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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能源管理介紹
合同能源管理主要是指:節能服務公司(EMCo)與自愿進行節能的企業簽訂合同,然后對客戶進行節能改造,并按照合同規定的條款分享節能收益,到期后,節能設備歸客戶企業所有。EMC這種模式最新穎的特點是:被改造的企業不需要承擔任何風險,也不需要擔心技術和資金問題,節能方案、節能設備和項目資金全都由節能服務公司承擔,并且雙方都能獲得節能收益,是一種雙贏模式[1]。具體流程如表1
2.國內外發展情況
2.1 國外發展狀況。20世紀70年代, EMC這種新型節能模式起源于美國,伴隨著當時的“世界能源危機”迅速在其他國家發展起來,比如加拿大、日本。
20世紀90年代,美國EMC得到快速發展,能源管理整個產業以每年百分之二十幾的速度遞增,這主要得益于當時聯邦政府的扶持和推動。首先,當時聯邦政府和各個州政府制定一系列相關法律法規和EMC的指導性文件,并通過了關于所有聯邦政府辦公樓建筑至2005年達到30%的目標議案;其次,DOE通過先進的技術和網絡服務,促進各個州政府、聯邦政府和國家實驗室之間的交流合作,共同吸取經驗教訓,從而促進了EMC在美國的發展[2]。
加拿大在合同能源管理運用方面也非常成熟,這主要是由于銀行和政府在資金方面的支持。聯邦政府、各個地區政府和六家大型銀行都大力支持開展EMC項目。政府要求市政樓宇率先接受節能改造,而銀行方面則主動對客戶和項目進行評估,同時給予資金支持。加拿大節能服務公司初步測算,加拿大在節能方面的潛在市場需求達到約200 億加元,約合180億美元。
日本政府方面想來對“節能減排”非常重視。自1997年以來,EMC模式得到廣泛發展和運用。根據新能源和工業技術開發機構測算,目前日本年均節能服務項目大約存在13億美元的市場容量。日本政府結合自己國家的國情主要采從事業資金、金融支持、稅制改革三方面采取措施支持合同能源管理產業發展。
2.2 國內發展狀況。我國在20世界90年代末開始引進合同能源管理節能模式,隨后產生了一些節能服務公司,服務范圍覆蓋各個領域,服務項目主要有以下幾種:照明節能、變頻器改造升級、廢熱回收利用。近幾年,我國的合同能源管理模式逐漸從設備設備節能方向向全方位節能管理方向發展,服務范圍擴展到熱電系統、空調系統、蓄能系統等工程。通過能源方案的設計,可以降低用戶企業的生產經營成本,充分利用可再利用的能源,真正達到節能減排。
中國工業節能與清潔生產協會今天在北京的2012年節能服務公司百強榜及研究報告顯示,中節能科技投資有限公司等百強企業數量占全部節能服務公司數量的2.86%,年度節能量占該行業節能總量的17.51%。這凸顯了節能服務業快速發展、產業集中度逐步提升的發展趨勢。據悉,從2010年到2012年的3年間,我國節能服務公司數量從502家猛增到3500家,節能服務項目投資額從195.32億元增加到412.13億元。
EMC節能服務模式引入我過已經多年了,經過了政府、企業家和相關機構的共同努力和探索,雖然取得了長足的進步,但總的來說還處于初級發展階段,加速發展的趨勢還沒有形成,在推進EMC模式過程中,主要還存在以下幾種主要障礙:
1.融資困難。我國的節能服務公司很難通過券商、銀行、信托等金融機構為EMC項目提供融資支持。首先,我國EMC剛剛起步,大多數節能服務公司都是規模較小的公司,現金流不足,無法保證其能按規定時間償還貸款。由于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從前期投入到產出周期較長,大型項目大概需要幾年時間才有回報,后續的資金投入面臨很大壓力,由于缺乏資金,后期大量的項目無法開工。很難獲得金融機構貸款,制約了節能服務公司進一步的發展。其次,銀行等相關機構缺少對這種新機制的了解,這也增加了節能服務公司融資的難度。
2.節能公司缺乏專業性。我國大多數節能服務公司缺乏專業性,營運能力不強。現階段,EMC機制對節能服務公司在正在市場開拓能力、風險監測能力,財務管理能力和技術能力等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這幾方面的不足,降低了節能服務公司的服務水平[3]。
3.合同能源管理市場前景
3.1節能減排的重要性
改革開放30 年以來,我國締造了一個經濟發展的“神話”。但是,在經濟飛速速發展的同時,也為此付出了大量資源。從表2可以看出,在這期間,我國能源每年耗費量迅速增長。這無論從經濟還是環保方面,都是我們所無法承受的,不符合我們可持續發展戰略。因此,實施節能減排已迫在眉睫。
3.2政策激勵
1.“十二五”節能環保產業發展規劃出爐。不久前,國務院印發了《“十二五”節能環保產業發展規劃》。《規劃》中明確指出,我國節能環保產業存在廣闊發展前景。《規劃》中還提出了節能環保產業發展目標。保持節能環保產業產值年均增長率在15%以上,至2015年,該產業總產值達到4.5萬億元。
《規劃》還明確了“十二五”期間節能環保產業發展重點工程。包括裝備產業化與重大節能技術工程、再制造產業化工程、半導體照明產業化及應用工程等[4]。
2.稅收優惠。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了《關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進節能服務產業發展的意見》,為節能服務產業提供了實實在在的優惠。《意見》將EMC項目納入中央預算內的投資和節能環保產業專項資金支持范圍,對相關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符合有關規定的,給予資金補助和獎勵;免征節能服務公司在實施節能項目取得的營業稅應稅收入;對節能服務公司轉到讓給客戶企業的相關資產,免征增值稅[5]。
因此,從國家出臺的政策上看,對于采取合同能源管理模式進行節能減排的態度,國家是明確的,積極扶持節能環保產業的發展,減輕節能服務公司的負擔。
3.3 合同能源管理應用前景。有數據顯示,目前我國的能源利用效率低于國際先進水平10個百分點。從單位產品耗能看,有部分行業的主要產品平均能耗比國際先進水平高出近40%,這些數據表明,我國在節能市場方面有極大的需求空間。
1.建筑業。我國現價段95%的建筑是高耗能建筑,其中,大型公共樓宇能耗最嚴重。據相關機構調查,一般公共建平均能耗為20-60kwh,是城鎮普通住宅的兩倍;大型公共樓宇的平均耗能為70-300kwh,是城鎮普通住宅的10-20倍。因此,如果這些高耗能的大型公共樓宇能實施節能改造,一方面可以大幅度降低能耗,減少用戶單位的運行成本,另一方面,還可以為節能服務公司提供項目支持,從而推進節能環保產業發展[6]。
2.工業。據統計,我國工業能源耗費量占全國總量的71%,發達國家工業能源耗費只占全國總量的三分之一,在工業方面節能改造方面,我們存在大量市場空間。有研究表明,我國在2000-2020年期間,如果通過節能改造等節能措施,可實現的節能潛力達3.1億-3.9億噸標準煤,建材工業節能潛力為13%-22%,有色金屬節能潛力為4%-10%,石化工業節能潛力為10%-24%[7]。
4.結論及建議
4.1結論
1.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在西方發達國家的發展已經相當成熟,我們可以借鑒美國、日本等國的豐富經驗。
2.工業和建筑也領域,進行節能改造的潛力相當大。
3.隨著國家出臺的相關政策和法規,采取EMC模式的節能服務企業將會從中受益,這些企業不僅有充足的現金流,而且還可以帶動節能設備的需求。
4.雖然EMC模式在我國前途一片光明,但也存在諸多問題。比如,雖然市場上有大量節能服務公司,但大多承接的項目規模較小,而且技術水平難以跟上世界先進水平,在對信用、技術要求極高的EMC模式下,必然會淘汰大批的競爭者。最終,那些在管理、資金、風險控制和技術方面都具有實力的企業才可能發展起來。
4.2 建議
1.加大政府扶持力度。加大獎勵力度,對項目達到和超過預期目標的企業,明確用戶企業和節能服務公司可分享獎勵,從而促進節能公司和用戶企業的合作,加強雙方的積極性;這對我國節能服務公司規模小,起步晚的特點,政府應在節能公司發展初期給予保護。
2.擴寬融資渠道。雖然我們對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的融資做了多方面的努力,如放開銀行信貸規模,但是仍無法滿足我國節能服務市場的需求。不要把融資目光僅限于銀行貸款,我們可以設立專業化的基金為合同能源管理項目進行融資。
3.建立行業規范。為提升整個節能環保行業的專業化和節能服務公司的公眾形象,避免沒有相關資質的公司擾亂市場秩序,建立行業準入機制,審查節能服務公司資質。
(作者單位:浙江財經大學)
參考文獻
[1] 王婷,胡珀.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的風險評估[J].電力需求側管理, 2007(5):24-26.
[2] 李巖 沙瑞麗.美國的ESPC合同能源管理的運作模式[J].環境保護.2012:80-81
[3] 常燕.節能投資新機制[J].能源技術經濟.2011(23):40-44
[4] 《“十二五”節能環保產業發展規劃》
甲方:
乙方:
第一部分 商業條款
1.總則
(以下簡稱甲方)與 (以下簡稱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本著平等互利的原則,就由乙方按“合同能源管理”服務模式向甲方提供(EMC項目名稱: )項目節能服務一事,經過雙方友好協商,特訂立本節能服務合同(以下簡稱“合同”)。
2.項目的名稱、內容和目的
2.1項目名稱: (以下簡稱“項目”)。
2.2項目內容: 。
2.3項目目的:通過項目的實施,達到降低能耗,降低成本。
3.合同的起始日與期限、項目的驗收
3.1本合同以雙方簽字之日為生效起始日。
合同生效后,乙方開始項目的設計、設備的采購、安裝及調試。設備的安裝調試期為30 天。
3.2節能效益分享的起始日為甲方出具試運行正常的項目驗收證明文件的次日,效益分享期為 個月。
合同有效期為合同起始日至效益分享期滿為止。
3.3項目安裝完畢后 內,由甲方按改造方案檢查安裝情況;安裝檢查合格后,試運行 小時,試運行期間可對設備進行調試。試運行結束后無異常發生,則甲方應簽署試運行正常的項目驗收證明文件。
4.效益分享的比例、付款方式
4.1項目的年節能效益約為人民幣 元 (小寫: 萬元)(以每月實際節電效益為準)
4.2 節電率的計算方法
乙方在進行節電改造工程前,由甲方提供合格的電表,協助乙方在所有要進行節電改造工程的中央空調系統回路中具體設備前安裝到位,并用此表按以下方法計算某具體設備(A1)的節電率:A1設備平均節電率(%)SA1﹦(Q前A1-Q后A1)÷Q前A1
其中:Q前A1=節電改造前24小時的目標中央空調系統A1設備用電量;
Q后A1=節電改造后24小時的目標中央空調系統A1設備用電量;
完成節電改造工程前的中央空調系統A1設備用電量和完成節電改造工程后的中央空調系統A1設備用電量數據由雙方有關人員共同抄表并簽名確認,連同計算出A1設備平均節電率。依此類推,測出中央空調系統中其它設備A2、A3、A4等的平均節電率SA2、SA3、SA4等。統計完后由雙方簽章生效并作為本協議之附件B。
4.3 節電效益的計算方法
以自然月為單位,對通過節電改造后所產生的經濟效益按以下方法計算:
以設備A1為例,
當月設備A1節電效益(元)MA1=(M前A1-MA1抄表)=MA1抄表*SA1/(1-SA1)
M前A1=MA1抄表÷(1-平均節電率SA1)
MA1抄表=節電改造后當月的中央空調系統中設備A1電費(電度表當月實抄的用電數量)。
SA1為設備A1的節電率
當月中央空調系統節電效益(元)M=MA1+MA2+MA3+MA4+……
4.4 雙方效益的分成
效益分成期為五年,節電改造后按本協議本項第3、第4條的計算方法計出甲方所節省的總電費,并按甲方20%,乙方80%的比例進行分配:
乙方當月應分配金額(元)=當月節電效益(元)×乙方分成比例(%)
4.5 甲方應在分享效益起始日后,每個月后三天內向乙方付款一次,付款數額為4.2中規定的乙方應分享的數額,直至分享效益期限屆滿。如果甲方延遲付款,甲方應向乙方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逾期付款違約金按所欠到期款項的每日萬分之三計算。
4.6 該項目由乙方投入設備,但簽訂本合同后甲方需向乙方交項目總額的百分之三十作為押金,合同正常履行兩年后,此押金由乙方無條件退還給甲方。
4.7 在本合同規定的效益分享期內,電價按同期供電部門價格計算。
4.8 如因甲方提供的測量數據不正確而導致用以計算節能量的基線未能反映真實情況時,乙方有權對計算節能量的基線作出調整;節能量的測量應在設備級(而非工廠級)層面上進行。
5.甲方的責任
除本合同規定的其他責任外,甲方還應:
5.l 對乙方提交的設計、施工方案應在七日之內予以書面核準。
5.2在本廠區接受附件A所列設備和相關材料、配件,在安裝前甲方應按乙方要求予以免費、妥善保管。
5.3為乙方實施和管理本合同項下的項目提供必要的協助。
5.4 按3.3條款驗收項目,及時提供確認安裝完成和試運行正常的驗收文件。
5.5根據設備制造商提供的設備操作規程和保養要求或乙方的書面要求,對設備進行操作,配合乙方對設備進行維護、保養。
5.6在合同有效期內,對設備運行作出記錄,并根據乙方要求向乙方提供上述記錄。
5.7 若發現本項目安裝的設備出現故障,有義務立即通知乙方。
5.8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為乙方維護、檢測、修理項目設施和設備提供便利,乙方可合理地接觸與本項目有關的甲方設施和設備。
5.9 在合同有效期內,如附件A所列設備發生損壞、丟失,則甲方應在得知此情況后一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乙方,配合乙方對設備進行監管。
6.乙方的責任
除本合同規定的其他責任外,乙方還應:
6.l 負責項目融資,對附件A所列或甲方以書面形式列出、乙方認可的設備進行設計、采購、安裝與調試,按期完成施工。
驗收合格后,將項目移交甲方運行。
開工前七日內,將設計、施工方案及工期提交甲方予以確認。
6.2 確保設計、供貨和安裝達到附件A規定的要求。
6.3 根據國家有關施工管理條例和與項目相對應的技術操作規程,認真完成設備的安裝和調試。
6.4 對甲方操作人員進行培訓,該項培訓應不少于五個小時,以使他們能夠正確地操作和維護設備。
6.5 除本合同另有規定外,承擔項目移交甲方運行前的一切風險損失,但不包括由甲方造成的或甲方未盡到本合同規定的義務引起的損失。
6.6 設備所有權移交甲方時,乙方應將該項目的全部設計資料交給甲方。
6.7 定期派人檢查項目的運行情況。
7.所有權
7.l 在本合同有效期滿和甲方付清全部款項之前,項目(包括設備和設施,下同)的所有權屬于乙方。
7.2 甲方在本合同有效期滿后一個月內,按規定付清乙方應得全部款項之后,才有權取得項目的所有權。
7.3在本合同生效后的十二個月內,甲方可以依照本合同第4條規定的付款方式以相當于乙方分享總效益的價格(扣除乙方己分享的效益后剩余效益的折現價格)提前購買設備的所有權。在乙方收到全部價款之后,項目所有權歸甲方所有。
7.4項目的所有權由乙方移交給甲方時,應同時移交項目的技術資料。
7.5 甲方違約(如拖延應付款且到本合同終止時仍未付清應付款及逾期付款違約金)時,乙方仍享有項目所有權,直到此種違約狀況消除七天后,項目所有權才歸甲方。
8.提前解除合同
8.l 甲方欲提前解除合同,應提前六十日書面通知乙方,并向乙方支付終止費和賠償乙方的其他損失(如有),終止費按下面公式計算:
終止費=(乙方按合同規定應分享的全部款額-終止前己分享的款額)×30%
乙方的其他損失為乙方在項目上的所有人力、物質上的投入加上乙方合理的利潤,該損失以本合同得以全面履行情形下的乙方全部收益為限。
8.2 由于甲方未經乙方書面許可而對設備進行實質改動或拆除,影響了本項目的正常運行和節能效益,乙方有權提前解除合同,甲方應支付乙方本合同規定的全部應分享款項,且在此情形下項目仍歸乙方所有。
9.違約責任
9.1 甲方違約:
9.1.1在本合同生效后、項目移交甲方運行之前,如果甲方解除本合同,則應按本合同規定的效益總額的20%向乙方支付違約金,并承擔乙方為此項目所支出的全部費用,如設備購置費、運費、安裝費、設計費等。
9.1.2 如果甲方在接到乙方通知后七天內未向乙方支付應分享的款項,則應每日按應付款金額的萬分之三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
9.1.3 如果甲方在接到乙方通知后超過兩個月未向乙方支付應分享的款項,則乙方有權收回此項節電工程的所有節電設備,并同時享有追究甲方其它違約責任的權利。
9.1.4 甲方違反在本合同中的一項或多項義務,則乙方有權選擇單獨或合并采取以下方式要求甲方承擔違約責任:
I)按甲方實際違約的天數順延項目的安裝調試期;
II)延長分享節能效益的時間,直至乙方的損失得全部彌補;
III)在保持節能效益總額不變的前提下縮短乙方的分享期,即加大每期甲方的應付款數額;
IV)解除合同,要求甲方賠償全部損失;該等損失包括但不限于:乙方的直接損失、項目利潤、律師費用和項目相關的其它費用。
9.1.5 因甲方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尤其是節能環保方面的法律法規),造成項目中斷和停止,則如果此種違約若在三十日內得以糾正,且乙方因甲方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得以補償,則不視為甲方違約。
9.2 乙方違約:
9.2.1 設備安裝完畢三個月后仍不能正常運行。
9.2.2 甲方在設備運行工況與項目驗收相同的條件下可隨時復驗節電率,如果復驗節電率低于附件B中相應節電率并超過10%范圍,則甲方應書面通知乙方,雙方共同參與節電率復驗,如果經雙方確認節電率的確低于附件B中相應節電率并超過10%范圍,則視為乙方違約。
9.2.3 乙方不履行或不遵守本合同的規定,則甲方有權方有權要求乙方承擔違約責任。
10.違約補救
10.1 甲方違約的補救:如果甲方違約,乙方有權選擇終止合同或直接進入司法解決程序,收回應得和受損失的款項。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承擔因此發生的所有費用,包括律師費用和項目其他相關費用。
乙方在事先書面通知甲方的情況下,有權進入甲方生產場地拆除設備,在不損害甲方權益的情況下解除本合同。
10.2 乙方違約的補救:如果乙方違約,甲方有權選擇終止合同或直接進入司法解決程序,收回受損失的款項。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承擔由此發生的所有費用,包括律師費用和項目其他相關費用。
10.3 一方違約后,另一方當事人應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否則不能就擴大部分的損失要求賠償。
第二部分 一般條款
11.乙方的服務標準
乙方應完全履行本合同所規定的義務和職責,保質、保量按時完成項目建設和運行過程中的工作,客觀實際地測量節能效果和計算節能效益。對甲方提出的合理要求給予認真考慮,與甲方保持良好的合作關系,尊重甲方的工作人員及其合理化建議,愛護甲方的設備和其它財產,在甲方的場地從事項目的安裝運行工作時,遵守甲方工作場地的有關規章制度。
12.項目設備的改進、改動、拆除和損壞等風險
12.1 設備的改進。在乙方不降低服務標準的前提下,為了改善項目設備的運行狀況或提高經濟效益,經征得甲方書面同意后,乙方有權在本合同有效期內隨時改進項目設備或修改有關程序。甲方在沒有充分理由的情況下,不得拒絕乙方的改進意見。
12.2 設備的改動。任何一方如需對設備進行改動,需征得另一方的書面同意方可進行。
12.3 設備的拆除。未經乙方書面同意,甲方不得自行或委托他人拆除項目設備或者進行實質性改動。如果甲方未經乙方書面同意而拆除設備或進行實質性改動,乙方有權立即解除合同,甲方應在接到乙方書面通知之日起十日內無條件地按乙方要求支付本合同第四條規定的全部款項。
上述設備的改進、改動和拆除完成后,雙方應于當日簽署書面文件予以認可,此種認可視為對方的接受。
12.4設備的損壞或丟失。本合同開始履行后,設備發生損壞或丟失,如果甲方不能證明是乙方或乙方人員所致,則應由甲方承擔責任。如果受損壞或丟失的設備已投了保險,甲方應聘請乙方利用保險賠付修理、更換、補充被損壞(或丟失)的設備。如果在設備發生損壞或丟失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甲方得到的保險金不足以支付修理、更換或補充設備而發生的費用,或者由于受損壞(或丟失)的設備未投保,則應由甲方承擔修理、更換或補充設備的費用。
12.5 設備的意外損壞。由于意外事件導致設備損壞,如果甲方不能證明自己采取了足夠的預防措施,則應承擔修理或更換的費用。如果甲方能夠證明自己采取了足夠的預防措施,則由甲、乙雙方共同承擔責任。
12.6 如果因為發生本章規定的情況而影響項目的正常運行,停止運行超過十日,雙方同意:該時間從效益分享期限中扣除,以使得效益分享期限不致受上述情況的影響而縮短。
13.對設備的大規模改造
未經乙方書面許可,甲方不得對設備進行大規模改造。如果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為提高節能效率而欲對設備進行改造,甲、乙雙方應事先達成書面一致意見,并對本合同有關條款進行變更之后,方可開始施工。
14.設備的停止運行/關閉
14.l停止運行或關閉本合同所涉及的任何設備,甲方應至少提前六十天通知乙方。在緊急情況下,甲方應及時和盡可能地向乙方通報情況。任何停止或關閉行為都不能減輕或影響甲方的付款義務。
14.2如果因甲方關閉或停止設備運行而導致合同終止,甲方應向乙方支付合同第四條所規定的全部款項。
15.甲方自有設備的使用和更改
15.1 甲方保證在本合同有效期內與項目相關的自有設備能夠完全正常運行。如果因為甲方自有設備發生故障,影響到項目的正常運行,導致節能量降低,甲方自行承擔責任,并仍需按本合同第四條規定的數額向乙方支付分享效益的款項。
15.2如果甲方欲對自有設備進行更改或對生產計劃進行調整,可能對項目的節能量造成影響時,甲方應至少提前七天書面通知乙方,說明這些變化可能對項目節能量產生的影響。當這些改變致使節能量下降時,甲方應承擔乙方因此而造成的經濟損失。否則,甲方應按本合同第8.1條的規定向乙方承擔責任。
15.3如果甲方對項目相關的設備進行檢修,影響了項目的正常運行,導致節能量減少,甲方仍需按本合同規定的數額向乙方支付分享款項。
15.4如果甲方對與本項目相關的設備進行大修,影響了項目的正常運行或停止運行,大修期超過30天,改造期間不分成,但雙方應以書面方式認可延長相同時間,以彌補效益分享期。
16.合同的變更、解除和終止
16.1 對本合同及其附件的修改,必須經甲、乙雙方簽署書面協議才能生效。
16.2 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無法履行,可以提前解除合同。如果不可抗力事件不足以導致合同無法履行,甲、乙雙方應根據其對合同履行的影響程度確定延期履行或部分免除責任。
16.3 由于一方不履行本合同規定的義務,導致項目無法進展或與本項目實施前相比根本不能達到節能的目的,另一方有權解除合同。
16.4 本合同最后簽字之后滿九十天未實際履行,任何一方均可終止本合同的履行。
16.5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甲方被關閉或撤銷、停產或停業、轉產或與其它單位合并或分立,則本合同對發生此種變化后的甲方或其繼承者仍然有效。發生此種情況時,甲方應事先告知有關當事方,并將此條件列入新的實體之中。如果當事方不能接受此種條件,則由甲方應在此變化發生前,按本合同規定購買本項目。乙方也可自行決定拆除所裝設備。
如果甲方發生破產而導致本合同終止,項目及甲方為乙方所提供的擔保財產不屬于破產財產范圍。
17.合同項下權利、義務的轉讓
17.1 甲方在轉讓本合同項下的權利和義務之前,應征得乙方同意,在未征得乙方同意之前,甲方無權以任何形式、在實質上轉讓或轉移本合同項下的權利、義務。
17.2 乙方可以通知甲方將本合同及所有的權利、義務轉讓給乙方所屬的分公司或有關聯的公司。
17.3 乙方可以將本合同中所有權屬于自己的設備作為擔保,用于節能服務項目期間的擔保。
18.稅、費
由甲方支付給乙方的款項,乙方出具普通商業發票。
19.不可抗力
按相關國家和地方法律、法規執行。
20.爭議的解決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應提交北京市仲裁委員會,按照該會的仲裁程序和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結果是終局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仲裁費由敗訴方承擔。
本合同在仲裁過程中,除雙方有爭議正在進行仲裁的部分之外,其它部分應繼續履行。
21.合同的生效及其它
21.1本合同的附件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的附件包括:
附件A:節能系統設計方案
附件B:節能效益的計算及確認
21.2 本合同及附件之間規定不一致時,以規定詳細的為準。
21.3 本合同的訂立、履行和解釋,應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及其他有關規定,并應遵守行業慣例。
21.4甲、乙雙方用電報、電傳、電話、傳真發送通知時,凡涉及各方權利、義務的,應隨之以書面信件通過特快專遞通知對方。本合同中所列的地址即為甲、乙雙方的收件地址。
21.5本合同中所稱的“一方”及“一方當事人”是指甲方或乙方,“雙方”或“雙方當事人”則是統稱甲、乙雙方;
本合同中的“意外事件”是指在合同簽訂以后,不是由于任何一方當事人的過失或疏忽,而是由于發生了當事人既不能預見,又無法事先采取預防措施的客觀事故。
本合同中的“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
21.6本合同自雙方授權代表簽署之日起生效。合同文本一式六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雙方各執三份。
本合同由雙方授權代表于X年X月X日在XX簽訂。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授權代表簽字:授權代表簽字:
通訊地址:通訊地址:
合同能源管理就是由專業的節能服務公司和用能單位簽訂合同進行節能服務的約定,以此來幫助用能單位進行節能改造。合同的制定基于用能診斷、工程設計、資金籌措、設備采購、施工安裝、調試和驗收、員工培訓和維護保養等方面。節能服務應該按照合同的約定進行設計,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為用能單位進行節能改造設計。節能服務公司在項目實施之前用合同的形式將目標和服務的內容進行約定,項目實施后用取得的節能效益回收投資,以取得合理的利潤。合同能源管理是一種通過非行政手段的方式來解決高能耗問題的機制。雖然政府確定了一些節能減排的項目,但是很難推動用能單位自主進行節能改造。利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用能單位可以零投入進行節能改造,還可以減少投入的風險,在實現盈利的同時達到節能減排的目的。同時節能服務公司也能夠通過對能源的有效節約而獲得一定的經濟效益。因此,合同能源管理模式是一種雙贏的機制。
1.2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的特點
(1)在進行合同能源管理中,節能項目審計、方案設計、融資和設備采購、施工測量以及運營維護和認證等都由節能服務公司統一負責,用能單位只需參與配合。(2)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節能服務公司需對用能單位培訓,以確保在合同期結束后,公路隧道用能單位也能夠自己管理節能設備,確保節能效果。如果節能服務公司達不到合同中規定的要求,則在項目過程中造成的損失由節能公司承擔。節能服務公司在和用能單位簽訂節能服務合同時,在合同中約定好節能改造效果,將節能改造前后對比,其所消耗的能源的總量有預期的下降。(3)用能單位不用提供節能改造資金,節能改造的前期資金投入由節能服務公司來負責,有效降低了節能改造投入及風險。資金的來源一般有以下三個方面:通過租賃節能改造過程中需投入的設備;節能服務公司對該項目進行融資;節能服務公司自己對該項目投入。
2合同能源管理的模式及特點
2.1節能效益分享型
節能效益分享型的模式就是節能服務公司通過提供資金的方式對項目進行節能改造,用能單位和節能服務公司共同享受節能的效益。節能效益分享型的特點有以下幾個方面。用能單位以及節能服務公司的節能收益通過合同約定進行分配。合同期限以及分配方案經雙方協商一致后確定,節能收益的分享比例分為固定式和不固定式兩種。為了能夠盡快的收回成本,節能服務公司一般都會在節能改造完成的最早的幾年內,收取收益的比例較高,然后隨著成本的不斷收回逐漸的下調收回比例。如項目的節能改造完成投入運營后,收益分享的期限為十年,則前五年內,公路隧道用能單位和節能服務公司的收益比例分別為30%和70%,第六年到第八年內,分享比例分別為50%,最后兩年內用能單位和節能公司的分享比例為70%和30%。合同期滿之后,所有的節能設施和設備都將無條件的交付給公路隧道用能單位。這種模式受能源價格影響比較大。只有能源價格保持不變或者價格上漲,才能保證項目的收益,才能確保總體的節能目標實現。
2.2節能量保證型
在進行合同能源管理的過程中應向用能單位承諾節能指標,以此保證項目在后期運營中的收益,如果節能公司無法達到節能效益就進行一定的賠償。同時用能單位也應在公路隧道驗收合格后將所有的工程款立刻支付給節能公司。如果后期的節能效益沒有達到節能公司在合同中的約定,節能公司應退回公路隧道用能單位的收益差額。這個模式的特點是由用能單位負責全部的融資工作,節能公司只是做技術上的改造。該模式能否開展,除節能技術本身外,還受用能單位的資金、開展節能改造的積極性等因素的影響。其次,由于這種模式缺少節能監督機構以及保險機構,難以有效測定節能效果以及減少或轉移合同能源管理項目風險的能力。
2.3能源費用托管型
這個模式是指用能單位的能源費用都交給節能服務公司來進行管理,如果滿足相應的規范以及使用功能,節能服務公司的改造和節約效益就都歸節能公司所有。如該水電站庫區公路隧道每年用電賬單為1000萬元,該水電站庫區公路隧道以5年4000萬元費用支付給節能公司,由節能公司代為繳納電費。節能公司通過節能改造和管理,花去成本600萬元,節電率達到40%,因此只用花用3000萬元即夠繳電費,利潤為400萬元,利潤率為10%。而用能單位在五年中可節約1000萬元。這種模式能夠有效的避免用能單位在節能效率上的分歧,但是此模式對節能公司的要求較高。節能公司要對用能單位提供節能改造的設計、設備以及材料的采購、融資和能效審計甚至是后期的測評以及運行的管理方案等一系列的服務,由于節能公司承擔的風險變大,所以對該公司的經濟實力和技術要求也較高。
3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的技術方案
3.1照明能效管理方案
(1)隧道照明設計說明。隧道能效管理系統照明方案設計嚴格遵照照明設計規范。該實施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的水電站淹沒復建公路隧道屬于三級公路,共9個隧道,隧道總長度約16km,隧道設計車速30km/h,隧道建筑限界為9m×5.3m,雙向雙車道,混凝土路面,隧道車流量較小。白天洞外環境亮度取3000cd/m2。原設計采用高壓鈉燈照明,能效管理系統照明設計選用高品質的飛利浦專用隧道照明燈具,燈具的光通保持性好,光衰小,使用壽命周期內可維持光衰量在20%以內。在整個燈具使用周期內,亮度值都高于標準值。(2)照明節能措施和節能原理。該系統主要從設備、工藝技術和管理三個方面進行節能。①設備節能。采用品質較優的LED照明燈替換傳統的高壓鈉燈,可有效節能。②工藝節能。采用亮度傳感器及時序控制,實現隧道的自動化控制,減少不必要的照明能耗,節約電能。③管理節能。建立照明能效管理系統,均衡照明燈具的使用壽命,優化控制方案。(3)系統功能。①系統組成:隧道能效管理系統由現地控制單元和通訊網絡、LED照明燈具、檢測傳感器、照明能效管理系統等組成。現地控制單元以PLC為核心,負責對現地照明設備的信號采集和處理,通過通訊網絡將照明設備的實時狀態傳輸至相鄰的現地控制單元,實現隧道內的數據共享和時序同步,達到節能的目的。②控制對象:控制對象為隧道內除應急照明外所有的LED照明燈具。③控制信號:控制信號主要有:亮度傳感器、電參數傳感器等。④系統功能:隧道照明分為自動控制和手動控制兩類。自動控制:正常情況下,系統根據控制流程自動實現照明燈組的開啟和關閉。手動控制:當自動控制失效或者需要手動操作時,可以在各個照明段的現地控制柜上通過“開啟”和“關閉”按鈕實現各燈組的手動開關。
3.2通風能效管理方案
(1)隧道通風設計說明。隧道能效管理系統的通風方案設計嚴格遵照通風規范,每座隧道均采用22kw的射流風機。(2)通風節能措施和節能原理該方案主要從設備、工藝技術和管理三個方面進行節能。①設備節能原理。采用變頻器替代接觸器控制,實現風機無極調速和高效運行,節約電能。電機系統在設計過程中,需要考慮建設前、后長期工藝要求的差異和過載、重載啟動、系統安全等因素,因此都留有一定的余量。這些電動機大多在滿負荷下運行,電能利用率低、耗電量過大,浪費嚴重。變頻調速技術已成為節約能源及提高產品質量的有效措施。很多用戶實踐的結果證明,節電率一般在10%~30%,有的高達40%,變頻調速技術作為高新技術、基礎技術和節能技術,已經滲透到各行各業中。采用變頻器進行變頻調速,可使電動機回到高效運行狀態,變頻器通過降低電機轉速減少輸出功耗,實現按需供能。設備的轉速降低后,可減少磨損,延長使用壽命,節約電能,獲得可觀的間接經濟效益。使用變頻器進行交流變頻調速,并與PLC、CO/VI傳感器等進行配合,可以實現高精度控制,提高通風效率,有效節能,使隧道空氣質量明顯改善。②工藝節能原理。采用CO/VI、風速儀等傳感器,實現隧道通風的自動化控制,節約電能。該系統采用PLC控制,根據傳感器對隧道內CO/VI濃度實際檢測情況進行風機轉速調節,確保通風條件、空氣質量良好的狀態下,最大化的提高節能效果。③能效管理節能原理。建立隧道能效管理系統,實現智能控制、無人或少人值守,節約管理成本。采用最新的設計理念對通風設備的狀態進行綜合監測,如對風機運行狀態監視,運行時間監視、運行次數監視。在這些監控數據的基礎上,自動調整各各組風機的運行時間和次數,需要啟動風機時,優先啟動運行時間短的風機,延長風機的使用壽命。(3)系統功能。①系統組成:公路隧道能效管理系統由現地控制單元、通訊網絡、風機、檢測傳感器、通風能效管理系統等組成。現地控制單元以PLC為核心,負責對現地風機設備的信號采集和處理,通過通訊網絡將通風設備的實時狀態傳輸至相鄰的現地控制單元,實現隧道內的風機數據共享和時序同步,達到節約電能的目的。②控制對象:控制對象為隧道內的所有的風機。③控制信號:控制信號主要有:CO傳感器、VI傳感器、風速傳感器、電參數傳感器等。④系統功能:隧道通風分為自動控制和手動控制兩類。自動控制:正常情況下,系統根據控制流程自動實現風機的開啟和關閉。手動控制:當自動控制失效或者需要手動操作時,可以在各個現地控制柜上通過“開啟”和“關閉”按鈕實現各風機的手動啟停。
4水電站庫區公路隧道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的體會
(1)從技術方案的角度,考慮到目前新了《公路隧道照明設計細則》和《公路隧道通風設計細則》,后續能效管理系統的通風、照明節能改造要滿足新的規范要求。在照明調光控制上,還可以采用無級調光的方式控制LED照明燈具,比該項目更節能,更加滿足運營安全的需要,在以后的照明改造中可以選用無級調光控制LED照明燈具。該項目節能效益良好:節能改造初步估算投入600萬元,年節約電費193.46萬度,年節約標準煤696.44噸,年減排CO21855.23噸,年節省電費125.75萬元。(2)傳統照明均采用高壓鈉燈,其初期投入相對較低,但耗電量高、燈泡易壞,維修工作量大。LED燈具供電安全等級高,其為冷光源,無熱輻射,無危害人體健康的紫外線輻射,無有害金屬汞,可減少環境污染,降低溫室效應和能源消耗,符合國家節能減排的要求,維修工作量小。在進行合同能源管理中,節能服務公司負責節能改造的投入、能源審計、方案設計、融資和設備采購以及運營維護和認證等工作,公路隧道用能單位只需參與配合。節能服務公司需滿足安全運營相關規范要求,承擔合同期內安全運營風險,這就促使節能服務公司選用品質較好的LED燈具和先進的控制方式,以達到運營安全、節能的目的。
2.合同能源管理市場前景
2.1節能減排的重要性改革開放30年以來,我國締造了一個經濟發展的“神話”。但是,在經濟飛速速發展的同時,也為此付出了大量資源。從表2可以看出,在這期間,我國能源每年耗費量迅速增長。這無論從經濟還是環保方面,都是我們所無法承受的,不符合我們可持續發展戰略。因此,實施節能減排已迫在眉睫。
2.2政策激勵1.“十二五”節能環保產業發展規劃出爐。不久前,國務院印發了《“十二五”節能環保產業發展規劃》。《規劃》中明確指出,我國節能環保產業存在廣闊發展前景。《規劃》中還提出了節能環保產業發展目標。保持節能環保產業產值年均增長率在15%以上,至2015年,該產業總產值達到4.5萬億元。《規劃》還明確了“十二五”期間節能環保產業發展重點工程。包括裝備產業化與重大節能技術工程、再制造產業化工程、半導體照明產業化及應用工程等[4]。2.稅收優惠。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了《關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進節能服務產業發展的意見》,為節能服務產業提供了實實在在的優惠。《意見》將EMC項目納入中央預算內的投資和節能環保產業專項資金支持范圍,對相關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符合有關規定的,給予資金補助和獎勵;免征節能服務公司在實施節能項目取得的營業稅應稅收入;對節能服務公司轉到讓給客戶企業的相關資產,免征增值稅[5]。因此,從國家出臺的政策上看,對于采取合同能源管理模式進行節能減排的態度,國家是明確的,積極扶持節能環保產業的發展,減輕節能服務公司的負擔。
2.3合同能源管理應用前景。有數據顯示,目前我國的能源利用效率低于國際先進水平10個百分點。從單位產品耗能看,有部分行業的主要產品平均能耗比國際先進水平高出近40%,這些數據表明,我國在節能市場方面有極大的需求空間。1.建筑業。我國現價段95%的建筑是高耗能建筑,其中,大型公共樓宇能耗最嚴重。據相關機構調查,一般公共建平均能耗為20-60kwh,是城鎮普通住宅的兩倍;大型公共樓宇的平均耗能為70-300kwh,是城鎮普通住宅的10-20倍。因此,如果這些高耗能的大型公共樓宇能實施節能改造,一方面可以大幅度降低能耗,減少用戶單位的運行成本,另一方面,還可以為節能服務公司提供項目支持,從而推進節能環保產業發展[6]。2.工業。據統計,我國工業能源耗費量占全國總量的71%,發達國家工業能源耗費只占全國總量的三分之一,在工業方面節能改造方面,我們存在大量市場空間。有研究表明,我國在2000-2020年期間,如果通過節能改造等節能措施,可實現的節能潛力達3.1億-3.9億噸標準煤,建材工業節能潛力為13%-22%,有色金屬節能潛力為4%-10%,石化工業節能潛力為10%-24%[7]。
3.結論及建議
3.1結論
一、引言
合同能源管理是70年代由西方國家發展起來的一種基于市場運作的節能投資服務管理機制,其實質就是用能單位通過節省的能源耗費支出來支付節能改造項目成本的節能業務方式。經過幾十年的發展,在北美及歐洲已經逐步發展成為一種較為成熟的新興節能產業。
近年來,我國政府大力推行節能減排政策,倡導企業走綠色發展之路,逐步加大了對合同能源管理商業模式的政策扶持力度。2010年4月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了發改委等部門《關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進節能服務產業發展意見的通知》、財政部也出臺了《關于印發合同能源管理財政獎勵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從政策、資金兩方面給予了大力支持,以促進我國節能服務產業快速發展。
二、合同能源管理類型
目前,合同能源管理項目按商務運作及管理模式,主要分為三個類型:
(一)節能效益分享型:在該種模式下,由節能服務公司提供節能項目所需全部資金,節能服務公司與用能單位按照合同約定在合同期內分享節能效益,合同結束后節能設備和節能效益全部歸客戶享有。
(二)節能量保證型:在該種模式下,由用能單位提供全部或部分項目所需資金(含節能服務公司的合理利潤),節能服務公司負責節能項目的設計及實施,如項目實施后沒有達到承諾的節能量,節能服務公司要賠付全部未達到的節能量的經濟損失。
(三)能源費用托管型:在該種模式下,由節能服務公司為用能單位改進和管理能源系統,節能服務公司的經濟效益來自能源費用的節約,客戶的經濟效益來自能源費用的減少。
三、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的特點
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前期投資總額一般較大,大部分項目實施中會形成有形資產(節能設備或系統),但其與公司日常設備資產投資相比,存在以下特點:
(一)投資目的(需求方)不同:日常設備資產投資一般是為滿足或擴大公司生產能力或規模而預先計劃;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的投資則是根據客戶的需求而發生。
(二)折舊期限及政策不同: 通常來講,公司自有資產折舊期限及政策由企業按照法律法規結合生產經營實際情況自主決定;合同能源管理項目所形成的資產則是根據雙方合同約定,在合同期限內計提折舊,不留殘值。
(三)受市場因素影響程度不同:公司自有設備投資計劃著眼于公司長期運營能力而制定,受市場因素影響較小;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的投資是為了滿足客戶的節能需求,受市場因素影響較大。
(四)資產最終處置方式不同:公司自有資產在折舊期滿后,經技術部門鑒定后進入資產處置程序,其凈值要轉如營業外收支;合同能源管理項目所形成的資產在合同期滿后,其所有權一般都轉交到客戶一方。
四、會計業務處理
(一)會計業務處理原則
目前,國家相關會計準則、制度中尚未對該類業務進行統一規范,各企業處理方法不同,既有參照融資租賃處理模式的,也有參照經營租賃模式的,本文中對合同能源管理項目會計業務處理采用以下原則:
1、業務操作簡便、清晰、易于掌握。
2、符合國家會計制度及準則要求,體現謹慎性原則,滿足收支配比的需要。
(二)項目初始投資額的歸集
對節能服務公司而言,節能項目初始投資額應包括:購買的節能設備,經建造加工而形成的有形設備或系統、在項目實施過程中,為使項目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或效果所發生的項目設計、系統改造、安裝調試等全部初始費用。
初始投資會計核算科目的選用:如項目實施完畢后能夠形成一項實物資產,且同時滿足會計準則中固定資產確認條件的,應先在“在建工程”科目進行歸集,項目決算后轉入“固定資產-合同能源管理資產”,在合同收益期限內計提折舊,不留殘值。如項目實施完畢后未形成實物資產,同時也不滿足會計準則中固定資產確認條件的,可先在“在建工程”科目進行歸集,而后轉入“長期待攤費用”,在合同收益期限內攤銷完畢。
(三)一般情況下會計業務處理
1、節能服務公司會計處理方法
節能服務公司可按收到的節能分配收益確認為當期的收入,在合同期內分攤節能項目投資額,項目形成的固定資產計提折舊時凈殘值為零,合同期內如發生運維服務等相關后續支出時,可直接計入當期損益,在成本費用中列支。
(1)采購、建造節能設備及發生安裝、調試等初始直接支出時
賬務處理:
借: 在建工程—節能項目資產
在建工程—建造、安裝調試支出/其他支出
貸:銀行存款/應付賬款-供應商
核算依據:合同、采購發票、各項內部審批手續等
(2)節能項目驗收合格,形成固定資產時(如不符合固定資產確認條件,則確認為“長期待攤費用”)
賬務處理:
借: 固定資產/長期待攤費用—節能項目資產
貸:在建工程—節能項目資產/安裝調試支出/其他支出
核算依據:項目竣工驗收報告等
(3)收到客戶支付的節能服務費時
賬務處理:
借: 銀行存款
貸:主營業務收入—節能收益分成
核算依據:合同、發票、銀行進賬單等
(4)節能服務單位發生日常運維服務等支出時
賬務處理:
借: 成本費用-修理費/差旅費…
貸:銀行存款/現金
核算依據:合同、發票、內部費用核銷審批手續等
(5)會計期末(月度、季度、年度)
賬務處理:
借: 成本費用—折舊/長期待攤費用攤銷—節能項目資產
貸:累計折舊/長期待攤費用—節能項目資產
核算依據:折舊計算表、長期待攤費用攤銷計算表等
(6)折舊(攤銷額)計算方法
年折舊(攤銷)額=固定資產(長期待攤費用)原值/合同年限
月折舊(攤銷)額=年折舊(攤銷)額/12
(7)合同期限屆滿,設備資產轉交用能單位時
賬務處理:
借: 累計折舊—節能項目資產
貸:固定資產—節能項目資產
核算依據:合同、資產交接單、各項內部審批手續等
2、用能單位(客戶)會計處理方法
①支付節能服務費時
賬務處理:
借: 成本費用-節能服務費
貸:銀行存款/應付賬款-節能服務單位
核算依據:合同、發票、銀行回單、內部審批手續等
②合同期滿,接收節能設備資產時
賬務處理:
借: 固定資產—節能項目資產
貸:累計折舊—節能項目資產
核算依據:合同、資產交接單、各項內部審批手續等
注:①如用能單位與節能服務單位為關聯方單位,處于同一企業集團合并范圍內時,為保證整個集團公司合并報表數據的完整性,設備資產接收方應按接收時資產原值及累計折舊的賬面累計余額同時入賬。
②如用能單位與節能服務單位為非關聯方時,設備資產接收方則無需進行賬務處理,待資產接收后做好備案登記實物管理即可。
(四)特殊情況下會計業務處理
1、特殊業務情況及會計業務處理案例
在合同執行過程中,合同約定收益分享方式可能會存在以下情況:
①用能單位各年度能源耗用情況穩定,但合同規定每年的收益分享比例不同。
②合同規定每年的收益分享比例固定,但用能單位各年度的能源耗用變動較大。
在以上兩種情況下,節能服務公司每年實際取得的收益都不相同。但一般情況下,節能服務公司對于項目投資都按直線法進行折舊或攤銷,年度間數額一致,因此會造成單個合同項下的年度經營損益出現較大波動,在單個合同經營損益對公司整體經營成果影響較大的情況下,為保持公司經營成果的客觀及均衡反映,可采取以下核算方式確認收益:
針對情況①,節能服務公司可結合該項目年度成本費用發生情況,在保證年度收支配比及合理體現項目效益的情況下,可計算確定一個固定收益分享比例,以該比例乘以合同金額確認年度收入,合同約定的分享比例超過該固定比例的部分可確認為遞延損益,轉入以后年度的當期營業收入。
例:假定XX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的合同期為三年,合同約定每年收益比例分別為80%、70%、60%,節能服務公司按三年平均計算確定的固定收益比例為70%。
(1)節能服務單位賬務處理
第一年收益確認
賬務處理:
借: 銀行存款/應收賬款(80%部分)—用能單位
貸:主營業務收入(70%部分)
遞延損益(“80%-70%”部分)
第二年收益確認
賬務處理:
借: 銀行存款/應收賬款(70%部分)—用能單位
貸:主營業務收入(70%部分)
第三年收益確認
賬務處理:
借: 銀行存款/應收賬款(60%部分)—用能單位
遞延損益(“80%-70%”部分,第一年確認的遞延收益)
貸:主營業務收入(60%部分)
主營業務收入(10%遞延收益轉入)
(2)用能單位賬務處理
第一年支出確認
賬務處理:
借: 成本費用—節能服務費(70%部分)
預付賬款-節能服務單位(“80%-70%”部分)
貸:銀行存款/應付賬款-節能服務單位(80%部分)
第二年支出確認
賬務處理:
借: 成本費用—節能服務費(70%部分)
貸:銀行存款/應付賬款-節能服務單位(70%部分)
第三年支出確認
賬務處理:
借: 成本費用—節能服務費(60%部分)
成本費用—節能服務費(預付賬款轉入)
貸:銀行存款/應付賬款-節能服務單位(60%部分)
預付賬款-節能服務單位(“80%-70%”部分)
針對情況②,節能服務公司需計算確定一個固定分享金額,在合同期內每年以該金額確認營業收入,其會計處理原則和方法與情況①類似,可參照處理,不再贅述。
2、固定分享比例和固定分享金額計算方法及核算應用前提:
年固定比例=Σ各年度分享比例/合同期
年固定分享金額=Σ各年度分享金額/合同期
特殊情況下業務處理方式一般在以下情況出現時可考慮應用:
①單個項目合同金額較大,對公司整體的收入、利潤均產生重大影響。
②單個項目整體盈利/虧損,但在合同期內如按合同約定分享比例或分享金額確認收入會導致各年度間該項目損益出現前盈后虧或前虧后贏的情況,不能均衡、真實、客觀地反映該項目實際效益狀況。
③固定分享比例及固定分享額可根據每項合同實際情況單獨確定,一經確定,在合同期內必須嚴格遵守,沒有特殊情況不得變更。
對單個項目合同金額較小,且對公司整體產值、利潤均不產生重大影響的,根據會計準則的重要性原則,節能服務公司可依據合同約定進行會計處理。
五、合同能源管理項目涉稅政策運用
根據財稅[2010]110號《關于促進節能服務產業發展增值稅、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的文件精神:對節能服務公司從事節能減排項目給予一定稅收優惠扶持。節能服務公司在具體稅務操作時應關注以下事項。
(一)涉及減免的稅種
營業稅減免:對符合條件的節能服務公司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取得的營業稅應稅收入,暫免征收營業稅。
增值稅減免:節能服務公司實施符合條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將項目中的增值稅應稅貨物轉讓給用能企業,暫免征收增值稅。
企業所得稅減免
1、對符合條件的節能服務公司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2、對符合條件的節能服務公司,以及與其簽訂節能效益分享型合同的用能企業,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有關資產的企業所得稅稅務處理按以下規定執行:
(1)用能企業按照能源管理合同實際支付給節能服務公司的合理支出,均可以在計算當期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區分服務費用和資產價款進行稅務處理。
(2)能源管理合同期滿后,節能服務公司轉讓給用能企業的因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形成的資產,按折舊或攤銷期滿的資產進行稅務處理,用能企業從節能服務公司接受有關資產的計稅基礎也應按折舊或攤銷期滿的資產進行稅務處理。
(3)能源管理合同期滿后,節能服務公司與用能企業辦理有關資產的權屬轉移時,用能企業已支付的資產價款,不再另行計入節能服務公司的收入。
(二)享受減免稅政策需滿足的條件
節能服務公司需同時滿足以下條件,方可享受相關優惠政策:
1、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注冊資金不低于100萬元,且能夠單獨提供用能狀況診斷、節能項目設計、融資、改造(包括施工、設備安裝、調試、驗收等)、運行管理、人員培訓等服務的專業化節能服務公司;
2、節能服務公司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相關技術應符合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和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術通則》(GB/T24915-2010)規定的技術要求;
3、節能服務公司與用能企業簽訂《節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其合同格式和內容,符合《合同法》和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和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術通則》(GB/T24915-2010)等規定;
4、節能服務公司實施合同能源管理的項目符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公布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試行)的通知》(財稅[2009]166號)“4、節能減排技術改造”類中第一項至第八項規定的項目和條件;
5、節能服務公司投資額不低于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投資總額的70%;
6、節能服務公司擁有匹配的專職技術人員和合同能源管理人才,具有保障項目順利實施和穩定運行的能力。
(三)減免稅政策運用注意事項
1、文件對優惠的對象進行了限定,即節能服務公司與用能企業簽訂的合同必須是《節能效益分享型》合同。
2、節能服務公司簽訂效益分享合同后應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減免稅備案審批,獲批后方可按減免稅項目操作。
3、節能服務公司應按項目記錄、統計享受到的減免稅情況和實際減免的稅款。
4、節能服務公司與用能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應當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
5、用能企業對從節能服務公司取得的與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有關的資產,應與企業其他資產分開核算,并建立輔助賬或明細賬。
6、節能服務公司同時從事適用不同稅收政策待遇項目的,其享受稅收優惠項目應當單獨計算收入、扣除,并合理分攤企業的期間費用;沒有單獨計算的,不得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六、項目運營風險管理
由于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在我國尚屬新興的產業領域,目前在相關管理體系及操作經驗上仍相對不足。為降低或避免公司經營風險,確保公司效益,節能服務公司應從以下幾方面著手建立和完善項目運營風險管理體系,。
(一)項目可行性分析
項目合同簽訂前,必須進行充分的項目可行性分析,在自有人員技術、業務能力不足時,可借助外部專家,確保項目收益水平不低于公司預期。
(二)項目合同評審工作
必須做好項目合同評審工作,確保合同條款符合法律、法規要求,同時,在合同條款中應該建立對用能單位的相關約束性條款,以避免節能服務公司利益遭受損失。
(三)客戶資信評估工作
項目合同簽訂前要做好對用能單位的資信評估工作,以降低或避免我方項目運營風險及資金風險。
(四)政策法規運用
加強對合同能源管理相關政策、法規的研究與學習,與政府相關主管部門保持有效溝通,避免政策運用失當風險。
(五)加強項目過程管理
在項目運營過程中,各業務部門要充分發揮職能作用,做好事前計劃、事中控制、事后總結,做到責、權、利有效結合,確保公司效益。
參考文獻:
中圖分類號:F206
一、合同能源管理及其基本運作機制
能源,是人類生存、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不可缺少的重要物質資源,是關系國家經濟命脈和國防安全的重要戰略物資。能源與人類社會息息相關,它對于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作用不亞于人類對糧食、空氣和水的依賴程度。隨著社會的迅速發展,人類對于能源的需求量也日益增加。尤其是對于石油、煤炭、天然氣等非可再生資源的開采和利用幾乎達到了極限,嚴重的超出了自然界可承受的范圍。各種自然資源即將開采枯竭,人類社會正面臨著越來越嚴重的全球范圍的能源危機。
在能源消耗日益增加的同時,由此帶來的地區環境和全球環境的急劇變化也對人類生存構成了極大的威脅,其中,由溫室效應引起的全球氣候變暖是國際社會最關注的熱點。溫室氣體的排放主要來源于人類對礦物能源――煤、石油、天然氣等的大量消耗。因此,世界各國在大力發展經濟的同時,都把節約和充分利用能源當成首先考慮的問題。而對于高耗能的企業來說,能源成本在企業總成本中占有相當大的比重,所以想方設法開源節流,降低能耗費用,也已成為企業積極探索的問題之一。
20世紀70年代世界石油危機爆發后,合同能源管理作為一種全新的節能機制在市場經濟國家逐步發展起來。所謂合同能源管理(Energy Management Contract,簡稱EMC),是指節能服務公司(Energy Service Corporation,ESCo)通過與客戶簽訂節能服務合同,為客戶提供節能改造的相關服務,并從客戶節能改造后獲得的節能效益中收回投資和取得利潤的一種商業運作模式。就像醫院一樣,我們要有專家,為用能企業進行能耗診斷,計算出節能服務公司能為它節省多少能源;要有資金、設備和技術,可以為企業進行節能改造,安裝調試;最后還需要系統性的服務和培訓,建立一個長效的節能機制。經過近30年的發展和完善,這一新機制在北美、歐洲、以及一些發展中國家逐步得到推廣和應用,在這些國家中出現了基于這種“合同能源管理”機制運作的、專業化的“節能服務公司”(ESCo),并且其發展勢頭十分迅猛,目前,全球已有80多個國家通過節能服務公司(ESCo)采用新的電能提升技術、能源合同機制及對電力需求方的有效管理等方式來幫助用戶提升電能使用效率,在美國,ESCo已發展為一種新興的節能產業,每年有10億美元左右的業務。
合同能源管理運用市場機制來實現能源節約,其基本運作機制是:通過合同約定節能指標和服務以及投融資和技術保障,整個節能改造過程如項目審計、設計、融資、施工、管理等由節能服務公司統一完成;在合同期內,節能服務公司的投資回收和合理利潤由產生的節能效益來支付;在合同期內項目的所有權歸節能服務公司所有,并負責管理整個項目工程,如設備保養、維護及節能檢測等;合同結束后,節能服務公司要將全部節能設備無償移交給耗能企業并培養管理人員、編制管理手冊等,此后由耗能企業自己負責經營;節能服務公司承擔節能改造的全部技術風險和投資風險。合同能源管理機制的實質是一種以減少的能源費用來支付節能項目全部成本的節能投資方式。這種節能投資方式允許用戶使用未來的節能收益為工廠和設備升級,降低目前的運行成本,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合同能源管理機制的載體是節能服務公司(ESCo)。節能服務公司(ESCo)是一種基于合同能源管理機制運作的、以贏利為直接目的的專業化公司。節能服務公司與愿意進行節能改造的用戶簽訂節能服務合同,為用戶的節能項目進行自由競爭或融資,向用戶提供能源效率審計、節能項目設計、原材料和設備采購、施工、監測、培訓、運行管理等一條龍服務,并通過與用戶分享項目實施后產生的節能效益來贏利和滾動發展。能源管理合同在實施節能項目的企業(用戶)與專門的節能服務公司(ESCo)之間簽訂,它有助于推動節能項目的實施。
從節能服務公司(ESCo)的業務運作方式可以看出,節能服務公司(ESCo)是市場經濟下的節能服務商業化實體,在市場競爭中謀求生存和發展,與傳統的節能改造模式有根本性的區別(見圖1)。
節能服務公司(ESCo)一般向客戶提供的節能服務主要包括以下內容:(1)能源審計。ESCo公司針對客戶的具體情況,測定客戶當前用能量和用能效率,提出節能潛力所在,并對各種可供選擇的節能措施的節能量進行預測。(2)節能改造方案設計。根據能源審計的結果,ESCo公司根據客戶的能源系統現狀提出如何利用成熟的節能技術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成本的方案和建議。如果客戶有意向接受ESCo公司提出的方案和建議,ESCo公司就可以為客戶進行項目設計。(3)施工設計。在合同簽訂后,一般由EMC公司組織對節能項目進行施工設計,對項目管理、工程時間、資源配置、預算、設備和材料的進出協調等進行詳細的規劃,確保工程順利實施并按期完成。(4)節能項目融資。ESCo公司向客戶的節能項目投資或提供融資服務,ESCo公司可能的融資渠道有:ESCo公司自有資金、銀行商業貸款、從設備供應商處爭取到的最大可能的分期支付以及其它政策性的資助。當ESCo公司采用通過銀行貸款方式為節能項目融資時,ESCo公司可利用自身信用獲得商業貸款,也可利用政府相關部門的政策性擔保資金為項目融資提供幫助。(5)原材料和設備采購。ESCo公司根據項目設計的要求負責原材料和設備的采購,所需費用由ESCo公司籌措。(6)施工、安裝和調試。根據合同,由ESCo公司負責組織項目的施工、安裝和調試。通常,由ESCo公司或其委托的其他有資質的施工單位來進行。由于通常施工是在客戶正常運轉的設備或生產線上進行,因此,施工必須盡可能不干擾客戶的運營,而客戶也應為施工提供必要的條件和方便。(7)運行、保養和維護。設備的運行效果將會影響預期的節能量,因此,ESCo公司應對改造系統的運行管理和操作人員進行培訓,以保證達到預期的節能效果。此外,ESCo公司還要負責組織安排好改造系統的管理、維護和檢修。(8)節能量監測及效益保證。ESCo公司與客戶共同監測和確認節能項目在合同期內的節能效果,以確認合同中確定的節能效果是否達到。另外,ESCo公司和客戶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采用“協商確定節能量”的方式來確定節能效果,這樣可以大大簡化監測和確認工作。(9)ESCo公司收回節能項目投資和利潤。 對于節能效益分享項目,在項目合同期內,ESCo公司對與項目有關的投入(包括土建、原材料、設備、技術等)擁有所有權,并與客戶分享項目產生的節能效益。在ESCo公司的項目資金、運行成本、所承擔的風險及合理的利潤得到補償之后(即項目合同期結束),設備的所有權一般將轉讓給客戶。客戶最終就獲得高能效設備和節約能源的成本,并享受ESCo公司所留下的全部節能效益。
節能服務公司(ESCo)自身可能沒有能力完成上述全部的服務,但是,作為專業化的節能服務公司,EMCo可以通過整合各類外部資源,達到合同規定的節能量。可能會涉及各類型的機構(見圖2)。
節能服務公司(EMCo)所開展的EMC業務具有以下特點:一是商業性。EMCo是商業化運作的公司,以合同能源管理機制實施節能項目來實現贏利的目的。二是整合性。EMCo業務不是一般意義上的推銷產品、設備或技術,而是通過合同能源管理機制為客戶提供集成化的節能服務和完整的節能解決方案,為客戶實施“交鑰匙工程”;EMCo不是金融機構,但可以為客戶的節能項目提供資金;EMCo不一定是節能技術所有者或節能設備制造商,但可以為客戶選擇提供先進、成熟的節能技術和設備;EMCo也不一定自身擁有實施節能項目的工程能力,但可以向客戶保證項目的工程質量。對于客戶來說,EMCo的最大價值在于:可以為客戶實施節能項目提供經過優選的各種資源集成的工程設施及其良好的運行服務,以實現與客戶約定的節能量或節能效益。三是多贏性。多贏性是EMC業務的一大特點,一個該類項目的成功實施將使介入項目的各方包括:EMCo、客戶、節能設備制造商和銀行等都能從中分享到相應的收益,從而形成多贏的局面。對于分享型的合同能源管理業務,EMCo可在項目合同期內分享大部分節能效益,以此來收回其投資并獲得合理的利潤;客戶在項目合同期內分享部分節能效益,在合同期結束后獲得該項目的全部節能效益及EMCo投資的節能設備的所有權,此外,還獲得節能技術和設備建設和運行的寶貴經驗;節能設備制造商銷售了其產品,收回了貨款;銀行可連本帶息地收回對該項目的貸款,等等。四是風險性。EMCo通常對客戶的節能項目進行投資,并向客戶承諾節能項目的節能效益,因此,EMCo承擔了節能項目的大多數風險。可以說,EMC業務是一項高風險業務。EMC業務的成敗關鍵在于對節能項目的各種風險的分析和管理。
二、合同能源管理的優勢及基本類型
(一)合同能源管理的優勢
在傳統的節能投資方式下,節能項目的所有風險、所有盈利都由實施節能投資的企業承擔,這也是許多企業在節能面前躊躇不前的原因。而且大多數情況是,實施節能企業的客戶由于自身種種原因的限制,自行的節能投資并不一定能夠達到預期的節能效果,存在節能投資的浪費,甚至項目的失敗。因此,有關專家指出,當前我國節能最為迫切的任務,就是引導和促進節能機制面向市場的過渡和轉變―有沒有一種方式,讓企業“零風險”地收獲節能技術改造帶來的效益?讓項目的節能投資達到最科學、最完美的節能效果?回答是肯定的,這就是我們所講的“合同能源管理”,這也是合同能源管理機制的本質功效。合同能源管理是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的一種節能新機制、新模式,這種模式可以有效降低用戶的風險,為客戶最大限度地創造價值。它不僅適應現代企業經營專業化、服務社會化的需要,而且適應建設節約型社會的潮流。
合同能源管理這一基于市場運作的節能機制,不僅是一種推動節能產業成長的節能綜合服務的商業模式,更是一種減少企業能源成本的財務管理方法。它打造的是一個優質的專業化模式的服務新平臺,采取的是一種雙贏的共同承擔風險的商業新模式,推行的是一種為企業一條龍服務的“交鑰匙”工程。節能服務公司的經營機制是一種節能投資服務管理,客戶見到節能效益后,節能服務公司才與客戶一起共同分享節能成果,取得雙贏的效果。節能服務公司公司服務的客戶不需要承擔節能實施的資金、技術及風險,并且可以更快地降低能源成本,獲得實施節能后帶來的收益和節能服務公司公司提供的設備。如果把能耗大戶比成“病人”,那么,節能服務公司就如同“醫生”。不用“病人”投入一分錢,醫生卻能對癥下藥,開出療效顯著的“節能藥方”,然后再從節約的能耗中獲得分成收入。合同能源管理機制的實質是一種以減少的能源費用支出來支付節能項目全部成本的節能投資方式,這種節能投資方式允許用戶使用未來的節能收益為企業的設備升級,降低目前的運行成本,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節能服務公司提供一條龍服務,不僅可以形成節能項目的效益保障機制、降低成本和風險,而且能促進節能服務產業化,從而為建立節能產業提供了具體途徑。合同能源管理可以解決耗能企業開展節能項目缺乏資金、技術、人員、管理經驗等問題,實現節能零投資、零風險、持久受益,從而提高其節能積極性,并使企業有更多精力發展主營業務。
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的引入,使得節能有機會變成一項創造財富的過程,把環保、生態等眾多產業的綠色價值變成了人們能看得見摸得著的實際效益。按照EMC模式運作節能項目,在節能改造之后,客戶原先單純用于支付能源費用的資金,可同時支付新的能源費用和ESCo的費用。合同期后,客戶享有全部的節能效益,會產生正的現金流(如圖3)。
合同能源管理的節能效果不止是一個節能設備的參數度量,更是一個時間度量。由于節能設備生產企業只負責銷售節能設備給用能單位,買賣結束后,節能設備生產企業難以保證節能設備能夠達到預期的節能效果,而合同能源管理的節能服務正是要幫助企業發揮出節能設備的最佳效果。合同能源管理作為節能設備生產企業和用能單位之間的一種節能效果契約,以節能服務為手段,以節能效果收益為盈利模式,能保證節能項目的節能效果。合同能源管理將加強節能設備生產企業和用能單位之問對節能環保的認識,促進節能設備產業和節能服務產業發展。
因此,合同能源管理還可以成就一個行業并帶動相關產業發展。合同能源管理具有明確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它的產業稟賦使其適應了社會經濟發展的要求,成為低碳經濟的代表性產業之一。在能源緊張、節能減排日益重要的中國,節能服務行業有巨大的市場需求。由于具備高增值性的特點,它還可以吸引投資、擴大就業,帶動信息咨詢、技術服務、實驗研究等相關產業部門的興起,從而對節能服務行業的立業和發展提供支撐。合同能源管理作為一個高效率的市場化機制,與眾多產業有密切的交集,可以帶動這些產業尤其是新興產業領域的發展。比如融資租賃產業,合同能源管理機制為融資租賃提供了一個發展的新領域,在節能領域里,融資租賃能夠發揚優勢,避開劣勢。合同能源管理涉及更廣泛行業領域,從基礎設施建設到制造業、從紡織行業到石油化工等鏈條關系行業,其中一些行業是單靠融資租賃無法涉及的,還有一些是融資租賃在中國的市場環境下很難涉足發展的。合同能源管理機制還使融資租賃能夠進入中小企業,為中小企業的節能技術改造服務,發揮其推進市場化進程、提高企業技術水平、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積極作用。兩者的結合,可以為雙方的全面健康發展提供條件。
(二)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的基本類型
結合國內外合同能源管理的實踐,可以把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劃分為以下5種基本類型:(1)節能量保證支付型。此種模式是在項目合同期內,ESCo公司向企業承諾某一比例的節能量,用于支付工程成本,而達不到承諾的節能量的部分,由ESCo公司自己負擔;超出承諾節能量的部分雙方分享,直到ESCo公司收回全部節能項目投資后,項目合同結束,先進高效的節能設備無償移交給企業使用,企業享有以后產生的全部節能收益。該模式適用于誠信度較高、節能意識一般的企業。(2)節能效益分享型。此種模式是在節能改造項目合同期內,由ESCo公司與企業雙方共同確認節能效率之后,雙方按比例來分享節能效益。例如,在5年項目合同期內,客戶和EMCo 雙方分別分享節能效益的20%和80%,EMCo必須確保在項目合同期內收回其項目成本以及利潤。此外,在合同期內雙方分享節能效益的比例可以變化。例如,在合同期的頭2年里,EMCo 分享100%的節能效益,合同期的后3年里客戶和EMCo雙方各分享50%的節能效益。項目合同結束后,先進高效節能設備無償移交給企業使用,企業享有以后產生的全部節能收益。這種模式其實是第一種模式的演進模式,制約這種模式發展最重要的是誠信問題,這也是該模式發展的最大障礙。該模式適用于誠信度很高的企業。(3)能源費用托管型。此種模式是指由ESCo公司負責改造企業的高耗能設備,并管理其新建的用能設備。EMCo公司向客戶提供能源系統管理和改造服務,承包能源費用和運行費用;承諾為客戶實施節能改造并規定節能效果;雙方的經濟利益來自于提高能源管理水平和節能改造產生的節能效益;合同規定能源管理和改造服務標準及其檢測和確認方法。如果EMCo沒有達到合同規定的服務標準和節能效果,應賠償客戶的相應損失。項目合同結束后,先進高效節能設備無償移交給企業使用,以后所產生的節能收益全歸企業享有。該模式適用于誠信度較低、沒有節能意識的企業,一般不采用。(4)改造工程施工型。企業委托ESCo公司做能源審計,節能整體方案設計、節能改造工程施工,按普通工程施工的方式,支付工程前的預付款、工程中的進度款和工程后的竣工款。該模式適用于節能意識很強、懂得節能技術與節能效益的企業。運用該模式運作的ESCo節能公司的效益是最低的,因為合同規定不能分享項目節能的巨大效益。這種模式的風險重要在實施節能工程改造的企業,因此對節能服務公司的要求非常高。市場上往往有一些企業在某一項節能技術上有優勢,但其他的配套技術不能滿足用戶需求。因此,這種模式目前采用還不多,但隨著市場競爭的發展,節能服務企業最終會采取這種模式進行全方位服務。(5)能源管理服務型。此種模式是指企業委托ESCo公司進行能源規劃,給予整體節能方案設計、節能改造工程施工和節能設備安裝調試。ESCo公司不僅提供節能改造業務,還提供能源管理業務。在節能設備運行期內,ESCo通過能源管理服務獲取合理的利益,而企業所獲得的收益為:因先進節能設備能耗降低而降低的成本和費用。對許多經營者而言,能源及其管理不是企業核心能力的一個部分,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務的方式是低效率、高成本的方式。通過使用ESCo公司提供的專業服務,實現企業能源管理的外包,將有助于企業聚焦到核心業務和核心競爭能力的提升方面。能源管理的服務模式有兩種形態:能源費用比例承包方式和用能設備分類收費方式。
從目前情況看,大部分能源管理合同是上述五種方式之一或某幾種方式的結合。對每一種付款方式都可以作適當變通,以適應不同耗能企業的具體情況和節能項目的特殊要求。但是,無論采用哪種付款方式,建議均應堅持以下原則:EMCo和客戶雙方都必須充分理解合同的各項條款;合同對EMCo和客戶雙方來說都是公平的,以維持雙方良好的業務關系;合同應鼓勵EMCo和客戶雙方致力于追求可能的最大節能量,并確保節能設備在整個合同期內連續而良好的運行。
目前節能效益分享型項目仍是主流,節能量保證型項目迅猛增長,能源費用托管型項目紛紛涌現。而在分布上,節能效益分享型項目主要分布在建筑領域;節能量保證型項目主要集中在工業領域;能源費用托管型項目主要出現在具有一定規模的醫院、賓館飯店和商業賣場。在時間上,節能效益分享型項目的分享期限有延長的趨勢,平均超過4.5年,最長超過10年;能源費用托管型項目的托管期普遍較長,平均超過10年,最長為15年。隨著國內合同能源管理公司運營管理的不斷成熟,目前開始出現節能效益分享型與節能量保證型相結合、節能效益分享型與能源費用托管型相結合以及租賃業務與合同能源管理相結合的復合型商務模式。
三、我國合同能源管理政策及發展前景
我國是世界上能源消費大國,同時也是能源效率較低的國家,目前在能源用戶中存在大量的技術上可行、經濟上合理的節能技改項目,這些項目完全可以通過商業性的以贏利為目的的合同能源管理(EMC)來實施。從較成熟的市場經濟國家的節能事業發展的經驗和我國的實際情況來看,“合同能源管理(EMC)”這種節能機制同樣適合我國的情況,我國已有的節能機構和潛在的投資者完全可以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通過“合同能源管理”新機制實施節能項目,并從中獲得贏利和發展。合同能源管理是完成節能降耗任務的重要舉措。
合同能源管理(EMC)在中國起步較晚,1997年才進入中國,相關部門同世界銀行、全球環境基金共同開發和實施了“世界銀行(WB)/全球環境基金(GEF)中國節能促進項目”,第一次引入合同能源管理機制,并在北京、遼寧、山東成立了示范性能源管理公司,它們分別是北京源深節能技術有限責任公司、遼寧省節能技術發展公司和山東省節能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其任務是按合同能源管理機制為客戶實施節能項目,自此拉開了我國節能服務產業的序幕。“世界銀行(WB)/全球環境基金(GEF)中國節能促進項目”的核心內容是:(1)利用世界銀行和GEF的資金和技術支持,在我國引進、示范和推廣“合同能源管理”的市場節能新機制;(2)促進我國節能機制面向市場的全面轉軌和節能產業化進程;(3)不斷提高我國能源利用效率水平,有效減緩我國溫室氣體的排放增長速度,從而為緩解全球溫室效應作出積極的貢獻。
2000年6月30日,原國家經貿委資源節約與綜合利用司向全國發出《關于進一步推廣合同能源管理機制的通告》,并做了大量的宣傳、培訓工作。這一通告得到了社會各界的響應,隨之涌現出許多新興/潛在的節能服務公司(EMCo)。2003年11月,在中國投資擔保有限公司設立世行項目部為中小企業解決貸款擔保的難題,并專門成立了一個推動節能服務產業發展,促進節能服務公司成長的行業協會――中國節能協會節能服務產業委員會(EMCA)。EMCA是我國節能服務產業的行業協會性組織,也是國家發改委/世界銀行/全球環境基金(GEF)中國節能促進項目二期子項目執行機構之一。EMCA為民政部正式批準成立的非盈利社會團體組織,其目標是推廣和發展以EMC機制運作的節能服務公司,有針對性地為新興/潛在EMCo提供強有力的技術援助,幫助他們建立與提高各方面的運營能力,促成更多新EMCo的建立與發展,并最終形成我國的節能服務產業。EMCA在節能技術、節能項目運作、國家節能政策和規劃、金融、財務、稅務、法律等方面擁有強大的專家隊伍和技術實力,并與美國、日本等國的ESCO協會、UNDP、UNEP、WWF、EVO等國際組織有著良好的合作關系。在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世界銀行的指導下、在世界銀行/全球環境基金中國節能促進項目辦公室的直接領導下,以宣傳和推廣“合同能源管理”節能機制為手段、以新興/潛在節能服務公司(EMCo)發展需求為導向、以配合政府機構推動節能工作為依托、以建立和提升EMCA自身能力為根本開展工作;節能服務產業發展的機遇與挑戰并存,EMCA已逐漸發揮越來越重要的作用。
2004年4月1日,國務院辦公廳頒布的《關于開展資源節約活動的通知》([2004]30號) 要求2004年至2006年在全國范圍內組織開展能源、原材料、水、土地等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工作,并提出七項綜合措施,其中第五項為,要推行適應市場經濟要求的節約新機制,推行合同能源管理、節能融資擔保等新機制,培育和發展節能節水技術服務體系,為企業提供節能節水技術服務。2004年11月25日國家發展改革委的我國第一個 《節能中長期專項規劃》第二條指出:“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以促進節能產業化,為企業節能改造實施全程一條龍服務。”2005年6月國務院頒發的《關于做好建設節約型社會近期工作重點的通知》(國發〔2005〕21號)第八條指出:“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和節能投資擔保機制,為企業實施節能改造提供服務。”2006年4月國家發改委、國家能源辦等五部委聯合下發的《千家企業節能行動實施方案》第四條指出:“重點推廣合同能源管理,為千家企業節能改造提供節能診斷、融資、設計、改造運行、管理等一條龍服務。”2006年7月25日國家發改委頒布的《關于印發“十一五”十大重點節能工程實施意見的通知》》(發改環資〔2006〕1457號)指出:“培育節能技術服務體系。各級各類節能技術服務機構要強化服務意識,拓寬服務范圍,增強服務能力,提高服務水平,在競爭中不斷做大做強,在十大重點節能工程的實施中發揮重要作用。要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為企業和用戶提供診斷、融資、設計、改造、運行、管理‘一條龍’服務,以節能效益分享方式回收投資和取得合理利潤,推進企業節能技術改造。”2006年8月國家環保總局、國家發展改革委在《“十一五”期間全國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計劃》指出:“開展能源審計,推行合同能源管理,自愿協議,電力需求側管理等節能新機制,促進節能技術進步。”于2006年8月6日頒布的《國務院關于加強節能工作的決定》(國發〔2006〕28號)明確提出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來推進企業節能技術改造。2007年6月3日頒布的 《國務院關于印發節能減排綜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 (國發〔2007〕15號)第十九條指出:“培育節能服務市場,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重點支持專業化節能服務公司為企業以及黨政機關辦公樓、公共設施和學校實施節能改造提供診斷、設計、融資、改造、運行管理一條龍服務。”2007年11月頒發的《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做好中小企業節能減排工作的通知》(發改企業[2007]3251號)指出:“健全節能減排服務體系,探索污染集中治理模式。組織專家深入開展節能減排咨詢和診斷,鼓勵專業化節能服務公司為中小型企業開展節能減排咨詢,并提供設計,培訓,融資,改造,運行管理一條龍服務,完善相關政策,大力發展產業化,社會化,專業化的中小節能服務體系。”2007年10月28日頒布的、2008年4月1日起實施的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七十七號)第二十二條規定:“國家鼓勵節能服務機構的發展,支持節能服務機構開展節能咨詢、設計、評估、檢測、審計、認證等服務。國家支持節能服務機構開展節能知識宣傳和節能技術培訓,提供節能信息、節能示范和其他公益性節能服務。”2008年10月正式施行的《公共機構節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31號)第二十六條規定:“公共機構可以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委托節能服務機構進行節能診斷、設計、融資、改造和運行管理。”這為中國節能服務行業提供了在公共機構節能中更加廣闊的發展空間。
據統計,我國“十一五”期間運用合同能源管理機制的節能服務公司由76家增加到782家,節能服務產業拉動社會資本投資累計超1800億元。《“十一五”中國節能服務產業發展報告》預計,“十二五”期間,全國節能服務公司數量將從782家發展到2500家,節能服務產業將實現總產值3000億元。節能服務企業的發展無疑成為社會關注的熱點。實踐表明,在我國引進和推廣“合同能源管理”具有十分重大的意義。實行合同能源管理,可以大大降低用能單位節能改造的資金和技術風險,充分調動用能單位節能改造的積極性,國內外的實踐證明,是行之有效的節能措施。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積極發展節能服務產業,是利用市場機制促進節能減排的有力措施,是培育戰略性新興產業、形成新的經濟增長點的迫切要求,是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的客觀需要。
2010年是“十一五”的收官之年。2010年以來,合同能源管理再次迎來政策扶持的曙光,先是國務院將其確立為國家重點發展的產業;隨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對節能服務公司從事節能減排項目給予營業稅、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減免。2010年是合同能源管理駛入快車道的一年。國務院及相關部委密集出臺了一系列政策文件。2010年3月17日,國務院總理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研究了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進節能服務產業發展的政策措施。為加快節能服務產業發展,2010年4月2日,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了國家發改委、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國家稅務總局四部委《關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進節能服務產業發展的意見》 ([2010]25號)(以下簡稱《意見》),為合同能源管理推廣創造了良好的政策和體制環境。《意見》強調,要加大資金支持力度,將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納入中央預算內投資和中央財政節能減排專項資金支持范圍,對節能服務公司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實施的節能改造項目,符合相關規定的,給予資金補助或獎勵。通過稅收優惠政策,對節能服務公司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取得的營業稅應稅收入,暫免征收營業稅;對其無償轉讓給用能單位的因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形成的資產,免征增值稅。節能服務公司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符合稅法有關規定的,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用能企業按照能源管理合同實際支付給節能服務公司的合理支出,均可以在計算當期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區分服務費用和資產價款進行稅務處理。能源管理合同期滿后,節能服務公司轉讓給用能企業的因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形成的資產,按折舊或攤銷期滿的資產進行稅務處理。節能服務公司與用能企業辦理上述資產的權屬轉移時,不再另行計入節能服務公司的收入。同時,進一步改善金融服務,鼓勵銀行等金融機構根據節能服務公司的融資需求特點,創新信貸產品,拓寬擔保品范圍,簡化申請和審批手續,為節能服務公司提供項目融資、保理等金融服務。節能服務公司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投入的固定資產可按有關規定向銀行申請抵押貸款。積極利用國外的優惠貸款和贈款加大對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的支持。《意見》同時明確,到2012年,扶持培育一批專業化節能服務公司,發展壯大一批綜合性大型節能服務公司,建立充滿活力、特色鮮明、規范有序的節能服務市場。到2015年,建立比較完善的節能服務體系,專業化節能服務公司進一步壯大,服務能力進一步增強,服務領域進一步拓寬,合同能源管理成為用能單位實施節能改造的主要方式之一。為了實現上述目標,《意見》鼓勵節能服務公司通過兼并、聯合、重組等方式,實行規模化、品牌化、網絡化經營,形成一批擁有知名品牌和強大競爭力的大型服務企業;鼓勵大型重點用能單位利用自己的技術優勢和管理經驗,組建專業化節能服務公司,為本行業其他用能單位提供節能服務。《意見》還強調,要充分發揮行業組織的服務和自律作用,大力開展業務培訓,加快建設信息交流平臺,及時總結推廣成功經驗,積極開展節能咨詢服務。《意見》同時要求地方各級政府加強用能計量管理,督促用能單位按國家有關規定配備能源計量器具,為節能服務公司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提供基礎條件。要組織實施合同能源管理示范項目,加強對節能服務產業發展規律的研究,積極借鑒國外的先進經驗和有益做法,協調解決產業發展中的困難和問題,推進產業持續健康發展。
財政部和國家發展改革委2010年6月3日印發《合同能源管理項目財政獎勵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財建[2010]249號)(以下簡稱《暫行辦法》),中央財政2010年安排20億元,用于支持節能服務公司采取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在工業、建筑、交通等領域以及公共機構實行節能改造。《暫行辦法》規定,對節能服務公司以節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實施的,年節能量在500噸標準煤以上(含)、10000噸標準煤以下的工業節能改造項目給予獎勵,其他節能改造項目的節能量下限放寬到100噸標準煤以上(含)。獎勵資金由中央財政和省級財政共同負擔。中央財政獎勵標準為240元/噸標準煤,省級財政獎勵標準不低于60元/噸標準煤。 《暫行辦法》明確,對符合支持條件的節能服務公司實行審核備案、動態管理制度。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將公告符合條件的節能服務公司名單及業務范圍,鼓勵其在全國范圍內開展合同能源管理,并根據實施情況對備案名單進行調整。
2010年6月5日,我國首個合同能源管理投融資交易平臺在北京環境交易所正式上線運行,這也是社會資金進入節能投資領域的首個通道。這種交易模式允許節能服務公司對未來的服務收益進行轉讓,由第三方投資者購買,這樣,節能服務公司未來節能收益能提前變現而實現融資。北京環境交易所董事長熊焰表示,合同能源管理投融資交易平臺旨在解決合同能源管理中的融資難問題,通過這個交易平臺,可將節能服務公司未來的服務收益進行轉讓,以獲得流動資金開展新的合同能源管理項目。
2010年8月9日,由國家發改委資源節約和環境保護司提出,中國標準化研究院、中國節能協會節能服務產業委員會等單位負責起草的《合同能源管理技術通則》(以下簡稱《通則》)作為國家標準(標準號為GB/T 24915-2010)正式,并于2011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合同能源管理技術通則》(GB/T 24915-2010)規定了合同能源管理的術語和定義、合同類型、技術要求和參考合同文本等。該標準的制定對節能服務公司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用能單位采用合同能源管理這一節能服務機制實現節能降耗具有指導意義;對政府推廣合同能源管理機制,落實有關激勵扶持政策具有重要的支持作用。標準緊密結合當前合同能源管理機制的新形勢和政策導向,做到了理論與實踐相結合,具有很強的可操作性。《通則》的出臺為規范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的實施、相關部門進行行業管理和獎勵政策的落實提供了技術支持和依據,在為合同能源管理項目提供技術規范的同時,也為節能服務企業提供了基本操作指南。對欲申請財政獎勵資金的節能服務企業而言,《通則》顯得尤為重要,《通則》將是相關政府部門審批獎勵資金申請的重要依據。總之,《通則》實施是我國節能服務產業的一件大事,需引起節能服務企業足夠重視。
國家密集鼓勵合同能源管理政策客觀上刺激了合同能源管理的發展。政策之后,有些地方政府對推廣合同能源管理極為重視。2010年7月,《上海市節能量審核機構管理辦法》正式印發。該辦法對審核管理機構的技術資質、專業人員配比等均做出明確要求,對獲得節能量審核資格的機構將頒發相關證書,證書有效期三年。2010年9月,《北京市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節能量審核機構管理辦法(試行)》正式,經過公開征集、機構自愿申請、專家評審答辯等環節,北京節能環保中心、中國電力科學研究院等5家單位被確定為北京市節能量審核機構。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2010年12月30日印發的《關于促進節能服務產業發展增值稅、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0]110號)規定,自2011年1月1日起,對符合條件的節能服務企業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取得的營業稅應稅收入,暫免征收營業稅。節能服務企業實施符合條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將項目中的增值稅應稅貨物轉讓給用能企業,暫免征收增值稅。企業所得稅方面,該通知明確要求,對符合條件的節能服務企業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符合企業所得稅稅法有關規定的,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這些稅收方面的優惠政策將給節能服務企業帶來實質性影響。一方面,具有完整節能服務產業鏈的企業將更加受益;另一方面,節能服務企業的盈利能力也將大為提升。
2011年3月14日,國家發改委、財政部公布了第二批節能服務公司備案名單,共有523家節能服務公司入圍,此次名單比第一批增加了62家企業。公告中提到,第二批備案名單中的節能服務公司2011年1月1日以后簽訂并符合條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項目,都可以申請國家財政獎勵資金。2011年3月16日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二個五年規劃綱要》提出,健全節能市場化機制,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和電力需求側管理,完善能效標識、節能產品認證和節能產品政府強制采購制度。由此,節能服務正式升級為國家戰略。
2011年5月4日財政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聯合下發的《關于進一步推進公共建筑節能工作的通知》,明確要求“十二五”期間,兩部門從加強新建公共建筑節能管理,推動公共建筑節能改造,推進能效交易、合同能源管理等節能機制創新等多方面出臺了一系列措施,力爭在推進建筑節能上有所突破。同時,《關于進一步推進公共建筑節能工作的通知》還明確要求各地積極發展能耗限額下的能效交易機制,大力推廣運用合同能源管理等節能創新機制。
在相當長的時期內,中國以化石能源為主的能源結構難以改變,依靠新能源改變我國能源結構將是個長期過程。面對資源和環境的挑戰,我國必須堅持節能減排優先的原則,加快對高耗能、高耗材、高排放、低效能產業的技術改造。為此,這期間,要積極推動合同能源管理等有效的市場方式來推進節能減排。目前我國大量的已有成熟技術不能集成化使用,單個企業、個人使用成本過高。因此需要創新節能服務方式,將已有的節能技術集合起來,由節能服務商來提供系統性的解決方案。因此,推進合同能源管理將成為“十二五”期間推動節能減排的重要抓手。上述系列政府表明,國家為增強節能減排技術改造工作力度,鼓勵企業運用合同能源管理機制,明顯加大了合同能源管理政策推進力度。摸著石頭過河,是合同能源管理成長的必經階段,隨著節能市場的逐步成熟,一套能被節能產品供應商、節能服務供應商、能源用戶和投資界所認可的商業模式會慢慢呈現。
2010年我國能源消費總量達32.5億噸標準煤,中國已成為全球第一能源消費國。而根據“十二五”規劃,到2015年我國一次能源消費總量必須控制在42億噸標準煤以內,這意味著未來幾年內我國節能降耗的任務將十分艱巨。同時意味著未來我國節能市場潛力非常大。在經濟全球化的進程中,我國作為最大的發展中國家,充分發揮國內市場潛力是一個永恒的課題。合同能源管理的推廣,有利于促進投資,搞活內需,加速企業的技術改造;充分發揮節能服務公司的專業化功能,提高企業的節能減排意識。當前,我國政府正在積極全面落實節能減排工作,積極推進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的建設,要完成既定的綜合節能指標,通過合同能源管理來整合各項節能技術的運用,將實現能源管理從自我管理模式向社會化、專業化管理模式的轉變,這種節能服務產業化的發展正日益顯現出巨大的生機。合同能源管理及節能服務產業剛剛興起,這一個市場有待培育。隨著國家的大力扶持,合同能源管理必將進入發展的佳境。我國合同能源管理及其推動的節能服務產業即將進入歷史上“最好的時光”。當前我國步入了“十二五”的關鍵時期,節能減排工作也進入了攻堅階段。為實現國家新的“十二五”規劃目標,達到用能單位與節能服務雙贏的良好愿望,共建和諧社會和低碳生活,需要我們攜手并肩,共同努力。我們要發揮優勢,抓住機遇,加快發展,為節能減排作出應有的貢獻。在我國政府強力推進節能工作的政策背景下,我國節能服務產業市場空間既大,節能服務產業作為一個朝陽產業,必將迎來蓬勃發展的春天。可以預計,“合同能源管理”此后的美好前景,將更加值得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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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能源管理進入實質性階段
9月8日,國家發改委網站公告審核推薦第一批節能服務公司名單,其中主要涉及余熱利用、照明系統改造、中央空調系統節能改造、鍋爐系統改造、熱泵技術、電機拖動系統改造(變頻器)等節能改造技術,上榜名單涉及上市公司分別為達實智能、延華智能、九州電氣、合康變頻、榮信股份、動力源、智光電氣和中科電氣。
這是繼6月8日國家發改委、財政部聯合印發《合同能源管理財政獎勵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對節能服務公司以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實施的節能改造項目給予獎勵和8月9日的由發改委資源節約和環境保護司提出,中國標準化研究院、中國節能協會節能服務產業委員會等單位負責起草的《合同能源管理技術通則》之后的又一重要舉措。這一舉措為相關公司在獲取節能補貼、綠色低息信貸、稅收減免方面提供了綠色通道,使相關節能服務公司獲得了國家認證,這為合同能源管理業務進入實質性發展階段又一次奠定了重要的基礎。
節能服務發展空間巨大
工業節能和建筑節能是合同能源管理模式主要應用領域。節能服務項目分布在工業、建筑、交通等各個領域,涵蓋鋼鐵、石化、建材、交通、電力、建筑、水泥等各行各業。合同能源管理適用于合同金額較大、能源計量便利的用電大戶和用能大戶,在工業高低壓變頻器、工業余熱回收利用、工業鍋爐,建筑HVAC、配電系統、LED路燈系統等領域,都是合同能源管理推廣的重點領域。2009年全國能源消費總量為31.0億噸標準煤,比上年增長6.3%,單位萬元GDP能耗為1.08噸標準煤,比上年下降2.2%,而今年上半年我國單位萬元GDP能耗同比上升0.09%,減排壓力驟然增加,完成2020年減排40-45%的目標難度十分艱巨。而合同能源管理機制有望成為推動工業節能和建筑節能的有效手段。
【中圖分類號】 F206;F275.2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004-5937(2016)21-0112-02
合同能源管理是一種全新的商業運作模式,這一模式下節能服務公司與用能單位以合同形式約定項目的節能目標,節能服務公司為客戶提供節能改造等相關服務,用能單位利用獲得的節能效益支付節能服務公司的全部項目成本及合理收益。這種模式降低了用能單位節能改造的資金壓力和技術風險,充分調動了其進行節能改造的積極性,對推動節能減排具有積極作用。
近年來,國內“霧霾”頻現,民眾的環保意識日益增強,促進節能減排,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實現經濟社會可持續健康發展已成為廣泛共識。為順應國家推行合同能源管理、發展節能服務產業的新趨勢,電網企業發揮專業特長,整合優勢資源,組建了電力節能服務公司,立足電網、面向社會,堅持市場化運作、專業化管理,致力于發展電力節能服務和新型能源服務業務,經過幾年的發展壯大,已經成為國內節能服務業的中堅力量。
一、電力合同能源管理會計核算現狀分析
電力合同能源管理作為一項新的商業運作模式,現行會計準則尚未對其核算方法予以明確,會計理論界的相關研究成果也不夠豐富,導致實務中不同企業的核算模式不盡相同。
(一)參照BOT業務進行處理
該觀點認為,電力合同能源管理的“建造―經營―轉移”過程,具有顯著的BOT特征,節能服務公司首先按照節能改造項目合同購置或建造節能資產,提供給客戶使用,并負責項目合同期內資產的運行維護,合同期滿后將資產無償移交給客戶,符合《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2號》和《國際財務報告準則解釋公告第12號――服務特許協議》的相關規定。
筆者認為,電力合同能源管理參照BOT業務進行處理存在一個問題,即按照《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2號》規定,節能服務公司如采用該模式應確認一項無形資產,但實質上按合同規定,與節能資產相關的風險和收益仍保留在節能服務公司,節能服務公司應將節能資產確認為固定資產,而非無形資產,導致會計核算確認的資產屬性不正確。
(二)參照融資租賃進行處理
該觀點認為,項目合同期內節能服務公司雖擁有節能資產的所有權,但卻將資產的使用權讓渡給了客戶,且節能資產一般都屬于專屬設備,是為客戶“量身打造”的,合同期滿后節能服務公司通常會將節能資產無償移交給客戶,滿足了融資租賃的諸多條件。
筆者認為,電力合同能源管理業務與融資租賃業務有著本質差別:一是標的物不同,融資租賃的標的物僅限于設備,而合同能源管理的標的物不僅有設備,還包括服務,實質是整個項目;二是風險未完全轉移,合同能源管理業務中節能服務公司分享的收益與實現的節能量掛鉤,具有不確定性,這與融資租賃“實質上轉移了與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全部風險和報酬”的規定不一致,故電力合同能源管理業務參照融資租賃進行處理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三)參照分期收款銷售商品進行處理
該觀點認為,電力合同能源管理業務中節能服務公司分期取得節能服務收入,合同期滿后又將節能資產無償移交給客戶,對客戶而言實質上是享受了一種融資服務,具有分期收款銷售商品的部分特征。
筆者認為,電力合同能源管理參照分期收款銷售商品進行處理在理論上存在以下問題:一是資產轉移收入確認有待商榷,分期收款銷售商品需要確認商品銷售收入,但電力合同能源管理業務中,節能資產的所有權仍歸節能服務公司所有,與之相關的風險與收益也未發生轉移,不符合銷售商品收入確認條件;二是收入確認類別有待商榷,電力合同能源管理業務中節能服務公司實質上提供的是一項服務,應確認為服務收入,而非銷售商品收入。
二、電力合同能源管理會計核算建議
從經濟實質上講,在電力合同能源管理業務中,節能資產的所有權仍歸屬于節能服務公司,與節能資產相關的全部風險與報酬也未轉移至客戶,節能服務公司依然承擔了與節能資產有關的全部風險。首先,節能服務公司仍承擔著節能資產構建失敗的風險,當購建的資產不能滿足節能項目合同約定的相關參數,不能達到既定的節能目標時,節能服務公司將承擔全部損失;其次,節能服務公司收入具有不確定性,在節能效益分享期間,節能服務公司的收益與節能量直接掛鉤,節能資產的使用效率、磨損老化等因素,都直接影響到節能量,進而影響到節能收入,使得節能收入具有較大的不確定性;此外,節能服務公司承擔了節能資產運營的風險,節能資產的維修改造費用由節能服務公司承擔,節能資產運行情況、操作人員的技術水平等諸多因素可能都會影響到節能資產的運維費用,具有一定的不確定性。因此,筆者認為電力合同能源管理在經濟實質上應屬于經營租賃,節能服務公司和客戶應參照經營租賃進行相應的會計處理。
三、應用案例
A企業為電解鋁生產企業,電費在其生產成本中所占比重較大,2013年實際用電量為2億千瓦時,發生電費1億元。為節約成本費用,提高經濟效益,2014年1月1日,A企業與B電力節能服務公司簽訂了節能服務合同,開展電力合同能源管理業務,合同期為4年。合同約定由B電力節能服務公司投資2 400萬元,為A企業提供項目設計、設備選型、安裝調試、維修保養、人員培訓等一攬子服務,確保A企業每月節約電費200萬元,B節能服務公司從節能效益中分得70%的收益。項目于2014年7月1日投入運行,節能資產的使用壽命為10年,假設B節能服務公司每月支付運維費、技術咨詢等20萬元,該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符合增值稅免稅條件。
(一)A企業會計處理
1.按合同約定支付節能收益分享額。
借:生產成本 140萬
貸:銀行存款 140萬
2.項目期結束,收到無償轉移的節能資產,按零值入賬。
借:固定資產 2 400萬
貸:累計折舊 2 400萬
(二)B節能服務公司會計處理
1.購入需安裝設備。
借:在建工程――其他工程支出(節能項目) 2 400萬
貸:銀行存款 2 400萬
2.節能項目驗收合格交付使用。
借:固定資產 2 400萬
貸:在建工程――其他工程支出(節能項目) 2 400萬
3.按月計提節能資產折舊,按合同能源項目期限計算折舊額,預計殘值為零。
借:生產成本――其他成本――折舊費 50萬
貸:累計折舊 50萬
4.發生運維費、技術咨詢等后續費用。
借:生產成本――其他成本――修理費(或中介費)
20萬
貸:銀行存款 20萬
5.按合同約定分享節能收益。
借:銀行存款 140萬
貸:主營業務收入――節能服務收入 140萬
6.項目期結束,節能服務公司將資產無償轉移給客戶,依據《關于促進節能服務業發展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0〕110號)規定,“能源管理合同期滿后,節能服務公司轉讓給用能企業的因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形成的資產,按折舊或攤銷期滿的資產進行稅務處理”。
借:累計折舊 2 400萬
貸:固定資產 2 400萬
電力合同能源管理已經成為推進節能減排工作的“綠色加速器”,會計核算不明晰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企業的決策行為,制約了電力合同能源管理業務的發展,建議相關部門盡快出臺相關規定,規范電力合同能源管理業務的會計核算和信息披露,促進其健康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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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能源管理的業務模式
(一)合同能源管理的交易結構
合同能源管理起源于美國20世紀70年代,節能服務公司與用能單位簽訂節能服務合同,為客戶提供整套的節能服務,并從客戶進行節能改造后獲得的節能效益中收回投資和取得利潤的一種商業運作模式。在此背景下,一種綜合性的、專業的能源服務商(ESCO)應運而生。
在這種商業模式下,節能服務商往往是設備制造商或者主要經銷商,通過這種業務模式可以帶動核心設備(或部件)的銷售,還可以通過搭配技術輸出,帶來顧問咨詢業務的額外收入,通過分享大部分的節能收益來獲得除了設備銷售與技術型勞務輸出外的額外收益,該收益來自用能方節約的能源費用分享。
作為交易對手,用能單位運用合同能源管理能在不增加企業支出的情況下實現節能改造,免費完成國家節能減排任務;同時,用能單位還不承擔項目資金、技術風險,安享節能收益,獲得無風險回報;在雙方約定的分享期結束后,還可以獲得節能服務商原先安裝的節能設備,免費獨享設備余值及其帶來的節能收益。
合同能源管理作為一種節能服務商與用能方雙贏的商業模式,在“十一五”期間起步并得到快速發展,目前在國家發改委備案的節能服務商已超過2 000家。“十二五”以來,國家重點以市場化方式推進節能減排工作,明確加快推廣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具體表現為:宏觀扶持力度加大,中央和地方財政獎勵、稅收政策相繼;企業節能責任進一步落實,繼“十一五”的“千家企業節能行動”之后,國家又推出“萬家企業節能低碳行動”。除受益于產業政策支持外,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商業化內生動力增強,大型企業開始進入節能服務市場,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可望成為節能服務產業主流模式,市場逐漸步入規模化發展階段,其會計處理規范化需求也日趨明顯。
(二)合同能源管理的主要運營模式
合同能源管理主要發生在節能服務商與用能單位之間,主要有節能效益分享型、節能量保證型與能源費用托管型三種運營模式。
1.節能效益分享型
由節能服務商全部或部分出資并提供服務,雙方通過合同約定節能指標及檢測和確認節能量(或節能率)的方法,合同期內節能服務商與用能方按照合同約定分享節能效益,合同結束后設備和節能效益全部歸用能方所有,用能方的現金流始終為凈流入。
2.節能量保證型
由節能服務商全部或部分出資并提供服務,雙方在合同中約定,若節能服務商提供的設備與技術未能達到承諾的節能量,將由節能服務商賠付未來應全部達到的節能量方面的經濟損失,或者由用能方向節能服務商支付服務費及其所投入的資金。
3.能源費用托管型
節能服務商按合同規定的標準,為客戶管理和改造能源系統,承包能源費用。雙方在合同中規定能源服務質量標準及其確認方法,不達標時,節能服務商按合同給予補償,節能服務商的收益來自能源費用的節約,用能方的經濟效益來自較以前能源費用(承包額)的減少。
二、會計處理難點與應遵循的原則
(一)合同能源管理會計處理上的難點
2007年開始執行的會計準則體系,包括1項基本準則與38項具體準則,但其中沒有1項準則對合同能源管理這種業務模式制定相應的處理規范。自從近年合同能源管理業務蓬勃發展起來后,節能服務公司的會計處理開始出現混亂,缺乏橫向可比性。
一些公司認為合同能源管理模式類似于租賃,節能服務商相當于把設備租賃給用能單位,通過類似于收租金的方式獲取節能服務收益,因而采用了租賃會計準則,但這種處理方法需通過折現法計算最低付款額并進行攤銷,不僅計算復雜,也未考慮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的分享金額不確定性特征。另一些公司認為根據節能服務商與用能方簽訂的節能服務合同,一般要確保節能服務商未來分享的節能服務收益覆蓋其投資并略有盈利,在技術可靠的情況下,一旦工程竣工,其應分享的收益就可基本落定,因此他們選擇按照建造合同準則來進行會計確認,這種方法顯然誤將其投資于特定節能服務項目的投資成本理解為收益,既不準確也不合理。
(二)合同能源管理的會計本質及遵行的原則
1.業務的會計本質屬性
采用租賃準則或者建造合同準則進行會計處理的節能服務商,其實在更深層次上沒有把握住合同能源管理業務的會計本質屬性與原則。
首先,在投資設備的所有權關系上,節能服務商往往是節能設備的唯一投資人,也是技術提供方,可謂是出錢又出力。通常在雙方簽訂的節能服務合同中約定的節能收益分享期內,設備由用能方占有和使用,但所有權歸節能服務商,這就要求由節能服務商入賬并計提折舊。
其次,在收入的確認方面,會計上要求節能服務商將所投入的設備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全部轉移給用能方;節能服務商既沒有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系的繼續管理權,也沒有對對該設備實施控制;收入的金額應能夠可靠地計量;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節能服務商;相關已發生或將發生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
對照合同能源管理的商業模式就可以知道,節能服務商事實上在雙方約定的每一分享收益結算期末以前,一直保留有對節能設備的所有權及主要設備的繼續控制與管理權;同時,合同能源管理合同中往往并沒有對節能收益分享期內節能服務商的分享收益進行確定,需等到約定的結算周期末才能通過特定的計量與計算方法計算得出(影響因素包括設備系統節能效率、實際運行時間、用能量等),也就是說,在分享期末以前,節能收益的金額不能可靠的計量,相關成本也可能不被可靠的計量,可見采用建造合同法來進行會計核算存在明顯的瑕疵。
2.應遵循的原則
既然現行準則體系中未對合同能源管理業務的會計核算方式進行規范,就應該給予對該業務模式的會計本質判斷,結合主要的會計原則分析擬定一個可行的會計處理方法,這些會計原則應包括權責發生制原則、實質重于形式原則、配比性原則、劃分收益性支出與資本性支出原則。
權責發生制原則要求根據合同能源管理的每一約定的收益分享結算期確定當期應當確認的收入或者營運成本,而不管本期是否實際收到應分享的收益金;實質重于形式原則要求我們在判斷合同能源管理業務時,應根據業務的本質進行判斷,而不是僅根據表象認定適用租賃會計準則或者建造合同會計準則;配比性原則即要求將每一分享收益結算期應確認的收入與其成本進行配比;劃分收益性支出與資本性支出原則就是要將節能改造過程中初始投入的設備與構造物形成的固定資產與竣工后營運過程中產生的損益區別開來,盡可能提供高度可靠與相關的信息。
三、會計處理過程應用案例
根據對合同能源管理交易結構、商業運營模式及其會計本質與應遵循的會計原則的綜合分析,筆者認為,在收益分享期結束前,節能服務商投資的所有成本應視作其固定資產,后續運營費用視作其損益,每一分享收益結算期末才能確認期營業收入,同時按照分享收益期為限將固定資產折舊計入當期營業成本。收益分享期末,節能服務商將該相關固定資產進入清理,將殘值計入營業外收支凈額。
例如,A節能服務公司為B用能單位進行工業三廢燃燒爐改造(用于生產蒸汽)節能技改服務,技改設備投資3 000萬元,人工及專家技術咨詢費60萬元,全部由A公司投資。根據合同約定,改造完成后實際產能為90噸/小時,每天保底運行10小時,B公司按照每噸蒸汽36元的價格向A公司購買蒸汽,遠遠低于該公司自行利用燃煤鍋爐的蒸汽生產成本,A公司需派專人在B公司進行設備維護與監測,每月工資5 000元。該設備設計使用壽命8年,蒸汽使用費按月計量結算,雙方合作時間為5年,期滿后該設備免費由B公司所有,并由其自行進行生產維護。
(一)項目建設期的會計處理
由于在分享收益期結束前,A公司享有其投資的設備等所有權,因此應視作A公司自有固定資產管理,分別初始投資的設備款3 000萬元與人工及專家咨詢費60萬元依次納入在建工程與固定資產賬戶核算。
四、小結
采用上述會計處理方法的核心思想在于把握會計本質與核心基本原則,對新業務模式在制度建設相對落后的情況下,依然能夠為財務報表使用者提供相關可靠的信息。該會計處理方法的好處在于摒棄了運用租賃會計準則的復雜性,也糾正了運用建造合同準則核算對節能服務公司實際節能收入的扭曲。
作為用能單位,該業務模式對其原有模式影響不大,只是原先購買煤炭等燃料動力的費用從燃料供應商那里轉移到了節能服務公司,僅僅是付款對象的變化,且金額還有小幅度節約,有利于降低其運營成本。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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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圖分類號]D91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1-7287(2012)02-0023-05
合同能源管理(國外簡稱EPC,國內則簡稱EMC)是一種以節能改造為目的,以市場推廣為手段的新型服務機制。節能服務公司與用能單位達成節能減排合意,簽訂節能服務合同,由節能服務公司運用自己的專業技術,為用能單位提供其所需要的節能服務,而用能單位不需承擔節能改造和服務的費用,節能服務公司通過降低用能單位的能源消耗量使得用能單位在享受節能改造成果帶來的效益時,用節省下來的能耗資費支付節能服務公司的改造費用及合理利潤。這種模式的優勢在于可以使用能單位的節能改造風險降到最低,所以在許多發達國家得到推廣。我國在20世紀90年代引入合同能源管理制度,其發展態勢迅猛,但是與之相關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合同能源管理項目財政獎勵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合同能源管理技術通則》等法律法規側重于政策支持,且對其法律關系缺乏明確的規定,這是我國合同能源管理法律體系構建的主要問題之一。
一、合同能源管理及其法律關系的特征
《合同能源管理技術通則》(GB/T 24915-2010)第三條第一款規定:合同能源管理是指“節能服務公司和用能單位以契約形式約定節能項目與節能目標,節能服務公司提供節能項目用能狀況診斷、設計、融資、改造、施工、設備安裝、調試、運行管理、節能量測量和驗證等服務并保證節能量或節能率,用能單位保證以節能效益支付項目投資和合理利潤的能源效率改進服務機制”。節能服務的領域主要集中在工業、建筑、交通、居民、商業、政府及其他公共機構。為了實施合同能源管理的節能減排項目,節能服務公司與用能單位之間需要簽訂節能服務合同,節能服務合同中的法律關系具有三個特征。
第一,合同能源管理法律關系專業性強且周期長。簽訂合同后,用能單位將需要改造的項目移交給節能服務公司,從而能夠專注于生產和服務。而節能服務公司對于項目的改造設計、安裝和實施以及正式的運營和維護均采用先進的科學技術,由專業知識的技術人員參與解決,而相關知識的復雜性、科學性不是非專業人士所能理解的,這也是用能單位交由節能服務公司進行全面服務和管理的主要原因。另外,能源管理合同的履行周期很長,一般為三到五年,有些甚至長達二十幾年,這加大了潛在的風險性,也凸顯了雙方友好合作對推進節能項目進程的重要性,合同能源管理的順利進行必將依賴雙方完善的合同條款和應對節能改造過程中出現的情勢變更以及一些不確定風險的具體措施,民法中的誠實信用原則也尤其重要。
第二,合同能源管理法律關系具有雙務且有償的特征。所謂雙務是指雙方當事人互承擔對待給付義務;所謂有償是指當事人一方享有權益,須向另一方償付相應代價。合同能源管理中,雖然在項目改造直至完成期間的各項工作和費用支出均由節能服務公司負擔,但在項目投入使用后,用能單位需要按照合同約定,向節能服務公司支付相應的服務費用,直至其收回成本及合理利潤。
第三,合同能源管理法律關系中占有和權屬不同時轉移,這是能源管理合同最顯著的特征。合同能源管理中,節能設備在進行建設和投入使用階段,節能服務公司只是移交了設施的使用權給用能單位,用能單位需要用節省的能源利潤支付節能服務公司的成本和收益,待節能服務公司的成本利潤得到滿足后,合同履行完畢,節能設施的所有權才能歸用能單位所有,權屬轉移才能完成。
二、能源管理合同的法律性質
合同是合同能源管理法律關系的基礎,它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中分期付款合同、融資租賃合同、技術合同等有名合同密切相關,但又不完全相同。
分期付款合同是買賣合同的一種,《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條規定:“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分期付款合同的獨特之處在于,買受人未履行支付價款或者其他義務的,標的物的所有權屬于出賣人,在雙方無約定時,買受人未支付到期價款的金額達到全部價款的五分之一的,出賣人可以要求買受人支付全部價款或者解除合同。而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下,節能服務公司在對方未付清全部合同款項之前對自己投入的全部節能設備設施享有所有權,這一點與分期付款買賣合同有相似之處。但區別在于,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下,節能服務公司提供的設施只是其履行節能服務義務的手段,而不是合同的標的,只有在對方履約、服務方取得全部收益的情況下才會將設備設施的所有權轉移給接受服務的一方。此外,用能單位依合同所支付的價款也并非是設施購買款,而是作為接受節能服務的對價存在。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條規定:“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融資租賃實質上是一種特殊的融資手段,它涉及設備制造方、出租方和承租方三方當事人。從商業運作模式上看,融資租賃與合同能源管理模式較為接近,都是由合同的相對方分期支付合同價款,在合同履行完畢之前由出租人或節能服務提供方對設備享有所有權。但是,這兩類合同存在本質上的不同:首先,融資租賃下的出租人,無須向承租人提供任何技術服務,就連標的物的取得也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訂立的買賣合同而取得,所以很長一段時期我國一直將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公司作為非銀行金融機構來管理。其次,租賃物的所有權雖為出租人所有,但在合同期內由承租人占有和使用。因此,《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在承租人占有租賃物期間,租賃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害的,出租人不承擔責任。第二百四十七條第一款規定承租人應當履行占有租賃物期間的維修義務。而在合同能源管理機制下,用能單位在合同期內雖然在使用節能設施但通常不占有這些設施,因此,不會對設施造成第三人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也無須對設備承擔維修義務。再次,在融資租賃中,對于租賃物、出賣人的選擇取決于承租人的需求,而非出租人自己的主張。合同能源管理中,節能項目的各種設備、技術的選擇,則因用能單位的托付而由節能服務公司根據節能要求自行決定。最后,在融資租賃中,出租人只負有將租賃物交付給承租人的義務,此時便可取得報酬,至于租賃物的質量、品質瑕疵在所不問。合同能源管理中,節能服務公司擁有對節能設備、技術的選擇權,因此,需要對設備、技術的節能質量負責,若無法達到合同約定的節能效果,節能服務公司將無法收回成本并獲得利潤,風險之大不言而喻。
《合同法》第三百二十二條規定:“技術合同是當事人就技術開發、轉讓、咨詢或者服務訂立的確立相互之間權利和義務的合同”,技術合同包括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服務和技術咨詢四個方面。能源管理合同與技術合同之間有很多類似之處,它兼有技術開發、技術咨詢和技術服務的內容。它區別于普通的技術合同之處在于:合同的客體僅指向節能服務的提供;合同結構上更加復雜,對技術服務之外的能源審計、節能測量、工程施工等工作也要負責;提供節能服務能否取得合同價款與節能效果相掛鉤。
總之,合同能源管理法律關系雖然與《合同法》規定的有名合同存在一些共同的特征,但又有本質區別,無法歸為其中之一,應當歸為無名合同。無名合同包括單一型、混合型、復合型三種類型,合同能源管理法律關系應當屬于混合型無名合同。隨著合同能源管理機制的發展,將來會有大量的、復雜的能源管理合同出現,僅定位為無名合同難以滿足這一新興制度發展的要求。筆者認為,我國應當加強對合同能源管理法律規范的定性與規范,從而促進合同能源管理的健康發展,實現節能、盈利的目的。
三、合同能源管理法律關系主體的權利義務
節能服務公司、用能單位是合同能源管理法律關系的重要主體,此外,有些特殊的節能項目除需節能服務公司進行節能改造外,還需其他機構進行輔助工作,為合同的順利履行提供相應服務。
《合同能源管理技術通則》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節能服務公司是按照合同能源管理機制為用能單位提供能源效率改進服務的專業化服務公司”。詳言之,節能服務公司是以營利為目的,為用能單位提供用能狀況診斷、節能項目設計、融資、改造(施工、設備安裝、調試)、運營管理等服務的專業化公司,并通過與用能單位分享項目實施后產生的節能效益來實現盈利和滾動發展。由于節能服務公司從事的節能服務具有高技術、專業化特征,因此,節能服務公司既需要具備相應的能源管理水平,以保障項目的順利進行;也需要擁有一批高技術專業水平的從業人員,以確保節能服務的質量。此外,必不可少的資金支撐也是節能服務公司生存的基礎。只有同時具備以上資質,節能服務業才能得到更好的發展,才能提高自身開發多重項目的能力。合同能源管理中,節能服務公司的權利主要包括:首先,節能服務公司有收取資本和報酬的權利。在能源管理合同的履行過程中,用能單位將需節能的項目交由節能服務公司后,由節能服務公司投入大量資金進行改造。改造完成后,節能服務公司有權按照合同約定收回資本,并賺取相應報酬。其次,根據能源管理合同的特征,在能源管理合同的履行過程中,節能服務公司在尚未完全收回成本和利潤期間擁有節能設備的所有權,但也需要承擔相應的義務,需要負擔項目改造的全部資金,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用能單位提供,但可通過融資等途徑向金融機構籌集;需要在節能項目完成后及時交由用能單位運營,并在合理取得相應收益后,轉移所有權;需要保證節能項目完成后能夠達到預期的節能效果,否則,節能服務公司要自擔風險;需要對投入使用的節能設施負有維修和保養義務,使其能夠安全使用并達到理想的節能水平。
用能單位普遍存在,只要其有節能減排的意愿,具有法律規定的合法企業資質,均可依合同能源管理機制進行改造。在我國相關節能法規和政策的指引下,有節能需求的單位會不斷涌現。合同能源管理中,用能單位的權利主要包括:首先,對完成的節能設備進行驗收;其次,在合同約定的節能服務公司收回收益后,取得節能設備的所有權。一項合同能源管理項目能夠順利開展,除了節能服務公司必須提供專業服務外,用能單位還必須承擔輔義務。在節能設備改造前,用能單位需充分說明本單位能源利用情況,提供各種相關的設備信息。如果項目有需要,用能單位還需提供相應的場地、設備等條件。設備投入使用后,用能單位應在規范合理的條件下使用,若因用能單位操作不當導致無法達到預期的節能效果時,用能單位需要承擔全部責任,而節能服務公司仍然可以按照合同約定獲取節能報酬。
四、合同能源管理法律關系的特殊事項
合同能源管理運行過程中存在一系列問題,需要通過法律關系的調整予以解決。
第一,合同能源管理的標準合同文本設計。目前,在我國的能源管理合同中,節能服務公司由于發展時間短,簽訂合同可借鑒的資源比較少,再加上經驗不足且考慮不周,往往在與對方訂立合同時缺乏嚴密性。用能單位也會因為對節能改造工程中過于復雜且專業的技術信息無法完全理解,信息知曉度的偏差使得用能單位在簽約過程中會面臨談判困難,這勢必為合同能源管理的順利發展造成阻礙。為使合同雙方能夠破除這些障礙,應設計合同能源管理標準合同文本,使雙方的合同更加規范和嚴密。標準合同文本應當推廣標準化的能源合同語言,并在合同文本上加入專業術語的解釋和說明,同時對核心條款注明適用條件和范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