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業稅收籌劃模板(10篇)

時間:2024-02-20 15:4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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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業稅收籌劃

篇1

在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發展的大環境下,稅收作為我國宏觀調控的重要手段之一,越來越受到社會各界及企業管理者的高度關注。本文側重研究建筑企業稅務方面,包括建筑企業納稅籌劃的重要性、主要內容及有效方法。

一、建筑企業納稅籌劃的重要性分析

納稅籌劃對建筑企業實現可持續發展具有關鍵的作用和深遠的影響。首先,從微觀角度來分析,納稅籌劃有利于建筑企業進一步優化資源,通過提前對企業經營活動、投資項目、理財活動進行籌劃和安排,最大限度地取得節稅的經濟效益。毋庸置疑,追求利潤最大化是企業經營的最終目標,納稅籌劃有助于提高企業獲利能力、增強市場競爭力,并可大力促成企業可支配收入的顯著增長,有效降低企業的外在成本,通過對企業生產、經營以及投資等各項資源的有效優化和高效整合,為建筑企業實現可持續發展提供源源不斷的支撐力。其次,從宏觀角度來分析,建筑企業納稅籌劃對政府實現宏觀經濟調控目標具有推動和促進作用,對政府實現財政收入的持續性增長大有裨益,與此同時,企業納稅籌劃在相當程度上可以促使國家、政府不斷完善稅收改制,逐漸彌補我國現行稅制存在的不足和缺陷,促成國家稅收法規的落實落地,有利于國家財政增收。

二、建筑企業納稅管理的主要內容

(一)納稅政策管理

納稅政策管理是建筑企業納稅管理的基礎工作和重要內容,指的是企業必須對納稅管理活動開展可能涉及的稅收法規、政策展開全面收集、妥善整理、科學分析并深入應用于實際管理中的一系列工作。首先,企業應積極營造高度重視納稅管理的良好氛圍,大力宣傳納稅管理對企業發展的重大意義,在全員范圍中形成強烈的納稅管理意識,激勵相關員工積極開展并切實落實納稅管理一系列工作。其次,企業應合理配置納稅管理崗位,將納稅管理的具體任務細分到每個人身上,由具備專業知識的人員對納稅政策、法規進行收集、整理和分析。隨著經濟體制的不斷變革,建筑企業稅收政策處于不斷調整和變化的狀態,崗位人員必須做到與政策環境高度同步,及時了解最新的稅收政策并結合企業特征加以合理利用,積極響應政策要求并預判政策趨勢,盡可能爭取政策指導和支持,切實保障納稅管理的有效性。

(二)納稅成本管理

降低納稅成本、實現利潤最大化,是建筑企業開展納稅管理活動最直接和最主要的目標,因此,納稅成本管理可以說是企業納稅管理過程中最核心且最重要的內容。通過對生產經營活動的事先籌劃和安排,從全局的戰略角度進行高度協調和有效控制,統籌規劃企業納稅方案,最大限度地降低企業稅款繳納的相對數和絕對數,合理實現對企業納稅成本的合理管控。

(三)納稅風險管理

納稅風險管理是建筑企業納稅管理過程中不得不執行的重要內容,納稅風險是客觀存在的,一旦對其失去有效的管控,則必然會給企業帶來不可控的損失。在當下競爭激烈的市場環境下,建筑企業務必須不斷強化納稅風險管理,熟悉并掌握稅收政策法規,切實將稅收風險控制在企業可承受范圍之內。

三、建筑企業稅收籌劃方法

(一)樹立正確的稅收籌劃觀念

觀念意識在相當程度上決定著行動結果,企業應精準把握稅收籌劃的鮮明特點,即稅收籌劃的合法性、事前籌劃性及目的明確性,并嚴格遵守稅收籌劃的基本原則,確保稅收籌劃不與稅收法律規定的原則相違背、始終堅持事前籌劃原則和效率原則。在對稅收籌劃具體內容和客觀要求具備充分認知和深刻理解的基礎上,不斷增強必要的稅收風險管理意識,風險總是與收益相伴的,企業必須清楚認識到稅收籌劃在有效降低成本費用的同時可能存在的顯性風險和隱性風險,避免籌劃過度或籌劃不當等極端現象的出現。

(二)合理利用稅收優惠政策

稅收優惠政策對企業實現節稅的經濟效益目的具有積極和促進作用,如《企業所得稅法》將有關資源綜合利用和安全生產的產業都一并納入了產業優惠體系,這對相關企業來說無疑是利好消息,建筑企業在經濟發展新體制下面臨著嚴峻的挑戰,更應充分利用稅收優惠政策,深度解讀優惠政策對企業自身的有利作用,在遵守稅法規定的基礎上,巧妙利用優惠政策大力提升企業稅收籌劃效果,促進企業的長遠穩步發展。

(三)建立健全稅收籌劃管理機制

篇2

一、引言

近些年來,企業進行稅收籌劃的思想得到了推廣,各個企業開始逐漸了解稅收籌劃理念并開展相關工作。對于企業來說,稅收籌劃能夠幫助企業減少稅收負擔,降低成本壓力,從而獲得高收益和更多發展機會。對于國家而言,企業在法律法規允許的范圍內進行稅收籌劃,雖然短期內可能會減少部分稅收收入,但是國家的宏觀調控政策得以實施,市場稅收環境變得更加良好,有利于國家政策的推行。

二、納稅籌劃的風險和可能產生的不利影響

建筑企業具有投資大、建設周期長、收益高的特點,自然其稅收成本的負擔也大,因此建筑企業進行稅收籌劃是為了降低稅負,獲得稅后利潤的最大化。但是,稅收籌劃對于企業的稅務處理能力和學習涉稅法律法規有著較高的要求。企業在進行稅收籌劃時還需特別關注稅收籌劃中可能涉及到的相關風險,包括不依法納稅的風險、稅法變動的風險以及稅收籌劃成本較高的風險等。因此,企業在進行稅收籌劃時,要充分考慮企業的經營管理特征和稅收籌劃的各種方案,權衡利弊選擇最優的方案。另外,納稅籌劃作為企業減輕稅負成本的手段,其本身也具有一定的局限性,若沒有根據企業實際情況合理規劃稅收籌劃方案,可能會影響企業稅收籌劃目標的實現,造成不良影響,就是過于依賴稅收籌劃等輔助工作而忽視核心競爭實力。稅收優惠政策是國家為鼓勵行業發展而出臺的利好條件,但是企業真正立足于市場的核心重點還在于企業提供的產品和服務,建筑企業的競爭核心在于施工質量的優劣,因此企業在充分利用稅收籌劃獲取收益的同時,更要加強企業技術創新和服務提升。

三、我國建筑企業在稅收籌劃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增值稅進項抵扣不充分,抵扣比例低增值稅在建筑企業納稅額中占比大,增值稅進項抵扣是稅收籌劃管理中需重點關注的部分,現階段我國眾多建筑企業在增值稅進項抵扣上難以實現預期效果。首先,在采購環節的進項稅額抵扣上。建筑企業施工所需的原材料數量眾多,最常見的有水泥、砂石料、鋼材、板材等等,一般需要選擇合適的供應商長期合作,在供應商的選擇上,很多建筑企業采購部門由于缺乏科學稅收籌劃理念,沒有考慮稅收繳納的影響,沒有進行詳細計算,只考慮原材料報價的高低進行供應商的選擇,往往會選擇一些小規模納稅人供應商,但是這樣的選擇會給企業長期的納稅籌劃形成不利影響。其次,在施工環節的進項稅額抵扣上。據調查,我國建筑企業的人力勞務成本占據建筑成本的三成左右,但建筑企業卻難以取得人工成本增值稅專用發票,給企業納稅造成了巨大的負擔。在建筑企業施工過程中,往往會使用大量的臨時勞務者,涉及的人數眾多且領域較廣,導致建筑企業進行工資發放和代扣代繳時進行稅收籌劃有很大的困難。

(二)稅收政策理解不充分,企業資金時間價值被占用建筑企業的經營管理過程周期長,所需要投入的資金規模大,在不同階段企業的資金需求不同,因此在施工建設階段可能會產生一批閑置資金或資產,建筑企業需要充分考慮資金的時間價值,實現稅收籌劃的現實意義。首先,在固定資產的折舊環節。建筑企業的固定資產主要包括加工、組裝的各種機器設備,大部分建筑企業采用直線折舊法對固定資產計提折舊,這種折舊方法較為簡單,但是卻忽視了固定資產的時間價值,沒有考慮到不同時間固定資產使用的強度,稅收籌劃中對固定資產的折舊抵扣顯得更加困難。其次,建筑企業增值稅的納稅期限稅務機關一般核定為按月納稅,由于增值稅的繳納具有一定的滯后性,即企業的涉稅事項發生后再向稅務機關申報繳納,企業只需將申報時間控制在納稅期限期滿后15天內,因此合理安排增值稅的申報時間有利于企業價值最大化,但是有些建筑企業對這一時期的稅收籌劃卻沒有應用好,使這部分稅金喪失了時間價值。

(三)缺乏科學納稅籌劃理念,稅務人員專業能力有待提高通過對我國建筑企業稅收籌劃的調查分析來看,建筑企業管理者對稅收籌劃的重視程度還存在著一定的不足,很多建筑企業管理者對于稅務管理還保留著傳統的思想,認為稅務管理只需要按照稅法規定依法納稅即可,沒有進行科學納稅籌劃的意識和觀念,因此會導致建筑企業內部對稅收籌劃的整體關注程度不高,企業內部組織也沒有設置專業的稅收籌劃部門和崗位人員,處理稅務管理的工作一般由財務部門人員兼職,缺乏專業的稅收籌劃技能和素質,無法滿足現階段國家稅收政策的要求,一定程度影響了稅收籌劃工作的開展。

四、建筑企業稅收籌劃方案設計

(一)增加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首先,是采購環節的稅收籌劃。對于建筑企業來說,最重要的采購物資一般為建筑材料,以往多數建筑企業會選擇小規模納稅人供應商采購建筑物資,主要是為了獲取較低的物資供應價格,但是從稅收籌劃的角度來說,建筑企業應該選擇一般納稅人供應商進行采購,雖然這些供應商可能會提供較高的原材料價格,但是考慮到一般納稅人具有13%較高的抵扣比率,而且進項稅額可以節約附加稅費,即可比采購成本=含稅價/(1+稅率)*(1-稅率*附加稅率)。假設采購一批相同的物資,只有在小規模納稅人供應商提供的采購價格低于一般納稅人供應商報價的11.51%可比采購成本時,采用小規模納稅人供應商才是有利的。因此,建筑企業在選擇供應商時,要充分考慮到稅收籌劃的影響,做出對企業最有利的選擇。其次,是施工環節的稅收籌劃。從上文的問題分析中我們可以得知建筑企業勞務成本占據成本費用較大比重,并需要在項目所在地聘用臨時勞務,導致了很多納稅問題。考慮到稅收籌劃,建筑企業在施工期間需要聘請臨時勞務時,應該轉變原有的工資單支付方式,采取從勞務派遣公司購入臨時勞動力的方式,可以讓建筑企業在勞務雇傭上獲取一部分進項抵扣金額,減少納稅負擔。

(二)充分利用企業資金時間價值首先,從工程款結算和申報納稅的方面進行籌劃。建筑企業可以通過在法律允許的時間內延緩收入確認時間,或者是選擇提前實現稅前扣除,推遲納稅期限。采用這種稅收籌劃方案,可以使企業顯著增加某一階段的現金流,利用這一現金流企業可以獲取資金時間價值,增加企業利潤,也可能為企業暫時解決現金周轉問題。其次,從固定資產折舊方面進行籌劃。當前大部分建筑企業對于固定資產往往采用直線法進行折舊,這種折舊方法與加速折舊法等方式產生的當期折舊額有所不同,影響到資金的時間價值也有較大差異。在選擇固定資產折舊方法時,可以考慮加快資產折舊速度,這樣會導致固定資產在使用期間前期折舊顯著高于后期折舊,可以實現遞延部分稅款的繳納,也增加了企業的現期現金流量,增加了資金的時間價值。

篇3

一、建筑企業稅收籌劃基本特點

針對建筑企業來說,在開展稅收籌劃工作過程中,需要從企業自身情況進行分析。由于和其他企業進行比較,建筑企業施工周期相對偏長,并且施工內容比較多,資金投放量較大,涉及的稅務內容繁瑣,其中包含了增值稅、所得稅、印花稅等。建筑企業結合自身情況和特點,其稅收籌劃具備的特點具體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剛性大,也就是結合當前我國稅務改革要求,針對建筑企業納稅人,不管是采用哪種工程結算方式,都涉及了諸多增值稅業務。另一方面,征收范疇廣泛。在建筑行業中,部分企業財務核算水平有待提升,并且缺少統一的核算標準,無法實現稅收的精準核查。在這種情況下,在進行稅務征收的過程中,其基層稅務部門要想確保稅源,將會采用核定征收方式向建筑企業征稅。

二、建筑企業會計稅收籌劃原則

(一)合法性原則

從稅收籌劃自身角度來說,其往往構建在合法的標準上,反之將無法實現稅收籌劃,也就是使得企業面臨偷稅、漏稅的威脅。建筑企業在開展工程建設工作以及日常管理活動時,各項內容都要嚴格按照國家法律標準進行,不可出現違反法律標準的狀況,在出現違法亂紀行為時,應該第一時間和公安、工商管理等部門聯系,及時將現象處理,避免造成違法規模的擴大。稅收籌劃作為一項合法性工作,秉持的最基本要求在于嚴格按照國家法律要求進行。

(二)效益性原則

由于開展稅收籌劃工作的意義在于滿足國家法律標準的情況下,減少建筑企業運營成本,給企業創造理想的效益,實現企業效益最優化。所以,在落實稅收籌劃工作過程中,需要綜合思考行為目的。在國家法律許可的情況下,對納稅行為進行綜合評估,給后續建筑企業發展提供條件。假設在企業運營發展過程中需要充足的資金支持,則需要結合資金需求,合法避稅,將稅收籌劃自身作用全面發揮。秉持效益最大化原則,不但可以確保企業順利運行,同時還能實現建筑企業發展規劃合理設定,精準核算企業需要投放的成本數據,根據勞動計劃進行再生產,從而提升企業發展潛力,引導企業健康發展。

(三)權衡性原則

稅收籌劃行為不單單是為了減少成本投放,同時也能夠有效的防止各種稅收風險出現。所謂的規避風險也就是,結合當前建筑企業運營發展中可能存在的各種的風險因素,采取對應的風險防范對策,減少風險出現的可能性。為了避免企業因為受到各種因素影響而造成資金鏈的斷裂,則需要開展稅收籌劃工作,確保企業資金穩定運行。在每次工程結算工作結束以后,財務部門需要保存在應急資金庫中,可以給建筑企業今后運營發展提供資金支持。所以,在開展稅收籌劃工作時,需要秉持風險和權益權衡的原則,為建筑企業今后發展保駕護航。

三、建筑企業會計稅收籌劃要點

(一)確認企業收入

在工程建設過程中,建筑企業需要繳納的稅費往往由企業收入高低情況來設定,并且企業收入將會給企業獲利總額情況帶來直接影響,最終決定企業繳納的稅費額度。結合新稅法標準得知,建筑企業可以結合當前已經實現的工作情況及工程施工進度進行收入確認,但是因為施工項目時間跨度相對較長,并且無法在一個會計年度中實現。因此,建筑企業需要在法律標準許可的情況下,結合自身實際狀況和要求,最大限度的延遲工程款項結算收入確認時間,從而實現納稅事前的延遲,提升企業資金應用效率。

(二)完善會計核算管理體系

建筑企業需要做好會計核算管理體系構建工作,根據國家規章體系要求開展會計核算工作,優化會計操作流程,定期安排會計工作人員接受專業培訓和考核,使其對國家最新的稅收政策有深入的認識,明確會計工作流程,引導稅收籌劃工作順利開展。建筑企業管理層級以及決策層級需要加強對會計工作執行情況的監管,科學設定激勵體系,引導會計工作人員學習相關稅法知識,掌握國家納稅標準和要求,科學設定稅收籌劃方案,在減少企業稅收壓力的同時,營造良好的工作環境。

(三)扣除不用計算賦稅的費用

費用扣除給企業所得稅帶來一些影響,建筑企業在稅法許可的范疇中,需要對各個費用列支以及可能造成的損失進行評估,縮減稅基,減少企業稅費的繳納。首先,需要明確國家許可的企業列支費用,在這種情況下,能夠降低賬目上企業效益,并且適當的減少企業繳納的稅務費用。其次,對部分出現經濟損失的費用加以記錄和核查,保證各種費用不可超出稅法所要求的列支限額。

(四)轉變企業組織格局

首先,建筑企業需要通過集團股份企業實現稅負的均衡。其具備的優勢在于集團企業能夠改善子公司組織框架以及管理方式,把企業整體發展當作主體,實現稅收籌劃,從而促進集團企業和子公司稅務關系的協調和發展,減少集團企業稅費繳納額度,提升企業稅收效益。其次,建筑企業需要向高新技術企業獲取稅收優惠政策。通過應用優惠政策,能夠實現建筑企業內部資源的整合,并對各項和新技術材料有關的資源進行分配,申報高新技術企業,享受國家優惠政策,極大限度的減少企業稅負。

(五)認真研讀合同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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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程中,建筑企業應繳納的有關費用是由企業的收入高低決定的,而且企業的收入還會對企業的獲利總額產生重大影響,最終決定企業應繳納所得稅的數量。根據稅法的相關規定,建筑企業可以根據當前完成的工作量以及工程的進度分期來確定收入,但是由于施工項目的時間跨度比較大,很難在一個會計年度內完成,所以,建筑企業可以在稅法允許的范圍內個根據自身的實際情況最大限度地推遲工程結算的收入確認時間,從而推遲納稅期限,充分利用無息交稅資金。

(二)扣除不用計算賦稅的費用

費用扣除對企業所得稅具有一定程度的影響,建筑企業在稅法允許的范圍內,需要對費用進行列支、預先估算可能發生的經濟損失,從而實現對稅基的縮小,同時減小企業所得稅。首先,要充分列支國家允許的自身企業的列支費用,這樣,就可以減少賬目上的企業利潤,同時需要對要繳納的稅務費用要合法減少。其次,對某些可能出現的經濟損失以及費用,需要進行計算和記錄。最后,不能超過稅法所規定的有列支限額的費用的限額。

(三)改變建筑企業的組織形式

在進行稅收籌劃時,建筑企業可以對自身的組織形式進行適當的改變,從而實現其稅收的籌劃。通過改變這種形式實施的稅收籌劃,能夠分為三種。第一,通過組織集團股份公司來平衡稅負。其主要的優點就是集團公司可以整體調整子公司的組織形式和注冊地點以及財務管理方式,以企業的整體發展為中心,來進行稅收籌劃,從而實現對集團子公司之間的稅負關系的平衡和協調,而達到減少集團公司的繳納稅款的量的目的,以此來增加子公司的稅后利潤。第二,建筑企業通過向高新技術企業發展來享受稅收的相應補助以及優惠政策。對高新技術企業,國家制定了相關的優惠政策,鼓勵其創新,對于這樣的優惠政策,建筑企業應該充分利用,重新整合集團公司內部的建筑材料,對相關的新型技術材料等技術資源進行重新整合,申報高新接受企業,享受國家的稅收優惠政策,盡可能地將稅負降到最低。第三,建筑企業可以通過兼并或收購虧損企業的方式來享受盈虧抵補的稅收優惠政策。根據稅法的有關規定,企業對虧損企業進行兼并和收購之后,可以合并報表,其將來5年內的虧損都可以通過對盈利企業的盈利來抵消。因此,建筑企業可以通過對實際情況的充分掌握和分析,對虧損企業進行兼并或收購,另外,要在稅法規定的彌補期限內,對被兼并企業的虧損部分進行稅收彌補,從而實現對企業稅負的降低。

(四)認真對待合同內容

建筑企業在其經營過程中會與其他一些企業進行合作,因此就需要與之簽訂一定的經濟合同。合同中所涉及的價格因素會影響到建筑企業的納稅情況,因此,建筑企業在簽訂經濟合同時,需要對合同中所涉及的價格條款嚴格考慮,因為合同中的價格條款會對企業的稅負產生重大影響,對合同中的經濟因素都需要謹慎斟酌,仔細考慮和分析,防止稅負支出,這些稅負支出是由合同漏洞所造成的,從而合法維護建筑企業的根本經濟利益。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建筑企業在進行稅收策劃時,需要遵循一些原則:即遵紀守法原則、利益最大化原則、權衡風險利益的原則。在嚴格遵循這些原則的基礎上進行會計稅收籌劃,能夠使企業的經濟利益達到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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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2008年11月5日,國務院第34次常務會議決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國范圍內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這標志著我國增值稅改革向前邁出了重要一步,必將對我國宏觀經濟發展產生積極而又深遠的影響。同時,增值稅轉型改革可以消除當前生產型增值稅稅制所決定的重復征稅的因素,降低企業設備投資的稅收負擔。有利于鼓勵投資和擴大內需,促進企業技術進步、產業結構調整和經濟增長方式的轉變,對于增強企業發展后勁,提高企業競爭力和抗風險能力,克服當前金融危機所帶來的不利影響,起到很好的作用。

一、增值稅轉型改革的主要內容

根據對外購固定資產所含稅金扣除方式的不同,增值稅分為生產型、收入型和消費型三種類型。自1994年稅制改革以來,我國一直實行生產型增值稅,此次增值稅轉型是指從生產型增值稅轉變為消費型增值稅,其主要內容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取消原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第一款:購進固定資產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修改為自2009年1月1日起,在維持現行增值稅稅率不變的前提下。允許全國范圍內(不分地區和行業)的所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抵扣其新購進設備、固定資產所含的進項稅額。未抵扣完的進項稅額結轉下期繼續抵扣。當然購進的應征消費稅的小汽車、摩托車和游艇除外。這樣有利于推動企業的固定資產投資,增加企業在固定資產在使用壽命期間的利潤。

第二。取消進口設備增值稅免稅政策和外商投資企業采購國產設備增值稅退稅政策,有利于鼓勵自主創新能力,走國產化設備之路,還有利于振興裝備制造業。同時出口型生產企業可以抵扣的進項稅額相應增加,從而降低企業的出口成本,提升國際競爭力、知識產權國有化和品牌形象。

第三。對小規模納稅人不再區分工業和商業設置兩檔征收率,將小規模納稅人的征收率統一降低至3%,有利于中小型企業降低成本和稅務,提升其競爭力;將礦產品增值稅稅率從13%恢復到17%。有利于國家通過稅收政策調控資源開發利用和環境保護,實現經濟增長的可持續發展。

第四,根據財稅[2008]170號《關于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規定,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不再免征增值稅。

第五,修訂后的增值稅條例取消了廢舊物資發票抵扣稅款的規定,這意味著對廢舊物資發票作為抵扣憑證的管理將更為規范化,以減少人為利用該規定導致國家稅收的流失。

二、建筑企業混合銷售行為稅收籌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稅[2008]50號)第五條和第六條有關規定,納稅人銷售自產貨物并同時提供建筑業勞務的混合銷售行為,應當分別核算貨物的銷售額和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的營業額,并根據其銷售貨物的銷售額計算繳納增值稅,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的營業額不繳納增值稅;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貨物的銷售額。根據該規定。如果企業的增值率在臨界點范圍之下的,通常不分開核算,反之,分開核算。如果企業增值率較高,并且更新設備和購入固定資產少,在不影響建筑企業資質和業務的前提下,不妨考慮將企業轉化為小規模納稅人,統一按照3%征收增值稅,從而獲得稅收減少的好處。

案例1:甲公司是一般納稅人,生產鋼結構并附帶安裝,有專門的建筑資質,所有的收入都開具增值稅發票,2009年銷售鋼結構收入600萬元,建筑安裝收入400萬元,采購原材料500萬元,沒有分開核算。

根據規定。由于甲公司將安裝收入和銷售收入沒有分開核算。所以甲公司的安裝費并入鋼結構銷售價款中一并繳納增值稅。

應納增值稅=(600+400)×17%-500×17%=85(萬元)

說明:在此沒有考慮相關的附加稅費,下同。

籌劃方案一:

如果對該公司進行稅收籌劃,即在2009年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單獨注明建筑安裝收入200萬元,分別開具增值稅發票和建筑業發票,那么該公司就可以分別核算增值稅和營業稅。

應納增值稅=600x17%-500×17%=17(萬元)

應納營業稅=400×3%=12(萬元)

該公司合計繳納稅金=17+12=39(萬元)

盡管該公司發生的經營業務是相同的,但經稅收籌劃。稅金減少85-39=46(萬元)

籌劃方案二:

由于該公司沒有購進過多的固定資產,并且增值率較高,那么不妨換個角度來思考,將該公司的一般納稅人資格改為小規模納稅人,那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2008]第538號)規定,其適用稅率為3%。那么該公司的安裝費并入鋼結構銷售價款中一并繳納增值稅。

應納增值稅=(600+400)×3%=30(萬元)

方案二要比方案一稅金減少39-30=9(萬元)

當然。在不影響企業信譽和業務的前提下,并且獲得稅收主管部門的認可,否則僅為了追求減少稅收支出,而影響了企業業務拓展,得不償失。

三、建筑企業購進設備的稅收籌劃

稅法規定所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都可以抵扣其新購進設備、固定資產所含的進項稅額,因此,作為一般納稅人的建筑企業,當其涉及到設備更新的時候,其購進的固定資產的進項稅也可以合理抵扣。此時,如果購進設備時,建筑企業需要同時向銷售方支付一定的技術轉讓費時,不妨采取多支付設備費,少支付或者不支付技術轉讓費的做法,即將技術轉讓費隱藏在設備價款中,那么建筑企業就可以實現多抵扣設備進項稅的目的,少繳納增值稅。

案例2:甲企業為一般納稅人。主營業務為生產銷售板房并附帶安裝,有專門的建筑資質。2009年甲企業預計銷售收入5000萬元,原材料價值3000萬元。甲企業管理層擬于2009年向乙企業購進國產化設備一套,價值1000萬元以擴大生產,另甲企業需要向乙企業支付500萬元的技術轉讓費。

按照稅收規定,2009年甲公司應納增值稅=5000×17%-(3000+1000)×17%=170(萬元)

經過籌劃,甲企業與乙企業協商,將技術轉讓費的500萬元中的400萬元作為設備價款支付,只支付100萬元的技術轉讓費,這樣對于乙企業而言,收入沒有實質變化,但是對于甲企業而言,設備價款400萬元可以成為進項稅額購成部分抵扣。

籌劃后甲公司應納增值稅=5000x17%-(3000+1000+400)×17%=102(萬元)

經籌劃后甲公司稅金減少額=170-102=68(萬元)

四、建筑企業組織形式的稅收籌劃

對于有些企業,應該樹立逆向思維,除了擴張之外,還應該收縮。

案例3:甲企業為一般納稅人,生產板房并附帶安裝。有專門的建筑資質,所有的收入都開具增值稅發票。2005年甲企業管理層立足企業多元化發展策略,投資擁有一家獨立核算的控股子公司乙運輸有限公司。經過三年多來的運行,乙公司的外部業務并沒有實現預期的快速發展,反而呈逐步萎縮態勢。主要是母公司運輸板房等原材料的原因,乙公司擁有的運輸車輛接近報廢,擬于2009年購進1.6升排量以下的運輸汽車500萬元以維持生產。2009年甲企業預計銷售收入5000萬元,原材料4000萬元;乙企業實現主營業務收入2000萬元,其中對母公司甲提供運輸收入1500萬元(沒有專業運輸抵扣票據)。

按照稅收規定,2009年甲公司應納增值稅=5000×17%-4000×17%=170(萬元)

乙公司應納營業稅=2000×3%=60(萬元)

經過籌劃,在履行相關法律程序和義務后,甲公司對乙公司實施吸收合并。取消乙公司法人資格,將其改為分公司。那么乙公司為甲公司提供的運輸勞務雖然存在價款結算,但實質屬于企業內部分配行為,不需繳納營業稅,只需對外提供運輸收入申報繳納營業稅。并且經過合并后,乙企業更新的運輸設備可以作為進項稅抵扣。

籌劃后甲公司應納增值稅=5000×17%-(4000+500)×17%=85(萬元)

乙公司繳納營業稅=500×3%=15(萬元)

經籌劃后甲公司稅金減少額=(170+60)-(85+15)=130(萬元)

此外,2009年度企業購買1.6升排量以下的汽車,還可享受契稅1%的優惠。

五、建筑企業價外費用的稅收籌劃

稅法規定營業稅的營業額為納稅人從購買方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收入,即為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向對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對建筑企業而言,營業額為建筑安裝企業向建設單位收取的工程價款(即工程造價)及工程價款之處收取的各種費用。如果納稅人采取較低的定價、盡量降低價外費用,減少不必要的收費,就可以降低應納稅額,或者將價外費用轉化為較低稅率就可以達到節稅的目的。

例如,建筑企業可以利用自己在采購建筑原材料方面的優勢,購買高性價經的原材料和其他物資,從而節省這部分支出,使成本降低。

案例4:建筑施工企業A為建設單位B建造一座房屋,承包價為1000萬元。合同約定:由建設單位B購買工程所需要的材料,價款為1000萬元。

建筑施工企業A應納營業稅稅額為:(1000萬元+1000萬元)×3%=60萬元

經過籌劃。建筑施工企業A與建設單位B達成協議,由A進行原料、物資采購,由于A有相關的采購渠道,能夠以800萬元的價格購買到符合要求的建筑原材料和物資,那么:

建筑施工企業A應該繳納的營業稅額為:(1000+800)萬元×3%=54萬元。

經過籌劃,甲企業可以少繳營業稅=60-54=6(萬元)

此外,建筑企業將價外費用轉化為較低稅率同樣可以達到節稅的目的。

案例5:甲為施工企業,2008年1月給乙房地產企業修建某小區,價值5000萬元,但是受金融危機的影響,乙企業近來財務狀況不好。乙企業表示1年后連本帶息償還甲企業,雙方簽訂了正式的借款合同。約定利率為7%(假設不高于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利息為350萬元(設不考慮印花稅)。

分析:甲企業應納營業稅=5000×3%+350×5%=150+17.5=167.5(萬元)

經過籌劃,如果改為雙方不簽訂正式的借款合同,那么利息應該作為價外費用計入營業額中,繳納建筑行業的營業稅,那么:

甲企業應納營業稅=(5000+350)×3%=160.5(萬元)

甲企業可以少繳營業稅=167.5-160.5=7(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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盡管稅收籌劃在國外早已出現并已被廣泛應用,有關理論也被引進中國不少年限了,但稅收籌劃在國內并未引起足夠的重視和廣泛應用。國外大型企業和跨國公司林立,我國則中小企業占了絕大多數,加之國外稅收環境與國內環境迥異,國內稅收法律較不完善和落后,因此國外稅收籌劃也只能作為借鑒,而不能完全照搬。

眾所周知,大型企業和跨國公司由于它的規模巨大,所涉及的業務繁多和所跨地域至多使它具有更多的稅收籌劃方法和手段,而中小企業則不同,首先受到自身規模的限制、發展階段的局限以及行業分布的單調等特點,其稅收籌劃必然不同于大型企業和跨國公司的方法。作為中國企業的主體力量的中小企業的稅收籌劃問題有必要進行本地化的分析與研究,使中小企業對稅收籌劃有充分的認識和重視,并提供一些思路和方法,提高企業的競爭能力。

稅收籌劃的工作是十分復雜的,沒有完全統一的方法,具有一定的靈活性。不過要進行稅收籌劃,企業的會計部門首先必須非常熟悉現行的稅收法律法規,因為國家稅收政策、法律法規等規定了一些行業以及地方的優惠政策,代表了國家進行產業調整、地區經濟調整、行業結構調整等經濟發展的方向,企業應盡可能多的利用這些優惠政策,當然由于行業不同,方法差別很大,筆者將以中小建筑安裝企業為例,集中論述稅收籌劃的基本方法,以期拋磚引玉。

初創時的稅收籌劃

企業建立之前,首先要從稅收籌劃方面考慮是建立有限責任還是合伙制,建立有限責任繳完企業所得稅后,投資者還要繳納個人所得稅。而合伙制企業只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可見僅僅從稅收節稅方面,在目前的稅收法律法規下,建立合伙制明顯優于有限責任制。當然,有限責任公司以其法人資產對外僅負有限責任,但這是另外話題。所以小型企業應該從稅收籌劃和節約成本的角度,開創之初以合伙制經營是最優選擇。

當企業既提供建筑材料又提供勞務時,還要選擇究竟以從事建筑材料的銷售還是以建筑安裝業來繳納營業稅。這時需估計商品所占的比例、增殖率大小。增殖稅稅率較高,但有扣除數,營業稅的稅率較低。以增殖率為17.65%為例,當增殖率超過51%時,采用建筑安裝業繳納營業稅,100元只需繳納稅款3元;當增殖率小于51%,則采用銷售業,100元繳納稅款小于〔100×17.65%×17%=〕3元。

營業稅的稅收籌劃

建筑安裝企業需要繳納營業稅。而營業稅的稅率是比率稅率,計征依據是提供勞務、銷售不動產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那么應當盡量減小計稅的依據或減小實際的稅額負擔率(稅款/實際純勞務)。

1、盡量減少價外費用,就可以減小計稅依據。出租房屋時,不妨將水電單獨簽定合同,按照轉售水電繳納增殖稅,否則水電費的金額將并入營業額繳納營業稅。

2、簽定合同的重要性。建筑業的轉包是可以從總包中扣除后作為計稅依據的,轉包必須簽定合同。如果企業請建筑隊建設,不與建筑隊簽定合同,建筑隊自身需要繳營業稅外,該企業也必須并入營業額繳納營業稅,相當于建筑隊的部分營業額在沒有簽定合同的情況下,多繳納了一次營業稅。與建筑隊簽定合同后,建筑隊收入可依據合同從該企業的營業中扣除。例如,承包工程20萬,付給建筑隊14萬,簽定合同后繳納的營業稅為〔20-14〕×3%=1800元,相反,不簽定合同就要繳納20×3%=6000元。

3、采取包工包料形式。建筑業無論包工包料還是包工不包料,料費都要計入營業額。那么就應該盡量減少料費的比率,提高勞務占總價款和價外費用的比率,以減低實際的稅負。最好采取包工包料。如工程勞務款為4萬元,包工不包料,受工單位提供料價值6萬元,那么該企業施工后繳納〔4+6〕×3%=3000元,實際負擔率0.3/4=7.5%,但如果有該企業包工包料,專業化經濟優勢使得同等質量下節約不少的料費。假設節省料費8千元,該企業繳納〔4+5.2〕×3%=2760元,實際負擔率0.276/4=6.9%,節省240元。

4、安裝工程由被安裝方提供設備。安裝工程按照簽定合同的安裝工程產值總額計算營業稅。如果安裝的設備由安裝企業進行購買,那么安裝設備款要計入安裝工程產值,一并繳納營業稅。盡量讓被建設方提供設備,企業僅僅收取勞務安裝費用,并以純勞務安裝費作為計稅依據。例如,安裝勞務費為5000元,設備款為1萬元,那么該企業購買設備進行安裝,〔0.5+1〕×3%=450元,但如果設備由被安裝單位購買,則只需繳納純勞務費為依據的稅款5000×3%=150元,節省300元。

企業所得稅的稅收籌劃

1、企業所得稅以年度為計算依據,按月預繳,有三檔稅率,在臨界值時尤其注意合理安排收入與費用的時間。例如企業總收入為3.1萬,還有一筆2000元的審計費,那么這筆審計費的在12月31號之前支付,就可使企業應納稅所得額變為3萬以下,從而適用抵檔稅率。

2、現行會計政策和方法的多項選擇中以有利于企業為準,例如通貨膨脹時存貨的計價應采用后進先出,折舊的提取采取加速折舊法,縮短固定資產的建設期,使更多的利息費用計入財務費用。

3、對無投資項目的閑置的資金可以購買國庫券,所得收益不繳納企業所得稅。

4、涉及下設機構時的籌劃。分公司和子公司的選擇在于下設公司預計贏利情況。分公司的利潤需要合并入總公司的利潤一并繳納企業所得稅,而子公司作為獨立法人單獨繳納企業所得稅。在預計下設機構虧損時,應采用分公司形式,分公司的虧損用總公司的贏利抵補,且可能降低適用稅率。在預計贏利情況下,可采用子公司形式,使子公司的贏利繳納企業所得稅時使用較低檔的稅率。如預計下設公司前期虧損2萬元,總公司贏利11萬,下設公司采用分公司形式,合并入總公司,繳納企業所得稅〔11-2〕×27%=2.43萬元,如采用子公司形式,該年繳納營業稅11×33%=3.63萬元,適用稅率提高為33%,子公司下年可抵補2萬元,按照稅收籌劃目的,節稅或合理延期納稅,此種情況下,采取分公司形式是有利的;反之如下設公司能贏利,假設為2萬元,采用分公司形式,共繳納11×33%+2萬×33%=4.29萬元,如采用子公司形式則該年繳納營業稅11×33%+2×18%=3.99萬元,比分公司形式要節省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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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建筑施工企業 稅收籌劃 前提 策略

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以及經濟的全球化和一些不確定性因素,建筑施工企業所面臨的經濟環境發生了很大的變化,建筑施工企業只有強化內部管理,采取諸如稅收籌劃等方面的措施來減少資金流出,通過一些業務技巧合理避稅以達到增加效益的目的。

一、建筑施工企業稅收籌劃的前提

(一)合理組建組織形式。建筑施工企業通過改變自身組織形式可以進行稅收籌劃,集團形式的建筑施工企業通過平衡分、子公司整體稅負,根據各個分、子公司的注冊地和匯算清繳形式來完成稅收籌劃,并以此來協調和平衡集團內部各個分、子公司之間的利益,如轉移內部交易定價等等來降低整個建筑施工企業集團的整體稅負。此外建筑施工企業也可以組建一些高新技術企業,充分享受國家相關稅收優惠政策。

(二)科學合理的設置會計科目。建筑施工企業的日常財務處理工作常常會對一些費用區分不清,無形中增加了所得稅匯算的難度,也給稅收籌劃帶來了障礙。會計涉稅科目設置不合理很可能造成列支的費用大于所得稅稅前扣除的限額,增加企業所得稅稅負。為避免這一情況的發生,我們不僅僅節約開支,還應當科學合理設置會計科目來調整費用的歸屬進而達到避稅的目的。如:稅法已經明確對企業會議費進行了規定,只要建筑企業能夠進行可靠、真實原始憑證的提供,那么,企業可以在所得稅匯算之前將會議費進行全部扣除。

(三)合理確認建筑施工企業的收入。建筑施工企業的收入結算金額的大小不但影響繳納營業稅、教育費、城建稅的金額,而且還影響到其利潤總額進而影響所得稅匯算。稅法規定,建筑施工企業的收入可以根據完工工作量和工程進度來確認計量,原因是施工項目周期相對較長,因此,建筑施工企業完全可以在不違背稅法的前提下將相關工程結算收入進行科學、合理的確認,延遲納稅期間,無息使用稅金達到稅收籌劃的目的。

二、建筑施工企業稅收籌劃的策略

(一)建筑施工企業應當在其設立地點、產業結構等方面利用相關稅收優惠政策提前籌劃。⑴合理選擇新建企業的設立地點。對設立地點的選址也影響到企業的稅負,例如:在西部地區設立的企業國家稅收優惠政策很多;在經濟特區、自治區以及沿海經濟開發區,還有高新技術開發區等等設立的企業可以享受低稅率。⑵調整產業結構合理避稅。建筑施工企業可以根據生產經營情況在不影響工程質量的情況下利用廢舊物資充當建筑材料,可以享受稅法規定的廢舊物資再利用5年內減征或免征所得稅的優惠政策。

(二)建筑施工企業經營管理中的稅收籌劃。⑴在稅法規定的限額內充分列支成本費用。在稅法規定的范圍內,建筑施工企業可以最大限度的列支成本費用以及損失等來減少稅基降低稅負。根據稅法規定超過限額的工資薪酬、對外捐贈、招待費不能在稅前列支,這就要求建筑施工企業要嚴格控制限額。⑵合理采用存貨計價方法進行稅收籌劃。在存貨計量中我們可以采用加權平均、移動加權平均、先進先出、后進先出以及個別計價等方法。遇見物價持續上漲,企業應采用后進先出法計量存貨,減低庫存存貨成本,增加銷售成本,進而降低所得稅稅額來降低稅負。反之,遇見物價持續下降,企業應當采用先進先出法計量存貨。近些年來,建筑材料水泥、鋼材等物價持續上漲增加了建筑施工企業的成本和風險,選擇恰當的存貨計價方法來降低企業稅負是值得建筑施工企業重視的問題。

(三)資產減值損失方面的稅收籌劃。《企業會計制度》規定,企業發生資產減值可以提取的減值準備有八項,不得刻意多計提或計提不足,充分體現了謹慎性原則在會計核算中的具體反映和應用,而稅法對資產的減值損失采用據實扣除的辦法,企業對各項資產計提減值準備除了壞賬準備可以按應收款項總額的0.5%稅前扣除外一律不得在稅前扣除。但同時規定,如果資產發生永久性和實質性減損,在規定的期限內報經稅務機關批準,可以確認資產損失,從當年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過期不報將不準稅前扣除,這是進行稅收籌劃應當引起重視的。

(四)合同的籌劃方案。建筑企業投標承包方式以合同形式為主,而經濟合同中許多條款對企業的稅負影響十分大,因此對合同條款的應稅分析也成為籌劃的重要一部分。在經濟合同的簽訂中,應重視影響稅負的各個因素,如建筑施工費與建筑材料費的異同、包工包料與包工不包料形式的區別、土地轉讓合同中關于轉讓辦法等,應將這類合同中的細節理順清楚,避免擬定合同失誤造成稅收支出的不合理。

(五)承包方式和設備安裝的籌劃。包工包料和包工不包料是目前施工企業主要的承包方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其一,無論何種承包方式,營業額均按包工包料工程以料工費全額征收營業稅。這樣看來,施工企業無論采取何種方式都必須交納全額的稅款。然而企業的包料明顯有一定的利潤空間。因此在承包工程時,企業應盡量承包包工包料的工程,然后通過管理,控制材料開支等辦法達到減稅和增加利潤的目的。其二,安裝工程作業中,如以安裝設備衡量作業產值的,營業額包括設備價值。因此,建筑安裝企業在從事安裝工程作業時,應盡量只負責安裝,取得的只是購買原材料和安裝費收入,使其產值中不包含所安裝設備的價款,從而達到合理避稅的目的。

此外,合理的稅收籌劃的方法還有很多,如:在銷售不動產的過程中,各個流轉環節都需要繳納一道營業稅。所以,應最大限度的地減少中間環節,盡量合理合法地避免繳納營業稅。其他的在此不一一列舉了。

總之,建筑施工企業的稅收籌劃是個系統工程,需要對國家相關稅收政策非常熟悉了解,結合本企業的實際,在整個生產經營管理過程中進行納稅籌劃,這樣才能抓住機遇為企業牟利。同時,還需要加強與主管稅務機關之間的溝通,及時的了解有利于本企業的稅收政策,使稅收籌劃工作方案能夠得到主管稅務機關的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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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建筑施工企業來講,實現合理的組織結構形式能夠使其實施合理的稅收籌劃。一般情況下,集團式的組織形式更有利于建筑施工企業進行合理的稅收籌劃,這是因為基于集團組織模式下的建筑施工企業可以通過平衡子公司稅負,實現各子公司的稅后籌劃,進而將集團內部的收益進行有效的協調,從而降低集團本身的稅負,在實現有效成本控制的基礎上,滿足集團整體上對資金的需求。

(二)實現合理的收入確定

建筑施工企業的收入關系到了其應繳納的稅額,進而就影響到了企業利潤額,最終對企業所得稅的匯算產生影響。在當前施工企業中,其收入的計算可依據工程施工的進度和其完工量來確定,而建筑施工企業的工程一般情況下所需要的工期都很長,因此,在符合稅法相關規定的基礎上,建筑施工企業可以從自身的實際需求出發,對工程結算收入進行合理的確認,進而通過確認時間段的延長,使自身能夠獲得納稅合理延遲期間的無息資金,從而在實現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基礎上,真正的實現稅收籌劃的意義。

(三)實現合理的會計科目設置

在建筑工程施工企業中,其財務工作中無法避免出現很多缺少使用明細支撐的費用,這就給所得稅匯算帶來了障礙,從而就制約了建筑施工企業實施稅收籌劃的作用。如果在企業的會計科目中,沒有實現對自身所得稅科目的詳細設置,這樣就會導致會計報表中的各項列支費用無法真實的反映出企業的實際支出,進而使所得稅稅前扣除部分減少,這就直接增加了建筑施工企業的經濟負擔。而避免以上情況發生的方法為:一方面建筑施工企業自身要在合理安排資金的同時盡最大程度減少資金的支出;另一方面,需要建筑工程施工企業要實現對會計科目明細的合理設置,從而將企業自身的各項費用支出等情況記錄詳細且周全,在實現對各項費用有效調整的基礎上,就能夠實現合法避稅,進而就降降低了建筑施工企業所需要承擔的稅負。

二、建筑施工企業構建合理稅收籌劃類型的途徑

(一)建筑施工企業在經營管理上實現合理稅收籌劃的途徑

一般情況下,建筑企業在經營管理的過程中,為了實現對成本的有效管控,降低企業稅負壓力,可以采用如下的方式:基于稅法的相應規定,在不違反稅法規定的基礎上,可以將企業各項損失與成本費用最大化的列支出來,進而在降低自身利潤的基礎上,合法的降低自身所承擔的稅負。而要想實現以上這一點,就需要建筑施工企業強化限額控制,以避免因超出限額而影響到稅收籌劃作用的發揮。與此同時,建筑施工企業實現有效稅收籌劃的另一有效方式為合理采用存貨計價方法,比如:當出現通貨膨脹現象時,施工企業需要采用后進先出的計價方法,這樣就能夠通過銷售成本的增加來實現對所得稅稅額的降低,實現降低賦稅壓力的目的;如果出現通貨緊縮的情況,建筑施工企業可以選擇先進后出的方法來實現降低賦稅的目的,從而幫助企業更好的規避市場風險,實現自身利益的最大化。

(二)建筑工程施工企業在承包方方式上實現合理稅收籌劃的途徑

建筑工程施工企業在承包方式的選擇上通常為半包或者全包,半包方式指的是建筑施工企業只承包工程但不承包建筑材料,全包就是既包工程也包施工材料。但是,當前的稅收法對于建筑工程施工企業納稅的相關規定是:無論建筑工程施工企業選擇全包還是半包,都要按照全包的方式進行繳稅。也就是說建筑工程施工單位需要按照自身的營業額進行全額繳稅,但是,相較半包的方式而言,選擇全包的承包方式會給建筑工程施工企業帶來更大的盈利空間。因此,在建筑施工企業承包工程項目的過程中,應最大程度的向業主爭取建設項目的全包,從而才能在合法的范圍內實現賦稅的有效降低,進而實現自身經濟效益的最大化。但是,在選擇全包的過程中,建筑施工企業需要注意的是,要想通過全包來實現自身經濟效益的最大化,需要實現對施工的有效管理,包括工程施工的進度、工期、施工材料等,從而在保證工程施工質量與工期的基礎上,實現施工材料的有效管理,進而才能實現稅收籌劃的目的,提升自身的經濟效益。

(三)建筑工程施工企業在合同方面實現有效稅收籌劃的途徑

一般情況下,建筑工程施工企業都是以合同的方式來實現對建設項目的承包的,但是,當前的經濟合同存在著很對對建筑工程施工企業不利的內容,進而增加了施工企業的稅負。針對這一點,建筑工程施工企業需要對經濟合同進行深入的分析,并在此基礎上實現對合同的有效籌劃,這對于當前建筑工程施工企業來說也是實現合理稅收籌劃的有效方法之一。因此,這就要求當前建筑工程施工企業需要在簽訂合同的過程中,對于合同的內容進行深入的分析,將能夠影響到企業稅負的各項條款找出,抓住要點進行有效的對比分析,從而避免因合同的不合理所帶來的稅收問題,實現對企業稅收的全面的籌劃,進而降低稅負,強化對成本的控制,以實現利益目標,提高自身的綜合競爭實力比如:在經濟合同中,建筑施工企業需要注重對承包方式的分析、對于材料費用與施工費用的具體規定等,這些都關系到了工程的成本投入問題,有必要對其進行較為詳細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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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圖分類號:F81文獻標識碼:A

收錄日期:2014年6月11日

稅收是我國進行宏觀調控的重要手段,隨著我國市場經濟體制不斷完善,稅收制度也需要進行改革,例如我國出臺的《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方案》即是順應市場和時代的產物。對此,我國多數公司將稅收籌劃提上工作日程,對于我國支柱產業之一的建筑產業來說,越來越多的施工企業開始關注稅收政策,努力采用各種手段降低企業稅負,從而提高企業經濟效益。對于眼下我國稅收政策的重點放在營業稅改為增值稅上,筆者認為,這是解決重復征稅的有效途徑,會給企業帶來實惠。作為特殊行業,建筑施工企業同樣會因為此項政策的實施而減輕稅負,但是就目前我國多數施工企業的管理體制來說,還需要進行一些完善和革新來解決當前面臨的許多現實難點問題。

一、營業稅改征增值稅對建筑施工企業的影響

1、對建筑施工企業財務上的影響。在建筑施工企業實施營業稅改征增值稅后,施工企業轉變為增值稅納稅人,其財務會受到極大的影響,營業稅是價內稅,增值稅是價外稅,施工企業財務入賬金額會變小,不再含有營業稅,企業提供的應稅勞務、機械設備以及物資等,只要取得合規票據即可抵消進項稅,從而減少企業施工成本,增加利潤。在施工企業賬務處理上也有很大的變化,營改增之后,建筑施工企業購進材料,借:固定資產或原材料等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不再是借:固定資產或原材料等;貸:應付賬款,不再是應交稅費―應交營業稅。另外,建筑施工企業在財務報表中也有所變化,由于減少營業稅金及附加中的營業稅,從而減少了成本費用,增加了施工企業的利潤。

2、對建筑施工企業稅負上的影響。在建筑施工產業實施營業稅改征增值稅后,從表面上看施工企業稅負由原3%轉為11%,增加了稅負,但是從長遠來看,施工企業進行合理稅務籌劃,可以減輕稅負,例如新購的材料成本可按17%做進項稅額抵扣等。可以說,營改增是否可以減輕施工企業稅負,取決于企業稅收籌劃的能力。對于建筑行業來說,由于自身的特殊性,屬于勞動密集型企業,在整個工程建設過程中,人工費占據較大比例,并且,隨著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人工工資大幅上漲,此費用無法用于增值稅的抵扣,施工企業會增加稅收負擔。另外,根據我國現狀,施工企業購取材料的渠道具有復雜性多樣性,一線施工人員多為農民工,分包企業資質良莠不齊,經常很難取得正規的專用發票。再者,企業原沒有取得專用發票固定資產無法進行進項稅抵扣,其費用成本只能由施工企業自己承擔。

二、建筑施工企業實施“營改增”難點分析

建筑施工企業實施營業稅改征增值稅的難度大小,取決于施工企業的自身特點,其最核心的難點是地方政府由于改革引起的收入減少所造成的退縮心理,其次是如何確定征稅的類型和稅率。

1、地方政府放慢改革步伐。地方政府由于改革引起的收入減少所造成的退縮心理是阻撓稅改的因素之一。根據《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方案》的規定,建筑施工行業適用11%的稅率,營改增試運行期間,需要保持現行財政體制穩定,稅款收入仍歸原試點地區分別入庫,財政減收額度由地方和中央共同分擔。但是地方政府受到稅收減少的影響,稅改退縮心理有翹頭趨勢,放慢了營改增的改革步伐。

2、建筑施工企業征稅類型的確定。增值稅主要分為三種形式,包含消費型、收入型和生產型,對于建筑施工企業來說采用何種類型一直是爭論地方。如果采取收入型的增值稅,不符合簡便征管的原則,如果采用生產型的增值稅,稅率無論是17%還是13%都會加重建筑施工企業的負擔,若采用消費性的增值稅,對于國家財政難以承受,將是很大的負擔。

3、建筑施工企業征收稅率的確定。建筑施工企業實施營業稅改征增值稅后,征收稅率的確定是改革當中的難點,是另行規定稅率,還是與生產企業統一征收一直沒有確定的說法。

三、建筑施工企業實施稅收籌劃的建議

所謂稅收籌劃,既是在合法范圍內,采取有效措施進行節稅,是企業通過稅法規定的優惠政策,最大限度地采用優惠條款,通過理財、投資以及經營等活動減輕企業稅負的合法經濟行為。稅收籌劃具有超前性、綜合性、選擇性、合法性以及收益性等特點。在此需要強調的是,企業進行稅收籌劃與避稅有著本質的區別,避稅有悖于稅法宗旨,而稅收籌劃合乎稅法宗旨。稅收籌劃是對稅收政策的積極作用,為了達到稅后利潤最大化,企業需要制定多套納稅方案,并在其中選擇一個最優方案進行納稅。站在法律角度,依法納稅是納稅人的義務,但是依法納稅也是納稅人的權利,因此建筑施工企業,需要積極主動在企業內部樹立稅收籌劃意識,順應“營改增”的大潮流,采用合法手段獲取自己的權益,最終實現企業效益的提高。

1、最大限度地抵扣進項稅額。建筑施工企業實施營業稅改征增值稅后,稅收籌劃范圍得以擴大,施工企業應當根據實際情況,最大限度地抵扣進項稅額,在此過程中,施工企業應當制定允許應稅勞務結算制度。與此同時,需要與供應商保持密切聯系,保證其可以提供增值稅專用發票,企業財務部門應確保增值稅抵扣憑證不與現行法律沖突。另外,施工企業財務應當防止資料丟失,妥善保管相關資料,確保資料的完整性。

2、調整施工企業內部之間提供應稅勞務的定價機制。建筑施工企業實施營業稅改征增值稅后,企業內部之間出現沖突時,應當有相關機制予以平息,應稅勞務的定價機制就是一個不錯的選擇,例如甲、乙兩家施工單位同屬一家施工企業,乙公司承擔甲公司貨物運輸任務,運費按照每噸200元,但是實施“營改增”后,在不考慮稅金以及附加的基礎上,乙公司稅負每噸上漲四元,漲至七元每噸,扣除每噸三元的稅負,乙公司稅負降低了,如此一來,在不超過稅負下降幅度的基礎上可以適當提高運費,設立雙方都能夠同意的價格運行機制,實現稅負科學、合理的轉移。

3、建筑施工企業合理劃分部門。目前,我國多數施工企業內部各部門之間存在業務重疊現象,在實施“營改增”后應當合理拆分運行,另外,對于那些建筑施工企業采取兼營行為,應當將其分成若干個子公司,并且依據兼營項目進行逐一核算,將稅法賦予的權利進行最大可能利用,使得納稅人的角色得以改變,降低施工企業稅負,從而擺脫高稅率繳納稅費的現象,但是在此過程中,需要注意重復繳納的影響,例如教育費附加、城建稅以及印花稅等。

4、充分利用其他稅收優惠政策。相對營業稅來說,增值稅減稅政策較多,建筑施工企業應當根據自身面臨的稅務環境以及企業相關人員對增值稅條例的熟知程度,靈活進行稅收籌劃,例如,關于建筑施工企業勞務方面以及環境保護方面的增值稅優惠政策。與此同時,施工企業應當對報價做出適當調整,防止出現執行政策后,稅負不降反增的現象出現。另外,對于自身的發展目標,施工企業應當做到與時俱進,進行實時動態調整,這樣才能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立于不敗之地。

四、結束語

綜上所述,實施營業稅改征增值稅后,建筑施工企業會受到很大影響,施工企業需要依據周圍環境以及自身實際情況,制定相關制度,科學、合理進行稅收籌劃,降低在營改增政策大環境下的稅收負擔,從而提高企業效益。

主要參考文獻:

篇10

doi:10.3969/j.issn.1673-0194.2016.14.007

[中圖分類號]F812.4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3-0194(2016)14-00-02

總理在2016年的政府工作報告中明確表示,我國于2016年5月1日將全面實施“營改增”稅制改革,金融行業、建筑行業、房地產行業以及生活服務行業將被納入原有的試點范圍。稅收制度的改革會給我國的建筑行業帶來巨大的影響,中國建設協會對我國66家建筑企業就稅收改革前后的稅負情況進行調研和統計測算,得出的結果與理論結果大相徑庭。理論測算的結果表明,在實施“營改增”稅制改革后,企業稅負平均下降約80%,而通過實際測算得出企業稅負平均增加90%,稅負不減反增。因此,建筑企業如何通過合理的稅收籌劃去減少自身的賦稅,是本文重點探討的問題。

1 “營改增”后建筑企業稅負增加的原因

1.1 部分成本支出項目無法抵扣

增值稅是在企業針對在進項稅額和銷項稅額抵扣后的增值部分所繳納的稅款,國家對進項稅額的抵扣制度有嚴格的規定。建筑行業中存在的一批小規模納稅人,他們雖然可以向國稅機關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但他們的征收率僅為3%,即下游企業只能抵扣3%的進項稅額。同時,建筑企業往往是通過當地小材料商以及本土農民來購買建筑施工過程中所需要的沙、石等原材料,小材料商和農民是無法提供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因此,建筑企業的一部分成本支出無法用來抵扣其銷項稅額,增加了其賦稅負擔。

1.2 現存部分資產進項稅額無法抵扣

根據政策規定,企業在稅改之前購進物資的進項稅額是不可以抵扣稅改之后新開項目的銷項稅額的。一般納稅人在稅改之前購進的、提供有形租賃服務的設備器械,在試點期間可以自主選擇納稅方式,繳稅方式一經確定,則3年之內不可以更改。在稅制改革之前,承租方無需考慮進項稅額抵扣的問題,因此,企業內部的設備租賃單位一般情況下都會選擇繳納稅負較低的簡易計稅方式。但在稅制改革后,根據相關規定,以簡易計稅方式計稅的相關項目進項稅額是不可以進行抵扣其銷項稅額的。

1.3 企業內部關聯交易進銷不平衡

一般而言,關聯交易大量存在于規模較大的建筑企業內部,其交易類型非常廣泛,包括建筑工程的總包、分包、采購、租賃及提供各類勞務和服務等,交易主體一般涉及材料物資供應商、設備租賃公司、施工單位等,其各個交易主體之間的成本和收入構成都存在很大差異,需要交納的增值稅稅款也各不相同。企業內部的各個子單位之間存在大量進銷不平衡的現象:一方面,一些單位的進項稅額大于銷項稅額,無需繳納增值稅的同時形成進項稅留抵額;另一方面,一些單位的進項稅額遠小于銷項稅額,需要繳納額度較大的增值稅。各個單位之間的進銷情況不平衡,加大了建筑企業整體的稅負。

1.4 “甲供材”結算方式的影響

“甲供材”這種結算方式普遍存在于當前的建筑行業中,即甲方與供應商直接結算材料和設備的貨款,以抵扣甲方應支付給乙方的工程款。在原有的營業稅制下,這些貨款是包含在建筑單位的項目合同中的。而實施“營改增”后,上游企業提供的發票上寫的是貨款支付方的名字,乙方無法使用這些進項稅額來抵扣銷項稅額,因此,這種結算方式給建筑單位帶來了較大的稅收負擔。

2 建筑企業應對稅負增加的稅收籌劃

2.1 合理分配物資資源

在“營改增”后,若原有的項目與新開的項目采用的是不同的繳稅方式,即原有項目的繳稅方式是依據原有的政策繳納營業稅或者是依照簡易計稅方式繳納增值稅,則用于原有項目的材料或者設備等物資的進項稅額是無法用來抵扣新開項目的銷項稅額的。

所以,盡量合理分配物資資源,使存量物資用于存量項目,新購資源用于新開項目,并盡可能地選擇具有一般納稅人資格的或者可以提供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上游單位進行合作,在最大程度上降低新開項目的稅負壓力。

2.2 合理選擇現存設備租賃計稅辦法

建筑企業應該在為提供有形租賃服務的現有設備選擇計稅方式之前,結合多個方面進行綜合考量,例如:針對企業內部和外部提供設備租賃的情況、現存設備租賃的進項稅額的抵扣情況等,合理選擇計稅方式。具體原則如下。

第一,若租賃設備的客戶主要源于企業內部,且進項稅額可以進行全部抵扣,那么建筑企業應為設備租賃單位選擇一般計稅方式繳納增值稅,其進項稅額可以在下游單位進行抵扣,從而使企業總稅負得到降低。

案例:建筑企業Z公司的子公司A公司屬于設備租賃單位,A公司為Z公司的所有下屬子公司提供設備租賃服務,假設A公司每年針對現存設備的進項稅額為100萬元,并且稅制改革之前,Z公司對于現存設備的繳稅方式選擇的是簡易計稅方式。若將改為一般的計稅方式,則其100萬元的進項稅額可以在下游單位進行抵扣。因此,在企業總稅負不變的情況下,A公司可以額外抵扣其100萬元的進項稅額,即等同于利潤增加了100萬元。

第二,若租賃設備的客戶源為企業內外部均有,那么建筑企業應該根據具體情況進行測算,從而選擇一種使總稅負最低的計稅方式。

2.3 合理調整關聯交易價格

建筑企業內部的關聯交易進銷不平衡往往會造成企業總稅負增加,為降低賦稅壓力,企業內部應該遵循正當交易原則,合理地調整交易關聯的上下游單位的進銷價格。具體辦法如下。

第一,若建筑企業內部的材料供應、提供設備和勞務服務的單位有著較大的進項稅額,則會存在進項稅留抵額,下游單位有著較大銷項稅額,則應適量增加下游單位的進項稅額,以加大進項稅額抵扣程度,達到其降稅的目的。此舉實現了稅負從下游單位向上游單位的轉移,由于上游單位有著大量的留抵額,不會增加其賦稅負擔,而建筑企業的總增值稅稅負也得到了降低。

案例:建筑企業Z的子公司B為設備供應單位,由于B公司的進項稅額很大且向內部提供租賃服務時的銷項稅額較小,因此B公司無須繳納增值稅且具有進項稅額留抵額。Z的子公司C為施工單位,有較大的銷項稅額。假設B公司在為C公司提供設備租賃服務的時候提高100萬元的銷售價格,B公司需多繳納17萬元(機械設備租賃增值稅率為17%)的銷項稅,然而在原留抵額抵扣后仍無須繳納增值稅;C公司的進項稅額多了17萬元,可以用來抵扣其銷項稅額。因此Z公司的總稅負降低17萬元。

第二,若上游單位的銷項稅額大于進項稅額,相關聯的下游單位的銷項稅額小于進項稅額,則應降低關聯的交易價格,使稅負上游單位轉移至下游單位,從而降低總稅負。案例與上例反方向進行,此處不再贅述。

第三,在調整關聯交易的價格后,增值稅稅負的轉移的同時也會帶來所得稅稅負的轉移,因此企業必須綜合考慮多方面的稅負轉移情況,測算集團整體稅負,選擇一個使集團整體稅負最低的調整辦法,避免此消彼長造成集團整體稅負的升高。

2.4 “甲供材”結算方式的籌劃對策

由于在我國的建筑行業中“甲供材”結算方式廣泛存在,因此,杜絕這種結算方式的可能性是非常小的。所以建筑行業必須對此結算方式形成相關對策,降低建筑企業的稅負壓力。具體方法如下。

第一,建筑企業實行差額計稅,將以“甲供材”方式抵扣的貨款從自身的營業額中去掉,降低自身的銷項稅額,降低企業稅負。

第二,建筑企業與甲方單位本著稅負合理、平等的態度進行協商,在簽訂合同之前就材料采購的細節達成一致。例如,甲方可以作為出售方,將其購得的物資以一定的價格銷售給乙方,增加乙方的進項稅,從而降低乙方的稅負。

3 結 語

從建筑行業的產值利潤率來看,建筑行業一直是屬于利潤微薄的行業,“營改增”稅制改革的實行,給目前的建筑行業帶來了較大的稅負壓力。因此,建筑企業應該積極應對稅負增加的情況,通過合理分配物資資源、合理選擇現存設備租賃計稅辦法、合理調節關聯交易價格和針對“甲供材”結算方式的一系列稅收籌劃辦法來合理避稅,以盡快適應稅制改革。同時,也希望有更多的專業人士投入到建筑業“營改增”的稅負變化以及相應稅收籌劃的研究中來,為促進我國建筑業蓬勃發展做出重要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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