客觀存在的,但如果法律不予確認和保護,也不能成為民事主體所實際享有的權利,即使在受到侵害以后,也不能借助信息侵權來獲得法律上的救濟。民法上的信息權的保護主體主要限于存在合理信賴關系,并處于明顯劣勢的一方當事人。

合同法上規定的信息提供義務,是基于雙方當事人或者他們之間處于訂立合同的過程中。這時,雙方當事人已經由一種普通社會交往關系進入一種特殊的社會交往關系,他們之間存在合理的信賴,彼此應負注意義務,應及時、準確地提供自己所擁有的與訂立合同有關的實質性的事項,即信息。如違反上義務,則需承擔違約責任,或者承擔因信息提供義務的違反而導致的合同不成立、無效或撤消后的締約過失責任。但是由于信息提供方式的多樣性和傳播的廣泛性,信息提供者和信息的接受、使用者之間很少發生直接的合同關系,如僅僅以這種依賴關系為前提,使因信息提供不當而造成損失的信息接受者、使用者取得法律上的救濟,則會使法律顯得過于嚴肅。此外,合同責任的形式主要是損害賠償,而無賠禮道歉,消除危險等責任形式,也無精神損害的賠償。從保護的范圍和方式上看,侵權法可沖破合同關系的禁錮,更周全地保護信息社會中廣泛的信息用戶的合法權益。因此,侵犯消費者信息權的民事責任應主要界定為侵權責任。

二、我國消費者信息權保護的法律規定

(一)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了不當信息侵權的民事責任,指經營者在銷售商品、提供服務時,有關商品或服務的不真實或不完全充分,從而影響消費者對商品、服務的享用,或者造成消費者人身、財產損害后所應承擔的責任。但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并未在“法律責任”一章中具體規定信息提供不當的民事責任。為此,有人認為我國法律并未確定信息侵權的民事責任。筆者認為,我國法律既賦予了消費者享有信息權,那么這種權利遭受侵害時,要求經營者承擔相應的責任該是順理成章的,具體來說,經營者應承擔的信息侵權民事責任可表現為:①因經營者提供不當信息,使消費者取得商品或服務不具備消費者所需要的必要的性能,消費者有權解除買賣關系或服務協議,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②因經營者提供不當信息,使消費者無法按用途使用所取得商品或服務,經營者必須在一定期限內提供適應信息;如果經營者逾期未提供,消費者同樣有權解除買賣關系或服務協議,并要求賠償損失。③因經營者提供不當信息,造成消費者人身、財產損害時,消費者有權要求損害賠償。

消費信息侵權的特點。第一,它是經營者違反應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服務信息的義務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第二,導致這種責任的行為表現是經營者提供商品或服務時,提供的信息不充分或不真實,并不涉及商品或服務的質量缺陷。第三,這種責任的承擔不要求一定發生人身財產的實際損害,只要影響了消費者對商品或服務的正當享用,就應承擔責任。

(二)反不正當競爭法

侵犯消費者的獲得信息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是多種多樣的。該法共列舉了11條不正當競爭行為,直接侵犯消費者獲取信息權的就有4類:假冒名牌行為;虛假宣傳行為;不當獎售行為;詆毀商譽的行為,使消費者很難獲得真實的信息,使之難辯真偽或對詆毀信以為真。由于不正當競爭行為,而使消費者遭受損失的,侵權者對于商品應負修理、更換、退貨,對于服務負責退還服務費用,給消費者造成損失的,消費者有權請求賠償損失,消除影響。

(三)廣告法

《廣告法》從廣告的明晰性、真切性和可識別性的要求出發,對違反該要求的信息行為予以規制,并對幾類特殊的商品廣告如藥品、煙草、食品、酒類、化妝品、專利等廣告做了更為具體的規定。該侵權行為的民事責任為:凡虛假廣告,欺騙或誤導消費者,使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的消費者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由廣告主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廣告經營者、廣告者明知或應知廣告虛假的設計、制作、的,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責任。社會團體或其他組織,在虛假廣告中間向消費者推薦商品或服務,使消費者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依法承擔連帶責任。

(四)產品質量法

《產品質量法》詳細地規定了生產者、銷售者的說明、警告義務。如違反了說明、警告義務引起消費者人身、財產上的損害便可構成了信息侵權、信息提供者便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產品責任中的信息侵權不是體現在產品上的有形瑕疵,而是表現對產品不充分、不及時、含糊其辭甚至虛假的信息傳遞。受害者可以以指出缺陷為由要求生產者、銷售者承擔侵權責任,也可突破產品責任的承擔主體范圍,直接以信息侵權為由向生產者、銷售者甚至在產品使用中負責主管或指導的中間人提起侵權之訴。而且請求權的行使不以造成人身、財產上的損害為前提。由此可知信息侵權的民事責任的承擔主體及賠償范圍遠遠超出了產品責任的承擔主體和賠償范圍。此外現行法上的物主要是有體物,因信息缺陷產生的損害是無法納入產品責任法的。但實際上,由于信息缺陷所造成的損害,其嚴重性并不亞于有體物造成的損害。

三、侵犯消費者信息權的民事責任構成要件

(一)須有虛假、遺漏、過時、誤導信息的發生、而且主要是信息提供義務人的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所造成。

1、虛假信息。是指信息提供義務人公開提供的不存在的、捏造出來的信息。其特點為:①信息提供義務人公開提供該信息;②該公開的信息中有不真實成份。

2、遺漏信息。是信息提供義務人應公開而未予公開的信息。其特點為:①信息提供人有義務公開該遺漏的信息;②該信息會對決策產生重大的、實質性影響,但卻未予公開;③信息用戶不知有此信息。

3、過時信息。是信息提供義務人沒有及時公開法定應予公開的信息。有兩層含義:其一是信息未在法定時間內公開;其二是信息提供義務人應在原信息發生實質性變化時,及時更改補充新的信息,以使信息用戶獲取當前真實有效的信息。

4、誤導信息。是信息提供義務人提供的信息的公開表述半真半假或有語句的模糊歧義等,在后果上造成信息用戶對該信息有多種理解或產生了與事實完全不同的理解。其特征為:①信息提供人公開了應予公開的事實;②該信息的表述語句半真半假或在理解上有模糊歧義;③該信息用戶誤認為它就是事實的全部。

(二)信息提供行為的違法性

侵權行為是指行為不符合法律的要求,損害了法律保護的合法權益,從本質上講是違反了法律所規定的義務,。無此條件,不能承擔侵權民事責任。它包括形式上和實質上的違法;作為和不作為的違法;具體違法和廣義違法。提供真實、全面、及時不引人誤導的信息是一項法定義務,它主要有在于法律所界定的主體范圍內,即信息提供義務者與基于合理信賴并處于明顯信息劣勢的信息接受者和使用者之間。消費者與經營者、銷售者之間則正是基于合理信賴而被納入該主體范圍之內。

(三)須有損害事實

在信息侵權中,受害者的損失包括兩個方面:

1、信息權受到侵害。信息權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規定產生的,是有別于人身權和財產權的獨立民事權利。信息權的享有者如信賴了不當的信息,影響對真實、全面、及時、不引人誤解的信息享用,直接造成的損失就是對信息權的侵害而不需一定要發生人身或財產的損害。信息權受到侵害所造成的損失包括:一是為獲取不當信息而付出的信息購買費和與該信息直接有關的其他費用。二是直接因依賴該不當信息而延誤的機會。但是對這種直接損失的賠償,必須限定在合理預見范圍之內。

2、受害人遭受人身或財產上的損害。損害專指一定的行為致使權利主體人身權、財產權受到侵害并造成財產利益和非財產利益減少或滅失的客觀事實。信息侵權造成的損害事實類似產品責任,具有受害人多、損害面廣的特點。

信息權的損失是信息侵權的構成要件之一,至于受害人遭受人身、財產損害的事實的存在,只是受害人請求加害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根據,不必是信息侵權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因為事實上,在加害人的行為侵害受害人信息權的情況下,加害人的行為可能并沒有造成受害人人身或財產上的損害。

(四)有因果關系

1、事實上的因果關系

事實上的因果關系是指受害者在依賴了不當信息后使其意志部分不自由,所做的行為與結果之關系。在這種情況下,信息的接受、使用者實施的行為是其自主決斷的結果,并非基于第三人的強制,但其所做出的決定受到了第三因素的干擾和制約,即不當信息。在信息侵權中,信息接受、使用者正是因為依賴了虛假、遺漏、過時、誤導的不當信息干擾了其做出做出科學決策的自由意志。應當滿足三項前提:第一,信息的接受、使用者在作出決策前并不知該信息是虛假、遺漏、過時或誤導的。第二,該不當信息成為信息接受、使用者體出決策的根據,即不當信息對做出決策起到了重要的、實質性的作用。第三,信息接受、使用者做出的決策產生于不當信息之后。

2、法律上的因果關系

法律上的因果關系是建立在事實上的因果關系之基礎上的,其中含有價值判斷,即要使被告承擔信息侵權之民事責任,不僅要證明原告事實上依賴了被告,而且這種信賴是合理的。

那么,“合理的信賴”判定標準主要有哪些呢?

第一,法律上推定的合理的信賴關系的存在。信息不對稱的而產生的信息擁有量的差距,導致了信息優勢者與劣勢者的同時并存。法律為了保護弱者,維護意思自主和交易安全,推定他們之間有合理的信賴關系的存在。現代社會商品及服務種類繁多,構造復雜,其質量、價格等優劣與否,是否具有危害性是一般消費者無法全面、客觀性地加以判斷的。他們只難信息優勢者所提供的信息而加以判斷、選擇并據此做出決策,有法律推定消費者與經營者、銷售者等主體之間存在信賴關系,消費者時并不需要證明他與經營者、銷售者之間有交易中的依賴關系存在,并且為了確保這種依賴關系,法律要求經營者、銷售者等提供的商品或服務的信息可靠、詳盡。

第二,依賴的內容應是合理的。①原告所依賴是被告對事實的陳述,而不是一般性見解或意向,這時,原告的依賴一般是合理的。②原告所依賴的事實必須是實質性,即其重要足以能夠影響原告的決策。

在我國,由于人們信息意識的滯后性和立法、司法環節的缺陷,還沒能給消費者信息權的民事責任予明確的界定和足夠的關注。鑒于信息客觀屬性和目前立法的不完備性,建議在未來的立法中制出信息侵權的條文,同時在消保法中以單行法規的形式單獨規制。這樣,既可彌補法規不周嚴、不全面、不系統的局限,又可以更加本質地、深刻地根據這一侵權現象,具體、有效地保護消費者的信息權。

參考文獻:

1、《不正當競爭案例精選》工商出版社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局編著1996年7月

2、《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釋義》中國法制出版社主編汪永清1993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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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信貸可以說是一種古老的信用形式。隨著銷售商品的市場的出現,也就產生了消費信貸。消費信貸的產生和發展,是社會生產力發展和人們消費結構變化的客觀要求。生產和消費的矛盾運動,導致了消費信貸的產生和發展。當一個社會的經濟形態由比較發達的商品經濟發展到高度市場化的商品經濟即市場經濟時,市場和消費的矛盾也就更為突出,消費信貸也就更有其存在和發展的必要。隨著生產力的發展,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消費品的供應結構發生了很大變化。許多高檔耐用消費品紛紛上市,一般收入水平的個人或家庭短時期內難以湊齊足夠的款項,有必要借助于消費信貸才能實現購買愿望。對于工業和貿易來說,如果沒有保障消費者可以提前實現購買愿望的消費信貸法律制度,許多較高價值的商品和勞務,如汽車、住宅、假日旅游等,就不能被成功地出售。為一項銷售或勞務提供信貸,已成為企業營銷過程本身的組成部分,這是因為從消費信貸交易中可以派生出雙倍利潤。首先可從商品銷售或勞務提供中獲得利潤,其次可從信貸商業中獲得利潤。消費信貸可在一定程序上緩和消費者有限的購買力與日益豐富的商品或勞務的銷售之間的矛盾,更好地改善人民的生活;同時,也能開拓銷售市場,促進商品的生產和流通。因此可以說,商品市場是消費信貸產生的基礎和前提,消費信貸是在市場經濟基礎上發展起來的,反過來有序的消費信貸活動,又必然促進市場經濟的繁榮和發展。

在資本主義社會,商人采取賒銷方式向個人消費者出售商品,這便是消費信貸的雛型。但是,在19世紀以前,消費信貸大多建立在個人信譽的基礎上,債務沒有制度化,償還協議也常常沒有采取書面形式。到了19世紀,在美國已有消費者開始用分期償還貸款方式購買家具等耐用消費品。第一次世界大戰后,消費信貸首先在美國廣泛興起。后來,消費信貸在其他發達國家,特別是在英國和西歐廣泛地發展起來。前蘇聯和其他東歐社會主義國家,也于20世紀60年代開始在零售業采取分期付款方式銷售商品。總之,消費信貸的產生和發展,與都市化的形成、勞動階層地位的提高、耐用消費品購買量的增加,以及專業化放貸制度的發達等方面有著密切聯系。轉

我國在20世紀50年代上半期,商業部曾利用分期付款的辦法來解決某些商品的銷售問題。中國人民銀行在城市曾經設有“小額質押貸款處”,辦理城市居民小額生活貸款。后來,消費信貸一度被取消。80年代初,商業部曾決定對一部分價格較高的耐用消費品(如電視機、電冰箱等),開展提前交貨分期收款業務。90年代上半期,上海出現了第一家開展消費信貸業務的機構———上海銀通信托咨詢有限公司。隨著我國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化,住宅商品房的銷售已經開始采用分期付款、銀行按揭等辦法。上海等地還將設立專門從事住房按揭業務的住宅銀行。隨著相關法規的出臺,我國商業銀行將都可以從事住宅按揭業務。近幾年,我國的住房抵押貸款累計已達數百億元。汽車工業要發展成為我國的支柱產業,轎車必須進入個人消費領域,消費信貸對培育個人轎車市場具有重要意義。同時,消費信貸也是當前我國擴大內需,開啟城鄉市場的一個重要的經濟杠桿。可以預見,在今后一個相當長的時期內,消費信貸在我國將有一個大的發展。

消費信貸發展到現在,已形成了許多種類。根據消費信貸的外在形式,可以將消費信貸分為銷售信貸和貸款信貸。

銷售信貸是指債權人采取多種形式推遲所提供的商品或勞務應得價款的交付的協議,典型形式有租購協議、附條件銷售協議和信用銷售協議。租購協議是一種有可能(但不是義務)購買的租用商品協議。這種租購協議屬于租賃合同,標的物所有權屬于出租人,承租人只獲得限制物權。善意第三人不能從承租人那里取得標的物的所有權。由于承租人分期給付租金,承租人最后有可能購買標的物而獲得其所有權。附條件銷售協議是指價款支付后或者某些約定的其他條件和義務履行之后,所有權才轉移給購買者的商品銷售協議。現實生活中,附條件銷售協議幾乎專門用于分期付款銷售。信用銷售協議亦稱賒銷,是通過分期付款方式付款,但沒有任何將所有權延遲交付給購買者的條款規定的銷售合同。銷售信貸的實質,是商品的出售者以商品的實物形式向貨物的購買者提供信貸。

貸款信貸則是指存在于貸款形式(包括個人貸款和透支)中的所有信用。事實上,某些類型的消費信貸交易,很難輕易歸屬于以上銷售信貸或貸款信貸的范圍,如消費信用卡等。此外,根據消費信貸交易物的類型,還可以把消費信貸分為動產消費信貸和不動產消費信貸。動產消費信貸把動產作為消費信貸交易的標的物;不動產消費信貸則以不動產作為消費信貸交易的標的物,主要是指房地產的分期付款消費信貸。

我們要想全面了解消費信貸,還必須正確認識消費信貸的社會效應,所謂消費信貸的社會效應,是指作為社會成員的消費者,運用不同類型的消費信貸消費商品或勞務,給他本人、其他社會成員和整個社會帶來的有利和不利影響。消費信貸的社會效應,可以說是一把“雙刃劍”。一方面,我們不難發現,運用商業特別是金融和其他信用代辦所提供的范圍廣泛的、不同種類的消費信貸,對完成消費者的購買決定是相當有益的;消費信貸對消費者提供的明顯好處是:在他自己存夠錢之前,他就可以使用商品或享受服務;大多數消費者通過采用適合自己財力的消費信貸規模,適度消費;在提高生活質量的同時,提高自己創造社會財富的能力,形成良性循環,促使社會經濟健康有序地運行。這就是消費信貸的正態社會效應。另一方面,我們也應該看到消費信貸的缺陷,消費者可能招致超過他的財力的債務。使用消費信貸的消費者也許要很長時間約束自己,限制他使用其他商品或其他勞務的自由,他不得不承受一個高的負債率。消費者特別是低收入階層的消費者,可能遭受失業、工資下降、疾病、事故等情況下的具體風險。失業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出現,減弱或剝奪了消費者按合同履行債務的能力,有可能使消費者走上傾家蕩產的道路,帶來一定的社會問題。消費信貸的負面社會效應由此可見一斑。發揮消費信貸的正態效應,抑制消費信貸的負面效應,是消費信貸立法所鎖定的重要目標之一。

二、制定《消費信貸法》的必要性

消費信貸需要法律規范和調整。用消費信貸法律對消費信貸予以調整,這是現代法治國家的通行作法。用法律手段調控消費信貸,是非常必要的:第一,這是充分發揮消費信貸正態社會效應、限制其負面效應的需要。消費信貸法對信貸保險的規定,對“冷卻期”或撤回權的規定等等,都有利于發揮消費信貸的正態社會效應。第二,這是保護消費者權益的需要。消費信貸的以下有關問題,都必須由法律予以規范,保護消費者免受消費信貸框架內的不公平合同條款如違約金條款的制約;在高利貸情況下,對消費者予以幫助;保護消費者免受欺騙性廣告、不公平市場、非真實承諾的損害,等等。第三,這是同消費信貸領域中的非法行為作斗爭的需要。消費信貸領域常常出現以下非法行為:放貸人雇傭人和推銷員上門兜售信貸;放貸人采用高壓手段推銷信貸;必要財產的抵押率超過標準(英國在19世紀末,一個放債人要求必要財產的抵押率高達3000%);債務人使用過多的化名(有一個英國人供認,為了避免因借貸而聲名狼藉,他至少使用了三、四十個化名);信貸經紀業和債務收取中常有害群之馬,等等。此類非法現象,都必須通過制定消費信貸法律予以明文禁止。

制定《消費信貸法》,也是加強國民經濟宏觀調控的需要。一個國家消費信貸的規模,決定于就業和收入狀況、產品類型以及這些產品銷售的競爭程度。只有在大部分人口可以獲得定期收入如周薪、月薪的地方,消費信貸(特別是分期付款信貸)才是可行的。同時,這些人口的收入必須達到支付得起相當昂貴的消費的程度。二戰后歐洲和美國等國家,伴隨著收入的增長,消費信貸得到迅速發展。我國目前占人口總數大部分的農民尚沒有定期收入或收入不穩定,城市居民的收入水平也還買不起特別昂貴的消費品或勞務(如小汽車、假日旅游等等)。故我國現階段特別是在農村尚不完全具備迅速發展消費信貸的客觀經濟環境和條件。但是,隨著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化和汽車工業的崛起,我國消費信貸將會有一個迅速發展的時期。因此,在我國加快研究和制定《消費信貸法》,是市場經濟條件下的城鄉居民消費生活的客觀需要,不僅有利于促進貧困地區人民消費生活的改善,有助于提高城鄉居民消費生活的質量,而且是發展我國高等教育事業的需要,是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需要,是建立我國汽車支柱產業的需要;特別是加快制定和頒布《消費信貸法》,對促進我國目前住房商品化、加快汽車產業化進程,以及擴大內需、活躍市場、刺激國民經濟穩步發展等方面的積極作用是十分明顯的。

三、分期付款消費信貸的種類劃分

分期付款銷售,是指分兩次或兩次以上付款償還貨款的銷售,是消費信貸的一種最重要的形式,在消費信貸中占有相當重要的地位,因此有的國家也把分期付款銷售稱為分期付款消費信貸。美國消費信貸總額中有80%屬于分期付款銷售。分期付款銷售方式一般用于以下各方面:一是汽車貸款,1955年至1970年,在美國近2/3的新車都是用這種貸款購買的;二是其他耐用消費品貸款,如購買家用電器、汽艇、珠寶、家具等;三是住宅修繕和家居現代化貸款,這類貸款期限較長,至少是5~7年;四是個人貸款,用于購買耐用消費品以外的一切個人開銷,諸如還債、納稅,還有教育、旅行、汽車修理、醫療、喪葬等費用。在國外,提供這類貸款的機構包括商業銀行、銷售金融公司、消費信貸公司、信貸協會、儲蓄與放款協會、互助儲蓄銀行、當鋪老板和其他金融中介組織或機構。

從營銷方式的角度,可以把廣義的分期付款消費信貸分為如下四種類型:(1)狹義的分期付款方式(即“物先交付型”分期付款)。這種方式以先交付商品為特征,也就是說,購買者給付首次貨款金額(第一期貨款,也叫“頭金”)后,銷售者即將商品交付購買者占有,以后按期給付所規定的貨款,通常以月為單位。(2)限制性貸款方式。這種方式由與分期付款銷售者有締約的銀行貸款給予購買者,購買者以所貸之款購買商品,以后則由購買者按期向銀行償還貸款。(3)預付款方式。這種方式是購買者預先向銷售者定期給付一定的金錢,達到中間的一定次數時(或達到一定金額時),才取得商品的所有權,其后的價款則依通常分期付款的方式給付。(4)發行商品券方式。這種方式是由購買者(消費者)按其職別或地區組織一個消費團體,與商品券發行團體締結協定,購買者從商品券發行團體取得商品券后,憑商品券向加盟店購入必要的商品,加盟店則以該商品券向商品券發行團體收回價金,商品券發行團體則向消費者團體的負責人收回其負責收集的價金。

根據擔保方式的不同,可以把分期付款消費信貸分為:附條件銷售、信用銷售和抵押型分期付款銷售。(1)附條件銷售。附條件銷售協議是銷售者保留所有權直到價款付清為止的合同。這種合同在購買者違約情況下,一般授權銷售者終止合同并重新占有商品。這種所有權保留雖然是一種擔保形式,但是不屬于物的擔保。直到購買者付清款項后,所有權才轉移給購買者。這就意味著在付清款項之前,沒有銷售者的同意,購買者是無權處分商品的。(2)信用銷售。在信用銷售合同里,沒有關于價款付清之前由銷售者保留所有權的條款,與其他形式的銷售一樣,購買者一開始就取得所有權。這樣,無論購買者是否已按照合同付清價款,受信用銷售合同約束的購買者可以自由地重新銷售該商品,或者采取他所希望的其他處分方式。然而,信用銷售合同一般包括了在購買者處分商品情況下催交全部未償付的價款差額的條款。只要所催交的價款差額嚴格限制在未償付的本金范圍內,法律一般規定合同的這種條款可以強制執行。(3)抵押型分期付款銷售。在這種分期付款銷售里,購買者一開始就獲得標的物的所有權,但是必須在標的物上設定銷售者的第一次序抵押權。動產抵押須登記方發生法律效力。根據我國《擔保法》第49條的規定,購買者轉讓已經辦理抵押登記的標的物,應當通知作為抵押權人的銷售者,并將轉讓物已經抵押的情況告知受讓人。作為抵押人的購買者未通知銷售者或者未告知受讓人的,轉讓行為無效。購買者轉讓作為抵押物的標的物所得的價款,應當向銷售者清償未償付的價款,不足部分由購買者彌補。

四、分期付款消費信貸的擔保

“物先交付型”分期付款消費信貸,是最典型的分期付款形態。在這種消費信貸類型里,購買者向銷售者分期給付貨款;購買者通常在給付首次貨款金額的同時,銷售者將標的物交付給購買者。銷售者對購買者授予了信用,銷售者也就承擔了不能收回價金債權的風險。對低收入購買者或高價商品,銷售者所承擔的風險更大。銷售者為了防范這些風險,可以在締結合同前對買主作完全的信用調查。但如果對購買者的信用調查越是嚴格執行,就會對購買者的經濟狀況越加重視,這無疑會導致一些分期付款交易做不成。因而在實際操作中,信用調查只能在達到一定程度時,由雙方訂立合同,在合同中對價金債權的擔保作出規定,這就成為銷售者確保收回全部價款的最重要的法律手段。

分期付款銷售中的擔保方式,可以有如下三種方式:第一種是設定抵押權的方法,即標的物所有權轉移至購買者,同時在該標的物上設定銷售者的第一次序抵押權;第二種是所有權保留的方法,即雖由購買者占有、使用標的物,但銷售者仍保留標的物的所有權,直到各期價款付清為止;第三種是設定保證的方法,即由購買者占有、使用標的物,由保證人對價款全部付清向銷售者承擔保證責任,什么時候或什么情況下所有權發生轉移,由買賣雙方在合同中約定。

設定抵押權的方法,比較符合分期付款銷售雙方當事人的本意。購買者獲得了標的物的所有權,銷售者也獲得了價金債權的物權擔保。但是在實際的分期付款交易中,設定抵押權的方法并沒有被廣泛采用,即使是不動產的分期付款銷售也是如此。原因主要有兩個:一是設定抵押手續麻煩,要負擔手續費;二是抵押權實現的手續相當煩瑣,效率不高,抵押權人視抵押權實際為畏途。

所有權保留的方法,既可讓購買者對標的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權利,又可促使購買者付清剩余價金,故在分期付款銷售中廣泛采用這種方法。所有權保留方法的不足之處,是對價金債權的擔保不夠有力。而且我國《擔保法》也沒有認可這種擔保方式。因此在今后的消費信貸立法里有必要予以確認。由于所有權保留與人的擔保、物的擔保、金錢擔保均沒有共同之處,故在所有權保留這種擔保方式基礎上,增加人的擔保方式(指保證)是有必要的;也可以考慮對所有權保留建立正式的登記機制,以增加這種擔保方式的有效性。

設定保證的方法,是擔保價金債權的一種常用的方式。因為所有權的轉移可以由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故設定保證的方法有可能與所有權保留的方法合并使用。這樣,附條件銷售就包括純粹的附條件銷售(即以所有權保留作擔保,沒有附加其他擔保形式)、保證型附條件銷售(即除了所有權保留外,還以保證作為另外的擔保)兩種形式;信用銷售也可以分為純粹的信用銷售(即沒有增加其他形式的擔保)、保證型信用銷售(即附加保證作擔保)兩種形式。當前國外消費信貸立法規定的重點,均趨向于對分期付款銷售設立擔保形式(盡管附條件銷售以所有權保留作擔保),對所有權轉移的時間由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

關于附條件銷售里所有權保留的法律性質問題,傳統觀點認為,附條件銷售里的所有權保留是一種附停止條件的所有權移轉。也就是說,在購買者沒有全部付清標的物價金時,銷售者是所有權人,購買者只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等權利。這種觀點有值得商榷的地方。附條件銷售實質上是買賣合同,可以把購買者視為“準所有人”,把購買者的權利作為“附條件的所有權”。

五、我國消費信貸法的調整對象

就目前我們手里所掌握的資料來看,世界上最早制定的綜合性消費信貸法律,是美國1968年頒布的《統一消費信貸法典》。美國在1969年又頒布了《消費信貸保護法案》。英國在1974年制定了《消費信貸法案》。德國在1991年1月實施了《消費信貸法》。這說明大多數國家傾向于制定綜合性的消費信貸法律。但也有一些國家仍然適用特別性的消費信貸法律,如日本1961年公布、1972年修改的《分期付款銷售法》;也有的國家把分期付款銷售當作一種商業銷售方式,如韓國把分期付款銷售規定在《批發、零售業振興法》(1986年12月31日頒布)之中。綜觀外國消費信貸立法情況,結合消費信貸的概念,我們可以認為,我國消費信貸法是指調整在金融機構或商業等機構對有一定支付能力的消費者提供信貸過程中所形成的消費信貸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從上述消費信貸法的這一概念中,我們可以發現,消費信貸法主要調整以下三種信用關系:(1)金融機構與消費者之間的貸款信用關系。這種信用關系是一種銀行信用,具體表現為用于個人或家庭消費目的的個人貸款、透支信貸等。(2)商業等機構與消費者之間的銷售信用關系。這種信用關系是一種商業信用關系,具體表現為分期付款銷售、非分期付款銷售、耐用消費品的租賃。租賃不是嚴格意義上的信用形式,但是耐用消費品的租賃也要依靠租賃業主對消費者授予信用才能進行。外國通常把租賃稱為租購,并將其納入消費信貸法的調整范圍。(3)消費者、金融機構、授予機構(銷售者)三者之間的信用關系。國外把這種關系通常叫做“債務人—債權人—供應商協議關系”。在消費信貸領域,這種信用關系的運用范圍日益廣泛,具體表現為限制性貸款、循環費用帳戶、支票交易、信用卡等,房地產分期付款也屬于這種形式。此外,我國消費信貸法也調整消費者參加消費信貸交易所發生的輔助信用關系,如分期付款購買居間合同、人傭金、債款收取等輔助信用關系,消費信貸法都應予以規范。

我國消費信貸法立法在確定其調整對象時,一方面應嚴格限制在“消費信貸”的范疇內,商業交易、國際貿易中的信用等都不屬于消費信貸法的調整范圍。另一方面,我國消費信貸法應立足于制定為一部綜合性的、協調統一的《消費信貸法》,因為這是世界各國消費信貸立法的基本趨勢。我國《消費信貸法》的調整范圍應涵蓋以下內容:分期付款銷售(或信貸)、非分期付款銷售(或信貸)、限制性貸款、透支信貸、信用卡、用于個人或家庭目的的房地產交易和輔助信用業務等。是否應把針對消費者的租賃業務納入《消費信貸法》的調整范圍,應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作進一步的研究。

六、我國消費信貸立法遵循的原則

消費信貸立法原則,是指反映消費信貸活動和消費信貸關系客觀要求的、貫穿于消費信貸法律制度之中的基本指導思想。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市場經濟條件下,我國制定《消費信貸法》必須貫徹下列指導思想:

(1)充分保障參加到消費信貸關系中的消費者權益原則。消費信貸法是作為部門法的消費者保護法的一部重要法律,具有消費者保護法的一些共同特征。縱觀大多數國家的消費信貸立法,我們發現,這些立法里回蕩著一個強烈的聲音:充分保護消費者權益。大多數國家立法中的以下這些內容都是為了保護加入到消費信貸交易中的消費者權益:如運用廣告作為消費者教育的手段、防止使用欺詐和高壓手段簽訂消費信貸合同、授予消費者對消費信貸合同的撤回權(或規定合同的“冷卻期”)、限制消費信貸合同中的違約金條款、限制放貸人對分期付款信貸合同的解除權,等等。這些內容已成為各國消費信貸立法的共同內核,我們應充分吸收國外立法中的這些先進內容,結合我國國情,為我所用。

(2)引導消費者科學消費的原則。我國《消費信貸法》應對消費信貸合同標的物范圍(或消費信貸合同的種類)作出明確規定。對可消費的商品或勞務,根據國家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明確規定哪些鼓勵消費,哪些限制消費。首先,要通過消費信貸業務加快現代化消費結構的建立。以機械和電子產品為核心的技術密集耐用消費資料占有較大比重,是現代化消費結構的重要標志。發展中國家和發達國家在消費上的差距,主要也就表現在高檔耐用品在消費中所占的比重不同。因此,我國《消費信貸法》在對分期付款銷售(或信貸)作出規定時,可以由行政法規明確列出“分期付款銷售商品”一覽表。其次,要通過消費信貸手段加速恩格爾系數的下降。所謂恩格爾系數,是指一個居民家庭平均食物支出在其平均收入或平均消費支出中所占的百分比數。我國長期實行的計劃經濟體制和產品經濟模式,導致了城鎮居民家庭吃、穿、住、用、行消費支出比例嚴重失調,“吃”的消費支出占了大頭,而“穿、住、用、行”的消費支出只占了小部分。在我國如果不推行住房商品化,不施行“居者有其屋”的計劃,則恩格爾系數將長期居高難下。因此,我國消費信貸法應對建立城鎮居民購房消費信貸制度,作出完備的規定。再次,要通過消費信貸業務活動引導城鄉居民消費向著科學、文明、健康的方向發展。《消費信貸法》應規定信用業務必須堅持鼓勵科學消費、支持健康消費、提倡文明消費的方向,反對愚型消費、迷信消費等一切不科學、反文明、非健康的消費。

(3)優化產業結構、促進生產發展的原則。我國《消費信貸法》應該規定,一般的消費信貸主要應面向大件耐用消費資料市場,要通過運用消費信貸杠桿啟動耐用消費資料市場,促進耐用消費資料生產經營行業及其與之相配套的相關行業迅速壯大起來,使產業結構向著耐用消費資料方面傾斜,從而逐步消除當前社會上存在的在傳統產業里的過度投資現象。我國當前的傳統加工制造業過分膨脹,資源利用率低下,市場疲軟,過度競爭,而技術裝備好、市場前景廣闊的新興產業明顯薄弱。國家要運用消費信貸杠桿激活技術密集型產業和高技術產業,推動我國產業結構向技術水平的高級化發展。利用消費信貸方式擴大耐用消費品的消費范圍和消費數量,使工業發展建立在有效和高產出基礎之上,是消費對生產和流通反作用力的正態效應。但是如果對消費信貸杠桿運用不當也可能給社會經濟帶來負面效應。因此,《消費信貸法》要禁止用增加貨幣投放來擴大消費基金,以刺激城鄉居民的消費;要科學地控制好全國消費信貸總量,把握住消費與積累的適度比例關系。

七、對我國消費信貸立法的若干對策和建議

當前我國消費信貸立法研究的重要內容之一,就是要認識和借鑒世界各國消費信貸的立法經驗。美國、英國和西歐各國在消費信貸立法方面有著豐富的經驗。歐盟在1986年頒布《消費信貸指令》以前,曾組織專家對歐盟各國消費者法(消費信貸法是其中一個組成部分)作了大規模的分別研究和綜合比較研究,取得了一系列研究成果。借鑒西方國家特別是美國、英國和其他歐盟國家消費信貸立法的經驗,結合我國具體國情,筆者特對我國消費信貸立法提出如下對策和建議:

1應根據消費者交易的實質和功能來規范交易行為,而不是根據交易行為的形式。用貸款購買商品(指消費品)的行為,與分期付款銷售行為,形式上是不同的,前者屬貸款信用,后者屬銷售信用;但其實質和功能是一樣的,都屬于消費信貸。對這兩種交易行為,應由一部法律統一規范和調整。

2要采取適當措施保護信用交易中的消費者的權益。具體說來,第一,法律要對消費信貸合同的訂立予以規范,而不是注重于合同不履行時對消費者的救濟。應避免草率的信用交易。規定合同簽訂后在“冷卻期”內消費者沒有撤回合同,合同方生效。讓消費者有時間考慮,是簽訂一個合同,還是取消它而不冒支付利息、損失賠償和違約金等等的風險,這對保護消費者權益是很有必要的。第二,在消費信貸廣告和合同要約等方面,應該規定某種最低信息和公布要求。這個要求的中心內容是告知消費者有效的信用成本,讓消費者可以比較不同形式的消費信貸的成本和不同銷售者所提供的信用的成本,以便決定采用適合自己的信用形式;同時,規定最低信息和公布要求,也可限制對信用交易中的消費者的名目繁多的收費。第三,對消費者提前付清帳款,法律應規定扣除相應的利息和相關的費用。第四,應對分期付款信貸放貸人的解除權作出限制。一般應規定,不符合以下條件放貸人不得預告解除合同:即消費者完全或部分延遲支付致少兩期相連的款項,延遲支付的款項達到信貸總額或分期付款價格的10%以上(德國《消費者信貸法》第十二條規定,信貸合同的期間超過三年的達到5%以上)。

3對第三人的權利應采取合理的政策。對受分期付款銷售合同約束的購買者能否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或者應具備怎樣的條件才能轉移所有權至第三人,都應采取合理的政策。在這個問題上,應充分考慮維護交易的安全性和保護善意第三人的權利。

4應對消費信貸交易的擔保作出規定。對分期付款銷售中所有權的轉移,可以由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也可以由當事人約定采用其他擔保方式。對所有權保留這種擔保方式的具體操作,可以考慮對所有權保留建立正式的登記機制。

5在今后我國制定《消費信貸法》時,是否有必要制定和制定怎樣的控制消費信貸利率的規范,尚值得研究,制定控制利率的規范的嘗試,在歐洲被證明是不成功的。鼓勵競爭,讓利率市場化,這是市場經濟的客觀要求。西方對高利貸問題曾作過富有現代精神的探討,這是值得我們研究和借鑒的。

6我國在制定《消費信貸法》時應規定,根據國家金融政策,國家有關部門有權干預消費信貸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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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法律的目的在于實施法律,通過法律的實施才能夠使所制定法律的價值作用得到有效實現。但是,現狀下,基于我國經濟法的執法管理機構在執法方面卻存在力度不足的問題。比如:執法人員綜合素質較低,沒有高水平的執法能力,無法為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提供有效服務,進而引起消費者的不滿。又比如:包容違法犯罪行為的現象存在。有些地方政府為了自身的利益,對于嚴重的刑事案件便會給予相應的處理,只是為了應付上級而采取形式處理方法,這樣顯然弱化了執法機構的職能作用,進一步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無法得到有效保障。

(二)在消費糾紛方面缺乏有效的解決方法

在我國,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在受到侵害的情況下,他們的自我維權意識并不強烈。由于受教育程度、認知程度的不足以及經濟條件的制約,導致消費者很少通過法律程序進行權益的維護。基于市場教育過程中,消費糾紛是很難避免的。消費者在自身權益受到侵害,比如精神方面的損害、金錢方面的損害以及時間成本方面的損害,這些損害一旦過于嚴重,消費者便需要通過法律進行維權。但是,現狀下在這一方面卻缺乏有效的解決措施,從而導致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無法得到有效保障。另外,由于懲罰性賠償制度不具完善性,進一步造成消費者權益無法得到有效保障問題的呈現。

二、經濟法視野下加強消費者保護的有效策略探究

(一)構建系統化的市場規制法

要想構建系統化的市場規制法,需要從多方面進行完善。一方面,需對競爭法規目標進行完善。對于立法部門來說,需要對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保護給予足夠的重視。在相關法規的內容、范圍及目的等方面充分完善,對一般性條款合理增加。另一方面,需對懲罰性賠償制度加以構建。要想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得到有效保護,便需要使法律體現出公平性以及公正性,充分發揮出懲罰性賠償制度的作用,使消費者能夠有效地行使本該擁有的權利。對于懲罰性賠償制度的完善需充分做好兩點:其一,對懲罰性賠償責任的性質加以明確;其二對懲罰性賠償制度的適用范疇進行擴大,并提升懲罰性賠償制度的賠償標準。

(二)對有效性強的執法機構加以完善

一方面,對于政府執法機構來說,便需要發揮自身的職能作用,對相關執法制度進行構建,同時通過培訓使執法人員的綜合素質得到有效提升,以此使執法人員全身投入到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中。另一方面,如果存在官員瀆職的行為,需采取有針對性的懲罰措施,追求瀆職官員的法律制度。除此之外,對于和消費者權益保護相關部門需承擔的責任加以明確,比如物價管理以及工商管理等。在各個部門協同作用下,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得到充分有效的保護。

(三)支持消費者訴訟,開辟司法救濟途徑

在消費者訴訟的支持方面,需要做好多方面的工作,比如需要構建完善的消費者訴訟費用支援制度。需要基于立法的視角對有利于消費者的規定進行構建,例如貸款制度等。對消費者提供證據支持。在得到法官認同的前提下,消費者能夠通過法律途徑對自己的舉證的正確性加以證明,進一步起到維護自身權益的作用。除此之外,還需要開辟司法經濟途徑,比如消費公益訴訟的實施,通過實施使消費者以及經濟秩序的公眾利益得到有效維護,以此使消費者自身無興趣或者沒有能力進行訴訟的情況實現有效避免,進一步使消費者權益損害程度增大的現象得到有效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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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金融消費者信息保護標準與程序之考量

“金融隱私權”作為一個學理概念尚未進入實踐立法之中,只有在某些部門規章、地方規定中零星可見,但是規章、規定之間重疊、沖突現象較多,對廣泛的金融產品無法一一闡明,甚至對有的跨領域金融產品更是無從調整。金融領域的“隱私權”不同于人格權中的隱私權,其是對公民私人生活空間的保護,即公民有在任何情況下不向任何人透露隱私的權利;但是作為金融消費者參加金融活動,參加主體則有義務在一定范圍內對金融機構披露個體信息的義務。因此隱私權內容主要是對個體私人情況的保護,金融隱私權著重于對信息的保管與合理利用,使金融消費者免受因不法利用信息的行為而被無端打擾。二者需要在法律上予以區分以得保護。對于金融消費者者的權利需法律保護的現狀,筆者認為應當重于民商法和行政法實體與程序上的立法研究,而刑法作為保護公民權利的最后一道防線,應當在嚴重侵害公民個人與社會法益的行為上予以懲罰。

(一)民商法對金融消費者信息保護的法律條文尚待完善

《民法通則》《侵權責任法》明確規定了公民享有隱私權以及侵犯隱私權的具體行為和侵權責任,但是主要是對人格權中隱私權的保護。我國現行金融法律如《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保險法》等頒布實施較早,對社會發展評估尚未到現時階段,更不具有金融消費者保護的理念。法律具體條文對金融消費者所享有的隱私權、知情權、公平交易權等內容也有所提及,但絕大部分還是僅作了原則性規定,真正規定消費者權利具有可訴性和可操作性的民商事規則十分少見,這使得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往往成為被架空了的口號。所以我國應盡快制定和頒布有關專門的法律法規,例如,應加快制定《個人信息保護法》,明確個人信息的收集和使用范圍,禁止個人信息被用于法律規定以外的其他目的。

(二)金融信息保護期待行政法的保護介入

長久以來我國缺乏金融消費者保護機構,金融信息的監管更是無從說起。保障金融信息的合理使用不僅要求行政部門引導行業協會、盡到合理審查金融機構格式條款的義務、明確安排部門分工,還要自我約束,對金融信息行使職權時按照規定的程序進行。美國在《隱私權法》中規定了行政機關采集信息的限制和要求,以保護個人信息免于廣泛公眾知曉之下,成為各國之先驅:1.采集信息的限制:行政機關必須用正當合法的手段和程序制作、保存、使用和公開個人記錄;2.保存和使用記錄的限制和要求:行政機關建立或修改個人記錄系統時,必須在《聯邦登記》上公布特定事項。為避免濫用信息披露,《隱私權法》還賦予信息持有者相應的權利,如選擇選、知情權、修正權和救濟權。

三、建立征信領域消費者權益保護約束機制

(一)發達國家對信用信息保護的經驗啟示

金融行業成為世界上不容忽視的產業,對于起步較早發展較快的發達國家更是如此。以英美兩國為首,規范金融業的立法在各國展開。《英國金融服務和市場法》于2001年12月1日開始實行,其具體賦予了英國金融服務局(FSA)管理監督各種金融產品的權力,并在FSA的監管目的中明確“對消費者權利在適當范圍內予以確實保護”為其四者中之一。美國關于金融消費者保護的法律體系比較完善,20世紀60年代以來,美國出臺了一系列以保護消費者權利為主旨的金融立法,如《誠實信貸法》《公平信貸報告法》《信貸機會公平法》《住宅貸款信息披露法》《金融隱私權法》《據實披露存款資料法》等,并將執行這些法律的職責指派給金融監管當局。日本、加拿大等其他國家也跟隨其后,制定相關法律并成立有關部門確保金融產業按照法律規定運行,保證社會公平。

(二)金融消費者信用信息保護監管的法律制度研究

目前我國對商業信用、銀行信用、國家信用都有一些法律進行調整,如《證券法》《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國庫券條例》等,但在消費者信用方面,除了1997年4月28日由中國人民銀行的《個人住房擔保貸款管理試行辦法》外,目前尚無統一的法律,因此金融消費者信用管理更是無從參考。由于消費者信用是一種特殊法律關系,因此單靠《民法通則》等一般性的法律進行調整是不合適的,如果只是靠對一般交易的法律,或者依靠一般發的合同自由原則進行規制的話,就不能達到保護消費者的目的。

1、我國信用信息的采集法律制度

金融領域中我國征信信息的范圍應當包括消費者在借貸、貿易、投資、服務等社會經濟中形成的,反應信用主體經濟狀況、履約能力、商業信譽等信用信息的能力,具體來說包括自然人的基本信息,如姓名、性別、出生日期、身份證考嗎、籍貫、學歷等;自然人的特定信息,包括銀行貸款信息、納稅信息、征信機構查詢信息等。但是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信息應當予以限制采集。實際上,征信權是信息隱私權為了社會利益而做出的讓渡,根據比例原則,應當以最小侵害達到目的,即“每個社會秩序都給予個人對權利主張以最大范圍的欲求,也必須同要求公益的論點進行平衡”。當然,在征信法中對個人信息用信息作明確的界定,強化法律責任,加強對隱私權的保護是金融機構之義務。最后,信息采集的手段必須合法、正當,不能采取盜竊、詐騙、奪取等非法手段采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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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院選擇方法:協議管轄原則和“來源地國家”原則的普遍確立

在網絡消費交易中,供應商和消費者很可能屬于不同管轄權制度,利益沖突反映在國際范圍內。國際私法要建立消費者保護的合理水平,不得不平衡當事人與所涉立法者之間的沖突利益。某一網絡消費交易與某一特殊管轄權越近,當事人適用該管轄權的法律預期就越正當有理。因此,網絡消費者通常希望在其慣常居所地國家起訴,而供應商則信賴其營業地國家的法院。基于實質正義的價值取向,各國國際私法側重保護弱勢消費者的合法權益,規定在網絡消費交易合同中約定一個管轄權條款,或者在網絡消費爭議發生后締結一個管轄權協議,約定消費者慣常居所地國家行使管轄權,從而符合消費者的法律預期。

(一)歐盟

2001年海牙《民商事管轄權和外國判決公約》第4條規定了網絡消費交易合同的協議選擇法院條款,但網絡消費交易合同糾紛發生前的法院選擇決定權專屬于消費者;而制造商、銷售商或其人對消費者提起的訴訟限于消費者慣常居所地國法院管轄,但在這種情況下仍可以允許當事人雙方達成由消費者選擇法院的協議,這樣可以更好地保護消費者權益,因為消費者在被訴的情形下更應該選擇一個對自己有利的法院受理案件。[1]歐洲議會2000年5月4日批準的《電子商務指令》允許網絡消費者在本國法院對電子商務公司起訴,并以法院地(即網絡消費者通過網站從事交易的地方)為新的管轄權依據。這種關注網絡消費者而非電子商務公司的管轄模式被稱為“來源地國家”管轄模式,“來源地”是指網絡消費者活動的來源地而不是服務提供商的來源地。[2]2000年7月14日歐洲委員會通過一項法規,其第15條c款對《羅馬公約》作了修訂,它接受了指令規定的“來源地國家”原則,允許網絡消費者在其住所地法院提起訴訟,而無須具備在其國內簽訂電子商務合同的必要手續。

(二)美國

美國關于網絡消費合同案件管轄權的規定主要體現在1999年7月美國統一州法委員會通過的《統一計算機交易法》(以下簡稱UCITA)。UCITA第110條規定:“雙方可以協議選擇一個排他性的管轄法院,除非此種選擇不合理且不公平。”該條認可了在線交易當事人協議選擇法院的效力。然而,如果當事人的選擇違反法院地公共政策,或者當事人沒有有效的商業目的并且對其他當事人有嚴重的和不公平的損害時,則管轄權協議無效。[3]在當事人沒有協議選擇管轄法院時,UCITA沒有做出規定。

(三)海牙國際私法會議

海牙國際私法會議關于網絡消費糾紛管轄權的規定主要體現在1999年10月的《關于民商事管轄權及外國判決公約草案》。該草案第7條規定,如果消費者訴求其慣常居住地國內的網絡商人的貿易或者職業活動,特別是通過大眾招攬的商業行為,可以在消費者慣常居住國提起訴訟。關于網絡消費合同的管轄權問題,海牙國際私法會議于2000年2月在加拿大舉行的渥太華會議進一步認為,應區分不同情形分別確定網絡消費合同的管轄權規則。對于在網上簽訂而在網下履行的網絡消費合同,可以直接適用海牙《民商事管轄權與外國判決公約草案》第6條的規定。但對簽訂和履行均在網上進行的網絡消費合同,則有必要制定一個補充性條款,將信息交換視為提供服務而以信息傳遞地為確立管轄權的根據。[4]

可見,歐盟、美國等國家和相關國際組織在網絡消費糾紛管轄權問題上,都運用法院選擇方法,保護網絡消費者利益。但不同的是,歐盟側重從消費者選擇法院的角度,規定了網絡消費糾紛的專屬管轄權,即來源地國家原則。美國則從網絡消費糾紛雙方當事人利益平衡的角度,規定了協議選擇法院方法,同時限以公平合理原則和公共秩序方法,避免出現消費者利益受損的后果。海牙國際私法會議等國際組織則著重從國際貿易和網絡消費合同糾紛的角度,強調雙方當事人意思自治,提供公平、高效的爭議解決機制和救濟方法,最大限度地減少消費者的負擔和訴訟成本,促進網絡消費的發展。

二、法律適用方法:意思自治原則和最密切聯系原則的限制適用

各國立法和相關國際條約為保護處于弱勢地位的網絡消費者,增強消費者關于網絡消費關系法律適用的穩定預期,在網絡消費糾紛的法律適用中一般采用“意思自治原則”和“最密切聯系原則”,并加以強制性規則、公共秩序以及準據法范圍的限制,從法律適用方法的角度側重保護網絡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一)網絡消費合同的法律適用

1.意思自治原則的限制適用

當事人的利益預期與沖突是消費合同的沖突法基礎。[5]因此,國際私法關于消費合同法律適用的基本原則,可能在網絡環境中繼續有效。在網絡消費合同糾紛中,至今尚無的各國普遍認可的新連結點,因而允許當事人自主合意選擇準據法無疑是解決問題的最好辦法。例如美國《統一計算機交易法》就定,網絡消費合同雙方可以協議選擇應適用的法律(第109條a項)。然而,意思自治原則雖已經成為網絡消費合同法律適用的首要原則,但依然受到一些網絡消費交易中的強制性規則(例如產品責任法、消費者保護法等)之限制。例如,美國《統一計算機交易法》規定,如果在一項網絡消費合同中做出的法律選擇改變了根據有管轄權地區的法律不得以協議加以改變的規則,則此種選擇無效(第109條a項);大眾市場交易中的消費者保護法(或行政法規),適用于以打印格式存在的信息拷貝的法律,欺詐、因電子錯誤而引起的消費者抗辯、顯失公平原則或基本公共政策或善意義務的可適用性,某些法律中的直接適用的條款等,都是網絡消費協議不能改變的規則(第104條)。

2.最密切聯系原則的輔助適用

在網絡消費合同糾紛中,如果當事人沒有做出法律選擇時,支配網絡消費合同法律適用的將是最密切聯系原則,因為該原則對連結點進行軟化處理,具有很強的適用性。例如英國有學者根據1990年《契約法》,認為網絡消費合同應該適用與交易有最密切聯系的國家的法律。[6]顯然,特征性履行方法和連結點確定法則成為各國立法判斷“最密切聯系”的主要標準。但由于特征性履行方法在網絡消費交易中適用性不強,因而法院確定網絡消費合同的準據法時只能綜合權衡網絡消費交易過程中的各連結點,例如網址、ISP的住所、服務器所在地、電子服務提供地、網上廣告或特殊要約的內容與實質、當事人聯網的計算機所在地等。

(二)網絡消費侵權糾紛的法律適用方法

各國國際私法大多規定網絡消費侵權糾紛適用侵權行為地法,因為侵權行為擾亂了侵權行為地所在國家的社會秩序,而且侵權法屬于社會保障法,為了側重加害人對其行為危險的預測與評價,適用侵權行為地法最為恰當。[7]但網絡的無國界性使侵權行為地難以確定,因此網絡消費侵權糾紛主要適用以下準據法:

1.受限制的意思自治原則

我國有學者認為,在侵權領域適用意思自治原則是當代國際私法在侵權行為法律適用方面的發展新趨勢。[8]因此在網絡消費糾紛的司法實踐中,各國法院一般允許受害人選擇他自己認為最有利的法律。但在網絡消費侵權案件中,各國立法為了避免“挑選法院”現象,在規定適用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時,一般都限制當事人自主選擇的準據法范圍(如法院地法、加害行為地法、損害結果發生地法等法律),同時施加內國強制性規則及公共秩序等安全閥。例如,海牙國際私法會議1999年的與會專家一致認為,應該允許受害人在行為實施地法和結果發生地法中進行選擇。[9]

2.侵權行為自體法

英國著名國際私法學家莫里斯認為,“侵權行為自體法”是在綜合考慮與侵權行為相關因素后所確定的支配當事人權利和責任的與侵權行為有最密切聯系的法律,[10]而綜合考慮的各種因素包括國籍、住所、網址、營業地、慣常居所、服務器所在地等。考慮到互聯網的復雜性,在討論網絡消費侵權行為的法律適用時,美國學者羅森諾爾僅認可和分析了最密切聯系原則,[11]海牙國際私法會議1999年的與會專家也一致認為應該適用最密切聯系原則。[12]顯然,在網絡消費侵權糾紛的解決實踐中,侵權行為自體法彌補了侵權行為地的偶然性及與當事人權益糾紛聯系的薄弱性等缺陷,有利于保護受害網絡消費者的利益。

3.來源國規則

在晚近網絡消費侵權糾紛的解決中,歐盟1999年《電子簽名指令》、[13]2000年《電子商務指令》[14]等立法文件都采用了來源國規則。即在一國(來源國)成立并由該國所規范的組織,通過締結雙邊或多邊的互惠協議,可以在另一國(通常為東道國)開展各種活動,而不需要任何來自東道國法律規則的先行許可或監管。而這些互惠協議的基礎是,所有參加國的許可和監管的運作體制能夠達到與來源國一致的目標。最后,東道國的法律仍將適用于在該國發生的個人交易,特別是消費合同法、消費者保護法或有關國家安全的特別法。[15]顯然,來源國規則要求來源國和東道國在某一領域的法律盡量保持一致。

三、強制性規則方法:政府利益和消費者權利的有機融合

根據1980年羅馬公約的規定,強制性規則就是合同不能部分廢除的法律規則(第3條第3項)。歐盟以及最近關于合同的國際私法公約[16]在網絡消費糾紛的解決方面采取強制性規則方法,即原則上適用當意思自治原則,但當網絡消費合同與另一國家具有足夠密切的聯系時,就適用該國的強制性規則。在國際民商事法律關系中,各國立法都規定了一些當事人不能規避的強制性規則,例如消費合同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責任法、不公平交易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晚近電子商務立法強調了消費者慣常居所地國法律的適用,網絡消費交易作為電子商務的一種,其法律適用亦須遵守這些強制性規則。例如在英國,網絡消費合同的準據法應該是消費者慣常居所地所在國的法律,[17]1997歐盟《遠程合同中消費者保護指令》和2000年歐盟《關于內部市場中與信息社會的服務特別是電子商務的若干法律問題的指令》也都強調了消費者慣常居所地法的適用。1997年美國《統一計算機交易法》規定,要求以有形介質交付拷貝的消費合同應適用向消費者交付拷貝的地方或本應向消費者交付拷貝的地方的法律(第109條第3項);某一大眾市場交易中的網絡消費合同不能改變消費者保護法的適用(第104條第1項);如果本法與消費者保護法發生沖突,則應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的規規定(第105條第3項)。顯然,當商人在消費者住所地國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而消費者在此設置訂購時,消費者可以產生適用國內消費者保護規則的合理預期。通過這種法律適用條款,消費者住所地的國內消費者保護規則上升到國際合同的范圍,即使當事人選擇了適用另一法律,也可以直接適用這些強制性規則,從而使法律適用條款成為保護消費者權益的較好方法。

四、“最有利原則”方法:網絡消費領域彰顯的人權本位和實質正義

網絡消費法律關系中,消費者在經濟實力、知識儲備和信息技術等方面處于明顯的弱勢地位,無法與強勢的網絡商人相抗衡,從而要求在網絡消費糾紛的法律適用方面突出保護消費者利益。同時,從人權價值觀的角度看,人的生存、發展及其條件的客觀性實質上就是人權價值的客觀性,人權的最高價值就是實現人的全面、充分發展。因此,探討網絡消費者保護問題需要重新闡釋正義的內涵,而各國對國際私法所追求的正義之理解經歷了從注重形式正義到注重實質正義的變化過程。[18]形式正義注重的是程序正義和法律規則的執行,實質正義注重的是適用法律規則的結果,體現在網絡消費糾紛解決中就是達成強勢方和弱勢方的利益平衡。可見,最有利原則就是在網絡消費糾紛中適用最有利于保護消費者合法利益的法律原則,它更能體現國際私法的實質正義價值取向。

各國在法律適用領域大都規定了最有利原則,以實現國際私法的實質正義價值。例如,1982年南斯拉夫《法律沖突法》第28條規定,民事侵權責任依行為實施地法或結果發生地法,其適用視何種法律對受害人最為有利。1979年《匈牙利國際私法》也規定,如果損害發生地法對受害人更有利,應以該法作為準據法(第32條第2款)。但有學者指出,網絡消費合同的意思自治原則只有在消費者最有利時方為有效,[19]這意味著網絡消費合同糾紛必須適用最有利于保護消費者利益的法律,但事實上很難判斷哪個是最有利的法律;甚至某國的消費者保護規則或者強制性規則可能不如另一國的供應商規則更有利于保護消費者權益。最重要的是,保護消費者的目的并非使消費者在各方面成為強勢方,而是抵制供應商的優勢,維持兩者的平衡。[20]1999年OECD理事會通過的《電子商務中消費者保護指南》[21]規定,政府應該努力保證為消費者和商人提供公平,保證網絡消費交易中的消費者保護水平不低于其他商業形式中的消費者保護水平,并提供有益的公平程序,使消費者能夠及時解決爭端和賠償問題,并沒有過度負擔或代價。例如,在Hyatt v. Boone案[22]中,美國巡回法院認為,關于產品質量的書面說明之表達,雖然當事人各自所在的州執行兩種不同的標準,而且這兩種標準在實踐中存在較大的差距,但法院應當從最有利于保護消費者利益的角度,選擇其中一種標準來進行判決。

五、公共秩序方法:網絡消費者保護的最后“殺手锏”

各國國際私法普遍采用公共秩序保留制度作為雙邊原則的“安全閥”。20世紀的美國將“公共秩序”通稱為“公共政策”,如卡多佐法官在1918年審理洛克斯訴標準石油公司案[23]時指出,法院不應對外國法閉上大門,除非適用該外國法將會與正義的重大原則、道德的基本觀念或事關大眾福祉的傳統相抵觸。現代美國沖突法開始將公共政策的作用提前至法律選擇階段,并與政府利益分析緊密結合,使之成為選擇準據法所必須考慮的因素,因此公共政策不僅具有傳統上“事后排除”的消極作用,更兼具“事前防御”的積極功能。而且,公共政策在美國的適用領域相當廣泛,除法律選擇外,它還在管轄權的確定、仲裁協議的有效性、外國法院判決與仲裁裁決的承認與執行等領域發揮著重要作用。

為保護本國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以及直接相關的產業利益,各國在確定網絡消費糾紛準據法時經常運用公共秩序這一最后的“殺手锏”。如果其在內國法院審理的網絡消費交易案件所適用的準據法或其適用結果違反了內國的公共秩序,該法律將得不到內國法院的適用。如果在外國法院審理的某一網絡消費案件所適用的準據法或其適用結果違背了內國的公共秩序,其判決就很難得到內國法院的承認與執行。[24]例如,1999年美國《統一計算機交易法》特別規定了公共政策(或公共秩序)條款,如果某一合同違反了某一基本公共政策,則法院可以拒絕執行該合同,而執行該合同中不包含被禁止條款的剩余部分,或限制被禁止條款的適用以避免違反公共政策的結果,在上述情況下,當事人的執行利益應服從禁止該條款執行的公共政策(第104條第3項)。此外,西方國家國際私法立法在規定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和最密切聯系原則時加以公共秩序的限制,無疑是一種成功的做法。“就如同一個人不可能從他的生活中排除至關重要的空氣一樣,倫理因素也不可能從司法活動中被排除出去,而正義是一切民事法律的目標和目的。邏輯、歷史、習慣、效用和至高無上的公共政策,都是社會福利的構成因素,在具體案件中哪個因素將起支配作用,這在很大程度上必定取決于將因此得以推進或損害的諸多社會利益的相對重要性或相對價值”。[25]

綜上所述,在網絡消費日益普及的今天,世界各國由于經濟水平、政治制度、文化因素、民族傳統和地理環境等方面的不同,加之互聯網的全球性、虛擬性和無國界性,各國電子商務法關于消費者保護的規定千差萬別。然而,隨著科學技術的日新月異和電子商務的快速發展,國際社會消費者權益保護運動日益高漲,實質正義成為現代國際私法最根本的價值取向。現代國際私法的實質正義價值具體體現為:以社會利益、政府利益和消費者權益作為法律選擇的導向,以法院選擇方法、法律適用方法、強制性規則方法、“最有利原則”方法和公共秩序方法等特殊方法為指導,賦予法官以法律適用的選擇權,切實保護網絡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彰顯國際私法的實質正義價值。(來源:《法學評論》文/劉益燈 編選:)

作者簡介:劉益燈,男,1970年7月生,湖南邵陽人,博士,荷蘭萊頓大學法學院國際貿易法博士后,教授。現任中南大學法學院院長助理,主管本科教學工作,主要講授研究生國際私法課程,兼任中國法學會國際法學研究會理事、中國法學會國際私法學研究會常務理事、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應用法學研究中心咨詢專家、深圳市弱者權利保護研究中心特約專家。主要從事電子商務法、國際私法、國際貿易法、國際金融法、WTO法研究。

注釋:

本文為國家社科基金“電子商務中消費者保護的國際私法問題研究”(項目批準號:06CFX033)和中南大學2010年度“中央商校基本科研業務費一青年教師助推課題”的階段性成果。

[1]See Campbell& PeterNygh,Transnational Tort Litigation:Jurisdictional Principles,Clarendon Press,1996,p. 75.

[2]See J. H. C. Morris,The Conflict of Laws,4th ed.,West Educational Publishing,1993,pp. 438-465.

[3]UCITA§110 cmt. 3.

[4]Ronald de Bruin,Consumer Trust in Electronic Commeerce:Time for Best Practice,Geborente Nieuw Lekkerland International onder ISBN. 2002,pp. 197-199.

[5]See Johnson& Post,Law and Borders:The Rise ofLaw in Cyberspace,http: cl.i orgX0025 LBFIN. html.

[6]See Catherine Kessedjan,Electronic Data Interchange:Internet and Electronic Commerce,Preliminary Document Press,2000,p. 263.

[7]參見黃進主編:《國際私法》,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432頁。

[8]參見肖永平:《國際私法原理》,法律出版社2007年第2版,第262頁以下。

[9]Supra[4],Ronald de Bruin,p. 309.

[10]Supra[3],J. H. C. Morris,pp. 279-280.

[11]See Jonathan Rosenoer,Cyberlaw:the Law of Internet,SpringerPublishing,1996,p234.

[12]Supra[4],Ronald de Bruin,p. 325.

[13]See the EU Directive on Electronic Signatures,Directive 199993EC O. J. LB 19. 1. 2000. Art 7(1)provides:Member States shall ensure that certificateswhich are issued as qualified certificates to the public by a certification-service-provider established in a third country are recognized as legally equivalent to certificates by a certification-service-provider established within thecommunity if…(c)the certificate or the certification -service- provider is recognized under a bilateral ormultilateral agreement between the community and third countries or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

[14]See Council Directive on Certain LegalAspects of Information Society Services,in Particular Electronic Commerce,in the Internet Market,200031EC,art. 3(3)& Annex,Recital23,2000. O. J.(L178). Arts 3 and 4.

[15]前注[7],黃進主編書,第437頁。

[16]1980 Roma Convention:The Convention on theApplicable Law ofContractualObligation(1980).

[17]See Keller’s proposal(pp. 185-6)not to limit the parties,“freedom of choice”,but to give consumer the right always to invoke the protective provisions of the Law ofhis habitual residence.

[18]參見劉益燈:《從形式正義到實質正義:消費者合同法功能的法哲學分析》,載《中南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4年第6期。

[19]See Keller’s proposal(pp. 185-6)not to limit the parties,“freedom of choice”,but to give consumer the right always to invoke the protective provisions of the Law ofhis habitual residence.

[20]See Malaria La Protection du consommateur en droit interatiorelprive. Travaux de I’AssociationHenriCapitant23(1973),p. 389.

[21]Recommendation of the Council concerningGuidelines for consumer protection in the coster of electronic commerce,Paris:OECD 9 December1999. Internet inference,http: oecd. orgdstistiitconsumerprodguidelines. 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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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需求在經濟活動中有著極其重要的地位,是一切經濟活動的出發點和歸宿。消費需求是消費者的消費欲望、愿望和要求,或者說是指消費者生理和心理上的匱乏狀態,即感到缺少些什么,從而想獲得它們的狀態。在以消費者需求為導向的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進行營銷活動的最終目的是滿足消費者需求,在滿足消費者需求的過程中,實現企業的戰略目標。求得企業的生存和發展。市場營銷活動的實質是企業將各種營銷手段或誘因作用于消費者,以刺激消費需求,激發購買欲望,促進購買行為的實現。因此,企業要使營銷活動取得最佳效果。必須加強對消費者需求的研究,了解和掌握消費者需求的特點及其發展趨勢,并根據消費者需求的特點和發展趨勢制定和調整企業的營銷戰略和營銷策略,最終實現自己進行營銷活動的目的——不斷滿足消費者需求,在競爭激烈的市場環境中得以生存和發展。因此,消費者需求研究是企業界和營銷理論界的重要課題之一。

新經濟時代是指人類社會進入了一個以新技術革命為標志的嶄新的歷史發展時期。特別是Intemet技術在市場營銷領域的應用,將我們帶入一個全新的經濟時代。在這個時代,消費者的需求和行為跨越了多個渠道:他們把人類從古至今的需求和行為與新興網絡行為結合在一起。用高科技武裝起來。這種消費者的行為混合了傳統的和數字的、理性的和感性的、虛擬的和現實的因素。與之相適應。現代消費者面臨的消費環境也發生了一系列極其深刻的變化。

一、現代消費環境變遷對消費的影響

1.科學技術的日新月異和社會生產力的迅猛發展。加速了產品的更新換代。新產品和各種高科技產品層出不窮,推動了消費內容與方式的不斷更新。

2.經濟全球化日益深入,各國之間的貿易往來急劇增長,現代消費者面臨的已不僅僅是本國市場和本國商品,還有國際市場和國外產品,由此使消費者選擇商品的范圍得到極大的擴展。

3.電子商務的迅速發展和廣泛應用,給傳統的商品貿易方式帶來了強烈沖擊,從而為消費者實現購物方式和消費方式的根本性變革提供了可能。

4.現代交通和通訊技術的日益發達。迅速縮小了時空距離。促進了國際交往的增加,使不同國家、不同民族的文化傳統、價值觀念、生活方式得以廣泛交流、融匯,各種新的交叉文化、消費意識、消費潮流不斷涌現,并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在世界范圍內廣泛擴散、傳播。

這些變化,給消費者的消費觀念和消費方式帶來了多方面的深層次影響,并使消費需求的結構、內容和形式發生了顯著變化。

二、現代消費者需求的發展趨勢

縱觀世界歷史。每一次社會生產力和科學技術的重大飛躍與發展。都必然引起消費領域的深刻變革。同樣。現階段社會經濟飛速發展。也將給消費者的消費觀念和消費方式帶來多方面的深層影響,并使消費者需求的結構、內容和形式發生顯著變化。結合我國消費者現階段的需求動態以及當今世界的消費發展潮流。可以將這一變化歸納為以下趨勢:

1.消費需求結構趨向高級化

隨著人均收入和消費水平的提高,消費者的需求結構將逐步趨于高級化。這一趨勢在處于高速增長階段的發展中國家表現得尤為明顯。以我國為例,以商品房、私人轎車、電子信息產品逐步進入城市家庭為主要標志的新一輪消費被啟動,消費品將由萬元級向十萬元級升級。經過20多年的改革和發展,我國國民生產總值增長速度始終保持在兩位數的高水平上。據國務院發展中心預測,從2005年至2010年,經濟的增長率將在6.4%一7.8%之間。與我國經濟高速度增長相適應,我國的消費基金在總量上也將持續地較快增長。在整體消費水平持續增長的基礎上,我國廣大城鄉居民的消費需求結構發生了重大變化,消費不斷升級,消費內容更加豐富,生活質量明顯提高,消費者的需求結構將逐步趨于高級化。近年來我國國民生產總值始終保持高速增長勢頭,與此相對應,城鄉居民已開始具有了較強的購買潛力。今后一段時間,城鎮居民消費需求將從小康走向更寬裕的過渡時期,人們的消費觀念、方式、內容及消費品市場供求關系都將發生重大變化。衣食等一般性消費在總消費中的比重將進一步下降,住、行以及通信、電腦、教育、旅游等享受類消費將大幅度增加。而且,隨著世界經濟貿易的增加和各國文化的相互滲透,國內消費的國際化趨勢也開始顯現。

2.消費心理引導消費需求日趨成熟化

買方市場格局形成以后,特別是隨著我國銀行儲蓄利率的改革以及財政政策和貨幣政策的成熟,消費者的購買心理與短缺經濟時期相比日趨穩定、成熟,呈現出求實、求新、求穩、求廉的趨勢。與此相適應,消費者的購買需求與行為也發生了相應的變化:理智型購買增多,情緒型購買減少;計劃型購買增多,隨機型購買減少;常規型購買者的購買動機受單一因素驅動減少,受復合因素驅動增加;受削價優惠刺激購買減少,受實際使用刺激購買增加,過去那種盲目、輕率的消費行為已經越來越少。

3.高情感需求與感性消費趨向廣泛化

感性消費需求,是指消費者購買商品并非出于生存、安全等基本需要,而是希望買到一種能與心理需求產生共鳴的感性商品,滿足其內心深處的感性要求。現代社會,隨著經濟活動的高度市場化和高科技浪潮的迅猛發展,引起了人們生活方式的劇烈變化。快節奏、高競爭、高緊張度取代了平緩、穩定、閑散的工作方式;食物處理機、洗碗機、個人電腦、移動通信工具、現代化辦公設備等高科技產品大量涌入家庭和工作場所,使得人們越來越多地以機器作為交流對象;互聯網的普及,打破了人們的時空距離,“地球村”的味道越來越濃厚。與全新的生活方式相對應,人的情感需求也日趨強烈。正如美國著名未來學家奈斯比特所說:“每當一種新技術被引進社會,人類必然產生一種要加以平衡的反應,也就是說產生一種高情感,否則新技術就會遭到排斥。技術越高,情感反應也就越強烈。”作為與高技術相抗衡的高情感需求,在消費領域中直接表現為消費者的感性消費趨向。

西方營銷理論認為,消費者的需求發展大致可分為三個階段:第一是“量的消費時代”,第二是“質的消費時代”,第三是“感性消費時代”。在感性消費階段,消費者所看重的已不是產品的數量和質量,而是該產品與自己關系的密切程度。他們購買商品是為了滿足一種心理上的渴求,或是追求某種特定商品與理想的自我價值的吻合。在感性消費需要的驅動下,消費者購買的商品并不是非買不可的生活必需品,而是一種能與其心理需求共鳴的感性商品。這種購買決策往往采用的是心理上的感性標準,以“喜歡就買”作為行動導向。如美國有關機構的市場調查結果表明,美國女性選購服裝時重點考慮穿著的感覺,追求所謂“最新流行款式”者不到43%。在日本市場上,感性商品正成為新的流行時尚。因此,感性消費趨向,實質是高科技社會中人類高情感需要的體現,是現代消費者更加注重精神的愉悅、個性的實現和情感的滿足等高層次需要的突出反映。在我國,消費者需要的感性化趨向也逐漸增強,以情感需求為核心的鮮花產業的迅速發展就是有力的證明。

4.消費方式與生活方式趨向統一化

消費方式與生活方式是兩個不同的概念。所謂生活方式,是指人們為滿足生存和發展需要而進行的全部活動的總體模式和基本特征。由于人們的心理和行為活動是十分復雜的,社會聯系和關系也是多方面的,因此,人們的生活方式必然是多方面、多層次的,其中包括勞動生活方式、消費生活方式、家庭生活方式、社會交往生活方式、文化生活方式、政治生活方式、宗教生活方式、閑暇生活方式等等。上述不同方面、層次的生活方式相互聯系、相互制約,構成生活方式的整體系統。從生活方式的系統構成中可以看出,消費生活方式不僅是生活方式總系統的重要組成部分,而且與其他生活方式分系統有著極為密切的聯系。

現代社會,人們在充分享受高度發達的物質文明所帶來高層次物質享受的同時,逐漸意識到高消費并不意味著生活的快樂和幸福。心理學家的研究表明,人的需求是社會性的,其快樂源于多個方面,僅靠物質享受難以使人得到真正的滿足。因此,消費和人的幸福之間并不直接相關。決定生活快樂的最主要的因素是對家庭生活的滿足,其次是有滿意的工作,即能自由自在地發揮才干和建立融洽的友誼關系的工作。基于上述認識,現代消費者越來越傾向于把消費方式與生活方式的其他方面統一、協調起來,從整體上把握、評價生活方式,注重提高生活方式的整體質量。

5.提倡“綠色消費”,注重消費與環保一體化

20世紀以來,人類社會面臨著自然資源日益匱乏和環境過度破壞的嚴重困擾。在環境問題的壓力下,現代消費者的環保意識日趨增強,越來越多的消費者開始認識到,地球的資源是有限的,過度消費留下的不僅是成堆的垃圾和對環境的破壞,還將導致人類生存狀況的不斷惡化。因此,許多消費者提出“做一個綠色消費者”的口號,要求盡可能地節約資源,維護生態環境,對所消費商品盡可能做到節約使用、循環利用。綠色消費需求趨勢是指消費者要求自身的消費活動要有利于保護人類賴以生存的自然環境,維護生態平衡,減少和避免對自然資源的過度消耗與消費,實現持續消費。

在可持續發展觀越來越深入人心的背景下,綠色消費、精神感受更為強烈。所謂綠色消費,有兩個內涵,即消費無污染、有利于健康的產品,消費行為要有利于節約能源、保護生態環境。隨著消費漸趨理性化,“綠色消費”作為一種新的消費需求產生了。“綠色消費”曾經在食品生產領域風靡一時,而今幾乎已經成為所有消費領域的一個流行的提法。如很多從移動GSM轉而使用CDMA的消費者,很大程度上是看重CDMA低輻射的綠色消費功能。綠色消費是文明、科學的消費。各國消費者開始認識到,保護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是責無旁貸的事情,開始將消費與全球環境及社會經濟發展聯系起來,自覺地把個人消費需求和消費行為納入環境保護的規范之中。在我國“綠色消費”觀念開始深入人心,人們已經意識到節約資源和維護生態環境是現代社會條件下提高消費水平及生活質量的重要組成部分。開始把“綠色消費”作為消費需求的重要內容,需要購買無公害、無污染、不含添加劑、使用易處理包裝的綠色商品,并自動發起和支持抵制吸煙、禁止放射性污染等保護消費運動。由此,保護環境已成為現代消費者的基本共識和全球性的消費發展趨勢。

6.消費需求呈現多元化、個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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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消費;以人為本;培育

面對世界金融危機,我國提出了擴大國內需求戰略舉措。目的在于彌補外需萎縮、解決生產過剩、扭轉經濟下滑、避免經濟危機。因此擴大國內需求,特別是擴大消費需求好似為了生產、為了發展,擴大的是以物為本的消費需求,而不是以人為本的消費需求。按科學發展觀的要求,我們應該是為了滿足消費需求,提高消費水平,增加居民福址,實現消費效用最大化,擴大以人為本的消費需求。

1背景:外需萎縮不得不擴大內需

投資、消費、出口是拉動經濟三駕馬車。出口導向型的經濟增長模式,是以出口為主要力量來拉動經濟增長的一種模式。2007年美國的次貸危機引發了2008年世界金融危機,國際市場對中國的產品需求開始萎縮。我國企業特別是大量的沿海出口導向型企業,因為沒有國際市場、國外需求不足,紛紛收縮經營,甚至關門倒閉。造成大量工人下崗失業,特別是大量的農民工從沿海工廠回到了內地農村無業可就,經濟增長快速下滑。我國面對如此嚴重的經濟問題,不得不選擇擴大國內需求的方針,采取擴大國內需求,特別是擴大居民消費的措施,來彌補國外需求不足、消化國內生產過剩、保持國民經濟增長。這也是一種倒逼機制,外需萎縮不得不采取擴大內需的方針。

2目標:滿足以人為本的消費需求

國內需求有消費需求和投資需求,擴大內需關鍵是要擴大以人為本的消費需求。我國的實踐證明,計劃經濟是短缺經濟,是供不應求的經濟、政府配置資源、企業進行生產、農民進行種養,都是為了滿足居民生活需要,可謂以人為本的消費需求。雖然,消費需求目標、目的是以人為本的,但是沒有實現目標、目的的體制動力,就是計劃經濟條件下不可能生產、提供足夠、足質的產品和服務來滿足人們的消費需求。所以在滿足以人為本消費需求中,計劃經濟是一種心有余而力不足的經濟體制。我國經過30年的改革開放,通過建立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推動了經濟快速發展,產品和服務逐步豐富,從供不應求的短缺經濟轉變為供過于求的過剩經濟。我國在當今供過于求的過剩經濟條件下,總是擴大消費、增加需求,來消化生產過剩、實現供需平衡、促進經濟發展。這樣就變成了消費是為了生產,消費的目的是生產,我生產什么你就得消費什么,我生產多少你就得消費多少。現在生產多了,消費少了,就要求擴大消費。我國在建立、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中,解決了計劃經濟無力滿足以人為本的消費需求,但同時沖淡、模糊了滿足以人為本消費需求的目標,強化、彰顯實現以物為本消費需求的目標。

消費是人類生產的目的。在社會再生產中,生產必須圍繞消費需求來進行,消費對生產起引導作用。生產與消費相互依存、相互制約、相輔相成。生產決定消費,消費也反作用于生產;生產只是手段,消費才是目的。消費的數量、規模、檔次、速度,決定生產的數量、規模、檔次、速度;消費能否順暢實現,決定生產的循環能否順利完成。可以說,產品能否被消費者接受、接受數量大小,決定著生產者的興衰。所以說,宏觀調控者政府、生產投資者企業、生活消費者居民三者在擴大國內消費需求上,目的要協調一致,要以擴大以人為本的消費需求為中心目標,才能獲得三贏的效果。

3舉措:培育以人為本的消費需求

要擴大以人為本的消費需求,必須培育以人為本的消費需求。消費本是一個穩定遞進甚至長期處于穩態的經濟行為。消費水平主要受收入水平、生產供給、消費環境的影響和制約。消費與投資相比,其變動率尤其是擴大性的變動理應更小,指望消費水平一夜之間“大幅擴大”,要么根本不可能,要么就是拔苗助長。只能通過循序漸進地提高收入水平、調整生產供給、改善消費環境、完善社會保障來培育以人為本的消費需求

3.1從收入方面培育:消費與收入之間關系十分緊密。凱恩斯的絕對收入假說認為,當前消費主要依賴于當前收入。高收入高消費,中收入中消費、低收入低消費、沒有收入不消費。這說明,收入增長是拉動消費的基礎,是決定我國居民消費能力的根本因素。

3.2從供給方面培育:優化城鄉居民消費支出的內部結構、大力提升服務性消費水平是實現消費可持續增長的必然要求。生產企業既要適應消費需求的變化,積極調整供給結構,提高供給能力,以適銷對路的產品和服務滿足城鄉居民多層次、多方面的需求;又要合理引導消費結構的升級,積極拓展和培育消費熱點,把潛在的消費需求變為現實的消費能力,不斷增強其對經濟增長的拉動作用,不斷提高居民物質生活和文化生活質量。

3.3從環境方面培育:目前,我國的消費環境雖然有了一些改善,但是消費環境問題是產業政策、消費體制和消費政策的集中表現,是長期積累的結果,問題的解決不可能一蹴而就,現在的改善只是初步的,消費環境仍然是居民消費結構升級的瓶頸。政府擴大居民需求政策目標與消費政策仍然不配套,城市建設和相關消費政策相對滯后,與居民消費升級要求不相適應,造成政策不銜接的斷層現象。

3.4從保障方面培育:國內消費市場低彌的原因不是居民沒有消費的需求和愿望,主要是由于相應的社會保障體制還不夠完善。長期以來,我國實行的是一種“低工資、高福利”的分配制度,社會福利由政府統籌統包,使居民在工資水平較低的情況下,能夠感受到社會福利方面收入帶來的安全感,城鎮居民的邊際消費傾向反而較高。20世紀90年代以來,特別是最近幾年,我國對舊的社會保障制度進行了較大幅度改革,老百姓過多的承擔了這個社會改革的成本。過度市場化的住房、養老、醫療、教育等負擔讓老百姓不得不進行積蓄。在傳統的福利體制被打破,新的社會保障制度還有待完善的情況下,社會保障制度大大限制了居民消費需求擴大。要改變這種局面就必須應盡快完善社會保障制度,在擴大社會保險覆蓋范圍、完善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推進醫療保險制度改革、健全失業保險、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方面還需加大投入,加強引導,使廣大消費者形成更加樂觀的未來預期,增強其消費意向;使居民從不斷完善的社會保障制度中找回消費信心,敢于消費,滿足其必要的基本生活需求和獲得相應的社會服務。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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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

全球汽車銷售量中,70%是通過融資貸款銷售的。國外汽車消費信貸大都由專門的汽車金融服務機構來做。

我國于1998年了《汽車消費貸款管理辦法》。此后汽車貸款一直由商業銀行來做。2003年10月3日我國出臺了《汽車金融公司管理辦法》。也就是在同年底,首批3家汽車金融公司獲得籌建批準,它們是上海通用汽車金融有限責任公司、大眾汽車金融(中國)有限公司、豐田汽車金融(中國)有限公司;其中豐田和大眾金融公司為外資汽車金融公司。2004年8月3日,福特汽車信貸公司宣布獲得中國銀監會批準,在中國籌建汽車金融公司。2004年8月17日,經過半年多的廣泛征求意見后,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銀監會聯合的《汽車貸款管理辦法》,取代了1998年了《汽車消費貸款管理辦法》。雖然新的《汽車貸款管理辦法》允許國外汽車金融公司開展車貸業務,開了一個口子,但同時也設置了種種限制,國外汽車金融公司的業務規模受到了很大的限制。

幾大汽車金融公司雖然成立,但受各種條件的制約,業務開展照樣困難。再加上我國銀行對貸款的依賴程度比較大,銀行還是比較看中車貸這塊蛋糕,是不會輕易放棄的。而且目前車貸市場絕大部分的份額仍握在銀行手中,短期內難以挑戰商業銀行在汽車信貸市場的壟斷地位。在相當長的一段時間內,我國仍將維持以商業銀行為主,專業汽車金融機構、汽車集團財務公司、其他金融機構為輔的局面,而在未來將逐漸形成以專業汽車金融機構與汽車集團財務公司為主,各類機構共同參與的局面。

目前,我國參與汽車消費信貸的金融機構主要是商業銀行,工、農、中、建、交等五大國有銀行基本都開展了該項業務,其他股份制商業銀行也不同程度參與了該項業務。工行和建行是該項業務投入最多的商業銀行。

據統計,截至2004年6月末,我國金融機構汽車消費貸款余額為1833億元,占金融機構全部消費貸款余額的10.2%,而呆壞賬已高達近1000億元,汽車信貸的壞賬率有40%左右,而像北京,壞賬率更高達50%。

國內汽車消費信貸市場從無到有,經過幾年的迅猛發展和持續升溫,到2004年出現了明顯的放緩。

l汽車消費貸款在我州

西雙版納州汽車消費貸款余額變化情況如下圖所示:

西雙版納州的汽車消費信貸始于2000年,最早由中國銀行西雙版納中支開辦,隨后,其它三家國有商業銀行也先后開辦的此項業務。2002年下半年,汽車消費貸款開始高速增長。進入2005年以來出現放緩跡象。汽車消費貸款在全部消費貸款中的占比也從小到大到回落的過程,2004年6月最高時達到10.9%,與全國平均水平10.2%相差不大。

雖然汽車消費貸款在我西雙版納州的發展軌跡和全國的情況基本一致,但也有其鮮明的特點。

一是用于營運的車輛遠比用于家庭消費的車輛多。以州工商銀行為例,2005年6月末汽車消費貸款中營運類占75%,家庭用車只占25%。在營運類車輛中,載客車輛占72%,載貨車輛占28%。

二是不良率低于全國平均水平。例如,工商銀行汽車貸款不良率2004年末為0.05%,2005年6月末為1.76%。農業銀行2004年末不良率最高達到17.38%,但到2005年8月已下降到8.7%。這也是州內最高水平。遠低于全國水平。

[NextPage]

l汽車消費信貸的問題

目前金融體制改革已進入攻堅階段。商業銀行在改革中一個比較突出的變化是信貸管理的變革:大量審批權限上收總行,部分銀行成立了跨區域審批中心,不再按省分配信貸額度,信貸資金分配跨區域、市場化傾向明顯,授信對象條件條件及其所在區域金融生態環境如何對資金流向的決定作用越來越大。在這樣的背景下,西雙版納州作為典型的經濟欠發達地區,本地企業貸款節節下滑。對地州級商業銀行而言,消費貸款是剩下的為數不多的自限較大的業務。但從目前的情況看,要把汽車消費貸款業務做大,形成新的信貸支撐點的可能性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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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要推廣積極的消費和收入分配政策,適當增加居民收入,提高消費者的經濟承受能力。消費是收入的函數,要擴大消費需求,必須增加居民的收入,實行積極的消費和收入分配政策。目前,我國居民有10萬多億元儲蓄存款,提高消費率是有潛力的,關鍵是要有與之配套的政策措施。

最后,要進一步完善社會保障制度,降低居民支出預期。西方國家社會保障制度健全,居民沒有后顧之憂,是個人消費信貸得以迅速發展的原因。我國消費需求長期不足與人們的收入與支出預期不穩定有關。所以,建立商業性和強制性相結合的社會保障統籌體系是解決為一問題的關鍵。

二、商業銀行要加快發展消費信貸業務

首先,要轉變經營思路,把發展消費信貸提高到調整信貸資產結構的戰略高度。銀行的決策者,應當深刻的認識到消費信貸作為新一輪銀行業務競爭焦點和銀行業務新的增長點,具有十分廣闊的市場前景,在銀行的整體業務中應當進行科學的定位并從戰略高度加以發展。從整體思路上,既要有中長期的發展規劃,又要確定近期的業務拓展重點;既要積極推進消費信貸業務的發展,又要規范管理,完善有關制度,加強風險防范。

其次,要從體制上創造消費貸款業務發展的寬松環境。商業銀行要取得消費信貸的發展,必須調整經營管理體制,從組織、人員、制度等各方面為消費信貸業務的推廣創造條件。一是要組建獨立性、專業性的消費貸款經營機構,專門研究、推進消費貸款業務的營銷工作,如建立金融超市、個人貸款事務中心、汽車按揭貸款中心等,為消費者提供貸款咨詢、受理、審查、審批、發放的一站式服務,在防范風險的前提下,簡化貸款審批程序,縮短管理半徑,建立起市場反應敏捷、運作高效快捷、前后臺協調配合、上下級行高效聯動的消費貸款運行體系。二是實行個人客戶經理制。隨時了解客戶的現時需求,分析預測其未來需求,研究滿足其各種需求的辦法,以客戶需求為開拓動力和工作規劃的依據,并負責向客戶宣傳、推銷本行的新產品。個人客戶經理制應向單柜單人制服務方向發展,即客戶只需面對一位客戶經理,即可得到所有問題的答復和各種消費信貸服務的環節和時間,避免因貸款手續和效率問題把一部分消費者的需求拒在門外。三是完善個人信貸管理機制,創造寬松的政策環境。如從信貸授權上要明確并增加對消費信貸營銷機構的授權額度,對超授權貸款實行審批人審批制,建立消費信貸審批制,建立消費信貸審批的"綠色通道";在貸款規模上,對質量高、風險小的消費貸款可以考慮取消個貸中心規模限制,報告期末根據實際投放金額追加核定貸款規模。四是完善考核激勵機制。在考核方面,要突出利潤指標,讓創利多的分支行投入更多的資源發展個人消費信貸業務,實現良性發展;而不良資產清收工作應以處罰責任人為主要手段,不要作為全行性的考核指標。在分配機制上,必須建立穩定的分配制度,弱化人治因素,減少費用分配的隨意性,使"做大蛋糕"者,能分得更多的"蛋糕",使各分支行更加重視通過拓展個人信貸業務提高經營效益,而從中受益的員工也會主動做好公關、配合。在激勵機制方面,必須將個人消費信貸業務拓展業績與客戶經理、產品經理、員工的收入直接掛鉤,建立一整套激勵辦法。五是完善培訓教育機制。個人消費信貸業務的拓展與員工的業務素質息息相關,而業務素質的高低又與培訓方式密切相關。對在一線經常與顧客直接打交道的員工,業務培訓方式應該多樣化、實戰化,應創造更多的機會讓員工跟班學習,使每個員工對個人消費信貸業務的處理流程有具體的了解,利于宣傳促銷。應建立制度化的調崗制度,讓員工有機會接觸更多的業務,既培養視野開闊的多面手人才,又可以從中發掘在個人消費信貸業務方面有專長的員工,安排到適合的崗位。

第三,要制訂有效的消費信貸業務營銷方案,加強市場營銷。一是要切實建立以客戶為中心的經營理念,為客戶提供差別化服務。必須從了解、分析、研究客戶開始,細分客戶的不同群體,建立起按照具體分類客戶提供特殊化專門服務的服務方式。消費貸款營銷人員要提出不同貸款償還期、利率、貸款方式的建議,并嘗試與客戶一起制定在考慮客戶其他負債的情況下,能適合目前及目標家庭收入的償付計劃。二是對新業務品種的推出,應根據每種業務及目標市場的不同特點,從宣傳規劃、促銷渠道、促銷手段、效果考核等各方面制訂有針對性的營銷方案。要重視利用新聞媒體、電腦網絡信息等渠道,并充分發揮電話銀行、網上銀行在消費信貸業務營銷中的應用,同時要注重通過貸款特約商戶、經銷商的銷售網絡進行消費信貸業務宣傳。三是消費信貸應有重點、有策略地主動營銷。營銷體制成功的核心和關鍵在于是否能夠及時捕捉信息,并有專人負責落實處理,牢牢抓住商機,不能留空檔。要區分不同的客戶分別采取不同的營銷措施:對個人客戶,因面廣量大,應根據業務發展進行利益分配,采取有效的激勵措施,以調動各營業網點的積極性,對所轄區域個人客戶進行主動拜訪,宣傳產品、了解需求、建立聯系;對集團性、收入穩定的客戶,如公務員、電信、新聞、大專院校等單位客戶,應由個貸中心列出公關名單,負責重點聯系,爭取消費信貸業務的批量性營銷和辦理。四是營銷過程中應重各業務品種相結合、各相關部門相配合,形成銀行業務經營部門在與客戶接觸過程中,應當就銀行所有業務品種進行整體營銷,并根據客戶的需求將有關信息及時反饋有關部門,以促進各項業務的整體發展。

第四,要進行新產品創新與現有業務品種的整合并重,開發建立多層次消費信貸品種體系。應根據居民的不同貸款要求,以及不同商品和不同消費者階層的特點,為不同客戶群"量身定做"能滿足其個性化、特殊化需求的個人信貸業務產品,建立多層次的消費信貸品種體系,拓寬消費信貸領域。一是加快新產品創新的頻度和效率,除提供家用住房、汽車等高價值商品的消費信貸外,還應不斷開發提供家用電器、通訊設備、教育、旅游、婚慶、醫療、高檔家具、健身器材等消費品的消費信貸,使居民能夠根據自己的消費意愿有選擇性地購買消費信貸。二是加強對現有業務品種的整合,包括盡快完善各有關管理辦法,簡化貸款手續,形成切實適應客戶需求、高效便捷的貸款操作流程;推出組合性消費信貸業務品種,如住房與住房裝修組合、住房與耐用消費品組合等,通過組合消費信貸最大程度地滿足消費者的消費需求。

最后要努力探索多種形式的消費信貸的經營策略。針對目前消費信貸需求不旺的現實,為適應消費信貸業務發展的需要,應當努力探索行之有效消費信貸的經營策略及其創新。各商業銀行可以根據消費信貸的業務特點,針對不同的消費信貸品種和貸款對象,在利率、期限、還款方式等方面,向消費者提供多種選擇。

三、全社會要建立有效的消費信貸風險防范機制

首先,要建立社會化的個人信用制度體系。社會化的個人信用制度的建立是順利拓展消費信貸業務的必要基礎條件,也是有效防范消費信貸風險的一項重要措施。個人信用制度體系包括個人信用登記、個人信用評估、個人信用風險預警、個人信用風險管理及個人信用風險規避等多項制度。當前我國應從如下方面入手,致力于建設社會化的個人信用制度體系。一是逐步建立個人資信檔案登記制度。個人資信檔案的建立是建立個人信用制度的基礎工作,在個人信用制度還不完善的情況下各有關金融機構要先從銀行信用記錄做起,對每一位消費貸款客戶建立個人檔案,登錄包括個人收入、居住、婚姻、財產、職業及其他基本情況、貸款和擔保情況、還款記錄等信息作為歷史資料留存,還應包括有關金融機構和專門的資信評估機構對其調查核實的補充材料。目前,應當以現有信用卡持卡人的信用資料為基礎,建立個人基本賬戶,同時結合對持卡人的資信調查,初步建立起小范圍的資信檔案,并在實踐過程中逐步完善,最終形成個人信用的完整動態記錄。二是建立并完善個人信用評估制度。個人信用評估,是在建立個人信用檔案的基礎上,對每一位客戶的授信內容進行科學、準確的信用風險評級,為消費信貸的決策提供依據。這就要求我們研究并完善消費信貸信用分析技術,其核心是全社會統一的、硬性的消費信貸準則,同時,以此為基礎,建立消費者信用的評價指標體系。三是建立個人資信的調查制度。要有意識地培育和扶植提供個人信用信息服務的社會中介機構。銀行可以通過向這些機構進一步了解消費者的信用狀況,來決定是否可以提供信貸,并會將信用記錄差或是沒有記錄的個人列入拒絕往來的客戶名單。四是建立個人破產制度。個人破產制度是個人信用制度的一個重要內容,要詳細規定申請破產的條件,破產后消費者的資產處理辦法、債務償還及免除辦法以及相應的懲罰措施。其核心是當消費者確實不能償還到期債務的時候,只應承擔有限責任而不必承擔無限責任。通過申請破產,消費者可以在不影響其工作和家庭生活的情況下終結其債務關系。對社會而言,它起到一種"減震"作用,既減輕了消費信貸債務過重給社會帶來的影響,又保障了消費信貸的健康發展。

其次,政府積極參與,建立消費信貸擔保體系。目前我國消費信貸業務的擔保主要有抵押、質押、第三方保證和抵押(質押)加保證四種方式,在實際操作這些擔保形式對消費信貸的健康發展存在著較多的阻礙作用。從而使擔保成為了消費信貸發展的"瓶頸"。政府的介入是突破擔保"瓶頸"的有效措施。不少發達國家的政府在本國消費信貸的發展中都扮演了重要角色。20世紀30年代的世界經濟危機后,美國政府介入了住房抵押貸款市場。先后成立了聯邦住房管理局(FHA)和退伍軍人管理局(VA),給住房抵押貸款提供相應的保險和保證。這兩家機構的成立,消除了提供抵押貸款的金融機構的不安全感,增強了它們在一級市場的信心,從而推動了消費信貸的發展,使眾多的中低收入的家庭獲得子住房抵押貸款,擁有了自己的住房。我們可以借鑒他們的經驗,建立專門對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抵押貸款提供擔保。此外,也可考慮由政府部門出資或參股,建立擔保基金或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擔保基金公司,專門為消費信貸,尤其是期限較長的消費信貸提供擔保,以解決當前消費信貸發展中存在的擔保問題。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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